转移支付制度_1

转移支付制度_1
转移支付制度_1

转移支付制度

一、建国后前三十年转移支付变更轨迹

1950—1979年的三十年间,我国财政体制曾经多次调整,但总的格局是以中央集权为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从转移支付的情况看,是一个逐渐摸索和改进的演变过程。总的财力调剂由中央统一进行,凡收大于支的地方上解收入,凡支大于收的地方由中央补助,始终是一种形式单一的补助模式。

二、改革以来我国财政转移支付调整背景与内容

1980年以来的转移支付制度,经过十几年的摸索,逐步形成了以地方分权为主体制的做法。然而缺点也很明显,突出表现为转移支付方式复杂、制度不规范、政策缺乏透明度、主观因素影响过多、各类补助和上解相互交叉、混合运转,由于补助项目过多过散,使本来就规模较小、缺乏调控力度的转移支付形成不了合力,宏观调控的政策意图不明显,使用效率相当低,不能很好地体现

效率为主,兼顾公平的原则,容易造成地区间苦乐不均,不利于地方经济的均衡发展。

三、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确立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1994—1995年,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可以分为特殊性转移支付和一般性转移支付,前者主要包括专项拨款补助、专项结算补助和解决临时问题补助等方式;后者主要包括体制补助、体制结算补助和税收返还等方式。

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确立的财政转移

支付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在于未能发挥其

应有的作用。为了保护各地的既得利益,分税制仍然保留了原包干体制中央对地方的

补助和地方向中央的上缴部分,中央对地方实行税收返还,在确定体制补助和税收返还的数量时,仍然采用“基数法”。只要地方政府存在收支差异,就给补助,既不考虑各地区收入能力与支出需要之间存在的客观

差异,也缺少比较合理的客观标准,形成了一种“收益地区长期收益,吃亏地区长期吃亏”的内在运行机制,对长期形成的地区之间财力不均问题没有从根本上触动,依然保

持了原有财力分布的格局。因此,这时的转移支付在实现合理再分配、调节资源配置、缩小地区公共服务差距方面,很难达到预期的效果。

四、《过渡期财政转移支付办法》的实

施情况

1.向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靠近

按照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建立分税制后应当相应建立规范的政府间财政转移支

付制度,以便调节各级政府之间的纵向和横向不平衡。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以政府公共服务能力均等化为目标,在合理划分政府事权和财权的基础上,选择客观因素建立数学模型,确定地方的“标准收入能力”和“标准支出需求”,据此确定以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为目标的一般均衡拨款,同时,辅之以实现特点政策为目标的专项拨款。分税制建立之初,各级政府的事权尚未做到明确划分,中央财政可用于转移支付的资金也十分有限,制约了转移支付的规模和范围。政府的预算尚不统一,为准确计算公共服务领域的收支造成一定障碍。而且废弃“基数法”、

引入“因素法”必然要调整各地的既得利益,难度很大。同时,还面临统计数据不完整、测算方法不完备之类的技术性问题,无法保障一般均衡拨款的公正性和准确性。基于上述情况,在分税制确立后的一定时期内只宜采取过渡性办法,中央财政根据财力状况,选择一些客观性及政策性因素,采用相对规范的办法,逐步向规范化转移支付制度靠近。

2.过渡期财政转移支付的基本原则

一是不调整地方既得利益,中央财政从收入增量中拿出一部分资金,逐步调整地区之间的利益分配格局;二是兼顾公平与效率,《过渡期财政转移支付办法》力求公正、合理、规范,同时考虑各地收入努力程度因素,调动地方增加收入的积极性;三是财政转移支付有所侧重,重点缓解地方财政运行中的突出矛盾,体现对少数民族地区的适度倾斜。

3.过渡期财政转移支付额的计算

因为按照客观因素建立的模型,不能完全反映中央政府的政策取向,所以各地过渡期财政转移支付额主要由客观因素财政转

移支付额和政策性财政转移支付额构成。按照规范的办法,客观因素财政转移支付额主要参照各地财政标准收入和财政标准支出

计算确定。财政标准收入根据各税种的不同情况,分别采用“税基×平均有效税率”和“基数×”等办法。但是,各地税种税基的基本数据难以取得,因此,过渡期只是按照“财力”低于“标准支出”的差距作为确

定转移支付的基础,同时考虑各地的收入努力程度。各地享受转移支付额的计算公式是:某省区转移支付补助数=×客观因素转移支

付系数+政策性转移支付数额。

“财力”的计算依据是某一地方财政

收入、中央税收返还收入、中央专项补助、原体制定额补助、结算补助和该地区得到的其他补助之和。标准财政支出,主要采用分类因素计算的方法,以国家有关财政支出的规定和影响财政支出的客观因素,分为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专项支出和建设性支出四类。根据不同类别财政支出特点、影响因素和相关制度,分别采用不同的办法。基本公式是:某省区标准支出=该省区人员经费标

准支出+该省区公用经费标准支出+该省区

专项标准支出+该省区建设性标准支出。

由于我国民族地区多分布在西部边远

地带,自然条件艰苦,财政支出成本较高,加上财源基础薄弱,人均财政收入水平低,统一实行客观因素转移支付,难以体现中央对民族地区的倾斜政策,所以中央财政在客观因素转移支付之外,又增加了对少数民族省区和非少数民族省区的少数民族自治州

的政策性转移支付。这种转移支付选用“财政供养人口人均财力”、“财政供养人口”、“1979年以来的财力递增率”三项综合指标。

4.过渡期转移支付方案实施取得的成

从1995年开始,中央财政先后从收入

增量中拿出20亿元、34亿元、50亿元转移支付资金用于解决地区间存在的横向财政

不平衡问题,这些资金主要补助了中西部和民族自治地区,支持了贫困地区的经济发展,在实现财政均等化目标上迈出了重要一步。

5.过渡期转移支付方案存在的主要问

过渡时期转移支付方案选择一些客观

因素,利用多元回归的计量经济学方法计算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较传统的体制补助方法有了明显的进步,但该方案存在着明显的不足,它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⑴用“财力”与“标准支出”的差额

作为分配转移支付资金的依据,规范化的程度十分有限,科学、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应该充分考虑地方的收入能力、支出需求情况,根据标准化收入、标淮化支出来确定。

⑵技术方法有严重的缺陷。“标准公用经费”、“标准财政供养人口”及“收入努力程度”采用多元回归的方法,由于回归法是描述现状的,对现实回归中自然掺杂其老体制中的不合理因素,而应予考虑的因素未能得到充分体现。

⑶财政转移支付的资金十分有限,地区间财力均衡化的作用不强。转移支付制度

转移支付制度历史回顾

转移支付制度历史回顾 摘要:研究我国转移支付制度要在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和分税制财政体制背景下,结合我国的国情,对我国以往实行的若干转移支付办法,进行系统的分析和完善,从而制定出一套完整科学、规范透明并适合国情特点的制度体制。文章在对新中国成立以来,不同财政体制下的转移支付制度进行历史 考察的基础上,着重分析了过渡时期财政转移支付存在的问题。 关键词:财政;分税制;支付制度 一、建国后前三十年转移支付变更轨迹 1950—1979年的三十年间,我国财政体制曾经多次调整,但总的格局是以中央集权为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从转移支付的情况看,是一个逐渐摸索和改进的演变过程。总的财力调剂由中央统一进行,凡收大于支的地方上解收入,凡支大于收的地方由中央补助,始终是一种形式单一的补助模式。 二、改革以来我国财政转移支付调整背

景与内容 1980年以来的转移支付制度,经过十几年的摸索,逐步形成了以地方分权为主体制的做法。然而缺点也很明显,突出表现为转移支付方式复杂、制度不规范、政策缺乏透明度、主观因素影响过多、各类补助和上解相互交叉、混合运转,由于补助项目过多过散,使本来就规模较小、缺乏调控力度的转移支付形成不了合力,宏观调控的政策意图不明显,使用效率相当低,不能很好地体现效率为主,兼顾公平的原则,容易造成地区间苦乐不均,不利于地方经济的均衡发展。 三、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确立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1994—1995年,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可以分为特殊性转移支付和一般性转移支付,前者主要包括专项拨款补助、专项结算补助和解决临时问题补助等方式;后者主要包括体制补助、体制结算补助和税收返还等方式。 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确立的财政转移 支付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在于未能发挥其 应有的作用。为了保护各地的既得利益,分

义务教育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方法

我国具体情况:县级政府,尤其是不发达地区的县级政府财政收入能力很低 省与县共同参与配套,以省为主 义务教育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方法 (一)义务教育经费预算单列 义务教育经费预算单列,目的是将各级政府的义务教育财政责任落实到预算当中,是保证义务教育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基础。教育经费预算单列已经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55条要求:“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经费支出,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在财政预算中单独列项。”只要在单列的教育经费预算中将义务教育经费和非义务教育经费分开,就形成了单独的义务教育预算。中央及省政府基本不直接举办义务教育,在其本级预算中,单列的义务教育经费主要是对下级的转移支付金额。县级政府承担统筹和直接支付义务教育经费的责任,应做出全面的义务教育收支预算。 (二)建立县级义务教育财政转移支付模型,确定转移支付需求 以县为单位建立义务教育财政转移支付模型,测定转移支付额。义务教育财政转移支付额由义务教育标准支出、义务教育标准收入及激励系数计算确定。凡标准支出小于标准收入的县,可以得到上级政府的转移支付。标准支出、标准收入应根据客观因素按数学公式计算,它们由多个项目构成。 (三)中央和省承担义务教育转移支付的最终责任 对县级义务教育的收支缺口,应根据所在省的财政状况,确定中央和省的弥补责任。弥补采取总额比例弥补法。各级转移资金直接划拨到县,不经过中间环节。 四、义务教育财政转移支付模型:总额比例补助 (一)县级转移支付模型 县级义务教育转移支付模型为: 县义务教育转移支付额=(县义务教育标准支出 -县义务教育标准收入)X激励系数 其中: 激励系数=[1+B(县政府义务教育财政努力程度-全国县级政府平均义务教育财政努力程度)] 它表明,某县义务教育财政努力程度高出全国平均水平1%,所获得的补助将增加B% (二)义务教育标准支出模型 县义务教育标准支出=该县小学标准支出+该县初中标准支出 小学标准支出=小学人员标准支出+小学公用经费标准支出+小学贫困生补助标准支出+小学基建标准支出 其中:

德国横向转移支付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80435960.html, 德国横向转移支付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 作者:潘博文 来源:《商情》2017年第41期 [摘要]我国目前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单一的纵向转移支付体系。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差异日益显著,对建立横向转移支付制度的积极探索也在逐步进行中。本文首先阐述了德国2005 年后的横向转移支付制度,进而通过对其先进经验的研究和借鉴,并结合我国国情,阐明其对我国建立横向转移支付制度的启示。 [关键词]横向转移支付;均等化;启示意义 一、德国的财政体制概况 德国是是一个联邦制国家,联邦德国时期有11个州,在两德统一后增至16个州。其政府分为三级:联邦、州、地方。三级政府在财政管理上具有相对的独立性,联邦宪法也明确规定了三级地方政府的职责与支出范围。 二、德国的横向转移支付制度 在两德统一之前,联邦德国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的设计原本是以横向转移支付为主,纵向转移支付为辅的一种制度。虽然这种州际间的横向转移支付制度在稳定社会秩序,缩小地区贫富差距中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同时因此也产生了许多弊端。因此,从20世纪末开始,越来越多的富裕州向联邦法院提出请求修改转移支付法。最终,从2005年1月1日起,德国开始实行有关横向转移支付制度新标准的法规。所以,下文是主要是介绍2005年后的转移支付制度。 2005年后德国实行新的转移支付规则,其基本框架和主要操作步骤都没有太大的改变, 仍然分为三个步骤:增值税收人的预先均衡性分配、财力水平在各州间的平衡和联邦政府补充补助。 (一)增值税收入的预先均衡性分配 改革后的增值税收入不仅是只分配财政能力低于全国平均水平92%的贫困州,而是对于所有低于全国平均指数的州都要进行这种增值税补贴。各州补贴的计算方法采用了一种线性累退的方法。其具体计算公式为:增值税分配额一全国人均税收收入*该州人口总数*F。 (二)财力水平在各州间的平衡 在采用新的转移支付规则后,承担州际问横向转移支付责任的州是是财政能力指数大于财政需求指数的州,接受横向转移支付的州是财政能力指数小于财政需求指数的州。

中国财政体制改革

根据中国市场经济发展进程和公共财政建设的基本要求,针对中国现行财政体制存在的问题及其运行中遇到的外部障碍,借鉴国际经验,在“十五”期间乃至2010年较长的一段时期内,进一步深化和完善以分税制为核心的财政体制的基本思路和对策措施,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和公共财政原理,明确界定政府的事权范围,为建立科学、规范、稳定的分税制财政体制提供基础性条件 1.按效率原则理顺政府与市场之间的职责关系。 在市场经济中,政府应该干什么、能干好什么以及如何干?由私人机构来执行政府的一些任务,能否做得更好?这一直是世界各地的选民和决策者不断思考、探索实践的重要问题。中国的经济社会正处于转型期,重新界定政府的职责尤为紧迫和重要。根据世界银行对转轨国家经验教训的研究结论(世界银行:《从计划到市场:1996年世界发展报告》,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第117页),首先政府在生产和产品分配及服务方面的作用应大幅度地削减。由公共部门提供产品和服务这一做法必须是一种例外,而非惯例。只有在市场失败的方面,如国防、初等教育、农村道路和一些社会保障项目等,而且在政府干预能够改善市场的情况下,政府干预才被视为合情合理。其次,政府必须停止对微观经济活动的限制和直接控制,政府应致力于促进宏观经济稳定,为私营部门的发展和竞争提供一种法律上的保证。最后,提供社会保障是所有国家政府的主要功能,但在市场经济中,社会保障应该主要针对最需要保护的那些脆弱的群体,政府不应为了使所有的人获得足够的生活标准而提供慷慨的保障,而是有必要强化个人在收入和福利方面的更大的责任心。 2.按分职治事、受益范围和法制原则依法明确界定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事权范围。 分职治事是指在政府事务与民间事务按效率原则合理分工的基础上,对政府有充足理由承担的事务,在政府内部按照凡是低一级政府能够有效处理的事务一般就不上交上一级政府、凡是地方政府能够有效处理的事务一般就不上交中央政府的原则进行合理划分。受益范围原则是指政府行使政治经济职能和提供公共产品与劳务时,若受益范围遍及全国各地则应划为中央政府事权,若受益范围仅限于特定区域的居民和企业则应划归某一级地方政府。法制原则是指各级政府事权的确认、划分、行使及调整等应具有相应的法律保障,做到法制化、规范化并保持相对稳定性。根据上述原则和中国国情,中央政府的事权范围及主导作用应主要包括:(1)制定并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期战略,对经济发展的速度、方向、结构、生产力布局、GDP分配等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并通过各种手段组织实施;(2)调节经济总量关系,协调宏观经济结构偏差,促进并保持总供求和部门结构的大体均衡,促进宏观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地运行;(3)在市场失效的领域,有效承担起跨省际重大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项目的投资建设、提供全国性公共产品等;(4)调节GDP分配结构和组织社会保障,从全国着眼把收入差距控制在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范围内,协调好公平与效率的关系;(5)调控各地区之间的财政经济发展差距,促进地区间经济社会协调发展;(6)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法律秩序;(7)自觉组织和推动市场化进程,培育和完善市场体系;(8)维护国有财产的所有者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9)维护全国的生态平衡,搞好环境保护和人口控制等。 地方政府的事权范围应主要包括:(1)制定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对本地区经济发展速度、方向、结构、生产力布局、收入分配关系等具有区域全局性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通过各种手段组织实施;(2)根据本地区居民(包括居民企业)对公共产品的需求数量和质

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与完善的对策

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中存在的问 题与完善的对策 1999年以来,我国中央对地方财政转移支付资金逐年增加:2000年投入800亿元,2001年多于1000亿元,2002年的投入超过4025亿,2005年中央财政安排各类财政转 移支付补助7330亿元,加上税收返还和一 些体制性补助,用于推进地区均衡发展的资金超过10000亿元(吴睿鸫,2007)。然而,我国实施了多年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在实 现均等化目标方面的效果并不明显。 一、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存在的问题 (一)政府财权、事权划分不对称 中央和地方实行“分灶吃饭”的分税 制财政体制以来,对财权的划分还比较明确,而对事权的划分界定不清晰。财权与事权的不对称直接导致了各级政府之间对事权和 财权支出范围的随意和盲目划分,拨付出去的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运用随意性很大,产生上下级政府对同一项公共服务重复提供

或对某些地区急需的公共服务因上下级政 府推诿责任而无人提供的现象,而且事权划分的模糊和财政支出范围划分的混乱导致 许多政府机关人浮于事,也很难对其进行绩效审计和考核,很难快速和明确地界定当事人之间的责任分配,由此导致财政支出整体效益的低下。 (二)财政转移支付规模尚小 西方发达国家地方政府一级的财政收 入有将近30%—40%来源于联邦和州政府的 财政转移支付,有的基层组织如美国的学区有近60%来源于上级政府的财政转移支付。现阶段,我国的中央财政仍十分困难,使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缺乏充足的财力支持。1993年,中央财政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重为22%,到2003年已上升为%。如果计入预算外收入部分,这一比例约45%。税收返还是中央政府的法定义务,其目的不是为了扶危济困,更不是为了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应把税收返还看作是地方对共享税收入的分享。如果把税收返还约4000亿元计入地方收入,中央财政占财政收入的真实比重应该在30%左

省域内横向对口支援研究: 横向财政转移支付在“鄂兴对口支援”

省域内横向对口支援研究:横向财政转移支付在“鄂兴对口 支援” 省域内横向对口支援研究:横向财政转移支付在“鄂兴对口支援”中的应用论文代写 对口支援中的横向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在既定的财政体制下,支援地依据法定的程序和科学的方法,无偿将财政资源转移给受援地的一种财政均衡制度。我国实施多年的对口支援政策,是建立在横向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基础上的,其本质也是一种横向财政转移支付。然而,怎样使横向财政转移支付这种应急性的财政行为,规范为长期的均衡机制,已成为一个紧迫命题。 一、“鄂兴对口支援”中的财政转移支付弊端 对口支援是一个系统工程,离不开“政府-市场-社会”三方在横向财政转移支付中的正确定位,必须充分发挥三者各自的优势和长处。在本文由毕业论文网收集整理鄂尔多斯市对口援建兴安盟项目中,目前已基本形成了“政府援建基础设施,企业援建经济项目”的合理分工,节约了政府的资源,同时又调动了社会资源,形成了多方共赢的良好局面。 然而,缺乏横向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和物资的筹集机制,使得经费短缺已成为制约对口支援工作可持续发展和发挥其应有作用的关键性问题。单一的财政资金来源导致低效率,政府调控失灵就会出现资源浪费、使用效率低下等问题。同时,单一的财政资金来源具有高风险,一旦支援地发生经济危机,就将面临沉重的财政负担。近两年鄂

尔多斯市自身受经济危机影响,巨大的财政负担呼吁着合理的横向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建立,亟待多元资金来源的介入。“兄弟式互助”必须从情感层面上升到理性层面,横向财政转移支付必须从单纯的行政指令与事实行为、上升到法律规定与制度行为。论文网 横向财政转移支付一般被认为是一种“无偿”的财政资源均衡行为,然而,横向对口支援的最终目的在于,以对口援助为契机促进府际交流,变“单向支援”为“双向合作”。显然,在目前应急性的横向财政转移支付行为下,无法实现对口支援的双赢效果,行政指令也无法实现向市场行为的和平过渡。由此,建立起横向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明晰对口支援横向财政转移资源的运作方式,提高市场与社会的参与度,才能实现构建横向对口支援长效机制的路径目标。 二、横向财政转移支付的目标及其效果评估 综合来看,可以从几个角度认识横向转移支付的目标:王绍光(2002)提出了我国财政转移支付主要服务于国家统一的政治逻辑。朱汉清(2002)通过考察财政的横向公平,提出了横向转移支付的“效率”目标。陈秀山和张启春(2003)认为“横向平衡目标本身是规范的政府转移支付制度设计所追求的根本目标。”从而提出实现其区域均衡效应的目标走向。安体富(2007)认为“横向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应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灵魂”。刘铁(2010)针对重大自然灾害及突发事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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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支付制度 一、建国后前三十年转移支付变更轨迹 1950—1979年的三十年间,我国财政体制曾经多次调整,但总的格局是以中央集权为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从转移支付的情况看,是一个逐渐摸索和改进的演变过程。总的财力调剂由中央统一进行,凡收大于支的地方上解收入,凡支大于收的地方由中央补助,始终是一种形式单一的补助模式。 二、改革以来我国财政转移支付调整背景与内容 1980年以来的转移支付制度,经过十几年的摸索,逐步形成了以地方分权为主体制的做法。然而缺点也很明显,突出表现为转移支付方式复杂、制度不规范、政策缺乏透明度、主观因素影响过多、各类补助和上解相互交叉、混合运转,由于补助项目过多过散,使本来就规模较小、缺乏调控力度的转移支付形成不了合力,宏观调控的政策意图不明显,使用效率相当低,不能很好地体现

效率为主,兼顾公平的原则,容易造成地区间苦乐不均,不利于地方经济的均衡发展。 三、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确立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1994—1995年,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可以分为特殊性转移支付和一般性转移支付,前者主要包括专项拨款补助、专项结算补助和解决临时问题补助等方式;后者主要包括体制补助、体制结算补助和税收返还等方式。 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确立的财政转移 支付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在于未能发挥其 应有的作用。为了保护各地的既得利益,分税制仍然保留了原包干体制中央对地方的 补助和地方向中央的上缴部分,中央对地方实行税收返还,在确定体制补助和税收返还的数量时,仍然采用“基数法”。只要地方政府存在收支差异,就给补助,既不考虑各地区收入能力与支出需要之间存在的客观 差异,也缺少比较合理的客观标准,形成了一种“收益地区长期收益,吃亏地区长期吃亏”的内在运行机制,对长期形成的地区之间财力不均问题没有从根本上触动,依然保

财预[2015]230号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https://www.360docs.net/doc/80435960.html, 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预[2015]230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进一步加强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我部重新制定了《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 财政部 2015年12月30日 附件: 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以下简称专项转移支付),是

https://www.360docs.net/doc/80435960.html, 指中央政府为实现特定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无偿给予地方政府,由接受转移支付的政府按照中央政府规定的用途安排使用的预算资金。 专项转移支付预算资金来源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第三条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专项转移支付分为委托类、共担类、引导类、救济类、应急类等五类。 委托类专项是指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属于中央事权,中央委托地方实施而相应设立的专项转移支付。 共担类专项是指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属于中央与地方共同事权,中央将应分担部分委托地方实施而设立的专项转移支付。 引导类专项是指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属于地方事权,中央为鼓励和引导地方按照中央的政策意图办理事务而设立的专项转移支付。 救济类专项是指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属于地方事权,中央为帮助地方应对因自然灾害等发生的增支而设立的专项转移支付。 应急类专项是指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属于地方事权,中央为帮助地方应对和处理影响区域大、影响面广的突发事件而设立的专项转移支付。 第四条财政部是专项转移支付的归口管理部门,中央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工作。 财政部负责拟定专项转移支付总体管理制度,制定或者会同中央主管部门制

转移支付的形式模式及现状

转移支付的形式模式及现状 转移支付,又称无偿支出,它主要是指各级政府之间为解决财政失衡而通过一定的形式和途径转移财政资金的活动,是用以补充公共物品而提供的一种无偿支出,是政府财政资金的单方面的无偿转移,体现的是非市场性的分配关系。是二级分配的一种手段。 transfer payment美[tr?ns?f??pem?nt]转拨款项,转移[让]支付,转让性付款,<美>用于失业救济等公共事业方面的开支;转付款项;汇划支付transfer美[tr?ns?f?]vt.使转移;使调动;转让(权利等);让与vi.转让;转学;转乘;转会(尤指职业足球队)n.转移;调动;换乘;(运动员)转会过去式:transferred过去分词:transferred现在分词:transferring第三人称单数:transfers Payment美[?pem?nt]n.付款,支付;报酬,报答;偿还;惩罚,报应体现是非市场性的分配关系 一、主要形式 转移支付是一种平衡经济发展水平和解决贫富差距的财务方法,包括政府的转移支付、企业的转移支付和政府间的转移支付。 1、政府的转移支付 大都具有福利支出的性质,如社会保险福利津贴、抚恤金、养老金、失业补助、救济金以及各种补助费等;农产品价格补贴也是政府的转移支付。由于政府的转移支付实际上是把国家的财政收入还给个人,所以有的经济学家称之为负税收。 2、企业的转移支付 通常是指企业对非盈利组织的赠款或捐款,以及非企业雇员的人身伤害赔偿等等。转移支付在客观上缩小了收入差距,对保持总需求水平稳定,减轻总需求摆动的幅度和强度,稳定社会经济有积极的作

用。通常在萧条来临时,总收入下降,失业增加,政府拨付的社会福利支出也必然增加。这样,可以增强购买力,提高有效需求水平,从而可以抑制或缓解萧条。当经济中出现过度需求时,政府减少转移支付量,可以抑制总需求水平的升高。当然,对于过度膨胀的需求而言,这种抑制作用是微乎其微的。 3、政府间的转移支付 一般是上一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补助。确定转移支付的数额,一般是根据一些社会经济指标,如人口、面积等,以及一些由政府承担的社会经济活动,如教育、治安等的统一单位开支标准计算的。政府间的转移支付主要是为了平衡各地区由于地理环境不同或经济发展水平不同而产生的政府收入的差距,以保证各地区的政府能够有效地按照国家统一的标准为社会提供服务。 二、转移支付的模式与原则 转移支付的模式主要有三种: 一是自上而下的纵向转移,二是横向转移,三是纵向与横向转移的混合。 规范转移支付制度的原则是:公平原则、效率原则和法治原则。 在1994年实行分税制体制改革前,中国做了大量的财政转移支付的工作,1994年实行分税制体制改革后才从西方引进了转移支付的概念。中国中央财政是从1995年开始正式实施过渡期转移支付办法。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政府财政统计手册》中的支出分析框架,政府转移支付有两个层次,一是国际间的转移支付,包括对外捐赠、

横向转移支付-地方财政研究

2011年第23期(总第191期) 辽宁省财政科学研究所 辽宁省财政学会 2011年12月15日本期主题:横向转移支付 [按]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进一步明确中央和地方事权,健全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财税体制,完善中央和地方共享税分成办法”,党的十七大报告再次强调:“健全中央和地方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体制,加快形成统一规范透明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财政转移支付是一种政府间的事权与财权的协调机制,是国家财政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解决政府间纵向不平衡和横向不平衡,以及在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世界经验表明,财政转移支付,尤其是横向转移支付在实现地区间公共服务均等化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从我国的现实看,目前的转移支付制度尚且不完善,在财政均等化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的横向转移支付在立法方面还处于空白阶段,转移支付的均等化功能弱化。因此,进一步完善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特别是构建横向转移支付制度,就成为完善财政体制,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目标的重要课题。 横向转移支付的内涵与形式 横向转移支付也称“兄弟互助式”,是指财政资金在同级政府之间的转移和再分配,可确保同级的各地方政府之间的横向财政平衡。这种模式是在既定的财政体制下,同级的

各地方政府之间财政资金的互相转移,一般是财力富裕地区向财力不足地区的转移,以达到地区间互相援助、缩小地区差距、均衡财力的目的。这种模式是对纵向转移支付的有效补充,是基于财政均等化而设计的一种财政工具,主要为解决横向财政失衡和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的问题。 横向转移支付制度最早可追溯到布坎南的横向平衡的概念,即“同样的人应享受同样的待遇”,其核心目的是为促进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缩小地区间的发展差距。关于横向转移支付的形式,目前世界上并没有单一采用横向转移支付的国家,其形式也比较单一,该项制度运行比较成功的国家是德国,德国通过“均等化基金”这一桥梁,建立了州与州之间的横向水平转移支付模式,在保证富裕的州的财政能力不降低到平均水平以下的基础上,使落后的州的财政能力也基本达到平均水平,“均等化基金”是德国独特的横向转移支付形式。除了“均等化基金”之外,澳大利亚的转移支付也具有一定的横向转移支付性质,这主要体现在其一般性转移支付的组成部分之一——收入补助的确定上。根据澳大利亚的转移支付制度,某州从联邦政府获得的收入补助是由该州人均税基与全国人均税基的差额决定的,当该州人均税基低于全国平均税基时,其可获得的收入补助为正,反之,其可获得的收入补助为负。由收入补助的计算过程可见,澳大利亚虽然没有正式的横向转移支付,但其转移支付却具有一定的横向转移的性质,可以为我国建立横向转移支付制度提供一定的借鉴。在我国,横向转移支付通过一定形式体现出来,但还没有从法律层面进行规范。近年来,随着我国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现象的加剧,而现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在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方面收效甚微,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探讨如何在我国构建横向转移支付制度。 建立横向转移支付制度的必要性和迫切性 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我国地区之间财力差距呈加速扩大之势。分税制体制实施之后,我国虽然建立了中央对地方和省对基层的纵向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但因形式单一,仅在调节中央与地方纵向财政关系上发生作用,地区间财力差距拉大及公共服务能力悬殊的矛盾并未从根本上解决。同时,现行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并没有摆脱基数法的痕迹,尚带有浓厚的过渡期色彩。因此,迫切需要在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同时建立横向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以逐步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战略目标。 1.建立横向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缩小地区间财力差距的现实要求。东西部差距是由经济基础、财政体制、地理区位和政策环境等多种因素,在长期的历史沿革过程中形成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得到较快的发展,但地区间差距拉大的矛盾也十分突出。国家对沿海地区和沿边地区给予较多投入,而对中部地区和西部地区在宏观经济发展战略的通盘考虑中显得分量不足,加上政策的倾斜,使经济资源较多地流向沿海地区,严重地影响了中西部地区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有的地区为了保证必要开支,超越现实财力下达征收任务,造成越穷越收、越收越穷的恶性循环,不仅公共支出难以保障,而且严重影

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我国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研究 摘要: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就是为了实现各级政府间财政支付能力的均等化和社会经济的均衡发展,而其最终目标是为了实现社会公平。我国关于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的立法和实践已经进行了十多年了,但是仍然存在许多问题。笔者认为,在中国构建科学的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绝不是一朝一夕能够完成的事情,必须结合我国现实的国情同时借鉴国际先进经验来逐步构建科学合理的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 关键词:财政转移支付立法转移支付形式 一财政转移支付的一般理论 (一)财政转移支付的概念 财政转移支付概念最早是由英国经济学家庇古在1928年出版的《财政学研究》中提出,①以后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政府机制的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渐趋规范,其作用也为各国理论学界所承认。 财政转移支付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财政转移支付是指一切单方面的价值转移支付行为,政府、企业和私人这三类主体之间的一切非购买性的无偿支出构成了广义转移支付的范畴。而狭义的财政转移支付,仅指政府之间的财政转移,包括上下级政府之间和同级政府之间财政资金的转移,其目的在于解决政府间的财政不平衡,以实现各级政府提供公共服务能力的均等化。如无特别说明,本文所讨论的仅限于狭义的财政转移支付,即政府问的财政转移支付。 所谓财政转移支付,是指一个国家的各级政府在既定的事权和财权框架下,为实现各级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的均等化而进行的财政资金转移行为,包括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财政转移、下级政府对上级政府的上解和地方政府之间的财政转移等。财政转移支付实质上是财政收入在各级政府之间进行的再分配,其含义包括三个方面: 第一个方面是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财政转移。其具体方式主要包括税收返还和补助金两种方式,其中补助金又被分为四种具体方式:一是无条件的不配套拨款,指上级政府给下级政府的不规定专门用途且无须地方配套的资金;二是有条件的不配套拨款,指上级政府拨付给下级政府的规定其用途但无须地方配套的资金;三是有条件的不封顶配套拨款,指上级政府拨给下级政府的规定专门用途但并不限制该专项支出总额的资金;四是有条件的封顶配套拨款,指上级政府拨给下级政府的规定专门用途且限制该专项支出总额的资金。 第二个方面是由下级政府向上级政府转移资金,即传统的财政资金“上解”。 ①庇古著:《财政学研究》将财政转移支付分为真实的经费(或消费的经费)和转移的经费两种。前者主要用于邮政、煤气、教育、陆海军等财货及劳务,即我们所称的购买性支出;后者主要用于支付本国人民利息、抚恤金、养老金等,即我们所称的转移性支出。

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现状、问题及对策分析

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现状、问题及对策 分析 [摘要] 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作为协调政府间财政分配关系的基本手段,其最终目标是实现各地区间社会公共服务的均等化。1994年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后,新的中央与地方间财政分配关系得以建立,中央政府在集中较大份额的财政收入的同时,通过政府间转移支付保证了地方政府的支出需要。总体上看,转移支付制度日益完善,但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专项过多,渠道紊乱,难成合力;转移支付结构不合理导致部分“吃饭钱”变成“干事钱”,专项配套影响基层正常运转;转移支付因素法中,人为因素相对较多而客观因素相对较少;转移支付效率低等。针对以上问题,我们应该从完善指导思想,选择适当的转移支付形式,以“因数法”代替“基数法”,完善我国财政转移制度的法制建设等方面来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关键词] 财政转移支付;基数法;因素法 一、引言 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处理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财政关系的基本模式,它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与影响着一个国家经济改革与制度创新中的公平与效率。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育与健全过程中,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作为宏观财政政策的基本中介参数,对宏观调控体系的优化与经济发展的区域协调均起到了明显的调节与推动作用。但大量的事实充分表明,我国目前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改革与运作中还存在着诸多问题与缺陷,严重抑制了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内在潜能的有效释放。因此,我们需要认真分析我国财政转移支付的现状,客观对待现存问题,深入研究,以期提出合理有效的解决对策,促进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进一步规范和完善。 目前国内许多学者已对我国财政转移支付的现状作出了大量研究,并提出了具体的完善措施。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有:刘恩华和夏建华(2007)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来完善转移支付制度:一是要建立和完善横向转移支付制度。二是规范省级以下的转移支付制度。三是科学运用因素法,以“因素法”取代传统的“基数法”,统一和

完善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思考

完善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思考 财政转移支付作为协调政府间财政分配关系的基本手段,其目标是实现各地区间社会公共服务水平的基本一致性。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表现为地区之间的极不均衡状态,对此,中央已把实施西部大开发,实现各地区均衡协调发展确定为实现新世纪经济发展战略目标的重大举措。缩小中西部地区与东部地区的差距,除了依靠中西部地区自身的资源优势和艰苦奋斗之外,还需给予其必要的政策扶持和资金支持,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就是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我国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虽已初步形成,但存在着不规范、力度小和功能弱等缺陷。必须在改革进程中加以改进和完善。 一、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现实考察 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们初步建立起了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财政转移支付体系。 (一)我国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的形式 在现行财政体制下,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转移支付(补助)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一般性补助范畴:体制补助与体制上解。这是从原分级包干制中保留下来的,即在实行分税制之后,中央对地方的补助继续按原体制规定执行,原体制地方上解按不同体制类型继续上解中央:实行递增上解的地区,继续按原规定递增上解;实行定额上解的地区,按原确定的上解额,继续定额上解;实行总额分成的地区和原分税制试点地区,暂按递增办法,即按1993年的实际上解数,核定一个递增率,每年递增上解。从1995年开始,中央财政取消了对各地区体制上解(中央)的递增率,实行定额上解的办法。 2.中央财政对地方财政的税收返还。税收返还是指1994年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中,为了保护地方既得利益,中央把在1993年按新体制计算的净增加的收入全部返还给地方。税收返还的办法是首先核算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基数,核算公式为:R=C+75%V-S 其中:R为1994年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的核定基数;C 为消费税收入;V为增值税收入;S为1993年中央对地方的下划收入。式中右边的两项之和(C+75%V)是新体制下分税种划分后把原来的共享收入份额转化为中央收入的数量;S是原体制地方已得的份额。两者的差额R,就是按照新税制规定中央从地方净上划的收入数额,这个数额全部返还给地方。1994年以后,税收返还

优化转移支付结构规范转移支付行为(上)

优化转移支付结构规范转移支付行为(上) 杨志勇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研究员 我们今天来讨论的题目是,优化转移支付结构,规范中央与地方政府的转移支付行为。核心其实就是一个转移支付,我们的内容包括背景性的介绍、我国转移支付的现状、重点讨论两种转移支付(一般性转移支付与专项转移支付)、未来发展方向等。 一、转移支付背景性介绍 (一)转移支付出现的原因 转移支付出现的原因其实很简单,我们现在的财政制度设计,结果就是地方政府的钱不够花,不足以满足他支出的需要,当然这个支出是有限制的。我们现在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那么市场经济国家政府要做的事情有哪一些?那么在这些范围内,政府的钱不够花,地方政府他还做哪些事情?地方政府做的事肯定是在整体的政府职能范围内的。政府职能的范围内,我们可以看到,中国是一个大国,大国我们有五级政府,有中央政府,然后还有省一级政府、地市级政府、县级政府、乡镇一级政府,我们有五级政府,那么这五级政府后面的四级政府都是地方,我们重点讨论中央和省一级转移支付关系,省以下的各地做法不一样。但是无论是中央对省一级的,还是省以下的转移支付制度的选择都有共同点,都需要遵循财政的一些基本规律。我们刚才说了,之所以要有转移支付,是因为地方政府的钱不够花,我们觉得可能会问,为什么我们要设计这样的一个制度,让地方政府的钱不够花?如果地方政府收的钱它够花了,那就不要转移支付了。是的,地方政府钱够花了,就不需要有转移支付制度的。 (二)1994年分税制改革 1994年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这一次改革奠定了现在的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基本框架,我们现在的转移支付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是受到那次改革的影响,或者说就是那次改革的产物。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至关重要,那一次改革,它的直接目标就是提高两个比重,提高财政收入占国民收入的比重,提高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总收入的比重。按我们现在的说法,这两个比重也可以说成是提高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提高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总收入的比重。也就是说,我们这一次的财政体制改革要解决的,第一个直

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分析

1.引言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是指一个国家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或上级政府与下级政府之间在既定的职责、支出责任和税收划分框架下财政资金的无偿转移。我国现行转移支付制度是自分税制改革以来,伴随一系列财政税收领域改革的实施逐步形成的。转移支付制度目标不清晰,结构不合理,发挥财力均等化功能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占比小,加剧地区间财力不平衡的税收返还等比重则仍然很大,转移支付功能不健全,因此改革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对于推进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2.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2.1税收返还。税收返还是我国财政转移支付的主要形式,是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因此,税收返还的设计合理与否决定了整个制度的合理程度。但是,我国的税收返还仍以维护地方既得利益的基数法进行分配,体现了对收入能力较强地区的倾斜原则,维护了较富裕地区的既得利益,与缩小地区间差距的主旨背道而驰。并且,税收返还虽然在名义上是中央财政收入,但实际上,地方财政对这部分资金具有最终决定权。 2.2财力性转移支付。财力性转移支付是为弥补财政实力薄弱地区的财力缺口,由中央财政安排给地方财政的补助支出。财力性转移支付是缩小地区财政差距的重要手段,应是财政转移支付的主要组成部分。尽管2006年中央对地方财力性转移支付提高了,但实际比重仍然较低。这主要是因为我国的财力性转移支付中有相当一部分具有专项用途,易与专项转移支付混淆,也与其本身的均等化作用相悖。 2.3专项转移支付。专项转移支付是中央财政为实现特定的宏观政策及事业发展战略目标而设立的补助资金,重点用于各类事关民生的公共服务领域。地方财政需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在三种转移支付中,专项转移支付的问题是最多的。首先最突出的问题是其分配方式的不规范。现行专项转移支付分配方法没有按照因素和公式来计算拨款额和配套率,而是凭主观臆断或地方配套资金的高低来确定补助地区和拨款额,直接造成款项的分配过程不透明、项目设置交叉重复、资金投入零星分散,多头申请、重复要钱的状况时有发生。其次是资金使用效率低下。除了扶贫款、救灾款等少数几项之外,拖延、截留、挪用、挤占资金的现象非常普遍。产生上述问题的最根本原因在于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缺乏法律保障和有效的约束、监督机制。法制化是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重要基础,健全的法规是规范转移支付制度的有力保证。世界上许多国家普遍以法律形式、甚至通过宪法对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作出明确规定。相较之下,我国现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立法层次较低。从1995年财政部制订了《过渡期财政转移支付办法》,直到2002年改为《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办法》以来,我国现行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依据的主要是政府规章,并没有专门的或者相关的法律,不仅如此,我国没有专门机构对转移支付进行统一安排和管理,人大和审计部门对转移支付也缺乏有效的监督、审计、绩效评价机制,影响了制度的权威性。

法学方向的横向转移支付

横向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研究何遐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上传时间:2006-3-23 浏览次数:1437 字体大小:大中小 关键词:横向财政转移支付/横向财政平衡 内容提要:基于横向财政平衡的需要和地区合作博弈的结果,产生了横向财政转移支付的概念。我国历史上并不存在横向转移的实践,但在我国缩小地区差距、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需要建立横向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当前的财政改革和立法背景也提供了建立这一制度的现实契机。在我们正在修改的《预算法》和将要制定的《转移支付法》中,应该对横向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予以规定,相关的配套改革也有待继续推进。 近年来,随着我国分税制的进一步完善和财政改革的进一步推进,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日益成为财政学界和法学界所密切关注的问题,相关的理论日渐成熟,财政转移支付的相关立法也早已写进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但是,对于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某些具体制度安排,比如横向转移支付问题,应该说研究的还不是很深入,尤其鲜有从法视角来探讨横向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相关研究。然而,随着我国财政改革的继续推进和转移支付的立法日渐提上日程,这一制度已经成为我们不得不面对的现实难题。基于此,本文试图从财政法的角度,对横向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做以探讨,并尝试对财政转移支付立法和相关的配套措施改革提出自己的建议。 一、横向财政转移支付的概念和理论依据 (一)横向财政转移支付的概念 财政转移支付是财政支出的两种基本形式之一,它是指资金在各级政府间的无偿转移,具有无偿性、补助性的基本特征。它是以各政府之间所存在的财政能力差异为基础,以实现各地公共服务水平的均等化为主旨,而实行的一种财政资金转移或财政平衡制度。

中美两国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比较研究

中美两国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比较研究 优化政府间财政关系,推进财政管理体制改革是近年来我国热议 的一个话题。本文的关注点是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它是财政体制中 一个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离不开转移支付制度的配合,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也有赖于转移支付制度的支撑。我国 现行的转移支付制度自1994年分税制改革后逐步建立,目前尚处于 初级阶段。经过二十年的发展,我国的转移支付制度有所进步,在增强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缩小地区间财力差距等方面发挥了值得肯定的积极作用,但同时存在着一些不可忽视的弊端。与中国不成熟的转移 支付制度相比,美国的转移支付体系已有较长历史,从制度设计到实 施有一套较为完善的做法。本文的研究目的是通过比较中美两国转移支付的情况,发现中国转移支付存在的问题,借鉴美国的经验,为推进 我国转移支付体系的优化提供参考。第一章为绪论部分,介绍本文的 研究背景与意义,梳理转移支付的基本理论,说明本文的研究方法与 创新。转移支付的理论基础是财政分权理论。实施转移支付的主要目标是矫正纵向及横向财政不平衡,缓解溢出效应对地方政府公共服务 效果的影响。尽管一些学者已经做过类似的国别比较研究,但分析框 架过于笼统,而且大多使用二手资料,缺少对英文原版文献的研读。笔者搜集了中英双语的书籍、期刊和政府文件等资料,选取了规模和结构、科学性、规范性三个分析角度,旨在弥补前人研究的不足。第二 章介绍转移支付的基本形式,为理解中美两国的转移支付制度做铺垫。按照是否附加条件,转移支付可以分为无条件拨款与有条件拨款两大

类。在实践中,无条件拨款常被称作一般性转移支付,而有条件拨款则被称为专项拨款。第三章呈现中国转移支付制度的概况及特点。中国的转移支付有三大类:尊重既得利益的转移支付,即税收返还;追求均等化目标的转移支付,主要指一般性转移支付;专项转移支付。中国转移支付制度的特点是存在旧体制的残留,以及充分体现了地区间经济发展水平不均衡的国情。第四章展现美国转移支付制度的概况及特点。美国的转移支付同样有三大类:专项拨款、一般目的拨款和分类拨款。美国转移支付的特色是将专项拨款作为最常用的形式,并且在制度上有所创新,将有条件拨款与无条件拨款融合为分类拨款这一新颖的形式。第五章比较中美两国在规模和结构、科学性及规范性三个方面的共性与差异。规模与结构方面,中美两国转移支付资金的规模总量相近,但人均转移支付水平有较大差距。两国非均等性质的转移支付都占比较大,这种结构与美国发达的国力是相称的,但对中国而言不利于均等化目标的实现。科学性方面,美国各种类型的转移支付都以科学的计算方法为支撑,而中国转移支付计算方法的科学性欠缺,一般性转移支付的公式具有“吃饭财政”的意味,专项转移支付甚至没有测算公式。规范性方面,美国的转移支付制度以一套明确且有权威性的法律为指导和依据,而中国目前的转移支付缺少有针对性的法律。美国有拨款委员会作为专门机构负责实施和管理转移支付,而中国转移支付的资金分配涉及许多机构部门,管理混乱。美国实施转移支付的事前、事中和事后都有监督,而中国转移支付的事前管理、事中追踪和事后评估都不到位。第六章就中国转移支付结构划分不合

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 篇一:20xx行政类继续教育试题1 一、单选题 1、(a)是实现财政职能的基本手段。 a、国家预算 b、企业预算 c、事业单位预算 d、社会团体预算 2、(b)是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向特定对象征收、收取或者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专项用于特定公共事业发展的收支预算。 a、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b、政府性基金预算 c、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d、一般公共预算 3、经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应当在批准后(c)日内由本级政府财政部分向社会公开。 a、10 b、15 c、20 d、30 4、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应当在批复后(c)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 a、10 b、15 c、20 d、30

5、乡级政府应当及时将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报(b)备案。 a、本级政府 b、上一级政府 c、本级人大常委会 d、上一级人大常委会 6、中央对地方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应当在全国人代会批准后(c)日内正式下达。 a、10 b、20 c、30 d、45 7、中央对地方的专项转移支付应当在全国人代会批准后(d)日内正式下达。 a、30 b、45 c、60 d、90 8、各级决算经批准后,财政部门应当在(b)日内向本级各部门批复决算。各部门应当在接到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本部门决算后(b)日内向所属单位批复决算。 a、10,15 b、20,15 c、10,20 d、15,20 9、乡、民族乡、镇政府编制本级决算草案,提请(b)审查和批准。 a、本级人民政府 b、本级人民代表大会 c、上一级人民政府 d、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 10、省级政府接到中央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后,应当在(d)日内正式下达到本行政区域县级以上各级政府。 a、10 b、15 c、20 d、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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