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转移支付制度(2)

财政转移支付制度(2)
财政转移支付制度(2)

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一、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现实考察

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们初步建立起了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财

政转移支付体系。

(一)我国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的形式

在现行财政体制下,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转移支付(补助)形式主

要有以下几种:

1.一般性补助范畴:体制补助与体制上解。这是从原分级包干制中保

留下来的,即在实行分税制之后,中央对地方的补助继续按原体制规

定执行,原体制地方上解按不同体制类型继续上解中央:实行递增上

解的地区,继续按原规定递增上解;实行定额上解的地区,按原确定

的上解额,继续定额上解;实行总额分成的地区和原分税制试点地区,暂按递增办法,即按1993年的实际上解数,核定一个递增率,每年递

增上解。从1995年开始,中央财政取消了对各地区体制上解(中央)

的递增率,实行定额上解的办法。

2.中央财政对地方财政的税收返还。税收返还是指1994年分税制财

政体制改革中,为了保护地方既得利益,中央把在1993年按新体制计

算的净增加的收入全部返还给地方。税收返还的办法是首先核算中央

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基数,核算公式为:R=C+75%V-S其中:R为

1994年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的核定基数;C为消费税收入;V为增值税收入;S为1993年中央对地方的下划收入。式中右边的两项之和(C+75%V)是新体制下分税种划分后把原来的共享收入份额转化为中央收

入的数量;S是原体制地方已得的份额。两者的差额R,就是按照新税

制规定中央从地方净上划的收入数额,这个数额全部返还给地方。

1994年以后,税收返还在这个基数上逐年递增,递增率按增值税和消

费税的平均增长率的1:O.3系数确定。1994年后,如果中央净土划收

入达不到1993年的基数,则相对应扣减税收返还数额。1994年以后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额按下式计算:

3.中央财政对地方财政的专项拨款。此类拨款是指在中央与地方预算中,不包含在地方财政体制规定的正常支出范围内,由中央财政根据

特定用途及地方的特殊情况,由中央财政拨付给地方财政的专项资金。如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费、粮油加价款补助、边境事业费补助、支持不

发达地区发展资金、“三西”专项资金等。

4.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年终结算补助与上解。为了保持财政体制的相

对稳定性,对一些因为体制变动、企业或事业单位隶属关系的变化、

预算执行过程中中央新出台的政策措施等因素引起中央和地方财力转

移的事项,以及一些不在收支包干范围内的项目实行年终结算,有的

是中央补助地方,有的是地方上解中央,它是包干体制的一种补充。

(二)过渡期转移支付办法的实施与改进

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后,虽然中央政府集中的收入增加了,但是,中

央政府实际上可以用于调节地区间差距的财力并没有显著增加,转移

支付的效果不明显。主要原因在于中央的调节能力受制于现行的财政

资金转移方式。现行的财政资金转移主要由基数法来确定,只能增加,不能减少。这就意味着中央从执行分税制所集中的绝大多数收入,仍

要按照各的基数返还到原地区。这样做虽然保证了每个地区的既得利益,但中央政府却只能依靠有限的收入增量,来考虑地区之间的平衡,效果自然十分有限。此外,税收返还的基数中包含了原体制中的不合

理因素,而且在逐年滚动的过程中,这些不合理因素还在继续扩大。

针对上述情况,1995年制定并实施了“过渡期转移支付办法”,其基

本内容是:

1.按影响地方财政支出的因素,核定各地的标准支出数额。凡地方财

力能够满足标准支出需要的,中央不再转移支付。对地方财力不能满

足支出需要的,再对财政收入进行因素分析,凡财政收入达不到全国

平均水平的地区,收入努力不足的部分,由地方通过增收解决相对应

的支出需要;凡财政收入达不到全国平均水平或通过增收仍不能解决

其支出需要的,中央根据转移支付资金的总额和各地的财力缺口分配

转移支付资金。

地方标准财政支出主要采取分类因素计算法加以测算,将财政支出分

为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专项支出和其他支出四个部分,分别采用不

同的计算办法,计算的依据主要是国家相关财政支出的规定和影响财

政支出的客观因素。凡是国家有明确规定支出标准和开支范围的,一

律按国家的相关规定核定,地方自行颁布的支出规定和制定的开支标准,均不予承认。对国家没有颁布支出标准的项目,运用多元回归分

析法,将各省区的现实数据作为样本点的经验数据,选择相关因素进

行回归分析,确定各因素对相关支出的影响权数,建立地区间相对均

衡的支出方程(支出模型),并据此计算该类的均衡支出。

2.对地方收入努力水准的考核。因为目前缺乏用于计算标准收入的各

地区税基资料。因此,对各地收入努力水准的测算也只好采用计量经

济学的分析方法,即根据各地区当前的收入水平确定影响财政收入的

各因素的权数,从而得出反映各地区平均收入能力的回归方程,以此

计算各地区平均收入能力,将其作为标准收入。然后,用各地区1994

年实际收入与标准收入进行比较,实际收入小于标准收入的,视为收

入努力不足地区,并根据差额相对应扣减其转移支付补助。因资料有限,在收入努力水准测算中,仅对影响地方较大的增值税和营业税两

项收入进行测算。

3.建立对民族地区的政策性转移支付。为了既贯彻公正、规范的原则,同时又能将有限的财力首先用于解决最紧迫的问题,过渡期转移支付

制度除了对全国30个地区按统一因素、统一公式计算转移支付外,还

针对民族地区的财力状况,建立了对民族地区的政策性转移支付,以

解决民族地区存有的突出的财政矛盾。

过渡期转移支付办法经过1995年试运行后,在吸收相关方面合理建

议的基础上,1996、1997年和1998年又作了三次改进和完善。

1996年的改进措施主要是:(1)改进了客观性转移支付的计算办法,以“标准收入”替代“财力”因素。标准收入测算范围包括增值税、

营业税、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资源税、土地使用税。(2)改进了标

准收入的测算方法。尽可能向“经济税基×平均有效税率”的规范做

法靠近;无法取得相关经济税基数据的,采用多元回归方法;既无税

基数据又难以建立回归方程的,按照一定的客观标准,将全国该项目

实际收入分解到各省区;其余部分以实际数视同标准数。(3)完善了

激励机制。一是建立收入增长激励机制。凡地方收入未达到全国平均

水平的地区,适当扣减转移支付补助数,而对收入增长率高于全国平

均水平的地区,另加一定奖励。二是调整财政供养人员奖惩力度,对

财政供养人员未超标的地区,给予更多的奖励,对超标的地区,则给

予一定处罚。

1997年对过渡期转移支付办法作了以下改进:(1)标准支出方面,

增加了高寒因素,按照各地(省会城市)当年10月至次年4月期间日

平均气温。并参照取暖支出的实际情况,划分出五类地区,根据各地

行政单位取暖费决算数,分别核定每类地区的年人均取暖费标准。(2)增值税标准收入估算方面。鉴于增值税测算中没有考虑征税成本、企

业规模、经济结构等因素,对计算结果进行了适当调整。(3)关于政

策性转移支付,以标准财政支出为基础,在客观性转移支付基础上,

增加民族地区政策性转移支付系数,具体办法是,根据民族地区有增

长弹性的收入(包括地方收入和税收返还)满足标准支出的水准,分

档核定政策性转移支付系数。(4)再次调整财政供养人员的奖励力度,对财政供应人员实际数低于标准数的地区,差额部分的奖励比例由原

来的20%提升到80%。

1998年,在保持过渡期转移支付办法总体框架的情况下,标准化收支的测算面进一步扩大,并针对财政数据口径的变化,对部分项目的测

算方法进行了改进。标准收支测算结果更趋合理,一是扩大了标准收

入测算面,按照“税基×标准税率”的方法测算屠宰税、车船使用税。二是标准支出测算改动较多:(1)适当调整了标准财政供养人员测算

口径。将离退休人员从财政供养人数中分离出来,据实计算。为了提

升标准财政支出测算的准确性,将财政供养人员按省、地、县三级分

别测算。(2)彻底改革了公用经费的测算办法,采用全国统一的人均

公用经费标准和各地区财政供养人数为公用经费的两个因数,辅之以

适当的成本差异系数计算确定。(3)用因素法计算确定车辆燃修费。

根据标准财政供养人数和全国行政事业单位人车比例,计算确定各地

行政事业单位标准车辆数;同时根据各地行政事业单位标准车辆数和

单车年耗油量、价格以及单车修理费定额,计算确定车辆燃修费应支数;按照海拔高度修正系数和路况情况调整系数进行调整。(4)用病

床数和医技人员因素计算确定卫生事业费。(5)考虑城市人口、城区

面积等因素,测算城市维护建设费。

二、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评价——问题分析

过渡期转移支付办法立足于我国国情,在客观因素的选择和具体计算

方法的确定方面,现实性、政策性较明显,可操作性较强,比较科学、规范,首次采用现代计量经济学的方法,是我国财政体制改革的又一

次突破,标志着我国财政工作决策进一步科学化、合理化。但是,与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全国各地社会经济协调均衡发展的要求相比,还有不小的差距,与国外规范、稳定、科学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比较

差距更大。其主要问题是:

(一)中央对各地税收返还额的确定方法缺乏科学依据

税收返还是我国无条件财政转移支付的主要形式,为了保护各地区的

既得利益,分税制改革方案中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额按基数法确定,原体制的补助和上缴办法仍然保留(以过去某一年的收入和支出作为

基数)。形成了一省(地)一率、一省(地)一额的非常不规范的转

移支付制度;按“基数法”确定税收返还既不考虑各地区的收入能力

和支出需要的客观差异,也缺乏比较合理的客观标准。鼓励了地方讨

价还价行为,不能解决长期以来形成的各地区间财力的不均问题。(二)转移支付形式不规范

在现行的财政转移支付体系中,除了少量的按均等化公式计算的转移

支付外,绝大多数财政资金是采用税收返还、增量返还、体制补助、

结算补助等形式分配的,基本上起不到均等化作用。各种转移支付形

式的政策指向不明确,错综复杂,极不规范。

(三)转移支付随意性大

在分税制国家里,有条件拨款(专项补助)的范围一般都限定在具有

明显的外溢性、需要两级或多级政府共同分摊其成本费用的某些基础

性项目和公益事业项目内,专项补助资金的分配使用一般都有基础设

施建设法规或单项事业发展法规作依据。与之相比,我国目前的专项

拨款范围太宽,几乎覆盖了所有的预算支出科目,并且补助对象涉及

到各行各业,到处“撒胡椒粉”;同时,很多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缺

乏事权依据,亦无相对应的基础设施建设法规和单项事业法规可依,

费用分摊标准和专项资金在各地区之间的分配方法都缺乏严格的制度

约束,随意性大,客观性差,难免出现资金使用的分散、浪费和低效率。

(四)转移支付调节功能微弱

我国目前的转移支付在促进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水平的均等化,对各

地区的财政能力和财政需要之间的差距进行调整方面的功能作用非常

有限:(1)从无条件转移支付着,中央政府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和补助

按“基数法”确定,不仅起不到调节地区间财政经济能力差距的作用,而且因“基数”中包含了旧体制的不合理因素,在逐年的滚动过程中,不合理因素还有扩大之势。并且,税收返还的使用权掌握在地方政府

手里,即使它有不合理之处,中央政府也无法改变。(2)专项补助有

相当大多数被用于救灾等特殊政策目标,宏观调控作用甚小。(3)在

目前这种形式下,地方政府基本上处于简单的收入接收者地位,不能

充分调动和发挥地方政府的积极性,无法有效地促进地方公共产品和

服务的供应。

(五)转移支付力度不足

以1993年为基数的税收返还方式,因为“保存量,调增量”,加之

省以下财政体制不规范,使得横向调节力度不够,不利于缩小业已存

有的地区差距。表现在:(1)沿海与内地省份财政收入基数差距,将

使两类地区经济差距拉大。(2)税收返还与“两税”增长率挂钩的本

意难以实现。目前的分税制遵循的是增量累进原则,因此即使在一个

地区增值税、消费税增长速度与全国平均增长速度相等的情况下,对

地方税收返还比例也是递减的。由此可见,“基数法”的影响将是长

远的,发达地区与落后地区的差距会随着各年返还额的变动而越拉越大。落后地区只有在发达地区有较高的增长速度,上交中央财政较多

的情况下,中央财政通过转移支付手段支援内地,才有可能缩小与发

达地区的差距。但自1995年启动的以均等化为目标的过渡期转移支付

制度,因中央财力的限制,调节力度也很有限,1995年中央从增量财

力中只能拿出20亿元,1996、1997年30亿元、1998年40亿元,对

30多个省、市、区来说可谓杯水车薪。以上事实足以表明,若不改变

各地区在原包干体制下形成的不合理的存量财力差距和专款分配办法,仅靠有限的中央增量财力在地区间的二次分配,不能缩小地区间财力

差距,这与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存有尖锐的矛盾。

三、建立科学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构想

我国现行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存有的上述问题应当在改革过程中逐步

改进和完善。

(一)我国政府间转移支付模式的选择与建立原则

1.关于转移支付模式选择。国际上转移支付的基本模式有两种:一种

是单一纵向转移支付制度,即单一的自上而下垂直的转移支付,目前

世界上多数国家采用这种模式。另一种是以纵向为主,纵横交借的转

移支付制度。其中,纵向转移支付侧重于解决纵向非均衡问题,而横

向转移支付侧重解决横向非均衡问题。这两种模式各有利弊,单一纵

向模式操作简便,具有稳定性和透明度,但对下级政府强制色彩较浓;纵横交错模式,因为地方政府参与了转移支付过程,体现了地区间的

相互支援关系,利于鞭策后进,鼓励先进,但操作较复杂。从今后发

展趋势看,我国应采取纵向为主、纵横交错的转移支付制度。但现阶段,根据我国国情,鉴于我国一直采用单一纵向转移支付形式,并有

一定的实践经验,与此同时,转移支付目前应着重解决纵向非均衡问题,因此,可以在此基础上使之法律化、弹性化,增加透明度,减少

随意性,逐步健全单一纵向转移支付。而纵横交错的转移支付制度,

与完善的分级财政体制一样,都应是比较长期的目标。

2.建立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应遵循的原则:(1)科学性原则。

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要参考国外成功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认真

研究、仔细权衡、精心设计,力求科学、合理,并易于操作。(2)法

制化原则。

在建立新型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时,要特别强调法制化原则,运用立法

手段来保证这一制度的运作,将其包含的数额确定,支付形式、方式,监督管理及预算、决算都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做到有法可依,有

法必依。(3)规范化原则。我国以往财政体制下的转移支付之所以没

能形成一套完整的体系,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其规定和做法杂乱无序,很不规范,因此新转移支付制度从形式到内容都要符合规范化要求。(4)公正性原则。即在核算测定转移支付资金来源和使用时,从制度

上保证对不同地区一视同仁,不搞偏袒或歧视。(5)透明性原则。新

的转移支付制度必须改变过去那些决策主观、操作模糊的做法,在转

移支付总体安排和各类补助的因素测算、公式设计、标准核实以及支

付的各个环节都要坚持公开、透明。(6)配套性原则。要把转移支付

制度与落后地区的制度改善和创新、优先在中西部地区安排资源开发

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理顺资源性产品价格体系、变地区倾斜政策为

产业倾斜政策等有机地结合起来。

(二)完善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构想

1.用“因素法”潜代“基数法”。采用基数法确定各级地方政府的财

政收支基数,其不合理性是显而易见的。抛弃基数法,采用国际上通

用的因素法将是一个必然的选择。因素法的基本特点是,选取一些不

易受到人为控制的、能反映各地收入能力和支出需要的客观性因素,

如人口数量、城市化水准、人均GDP、人口密度等,以此确定各地的转移支付额。为了鼓励各地增强税收的征管,提升地方上增加收入的积

极性,可考虑收入努力因素,如各地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因素法

有利于提升转移支付的透明度、可预见性和客观公正性,规范中央与

地方之间的财政关系,提升财政管理的科学化水准。

2.选择适当的转移支付形式。世界各国的政府间转移支付,大都采取

复合型,即多种转移支付手法综合地运用。一般说来,这些形式大致

可分为一般性转移支付、专项转移支付和分类转移支付三类。一般性

转移支付是不附带使用条件或无指定用途的转移支付,其目标是重点

解决各级政府之间财政收入能力与支出责任的不对称问题,使接受转

移支付的地区能有充足的财力履行政府的基本职能,提供与其他地区

大致相等的公共服务。专项转移支付大多带有定向支援、定向增强和

委托办理的性质和特点。分类转移支付,一般仅仅指定转移资金的大

的使用方向,而不规定具体的使用项目,接受此种转移支付的政府拥

有一定的决策权。在选择新的转移支付形式时,上述三种当然都应加

以考虑。但就我国近中期的实际情况看,当转移支付的模式确定后,

似应建立一种以一般性转移支付为重点,以专项转移支付相配合,以

特殊性转移支付作补充的复合型形态为宜。(1)鉴于我国各地区之间

存有的巨大差异,在一个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对一般性转移支付的

设计与实施,显然是我国规范化转移支付制度的重点和难点所在,也

是能否逐步实现各地区公共服务水平趋于均等化和社会经济均衡发展

的关键性因素。从我国实施情况看,1997年,中央对地方的财政资金

净转移额(税收返还补助一收入上解)为2302亿元,占整个政府支出

的25%,占地方财政支出的比重达35.15%。由此可见,即使在当前

规范化的转移支付制度尚未建立和实施的条件下,类似于一般性转移

支付的税收返还,已经成为我国财政体制中一个至关重要的组成部分。当以“因素法”为基准,以各地区公共服务水平均等化为基本目标的

转移支付制度建立之后,一般性转移支付在我国财政分配中的重要地

位与作用就更加突出。(2)专项转移支付在新的、规范化的转移支付

制度中也是不可或缺的。近些年来,中央对地方的专项性拨款有上百

种之多,数额也有几百亿元,其中包括特大自然灾害救济、特大抗旱

防汛补助费、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的发展基金等等。显然,在设计、

实施新的转移支付制度时,必须对这种状况进行清理、整顿和归并。(3)为了解决现实经济生活中以及各地区的特殊情况,应该有一种特

殊性的转移支付形式。就是在某些地区遭遇严重自然灾害、非意料严

重事变之时,以及中央出台的重大政策对地方利益造成严重影响时,

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提供的一种特殊补助。以免因非预料因素的出现

而打乱正常的转移支付程式和秩序。其所需资金,主要来源于中央的

财力储备。

3.逐步规范转移支付形式。(1)逐年降低直至最终取消税收返还。

基本思路是:现行税收返还运转方式不变,每年从对各地的税收返还

额中切出一定比例,结合中央拿出的部分资金,组成中央给地方的均

衡拨款资金。切块的比例可以酌情确定,比如起始年为10%,以后逐

年增大切块比例,如每年增加2个百分点,切到一定比例,可以实现

并轨,向规范体制过渡。适度调整返还数额,既在一定水准上保证了

转移支付的资金来源,又削弱了返还基数中的不合理因素,能够在一

定水准上缓解并缩小目前地区间公共服务能力的差距。(2)逐年扩大

一般性转移支付量,以使地方能有充足的财力来履行应承担的支出责任,从而使不同省区的居民均可享受到水平大体相当的基本社会福利

或公共服务。(3)清理现行分散在各个预算支出科目中的专项性补助,将其逐步规范为“整块拨款”和“配套拨款”。今后,随着政府间事

权和职责的划分,应对专项拨款项目进行调整,凡属地方事权范围内

的应由地方自行解决,中央对地方的专项补助应主要用于一些特殊情况,如救灾、扶贫、国土整治、环境保护、跨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项

目等,并且与均衡拨款协调起来,改进分配方法,提升财政均衡功能。

4.完善过渡期转移支付办法。根本的解决办法应当是在标准收入和标

准支出测算方面采取规范化的公式法。标准收入可用财政收入能力来

表示,它是指各地在同等的征税努力水准下所应该取得的财政收入。

通过对标准收入的测算可以排除原“基数法”中因为某些地区因征收

管理不严所造成的收入减少。测算的结果是各地的理论财政收入能力,

其方法是尽可能采用按各税种的税基进行计算的方法。先找出可作为

税基的数据,分别以每种税的税基乘以税率,得到各税种应得的收入,对那些目前缺乏税基统计数据的税种,暂时按财政预算收入占GDP的

比例进行计算,然后加总就是该地方的理论财政收入能力。其公式为:RE=∑Ti×Ri+GDP×Re

其中:RE为理论财政收入能力;Ti为某种税种的税基;Ri为某税种

的税率;Re为平均财政收入率。

标准支出可用财政支出需求来表示,它反映的是能够保障各地提供公

共服务的能力。因此在评估财政支出需求时,主要选择与行政事业支

出相关性强的因素,主要应包括:人口,这是体现公平原则的基本要素;国有单位职工占人口的比重;人口密度的倒数,该因素与财政支

出呈负相关;人均GDP,这反映经济发展不同地区财政支出水平的高低。

计算各地财政标准支出公式是:EX=EE(a+b×Ps/P+c×A/P+

d×GDP/P)×P

其中:EX为理论财政支出能力(即财政标准支出需求);EE为人均

财政支出水平;P为人口;Ps为国有单位职工人数;Ps/P为国有单位职工人数占总人口的比例;A为面积;A/P为人口密度的倒数;GDP/

P为人均GDP;a、b、c、d均为系数。

将测算出的标准收入与标准支出相比,求出财政体制平衡系数,若这

一系数大于1,则该地区属上解地区,若这一系数小于1,则该地区属

补助地区。均等化转移支付的依据即是标准财政收入减去标准财政支

出的差。

在按上述公式建立的均衡化转移支付模型中,虽然理论财政收入能力

和理论财政支出需求的测算还要基于经验数据,仍会带有历史延续的

不合理因素,但已被限制在最小水准,并会随着从税收返还中“切块”出来而形成的均衡拨款资金的逐渐扩大而最终被扬弃。

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第九章政府间的转移支付制度教案

第九章政府间的转移支付制度 教学要求:通过本章学习,目的是希望可以让学生对政府间的转移支付制度有全面的了解,掌握我国财政转移支付的原则以及支付额的确定方法,认识我国现有转移支付制度的结构,存在的问题,并思考如何进一步完善。 本章提要: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政府间财力单方面转移的制度体系。转移支付制度的成因:一是调节财政纵向和横向平衡,实现全国各地公共服务水平的均等化;二是消除公共产品的外溢性;三是实现中央政府的调控意图。 转移支付模式按照转移方向有纵向转移支付和横向转移支付两种。转移支付由多种形式构成,通常采取公式化转移、成本补偿性补助和专项补助等补助金制度和税收分享制度;从资金用途看,转移支付有无条件拨款和有条件拨款两类,通常均衡拨款是核心。 我国广义的转移支付体系具体包括税收返还、体制补助或上解、年终结算补助或上解、专项转移、公式化的转移支付制度等5种形式;总体上是“分级包干”体制和分税制中提出的转移支付的混合体。 1995年后,以因素法为基础计算标准收、支的过渡性转移支付,属于一般性财力均衡拨款。其特点:一是不调整地方既得利益,中央从收入增量中拿出一部分资金用于过渡期财政转移;二是力求公平、公正“过渡”的特点较明显;三是突出重点,体现对民族地区的照顾。 目前我国财政专项拨款的项目主要包括农村税费改革设计的公式化专项转移、缉私罚没收入转移支付、天然林保护减收转移支付,等等。 本章关键词:均衡转移,标准收支,专项转移 教学重点难点:重点:政府间转移支出的涵义、类型,我国现有转移支付制度的结构、缺陷和完善以及一般性转移支付。难点:一般性转移支付额的确定和客观性转移中标准支出、影响因素和标准收入的确定。 教学过程: 政府间财政转移的基本原理 一、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的含义 转移支付、政府转移支付、政府间转移支付、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四者概念的区别。 转移支付是指货币资金、商品、服务或金融资产的所有权由一方向另一方进行单方面的无偿性转移,转移的对象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实物。 政府转移支付包括两个层次,一是指国际间的转移支付;二是一个国家内部的转移支付。 政府间转移支付就是一个国家内部的各级政府之间或同级政府之间在既定的职能、支出责任和税收划分框架下,通过财政性资金的拨付来调节各政府收支水平的一项制度。 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属于政府转移支付中的一部分,当财政全面管理政府的一切资金时,政府间转移支付和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这二者的概念相同;否则政府间转移支付的涵盖范围大于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成为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 二、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成因 (一)调节财政纵向和横向平衡 1.纵向失衡。这是指由于地方政府所承担的支出责任与它们的收入能力不相匹配所造成的地方本级财政收支的不平衡。 2.横向失衡。这是指由于各地方政府间收入增长能力与支出需求存在差异而造成的地方政府间的不平衡。 (二)消除公共产品的外溢性

中国财政体制改革

根据中国市场经济发展进程和公共财政建设的基本要求,针对中国现行财政体制存在的问题及其运行中遇到的外部障碍,借鉴国际经验,在“十五”期间乃至2010年较长的一段时期内,进一步深化和完善以分税制为核心的财政体制的基本思路和对策措施,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和公共财政原理,明确界定政府的事权范围,为建立科学、规范、稳定的分税制财政体制提供基础性条件 1.按效率原则理顺政府与市场之间的职责关系。 在市场经济中,政府应该干什么、能干好什么以及如何干?由私人机构来执行政府的一些任务,能否做得更好?这一直是世界各地的选民和决策者不断思考、探索实践的重要问题。中国的经济社会正处于转型期,重新界定政府的职责尤为紧迫和重要。根据世界银行对转轨国家经验教训的研究结论(世界银行:《从计划到市场:1996年世界发展报告》,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第117页),首先政府在生产和产品分配及服务方面的作用应大幅度地削减。由公共部门提供产品和服务这一做法必须是一种例外,而非惯例。只有在市场失败的方面,如国防、初等教育、农村道路和一些社会保障项目等,而且在政府干预能够改善市场的情况下,政府干预才被视为合情合理。其次,政府必须停止对微观经济活动的限制和直接控制,政府应致力于促进宏观经济稳定,为私营部门的发展和竞争提供一种法律上的保证。最后,提供社会保障是所有国家政府的主要功能,但在市场经济中,社会保障应该主要针对最需要保护的那些脆弱的群体,政府不应为了使所有的人获得足够的生活标准而提供慷慨的保障,而是有必要强化个人在收入和福利方面的更大的责任心。 2.按分职治事、受益范围和法制原则依法明确界定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事权范围。 分职治事是指在政府事务与民间事务按效率原则合理分工的基础上,对政府有充足理由承担的事务,在政府内部按照凡是低一级政府能够有效处理的事务一般就不上交上一级政府、凡是地方政府能够有效处理的事务一般就不上交中央政府的原则进行合理划分。受益范围原则是指政府行使政治经济职能和提供公共产品与劳务时,若受益范围遍及全国各地则应划为中央政府事权,若受益范围仅限于特定区域的居民和企业则应划归某一级地方政府。法制原则是指各级政府事权的确认、划分、行使及调整等应具有相应的法律保障,做到法制化、规范化并保持相对稳定性。根据上述原则和中国国情,中央政府的事权范围及主导作用应主要包括:(1)制定并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期战略,对经济发展的速度、方向、结构、生产力布局、GDP分配等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并通过各种手段组织实施;(2)调节经济总量关系,协调宏观经济结构偏差,促进并保持总供求和部门结构的大体均衡,促进宏观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地运行;(3)在市场失效的领域,有效承担起跨省际重大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项目的投资建设、提供全国性公共产品等;(4)调节GDP分配结构和组织社会保障,从全国着眼把收入差距控制在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范围内,协调好公平与效率的关系;(5)调控各地区之间的财政经济发展差距,促进地区间经济社会协调发展;(6)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法律秩序;(7)自觉组织和推动市场化进程,培育和完善市场体系;(8)维护国有财产的所有者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9)维护全国的生态平衡,搞好环境保护和人口控制等。 地方政府的事权范围应主要包括:(1)制定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对本地区经济发展速度、方向、结构、生产力布局、收入分配关系等具有区域全局性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通过各种手段组织实施;(2)根据本地区居民(包括居民企业)对公共产品的需求数量和质

义务教育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方法

我国具体情况:县级政府,尤其是不发达地区的县级政府财政收入能力很低 省与县共同参与配套,以省为主 义务教育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方法 (一)义务教育经费预算单列 义务教育经费预算单列,目的是将各级政府的义务教育财政责任落实到预算当中,是保证义务教育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基础。教育经费预算单列已经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55条要求:“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经费支出,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在财政预算中单独列项。”只要在单列的教育经费预算中将义务教育经费和非义务教育经费分开,就形成了单独的义务教育预算。中央及省政府基本不直接举办义务教育,在其本级预算中,单列的义务教育经费主要是对下级的转移支付金额。县级政府承担统筹和直接支付义务教育经费的责任,应做出全面的义务教育收支预算。 (二)建立县级义务教育财政转移支付模型,确定转移支付需求 以县为单位建立义务教育财政转移支付模型,测定转移支付额。义务教育财政转移支付额由义务教育标准支出、义务教育标准收入及激励系数计算确定。凡标准支出小于标准收入的县,可以得到上级政府的转移支付。标准支出、标准收入应根据客观因素按数学公式计算,它们由多个项目构成。 (三)中央和省承担义务教育转移支付的最终责任 对县级义务教育的收支缺口,应根据所在省的财政状况,确定中央和省的弥补责任。弥补采取总额比例弥补法。各级转移资金直接划拨到县,不经过中间环节。 四、义务教育财政转移支付模型:总额比例补助 (一)县级转移支付模型 县级义务教育转移支付模型为: 县义务教育转移支付额=(县义务教育标准支出 -县义务教育标准收入)X激励系数 其中: 激励系数=[1+B(县政府义务教育财政努力程度-全国县级政府平均义务教育财政努力程度)] 它表明,某县义务教育财政努力程度高出全国平均水平1%,所获得的补助将增加B% (二)义务教育标准支出模型 县义务教育标准支出=该县小学标准支出+该县初中标准支出 小学标准支出=小学人员标准支出+小学公用经费标准支出+小学贫困生补助标准支出+小学基建标准支出 其中:

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与完善的对策(1)

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与完善的对策(1) 1999年以来,我国中央对地方财政转移支付资金逐年增加:2000年投入800亿元,2001年多于1000亿元,2002年的投入超过4025亿,2005年中央财政安排各类财政 转移支付补助7330亿元,加上税收返还和一些体制性补助,用于推进地区均衡发展的资 金超过10000亿元(吴睿鸫,2007)。然而,我国实施了多年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在实现 均等化目标方面的效果并不明显。一、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存在的问题(一)政府 财权、事权划分不对称中央和地方实行“分灶吃饭”的分税制财政体制以来,对财权的划分还比较明确,而对事权的划分界定不清晰。财权与事权的不对称直接导致了各级政府之间对事权和财权支出范围的随意和盲目划分,拨付出去的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运用随意性很大,产生上下级政府对同一项公共服务重复提供或对某些地区急需的公共服务因上下级政府推诿责任而无人提供的现象,而且事权划分的模糊和财政支出范围划分的混乱导致许多政府机关人浮于事,也很难对其进行绩效审计和考核,很难快速和明确地界定当事人之间的责任分配,由此导致财政支出整体效益的低下。(二)财政转移支付规模尚小 西方发达国家地方政府一级的财政收入有将近30%—40%来源于联邦和州政府的财政转 移支付,有的基层组织如美国的学区有近60%来源于上级政府的财政转移支付。现阶段,我国的中央财政仍十分困难,使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缺乏充足的财力支持。1993年,中央 财政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重为22%,到2003年已上升为54.6%。如果计入预算外收入 部分,这一比例约45%。税收返还是中央政府的法定义务,其目的不是为了扶危济困, 更不是为了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应把税收返还看作是地方对共享税收入的分享。如果把税收返还约4000亿元计入地方收入,中央财政占财政收入的真实比重应该在30%左右。和国际水平相比这一比例是明显偏低的。(三)财政转移支付结构不合理在我国的财政转移支付构成中,用于税收返还及补助的数额偏大,而用于缩小地区差距的数额又偏小。如2003年中央财政总支出预算为15138亿元,中央本级支出7201亿元,对地方税 收返还和补助支出7937亿元。其中,税收返还3404亿元,体制性补助326亿元,对地 方的其他财政转移支付4207亿元。税收返还占中央对地方全部财政转移支付的43%。 而税收返还是以保证地方既得利益为依据的,实际上是对收入能力强的地区倾斜,与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目标毫无联系,致使西部许多地区由于财政均等能力不足长期无法实现财政平衡。税收返还延续和固化了原有的不合理的利益分配格局,逐步拉大了地区差距。财政补助由于缺乏科学依据,透明度不高,随意性很大,常常出现上下级政府讨价还价的问题,明显有失公平。专项拨款也由于缺乏完善的法律依据和有效监督,运作不规范,经常成为地方政府平衡地方财政的工具。(四)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安排缺乏监督长期以来人们对财政部门只管拨款。不问资金使用方向的现象已是见怪不怪了。我国较大比例的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在拨付到各部门之后就进入失控状态。目前屡有项目重复设置、多头审批、利用职权对本系统资金安排予以“照顾”的案例。这些违规做法使财政资金难以统筹安排、 合理配置,甚至还滋长了政府中狭隘小团体主义和地方保护主义的毒瘤,严重违背了财政

财政转移支付

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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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由于中央和地方财政之间的纵向不平衡和各区域之间的横向不平衡而 产生和发展的, 是国家为了实现区域间各项社会经济事业的协调发展而采取的财政政策。 它 是最主要的区域补偿政策, 也是世界缩小区域经济发展差距实践中最普遍使用的一种政策工 具。 它在促进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上能够转移和调节区域收入, 从而直接调整区域间经济发 展的不协调、 不平衡状况。 转移支付是政府把以税收形式筹集上来的一部分财政资金转移到 社会福利和财政补贴等费用的支付上,以便缩小区域经济发展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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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 分类
①政府的转移支付。大都具有福利支出的性质,如社会保险福利津贴、抚恤金、养老金、失 业补助、救济金以及各种补助费等;农产品价格补贴也是政府的转移支付。由于政府的转移 支付实际上是把国家的财政收入还给个人,所以有的西方经济学家称之为负税收。 ②企业的转移支付。 通常是指企业对非赢利组织的赠款或捐款, 以及非企业雇员的人身 伤害赔偿等等。转移支付在客观上缩小了收入差距,对保持总需求水平稳定,减轻总需求摆 动的幅度和强度, 稳定社会经济有积极的作用。 通常在萧条来临时, 总收入下降, 失业增加, 政府拨付的社会福利支出也必然增加。这样,可以增强购买力,提高有效需求水平,从而可 以抑制或缓解萧条。当经济中出现过度需求时,政府减少转移支付量,可以抑制总需求水平 的升高。当然,对于过度膨胀的需求而言,这种抑制作用是微乎其微的。 ③政府间的转移支付。一般是上一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补助。确定转移支付的数额,一

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我国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研究 摘要: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就是为了实现各级政府间财政支付能力的均等化和社会经济的均衡发展,而其最终目标是为了实现社会公平。我国关于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的立法和实践已经进行了十多年了,但是仍然存在许多问题。笔者认为,在中国构建科学的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绝不是一朝一夕能够完成的事情,必须结合我国现实的国情同时借鉴国际先进经验来逐步构建科学合理的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 关键词:财政转移支付立法转移支付形式 一财政转移支付的一般理论 (一)财政转移支付的概念 财政转移支付概念最早是由英国经济学家庇古在1928年出版的《财政学研究》中提出,①以后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政府机制的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渐趋规范,其作用也为各国理论学界所承认。 财政转移支付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财政转移支付是指一切单方面的价值转移支付行为,政府、企业和私人这三类主体之间的一切非购买性的无偿支出构成了广义转移支付的范畴。而狭义的财政转移支付,仅指政府之间的财政转移,包括上下级政府之间和同级政府之间财政资金的转移,其目的在于解决政府间的财政不平衡,以实现各级政府提供公共服务能力的均等化。如无特别说明,本文所讨论的仅限于狭义的财政转移支付,即政府问的财政转移支付。 所谓财政转移支付,是指一个国家的各级政府在既定的事权和财权框架下,为实现各级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的均等化而进行的财政资金转移行为,包括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财政转移、下级政府对上级政府的上解和地方政府之间的财政转移等。财政转移支付实质上是财政收入在各级政府之间进行的再分配,其含义包括三个方面: 第一个方面是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财政转移。其具体方式主要包括税收返还和补助金两种方式,其中补助金又被分为四种具体方式:一是无条件的不配套拨款,指上级政府给下级政府的不规定专门用途且无须地方配套的资金;二是有条件的不配套拨款,指上级政府拨付给下级政府的规定其用途但无须地方配套的资金;三是有条件的不封顶配套拨款,指上级政府拨给下级政府的规定专门用途但并不限制该专项支出总额的资金;四是有条件的封顶配套拨款,指上级政府拨给下级政府的规定专门用途且限制该专项支出总额的资金。 第二个方面是由下级政府向上级政府转移资金,即传统的财政资金“上解”。 ①庇古著:《财政学研究》将财政转移支付分为真实的经费(或消费的经费)和转移的经费两种。前者主要用于邮政、煤气、教育、陆海军等财货及劳务,即我们所称的购买性支出;后者主要用于支付本国人民利息、抚恤金、养老金等,即我们所称的转移性支出。

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与完善的对策

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中存在的问 题与完善的对策 1999年以来,我国中央对地方财政转移支付资金逐年增加:2000年投入800亿元,2001年多于1000亿元,2002年的投入超过4025亿,2005年中央财政安排各类财政转 移支付补助7330亿元,加上税收返还和一 些体制性补助,用于推进地区均衡发展的资金超过10000亿元(吴睿鸫,2007)。然而,我国实施了多年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在实 现均等化目标方面的效果并不明显。 一、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存在的问题 (一)政府财权、事权划分不对称 中央和地方实行“分灶吃饭”的分税 制财政体制以来,对财权的划分还比较明确,而对事权的划分界定不清晰。财权与事权的不对称直接导致了各级政府之间对事权和 财权支出范围的随意和盲目划分,拨付出去的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运用随意性很大,产生上下级政府对同一项公共服务重复提供

或对某些地区急需的公共服务因上下级政 府推诿责任而无人提供的现象,而且事权划分的模糊和财政支出范围划分的混乱导致 许多政府机关人浮于事,也很难对其进行绩效审计和考核,很难快速和明确地界定当事人之间的责任分配,由此导致财政支出整体效益的低下。 (二)财政转移支付规模尚小 西方发达国家地方政府一级的财政收 入有将近30%—40%来源于联邦和州政府的 财政转移支付,有的基层组织如美国的学区有近60%来源于上级政府的财政转移支付。现阶段,我国的中央财政仍十分困难,使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缺乏充足的财力支持。1993年,中央财政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重为22%,到2003年已上升为%。如果计入预算外收入部分,这一比例约45%。税收返还是中央政府的法定义务,其目的不是为了扶危济困,更不是为了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应把税收返还看作是地方对共享税收入的分享。如果把税收返还约4000亿元计入地方收入,中央财政占财政收入的真实比重应该在30%左

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现状、问题及对策分析

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现状、问题及对策 分析 [摘要] 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作为协调政府间财政分配关系的基本手段,其最终目标是实现各地区间社会公共服务的均等化。1994年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后,新的中央与地方间财政分配关系得以建立,中央政府在集中较大份额的财政收入的同时,通过政府间转移支付保证了地方政府的支出需要。总体上看,转移支付制度日益完善,但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专项过多,渠道紊乱,难成合力;转移支付结构不合理导致部分“吃饭钱”变成“干事钱”,专项配套影响基层正常运转;转移支付因素法中,人为因素相对较多而客观因素相对较少;转移支付效率低等。针对以上问题,我们应该从完善指导思想,选择适当的转移支付形式,以“因数法”代替“基数法”,完善我国财政转移制度的法制建设等方面来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关键词] 财政转移支付;基数法;因素法 一、引言 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处理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财政关系的基本模式,它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与影响着一个国家经济改革与制度创新中的公平与效率。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育与健全过程中,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作为宏观财政政策的基本中介参数,对宏观调控体系的优化与经济发展的区域协调均起到了明显的调节与推动作用。但大量的事实充分表明,我国目前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改革与运作中还存在着诸多问题与缺陷,严重抑制了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内在潜能的有效释放。因此,我们需要认真分析我国财政转移支付的现状,客观对待现存问题,深入研究,以期提出合理有效的解决对策,促进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进一步规范和完善。 目前国内许多学者已对我国财政转移支付的现状作出了大量研究,并提出了具体的完善措施。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有:刘恩华和夏建华(2007)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来完善转移支付制度:一是要建立和完善横向转移支付制度。二是规范省级以下的转移支付制度。三是科学运用因素法,以“因素法”取代传统的“基数法”,统一和

财预[2015]230号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https://www.360docs.net/doc/9a2336689.html, 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预[2015]230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进一步加强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我部重新制定了《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 财政部 2015年12月30日 附件: 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以下简称专项转移支付),是

https://www.360docs.net/doc/9a2336689.html, 指中央政府为实现特定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无偿给予地方政府,由接受转移支付的政府按照中央政府规定的用途安排使用的预算资金。 专项转移支付预算资金来源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第三条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专项转移支付分为委托类、共担类、引导类、救济类、应急类等五类。 委托类专项是指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属于中央事权,中央委托地方实施而相应设立的专项转移支付。 共担类专项是指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属于中央与地方共同事权,中央将应分担部分委托地方实施而设立的专项转移支付。 引导类专项是指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属于地方事权,中央为鼓励和引导地方按照中央的政策意图办理事务而设立的专项转移支付。 救济类专项是指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属于地方事权,中央为帮助地方应对因自然灾害等发生的增支而设立的专项转移支付。 应急类专项是指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属于地方事权,中央为帮助地方应对和处理影响区域大、影响面广的突发事件而设立的专项转移支付。 第四条财政部是专项转移支付的归口管理部门,中央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工作。 财政部负责拟定专项转移支付总体管理制度,制定或者会同中央主管部门制

德国横向转移支付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9a2336689.html, 德国横向转移支付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 作者:潘博文 来源:《商情》2017年第41期 [摘要]我国目前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单一的纵向转移支付体系。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差异日益显著,对建立横向转移支付制度的积极探索也在逐步进行中。本文首先阐述了德国2005 年后的横向转移支付制度,进而通过对其先进经验的研究和借鉴,并结合我国国情,阐明其对我国建立横向转移支付制度的启示。 [关键词]横向转移支付;均等化;启示意义 一、德国的财政体制概况 德国是是一个联邦制国家,联邦德国时期有11个州,在两德统一后增至16个州。其政府分为三级:联邦、州、地方。三级政府在财政管理上具有相对的独立性,联邦宪法也明确规定了三级地方政府的职责与支出范围。 二、德国的横向转移支付制度 在两德统一之前,联邦德国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的设计原本是以横向转移支付为主,纵向转移支付为辅的一种制度。虽然这种州际间的横向转移支付制度在稳定社会秩序,缩小地区贫富差距中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同时因此也产生了许多弊端。因此,从20世纪末开始,越来越多的富裕州向联邦法院提出请求修改转移支付法。最终,从2005年1月1日起,德国开始实行有关横向转移支付制度新标准的法规。所以,下文是主要是介绍2005年后的转移支付制度。 2005年后德国实行新的转移支付规则,其基本框架和主要操作步骤都没有太大的改变, 仍然分为三个步骤:增值税收人的预先均衡性分配、财力水平在各州间的平衡和联邦政府补充补助。 (一)增值税收入的预先均衡性分配 改革后的增值税收入不仅是只分配财政能力低于全国平均水平92%的贫困州,而是对于所有低于全国平均指数的州都要进行这种增值税补贴。各州补贴的计算方法采用了一种线性累退的方法。其具体计算公式为:增值税分配额一全国人均税收收入*该州人口总数*F。 (二)财力水平在各州间的平衡 在采用新的转移支付规则后,承担州际问横向转移支付责任的州是是财政能力指数大于财政需求指数的州,接受横向转移支付的州是财政能力指数小于财政需求指数的州。

转移支付制度历史回顾

转移支付制度历史回顾 摘要:研究我国转移支付制度要在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和分税制财政体制背景下,结合我国的国情,对我国以往实行的若干转移支付办法,进行系统的分析和完善,从而制定出一套完整科学、规范透明并适合国情特点的制度体制。文章在对新中国成立以来,不同财政体制下的转移支付制度进行历史 考察的基础上,着重分析了过渡时期财政转移支付存在的问题。 关键词:财政;分税制;支付制度 一、建国后前三十年转移支付变更轨迹 1950—1979年的三十年间,我国财政体制曾经多次调整,但总的格局是以中央集权为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从转移支付的情况看,是一个逐渐摸索和改进的演变过程。总的财力调剂由中央统一进行,凡收大于支的地方上解收入,凡支大于收的地方由中央补助,始终是一种形式单一的补助模式。 二、改革以来我国财政转移支付调整背

景与内容 1980年以来的转移支付制度,经过十几年的摸索,逐步形成了以地方分权为主体制的做法。然而缺点也很明显,突出表现为转移支付方式复杂、制度不规范、政策缺乏透明度、主观因素影响过多、各类补助和上解相互交叉、混合运转,由于补助项目过多过散,使本来就规模较小、缺乏调控力度的转移支付形成不了合力,宏观调控的政策意图不明显,使用效率相当低,不能很好地体现效率为主,兼顾公平的原则,容易造成地区间苦乐不均,不利于地方经济的均衡发展。 三、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确立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1994—1995年,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可以分为特殊性转移支付和一般性转移支付,前者主要包括专项拨款补助、专项结算补助和解决临时问题补助等方式;后者主要包括体制补助、体制结算补助和税收返还等方式。 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确立的财政转移 支付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在于未能发挥其 应有的作用。为了保护各地的既得利益,分

2020年财政预算草案关于税收返还和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安排情况说明

2020年财政预算草案关于税收返还和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安排情况说明 根据呼伦贝尔市财政局预下达2020年结算通知情况,我市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资金情况如下: 一、税收返还情况:我市 2020年税收返还收入2,914万元,其中:增值税税收返还收入1,210万元、消费税税收返还收入11万元、所得税基数返还收入265万元、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税收返还收入104万元、营改增基数返还收入1,324万。 二、转移支付资金执行情况:根据现行财政体制,一般转移性支付收入94,059万元。现将2020年转移支付执行情况说明如下: 1、可用财力中包括转移支付补助65,216万元,其中:均衡性转移支付补助收入21,629万元,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9,907万元,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收入3,907万元,资源型城市补助2,476万元,企事业单位划转10,239万元,其他各项结算补助收入17,058万元。 主要用于财政供养人员工资发放、乡镇公用经费、补助近几年来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补助、年终一次性奖金补助等支出、企业剥离办社会人员工资等基本支出。 贫困地区转移支付收入310万元,主要用于扶贫方面支出。

教育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1,228万元,主要用于教育学校校舍维修改造、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补助。 社会保障和就业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24,560万元,主要用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补助及困难群众救助。 医疗卫生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2,408万元,主要用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 交通运输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57万元。 2、专项转移支付资金280万元,主是要社会保障支出。 根河市财政局 二O二O年六月一日

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分析

1.引言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是指一个国家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或上级政府与下级政府之间在既定的职责、支出责任和税收划分框架下财政资金的无偿转移。我国现行转移支付制度是自分税制改革以来,伴随一系列财政税收领域改革的实施逐步形成的。转移支付制度目标不清晰,结构不合理,发挥财力均等化功能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占比小,加剧地区间财力不平衡的税收返还等比重则仍然很大,转移支付功能不健全,因此改革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对于推进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2.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2.1税收返还。税收返还是我国财政转移支付的主要形式,是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因此,税收返还的设计合理与否决定了整个制度的合理程度。但是,我国的税收返还仍以维护地方既得利益的基数法进行分配,体现了对收入能力较强地区的倾斜原则,维护了较富裕地区的既得利益,与缩小地区间差距的主旨背道而驰。并且,税收返还虽然在名义上是中央财政收入,但实际上,地方财政对这部分资金具有最终决定权。 2.2财力性转移支付。财力性转移支付是为弥补财政实力薄弱地区的财力缺口,由中央财政安排给地方财政的补助支出。财力性转移支付是缩小地区财政差距的重要手段,应是财政转移支付的主要组成部分。尽管2006年中央对地方财力性转移支付提高了,但实际比重仍然较低。这主要是因为我国的财力性转移支付中有相当一部分具有专项用途,易与专项转移支付混淆,也与其本身的均等化作用相悖。 2.3专项转移支付。专项转移支付是中央财政为实现特定的宏观政策及事业发展战略目标而设立的补助资金,重点用于各类事关民生的公共服务领域。地方财政需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在三种转移支付中,专项转移支付的问题是最多的。首先最突出的问题是其分配方式的不规范。现行专项转移支付分配方法没有按照因素和公式来计算拨款额和配套率,而是凭主观臆断或地方配套资金的高低来确定补助地区和拨款额,直接造成款项的分配过程不透明、项目设置交叉重复、资金投入零星分散,多头申请、重复要钱的状况时有发生。其次是资金使用效率低下。除了扶贫款、救灾款等少数几项之外,拖延、截留、挪用、挤占资金的现象非常普遍。产生上述问题的最根本原因在于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缺乏法律保障和有效的约束、监督机制。法制化是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重要基础,健全的法规是规范转移支付制度的有力保证。世界上许多国家普遍以法律形式、甚至通过宪法对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作出明确规定。相较之下,我国现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立法层次较低。从1995年财政部制订了《过渡期财政转移支付办法》,直到2002年改为《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办法》以来,我国现行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依据的主要是政府规章,并没有专门的或者相关的法律,不仅如此,我国没有专门机构对转移支付进行统一安排和管理,人大和审计部门对转移支付也缺乏有效的监督、审计、绩效评价机制,影响了制度的权威性。

转移支付制度_1

转移支付制度 一、建国后前三十年转移支付变更轨迹 1950—1979年的三十年间,我国财政体制曾经多次调整,但总的格局是以中央集权为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从转移支付的情况看,是一个逐渐摸索和改进的演变过程。总的财力调剂由中央统一进行,凡收大于支的地方上解收入,凡支大于收的地方由中央补助,始终是一种形式单一的补助模式。 二、改革以来我国财政转移支付调整背景与内容 1980年以来的转移支付制度,经过十几年的摸索,逐步形成了以地方分权为主体制的做法。然而缺点也很明显,突出表现为转移支付方式复杂、制度不规范、政策缺乏透明度、主观因素影响过多、各类补助和上解相互交叉、混合运转,由于补助项目过多过散,使本来就规模较小、缺乏调控力度的转移支付形成不了合力,宏观调控的政策意图不明显,使用效率相当低,不能很好地体现

效率为主,兼顾公平的原则,容易造成地区间苦乐不均,不利于地方经济的均衡发展。 三、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确立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1994—1995年,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可以分为特殊性转移支付和一般性转移支付,前者主要包括专项拨款补助、专项结算补助和解决临时问题补助等方式;后者主要包括体制补助、体制结算补助和税收返还等方式。 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确立的财政转移 支付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在于未能发挥其 应有的作用。为了保护各地的既得利益,分税制仍然保留了原包干体制中央对地方的 补助和地方向中央的上缴部分,中央对地方实行税收返还,在确定体制补助和税收返还的数量时,仍然采用“基数法”。只要地方政府存在收支差异,就给补助,既不考虑各地区收入能力与支出需要之间存在的客观 差异,也缺少比较合理的客观标准,形成了一种“收益地区长期收益,吃亏地区长期吃亏”的内在运行机制,对长期形成的地区之间财力不均问题没有从根本上触动,依然保

浅谈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完善

浅谈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完善 【摘要】转移支付是分税制财政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无论是从分税制理论角度看,还是从我国区域经济非均衡发展实践角度看,均迫切需要建立相应的转移支付制度,以达到各级财政事权与财权匹配统一、促进各地区经济的协调发展、提供均等化的公共服务能力的总体目标。规范的分税制,必须要有与之相配套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否则很难发挥财政调节的作用。建立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是一项政策性和技术性很强的系统工程,不仅制度设计本身难度大,在实施过程中还会涉及中央与地方、地方各级政府之间各方利益的重要调整。本文主要就目前我国财政发展状况进行分析,就改善我国转移支付的原则、体制设计以及实施等方面的对策问题展开研究。 【关键词】转移支付公共财政财权事权 一、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快速发展自1994年我国实行分税制以来,财 政转移支付政策工具的使用获得了巨大进步。总体来看主要表 现在以下一些方面。首先,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数额已有相 当规模。从1994年我国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以来,中央对 地方的转移支付数额逐步增大。2004年,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 付的规模达到了6028亿元,相当于1994年的12倍。其次,转 移支付形式日趋多样化。目前我国政府间转移支付的形式已经 多样化,主要形式有:(1)体制补助。这是从分税制财政管理 体制改革以前的分级包干体制中保留下来的,这是一种无条件 的转移支付,目的是保证地方政府的财力。(2)专项补助。这

是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专项拨款,地方政府必须把这部分资金用于中央政府所指定的项目上。(3)税收返还。这是在1994年全国推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后,为了保证地方政府的既得利益,实行了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税收返还。是属于一种一般性补助,主要补充各地财力的不足。最后,省对省以下政府的转移支付制度逐步形成。大部分省、市、自治区把县级辖区作为转移支付的主体。地方政府转移支付的资金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中央对省级的均等化转移支付,2000年为85.46亿元,再加上专项补助、体制返还等形式的转移支付,共达到4668.2亿元。二是地方政府安排的资金,从1994年到1997年4年中,全国地方政府用于转移支付的资金总额为285亿元。 二、目前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尚存不足之处首先是事权划分不够明确,财政支出范围界限尚不够清晰。各级政府事权和支出范围存在重叠、模糊和缺漏之处:一是没有从法律上明确划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职责权限,而实际上仍由中央财政负担,如高等教育支出等;二是事权、财权相互交叉,既有中央财政负担地方支出的现象,又有地方政府承担中央部分支出项目的现象,如中央所属部委和省级职能部门对基础设施工程共同出资建设等;三是中央政府的委托性事务或中央、地方共同承担的事务的执行没有规范、统一的可行方案,对这类事务,谁都应该去负责、去做,却是谁也没有好好做,如普及初等义务教育等。其次是财政转移支付种类过多,转移支付结构不尽

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我国财政转移支付问题研究 我国财政转移支付的基本构成、弊端及其建议 【摘要】:我国现行的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在1994年实行的分税制财政体制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该制度是我国财政法体系中的重要内容。财政转移支付是指一个国家的财政资金在齐级政府之间的无偿转移。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国家财政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世界上普遍推行的财政管理方式,其目的在于解决一个国家各级政府之间、不同地区之间的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之间的结构性失衡。该制度自实施以来也取得了很大成果,但不可否认的是,该制度至今仍存在着很多缺陷。正确认识,评价该制度,有利于我们将税收等国家财产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关键词】: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一、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由于中央和地方财政之间的纵向不平衡和各区域之间的横向不平衡而产生和发展的,是国家为了实现区域间各项社会经济事业的协调发展而采取的财政政策。它是最主要的区域补偿政策,也是世界缩小区域经济发展差距实践中最普遍使用的一种政策工具。它在促进区域经济的协凋发展上能够转移和调节区域收入,从而直接调整区域间经济发展的不协调、不平衡状况。转移支付是政府把以税收形式筹集上来的一部分财政资金转移到社会福利和财政补贴等费用的支付上,以便缩小区域经济发展差距。 二、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基本构成 1 ?税收返还。其计算公式为:Tt=Tt-1 (1+0.3R)。英中T为第T年的税收返还额,R 为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增长率。中央政府以1993年为基期年,以地方净上划收入额,即消费税的100%加上增值税的75%减去中央下划收入,作为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基数,以确保地方政府财政收入不低于1993年的收入水平。1994年以后,税收返还额在1993年基数上逐年递增,递增率按各地增值税和消费税平均增长率的1: 0.3系数确左,即“两税”每增长1%,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增长0.3%.并以环比方式逐年递增,也就是在新增“两税"收入中,中央政府分享70%,地方政府分享30%.如果地方上划中央收入达不到核迫基数,中央按实际收入数返还。 2.体制补助和上解。分税制改革后规左,原财政包干体制下中央政府对部分省、自治区的

《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存在的问题与改革设想》

《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存在的问题与改 革设想》 一、我国现行公安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转移支付资金分配原则偏离均等化目标 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在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的背景下建立的,由于分税制改革的特殊历史背景,以不损害地方既得利益为原则,致使在此基础上建立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也沿袭了原体制补助和存量保留的税收返还补助。我国财政转移支付以及目前公安转移支付资金在分配制度上存在经济越落后、发展越缓慢的地区,分配的越少,从而造成地区间财力差异越来越大,制约了转移支付均衡地区间公安财力差异目标的实现。 (二)转移支付规模还不够大,未完全解决财权和事权一致的问题 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设立以来,公安转移支付资金规模一直呈递增趋势发展,目前,公安财政转移支付已经具有一定规模,但由于各级财力有限,导致现有的中央转移支付资金不能满足地方的全部支出需要。许多客观因素造成转移支付未能全部解决公安标准支出大于标准收入的矛盾,未能充分实现转移支付平衡地方财力的目标,地方的财权和事权仍然不匹配。 (三)财政转移支付结构不太合理 1.目前的公安财政转移支付资金都以维护地方既得利益为 目的,容易导致富者欲富、贫者欲贫,不利于均衡地方财力,有

悖于财政转移支付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目标。 2.一般性转移支付较少,未能充分发挥转移支付财力的作用。虽然近几年中央加大了公安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规模,调增了一般性转移支付所占比重,但目前一般性转移支付所占份额仍然较小。一般性转移支付所占比重较小,必然制约了转移支付资金在公安事业发展中整体均衡效应的发挥。 3.专项转移支付较多,地方可支配财力较小。专项转移支付较多但开支范围较小,地方各级公安需要按照中央的规定用途使用资金。因此,专项转移支付不增加地方的可支配财力,地方用于日常业务工作的可用财力仍然较小。 (四)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不规范 1.转移支付金额可开支范围的规定不合理。目前,公安转移支付的开支范围规定在办案和装备两个方面,客观因素支付的其他资金不允许占公安转移支付资金,造成地方可支配财力较小,专项转移支付较多但开支范围较小,同时造成“虚假支出”和“变造支出”的现实。 2.部分中央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在设立、审批、监管等方面机制不完善。一是部分中央专项申报审批和资金拨付链条过长,需要层层上报、审核、批复,从项目申请到中央部门批复项目,再 到中央专项资金实际拨付到位,往往需要经过一年以上的时间,期间相关情况发生变化得不到及时反馈,造成中央专项资金下达后无法发挥作用;二是由于各级公安机关和相关部门管得过细,管理难以到位,部分项目存在虚假申报等情况,影响公安专项资金效益;三是

完善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思考

完善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思考 财政转移支付作为协调政府间财政分配关系的基本手段,其目标是实现各地区间社会公共服务水平的基本一致性。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表现为地区之间的极不均衡状态,对此,中央已把实施西部大开发,实现各地区均衡协调发展确定为实现新世纪经济发展战略目标的重大举措。缩小中西部地区与东部地区的差距,除了依靠中西部地区自身的资源优势和艰苦奋斗之外,还需给予其必要的政策扶持和资金支持,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就是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我国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虽已初步形成,但存在着不规范、力度小和功能弱等缺陷。必须在改革进程中加以改进和完善。 一、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现实考察 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们初步建立起了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财政转移支付体系。 (一)我国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的形式 在现行财政体制下,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转移支付(补助)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一般性补助范畴:体制补助与体制上解。这是从原分级包干制中保留下来的,即在实行分税制之后,中央对地方的补助继续按原体制规定执行,原体制地方上解按不同体制类型继续上解中央:实行递增上解的地区,继续按原规定递增上解;实行定额上解的地区,按原确定的上解额,继续定额上解;实行总额分成的地区和原分税制试点地区,暂按递增办法,即按1993年的实际上解数,核定一个递增率,每年递增上解。从1995年开始,中央财政取消了对各地区体制上解(中央)的递增率,实行定额上解的办法。 2.中央财政对地方财政的税收返还。税收返还是指1994年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中,为了保护地方既得利益,中央把在1993年按新体制计算的净增加的收入全部返还给地方。税收返还的办法是首先核算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基数,核算公式为:R=C+75%V-S 其中:R为1994年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的核定基数;C 为消费税收入;V为增值税收入;S为1993年中央对地方的下划收入。式中右边的两项之和(C+75%V)是新体制下分税种划分后把原来的共享收入份额转化为中央收入的数量;S是原体制地方已得的份额。两者的差额R,就是按照新税制规定中央从地方净上划的收入数额,这个数额全部返还给地方。1994年以后,税收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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