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方法

义务教育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方法
义务教育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方法

我国具体情况:县级政府,尤其是不发达地区的县级政府财政收入能力很低

省与县共同参与配套,以省为主

义务教育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方法

(一)义务教育经费预算单列

义务教育经费预算单列,目的是将各级政府的义务教育财政责任落实到预算当中,是保证义务教育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基础。教育经费预算单列已经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55条要求:“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经费支出,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在财政预算中单独列项。”只要在单列的教育经费预算中将义务教育经费和非义务教育经费分开,就形成了单独的义务教育预算。中央及省政府基本不直接举办义务教育,在其本级预算中,单列的义务教育经费主要是对下级的转移支付金额。县级政府承担统筹和直接支付义务教育经费的责任,应做出全面的义务教育收支预算。

(二)建立县级义务教育财政转移支付模型,确定转移支付需求

以县为单位建立义务教育财政转移支付模型,测定转移支付额。义务教育财政转移支付额由义务教育标准支出、义务教育标准收入及激励系数计算确定。凡标准支出小于标准收入的县,可以得到上级政府的转移支付。标准支出、标准收入应根据客观因素按数学公式计算,它们由多个项目构成。

(三)中央和省承担义务教育转移支付的最终责任

对县级义务教育的收支缺口,应根据所在省的财政状况,确定中央和省的弥补责任。弥补采取总额比例弥补法。各级转移资金直接划拨到县,不经过中间环节。

四、义务教育财政转移支付模型:总额比例补助

(一)县级转移支付模型

县级义务教育转移支付模型为:

县义务教育转移支付额=(县义务教育标准支出 -县义务教育标准收入)X激励系数

其中:

激励系数=[1+B(县政府义务教育财政努力程度-全国县级政府平均义务教育财政努力程度)]

它表明,某县义务教育财政努力程度高出全国平均水平1%,所获得的补助将增加B%

(二)义务教育标准支出模型

县义务教育标准支出=该县小学标准支出+该县初中标准支出

小学标准支出=小学人员标准支出+小学公用经费标准支出+小学贫困生补助标准支出+小学基建标准支出

其中:

小学人员标准支出=小学在校生数X全国小学生均人员经费X地区调整系数

经济落后地区的教职工工资,不应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因此采用全国生均人员经费作为计算人员经费需求的参数。(应当考虑到落后地区学校规模问题,保证这些地区教师工资不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因为落后地区学校的学生规模通常较小。自)

地区调整系数反映一个地区的教职工工资相对于全国平均水平的高低,可以根据人口密度、学校规模、海拔、纬度、物价指数等客观因素,采用数学模型计算确定。

小学公用经费标准支出=小学在校生数X全国小学生均公用经费X地区调整系数

我国各地的基础教育都采用全国统一的课程标准和教学大纲,教学要求基本相同,因此经济落后地区的生均公用经费不低于全国平均水平。考虑到不同地区之间成本与物价存在一定的差异,采用调整系数进行调整。调整系数的确定方法同上。

小学贫困生补助标准支出=在校贫困生人数X生均补助额

补助的项目包括文具费、资料费、住宿费和伙食费等,生均补助额可用国家规定的补助标准或全国平均数计算。

小学基建标准支出=危房改造支出+新建校舍支出

危房改造支出=危房面积x单位面积改造成本x10%

单位面积改造成本可以按抽样调查数据根据数学模型得出,存量危房在10年内改造完毕,每年支出改造成本的10%。

新建校舍支出=需新建校舍面积X单位面积建造成本X 10%

需新建校舍面积=学龄人口数X生均校舍面积定额 -现有校舍面积

之所以采用学龄人口而不采用在校生数,是因为校舍应满足全部适龄儿童的入学要求,应创造使适龄儿童都可以入学的校舍条件。

在10年内完成普及义务教育的任务,未来10年完成所缺校舍的建设,每年投资总支出的10%。

单位面积建造成本=全国平均单位建造成本X调整系数

调整系数的确定方法同上。

初中的标准支出与小学的计算方法相同。

关于标准支出的确定,美国的教育界还提供了可以借鉴的方法。根据格思里和罗思坦的归纳,美国教育财政政策分析者和研究者通常采用三种方法衡量标准的学校教育经费[67]。(1)利用统计分析技术推导,如雷谢夫斯基和伊迈泽基采用成本函数对德克萨斯州和威斯康星州的“标准”成本进行的测算。(2)利用实验方法,即设计一个可达到某学业标准的示范学区,然后估算示范学区的教育成本,设定为基本的“标准”水平。(3)专家判断和估算,如格思里及其同事作为怀俄明州教育财政的研究者邀请了由州内和州外教育实践工作者组成不同的专家组,根据专家对教育内容的定义和成本估算,对怀俄明州公立中小学的教育财政标准水平进行的成本研究。

(三)义务教育标准收入模型

县义务教育标准收入=县本级财政义务教育标准收入

县本级财政义务教育标准收入=(该县标准财政收入-上级义务教育补助)X(全国县级财政支出的全部义务教育经费-上级政府对全国县级政府的全部义务教育补助)/(全国县级全部财政支出—上级政府对全国县级政府的全部义务教育补助)。

()补助

上级政府全部义务教育全国县级全部财政支出经费补助

上级政府全部义务教育育经费全国县级财政性义务教上级义务教育补助

县标准财政收入入县本级义务教育标准收--?

-=

(标准财政收入-上级义务教育补助)是没有义务教育财转移支付条件下,一县的财政能力。

标准财政收入=自有标准财政收入+全部上级财政转移支付收入

自有标准财政收入按标准税基和标准税率计算得出,反映该县自有财政能力。

(全国县级财政支出的全部义务教育经费-上级政府对全国县级政府的全部义务教育补助)/(全国县级全部财政支出 -上级政府对全国县级政府的全部义务教育补助),是全国县级政府在没有义务教育财政转移支付条件下可用财力中用于义务教育的比例。

(四)义务教育财政收支缺口模型及分担模式

在计算出义务教育标准收入和标准支出后,就可以确定收支缺口,并设计弥补方式。

县义务教育收支缺口=义务教育标准支出-义务教育标准收入

在该县义务教育财政努力程度高于或低于全国县级政府的平均水平时,由于激励系数的作用,所得到的转移支付额将高于或低于收支缺口。

县级义务教育转移支付额分担,在全国范围内按两种方式进行,如表17和表18所示。

其中人均财政收入可用转移支付前的自有人均财政收入。 (中央与省放在一起。然后再确定二者之间分担比例。自)

各级政府的义务教育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原则上要在本级预算中足额列入。并优先于其他支出项目。

五、建立义务教育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配套条件

建立义务教育财政专项转移支付伟峻,需要具备如下配套条件:第一是法律保证。全国人大应通过《义务教育经费投入》之类的法律,为财政体制的调整和义务教育筹资提供法律规范;第二是义务教育财政预算制度的完善,建立预算评议、预测、编制和管理的科学办法,并加强对预算执行的监督;第三是设置专门的机构服务于义务教育财政转移支付,对诸如标准收入、标准支出等计算和测定以及转移支付的效果评价等工作实施专项负责。

六、我国义务教育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过渡方案

在建立义务教育专项转移支付制度之前,在现行的财政体制框架下,对义务教育财政体制进行过渡性改革,有利于向目标模式靠拢。

(一)一个有用的模型[68]

假设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还没有能力完全弥补对义务教育投入总量的不足,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财力有限的情况下,如何合理地进行分配问题。下面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作为两个参与人,自然地,把中州乍为上层决策者,而地方作为次一层决策者。

从数学的角度我们假设全国的财政收入Q和中央财政总收人R是已知的,地方的总收入为r也是已知的,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对义务教育投入的总量之和应至少满足我国最低的义务教育投入水平C0。

关于中央还作如下假设:

中央的其他事业标准需求总量为A;

国家每年对义务教育投入的需求量为M;

中央每年对义务教育投入总量和对其他事业费的投入总量分别为x1和x2(即中央的决策变量为x1和x2);

关于地方也作一些假设;

地方的其他事业费标准支出为B;

地方每年对义务教育投入总量和对其他事业费的投入分别为x3和X4(即地方政府的决策变量为x3和x4):

中央的目标需要考虑的有四个部分:

(1)中央政府对义务教育投入的总量x1:与地方政府对义务教育投入的总量x3:之和应尽量满足国家每年对义务教育投入的标准需求量M,即:(x1+x3:一M)2应尽量得小。

(2)中央每年对其他事业费的投入总量为x2,应该尽量满足中央的其他事业标准需求总量A。即((x2 -A)2应尽量得小。

(3)中央政府在考虑调动地方政府对义务教育投入的积极性,同时又不过份增加地方政府的负担,所以希望地方政府对义务教育投入总量X3与中央要求地方政府的配套投入量nx1应尽量的接近,即(nx1-x3)2应尽量得小。

(4)中央政府对义务教育投入的总量x1:与地方政府对义务教育投入的总量x3之和应至少满足我国最低的义务教育投入水平C o,即x1+x3>= C o。

地方政府的目标主要是下面几个部分:

(1)由于中央政府的权威性,地方政府应尽量满足中央政府要求的配套投入资金,即(nX1一x3)2越小越好。

(2)地方每年对其他事业费的投入总量为x4,应该尽量满足地方的其他事业标准需求总量B。即(x4一B)2应尽量得小。

(3)地方政府出于对自身利益考虑,希望中央对义务教育投人的总量x1越大越好。

根据上述假设和分析,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对义务教育投入的问题可描述为如下二人主从Stackelberg博弈模型:

Min G (x1, x2, x3)=(x1+x3 -M)2+( x2 -A )2+(nx1-x3)2

x1., x2

s. t. x1+x2 <=R

x1+x3>=C0

X1, X2>=0

Min g (x1, x3, x4)= (nx1-x3)2+(X4一B)2-x1

x3. x4

s. t. x3+x4<=r

x3, x4>=0

其中G (X1,X2, X3 )表示中央政府的目标函数,g ( x1 ,x3, x4)表示地方政府的目标函数

由上述二人主从Stackelberg博弈模型求解,确定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最大可能付义务教育的投入量x1与x3得:

这样我们便求得了在中央和地方政府财力有限时,中央和地方对义务教育的最有效的投入策略。

(二)增大均等化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

现行财政体制下,财政转移支付数额并不小。2000年的中央财政转移支付总额为4057. 8亿元,占地方政府财政支出3996。问题在于均等化的转移支付太少,发达地区所得过多,达不到转移支付的目标。这样一种转移支付格局,当然无法缩小地区差异,经济落后地区的义务教育也无法得到必要的资助。

各省内的财政转移支付也存在与中央类似的情况。省级自有财力加上中央的转移支付,在向下转移支付时,也没有按均等化的方式进行分配。从统计数据看,最困难的乡级财政,1998年所得到上级财政转移支付只有21亿元。中央大量的转移支付资金沉淀在中间层,没有用到最需要的地方。农村义务教育以乡为主,所得到的上级财政转移支付也极为有限。

减少非均等财政转移支付,才有可能增加经济落后地区的义务教育财政转移支付。

(三)确定各级财政支出及上级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中义务教育经费的比例

县以上政府一般不直接举办义务教育,没有义务教育预算支出。但在向下级政府财政转移支付时,包含了义务教育经费需求。在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中,可以按一个比例分离出义务教育经费,要求接受资金的下级政府用于义务教育。或者换个角度,要求下级政府接受的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中,以一个适当的比例用于义务教育。这样做的目的,是防止下级政将上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用于并不急需的方面。

(四)将农村义务教育财政责任改为以县级政府为主

至少出于下述理由,应将农村义务教育财政责任改为以县为主:第一,乡镇政府没有足够财力支撑“普九”。第二,县在历史上一直是最基层的地方政府组织,而且可以成为比较可靠的投入主体。第三,撤除乡镇一级可以大大减少县内不同乡镇之间教育及其投入的不平衡。第四,考虑到多元化和地方的积极主动性、行政效率和社会可接受的不平衡水平等方面因素,学校以上有三级(而不是四级)对于一个大国来说是比较合理的政府间组织结构[69]

(五)建立国家级贫困县义务教育财政专项转移支付制度

在还不能建立全面的义务教育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条件下,应在近期建立592个国家级贫困县的义务教育财政专项转移支付制度。一方面这些县的义务教育是全国的难点,经费极为短缺;另一方面,可为建立全面的义务教育财政专项转移支付制度积累经验。建立592个国家级贫困县的义务教育财政专项转移支付布峻,其基本原则与经费供求模型、经济补助方式可参照上一部分确定。

(注:可编辑下载,若有不当之处,请指正,谢谢!)

第九章政府间的转移支付制度教案

第九章政府间的转移支付制度 教学要求:通过本章学习,目的是希望可以让学生对政府间的转移支付制度有全面的了解,掌握我国财政转移支付的原则以及支付额的确定方法,认识我国现有转移支付制度的结构,存在的问题,并思考如何进一步完善。 本章提要: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政府间财力单方面转移的制度体系。转移支付制度的成因:一是调节财政纵向和横向平衡,实现全国各地公共服务水平的均等化;二是消除公共产品的外溢性;三是实现中央政府的调控意图。 转移支付模式按照转移方向有纵向转移支付和横向转移支付两种。转移支付由多种形式构成,通常采取公式化转移、成本补偿性补助和专项补助等补助金制度和税收分享制度;从资金用途看,转移支付有无条件拨款和有条件拨款两类,通常均衡拨款是核心。 我国广义的转移支付体系具体包括税收返还、体制补助或上解、年终结算补助或上解、专项转移、公式化的转移支付制度等5种形式;总体上是“分级包干”体制和分税制中提出的转移支付的混合体。 1995年后,以因素法为基础计算标准收、支的过渡性转移支付,属于一般性财力均衡拨款。其特点:一是不调整地方既得利益,中央从收入增量中拿出一部分资金用于过渡期财政转移;二是力求公平、公正“过渡”的特点较明显;三是突出重点,体现对民族地区的照顾。 目前我国财政专项拨款的项目主要包括农村税费改革设计的公式化专项转移、缉私罚没收入转移支付、天然林保护减收转移支付,等等。 本章关键词:均衡转移,标准收支,专项转移 教学重点难点:重点:政府间转移支出的涵义、类型,我国现有转移支付制度的结构、缺陷和完善以及一般性转移支付。难点:一般性转移支付额的确定和客观性转移中标准支出、影响因素和标准收入的确定。 教学过程: 政府间财政转移的基本原理 一、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的含义 转移支付、政府转移支付、政府间转移支付、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四者概念的区别。 转移支付是指货币资金、商品、服务或金融资产的所有权由一方向另一方进行单方面的无偿性转移,转移的对象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实物。 政府转移支付包括两个层次,一是指国际间的转移支付;二是一个国家内部的转移支付。 政府间转移支付就是一个国家内部的各级政府之间或同级政府之间在既定的职能、支出责任和税收划分框架下,通过财政性资金的拨付来调节各政府收支水平的一项制度。 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属于政府转移支付中的一部分,当财政全面管理政府的一切资金时,政府间转移支付和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这二者的概念相同;否则政府间转移支付的涵盖范围大于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成为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 二、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成因 (一)调节财政纵向和横向平衡 1.纵向失衡。这是指由于地方政府所承担的支出责任与它们的收入能力不相匹配所造成的地方本级财政收支的不平衡。 2.横向失衡。这是指由于各地方政府间收入增长能力与支出需求存在差异而造成的地方政府间的不平衡。 (二)消除公共产品的外溢性

中国财政体制改革

根据中国市场经济发展进程和公共财政建设的基本要求,针对中国现行财政体制存在的问题及其运行中遇到的外部障碍,借鉴国际经验,在“十五”期间乃至2010年较长的一段时期内,进一步深化和完善以分税制为核心的财政体制的基本思路和对策措施,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和公共财政原理,明确界定政府的事权范围,为建立科学、规范、稳定的分税制财政体制提供基础性条件 1.按效率原则理顺政府与市场之间的职责关系。 在市场经济中,政府应该干什么、能干好什么以及如何干?由私人机构来执行政府的一些任务,能否做得更好?这一直是世界各地的选民和决策者不断思考、探索实践的重要问题。中国的经济社会正处于转型期,重新界定政府的职责尤为紧迫和重要。根据世界银行对转轨国家经验教训的研究结论(世界银行:《从计划到市场:1996年世界发展报告》,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第117页),首先政府在生产和产品分配及服务方面的作用应大幅度地削减。由公共部门提供产品和服务这一做法必须是一种例外,而非惯例。只有在市场失败的方面,如国防、初等教育、农村道路和一些社会保障项目等,而且在政府干预能够改善市场的情况下,政府干预才被视为合情合理。其次,政府必须停止对微观经济活动的限制和直接控制,政府应致力于促进宏观经济稳定,为私营部门的发展和竞争提供一种法律上的保证。最后,提供社会保障是所有国家政府的主要功能,但在市场经济中,社会保障应该主要针对最需要保护的那些脆弱的群体,政府不应为了使所有的人获得足够的生活标准而提供慷慨的保障,而是有必要强化个人在收入和福利方面的更大的责任心。 2.按分职治事、受益范围和法制原则依法明确界定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事权范围。 分职治事是指在政府事务与民间事务按效率原则合理分工的基础上,对政府有充足理由承担的事务,在政府内部按照凡是低一级政府能够有效处理的事务一般就不上交上一级政府、凡是地方政府能够有效处理的事务一般就不上交中央政府的原则进行合理划分。受益范围原则是指政府行使政治经济职能和提供公共产品与劳务时,若受益范围遍及全国各地则应划为中央政府事权,若受益范围仅限于特定区域的居民和企业则应划归某一级地方政府。法制原则是指各级政府事权的确认、划分、行使及调整等应具有相应的法律保障,做到法制化、规范化并保持相对稳定性。根据上述原则和中国国情,中央政府的事权范围及主导作用应主要包括:(1)制定并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期战略,对经济发展的速度、方向、结构、生产力布局、GDP分配等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并通过各种手段组织实施;(2)调节经济总量关系,协调宏观经济结构偏差,促进并保持总供求和部门结构的大体均衡,促进宏观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地运行;(3)在市场失效的领域,有效承担起跨省际重大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项目的投资建设、提供全国性公共产品等;(4)调节GDP分配结构和组织社会保障,从全国着眼把收入差距控制在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范围内,协调好公平与效率的关系;(5)调控各地区之间的财政经济发展差距,促进地区间经济社会协调发展;(6)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法律秩序;(7)自觉组织和推动市场化进程,培育和完善市场体系;(8)维护国有财产的所有者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9)维护全国的生态平衡,搞好环境保护和人口控制等。 地方政府的事权范围应主要包括:(1)制定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对本地区经济发展速度、方向、结构、生产力布局、收入分配关系等具有区域全局性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通过各种手段组织实施;(2)根据本地区居民(包括居民企业)对公共产品的需求数量和质

义务教育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方法

我国具体情况:县级政府,尤其是不发达地区的县级政府财政收入能力很低 省与县共同参与配套,以省为主 义务教育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方法 (一)义务教育经费预算单列 义务教育经费预算单列,目的是将各级政府的义务教育财政责任落实到预算当中,是保证义务教育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基础。教育经费预算单列已经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55条要求:“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经费支出,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在财政预算中单独列项。”只要在单列的教育经费预算中将义务教育经费和非义务教育经费分开,就形成了单独的义务教育预算。中央及省政府基本不直接举办义务教育,在其本级预算中,单列的义务教育经费主要是对下级的转移支付金额。县级政府承担统筹和直接支付义务教育经费的责任,应做出全面的义务教育收支预算。 (二)建立县级义务教育财政转移支付模型,确定转移支付需求 以县为单位建立义务教育财政转移支付模型,测定转移支付额。义务教育财政转移支付额由义务教育标准支出、义务教育标准收入及激励系数计算确定。凡标准支出小于标准收入的县,可以得到上级政府的转移支付。标准支出、标准收入应根据客观因素按数学公式计算,它们由多个项目构成。 (三)中央和省承担义务教育转移支付的最终责任 对县级义务教育的收支缺口,应根据所在省的财政状况,确定中央和省的弥补责任。弥补采取总额比例弥补法。各级转移资金直接划拨到县,不经过中间环节。 四、义务教育财政转移支付模型:总额比例补助 (一)县级转移支付模型 县级义务教育转移支付模型为: 县义务教育转移支付额=(县义务教育标准支出 -县义务教育标准收入)X激励系数 其中: 激励系数=[1+B(县政府义务教育财政努力程度-全国县级政府平均义务教育财政努力程度)] 它表明,某县义务教育财政努力程度高出全国平均水平1%,所获得的补助将增加B% (二)义务教育标准支出模型 县义务教育标准支出=该县小学标准支出+该县初中标准支出 小学标准支出=小学人员标准支出+小学公用经费标准支出+小学贫困生补助标准支出+小学基建标准支出 其中:

中国财政体制的改革

中国财政体制的改革 以事权与财权对等为核心的新一轮分税制完善和改革能早日启动,才是中国经济有可能走上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协调发展的重要途径之一! 国家发改委财政金融司司长徐林前不久表示,我国将实施一系列税收体制改革,重点增强地方财政收入的能力,健全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财政体制,进一步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充分发挥分税财政体制在新形势下的积极作用。 十多年以来,分税制使得中央政府能够集中大量财力来调控经济发展,但是地方政府的财政捉襟见肘,为了充实地方财政的“腰包”,中国财政体制改革将在阵痛中开始“破冰”! 分税制是市场经济国家普遍实行的一种财政体制,符合市场经济原则和公共财政理论要求,是市场经济国家运用财政手段对经济实行宏观调控较为成功的做法。 1994年,中国开始实施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较好解决了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问题,十多年来,对于理顺中央与地方的分配关系,调动中央、地方两个积极性,加强税收征管,保证财政收入和增强宏观调控能力,都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有待于深化改革和加以完善的地方,其中表现最为突出的就是地方政府事权与财权的不对等。

有关统计数据表明,自1994年实施分税制后,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占整个财政收入的比重逐年下降,从1993年的78%下降到2004年的42.7%;中央政府的财政收入占整个财政收入的比重却明显上升,从1993年的22%上升到2004年的57.2%。但另一方面,地方政府的财政支出占整个财政支出的比重却没有相应变化,一直在70%左右的水平上波动。也就是说,地方政府用43%左右的相对财政收入支撑了70%的相对财政支出责任,与分税制改革前地方政府用68.4%的相对财政收入仅仅支撑59%的相对财政支出责任恰恰相反。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义务教育、社会保障、公共卫生是政府必须承担的最重要的职责,带有非常强的外溢性特征,全国性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理应由中央政府提供,政府的基本职能也必须依此来确定。如果由财力严重匮乏的基层政府来承担,必然会导致这些基本公共服务的不足或严重不均等,并由此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 正是由于各级政府财权与事权严重背离,分税制就无法起到平衡地区差异的作用,更导致了地方政府财源缩减,促使其从预算外寻找收入来源,出现了诸多不合理的财政现象,表现最为突出的有两方面:一是“土地财政”。据统计,1999至2008年间,中国土地出让面积从45391公顷上升至165860公顷,年均增长率15.5%。同期的土地出让金收入也不断上升,成交价款从514.3亿元上升至10259.8亿元,后者大约是前者的20倍,年均增长率39.5%。剔除通货膨胀因素,土地出让金成交价款年

德国横向转移支付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cf8971464.html, 德国横向转移支付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 作者:潘博文 来源:《商情》2017年第41期 [摘要]我国目前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单一的纵向转移支付体系。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差异日益显著,对建立横向转移支付制度的积极探索也在逐步进行中。本文首先阐述了德国2005 年后的横向转移支付制度,进而通过对其先进经验的研究和借鉴,并结合我国国情,阐明其对我国建立横向转移支付制度的启示。 [关键词]横向转移支付;均等化;启示意义 一、德国的财政体制概况 德国是是一个联邦制国家,联邦德国时期有11个州,在两德统一后增至16个州。其政府分为三级:联邦、州、地方。三级政府在财政管理上具有相对的独立性,联邦宪法也明确规定了三级地方政府的职责与支出范围。 二、德国的横向转移支付制度 在两德统一之前,联邦德国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的设计原本是以横向转移支付为主,纵向转移支付为辅的一种制度。虽然这种州际间的横向转移支付制度在稳定社会秩序,缩小地区贫富差距中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同时因此也产生了许多弊端。因此,从20世纪末开始,越来越多的富裕州向联邦法院提出请求修改转移支付法。最终,从2005年1月1日起,德国开始实行有关横向转移支付制度新标准的法规。所以,下文是主要是介绍2005年后的转移支付制度。 2005年后德国实行新的转移支付规则,其基本框架和主要操作步骤都没有太大的改变, 仍然分为三个步骤:增值税收人的预先均衡性分配、财力水平在各州间的平衡和联邦政府补充补助。 (一)增值税收入的预先均衡性分配 改革后的增值税收入不仅是只分配财政能力低于全国平均水平92%的贫困州,而是对于所有低于全国平均指数的州都要进行这种增值税补贴。各州补贴的计算方法采用了一种线性累退的方法。其具体计算公式为:增值税分配额一全国人均税收收入*该州人口总数*F。 (二)财力水平在各州间的平衡 在采用新的转移支付规则后,承担州际问横向转移支付责任的州是是财政能力指数大于财政需求指数的州,接受横向转移支付的州是财政能力指数小于财政需求指数的州。

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我国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研究 摘要: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就是为了实现各级政府间财政支付能力的均等化和社会经济的均衡发展,而其最终目标是为了实现社会公平。我国关于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的立法和实践已经进行了十多年了,但是仍然存在许多问题。笔者认为,在中国构建科学的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绝不是一朝一夕能够完成的事情,必须结合我国现实的国情同时借鉴国际先进经验来逐步构建科学合理的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 关键词:财政转移支付立法转移支付形式 一财政转移支付的一般理论 (一)财政转移支付的概念 财政转移支付概念最早是由英国经济学家庇古在1928年出版的《财政学研究》中提出,①以后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政府机制的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渐趋规范,其作用也为各国理论学界所承认。 财政转移支付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财政转移支付是指一切单方面的价值转移支付行为,政府、企业和私人这三类主体之间的一切非购买性的无偿支出构成了广义转移支付的范畴。而狭义的财政转移支付,仅指政府之间的财政转移,包括上下级政府之间和同级政府之间财政资金的转移,其目的在于解决政府间的财政不平衡,以实现各级政府提供公共服务能力的均等化。如无特别说明,本文所讨论的仅限于狭义的财政转移支付,即政府问的财政转移支付。 所谓财政转移支付,是指一个国家的各级政府在既定的事权和财权框架下,为实现各级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的均等化而进行的财政资金转移行为,包括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财政转移、下级政府对上级政府的上解和地方政府之间的财政转移等。财政转移支付实质上是财政收入在各级政府之间进行的再分配,其含义包括三个方面: 第一个方面是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财政转移。其具体方式主要包括税收返还和补助金两种方式,其中补助金又被分为四种具体方式:一是无条件的不配套拨款,指上级政府给下级政府的不规定专门用途且无须地方配套的资金;二是有条件的不配套拨款,指上级政府拨付给下级政府的规定其用途但无须地方配套的资金;三是有条件的不封顶配套拨款,指上级政府拨给下级政府的规定专门用途但并不限制该专项支出总额的资金;四是有条件的封顶配套拨款,指上级政府拨给下级政府的规定专门用途且限制该专项支出总额的资金。 第二个方面是由下级政府向上级政府转移资金,即传统的财政资金“上解”。 ①庇古著:《财政学研究》将财政转移支付分为真实的经费(或消费的经费)和转移的经费两种。前者主要用于邮政、煤气、教育、陆海军等财货及劳务,即我们所称的购买性支出;后者主要用于支付本国人民利息、抚恤金、养老金等,即我们所称的转移性支出。

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与完善的对策

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中存在的问 题与完善的对策 1999年以来,我国中央对地方财政转移支付资金逐年增加:2000年投入800亿元,2001年多于1000亿元,2002年的投入超过4025亿,2005年中央财政安排各类财政转 移支付补助7330亿元,加上税收返还和一 些体制性补助,用于推进地区均衡发展的资金超过10000亿元(吴睿鸫,2007)。然而,我国实施了多年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在实 现均等化目标方面的效果并不明显。 一、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存在的问题 (一)政府财权、事权划分不对称 中央和地方实行“分灶吃饭”的分税 制财政体制以来,对财权的划分还比较明确,而对事权的划分界定不清晰。财权与事权的不对称直接导致了各级政府之间对事权和 财权支出范围的随意和盲目划分,拨付出去的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运用随意性很大,产生上下级政府对同一项公共服务重复提供

或对某些地区急需的公共服务因上下级政 府推诿责任而无人提供的现象,而且事权划分的模糊和财政支出范围划分的混乱导致 许多政府机关人浮于事,也很难对其进行绩效审计和考核,很难快速和明确地界定当事人之间的责任分配,由此导致财政支出整体效益的低下。 (二)财政转移支付规模尚小 西方发达国家地方政府一级的财政收 入有将近30%—40%来源于联邦和州政府的 财政转移支付,有的基层组织如美国的学区有近60%来源于上级政府的财政转移支付。现阶段,我国的中央财政仍十分困难,使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缺乏充足的财力支持。1993年,中央财政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重为22%,到2003年已上升为%。如果计入预算外收入部分,这一比例约45%。税收返还是中央政府的法定义务,其目的不是为了扶危济困,更不是为了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应把税收返还看作是地方对共享税收入的分享。如果把税收返还约4000亿元计入地方收入,中央财政占财政收入的真实比重应该在30%左

当前的财政政策和财政体制改革

当前的财政政策和财政体制改革 引言: 我们之前进行了有关绩效预算的内容的介绍,现在我们对绩效预算进行一些探讨。(一)政府的绩效评价:如何构建政府的绩效评价体系? 1、政府的绩效评价是政府绩效预算的基础 2、如何构建政府的绩效评价体系 3、政府的绩效评价本质上是政府发展观和政绩观的具体体现 在一个国家或者地区一个政府的发展观,政绩观和理财观是有一定的内在因果联系的。(二)发展观、政绩观和理财观 1、发展观是基础,决定了他的政绩观 (1)要选择何种发展道路?有两种道路可以选择:一是经济和社会的全方位的大推进,二是经济的发展带动社会的发展。 (2)如何看待发展观的区域角度?是地区协调发展还是单兵突进的模式? 2、正确的政绩观取决于科学的发展观 西方国家政绩观考核为社会的发展:社会的稳定和进步。中国政绩观考核更多的为经济的发展:经济的稳定和经济的增长。作为执政者来说在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有着不同的追求。 3、快速经济增长的影响 经济增长在带来福利增长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矛盾: (1)经济的增长必然带来外部负效应,如环境污染,资源浪费等; (2)在市场条件下,经济的增长将直接带来收入分配的不公,差距的拉大等; (3)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短期和长期矛盾 世界上很多国家的经验证明,过快的经济增长并不一定能让全体公民享受到相对均等的经济增长的福利。 4、发展观和政绩观决定了政府的理财观 政府理财的理念和理财观主要分为两类: 1、追求财政的收支平衡理财观——(古典理财观) 财政收支平衡的理财观是政府将收支平衡放在第一位,不寻求收和支,可以让政府不必要承担经济的风险和过多的负担。 2、打破收支平衡的理财观——(现代理财观) 一是追求周期性的平衡,比如五年、十年的平衡,例如西方国家很多采用的是周期性的预算;二是放弃平衡,不怕负债,而依靠滚动的负债来支撑负债。此种理财观是政府将经济增长目标放在首位,政府承担一定的风险,将资源更多地掌握在手中,按照政府的意念来推动经济的发展。 理财观是被动的,依从于政府的发展观和政绩观 (三)政府绩效评价的分类 1、在发展观、政绩观和理财观的发展基础上,构建政府绩效评价体系 2、在分类评价基础上确定支出和预算 3、政府绩效评价的分类:评价政府的绩效,需要分类评价,在这个基础上来确定支出。 (1)政府行政行为的合规性:政府行为是否遵行法律法规和行政规定以及总原则;

省域内横向对口支援研究: 横向财政转移支付在“鄂兴对口支援”

省域内横向对口支援研究:横向财政转移支付在“鄂兴对口 支援” 省域内横向对口支援研究:横向财政转移支付在“鄂兴对口支援”中的应用论文代写 对口支援中的横向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在既定的财政体制下,支援地依据法定的程序和科学的方法,无偿将财政资源转移给受援地的一种财政均衡制度。我国实施多年的对口支援政策,是建立在横向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基础上的,其本质也是一种横向财政转移支付。然而,怎样使横向财政转移支付这种应急性的财政行为,规范为长期的均衡机制,已成为一个紧迫命题。 一、“鄂兴对口支援”中的财政转移支付弊端 对口支援是一个系统工程,离不开“政府-市场-社会”三方在横向财政转移支付中的正确定位,必须充分发挥三者各自的优势和长处。在本文由毕业论文网收集整理鄂尔多斯市对口援建兴安盟项目中,目前已基本形成了“政府援建基础设施,企业援建经济项目”的合理分工,节约了政府的资源,同时又调动了社会资源,形成了多方共赢的良好局面。 然而,缺乏横向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和物资的筹集机制,使得经费短缺已成为制约对口支援工作可持续发展和发挥其应有作用的关键性问题。单一的财政资金来源导致低效率,政府调控失灵就会出现资源浪费、使用效率低下等问题。同时,单一的财政资金来源具有高风险,一旦支援地发生经济危机,就将面临沉重的财政负担。近两年鄂

尔多斯市自身受经济危机影响,巨大的财政负担呼吁着合理的横向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建立,亟待多元资金来源的介入。“兄弟式互助”必须从情感层面上升到理性层面,横向财政转移支付必须从单纯的行政指令与事实行为、上升到法律规定与制度行为。论文网 横向财政转移支付一般被认为是一种“无偿”的财政资源均衡行为,然而,横向对口支援的最终目的在于,以对口援助为契机促进府际交流,变“单向支援”为“双向合作”。显然,在目前应急性的横向财政转移支付行为下,无法实现对口支援的双赢效果,行政指令也无法实现向市场行为的和平过渡。由此,建立起横向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明晰对口支援横向财政转移资源的运作方式,提高市场与社会的参与度,才能实现构建横向对口支援长效机制的路径目标。 二、横向财政转移支付的目标及其效果评估 综合来看,可以从几个角度认识横向转移支付的目标:王绍光(2002)提出了我国财政转移支付主要服务于国家统一的政治逻辑。朱汉清(2002)通过考察财政的横向公平,提出了横向转移支付的“效率”目标。陈秀山和张启春(2003)认为“横向平衡目标本身是规范的政府转移支付制度设计所追求的根本目标。”从而提出实现其区域均衡效应的目标走向。安体富(2007)认为“横向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应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灵魂”。刘铁(2010)针对重大自然灾害及突发事故,提出“

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现状、问题及对策分析

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现状、问题及对策 分析 [摘要] 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作为协调政府间财政分配关系的基本手段,其最终目标是实现各地区间社会公共服务的均等化。1994年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后,新的中央与地方间财政分配关系得以建立,中央政府在集中较大份额的财政收入的同时,通过政府间转移支付保证了地方政府的支出需要。总体上看,转移支付制度日益完善,但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专项过多,渠道紊乱,难成合力;转移支付结构不合理导致部分“吃饭钱”变成“干事钱”,专项配套影响基层正常运转;转移支付因素法中,人为因素相对较多而客观因素相对较少;转移支付效率低等。针对以上问题,我们应该从完善指导思想,选择适当的转移支付形式,以“因数法”代替“基数法”,完善我国财政转移制度的法制建设等方面来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关键词] 财政转移支付;基数法;因素法 一、引言 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处理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财政关系的基本模式,它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与影响着一个国家经济改革与制度创新中的公平与效率。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育与健全过程中,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作为宏观财政政策的基本中介参数,对宏观调控体系的优化与经济发展的区域协调均起到了明显的调节与推动作用。但大量的事实充分表明,我国目前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改革与运作中还存在着诸多问题与缺陷,严重抑制了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内在潜能的有效释放。因此,我们需要认真分析我国财政转移支付的现状,客观对待现存问题,深入研究,以期提出合理有效的解决对策,促进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进一步规范和完善。 目前国内许多学者已对我国财政转移支付的现状作出了大量研究,并提出了具体的完善措施。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有:刘恩华和夏建华(2007)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来完善转移支付制度:一是要建立和完善横向转移支付制度。二是规范省级以下的转移支付制度。三是科学运用因素法,以“因素法”取代传统的“基数法”,统一和

财预[2015]230号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https://www.360docs.net/doc/cf8971464.html, 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预[2015]230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进一步加强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我部重新制定了《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 财政部 2015年12月30日 附件: 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以下简称专项转移支付),是

https://www.360docs.net/doc/cf8971464.html, 指中央政府为实现特定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无偿给予地方政府,由接受转移支付的政府按照中央政府规定的用途安排使用的预算资金。 专项转移支付预算资金来源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第三条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专项转移支付分为委托类、共担类、引导类、救济类、应急类等五类。 委托类专项是指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属于中央事权,中央委托地方实施而相应设立的专项转移支付。 共担类专项是指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属于中央与地方共同事权,中央将应分担部分委托地方实施而设立的专项转移支付。 引导类专项是指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属于地方事权,中央为鼓励和引导地方按照中央的政策意图办理事务而设立的专项转移支付。 救济类专项是指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属于地方事权,中央为帮助地方应对因自然灾害等发生的增支而设立的专项转移支付。 应急类专项是指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属于地方事权,中央为帮助地方应对和处理影响区域大、影响面广的突发事件而设立的专项转移支付。 第四条财政部是专项转移支付的归口管理部门,中央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工作。 财政部负责拟定专项转移支付总体管理制度,制定或者会同中央主管部门制

2020年(金融保险)财政金融体制改革

(金融保险)财政金融体制 改革

第四讲财政金融体制改革 本章重点: 1、我国传统金融体制的特点 2、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历程、成效和问题 3、什么是公共财政?它有哪些特点? 4、为什么说公共财政是社会主义市场的必然要求? 第壹节中国金融体制改革 壹、传统金融体制的特征 1、“大壹统”的银行制度。保险、信托等金融机构逐步消失,只剩下银行业,而银行业也只剩下中国人民银行,所有从事金融业的部门和机构基本上都是人民银行的下属机构,人民银行同时承担宏观调控和日常金融业务的双重任务,其终极目标是服务于计划经济,是全国的信贷中心、结算中心、货币发行的中心。 2、银行的运作服从于上级指令。银行运行实行行政化的管理方式,体当下金融体制上,就是按行政区划设置机构,即省市设分行,区县设支行,区县以下设分理处。这种和行政管理的职能和层次结构高度壹致的组织结构,决定了金融决策是集中经济计划决策的壹部分,国家的计划决策对金融活动起支配和导向作用,成为金融决策的依据。 3、简单直接的货币传导机制。所谓货币供给的传导机制是指货币供给的变化对经济运行影响的途径。在以服从指令为运作方式的“大壹统”的银行体制下,货币供给的变动直接传统导至实体经济活动,没有任何中间变量。这种直接的货币传导机制对经济活动影响的力度极其有限。 4、直接被动的金融调控方式。在计划经济的三大管理体制,即计划体制、财政体制和金融体制中,金融体制从属于计划体制和财政体制,计划体制实际处

于核心位置,起支配作用。政府对经济的宏观调控主要通过经济计划来进行,信贷计划只是计划指令执行和操作的工具,完全不具备自主运作和调节经济的独立性,也无需独立承担宏观调控经济的重任。 传统金融体制的之上特点决定了要在满足计划经济运作要求的同时,扭曲了我国银行的基本运作方法和货币基本职能,形成了货币供给的倒逼,不利于宏观经济的稳定,难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随着我国市场取向的经济体制改革的开展和深入,必须进行相应的改革。 二、金融体制改革的历程 始于1978年的中国金融体制改革过程,大体上能够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1、1978-1984年,拆分原来的“大壹统”银行体系,建立中央银行制度。首先,恢复和设立了专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相继于1979年恢复成立或独立运营。中国农业银行负责统壹管理支农资金,集中办理农村信贷;中国银行作为国家指定的外汇专业银行,统壹运营和集中办理全国的外汇业务;建设银行全要办理拨改贷业务,此外仍利用自己吸收的存款发放基本建设贷款,重点支持企业为生产国家急需的短线产品而进行的挖潜改造工程,且发放城市综合开发和商品房建设贷款。这样,建设银行逐渐由完全办理财政业务,逐步过渡到既办理财政业务又办理金融业务,且金融业务比重越来越大的专来银行。1984年1月1日,成立中国工商银行,承办原来由人民银行办理的工商信贷和储蓄业务。经过多年的发展,现今中国工商银行已成为以人民币资金为主和城填金融业为主的、提供多功能服务的中国最大的专业银行。国有专业银行的重建和发展是建立中央银行制度的必要条件,没有国有专业银行的重建和分担原来“大壹统”银行所承担的大部分具体金融业务,人民银行就无法专门发挥中央银

横向转移支付-地方财政研究

2011年第23期(总第191期) 辽宁省财政科学研究所 辽宁省财政学会 2011年12月15日本期主题:横向转移支付 [按]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进一步明确中央和地方事权,健全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财税体制,完善中央和地方共享税分成办法”,党的十七大报告再次强调:“健全中央和地方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体制,加快形成统一规范透明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财政转移支付是一种政府间的事权与财权的协调机制,是国家财政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解决政府间纵向不平衡和横向不平衡,以及在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世界经验表明,财政转移支付,尤其是横向转移支付在实现地区间公共服务均等化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从我国的现实看,目前的转移支付制度尚且不完善,在财政均等化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的横向转移支付在立法方面还处于空白阶段,转移支付的均等化功能弱化。因此,进一步完善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特别是构建横向转移支付制度,就成为完善财政体制,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目标的重要课题。 横向转移支付的内涵与形式 横向转移支付也称“兄弟互助式”,是指财政资金在同级政府之间的转移和再分配,可确保同级的各地方政府之间的横向财政平衡。这种模式是在既定的财政体制下,同级的

各地方政府之间财政资金的互相转移,一般是财力富裕地区向财力不足地区的转移,以达到地区间互相援助、缩小地区差距、均衡财力的目的。这种模式是对纵向转移支付的有效补充,是基于财政均等化而设计的一种财政工具,主要为解决横向财政失衡和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的问题。 横向转移支付制度最早可追溯到布坎南的横向平衡的概念,即“同样的人应享受同样的待遇”,其核心目的是为促进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缩小地区间的发展差距。关于横向转移支付的形式,目前世界上并没有单一采用横向转移支付的国家,其形式也比较单一,该项制度运行比较成功的国家是德国,德国通过“均等化基金”这一桥梁,建立了州与州之间的横向水平转移支付模式,在保证富裕的州的财政能力不降低到平均水平以下的基础上,使落后的州的财政能力也基本达到平均水平,“均等化基金”是德国独特的横向转移支付形式。除了“均等化基金”之外,澳大利亚的转移支付也具有一定的横向转移支付性质,这主要体现在其一般性转移支付的组成部分之一——收入补助的确定上。根据澳大利亚的转移支付制度,某州从联邦政府获得的收入补助是由该州人均税基与全国人均税基的差额决定的,当该州人均税基低于全国平均税基时,其可获得的收入补助为正,反之,其可获得的收入补助为负。由收入补助的计算过程可见,澳大利亚虽然没有正式的横向转移支付,但其转移支付却具有一定的横向转移的性质,可以为我国建立横向转移支付制度提供一定的借鉴。在我国,横向转移支付通过一定形式体现出来,但还没有从法律层面进行规范。近年来,随着我国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现象的加剧,而现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在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方面收效甚微,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探讨如何在我国构建横向转移支付制度。 建立横向转移支付制度的必要性和迫切性 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我国地区之间财力差距呈加速扩大之势。分税制体制实施之后,我国虽然建立了中央对地方和省对基层的纵向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但因形式单一,仅在调节中央与地方纵向财政关系上发生作用,地区间财力差距拉大及公共服务能力悬殊的矛盾并未从根本上解决。同时,现行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并没有摆脱基数法的痕迹,尚带有浓厚的过渡期色彩。因此,迫切需要在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同时建立横向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以逐步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战略目标。 1.建立横向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缩小地区间财力差距的现实要求。东西部差距是由经济基础、财政体制、地理区位和政策环境等多种因素,在长期的历史沿革过程中形成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得到较快的发展,但地区间差距拉大的矛盾也十分突出。国家对沿海地区和沿边地区给予较多投入,而对中部地区和西部地区在宏观经济发展战略的通盘考虑中显得分量不足,加上政策的倾斜,使经济资源较多地流向沿海地区,严重地影响了中西部地区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有的地区为了保证必要开支,超越现实财力下达征收任务,造成越穷越收、越收越穷的恶性循环,不仅公共支出难以保障,而且严重影

我国财政体制改革的回顾及未来趋势分析

我国财政体制改革的回顾及未来趋势分析 [摘要]综观我国近十年来的财政体制改革脉络,大致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的改革 进程:第一阶段是1994年实施的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其目的是构建与市场经济相 适应的政府与企业、 个人之间的分配关系和中央与地方的分配关系; 第二阶段是1998 年开始推行的财政支出管理改革,其目的是转变财政职能,优化支出结构,逐步建 立公共财政体制框架。目前我国的财政层次过多,是影响分税制财政体制正常运行 和导致基层财政困难的主要原因之一。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建议取消乡镇财政,实 行乡财县管;取消市级(地级市)财政对县级财政的管理,实行省级财政直接管理 县级财政。这样一来,全国的财政级次变为三级,即中央、省(市、自治区)和县 (地级市、县级市)三级,增强各级财政的调控能力。 1994 年以来,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 康发展,我国积极推进财政体制改革,在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 应的分税制财政体制和公共财政基本框架两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基本 构建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财政体制框架,有力地支持了 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但与此同时,由于改革的渐进 性和不完善性,以及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化和经济形势的变化,财政体制 运行中的不适应、不配套、不协调等矛盾开始激化和暴露出来,需要继 续深化财政体制和管理方面的改革,以适应当前财经形势发展的需要。 一、我国财政体制改革的基本回顾 综观我国近十年来的财政体制改革脉络,大致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的 改革进程:第一阶段是 1994 年实施的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其目的是构 建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政府与企业、个人之间的分配关系和中央与地方 的分配关系;第二阶段是 1998 年开始推行的财政支出管理改革,其目的 是转变财政职能,优化支出结构,逐步建立公共财政体制框架。这两个 阶段的改革都获得了很大成功,取得了积极成效。 (一)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的成效分析

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分析

1.引言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是指一个国家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或上级政府与下级政府之间在既定的职责、支出责任和税收划分框架下财政资金的无偿转移。我国现行转移支付制度是自分税制改革以来,伴随一系列财政税收领域改革的实施逐步形成的。转移支付制度目标不清晰,结构不合理,发挥财力均等化功能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占比小,加剧地区间财力不平衡的税收返还等比重则仍然很大,转移支付功能不健全,因此改革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对于推进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2.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2.1税收返还。税收返还是我国财政转移支付的主要形式,是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因此,税收返还的设计合理与否决定了整个制度的合理程度。但是,我国的税收返还仍以维护地方既得利益的基数法进行分配,体现了对收入能力较强地区的倾斜原则,维护了较富裕地区的既得利益,与缩小地区间差距的主旨背道而驰。并且,税收返还虽然在名义上是中央财政收入,但实际上,地方财政对这部分资金具有最终决定权。 2.2财力性转移支付。财力性转移支付是为弥补财政实力薄弱地区的财力缺口,由中央财政安排给地方财政的补助支出。财力性转移支付是缩小地区财政差距的重要手段,应是财政转移支付的主要组成部分。尽管2006年中央对地方财力性转移支付提高了,但实际比重仍然较低。这主要是因为我国的财力性转移支付中有相当一部分具有专项用途,易与专项转移支付混淆,也与其本身的均等化作用相悖。 2.3专项转移支付。专项转移支付是中央财政为实现特定的宏观政策及事业发展战略目标而设立的补助资金,重点用于各类事关民生的公共服务领域。地方财政需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在三种转移支付中,专项转移支付的问题是最多的。首先最突出的问题是其分配方式的不规范。现行专项转移支付分配方法没有按照因素和公式来计算拨款额和配套率,而是凭主观臆断或地方配套资金的高低来确定补助地区和拨款额,直接造成款项的分配过程不透明、项目设置交叉重复、资金投入零星分散,多头申请、重复要钱的状况时有发生。其次是资金使用效率低下。除了扶贫款、救灾款等少数几项之外,拖延、截留、挪用、挤占资金的现象非常普遍。产生上述问题的最根本原因在于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缺乏法律保障和有效的约束、监督机制。法制化是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重要基础,健全的法规是规范转移支付制度的有力保证。世界上许多国家普遍以法律形式、甚至通过宪法对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作出明确规定。相较之下,我国现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立法层次较低。从1995年财政部制订了《过渡期财政转移支付办法》,直到2002年改为《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办法》以来,我国现行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依据的主要是政府规章,并没有专门的或者相关的法律,不仅如此,我国没有专门机构对转移支付进行统一安排和管理,人大和审计部门对转移支付也缺乏有效的监督、审计、绩效评价机制,影响了制度的权威性。

转移支付制度_1

转移支付制度 一、建国后前三十年转移支付变更轨迹 1950—1979年的三十年间,我国财政体制曾经多次调整,但总的格局是以中央集权为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从转移支付的情况看,是一个逐渐摸索和改进的演变过程。总的财力调剂由中央统一进行,凡收大于支的地方上解收入,凡支大于收的地方由中央补助,始终是一种形式单一的补助模式。 二、改革以来我国财政转移支付调整背景与内容 1980年以来的转移支付制度,经过十几年的摸索,逐步形成了以地方分权为主体制的做法。然而缺点也很明显,突出表现为转移支付方式复杂、制度不规范、政策缺乏透明度、主观因素影响过多、各类补助和上解相互交叉、混合运转,由于补助项目过多过散,使本来就规模较小、缺乏调控力度的转移支付形成不了合力,宏观调控的政策意图不明显,使用效率相当低,不能很好地体现

效率为主,兼顾公平的原则,容易造成地区间苦乐不均,不利于地方经济的均衡发展。 三、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确立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1994—1995年,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可以分为特殊性转移支付和一般性转移支付,前者主要包括专项拨款补助、专项结算补助和解决临时问题补助等方式;后者主要包括体制补助、体制结算补助和税收返还等方式。 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确立的财政转移 支付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在于未能发挥其 应有的作用。为了保护各地的既得利益,分税制仍然保留了原包干体制中央对地方的 补助和地方向中央的上缴部分,中央对地方实行税收返还,在确定体制补助和税收返还的数量时,仍然采用“基数法”。只要地方政府存在收支差异,就给补助,既不考虑各地区收入能力与支出需要之间存在的客观 差异,也缺少比较合理的客观标准,形成了一种“收益地区长期收益,吃亏地区长期吃亏”的内在运行机制,对长期形成的地区之间财力不均问题没有从根本上触动,依然保

法学方向的横向转移支付

横向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研究何遐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上传时间:2006-3-23 浏览次数:1437 字体大小:大中小 关键词:横向财政转移支付/横向财政平衡 内容提要:基于横向财政平衡的需要和地区合作博弈的结果,产生了横向财政转移支付的概念。我国历史上并不存在横向转移的实践,但在我国缩小地区差距、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需要建立横向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当前的财政改革和立法背景也提供了建立这一制度的现实契机。在我们正在修改的《预算法》和将要制定的《转移支付法》中,应该对横向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予以规定,相关的配套改革也有待继续推进。 近年来,随着我国分税制的进一步完善和财政改革的进一步推进,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日益成为财政学界和法学界所密切关注的问题,相关的理论日渐成熟,财政转移支付的相关立法也早已写进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但是,对于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某些具体制度安排,比如横向转移支付问题,应该说研究的还不是很深入,尤其鲜有从法视角来探讨横向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相关研究。然而,随着我国财政改革的继续推进和转移支付的立法日渐提上日程,这一制度已经成为我们不得不面对的现实难题。基于此,本文试图从财政法的角度,对横向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做以探讨,并尝试对财政转移支付立法和相关的配套措施改革提出自己的建议。 一、横向财政转移支付的概念和理论依据 (一)横向财政转移支付的概念 财政转移支付是财政支出的两种基本形式之一,它是指资金在各级政府间的无偿转移,具有无偿性、补助性的基本特征。它是以各政府之间所存在的财政能力差异为基础,以实现各地公共服务水平的均等化为主旨,而实行的一种财政资金转移或财政平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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