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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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1、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

2、实质意义上的民法,不仅包括成文的民法典、其他成文的民事法律法规,还包括判例法及相关的习惯法;形式意义上的民法,仅指成文的以民法典命名的法律规,如民法典和《民法通则》。

3、调整对象:

1)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财产所有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所有关系是流转关系的前提,流转关系是所有关系的手段与媒介)

a.作为民事主体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地位平等;

b.当时人意思表示自由;

c.等价有偿

2)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a.当事人主体平等;

b.以特定人身利益为容,不直接具有财产性质;

c.与主体不可分割

4、基本原则:平等、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禁止权利滥用

5、诚实信用原则:在大陆法系各国,它几乎是民法中唯一的基本原则,号称“帝王条款”。基本容:1)任何民事主体要对他人讲究信誉,恪守诺言,诚实不欺,依照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2)任何人应当充分尊重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恶意加害于他人。要求平衡当时人之间的各种权利冲突和矛盾。

民事法律关系

1、特征:1)民事法律关系参加者的法律地位平等;2)民事法律关系式民法在调整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过程中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容的社会关系;3)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措施具有财产性与补偿性(一般不具有惩罚性)

2、要素:主体、容、客体

3、主体:简称民事主体,又称民事权利义务的主体,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4、客体:又称标的,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5、民事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客观事实,简称法律事实。

6、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1)事件: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如:自然人的死亡,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时间的经过;2)行为:受人的意志支配的有意识的活动。

7、民事权利的分类:

1)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形成权:指权利主体仅凭自己的行为,即可使自己与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如:撤销权、追认权、解除权、选择权。

2)绝对权和相对权绝对权又称对世权,是指效力及于一切人的民事权利,即绝对权的义务人士不特定的任何人,权利人不必借助于义务人的积极行为就可以自行实现的权利,如所有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相对权又称对人权,义务人是特定人,权利人必须借助于义务人实施一定行为方可实现的权利,如债权。

8、民事义务分类:1)积极义务:指以一定的作为为容的义务,如交付财物、完成工

作;2)消极义务:以一定的不作为为容,如所有权关系中义务主体的义务,容忍义务等。

9、民事责任是对民事法律责任的简称。

10、特征:1)民事责任是因为违反民事义务而承担的法律后果;2)民事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3)民事责任的围是与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围相适应(反映了补偿性和复原性,主要不在惩罚)。

11、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泛海财产,回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回复名誉,赔礼道歉(后两项不能被强制执行)

12、侵权责任具有补救性和制裁性的双重性质。

13、侵权责任的分类:一般侵权责任和特殊侵权责任。

14、一般侵权责任构成要件:1)行为,是指违反了法律的强行性或禁止性的规定行为;2)损害事实;3)因果关系;4)主观过错,过错的形态分故意和过失。(特殊民事责任可以没有主观过错这一条)

15、特殊民事责任:1)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是一种典型的雾过错责任。2)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

民事权利主体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自然人参加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特征:平等性。

2、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胎儿或者脱离母体的时间作为出生时间,心跳停止和呼吸停止作为自然死亡的一半标志。

3、关于胎儿利益的保护问题:尚未出生的胎儿不具被民事权利能力,不能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集成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4、当相互有继承关系的若干人在同一时间中死亡的,若不能确定死亡的先后时间,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辈分相同,推定同事死亡。宣告死亡又叫推定死亡或相对死亡,是指公民下落不明,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时间,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由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宣告该公民死亡的一种法律推定。

5、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指法律确认自然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充实民事法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6、不满10岁的,无;大于等于10小于18的,限制;大于等于18或者大于等于16小于18的(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完全

7、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8、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p48

9、监护:是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特定财产权利而由公民或社会组织对其予以监督、管理、保护的制度。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精神病人的监护人顺序: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10、监护人职责:保护和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除非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否则监护人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11、住所:是指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主要基地和中心场所;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治疗除外;居所可以有多个,而住所只能有一个。

12、法人特征:1)法人是按照一定方式组成的社会组织;2)是按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成立的;3)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4)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13、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法律赋予法人从事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与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同时产生同时消失)

14、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法人根据法律的规定,以其行为从事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15、法人成立的条件: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16、非法人组织: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体。

17、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人则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群里作价出资,但不能用劳务出资。

18、有限合伙企业不能具有法人资格;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仅剩有限合伙人应解散,仅剩普通合伙人转为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民事法律行为

1、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1)民事法律行为是以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2)民事法律行为已意识表示为要素;3)民事法律行为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合法行为

2、分类:1)单方法律行为(形成权)、双方法律行为(一般合同、赠与)和共同法律行为(合伙合同、联营合同);

2)双务法律行为(买卖)和单务法律行为(赠与、使用借贷等合同行为)

3)诺成法律行为(买卖、租赁、公益性赠与)和实践法律行为(交付标的物,一般赠与)

3、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区别:期限是将来确定能到来的事实,而条件则属于将来不确定的事实,它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

4、无效民事行为的特征:当然无效、完全无效、自始无效、确定的无效

5、无效民事行为的类型: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所为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个人、集体利益受损的属于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

6、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

7、特征:1)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撤销之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其效力可以对抗任何人;2)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一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8、类型: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和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9、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特征:其是否发生效力尚未确定,须待其他的行为而确定。

10、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类别: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其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2)无权代理人和表见代理人说订立的合同;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4)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所订立的合同

11、代理特征:代理人在代理活动中必须有独立意思表示。

12、代理种类:法定代理、委托代理、指定代理

13、禁止滥用代理权:禁止自己代理,禁止双方代理,禁止恶意串通

14、无权代理的类型:没有代理权的代理,超越代理权的代理,dialing权已终止后的代理。

15、表见代理(外表授权):代理人虽然不具有代理权,但因一些外在表面现象,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代理人对被代理人有代理权而与代理人为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大陆效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代理制度。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效果同有权代理。

时效与期限

1、诉讼时效(消灭时效):权利人在一定期间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

2、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p128

性质不同,构成要件不同,起算时间不同,效力不同,适用对象不同,期间的计算不同

3、诉讼时效的种类:1)普通诉讼2年;2)特别诉讼1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3)因国际货物买卖和技术进出口合同发生纠纷的4年。

4、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发法院不予保护。

5、诉讼时效期间中止条件: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6、诉讼时效期间中断: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法定事由的发生,致使已经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待中断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7、法定事由:1)起诉;2)以请求、通知和催告等方式主权利;3)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又称承认或认诺。

物权概述

1、物权的法律特征:1)物权是绝对权;2)物权具有追及效力和优先效力:a.当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债权;b.同一标的物上存在着两个或两个以上容或性质相同的物权时,成立在先的物权优先于成立在后的物权

2、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法定,一物一权,物权公示

3、预告登记:为保全一项请求权儿进行的不动产登记,这项请求权所要达到的目的,是在将来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

所有权

1、所有权权能: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

2、处分权:是所有权容的核心,是拥有所有权的根本标志,是决定物之命运的一项权能。

3、所有权的取得:原始取得,继受取得,善意取得。

4、原始取得:所有权首次产生或不依赖于原所有人的意志为取得物的所有权。方式:1)生产;2)先占;3)添附:混合,附合,加工;4)发现埋藏物和隐藏物;5)拾得遗失物;6)国有化和没收

5、善意取得:是指受让人以财产所有权转移为目的,善意、对价受让且占有该财产,即使出让人无转移所有权的权利,受让人仍可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

6、善意取得构成要件:1)受让人须是善意的;2)受让人必须支付了合理的价款;3)受让人已经占有了该财产。善意取得即可适用于动产,也可适用于不动产。不动产的转让以办理登记为物权变动的标志,如果没有完成登记,则受让人不能主善意取得。禁止或限制流通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例如:枪支弹药、黄金、麻醉品等。货币和不记名证券是一种特殊的动产,谁持有就成为其权利主体,因此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记名证券不适用善意取得。

7、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的区别:成立的原因不同,标的物不同,权利的享有不同,对第三人形式权利的不同,分割共有物的限制不同。

8、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物权法》第70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9、建筑物各区分所有人的专有权:《物权法》第77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10、相邻关系与地役权的区别:1)相邻关系是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当然限制或扩,是法定的;地役权是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之间因协议而产生的权利的限制和扩,是意定的;2)相邻关系不是独立的权利,是权力本身的限制或扩;而地役权是独立的权利,属于物权的一种;3)相邻关系所生的权利义务不能单独地取得或丧失,他不因相对人的意思而取得、丧失和变更;地役权可因相对人的意思而取得、丧失和变更,其取得、丧失和变更有一定的原因;4)相邻关系的成立和对抗第三人不许经过登记;而地役权的成立需经登记才能对抗第三人;5)相邻关系中当事人行使权利是通常是无偿的;而地役权的取得既可使无偿的,也可以是有偿的。

用益物权

1、建设用地使用权特征:1)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主体是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和法人;2)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客体为国家所有的土地;3)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从国家土地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用益物权;4)建设用地使用权具有排他性,是一项独立的物权。

2、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有偿出让(招标、拍卖、挂牌、协议),划拨

3、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征:1)承包经营合同是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要依据;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是公民或集体组织;3)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为全民所有的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4)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一种新型的用益物权

4、宅基地使用权的特征:1)宅基地使用权属于一种用益物权,宅基地的所有权依然属于集体所有;2)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是公民,而且主要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3)宅基地使用权的客体主要是集体所有的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4)宅基地使用权必须遵循法定的申请程序,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后方可取得;5)宅基地使用权受国家法律的保护,非经法定程序,任何机关和个人都不得任意剥夺公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

5、海域使用权的特征:

6、地役权的特征:1)地役权是利用他人的不动产的一种权利;2)地役权是为了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益;3)地役权是按照合同设立的。

担保物权

1、抵押权的标的:1)可以作为抵押权标的的财产:建设用地使用权,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一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非教育设施、非医疗卫生设施和非其它社会公益设施;2)禁止抵押的财产:宅基地,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一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它社会公益设施。

2、浮动抵押的条件:1)设立浮动抵押的主体限于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除了上述三种主体,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非农业生产者的自然人都不可以设立浮动抵押;2)设立浮动抵押的财产限于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除此之外的不动产和动产都不得设立浮动抵押。

3、抵押权登记:《物权法》第187条规定,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物权法》第188条规定,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以及交通运输工具抵押的抵押权只抵押

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4、最高额抵押的特征: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对象具有不特定性;最高额抵押时对一定期限连续发生的债作担保。

5、抵押权针对动产和不动产,不讲占有,而质权针对动产,讲占有。

6、不可质押的:土地使用权证,房产证,保单

7、留置权的特征:1)留置权是法定的担保物权。《物权法》第239条规定: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2)留置权只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关系中,比如运输,保管财产。

合同的概述

1、合同的特征:1)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2)合同是在当事人自愿基础上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3)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为;4)合同是关于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合同的分类:1)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2)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

3、保证方式:1)一般保证:保证人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就是先诉抗辩权;2)连带责任保证:如果保证合同当事人双方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4、定金: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保证合同的履行,在合同订立时或履行前,给付对方一定数额金钱的担保方式。

5、定金罚则:根据法律的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6、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7、定金与预付款的区别:1)定金是合同的担保方式,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作用,而预付款属于合同履行的一部分,不具有担保作用;2)因交付定金而成立的定金合同是从合同,定金本身具有证明主合同成立的效力,而交付预付款是主合同容的一部分,没有证约作用;3)当事人不履行和同事,交付或者接受定金的应使用定金罚则,或丧失定金,或双倍返还;而交付或者接受预付款的则要承担违约责任。

8、要约条件:1)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2)要约是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3)要约是向要约人希望与其缔结合同的相对人发出的意思表示;4)要约的容必须具体确定。

9、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容能否决定合同的主体框架):1)目的和效果不同:要约得到的回应是承诺,要约邀请得到的回应是要约;2)对象不同:要约对象特定,要约邀请对象不特定;3)容不同:要约具有合同的主体框架;4)法律约束力不同:要约发出后,在一定期间对要约人是有约束力的,要约邀请没有任何约束力。

10、要约邀请的形式: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悬赏广告是要约。

11、要约的撤回: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12、要约的撤销: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13、要约撤回与撤销的区别:1)发生时间不同:合同生效前和生效后;2)性质不同:前者等于没有要约,后者等于反悔。

14、承诺的要件:承诺的容必须与要约的容完全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15、承诺的撤回:在发车承诺后,承诺生效前,受要约人宣告收回所发出的承诺,取消其效力的行为。

16、缔约过失责任,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1、合同权利转让的通知义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2、合同义务的转让: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3、法定解除条件: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拒绝履行;3)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再合理期限仍未履行;4)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只是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的履行与终止

1、合同履行的原则:全面履行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2、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1)同时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2)不安抗辩权:在双务合同中有先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人具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可以中止自己先给付义务的履行。a.经营状况严重恶化;b.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c.丧失商业信誉;d.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只有在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具有不能进行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危机先给付义务人的债权实现时,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3)先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3、引起合同终止的原因:抵消、提存、混同。

违约责任

1、违约责任:违反合同的责任,指合同当事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2、违约责任的形式:1)继续履行;2)支付违约金: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3)违约损害赔偿。

3、违约的免责事由:不可抗力,受害人的过错,免责条款。

4、免责条款无效的: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行政法

1、行政法:指调整和控制行政权运行的法律规的总称。

2、调整对象: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

3、行政法的特点:1)形式上的特点:a.尚无统一、完整的主体行政法典;b.有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c.行政法规机器存在形式特别多;2)容上:a.容广泛,数量庞大;b.易于变动,稳定性弱;c.实体规与程序规交织。

4、行政法基本原则:1)行政合法性原则;2)行政合理性原则:产生的主要原因是由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3)行政应急性原则:面临突发事件,甚至停止某些宪法权利和大量权利、中断某些宪法和法律条款实施、或突破一般行政程序规的行为,但不得限制和剥夺生命权、语言权、信仰权等基本人权。

行政主体

1、行政主体: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2、行政机关:按照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设立,依法享有并运用国家行政权,负责对国家各项行政事务进行组织、管理、监督和指挥的国家机关。P324

3、行政机关的特征:1)执行性和法律从属性;2)相对独立性;3)组织体系上实行领导从属制,决策体制上实行首长负责制;4)社会性、专业性和服务性。

4、行政机关的分类:1)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a.国务院;b.国务院各部、委员会;c.国务院直属机构;d.国务院各部、委管理的国家局;e.国务院的办公和办事机构;2)一般权限的行政机关和部门权限的行政机关;3)派出机关与派出机构

5、公务员:国家依法定方式和程序任用,在中央和地方国家行政机关中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执行行政职务、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工勤不是公务员)

6、公务员分类:政务类公务员(特别职公务员)和业务类公务员(一般职公务员)

7、公务员的义务和权力:p330

8、被授权组织:依照法律、法规授权而行使特定行政职能的非国家机关组织。

9、受委托组织: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特定行政管理权的非国家机关的组织。

行政行为概述

1、行政行为的特征:1)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2)行政行为具有一定的裁量性;3)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具有单方意志性;4)行政行为是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实施的,带有强制性。

2、行政行为的效力:1)确定力;2)拘束力;3)执行力。

3、行政行为的分类:1)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的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包括行政主体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行为,也即行政立法行为,也包括行政主体制定其他规性文件和行政措施、发布行政命令、通知、通告、决议、决定的行为等;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的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行为,通常以具体、完整的行政决定的形式表现出来;2)依职权行政行为和依申请行政行为。

主要的行政行为

1、行政立法的性质:既具有行政的性质,是一种抽象行政行为,又具有立法的性质,

是一种准立法行为。

2、行政立法主体:1)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2)国务院各部门;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法和较大的市人民政府。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以及经国务院批注的较大的市,共19个。(直辖市),、、、、、、、、、、、、、、、、、等18个。

3、行政许可的特点:1)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2)行政许可是一种受益性行政行为;3)行政许可存在的前提是法律的一般禁止;4)行政许可一般为要式行政行为。

4、行政许可的设定权限:p352图

5、行政许可实施的一般程序(重要期限):1)补证告知应在5日一次做出,否则视为受理申请;2)一机关决定20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平级多机关45日,经本级政府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跨级多机关,下级在20日审查完毕;3)准予许可的,自决定之日起10日颁证;4)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等时间另计;5)需延续的在届满30日前申请,行政机关在届满前决定;6)听证:权利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5日申请听证。行政机关在20日组织听证,并在听证7日前告知听证时间、地点。

6、行政许可的撤销: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要撤销。

7、行政许可的注销: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8、行政处罚是对外,行政处分是对。

9、行政处罚的种类:1)警告;2)罚款;3)没收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6)行政拘留:只能由公安机关决定和执行;不适用于精神病患者、不满14岁的公民以及孕妇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一周岁以的婴儿的妇女、我国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10、行政处罚的设定:1)法律:6条均可;2)行政法规(国务院):1-5条;3)地方性法规(省级、自治区、较大市):1-4条;4)规章(地方人民政府):1-2条。

11、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又叫当场处罚程序。条件:1)事实确凿;2)法定依据明确;3)对公民处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

12、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条件:1)适用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2)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告知其有权申请后的三日提出听证申请。

13、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形: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的。

14、代执行:是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或者第三人代替义务人履行法定义务,并向义务人征收必要费用的强制执行措施。

15、执行罚:即行政强制执行加冠对拒不履行不作为义务或不可替代作为义务的义务主体,科以金钱给付义务,以促使其履行义务的强制执行措施。

16、直接强制执行分类:1)人身强制执行:强制拘留、传唤、隔离;2)财产强制执行。

行政程序

1、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1)公开原则:依据必须公开,信息公开,过程公开,决定公开;2)效率原则(首长负责制):时效制度、代理制度、不停止执行制度、紧急处置制度、委任制度、排除行政障碍制度和行政协助制度。

2、行政复议管辖中一般管辖的两个例外:1)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只能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2)不服国务院部门的,可以上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作出最终裁决。

3、特殊管辖:不服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申请,由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管辖。

4、行政复议参加人: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

5、被申请人:1)被申请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行政复议,该组织是被申请人;2)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引起行政复议,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6、第三人:在行政确权案件中,被驳回请求的人申请复议,被授予权利的人或者其他被驳回请求的人,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复议。

7、申请复议期限:行政相对人应当在知道相应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天提出复议申请,法律规定超过60天的除外。

8、复议审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最多不超过30日。

行政诉讼

1、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被授权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与下,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制度。

2、行政诉讼的特征:1)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只限于就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发生的争议;2)行政复议不是行政诉讼的前置姐夫按或者必经程序。

3、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1)当事人选择复议原则。在我国,复议不是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2)具体行政行为不因诉讼而停止执行原则;3)不适用调解原则。

4、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事项(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排除性条款):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统治行为或政治行为;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抽象行政行为;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部行为;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国务院最终裁决。

5、(级别管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三类案件: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和海关处理的案件;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3)本辖区重大、复杂的案件。

6、特殊地域管辖:1)共同管辖:a.经过复议,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有最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或者有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b.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选择两个或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中的一个起诉,同时向两个或以上法院起诉的,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

7、被告的确定:1)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是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为复议机关;2)行政机关与非行政机关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以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为被告,非行政机关不能作为被告,但在行政赔偿诉讼中,人民法院应通知该非行政机关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3)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4)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5)当事人不服经上级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

8、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性文件。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9、起诉与诉讼时效:1)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一般时效是3个月;2)行政机关未告知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3)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超过5年提起讼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0、一审判决:1)维持判决;2)撤销判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3)限期履行判决:被告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费用及社会保险金;4)变更判决:在行政处罚显示公正时;5)确认判决;6)驳回判决。

11、执行管辖: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起作出的法律文书的,由被执行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

12、执行阻却:1)执行中止:执行程序开始后,因出现特殊情况,人民法院暂时停止执行程序的实施;2)执行终结:因发生某种特殊情况,是执行程序没有必要或者不可能继续执行,从而结束执行程序。

行政赔偿

1、行政赔偿的特征:1)行政赔偿责任由国家承担;2)行政赔偿途径是多渠道的。

2、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2)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导致损害发生;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行政法规、规章或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侵犯其个发权益造成损害为由,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行政赔偿诉讼:1)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作为结案方式;2)行政赔偿诉讼不完全采取“被告负举证责任”。

4、行政追偿:是指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代表国家向行政赔偿请求人支付赔偿费用以后,依法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受委托的组织或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哦诶长费用的制度。

5、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计算标准:1)造成身体伤害的,应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5倍;2)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倍,全部丧失的为20倍;3)造成死亡的,应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

行政补偿

1、行政补偿的特点:1)目的是为了弥补私人为公共利益所付出的特别牺牲;2)导致行政补偿的行为是行政机关的合法行为;3)行政补偿是行政机关为自身行为承担责任的一种法律形式。

2、财产性利益补偿:1)财产性利益征收征用补偿;2)财产性利益限制补偿;3)公务行为附随效果损失补偿。

3、间接补偿:带薪休假,额外增加计划物资,解决农转非指标,有限安排就业,减免税费等。

土地法学知识点

一、名词解释 1、土地法:土地法是调整人们在开发、利用、保护、管理土地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土地法学:是以土地法即调整土地关系的法律规范为研究对象,它是以研究土地法的制定、解释、阐述、评价、应用于调整人地之间法律关系的一门学科。 3、土地法律关系:指人们在规划、利用、保护和管理土地的过程中,依照土地法律规范而形成的一种权利义务关系,是一种特殊的法律关系。 4、土地登记:将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抵押权、地役权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土地权利记载于土地登记簿公示的行为。 5、国家土地所有权:国家土地所有权是指国家对全民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6、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实际上是指土地的农民集体所有制,表现在土地所有权上就是农民集体的土地所有权。 7、用益物权:非所有人以使用、收益为目的,在他人所有的物上享有使用、收益的物权 8、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主体根据土地承包合同所取得的对承包土地依法自主经营的权利。 9、建设用地使用权: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对国有土地享受的占有、使用、收益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10、宅基地使用权: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建造自有房屋对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的权利。 11、国有土地使用抵押权: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不移转占有而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土地使用权,在债务人到期不能履行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可就该土地使用权折价或就拍卖、变卖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12、土地征收: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将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变为国家所有,并依法给予一定补偿的行为。 1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14、土地用途分区:指按照土地基本用途的不同对土地利用在空间上的划分,是在土地适宜性特点的基础上,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今后土地利用结构调整的需要划分的用地区域。 15、土地用途管制:国家为了保证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通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土地用途分区,确定土地使用限制条件,土地的所有者、使用者严格按照国家确定的用途利用土地的制度。 16、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基本农田的规划、划定、保护、监督、管理等内容。 17、土地税:以土地为课税对象,按照土地面积、等级、价格、收益或增值等记增的货币或实物,简称“地税”,包括对农村土地和城市土地的课税。 18、耕地占用税:是指对占用耕地建房和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个人按照规定一次性征收的一个税种。 19、土地行政执法:国家行政机关,依照土地法律、法规采取的具体的直接影响相对一方权利义务的行为,或者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的行使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行为。

安全培训的相关法律法规

安全教育培训的相关法律规定 一、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安全资格证书由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或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颁发,全国统一样式,全国范围内有效,有效期为3年。依据: 1.《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3.《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安全资格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第三十六条规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4. 《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

训大纲及考核标准》(AQ/T 3030—2010)4.4.1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资格培训时间不少于56学时.4.4.2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少于16学时。 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证书由有关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或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颁发,全国统一样式,全国范围内有效,有效期为6年,每3年复审1次。依据: 1.《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第二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3.《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第十九条规定: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有效期为6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第二十一条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1次。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

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大纲完整版

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 格考试大纲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

附件1 2016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大纲 第一科目土地登记相关法律 一、考试目的 考察应试人员运用土地登记代理工作相关法律规定,分析和处理各种土地登记案例的实际能力。 二、考试基本要求 (一)民法部分 1.掌握民法基本原则、适用范围、民事法律关系三要素在法律实践中的应用。 2.熟悉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等各种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了解不同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规定,处理不同主体申请土地登记过程中涉及的各种法律问题。 3.熟悉民事行为的分类,能区分土地登记代理事务中涉及到的各种民事法律行为,依据民法相关规定处理附条件、附期限、无效、效力待定、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相关问题。 4.区分各种民事责任,包括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5.熟悉代理制度的基本法律要求,合理运用代理人、被代理人的各项权能。熟悉代理人行使代理权时必须遵循的各种法律规定,掌握无权代理、表见代理等特殊制度的法律要求。 6.掌握民法中关于时效和期限的有关规定,在土地登记代理实践中正确运用时效制度保护相关主体的权益。

7.了解我国物权制度的基本法律规定,掌握物权的基本分类,在土地登记代理实践中正确运用物权法律规则。 8.了解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作用和各种具体物权种类的不同法律要求,处理在土地登记代理实践中的各种相关案例。 9.熟悉物权法中与土地登记相关的各种具体制度规定,解决实践中相关的法律问题。例如不动产物权、不动产预告登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浮动抵押、最高额抵押制度等。 10.掌握共有制度和相邻关系的基本法律要求及作用。 11.熟悉关于合同缔结、合同履行的各项法律规定,处理在土地登记代理实践中遇到的各种合同法律问题。 12.熟悉合同责任、合同效力、缔约过失责任的有关法律规定,了解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等制度的法律要求,解决土地登记代理实践中相关的合同问题。 13.运用合同的各种担保手段,包括物权担保方式和定金、保证等非物权担保方式解决土地登记代理实践中涉及的合同担保问题。在实践中运用违约责任和免责条款等法律制度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二)行政法部分 1.掌握行政法基本原则在土地登记代理实践中的作用。 2.根据我国行政法对行政主体种类的界定及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判断各种行政主体行使职权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区分

就业相关的法律知识

就业相关的法律知识 一、劳动法相关知识 1、概述 劳动法是调整关系以及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有时专指劳动法典。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并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专门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本法律,是劳动保障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劳动法》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为宗旨,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2、《劳动法》的主要内容 《劳动法》共13章107条 2.1 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义务 2.1.1《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有以下基本权利: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劳动者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劳动者有获得劳动安全和卫生保护的权利。 ?劳动者有接受职业培训的权利。 ?劳动者享有社会保险和生活福利的权利。 ?劳动者有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如参加企业民主管理的权利、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对违反劳动法律的行为进行监督的权利等。 2.1.2《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有以下基本义务 ?劳动者有完成劳动任务的义务。 ?遵守劳动纪律。 ?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如忠实履行劳动合同的义务,为用人单位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发生事故后接受检查以及向有关劳动争议处理机关举证的义务等。 2.2 促进就业

促进就业指国家为了保障公民实现劳动权所采取的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的各种措施。 促进就业是国家和各级政府的职责,包括制定劳动就业方针、确定劳动就业原则、拓宽劳动就业渠道、实施劳动就业计划、设置劳动就业基金、提供劳动就业服务、实施失业保护等。 职责:实施就业调控、维护劳动力市场秩序、提供公共就业保障、保障特殊群体就业 《劳动法》规定劳动就业的原则: 1、就业机会均等原则,即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2、就业权利男女平等原则,即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 3、特殊群体的就业保护原则,即保障残疾人、少数民族退役军人等特殊群体的就业权利。 2.3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2007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劳动合同内容包括必备条款和协议条款 1)劳动合同的协议条款包括: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2)必备条款包括以下内容: ?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土地登记代理人资格考试-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分类模拟题所有权的取得.doc

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分类模拟题所有权的取得 一、单项选择题 (每题的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最符合题意) 1、甲有天然奇石-?块,不慎丢失。乙误以为无主物捡回家,配以基座,陈列于客厅。乙的朋友内?十分喜欢,乙遂以之相赠。后甲发现,向丙追索。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奇石属遗失物,乙应返还给甲 B.奇石属无主物,乙取得所有权 C.乙因加工行为取得奇石的所有权 D.丙可以取得奇石的所有权 2、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归()所有。 A.发现人 B. 土地使用权人 C.国家 D.发现人和土地使用权人 3、王、潘两家同住李村。王家有了王达,潘家有女潘美,两人正在恋爱。两家为了女结婚住房问题议定由潘家出钱,王家出工,在王家已经有的三间平房上加盖上房三间作为新人成亲之用,双方对上房三间的归属未作约定。上房三间盖成后,王达和潘美因性情不合解除恋爱关系。为此,王、潘两家反口成仇,并对房屋所有权属发生争议。根据民法原理,上房三间的所有权应归()。 A.王家因附合而取得所有权,但应返还潘家所出之钱 B.王家因加工而取得所有权,但应返还潘家所出之钱 C.潘家因出钱而取得所有权,但应给王家适当补偿 D.王家和潘家因合作建房而成为房屋的共有人 4、2009年韩某因盖房挖地基,发现-个坛子,内装500块银元及一块棉布,上写''为防鬼子搜查, 骨埋于此,王某某,1942年8月15日〃。王某某为王强的爷爷,在抗战期间为F1寇所杀。这500块银元() A.归韩某所有,作为发现人,可依先占原则取得所有权 B.由韩某和王强平分 C.归王强所有 D.于无主物,归国家所有 5、王某之牛患传染病,为防止其他牛感染,便决定将该牛抛弃,刘某发现该牛,并将其牵回家悉心 喂养,之后此牛病愈并成为高产奶牛。王某听说此事,耍求刘某返还该牛,依照法律,王某( ) A.有权请求返还该牛,因为刘某的行为系不当得利 B.有权请求返还该牛,但应当偿还刘某喂养此牛所支出的费用 C.无权请求返还该牛,刘某基于先占而取得所有权 D.无权请求返还该牛,但可以请求刘某给予适当补偿 6、甲将自己的私房三间作价5万元卖给乙,居住一年之后,乙将该房屋以6万元价格卖给丙,丙居住2年后,以8万元价格卖给丁。以上儿次转让均未办理过户手续。在丁居住期间,房屋所在地被划为经济开发区,该房屋价格涨30万元,甲、乙、丙、丁就房屋的所有权发生争议,则该房屋属于() A.甲 B.乙 C.丙D?丁 7、王某在清理父亲的遗物时发现一块奇石,误认为其父所有,遂将其雕刻成石雕,之后将该石雕卖与

土地登记代理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安徽省土地登记代理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土地登记代理行业管理,规范土地调查和土地登记代理行为,根据《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1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登记代理机构,是指依法批准成立,并且具有土地登记代理资质的独立法人。 第三条土地登记代理机构注册执业范围分为全省范围执业和所在市、县(市)范围执业,从业范围包括:(一)办理土地登记申请、指界、地籍调查、领取土地证书; (二)收集、整理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等与土地登记有关的资料; (三)宗地界址测绘和土地勘测定界; (四)为土地权利人办理解决土地权属纠纷的相关手续; (五)查询土地登记资料; (六)查证土地产权; (七)提供土地登记及相关法律咨询; (八)办理与土地登记业务相关的其他事项。 土地登记代理机构具体从业内容,由机构从上述范围内分项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确定,填入《土地登记代理机构资质证书》。

第四条土地登记代理机构实行执业注册制度。凡在我省范围内从事土地登记代理活动的机构,应按本办法向安徽省土地登记代理行业主管机构申请执业注册,领取《土地登记代理机构资质证书》,在其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从事土地登记代理业务。其中,申请的从业内容中包含界址测绘的,除应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持有具有地籍测绘作业范围的《测绘资质证书》。 第五条土地登记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独立法人; (二)申请在全省范围执业土地登记代理的,机构中取得《土地登记代理人资格证书》并经登记注册的土地登记代理人不少于3名。 申请在市、县(市)级范围执业的,机构中取得《土地登记代理人资格证书》并经登记注册的土地登记代理人不少于2名。 (三)具有一定数额的注册资金。其中,申请在全省范围执业土地登记代理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50万元;申请在市、县(市)级范围执业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20万元; (四)具有从事土地调查登记代理业务相应的工作条件和日常管理制度。 (五)无违反行业自律行为的记录;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请程序

不动产测绘基础知识最新

不动产测绘的基础知识 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一项重大的改革任务和系统工程,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它具有保障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不动产交易秩序等重要功能,社会影响广泛而深远。根据2007年颁布实施的《物权法》,界址、面积等数据采集和管理是不动产登记的必要材料,也是不动产权利实现和流转的重要基础,明确了不动产测绘的地位和作用。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章第十八条、十九条、二十条明确了与不动产登记密切相关的地籍测绘、权属测绘、房产测绘制度,并对市场准入作出了规定。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测绘资质管理规定》、《测绘资质分级标准》中,明确不动产测绘资质业务范围。2001年施行的《房产测绘管理办法》,对用于房屋权属登记的房产测绘进行了规范。2008年施行的《土地登记办法》和《房屋登记办法》两部部门规章,明确土地登记和房屋登记中,应当提交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或者房屋测绘报告。2000年《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规定林权登记申请需要提供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位置、四至界限、林种、面积或者株数等数据资料。2007年《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和《海域使

用权登记办法》、2011年国土部等四部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2012年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规程(试行)》规定申请海域使用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农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需要提交相关海域或权属界线、地块的测绘成果。2015年5月国土资源部颁布了《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试行)》,对不动产测量执行现行技术规范、精度指标、工作方法等作统一的要求。 由于长期以来不动产登记分散在各部门,相应的基础性权籍调查工作也由各类不动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单一部门规范负责组织实施。根据国土资源部下发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试行)》,在过渡期内,不动产测绘仍然施行“多规并行”。现行的房产测绘主要依据《房产测绘管理办法》、《房产测量规范》,各省也都有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的细则;土地测量则依据《地籍测绘规范》、《1:500 1:1000 1:2000外业数字测图技术规程》、《城市测量规范》等。但这些规范制定的时间不同,测绘标准和技术规范往往兼顾不同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根据各部门管理和各类不动产登记需要测绘、调查的内容各有侧重,无法完全满足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要求,迫切需要制定统一的标准规范。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已经开时研究编制相应的不动产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对当前不动产测绘基础控制测量、界址测量、图件测制、面积计算等使用相关测绘技术方法、精

安全培训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强预防事故、控制职业危害和应急处理的能力。 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第二十二条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09年土地登记考试法律知识预测试题8土地代理人考试.doc

09年土地登记考试法律知识预测试题8■土 地代理人考试-考试吧 1、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A .6 B .8 C. 9 D .10标准答案:a解析:我国《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2、债务人 向债权人的代理人表示同意延期履行拖欠的债务,这在法律上将引起()。A .时效的中止B .时效的延长C.时效的中断D.改变法定时效期间的后果标准答案:c解析:讼时效期间的中断, 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法定事由的发生,致使已经经过 的诉讼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待中断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3、下列选项中,能引起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是()。 A .债务人要求延期履行 B .不可抗力C.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要求 D .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标准答案:b解析:发生时效中 止的原因与时效中断的原因不同。在性质上,中止的原因属于与当事人无关的客观情况,而发生中断的原因是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范畴。4、下列情形中,()的诉讼时效为1 年。A .某甲借给某乙1万元,某乙到期不还欠款B .某甲与某乙签订了一承包经营合同,后某乙违约C.某甲买了1台电热水器,使用中因电热水器漏电而受伤 D .某甲在某乙处定做一 套西服,到期后某甲未及时领取西服,30天后某乙将西服卖掉 标准答案:c解析:我国《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民事法律

关系的特别诉讼时效期间为1 年: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 的;⑵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⑶延付或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5、诉讼时效中止后,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A .重新计算B .不再计算C .继续计算D .届满标准答案:c解析:中止时效的法定事由消除后,要接着中止前已进行的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时效期间,至届满为止,即中止前后进行的诉讼时效期间合并计算。 (考试吧土地登记代理人)1 2下一页

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八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据事实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第九十三条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20元以上200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予以警告、200元以下罚款,交通警察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依据、处罚内容、时间、地点以及处罚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 (二)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 (三)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 (四)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五)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 (六)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 第一百零八条交通警察按照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 第一百零九条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处以罚款或者暂扣驾驶证处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决定;对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决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非本辖区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没有当场处罚的,可以由机动车登记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罚。

智慧树网《大学生劳动就业法律问题解读》章节测试答案及解析

智慧树网《大学生劳动就业法律问题解读》章节测试答案 第一章 1 【单选题】(1 分) () 是指劳动法律规范在调整劳动关系过程中所形成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A. 劳动法律关系 B. 劳动合同关系 C. 劳动行政关系 D. 劳动雇佣关系 正确答案是:A 查看答案解析 2 【单选题】(1 分) 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 A. 用人单位 B. 事业单位 C. 企业 D. 团体 正确 查看答案解析 本题总得分: 1 分 3 【单选题】(1 分) 关于劳动关系特征的描述,不准确的是哪一项?

A. 劳动关系的主题一方为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为劳动力的所有者和提供者 B. 劳动关系的内容为与劳动过程紧密相连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C. 劳动关系具有从属性关系 D. 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具有独立性,并不具有从属性关系 正确 查看答案解析 本题总得分: 1 分 4 【单选题】(1 分) 下列人员中,适用劳动法的是()。 A. 公务员 B. 现役军人 C. 家庭保姆 D. 企业中的正式职工 正确 查看答案解析 本题总得分: 1 分 5 【单选题】(1 分) 下列哪一选项不是劳动关系的特征? A. 兼有平等关系和隶属关系 B. 兼有人身和财产关系

C. 基于劳动合同确立,通过劳动过程实现 D. 只有隶属关系,没有平等关系 正确 查看答案解析 本题总得分: 1 分 第二章1 【单选题】(1 分) 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说法,不正确的是哪一项? A. 非全日制用工可以订立书面合同 B. 非全日制用工可以订立口头合同 C.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D.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试用期 正确 查看答案解析 本题总得分: 1 分 2 【单选题】(1 分) 下列哪一项不属于我国的工时制? A. 标准工时制 B. 特别工时制 C.

建筑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主要内容

建筑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主要内容 一、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1)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2)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3)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 (4)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5)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6)建筑施工企业和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作业人员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提出改进意见,有权获得安全生产所需的防护用品。作业人员对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7)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8)施工中发生事故时,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 (3)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确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对集体合同、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等特殊劳动合同提出管理要求。 (2)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等管理要求。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法的行为都有权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3)劳动合同依照本法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 4、《刑法修正案(六)》 (1)将刑法第l34条修改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 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2)将刑法第l35条修改为:“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土地登记代理相关法律知识精选试题16-土地代理人考试.doc

土地登记代理相关法律知识精选试题16-土地代理人考试-考试吧 1、行政法作为调整和控制行政权运行的法律,包括( )三方面内容。A.行政权运行的主体,即行政组织法B.行政权运行的客体,即行政组织法C.行政权运行的表现形式,即行政行为法D.行政权运行的表现形式,即行政监督法和行政救济法E.对行政权运行的监督和救济,即行政监督法和行政救济法标准答案:a, c,解析:行政权运行的主体,即行政组织法。 2、所谓行政关系是指行政权在获得、行使与受监督过程中与相关各方所产生的各种关系。主要包括( )。A.行政权力在获得过程中与权力机关所产生的关系B.行政权力在行使过程中与行政管理的相对一方,包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所产生的各种关系C.对行政权力进行监督过程中所产生的关系 D.行政机关对其内部进行管理所产生的行政关系标准答案:a, b, c, d 解析:所谓行政关系是指行政权在获得、行使与受监督过程中与相关各方所产生的各种关系。主要包括:1)行政权力在获得过程中与权力机关所产生的关系;2)行政权力在行使过程中与行政管理的相对一方,包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所产生的各种关系;3)对行政权力进行监督过程中所产生的关系;4)行政机关对其内部进行管理所产生的行政关系。 3、行政法的特点包括( )。A.行政法涉及的领域极为广泛,内容非常丰富B.行政法规范具有明显的易变性C.行政法的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相交织并共存于一个法律文件之中D.行政法有完整、统一的法典E.行政法在局部领域内形成了统一的法典标准答

案:a, b, c,解析:行政法没有完整、统一的法典。4、行政法的渊源有( )。A.国际条约与协定 B.规章C.地方性法规D.行政法规E.其他规范性文件标准答案:a, b, c,d解析:其他规范性文件,不是行政法的渊源。5、行政合理性原则作为一个普遍适用的行政法基本原则,具体内容包括( )。A.行政行为的动因应符合立法目的B.行政职权必须基于法律的设定和授予才能存在C.行政职权的授予、委托要有法律依据 D.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当符合自然规律和社会道德E.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适用法律规范平等,不得对相同事实给予不同对待标准答案:a, d, 解析:行政职权必须基于法律的设定和授予才能存在,行政职权的授予、委托要有法律依据,属于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具体内容。行政合理性原则作为一个普遍适用的行政法基本原则,具体内容包括:1、行政行为的动因应符合立法目的。2.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适用法律规范平等,不得对相同事实给予不同对待。3.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当符合自然规律和社会道德。(考试吧土地登记代理人)1 2 下一页??? 土地登记代理相关法律知识精选试题17-土 地代理人考试-考试吧 1、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部门包括( )。A.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和人大常委会B.经济特区市的人大和人大常委会C.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的人大和人大常委会 D.

中国土地招拍挂基础知识大全

中国土地招拍挂基础知识大全 2014-05-24浙报地产金融会金融梦工厂 金融梦工厂(微信号:jrmgc2013)是最大的金融圈网络沙龙组织。45期金融热点讲座资料及录音,点击标题下方“金融梦工厂”直接订阅后有提示下载。另外分享了国内第一单REITs资料,对话框发送关键字“中信启航”,可获得珍贵资料下载地址。 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程序 1、国土局发布拟挂牌地块信息; 2、竞买人缴纳保证金参加竞买;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组织,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参加竞买。可以独立竞买,也可以联合竞买。 保证金为竞买底价的10%-20%. 3、竞买人竞得后,按照合同要求缴纳拆迁款,国土局负责拆迁; 4、拆迁完毕,缴纳土地出让金;

5、竞买人竞得后,凭《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办理项目审批等有关手续。 注:对于联合竞买的土地,土地使用权证办到所有联合竞买人名下,对于该快土地的开发,在不违犯政府对该地块整体规划的情况下,由联合竞买人自行协议决定。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程序 l、拟订招标方案市国土资源局会同规划部门共同拟订拟招标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方案; 2、报批报市政府批准招标出让方案; 3、编制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出让公告、投标须知、宗地图、土地使用条件、标书、中标通知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文本等。 4、成立评标小组由市国土资源局代表、有关专家组成,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名单保密。 5、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开始前至少20日在当地主要媒体发布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1)出让人的名称和地址; (2)出让宗地的位置、现状、面积、使用年期、用途、规划设计要求; (3)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及申请取得投标资格的办法; (4)索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 (5)招标时间、地点、投标方式; (6)确定中标人的标准和方式;

城管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常识

城管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常识 一、什么叫城市管理?现代城市管理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城市管理指以城市的长期稳定、协调发展和良性运行为目标,以人、财、物、信息等各种资源为对象,对城市运行系统做出的综合性协调、规划、控制和建设、管理等活动。现代城市管理的基本内容是:城市社会管理、城市经济管理、城市规划管理、公共设施的建设管理和城市的生态环境管理。 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应当正确处理好哪五个关系? (1)正确处理好文明执法与严格执法的关系;(2)正确处理好教育与处罚的关系;(3)正确处理好执法与服务的关系;(4)正确处理好堵与疏的关系;(5)正确处理好依法行政与社会监督的关系。 三、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主要有哪些? (1)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2)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的;(3)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4)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乱倒垃圾、粪便的;(5)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6)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7)临街工地不设置围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8)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9)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10)未经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的;(11)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12)建造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的;(13)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 四、什么叫城市市容? 城市市容指城市容貌的整体水平,是城市形象和全民素质的综合反映。它包括环境卫生、环境保护、园林绿化、道路交通、建筑物立面、市政设施、人文景观和夜景灯光等等管理的整体环境质量和美化程度等。 五、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可以行使哪些职权?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或现场进行调查或者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 (二)查阅、调阅或复制被检查单位或个人与检查事项有关资料; (三)依法采用录音、录(摄)像等手段,取得有关证据材料; (四)依法对违法行为所涉及的工具、物品、证件以及建筑物、构筑物予以查封、扣押或对证据进行登记保存;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六、张贴、悬挂启事及广告宣传品的行为有什么规定? 单位和个人在城镇地区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和树木上张挂、张贴、书写、绘制宣传品等,应当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并在批准期限期满及时清除;零星招贴物应当张贴于固定的公共信息栏中。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 七、法律法规对占道经营有什么规定? 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城镇地区的道路、广场、海滩、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设摊经营、兜售物品;不得超出门窗和外墙设摊经营。拒不改正的,按照占用面积每平方米一百元处以罚款;拒不缴交罚款的,可依法将扣押的当事人经营兜售的物品和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工具拍

智慧树网《大学生劳动就业法律问题解读》章节测试答案解析

WORD 格式可编辑 智慧树网《大学生劳动就业法律问题解读》章节测试答案 第一章 1 【单选题】 (1 分 ) () 是指劳动法律规范在调整劳动关系过程中所形成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A. 劳动法律关系 B. 劳动合同关系 C. 劳动行政关系 D. 劳动雇佣关系 正确答案是 :A 查看答案解析 2 【单选题】 (1 分 ) 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 A. 用人单位 B. 事业单位 C. 企业 D. 团体 正确 查看答案解析 本题总得分: 1 分 3 【单选题】 (1 分 ) 关于劳动关系特征的描述,不准确的是哪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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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RD 格式可编辑 A. 劳动关系的主题一方为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为劳动力的所有者和提供者 B. 劳动关系的内容为与劳动过程紧密相连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C. 劳动关系具有从属性关系 D. 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具有独立性,并不具有从属性关系 正确 查看答案解析 本题总得分: 1 分 4 【单选题】 (1 分 ) 下列人员中,适用劳动法的是()。 A. 公务员 B. 现役军人 C. 家庭保姆 D. 企业中的正式职工 正确 查看答案解析 本题总得分: 1 分 5 【单选题】 (1 分 ) 下列哪一选项不是劳动关系的特征? A. 兼有平等关系和隶属关系 B. 兼有人身和财产关系

专业知识分享

WORD 格式可编辑 C. 基于劳动合同确立,通过劳动过程实现 D. 只有隶属关系,没有平等关系 正确 查看答案解析 本题总得分: 1 分 第二章 1 【单选题】 (1 分 ) 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说法,不正确的是哪一项? A. 非全日制用工可以订立书面合同 B. 非全日制用工可以订立口头合同 C.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D.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试用期 正确 查看答案解析 本题总得分: 1 分 2 【单选题】 (1 分 ) 下列哪一项不属于我国的工时制? A. 标准工时制 B. 特别工时制 C. 不定时工时制

2020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大纲

2020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大纲2020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大纲 第一科目土地登记相关法律 一、考试目的 考察应试人员使用土地登记代理工作相关法律规定,分析和处理各种土地登记案例的实际水平。 二、考试基本要求 (一)民法部分 1.掌握民法基本原则、适用范围、民事法律关系三要素在法律实践中的应用。 2.熟悉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等各种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了解不同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规定,处理不同主体申请土地登记过程中涉及的各种法律问题。 3.熟悉民事行为的分类,能区分土地登记代理事务中涉及到的各种民事法律行为,依据民法相关规定处理附条件、附期限、无效、效力待定、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相关问题。 4.区分各种民事责任,包括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5.熟悉代理制度的基本法律要求,合理使用代理人、被代理人的各项权能。熟悉代理人行使代理权时必须遵循的各种法律规定,掌握无权代理、表见代理等特殊制度的法律要求。 6.掌握民法中关于时效和期限的相关规定,在土地登记代理实践中准确使用时效制度保护相关主体的权益。 7.了解我国物权制度的基本法律规定,掌握物权的基本分类,在土地登记代理实践中准确使用物权法律规则。

8.了解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作用和各种具体物权种类 的不同法律要求,处理在土地登记代理实践中的各种相关案例。 9.熟悉物权法中与土地登记相关的各种具体制度规定,解决实践 中相关的法律问题。例如不动产物权、不动产预告登记、建筑物区分 所有权、浮动抵押、额抵押制度等。 10.掌握共有制度和相邻关系的基本法律要求及作用。 11.熟悉关于合同缔结、合同履行的各项法律规定,处理在土地登 记代理实践中遇到的各种合同法律问题。 12.熟悉合同责任、合同效力、缔约过失责任的相关法律规定,了 解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等制度的法律要求, 解决土地登记代理实践中相关的合同问题。 13.使用合同的各种担保手段,包括物权担保方式和定金、保证等 非物权担保方式解决土地登记代理实践中涉及的合同担保问题。在实 践中使用违约责任和免责条款等法律制度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二)行政法部分 1.掌握行政法基本原则在土地登记代理实践中的作用。 2.根据我国行政法对行政主体种类的界定及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判断各种行政主体行使职权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区分各种类别的行政 行为,使用行政法相关规定处理土地登记实践中涉及的各种行政纠纷。 3.根据行政立法、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制度的相关法 律规定,处理在土地登记代理实践中遇到的相关法律问题。 4.掌握我国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和法律要求,区分不同行政程序 的种类,根据各种行政程序的不同法律规定,使用不同方法处理土地 登记代理实践中遇到的行政程序违法问题,保护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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