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分级实施范围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分级实施范围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分级实施范围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分级实施范围

特种设备分类

特种设备分类 承压类特种设备 (一)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通过对外输出介质的形式提供热能的设备,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正常水位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且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有机热载体锅炉。 (二)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且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截面内边界最大几何尺寸)大于或者等于150mm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 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 (三)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 (表压),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蒸汽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且公称直径大于或者等于50mm的管道。公称直径小于150mm,且其最高工作压力小于 1.6MPa(表压)的输送无毒、不可燃、无腐蚀性气体的管道和设备本体所属管道除外。其中,石油天然气管道的安全监督管理还应按照《安全生产法》、《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实施。 机电类特种设备 (一)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非公共场所安装且仅供单一家庭使用的电梯除外。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

TSG Z6001-201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 2013.01.1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工作,根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办法》所规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以下简称作业人员)的考核工作。 作业人员的具体作业种类与项目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种类与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规定。 第三条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以下简称《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应当先经考试合格,凭考试合格证明向负责发证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办理《作业人员证》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工作。 《作业人员证》有效期为4年。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从事其作业工作的,应当按照本规则规定及时办理证件延续(本规则简称复审)。 第四条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由县级以上(含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及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考核范围和工作需要,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指定考试机构及其考试基地。 《项目》中A1、A2、A6、A7、G6、R3、D2、D3、S1、S2、S3、S4、Y1、F1、F2管理和操作等作业人员的考试机构及其负责范围(含地区范围,下同)、考试基地及考点,由国家质检总局指定并且公布;其他项目的作业人员考试机构及其负责范围、考试基地及考点,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并且公布。 由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考试机构考试合格的,其《作业人员证》的发证部门为考试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考试机构考试合格的,其《作业人员证》发证部门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确定。 第五条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只进行理论知识考试,其他作业人员的考试包括理论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技能考试两个科目,均实行百分制,60分合格。具体的考试方式、内容、要求以及对作业人员的具体条件要求,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相关作业人员考核大纲或者细则(以下统称考核大纲)执行。 第六条考核大纲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关于印发《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文件 国质检特[2005]220号 关于印发《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 管理与监督规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了进一步巩固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改革成果,加强对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机构的管理与监督,保证鉴定评审工作质量和鉴定评审结论客观公正,总局制定了《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经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本规则印发前已经开展工作的鉴定评审机构,应于2005年9月30日前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履行申报手续;逾期未经确定并由总局统一公布的,不得从事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工作。 二〇〇五年六月八日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机构的管理与监督,规范鉴定评审活动,保证鉴定评审质量,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是指对申请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充装和检验检测的单位(以下统称申请单位),是否符合许可条件所进行的现场技术鉴定和条件审查工作。 第三条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工作,由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统称许可实施机关)分别确定的,并经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公布的鉴定评审机构进行。 第四条鉴定评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的实施细则,严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实施鉴定评审,为许可实施机关提供准确、客观的鉴定评审结论。 鉴定评审机构对鉴定评审结论负责。 第五条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工作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高效的原则进行。严禁鉴定评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鉴定评审工作中弄虚作假、牟取私利。 第六条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加强对鉴定评审机构的管理与监督,对违反规定的及时予以处理。 —2 —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特种设备危险性高,发生意外造成的后果严重,它的制造要严格遵守国家的安全规范和要求,出口的特种设备的生产也必须符合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各种技术标准和制度。 制造单位必须依法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才能在我国境内从事相关产品的生产制造活动,申请该证件的各项许可条件如下: 一、申请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许可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当具有法定资质,具有与许可范围相适应的资源条件,建立并且有效实施与许可范围相适应的质量保证体系、安全管理制度等,具备保障特种设备安全性能的技术能力。 二、申请单位应当具有以下与许可范围相适应,并且满足生产需要的资源条件,包括: (1)人员,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检测人员、作业人员等; (2)工作场所,包括场地、厂房、办公场所、仓库等; (3)设备设施,包括生产(充装)设备、工艺装备、检测仪器、试验装置等; (4)技术资料,包括设计文件、工艺文件、施工方案、检验规程等; (5)法规标准,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 三、生产和充装单位的场地、厂房、办公场所、仓库允承租。工作场所承租的,租赁双方应当签订租赁合同,其租赁期限应当覆盖申请许可证的有效期,并且能够提供出租方的土地使用证明、房产证或者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其他有效证明。 四、生产和充装单位资源条件要求的生产(充装)设备(厂房附属的起重设备除外)、工艺装备、检测仪器、试验装置等一般不允许承租。 南京顺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主要是从事特种设备行政许可证代办咨询机构中心,从事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认证咨询代办服务,及具体承接代办全国工业生产许可证、各类压力管道元件产品制造许可证、压力容器制造及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电梯制造及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锅炉制造及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以及其他各类行政许可证取

特种设备分类(细分)

特种设备的分类 一、锅炉的分类 1、按用途分类 (1)电站锅炉(2)工业锅炉(3)生活锅炉(4)机车锅炉(5)船舶锅炉 2、按容量分类 (1)大型锅炉(额定蒸发量≥100 t/h) (2)中型锅炉(额定蒸发量为20~100 t/h) (3)小型锅炉(额定蒸发量≤20 t/h) 3、按出口介质压力分类 (1)低压锅炉(额定蒸汽压力≤2.45MPa) (2)中压锅炉(额定蒸汽压力为3.83MPa) (3)高压锅炉(额定蒸汽压力为9.81MPa) (4)超高压锅炉(额定蒸汽压力为13.7MPa) (5)亚临界压力锅炉(额定蒸汽压力为16.7MPa) (6)超临界压力锅炉(额定蒸汽压力≥22.1 MPa,一般为25.5 MPa) (7)超超临界压力锅炉(额定蒸汽压力为30.0MPa) 4、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分类: A级锅炉 A级锅炉是指额定工作压力P(表压,下同)≥3.8MPa的锅炉,包括: (1)超临界锅炉,P≥22.1MPa的锅炉; (2)亚临界锅炉,16.7MPa≤P<22.1MPa;

(3)超高压锅炉,13.7MPa≤P<16.7MPa; (4)高压锅炉,9.8MPa≤P<13.7MPa; (5)次高压锅炉,5.3MPa≤P<9.8MPa; (6)中压锅炉,3.8MPa≤P<5.3MPa。 B级锅炉 (1)蒸汽锅炉,0.8MPa<P<3.8MPa; (2)热水锅炉,P<3.8MPa并且额定出水温度t≥120℃; (3)有机热载体锅炉的气相有机热载体锅炉,额定热功率Q>0.7MW;液相有机热载体锅炉,额定热功率Q>4.2MW。 C级锅炉 (1)蒸汽锅炉,P≤0.8MPa并且设计正常水位水容积V>50L; (2)热水锅炉,P<3.8MPa并且额定出水温度t<120℃; (3)有机热载体锅炉的气相有机热载体锅炉,0.1MW<额定热功率Q≤0.7MW;液相有机热载体锅炉,0.1MW<额定热功率Q≤4.2MW。 D级锅炉 (1)蒸汽锅炉,P≤0.8MPa并且30 L≤设计正常水位水容积V≤50L; (2)汽水两用锅炉(注1),P≤0.04MPa并且额定蒸发量D≤0.5t/h的锅炉; (3)仅用自来水加压的热水锅炉,并且额定出水温度t≤95℃; (4)有机热载体锅炉的气相有机热载体锅炉,0.01MW<额定热功率Q≤0.1MW;液相有机热载体锅炉,0.01MW<额定热功率Q≤0.1MW。 注:其他汽水两用锅炉按照出口蒸汽参数和额定蒸发量分属以上各级锅炉。二、压力容器的分类

《特种设备目录》调整相应监管范围和定义

2014年10月30日总局发布的114号公告,修订后的《特种设备目录》调整相应监管范围,主要是: 1、锅炉:设计正常水位容积≥30L且额定蒸汽压力≥0.1MPa (表压)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额定功率≥0.1MW的有机热载体锅炉。 2、容器:最高工作压力≥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容积≥30L且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截面内边界最大几何尺寸) ≥150mm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 3、压力管道:最高工作压力≥0.1MPa(表压),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蒸汽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且公称直径≥50mm的管道。公称直径<150mm,且其最高工作压力<1.6MPa(表压)的输送无毒、不可燃、无腐蚀性气体的管道和设备本体所属管道除外(一般指空气和氮气管道)。 4、电梯: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5、起重机械:额定起重量≥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3t(或额定起重力矩≥40t·m的塔式起重机,或生产率≥300t/h 的装卸桥),且提升高度≥2m的起重机;层数≥2层的机械式停车设备。 吨位调整为“≥3吨”,取消了汽车起重机、随车起重机、升降作业平台、旋臂式起重机和轻小型起重设备(电动葫芦)等。

6、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仅指叉车和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取消搬运车、牵引车和推顶车。 自新目录施行之日起,一律不再开展原目录之内、新目录之外特种设备的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工作。 1、使用登记。未注册发证的,应终止登记流程,并告知使用单位该设备不再纳入监管范围,提醒其加强安全管理。新目录施行后,原目录之内、新目录之外特种设备的使用登记证作废。后续对现有在用特种设备档案和数据库进行清理,将作废的使用登记证向社会公告。 2、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已经报检、未完成报告(证书)签发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征求生产单位、使用单位意见,由其决定是否继续开展相关工作。生产单位、使用单位需要继续开展相关工作的,检验检测机构应继续开展并出具相应报告(证书),否则,检验检测机构应终止相关流程,涉及收费的,应与生产单位、使用单位协商退回相关费用。已经完成报告(证书)签发、未出具相应报告(证书)的,检验检测机构应继续出具相应报告(证书)。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目录(最新)

国家质检总局修订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目录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 二〇一 一年六月三十日 附件: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 序 号 种类作业项目项目代号 01 特种设备 相关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A1特种设备质量管理负责人A2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 管理 A3电梯安全管理A4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A5客运索道安全管理A6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管理A7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 管理 A8 02锅炉作业一级锅炉司炉G1二级锅炉司炉G2三级锅炉司炉G3一级锅炉水质处理G4二级锅炉水质处理G5锅炉能效作业G6 03 压力容器 作业固定式压力容器操作R1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R2氧舱维护保养R3 04气瓶作业永久气体气瓶充装P1液化气体气瓶充装P2溶解乙炔气瓶充装P3液化石油气瓶充装P4车用气瓶充装P5 05 压力管道 作业压力管道巡检维护D1带压封堵D2带压密封D3

06电梯作业电梯机械安装维修T1电梯电气安装维修T2电梯司机T3 07起重机械 作业 起重机械机械安装维修Q1 起重机械电气安装维修Q2 起重机械指挥Q3 桥门式起重机司机Q4 塔式起重机司机Q5 门座式起重机司机Q6 缆索式起重机司机Q7 流动式起重机司机Q8 升降机司机Q9 机械式停车设备司机Q10 08客运索道 作业 客运索道安装S1 客运索道维修S2 客运索道司机S3 客运索道编索S4 09大型游乐 设施作业 大型游乐设施安装Y1 大型游乐设施维修Y2 大型游乐设施操作Y3 水上游乐设施操作与维修Y4 10场(厂)内 专用机动 车辆作业 车辆维修N1 叉车司机N2 搬运车牵引车推顶车司机N3 内燃观光车司机N4 蓄电池观光车司机N5 11安全附件 维修作业 安全阀校验F1 安全阀维修F2 12特种设备 焊接作业 金属焊接操作 (注)非金属焊接操作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规则.doc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07-201X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规则Regulation for production unit licensing of special equipment (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颁布 2019年月日

目录 1 总则(1) 2 许可条件(2) 3 许可程序和要求(4) 4 附则(9) 附件A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证样式(10) 附件B锅炉生产单位许可条件(12) 附件C压力容器生产单位和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许可条件(23)附件D气瓶生产单位和充装单位许可条件(45) 附件E压力管道生产单位许可条件(62) 附件F安全附件生产单位许可条件(89) 附件G电梯生产单位许可条件(99) 附件H 起重机械生产单位许可条件(111) 附件J 客运索道生产单位许可条件(123) 附件K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生产单位许可条件(133) 附件L大型游乐设施生产单位许可条件(140) 附件M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152)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规则 1 总则 1.1 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特种设备生产(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和充装单位许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1.2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的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的产品,其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充装单位的许可,适用本规则。 1.3 许可实施主体 实施特种设备许可的部门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和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市场监管总局和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以下统称发证机关)。 1.4 许可范围 许可范围包括许可类别、许可项目和许可参数级别,其具体含义如下: (1)许可类别,包括设计单位许可、制造单位许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许可、充装单位许可; (2)许可项目,包括压力容器设计、压力管道设计,锅炉制造、压力容器制造、安全附件制造、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境外特种设备制造、电梯制造(含安装、修理、改造)、起重机械制造(含安装、修理、改造)、客运索道制造(含安装、修理、改造)、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制造(含修理、改造)、大型游乐设施制造(含安装、修理、改造),承压类特种设备安装修理改造、电梯安装(含修理)、起重机械安装(含修理)、客运索道安装(含修理)、大型游乐设施安装(含修理)、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修理,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许可项目下再按照设备种类、类别、品种及相应的参数级别,分为若干子项目; (3)许可参数级别,按照特种设备参数及其危险程度,并且根据许可工作的需要划分为若干级别。 1.5 许可目录

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解答最终稿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3号,以下称“第3号公告”)、《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07-2019,以下称“新许可规则”)已于2019年6月1日起实施。为进一步落实好第3号公告和新许可规则,规范行政许可工作,针对实施过程中,反映较为集中的问题,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办公室统一解答如下: 一、压力容器 (一)关于压力容器试设计文件。 1.固定式压力容器规则设计不划分级别,取证(换证、增项)单位应准备大型高压容器、中低压容器和球形储罐的试设计文件,同时满足新许可规则“表C-1”的要求;不要求准备超高压容器的试设计文件(即使提供了超高压容器的试设计文件的,许可证也不另外注明含超高压容器)。试设计文件包括非金属压力容器的,许可证注明“含非金属压力容器”。 2.移动式压力容器规则设计不划分级别,取证(换证、增项)单位应当准备铁路罐车、汽车罐车、罐式集装箱、长管拖车、管束式集装箱共5个品种的试设计文件。 3.新许可规则附件A“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填写说明”

第4条仅指压力容器规则设计,不包括压力容器分析设计(SAD)。具有规则设计能力且仅设计本单位压力容器产品的制造单位,如果能够满足压力容器分析设计(SAD)子项目的许可条件,可以从事本单位制造产品的分析设计(SAD),在许可证上注明。该单位的分析设计审批人员必须通过鉴定评审机构的现场能力考核,并应当准备至少一套分析设计文件。 4.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取得制造许可资格前,其试设计文件不应当用于试制受检产品。 (二)关于压力容器试制造产品。 1.原A2级别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可按许可证延续的规定申请换发D级生产许可证,原D1、D2级别压力容器制造单位的资源条件、制造业绩或试制产品应当满足新许可规则的要求,方可换发D级生产许可证,否则许可证备注“限第一、二类中低压容器”。 2.仅制造单层压力容器的单位,许可证不标注“高压容器限单层”。新申请或增项制造新许可规则“C2.1.7(3)”所列典型产品的单位,应当准备相应的试制产品,许可证备注“含(或限)”,其中具备多层压力容器生产能力的单位应当制造相应的试制品,并至少具备热套(包扎或缠绕)压力容器的资源条件。 (三)关于压力容器生产单位资源条件。 1.压力容器设计审批人员应使用全国统一题库进行线上

特种设备的分类

特种设备的分类 、锅炉的分类 1、按用途分类 (1) 电站锅炉(2)工业锅炉(3)生活锅炉(4)机车锅炉(5)船舶锅炉2、按容量分类 (1) 大型锅炉(额定蒸发量≥100/t h) (2) 中型锅炉(额定蒸发量为20~100 t/h) (3) 小型锅炉(额定蒸发量≤20 /t h) 3、按出口介质压力分类 (1) 低压锅炉(额定蒸汽压力≤2.45MPa) (2) 中压锅炉(额定蒸汽压力为3.83MPa) (3) 高压锅炉(额定蒸汽压力为9.81MPa) (4) 超高压锅炉(额定蒸汽压力为13.7MPa) (5) 亚临界压力锅炉(额定蒸汽压力为16.7MPa) (6) 超临界压力锅炉(额定蒸汽压力≥22.1 MP,a 一般为25.5 MPa) (7) 超超临界压力锅炉(额定蒸汽压力为30.0MPa) 4、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分类: A 级锅炉 A 级锅炉是指额定工作压力P(表压,下同) ≥3.8MP的a 锅炉,包括: (1) 超临界锅炉,P≥22.1MPa的锅炉; (2) 亚临界锅炉,16.7MPa ≤

(3) 超高压锅炉,13.7MPa ≤0.7MW;液相有机热载体锅炉,额定热功率Q>4.2MW。 C 级锅炉 (1) 蒸汽锅炉,P≤0.8MPa并且设计正常水位水容积V>50L; (2) 热水锅炉,P<3.8MPa 并且额定出水温度t<120℃; (3) 有机热载体锅炉的气相有机热载体锅炉,0.1MW<额定热功率 Q≤0.7MW;液相有机热载体锅炉,0.1MW<额定热功率Q≤4.2MW。 D 级锅炉 (1) 蒸汽锅炉,P≤0.8MPa并且30 L 设≤计正常水位水容积V≤50;L (2) 汽水两用锅炉(注1),P≤0.04MPa并且额定蒸发量D≤0.5t/h的锅炉; (3)仅用自来水加压的热水锅炉,并且额定出水温度t≤9℃5 ; (4) 有机热载体锅炉的气相有机热载体锅炉,0.01MW<额定热功率 Q≤0.1MW;液相有机热载体锅炉,0.01MW<额定热功率Q≤0.1MW。 注:其他汽水两用锅炉按照出口蒸汽参数和额定蒸发量分属以上各级锅炉。二、压力容器的分类 1、按压力分类

特种设备管理制度,

特种设备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规范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使用,根据《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本制度对特种设备的安装、维护、改造和使用进行具体规定。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范围为化工厂各单位。 3.术语 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防爆电器设备等。 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其它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器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载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等于(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表压),且压力与容器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固定式容器或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表压),且压力与容器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仓等。 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最高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 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等于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载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厂内机动车辆:是指从事厂内运输作业的各类机动车辆。 维护保养:是指“维护、修理、保养”的业务。其中的“修理”主要是一些调试性的修理,是不对特种设备原有的结构形式或性能指标进行更改。 改造是指改变原特种设备受力结构、机构(传动系统)或控制系统,致使特种设备的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发生变更的业务。 大修:是指需要通过拆卸或者更新主要受力结构部件才能完成的修理业务,亦包括对机构(传动系统)或者控制系统进行整体修理的业务,但大修后特种设备的性能参数技术指标不应变更。 4.管理职责

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安全培训制度

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安全培训制度(JXGLXZ05/004)

目录 1 目的 2 适用范围 3 引用标准及关联子系统 4 专用术语定义 5 执行程序 6 职责 7 检查与评价

1 目的 保证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具备相应的资质,使之满足所从事的工作的特殊要求及符合各级政府的法律法规的要求。 2 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萨拉齐电厂从事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工作。 3 引用标准及关联子系统 3.1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贸易委员会第13号令) 4 专用术语定义

4.1 特种作业 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业,称特种作业。 4.2 特种作业人员 直接从事特种作业者,称特种作业人员。 4.3 特种作业范围 特种作业范围包括:电工作业;锅炉司炉;压力容器操作;起重机械作业;爆破作业;金属焊接(气割)作业;厂内机动车辆驾驶;建筑登高架设作业等等。 5 执行程序 5.1 特种作业人员的确认 人力资源部应根据本实施细则第4条规定的条件确认本公司所涉及的特种作业的范围和种类以及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核实其所接受的培训情况,确认是否达到要求等级。 5.2 培训管理 5.2.1 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需持证上岗,在未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之前,不能独立从事该工种的检修工作,不能作为该工种的检修工作负责人。若从事该工种的检修工作必需是在已获得相应资格的人员监护和指导下进行。 5.2.2 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的培训 5.2.2.1 在公司内部进行的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培训。5.2.2.2 发证机关指定的培训机构培训。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 (2003年6月12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第一条为了规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及检验检测的行政许可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包括以下项目: (一) 特种设备设计许可; (二)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 (三)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 (四) 气瓶充装许可; (五)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六)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 (七)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 (八)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考核。 第三条特种设备的行政许可采取颁布许可证的形式,许可证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制订,其名称如下: (一) 特种设备设计许可证; (二)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三)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 (四) 气瓶充装许可证; (五)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六)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七)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 (八)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 第四条特种设备许可项目中的许可级别、种类,根据规章、安全技术规确定。 第五条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由国家质检总局和各级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质检部门),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分级负责管理。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情况可以将其负责的行政许可工作委托下一级部门负责进行。各级质检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一)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的行政许可以及检验检测机构的核准、检验检测人员的考核。具体工作由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其委托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分别负责,以国家质检总局的名义颁发相应证书。具体分工另行规定。 (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特种设备维修、气瓶充装单位的许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优化准入服务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措施

附件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优化准入服务和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措施(征求意见稿) 一、特种设备行政许可优化准入服务的措施 (一)压缩审批时间和简化申请资料。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下同)许可、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气瓶充装许可和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许可时间由法定25个工作日压缩为14个工作日。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气瓶充装许可取证申请资料简化为许可申请书、营业执照、公司法人书面授权文件(分公司单独申请的)。型式试验不作为生产单位许可取证的前置条件,生产单位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产品型式试验。 (二)自我声明承诺换证。 1、满足相应许可条件所规定生产业绩的生产单位,在许可证书有效期满前,且在本许可周期内不存在以下问题之一的,采取自我声明承诺持续满足许可条件要求的的方式申请直接换证,免除鉴定评审,但不得连续两个许可周期采取自我声明承诺方式换证。 (1)受到特种设备相关行政处罚的; (2)产品在本许可周期内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或正在接受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的;

(3)监督抽查中发现问题被发证机关通报批评和需要进行整改的; (4)被举报或投诉正在接受调查的; (5)有逃避监督检验行为的; (6)改换比原许可级别参数高或许可范围变宽的。 2、注册地址和充装地址均在自贸区内的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在许可证书有效期满前,且在本许可周期内不存在以下问题之一的,采取自我声明承诺持续满足许可条件要求的方式申请直接换证,免除鉴定评审,但不得连续两个许可周期采取自我声明承诺方式换证。 (1)受到特种设备相关行政处罚的; (2)在本许可周期内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或正在接受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的; (3)被监察机构下达过《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的; (4)被举报或投诉正在接受调查的; (5)有逃避检验行为的; (6)经营中断累计超过6个月的。 (三)简化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换证手续。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含安全管理人员,下同)在资格证书有效期满前提交换证申请,发证机关核验通过后,直接办理换证。资格证书有效期逾期的,作业人员应重新申请取证。作业人员(除焊接操作人员外)申请换证时所提供申请材料简化为换证申请表、作业人员证书(原件)。除焊接操作人员外,其他作业

3080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配备标准

ICS13.110 C65 DB37 山东省地方标准 DB 37/T 3080—2017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配备标准 Special equipment operators equipped with standard 2017-12-20发布2018-01-20实施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 本标准由山东省特种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金特装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山东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济南市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曹怀祥、刘丹、张彤、贾廷辰、张冰、李超、熊兴荣、孙继虎、林卫平、孙景强、马新、李士波、黄元风、桑森、黄一声、李树锐、胡薇薇。

引言 为规范特种设备使用管理,确保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合理配备,保障特种设备安全经济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40号)和《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最终解释权归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所有。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配备要求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用设备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配备要求,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作业种类与项目依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的规定。 本标准不适用于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起重机械的作业人员的配备。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TSG 08-2017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 TSG 21-2016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G0001-2012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R0005-2011 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R4001-2006 气瓶充装许可规则 TSG R4002-2011 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规则 TSG N0001-2017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40号 《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质检总局令第154号 《客运索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质检总局令第179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Sepcial Equipment Operator 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包括作业人员与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 3.2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 Special equipment safety management personnel 本标准所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是指使用单位中负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责任的人员。 4 使用单位主体责任 4.1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与作业人员的配备,建立安全管理人员与作业人员管理、培训、考核等制度和人员管理台账,承担特种设备使用安全与节能主体责任。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及检验检测的行政许可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包括以下项目 (一) 特种设备设计许可; (二)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 (三)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 (四) 气瓶充装许可; (五)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六)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 (七)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 (八)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考核。 第三条特种设备的行政许可采取颁布许可证的形式,许可证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制订,其名称如下: (一) 特种设备设计许可证; (二)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三)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 (四) 气瓶充装许可证; (五)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六)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七)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 (八)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 第四条特种设备许可项目中的许可级别、种类,根据规章、安全技术规范确定。 第五条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由国家质检总局和各级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质检部门),按照《条例》的有关规

定,分级负责管理。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情况可以将其负责的行政许可工作委托下一级部门负责进行。各级质检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一)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的行政许可以及检验检测机构的核准、检验检测人员的考核。具体工作由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其委托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分别负责,以国家质检总局的名义颁发相应证书。具体分工另行规定。 (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特种设备维修、气瓶充装单位的许可。具体工作可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也可按照本地区的工作实际,委托设区的市(包括未设区的地级市和地级州、盟,以下简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名义颁发许可证。 (三) 特种设备使用或者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施工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或者告知。国家大型发电公司所属的电站锅炉、移动式压力容器、客运索道的登记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并颁发使用登记证;其他特种设备的登记或者接受告知由直辖市或者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并颁发使用登记证。直辖市根据情况,可以将具体登记或接受告知工作委托下一级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使用登记证以直辖市的名义颁发。 直辖市或者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受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告知后,应当通知负责监督检验工作的检验检测机构,必要时,应当通知下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压力管道的登记和压力管道安装、改造、维修许可按压力管道的有关规定实施。 (四)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部门考核合格。各级质检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并颁发相应证书。具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办法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大型设备作业人员管理工作,有效发挥设备作业人员的技能水平,保证设备安全运行,促进公司设备人、机匹备管理,充分发挥设备、人员集中管控的优势,杜绝项目无序用人、违章操作、违章指挥,防止设备安全事故及其它纠纷发生。现结合我公司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招录 1、招录人员基本条件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是特殊的岗位,必须有较高的责任心和风险意识;思想政治合格,热爱祖国,热爱企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在18-45周岁;身体健康能满足特殊作业要求,无不良嗜好者。 2、招录方式 (1)、具体招录程序如下:设备租赁公司根据公司下一年的公司生产任务,设备量的增加,人员的增、减变动等情况及时报特种作业人员需求计划到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设备租赁公司共同根据需求计划负责招录人员。人力资源部、设备租赁公司等相关部门负责面试和考核,考核合格后,设备租赁公司向公司报申请报告,人力资源部审核,公司分管领导审定,公司领导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 (2)、鼓励各单位、项目部推荐优秀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报至设备租赁公司,经试用考核符合条件的人员,由设备租赁

公司统计后书面报人力资源部并附考核材料,分批择优纳入设备租赁公司,逐渐建立自有设备作业人员队伍,实行统一调配、管理。 (3)、优先招录有工作经验的人员和一定机修知识的人员。 二、合同签定形式 根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岗位特殊情况,在正式办理录用签定合同时要满足公司生产规模、人、机匹配、公司设备量投入增加的需求,要使的人人有岗位,人、机合理配臵、满足不同时期、不同情况项目施工要求,劳动合同签订按以下形式签订: 1、原则上所有作业人员先与设备租赁公司签订一份以项目工期(项目使用时间)为期限的临时用工协议,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间对于不能胜任工作岗位的人员应及时清退。对短期使用签订劳动合同人员要及时完善劳动用工和合同到期相关手续。 2、在项目结束后,人力资源部依据试用期考评表现、个人意愿及年龄层次、实际工作情况等首次可签订六年期限劳动合同,合同签订前双方要约定培训费用的服务期限、证件的保留地、违约责任、提前解除合同的要约等,切要保留相关的证件及证据。 三、设备作业人员配备 公司自有大型设备在项目上租赁使用时,设备作业人员必须由设备租赁公司配备,尽可能定人定机,实行人机配套。按

本质安全及特种设备具体分类

本质安全是指通过设计等手段使生产设备或生产系统本身具有安全性,即使在误操作或发生故障的情况下也不会造成事故的功能。具体包括失误—安全(误操作不会导致事故发生或自动阻止误操作)、故障—安全功能(设备、工艺发生故障时还能暂时正常工作或自动转变安全状态)。 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承压、载人和吊运设备或设施,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等八个种类。其中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为承压类特种设备;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为机电类特种设备。 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

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 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 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客运索道,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柔性绳索牵引箱体等运载工具运送人员的机电设备,包括客运架空索道、客运缆车、客运拖牵索道等。大型游乐设施,是指用于经营目的,承载乘客游乐的设施,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最大运行线速度大于或者等于2m/s,或者运行高度距地面高于或者等于2m的载人大型游乐设施。 特种设备包括其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特种设备目录》对照表

《特种设备目录》对照表 质检总局2014年第114号国质检锅[2004]31号国质检特[2010]22号 代码种类类别品种代码种 类 类别品种备注 1000锅炉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 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 一定的参数,并通过对外输出介质 的形式提供热能的设备,其范围规 定为设计正常水位容积大于或者等 于30L,且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者 等于0.1MPa(表压)的承压蒸汽锅 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 (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 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额定功 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有机热 载体锅炉。 1000 锅 炉 原定义: 锅炉,是指利用各种 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 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 数,并对外输出热能的设备, 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 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 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 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 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 机热载体锅炉。 此次调整后,额定蒸汽压力为 0.04MPa的小型汽水两用锅炉 和额定蒸汽压力0.09MPa的蒸 汽锅炉不再列入特种设备管 辖。 1100承压蒸汽锅 炉 1100 承压蒸汽锅炉保留 1110 电站锅炉 取消电站锅炉代码,并入承压 蒸汽锅炉 1120 工业锅炉取消工业锅炉代码,并入承压 1

蒸汽锅炉 1130 生活锅炉取消生活锅炉代码,并入承压 蒸汽锅炉 1200承压热水锅 炉 1200 承压热水锅炉保留 1300有机热载体 锅炉 1300 有机热载体锅炉保留 1310有机热载体气相炉1310 有机热载体气相炉保留1320有机热载体液相炉1320 有机热载体液相炉保留 B100 锅炉部件删除 B210 封头删除 B110 锅筒删除 B120 集箱删除 B130 锅炉过热器删除 B140 锅炉再热器删除 B150 锅炉省煤器删除 B160 锅炉膜式水冷壁删除 C100 锅炉材料删除 C110 锅炉用钢板删除 C120 锅炉用钢管删除 C130 特种设备用焊接材料删除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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