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养老设施专项规划(全文)1221

北京养老设施专项规划(全文)1221
北京养老设施专项规划(全文)1221

北京市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

(公开稿)

1 规划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对北京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提高生活性服务业品质,努力把北京建设成为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促进“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建设,积极应对北京人口老龄化的严峻形势,解决当前养老服务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按照市委、市政府相关工作部署,自2009年起,市规划委和市民政局共同组织编制了《北京市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至2010年底基本编制完成初稿。

此后,根据市政府要求,市规划委会同区县政府、市民政局、市国土局、市发改委、市国资委等部门,梳理和落实了2015年前有条件建设的集中养老设施用地。同时,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和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京政发[2013]32号)、《关于加快本市养老机构建设的实施办法》(京政办发[2013]56号)对编制成果进行完善补充,进行专家评审,并征求相关委办局意见,形成了《北京市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最终成果。

1.1 规划依据

1.1.1 政策文件

(1)《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国办发[2006]6号)2006年2月(2)《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63号)2000年10月(3)《关于加快养老服务机构发展的意见(京民福发[2008]543号)》2008年12月

(4)《北京市市民居家养老(助残)服务(“九养”)办法》2009年10月(5)《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04年-2020年)》2005年1月

(6)《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作的实施意见》(京发[2009]17号)2009年6月(7)《老年人权益保护法》2013年7月

(8)《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 2013年7月

(9)《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2013年7月

(10)《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2013年8月

(11)《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京政发[2013]32号)2013

年10月

(12)《关于加快本市养老机构建设的实施办法》(京政办发[2013]56号)2013年10月

(13)《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2015年5月

1.1.2 规范标准

(1)《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GB 50437-2007)

(2)《北京市城市建设节约用地标准(试行)》(京政办发[2008]19号)(3)《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建标144-2010)

(4)《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建标143-2010)

(5)《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GB50867-2013)

(6)《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京政发[2015]7号)

(7)《关于住宅适老性规划设计有关意见的通知》(市规发[2015]164号)(8)《关于印发<北京市养老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技术要点>(试行)的通知》(市规发[2014]1946号)

1.2 规划范围和规划期限

1.2.1 规划范围

规划范围覆盖市域16406平方公里。

1.2.2 规划期限

规划期限为2020年,与《北京城市总体

规划(2004年-2020年)》期限一致。

1.3 工作重点市域总规用地功能图

本次规划高度认识北京老龄化形势的严峻性和发展养老服务事业的急迫性,在充分分析养老服务设施现状以及与建设国际一流和谐宜居之都的差距基础上,以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设施齐备、功能完善、布局合理”的新型养老服务体系为依据、以空间资源协调配置为基础,明确各类养老设施的规划发展对策和建设要求,提出各类养老设施的规划实施建议。

2 基本情况

2.1 北京老龄化趋势及养老需求分析

2.1.1 老龄化趋势分析

(1)老龄化速度快、老年人口绝对数量大

北京市1990年老年人口约111万,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至2014年底全市60岁以上常住老年人口约321.6万人,占全市常住人口的14.9%;据有关部门统计,全市老年人口正以每年15万的速度增长,预计到2020年常住老年人口将达到400万人左右。

(2)空巢化、高龄化并行,失能失智老人增多

截至2014年底,北京市户籍人口中纯老年人家庭人口约48.6万人,占老年人口总数的16.4%。按照人均寿命80岁计算,空巢期将会在20年以上。80岁及以上户籍高龄老人达到51.6万,占老年人口的17.4%;2020年高龄老人将逼近60万人,2050年突破100万人。不能完全自理的老人已占老年人口的14%,其中近一半为失能失智老人。

(3)老年抚养比不断提高,城市竞争力受到不利影响

老年人口增多,导致劳动力年龄结构老化、社会保障负担加重、社会稳定隐患增大等一系列问题,将导致对城市竞争力的不利影响,老龄化问题是北京建设国际一流和谐宜居之都的巨大挑战。

2.1.2 养老需求分析

(1)养老服务需求总量日益增大

老年人口总量不断增长,占总人口比例不断上升,老龄化程度进一步加深,社会对养老设施需求总量日益增大。

(2)养老需求多层次、多样化

由于老年人家庭结构、年龄和健康状况、经济状况、养老观念等的差异,养老需求呈现养老需求全方位、养老模式多样化、养老服务提供特色化的特点。(3)养老服务专业化、特色化

高龄老人增多、慢性病多发,导致老人对专业化长期照护服务的需求不断提高,针对特殊老人的专门性、特色化服务需求不断增长,如专门收住痴呆老人的护养院。

(4)残疾人的照护需求

残疾人,特别是60周岁以下的重度残疾人(约11万人)在基本生活照料、医疗、康复等方面的需求与老年人相近,可入住养老机构接受专业服务。

2.2 北京养老服务保障及设施发展概况

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老有所养”工作,养老保障和服务政策不断完善、财政投入不断加大,初步形成了“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养老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社会优待为拓展”城乡一体化的新型养老服务体系。

2.2.1 养老服务和养老保障水平居全国前列

(1)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逐步建立

●广覆盖、多层次、可持续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如农村养老金和合作医

疗等。

●应保尽保、分类施保的老年社会救助制度:如低保、五保和慈善救助等。

● 分年龄段实施、适度普惠的老年社会福利制度:如高龄津贴、养老助残

券等。

(2)多元化的养老服务体系初步形成

● 实施《关于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办法》,65岁以上老人可享受11项社

会敬老优待措施。

● 出台和实施《北京市市民居家养老(助残)服务(“九养”)办法》。 ● 实施《关于加快养老服务机构发展的意见》。

2.2.2 养老设施建设大力推进、社会化程度逐步提高

全市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稳步推进,2014年底全市机

构养老床位约10.9万张,常

住百名老人床位约3.4张。政

府办与社会办养老床位比例约2:3,社会办比例正逐步上

升。

截至2014底全市已建立

养老(助残)餐桌3669个,托老(残)所3727个;发展1.5万家养老(助残)服务单位,开展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精神慰藉、老年教育、其他服务等六大类110项服务。

2.3 养老设施存在的主要问题

虽然近年来我市加大了各类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力度,取得了较大的发展,但与日益增长的社会养老需求还存在较大差距,主要体现养老设施硬件条件和养老设施政策管理两大方面。

2.3.1 硬件条件方面

(1)养老设施总量不足

机构养老设施:2014年底全市常住百名老人拥有养老床位数仅为3.4张,与国外先进水平(百名老人4-8床)和北京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的实际需 北京市机构养老床位建设情况(单位:万张) 200120022003200420052006200720082009201020112012201320141.58

1.98

2.182.83

3.023.53

3.81

4.156.037.166.978.899.4710.94

求尚有一定差距。

社区养老设施:基础薄弱,难以满足实际需求。城镇社区由于缺乏统筹、用地紧张,养老设施场地严重不足,日间照料、文体活动等设施难以满足需求;三分之二的乡村尚未健全居家养老服务设施。

(2)养老设施空间分布不合理

城六区老年人口总量和比例均高于远郊区县,老龄化程度严重。城六区由于建设空间有限,养老设施建设难度大,导致城六区养老设施缺口较大,老人就近入住养老机构困难。

(3)养老设施建设标准偏低

部分机构养老设施,以街道和乡镇办为主,存在床位规模偏小、床均建设标准偏低的问题,空间较为局促、缺乏足够的活动空间和绿化场地,难以满足基本养老服务功能需求。

社区托老所使用面积差异大,大部分使用面积不足500平方米,难以满足多样化的使用需求。

2.3.2 政策管理方面

(1)定位不明确,失能失智老人得不到充分照护

根据国际经验,机构养老设施应以失能失智老人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专业的长期照护服务。但现状机构养老设施的定位还不明确,入住机构养老设施的不能自理老人仅占30%。导致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一是缺乏引导政策、配套评估机制、专业护理人员,二是由于养老保障水平还比较低,很多失能失智老人无力支付高昂的护理费用。而社区养老服务以基本的老年餐桌、保姆式服务为主,长期照护服务更加匮乏。由于难以得到机构或社区的照护服务,也导致一些老人不得不入住医院,长期占用医疗床位资源。

(2)机制不健全,设施建设缺乏合理引导和监督

虽然近几年国家和北京市先后出台了多项法规,但缺乏相应的实施细则和管理标准,导致设施建设引导和监督机制尚未有效落实。缺乏长期有效的行业发展指导,导致社会力量建设养老设施存在“有钱没地,有地没钱”的无序现象;配套土地政策、多元化投资机制不健全,导致养老机构在土地取得、融资经营等方面存在一定困难;养老设施建设机制不健全,存在配建缺失、建而不用、挪作他用

及违规建设等现象;行业监管不到位,部分公共福利设施变相为盈利设施,如会员制、宾馆改建设施的逃税行为;税收、水电、煤气、电信等方面扶持政策不到位,导致养老机构运营负担较重。

(3)标准不完备,养老设施服务水平难以保证

建设标准不完备:护养型养老床位不足,设施建设缺乏对老年人健康状况和自理能力的适应性;医疗服务水平差,现状部分机构养老设施未配建医务室或医务室不达标,大部分不具有医保定点资质。

准入标准不完备:缺乏有效的行业准入及退出标准,行业规范与监管相对薄弱;服务岗位专业标准和操作规范不完善,专业机构护理人员及家政服务人员匮乏。

2.4 经验借鉴

2.4.1 定位明确的养老服务发展策略

英、德、日、香港等面临老龄化社会问题的国家和城市都把大力发展“以居家养老为主、社区养老为辅、机构养老为补充”作为养老服务发展的基本策略,把失能失智老人作为养老服务的重点人群,把长期照护体系作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

以香港为例,香港倡导“持续照顾”的理念,建立家庭到社区、到养老机构、及至医院的“无缝衔接”的养老服务体系。针对半自理和不能自理老人建立长期护理服务系统,由社会福利署负责对老人身体状况进行评估并编配所适用的养老服务,以确保提供的服务具有公平性和针对性,使有限的养老资源充分发挥作用。政府资助的机构养老床位集中在护理安老院和护养院,这两类养老机构主要服务于生活不能完全自理的老人。主要服务于生活可以自理老人的安老院正逐步取消和转型。

2.4.2 针对性突出的护理保险制度

在已有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体系下,德、日、韩等国纷纷建立护理保险制度,为老年人长期照顾服务提供专门、稳定的资金支持。以日本为例,2000年4月启动以《介护保险法》为基础的护理保险制度,将老年人的护理问题纳入社会保障制度框架内,对社会福利、医疗保健等资源进行整合,以保险的形式确保了护理服务的经费来源问题,根据对老年人的身体评估提供所需的服务,提高了服务的效率。

2.4.3 多元化的投资运营模式

工作对象及工作重点

日本养老服务体系

为例,地方政府、志愿者、私人机构创办的护养院的比例分别为17%、21%、63%。政府在社会服务中发挥主要作用,绝大部分社会服务的支出来自政府的预算。香港养老机构床位分资助床位和非资助床位。其中资助床位采取政府补贴非政府福利机构兴办(安老院舍)、购买和改善私营院舍床位、竞投合约院舍等方式提供,约占总床位数的30%。

3 规划内容

3.1 规划目标

3.1.1 总体目标

积极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京政发[2013]32号)和《关于加快本市养老机构建设的实施办法》(京政办发[2013]56号)等文件精神,以及北京市提出的“9064”养老服务发展目标(90%居家养老,6%社区养老,4%机构养老),按照“政府保障基本,市场提供多元化选择”的原则,到2020年,在完善养老服务设施标准体系的基础上,通过加强存量改造提升,积极支持新项目建设,为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设施齐备、功能完善、布局合理”的养老服务体系,提供有力的基础支撑条件。

3.1.2 分项指标

(1)通过“优化提升存量、多渠道多方式保证增量”,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各类养老服务设施,至2020年,全市人均养老设施用地约0.25平方米。

(2)至2020年,实现全市机构养老床位数量达到16万张,其中政府保障型床位占总床位30%、还需新建保障型床位约2.3万张(现状2.5万张);逐步使护养型床位达到总床位的70%以上。

(3)2014-2016年,全市建设208个街乡镇养老照料中心,实现城区和城市发展区养老照料中心基本覆盖。

3.2 规划原则

(1)以人为本,适应需求

以老年人的养老需求为导向,按照“全面照顾,重点关怀”的理念,坚持服务对象公众化,为老年人提供多层次多样化的养老服务设施,促进老年人积极健康生活,安享晚年。

(2)城乡统筹,区域统筹

统筹城乡发展,关注农村老人的养老服务需求,妥善安排养老设施,保证人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统筹区域发展,充分考虑不同区域发展特点,合理配置养

老设施,促进各区域协调发展。

(3)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坚持社会福利社会化发展,体现政府主导,发挥规划对基础性养老设施的保障作用;鼓励社会参与,发挥规划对社会办养老设施的引导作用。

(4)因地制宜,集约发展

从首都人口、资源、环境的客观情况出发,因地制宜,节约土地,充分发掘现有设施的潜力,并鼓励利用社会其他闲置设施及存量土地,兴办较大规模、服务设施齐全、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养老设施。集约高效利用土地,在满足服务、保证环境的前提下,适当增加机构养老设施的建设强度。

(5)分类指导,突出重点

按照“以居家养老为基础,以社区为依托,以社会福利机构为补充”的养老服务体系,以空间资源协调配置为重点,对机构、社区、居家养老设施进行分类指导,促进各类设施协调发展。

3.3 发展规模

3.3.1 2020年老年人口规模

据有关部门统计,全市老年人口正以每年15万的速度增长,预计到2020年常住老年人口将达到400万人左右。本次专项规划按照2020年60岁以上常住老年人口规模400万人配置各类养老服务设施。

3.3.2 各类养老需求规模

按照市政府确定的2020年“9064”养老发展目标,即到2020年,90%的老年人在社会化服务协助下通过家庭照顾养老,6%的老年人通过政府购买社区照顾服务养老,4%的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集中养老,至2020年将有384万老人居住在家里,依靠家庭和社区养老设施安享晚年;将有16万老人入住机构养老设施集中养老。

3.4 机构养老

3.4.1 发展目标

集中与分散相结合,合理配置空间资源,逐步建立以“大型机构为引领,中型机构为主体,小型机构为补充”的发展模式,推进城乡机构养老设施广覆盖,实现机构养老设施“四化”建设,即机构建设科学化、投资主体多元化、服务对象公众化、管理服务标准化。

3.4.2 设施需求

依据《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即“千人指标”)建设机构养老设施。至2014年底全市有养老院、护养院等机构养老床位约10.9万张,与2020年16万张发展目标相比,还需新增养老床位约5.1万张。

各区县规划机构养老床位分解情况

3.4.3 建设标准

(1)床位规模:一般为300-500床,最小规模不宜低于100床,超过500床应设置管理分区。人口规模较小的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但最小规模不宜

低于30床。

(2)床均用地面积:一般为20-40平方米,非集中建设区可适当提高、但不应超过60平方米。

(3)床均建筑面积:一般为35-45平方米,特殊地区或特殊设施的床均建筑面积可适当放宽。

(4)容积率:一般为1.2-2.0,集中建设区最高不超过2.5,非集中建设区最低不应低于1.0。

3.4.4 规划策略

(1)整合资源,增加总量

利用现状挖潜、其他设施改建和新建等多种途径新建机构养老床位及养老设施,加速形成一批机构养老设施,扩大全市养老机构的总量供给,以适应北京老龄化进程快速发展的形势,解决迅速增长的养老需求。

●现状挖潜:对现状土地利用率较低或老旧不达标设施进行挖潜改造;对与规

划、土地等政策无原则性矛盾的现状设施完善手续;提高现有设施、特别是乡镇和农村地区机构养老设施的使用效率和服务水平。

●其他设施利用:鼓励企业等社会力量利用自有用地或闲置设施建设养老设施,

如现状一、二级医院闲置床位及闲置的市政设施、工业厂房、学校、宾馆、商业设施等。

●新建设施:依托建设用地存量资源,安排新建设施,不增占城市非建设用

地。可通过规划独立选址和居住区指标配建新增部分床位;与优质医疗资源结合建设;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利用集体产业用地建设等多种方式增加床位总量。空间布局应充分考虑老年人就医、出行、环境、心理等方面因素,满足其就近养老、方便就医、交通便捷、环境宜居等需求。

(2)全面发展,完善结构

在服务类型上,优先发展为半自理和不能自理老人及60岁以下重度残疾人服务的护养型床位,兼顾为健康老人服务的生活型床位,逐步使护养型床位达到总床位数的70%。

在档次类型上,按照“低端有保障、中端有市场、高端有控制”原则,主要发展低、中端的为“三无”、“五保”、低收入老人以及残疾人服务的保障型

和为工薪阶层服务的普通型床位,适度建设满足高端养老需求的舒适型床位。各级政府主导建设的养老机构,应以保障型床位为主、普通型床位为辅;政府扶持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机构,应以普通型床位为主,适度发展满足高端市场需求的舒适型床位。

(3)分区指导,优化布局

针对北京市各地区发展的差异化特点,合理配置空间资源,依托中心城及新城街区层面控规、乡镇域规划等用地规划,优化全市养老设施空间布局,分区域明确设施规划目标和发展策略,适度引导养老服务设施向新城和小城镇转移。

●中心城

旧城内充分挖掘现有设施潜力,适度新增养老设施床位,满足本地区基本养老需求。百名老人机构养老床位按2.5床配置。旧城以外地区通过规划新增与现状挖潜相结合,巩固提高机构养老设施数量和水平,基本满足本地区养老需求。中心地区和边缘集团百名老人机构养老床位按3.5床配置。绿化隔离地区按照百名老人机构养老床位按4.5床配置。

●新城

以规划新增为主,充实完善本地区的机构养老设施,在充分满足本地养老需求的前提下,承担中心城区转移的服务需求。百名老人机构养老床位按4.5床配置。

●乡镇和农村地区

以现状挖潜为主,适度新增机构养老设施床位,原则上每个乡镇应至少设置1所机构养老设施,至2020年实现机构养老设施全覆盖。本地常住人口中百名老人机构养老床位按4.0床配置。在优先满足本地养老需求的前提下,在交通便利、距离医疗等服务配套设施较近的区域可适度发展较大规模、服务设施齐全、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养老设施,以弥补全市养老设施的不足。

(4)图则指引,逐步落地

本次专项规划以中心城及新城街区层面控规、乡镇域规划等用地规划为平台,以土地储备资源为基础,采用“一区一图”的形式,对中心城、新城、乡镇和农村地区机构养老设施发展方向、建设总量、建设标准及空间进行引导。规划的初步成果已纳入《北京中心城控制性详细规划(街区层面)》及新城街区控规深化方

案等用地规划中,并通过中心城控规动态维护、新城地块控规审批等规划实施管理工作,逐步落地。

3.5 社区养老

3.5.1 发展目标

调动和利用各种资源,加大社区养老设施的建设,为居家老人提供生活照料、医疗、护理、康复、健康养生与精神慰藉等五大类综合持续照顾服务。至2020年,将有6%老人依托社区养老服务居家安享晚年,实现社区养老设施全覆盖。3.5.2 设施需求

托老所(日间照料中心)、老年活动场站等社区养老设施,依据《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即“千人指标”)进行配套建设。

3.5.3 建设标准

(1)托老所:每处建筑面积约800平方米,服务人口规模约0.7-1万人。

(2)老年活动场站:每处建筑面积约200-250平方米,服务人口规模约0.7-1万人。

3.5.4 规划策略

(1)新建小区推进配置标准化

按《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要求配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相关要求列入土地出让合同,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2)老旧小区多种方式补充完善

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补充完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出租用于商业活动的,应予以收回,优先用于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标准化配置。

●现有设施整合提升:充分发挥现有社区养老设施的作用,通过整合改造,

提升设施水平、扩展服务功能。

●发掘社会闲置资源:可利用(鼓励)社会单位、居民家庭等利用空闲房

屋建立社区托老所、开办以生活互助、文化娱乐等为主的互助点,提供

老年人的日常托管服务。

●资源共享:与机构养老设施共享部分设施资源及服务(如日间照料床位、

餐厅、活动室),发挥机构养老设施专业优势,弥补社区为老服务的不

足。

●设施综合设置:鼓励建设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将托老所、社区卫生服务

中心、社区服务中心等公共服务设施集中设置,分时段使用提高服务效

率和节约土地资源。

(3)农村地区建设互助性养老服务设施

纳入农村公共服务设施统一规划、优先建设;依托行政村、较大自然村,充分利用农家大院、闲置校舍等建设托老所、老年活动站等互助性养老服务设施。

3.6 居家养老

3.6.1 设施需求

主要针对住房建设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老年餐桌、家政服务等社区公共服务,不需单独安排设施。

3.6.2 规划策略

(1)新建住宅适老化设计

新建社区和住宅需按照《关于住宅适老性规划设计有关意见的通知》和《关于印发<北京市养老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技术要点>(试行)的通知》的相关要求增强适应性及灵活性,预留今后改造的条件。

(2)老旧小区加快实施无障碍改造

需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加快实施与老年人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基础设施的无障碍改造。

(3)落实政策,提升服务

在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同时,以落实《北京市市民居家养老(助残)服务(“九养”)办法》为契机,从生活照料、护理康复、精神关怀等方面大力提升社区及居家养老的综合服务能力和水平。

●通过居家养老券服务制度的实行,解决失能失智及高龄老人等特殊老人

的生活照料、医疗、护理、康复、健康养生与精神慰藉等五大类服务需

求。

●通过选择有资质、有一定规模的品牌餐饮企业,政府给予适度补贴等方

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城乡社区养老餐桌的建立,为老年人提供配餐、

就餐、送餐服务。

●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居家老人预防、保健、基本医疗、健康教育、

康复等服务,并提供方便、及时、有效的上门服务。

●建立居家养老专业服务队伍,招聘居家服务养老员,加强人员培训和监

管,提供专业化、高质量的居家服务。

●发挥社会各类心理咨询专业组织和志愿者的作用,依托“96156”社区服

务热线,为老年人(残疾人)提供电话咨询、上门服务等多方式的精神

关怀服务。

4 规划实施建议

面对人口老龄化的严峻趋势及“未富先老”的基本市情,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老龄工作方针指导下,本次规划主要明确政府部门在养老服务体系中的主要职能,提出六项实施建议。

4.1 建立部门联动机制

由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和各区县,形成统一领导、密切配合、分工协作、严格监管的联动工作机制,研究制定养老服务设施相关配套政策、统筹协调规划实施中的相关问题,确保各项政策措施整体推进、落实到位,逐年稳步推进养老设施建设及养老服务保障目标的实现,积极引导养老产业的发展壮大。

4.2 健全财政投入机制

制定政府主导建设的各类养老设施的建设资金统筹政策;完善社会办养老设施建设经费支持政策;健全为老服务财政投入机制与增长调整机制。

各级政府要将养老设施建设和服务的资金纳入年度财政计划,保障落实。

4.3 明确设施建设机制

各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各类养老设施的建设流程和职责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应参与养老设施立项、规划审批、土地供应、建设、验收与移交的全过程,加强设施规划建设的行业监管力度。

4.4 完善配套扶持政策

有关部门要深化研究投资、融资政策,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多渠道筹集资金、挖掘利用闲置资源兴办养老设施,研究确定各类养老设施为老服务运营扶持政策,提升养老服务和保障水平。

4.5 搭建行业管理体系

行业主管部门应健全政府服务职能,搭建养老服务标准体系与制度框架,研究养老设施使用对象、租赁期限等基础问题,推动养老服务制度化、健康化和专业化。

行业主管部门应发挥政府组织职能,凝聚养老服务行业各方力量,为养老服务发展搭建行业管理体系、构建公平竞争环境,推动养老服务多元化、精细化和特色化。

4.6 建设专业服务队伍

?加快开展大规模的专业培训、建立多种类型的培训学院、开发培训教材、形成师资力量和培训基地,扩大老年护理、养老服务、养老机构管理等专业人才队伍,完善养老服务人员的资格认证体系。健全志愿者服务机制,壮大志愿者队伍,使志愿者服务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

(员工福利待遇)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填表说明精编

(员工福利待遇)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填 表说明

《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填表说明 《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是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范围内,经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退休核准部门退休核准通过的退休人员的退休凭证。 壹、《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的分类 《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按照不同的退休人群分别使用不同的表式在付标题注明,共分为五种:壹次性:适用于不满足按月支付条件的,壹次性支付养老补偿金和个人帐户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人员。 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适用于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参加了我市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人员。 转制单位:适用于事业单位转制进入我市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人员。 117号:适用于1998年1月1日后由机关事业单位转入企业的人员。 普通:适用于非上述四类以外的人员(含1998原行业移交人员)。 二、填写《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的具体要求 由申报单位填写《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根据申报退休人员的职工档案、《个人缴费情况表》和其他相关材料如实按照《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的项目逐项填写清楚。

申报单位在申报职工退休时,《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作为申报退休的凭证,申报单位在填写好该表后,须签署申报意见且加盖申报单位公章,有上级主管单位,也须有主管单位签署申报意见且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经劳动保障退休核准部门退休核准通过后,劳动保障退休核准部门在《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上签署核准意见且加盖公章生效。成为职工退休的最终依据。《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壹式六份分别留存在:退休核准部门、社保经(代)办部门、医保经办部门、申报单位(俩分,其中壹份须装入退休人员本人的档案)、退休人员本人。 对退休核准结果不服的可在退休核准之日60天内,向核准部门的上壹级行政部门或同级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向核准部门所在地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各栏目的填写 1、“单位名称”填写申报退休单位全称。 2、“姓名”应和居民身份证壹致。 3、“社会保险号”应和居民身份证号壹致。 4、“年龄”申报退休时的实际年龄。 5、“性别”如实填写 6、“民族”填写全称。 7、“出生年月”应按公历时间填写,不要填农历日期。 8、“户口性质”选择:本市城镇、本市非城镇、外埠城

最新北京市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

北京市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 1 (公开稿) 2 1 规划背景 3 4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对北京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提高生活性服务业品5 质,努力把北京建设成为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促进“人文北京、科技6 北京、绿色北京”建设,积极应对北京人口老龄化的严峻形势,解决当前养老7 服务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按照市委、市政府相关工作部署,自2009年起,市8 规划委和市民政局共同组织编制了《北京市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至2010年底基本编制完成初稿。 9 10 此后,根据市政府要求,市规划委会同区县政府、市民政局、市国土局、市11 发改委、市国资委等部门,梳理和落实了2015年前有条件建设的集中养老设施12 用地。同时,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13 35号)和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京政发[2013]32 14 号)、《关于加快本市养老机构建设的实施办法》(京政办发[2013]56号)15 对编制成果进行完善补充,进行专家评审,并征求相关委办局意见,形成了《北16 京市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最终成果。 17 18 1.1 规划依据 19 1.1.1 政策文件 20 (1)《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国办发[2006]6号)2006年2月21 (2)《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63号)2000年10月22 (3)《关于加快养老服务机构发展的意见(京民福发[2008]543号)》2008

年12月 23 24 (4)《北京市市民居家养老(助残)服务(“九养”)办法》2009年10月25 (5)《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04年-2020年)》2005年1月 (6)《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作的实施意见》(京发[2009]17号)2009年6 26 27 月 28 (7)《老年人权益保护法》2013年7月 29 (8)《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 2013年7月 30 (9)《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2013年7月 31 (10)《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2013年8月 32 33 (11)《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京政发[2013]32号)2013 34 年10月 (12)《关于加快本市养老机构建设的实施办法》(京政办发[2013]56号) 35 36 2013年10月 37 (13)《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2015年5月 1.1.2 规范标准 38 (1)《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GB 50437-2007) 39 40 (2)《北京市城市建设节约用地标准(试行)》(京政办发[2008]19号)(3)《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建标144-2010) 41 42 (4)《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建标143-2010) 43 (5)《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GB50867-2013) (6)《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京政发[2015]7号) 44 45 (7)《关于住宅适老性规划设计有关意见的通知》(市规发[2015]164号)

《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183号令-文件解析

《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183号令-文件解析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城镇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缴费基数统一为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计入个人账户,退休后执行与企业职工相同的基本养老金计算办法。 对于缴费有困难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提出书面申请,选择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如果仍然有困难,还可按以下办法选择缴费基数:2007年缴费年度可以选择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2008年可以选择45%作为缴费基数。同理,2009年可以选择50%,2010年可以选择55%,2011年缴费年度及以后可选择60%作为缴费基数。 第十二条缴费工资基数低于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关于调整最低缴费基数的过渡办法:为平稳过渡,最低缴费基数的调整实行五年过渡(2007年4月1日至2012年3月31日,每年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为一个缴费年度)。2007年至2011年各缴费年度最低缴费基数分别调整为相应年度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45%、50%、55%、60%。 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符合下列条件的,自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后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一)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办理相关手续的; 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从事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退休年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二)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基本养老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 京劳社养发[2008]9号对于北京市城镇户口,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当其达到退休年龄(男60岁、女50岁),但未达到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北京市规定这些人员在退休后将可自愿把档案转到职介中心或人才中心,由自己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以达到缴费年限要求,并享受到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待遇。 参保人员按照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标准,继续按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至满15年;参保人员继续缴费至男年满65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仍不满足规定缴费年限的,本人自愿,也可以按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当年缴费标准,一次性补缴不足15年差额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参保人员按下列方式继续缴费 1、在职介中心、人才中心以个人名义委托存档的参保人员,应于达到规定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

北京市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

北京市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 (公开稿) 1 规划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对北京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提高生活性服务业品质,努力把北京建设成为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促进“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建设,积极应对北京人口老龄化的严峻形势,解决当前养老服务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按照市委、市政府相关工作部署,自2009年起,市规划委和市民政局共同组织编制了《北京市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至2010年底基本编制完成初稿。 此后,根据市政府要求,市规划委会同区县政府、市民政局、市国土局、市发改委、市国资委等部门,梳理和落实了2015年前有条件建设的集中养老设施用地。同时,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和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京政发[2013]32号)、《关于加快本市养老机构建设的实施办法》(京政办发[2013]56号)对编制成果进行完善补充,进行专家评审,并征求相关委办局意见,形成了《北京市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最终成果。 1.1 规划依据 1.1.1 政策文件 (1)《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国办发[2006]6号)2006年2月(2)《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63号)2000年10月

(3)《关于加快养老服务机构发展的意见(京民福发[2008]543号)》2008年12月 (4)《北京市市民居家养老(助残)服务(“九养”)办法》2009年10月 (5)《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04年-2020年)》2005年1月 (6)《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作的实施意见》(京发[2009]17号)2009年6月(7)《老年人权益保护法》2013年7月 (8)《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2013年7月 (9)《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13年7月 (10)《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2013年8月 (11)《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京政发[2013]32号)2013年10月 (12)《关于加快本市养老机构建设的实施办法》(京政办发[2013]56号)2013年10月 (13)《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2015年5月 1.1.2 规范标准 (1)《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GB 50437-2007) (2)《北京市城市建设节约用地标准(试行)》(京政办发[2008]19号)(3)《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建标144-2010) (4)《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建标143-2010) (5)《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GB50867-2013) (6)《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京政发[2015]7号)

2015年北京市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全文

2015年北京市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全文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参加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单位: 为保障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范围内退休人员(含退职、退养人员,下同)的基本生活,经市政府批准,现对2015年基本养老金调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4年12月31日前,经批准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 员(不含机关、财政全额供款和差额供款事业单位中执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费计发办法 和调整政策的劳动合同制工人),自2015年1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退休人员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调整基本养老金。 缴费年限满10年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退休人员(不含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不满 15年的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2.5元。 三、退休人员按下列绝对额调整基本养老金: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前,月养老金低于3050元的,每人每月增加160元;月养老金在3050元及其以上,低于3550元的,每人每月增加140元;月养老金在3550元及其以上,低于4550元的,每人每月增 加120元;月养老金在4550元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按绝对额增加养老金后(不含按本通知第二条增加的调整金额),上一档养老金水平低 于下一档调整后上限的,按下一档调整后的上限确定(具体标准见附件)。 四、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 人发〔2002〕82号文件精神,切实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29号)精神,退休的军队转业干部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规定调整基 本养老金后,低于3355元/月的,补足到3355元/月。 五、按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战部、财政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解决原工商业者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9号)精神,原工商业者按本通知第二条、第 三条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低于3355元/月的,补足到3355元/月(不含退职的原工商业者)。 六、经国家或本市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并在退休前被单位聘用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按相应管理权限批准的高级政工师及劳动部门批准的高级技师,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调整基本养老金后,低于3355元/月的,补足到3355元/月(不含退职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余姚养老设施专项规划

余姚市养老设施专项规划 主要内容 一、规划范围 本次规划范围为余姚市行政区域范围,即1527平方公里,包括兰江、阳明、凤山、梨洲、朗霞、低塘6个街道和临山、黄家埠、小曹娥、泗门、马渚、牟山、三七市、丈亭、河姆渡、大隐、陆埠、梁弄、大岚、四明山、鹿亭14个镇及1个乡。 二、规划期限 本次规划期限与《余姚市域总体规划》一致,规划期限为:2017-2030年。 其中:近期:2017-2020年;远期:2020-2030年。 三、养老设施布局原则 1)根据市域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养老设施现状和城镇老年人口规模,合理确定养老设施等级结构和规模; 2)现有的养老设施原则保留,通过改建、扩建、迁建等措施完善服务功能,达到规范要求,提升服务水平; 3)新建老年人设施应根据老年人口空间分布情况、用地、交通、环境等条件综合确定选址,体现就近服务的原则。 4)统筹平衡、差异配置,合理预测老年人口规模,统筹和优化养老设施布局。在行政划分的基础上,分区域平衡供需;在用地充裕、景观优美的区域可以在布局时适当进行倾向;在交通便利性相对较弱、老年人口规模相对较少的山区,适当考虑其他形式进行补充。 四、机构养老设施规划 规划扩建市级机构养老设施1处(长青老年公寓);新建养生养老基地3处,分别位于城区近郊区域、姚东区域、四明山区域;街道(乡镇)级机构养老设施新建21处(其中3处机构养老设施包含老年护理院),扩建3处,改建提升1处,保留30处。 规划共增加机构养老床位9100张(其中市级机构养老设施300张,养生养老基地2100张,街道(乡镇)级机构养老设施6700张),满足规划末期老年人口对于机构养老床位的需求。

居家养老信息服务平台操作手册模板

居家养老信息服务平台操作手册

居家养老信息服务系统 业务操作手册 金讯通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11月08日 目录

1.引言 1.1系统说明 ●系统名称 居家养老服务信息管理系统。 ●适用对象 本系统主要用于系统管理人员、座席人员。本系统与呼叫中心系统配合使用。其中,管理系统包含老龄数据管理、业务受理、安全监护管理、商家管理、系统报表、基础数据管理六部分。系统每个模块既保持一定的独立性,实现各自独立的功能,她们之间又相互依赖,共同实现对老人档案数据管理和其它业务的处理。系统设置有严密的安全机制,对不同级别的人员分配有不同的权限,对各个使用本系统的人员的密码均进行了加密处理。不同权限的人员登录系统后看到的界面不完全一样,所能使用的功能模块和所能进行的操作也不完全相同。1.2编写目的 编写本使用手册的目的,是能够帮助业务管理人员尽快熟悉系统的操作使用。本手册在编写的时候,附带了大量的插图,能够更真实地反映系统平台的功能,系统平台使用人员能够一目了然的掌握平台的功能。插图中显示的界面样式一般都是最新的页面样式,操作人员经过插图与页面的对比,能够更快地掌握系统

平台的基本操作。 1.3系统要求 ?客户端 本系统有一些页面效果需要IE6.0以上版本浏览器或谷歌的支持。 ?服务器 一般情况下,本系统需要语音网关、CTI服务器、数据库服务器、应用服务器等关键设备联合工作。服务器能够进行数据备份和录音以及电源保护装置。 1.4业务管理系统登录 如果操作人员尚未登陆系统,则系统会首先打开登录平台的页面让操作人员登录,操作人员只有输入正确的员工帐号和密码,才能成功登录。 不能登录的人员需要向系统管理人员申请登录帐号和密码后进行正常登录。 登录的页面如图1.4.1所示:

智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平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XXXX有限公司 智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平台项目 可行性研究报告 编制单位:北京中投信德国际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高级工程师:高建

目录 第一章总论 (1) 1.1项目概要 (1) 1.1.1项目名称 (1) 1.1.2项目建设单位 (1) 1.1.3项目建设性质 (1) 1.1.4项目建设地点 (1) 1.1.5项目负责人 (1) 1.1.6项目投资规模 (1) 1.1.7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 (2) 1.1.8项目资金来源 (2) 1.1.9项目建设期限 (2) 1.2项目单位基本情况 (2) 1.3编制依据 (3) 1.4编制原则 (4) 1.5研究范围 (5) 1.6主要经济技术指标 (5) 第二章项目背景及必要性可行性分析 (7) 2.1项目提出背景 (7) 2.2本次项目发起缘由 (8) 2.3项目建设必要性分析 (9) 2.3.1顺应我国社会养老事业快速发展的需要 (9) 2.3.2适应人口老龄化发展客观要求的需要 (10) 2.3.3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的现实需要 (10) 2.3.4积极响应山东省社区养老模式发展思路及目标的需要 (11) 2.3.5建设智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平台,创新养老服务模式的需要 (11) 2.3.6是维护社会稳定的现实要求 (12) 2.4项目可行性分析 (12) 2.4.1政策可行性 (12) 2.4.2市场可行性 (16) 2.4.3管理可行性 (17) 2.5分析结论 (17) 第三章行业市场分析 (18) 3.1我国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分析 (18) 3.2我国养老事业发展前景分析 (19) 3.3我国养老模式发展情况分析 (20) 3.4山东省人口老龄化状况及养老服务业发展环境分析 (23) 3.5本项目面对市场需求前景分析 (24) 3.6市场分析结论 (25)

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有关问题的业务操作办法(京社保发[2010]48号)

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有关问题的业务操作办法 京社保发[2010]48号 各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社会保险代办机构: 根据《关于城镇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养发〔2010〕239号)(以下简称“通知”)以及《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实施细则>的通知》(京社保发〔2010〕47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文件精神,现将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补缴业务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于《实施细则》中涉及的补缴人员,申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具体流程如下: (一)个人应填写《北京市个人委托存档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承诺书》和《北京市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申办单》各一式两份,同时按照实施细则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向存档机构提出补缴申请,确定补缴时间及基数档次。 (二)存档机构应于每月25日前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对于补缴时在存档机构正常缴费的人员和在存档机构非正常缴费的人员要分别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明细表》(表四)(以下简称“补缴明细表”)、《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汇总表》(表五)(以下简称“补缴汇总表”)各一式两份,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一并上报所属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审批。

(三)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审批通过后,在系统中分别录入在本区(县)所属存档机构正常缴费人员和非正常缴费人员的补缴明细,并生成补缴汇总。与存档机构申报的补缴明细表和补缴汇总表数据核对一致后,转基金收缴财务岗做收款处理。基金收缴财务岗应于每月28日前生成银行扣款信息。 审批未通过的,社保经办机构将相关信息反馈存档机构。 (四)个人应于提交补缴申请的当月28日前将补缴费用足额存入个人扣款账户中。当月审批已通过的补缴于次月1-5日由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委托银行进行扣款。次月18日前财务回款成功后,个人可查询相应个人账户情况。扣款未成功的,社保经办机构将相关信息反馈存档机构。由于填报个人信息或扣款账户信息错误、扣款时金额不足等个人原因造成扣款失败的,个人应按照以上流程重新提出补缴申请。 二、在国家规定劳动年龄内(或虽已超过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但已参保缴费且未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参保人,由于用人单位原因应缴未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出书面补缴申请,并提交本单位成立、存续的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开办文件等),以及补缴期间与参保人存在劳动(聘用)关系的证明、工资收入凭证,按照以下流程办理补缴手续: (一)对于参保单位为个人申请补缴当前缴费年度(补缴办理日期所在年度及每年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未公布前,办理补缴上一自然年度养老保险费,视为补缴当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参保单位提

养老服务设施分类及标准

附件2 养老服务设施分类及标准 1、护理型养老机构:是指机构建设床位为集体居住、以介护为主(护理床位达到60%以上),配备有公共食堂、专门(职)医疗卫生(康复)机构和医护人员、专职管理团队、护理服务人员,主要收住需长期照护的失能、失智和日常需大量照料服务的半失能老年人。建设和管理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建标〔1999〕131号)、《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建标〔2010〕194号)、《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MZ008—2001)。如福利院、护理院、照护院、康复院、关怀院等。床位及护理人员配置标准:护理床位室内使用面积每床平均8平方米以上,机构综合建筑面积每床平均50—70平方米,房间设置为大开间,单间摆放床位4—8张,室内须设有独立护理室(台)和卫生洗浴间。护理人员与休养人员按1∶3—4配备。 2、助养型养老机构:是指机构建设床位为集体居住、以介助为主,配置部分护理床位(达到20%以上),配备有公共食堂、专职管理团队和护理服务人员,提供医疗卫生和康复服务,提供老年人休养、用餐、娱乐、健身和文化教育等活动场所和服务项目,主要收住自理和日常需要介助服务的老年人。建设和管理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建标

〔1999〕131号)、《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建标〔2010〕194号)、《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MZ008—2001)。如养老院、敬老院、益寿院、颐乐园等。床位及护理人员配置标准:介助床位室内使用面积单人、双人、三人间分别为10、14、18平方米以上,机构综合建筑面积每床平均40—60平方米,房间内须设有独立卫生洗浴间,卫生洗浴间面积5—7平方米。护理人员与修养人员按1∶8—10配备。 3、居养型养老机构:是指机构建设床位为集中居住、以为老年人提供独立或半独立家居式为主,允许配置部分家庭厨房,床位按套计算(每套两床),须设置专门护理区域(护理床位达到10%以上),配备有公共食堂、专职管理团队和护理服务人员,提供医疗卫生和康复服务,提供老年人休养、用餐、娱乐、健身和文化教育等活动场所和服务项目,主要收住自理和日常需要介助护理服务的老年人。建设和管理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建标〔1999〕131号)、《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第149号)、《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MZ008—2001)。如老年公寓等。床位及护理人员配置标准:居家型套内使用面积不得超过60平方米,床位租费按月或按年收取,一次性租费收取最多不能超过3年。护理人员与修养人员按1∶12—15配备。 4、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是指社区内建设的既有为社区居家老人提供上门生活照料服务、信息登记、状况评估、补贴发放,同时又具有供20人以上老年人午餐、午

智慧养老、居家养老综合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近百页完整版)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可行性 分析报告

一、居家养老服务平台建设项目简介 (一)、项目承担单位情况概况 1、项目单位的基本 本项目单位为某某市某某区民政局。某某区民政局承担着区域内救灾救济、城乡低保、优抚安置、社会福利、基层政权、社区建设、区划地名、殡葬管理、婚姻和社团登记等社会职能。区民政局与区老龄办合暑办公,全区的老龄事业工作列入区民政职能工作范围。 2、项目单位近年工作情况 某某区曾于1998年荣获“全国民政工作先进县(市、区、旗)”荣誉称号,进入新世纪以来,除努力做好以上各项年度职能工作外,在社区工作方面,把积极探索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努力开创社区工作新局面,大力扶持和发展家政服务、居家养老、社区信息化建设等作为推动社区服务社会化和产业化的主攻方向,取得了较好的成绩;2 009年,荣获“全国社区建设示范区”;2020年,荣获“全国双拥模范先进单位”;2013年,荣获“全国老年维权示范岗”;同年,为加快老龄事业的发展,编制了《区老龄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2016—2020年)》,使各项民政工作更具有严肃性和计划性;2014年,荣获“全国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创新提名奖”等荣誉称号。这些成

绩,充分体现了区民政局为全区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作出的应有贡献。 3、项目单位的经费状况 某某区民政局属财政预算拨款单位,资金构成分为上级财政民政专项资金拨款和区本级财政民政专项资金预算两大类。经费支付科目包括城乡低保金、救灾救济金、困难救助金、优抚金、义务兵优待金、退伍兵安置金、福利彩票公益金、社会捐赠慈善基金、民政事业费等各项专项资金。2015年,上级财政拨款总计3262.93万元,区级财政预算拨付1028.58万元,上级下拨福利彩票公益金167万元,全年累计拨款4458.51万元。从2014年起,区财政每年预算5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社区建设,今明两年,该资金主要用于建设我区社区服务体系。另外,区财政每年下拔50万元社区特需费,每个社区1万元,主要用于社区孤寡老人和特困家庭的临时困难救助。 (二)、新建项目的基本设想 1、基本构想 在某某区现有的8个街道办事处,分别建立一个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中心的服务内容主要有三方个面:家政服务、养老托老服务、社区信息服务。由这三方面服务内容和8个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共同构成全区居家养老服务平台。 2、项目规模

智慧养老、居家养老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功能节点介绍

智慧养老、居家养老管理信息服务系统 功能节点介绍 (老龄数据管理、业务受理、安全监护管理、商家管理、 系统报表、基础数据管理)

目录 1.引言 1.1系统说明 ●系统名称 居家养老服务信息管理系统。 ●适用对象 本系统主要用于系统管理人员、座席人员。本系统与呼叫中心系统配合使用。其中,管理系统包含老龄数据管理、业务受理、安全监护管理、商家管理、系统报表、基础数据管理六部分。系统每个模块既保持一定的独立性,实现各自独立的功能,他们之间又相互依赖,共同实现对老人档案数据管理和其他业务的处理。系统设置有严密的安全机制,对不同级别的人员分配有不同的权限,对各个使用本系统的人员的密码均进行了加密处理。不同权限的人员登录系统后看到的界面不完全一样,所能使用的功能模块和所能进行的操作也不完全相同。 1.2编写目的 编写本使用手册的目的,是能够帮助业务管理人员尽快熟悉系统的操作使用。本手册在编写的时候,附带了大量的插图,能够更真实地反映系统平台的功能,系统平台使用人员可以一目了然的掌握平台的功能。插图中显示的界面样式一般都是最新的页面样式,操作人员通过插图与页面的对比,可以更快地掌握系统平台的基本操作。 1.3系统要求 客户端 本系统有一些页面效果需要IE6.0以上版本浏览器或谷歌的支持。 服务器 一般情况下,本系统需要语音网关、CTI服务器、数据库服务器、应用服务器等关键设备联合工作。服务器可以进行数据备份和录音以及电源保护装置。

1.4业务管理系统登录 如果操作人员尚未登陆系统,则系统会首先打开登录平台的页面让操作人员登录,操作人员只有输入正确的员工帐号和密码,才能成功登录。 不能登录的人员需要向系统管理人员申请登录帐号和密码后进行正常登录。 登录的页面如图1.4.1所示: 图1.4.1 操作人员登录系统后,即可进入管理页面。在管理页面上,操作人员根据自己权限的大小来进行权限内的各种操作。现以系统管理员帐号登录系统后看到的界面,登录成功后主界面显示系统中老人位置。如图1.4.2所示: 图1.4.2

北京市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

北京市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 (公开稿) 1规划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对北京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提高生活性服务业品质,努力把北京建设成为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促进“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建设,积极应对北京人口老龄化的严峻形势,解决当前养老服务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按照市委、市政府相关工作部署,自2009年起,市规划委和市民政局共同组织编制了《北京市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至2010年底基本编制完成初稿。 此后,根据市政府要求,市规划委会同区县政府、市民政局、市国土局、市发改委、市国资委等部门,梳理和落实了2015年前有条件建设的集中养老设施用地。同时,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和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京政发[2013]32号)、《关于加快本市养老机构建设的实施办法》(京政办发[2013]56号)对编制成果进行完善补充,进行专家评审,并征求相关委办局意见,形成了《北京市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最终成果。 1.1 规划依据 1.1.1 政策文件 (1)《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国办发[2006]6号)2006年2月(2)《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63号)2000年10月(3)《关于加快养老服务机构发展的意见(京民福发[2008]543号)》2008年12月 (4)《北京市市民居家养老(助残)服务(“九养")办法》2009年10月(5)《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04年-2020年)》2005年1月 (6)《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作的实施意见》(京发[2009]17号)2009年6月

居家养老服务平台运营模式

居家养老服务平台运营模式 居家养老服务平台 运营模式 广西金中软件有限公司 2016年10月

目录 1项目背景 (4) 2项目概述 (4) 3市场细分与定位 (5) 3.1健康护理 (5) 3.2家政服务 (5) 3.3社交服务 (5) 3.4法律或政策咨询 (5) 3.5定制化服务 (6) 4实施规划 (6) 4.1信息化管理 (6) 4.1.1来电弹屏 (6) 4.1.2智能定位 (6) 4.1.3服务预订 (6) 4.1.4工单服务流程闭环管理 (7) 4.1.5紧急呼救 (7) 4.1.6健康监控 (7) 4.1.7居家安全 (7) 4.1.8商品订购 (7) 4.1.9主动关怀 (8) 4.1.10组合查询和统计报表功能 (8) 4.2分类施养、服务标准化 (8) 4.3构建服务网点实现医养结合 (8) 4.4建立规范服务创新机制 (9) 5运营模式分析 (9) 5.1四种常用运营模式 (9) 5.1.1政府主办,层级联动模式 (9) 5.1.2政府主导,中介组织运作模式 (10) 5.1.3政府资助,机构主办,连锁经营模式 (10) 5.1.4政府购买服务,公司承办,市场运营模式 (10) 5.2服务对象 (10) 5.3服务方式 (11) 5.4盈利模式 (11)

6市场拓展策划 (12) 6.1活动营销 (12) 6.2会所营销 (13) 6.3口碑营销 (13) 6.4线上营销 (13) 6.5线下营销 (13) 6.6项目营销 (14) 6.7公益营销 (14) 6.8事件营销 (14) 6.9形象营销 (14)

1项目背景 现阶段国老年人口呈现老龄化、高龄化、空巢化三大特征的快速发展态势。2015年底, 中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已经达到2.22亿,占总人口的16.1%,其中空巢和独居老年人近1亿人,60岁以上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约3500万人。同时,我国人口老龄化速度加快,预计到2035年,我国60岁以上人口将突破4.18亿,占总人口的29%,届时每3人中就会有一个老年人。 随着时间的推移,养老问题显得越来越紧迫。可是现有的养老床位与养老人数很不对称: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只有19.7张,不仅低于发达国家50‰至70‰的平均水平,也低于发展中国家20‰至30‰的水平,缺口非常大。在这么一种态势下,以社区为依托的“居家养老”成了多数老人的首选。并且根据调查,85%以上的老年人有享受居家养老的意愿,而选择入住养老院等养老机构养老的只占5%至8%左右。社区离老人居住地最近,实行社区“居家养老”可以零距离的解决养老难的问题。一则可以利用现有的资源,居家而养;二则不用转来转去,“不出门”就可以享受到养老服务;三则可以享受到亲人的直接照料。居家养老对老年人精神是一种安慰,俗话说“千好万好,不如自己的家好”,相对来说老年人来说更为怀旧。家门口养老有自己常用的物品,熟悉的环境,有长期交往的左邻右舍,可以按自己的习惯进行生活,早上起来锻炼身体,与熟悉的人下下棋,打打牌自由自在,更能感受到温暖。 居家养老比起出外到专门的养老机构养老更为贴心和实在,无论是对社会还是对个人都称得上是最节俭,也最实用。 2项目概述 居家养老服务是以家庭为核心,以社区为依托,以专业化服务为主要服务形式,积极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充分利用社区资源为居住在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医疗护理和文化娱乐、精神慰藉等方面服务的一种社会化养老服务形式。老人不必住在养老院中被动接受服务,在家就可以挑选、享受专业化的养老服务。可以说居家养老服务实际上是在社区建立一个支持家庭养老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它具有服务主体多元化、服务对象公众化、服务方式多样化、服务队伍专业化等特点,把社会化的为老服务引入家庭,是对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的补充与创新。 居家养老服务平台是构建居家养老服务体系的重要支撑载体。平台汲取各种先进的信息 技术(物联网、互联网、智能呼叫、云技术、移动互联网技术、GPS定位技术等),创建“系 4/14

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定稿版

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市 人民政府令第精编 W O R D版 IBM system office room 【A0816H-A0912AAAHH-GX8Q8-GNTHHJ8】

《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83号 《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已经2006年12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王岐山 二○○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第三章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第四章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劳动者退休后的基本生活,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城镇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为被保险人。 第三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坚持覆盖广泛、水平适当、结构合理、基金平衡的原则。 第四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和管理全市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市和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负责登记、征收、支付和稽核等基本养老保险的具体工作;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制定具体管理制度,规范业务流程。 第五条财政部门负责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监督和管理工作;审计机关负责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北京市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负责对基本养老保险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执行情况以及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北京市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由政府代表、企业代表、工会代表和离退休人员代表组成。 第七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为退休人员提供社会化服务。

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填表说明

《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填表说明 《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是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范围内,经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退休核准部门退休核准通过的退休人员的退休凭证。 一、《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的分类 《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按照不同的退休人群分别使用不同的表式在付标题注明,共分为五种:一次性:适用于不满足按月支付条件的,一次性支付养老补偿金和个人帐户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人员。 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适用于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参加了我市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人员。 转制单位:适用于事业单位转制进入我市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人员。 117号:适用于1998年1月1日后由机关事业单位转入企业的人员。 普通:适用于非上述四类以外的人员(含1998原行业移交人员)。 二、填写《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的具体要求 由申报单位填写《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根据申报退休人员的职工档案、《个人缴费情况表》和其他

相关材料如实按照《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的项目逐项填写清楚。 申报单位在申报职工退休时,《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作为申报退休的凭证,申报单位在填写好该表后,须签署申报意见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有上级主管单位,也须有主管单位签署申报意见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经劳动保障退休核准部门退休核准通过后,劳动保障退休核准部门在《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上签署核准意见并加盖公章生效。成为职工退休的最终依据。《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一式六份分别留存在:退休核准部门、社保经(代)办部门、医保经办部门、申报单位(两分,其中一份须装入退休人员本人的档案)、退休人员本人。 对退休核准结果不服的可在退休核准之日60天内,向核准部门的上一级行政部门或同级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向核准部门所在地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各栏目的填写 1、“单位名称”填写申报退休单位全称。 2、“姓名”应与居民身份证一致。 3、“社会保险号”应与居民身份证号一致。 4、“年龄”申报退休时的实际年龄。 5、“性别”如实填写 6、“民族”填写全称。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有关问题的业务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有关问 题的业务操作办法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京社保发[2010]48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发布日期】2010.10.13 【实施日期】2010.1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有关问题的业务操作办法 (京社保发〔2010〕48号) 各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社会保险代办机构: 根据《关于城镇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养发〔2010〕239号)(以下简称“通知”)以及《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实施细则>的通知》(京社保发〔2010〕47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文件精神,现将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补缴业务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于《实施细则》中涉及的补缴人员,申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具体流程如下: (一)个人应填写《北京市个人委托存档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承诺书》和《北京

市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申办单》各一式两份,同时按照实施细则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向存档机构提出补缴申请,确定补缴时间及基数档次。 (二)存档机构应于每月25日前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对于补缴时在存档机构正常缴费的人员和在存档机构非正常缴费的人员要分别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明细表》(表四)(以下简称“补缴明细表”)、《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汇总表》(表五)(以下简称“补缴汇总表”)各一式两份,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一并上报所属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审批。 (三)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审批通过后,在系统中分别录入在本区(县)所属存档机构正常缴费人员和非正常缴费人员的补缴明细,并生成补缴汇总。与存档机构申报的补缴明细表和补缴汇总表数据核对一致后,转基金收缴财务岗做收款处理。基金收缴财务岗应于每月28日前生成银行扣款信息。 审批未通过的,社保经办机构将相关信息反馈存档机构。 (四)个人应于提交补缴申请的当月28日前将补缴费用足额存入个人扣款账户中。当月审批已通过的补缴于次月1-5日由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委托银行进行扣款。次月18日前财务回款成功后,个人可查询相应个人账户情况。扣款未成功的,社保经办机构将相关信息反馈存档机构。由于填报个人信息或扣款账户信息错误、扣款时金额不足等个人原因造成扣款失败的,个人应按照以上流程重新提出补缴申请。 二、在国家规定劳动年龄内(或虽已超过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但已参保缴费且未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参保人,由于用人单位原因应缴未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出书面补缴申请,并提交本单位成立、存续的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开办文件等),以及补缴期间与参保人存在劳动(聘用)关系的证明、工资收入凭证,按照以下流程办理补缴手续: (一)对于参保单位为个人申请补缴当前缴费年度(补缴办理日期所在年度及每年上

北京市养老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技术要点

北京市养老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技术要点(征求意见稿) (2013-11-11 13:17:34) 转载▼ 标签: 分类:养老行业政策文件 养老服务设施规划要点 养老机构建设标准 适合老人住宅设计要求 一、总则 (编制目的)为加强对我市养老服务设施和住宅适老性规划设计的技术指导与监督,规范相关项目的建设,保障我市居家养老、社区养老和机构养老等多种形式的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实际需要,避免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搞房地产开发,依据国家和我市现行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有关政策,特制订《北京市养老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技术要点》(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技术要点》)。 (适用范围)本市新建养老服务设施和住宅进行规划设计时,除应符合本《技术要点》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现行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改建和扩建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基本术语)养老服务设施是指为老年人提供居住、生活照料、医疗保健、文化娱乐等方面专项或综合服务的建筑通称。含机构养老服务设施和社区配建的养老服务设施。

机构养老服务设施是指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的设施,如老年养护院、养老院、敬老院等。按照建设形式可划分为独立占地的养老服务设施和结合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独立占地的养老服务设施是指进行独立规划选址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结合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是指与医疗设施、教育设施、酒店等其他功能建筑结合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 社区配建的养老服务设施是指在社区内,按照《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有关规定配建的专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文体娱乐、膳食供应、生活照料、心理咨询、精神慰藉、医疗护理、保健康复、紧急救援等服务的设施,如托老所、老年日间照料中心、老年活动场站等。 二、规划设计要求 (一)独立占地的养老服务设施 1、(规划选址)规划选址应根据北京城市总体规划、中心城及新城控制性详细规划、乡镇域规划等城乡规划统筹安排,并应充分考虑养老服务设施的专业特征。根据我市养老服务设施发展需要,可将城市国有建设用地以及村镇集体建设用地进行适当调整,用于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 2、(床位设置规模)床位设置规模一般为300-500床,最小不宜低于100床,超过500床的应设置管理分区。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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