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人民政府印发湛江市中心城区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的通知

湛江市人民政府印发湛江市中心城区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的通知
湛江市人民政府印发湛江市中心城区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的通知

湛江市人民政府印发湛江市中心城区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管理

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湛府[2010]72号

【发布部门】湛江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9.26

【实施日期】2010.09.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湛江市人民政府印发湛江市中心城区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的通知

(湛府〔2010〕72号)

各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湛江市中心城区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管理规定》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湛江市中心城区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中心城区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美化城市夜景,根据《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心城区城市景观照明的规划、设计、建设、维护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城市景观照明是指户外通过人工光以装饰和造景为目的的照明。

城市景观照明设施是指用于城市景观照明的配电室、变压器、地上地下管线、灯杆、灯具、工作井以及其他照明附属设备。

中心城区包括霞山区、赤坎区、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麻章区和坡头区。

第四条城市景观照明工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美化环境的原则,严格控制能耗。

第五条市城市综合管理部门是城市景观照明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市城市综合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委托市城市照明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

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协调和督促责任单位(个人)落实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工作。

市发展改革、财政、城市规划、建设、公安、供电等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

同做好城市景观照明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设计及建设

第六条市城市综合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组织编制城市景观照明专项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市城市综合管理部门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城市景观照明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

编制城市景观照明专项规划,应当根据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结合城市自然地理环境、人文条件,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功能分区,对不同区域的城市景观照明效果提出要求。

第八条市区下列范围应当设置城市景观照明设施:

(一)快速路、主干道两侧的重要建(构)筑物、绿化景观带;非主干道两侧十层以上(含十层)的建筑物及重要构筑物;

(二)城市重要道路及出入口、港口、码头、车站、机场、商业街(区)、会展中心、主要桥梁、电视塔、体育场(馆)、广场、公共绿地、公园、旅游景点和其他大

有关广东省与湛江市“三旧”改造的相关规定要点

有关广东省与湛江市“三旧”改造的相关规定要点 一、相关政策文件: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的通知》湛府函〔2012〕338号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三旧改造工作的若干意见》(湛府〔2014〕76号) ——《根据《湛江市区“三旧”改造项目开发强度核准细则》(湛城规(办)〔2011〕48号) ——《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 ——《关于提升“三旧”改造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粤府〔2016〕96号) ——《广东省“三旧”改造税收指引》 二、相关政策条款 (一)三旧改的定义与范围,“三旧”——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三旧”改造范围:城市市区“退二进三”产业用地;城乡规划确定不再作为工业用途的厂房(厂区)用地;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禁止类、淘汰类产业的原厂房用地;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的厂房用地;布局散乱、条件落后,规划确定改造的城镇和村庄;列入“万村土地整治”示范工程的村庄等。 属于“三旧”改造的房屋和土地,未经确权、登记,不得改造 (二)“三旧”改造的各类方式与流程 1、由市、县人民政府依法收回、收购土地使用权。 收回或收购土地使用权,可用货币方式向原使用权人补偿或支付收购款,也可以置换方式为原使用权人重新安排用地。——广东2009年规定 2、符合城乡规划及年度计划的情况下,原土地使用权人自行进行改造。 自行改造应当制订方案,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城乡规划部门同意后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所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可采取协议方式补办出让手

续,涉及补缴地价的,按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的统一规定办理。——广东2009年规定 以出让或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涉及改变土地用途或其他使用条件的(现有工业用地改造后不改变原用途只提高容积率的除外),经审批机关批准后由当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权人重新签订出让合同。….均须经地价评估、集体决策和公示程序后,按照市场价缴交或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抄送当地审计部门。——广东2016年规定 3、市场主体,可以收购相邻多宗地块,申请进行集中改造。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收购人的申请,将分散的土地归宗,为收购人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收购改造应当制订改造方案,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城乡规划部门同意后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涉及补缴地价的,按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的统一规定办理。——广东2009年规定 对于独立分散、未纳入成片改造范围的“三旧”用地,原土地权利人可以优先申请自行改造或者合作改造,对于纳入成片改造范围的“三旧”用地,原土地权利人可以优先收购归宗后实施改造;原土地权利人无法实行收购归宗的,当地政府可以统一收购储备和组织改造,并通过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等公开交易方式确定项目改造主体。——广东2016年规定 一边临市政道路、并且面积小于1公顷和改造地块非临市政道路、并且面积小于10亩以下的项目,原则上应与周边地块进行整合。 4、旧厂房的改造即“工改商” 旧厂房、旧城镇改造涉及将工业用地等土地用途改变为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下称“工改商”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由当地政府依法收回的,必须按规定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所得出让收益可按规定用于补偿原土地权利人。由原土地权利人自行改造的,除应当按规定补缴地价款及相关税费外,应当按照城乡规划要求,将不低于该项目用地总面积15%的土地无偿移交政府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或者其他公益性项目建设。——广东2016年规定 5、旧村庄的改造: (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旧村庄改造,原

湛江大环境分析

一、国家层面城市发展背景下湛江的发展演变 中国城市的发展一直伴随着国家战略和计划的重大影响,以改革开放为转折点,中国城市发展经历了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过程,城市发展也经历了非均衡、低水平均衡、非均衡和区域均衡发展的变化过程,城市化建设由农村转移到城市,城市化重点战略由重点发展小城镇转向了大中小城市协调发展。 1. 1949—1960年有计划推进经济建设,为工业化打下良好基础 1952年土地改革基本完成,1953年,国家“一五”计划开始,提出了逐步实现工业化,实现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的总任务,重点强调了发展重工业,推进工业化,改变小农经济的国民经济性质,建立相对独立的工业和国民经济体系。一五期间苏联援建的156项目是工业化建设的中心,大规模有计划的工业化开始。 一五初期湛江被列为国家重要建设的城市之一,主要建设项目有湛江港和黎湛铁路等。湛江市制订了《1955-1975年湛江市初步规划》,定位湛江为“粤西与广西南部交通枢纽、粤西政治经济文化中心”。1956年湛江港开港。 2. 1960—1977年城市发展大起大落时期 1960年后国际形势严峻,中苏关系僵化,中国城市开始了新的探索,先后经历了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城市发展停滞不前。1964年开始,国家开展了“三线建设”工作,对西南和西北内陆地区的发展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三线建设违背了发展规律,很少形成城镇规模,造成了一定的资源浪费,但对于促进中西部地区的发展起了重要的促进作用。 1973年湛江港被列为全国重点项目进行扩建,同年南海西部石油公司开始建设,1976年兴建湛茂输油管道。湛江市制订了《1975-1985年湛江市总体规划》,定位湛江为“具有一定工业基础,有亚热带风光的清洁社会主义港口城市”。

丽水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丽水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2005年02月17日 08:57 丽水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2年7月18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丽水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科学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保障城市建设的有序协调发展,加快推进城市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丽水市城市规划的编制、实施和在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丽水市城市规划区,是指丽水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第三条丽水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丽水市城市规划工作。 市发展计划、国土、公安、交通、林业、水利、环保、旅游、电力、电信、文体广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配合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规划工作。 第四条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应当正确处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关系,突出生态城市特色,营造舒适的人居环境,完善城市功能。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五条编制丽水市城市规划分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总体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六条丽水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丽水市城市规划区以外的莲都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建制镇的城市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镇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区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和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七条丽水市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每隔5年续编一次,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内单独编制的城市专业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要求进行编制,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协调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在城市总体规划批准后的3年内完成编制,其中主要地段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在城市总体规划批准后的1年内完成编制。以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建设用地性质、使用强度和空间环境,作为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的依据。近期建设地段,应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指导下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详细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

湛江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湛江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 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 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湛江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需要对被拆迁人货币补 偿或产权调换及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危旧房改造、改善生态环境、保护文 物古迹。 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被 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其合法继承人。 办法所称房屋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具有合法租赁关系使用被拆迁房屋的单位或个人。 第五条湛江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 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市属各县(市)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及对业 务人员进行培训。各县(市)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 监督管理。 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湛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实施本办法所规定的湛江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房屋强制拆迁工作。 各县(市)的城市房屋强制拆迁工作的实施部门由各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建设、规划、财政、公安、物价、工商、税务、教育、信访、市政、司法行政、电信、供电、供水、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拆迁管理 第六条拆迁人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玉林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

玉林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城乡规划编制和修改 (2) 第三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9) 第四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6) 第五章乡村建设规划管理 (8) 第六章监督检查 (9) 第七章附则 (11) 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和规范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玉林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玉林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乡、农垦管区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农垦管区规划和村庄规划中划定。 第三条(管理体制)市、县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工作。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向下级人民政府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业务上接受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城区人民政府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依法和按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委托承担本辖区内城乡规划的有关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的组织编制、实施和监督工作。 市、县(区)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群众参与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 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对规划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条(政府奖励)市人民政府对遵守城乡规划、实施城乡规划有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

湛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湛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暂行)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城市用地分类 第三章建筑容量 第四章建筑间距与退让距离 第五章公共设施 第六章道路交通 第七章市政及其它公用设施 第八章城市景观与环境设计 第九章户外广告设置 第十章城市综合防灾 第十一章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的规划核实 第十二章附录

1 总则 1.1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提高湛江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水平,实现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合理、有效地利用城市土地和空间,特制定《湛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 术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1.2 本《规定》以国家和广东省有关法律、规范与标准为依据,参考国内先进城市和地区的同类技术规定,结合湛江市的城市发展目标和建设实际制定,是湛江市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技术依据。 1.3 湛江市域城市规划区内与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有关的工作,必须执行本《规定》的要求。湛江市原制定的有关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性的规范性文件和规定,凡与本《规定》内容不一致时,以本《规定》为准。 1.4 凡本《规定》尚未涵盖到的相关技术性规定内容,原则上按国家和广东省颁布的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或就具体问题由湛江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按法定程序的要求进行处理。 1.5 本《规定》经湛江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湛江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如需对本《规定》的内容作增补或修订,应按法定程序进行。 2 城市用地 2.1 城市用地分类 2.1.1 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各阶段的城市规划和用地统计工作。 2.1.2 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0 大类、53中类、81小类。 2.1.3 在湛江市域进行城市规划编制、实施规划管理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应符合表 2-1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的要求。 2.1.4 城市用地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分类,规划选址确定用地性质以中类和小类进行划分。表2-1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土地使用建筑管理) (2003年10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发布,自2003 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五章建筑物退让 第六章建筑物的高度和景观控制 第七章建筑基地的绿地和停车 第八章特定区域 第九章附则 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表二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表三建筑容积率折减率表 附录一名词解释 附录二计算规则 附录三建筑间距和离界距离图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和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本市旧住房综合改造、零星建设工程、临时建设、郊区村民建房等按有关

规定执行。 特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适用本规定第八章的规定。 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中心城分区规划、新城总体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编制详细规划涉及建筑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一)居住用地; (二)公共设施用地; (三)工业用地; (四)仓储用地; (五)市政设施用地; (六)绿地。 第五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一)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 (二)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三)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以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012 案例三 湛江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2002-2020)

案例三:: 案例三 湛江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2002-2020年)1 第一部分项目概况与工作框架 一、项目概况 项目概况 湛江是我国南方重要的热带海滨港口城市。解放以来,历届市政府对城市园林绿化建设都很重视。20世纪50-60年代,湛江曾掀起过园林绿化建设的高潮,城市面貌发生了巨大变化,在全国城市中脱颖而出,成为一颗璀灿的南国明珠,并得到了国家领导人的高度评价。1970年代后,由于受种种因素的影响,湛江城市园林绿化建设曾长期停滞不前。2002年后,湛江市政府加大了对城市园林绿化的建设力度,城市景观焕然一新,全市人民无不为之欢欣鼓舞,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也因此得到有效促进。 2003年初,湛江市政府进一步提出了创建国家园林城市的宏伟目标,对城市园林绿化建设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和要求。为全面贯彻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科学地指导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创建国家园林城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积极组织编制了《湛江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并与《湛江市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同步推进,同期报批,充分体现了“生态优先”和“绿地优先”的现代园林城市规划理念。 经过全市人民的努力奋斗,《湛江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得到了有效的贯彻实施,城市绿化的数量和质量均有大幅度提升,城市的精神文明与物质文明建设都取得重大进展。2005年12月,建设部经严格考核后,正式命名湛江市为“国家园林城市”,湛江成为中国大陆最南端的热带花园城市。 工作框架 二、工作框架 《湛江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工作历时15个月,规划成果的内容框架如下: 1 规划文本 规划总则与目标 市域绿地系统规划 1 《湛江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工作于2003-2004年间进行,主编单位是湛江市市政园林局、湛江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参编单位有湛江市规划勘测设计院、中山大学规划设计研究院、安徽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广州市精一规划勘测科技有限公司等。笔者作为湛江市政府的高级顾问应邀主持了该规划的编制,具体参与指导湛江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的各项工作并取得了成功。本书编辑时,对部分规划内容作了简化或缩写。

湛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正式版2017年

. 1 总则 1.1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提高湛江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水平,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合理、有效地利用城市土地和空间,特制定《湛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简称技术规定)。 1.2 本技术规定依据国家和广东省城乡规划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参考国内先进城市的同类技术规定,结合湛江城市规划发展要求和建设实际情况制定。 1.3 本技术规定尚未涵盖到的有关城市规划管理内容,应按国家和广东省现行的相关规范和标准执行。 1.4 为提高湛江市城市生态环境建设水平,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中应贯彻落实住建部颁布的《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构建(试行)》的要求。 1.5 本技术规定作为湛江市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技术依据,湛江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活动及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工作均应按本技术规定的相关要求执行。城市规划区内村民住宅(民房)的规划建设要求另行规定。 1.6 本技术规定在施行过程中如需增补或修订的,应按相关的法定程序进行。

2 建设用地与开发强度 2.1 建设用地分类 2.1.1 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的规定执行。在规划图纸中同一地类的大、中、小类代码不能同时出现使用。 2.1.2 规划选址和规划条件确定用地性质应以用地分类中类或小类进行划分,并标注类别代码。 2.1.3 建设用地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多种性质用地以其地面使用的主导设施性质进行分类。规划多种性质混合使用地块,其用地类别代码为各类土地用途代码并列,之间以符号“/”分隔。 2.2 建设用地管理 2.2.1 应统筹安排各类建设项目和建设用地,完善功能布局,保护景观和生态资源、改善人居环境。新建项目用地应以规划道路为界限,按城市规划单元成片实施。 2.2.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应按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用地兼容性确定建设用地使用性质。控制性详细规划对建设用地兼容性作出规定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未对建设用地兼容性作出规定的,在不违反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前提下,建设用地兼容性按表2.2.2规定执行。确需改变建设用地使用性质,且超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用地兼容性范围的,应先行依法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 2.2.3建设用地范围内存在多种规划用地性质,且规划要求单独占地的,应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来划定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并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明确各类用地面积;不需要单独占地的,应在规划条件中明确各类设施的建筑面积及位置。

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 19910703 【实施日期】 19910703 1991年5月30日湖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章名】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三章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规划管理 第四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五章建筑规划管理 第六章城市市政、公用和其他工程设施规划管理 第七章监督与检查 第八章处罚 第九章附则 【章名】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适应城市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合理地制定和保证实施城市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本市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本办法。 本市城市规划区分为市规划区和建制镇规划区。市规划区包括市区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遗址及重要交通设施、基础设施和其他建设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建制镇规划区包括镇区、近郊区以及本镇行政区域内其他应当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 第三条城市建设应当按照严格控制市区规模、合理发展小城镇的方针,逐步形成本市市区、重要城镇和其他小城镇协调发展的市域城镇体系,促进生产力和人口的合理布局。 第四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在城市规划区内实行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 第五条本市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实行统一管理。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是本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城市规划管理。 市区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 郊区、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 第六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 【章名】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七条本市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市区应当在总体规划基础上编制分区规划。 第八条编制城市规划必须从实际出发,科学预测城市远景发展的需要;应当使城市的发展规模、速度、建设标准、定额指标等与国家和本市的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止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强江河湖泊等水体的保护,注重绿化和城市景观; (二)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促进流通,繁荣经济,促进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 (三)符合城市防洪、排渍、防火、防爆、防泥石流、抗震、治安、交通、人民防空等要求,制定相应的规划或者措施;

湛江市(市辖区)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和居住用地面积3年数据分析报告2019版

湛江市(市辖区)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和居住用地面积3年数据分析报告2019版

序言 湛江市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和居住用地面积数据分析报告对湛江市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和居住用地面积做出全面梳理,从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城市居住用地面积等重要指标切入,并对现状及发展态势做出总结,以期帮助需求者找准潜在机会,为投资决策保驾护航。 湛江市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和居住用地面积数据分析报告知识产权为发布方即我公司天津旷维所有,其他方引用我方报告均需注明出处。 本报告借助客观的理论数据为基础,数据来源于权威机构如中国国家统计局等,力求准确、客观、严谨,透过数据分析,从而帮助需求者加深对湛江市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和居住用地面积的理解,洞悉湛江市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和居住用地面积发展趋势,为制胜战役的关键决策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目录 第一节湛江市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和居住用地面积现状 (1) 第二节湛江市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指标分析(均指市辖区) (3) 一、湛江市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现状统计 (3) 二、全国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现状统计 (3) 三、湛江市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占全国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比重统计 (3) 四、湛江市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2016-2018)统计分析 (4) 五、湛江市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2017-2018)变动分析 (4) 六、全国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2016-2018)统计分析 (5) 七、全国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2017-2018)变动分析 (5) 八、湛江市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同全国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2017-2018)变动对比分析6 第三节湛江市城市居住用地面积指标分析(均指市辖区) (7) 一、湛江市城市居住用地面积现状统计 (7) 二、全国城市居住用地面积现状统计分析 (7) 三、湛江市城市居住用地面积占全国城市居住用地面积比重统计分析 (7) 四、湛江市城市居住用地面积(2016-2018)统计分析 (8) 五、湛江市城市居住用地面积(2017-2018)变动分析 (8) 六、全国城市居住用地面积(2016-2018)统计分析 (9)

湛江市旅游产业发展规划.doc

湛江市旅游产业发展规划 (文本评审稿) 广东省湛江市人民政府 湛江市旅游产业发展规划课题组 2011年3月

《湛江市旅游产业发展规划》编制领导小组 组长:阮日生湛江市人民政府市长 副组长:魏小安中国旅游研究院专家委员会主任王林民进中央经济委员会副主任 李连湛江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梁志鹏湛江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吕冠嵘湛江市人民政府秘书长 成员:李卫湛江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林红市旅游局局长 罗锡平市城市规划局局长 杜林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罗滇南市建设局局长 张文山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罗辉市海洋与渔业局局长 陈康华市农业局局长 梁车生市林业局局长 车斯文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局长 李更盛市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局长 梁培市财政局局长 陈刘市环境保护局局长 许敏市体育局局长 黄丽萍市发展与改革局副局长 陈振华市旅游局副局长 周广超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副主任 陈奇石雷州市副市长 李启明廉江市副市长 麦东生吴川市副市长 符贤徐闻县副县长 曾伟川遂溪县副县长 肖培舜赤坎区副区长 黄毅霞山区副区长 叶焕泉麻章区副区长 詹汉强坡头区副区长

课题组名单 首席专家: 魏小安教授博导中国旅游研究院专家委员会主任 课题负责人: 王林教授民进中央经济委员会副主任 专家组长: 许春晓博士教授湖南师范大学旅游学院 主要专家: 郑焱博士教授博导湖南师范大学旅游学院 翟辅东教授湖南师范大学旅游学院 叶文智中国旅游产业研究中心副主任著名旅游营销专家 吴甫成教授湖南省地理学会秘书长 赵玉燕博士后北京大学 粟路军博士厦门大学 蔡卫民博士北京理工大学 熊礼明博士四川大学 刘江龙博士后中南大学 李映辉博士教授长沙大学 唐健雄博士后中南大学 刘焱博士湖南大学 周亮博士中南大学 张慧硕士长沙大学 王洁硕士湖南第一师范学院 周慧硕士长沙大学 许杰兰硕士北京大学

唐山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唐山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唐山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唐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唐山市城市总体规划》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唐山市城市总体规划》(2003-2020)确定的市区城市规划区中的路南区、路北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凡在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工程设施的,均按本规定执行。 其他各区可参照执行。 (四)沿道路设置阳台、雨棚等地上附属设施不得突出建筑物主体2.5米,地下建(构)筑物退让道路规划红线不得小于3米。 (五)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最小退让距离按最高建筑的标准执行。 (六)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场馆、大型商场、宾馆、饭店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中作为大型商场的裙房),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方向的建筑控制线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15米,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且与城市道路相连。 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内应设置一定宽度的绿化带。 新建学校、幼儿园教学楼、医院住院部等主体建筑距规划道路红线20米以上。 第三十五条拟开发地块与未开发用地或规划拟改造用地相邻,其与该地块退让距离按以下掌握: (一)拟开发地块或者相邻地块已编制详细规划,按照详细规划掌握。 (二)两地块均未编制详细规划,按以下掌握: 1、在拟开发地块东、西两侧存在未开发地块,退让该侧地块边界,高层不小于10米,多层不小于6.5米。 2、在用地北侧存在未开发地块,住宅建筑退让该边界日照间距一半。 3、在用地南侧存在未开发地块,若拟建为多层住宅建筑,则退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湛江市中心城区城市景观照明实施细则的通知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湛江市中心城区城市景观照明实 施细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湛府办[2010]23号 【发布部门】湛江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9.26 【实施日期】2010.09.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湛江市中心城区城市景观照明实施细则的通知 (湛府办〔2010〕23号) 各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湛江市中心城区城市景观照明实施细则》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湛江市中心城区城市景观照明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鼓励和推动中心城区城市景观照明建设,提高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维护管理水平,建立长效的运行管理机制,美化城市夜景,提升城市综合环境,依据《湛江市中心城区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城市景观照明的范围是指《湛江市中心城区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的范围。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由市城市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中心城区城市景观照明电费补贴比例: (一)行政机关、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含中央、省驻湛机关事业单位、驻湛部队)非商业楼宇、中心城区其他住宅楼或商住楼住宅部分的城市景观照明用电电费,按100%比例补贴; (二)企业和非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的非商业楼宇的城市景观照明用电电费,按70%比例补贴; (三)中心城区经营性娱乐场所、旅业、酒店及商场的城市景观照明不予补贴; (四)现有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经改造符合市城市综合管理部门要求的,可享受本条第(一)、(二)项相应电费补贴。 第四条

湛江区位优势与未来发展

湛江区位优势与未来发展研究 摘要:湛江市位于中国大陆最南端、广东省西南部的雷州半岛,地处粤桂琼三省(区)结合部。全市面积1.3万平方公里,人口750多万。现辖三市、两县和四区,有1个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和5个省级经济开发试验区,是我国首批对外开放的沿海城市,国家一类大市,全国投资硬环境40优城市。先后荣获“广东省卫生城市”、“广东省文明城市”、“中国优秀旅游城市” 、“全国双拥模范城市” 和“国家园林城市”等荣誉称号。 关键词:湛江、区位优势、未来发展 一、湛江具有的优势 港口优势。港口资源是湛江最重要的优势资源,港湾众多,建港条件优越。全市现有交通运输港口码头16个,大小泊位165个,2008年,年吞吐能力超亿吨,形成了以湛江港为中心、环雷州半岛中小港口相互配套的港口群。湛江港是国家级主枢纽港,为粤西、环北部湾地区最大的天然深水良港,有万吨级以至5万吨级泊位20多个,拥有全国第一座30万吨级油码头、30万吨级现代化铁矿石码头和华南沿海最深的航道,与100多个国家和地区通航。目前湛江港已建成30万吨级航道,近年来,投入巨资进行大型项目建设,已初具国际一流深水大港规模,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南方大港。 交通区位优势。湛江内联“三南”、外连“五洲”,为大西南、华南、海南的交通枢纽。海上,是全国主枢纽港;铁路,与广州、深圳、韶关并列,为广东四大铁路枢纽;公路,是全国45个枢纽之一;还有粤西唯一的民航机场。形成了发达的海、陆、空和管道运输立体交通网络。连接广州、海南和大西南的铁路干线在湛江交汇,黎湛线、三茂线及粤海铁路与国家铁路干线对接,洛(阳)湛(江)铁路广东段和黎湛铁路复线湛江段基本建成;国道207线、325线纵横贯通,广湛、渝湛两条高速公路已于2005年底建成;湛江民航机场已开通至北京、广州、海口、长沙、香港等地航线30多条。湛江是连接中国西南与东部地区的结合部,我国大西南的重要出海口,也是我国大陆沿海通往非洲、中东、欧洲、东南亚、大洋洲海上航程最短的港口城市,处于承东启西、沟通南北、连接海内外的重要战略位置,是中国加入世贸扩大开放、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西部大开发、泛珠三角区域合作、内地与港澳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和广东省区域协调发展等重大战略实施的理想立足点和结合点,是我国与东盟各国经贸合作的“桥头堡”。

湛江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湛江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的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简称城市规划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湛江市城市总体规划,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单位(含部队、中央、省驻湛单位)和个人在湛江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都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严格执行按《城市规划法》规定的程序编制并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湛江市1994~2010年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见附件一)。 第四条 湛江市规划局是湛江市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理部门,全面负责城市规划区内的规划管理工作,指导湛江市所属各县(市)规划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负责组织编制湛江市城市总体规划;根据已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详细规划和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各项专业规划,参与审批建设项目选址;负责全市规划区各项建设项目的统一规划,并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批各项建设工程有关设计文件和图纸,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参加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查处违反规划用地和违法建设的行为。 第二章城市建设的规划管理 第五条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

建设的原则。充分合理利用城市的基础设施,提高综合开发水平,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 第六条 在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逐步完成规划区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各项建设要按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指标,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做到先规划后建设、先地下后地上,房屋建设和配套基础、公共设施同步进行。 第七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局组织编制,对于可需要开发建设地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也可由开发建设单位根据市规划局提供的规划设计要点委托有规划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局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评议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组织有关部门评议和审批。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和东海岛经济开发试验区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须报市规划局审查后再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经批准的规划成果必须送城建档案馆存档。 第八条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村庄应按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逐步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纳入城市统一规划管理。 第九条工业项目的规划应按不同的生产类别进行合理布局,防止造成环境污染。有污染的项目应安排在远郊工业区内,市区内的污染工业应逐步外迁或转产。 工业小区必须按规则要求配套必要的环保、市政、能源、交通等设施。在政府统一开发的工业小区内建设的项目,只承担项目用地范围内的配套设施;经政府批准单独征地、自行开发建设的项目,除承担本项目范围内的配套设施外,还要合理分摊工业小区内公共使用的配套设施的费用,并在项目建设前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协议,以确保配套设施和主体工程同步建设,同时使用。 工业小区(或工业项目)的生活配套设施的安排,除一类工业可在其用的30%以内范

潮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潮州市城市规划管 理办法

潮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潮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潮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土地开发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城市规划区,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潮州市城市总体规划所划定的168平方公里及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174 平方公里的范围。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城市规划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潮州市城建规划局是潮州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规划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实施《城市规划法》及有关的法规,规章、政策; (二)负责组织编制、审查或审批管理权限内的城市分区规划和各项详细规划; (三)参与城市规划区建设项目建设方案的可行性研究,负责建设项目的选址并出具选址意见书; (四)负责市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的用地定点,核定用地位置、界限、性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五)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含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它工程设施)的报建审批工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六)负责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的管理工作;指导、检查、辖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规划的编制、实施和管理; (七)检查、监督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规划的实施,依法查处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 (八)组织推动城市规划科学化、技术化、人才培训和经验交流; (九)处理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其它业务。

论湛江市的经济发展状况和未来发展趋势

论湛江市的经济发展状况和未来发展趋势 一、湛江概况 湛江市位于中国大陆最南端、广东省西南部的雷州半岛,地处粤桂琼三省(区)结合部。全市面积1.3万平方公里,人口750多万。现辖三市、两县和四区,有1个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和5个省级经济开发试验区,是我国首批对外开放的沿海城市,国家一类大市,全国投资硬环境40优城市。先后荣获“广东省卫生城市”、“广东省文明城市”、“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全国双拥模范城市”和“国家园林城市”等荣誉称号。 二、湛江具有的优势 (一)港口优势。 港口资源是湛江最重要的优势资源,港湾众多,建港条件优越。全市现有交通运输港口码头16个,大小泊位165个,2008年,年吞吐能力超亿吨,形成了以湛江港为中心、环雷州半岛中小港口相互配套的港口群。湛江港是国家级主枢纽港,为粤西、环北部湾地区最大的天然深水良港,有万吨级以至5万吨级泊位20多个,拥有全国第一座30万吨级油码头、30万吨级现代化铁矿石码头和华南沿海最深的航道,与100多个国家和地区通航。目前湛江港已建成30万吨级航道,近年来,投入巨资进行大型项目建设,已初具国际一流深水大港规模,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南方大港。 (二)交通区位优势。 湛江内联“三南”、外连“五洲”,为大西南、华南、海南的交通枢纽。海上,是全国主枢纽港;铁路,与广州、深圳、韶关并列,为广东四大铁路枢纽;公路,是全国45个枢纽之一;还有粤西唯一的民航机场。形成了发达的海、陆、空和管道运输立体交通网络。连接广州、海南和大西南的铁路干线在湛江交汇,黎湛线、三茂线及粤海铁路与国家铁路干线对接,洛(阳)湛(江)铁路广东段和黎湛铁路复线湛江段基本建成;国道207线、325线纵横贯通,广湛、渝湛两条高速公路已于2005年底建成;湛江民航机场已开通至北京、广州、海口、长沙、香港等地航线30多条。湛江是连接中国西南与东部地区的结合部,我国大西南的重要出海口,也是我国大陆沿海通往非洲、中东、欧洲、东南亚、大洋洲海上航程最短的港口城市,处于承东启西、沟通南北、连接海内外的重要战略位置,是中国加入世贸扩大开放、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西部大开发、泛珠三角区域合作、内地与港澳更紧密经贸

《滨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滨政发〔2004〕71号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 位,市属各大企业,各大中专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滨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5月31日市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滨州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九月一日 滨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科学地制定城市规划,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在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确定的机场、港口、重要交通设施、城市水源地、风景名胜旅游区、历史文化遗存区、开发区、独立工矿区等城市规划控制区。 滨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北镇、市中、市西、市东、彭李、蒲城办事处行政区范围,滨北镇、杜店镇、尚集乡、小营镇行政区范围及梁才乡韩墩干渠以西区域和单寺乡韩墩二分干以南区域。 城市规划建成区范围:东至东外环、西至西外环、南至南外环、北至北外环路内的区域。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及其他建制镇规划区具体范围,分别由县人民政府和建制镇人民政府在依法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四条城市总体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城市总体规划中建设用地规模不得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城市规划。 第五条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必须从实际出发,正确处理城市与乡村、近期与远期、整体与局部的关系,达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坚持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贯彻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方针。 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城市规划事业的发展,鼓励城市规划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规划科学技术水平。城市规划工作所必需的经费,由城市人民政府从城市维护建设资金中安排解决。 第七条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对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独立工矿区、港口建设区及特殊区域,由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该区域的城市规划工作。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负责城市规划的制定与实施;负责建设用地、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依法组织对城市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与检查;组织城市规划的科学技术研究与信息交流等。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有权对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提出建议并进行监督,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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