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四家资产管理公司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四家资产管理公司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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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四家资产管理公司有关税收政策问

题的通知

【标 签】有关税收政策问题,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明电﹝1999﹞26号

【发文日期】1999-12-08

【实施时间】1999-12-08

【 有效性 】全文废止

【税 种】征收管理

注释:自2011年1月4日起,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很银行、财政部、证监会关于组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3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财政部、证监会关

于组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意见的通

精神,对以上四家资产管理公司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告如知》(国办发[1999]66号)

下:

一、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办事机构、承接、处置不良资产的业务所涉及的各种税均暂不征收。

二、对上述四家公司征税的具体税收政策规定另行发文明确。

三、各地税务机关应将对此四家公司业务涉及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及建议及时向总局政策法规司报告。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600256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及信2020-11-18

证券代码:600256 证券简称:广汇能源公告编号:2020-103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及信托机构 成立煤炭产业合作基金 暨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中国信达出资25亿元,认购信托机构发起设立的煤炭结构调整信托(广汇能源)的全部份额,向伊吾矿业发放信托贷款,信托贷款总规模25亿元,信托贷款的期限为36个月。 ●被担保人名称:伊吾广汇矿业有限公司 ●本次担保金额:人民币25亿元 ●对外担保累计数额:截止2020年9月30日,公司对外(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提供担保总额1,527,916.25万元人民币,均不存在逾期担保现象。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否 ●本次担保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为积极推动公司煤炭及煤化工业务的有序发展,增加公司优质煤炭资源储备,进一步提高市场竞争力,公司拟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信达”)签订关于设立煤炭结构调整信托计划的相关协议。协议签署后,中国信达将向公司控股子公司伊吾广汇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吾矿业”)提供专项资金,用于优化公司煤炭资源储备的整合及利用。具体情况如下:

(一)交易结构 1、设立单一信托并认购全部份额 中国信达出资25亿元,认购信托机构发起设立的煤炭结构调整信托(广汇能源)(暂定名称,以下简称“结构调整信托”)(SPV)的全部信托份额。 2、发放信托贷款 结构调整信托向伊吾矿业发放信托贷款,为伊吾矿业收购马朗矿权和后期资源开发利用提供配套资金支持。信托贷款总规模25亿元,信托贷款的期限为36个月。 3、资金用途 信托贷款25亿元专款专用,其中的12.17亿元用于缴纳马朗矿探矿权出让收益金首付款;剩余的12.83亿元为伊吾矿业后期资源开发利用提供配套资金支持。 (二)风控措施 1、共同债务人 设定广汇能源作为共同债务人,与伊吾矿业共同承担偿还信托贷款义务。具体以广汇能源与信托机构签订的《债务加入合同》为准。 2、抵押担保 债务人伊吾矿业以其现有核心资产包括工业用房、工业用地、机器设备、构筑物及白石湖露天煤矿采矿权等为信托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具体以伊吾矿业与信托机构签订的《抵押合同》及资产抵押清单为准。 3、质押担保 新疆广汇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汇新能源”)以其持有的伊吾矿业股权,广汇能源以其持有的广汇新能源部分股权分别为本次信托贷款提供质押担保。具体以广汇能源、广汇新能源与信托机构签订的《股权质押合同》为准。 4、保证担保 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信托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担保事项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于2020年11月16日召开董事会第八届第二次会议,审议

中国四大资产管理系统公司管理系统

中国四大资产管理公司 一、历史背景 1999年,东方、信达、华融、长城四大AMC在国务院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相继成立,并规定存续期为10年,分别负责收购、管理、处置相对应的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所剥离的不良资产。当时财政部为四家公司各提供了100亿元资本金,央行发放了5700亿元的再贷款,AMC获准向对口国有商业银行发行了固定利率为2.25%的8200亿元金融债券,并用这些钱向四大行收购1.4万亿元不良资产。 二、四大资产公司困境与转型 由于AMC在成立时都是以账面价值收购对口银行的不良资产,不良资产处置形成的损失都挂在AMC的账上,因此形成了AMC羞于示人的财务报表。粗略估计,AMC按25%左右的回收率,其政策性业务的亏损将超过万亿元。截至2007年,除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能足额偿还人民银行的再贷款本息之外,其他三家均无力持续履行还贷义务。 (一)四大资产管理公司之病 1.不良资产处置 第一次政策性不良资产处置的损失由国家承担,但第二次剥离的商业性不良资产的盈亏,则由AMC用自己的经营收入归还央行再贷款本息来承担,假如处置不利,再贷款的损失就由资产管理公司的资本金去弥补。 2.盈利状况 转型后盈利状况,除去处置不良资产商业化过程中的亏损,在先前AMC最为看好,具有“自主造血”机能的证券行业里,信达证券、东兴证券、华融证券却一直表现不佳。 3.体制弊病

现在四家AMC都忙着转型,其实质仍然是穿新鞋走老路,仍然是穿着官服,却干着经商活动的“四不像”组织———既非市场组织,也非行政组织。国有商业银行股改之前的毛病,现在的资产管理公司都有。 4.资本金之困 成立之初,国家财政分别为四大AMC注入100亿资本金,但其中约80%属于实物性资产,现金只有20亿元左右。由于资产折旧和利息负担的原因,当初的100亿的资本金已不足额。 (二)四大资产管理公司谋求转型 在发展的过程中,四大AMC都开始了各具特色的经营模式: 1.东方彻底退出非金融类业务,2012年斥资78亿收购了中华联合保险。中华财产保险,在全国财险市场份额占据第四,2012年收入过200亿元,净利27亿元。有一种说法是东方几年内会向保险业务转型。 2.长城重点服务中小企业,同时将办事处的转型发展作为整个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基础。2012年,长城有23个办事处年利润过亿人民币。他们也针对中小企业,开发了中小企业财务顾问及不良资产收购综合服务业务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票据)等业务模块。 3.华融一直走的是大客户路线,近几年签约客户达252家,合作客户1693户,主要是通过与政府、大企业、大集团、大项目、大金融机构的合作关系,获得持续性的客户资源。也因为此,目前华融集团的资产总额3100亿元,超过了此前一直领先的信达资产的资产规模。该公司官网上有一句话颇有亮点:大客户战略取得了明显成效,凸显中国华融「听党的话,跟政府走,按市场规律办事」直面市场的经营特色。 4.信达的不良资产处置的营收和利润一直领先于其他三家,同时他是四大中唯一一个获准处置地产等非金融类资产,因此能更直接的参与到地产信托之类的项目中去。而且信达是四大中第一个改制并进入战略性投资者的,「至2012年3月,信达资产引入4名战略投资者,包括社保基金入股8%,以及渣打、瑞银、中信资本合共入股8.54%,合计入股103亿人民币。」。8月19日的最新消息,

全国各地设立投资合伙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全国各地设立投资合伙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一览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以下为各地区对以合伙制设立的股权基金的税收优惠: 一、 【区域】江苏南京 【依据】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全市金融业改革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宁政发[2011]73号) 【优惠政策】 1、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根据合伙企业募集资金的规模,在合伙企业存续期内,分期予以合伙企业委托管理方补贴:募集资金10-20亿元的,最高给予500万元补贴;募集资金20-40亿元的,最高给予800万元补贴;募集资金40-60亿元的,最高给予1000万元补贴;募集资金60-100亿元的,最高给予1200万元补贴;募集资金达到100亿元以上的,最高给予1500万元补贴。 2、对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执行有限合伙企业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按20%的比例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3、新注册成立的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自获利年度起,缴纳企业所得税形成的地方留成财力部分,前两年按80%给予补助,后三年按40%给予补助。 4、新注册成立的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缴纳营业税形成地方留成财力部分,前两年按100%给予补助,后三年按50%给予补助。 5、对新注册成立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形成的地方留成财力部分按40%给予补贴。 二、 【区域】广东深圳 【依据】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10〕103号) 《关于进一步支持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深府办〔2010〕100号) 《关于印发<深圳市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资金申请操作规程>的通知》(深府金发〔2011〕5号) 【适用条件】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注册的内资、外资、中外合资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以及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并且满足以下条件:

中国信达笔试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中国信达笔试 篇一: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最全资料(介绍,笔试,面经) 1.1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概况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经国务院批准,由财政部独家发起,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于20xx年6月29日在北京成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5,155,096,932元,公司性质为非银行金融机构。经核准,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收购、受托经营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对不良资产进行管理、投资和处置;债权转股权,对股权资产进行管理、投资和处置; 破产管理; 对外投资; 买卖有价证券; 发行金融债券、同业拆借和向其他金融机构进行商业融资;经批准的资产证券化业务、金融机构托管和关闭清算业务;财务、投资、法律及风险管理咨询和顾问;资产及项目评估;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中国不良资产市场发展报告(20xx年) 中国经济的迅速成长给世界留下了深刻印象,作为金融市场体系内的细分市场,中国不良资产市场的发展同样迅速。自从1999年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开始运作并带动市场发育开始,历经七年快速发展,中国不良资产市场在最近一年出现了若干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新变化为获得更高的边际收益,工商银行在其4590亿元的可疑类不良资产剥离、招标中首次 采用了分包方式;为尽快完成政策性资产处置任务,资产管理公司更多地采用了组包批发方式来处置资产;在银行不良资产增速得到控制时,信托业、证券业的高风险资产处置已经成为市场新热点等。 我们预期,伴随未来国际经济环境的进一步复杂化和中国宏观经济调控后可能出现的减速情况,中国银行业不良资产仍有增加可能。但是,由于金融机构,特别是银行业的效益水平仍能够维持增长,因此近期也不易再出现大规模的不良资产剥离活动。尽管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金融部门的重组仍在继续,来自这些机构的高风险资产仍将持续进入市场,但它们在规模比例上仍难占据较大权重。 20xx年下半年,随着工商银行不良资产的剥离和政策性资产处置步伐的加快,中国不良资产市场涌现出了更多的交易机会。新的交易机会吸引了包括资产管理公司、其他国有

关于国有产权(资产)无偿划转的税收政策及分析

关于国有产权(资产)无偿划转的税收政策及分析 无偿划转作为一种特殊的国有产权流转方式,对合理配置经济资源,实施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起着重要的作用。因其非市场和无对价以及与有偿转让方式相比可以减轻企业的税务负担等特点,被国有企业广泛使用。 一、无偿划转制度的历史变迁 企业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制度的由来,可以追溯到1979年6月8日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固定资产实行有偿调拨的试行办法》和1979年7月6日财政部《关于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试行部分有偿调拨的通知》,这两个文件在规定实行资产有偿调拨的同时,对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无偿划转资产也做了相应规定。对企业国有资产通过无偿划转的方式在国有企业间流动,是我国特有的也是最具有计划经济色彩的资产整和方式,原指在政府直接干预下,将目标企业无偿划转给收购方的资产转移行为。在八十年代末,这种无偿划转的做法被广泛采用,主要是政府部门将经营不善、陷入财务困境的国有企业划转给效益比较好的国有企业,且在划转过程中不剥离富余人员、不良债务和企业办社会。 随着时代的发展,无偿划转的模式已经不仅局限于政府部门主导型,企业主动型的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模式也在蓬勃发展,在国有企业改制特别是在国有企业集团资产重组过程中被经常采用。 国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以前,关于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有原国家经贸委、财政部联合颁布的《关于国有企业管理关系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经贸企改[2001]257号)和财政部颁布的《关于企业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规定》(财管字[1999]301号)。前者对国有企业管理关系变更(实为无偿划转)的行为审批做出了规定,为实体性规范;后者侧重于办理划转手续,为程序性规范。机构改革后,尤其是随着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建立,上述两个文件的体制基础发生了变化。原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对无偿划转事项以行政管理为主,分为企业管理关系变更和办理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手续两个阶段。国资委成立后,国资委作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专门机构与企业之间不再存在行政管理关系,无偿划转事项实质转变为企业产权关系调整。 2005年8月29日,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行为,保障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等有关规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该办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是指企业国有产权在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之间的无偿转移。国有独资公司作为划入或划出一方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向境外划转及境外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办法另行制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实物资产等无偿划转参照本办法执行。” 2009年2月16日,为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行为,更好地实施政务公开,服务企业,提高办事效率,国资委又发布了《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国资发产权[2009]25号)。该指引第二条规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事业单位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再投资设立的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征管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所得 税征管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 【发文字号】国税函[2011]250号 【部分失效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二级分支机构的公告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11.05.11 【实施日期】2011.01.01 【时效性】部分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1]2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所得税收入预算级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函[2011]5号)规定,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归属中央收入,按中央所得税预算级次入库。现将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

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84号)的规定,向其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税款由总机构统一汇总计算后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各分支机构不实行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所属二级(含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发生的需要税务机关审批的财产损失,由其二级分支机构将财产损失的有关资料上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由二级分支机构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税机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规定的权限审批。 三、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名单由税务总局明确。其二级以下(不含二级)分支机构名单,由二级分支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经省国税机关审核后发文明确并报税务总局备案。对不在税务总局及省国税机关文件中明确的名单内的分支机构,不得作为该企业的分支机构管理。 四、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名单 二○一一年五月十一日 附件: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名单

关于有限合伙企业的税收政策分析(1)

关于有限合伙企业的税收政策分析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与公司制企业相比,这两种企业的组织形式和性质不同,在适用税收政策上尤其是所得税纳税义务方面也存在明显差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与公司制企业相比,这两种企业的组织形式和性质不同,在适用税收政策上尤其是所得税纳税义务方面也存在明显差别。但是,由于有限合伙企业形式在我国诞生时间较短,相关的配套政策也不尽完善。本文试以有限合伙企业为主,比较其与公司制企业的所得税政策差异,并分析和探讨其中亟需解决的政策问题。 一、有限合伙企业与公司制企业组建时的会计与税收问题 (一)有限合伙人投资后的会计核算方法 有限合伙人投资于有限合伙企业后,即按占伙比例在合伙企业占有相应份额,此时,有限合伙人在账面上如何进行财务处理我国《》和会计制度中未作明确规定。如果记入“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显然不妥,因为有限合伙企业不存在股份和“股权”问题。记入“长期应收款”等作为普通债权性资产也属不当,因为《》中规定,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一般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为此,笔者建议增设“长期投资”科目,用于核算有限合伙人的投资资产。投资以后,对于投资的核算方法存在权益法与成本法之间的选择问题,笔者

认为基于合伙企业的特性及谨慎原则,应采用成本法。这种核算方法也贴近《》中规定的控制权、管理权条款: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二)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时的视同销售问题 投资人对被投资企业投资,既可以采用货币出资方式,也可以采用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但是,投资于公司制企业时,不得以劳务出资。《》第六十四条也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但是,普通合伙人可以用劳务出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不同的投资方式下,相应产生了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视同销售问题,以及接受投资资产的计税基础问题。 1.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视同销售问题。《》(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除符合条件的整体资产对外投资外,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非货币性资产以及按资产公允价值对外投资两项业务处理。相应地,接受投资的企业,其资产入账价值和计税基础也为公允价值。新《》实施后,原规定的计税原理和办法在新税法中得以延续。对于有限合伙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于合伙企业,依照新《》第二十五条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视同销售的规定精神,其资产增值部分也应作视同销售处理。另一方面,依据《》(财税[2000]91号)、《)》(国税发[1997]43号)的规定,合伙企业接受投资资产计税基础应为公允价值。由此可见,当投资人是公司制企业时,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于另一公司制企业或有限合伙企业时的有关税收政策是一致的。 下面再来分析投资人是自然人时的情形。《》(国税函[2005]319号)规定:“考虑到个人所得税的特点和目前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对个人将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后投资于企业,其评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资取得企业股权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投资收回、转让或清算股权时如有所得,再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其‘财产原值’为资产评

金融企业税收政策

金融企业税收政策 一、流转税政策 一、营业税 (1)一般贷款业务的营业额为贷款利息收入 (2)转贷业务。外汇转贷业务包括:①中国银行系统从事的外汇转贷业务,如上级行借入外汇资金后转给下级行贷给国内用户的,在下级行以其向借款方收取的全部利息收入金额为营业额(包括基准率计算的利息和各种加息、罚息)等。在借入外汇的上级行,以贷款利息收入和其他应纳营业税的收入减去支付给境外的借款利息支出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②上级行核定的借款利息支出行贷给国内用户的,在下级行业以其向借款方收取的全部利息收入减去上级行核定的借款利息支出额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上级行核定的借款利息支出额与实际支出额不符的,由上级行从其应纳的营业税中抵补。 3、融资租赁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以直线法折算出本期的营业额。计算方法为:本期营业额=(应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实际成本)×(本期天数/总天数),衬际成本=货物购入原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支付给境外的外汇借款利息支出和人民币借款利息。 4、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按股票转让、债券转让、外汇转让、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四大类来划分。营业额为买卖股票、债券、外汇、其他金融商品的价差收入,即营业额=卖出价—买入价。买入价是指购进原价,不得包括购进金融商品过程中支付的各种费用和税金。卖出价是指卖出原价,不得扣除卖出过程中支付的任何费用和税金。 同一大类不同品种金融商品买卖出现的正负差,在同一个纳税期内可以相抵,相抵后仍出现负差的,可结转一下纳税期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定按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加权法进行核算,选定后一年内不得变更。 5、金融经纪业务和其他金融业务(中间业务)营业额为手续费(佣金)类的全部收入包括价外收取的代垫、代收代付费用(如邮电费、工本费)加价等,从中不得作任何扣除。 金融企业从营业额中减除的应收未收利息的额度和年限,以该金融企业确定的额度和年限确定,各级地方政府及其财政、税务机关不得规定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从营业额减除的年限和比例。 金融企业在2000年12月31日以前已经缴纳过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原则上应在2005年12月31日前从营业额中减除完毕。但已移交给中国华融、长城、东方和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的应收未收利息不得从营业额中减除。 6、对金融企业2001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已缴纳过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包括自营贷款利息和委托贷款利息),若超过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从2001年1月1日起由180天调整为90天)后,仍未收回或其贷款本金到期(含展期)后尚未收回的,可以从以后的营业额中减除。 7、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金融机构之间相互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利息收入)不征营业税;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不征营业税,人民银行对企业贷款或委托金融机构贷款的业务应当征收营业税;对金融机构的出纳长款收入,不征营业税。 8、企业集团或集团内的核心企业委托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代理统借统还贷款业务,从财务公司取得的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得营业税;财务公司承担此项统借统还委托贷款业务,从贷款企业收取贷款利息不代扣代缴营业税。 9、a、对1998年以后年度专项国债转贷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招投标数据分析报告

招标投标企业报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本报告于 2019年11月30日 生成 您所看到的报告内容为截至该时间点该公司的数据快照 目录 1. 基本信息:工商信息 2. 招投标情况:招标数量、招标情况、招标行业分布、投标企业排名、中标企业 排名 3. 股东及出资信息 4. 风险信息:经营异常、股权出资、动产抵押、税务信息、行政处罚 5. 企业信息:工程人员、企业资质 * 敬启者:本报告内容是中国比地招标网接收您的委托,查询公开信息所得结果。中国比地招标网不对该查询结果的全面、准确、真实性负责。本报告应仅为您的决策提供参考。

一、基本信息 1. 工商信息 企业名称: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24945A 工商注册号:100000000031562组织机构代码:710924945 法定代表人:张子艾成立日期:1999-04-19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国有控股)经营状态:在业 注册资本:3816453.515万人民币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营业期限:1999-04-19 至 / 营业范围:(一)收购、受托经营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对不良资产进行管理、投资和处置;(二)债权转股权,对股权资产进行管理、投资和处置;(三)破产管理;(四)对外投资;(五)买卖有价证券;(六)发行金融债券、同业拆借和向其他金融机构进行商业融资;(七)经批准的资产证券化业务、金融机构托管和关闭清算业务;(八)财务、投资、法律及风险管理咨询和顾问;(九)资产及项目评估;(十)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联系电话:*********** 二、招投标分析 2.1 招标数量 企业招标数: 个 (数据统计时间:2017年至报告生成时间)387

信达笔试材料

中国信达笔试材料 篇一: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最全资料(介绍,笔试,面经) 1.1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概况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经国务院批准,由财政部独家发起,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于20xx年6月29日在北京成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5,155,096,932元,公司性质为非银行金融机构。经核准,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收购、受托经营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对不良资产进行管理、投资和处置;债权转股权,对股权资产进行管理、投资和处置; 破产管理; 对外投资; 买卖有价证券; 发行金融债券、同业拆借和向其他金融机构进行商业融资;经批准的资产证券化业务、金融机构托管和关闭清算业务;财务、投资、法律及风险管理咨询和顾问;资产及项目评估;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中国不良资产市场发展报告(20xx年) 中国经济的迅速成长给世界留下了深刻印象,作为金融市场体系内的细分市场,中国不良资产市场的发展同样迅速。自从1999年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开始运作并带动市场发育开始,历经七年快速发展,

中国不良资产市场在最近一年出现了若干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新变化 为获得更高的边际收益,工商银行在其4590亿元的可疑类不良资产剥离、招标中首次采用了分包方式;为尽快完成政策性资产处置任务,资产管理公司更多地采用了组包批发方式来处置资产;在银行不良资产增速得到控制时,信托业、证券业的高风险资产处置已经成为市场新热点等。 我们预期,伴随未来国际经济环境的进一步复杂化和中国宏观经济调控后可能出现的减速情况,中国银行业不良资产仍有增加可能。但是,由于金融机构,特别是银行业的效益水平仍能够维持增长,因此近期也不易再出现大规模的不良资产剥离活动。尽管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金融部门的重组仍在继续,来自这些机构的高风险资产仍将持续进入市场,但它们在规模比例上仍难占据较大权重。 20xx年下半年,随着工商银行不良资产的剥离和政策性资产处置步伐的加快,中国不良资产市场涌现出了更多的交易机会。新的交易机会吸引了包括资产管理公司、其他国有资产处置机构、地方政府、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和外国投资者以及社会中介组织等在内的更多市 场参与者。这些交易主体的不同风险收益偏好催生了更新颖的资产处置方式,例如借助国内信托通道的不良资产证券化和政企合作处置等方式开始被采用。此外,随着1999年政策性剥离资产处置临近尾声,曾为解决中国不良资产问题做出过巨大贡献的资产管理公司商业化 转型问题也已成为不良资产市场最大热点。尽管在未来仍面临引入和整合新业务、在新业务领域确立核心竞争力等问题,但在不良资产处

股权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文件

股权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文件

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支持新疆跨越式发展的方针政策,鼓励吸引股权投资企业和个人投资者到我区投资发展,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壮大,保护投资者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股权投资类企业包括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 股权投资企业是指股东或者合伙人以其出资及合法筹集的资金、从事于对其他企业进行直接股权投资或者持有股份而设立的企业。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以接受股权投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个人委托,管理运营股权投资项目为主业的机构。 第三条依法设立的股权投资类企业,可以采取公司制、合伙制或其他合法的组织形式。 股权投资企业可自行管理,也可委托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在自治区注册的境内外股东或者合伙人投资设立的股权投资类企业。其中,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申请备案管理的股权投资类企业,注册地应当为喀什经济开发区、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乌鲁木齐高新技术开发区或者石河子经济技术开发区。 第五条自治区金融办负责股权投资行业的发展规划、行业指导以及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备案管理。 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工商注册登记。 第六条针对股权投资类企业和自治区重点支持的成长性企业的发展需要,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应当建立“随到随办”的办事制度,为企业发展提供便利。 第二章工商注册登记 第七条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以股份公司设立的,股东人数(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不得超过200人;以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股东人数(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不得超过50人;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合伙人人数(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不得超过50人。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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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 政策问题的通知 【标 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颁布单位】财政部 【文 号】财税﹝2001﹞10号 【发文日期】2001-02-20 【实施时间】2001-02-20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营业税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财政部、证监会关于组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意》(国办发〔1999〕33号)和《 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财政部、证监会关于组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66号)的精神,经国务院批准,现对信达、华融、长城和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在收购、承接和处置不良资产过程中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主体为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及其经批准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除另有规定者外,资产公司所属、附属企业,不享受资产公司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收购、承接不良资产是指资产公司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范围和额度,对相关国有银行不良资产,以账面价值进行收购,同时继承债权、行使债权主体权利。具体包括资产公司承接、收购相关国有银行的逾期、呆滞、呆账贷款及其相应的抵押品;处置不良资产是指资产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为使不良资产的价值得到实现而采取的债权转移的措施。具体包括运用出售、置换、资产重组、债转股、证券化等方法对贷款及其抵押品进行处置。 三、资产公司收购、承接、处置不良资产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1.对资产公司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借款方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和票据等抵充贷款本息的,免征资产公司销售转让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以及利用该货物、不动产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

投资咨询公司税收政策

增值税按照一般纳税人营改增税率6%缴纳 营业税按营业收入5%缴纳; 城建税按缴纳的营业税7%缴纳; 教育费附加按缴纳的营业税3%缴纳; 地方教育费附加按缴纳的营业税缴纳2%; 所得税按照25%缴纳 ──苏地税发〔2005〕156号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实施纲要〉〈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国家及省认定的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生科技园、留学生创业园等科技企业孵化器,自认定之日起,暂免征营业税、所得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但对上述科技企业孵化器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等属于备案类的减免税事项按备案类减免税办理相关手续,不再按报批类减免税办理。) ──苏国税发〔2006〕107号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创业若干政策的通知》的实施细则 7、国家及省认定的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软件园、留学生创业园等科技企业孵化器,自认定之日起,暂免征营业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9、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 10、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所称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是指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七条) 外国企业或外籍个人从境外向境内单位或个人转让技术或提供技术开发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免征营业税。 除外国企业、外籍个人以外的纳税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免征营业税。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条例第九十条)

中国四大资产管理公司简介

中国四大资产管理公司介绍 四大资产管理公司: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农业银行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建设银行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工商银行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银行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和处置因收购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最大限度保全资产、减少损失为主要经营目标。在管理和处置资产时,可以从事追偿债务、资产租赁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重组等活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按照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管理和处置资产,在转让资产时,主要采取招标、拍卖、竞价等方式。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华融资产) 华融资产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有独资金融机构,于1999年成立,注册资本100亿元,总部设立在北京。旗下拥有华融湘江银行、华融证券、华融信托、华融租赁、融德资产、华融渝富、华融期货、华融置业、华融致远投资、华融汇通资产10家子公司,服务网络遍及30个省、市、自治区,可以为客户提供资产经营管理、银行、证券、金融租赁、信托、投资、基金、期货、置业等全牌照、多功能、一揽子综合金融服务。截至2011年底,公司总资产达2185亿元,净资本收益率达12.58%。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长城资产) 长城资产是经中国政府批准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有独资金融企业,注册资本100亿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全额拨入,1999年在北京挂牌成立。该企业是中国拥有金融债权资产资源最多的资产管理公司,共成功收购了中国银行资产包7个、中国工商银行资产包17个,以及华夏银行资产包1个,收购债权本金2634亿元。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东方资产) 东方资产是经国务院及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于1999年在北京成立,注册资本100亿元,其中人民币60亿元,外汇5亿元,由财政部全额拨入。公司下辖25个办事处和东银发展(控股)有限公司、东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和深圳市邦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三家直属公司。该公司拥有100亿资本金,其中有以酒店为特色的数十亿投资类资产,主要分布在沿海及内地大城市,三星级以上酒店近三十家,其中四星酒店16家,五星酒店7家,运作前景广阔。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信达资产) 信达资产是经国务院批准,于1999年在北京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有独资金融企业,注册资本100亿元。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收购并经营金融机构剥离的本外币不良资产;追偿本外币债务;对所收购本外币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进行租赁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重组;本外币债权转股权,并对企业阶段性持股;

全国各地私募基金税收优惠政策大全及适用解析(2017)上

全国各地私募基金税收优惠政策大全及适用解析(2017)— —上 原创:西政资本第一部分:北上广深篇(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 第二部分:华南地区篇(广东省、广西省、福建省、海南省)第三部分:华东地区篇(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山东省)第四部分:华中地区篇(湖南省、湖北省、江西省、河南省)第五部分:西南地区篇(四川省、云南省、贵州省、重庆市、西藏自治区) 第六部分:西北地区篇(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青海省、陕西省、甘肃省) 第七部分:华北地区篇(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和内蒙古自治区) 第八部分:东北地区篇(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第一部分北上广深篇一、北京市(市级、海淀区、朝阳区)(一)适用条件:在本市注册的内资、外资股权投资基金。(二)优惠政策:1.合伙制股权基金不作为所得税纳税主体,采取“先分后税”方式,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2.合伙制股权基金的合伙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合伙制股权基金代扣代缴。3.合伙制股权基金中个人合伙人取得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者“财产

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4.合伙制股权基金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属于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后收益,该收益可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直接分配给法人合伙人,其企业所得税按有关政策执行。5.合伙制股权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其行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不征收营业税:(一)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二)股权转让。6.高管奖励:给予股权基金有关人员奖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的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政策依据:1.《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京金融办〔2009〕5号,自2009年1月19日起实施)。2.《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等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意见部分内容调整的通知》(京金融[2009]9号,自2009年4月15日起实施)。 北京—海淀 1.适用条件:股权投资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①仅限于投资未上市企业,且对单个企业的投资不得超过股权投资企业总资产的20%;②应当在章程、委托管理协议等法律文件中,明确管理运营费用或管理顾问机构的管理顾问费用的计提 方式,建立管理成本约束机制;③资信良好并由具备股权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法人或自然人作为主要发起人;④股权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调查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调查报告 1.概述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经国务院批准成立,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有独资金融企业。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收购并经营金融机构剥离的本外币不良资产;追偿本外币债务;对所收购本外币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进行租赁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重组;本外币债权转股权,并对企业阶段性持股;资产管理范围内公司的上市推荐及债券、股票承销;经相关部门批准的不良资产证券化;发行金融债券,向金融机构借款;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2.历史背景 九十年代以来,特别是亚洲金融危机后,各国政府普遍对金融机构不良资产问题给予了极大关注。我国国有商业银行是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是筹措、融通和配置社会资金的主渠道之一,长期以来为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然而,在1995年《银行法》出台之前,国有银行是以专业银行模式运作的,信贷业务具有浓厚的政策性色彩,加之受到九十年代初期经济过热的影响,以及处于经济转轨过程中,在控制贷款质量方面缺乏有效的内部机制和良好的外部环境,从而产生了一定规模的不良贷款。此外,在1993年之前,银行从未提取过呆账准备金,没有核销过呆坏帐损失。这样,不良贷款不断累积,金融风险逐渐孕育,成为经济运行中一个重大隐患,如果久拖不决,有可能危及金融秩序和社会安定,影响我国下一步发展和改革进程。 鉴于上述情况,在认真分析国内金融问题和汲取国外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我国政府审时度势,决定成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集中管理和处置从商业银行收购的不良贷款,并由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先行试点。 3.公司简介 1999年,东方、信达、华融、长城四大AMC在国务院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相继成立,并规定存续期为10年,分别负责收购、管理、处置相对应的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所剥离的不良资产。成立之初,除信达的人员较为整齐之外,其余三家均临时从对应的国有银行抽调。 幸福人寿控股股东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现已经过改制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经国务院批准,于1999年4月20日在北京成立,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有独资金融企业,注册资本为100亿元人民币。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收购并经营金融机构剥离的本外币不良资产;追偿本外币债务;对所收购本外币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进行租赁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重组;本外币债权转股权,并对企业阶段性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委托中国建设银行管理处置不良债权资产暂行办法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委托中国建设银行管理处置不良债权 资产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银监会监管的其他金融机构 【发文字号】建总发[2002]49号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发布日期】2002.04.24 【实施日期】2002.04.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委托中国建设银行管理处置不良债权资产暂行办法 (2002年4月24日建总发[2002]49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发挥中国建设银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信达公司)合作管理处置不良资产的综合优势,加快不良债权资产处置进度,降低处置成本,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委托处置不良资产指导意见》(银发〔2001〕197号文)及相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债权资产系指权属信达公司,除双方对同一客户分别拥有的资产(包括贷款本息等债权资产和实物、权益、股权等非债权资产)以外的不良债权资产。双方对同一客户分别拥有资产的委托代理事项,执行双方另行制定的《共有客户资产委托管理处置暂行办法》。 第三条根据人民银行银发〔2001〕197号文件,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进行合作。 第四条建设银行不良债权资产委托代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为资产保全部。 第五条信达公司不良债权资产委托代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为债权管理部。 第六条委托双方在委托处置不良资产时,必须遵守回收价值大于处置成本的基本原则,并遵守国家管理和处置不良金融资产的相关政策和法规。 第二章委托代理的范围和事项 第七条信达公司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的不良债权资产可委托建设银行代理管理与处置: (一)信达公司办事处所在城市以外或直辖市远郊县的不良债权资产。 (二)单户债权总额1000万元(含)以下的不良债权资产。1000万元以上不良债权资产原则上不能委托。 第八条委托代理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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