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课程教案

侵权责任法课程教案
侵权责任法课程教案

《侵权责任法》课程教案

一、课程设置

四川工业管理职业学院法律文秘专业立足于高职院校主要培养高素质技能性法学人才的培养目标,根据这一指导思想,《侵权责任法》课程定位于高职法律类专业设置的一门必修的实践性很强的专业主干课。通过该课程的系统学习,能够培养学生具有一定的法律专业素质,成为适应基层企事业单位、律师事务所、社会团体法律事务工作需要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更好为人民、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二、课程总目标

本课程是法律文秘专业的专业主干课程,是一门理论性和实践性相结合的学科,该课程的开设,旨在通过对侵权责任法理论及其实际应用的研究和学习,使学生系统掌握侵权责任法的基本理论、归责原则、构成要件、责任方式以及特殊侵权责任主体的侵权责任,培养学生运用侵权责任法理论和知识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分析和解决实际生活中所遇到的侵权行为的能力。概言之,教学目标有二:一是侵权责任法基本知识的掌握;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了解、掌握侵权责任法的基本概念、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侵权责任方式、特殊责任主体的侵权责任、无过错责任与过错推定责任的相关规定;是学生能够认识实际生活中所遇到的侵权行为以及怎样使自己的损害得到合适的赔偿。

二是实践能力的培养。因此,课程教学设计的重点应围绕这两个目标进行。

三是素质目标

●培养学生良好的法律素养

●培养学生较强的职业和社会责任感

●培养学生守法护法意识

●培养学生辩证思维能力

三、重点、难点章节及内容

侵权责任法是法学理论体系的一个重要学科,具有完整的学科体系。侵权责任法学课程主要包含侵权责任法概述、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减轻或免除责任的情形、特殊主体的侵权责任、无过错责任与过错推定责任。本课程一共有27章,其中的重点章节有: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六章、第二编、第十三章、第十四章、第十六章、第十七章、第二十一

章、第五编。

其中重点难点部分主要在第二章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第三章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第四章数人共同的侵权责任、第十三章监护人责任、第二十二章产品责任、第二十三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四、实践环节和内容总体设计

(一)《侵权责任法》是法学专业的专业必修课,在课程教学设计前必须清楚地了解学生对教学及考核的要求,仔细研究教学大纲和教材,熟悉教学内容,明确教学的重点和难点。

(二)了解该课程目前有哪些资源?是否可用?什么内容?形式怎样?等等,当然还必须掌握它们的使用方法。

(三)了解教育对象(学生)的需求和基本情况。开展了问卷调查,主要涉及学生的年龄、学习动机、希望采取的学习方式、上网的条件、对多媒体技术运用的熟练程度、可供自主学习的时间、教学建议等。在调查的基础上,再进行课程设计或对课程设计进行修改补充。

(四)《侵权责任法》课程教学设计的主要内容

首先,课前充分备课,并将涉及这一讲的相关教学材料(如重点和难点辅导文本、教学案例、相关课件等)预先熟悉,这样可以有利于教学环节的顺利进行。

其次,上第一次课时,设置课程导学环节,重点向学生介绍课程的特点、教与学的进度安排、课程的媒体资源及学习方法等,并告之法学大专毕业的学生必须先修法理学、民法学等课程。通过课程导学,学生对课程情况及教学模式有了大致的了解,有助于其根据实际需要制定自己的学习计划。

第三,在整合利用教学媒体资源的基础上,将每一讲的课程内容分解成不同模块,明确重、难点讲解部分和学生自学部分。例如:“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这一章所涉及的知识点较多,在辅导时,我将这些知识点先梳理出来,将之划分为不同模块。其中,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的概述、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

则,以及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的区别为重点讲解,其余部分以学生自学为主,学生可以通过看文字教材,上网看课件并完成书后自测来掌握这部分内容。

第四,运用案例教学法,调动其学习的主动性和课堂参与性,形成师生互动。主要做法是:在每次辅导课前,需给学生布置预习任务,主要是预习重点、难点部分,并根据课程的内容对学生提出不同要求,或要求学生记学习笔记,提出自学中发现的疑难问题,或者在上课时预先准备两个典型案例,要求学生或自行分析或利用学习小组进行讨论。如果是前者,则在辅导课上归纳学生的疑难问题,结合知识点的讲解重点答疑;如果是后者,则在上辅导课时,先与学生一起查看讨论的情况,也可请学习小组的代表上讲台介绍案例讨论情况,并对不同观点进行归纳,以了解学生的预习效果,在此基础上,再结合知识点的讲解对两个案例进行讲评。为了检验讲课效果,可再准备1~2个案例让学生在课堂上讨论。最后,在本次辅导课结束之时,再给学生布置自学任务和下一讲的预习任务。

(五)根据课程特点,组织多种形式的课程实践活动

《侵权责任法》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课程,为了使学生的理论学习与实践有机地结合起来,本课程的实践教学环节是不可少的。本课程的实践教学活动每学期一般安排两次,并且在设计时充分考虑到了成人业余学习的特点,一是尽量利用网络虚拟环境;而是尽量安排在双休日进行。具体形式有以下几种:

1.组织网上综合案例讨论或专题讨论

网上讨论一般在侵权责任法总则部分的内容辅导结束后进行,因为在这一时间,课程的重点、难点基本已讲完,需要对前面的学习进行回顾、总结,案例和论题的选择也要涵盖前面的内容。案例的数量不宜太少,也不宜太简单,一般六个左右,尽量选择司法实践中的判例,否则达不到实践的目的。在讨论前,教师提前将要讨论的案例和论题挂在学生班级群上,并要求各个学习小组预先准备,在讨论时,教师要始终参与,并积极引导。

2.利用实践基地,组织学生参与法律咨询、法院听庭等

为配合课程实践,我们与法院、律师事务所等单位联系,建立了相应的实践基地。每学期,我们会与实践基地联系,安排1~2次的实践活动。比如到法院听庭,我们一般是遵循自愿原则,并采取一些鼓励措施,如提高形成性考核成绩,在活动结束后,要求学生写出活动报告互相交流。

3.组织模拟法庭

结合同学们在上学期已经学习了民事诉讼法,可以组织同学们进行一次有关因为侵权纠纷引发的诉讼,这样既可以巩固之前所学的民事诉讼法相关程序性知识也可以加强侵权责任法知识的掌握。

当然,上述几种形式的活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一种或几种,学生也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参与其中的一种或几种。

五、《侵权责任法》课程教学设计的预期目的

(一)学生对该课程的学习兴趣明显提高,参与意识增强

通过网上讨论和学习小组活动的开展,学生普遍觉得这种学习方式比较新颖、自主,能调动自己的学习积极性,感到《侵权责任法》课程的学习比较有趣,收获较大。在每次组织网上实时讨论时,学生都表现出很高的积极性,学生掌握了必需的学习技能,自主学习能力得到提高。

通过自主学习的引导和强化,学生逐渐养成了课前预习、主动思考的习惯,掌握了上网寻找课程学习信息和资源的方法,知道在碰到学习中的困难时该任何寻求帮助。

(二)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和实践能力得到了锻炼

通过案例讨论等一些课程实践活动的组织,学生明显感到了自己书本知识的学习和实践存在的一些差距,觉得这些实践活动弥补了学习中的不足,锻炼了自己的法律思维能力和实践能力。

六、教学进程计划表(含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统筹)

教学行政周章次章题

学时分配

讲授实践合计

第一周第一章侵权责任法

概述

2 0 2

第二周第二章侵权责任的

归责原则

2 0 2

第三周第三章一般侵权责

任的构成要

2 0 0

第四周第四章数人共同的

侵权责任

2 0 2

第五周第五、六章责任竞合、

责任抗辩

2 0 2

第六周第八、九、

十章

财产损害赔

偿、人身损

害赔偿

2 0 2

第七周第十一、十

二章

精神损害赔

偿、其他侵

权责任方式

2 0 2

第八周第十三、十

四章

监护人责

任、用人者

责任

2 0 2

第九周第十六、十

七章

违反安全保

障义务、教

育机构的责

2 0 2

第十周第二十一章医疗损害责

2 0 2

第十一周第二十二章产品责任 2 0 2

第十二周第二十三章机动车交通

事故责任

1 1 2

第十三周第二十四章环境污染致

人损害责任

1 1 2

第十四周第二十五章高度危险致

人损害责任

2 0 2

第十五周第二十六章饲养动物致

人损害责任

2 0 2

第十六周第二十七章物件致人损

害责任

2 0 2

合计30 2 32

七、可利用的教学方法(落实到章节)

教学行政周教学章节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第一周第一章侵权责任法概述讲授法

第二周第二章侵权责任的归责

原则

讲授法、讨论法

第三周第三章一般侵权责任的

构成要件

讲授法、讨论法

第四周第四章数人共同的侵权

责任

讲授法

第五周第五、六章责任竞合、责任抗

讲授法、自学指导

第六周第八、九、十章财产损害赔偿、人

身损害赔偿

讲授法、自学指导

第七周第十一、十二章精神损害赔偿、其

他侵权责任方式

讲授法、讨论法

第八周第十三、十四章监护人责任、用人

者责任

讲授法、

第九周第十六、十七章

违反安全保障义

务、教育机构的责

讲授法、

第十周第二十一章医疗损害责任讲授法、

第十一周第二十二章产品责任讲授法、实训法

第十二周第二十三章机动车交通事故

责任

讲授法、实训法

第十三周第二十四章环境污染致人损

害责任

讲授法、

第十四周第二十五章高度危险致人损

害责任

讲授法、讨论法

第十五周第二十六章饲养动物致人损

害责任

讲授法、讨论法

第十六周第二十七章物件致人损害责

讲授法

八、可利用的教学手段、教学媒体设计(落实到章节)

教学行政周教学章节教学内容教学方法

第一周第一章侵权责任法概述教材、黑板、粉笔,多媒体

第二周第二章侵权责任的归责

原则

教材、黑板、粉笔,

多媒体;

第三周第三章一般侵权责任的

构成要件

教材、黑板、粉笔,

多媒体

第四周第四章数人共同的侵权

责任

教材、黑板、粉笔,

多媒体

第五周第五、六章责任竞合、责任抗

教材、黑板、粉笔,

多媒体

第六周第八、九、十章财产损害赔偿、人

身损害赔偿

教材、黑板、粉笔,

多媒体

第七周第十一、十二章精神损害赔偿、其

他侵权责任方式

教材、黑板、粉笔,

多媒体

第八周第十三、十四章监护人责任、用人

者责任

教材、黑板、粉笔,

多媒体

第九周第十六、十七章

违反安全保障义

务、教育机构的责

教材、黑板、粉笔,

多媒体、

第十周第二十一章医疗损害责任教材、黑板、粉笔,多媒体、

第十一周第二十二章产品责任教材、黑板、粉笔,多媒体、

第十二周第二十三章机动车交通事故

责任

教材、黑板、粉笔,

多媒体、模拟法庭

第十三周第二十四章环境污染致人损

害责任

教材、黑板、粉笔,

多媒体、模拟法庭

第十四周第二十五章高度危险致人损

害责任

教材、黑板、粉笔,

多媒体、

第十五周第二十六章饲养动物致人损

害责任

教材、黑板、粉笔,

多媒体、

第十六周第二十七章物件致人损害责

教材、黑板、粉笔,

多媒体

九、作业布置与批改设计

使用教材各章节后面的作业让学生做书面作业。

1.作业内容要求:以教学大纲内容为基础,通过练习增强学生对基本原理、基本方法和基本技能的掌握,以巩固学生对理论的学习和培养学生思考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2.作业形式与题量:每章内容讲授完毕后将教材课后习题选择一部分,进行一定的练习。根据本章重、难点要求,布置题量并使难易程度适度,中等水平的学生在一个小时内能够完成的作业量。题型可是书本课后练习题,也可是能力测试题,或者是课后的参观、调查,要求学生在课后完成。作业类型以案例和实践活动总结报告为主,以达到测试学生课堂学习情况和课后对所学知识的反映复习巩固和加以实际应用的目的。

3、作业批改设计

因班级较多,每次布置的作业,可抽调一部分的作业进行评阅,对发现的主要和倾象性的问题,由教师在课堂上进行集体评讲;对于选择题,先由学生自己完成,然后由教师与学生核对答案,对重点、难点问题进行讲评;对于课堂作业和学生的实训报告,分别由教师进行现场讲评和抽阅,并对发现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集中讲评。

十、学生成绩考核与评定

1.考核

课堂表现、教学参与、平时作业、期末考试、实训情况

2.成绩评定

(1)教学过程占30%:出勤情况及课堂纪律、教学参与(课堂讨论及实践环节参与情况)、平时作业(个人书面作业、小组项目作业)。

(2)期末考试占70%:统一命题、制卷,书面考试。

人文社科系朱玲

侵权责任法与合同法的界分——以侵权责任法的扩张为视野

侵权责任法与合同法的界分——以侵权责任法的扩张为视野 摘要: 随着现代社会的深入发展,侵权责任法的适用范围不断扩张,日益向传统合同法的调整领域渗透,合同法与侵权责任法之间的传统界限遭受重大挑战。从法律体系的角度看,侵权责任法的过分扩张不仅会影响民法的内在体系,并进而会妨碍到民法典体系的构建,而且有可能牵涉到公正司法问题。在此情况下,从二者秉执的基本理念、保护的权益范围、必备的责任构成要素等方面,重新思考侵权责任法与合同法的界分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关键词: 侵权责任法合同法界分民法体系 一、界分侵权责任法与合同法的意义 德国学者瓦格纳教授指出,在近几十年的比较法研究中,侵权责任法无疑是最为热门的课题之一,这不但因为人们每时每刻都面临着遭受各种损害的风险,还源于侵权责任法因为风险和损害类型的发展而随之发生的变化。从比较法上看,尽管侵权责任法和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因受到每个国家私法体系传统和法学部门功能地位的影响而有所不同,但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侵权责任法与合同法呈现出相互交融的趋势,其中最为显著之处是,侵权责任法的适用范围不断扩张,逐渐渗入传统合同法的调整领域,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受到侵权责任法的不断侵蚀。这主要表现在:侵权责任法产生了第三人故意引诱他人违约的责任,由此部分地实现了对债权的保护;侵权责任法扩大了对纯粹经济损失的保护,使传统民法中通过合同法保护的履行利益也可能在侵权责任法中得到救济;侵权责任法中经济侵权(eco-nomic harm)制度的发展导致合同法的保护对象部分地成为侵权责任法的保护对象;侵权责任法产品责任制度的发展使不适当履行违约责任的适用受到了相当大的冲击;侵权责任法中医疗损害责任、交通事故责任均使得原本可以由合同法调整的责任关系也可以适用侵权责任法了。凡此种种,皆显现了侵权责任法的扩张趋势。侵权责任法的这种扩张,不仅深刻影响到了侵权责任法与合同法的传统适用范围及法律适用,而且对民法体系也产生了强烈冲击。 应当看到,侵权责任法的扩张是法制文明在新的时代发展中的正常现象。一方面,作为保障私权的法及救济损害的法,侵权责任法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和功能日益突出;另一方面,当事人通过合同法保障自己的权利有时会受到一定的限制,因为传统合同法律关系表现了强烈的相对性,合同关系的产生和延续一般不会与合同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发生。而现代合同交易模式发生了深刻变化,特

侵权责任法课程教案

《侵权责任法》课程教案 一、课程定位 本课程是法律文秘专业岗位能力课程 二、课程总目标 知识目标:掌握侵权责任法理论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 能力目标:通过对侵权责任法相关知识的学习,合理的分析侵权责任法相关案件。 素质目标:树立学生正确的世界观。 三、重点、难点章节及内容 重点章节: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数人共同的侵权责任、责任抗辩、财产损失赔偿、人身损害赔偿、特殊责任主体的侵权责任、一般过错侵权责任举要、无过错责任与过错推定责任 难点章节: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数人共同的侵权责任、责任抗辩、无过错责任与过错推定责任 四、实践环节和内容总体设计(无) (一)主要环节安排 (二)内容总体设计 1、课堂教学中的实践环节 2、教学见习 五、教学进程计划表(含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统筹) 《侵权责任法》

六、教学资料收集和配置设计 (一)、使用教材 《侵权责任法》张新宝ISBN:978-7-300-17628-4 (二)参考材料: 1、梁慧星:《侵权责任大重要条文解读》 2、王利明:《侵权责任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七、可利用的教学方法(落实到章节) 八、作业布置与批改设计 使用教材各章节后面的作业让学生做书面作业。 1.作业内容要求:以教学大纲内容为基础,通过练习增强学生对基本原理、基本方法和基本技能的掌握,以巩固学生对理论的学习和培养学生思考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2.作业形式与题量:每章内容讲授完毕后将教材课后习题选择一部分,进行一定的练习。根据本章重、难点要求,布置题量并使难易程度适度,中等水平的学生在一个小时内能够完成的作业量。题型可是书本课后练习题,也可是能力测试题,或者是课后的参观、调查,要求学生在课后完成。作业类型以案例和实践活动总结报告为主,以达到测试学生课堂学习情况和课后对所学知识的反映复习巩固和加以实际应用的目的。 3、作业批改设计 因班级较多,每次布置的作业,可抽调一部分的作业进行评阅,对发现的主要和倾象性的问题,由教师在课堂上进行集体评讲;对于选择题,先由学生自己完成,然后由教师与学生核对答案,对重点、难点问题进行讲评;对于课堂作业和学生的实训报告,分别由教师进行现场讲评和抽阅,并对发现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集中讲评。

民法通则-物权法-担保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婚姻法-继承法(DOC)

关于民事法律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单选】 A、民事法律关系只能由当事人自主设立 B、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即自然人和法人 C、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不作为 D、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均由法律规定 【考点】民事法律关系 【解析】大多数情况下,民事法律关系是由当事人根据其意思自主设定的,法律只对意思表示规定严格的条件。但是这并不是说,民事法律关系只能由当事人自主设立,所以A 是错误的,不能选;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是自然人和法人,国家有的时候也直接参与民事活动,但是基于民事主体的平等性,国家出现在民事活动中时,其身份只是公法人。另外,在一些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其主体可以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社会组织,所以B的说法太绝对,错误,不选;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民事主体之间基于客体所形成的具体联系,即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其权利义务可以是当事人的自主设定,也可以是法律直接规定的,所以D错误,不能选;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其中行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C是正确的,为本题答案。 【答案】C (一)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合伙、个独企业、分支机构等) (二)客体: 债权:行为(作为、不作为) 物权:物、权利 知识产权:智力成果 人身权:人身利益(身份、人格) (三)内容 必须是受民法调整调整的关系,区别于道德伦理关系以及不归法律调整的生活关系; 必须是就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区别于行政法律关系等; 必须是有约束力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如债权、物权关系、人身权关系等; 可以由当事人自由约定,如买卖、抵押权质权等,也可能直接由法律规定,如留置权。

物权人在其权利的实现上遇有某种妨害时,有权请求造成妨害事由发生的人排除此等妨害,称为物权请求权。关于物权请求权,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单选】 A、是独立于物权的一种行为请求权 B、可以适用债权的有关规定 C、不能与物权分离而单独存在 D、须依诉讼的方式进行 【考点】物权请求权 【解析】选项A说法正确。《物权法》颁布之前,我国民法未将物上请求权作为一项独立的请求权对待,而是将其置于侵权请求中。如《民法通则》第六章第三节“侵权的民事责任”,将各种侵害物权人的权利或妨害物权的请求权都在侵权责任中加以规定。对于侵权民事责任方式,《民法通则》规定了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等责任形式。《物权法》颁布实施以后,物权请求权已作为一种独立的请求权,该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分别规定了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和消除危险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 选项B说法正确。根据民法通则及其他民事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民法对物权的保护方法主要有五种:请求确认所有权、请求恢复原状、请求返还原物、请求排除妨碍与消除危险、请求赔偿损失。这五种保护方法是物权的最基本的保护方法。其中,前四种保护方法是物权的保护方法,而赔偿损失则是债权的保护方法。因此,物权请求权可以适用债权的有关规定。但是应注意的是:在物权受到侵害时,应当首先考虑运用物权的保护方法;在物权的保护方法不适用或不够用时,再考虑适用债权的保护方法。 选项C说法正确。物权的自我保护,是指所有人行使其物权受到侵害时依法享有的请求权,即物权人在其物权受到侵害后,依据民法的规定,请求侵害人为一定的行为。因此,物权请求权是以物权为基础的,不能与物权分离而单独存在。 选项D说法错误。物权人在其物权受到侵害时,可以直接向侵害人提出请求;如果侵害人没有依物权人的请求为适当行为,物权人则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物权人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保护其物权。因此,物权请求权并非必须依诉讼的方式进行。 【答案】D

2019年程啸《侵权责任法》知识点梳理

2019年程啸《侵权责任法》知识点梳理篇一:程啸《侵权责任法》知识点梳理 第一章导论 一、侵权责任法的概念与特征 狭义:仅指以“侵权责任法”或“侵权法”为名的某部法律。大陆法系不存在。 大陆法系的民法中,侵权行为与违约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皆属于 概念债的发生原因。民法对侵权行为的规定分为两部分:构成要件和责任承担。 构成要件规定在债编分则中,责任承担规定在债编总则中。 广义:实质意义上的侵权责任法,即所有规范侵权责任之构成要件与法律后果的

规范的总称。在我国,除了《侵》,广义的还包括《民法通则》?《产品质 量 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用航空法》等。 私法: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关系 特征 强行法:与合同法、物权法相比,具有更多的强行法色彩。对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和法律效果的规定属于强行性规范,不能任由当事人协商改变。 二、侵权责任基本法与侵权责任特别法 基本法:《侵权责任法》。第6条确立的过错责任。凡是《侵》或者其他单行立法没

概念有特别规定时,均适用该规则。第2、3章的基本规定同样。 特别法:《侵》第5条: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规定。不得随意 规定各类侵权行为。只有当某些侵权行为不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而应适用无过错责任或过错推定责任时,才有必要由特别法单独加以规范。 适用关系:《侵》第5条的关系。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其他法律”指的就是侵权责任特别法。即,优先适用特别法。 《侵》生效后,凡是明确修改了旧的立法规定的地方,一律应当适用《侵》。 对于某些侵权责任,原来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作出了明确规定,但《侵》对其 未置明文。对此,不可做出硬性规定:《侵》取消了原规定,或不方便作出。

张新宝:我国侵权责任法中的补充责任

我国侵权责任法中的补充责任 张新宝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关键词: 侵权责任法安全保障义务补充责任 内容提要: 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了第三人侵权时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补充责任,以及校园事故中第三人侵权时学校等教育机构的补充责任。在侵权责任中适用补充责任这一新的类型,无疑是我国侵权法领域的一大创新。补充责任制度的确立,不仅能够解决第三人侵权情况下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所面临的法理困境,而且体现了民法的公平原则,同时也发挥了法律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的社会功能。 我国《侵权责任法》在侵权责任的承担中确立了补充责任制度。具体规定在第37条第2款"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第40条也有关于补充责任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本文将结合《侵权责任法》上述两个条款的规定,对侵权责任法中补充责任的基本理论进行讨论,并对这两条法律规定的含义进行解读。 一、我国侵权法中补充责任的确立及演变过程 我国侵权法领域关于补充责任的确立及演变经历了一个通过学者的理论研究推动相关立法的过程。 (一)理论探讨 关于补充责任的理论探讨,始自对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中第三人的介入行为与经营者责任的研究。对于如何解决第三人介入时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责任承担问题,学者提出补充责任的构想。[1] 其后,学界开始接受并研究补充责任。但是,对于补充责任的性质、适用范围等理论问题仍有不同的观点。本文认为补充责任是一种与连带责任、按份责任相对应的新型责任,适用于第三人介入时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及校园事故两种情形。杨立新教授认为补充责任是不真正连带责任的一种特殊情形,除适用于上述两种情形外,还适用于被帮工人的补充责任和见义勇为受益人的补充责任。[2] (二)立法演变 尽管学术界对于补充责任的探讨见仁见智,并无完全统一的观点,甚至也有学者反对补充责任的适用。[3]但正是理论界对于补充责任的研究和探讨,以及实务界对于补充责任的尝试性应用,逐步推动了补充责任制度在侵权法领域的确立。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6条第2款规定"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第7条第2款"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这是我国首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将补充责任引入侵权法领域。在此之前,我国法律对于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并无补充责任的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8条关于展销、租赁柜台经营的损害赔偿和《产品质量法》第42条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时德责任虽有补充责任的萌芽,但仍适用连带责任解决了相关的问题。

《民事诉讼法》课程的教学改革探讨——以云南师范大学商学院法学院为例

《民事诉讼法》课程的教学改革探讨——以云南师范大学商学院法学院为例 发表时间:2018-11-26T16:42:50.567Z 来源:《知识-力量》2019年1月中作者:钟磊[导读] 从高校法学专业的课程设置、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分值占比和具体的司法实践应用等多个方面而言,《民事诉讼法》都是法学高等教育中的一门重要课程。该门课程地位突出、实践性强,且与人们的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但《民事诉讼法》的传统教学过多地侧重于向学生做课程理论知 (云南师范大学商学院,云南省昆明市 650000)1.云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基金指导性项目,《校政校企合作在法学本科实践教学中的模式探析——以云南师范大学商学院法学院为例》课题编号:2017ZDX280 2.云南师范大学商学院校级课程改革项目,《民事诉讼法教学改革》摘要:从高校法学专业的课程设置、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分值占比和具体的司法实践应用等多个方面而言,《民事诉讼法》都是法学高等教育中的一门重要课程。该门课程地位突出、实践性强,且与人们的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但《民事诉讼法》的传统教学过多地侧重于向学生做课程理论知识的传授,而往往轻视了对学生应用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故本文基于云南师范大学商学院就《民事诉讼法》课程教学所做的改革,和广大同行进行经验交流;对不足之处,以期获得指正。关键词:教学改革;课程认知;课堂翻转;“学徒制”教育 一、《民事诉讼法》课程概况 民事诉讼法作为法学专业的一门必修课程,教育部规定的法学专业核心课程之一,在法学人才培养中具有重要地位。民事诉讼法课程结构由制度篇和程序篇构成。制度篇,即基础理论部分侧重于向学生讲授民事诉讼法所涉及的概念、基本原则、基本制度等知识。程序篇,即程序操作部分注重讲授民事诉讼的一审、二审、再审等民事诉讼的程序规定,目的欲使学生在接受理论知识的同时,明确各程序下诉讼各主体所享有的民事诉讼权利和所需担负的民事诉讼义务,为将来从事司法实务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础,故而使得本门课程具有了极强的应用性。因此,《民事诉讼法》的教学目的并不单单是使学生掌握扎实的理论基础,更应当具备将知识转化为分析、解决现实纠纷的应用能力和诉讼实操能力。 《民事诉讼法》课程的学习需有一定的民事实体法,诸如《民法总论》、《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作为基础和支撑,故我院将该门课程开设于大二上学期,学生已从对法学知识的模糊懵懂阶段进入全面学习阶段。 二、《民事诉讼法》教学改革的理念及具体措施 (一)《民事诉讼法》教学改革的理念为了克服《民事诉讼法》传统教学所带来的“重理论,轻实践”的弊端,实现对法律应用型人才的培养目标,我院《民事诉讼法》课程从人才的理论知识、实践能力和职业综合素质出发,意图建立“以学生为中心”的教学模式。教师在向学生传授理论知识的同时,更应注重对其知识应用能力的培养。使得学生在掌握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理论和现行规定的同时,能娴熟应用于现实民事纠纷案件的处理之中。以适应未来法律职业作为出发点与落脚点,将知识传授、能力提高和职业素质的养成进行统一。 (二)《民事诉讼法》教学改革的具体措施 1.实现教学方法的多样化 为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主动性,民事诉讼法教学必须适时适度地对传统方法进行改革。将“以教师为主导”的“教师讲授,学生接受” 的传统课堂教学模式改变为“以学生为中心”的“教师指导,学生探知”的新型模式,即教师在向学生传授理论知识的同时,注重对学生实操能力的培养。教学中多采用设疑引导、案例分析、对比等方法,使学生在接受理论教学的同时,养成独立思考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教学理念落实于课堂教学之中。多样化教学中,教师需要对学生提出和探知的问题加以引导,对得出的结论(包括模拟法庭的表现)进行点评,对错误的结论予以更正,从而保证学生习得知识的正确性。 2.重塑课程知识结构 在保证课程内容体系完整性和诉讼程序的前后衔接性的基础上,重新审视民事诉讼法的教材和教学大纲。根据章节涉及的具体内容,对课本章节进行必要的整合,对教学大纲的知识结构进行重塑。将理论性过强而实践适用率低的知识从课堂教学中予以剔除,努力使教材“变薄”,老师在课堂教学中努力实现“精讲”。 3.推行“首堂课”课程认知 如前文所述,民事诉讼法作为程序法之一,与学生此前所接触的法学课程并不相同,以致于学生在一开始接触程序法中明显感觉枯燥乏味,对该部分法律的设置意义并不完全理解。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我院长期推进“首堂课”课堂认知,即带领学生前往法院观摩真实庭审或首堂课上通过“中国庭审公开网”观看真实的庭审实况,让学生直接感知法院的民事诉讼程序,并当场口述自己的观后认知,以此进而了解民事诉讼法即将讲授的内容与课程开设的意义。 4.推行“拼盘式”实务教学 我院针对诉讼法推行“拼盘式”实务教学,即在教师教授课程理论知识的过程中,邀请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律师、法官等结合自身接触到的现实案件,通过“以案释法”的方式开展民事诉讼法的实务讲座。让学生知晓和掌握民事诉讼法理论知识在具体案件中的实际应用。所谓“拼盘”,其一实现专业教师与实务人员的拼盘,做到理论讲授与实践传授的并重;其二在实务人员中实现律师与法官的拼盘,从实践中的不同立足点,为学生讲解课程知识的应用,也为学生未来职业形成导向。 5.实现“课堂翻转” 教师合理筛选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章节中所涉及的重要知识点,制作微课,强化学生的课后自学。为了保证学生的自学质量,作为微课学习的反馈,教师在课堂教学中主要针对学生学习的微课内容,组织进行案例分析或小组讨论,增强学生对章节重点知识的理解和掌握。 6.课程内增设模拟法庭

侵权责任法试题(含答案)

侵权责任法试题 一、名词解释(每题 4 分,共 20 分) 1.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实施侵权行为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侵权责任是任何人都 对他人承担这样一种义务,即不因为自己的错误(过错)行为而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否 则即能构成侵权行为,要对受害方承担责任。侵权行为基本上都是违法行为。 2.过错责任原则 也叫过失责任原则,它是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的认定责 任的准则。按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 错,就不承担民事责任。 3.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叫无过失责任原则。它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律规定应由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英美法称之为“严格责任” 4.高度危险致人损害责任 【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 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5.用人者责任傲物关系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 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 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二、简答题(每题 7 分,共 42 分) 1、过错责任下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行为的违法性 所谓行为的违法性,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强制性规定。 二、损害事实的存在 损害事实,既包括对公共财产的损害,也包括对私人财产的损害,同时还包括对非财产性权利的损害。 三、因果关系 侵权行为中的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客观联系,即特定 的损害事实是否是行为人的行为必然引起的结果。只有当二者间存在因果 关系时,行为人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四、行为人主观上有过借 过错是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中的主观因素,反映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心理状态。 2、侵权责任中因果关系的认定 侵权民事责任的因果关系是指,当一个行为引起一个损害结果的发生,该 损害结果的发生是被该行为引起的客观联系。对于如何确定因果关系有多 种学说: 一是条件说。 主张只要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创造了条件,是引起损害结果发生的条件,就是损害结果的原因。 二是必然因果关系说。 只有当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发生有内在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时,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三是相当因果关系说。 不应要求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只要行为人对损害结果的构成适当 条件,行为人就应负责。 3、简述过错的含义、类型和判断标准 一、过错的含义 过错乃是一个主观和客观要素相结合的概念,它是支配行为人从事在法律上应受到非难的行 为的故意和过 失的状态,换言之,是指行为人通过违背法律的行为表现出来的主观状态。它包括了两层含 义:一、过错 是行为人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二、过错也是一种应受法律非难的行为。 二、过错分类 共 第一次分类:单独过错,过错共同过错混合过错 第二次分类 : 单独违反义务的过错单独过错单独滥用权利的过错共同违反义务的过错共 同过错 同滥用权利的过错一方违反义务,另一方滥用权利的过错 混合违反义务的过错混合滥用权利的过错混合过错加害方违反义务, 受害方滥用权利 的过错受害方违反义 务,加害方滥用权利的过错 三,过错认定标准

侵权责任法与合同法的界分——以侵权责任法的扩张为视野(1)

侵权责任法与合同法的界分——以侵权责任法的扩张为视野(1) 关键词:侵权责任法合同法界分民法体系 内容提要:随着现代社会的深入发展,侵权责任法的适用范围不断扩张,日益向传统合同法的调整领域渗透,合同法与侵权责任法之间的传统界限遭受重大挑战。从法律体系的角度看,侵权责任法的过分扩张不仅会影响民法的内在体系,并进而会妨碍到民法典体系的构建,而且有可能牵涉到公正司法问题。在此情况下,从二者秉执的基本理念、保护的权益范围、必备的责任构成要素等方面,重新思考侵权责任法与合同法的界分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一、界分侵权责任法与合同法的意义 德国学者瓦格纳教授指出,在近几十年的比较法研究中,侵权责任法无疑是最为热门的课题之一,这不但因为人们每时每刻都面临着遭受各种损害的风险,还源于侵权责任法因为风险和损害类型的发展而随之发生的变化。[1]从比较法上看,尽管侵权责任法和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因受到每个国家私法体系传统和法学部门功能地位的影响而有所不同,[2]但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侵权责任法与合同法呈现出相互交融的趋势,其中最为显著之处是,侵权责任法的适用范围不断扩张,逐渐渗入传统合同法的调整领域,合同法的调整范

围受到侵权责任法的不断侵蚀。[3]这主要表现在:侵权责任法产生了第三人故意引诱他人违约的责任,由此部分地实现了对债权的保护;侵权责任法扩大了对纯粹经济损失的保护,使传统民法中通过合同法保护的履行利益也可能在侵权责任法中得到救济;侵权责任法中经济侵权(eco-nomicharm)制度的发展导致合同法的保护对象部分地成为侵权责任法的保护对象;侵权责任法产品责任制度的发展使不适当履行违约责任的适用受到了相当大的冲击;侵权责任法中医疗损害责任、交通事故责任均使得原本可以由合同法调整的责任关系也可以适用侵权责任法了。凡此种种,皆显现了侵权责任法的扩张趋势。侵权责任法的这种扩张,不仅深刻影响到了侵权责任法与合同法的传统适用范围及法律适用,而且对民法体系也产生了强烈冲击。[4] 应当看到,侵权责任法的扩张是法制文明在新的时代发展中的正常现象。一方面,作为保障私权的法及救济损害的法,侵权责任法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和功能日益突出;另一方面,当事人通过合同法保障自己的权利有时会受到一定的限制,因为传统合同法律关系表现了强烈的相对性,合同关系的产生和延续一般不会与合同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发生联系。而现代合同交易模式发生了深刻变化,特定相对人之间发生的合同关系很可能与第三人发生不同程度的联系,甚至极可能损及第三人权益,或者当事人权益可能受到第三人

民法学教学大纲

民法学教学大纲 (修订版) 第一部分编写说明 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在国家的法律体系中,民法与市场经济的关系最直接、最密切。民法学,是以民法为研究对象的法律科学,以具体的民法制度、理论及其发展规律为主要研究对象的基础学科、应用学科。在高等法学教育中,民法学是法学专业学生的必修课程(教育部将之确定为十四门核心课程之一)。民法学的学习,对于法学专业学生而言,是非常重要的。可以说,从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层次而言,没有学习好民法基本知识的法学专业学生,不应当是一个合格的毕业生。 为适应我校普通高等法学教育本科教学需要,规范民法学教学内容和要求,提高民法学教学水平,根据民法学精品课程建设规划和学校有关部门的要求,我们编写了《民法学教学大纲》。在此,特对以下几个问题进行说明: 一、本教学大纲内容安排综合参考本课程团队老师编写的全国重点政法院校系列教材《中国民法学》(法律出版社)、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材《民法》(高等教育出版社)编写。 二、根据我校的教学安排,民法学为必修课,其中《民法总论》和《民法分论》的授课学时各为51学时,共计102学时。本大纲涵盖合同法、侵权责任法和担保法一般原理,但其具体内容另由《合同法》(45学时)、《侵权责任法》(30学时)、《担保法》(30学时)等限选课讲授。 三、为方便广大同学学习时对民法学原理和知识的掌握,我们在每章后面列出了部分思考题,供同学们学习参考。

第二部分教学内容 《民法总论》 导论 教学时数:1学时 内容: 一、民法学习的意义 二、“民法人”的教学理念 三、民法学的学习方法 第一章民法概论 学习重点: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民法的性质、民法的渊源与效力、民法的适用与解释。 教学时数:5学时 内容: 第一节民法的概念 一、民法的涵义和语源 (一)民事的涵义 (二)民法的语源 (三)民法的分类 1.实质民法与形式民法 2.广义的民法与狭义的民法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 (一)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1.财产关系的基本含义 2.财产的意义

福州大学861法学基础B2020年考研专业课初试大纲

福州大学 2020 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专业课考试大纲 一、考试科目名称: 法学基础B 二、招生学院(盖学院公章): 基本内容: 民法学部分 民法总则:民法概述,民法的基本原则,民事法律关系,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责任,时效制度,期间与期日。 人格权法:人格权概述,一般人格权,具体人格权。 物权法:物权概述,物权法概述,物权变动,物权的保护,所有权,用益物权,担 保物权,占有。 债法总论:债的概述,债的发生,债的分类,债的担保。 合同法:合同与合同法,合同的成立,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保全,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的终止,违约责任,转移财产的合同,提供 服务的合同,技术合同。 亲属法:亲属法与亲属关系,亲属身份的发生和消灭,亲属身份关系,亲属财产关系。 继承法:继承法与继承权,遗产继承,遗产赠与,遗产处置。 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与侵权行为,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与构成要件,侵权责任的 其它问题,一般侵权责任类型,特殊侵权责任类型,侵权责任形态,侵权损害赔偿。 刑法学部分 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效力范围;犯罪构成;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正当行为;犯罪停止形态;共同犯罪形态;罪数形态;刑罚的功能 与目的;刑罚的体系和种类;刑罚的裁量;刑罚的执行与消灭 国际法学部分 国际法的性质与发展及渊源、国际法的编纂、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国际法的历史;国际法基本原则;国际法的主体;国际法上的国家、国家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国际 责任法律制度;国际法上的个人;人权的国际保护;领土法;海洋法;国际航空法;外 层空间法;外交和领事关系;条约法;国际环境法;国际组织法;国际争端解决法;集 体安全保障制度;战争武装冲突法与国际人道法。 参考书目(须与专业目录一致)(包括作者、书目、出版社、出版时间、版次): 1.王利明、杨立新、王轶、程啸著:《民法学(第五版)》,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 2.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 3.《国际公法学》(马工程教材)曾令良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2018年版。 说明:1、考试基本内容:一般包括基础理论、实际知识、综合分析和论证等几个方面的内容。有些课程还应有基本运算和实验方法等方面的内容。字数一般在300字左右。 2、难易程度:根据大学本科的教学大纲和本学科、专业的基本要求,一般应使大学本科毕业生中优秀学

导游证法规第七章侵权责任法律制度

第七章侵权责任法律制度 姓名学号班级 一、判断题(正确的标注“A”,错误的标注“B”) 1.高空抛物的规范规定的作用是为了更好地预防损害,制止人们高空抛物。 2.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原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不承担责。 3.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4.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先承担行政或者刑事责任。 5.侵害单位权益,造成单位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6.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7.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原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不承担侵权责任。 8.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9.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10.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11.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承担侵权责任。 12.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连带的责任。 13.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只能单独适用。 14.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应当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15.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优先从监护人财产中支付。 16.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强制保险责任限额不足赔偿的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和所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17.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18.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19.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无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20.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返还财产这些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只能单独适用。 21.侵权行为人是否承担无过错责任由人民法院来决定。 22.一般侵权的民事责任是一种过错责任。 23.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被侵权人只能自认倒霉。 24.国家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的动物伤人或损害财产,由国家负补偿责任,而非赔偿责任。

22 侵权责任法

《侵权责任法》课程教学大纲 课程代码:041431021 课程英文名称:Right infringement responsibility law 课程总学时:32 讲课:32 实验:0 上机:0 适用专业:法学 大纲编写(修订)时间:2012.10 一、大纲使用说明 (一)课程的地位及教学目标 本课程是是法学专业本科生的一门法学专业必修课,是民法的一个分支,主要围绕侵权责任的一般原理如归责原则、侵权构成要件、抗辩事由以及一般侵权行为、特殊侵权行为等内容进行讲授。侵权责任法的学习,有助于法学专业的学生进一步掌握分析、认定侵权案件的方法和原则,从而解决现实生活中复杂的民事侵权案件。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学生将达到以下要求: 1.掌握侵权责任法基本原理,具有分析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初步能力; 2.树立正确的侵权责任法律意识,了解国家当前的政策、法律、法规; 3.具有运用法律条文等有关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能力; 4.了解侵权责任法的基本思考方法,获得法律思维的基本训练; 5.了解侵权责任法的新发展。 (二)知识、能力及技能方面的基本要求 1.基本知识: 本课程主要讲授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侵权构成要件、抗辩事由以及一般侵权行为、特殊侵权行为等。 2.基本理论和方法: 通过学习使学生了解侵权责任法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和基本制度,并能正确、熟练地运用民法理论和法律制度分析、解决民事实务中的实际问题。 3.基本技能: 掌握分析侵权责任法律问题的基本思路,从而解决现实生活中复杂的民事侵权案件。 (三)实施说明 1.教学方法:课堂讲授中重点对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和基本方法的讲解;采用启发式教学,培养学生思考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引导和鼓励学生通过实践和自学获取知识,培养学生的自学能力;增加讨论课,调动学生学习的主观能动性;注意培养学生提高利用侵权责任法律规范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讲课要联系实际并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 2.教学手段:本课程属于法学专业基础课,在教学中采用电子教案、CAI课件及多媒体教学系统等先进教学手段,以确保在有限的学时内,全面、高质量地完成课程教学任务。 (四)对先修课的要求 本课程的教学必须在完成先修课程之后进行。本课程主要的先修课程有民法。 (五)对习题课、实践环节的要求 1.要求学生阅读教材和指定材料,按时完成作业,上课时认真听讲、积极参与课堂讨论。 2.在讲解基本概念和原理的同时,重视围绕案例组织课堂讨论,培养学生的学习热情,讨论课应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

比较侵权法教学大纲

比较侵权法教学大纲 课程名称:比较侵权法Comparative Tort Law 课程性质:法学院选修 学分课时:2学分,36课时 主讲教师:王军、薛源 所属院系:法学院 教学对象:2010级法学硕士研究生 考核方式:期末考试(70%),笔试;平时成绩(30%),课堂问答; 平时成绩依参与课堂讨论的情况评分,占30%,期末考试成绩 占70%。 出勤要求:整个学期无故缺勤超过3次者不得参加考试 教材:王军,高建学:《美国侵权法》(英美法案例精选系列英文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课程简介 本课程通过讲授和讨论精选的30个英美法院的侵权法案例,使学生对英美侵权法基本原理、原则和规则有一个初步的了解,为进一步研读这一领域的著作和文章打下坚实的基础。 本课程采用的主要教学方法是“案例教学法”:学生在课前须按照本“教学大纲”中列出的问题对教材进行预习;上课时由老师组织学生讨论这些问题以及由老师和学生随机提出的问题;学生预习的程度,回答问题时表达的程度和思维的敏锐程度,主动发问的次数和问题的质量,等等,均是计算平时成绩的依据。 教学内容 第一章:故意侵权 (一)殴打 (二)非法拘禁 第二章:过失侵权 (一)注意义务 (二)违反义务 (三)因果关系 (四)损害 (五)举证责任 第三章:严格责任 (一)非正常使用产生的危险 (二)极其危险的活动 1

(三)产品责任 教学进度: 第一章、故意侵权 第一周(入学) 第二周(9月14日) Battery 1、V osburg v. Putney (1)本案被告并没有意图对原告造成伤害,这对案件的判决是否造成影响? (2)损害赔偿是否受到被告合理预见的限制? 2、McGuire v. Almy (1)判断精神病人满足侵权意图的标准是什么? (2)让精神病人承担侵权责任的公共政策考虑是什么? 第三周(9月21日) False Imprisonment 3、Parvi v. City of Kingston (1)本案是否满足非法拘禁的要件 (2)纽约州最高法院认为下级法院在判断原告是否意识到非法拘禁有何错误? 第二章、过失侵权 第四周(9月21日) Duty of Care 4、Harper v. Herman (1)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特殊关系,使被告有义务对原告做出警告? (2)被告知道湖水很浅不适于跳水的事实对本案有何影响? 5、Tarasoff v. Regents of the Univ. of California (1)法院认为被告对被害人或其父母负有注意义务的理由是什么? (2)保护病人隐私的例外是什么? 第五周(国庆节) 第六周(10月12日) Duty of Care 6、Palsgraf v. Long Island Railroad Co. (1)多数意见法官认为被告对谁违反了注意义务? (2)持异议法官认为被告对原告负有注意义务的理由是什么? 7、Madison Avenue Gourmet Foods, Inc. v. Finlandia Center, Inc. (1)本案的法律争议是什么? (2)本案的法律规则是什么? 第七周(10月19日) Breach of Duty 8、Brown v. Kendall (1)“ordinary care”的通常含义是什么? (2)法官认为处理本案争议的法律规则是什么? 9、McCarty v. Pheasant Run, Inc. (1)“汉德公式”的内容是什么? (2)原告未将其房门上锁对本案判决有何影响? 10、Stewart v. Motts

侵权责任法讲义(全)

侵权责任法讲义 今天根据司法局的要求,就对《侵权责任法》的学习情况我向大家作一个汇报,与大家一起学习讨论,如有不当之处,请大家谅解。 《侵权责任法》于去年12月通过,今年的7月1日开始施行,它的出台,可以说是我国法制建设的幸事,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里程碑,对我国民法典的制订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侵权责任法》共92个条款,分12章,1—4章为总则,5—11章为分则,它规定了七种类型侵权。第12章为附则,在附则中没有规定原有的侵权责任的规律是否继续有效的问题,那么在司法实践中就有一个问题,《民法通则》中关于侵权责任的规定还能否适用?我认定不能一概而论是适用还是不适用,应当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后法优于先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原则来分辨。 一、总则 1、学习《侵权责任法》我们首先要明白它的适用范围,在第二条中使用了“民事权益”的概念,它包括民事权利和民事利益,列举了十八种具体民事权益,在此后用了一个“等”字,这个“等”字是“后等”不是“前等”,它表示包括但不限于前面列举的18种具体民事权益,是一个开放式。比如说“性生活权”、“悼念权”、“配偶权”等,这充分体现了在民法当中“法无禁止的即为授权”。 2、第四条规定了“侵权责任优先”,第一款规定的是“责任独立性”,即因同一行为需承担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责任的,相互之间不能替代。第二款“私权优先”,在以往的实践中,我们经常会在刑事附带民事诉

讼过程中碰见被告人没有钱给受害人赔偿,但他为了从轻处罚有钱给法院交罚款,那么现在不行了,必须先进行侵权赔偿。 3、第二章是关于“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第6、7条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这里需要说明的是过错推定和无过错责任原则均规定根据“法律规定”,这里的法律规定应当作一个狭义理解,即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不包括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这是因为根据《立法》第7、8条的规定“民事基本制度”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法律。 4、第8条第9条规定的是共同侵权行为和共同危险行为,两者的区别在于:1、主观上是否有意思联络。2、行为是否具有独立性。 举例:甲乙二人在五楼阳台上喝啤酒,酒瓶子不能退,乙问瓶子怎么处理,甲就讲,楼下就是垃圾堆扔下去就行,二人就一人拿几个瓶子从阳台上就直接扔了下去,不巧当时正好有个扔垃圾的被击中,这个案件就是一个典型的共同危险行为,两者之间没有侵权的意思联络:如果将这个案例变为“甲乙两人看见丙从下面经过”甲就讲他与丙有仇,乙就讲我们拿瓶子凿他,丙在下面又不知道是谁搞,结果丙被凿伤,那么甲乙有共同侵权意思联络,是共同侵权。 5、赔偿项目 第16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这一法条从字面上来看非常地简单,但是本条却是《侵权责任法》中最重要的规定之一,许多有关侵权的理念、原则、学术观点均与本条有关,我在这里只谈三个方面的问题:

侵权责任法课程教案

《侵权责任法》课程教案 一、课程设置 四川工业管理职业学院法律文秘专业立足于高职院校主要培养高素质技能性法学人才的培养目标,根据这一指导思想,《侵权责任法》课程定位于高职法律类专业设置的一门必修的实践性很强的专业主干课。通过该课程的系统学习,能够培养学生具有一定的法律专业素质,成为适应基层企事业单位、律师事务所、社会团体法律事务工作需要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更好为人民、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二、课程总目标 本课程是法律文秘专业的专业主干课程,是一门理论性和实践性相结合的学科,该课程的开设,旨在通过对侵权责任法理论及其实际应用的研究和学习,使学生系统掌握侵权责任法的基本理论、归责原则、构成要件、责任方式以及特殊侵权责任主体的侵权责任,培养学生运用侵权责任法理论和知识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分析和解决实际生活中所遇到的侵权行为的能力。概言之,教学目标有二:一是侵权责任法基本知识的掌握;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了解、掌握侵权责任法的基本概念、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侵权责任方式、特殊责任主体的侵权责任、无过错责任与过错推定责任的相关规定;是学生能够认识实际生活中所遇到的侵权行为以及怎样使自己的损害得到合适的赔偿。 二是实践能力的培养。因此,课程教学设计的重点应围绕这两个目标进行。 三是素质目标 ●培养学生良好的法律素养

●培养学生较强的职业和社会责任感 ●培养学生守法护法意识 ●培养学生辩证思维能力 三、重点、难点章节及内容 侵权责任法是法学理论体系的一个重要学科,具有完整的学科体系。侵权责任法学课程主要包含侵权责任法概述、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减轻或免除责任的情形、特殊主体的侵权责任、无过错责任与过错推定责任。本课程一共有27章,其中的重点章节有: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六章、第二编、第十三章、第十四章、第十六章、第十七章、第二十一章、第五编。 其中重点难点部分主要在第二章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第三章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第四章数人共同的侵权责任、第十三章监护人责任、第二十二章产品责任、第二十三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四、实践环节和内容总体设计 (一)《侵权责任法》是法学专业的专业必修课,在课程教学设计前必须清楚地了解学生对教学及考核的要求,仔细研究教学大纲和教材,熟悉教学内容,明确教学的重点和难点。 (二)了解该课程目前有哪些资源?是否可用?什么内容?形式怎样?等等,当然还必须掌握它们的使用方法。 (三)了解教育对象(学生)的需求和基本情况。开展了问卷调查,主要涉及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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