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侵权责任法教学大纲

28侵权责任法教学大纲
28侵权责任法教学大纲

《侵权责任法》课程教学大纲

课程代码:041432724

课程英文名称:Right infringement responsibility law

课程总学时:32 讲课:32 实验:0 上机:0

适用专业:法学

大纲编写(修订)时间:2017.06

一、大纲使用说明

(一)课程的地位及教学目标

本课程是法学专业本科生的一门法学专业选修课,是民法的一个分支,主要围绕侵权责任的一般原理如归责原则、侵权构成要件、抗辩事由以及一般侵权行为、特殊侵权行为等内容进行讲授。侵权责任法的学习,有助于法学专业的学生进一步掌握分析、认定侵权案件的方法和原则,从而解决现实生活中复杂的民事侵权案件。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学生将达到以下要求:

1.掌握侵权责任法基本原理,具有分析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初步能力;

2.树立正确的侵权责任法律意识,了解国家当前的政策、法律、法规;

3.具有运用法律条文等有关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能力;

4.了解侵权责任法的基本思考方法,获得法律思维的基本训练;

5.了解侵权责任法的新发展。

(二)知识、能力及技能方面的基本要求

1.基本知识:本课程主要讲授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侵权构成要件、抗辩事由以及一般侵权行为、特殊侵权行为等。

2.基本理论和方法:通过学习使学生了解侵权责任法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和基本制度,并能正确、熟练地运用民法理论和法律制度分析、解决民事实务中的实际问题。

3.基本技能:掌握分析侵权责任法律问题的基本思路,从而解决现实生活中复杂的民事侵权案件。

(三)实施说明

1.教学方法:课堂讲授中重点对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和基本方法的讲解;采用启发式教学,培养学生思考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引导和鼓励学生通过实践和自学获取知识,培养学生的自学能力;增加讨论课,调动学生学习的主观能动性;注意培养学生提高利用侵权责任法律规范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讲课要联系实际并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

2.教学手段:本课程属于法学专业基础课,在教学中采用电子教案、CAI课件及多媒体教学系统等先进教学手段,以确保在有限的学时内,全面、高质量地完成课程教学任务。

(四)对先修课的要求

本课程的教学必须在完成先修课程之后进行。本课程主要的先修课程是民法、债权法。

(五)对习题课、实践环节的要求

1.要求学生阅读教材和指定材料,按时完成作业,上课时认真听讲、积极参与课堂讨论。 2.在讲解基本概念和原理的同时,重视围绕案例组织课堂讨论,培养学生的学习热情,讨论课应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

3.应通过小论文等方式,练习、培养学生的科研能力。

(六)课程考核方式

1.考核方式:考查

2.考核目标:在考核学生对侵权责任法基本内容、基本原理和基本制度的基础上,重点考核学生分析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3.成绩构成:本课程的总成绩主要由两部分组成:平时成绩(包括作业情况、出勤情况等)占20%,期末考查成绩占80%。

(七)参考书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释义》,王利明主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

《侵权行为法》,杨立新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

《中国侵权责任法教程》,王利明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

二、中文摘要

本课程是法学专业学生选修的一门专业基础课程。课程通过对侵权责任法内容的讲授,使学生掌握侵权责任法的基本内容、基本原理和基本制度,并具有初步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课程主要内容包括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侵权构成要件、抗辩事由以及一般侵权行为、特殊侵权行为等。

三、课程学时分配表

四、教学内容及基本要求

第1部分侵权责任法概述

总学时(单位:学时):2 讲课:2 实验:0 上机:0

具体内容:

1) 明确本课程的内容、性质和任务;

2) 掌握侵权责任法概念、渊源、结构和司法解释;

3) 了解侵权责任法与其他法律的联系与区别

重点:

侵权责任法概念、渊源结构;

难点:

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特色与创新;

习题:

侵权责任法的法律体系;

第2部分侵权行为及其一般条款

总学时(单位:学时):2 讲课:2 实验:0 上机:0

具体内容:

1) 掌握侵权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2) 掌握侵权行为一般条款;

3)了解侵权行为与其他违法行为的区别与联系

4)了解侵权行为形态

重点:

侵权行为一般条款:

习题:

1)侵权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2)侵权行为的一般条款;

第3部分侵权责任归责原则

总学时(单位:学时): 4 讲课: 4 实验:0 上机:0

第3.1部分责任归责原则概述(讲课2学时)

具体内容:

1) 掌握归责原则的概念、作用;

2) 掌握过错归责原则的概念、产生和特征;

重点:

过错归责原则的概念、特征;

习题:

案例分析

第3.2 部分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讲课2学时)具体内容:

1) 了解各种归责原则产生的历史社会背景;

2) 掌握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含义和适用;重点:

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含义和适用;

习题:

案例分析

第4部分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总学时(单位:学时): 4 讲课: 4 实验:0 上机:0

第4.1部分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概述(讲课2学时)具体内容:

1) 掌握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概念、作用;

2) 了解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产生和历史发展;

重点:

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概念、特征;

习题:

案例分析

第4.2 部分侵权责任构成要件(讲课2学时)

具体内容:

1) 掌握侵权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

2) 掌握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在侵权案件中的运用;

重点:

侵权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

难点:

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在侵权案件中的运用;

习题:

案例分析

第5部分抗辩事由与诉讼时效

总学时(单位:学时): 2 讲课: 2 实验:0 上机:0

具体内容:

1)掌握一般抗辩事由的概念、内容和适用;

2) 掌握特殊抗辩事由的概念、内容和适用;;

3)了解侵权行为诉讼时效;

重点:

一般抗辩事由的概念、内容和适用;

难点:

特殊抗辩事由的概念、内容和适用;

习题:

案例分析;

第6部分适用过错责任的侵权行为

总学时(单位:学时): 6 讲课: 6 实验:0 上机:0

第6.1部分侵害人身权、物权、债权的行为(讲课2学时)具体内容:

1) 侵害人身权的行为;

2) 侵害物权的行为;

3)侵害债权的行为

重点:

侵害人身权、债权的行为;

难点:

侵害物权的行为;

习题:

案例分析

第6.2部分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媒体商业侵权和恶意诉讼、国家公务员侵权行为(讲课2学时)

具体内容:

1) 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

2) 媒体商业侵权和恶意诉讼;

3)国家公务员侵权行为;

重点:

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

难点:

恶意诉讼;

习题:

案例分析

第6.3部分用人者侵权行为、法定代理人侵权行为、专家侵权行为、物件致害侵权行为、事故侵权行为(讲课2学时)

具体内容:

1) 用人者侵权行为;

2) 法定代理人侵权行为;

3)专家侵权行为;

4)物件致害侵权行为

5)事故侵权行为

重点:

用人者侵权行为;法定代理人侵权行为;物件致害侵权行为;

难点:

用人者侵权行为;

习题:

案例分析

第7部分适用无过错责任的侵权行为

总学时(单位:学时): 4 讲课: 4 实验:0 上机:0

第7.1部分产品侵权行为、危险活动和危险物侵权行为(讲课2学时)

具体内容:

1) 掌握产品侵权的概念、基本规则和具体形式;

2) 危险活动和危险物侵权行为的具体形式;

重点:

产品侵权的概念、基本规则和具体形式;

难点:

危险活动和危险物侵权行为的具体形式;

习题:

案例分析

第7.2 部分污染环境侵权行为和动物致害侵权行为(讲课2学时)

具体内容:

1) 掌握污染环境侵权行为的概念、基本规则和具体形式;

2) 掌握动物致害侵权行为的概念、基本规则和具体形式;

重点:

污染环境侵权行为的概念、基本规则和具体形式;

难点:

动物致害侵权行为的概念、基本规则和具体形式;

习题:

案例分析

第8 部分侵权责任形态

总学时(单位:学时): 4 讲课: 4 实验:0 上机:0

第8.1部分侵权责任形态概述(讲课2学时)

具体内容:

1) 掌握侵权责任形态的概念和地位;

2) 了解掌握侵权责任形态的体系和内容;

重点:

侵权责任形态的概念和内容;

习题:

各种侵权责任形态的联系和区别

第8.2 部分侵权责任具体形态(讲课2学时)

具体内容:

1) 掌握直接责任和替代责任;

2) 掌握双方责任,双方责任中的过失相抵;双方责任中的公平原则;

3)掌握单独责任;共同责任中的连带责任、按份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共同责任中的补充责任;

重点:

各种责任形态的含义及构成;

难点:

各种责任形态在实践中的运用

习题:

案例分析

第9 部分侵权损害赔偿

总学时(单位:学时): 4 讲课: 4 实验:0 上机:0

第9.1部分侵权损害赔偿规则(讲课2学时)

具体内容:

1) 掌握侵权损害赔偿的概念、性质;

2) 了解侵权损害赔偿关系的当事人;

3)掌握侵权损害赔偿规则;

重点:

侵权损害赔偿的概念、性质;

难点:

侵权损害赔偿规则;

习题:

侵权损害赔偿归责案例分析;

第9.2 部分侵权损害赔偿种类(讲课2学时)

具体内容:

1) 掌握人身损害赔偿内容;

2) 掌握财产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和方法;

3)掌握精神损害赔偿的责任形式和赔偿金计算重点:

不同侵权损害的赔偿内容和计算方法;

难点:

不同侵权损害赔偿原则的运用

习题:

侵权损害赔偿案例分析。

《侵权责任法》新规与医疗纠纷处理测试

测试成绩:80.0分。恭喜您顺利通过考试! 单选题 ?1、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负完全责任的,赔偿损失的比例为()。 (6.67 分) A 0.7 B 0.8 1.0 D 0.5 正确答案:C ?2、本讲提到,在诊疗相关损害中,()的问题很重要。(6.67 分) A 病人年龄 B 病人家属的态度 C 医疗机构的服务 病历 正确答案:D ?3、本讲提到,有时候()觉得病历不太完善,尤其闹纠纷后再检查病历发现写地不标准,所以赶紧改过来,这是绝对不可以的。(6.67 分) A 卫生行政部门 B 地方政府 医疗机构 D 地方法院 正确答案:C

?4、本讲提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都有权查阅复制案件资料。(6.67 分) A 政府和法院 包括医方和患方 C 厂商和销售者 D 第三方机构和当事人 正确答案:B ?5、本讲提到,《和解协议书》要订立好,和解行为属于民事行为,合法有效的民事行为被称为“()”。(6.67 分) A 民事行为 B 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有效行为 D 民事合法行为 正确答案:B ?1、本讲提到,《侵权责任法》中的诊疗损害重申了()。(6.67 分) A 定义 B 种类 C 结果 D 举证责任 E 过错责任原则 正确答案:D E

?2、本讲提到,医疗损害责任有()这几类。(6.67 分) A 诊疗损害 B 麻醉意外 C 诊疗相关损害 D 产品损害 E 过度医疗 正确答案:A C D E ?3、本讲提到两个满足构成损害事实的条件是()。(6.67 分) A 存在损害结果 B 被损权益的合法性 C 损害结果很严重 D 损害行为的补救性 E 病人自身造成的损害责任 正确答案:B D ?4、本讲提到,患者要求()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 (6.67 分) A 销毁 B 取走 C 修改 D 查阅 E 复制 正确答案:D E

产品责任赔偿范围研究——以《侵权责任法》、《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为分析对象(一)

产品责任赔偿范围研究——以《侵权责任法》、《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 为分析对象(一) 关键词:产品责任;产品自身损失;纯粹经济损失;惩罚性赔偿 内容提要:产品责任的损害赔偿范围涉及《侵权责任法》与《产品质量法》相关条文的解释适用。在解释论上,产品自身损失属于赔偿范围之列;缺陷产品所致受害人其他重大损失也属赔偿范围。惩罚性赔偿以侵权人具有主观故意为前提,惩罚性赔偿金应与侵权人的恶意相当,与侵权人造成的损害后果相当,与对侵权人的威慑程度相当。因产品存在缺陷致人损害,生产者或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1]缺陷产品所致损害有财产损害和非财产损害之分,其中,财产损害是指因侵害权利人财产或人身权益而造成受害人经济上的损失;非财产损害是指因侵害权利人的财产或人身权益而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害以外的损害。2]对于这些损害的赔偿问题,《侵权责任法》和《产品质量法》中均作了相应规定,其中《侵权责任法》关于损害赔偿范围的一般规定自有适用空间。但由于两法之间关于损害赔偿范围的规定并不一致,在解释上如何适用,即存疑问,诸如产品自身损失或纯粹经济损失3]是否属于赔偿范围?产品责任中的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和标准如何确定?均值研究。本文拟就这些问题一陈管见,以求教于同仁。一、产品自身损失的赔偿:以《产品责任法》第41条和《侵权责任法》第41条的对比分析为中心 在比较法上,就产品自身损失是否属于产品责任损害赔偿范围,美国

法院多采否定态度;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和欧共体各成员国的产品责任法也不将产品自身损害包括在产品责任赔偿范围之内;日本制造物责任法亦将制造物仅自身受伤害之情形排除在外。由此可见,产品责任的保护对象不包括产品自身损害,是确立产品责任损害赔偿范围的基本原则。4]在理论上,产品责任系侵权责任,其规范目的在于保护受害人之健康与安全保障,而产品自身的损害赔偿与受害人之健康安全保障并无直接关系,因此,不属于侵权法的保护范围。5]产品本身的损害,依合同法上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或违约责任规定6]保护即可,没有必要纳入产品责任损害赔偿范围,以免导致民法体系之紊乱。确保产品的价值和品质,是合同明示或默示担保的范围,而产品责任法的目的,并非用来削弱合同法的规范功能,而是保护人身和其他财产不受侵害。7]我国学者也认为,《民法通则》第122条8]关于财产损害,“应指因缺陷产品造成消费者其他财产的损害。缺陷产品本身的损害,及因缺陷产品本身损害造成受害人可得利益的损失,不包括在本条所谓‘损害’概念之中,理由是缺陷本身的损害及因此所受可得利益损失,应依合同法的规定处理,其是否赔偿,应视违约情节及合同规定约定。”9] 也许正是在这些立法例和主流学说的影响下,我国《产品责任法》第41条第1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明确将产品自身损失排除于产品责任的赔偿范围之外。但这一规定面临着

侵权责任法课程教案

《侵权责任法》课程教案 一、课程定位 本课程是法律文秘专业岗位能力课程 二、课程总目标 知识目标:掌握侵权责任法理论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 能力目标:通过对侵权责任法相关知识的学习,合理的分析侵权责任法相关案件。 素质目标:树立学生正确的世界观。 三、重点、难点章节及内容 重点章节: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数人共同的侵权责任、责任抗辩、财产损失赔偿、人身损害赔偿、特殊责任主体的侵权责任、一般过错侵权责任举要、无过错责任与过错推定责任 难点章节: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数人共同的侵权责任、责任抗辩、无过错责任与过错推定责任 四、实践环节和内容总体设计(无) (一)主要环节安排 (二)内容总体设计 1、课堂教学中的实践环节 2、教学见习 五、教学进程计划表(含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统筹) 《侵权责任法》

六、教学资料收集和配置设计 (一)、使用教材 《侵权责任法》张新宝ISBN:978-7-300-17628-4 (二)参考材料: 1、梁慧星:《侵权责任大重要条文解读》 2、王利明:《侵权责任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七、可利用的教学方法(落实到章节) 八、作业布置与批改设计 使用教材各章节后面的作业让学生做书面作业。 1.作业内容要求:以教学大纲内容为基础,通过练习增强学生对基本原理、基本方法和基本技能的掌握,以巩固学生对理论的学习和培养学生思考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2.作业形式与题量:每章内容讲授完毕后将教材课后习题选择一部分,进行一定的练习。根据本章重、难点要求,布置题量并使难易程度适度,中等水平的学生在一个小时内能够完成的作业量。题型可是书本课后练习题,也可是能力测试题,或者是课后的参观、调查,要求学生在课后完成。作业类型以案例和实践活动总结报告为主,以达到测试学生课堂学习情况和课后对所学知识的反映复习巩固和加以实际应用的目的。 3、作业批改设计 因班级较多,每次布置的作业,可抽调一部分的作业进行评阅,对发现的主要和倾象性的问题,由教师在课堂上进行集体评讲;对于选择题,先由学生自己完成,然后由教师与学生核对答案,对重点、难点问题进行讲评;对于课堂作业和学生的实训报告,分别由教师进行现场讲评和抽阅,并对发现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集中讲评。

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的体系及适用

试论我国的侵权责任法上的归责原则体系及适用 法学0801 王哲 40882008 摘要:在我国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体系中,并不存在所谓的公平责任原则。但是公平原则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始终贯串整个侵权责任法。按照过错责任原则,要求有过错的人承担责任,体现了行为人为自己行为负责的正义观。按照无过错责任原则,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要求加害人承担责任,体现维护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它们都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平服务的。并且,在决定具体的责任时,都要以公平原则为依据,合理的认定责任范围。 关键词: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体系;公平原则 在讨论问题之前,一定要把相关的概念搞清楚。 所谓归责原则就是法律确认和追究侵权责任的依据。而我国目前关于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体系在学术界还有很大的争议,各种学说很多。 在理论上, 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体系到底是由几个归责原则构成的, 有不同的主张。归纳起来, 主要有五种: ( 1 )一元论。认为我国侵权法只有一个归责原则, 就是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不是归责原则。(张佩霖: 《也论侵权损害的归责原则》, 《政法论坛》1990 年第2 期) ( 2 )二元论。认为我国侵权法的归责原则有两个, 一个是过错责任原则, 另一个是无过错责任原则。(米键: 《现代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探索》, 《法学研究》1985 年第5 期) ( 3 )三元论A。认为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是我国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 这曾经是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体系的通说, 现在的司法实践大多还是坚持这个意见。(刘淑珍: 《试论侵权损害的归责原则》, 《法学研究》1984 年第4 期) ( 4 )三元论B。认为我国的侵权法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王利明: 《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 中国政

发生医疗纠纷该处理

发生医疗纠纷该如何处理

————————————————————————————————作者:————————————————————————————————日期: 2

发生医疗纠纷该如何处理 2014-02-03 21:18:40| 分类:业务文章 | 标签:医疗纠纷医疗纠纷处理医疗|举报|字号订阅 -----《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对医疗纠纷的影响 《侵权责任法》于2009年12月26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于2010年7月1日施行。关于医疗损害责任这一部分,是全新的规定。在《侵权责任法》施行以前处理医疗损害侵权纠纷的审判实践中,适用的法律法规主要是《民法通则》和《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及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但在侵权责任法颁布实施后,如何在医疗损害侵权纠纷案件中准确适用该法,成为我们审判实践面临的现实问题。 一、《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医疗纠纷的类型将发生变化 医疗纠纷特指在医疗活动中,医患双方对医院的医疗服务行为及其后果和原因产生异议时所引发的纠纷。在实践中通常有广义和狭义两种解释:狭义的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对医疗后果及其原因认识不一致而发生医患纠葛,并向卫生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提出追究责任或赔偿损失的纠纷。广义的医疗纠纷是指病人或家属对患者诊疗护理过程不满意,认为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有失误,或者医疗机构存在其他违反医疗服务合同的行为,对病人造成不良后果、伤残或死亡,以及诊疗过程中,加重了病人痛苦等情况,要求卫生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追究责任或赔偿损失的纠纷。

1、《侵权责任法》实施前的医疗纠纷类型 《侵权责任法》实施前,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医疗纠纷从大的方面可以分为两大类型:一是医疗侵权纠纷,这种情况又可以分为医疗事故纠纷和非医疗事故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二是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其实,现实中并不是所有的医疗纠纷分别严格归属于这两大类型中的某一个,而是常常发生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竞合,即一个医疗纠纷既可以请求侵权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违约损害赔偿。本文根据医疗机构侵权和履行义务行为对产生纠纷所起的作用的大小以及患方诉讼所选择的责任追究方式,区分为医疗侵权和医疗服务合同两类纠纷。 2、《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医疗纠纷的类型 《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医疗纠纷从大的方面仍分为两种类型: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和医疗侵权纠纷。不同的是,医疗侵权纠纷不再区分医疗事故纠纷和非医疗事故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侵权责任法》第七章专章规定了医疗损害责任,其中所规定的医疗损害方面的损害赔偿不再区分医疗事故与非医疗事故。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中的损害赔偿统一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二、《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和《侵权责任法》对下面问题的规定存在冲突: 1、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一)医疗事故等级;(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论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及归责事由——从《侵权责任法》产品责任章.

论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及归责事由——从《侵权责 任法》产品责任章的解释论的视角 [ 10-10-23 09:52:00 ] 作者:高圣平编辑:凌月仙仙 关键词: 产品责任;无过错责任;连带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 内容提要: 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是生产者和销售者,运输者、仓储者等不是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产品责任的归责事由都是无过错责任,两者对被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均不以其存在过错为前提,但在其中一方向被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之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另一方追偿,这种追偿是最终责任承担意义上的追偿,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所承担的不是连带责任,而是不真正连带责任。 产品责任是指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所应承担的侵权责任。[1]《侵权责任法》第五章用七个条文规定了产品责任,其中涉及产品责任的构成、产品责任主体之间的关系、产品责任的形式、产品售后警示或召回等补救措施以及惩罚性赔偿。这些规则既反映了《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施行以来的实践经验和成熟理论,也吸收了国际上产品责任领域的通行做法和立法智慧,对产品责任纠纷的处理以及产品质量行政执法必将产生深远的影响。本文拟就其中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的确定以及归责事由一陈管见,以求教于同仁。 一、生产者的赔偿责任:以第41条为中心 《侵权责任法》第4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由此可见,生产者承担产品责任不以其主观上存在过错为前提,只要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除非存在法定的免责事由,生产者均应承担侵权责任,归责事由明显采取无过错责任。[2]其正当性在于:一方面,在产品设计、试制、投产和制造过程中,生产者对产品的缺陷具有控制能力,在实现产品事故的损失最小化方面相较购买者处于更为有利的地位,使其承担无过错责任,可促使其实行技术更新,采取措施以防止事故发生;另一方面,生产者较购买者更有能力承担损失,它可以通过产品责任保险以及提高产品价格分散风险和成本。此外,一个从它支配控制之下的某物或某项活动中获取利益的人,应当对该物或该项活动所致的损害负责;一个为自己利益而自愿经营某项事业的人,应当承担该事业性质所生的或相关的致损风险。[3] 所谓生产者,是指“具有产品生产行为的人”,[4]意即产品的直接制造者。但就生产者的范围,《侵权责任法》和《产品质量法》均未作界定,有讨论必要。 (一)生产者是否包括原材料、零部件或半成品的生产者,抑或仅限于最终生产者? 就此,有学者认为应当参照《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第3条的规定,将原材料、零部件和半成品的生产者也作为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5]主要原因在于,在现代社会,产品大多由许多原材料、零部件或半成品等部分所制成,

2019年程啸《侵权责任法》知识点梳理

2019年程啸《侵权责任法》知识点梳理篇一:程啸《侵权责任法》知识点梳理 第一章导论 一、侵权责任法的概念与特征 狭义:仅指以“侵权责任法”或“侵权法”为名的某部法律。大陆法系不存在。 大陆法系的民法中,侵权行为与违约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皆属于 概念债的发生原因。民法对侵权行为的规定分为两部分:构成要件和责任承担。 构成要件规定在债编分则中,责任承担规定在债编总则中。 广义:实质意义上的侵权责任法,即所有规范侵权责任之构成要件与法律后果的

规范的总称。在我国,除了《侵》,广义的还包括《民法通则》?《产品质 量 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用航空法》等。 私法: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关系 特征 强行法:与合同法、物权法相比,具有更多的强行法色彩。对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和法律效果的规定属于强行性规范,不能任由当事人协商改变。 二、侵权责任基本法与侵权责任特别法 基本法:《侵权责任法》。第6条确立的过错责任。凡是《侵》或者其他单行立法没

概念有特别规定时,均适用该规则。第2、3章的基本规定同样。 特别法:《侵》第5条: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规定。不得随意 规定各类侵权行为。只有当某些侵权行为不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而应适用无过错责任或过错推定责任时,才有必要由特别法单独加以规范。 适用关系:《侵》第5条的关系。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其他法律”指的就是侵权责任特别法。即,优先适用特别法。 《侵》生效后,凡是明确修改了旧的立法规定的地方,一律应当适用《侵》。 对于某些侵权责任,原来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作出了明确规定,但《侵》对其 未置明文。对此,不可做出硬性规定:《侵》取消了原规定,或不方便作出。

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汇总

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相关知识汇总

其他情形①(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例资料;(3)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例资料。 补充: 【一般过错归责原则】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暂时无意识或者失去控制损害责任除丧失意识是因为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外,适用过错归责原则; 2、网络侵权责任适用过错归责原则; 3、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适用过错归责原则; 4、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损害适用过错归责原则。 【过错推定原则】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或者精神药品等; 2、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责任; 3、个人劳务关系中的责任。

杨立明等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草案建议稿》一文中对此做出了如下汇总: 第八条【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和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侵权责任类型,参照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适用法律,不适用第六条第二款和第七条规定。 第十条【过错推定原则的适用范围】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法律规定”,是指侵权责任法第四章至第十一章规定应当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侵权责任类型,包括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其他法律规定应当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例如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依照其规定。第十一条【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 下列侵权责任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七条规定的无过错责任原则确定侵权责任:(一)第五章规定的产品责任; (二)第八章规定的环境污染责任; (三)第九章规定的高度危险责任; (四)第十章规定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但第八十一条规定除外; (五)其他法律规定的工伤事故责任。

浅议《侵权责任法》之公平原则

浅议《侵权责任法》之公平原则 摘要:随着社会发展和文明进步,侵权责任法经历了质的发展,其归责原则由最初的加害责任发展为过错责任,继而增加了无过错责任,近代以来,一个价值逐渐渗入法律精神——公平,从而形成“公平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是否应成为独立的归责原则,历来是侵权责任法的一大争议,随着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出炉,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体系亦趋于明朗,本文通过解读公平原则的法律条文,试对公平原则及归责原则体系作肤浅的研究。 关键词:公平责任归责原则侵权 一、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与公平原则 在处理侵权案件中,我们必须先研究侵权归责原则。归责原则是对侵权行为所引起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确认、追究以及免除的过程中所依照的原则。它是侵权行为法的统帅和灵魂,是侵权法理论的核心。我国现行《民法通则》和刚颁布的《侵权责任法》也基本采取在确定过错责任为一般原则的基础上,同时以列举方式规定“无过错责任”和“公平原则”的立法模式。 二、关于公平原则在侵权法理论中定位的探究 我国学界对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作为双元的基本归责原则已经基本形成共识,但对公平原则是否具有独立归责原则地位众说纷纭,主要存在以下几种观点: 1.肯定说认为,“公平责任原则”是一项独立的归责原则。我国侵权归责原则采三元主义,由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分而辖之。 2.否定说认为,“公平责任原则”是无过错原则的一种类型,它不是一种独立的归责原则。 笔者认为公平原则不是一项归责原则,更谈不上具有独立地位。它只能作为一种以公平理念为基点出发的,在责任赔偿范围上的考量因素,而并非责任归属的依据。 从新颁布的《侵权责任法》对公平原则的表述可以发现其于《民法通则》相关表述有细微的变化,将“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改为“由双方分担损失”,然两者表述有着本质区别。前者是确定责任归属的一项依据,而后者没有提及责任,应只是在赔偿分配上作出划分。正如前言,归责原则主要解决的是责任确定的标准和损害赔偿的分配问题。确认责任的关键在于过错于谁,这也就有力地印证了过错原则应作为基本归责原则。而公平原则,是以双方均无过错为前提条件,无法解决责任分配的标准问题,不应当是一种归责原则。反观无过错责任,该原则并非主张行为人无过错也要承担责任,而在于主张行为人不得以无过错而免责。《侵权责任法》严格列举了无过错责任的适用范围,不难发现列举事项的共同点在于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的理解和适用

关于《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的理解和适用 发布日期:2011-04-13 文章来源:互联网《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该条文虽用语简略,但内涵丰实,外延广泛。通过分析《侵权责任法》的法律渊源、该条文的劳务关系的含义和个人劳务关系中的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和法律适用,有助于准确、全面地把握第三十五条的法律精神。 一、《侵权责任法》与《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的关系 (一)从立法阶位上讲,《民法通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而《侵权责任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侵权责任法》的法律阶位低于《民法通则》。因此,《民法通则》是《侵权责任法》的主要法律渊源①。按照法律适用的原则,在适用低阶位的《侵权责任法》时,如与高阶位的《民法通则》相冲突,应优先适用《民法通则》。由于《侵权责任法》是从《民法通则》中独立出来的单行法律,具有《民法通则》中侵权损害赔偿部分的特别法性质,又由于该法是《民法通则》颁行之后多年来司法实践的积累丰富和完善,因此,在适用侵权责任法时,对个别出现的法律冲突,按特别法优先适用原则,适用《侵

权责任法》的规定。 (二)《侵权责任法》颁行于现有的司法解释之后,如《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必然会出现与相关民事侵权司法解释冲突的规定,现有司法解释的法律阶位低于《侵权责任法》,且《侵权责任法》又属新法,无论按法律阶位抑或按新旧法适用的原则,都应优先适用《侵权责任法》,现有司法解释与《侵权责任法》冲突的规定,应不再适用。当然,由于侵权责任法作为基本法律,其规定必然用语简约,无冲突的现行司法解释规定从外延上对其规定有具体化诠释的作用,因此,现行司法解释仍是审理民事侵权案件的法律渊源和依据。 二、个人劳务关系的法律含义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中“个人劳务关系”,属于法条中的核心词语。有人认为,个人劳务是指在接受劳务一方与提供劳务方之间的特定关系,主要表现为提供劳务一方在受雇期间所实施的行为,直接为接受一方创造经济效益以及其它物化利益,接受劳务一方承受这种利益,提供劳务一方据此得到报酬②。与第三十五条文对照,该观点将个人劳务关系仅限于有偿个人劳务关系,有将第三十五条个

律师办理医疗纠纷案件操作指引(2010)

律师办理医疗纠纷案件操作指引(2010) 第一章前言 第一条为指导律师依法履行职责,规范律师代理医疗纠纷案件中的执业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及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等,制定本操作指引。本指引非强制性规定,仅供上海律师在实际操作中参考和借鉴。 第二条律师参与医疗纠纷的处理,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 道德和执业纪律,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四条医患纠纷涵盖面广,泛指发生在医院及医务人员与患者及家属之间发生的各种民事纠纷,包括医疗纠纷和医患之间其他民事纠纷。 本操作指引所指的医疗纠纷,是指患方认为医方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存在医疗过失,并导致不良后果的发生,要求医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或侵权赔偿责任而产生的纠纷。 本操作指引所指的非法行医,是行政意义上的非法行医,与非法行医罪不同。 第二章案件咨询 第四条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前可以提供咨询法律服务,审查该案是否具 备受理条件: (一)是否存在医患关系; (二)是否发生人身或财产损害结果; (三)在医疗活动中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四)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和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五)诉讼时效。 第五条确立医患关系通常根据患者就诊的挂号凭证、病历记录、影像资料、医疗费发票,或者与就诊相关的其他资料。 第六条人身损害结果包括暂时性的人身损害及永久性的人身损害;代理律师应当审查有什么证据可以证明患者发生了具体的损害结果(包括医疗尚未终结,

损害结果尚不能固定的。这通常是作赔偿预算时考虑的问题,可以保留诉权,待损害结果可以量化的时候再进行追加或另行起诉。) 第七条律师依照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全面分析当事人是否有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代理医疗机构的律师,应当审查患者是否有不配合诊断、治疗、护理的行为。 第八条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诉讼时效为1年,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为起算点。律师应当充分把握应当知道的涵义。 第八条律师提供咨询法律服务,应当审核当事人提供的案件线索及证据材料: 案件线索包括但不限于医疗纠纷发生时的诊疗经过、既往病史、家族史、医疗费发票及其它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信息情况; 证据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就诊资料(包括门、急诊、住院病史,各种检验申请单,医药费清单,注射证明,外配处方等)、影像学资料、纠纷有关的现场实物(液体瓶、药品等)、护理证明、误工及收入证明、交通费单据、住宿费单据、抚养/赡养/扶养证明、伤残用具证明、身份及亲属关系证明。 第九条律师在患方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证据时,应当指导其取得上述相关证据材料,并复印、封存相关病史资料(如案件涉及疑似输液、输血、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也应当对现场实物予以封存)。 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第十条律师提供咨询法律服务,可以参照《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收取法律咨询服务费。 第三章接受委托 第十一条签订聘请律师合同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风险告知

《民事诉讼法》课程的教学改革探讨——以云南师范大学商学院法学院为例

《民事诉讼法》课程的教学改革探讨——以云南师范大学商学院法学院为例 发表时间:2018-11-26T16:42:50.567Z 来源:《知识-力量》2019年1月中作者:钟磊[导读] 从高校法学专业的课程设置、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分值占比和具体的司法实践应用等多个方面而言,《民事诉讼法》都是法学高等教育中的一门重要课程。该门课程地位突出、实践性强,且与人们的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但《民事诉讼法》的传统教学过多地侧重于向学生做课程理论知 (云南师范大学商学院,云南省昆明市 650000)1.云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基金指导性项目,《校政校企合作在法学本科实践教学中的模式探析——以云南师范大学商学院法学院为例》课题编号:2017ZDX280 2.云南师范大学商学院校级课程改革项目,《民事诉讼法教学改革》摘要:从高校法学专业的课程设置、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分值占比和具体的司法实践应用等多个方面而言,《民事诉讼法》都是法学高等教育中的一门重要课程。该门课程地位突出、实践性强,且与人们的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但《民事诉讼法》的传统教学过多地侧重于向学生做课程理论知识的传授,而往往轻视了对学生应用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故本文基于云南师范大学商学院就《民事诉讼法》课程教学所做的改革,和广大同行进行经验交流;对不足之处,以期获得指正。关键词:教学改革;课程认知;课堂翻转;“学徒制”教育 一、《民事诉讼法》课程概况 民事诉讼法作为法学专业的一门必修课程,教育部规定的法学专业核心课程之一,在法学人才培养中具有重要地位。民事诉讼法课程结构由制度篇和程序篇构成。制度篇,即基础理论部分侧重于向学生讲授民事诉讼法所涉及的概念、基本原则、基本制度等知识。程序篇,即程序操作部分注重讲授民事诉讼的一审、二审、再审等民事诉讼的程序规定,目的欲使学生在接受理论知识的同时,明确各程序下诉讼各主体所享有的民事诉讼权利和所需担负的民事诉讼义务,为将来从事司法实务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础,故而使得本门课程具有了极强的应用性。因此,《民事诉讼法》的教学目的并不单单是使学生掌握扎实的理论基础,更应当具备将知识转化为分析、解决现实纠纷的应用能力和诉讼实操能力。 《民事诉讼法》课程的学习需有一定的民事实体法,诸如《民法总论》、《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作为基础和支撑,故我院将该门课程开设于大二上学期,学生已从对法学知识的模糊懵懂阶段进入全面学习阶段。 二、《民事诉讼法》教学改革的理念及具体措施 (一)《民事诉讼法》教学改革的理念为了克服《民事诉讼法》传统教学所带来的“重理论,轻实践”的弊端,实现对法律应用型人才的培养目标,我院《民事诉讼法》课程从人才的理论知识、实践能力和职业综合素质出发,意图建立“以学生为中心”的教学模式。教师在向学生传授理论知识的同时,更应注重对其知识应用能力的培养。使得学生在掌握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理论和现行规定的同时,能娴熟应用于现实民事纠纷案件的处理之中。以适应未来法律职业作为出发点与落脚点,将知识传授、能力提高和职业素质的养成进行统一。 (二)《民事诉讼法》教学改革的具体措施 1.实现教学方法的多样化 为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主动性,民事诉讼法教学必须适时适度地对传统方法进行改革。将“以教师为主导”的“教师讲授,学生接受” 的传统课堂教学模式改变为“以学生为中心”的“教师指导,学生探知”的新型模式,即教师在向学生传授理论知识的同时,注重对学生实操能力的培养。教学中多采用设疑引导、案例分析、对比等方法,使学生在接受理论教学的同时,养成独立思考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教学理念落实于课堂教学之中。多样化教学中,教师需要对学生提出和探知的问题加以引导,对得出的结论(包括模拟法庭的表现)进行点评,对错误的结论予以更正,从而保证学生习得知识的正确性。 2.重塑课程知识结构 在保证课程内容体系完整性和诉讼程序的前后衔接性的基础上,重新审视民事诉讼法的教材和教学大纲。根据章节涉及的具体内容,对课本章节进行必要的整合,对教学大纲的知识结构进行重塑。将理论性过强而实践适用率低的知识从课堂教学中予以剔除,努力使教材“变薄”,老师在课堂教学中努力实现“精讲”。 3.推行“首堂课”课程认知 如前文所述,民事诉讼法作为程序法之一,与学生此前所接触的法学课程并不相同,以致于学生在一开始接触程序法中明显感觉枯燥乏味,对该部分法律的设置意义并不完全理解。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我院长期推进“首堂课”课堂认知,即带领学生前往法院观摩真实庭审或首堂课上通过“中国庭审公开网”观看真实的庭审实况,让学生直接感知法院的民事诉讼程序,并当场口述自己的观后认知,以此进而了解民事诉讼法即将讲授的内容与课程开设的意义。 4.推行“拼盘式”实务教学 我院针对诉讼法推行“拼盘式”实务教学,即在教师教授课程理论知识的过程中,邀请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律师、法官等结合自身接触到的现实案件,通过“以案释法”的方式开展民事诉讼法的实务讲座。让学生知晓和掌握民事诉讼法理论知识在具体案件中的实际应用。所谓“拼盘”,其一实现专业教师与实务人员的拼盘,做到理论讲授与实践传授的并重;其二在实务人员中实现律师与法官的拼盘,从实践中的不同立足点,为学生讲解课程知识的应用,也为学生未来职业形成导向。 5.实现“课堂翻转” 教师合理筛选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章节中所涉及的重要知识点,制作微课,强化学生的课后自学。为了保证学生的自学质量,作为微课学习的反馈,教师在课堂教学中主要针对学生学习的微课内容,组织进行案例分析或小组讨论,增强学生对章节重点知识的理解和掌握。 6.课程内增设模拟法庭

侵权责任法期末复习习题分解

以下资料选自王轶主编:《民法练习题集》(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一、名词解释 1紧急避险,是侵权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之一,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而不得已采取的致他人较小损害的行为。其构成要件如下: (1)危险的紧迫性。所谓紧迫性,即合法权益正遭受危险。(2)避险措施的必要性。所谓必要性,是指避险人在不得已的情况下采取避险措施。不采取该措施就不足以使合法权益免受正在遭受的危险,不足以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 (3)避险行为的合理性。所谓合理性,是指避险行为适当并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必要限度要求避险行为造成的损害应当小于危险可能造成的损害。 2特殊侵权行为,是指当事人因与自己有关的行为、物件、事件或者其他特别原因致人损害,依照民法上的特别责任条款或第其

特点在于:者民事特别法的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一,特殊侵权行为适用严格责任或者公平责任。第二,特殊侵权行为由法律直接规定。此处的法律包括民法的特别规定和民事特别法的规定。第三,特殊侵权行为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适用倒置原则,即由加害人就自己没有过错或者存在法定的抗辩事由承担举证责任。第四,法律对特殊侵权行为的免责事由作出了严格规定。第五,特殊侵权行为的责任主体和行为主体存在分离现象。3严格责任是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之一,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受害人能够证明所受损害是加害人的行为或物件所致,即推定加害人存在过错并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加害人能够证明存在法定抗辩事由的除外。严格责任的特点在于:第一,免除受害人对加害人的过错所承担的举证责任。第二,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被告就自己没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第三,严格责任的适用有明确的限制,即主要适用于《民法通则》规定的几种特殊侵权行为,法律对严格责任的免责事由作出了严格的规定,主要包括受害人的过错、第三人的过错、不可抗力等。 4共同危险行为,又称为准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实施可能造成他人损害的危险行为并实际致人损害,而无法确定加害人的侵权行为。由于无法确定加害人,法律推定各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都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各行为人都是加害人,并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加害人可以举证证明推翻因果关系的推定,即加害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

对“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的理解与适用

内容摘要: 《侵权责任法》第3章“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与侵权责任的构成及其各要件密切相关:不符合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从而不构成侵权的,行为人即不承担责任;构成侵权,但对于造成损害同时另有原因力存在或受害人有过错行为的,减轻侵权人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3章“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与侵权责任的构成及其各要件密切相关:不符合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从而不构成侵权的,行为人即不承担责任;构成侵权,但对于造成损害同时另有原因力存在或受害人有过错行为的,减轻侵权人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条的规定,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应包括“行为的违法性”。笔者认为,主张“违法性”已经包含在“过错”概念之中或者认为“过错”要件吸收“违法性”要件的观点,实际上并没有真正否定“违法性”的客观存在。更何况如果否定违法行为作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那么就无法处理因果关系这一客观要件。 虽然人们对于如何判断行为的违法性尚有争议,但违法行为作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在逻辑和法理上都无疑问。从逻辑上说,既然行为的违法性是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那么行为人如能证明自己行为无违法性,就不必承担侵权责任。从立法层面看,《侵权责任法》对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的规定,实际上就是认为这两种事由阻却违法,不构成侵权,故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实施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行为的,行为人不承担侵权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在认定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第一,正当防卫可以针对不法行为人的行为或工具实施。第二,在明知加害人是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情况下,防卫人一般应选择躲避的方法,只有在迫不得已时才能进行正当防卫,并且其防卫的方式应受到严格限制,仅以制止侵害行为为限。[1]第三,对于不法行为人故意驱使其饲养动物实施不法侵害的,受侵害人可以实施正当防卫。第四,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那么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第五,为了保全较大价值的权益而损害较小价值的权益是紧急避险的实质内容,能够通过紧急避险予以损害的可以是他人的财产权益或避险人自己的财产权益,一般不能通过损害他人的人身权益来紧急避险,但在特殊情况下损害他人的人身权益保全较大价值的权益也可能构成紧急避险。例如,甲为了接住从楼上坠下的男孩乙,而在瞬间将同行的丙撞伤在地。在此例中,甲无须对丙的损害承担责任,而应由乙的监护人对丙给予补偿。[2] 值得注意的是,在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场合,行为性质已经发生变化,过当防卫人、避险人的行为因过当而违法,从而构成侵权,应就不应有的损害部分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条第3款的规定,对于特殊正当防卫,即无过当防卫,防卫人“不属防卫过当”,其行为无违法性,不构成侵权,不承担侵权责任。 (二)依法执行职务、实施自助或受害人同意的行为,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根据法理和司法实践,行为人依法执行职务、实施自助或受害人同意的行为,表明行为人的行为无违法性,不构成侵权,因此不承担责任。这些不承担责任的事由适用于各种侵权案件,而不论归责原则为何。 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在必要时因行使职权而损害他人财产、人身的行为。一般认为,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作为不承担责任的事由,须具备以下条件:有合法授权、执行职务的程序和方式合法、执行职务的活动是必要的。从理论上讲,在来不及请求有关机关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情况下,行为人(债权人)可以对债务人的财产或人身采取必要限度内的临时性、强制性措施。事后自助行为人应当及时请求有关机关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债权

法律------医疗纠纷医疗损害2

法律------医疗纠纷医疗损害2 1、患者许某因心脏疾病在4月28日住院治疗。5月1日,许某自觉无严重不适,医院离 家又很近,患者在回家路上死亡。请根据侵权责任法,结合以下几种假定情况下进行分析(提示,每道题是独立的题目)(1)患者许某遭遇闯红灯机动车车祸死亡。经核,值班医师跟许某和家属明确交代,因其病情不稳定,虽住院期间正值五一假期,许某不能离院,避免病情加重。该患者死亡的民事赔偿责任由谁承担() * ?(A)因医院管理有失误,由医院承担; ?(B)由患者许某自行承担; ?(C)闯红灯机动车肇事车主和或司机承担; ?(D)由医院和肇事车主共同承担; ?(E)由值班医师承担。 2、法制晚报报道,当某三甲医院的住院患者出现紧急情况时,来抢救的却是一名无独立诊 疗资格的实习医生,导致患者死亡。家属以医疗事故罪向警方报案。被控涉嫌医疗事故罪的该三甲医院副主任医师XXX在其所属辖区法院受审。如果该副主任医师XXX医疗事故罪不成立,但医院给予其三年内不能职称晋升的处理。该处理行为的性质为() * ?(A)医疗机构内部处理; ?(B)行政处分; ?(C)行政处罚; ?(D)医院越权处理; ?(E)以上都不是。 3、患者XXX,女性,XX岁,因关节肿痛7年,宫内孕31周+3,抽搐10余天,于XXX 年XX月XX日收入某医院妇科急诊,经多科会诊后当日在全麻下行剖宫取子术;于术后转入ICU,次日转入免疫科继续治疗。患者病情一周后较平稳,但又2日后患者在病房卫生间猝死。经尸检证实为肺栓塞,但患方不能理解,遂与该医疗机构发生纠纷。请回答以下问题(4)最终本案件法院判决不构成医疗事故,其法律法规依据是() * ?(A)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B)医疗事故鉴定报告; ?(C)司法鉴定结果; ?(D)民事诉讼法和合同法;

侵权责任法试题及解析

侵权责任法试题及解析

【真题试题】(2011年案例分析第79~82题) 甲物流公司负责乙食品厂食品的仓储与配送。2011年6月,甲物流公司员工肖某前往丙超市送货,途中因担心堵车来不及接小孩放学,便给自家保姆董某打电话,让董某代其接小孩,董某应允。董某在去接肖某小孩的路上不小心撞伤许某,许某花费医药费1.5万元。肖某按时将货送至丙超市,卸货之时,突然从楼上掉下一个烟灰缸,将肖某头部砸伤,送至医院花费医药费若干。后经查,当日该楼上住户大部分家中无人,有可能致害的只有两家且家中均有人,但这两家人都不承认是自己的责任,又无法证明自己没有责任。3天后,顾客杨某在丙超市购买了一盒由乙食品厂生产的豆制品,全家人食用后发生了严重腹泻,医院诊断为食物中毒。经检验,该豆制品细菌严重超标。后查明,该豆制品系甲物流公司在丁仓库仓储过程中,由于仓库停电导致冰柜不制冷,使豆制品腐败变质,但甲物流公司送往丙超市验货时尚难以分辨【真题试题】(2011年案例分析第79题)

1.董某与肖某之间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属于()。 A.劳动关系 B.代理关系 C.劳务关系 D.承揽关系 【真题解析】本题考点是法律关系的判断肖某与董某的关系属于劳务关系,肖某:雇主,董:保姆。肖某:接受劳务;董某:提供劳务。本案中肖某与董某不属于劳动关系,因为劳动关系必须有一方是单位,且必须签订劳动合同;本案中肖某与董某也不属于代理关系,因为代理关系属于受人之托,替人办事,须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第三方发生法律行为;本案肖某与董某也不属于承揽关系,因为承揽关系是定作人向承揽人交付物件,承揽人向定做人交付所完成的工作成果。因此本题选 C.【真题试题】(2011年案例分析第80题)

民法学教学大纲

民法学教学大纲 (修订版) 第一部分编写说明 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在国家的法律体系中,民法与市场经济的关系最直接、最密切。民法学,是以民法为研究对象的法律科学,以具体的民法制度、理论及其发展规律为主要研究对象的基础学科、应用学科。在高等法学教育中,民法学是法学专业学生的必修课程(教育部将之确定为十四门核心课程之一)。民法学的学习,对于法学专业学生而言,是非常重要的。可以说,从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层次而言,没有学习好民法基本知识的法学专业学生,不应当是一个合格的毕业生。 为适应我校普通高等法学教育本科教学需要,规范民法学教学内容和要求,提高民法学教学水平,根据民法学精品课程建设规划和学校有关部门的要求,我们编写了《民法学教学大纲》。在此,特对以下几个问题进行说明: 一、本教学大纲内容安排综合参考本课程团队老师编写的全国重点政法院校系列教材《中国民法学》(法律出版社)、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材《民法》(高等教育出版社)编写。 二、根据我校的教学安排,民法学为必修课,其中《民法总论》和《民法分论》的授课学时各为51学时,共计102学时。本大纲涵盖合同法、侵权责任法和担保法一般原理,但其具体内容另由《合同法》(45学时)、《侵权责任法》(30学时)、《担保法》(30学时)等限选课讲授。 三、为方便广大同学学习时对民法学原理和知识的掌握,我们在每章后面列出了部分思考题,供同学们学习参考。

第二部分教学内容 《民法总论》 导论 教学时数:1学时 内容: 一、民法学习的意义 二、“民法人”的教学理念 三、民法学的学习方法 第一章民法概论 学习重点: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民法的性质、民法的渊源与效力、民法的适用与解释。 教学时数:5学时 内容: 第一节民法的概念 一、民法的涵义和语源 (一)民事的涵义 (二)民法的语源 (三)民法的分类 1.实质民法与形式民法 2.广义的民法与狭义的民法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 (一)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1.财产关系的基本含义 2.财产的意义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