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程序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

一、林业行政执法机关(市林业局、市森林植物检疫站及市林业局依法委托的组织)依据《行政处罚法》、《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森林防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木材运输检查监督办法》、《浙江省林地管理办法》等林业法律、法规、规章行使林业行政处罚职责。

二、林业行政执法机关实施林业行政处罚,应当遵循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三、林业行政执法机关实施林业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四、林业行政执法机关对发现的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的,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

表,投行政负责人审批。对认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在7日内予以立案,对认为不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不予立案。

五、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处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名依法收取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证据。

六、林业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处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七、林业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处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询问当事人或者其他知情人,并制作《林业行政处罚询问笔录》,也可以指定被询问人自行书写,被询问人要求自行书写的应当允许。询问笔录由被询问入确认无误后,应当在笔_共上签名或盖章。被询问人拒绝回答的,不影响根据证据社案件事实的认定,被询问人拒绝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的应当注明。

八、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可以进行勘验、检查。必要时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勘验、检查,并可以邀请与案件无关的见证人和有关的当事人参加。制作勘验、检查笔录,并由所有参加勘细检查的人签名或益意。

为解决林业行政处罚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可以指派或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并提出书面鉴定结论。

九、林业行政执法人员收集证据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保存通知单》,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十、违法事实确凿井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但应当制作下《林业行政处罚当场处罚笔录》,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填写预定格式加盖有执法机关印章的《林业行政处罚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交当事人。

十一、除第十条以外的其它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后,经调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应当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表》,并连同《林业行政处罚登记表》和证据等有关村料,由林业行政执法人员送法制工作机构提出初步意见后,再交行政负责人审查决定。

十二、在作出正式行政处罚决定前,林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问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当事人有权对此进行陈述和申辩,林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听取其意见,并进行复核。不告知或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行政处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权利除外。

十三、凡决定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林业行政处决定书》,并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从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的林业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等事项。

十四、林业行政执法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较大数额罚款(非经营性活动二千元以上、经营性活动三万元以上)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林业行政X法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制发《全行听证通知》,告知当事’、听证时间、地点。听证由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和案件调查人员可以在听证时,对案件进行质证和辩论。听证应当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听证笔录》

听证结束后,林业行政执法机关按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条规定程序作出决定。

十五、林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经行政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下三个月内不能办理完毕的,报经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十六、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送达当事人并取得送达回证。送达方式可以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或留置送达。

十七、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以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如当事入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林业行政执法机关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十八、林业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十九、林业行政执法机关对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除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应按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办事处室站及电话

林政公安处2023044

湖州市森林植物检疫站2024805

湖州木材检查站、东林木材检查站2062712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制作管理规定法律法规8.doc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制作管理规定法律法规8 第一条为了规范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制作,正确实施林业行政处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制作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格式由国家林业局统一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根据需要补充制定相应文书格式的,应当报国家林业局备案。法律、法规对文书格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统一管理。 采用计算机印制方式制作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的,应当符合规定的格式,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同意。 第五条制作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应当内容完整、准确,填写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清洁。 第六条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应当用蓝色、黑色的水笔或者签字笔填写。用计算机制作的,可以用打印方式填写。 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因书写错误需要进行修改的,可以用杠线划去修改处,在其上方或者接下处写上正确内容,并在改动处加盖修正专用印章,或者由当事人签名、盖章。 第七条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首页不够记录的,可以附页。附页应当加盖印章并经当事人签字。

第八条林业行政处罚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听证会笔录等文书,在当场交由有关当事人审阅或者向当事人宣读后,由当事人在笔录上书写"以上笔录属实"并签字确认。当事人认为记录有遗漏或者有差错的,应当予以补充或者修改,并在改动处签名或者盖章。 第九条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中有关同类栏目的填写要求如下: (一)"案件性质"栏目,填写对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定性确认的案件类别,如盗伐林木案件、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案件等。 (二)"简要案情"栏目,应当根据案件来源材料或者经过调查取证、审查认定的情况,用准确、简练的语言文字,将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和案件事实经过、后果等情况概括清楚。 第十条林业行政处罚当场处罚决定书,适用于案情简单、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可以当场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的违法案件。 "违法事实"栏目,应当填写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和违法行为实施或者行为后果发生的地点,简明、扼要叙述违法事实的经过。 填写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应当列明具体条款,可以不写条款的具体内容。 填写处罚内容应当具体明确。 林业行政处罚当场处罚决定书可以事先加盖处罚机关的印章。 第十一条林业行 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是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涉嫌违法行为是否立案报送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的文书。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列表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名称列表 一、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 1、盗伐森林或其他林木 2、滥伐森林或其他林木 3、伪造、变造、买卖林业证件的行为 4、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行为 5、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的行为 6、违法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行为 7、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等毁林行为 8、毁林采种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行为 9、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行为 10、擅自开垦林地的行为(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 11、擅自开垦林地的行为(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 12、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 13、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行为 14、擅自移动或者毁坏为林业服务标志的行为 15、逾期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行为 16、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行为

17、运输的木材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数量运输木材的行为 18、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符又无正当理由的行为 19、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行为 20、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的行为 22、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行为 二、野生动物保护法及其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23、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 24、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行为 25、未取得狩猎证猎捕野生动物的行为 26、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野生动物的行为 27、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行为 28、破坏非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行为 29、非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行为 30、伪造、倒卖、转让狩猎证的行为 31、伪造、倒卖、转让驯养繁殖许可证的行为

林业行政处罚文书格式

林业行政处罚文书格式 (一)林业行政处罚当场处罚决定书 (二)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 (三)林业行政处罚登记保存通知单 (四)林业行政处罚询问笔录 (五)林业行政处罚勘验、检查笔录 (六)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 (七)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八)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 (九)林业行政处罚罚没实物收据 (十)暂扣木材通知单 (十一)林业行政处罚委托书 (十二)林业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 (十三)林业行政处罚听证申请笔录 (十四)林业行政处罚听证案件不予受理通知书(十五)听证通知书 (十六)林业行政处罚听证会笔录

(一) 林业行政处罚当场处罚决定书 ——林当罚书字[ ]第[ ]号 注:(1)本决定书一式三联,第一联为附卷,第二联交被处罚人,第三联交收款银行。 (2)本决定书当场处罚笔录。

(二) 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

(三) 林业行政处罚登记保存通知单 注:本通知单一式二联,第一联为存根附卷,第二联交被登记保存人。

(四) 林业行政处罚询问笔录 (共页) 询问地点: 询问时间:年月日时分开始至时分止询问机关: 询问人:(签名)记录人:(签名)被询问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 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 住址 问: 答: (笔录可附页)(被询问人签名或者盖章)

(五) 林业行政处罚勘验、检查笔录 林登勘字()第()号 勘验、检查地点: 时间:年月日时分开始至时分止案由: 勘验、检查人:姓名职业 单位职称 记录人: 见证人和有关当事人:姓名职业 单位 勘验检查事项及结果: 勘验、检查人(签名或者盖章): 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有关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福建省林业行政执法资格考试试卷

省林业行政执法资格考试试卷 林业专业法律知识试卷(专业代码18 ) (A卷) 注意事项: 1.本试卷为林业系统工作人员考试使用。请考生作答前,首先核对本人号左起第八、九位数字是否与本试卷的专业代码相同。 2.本试卷为标准化试卷,试题部分和答题部分分开。考试人员阅读试题及试题所给选项后,应在所附的答题卡上依要求作答,请勿在试题上作答。并按要求在答题卡上填写、。 3.答题卡上“专业法律知识”一栏不需填涂。 4.本试卷不得携带出考场,违者以违反考场规则论处。

一、判断题(本部分20题,每题1分,总计20分。请对题目说法的对、错做出判断,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请在答题卡上将你认为正确的答案的字母用2B铅笔涂满。不答、多答、错答均不得分。) 1.经营(含加工)木材,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 A. 正确 B. 错误 2.运输的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运输数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超出部分的木材。( ) A. 正确 B. 错误 3.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各行业和城乡居民完成植树造林规划确定的任务。( ) A. 正确 B. 错误 4.对上年度采伐后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单位或个人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发证部门不得发放。( ) A. 正确 B. 错误 5.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可以接受国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用于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 ) A. 正确 B. 错误 6.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登记造册的林木林地权属登记簿是确认林木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根据。( ) A. 正确 B. 错误 7.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和品种权禁止转让。( )

A. 正确 B. 错误 8.保护林农的合法权益,依法减轻林农的负担,依法向林农收费、罚款,禁止向林农进行摊派和强制集资。() A. 正确 B. 错误 9.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 A. 正确 B. 错误 10. 必要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发布命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该严格管理。() A. 正确 B. 错误 11.依照《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回避未被决定以前,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 A. 正确 B. 错误 12.集体或者个人承包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承包后种植的林木归承包的集体或者个人所有;承包合同另有规定的,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执行。() A. 正确 B. 错误 13.新造幼林地和其他必须封山育林的地方,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封山育林。() A. 正确 B. 错误 14.防护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A. 正确 B. 错误

林业行政案件类型规定

林业行政案件类型规定 第一章总则 为推进林业行政执法、案件管理与统计分析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列林业行政违法行为均系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现行涉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尚未构成犯罪,应由林业主管部门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及有关机构在林业行政案件统计分析及相关管理工作中应执行本规定。 第二章案件类型及违法行为 一、盗伐林木案件 1.01.盗伐林木行为,是指违反《森林法》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擅自采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及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尚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参见《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滥伐林木案件 2.01.滥伐林木行为,是指违反《森林法》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反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超过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及林木权属争议一方在林木

权属确权之前,擅自采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尚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参见《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毁坏森林、林木案件 3.01.非法开垦、采石等活动致使林木受到毁坏的行为,是指违反《森林法》规定,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违反批准的内容、以及违反操作技术规程,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等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情形。(参见《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3.02.砍柴、放牧致使林木受到毁坏的行为,是指违反《森林法》规定,在幼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受到毁坏的情形。(参见《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3.03.破坏林地地表植被的行为,是指违反退耕还林管理法规,在退耕还林项目实施范围内,从事滥采、乱挖等破坏林地地表植被的活动,尚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参见《退耕还林条例》第六十二条) 四、违法使用林地案件 4.01.擅自开垦林地尚未毁林行为,是指违反《森林法》规定,擅自开垦林地,但未造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毁坏,或者在没有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林地上擅自开垦林地的情形。(参见《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4.02.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是指违反《森林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尚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参见《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4.03.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行为,是指违反《森林法》规定,临时占用林地超过规定的期限而不予归还的情形。(参见《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4.04.擅自复耕的行为,是指退耕还林者违反退耕还林管理法规,擅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制作管理规定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制作管理规定(2005年5月27日国家林业局令第14号公布 自2005 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制作,正确实施林业行政处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制作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格式由国家林业局统一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根据需要补充制定相应文书格式的,应当报国家林业局备案。法律、法规对文书格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统一管理。 采用计算机印制方式制作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的,应当符合规定的格式,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同意。 第五条 制作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应当内容完整、准确,填写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清洁。 第六条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应当用蓝色、黑色的水笔或者签字笔填写。用计算机制作的,可以用打印方式填写。 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因书写错误需要进行修改的,可以用杠线划去修改处,在其上方或者接下处写上正确内容,并在改动处加盖修正专用印章,或者由当事人签名、盖章。 第七条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首页不够记录的,可以附页。附页应当加盖印章并经当事人签字。 第八条 林业行政处罚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听证会笔录等文书,在当场交由有关当事人审阅或者向当事人宣读后,由当事人在笔录上书写“以上笔录属实”并签字确认。当事人认为记录有遗漏或者有差错的,应当予以补充或者修改,并在改动处签名或者盖章。 第九条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中有关同类栏目的填写要求如下: (一)“案件性质”栏目,填写对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

林业行政执法职权

林业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 序号行政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及幅度依据备注 1盗伐森林或其他林木 的 责令补种树木,没收违法 所得,罚款 1.《中华人民共和 国森林法》第三十 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 国森林法实施条 例》第三十八条 2滥伐森林或其他林木 的 责令补种树木,罚款 1.《中华人民共和 国森林法》第三十 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 国森林法实施条 例》第三十九条 3非法收购明知是盗 伐、滥伐的林木的 没收违法收购的林木或 者变卖所得,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 森林法》第四十三 条 4违法采石、采砂、采 土或毁林采种或者违 反操作技术规程采 脂、挖笋、掘根、剥 树皮及过度修枝,致 使森林、林木受到毁 坏的 补种树木,罚款 1.《中华人民共和 国森林法》第四十 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 国森林法实施条 例》第四十一条 5违法开垦,致使森林、 林木和林地受到毁坏 的 补种树木,限期恢复原 状,罚款 1.《中华人民共和 国森林法》第四十 四条2.《中华人民 共和国森林法实施 条例》第四十一条 6未按规定完成更新造 林任务的 限期完成更新造林任务, 罚款 1.《中华人民共和 国森林法》第四十 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 国森林法实施条 例》第四十二条 7擅自在林区经营(含 加工)木材的 没收非法经营木材和违 法所得,予以取缔,罚款 1.《中华人民共 和国森林法实施条 例》第四十条 2.《广东省森林

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8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 森林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三条 9违章运输木材及其产 品、竹材及其半成品 的 扣留运输工具,没收非法 运输的木材、运费,罚款 1.《中华人民共 和国森林法实施条 例》第四十四条 2.《广东省森林 保护管理条例》第 二十五条 10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 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 种的 收回经营者所获取的森 林生态效益补偿费,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 森林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六条 11在禁猎区、禁猎期或 者使用禁用的工具、 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 违法所得,罚款 1.《中华人民共和 国野生动物保护 法》第三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 国陆生野生动物保 护实施条例》第三 十四条 12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 按狩猎证规定猎捕野 生动物的 没收猎获物和违法所得, 没收猎捕工具,罚款,吊 销狩猎证件 1.《中华人民共和 国野生动物保护 法》第三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 国陆生野生动物保 护实施条例》第三 十五条 13在自然保护区、禁猎 区破坏野生动物主要 生息繁衍场所的 限期恢复原状,罚款 1.《中华人民共和 国野生动物保护 法》第三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 国陆生野生动物保 护实施条例》第三 十六条 14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 护野生动物的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 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 证,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 陆生野生动物保护 实施条例》第三十 三条 15非法出售、收购、运 输、携带国家或者地 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或者其产品的 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罚 款 1. 《中华人民共和 国陆生野生动物保 护实施条例》第三 十七条

林业行政处罚

林业行政处罚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was revised on the afternoon of December 13, 2020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行政执法:是在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实施的产生法律后果的法律行为。 护林员的主要职责是:巡护森林,制止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对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护林员有权要求当地有关林业部门处理。 第一章总则 一、实施林业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 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所给予的林业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林业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章立案、调查与决定 一、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在给予林业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林业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处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来执法证件。执法证件由林业部统一制。 三、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处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回避。回避由行政负责人决定。 回避未被决定以前,不得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 四、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处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依法收取证据。 证据主要有以下几种:

1、书证; 2、物证; 3、视听资料; 4、证人证言; 5、当事人的陈述; 6、鉴定结论; 7、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第一节简易程序 一、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 二、执法人员当场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由一人进行,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制作当场处罚笔录,填写《林业行政区处罚当场处罚决定书》,按规定格式载时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或者警告,时间、地点以及本行政主管部门名称,由林业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场交付当事人。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林业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节一般程序 一、凡发现或者接到兴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表》,报行政负责人审批。对认为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在七日内予以立案;对认为不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不予立案。 立案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违法行为发生; (二)违法行为是应受处罚的行为; (三)属于本机关管辖; (四)属于一般程序适用范围。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以后,经调查并报行政负责人审批,没有违法事实的,撤销立案不属于自己管辖的,移送有关主管部门,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可法机关处理。 二、调查处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不得少于二人。

林业行政处罚中的林业业务知识及其主要内容

林业行政处罚中的林业业务知识及其主要内容 一、林业行政执法的意义所在 林业行政执法是林业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工作内容之一,也是保护森林资源、维护国家林业利益的重要手段和途径,林业行政执法行为对于维护国家林业法律、法规的尊严、严惩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实现依法治林意义重大。当下,随着国家经济的高速发展,建工厂、盖学校等建设项目比肩接踵,导致国家森林资源锐减,加上一些只顾眼前利益乱砍滥伐林木的行为的经常出现,国家、集体林地大量流失,木材违法运输、非法加工等活动十分猖獗,甚至非法狩猎和采挖珍稀野生植物行为也屡禁不止。使我国森林资源守卫任务日益繁重,林业行政执法工作面临严峻的考验、挑战。目前,国家森林资源正值数量增加、质量提升、品质渐优的成长节点。森林资源属性十分脆弱,急需休养生息、养精蓄锐。然而极少数地方政府、企业集团、部分个体企业人员片面追逐短期利益,部分人员利欲熏心冒天下之大不韪,违法、违规鲸吞、蚕食破坏林业资源,戕害林业生态环境,盗伐树木、毁林开荒、诱捕野生保护动物,恶意践踏已经取得的生态建设成果。对此,广大林业行政执法者要站在政治的高度、抱着对党、国家、人民、对林业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敢于向一切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分子亮剑。甘当林业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守护神。依法践行林业行政执法职责,树立“执法卫林”“执法为国”、“执罚震恶”的思想,严格林业执法程序。加大对国家林

业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不断提高林业执法综合素质,为维护国家森林利益,呵护生态平衡作奉献。 二、林业业务知识、行政处罚具体内容 所谓林业业务知识是指关于林业营造、管理、生产、林业生态维护、动植物资源呵护和管理、林业加工经营和森林动植物资源情况调查等诸多方面的最基本的常识。所涉及的知识面较广且有交叉包括林木种苗、树木、森林管理、培育、森林经营、测树、森林生态、林木病虫鼠害防治与检疫学等众多学科。涵盖森林与林木的基本常识,林木育种、育苗、植树造林的技术、方法,以及森林测量、土壤理化性质分析、林木生理生化分析的有关常识,森林培育、涵养、与轮种采伐的知识理论。技术、技巧、方法;还有森林植物植被资源的长远规划、建设、设计、调查森林经营方案编制等诸多方面的基本常识。 而所谓的林业行政处罚是一种行政制裁手段是指国家林业行政主管机关、国家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各级行政机关委托的单位,依法对违反林业法律、法规的居民、法人以及其它组织所实施的行政制裁。处罚种类包括盗伐林木、毁林开荒等多种破坏林业资源的行为给予罚款、责令补种盗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变卖所得等多种处罚措施。目的在于保护林业资源、维护国家森林利益保护生态平衡。 三、林业行政处罚中涉及到林业业务知识 1996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如果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按照此法律条款的规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类别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类别(26种) 1、盗伐林木案件。 2、滥伐林木案件。 3、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案件。 4、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 出口证明书案件。 5、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林木案件。 6、擅自在林区经营加工木材案件。 7、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 坏案件。 8、进入林地放牧案件。 9、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在劣质林内和劣质母树上采种案件。 10、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案件。 11、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 保护野生动物案件。 12、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 生动物案件。 13、违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 物或者其产品案件。 14、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或 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案件。 15、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主要生息繁衍场所案件。

16、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 案件。 17、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 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案件。 18、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案件。 19、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 等活动案件。 20、在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 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等案件。 21、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 地用途案件。 22、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案件。 23、非法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 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案件。 24、散布谣言,谎报涉林案情、森林火情、森林病虫害、野生动 植物疫情等扰乱公共秩序及其他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案件。 25、《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四十五的案 件。 (1)砍伐有争议林木案件。 (2)扒剥活树皮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案件。 (3)以营利为目的采搂枯枝落叶破坏土壤覆盖层案件。

林业行政处罚政策法规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林业行政处罚文书制作,正确实施林业行政处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制作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林业行政处罚文书格式由国家林业局统一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根据需要补充制定相应文书格式的,应当报国家林业局备案。法律、法规对文书格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林业行政处罚文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统一管理。 采用计算机印制方式制作林业行政处罚文书的,应当符合规定的格式,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同意。 第二章文书制作的一般要求 第五条制作林业行政处罚文书,应当内容完整、准确,填写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清洁。第六条林业行政处罚文书应当用蓝色、黑色的水笔或者签字笔填写。用计算机制作的,可以用打印方式填写。 第七条因书写错误,需要对林业行政处罚文书进行修改的,可以用杠线划去错误内容,在其上方或者接下处写上正确内容,并在改动处加盖修正专用印章。 第八条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听证笔录以及文书中涉及的清单,在当场交由有关当事人审阅或者向当事人宣读后,由当事人逐页书写“以上记录属实”并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认为记录有遗漏或者有差错的,有权要求补充或者修改,并在改动处签名或者盖章。 第九条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需要由当事人、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由当事人、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有关人员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由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并在文书中予以注明。 第十条对外使用的林业行政处罚文书,必须使用林业主管部门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印章。 第十一条林业行政处罚文书应当按照规定编写文号,文号编写的基本规则为:行政区划名称简称+文书种类名称简称+年份+序号。 第十二条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首页不够记录的,可以附页。附页应当加盖印章或者经当事人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林业行政处罚文书中有关同类栏目的填写要求如下: (一)“案由”栏目,填写对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定性确认的案件类别,如盗伐林木案件、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案件等。 (二)“案件名称”栏目,应当由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加上案由组成。 (三)“简要案情”栏目,应当根据案件来源材料或者经过调查取证、审查认定的情况,用准确、简练的语言文字,将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和案件事实经过、后果等情况概括清楚。 (四)“法律依据”的填写,引用的法律依据,应当使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全称,并写明条、款、项、目,可以不写条款的具体内容。 (五)文书中行政复议机关和管辖法院的名称应当填写全称。 (六)“时间”的填写,所有林业行政处罚文书均应署明具体时间。日期应当填写年、月、日,特定的时间点应当填写年、月、日、时、分。 (七)文书中的序号、时间、价格等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第三章文书制作具体规范 第十四条林业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适用于案情简单、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可以当场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的违法案件。

林业行政处罚文书制作要求

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 (4) 林业行政处罚告知书 (7) 林业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 (9) 林业行政处罚当场处罚决定书 (12) 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 (15) 林业行政处罚登记保存通知单 (17) 暂扣木材通知单 (19) 林业行政处罚询问笔录 (21) 林业行政处罚勘验、检查笔录 (24) 林业行政处罚听证申请笔录 (28) 林业行政处罚听证案件不予受理通知书 (29) 林业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31) 林业行政处罚听证会笔录 (32)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35) 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 (38) 林业行政处罚罚没实物收据 (39) 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的整理与立卷 (41) 填写卷宗封面 (44)

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制作的基本点 1、明确时间。发生案件的时间是整个案件的起源,为后来取证的各类型材料中起到一个承接的作用,不但有利于对当事人的违法过程作进一步的调查和询问,而且根据时间可以推断出当事人陈述的事实是否属实,在询问时,可以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做好时间记录,有利于对案件时效的把握,否则因时间有误,会引起行政诉讼。所以,在制作时,应当真实、准确填制时间,填制年、月、日、时要填制到分。 2、明确场所。检查的场所就是案件的发案地,发案地就是案件的初始来源,它是案件的基础,是对当事人是否构成违法作出判定的依据。所以,在制作时应当认真填写场所,首先简要描述大环境、方位地点,再收缩到具体需要重点检查的位置;从物品总体摆放、堆码再聚焦到具体商品数量,包装、重量及现场痕迹等等。特殊场所,必须有公安配合,才能实施,不得盲目行事。 3、明确物品。现场检查的物品,是案件的核心,整个案件就是贯穿于物品的始终,决定着案件的构成与否,在整个案件中起到主导作用。所以,制作时必须仔细填写。认真观察物品的数量、品名、规格、特征,要有明确的阐述。特别要注意的是,现场检查物品的数量、品名、规格必须与扣押清单一致,不得有半点的疏忽大意,造成差错。 4、明确当事人。在现场检查中,当事人是主要的现场目击者,是现场检查中不可缺少的证据,是证明案件真实的主要材料之一,也是案件的第一手最有力的人证。所以,我们在检查现场时,首先要明确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及联系方式,不论他是违法者或者是证人,都要认真对待,每到的地方必须有当事人在现场,对违法物品的清点,要按品种、数量、规格依次排列,由当事人进一步核实,允许当事人对疑问物品、特别是数量进行复查,达到认可的结果,检查的全过程。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之后,要由当事人确认无误并签署“看过无误,属实”的意见。然后,签上名字和日期,最好是捺上右手大母指印。 二、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制作的原则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是我们在农业行政执法办案过程中,依法对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和违法现场进行检查(勘验)时所作的书面记录,是对被检查(勘验)的物品、场所的客观存在的反映,也是对检查(勘验)过程的真实写照,勘验检查笔录是一种书面形式的证据材料,但它在形成时间、制作主体以及内容等方面都有别于书证。作为一种独立的证据形式,具有其特定的证明价值,从勘验检查笔录的内容看,记载的多是物证材料,但它并不是物证材料本身,而是固定、保全证据的一种方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的正确制作我们要把握“合法性、纪实性、准确性、客观性”这四个原则要求。

林业行政执法

平罗县林业局2010年林业专业知识试卷 (林业行政执法部分) 姓名分数 一、填空题(每题1分,共计25分) 1依法行政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推行()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法律事实的活动。 2行政执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获得()或者委托的组织,按照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事实法律法规的具体行政行为。 3、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根据()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4、苗木生产经营单位需办理()、()才能进行生产与经营。 5、林业行政执法的主体,是国家()、()和()。 6、实施林业行政处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7、国家依法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 8、按照受害森林面积和伤亡人数,森林火灾分为()、()、()和()。 9、林业行政复议实行对具体行政行为()性和()性进行审查的原则。 10、凡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共有多少( )章( )条。 12、立案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3、林业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处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询问()或者(),并制作《林业行政处罚询问笔录》。被询问人拒绝回答的,不影响根据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认定。

14、林业行政案件勘验时,执行检查任务的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人。 15、《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九条:“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可以进行勘验、检查。 16、暂扣木材通知单,应当在( )日内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逾期不作出处理决定的,视为自动解除,被登记保存人可以自由处分被登记保存的物品。 17、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告知后()日内提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应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日内提出。 18、森林资源,包括( )以及( )。 19、凡采伐林木都必须申请()。但采伐竹子和不是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以及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房前屋后自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20、负责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部门和单位,在接到采伐林木申请后,除特殊情况外,应在()之内办理完毕。 21、在森林防火期违反规定用火的,处以( )的罚款;违反规定用火引起森林火灾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赔偿损失,并处以( )的罚款。 22、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林区木材超过()立方米、幼树超过()株的,非林区木材超过()立方米、幼树超过()株的,或者相当于上述损失的,除责令赔偿损失,补种树木以外,并处以违法所得()的罚款。 23、国家依法实行()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的()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24、扑救森林火灾应当以专业火灾扑救队伍为主要力量;组织群众扑救队伍扑救森林火灾的,不得动员()和()以及其他()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 25、凡()、()和(),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二、判断题(每题1分,共计10分) 1、野生动植物资源管理属于林业行政执法的范围。() 2、林业行政处罚是一种惩戒制裁性的具体行政行为。() 3、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的主体及其职责由各级人民政府规定。() 4、林业行政处罚的种类必须由法律和行政法规设定,其他法规、规章的设定无效。() 5、违反法定程序的林业行政处罚是无效的。()

林业行政执法与思考

林业行政执法与思考 林业行政执法是指林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林业行政管理过程中,针对相对行为人,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使国家林业行政管理职能得以具体实现的活动过程。 近年来,旬阳县林业局始终坚持以《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森林法实施条例》、《退耕还林条例》、《陕西省天然林保护条例》、《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为武器。严格执法,依法行政,适时开展专项斗争,严厉打击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依法治林兴林取得了显著成绩。旬阳林业进入了以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森林资源为主的全新时期,进而实现了林业建设的新跨越。结合实际,笔者对旬阳林业执法工作现状问题进行剖析,并提出对策意见。 一、现状。依法行政、成效明显。 全县林业行政执法工作,由于领导重视,队伍稳定,措施得力,林业行政执法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主要表现在: 第一,建立机构,强化执法队伍。没有专门的管理机构和稳定的林业行政执法队伍,就难以做好依法治林兴林工作,旬阳县林业局坚持以人为本,始终把执法队伍建设摆在工作首位,根据不同的工作性质,在已有森林公安分局、资源林政股、两个森林派出所、两个木材检查站的基础上,在28个乡镇设天然林资源管护工作站,聘用350余人的专兼职天保护林员,初步形成了纵横交错,较为完善的执法队伍体系,为加强领导和监督,县局成立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及林业案件审查领导小组,分别确定了主管股室,日常工作承办人和集体会议制度,做到领导、管理、监督三到位,使林业执法队伍建设得到稳定和增强。同时,理顺长期多头执法乱局,确立了以森林公安为主的林业案件查处管理体制。 第二,狠抓宣传,增强护林意识。加强法制宣传是搞好林业行政执法工作的首要环节,县局十分重视林业法制的宣传教育工作,一是每年出动宣传车辆,由局领导带队,深入28个乡镇开展保护森林资源等宣传活动。二是刷写宣传标语,竖立护林宣传牌碑100余个。三是连续数年以挂历为阵地,在每页上都印有林业法规和政策,使之深入到千家万户。四是印发护林公告,政府封山禁牧令,防火戒严令,下发各林业广泛张贴宣传。五是与广播、电视台、报刊宣传林业法律、法规政策,收到很好的社会效果。 第三,明确任务,落实执法责任。为林业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逐步实现依法治林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经过认真清理,属于林业行政执法主管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等70余部(件),协管执行的8部(件),为明确执法主体,落实了执法责任。把林业行政执法的目标责任落实到职能单位,并由局长与职能单位主要负责人签订执法责任状,实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进而规范了林业执法管理和林业行政处罚权限,在执法实践中做到依法行政,秉公办案,责任明确。

林业行政处罚范本

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

询问笔录 询问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时分 询问地点: 被询问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电话: 被询问人姓名:性别:电话: 所在单位:住址: 与本案关系: 询问人:记录人: 询问内容: 问: 答: 问: 答: --------------------------------------------” ------------------------------------------------ ---------- ----------------------------------------------- ------------------------------------------------- ----------- 第页共页

现场(检查)笔录 (首页) 被调(检)查人姓名年龄职业 被调(检)查单位名称地址券桥乡 调(检)查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时分调(检)查地点 调(检)查人员姓名记录人 调(检)查记录: 被调(检)查人签名或盖章: 调(检)查人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罚听告字[ ]第号 : 你(单位)于年月日至年月日,因行为,违反了的规定。本机关依照 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 (种类、数额或者期限)行政处罚。 如你(单位)要求听证,应当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天内向我厅(局)提出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人: 电话: 地址: 被告知人:年月日 (行政机关印章) 年月日

调查终结报告 (首页)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调查时间年月日至年月日 调查人员签名:、。 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证据1: 证据2: 证据3: 证据4: 处罚依据:处罚意见: 1、 2、 3、。

林业行政处罚文书制作填写规范

林业行政处罚文书制作填写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林业行政处罚文书制作,正确实施林业行政处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制作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林业行政处罚文书格式由国家林业局统一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根据需要补充制定相应文书格式的,应当报国家林业局备案。法律、法规对文书格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林业行政处罚文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统一管理。 采用计算机印制方式制作林业行政处罚文书的,应当符合规定的格式,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同意。 第二章文书制作的一般要求

第五条制作林业行政处罚文书,应当内容完整、准确,填写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清洁。 第六条林业行政处罚文书应当用蓝色、黑色的水笔或者签字笔填写。用计算机制作的,可以用打印方式填写。 第七条因书写错误,需要对林业行政处罚文书进行修改的,可以用杠线划去错误内容,在其上方或者接下处写上正确内容,并在改动处加盖修正专用印章。 第八条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听证笔录以及文书中涉及的清单,在当场交由有关当事人审阅或者向当事人宣读后,由当事人逐页书写“以上记录属实”并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认为记录有遗漏或者有差错的,有权要求补充或者修改,并在改动处签名或者盖章。 第九条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需要由当事人、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由当事人、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有关人员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由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并在文书中予以注明。 第十条对外使用的林业行政处罚文书,必须使用林业主管部门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印章。 第十一条林业行政处罚文书应当按照规定编写文号,文号编写的基本规则为:行政区划名称简称+文书种类名称简称+年份+序号。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制度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制度 为规范林业行政处罚,保障和监督县林业局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制定本制度。 一、实施机关与管辖 灌南县林业局依法管辖本县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林业行政处罚。 二、立案 1、执法人员调查处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事执法证件。 2、执法人员在调查处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回避。 3、执法人员在调查处理林业行政处罚时,应当依法收取的证据主要有以下几种: 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4、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5、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待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表》,报行政负责人审批。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6、立案条件: 有违法行为发生的; 违法行为是应受处罚的行为; 属于依法管辖,一般程序使用范围。 三、调查 1、调查处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2、收集证据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负责人批准,可以现行登记保存,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保存通知单》,并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及时做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3、应当全面、公正、客观地收取、调集各种证据,必要时,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收集、调取各种政绩。应当制作笔录,由调查人和有关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4、询问当事人或者其他知情人,必须制作《林业行政处罚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被询问人提出无误补充或者改正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确认笔录后,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在笔录上注明,询问人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被询问人要求自行书写的,应当允许;必要时执法人员也可以要求被询问人自行书写,自行书写的应当由本人签名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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