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税行为认定与处理若干疑难问题解析汇编

偷税行为认定与处理若干疑难问题解析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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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税行为认定与处理若干疑难问题解析2008-11-06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对偷税行为的构成及其处理作出了明确规定。但与税收实践中各种各样具体的偷税情形相比,该法律规范总是相对抽象,同时在处理偷税案件时往往还要依据、参考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司法解释进行逻辑推理才能做出决定,以致于在处理一些难点问题时颇多争议。本文结合案件审理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对当前偷税行为认定与处理中几个争议较大的问题进行了解析。

一、已办理税务登记未申报纳税能否依据司法解释认定为偷税

自《刑法》和《税收征管法》规定“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为偷税行为之后,如何界定“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便成为查处偷税案件的一个关键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为贯彻落实《刑法》第二百零一条偷税罪、第二百零二条抗税罪的规定,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3号),明确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已经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或者扣缴税款登记的,应当认定为“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正是这个司法解释,把一些税务干部引入了误区,造成有的基层税务机关依据该司法解释来认定偷税行为并进行行政处罚,导致税务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依据错误。

举例而言,某单位自2004年8月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开业以来,一直依法纳税,没有发生过税收违法行为。2005年2月,申报期已经过了10天,该单位一直未申报缴纳1月份的应纳税款。于是,主管税务机关对该单位进行了检查核实,认定该单位逾期申报1月份税款的行为已构成偷税,决定追缴其所偷税款3万元并加收滞纳金,同时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处以所偷税款一倍的罚款。该单位不服,认为本单位自开业以来一直守法经营,没有发生税收违法行为,近期因财务人员变动,没有按时申报缴纳1月份的税款,不存在偷税故意,且主管税务机关未对该单位进行通知申报,不应按偷税行为处理。主管税务机关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3号),该单位办理了税务登记,说明已通知其申报,该单位逾期不缴纳1月份的税款,属于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应按偷税行为进行处理。

从法学基础理论的角度看,任何一个法律或法源性的规范性文件都应当有各自的效力范围,包括对人的效力、对事的效力、时间效力和空间效力。该司法解释的名称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适用范围就是刑事案件,只能在人民法院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时适用。而税务机关作为行政执法机关,在本案中依法对该单位的违法事实进行处理,显然是具体行政行为,所以不能把该司法解释作为执法的依据,只能依据《税收征管法》、《行政处罚法》等行政法律、法规对该单位进行处理。只有当税务当事人涉嫌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时,才能由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适用该司法解释。

在上述案例中,税务机关混淆了法律规范的事项效力范围,在处理行政案件时适用了办理刑事案件的法律依据,属于适用法律依据错误。在上述案例中,该单位自开业以来一直照章纳税,没有发生过税收违法行为,其没有缴纳1月份的税款确因财务人员变动,不熟悉税法,造成没有按时申报,主观上不存在偷税故意,该行为符合逾期申报特征,应按逾期申报行为进行处理。

二、对偷税行为能否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条款对纳税人构成偷税的违法行为规定了一个给予处罚的幅度范围,赋予了税务机关一定程度的自由裁量权。这一规定,使很多税务干部认为税务机关在对偷税行为进行处罚时不得低于百分之五十的下限,如果低于百分之五十的下限,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就违反了法律规定。那么,税务机关能否对偷税行为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呢?

笔者认为,税务机关可以对偷税行为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首先,纳税人的行为依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被认定为偷税行为,只是表明该行为具有应罚性,即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在没有其他法定减轻或者加重处罚情节的情况下,这种处罚需要遵循“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幅度范围。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该条款规定的四项情形是对违法行为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法定情节。只要当事人有上述四项情形之一,行政机关就应当依法对其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这一点行政机关必须遵守;就偷税行为而言,只要纳税人有上述四项情形之一,就具备了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性,税务机关就应当依法对其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在这里,“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中的“依法”就是依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即依据“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幅度范围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从轻处罚就是在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幅度范围内选择较轻的处罚,减轻处罚就是低于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标准的下限实施处罚。对纳税人的偷税行为处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即属于减轻处罚。因此,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符合规定的偷税行为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有观点认为,虽然《行政处罚法》规定了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但《行政处罚法》属于在先的一般法,《税收征管法》属于在后的特别法,按照立法法关于法律法规适用的规定,应当遵循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对偷税行为的处罚不能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而应该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处理,即对所有偷税行为的处罚不得低于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这种观点乍看有一定道理,但其实是一种不正确的认识。它割裂了法律之间的联系。在税收执法实践中,对有些问题或者违法行为,可能《税收征管法》与相关的法律都作了规定,如果两者之间的规定不一致,那么应当以《税收征管法》的规定为准,这是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的运用和体现。但对于行政处罚的实施问题,包括行政处罚的程序、行政处罚的实施原则,如简易处罚程序,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的情节等等,《税收征管法》并没有作出相应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就应当适用一般法,即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在税收实践中,对于税务机关在日常税收管理中发现的一些违法行为,譬如纳税人主动自查补税,或者税务机关进行约谈后纳税人主动缴纳税款,或者及时停止违法行为的,就属于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情节,税务机关在实施处罚时,就可以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几种情形,

结合违法行为的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归根结底,在对税收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时,要用联系的观点分析问题,善于综合运用有关法律法规,才不会走入靠单一原则、单一规定作出决定的误区。

三、涉嫌构成犯罪的偷税案件是否可以先处罚后移送

对偷税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税务机关是否可以先予行政处罚然后移送司法机关的问题,在税务理论和实践中历来有争议。有的认为可以,有的认为不行,有的认为既可以也不可以。笔者认为,对偷税行为涉嫌犯罪的,税务机关可以先处罚后移送。

(一)从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来看,税务机关可以先做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这一规定隐含着税务机关可以先行罚款的意思。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3号)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同一偷税犯罪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又被移送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依法定罪并被判处罚金的,行政罚款折抵罚金”。这一规定进一步明确地说明税务机关可以对偷税案件先进行罚款然后再移送司法程序。

(二)《税收征管法》明确规定对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等违法行为,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等。这些规定既与刑法的有关规定相衔接,又明确了税务机关的先行处罚权,可以保证罚款与税款一起按照法定的程序和预算级次入库,同时强化了税务机关的行政执法权,对保证税收收入、严格执法具有重要作用,是《税收征管法》的重要突破。

(三)对于移送的案件,只是税务机关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情节、侵害内容、危害后果等方面认为该纳税人涉嫌犯罪需要移交司法程序进行处理,至于是否构成犯罪,只能由司法机关从犯罪的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等犯罪构成要件进行分析后方可认定,税务机关无权认定,也不可能认定。在税收实践中,税务机关对于罪与非罪的界限通常难以作出及时准确的判断,往往是先对纳税人实施了罚款后,又发现纳税人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才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先行给予行政处罚就移送司法机关,有的案件经过司法程序后认定为不构成犯罪,或者司法长期不能结案,就会拖延行政处罚或者造成迟迟不能进行处罚,影响税收罚款入库,也给税收管理带来极大不便。

(四)从罚款与罚金的区别来看,罚款与罚金的性质不同,入库途径和时间不同,影响也不同。税务机关的罚款是一种行政处罚,随税款一同入库,直接增加税收收入,同时,税务机关先行罚款可以保证税款和罚款及时入库。刑事罚金是一种刑事处罚,作为罚没收入入库,而刑事案件要经过侦查、起诉、判决等复杂程序,一般要经过较长时间,有的要跨年度,不能与税款同时入库。特别是有些案件经过司法程序后认定为不构成犯罪,或者司法长期不能结案,造成迟迟不能处罚和入库;从税务管理的角度,这些案件却可以认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应该处罚。如果税务机关不能先行处罚的话,往往造成税款入库与罚款入库的不一致,税务机关行政处罚案件也就迟迟不能结案。

四、已注销企业的偷税违法(犯罪)行为应该如何处理

在税收执法实践中,有的企业被举报或者被发现涉嫌偷税甚至构成偷税犯罪,但企业早已注销。对于这种情况,如何追缴税款、如何处理违法(犯罪)当事人,存在很大争议,可谓众说纷纭,观点不一。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不必也不能进行处理。其主要理由是,企业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始于成立、终于消灭,既然企业已经合法程序注销,其法人主体资格已经消灭或者说不存在了,无法再对已消灭的主体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可以进行处理,应当追究原企业的投资人或者主管人员的税收法律责任。其主要理由是,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对偷税可以无限期追缴税款。

第三种观点认为有的不能处理,有的应当处理。其理由是,企业注销后发现的税收违法(犯罪)行为,情况比较复杂,既有承担有限责任的企业,也有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既有行政责任,也有刑事责任,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应当区分承担有限责任的企业和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两种类型,就是否承担税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分别进行处理。对承担有限责任的企业而言,其注销后发现的税收违法(犯罪)行为,不能再向企业追究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等税收行政责任或者追究罚金的刑事责任,但对原企业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则应依法继续追究刑事责任。对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而言,应依法继续追究其税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包括依法继续追究原企业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具体理由如下:

(一)应按企业的性质确定原投资人或者股东是否对企业存续期间的税款等承担行政责任。

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如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在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作为经济实体的主体资格就已经消灭。如果税务机关、债权人因种种原因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发现欠税、申报债权,或者欠税、债权未能全部清偿,在企业注销后,原投资人或者股东对企业存续期间发生的税款、债务仍然承担缴纳和偿还义务,这是由承担无限责任企业的性质所决定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个人独资企业是一个自然人投资,企业财产归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因此,投资人应当对个人独资企业的税款和债务承担全部责任。在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税款和债务的时候,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所有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即个人独资企业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不仅限于企业的财产,还包括投资人个人的其他财产。这就决定了个人独资企业在注销工商登记之后,原投资人的还欠和偿债责任不能免除。合伙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相同,只是由于合伙企业是由两个以上

的合伙人组成,所以这种无限责任是无限连带责任,原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税款、债务仍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承担有限责任的企业与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的情况恰恰相反。承担有限责任的企业注销后,原投资人或者股东对企业存续期间的税款、债务不承担缴纳和偿还责任,这也是由承担有限责任的企业性质所决定的。例如,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是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税款和债务承担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税款和债务承担责任。因此,公司在依法清算时,对于在公司法规定期限内未发现欠税的税务机关和未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来说,视为放弃欠税和债权,不列入清算范围。如果在清算组办理公司注销登记之后,税务机关才发现欠税、债权人才提出偿还要求的,那么税务机关和债权人将丧失还欠和受偿的机会,公司股东对其欠税和债务没有偿还的义务。

(二)应区分已注销企业和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来确定刑事责任的追究。

罪责自负、反对株连是我国刑法的一项重要原则。这个原则要求,只有参与实施犯罪的人,才能成为刑事责任的主体,其他没有参与实施犯罪的人,不论他与犯罪人的关系如何,都不能令他承担刑事责任。刑事责任只能由实施犯罪的人承担,而不能由任何其他人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而企业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始于成立,终于消灭,由于刑法对单位犯罪实行“两罚制”,对已注销企业本身来说,由于主体资格已经消灭,依法不能对其追究刑事责任;对已注销企业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来说,则仍然要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关于如何追究已注销企业刑事责任的问题已有司法解释做出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嫌犯罪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如何进行追诉问题的批复》(高检发释字[2002]4号)规定:“涉嫌犯罪的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当根据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相关规定,对实施犯罪行为的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对该单位不再追诉”。

因此,在实践中,税务机关仍要对知道的已注销企业的涉税情况进行初查。基层税务机关在接到涉及已注销企业的税收违法(犯罪)的举报时,应象对待正常经营的企业一样进行初步检查,落实已注销企业的责任性质、是否依法进行了清算、是否有明知欠税而不通知税务机关参与清算等情况,以便依法进一步处理。这里要特别注意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和注销的区别。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经(2000)23号、24号函精神,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实施违法行为的企业法人给予的一种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应当由某开办单位(包括股东)或者企业组织清算组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因此,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该企业法人才归于消灭。

科版小学科学“生命世界”内容教学疑难问题解析

科版小学科学“生命世界”内容教学 疑难问题解析 教科版小学科学“生命世界”内容教学疑难问题解析 宁波市宁海县教研室薛英怀 1、《我看到了什么》的教学重点应落在何处? 答:《我看到了什么》是生命科学单元的第一课,也是科学课的第一课。该课通过观察大树图片,回忆学生自身看到过的大树,和实际观察大树等活动。其目的在于培养学生的观察兴趣,初步学习观察方法,理解观察的意义。但其教学活动的重点是体验观察的重要性,让学生认识到观察是科学探究的重要手段,在组织教学活动时,一节课前20—25分钟,教师先在课堂内引导学生观察大树图片和回忆自身看到过的大树,和对观察目的、方法的指导;当学生初步理解了观察的意义、方法和价值后,后15—20分钟应带领学生到学校内去观察,没有大树的学校,去看看学校里的乔木也可,一定要去看,有目的去看,去记录。只有这样,我们的教学才干达到

教材预设的目标。“观察可以让我们获得很多的信息,观察会使我们发现大树原来是一个生机勃勃的生命世界”。 另外,在观察实践中,我们还要注重引导学生怎样把观察到的内容,用多种方法描述记录下来。 2、大树和小草有哪些不同? 答:大树泛指高大的乔木,小草泛指低矮的草木植物。它们有什么不同?除了它们都拥有植物的一起特征外,它们的形态、生长周期、功用等都不同,具体的有根、茎、叶、花、果实、种子等形状和生长形态上的差别,在教学中,学生只要是学生能观察到它们之间的差别,我们都应加以肯定,予以鼓励,以培养他的观察兴趣和能力。 3、金鱼藻和水葫芦有哪些区别? 答:金鱼藻是被子植物门金鱼藻科的多年生沉水草木植物。茎细长分枝,叶4—12枚轮生。秋季开花,生于河湖,池沼中,广泛分布于世界各地。水葫芦即凤眼蓝、凤眼莲,被子植物门雨久花科水生直立或漂浮草木。根须状,叶宽卵形或近圆形。叶柄中部膨大如球,穗状花序,6-12朵,花紫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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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数学新教材疑难问题研究与解答学习心得 小纪小学王富祥 “因数与倍数”单元中,在第12页中指出“注意:为了方便,在研究因数和倍数的时候,我们所说的数指的是整数(一般不包括0)”,而在17页又指出“0也是偶数”,质数与合数中,对0的问题又没有加以说明。这是为什么?究竟在这一单元的研究中,到底包括0还是不包括0? (1)本单元是有关数论的内容,主要研究整数的性质。就数论这门学科而言,研究的数的范围是整数(0是整数),而且其主要概念都是在整除(见与本册教材相配套的教师教学用书的说明)的基础上定义的,具体的某个概念又会限定在特定的数的范围内(如0×5=0,可以说5是0的因数,0是5的倍数;但不能说0是0的因数,在数论里讨论的因数与一般乘法算式中的因数的概念是不同的,数论里的因数不能为0)。 (2)虽然本单元的内容应该在整数范围内研究,但是,由于0是任何非0自然数的倍数,任何非0自然数是0的因数;这种由于0的特殊性导致在研究具体问题时经常要注意说明0是否包含在内,给研究问题带来很多麻烦。(如虽然0是任何非0自然数的倍数,但最小公倍数指的是一切公倍数中的最小正数”)。因此,限于小学生的认知水平,在小学阶段进行特殊约定,一般只在非0的自然数范围内加以研究,教材对此在第12页进行了说明。 (3)奇数、偶数的概念是在整除的基础上定义的,研究的范围是整数,因为0能被2整除(或者说0是2的倍数),因此,0也是偶数。为此,教材对“0也是偶数”进行了补充说明,概念是科学的定义,这与前面对本单元数的范围的特殊约定并不矛盾。 (4)与因数和倍数不同,质数和合数在正整数范围内研究,因此讨论质数与合数时不包括0。相应地,如果把正整数分类,应分为:1、质数和合数。 综上所述,由于质数与合数、因数与倍数、奇数与偶数等概念的研究范围不同,为此教材对于0依据不同情况进行特殊处理。 小学数学新教材疑难问题研究与解答学习心得 小纪小学王富祥 不教学分解质因数了,应该怎么办? 根据课程标准对因数和倍数内容的调整,本册教材不再正式教学“质因数”“分解质因数”,只作为阅读性材料进行介绍。这种改变在教学中给教师带来了一些困扰,这些困扰集中在“短除法——教,还是不教?”这一问题上,由此带来的直接问题就是不教短除法,怎样求几个数的最小公倍数和最大公因数问题。

2021年最新时事政治—均衡价格理论的难题汇编及解析(1)

一、选择题 1.如图表示某产品的供求量和价格的关系(横轴为供求量,纵轴为价格。D1为变动前曲线,D2、D3为变动后曲线)。在不考虑其他因素的条件下,以下描述正确的是() ①全球新冠肺炎疫情的到来和蔓延,口罩的需求量会从D1向D2(右)移动 ②某品牌汽车“召回”的消息在网上公布,某品牌汽车的均衡价格会从E1向E2(上)移动 ③高铁的价格降低,乘坐飞机的需求量会从D1向D3(左)移动 ④汽油的价格降低,汽车的均衡价格会从El向E3(下)移动 A.①④B.②③C.②④D.①③ 2.进入冬季,随着供暖需求的增长,我国的液化天然气进口量在11月再一次创下历史新高,而随着需求的增长,国内的天然气价格也都随之暴涨。由此带来的影响可能是 ①天然气价格上涨居民生活成本增加消费量显著下降生活水平下降 ②天然气价格上涨用电量增加燃煤需求量增加煤炭价格回升 ③天然气价格上涨天然气需求量下降国内新能源发展能源结构优化 ④天然气价格上涨国内供应不足进口增加加快“引进来”战略 A.①②B.①③ C.②③D.③④ 3.下列商品之间属于替代关系的有() ①打印机和打印纸②修正带和修正液 ③玩具和电池④不同品牌的共享单车 A.①② B.③④ C.①③ D.②④ 4.假定猪肉价格上升10%时,鸡蛋的需求量变动20单位;西红柿的价格下降10%时,鸡蛋的需求量变动10单位。如果其他条件不变,当猪肉价格上升10%、西红柿的价格下降10%同时出现时,那鸡蛋的需求数量 A.减少30单位 B.增加30单位 C.增加10单位 D.减少10单位 5.超市里商品的陈列是有讲究的,香皂与皂盒,剃须刀与剃须泡沫往往是放在一起的。商品陈列的讲究之处在于 A.方便顾客购买,促进商品销售 B.使卖方在市场交易中处于有利地位 C.使商品价格通常处于上涨趋势 D.会提高陈列商品的价值量

偷税漏税检举信范文共篇

篇一:举报信范文 检举信范文 检举信 尊敬的王书记: 您好,感谢您曾在百忙中接见我。我知道您也曾关注过我反映的问题,也知道您是个好领导。但因为您忙,而且对我的检举和上访,您听到了太多与我相反的声音。人言可畏,三人成虎。那些一面倒的声音是无形的刀。今天我给您写信,一是向您致谢,二是想直接向您汇报思想、问题 和请求: 一、我检举的问题开始时只有两个,一是路家脑村委擅自出卖国有矿产资源是违法的,应当查处;二是我的个人权益受到侵害。只想在我们xx市相关部门反映并解决问题。但我反映的问题不仅没得到解决,反而遭到了预想不到的报复。我的龙池沟铁矿被以政府的名义捣毁,矿井被 填埋,生产设施被毁掉;我晚上受到 一群蒙面人的突然袭击,差点丢了性命。一个公民通过正当渠道采取正当手段向政府部门 反映问题,政府部门不仅不能尽职,反而偏向违法者,报复检举者,激化矛盾,又利用他们的话语优势诋毁举报人,使问题复杂化。这就是基本事实。 二、路家脑村委伙同河顺镇政府擅自出卖的价值2亿元的国有矿产资源,处置权在省以上国土资源部门。(见文后附件 1 、 6 )资源性质及归属,事件性质等都有据可查,有法可依,而且政策及法律界定清楚,应当查处。 三、我的经济损失应当赔偿。 其一 , 捣毁我的龙池沟铁矿是违法的。市国土资源局以没有申请安全许可证为由,声称, 根据xx市政府林政[ 2006 ]1号文件精神,我的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吊销了我林州市龙池沟铁矿的采矿许可证。而且捣毁了生产设施,填埋了矿井。这一行为是违法的。 1.、林政[ 2006 ] 1 号文件中所列要关闭的 13 家企业名单中,并没有我xx市龙 池沟铁矿。是他们在捣毁我的这个矿之后,又造出一个林政 [2006]1 号文件,硬把 xx市龙池沟铁矿加上去的。这第二个林政 [2006]1 号文件,来历不明。不然一个堂 堂县市政府不能一年发两个 1 号文件。 2.、退一步说,假设你的第二个 1 号文件不是伪造的,你的行为仍然是违法的,因为我 在 2005 年已向省安监局申请了安全生产许可证,且省安监局已有反馈意见。因此, xx市龙池沟铁矿不属于“未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之列。政府的第一个 1 号文 件没有把xx市龙池沟铁矿列进关闭名单,也就对了。 3.、当时我的采矿许可证正在省国土厅正常审验。按有关规定,没有采矿许可证,就无法 去申请安全许可证。这一情况,我告诉过他们。 4.、我的xx市龙池沟铁矿,是在省国土厅注册的,要关闭也要请示省国土厅。xx市国土局等 单位,是在捣毁了我的矿之后,才向省国土厅打请示报告的。省国土厅没有批准他的报告,

疑难问题解析

第八章疑难6问解析 【转载者按】语言学概论课程按教学计划从2001年秋季开始实施教学,由于每年春秋两季均可注册入学,至现在(05春)已进入第八轮。由于课程有相当的难度,而学生又永远是新的,为便于学生的学习,我们特地从中央电大文法部胡吉成老师上传到网上的各章节疑难问题解析中选择了部分内容放在我省教学平台上供大家参阅。这些内容以问题的形式出现,以便于大家有针对性地解决学习中遇到的实际问题。有什么问题或意见,也可以通过本课程教学实施细则中提供的多种方式解决,兹不赘述。 一、什么是借词?汉语借词常见的有哪些形式? 借词也称外来词,指的是语音形式和意义都借自外民族语言的词,如“葡萄、石榴、狮子、玻璃、佛、菩萨、罗汉、和尚、巧克力、沙发、芭蕾、咖啡、卡片、卡车”等就都是借词。 借词是语言接触中产生的一种最常见的语言现象。我们知道,人作为一种社会的动物,不同的民族、不同的群体之间,不可避免地要相互接触,不同民族的不同语言在相互接触之中,必然要从对方语言中吸收一些有用成分来丰富自己的语汇,满足交际的需要,这是各种语言发展的一个共同现象,因此,任何一种语言中,都有一定数量的借词。如上举的汉语中的那些借词。英语中更有大量的词语是从法语中借用的,如“state(国家)、enemy(敌人)、fine(好的)、honour(荣誉)、peace(和平)”等。 汉民族自古以来有着同其他民族交往的悠久历史,汉语中有不少是从其他民族语言中来的借词,但有些借词使用年代久远,人们已经觉察不到它们是借词了。如“葡萄、石榴、狮子、玻璃、琵琶、箜篌”等就是汉代从西域各民族语言中吸收过来的,而“佛、菩萨、罗汉、和尚、塔、袈裟、涅槃”等就是汉代以后随佛教传入我国而从梵语中过来的。汉语中借词较多的几个时期是汉代、魏晋南北朝时期以及近现代,特别是近现代时期,我国同西方各国在政治、经济、文化、科技等方面的交往日益频繁,许多反映西方新科技、新文化、新思想的词语随之大量汉语渗透到汉语词汇中,如“麦克风、德律风、赛因斯、德谟克拉西、三明治、咖啡、巧克力、沙发、高尔夫、可口可乐”等。汉语中虽有许多借词,但借词在汉语词汇中的总比重是不大的,而且从现

小学体育课教学教材疑难问题分析与建议

小学体育课教学教材疑难问题分析与建议 体育课已经成为学校教育中越来越重要的一部分,小学体育教学大纲中特意提出要培养小学生各种素质的全面发展。体育教学不同于室内教学,课堂纪律没那么好调控。如在准备部分慢跑时,不是有人插队,就是有人不跑,要么就是和别的同学玩耍,弄得整个过程都有学生在打“小报告”;在基本部分学习时,很多人都很难集中注意力,往往一个动作要讲好几遍才能让多数同学明白,在练习时也常常出现一些不和谐的问题;针对体育课上出现的问题如何去解决呢,怎样上好一节体育课呢?作为一名从事体育教育十多年的体育教师,我有着自己的想法:那就是有效的教学反思。我认为体育教学中进行“课前(教学前)———课中(教学前)———课后(教学前)”三个阶段的反思不仅能有效地提高体育课堂教学质量,同时也使教师自身能力得到更好的发展,最重要的是我认为通过教学反思大大提高了一名教师驾驭课堂的能力。 一、课前反思 有人这么说过:从备“教材”走向备“人”,将是未来体育课备课教案的一大特征。这句话既是经验的总结,也说明了课前反思的一个道理。因此,我们在新学期开始制定教学教学时,应根据所教学学生的身心特点,立足在经验、教训和课标理念、教学策略、教学条件基础之上进行反思。在设计教案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审视自己的教案设计思想是否与新的课程理念相适应;2.准备多种有效的教学策略;3.充分利用现有的教学条件进行教学;4.在教学主体丰富多彩

的个性差异中求同存异,找出共同与规律,发展不同点,这是我们反思的重点和难点。设计教案时,还应多问几个为什么,预计可能出现的问题或伤害事故及应急处理,对不同班的针对性、适用性如何等等,也有一种“应急预案”的性质。总之,在课前进行全面审视与思考,我们的教学方案才能科学周密地实施。 二、课中反思 过去的体育教学往往忽视课前反思的同时也不注重课中反思,比较重视教师的应急能力,所谓“随机应变”就行了。新课标下,人们发现课中反思能使教学高质高效地进行,它的真正意义远远大于随机应变。教学中进行反思,就是及时主动地审视分析自己的教学行为和课堂形势的变化,时实监控自己的教学过程,及时发现问题,修正教学策略,并以联系的发展变化的视角来观察与解决当前的问题,也是理论到实践的过程,在教学实践中,有很多难以预料的因素,如果能很好地把握与处理,也许会有意想不到的效果,这正是我们课中反思的目的所在。 三、课后反思 长期以来,无论是什么学科,最强调的是课后反思,因为有人这么认为“课后反思能使教学经验理论化”。体育教学更是这样,因为有人说过“未来对体育课教案的改革针是建立在对传统教案反思基础上的”。体育教学长期以来强调课后反思,这么多年来我也一直坚持写教学反思,然而我感觉这么多年来,我在写课后反思时更多的是侧重于对本课经验得失的归纳与把握,并根据总结找到解决问

(珍藏版)最新的重要税收法规及会计法规汇编

(珍藏版)最新的重要税收法规及会计法规汇编 一、最新重要税收法规汇编 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等在内的18个税种及相关附加费、征管法和发票管理办法。 提醒:以下法规请点击“蓝色字体”进入具体内容。 1、征管类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16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9年版)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版) 2、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8年修订) 3、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修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4、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年修订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

5、印花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2011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6、契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2019年修订)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的通知 7、房产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2011年修订) 8、资源税 中国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2020年9月1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2011年修订)(2020年9月1日起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9、环境保护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2018年修订)(税乎网整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10、城市维护建设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2011年修订) 国务院办公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解释的复函11、土地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2011年修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企业偷税漏税及其防范-毕设论文

中国某某某某学校学生毕业设计(论文) 题目:企业偷税漏税及其防范 姓名:0000000 班级、学号:00000000000 系(部) :经济管理系 专业:会计电算化 指导教师:0000000 开题时间:2009-6-4 完成时间:2009-11-12 2009 年10月30 日

目录

课题企业偷税漏税及其防范一、课题(论文)提纲 二、内容摘要

三、参考文献 企业偷漏税及其防范 0000000 摘要:偷税漏税是目前整个社会关注的热点,本文以目前企业行业税制混乱、偷漏税款现象严重及其产生的经济影响为切入点,展开对企业普遍存在的偷税漏税现象进行调查与分析。由此提出了相应的防范偷漏税款的有效措施,通过社会各方面对应税企业施加压力来增加其心理成本;通过各方面工作的改善来降低税务机关的稽查成本;提高税务稽查概率和加大处罚力度及实现2者的有机互动,维护我国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偷税漏税;行为模式;现状;对策; 引言:偷税是指纳税人故意违反税收法规,采用欺骗、隐瞒等方式逃避纳税的违法行为。如为了少缴纳或不缴纳应纳税款。有意少报、瞒报应税项目、销售收入和经营利润;有意虚增成本、乱

摊费用,缩小应税所得额;转移财产、收入和利润;伪造、涂改、销毁帐册票据或记账凭证等。漏税是由于纳税人不熟悉税法规定和财务制度,或者由于工作粗心大意等原因造成的。 1、我国企业偷漏税行为模式与现状分析 偷逃税行为在我国由来已久,1950年3月20日,《人民日报》在题为“税收在我们国家中的作用”的社论中,曾经描述过当时偷漏税的严重情况:1950年1月“检查工商企业较大单位4932户,其中偷漏税的即有2315户”。换言之,偷漏税面达48%;同年6月,税务总局召开的一次直接税估计,在全国范围内,一般纳税户的偷漏税程度,即偷漏税占应纳税额的百分比在20%以上。不幸的是,当年资本主义工商企业中的“偷税虎”与今天偷漏税活动相比,只是一只“小猫。” 1.1企业偷漏税现状 当前,我国企业偷逃税现象面广、量大,手段多样,且更加隐蔽和狡诈。仅1995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属于查补的偷逃税款165.77亿元,占所有违纪金额的87%,这还不包括日常稽查机构的专项检查、重点检查的数额。曾去某省会城市税务机关进行调研,就02年税收违法案件统计(企业样本为11227户),在纳税上有问题企业户数的平均比率达59.7%,在一半以上,其应补缴税款超过1.2亿元;其中,除无证户外,以外商投资企业有问题的比率最高,达83.2%,私营经济、集体经济、联营经济、股份经济以及国有经济的比率也紧随其后,在应补缴税款额的次序上,集体经济占首位,其次是国有经

偷税行为理解与认定

偷税行为理解与认定 一、偷税行为的理解与认定 (一)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 1、伪造账簿、记账凭证,是指行为人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根据伪造或变造的虚假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填制会计账簿,或对内对外采用不同的确认标准、计量方法登记会计账簿(如设置所谓内帐、外帐等两套帐以上),以及以虚假的经济业务或资金往来为前提,填写、制作记账凭证的行为。 2、变造账簿、记账凭证,是指行为人采取涂改、挖补、拼接,或者以剪贴、增删等方法制作假账簿、凭证,以假乱真的行为。 3、隐匿账簿、记账凭证,是指行为人故意转移、隐藏应当保存的账簿、记账凭证,或者拒不提供账簿、记账凭证,使税务机关难以查实计税依据的行为。 4、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是指行为人故意将依法应当保存的账簿、记账凭证不予妥善保管,以致损毁、遗失,或者未经财政、税务主管机关批准而擅自将正在使用中或尚在保存期的账簿、记账凭证等涉税资料毁灭的行为。 (二)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1、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是指制作虚假情况,在账簿上填写超出实际支出的数额,或人为虚增成本,乱摊费用,以冲抵或减少实际收入数额的行为。 应认定为“在账簿上多列支出”的情形包括:(1)虚列原材料消耗,虚增职工工资,虚报财产损失,乱提乱摊支出人为调控收入或利润;(2)虚构业务支出。 有下列情形但采取了按规定采取相关补救措施的,不应认定为“在账簿上多列支出”:(1)有证据证明真实的经济业务和资金往来,从业务方取得了不合法凭证记账;(2)企业所得税的税法与会计差异未进行纳税调整。 2、在账簿上不列、少列收入,是指瞒报或少报收入,并在账簿上作虚假登记,即会计制度规定应记收入而不记收入的行为。 应认定为“在账簿上不列、少列收入”的情形包括:(1)账外经营,隐匿收入;(2)大头小尾记账;(3)会计应确认收入不记收入,记往来账户、挂在往来账户不结转或直接计入利润或者专项基金;(4)取得收入开具“阴阳”发票或收据不入账。(5)用收入直接冲减相关费用等等。 不应认定为“在账簿上不列、少列收入”的情形包括:会计制度规定不确认收入,与税法有差异未进行纳税调整,而积极采取补救处理措施。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用于记帐的发票等原始凭证的行为,可认定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记帐凭证的行为。 (三)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 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是指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并经税务机关通知,仍拒不申报的行为。这里要注意“拒不申报”是指有逃避申报的故意,不同于客观上导致没能申报的情形。 “税务机关通知申报”必须有证据证明。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

偷税行为认定与处理若干疑难问题解析

偷税行为认定与处理若干疑难问题解析2008-11-06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对偷税行为的构成及其处理作出了明确规定。但与税收实践中各种各样具体的偷税情形相比,该法律规范总是相对抽象,同时在处理偷税案件时往往还要依据、参考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司法解释进行逻辑推理才能做出决定,以致于在处理一些难点问题时颇多争议。本文结合案件审理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对当前偷税行为认定与处理中几个争议较大的问题进行了解析。 一、已办理税务登记未申报纳税能否依据司法解释认定为偷税 自《刑法》和《税收征管法》规定“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为偷税行为之后,如何界定“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便成为查处偷税案件的一个关键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为贯彻落实《刑法》第二百零一条偷税罪、第二百零二条抗税罪的规定,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3号),明确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已经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或者扣缴税款登记的,应当认定为“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正是这个司法解释,把一些税务干部引入了误区,造成有的基层税务机关依据该司法解释来认定偷税行为并进行行政处罚,导致税务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依据错误。 举例而言,某单位自2004年8月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开业以来,一直依法纳税,没有发生过税收违法行为。2005年2月,申报期已经过了10天,该单位一直未申报缴纳1月份的应纳税款。于是,主管税务机关对该单位进行了检查核实,认定该单位逾期申报1月份税款的行为已构成偷税,决定追缴其所偷税款3万元并加收滞纳金,同时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处以所偷税款一倍的罚款。该单位不服,认为本单位自开业以来一直守法经营,没有发生税收违法行为,近期因财务人员变动,没有按时申报缴纳1月份的税款,不存在偷税故意,且主管税务机关未对该单位进行通知申报,不应按偷税行为处理。主管税务机关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3号),该单位办理了税务登记,说明已通知其申报,该单位逾期不缴纳1月份的税款,属于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应按偷税行为进行处理。 从法学基础理论的角度看,任何一个法律或法源性的规范性文件都应当有各自的效力范围,包括对人的效力、对事的效力、时间效力和空间效力。该司法解释的名称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适用范围就是刑事案件,只能在人民法院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时适用。而税务机关作为行政执法机关,在本案中依法对该单位的违法事实进行处理,显然是具体行政行为,所以不能把该司法解释作为执法的依据,只能依据《税收征管法》、《行政处罚法》等行政法律、法规对该单位进行处理。只有当税务当事人涉嫌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时,才能由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适用该司法解释。 在上述案例中,税务机关混淆了法律规范的事项效力范围,在处理行政案件时适用了办理刑事案件的法律依据,属于适用法律依据错误。在上述案例中,该单位自开业以来一直照章纳税,没有发生过税收违法行为,其没有缴纳1月份的税款确因财务人员变动,不熟悉税法,造成没有按时申报,主观上不存在偷税故意,该行为符合逾期申报特征,应按逾期申报行为进行处理。 二、对偷税行为能否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新教材教学疑难问题研究与解决》学习心得.doc

《新教材教学疑难问题研究与解决》学习 心得 通过学习《新教材教学疑难问题研究与解决》,我获得了很多新的知识和新的教学观念,下面谈谈我的一点心得体会。 首先,教师要准确把握《义务教育思想品德课程标准》的内涵 《义务教育思想品德课程标准》的内涵,一言以蔽之,就是“坚持一个理念,凸现两个转变,紧扣三维目标” 思想品德课程“以提高学生的思想素养” 为核心理念,倡导从学生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出发,将道德修养作为课程改革的突破口,激发学生的主动性和创新意识,促使学生积极主动地学习,使获得知识和技能的过程成为理解知识,进行理论探究,联系社会生活实际和形成科学价值观的过程。 教师角色的转变,教师要转变角色和行为,与学生建立新型的民主、平等的师生关系。而新课程给教师角色的定位是“平等中的首席”,要求教师在与学生对话、互动中,首先是一个学习者,运用叙述的技巧,在课堂中学会倾听学生的声音,在每一个对话空间里都能学会听到来自不同领域、有着不同陈述方式的声音,促进对话向深度发展。其次,教师应当是学生自主学习、自我建构知识和经验的指导者;二是在人生态度、价值取向、学习方法、疑难问题等方面给予一定的、适时的建议与指导,以体现教育的“引导”和“塑造”职责。使学生对自己的学习负责,让学生学得主动,灵活。 学生学习方式的转变,学习方式指指学生在完成学习任务时所具有

的或偏爱的行为和认知取向。它是学习者持续一贯表现出来的学习策略和学习倾向的总和。而学习策略则是指学习者为完成学习任务而采用的一系列步骤,其中某一特定步骤称为学习方法。本次课程改革要求改变当前学校中普遍存在着的单一、被动的学习方式,倡导“自主·合作·探究”的学习方式。 再次要建立积极的课堂环境,学生和教师彼此之间积极的关系;学生能参与到学习中来;学生、教师在课堂中能多一些合作;学生之间没有过度的课堂竞争;以及良好的课堂纪律。 要做到上述几点,教师需要做许多事情。 1、课堂教学是一个双边活动的过程,应营造一个宽松和谐,兴趣盎然的学习氛围,教与学必须要有一个和谐课堂步骤,形成一个完整的教学步骤来实施素质教育,使学生学的积极主动,真正成为课堂学习的主人。课堂上要用中学生语言,幽默风趣,做到面带微笑讲课,要想达到有效教学,创设情景,形成问题,使学生愿意学思想品德也是一个重要方面,情境的创设关键在于情,以情激境,以最好的境,最浓的情导入新课,形成问题.提出问题要击中思维的燃点,这样不但能对全体学生的认知系统迅速唤醒,从而提高单位时间里的学习效率,学生因情境的巧妙刺激,学习热情激发起来,萌芽学习兴趣。 2、在挖掘教材上,我自己还需要多看书.特别是要深入地研究教材,教学用书,做到吃透教材,创造性地使用教材.现在我也要继续根据学生现有思维,参与知识形成过程,让学生体会成功的快乐. 再次,给学生更多的学习自主权。先学后讲把更多的课堂时间和空

2016地方种税重点财税问题实务处理解析

2016年企业地方种税重点财税问题实务处理解析 【课程大纲】 2016这个不平凡的年度,是我们国家重大税制改革的一年,随着2016全面营改增的来袭,加之国地税的深入融合,金税三期的全面上线,地方税务局管理的手段、方法发生的重大变化,对于各企业又是备受考验的时刻,面对一年一度的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如何做好各种税种的检测,防控税收风险,必免因小失大。地方税务机关在营改后,工作中心发生重大变改变,我们必须知道的事。 【课程收益】 1.规划企业年终涉税财务处理 2.梳理2016地方税收风险 3.提供排除税收风险的方法 4.全面提升企业税务管理实力 5.优化企业税负,节约税收成本,防范税务风险 【课程主要内容】 第一部分营改增对企业地方税种的影响及变化 1、营改增对哪些地方税种有影响 2、营业税真得没事了吗? 第二部分营改增对企业日常经营涉税问题的影响及变化 1、餐饮、酒店等服务类企业已办消费卡,已交了营业税,现在消费如何处理? 2、办理各种消费卡,如何进行财税处理?您的会计核算正确吗? 3、物业管理公司一次性收到全年物业费,什么时间交税? 4、房地产企业收到预收款,什么时间交税?

5、建安企业收到预收款,什么时间交税? 6、“买就送”,如何交税?“送”就一定要交税吗? 7、“积分销售”,如何交税?如何进行会计核算? 第三部分营改增后企业地方税种计算事项的重要调整 1、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 2、城建税和教育附加税计算重大变化,异同项目回机构所在地,还要补税吗?如何计算? 3、营改增后印花税计税依据是含税价还是其他呢? 第四部分个人所得税疑难问题处理与风险防范 1、个人所得税的管理流程 2、企业个人所得税扣缴对象 3、代扣代缴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扣除问题 4、劳务报酬与工资转化降低税负 5、五险一金”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6、职工福利费涉及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7、股东需要就增资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8、资本公积留存分配转增股本处理 9、公司内部发放车辆补助需计征个人所得税吗? 10、企业给客户赠送的礼品需扣缴个人所得税吗? 11、单位给员工报销的旅游费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12、分得债权的股东需计征个人所得税吗? 13、股权激励可递延交个人所得税 14、股权投资个税收政策

试论企业偷漏税手段及其防范措施

试论企业偷漏税手段及其防范措施 专业: 班级: 学号: 姓名: 指导教师:

[摘要]税收是国家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凭借公共权力,按照法律所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强制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特定分配方式。它体现了国家与纳税人在征收、纳税的利益分配上的一种特殊关系,是一定社会制度下的一种特定分配关系。税收收入是国家财政收入最主要的来源。马克思指出:“赋税是政府机器的经济基础,而不是其他任何东西。”然而,部分企业认为税收是一种负担,所以,经常会借助会计账簿、发票、税目漏洞等方法偷税、漏税。本文提出了自己的一些相关建议,认为针对企业偷漏税的种种成因,国家则应该出台一些政策,如加强税法宣传,提高纳税意识等。只有这样才能改变企业偷税现象泛滥的现状,维护国家的利益。 [关键词]企业;偷漏税;手段;防范 税收是保障我国权益的重要标准,同国家经济发展之间存在密切的关联。高质量的税收标准能够厘清国家同企业间的分配关系,保证企业间竞争的公平性,展示国家的主权。企业为我国税收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是企业却将税收视为一种负担,缩减了自身的经济收益,所以经常发生偷税、漏税情况。 一、企业偷税的主要手段 (一)在生产费用核算方面造假 1.将不属于产品成本负担的费用支出,例入成本项目,这样违反了成本费用 开支范围,从而减少利润,达到了少交税的目的 2.将应由福利费用开支的费用例入成本项目。这样违反费用开支范围,加大 成本,减少了利润,达到少交税的目的。 3.将费用开支标准任意提高,如缩短固定资产使用年限,或扩大提取折旧的 固定资产范围来提高折旧率,这样加大了折旧额,增大了产品成本,减少了利润,减缓了所得税。 (二)利用税率进行偷漏税 税率指的是税额同课税对象间的比例关系,是衡量课税的方法。其反映着税收负担的深度,是建设税制的核心环节。税率的形式及高低运用体现着我国的经济法规及税收标准,在经济税收中发挥杠杆的功能。但是,企业也正通过此种方法,来逃避税率,具体形式如下:

新教材疑难问题分析与解决系列课程初中数学

新教材疑难问题分析与解决系列课程 ——初中数学作业 南昌市京东学校 熊夕 一、“数与代数”内容中,教材呈现的主要特点有哪些? 答:与以往的教材相比,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下的“数与代数”内容中,突出强调如下特点: (1)重视对数的意义的理解,培养学生的数感和符号感; (2)淡化过分“形式化”和记忆的要求,重视在具体情境中去体验和理解有关知识; (3)注重过程,提倡在学习过程中学生的自主活动,提高发现规律探求模式的能力; (4)注重应用,加强对学生应用意识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培养; (5)提倡使用计算器,降低对运算算复杂性和速度的要求,注重估算。 其中,在国内初中数学教育领域,主流教材尤为突出的普遍特点表现在突出在数感培养,代数学抽象与代数模型三个方面。 二、怎样全面归纳二次函数的性质? 答:二次函数2 y ax bx c a 0=++≠()都可把它的解析式配方为顶点式2 2b 4ac b y a x 2a 4a -??=++ ?? ?,其 性质如下: (1) 图像的顶点坐标是2b 4ac b a 4a ??- ? ?? -,2,对称轴是直线b x a =-2。 (2) 最大(小)值:当a>0,y 有最小值,当b x a =-2时,2min 4ac b y 4a -=,无最大值; 当a<0,y 有最大值,当b x a =-2时,2max 4ac b y 4a -=,无最大值。 (3)对于a>0,当x >b a - 2时,y 随x 增大而增大;当x b a -2时,y 随x 增大而减小;当x

税收常见问题汇总1

【问题】1 员工境外出差在境外超市购买食品取得超市打印的收款小条,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一条规定,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员工境外出差在境外超市购买食品取得是超市打印的收款小条,属于收款凭证,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可以依据员工取得的超市打印的收款小条在税前扣除 【问题】2 我单位为一家出城进园化工企业,响应政府出城进园的号召,取得当地政府的财政补助资金,如果一次性进入收入将缴纳较大的所得税。企业是否可以分十年或更长期限按年度均匀进入每年度收入? 【答案】 不可以,目前的政策规定是计入取得当年收入总额。 参考财税[2008]15号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问题】3 我公司转让一块土地,土地上有储水槽,和土地一并销售,对方如何缴纳契税? 【答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契税计税依据的批复》(财税[2007]162号)规定:根据国家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及所附建筑物、构筑物等(包括在建的房屋、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转让给他人的,应按照转让的总价款计征契税。 问题】4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申报个人经营所得的个税后,将剩余的利润打到投资者的账户,还需要交个人所得税? 【答案】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第五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所以,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按照上述政策申报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后,将利润分配给投资者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题】5 定额发票有有效期吗? 【答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2号)第六条规定,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和发票监制章。挂牌前已由各省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原各省国税机关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在2018年12月31日后继续使用。 旧版的定额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后停止使用;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启用的新版定额发票没有有效期的规定。 【问题】6 企业所得税前可扣除的“合理工资薪金”,该如何理解? 【答案】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

企业偷漏税手段及其防范的浅议

企业偷漏税手段及其防范的浅议 【摘要】税收支撑着政府的正常运转,依法纳税是公民应尽的义务。本文认为为了维护国家的权力与利益,应该加大对企业偷漏税行为的防范工作。在详细的分析了企业偷漏税的手段之后,本文提出了自己的一些相关建议,认为针对企业偷漏税的种种成因,国家则应该出台一些防范政策,如加强税法宣传,提高纳税意识等。在对企业偷漏税行为进行识别的基础上,进行国家与税务机关的双重防范工作。只有这样,才能改变企业偷漏税现象泛滥的现状,维护国家的经济基础。 【关键词】偷税识别防范 任何一个国家,一个政权,都是建立在赋税的基础之上。如果离开了赋税的支持,其后果不堪设想。目前,企业偷漏税现象比较普遍,给国家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的社会影响。企业为了达到偷漏税目的,处心积虑地采取多种形式,想方设法地使用各种手段。 一、企业偷漏税的主要手段 (一)在生产费用核算方面造假 (1)将不属于产品成本负担的费用支出,列入成本项目,这样违反了成本费用开支范围,从而少计了利润,达到了少交税的目的。(2)将应由福利费用开支的费用列入成本项目。这样违反了成本费用开支范围,加大了成本,减少了利润,达到少交税的目的。(3)将费用开支标准任意提高,如缩短固定资产使用年限,或扩大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范围来提高折旧率,这样加大了折旧额,增大了产品成本,少计了利润,减缓了所得

税。 (二)在产成品成本核算方面造假 (1)有意加大产成品成本。如企业为了少交税而采用综合逐步结转分步法(指上一步骤转入下一步骤的半成品成本以“直接材料”或专设的“半成品”项目综合计入其生产成本明细账的结转法),有意减少计入“半成品”的成本,从而加大计算产成品成本。(2)把新开发产品试制费,记入产品成本,加大产成品成本。(3)企业不采用分类法进行产品成本核算,将副产品作为账外物资,生产费用全部记入主要产品成本,从而加大产成品成本。 (三)在损益方面造假 收入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取得的营业收入,在一定费用成本下,收入增大,利润则增多,相应税则加大;反之相应税减少。因此,企业为偷漏税,在收入上做手脚。如:故意隐瞒收入。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款的征收过程中,企业采取隐瞒收入的手段,即收入不入账,达到偷漏税的目的。在营业税的征收过程中,由于营业税征收面广,涉及到整个第三产业,征收范围同个人消费联系比较密切,是收入中现金比重较大的,有的人消费后很少需要发票,使纳税单位可以隐瞒这部分收入,达到偷税的目的,特别是娱乐业和服务业问题比较严重。 销售成本、费用、支出和税金都是利润的抵减项目。因此,企业为偷漏税,在此方面做文章。主要做法有:(1)混淆期间费用与生产成本的界限,将已计入产品生产成本的生产费用,再次计入期间费用账户,使当期利润减少,从而当期少纳税。如从事商品流通业务的纳税人购入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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