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的来源及正确使用权力

权利的来源及正确使用权力
权利的来源及正确使用权力

权利的来源及正确使用

——李超平

1、法定性权力

在企业管理中,你处于什么位置,高层、中层、还是低层,由此获得的这种权力就是法定性的权力,一旦有了正式的任命,你就具有了法定性的权力。法定性的权力比后两种权力覆盖面更广,它会影响到人们对于职位权力的接收和认可,没有这法定作为基础,前面的强制性权力和奖赏性权力往往都不能够证实。例如没有给你任命,虽然告诉你要负责这个部门,但是你的这种奖赏性的权力和强制性的权力就会大打折扣,为什么呢所谓名不正、言不顺,没有正式任命,那么你就是临时的。

2、奖赏性权力

与强制性权力正好相反,领导可以奖赏员工,让员工来重视自己。奖赏性的权力是让人们愿意服从领导者的指挥,通过奖励的方式来吸引下属,这种奖励包括金钱、晋升、学习的机会等。安排员工去做自己更感兴趣的工作,或者给员工更好的工作环境等等,这些都属于奖赏性权力的范围。

强制性权力和奖赏性权力是一对相对的概念,如果你能够剥夺和侵害他人的实际利益,那么你就具有强制性的权力;如果你能够给别人带来积极的利益和免受消极因素的影响,那么你就具有奖赏性权力。跟强制性权力不一样,奖赏性权力不一定要成为领导者才具有,有时作为一个普通的员工,也可以表扬另外一个员工,也可以在会上强调别人所做出的贡献,这本身也是一种权力和影响力。所以权力并不一定在领导和下属之间才会出现,有时候平级之间,甚至下属对于上司都可能存在。

3、强制性权力

这种权力是建立在惧怕的基础之上,也就是说,作为下属如果不服从领导,领导就可以惩罚、处分、批评下属。因为你是领导,你是长官,你要有好的执行力,你有这个权力,那么这种权力就叫强制性权力。在企业中领导可以解雇一个员会非常在乎你,尤其是这份工作是他所希望的工作时。所以在这个时候,上司对于下属就有这种强制性的权力。

4、专家性权力

这种权力取决于你的知识、技能和专长。今天的企业发展越来越依赖技术因素,因此,专门的知识技能也成为权力的主要来源之一。随着工作的细分,专业化越来越强,企业的目标越来越依靠不同部门和岗位的专家。

正如人们所知,医生在他的行业和领域中有权威性,为什么呢因为他有很强的专家性权力,医生所说的话不能不听。所以大多数的人都愿意遵从于医嘱。还有一些职业,例如计算机方面的专家、税务的会计师、培训师等等,他们都是因为在某一领域中的特殊影响力,而获得了专家性权力。

权利、权力的区别和联系

权利、权力的区别和联系 一、概念 权力是一个政治概念,一般是指有权支配他人的强制之力,它总是和服从联结在一起。任何社会都是一定的权力和一定的服从的统一。 权力是一定社会中的公共机关或居于管理和统治地位的人以公共利益的名义合法地行使的强制性控制和支配力量,是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本维系力量。 权力包括非国家形态的公共权力和国家权力两种形态。通常所谓的权力,是指国家权力,即以阶级压迫为基础的政治统治和社会管理力量。 权力有两层含义:一是政治上的强制力量,如国家权力,就是国家的强制力量,像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等;二是职责范围内的支配力量,它同一定的职务相联系,即有了一定职务就有了相应的某种权力,如行使大会主席的权力。 权利,指法律上的权利,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享有的某种权益。这种权益,可以表现为权利享有者有权自己作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财产所有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以占有、使用和处分自己的财产;也可以表现为权利享有者有权要求他人作出一定的行为或抑止一定的行为。前者如买卖合同中,买方有权要求卖方音乐会商品,卖方有权要求买方支付价款,后者财产所有人有权要求他人不得作出妨碍其先例所有权的行为。权利是在社会中产生并以社会的一定承认为前提的,由其享有者自主享有的权能或利益。 权利的行使必须以法律为依据,即依照宪法和法律行使正当的权利。权利和义务相对应而存在。 二、两者的区别 1.包含内容不同:权利的内容可以是政治的、经济的和社会生活的,而权力的内容则主要 是政治的; 2.行使主体不同:权力的主体限于国家机关和组织,公民不可以成为权力主体。而权利的 主体除了国家机关和组织外,还可以是自然人。实施权力的行为属于国家行为,享受权利的行为不属于国家行为。权利一般与机构和职位无关,而权力则与机构和职位相联系; 3.意志关系不同:权利强调权利人自身的意志相对自由,而权力则强调意志的服从性; 4.实现方式不同:权力的实现取决于主体自身的权力行为,不以相对人的态度和行为为转

如何运用权力推动工作

工作、事情,表面上是流程,其实背后都是一个个的活人~所以归根结底,推动工作本质上,还是和人打交道的学问。 如果你是boss不是人,那就简单了~没吃过猪肉还没见过猪跑么~没当过领导总被领导管过吧…… 如果你是同级甚至还是下级…… 一是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虽然严格来说,如果你跟对方的工作没有那么高的耦合性(即工作成果并不互相依赖),那么你是否完成了自己的工作和对方是否能完成他的工作,基本上是不相关的。但事实上如果你要推动别人,先得把自己洗洗干净,要不没有说服力…… 二是提升自己的影响力,积极影响他人——一是前提啦,自己的本职工作完成的好,自然就会在团队中有一定的影响力。一方面可能是因为你的专业技能,另一方面也因为你的工作成绩(这两者其实是相互依赖的)。利用这种影响力可以做很多事情,其中推动他人完成其本职工作就是其中一件事情 三是适当的强势——推动别人完成工作的,除了领导这一角色以外,往往就是项目经理了。但项目经理由于需要管理来自不同部门的不同角色,而且又是平级管理(即并非对方上级),人格力量就显得很重要。打成一片和居高临下都不是好的状态,孔子说“唯女子与小人为难养也,近之则不逊,远之则怨”。这话有点不合理,其实并不光女子与小人这样,所有人都是这个B样~跟他不熟吧,没法推;跟他太熟吧,不怕你推。领导者跟被领导者保持必要的距离感还是很重要的。而保持距离感的一个主要手段,就是表现得强势。当然,要是适度的,而且要有前期的相互了解和沟通为前提,不然很容易变成别人眼中的2B~ 总的来说,推动一件事(不论是工作还是生活中),都需要运用一个人的权力 但权力本质上是一种幻觉~如果没人听你的,权力又从何而来呢?怎么样营造出一种权力的幻觉呢? 一是自身努力赢得肯定,二是适当技巧因人而异。 1)制定时间表:从项目的deadline反推,把每项工作的完成时间、交付物、负责人详细拆分。然后以书面形式知会所有stakeholder,这样就白纸黑字有章可循了,公平高效,抵赖无处。当然,重要的一点是做时间表的时候要留有余地,拖延这种事情么,会发生在90%的自然人身上,你懂的。加之项目本身可能会有各种风险,时间的预留是非常必要的,总之宜早不宜晚,你可以给项目组成员设立一个比实际deadline 稍早的时间点。 2)做出表率:一般来说PM也会承担项目里的某些具体分工,所以首先要把自己的工作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当然最好是提前完成,才有精力push别人、审核交付物、管理整个项目。如果你自己拖延的话,一来无说服力,二来很容易使整个项目陷入鸡飞狗跳状。 3)好脑瓜不如烂笔头:刚用完一大本工作笔记的人表示,一直延续着随手记的习惯。毕竟事情太多,很容易忘掉一些,如果是小事可能不打紧,但是保不准忘掉的就是影响全局的事呢。遇到boss抛过来challenge 你,一句我忘了可是很囧的。个人经验来说,每天下班前列个“已完成”+“明天要做”很好用。 4)一切以解决问题,推动进程为目标:项目中遇到困难、意外、风险、分歧是很正常的,这个时候争吵抓狂愤怒推卸都没有用,总之谁对谁错不是最重要的,重要的是抓紧找到解决办法,继续推进。 5)多沟通:效率顺序依次为面谈、电话、短信、邮件、即时通讯……如果是同一办公室部门之间最好跑过去当面说,对外沟通电话先问下别人是否方便说话,方便的话直接说清楚,不方便约定答复时间回头短信或邮件(如果需要对方答复,明确时间点很重要)。推动事儿的本质在于推动人,而推动人的基本方法就是有效的运用权力。

权力是一个政治概念

权力是一个政治概念,一般是指有权支配他人的强制之力,它总是和服从联结在一起。任何社会都是一定的权力和一定的服从的统一。权力有两层含义:一是政治上的强制力量,如国家权力,就是国家的强制力量,像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等;二是职责范围内的支配力量,它同一定的职务相联系,即有了一定职务就有了相应的某种权力,如行使大会主席的权力。 权利是一个法律概念,一般指了赋予人们的权力和利益,即自身拥有的维护利益之权。它表现为享有权利的公民有权作出一定的行为和要求他人作出相应的行为。例如,我国公民依法享有受教育的权利。权利的行使必须以法律为依据,即依照宪法和法律行使正当的权利。权利和义务相对应而存在。 一、行使主体不同。权利的行使是一般主体,而权力主要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二、处分方式不同。权利一般可以放弃和转让,而权力必须依法行使,不得放弃和转让。 三、推定规则不同。权利的推定规则为“法无明文禁止及可为。”而权力只以明文规定为限,否则为越权。 四、社会功能不同。权利一般体现私人利益,权力一般体现公共利益。 权利与权力的区别: 权利与权力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属于法律上的概念,后者则属政治上的概念。两者存在密切的联系:一方面,权力以法律上的权利为基础,以实现法律权利为目的,权利作为一种法律上的资格又制约着权力的形式、程序、内容及过程各个方面;另一方

面,某些法律上权利的实现依赖一定的权力的行使。两者也存在一定的一致性,如都以追求一定的利益为目的;都有相应的法律上的规定和限制要求。 1.权利的基本含义 权力与权利,在英文中被称为power 和right.权利是指在社会中产生,并以一定社会承认作为前提的,由其享有者自主享有的权能和利益。这个定义告诉我们,权利是在人与人的相对存在的社会状态之中存在的。孤立的个人,无所谓权利。权利也总是以一定的社会承认作为前提。这种承认可能是习惯的、道德的、宗教的和法律的。根据其承认方式的不同或者被称为习惯权利、道德权利、宗教权利和法律权利。这一定义还表明,权利包含权能和利益的两个方面。权能是指权利能够得以实现的可能性,它并不要求权利的绝对实现,只是表明权利具有实现的现实可能,即“非不能为也,而实不愿为也。”利益则是权利的另一主要表现形式,是权能现实化的结果。将二者相比较,权能具有可能性,利益具有现实性。也可以说权能是可以实现但未实现的利益;利益是被实现了的权能。如继承权,在被继承人尚未死亡时,继承人所享有的继承权实际上是一种以权能状态存在的权利。一旦被继承人死亡,继承产生,继承权就由一种权能转化成为了利益。 2.权力与权利的联系 第一,权力来源于权利。在权力与权利谁来源于谁的问题上,一直存在着误解。其实早在权力产生之前,权利就已经有了。在原始时代,人们已经有了原始的权利。这些遍及氏族内部的生产、分配和消费的各个环节。只是那时的权利和义务是不可分别,也

论法律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论法律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摘要:权利与义务是相对于法律范畴而言的。它们二者是对立统一的关系,二者不可分离,相互依存。权利与义务是相对应而存在的,世界上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权利可以放弃,义务不可放弃,二者功能上互补。 关键词:法律权利义务关系 一、权利与义务问题的提出 首先,我们应当知道权利与义务是相对于法律上而提出的。每一项法律都有其适用范围,适用的对象、群体,那么适用者本身就拥有的权利和义务,二者是相对的。 在讨论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之前,我们首先应当明确什么是法律: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与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从法律的定义我们也可看到明显的“权利”与“义务”的字眼,这充分说明在法律中权利与义务的重要性。本文所要讨论的正是关于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如何正确的处理好二者的关系,我们如何去看待。当今时代是一个法制的社会,我们处处强调依法治国,无论对于社会、某一社会组织,尤其是个体公民,权利与义务是绝对离不开的。因此说“在一定意义上说,法律社会是一个契约社会,无论进行日常生活还是从事经济交往,缔结契约都不可避免”。我们以一种不太恰当的方式来打比方,将法律比作是契约或是一纸合同,那么签约双方都应本着“互惠互利”的

原则,你既要给对方应有的权利,给其实惠,但对方又必须去履行相应的义务,这样基础上的一份“契约”才会显现其公平。 其次,我们简单的说说权利与义务。当今社会,我们崇尚法律,并且制定了各种各样的法律,但纵观每一种法律,都脱离不了权利与义务,这再一次说明了法律中权利与义务的重要性。从字面上看,法律中的权利与义务很抽象,即使你肯查字典,找到有关“权利”与“义务”的概念,我想也未必能完完全全把它理解,还是会很抽象。“权利”与“权力”不同,“权利”的“利”显然要代表利益,与人本身息息相关。而义务本身却是要我们履行的。至于权利与义务接下来我们会详细论述。 再次,我们一直在强调依法治国,强调公民意识,公民要维权。但不得不承认一些社会现象,当今在我国有许多公民往往只强调自己享有哪些权利,往往忽视自己应当去尽哪些义务,甚至专门躲避相应的义务。在当代这样一个开放、文明的时代,这种做法不利于我国的进步,也无益于我国依法治国的推进,同时也充分说明了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还有待于提高。我国的公民只有“权利意识”而没有“义务意识”。 因为对权利与义务的关系认识的本身也反映了一个公民的法律素质高低,也反映一国的法制化水平。那么,我们应当讨论一下权利与义务二者的关系以及涉及到社会团体及公民个人。 二、权利与义务关系的论述 从辩证法的观点看来,权利与义务这对矛盾的双方是既有区别又

权利的来源及正确使用权力

权利的来源及正确使用 ——李超平 1、法定性权力 在企业管理中,你处于什么位置,高层、中层、还是低层,由此获得的这种权力就是法定性的权力,一旦有了正式的任命,你就具有了法定性的权力。法定性的权力比后两种权力覆盖面更广,它会影响到人们对于职位权力的接收和认可,没有这法定作为基础,前面的强制性权力和奖赏性权力往往都不能够证实。例如没有给你任命,虽然告诉你要负责这个部门,但是你的这种奖赏性的权力和强制性的权力就会大打折扣,为什么呢?所谓名不正、言不顺,没有正式任命,那么你就是临时的。 2、奖赏性权力 与强制性权力正好相反,领导可以奖赏员工,让员工来重视自己。奖赏性的权力是让人们愿意服从领导者的指挥,通过奖励的方式来吸引下属,这种奖励包括金钱、晋升、学习的机会等。安排员工去做自己更感兴趣的工作,或者给员工更好的工作环境等等,这些都属于奖赏性权力的范围。 强制性权力和奖赏性权力是一对相对的概念,如果你能够剥夺和侵害他人的实际利益,那么你就具有强制性的权力;如果你能够给别人带来积极的利益和免受消极因素的影响,那么你就具有奖赏性权力。跟强制性权力不一样,奖赏性权力不一定要成为领导者才具有,有时作为一个普通的员工,也可以表扬另外一个员工,也可以在会上强调别人所做出的贡献,这本身也是一种权力和影响力。所以权力并不一定在领导和下属之间才会出现,有时候平级之间,甚至下属对于上司都可能存在。 3、强制性权力 这种权力是建立在惧怕的基础之上,也就是说,作为下属如果不服从领导,领导就可以惩罚、处分、批评下属。因为你是领导,你是长官,你要有好的执行力,你有这个权力,那么这种权力就叫强制性权力。在企业中领导可以解雇一个员会非常在乎你,尤其是这份工作是他所希望的工作时。所以在这个时候,上司对于下属就有这种强制性的权力。

比较分析权力与权利的区别

比较分析权力和权利的区别 权力和权益的关系和比较是一个基础性的命题,通过理论学习结合自身工作的体会,我对两者有一定的认识和理解,所以我就从概念、对比和联系三方面谈一下我的认识。 一、从概念上对比权力与权利。 从字面意思我个人的理解是:“力”在于力量,在于执行方面,是赋予一定的行使能力,“利”代表的利益,是国家、集体、个人等所拥有的承担和权益。详细而言:权力是属于一个政治概念,是指人们根据自己的意志影响和支配他人行为的能力和力量,它总是和服从联结在一起。任何社会都是一定的权力和一定的服从的统一。权力是一定社会中的公共机关或居于管理和统治地位的人以公共利益的名义合法地行使的强制性控制和支配力量,是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本维系力量。权力包括非国家形态的公共权力和国家权力两种形态。通常所谓的权力,是指国家权力,即以阶级压迫为基础的政治统治和社会管理力量。权力有两层含义:一是政治上的强制力量,如国家权力,就是国家的强制力量,像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等;二是职责范围内的支配力量,它同一定的职务相联系,即有了一定职务就有了相应的某种权力,如行使大会主席的权力。权利在广义上是指国家法律和组织的规章赋予人们的一种权益和资格,表现为享有权利的人可以

做某种行为或要求他人做或者不做某种行为。狭义的权利则专指法律赋予人们的一种权益和资格。这种权益,可以表现为权利享有者有权自己作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财产所有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以占有、使用和处分自己的财产;也可以表现为权利享有者有权要求他人作出一定的行为或抑止一定的行为。前者如买卖合同中,买方有权要求卖方音乐会商品,卖方有权要求买方支付价款,后者财产所有人有权要求他人不得作出妨碍其先例所有权的行为。权利是在社会中产生并以社会的一定承认为前提的,由其享有者自主享有的权能或利益。 二、从多方面对比权力与权利。 第一、是否具有强制力不同。权力在很多情况下表现为一种强制力,即对违背权力主体意志的行为,权力主体可凭借自身的能力和力量对其实行惩罚。因此,“权力”在一定意义上就是“强力”。而权利则是权利主体决定自身行为的自主性或要求他人作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权利对他人来说是一种请求资格,而非强制力。例如,债权人有请求债务人偿还债务的权利,但债权人不能因债务人拒不偿还债务而对其采取拘禁、殴打等强制手段,而只能请求国家行使权力予以保护或救济。 第二,是否需要一定的相对人不同。权力都是在一定的主体之间形成的,发出意志的一方,只是在拥有一定的作用对象(个人或组织)时才能形成和实现权力,单独的主体无法行使其权力。而权利则不然,它有时可以脱离相对人而独立存在。如公民的人

权利与权力概念及其关系之重构(PDF)

权利与权力概念及其关系之重构 田杰1 “权利和权力是法学和政治学中的两个最基本的概念,也是社会主义法律生活和政治生活运转所围绕的两个轴心”。然而这两者之间的关系众说纷纭,没有人给出足以让他人承认的观点。各种学说林林总总,蔚为壮观。笔者试图对这一对关系暧昧的双方给予重新界定,并力图廓清彼此界限和联系。 首先从权力开始。 什么是权力? 一、权力之传统解释 首先来看看历史上的各家定义及中国学者的研究情况。以下转引自吕世伦、文正邦先生合著《法哲学论》。 德国的学者马科斯.韦伯在其《社会和经济组织理论》一书中说:权力是一种社会关系中的某一行动者能处在某个尽管有反抗也要贯彻他自己的意志的地位上的概率。R.H.陶奈在《平等》一书中说:权力可以被定义为一个人(或一群人)按照他所愿意的方式去改变其他人或群体的行为以及防止他自己的行为按照一种他所不愿意的方式被改变的能力。美国的彼得。布劳说:“权力它是个人或群体将其意志强加于其他人的能力,尽管有反抗,这些个人或群体也可以通过威慑这样做,威慑的形式是:撤销有规律地被提供的报酬或惩罚,因为事实上前者和后者都构成了一种消极的制裁。”T.帕森斯则认为:权力的概念用来指一个人或群体反复地把它的意志强加于他人的能力,而不是指影响他们的一项决定的单个例子。B.罗素也认为:权力可以定义为有意努力的产物。 再从一些词典上看。英国 A.布洛克等编的《枫丹娜现代思潮词典》说:权力是指它的保持者在任何基础上强势其他个人屈从或服从与自己的意愿的能力。《不列颠百科全书》说:权力就是一个人或许多人的行为使一个人或者其他许多人的行为发生改变的一种关系。《牛津法律大辞典》则说权力是有权做具有法律效力或作用的事情的法律概念,如,立遗嘱;如果不还借款,债权人有权出卖抵押物……通常认为权力只是更广泛的“权利”概念的含义之一。 据以上材料,吕先生和文先生进行了分析得出如下结论: (1)权力的概念中,意志和行为也是必要的要素,只不过这种意志具有支配行或强迫性,即可以支配他人改变其行为,或使他人的行为服从与自己。 (2)他们在分析“权力的变化和演进”中说道:权利之上升为法,实际上就把人们分散的权利集中化成了国家权力,从而使权利具有了普遍性。所以,权力的权威性和强制性不过是权利的集中化表现而已,即权力者有支配和强迫他人的行为服从于自己的能力。而这种能力也可视为一种权利,即在特定地位上的权利。 1田杰,现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本文系作者于2005年硕士毕业准备论文的时候写成的文字。此前一直没有公开,主要是认为考虑不成熟。但工作之后囿于时间关系,也未曾再认真修改和完善过。最近(2017年2月)偶然翻到这篇文章,略加格式调整,即将之发布在网络平台。欢迎探讨!

法律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法律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权利是人类文明社会所具有的一种实质性要素,它既是人的基本价值追求,也是社会文明演化进取的不可少的力量。在历史上,人类对权利的探求也可谓是一个艰苦而富有成效的过程,在这种艰苦的探寻过程中,我们不能不提到三位启蒙思想家,即洛克、孟德斯鸠和卢梭。他们对人类认识自己的权利作出了巨大的贡献。 通过对上述几位启蒙思想家关于权利论述的了解,我们可以知道,这些启蒙思想家也不得不承认,所谓的自然权利也是需要国家权利支持的。诚然,在权利的问题上,它所遇到的第一个难题,就是权利与国家权力的问题,因为个人权利如果没有国家权力的支撑和保障就无法实现,但是,国家权力在支撑和保障个人权利的过程中,又不能没有边界,不能没有任何限制,否则,国家权力又会对个人权利的践踏和侵犯。因此,这又需要对国家权力加以约束和限制。但是,对国家权力机关加以约束和限制如何进行呢?或者说对国家权力进行约束和限制以何为准呢?是仅以现行的法律规定(实在法)为准呢?还是在除了实在法的规定之外另有其它的东西呢?这里就涉及到实在法与应然法的问题了。具体说,涉及到“法定权利”和“应有权利”的问题了。法定权利来源于国家权力,没有国家的授权一切合理的要求都不会成为权利,它说明了权利的尺度,是为主体从强化法律的实效方面实现权利提供了法律依据。应有权利是来源于人的道德性质,国家权力的授权只是对这种基于道德性质合理要求的一种认可而矣,它说明了权利的性质,是社会主体评价法定权利的依据。因此,对上述问题的不同理解,便会得出法的本位的不同结论。义务本位法是以实在法对考察基点,而权利本位法是以应然法为考察基点。在与国家权力关系问题上也会得出截然不同的结论。 关于“义务本位”的理解 为了更好的理解“权利本位”,我们有必要对“义务本位”作简要的理解。张文显教授认为“义务本位法”存在于前资本主义法中,并有其深刻的经济基础,政治背景和伦理支撑。前资本主义是一种自然经济的社会,处于完全封闭的状态之中,在这样的社会中,皇帝握有无限的权力,居于至高无上的地位,口含天宪,言出法随,在这样的社会中,法律必定道德化或宗教化,重伦理轻法理,大量的道德规范或宗教规范被统治阶级的国家化为法律规范,道德原则和宗教信条亦被奉为法的精神。因此,在“义务本位”法的社会中,法的主要作用是社会控制,强调的是一种服从,臣民服从皇帝,奴隶服从奴隶主,农民服从地主,被统治阶级服从统治阶级。少数人享有特权,而大多数只享有少部分权利,甚至根本无权。因此,在这样的社会中,不平等、不自由是其显著的特征,法律也根本不以平等、自由、民主等作为其价值取向,而仅仅是作为一种统治的工具,是一种镇压人民反抗的工具。所以,这样的法律当然是以人的义务为其首要任务。也正因为如此,所以我们可以肯定地宣称,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思想的解放,这种以“义务为本位”的法必将被历史所淘汰而寿终正寝。 关于“权利本位”的理解 “权利本位”是“法以(应当以)权利为其起点、轴心或重点”的简明说法。在整个社会中,社会成员皆为权利主体,都平等地享有各种权利,在权利和义务

如何用好手中的权力

如何用好手中的权力 李真理 各级领导干部手中都有或大或小的权力,在物欲横流处处充满诱惑的现实中,怎样用好手中的权力,是对每一位党员干部党性的考验。下面就此谈点粗浅看法: 首先,要“干净”用权。“干净”是每位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前提。“干净”不是指外表穿着,而是指其“官德”。思想上不追求物质满足,常思贪欲之害,常弃非分之想,常修为官之德,任何情况下心装群众,心系工作。行动上,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耐得住寂寞,经得起诱惑,守得住清贫,不贪不占,不把手中的权力作为谋私工具,捞取好处的方便之门。用形象又含蓄的话来说,就是嘴、舌要“干净”,眼、耳要“干净”,肠胃要“干净”,手、脚要“干净”。总而言之,要清清廉廉,一心为民。只有做到“干净”,权力的行驶才不越轨,不走样。 其次,要正确用权。权力具有两面性,能否正确对待会有不同的结果。正确对待权力,能使人成功,歪曲对待权力,会使人腐败。客观地讲,权力的力量是无穷无尽的。一个人一旦拥有权力,用权得当,用到正处,就如虎添翼,在人生的道路上走向成功。如领导干部孔繁森、张鸣岐等,把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当作使命,当作责任和义务,当作压力和动力,当作施展自己才干的“翅膀”,把用权看成是为人民干事,把追求放在权力的责任上,扑下身子,一门心思干事创业,扎扎实实为民做好事,办实事,以自己的作为赢得了群众的拥护。可见,用好权,能给人力量,助人成功。然而,有的人一旦拥有权力,便把权力个人化、私有化、商品化、玩弄权术,为所欲为,崇尚“有权不用过期作废”,一朝权在手,就把钱来捞,利用手中的权力,大搞权钱交易、权

色交易、权权交易,最终落个身败名裂,引来杀身之祸。成克杰、胡长清等就如此类。实践证明,权力是对每一位领导干部的一个严峻考验,只有摆正权力与党纪的关系,做到权重不忘责任大,位高不移公仆心,切实把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当作为民干事,为民服务的有利条件,在人民群众中树立良好的形象,才能实现个人成功进步与权威的完美统一。 第三、要“科学”用权。权力能“增值”也能“贬值”,会用、善用者权力能越用越大;不善用,用不好,权力就会越用越小。许多领导干部珍惜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善于用好手中权力,问计于民,集思广益,充分发扬民主,科学决策,创造性地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扎扎实实干事,出了实绩,造福于民众,赢得了群众信任和支持。这种有为有绩的用权,群众拥护,组织认可,权力自然“增值”。相反,个别领导干部不善于用权,权力的作用发挥不好,虽居位多年,山河依旧,政绩平平,不但不成事,还败事,让百姓贫困,威从哪儿来?党和人民肯定不再给权,即使权还暂握,群众不听,有令不从,权自然会贬值。因此,权力大小不是一成不变的,关键看怎么用。要做到善于用权,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时刻不忘当官就是责任,为官一任,造福一方,把心思用在想事上,工作上,要干事,还要干成事,最终目的要落实在多为人民谋利益、办实事上。每位干部都要把手中的权力造福于群众、回报于民,凝聚群众力量,把权威树起来,让权力升值。 第四、要慎重用权。权能福泽百姓,也可殃及一方。权力的内在要求就是用权为民,福泽百姓,这是领导责任所在。许多领导干部能正确认识权力的力量,善于把权力用在为民办实事、做好事、兴利于民上,带领群众艰苦创业,脱贫致富奔小康,但也不容否认,权力一经扭曲,就会祸害无穷。这并非危言耸听,在

“权利”与“权力”的辨析

“权利”不是“权力” 山东临沂市郯城一中马久正 “权利”和“权力”这两个概念,在高中历史教材中频频出现。不止是学生不甚明了,就是一些专家也会不慎出错。人民教育出版社2007年1月第2版的普通高中课程标准实验 教科书历史必修①第37页写道:“《权利法案》以明确的法律条文,限制国王的权利 ..,保证议会的立法权、财政权等权力。……议会的权力日益超过国王的权力,国王开始逐渐处于‘统而不治’的地位,英国的君主立宪制确立起来。”第90页最后一段这样叙述:“新建立的苏维埃政权不仅拥有行政权和司法权,而且拥有立法权。这次大会后,一批工人、农民和士兵 的代表走上了各级苏维埃的领导岗位,代表人民行使权利 ..的实施。”笔者认为, ..或监督权利 文中三个加着重号的“权利”当为“权力”之误。 权利与权力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权利属于法律上的概念。上海辞书出版社1984年12月第2版《法学词典》第267页对“权利”是这样定义的:“义务”的对称。①法律上关于权利主体具有一定作为或不作为的许可。如法律赋予人们享有的某种权益,权利人有权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和要求他人作出相应的行为(义务),在必要时可请求有关国家机关(法院、行政机关)以强制性的协助实现其权益。权利与义务密不可分,一方有权利,他方必有相应的义务,或者互为权利义务。②泛指社会组织规定的权利。如工会章程规定其会员的权利。此种权利不具有法律意义,是各社会组织赋予其成员享有参与或从事该组织某种事项的行为能力。 权力则属政治上的概念。自古至今,中外学者对权力内涵的界定,众说纷纭。什么是权力德国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Max Weber)将权力定义为“一个人或一些人在某一社会活动中,甚至是在不顾其他参与这种行动的人进行抵抗的情况下实现自己意志的可能性”。英国哲学家托马斯?霍布斯(Thomas Hobbes)认为权力是“获得未来任何明显利益的当前手段”。而对英国思想家伯特兰?罗素(Bertrand Russell)来说,权力是“预期效果的产生”。以上几种对权力的解释虽然着眼点不同,但都从不同角度揭示了“权力”的特性,即:权力是一种力量,借助这种力量可以或可能产生某种特定的预期局面和结果。 权利与权力是存在明显区别的两个概念。第一,享有者范围的大小不同。作为政治意义

权利与权力的关系

权利与权力的关系 发表时间:2012-06-07T17:37:38.793Z 来源:《时代报告(学术版)》2012年1月(下)供稿作者:葛瑶 [导读] 权利与权力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属于法律上的概念,后者则属政治上的概念。 葛瑶(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河北保定 071000) 中图分类号:DF0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2738(2012)01-0187-02 摘要:权利与权力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属于法律上的概念,后者则属政治上的概念。两者存在密切的联系:一方面,权力以法律上的权利为基础,以实现法律权利为目的,权利作为一种法律上的资格又制约着权力的形式、程序、内容及过程各个方面;另一方面,某些法律上权利的实现依赖一定的权力的行使。两者也存在一定的一致性。 关键词:权利;权力;法律关系 一、权利的基本含义 权力与权利,在英文中被称为power 和right.权利是指在社会中产生,并以一定社会承认作为前提的,由其享有者自主享有的权能和利益。这个定义告诉我们,权利是在人与人的相对存在的社会状态之中存在的。权利也总是以一定的社会承认作为前提。这一定义还表明,权利包含权能和利益的两个方面。权能是指权利能够得以实现的可能性,它并不要求权利的绝对实现,只是表明权利具有实现的现实可能。利益则是权利的另一主要表现形式,是权能现实化的结果。也可以说权能是可以实现但未实现的利益;利益是被实现了的权能。 二、权力的基本含义 权力(这里仅指公权力),作为一种能动力量,它不过是担当一定公共职务的人。权力作用和影响之大小,首先是随权力拥有者所占居的职位不同而异。权力有如下几个方面的特征:首先,权力是一种能动的支配的力量。就某一具体权力而言,行使者可以依据其所分掌的权力,就权力所及范围内的事情发号施令,行使管理权。其次,权力是一种公职行为(即公权力并不具有私属性)。这也就是说,行使国家某项行政管理权的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只是接受国家权力机关的授权或委托,代表国家行使某一具体的行政管理权。权力是一种与公职息息相关的能力或者潜力,如若无公职,则无权力。第三,权力具有双重性,即权力既有其组织性、建设性和创造性的一面,又有其破坏性、侵犯性和腐蚀性的一面。权力的双重性是由权力行使者具有双重身份所决定的。 三、权利与权力之间的关系 权利与权力的对立统一关系表现在以下三个主要方面: 其一,权利是权力的本源,即无权利便无权力。大家都晓得,国家的产生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必须产物。而法律也是同国家相伴而生的。无论是国家的产生,还是法律的出现,都是在斗争中取得胜利的阶级为了巩固和扞卫自己的利益(即权利)而设立国家机器、制定并颁布法律,把阶级的意志上升为国家的意志,以国家的强制力保障其本阶级的既得利益(即本阶级所享有的权利)。 其二,权力是权利的后盾,即无权力的保障便无从享受权利。权利主体对权利的享有的最实际的表现,就是依照法律规定对某一项具体权利的行使。那么,权利的行使,必须是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之间的一个协调的互动过程,而该过程实质上是权利主体某一特定利益的取得,和义务主体某一特定利益的抑制或让渡。由于利益得失上的这种本质区别,必然要求这种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之间的协调互动过程,必须依赖于另外一种力量国家公权力的作用力。 其三,权力与权利共寓于法律之中,即权力与权利是法律的主要内容。法律从其产生的那一刻起,就要以确认权利、保障权利为目的,公然申明每一法律主体所依法应当享有的种种权利。没有了法律对权利的规定、确认和保障,权利就会变得毫无意义;同样,法律从其产生的那一刻起,就以授予权力、规范权力和限制权力为己任。 四、法律活动中的权力与权利问题分析 在法律活动的全过程,现实的各种权力都扮演着积极而活跃的角色。不仅法律规范的内容本身就是权力斗争的产物,法律的实施也往往会受到现实权力关系的渗透、干扰甚至操纵。“法律的自主性只能是一种部分的自主性。试图把法律同外部的社会力量——这些社会力量不断冲击着法律力图保护其内部结构所依凭的防护层——完全分隔开来的企图,必然而且注定是要失败的。”[1]然而,应当承认的是,不仅现实的权力关系会引导法律活动发生变化,而且法律活动也会反过来改变权力的面貌。经过一定的权力博弈与立法者的价值选择,有一些权力得到了法律制度的认可与支持,这部分权力就转化为一种具有法律上的正当性的权力——法律权利。这种转变为社会生活带来了两项深远的后果:其一,当权力转化为法律权利时,权力主体可以通过法律制度的力量使利益“自动地流向自己”;[2]其二,在法律权利中的权力因素虽然并没有消失,但是,它却受到了一定控制。法律是统治阶级用以缓和各种权力主体之间的紧张关系、并把权力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的工具。“为了防止为数众多的意志相互抵触的无政府状态,法律限制了私人的权力。为了防止一个专制政府的暴政,法律控制了统治当局的权力。”[3] 笔者认为,即使在一国国内,国家依法拥有的权力本身也可以被看作是一种法律权利。将刑罚权看作是法律权利,还意味着在刑事法律关系中,国家与犯罪人同样都是法律关系的主体,具有对等的位置。[4]而在行政活动中,国家行政权同样是一种既具有合法性,又具有强制性的法律权利。无论是在外部行政关系中,还是在内部行政关系中,相应的法律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也都可以界定为相互对应的权利义务关系。[5] 其实,只有在法治社会的条件下,国家才可能被看作是一种法律主体而享受一定的法律权利、承担一定的法律义务。英国分析法学家奥斯丁曾认为,国家作为主权者不受法律约束,不承担任何义务,自然也不可能成为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6]然而,随着法治观念与宪政理论的丰富,人们逐渐认识到,在一国国内,主权国家作为一个整体也要受到法律的约束,对于自己的行为也要承担法律的后果。主权国家尽管是一国国内的一个重要法律主体,但它也仅仅是各种法律主体之一。[7] 把国家权力看作是一种法律权利,意味着国家在行使其权力时也必须承担一定的义务、控制自己的活动范围;在法律关系中,国家只是其中的一个权利主体,它还应当承认和尊重法律关系中的其他权利主体的主体性地位。“这不仅使权力的获得和行使有了合理、合法的根据,也为权力的行使指明了方向,划定了界限,从而使国家权力的行使正当化、合理化、合法化,并能有效地防止权力的滥用。”[8] “权利与义务的平衡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因为它包括着体现于市场和政治体制之中的人际过程和群体过程——公民对国家、公民对群体和群体对国家的过程。”[9]不过,无论法律活动如何复杂,权利和义务却始终存在于法律关系中;相应地,将法律关系界定为权利义务关

第二章--政治关系与权力

第二章--政治关系与权力 政治的概念与特征 一、政治的概念 (一)汉语“政治”词源 古代汉语中的“政治”并不是一个词,而是由两个词构成的词组。其中“政”即君主的之事,表示朝代的制度和秩序。《左传·昭公六年》:“启以夏政,而作禹刑”。《左传·襄公十七年》:“大乱宋国之政”。“治”即治理、得到治理,指安定祥和的社会状态,与“乱”对应。《墨子·兼爱上》:“天下兼相爱则治,交相恶则乱。”故有“文景之治”、“八王之乱”的说法。“政”与“治”二词连在一起构成词组,意思是君王的政事得以治理,是国家统治秩序得到大臣们较好的维护,社会安定祥和,人民安居乐业。《尚书·毕命》:“道洽政治,泽润生民。”贾谊《新书·大政》:“有教然后政治也,政治然后民劝也。” 西方语言中的“政治”一词(法语politique、德语Politik、英语politics),都来自\o "希腊语" 希腊语πολι?。这个词可以考证出的最早文字记载是在《\o "荷马史诗" 荷马史诗》中,最初的含义是\o "城堡" 城堡或\o "卫城" 卫城。 \o "古希腊" 古希腊的\o "雅典" 雅典人将修建在山顶的卫城称为“阿克罗波里”,简称为“波里”《中国大百科全书·政治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2年版,第482页。。城邦制形成后,“波里”就成为了具有政治意义的\o "城邦" 城邦的代名词。政治成为了城邦公民参与的统治和管理活动。 《中国大百科全书·政治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2年版,第482页。 中文里现代的“政治”一词,来自于\o "日本人" 日本人翻译西方语言时用\o "汉字" 汉字创造的相同的“政治”一词。当英文的Politics 从\o "日本" 日本传入\o "中国" 中国时,人们在汉语中找不到与之

结合上述案例谈谈如何正确理解和对待领导者的权力

结合上述案例谈谈如何正确理解和对待领导者的权力 领导权力是指领导者的职位权力,是领导者在特定的组织里因占有领导职位而形成的权力,是领导者为实现组织目标在实施领导的过程中对被领导者施行的强制性支配和控制力量。 领导权威与领导人及其意图是否得到被领导者的认同直接相关。一般地说来,被领导者的认同是权威合法化的最终基础,接受和服从是领导权威的先决条件,所以领导权威是被领导者对领导者权力运用情况的反映。领导者要提升领导权威,充分得到被领导者的拥护和支持,必须努力提高自己的自然影响力,合理地使用强制性影响力,使强制性影响力和非强制性影响力有机结合和统一,并努力扩大与增强非强制性影响力。领导权力是领导权威较高的一种境界,是被领导者对领导者心悦诚服地自觉拥护、配合与服从,对领导者所组织、指挥的活动的积极愉快地参与。结合周恩来的人格力量这一案例中,体现周恩来领导的成功之处,如何运用其领导权力,让人民更坚定地追随他,拥护他。 周恩来总理的完美道德在几十年革命生涯中如清泉流水自然流淌,让人不能不受其影响。他对他所献身的共产主义事业的忠诚与坚定,他对祖国的热爱与深情,他对人民“甘为孺子牛”的态度与胸襟,他对同志的关爱与宽容,他对自己近乎苛刻的无私与严格,他毕身不忘带头加强世界观改造的自重与自省,他忍辱负重、相忍为党大海般的心胸与气度,…… 作为一个领导者,怎样对待权力,正确对待权力,真正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对于全面加强党的建设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1.民主原则。领导权力属于人民,来自人民。人民群众可以直接或间接地授予领导者以一定的权力,也可以因其不称职而收回这种权力。领导者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要善于自觉地倾听、了解人民群众的意愿、建议和意见。 2.为民原则。领导者是代表人民掌握和行使权力的,只能运用权力全心全意为人民谋利益,而不能用来谋取私利或达到任何个人目的。 3.合法原则。特权力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各种内容都用法律和制度加以明确规定,使权力的设置、运行和操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领导者只在法律和制度允许的范围和程度之内运用权力。 4.适时原则。就是把握住行使权力的时机。时机是社会活动过程中普遍存在的现象,能否善于抓住时机,直接影响权力实施的效果。 所以,衡量一个领导者是否能正确使用权力,首先要看他的发展思路,发展观念是否能与发展趋势相符合,这要接受历史的考验。第二,他的思想能否被群众理解,只有被群众理解,才能得到认可和支持。第三,不能做愧对于后人的罪人,有些领导者只顾当前利益,而给社会,给后人留下千古遗憾。第四,还体现在用人方面,是选用德才兼备的人,还是选用能说不能干的人,是对事业负责还是对关系负责。一定要时刻牢记,权力是人民给予的,要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的长远意识。 周恩来的领导魅力,不仅因为他卓越的领导才干,而且是因为他的人格力量。

略论权利与权力之关系(一)

略论权利与权力之关系(一) (一)权利的内涵及其特征 权利是“法律关系的内容之一,与义务相对应,指法律对法律关系主体能够作出或者不作出一定行为,以及其要求他人相应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许可与保障。权利由法律确认、设定,并为法律所保护。当权利受到侵害时,国家应依法施用强制手段予以恢复,或使享有权利者得到相应补偿。离开法律的确认和保护,无所谓法定权利的存在”①。 由以上权利的概念,我们可以看出权利有以下几个特征:首先,权利是法律关系的两大内容之一。这是因为,从法学理论的角度出发,任何法律关系的形成,都是权力义务的统一体,如若离开了权利或者义务的一方,法律关系也不复存在。法律关系是一种综合性的社会领域,它所调整和涉及的社会领域几乎无所不包,并且其他领域对行为的自由度加以的限制也往往为法律所肯定,我们也正是从这一特定意义上讲,权利是一种社会法律关系的产物,是一种合法关系的存在。与权利最为密切的伴侣是义务,法律关系是法律关系主体相互之间在法律上的一种权利和义务关系,在每个具体法律关系中,它的参与者都是一定权利的享有者和一定义务的承担者。因此,义务和权利一样,也是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它与权利一起,形成了法学的最基本的问题。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是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的。马克思指出:“这个国际协会以及加入协会的一切团体和个人,承认真理、正义和道德是他们彼此间和对一切人的关系的基础,而不分肤色、信仰或民族。……一个人有责任不仅为自己本人,而且为每一个履行自己义务的人要求人权和公民权。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②其次,权利是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能够作为或者不作为一定行为的权能。这也就是说,权利的享有者,无论是作为或者是不作为,都是法律所赋予自己的权能,而且在这些作为与不作为中,包含有主体的有目的、有意识、有意志地选择活动。而权利主体是选择作为,还是选择不作为,都是与其可能获得的某种利益相联系的,如若能够获得某种利益,便证明权利主体依法享有了权利,反之则不然。同时,依照上面所述的法律关系权利义务的对立统一关系,权利主体对权利的行使,必然要求义务主体依法履行义务,即也要对应地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这也就是说,对法律关系义务主体的某些利益作一些必要的限制或让渡,以确保权利主体依法享有权利的实现。在现实生活中,一旦权利主体依法享有权利,必然要求义务主体依法履行义务。而且这一义务主体是广义的,不仅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和国家机关等等。第三,权利是依赖于国家法律而存在的,即权利与法律是紧密相连的、密不可分,法律以权利为核心内容,权利以法律为其存在形式。如前所论及的,权利所示的某种权能,是主体享有并有权通过其意志行动去实现的。实际上,这里面就自然而然地表明了权利从其实体内容上来讲,必然由国家的法律予以确认并保证其实现;从其存在的形式上来讲,必须以国家的法律规范为载体,换句话说,权利的存在形式只能是国家的法律规范。正如马克思所指出:“法律上所承认的自由在一个国家中是以法律形式存在的。……法律是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规范,在这些规范中自由的存在具有普遍的、理论的、不取决于个别人的任性的性质。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③”可见,离开了国家法律对权利的确认,离开了国家法律对权利的保障,任何权利主体所理应享受到的权利,都将会化为泡影。 (二)权力的内涵及其特征 权力(这里仅指公权力),作为一种能动力量,它不过是担当一定公共职务的人,“在作出会影响同一社会制度内其他人的行为的决定时,所具有的能力或者潜力”。④权力作用和影响之大小,首先是随权力拥有者所占居的职位不同而异。根据以上的概念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权力有如下几个方面的特征:首先,权力是一种能动的支配的力量。就某一具体权力而言,行使者可以依据其所分掌的权力,就权力所及范围内的事情发号施令,行使管理权。该权力所及的对象对于这种管理必须尊从,而且这种权力的能动的支配力量,是以国家强制力作后盾的,对于那些不服从支配的人,具有强制其遵循的效力。如,国家税务机关及其公职人员,

正确使用组织赋予权力管理正副职关系论文

正确使用组织赋予权力管理正副职关系论文 编者按:本文主要从当好正职应注意的事项;副职不比正职更轻松;当好副职应注意的事项进行论述。其中,主要包括:正职是帅才,执掌全面,统揽全局,具有明显的自主性特征、目前在各单位里,正职与副职存在矛盾是一个常见现象、谋势不谋事、现行行政领导体制实行的是行政首长负责制、一个组织的架构是以岗位为基础的,岗位分析是最基础的工作、工作分析的最重要结果是职务说明书、善于授权的领导不是事必躬亲,而是强调控制结果、一个组织工作的质量、效率的高低,不仅取决于领导者的素质,而且取决于管理者的素质、副职有两个模糊、副职作用的发挥受到一定的制约、尽职不越权、做事不弄权、独有所长,不长正职所长等,具体请详见。 摘要正职和副职的职位、权力范围、承担的责任和领导人才层次等方面是不同的,处理好正职与副职关系的关键,在于正确使用组织赋予的权力,角色到位,各负其责。 关键词领导管理权力 一个领导班子的成员,因有正职和副职之分,决定了二者的职位、权力范围、承担的责任和领导人才层次等方面是不同的。正职是帅才,执掌全面,统揽全局,具有明显的自主性特征;副职是将才,负责某个方面的具体执行工作,处于被正职领导和领导下属的地位,具有明显的中介性特征。班长只有一个,占多数的总是副职。许多实践表明,搞坏一个单位,往往一把手就够了;而搞好一个单位,靠一个一把手是远远不够的,必须把副职及其下属的积极性充分调动起来。目前在各单位里,正职与副职存在矛盾是一个常见现象,除了是由于全局与局部利益的矛盾、会上决定与临时处置的矛盾、处理功过荣誉不当、认识分歧、权力较量等主观因素外,导致二者矛盾的产生还取决于一个无法回避的客观因素,那就是正职与副职工作内容的不同。正职是做领导工作的,副职是做管理工作的,领导与管理之间天然存在着微妙冲突:领导是做正确的事情,管理是把事情做正确了;领导是让人们去想他想做的事情,管理是让人们去做他想做的事情;领导强调思维变革,管理强调机制延续。当组织运行到一定程度后,原有的成功规范管理往往会成为领导事业发展的最大障碍。因此,正职与副职在工作中容易产生矛盾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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