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学院合同管理制度办法(附表)

XX学院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合同管理制度,规范学校对外签订合同的行为,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推进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学校作为一方当事人或者授权相关二级单位、个人与其他自然人、法人及其它组织等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所订立的书面协议。学校人事劳动合同、附属医院及资产经营公司下属企业的合同,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合同管理遵循防范风险和权责统一的原则,实行“统一指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制度。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上级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合同按照性质、重要程度和标的额大小,分为一般合同、重要合同和重大合同。

一般合同是指法律关系简单、标的额在30万元以下的合同,包括学校二级单位与其它单位签订的意向性协议和不涉及资金往来的协议。

重要合同是指法律关系明确且标的额在30万元及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合同,包括学校与其它单位之间签订的意向性协议和不涉及资金往来的协议。

合同涉及以下事项的,为本办法所称的重大合同:

(一)对外签订标的额100万元及以上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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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涉外合同,即与国(境)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签订的合同;

(三)法律关系复杂或对学校有重大影响的合同;

(四)内容涉及“三重一大”事项的合同。

第二章合同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学校合同事务由综合管理部门、归口管理部门和合同承办单位依各自权责进行管理。

第六条院长办公室(法制办公室)是学校合同事务的综合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为:

(一)制订学校合同管理的基本规章制度;

(二)为校内各单位办理合同事务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三)对重大合同进行法律审查,提出法律意见,提示法律风险;

(四)督促合同履行和协助合同纠纷处理;

(五)其它合同管理工作。

第七条学校各职能部门是合同归口管理部门,按其职责范围对合同事务进行归口管理。主要职责为:

(一)对归口管理范围内的合同提出审查意见和建议,对涉及“三重一大”事项的合同,及时报校务会议或党委会审议、审定;

(二)对归口管理范围内合同的履行过程进行监督,一旦发现可能损害学校利益的情况,要及时采取措施;

(三)指定专人作为合同管理人员,负责合同的统计、备案工作;

(四)每年年底,对合同的履行情况及存在问题进行梳理,提出处理建议,报分管校领导,同时报院长办公室(法制办公室)备案;

(五)每年应根据学校归档工作要求将签订的合同及相关资料移—2—

交档案馆保管;

(六)根据学校授权,与其它单位签订职能范围内的合同。

合同事务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职能部门工作职责的,根据合同标的、性质及主要签约目的确定归口管理部门;不能确定的,原则上由合同项目经费管理部门负责。如学校对职能部门进行工作职责调整,按调整后的职责范围对合同进行归口管理。

第八条合同承办单位负责合同文本的起草、送审、履行等工作,对所签合同的可行性、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负责。主要职责为:(一)负责所承办合同的前期准备工作,包括立项、调研、洽谈等;

(二)负责合同权利、义务的确定;

(三)负责审查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资质、信用状况、履约能力等;

(四)负责确认合同款项有相应的经费来源和经费支出预算;

(五)负责将合同提交归口管理部门、院长办公室(法制办公室)审查;

(六)负责具体履行合同,及时发现、解决并向归口管理部门报告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异常情况;

(七)按时将主体双方签字盖章后的合同正本送交归口管理部门存档;

(八)其它有关合同事务。

第九条学校成立合同审查小组,成员由院长办公室(法制办公室)、计划财务处、审计处、相应合同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等组成,院长办公室(法制办公室)主任任审查小组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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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审查小组具有以下职责:

(一)对影响重大、法律关系复杂及有争议的合同进行会审;

(二)标准合同范本的审定;

(三)定期对学校各部门(单位)所订立的合同及其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章合同的审批、签订

第十条合同封面设置“合同审签单”。各归口管理部门、会签单位、院长办公室(法制办公室)按规定签署意见并加盖有关印章;需报经分管校领导签批的,应按规定报批。

第十一条学校授权各二级单位以二级单位名义对外签订一般合同,其中标的额10万元以下的由归口管理部门审签,标的额10万元及以上的需归口管理单位和院长办公室(法制办公室)审签。一般合同由二级单位负责人签署,加盖二级单位印章(合同对方有特殊要求、招投标另有规定等情况除外)。

第十二条重要合同以学校名义对外签订,需提前5个工作日以上通过院长办公室(法制办公室)提交法律顾问审查,并报经分管校领导审批,由二级单位负责人签署,使用“XX学院合同专用章”。

第十三条重大合同以学校名义对外签订,需提前5个工作日以上通过院长办公室(法制办公室)提交法律顾问审查,再提交校务会议或党委会审议、审定,由校长或分管校领导签署,使用“XX学院合同专用章”。

第十四条学校授权科研项目负责人签署其负责的科研项目合同。

第十五条合同签署过程中,学校另有授权的以书面授权为准。

第十六条合同的订立除即时清结的以外,均应采用书面形式。通—4—

过信函、电子文件等就合同条款达成协议的,应当签订确认书确认合同成立。

第十七条签订的合同有国家标准合同文本的,采用国家标准合同文本。没有国家标准合同文本的,归口管理部门可以制定学校标准合同文本,并报合同审查小组审定。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

第十八条对外合同一经签订,各部门(单位)应严格履行合同权利和义务,并监督合同相对方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履行合同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对标的物的数量和质量应当先验收,验收合格后按合同约定付款;

(二)定金和预付款的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合同变更或解除应当由承办部门(单位)提出,涉及经费事项变更的需经计划财务处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再报计划财务处备案。

第十九条计划财务处根据合同条款进行审核后按规定办理结算业务。未按合同条款履约或应签订书面合同而未签订的,计划财务处不予付款。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在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应由负有责任的当事人及其所在单位负责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其它责任:

(一)未认真调查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履约能力及权限,损害学校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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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隐瞒真相或虚构事实,与合同相对方串通,对学校利益造成损害的;

(三)合同履行过程中失职、渎职造成学校利益受损,或者违反廉洁规定的;

(四)违反合同信息安全保密规定,泄露合同订立与履行过程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商业秘密,导致学校乃至国家利益受损的;

(五)遗失相关合同文本等重要资料、文件,造成学校利益损失的;

(六)未完全履行合同以及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造成学校利益损失的其它情形。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各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部门(单位)业务的具体特点制定合同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XX学院合同管理办法》(X学院发〔XXXX〕XX号)废止。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院长办公室(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6—

附件1

XX学院合同审签单

合同编号:

注:1.标的额10万元以下的一般性合同由归口管理部门审签,标的额10万元及以上、30万元以下的一般性合同需归口管理部门和法制办公室审签,30万元及以上的重要合同、重大合同还需分管校领导审批(详见合同管理办法);2.预留两份合同文本,分别交归口管理部门和法制办公室备案;3.审签单一式三份,一份由合同承办单位留存,一份由归口管理部门归档,一份交法制办公室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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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XX学院合同会审单

合同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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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理工大学技术合同管理办法

武汉理工大学技术合同管理办法实施说明 第一条为有利于实施《武汉理工大学技术合同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合同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说明。 第二条合同管理办法所称的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当事人之间就 具有产业应用价值的科技成果实施转化订立的合同,视同技术开发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技术咨询合同包括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合同。 技术服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 题所订立的合同,不包括建设工程合同和承揽合同。 其他横向科研合同是指学校教师、科研人员所签订的、与其专业相关的、完成专项任务的合同。 第三条项目负责人商签技术合同时应当了解的对方当事人资信状况,一般包括对方登记注册的必要信息以及自然人的身份信息。因合同审批必要时,项目负责人应当出具相应证明。 第四条技术合同可以采用合同示范文本订立,也可以经协商一致后 以书面形式订立。 第五条项目负责人在签订、变更、终止技术合同以及对外订立委托 加工、转委托部分研发任务等合同时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审批表。 因履行技术合同和其他横向科研合同而对外签订的买卖合同、租 赁合同等应当由各二级单位审批签章或经学校国资管理部门审批签 ^章O 第六条合同的审批流程见附件。

第七条合同金额在 30 万元以下(含 30 万元)技术合同和其他横向科研合同,由学校所属的院(所、中心)的院长或主管副院长(主任或主管副主任)审批,但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专利权转让合同、与外单位联合建立研究院(中心)合同等合同必须由学校科学技术发展院等相关职能部门审批。 第八条合同管理办法第十条所称的重大风险是指现有履约能力不足 存在的技术困难容易导致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作为开发标的的新技术可能在合同届期之前被他人公开等等。 重大赔偿责任特指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超过合同总金额。 第九条技术合同、其他横向科研合同一般不得约定技术秘密或知识 产权仅归属于对方当事人,尤其不得限制学校教学、科研的使用和其他教师、科研人员的合法权利。 第十条保密条款的约定不得影响学校的教学、科研活动或课题组以 外教师、科研人员的教学、科研活动。 第十一条技术合同中不得承诺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合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所称的“对方当事人不具有缔约能力”是指未经授权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内部机构、无(限制)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无权代理人。 第十三条合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所称的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是指禁止性规定和与合同效力有关的义务性规定。 第十四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履行期限应在该专利权的存续期间内。专利独占实施许可合同中约定的使用费原则上每年不低于 20 万元。 第十五条签订专利权转让合同,发明人或设计人应当负责先行评估,预付评估费用。评估费用从学校收取的专利权转让费中按规定扣除。 第十六条专利权有效期限届满或者专利权被宣布无效的,发明人不得就该专利与他人商签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专利权转让合同。 第十七条因专利无效、侵权、提前终止产生的法律责任或专利 实施过程中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发明人承担。 第十八条凡属《武汉理工大学科技项目与经费管理补充规定》【校 科字( 2008 )1 号】第一条规定的、对方当事人要求出具增值税发票或需

合同管理办法格式

合同管理办法 1 目的 为规范本公司合同的管理,避免和减少因合同管理不当造成的损失,维护经济秩序,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与其他法人或组织签订的经济合同、技术合同等,公司参股、控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应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合同管理办法。 3 规范性引用文件 Q/GDCF A101.001-2003 《质量、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手册》 Q/GDCF A202.002-2003 《采购管理控制程序》 4 职责 4.1 合同管理实行业务管理原则和法律归口管理的原则,公司范围内各种经济活动中,金额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上的,均应签订经济合同。 4.2 物资部、综合管理部以及计划部是合同主要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商务谈判、起草合同、组织评审及提交公司领导签订合同等。 4.3 工程部或生产准备部负责提出或审核有关合同中工程技术质量要求、设备的规格型号和质量要求以及工程及物资的验收标准等。 4.4 计划部对合同经济条款进行审核。 4.5 财务部可参与重要合同的商务谈判,并进行财务审核。 4.6 综合管理部(审计)或委托审计事务所对公司经济合同条款等进行审计。 4.7 综合管理部(法律事务)或委托法律顾问对合同与协议的合法性、规范性进行审查。 5 管理内容与要求 5.1 计划部、物资部以及综合管理部负责承办合同的范围: 5.1.1 物资部负责承办的合同,包括: ——设备、原辅材料购销合同; ——生产性低值易耗品采购合同; ——非标设备加工承揽合同; ——货物仓储保管合同; ——货物运输合同; ——货物保险合同; ——行政管理所涉及的形成固定资产的低值易耗品的货物采购合同。 5.1.2 综合管理部负责承办的合同,包括: ——劳动合同; ——专业技术培训合同; ——法律咨询合同; ——审计事务采购合同; ——广告、宣传合同; ——后勤管理合同; ——绿化维护合同; ——行政管理涉及的不形成固定资产的非生产性低值易耗品的货物采购合同。

合同管理制度DOC

合同管理制度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各公司对外签订合同行为,加强合同管理,提高法律风险的事前防范能力,促进合同纠纷的预防与解决,从而维护集团利 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集团、各公司发生经济活动,除即时结清的之外,均应订立书面形合同式,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图表、传真,送货单,发票,对帐单 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凡以集团、各分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集团法务部门负责合同审查、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有关部门的合同订立及履行等工作,具体内容以及集团成本管理部、其它相关职能 部门审核内容见第三章 第一章合同的订立 第四条以下经营行为应订立相关合同 ☆土地获取、股权转让、企业融资等,以及与之相关的经营行为。 ☆前期工程:如三通一平、临水电、临路、方案咨询、勘察、设计、招投标、施工图审查等。 ☆建安工程:如地基工程、住宅建安、设备安装、工程监理、水电费、质检费、沉降观测费、材料设备的采购等。 ☆基础设施建设:如供电、供水、供热、煤气、视话、智能化工程费、环卫、邮政、排水、绿化、供热、区内道路等。

☆公用配套设施:如非经营性公建费、小配套等。 ☆销售策划:如广告费、项目推广费、样板间装饰等。 ☆大宗固定资产的购置,以及与酒店、售票中心等的长期合作类合同。 ☆除上述合同外,主管领导认为需要签订的合同 第六条主办部门应遵照事前签订原则进行合同的签订,合同必须事先签订,然后开始实施。严禁未签合同即先行实施的现象。 第七条所有与项目成本相关的经济合同一般应采取包死总价或固定单价的方式进行合同价款的签订,若不具备条件,必须明确造价取费原则 及结算方式。 第八条所有不能签订合同或协议的,各主办人员必须《说明》并经主管副总和公司总经理签字认可,然后执行合同审批流程,经过各级审批后 方可生效实施。 第九条对于临时突发的、不可预见的等情况下不能事先签订合同的,可以填写《事先不能签订合同申请单》,主办人应将事件缘由、合作方选择 依据、结算方式、工作计划安排等事项进行说明,由主办部门负责 人签字,经项目公司总经理批准,报公司运营部、集团运营中心备 案后实施,并在10天内按正式合同审批程序完成补办手续。但由此 合同产生的任何联带后果,均由项目公司总经理承担。 第十条资信调查:如属非招标后订立的合同,订立合同前,经办部门必须了解、掌握对方的资信等情况,要求对方提供经过年检的有效营业执 照、税务登记证、相应的资质证明,无经营资格或资信的单位不得 与之订立合同。 第十一条所有合同必需明确合同具体内容及范围,并注明以下内容:合同必须具备标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酬金(合同总价或合同单价), 双方或各方的权责,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结算原则及方式,

吉林大学技术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吉林大学技术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管理学校的技术合同,有效维护学校和发 明创造人的合法权益,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吉林大学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就从事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等科技活动而订立的技术合同的管理。 经学校授权并以吉林大学名义从事科技活动所订立的技术合同的管理亦适用本办法。 学校科技人员因承担各级各类科技计划研究开发任务而与相关管理部门签订的课题(项目)任务书或合同书的管理事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技术合同主要分为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四大类。 第四条订立技术合同,应遵循“平等、自愿、互利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应有利于科学技术的进步和相关技术权益的保护,有利于加速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应用和推广。 第五条技术合同实行技术负责人(项目联系人)负责制。 第六条技术合同的归口管理由学校科技管理部门负责。 第七条利用技术合同损害学校声誉、造成学校技术权益损失的,学校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及法律责任。 第二章技术合同的订立 第八条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学校,学校科技管理部门统一以吉林大学名义对外订立技术合同。未经学校科 技管理部门同意,校内任何单位(部门)或个人不得利用学校的职务技术成果对外订立技术合同。 第九条订立技术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技术合同的格式及内容一般以国家科技管理部门或相关科技计划项目主管部门拟定并提供的示范合同文本为准。以协议形 式订立技术合同的,协议应具备示范合同文本所要求的主要内容。 第十条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应订立技术开发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应约定研 究开发成果的归属。 实施转化具有产业应用价值的科技成果的,参照技术开发合

完整word版,合同管理制度

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合同管理,减少失误,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合同法》、《经济法》及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委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我委各部门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一律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合同管理是我委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搞好合同管理,对于我委经济活动的开展和经济利益的取得,都有积极的意义。各级领导干部及其他有关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切实执行本制度。各有关部门必须互相配合,共同努力,搞好我委的合同管理工作。 第二节合同的签订 第四条拟订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及有关规定。 第五条对外签订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须是持有法人委托书的法人委托人。法人委托人必须对我委负责,对本职工作负责,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签约权。超越代理权限和非法委托人均无对外签约。 第六条签约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必须认真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情况。包括:对方单位是否具有法人资格、有否经营权、有否履约能力及其资信情况,对方签约人是否法定代表人或法人委托人及其代理权限。做到既要考虑本方的社会经济效益,又要考虑对方的条件和实际能力,防止上当受骗,防止签订无效合同,确

保所签合同有效。 第七条签订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 第八条签订合同,如涉及我委内部其他单位的,应事先在内部进行协商,统一平衡,然后签约。 第九条合同除即时清洁者,一律采用书面格式,并必须采用统一的合同文本。 第十条合同对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文字表达要清楚、准确。 合同内容应注意的主要问题是: 1.部首部分,注意写明供需双方的全称、签约时间和签约地点。 2.正文部分,注意:产品名称应具体写明牌号、商标、生产厂家、型号、规格、等级、花色、是否成套产品等;技术质量要求要明确、具体;数量要明确计量单位、计量方法、正负尾差、合理称差及自然损耗率等;运输方式及运费负责应具体明确;交(提)货期限、地点及验收方法应明确;价金必须执行现行的国家定价或国家指导价、市场调节价;违约责任有法定违约金的按规定写明,法律没规定或规定不具体的,应具体写明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比例及计算方法。 3.结尾部分,注意:双方都必须使用合格的印章------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不得使用财务章或业务章等不合格印章;注明合

兰州大学经济合同管理办法LanzhouUniversity.doc

兰州大学经济合同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经济行为,维护学校合法权益,防范各类财务风险,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经济合同是指以兰州大学的名义,与其他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经济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经济合同订立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坚持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诚实守信的原则,维护学校的正当权益,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损害学校利益。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经济合同包括商品买卖合同、基建工程及修缮工程合同、合作办学合同、委托加工合同、财产租赁合同、借款合同、债权债务的清偿合同、服务合同、捐赠合同等各类经济往来的合同。不包括科研合同与劳动合同。 第二章合同管理职责 第五条学校财经领导小组是经济合同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统一领导学校经济合同管理工作,并负责合同管理办法的解释。 第六条财务处是经济合同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合同签订程序的审核、合同正本的保管、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等工作。 第七条校长办公室负责授权委托等手续的办理及合同专用章的管理。 第八条合同承办部门是经济合同的履行部门,负责合同文本的草拟、送审、报批及履行等工作。 第九条学校各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其职责范围,受理本部门所管辖经济业务合同的审核、授权范围内合同的签署及合同履行过程的监督等工作。

(一)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全校各单位办公设备、办公家具、图书、教材采购合同,学校公共场馆专用设备、设施采购和日常维修合同,各类咨询、委托、租赁等服务合同的审核、签署及合同履行过程的监督; (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各类实验室的设施、设备、办公家具采购及实验室、试验站内部修缮合同的审核、签署及合同履行过程的监督; (三)基本建设处:负责基本建设工程合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和改扩建工程合同的审核、签署及合同履行过程的监督; (四)后勤管理处:负责学校各类房屋修缮、装饰装修、园林绿化工程及校内旧建筑物拆除(基建处新建项目原址旧建筑物拆除工程除外)工程合同,小型基础设施改造工程及后勤专用设施、设备及原材料、燃料、粮油、肉食品等消耗材料采购合同的审核、签署及合同履行过程的监督; (五)教务处、研究生院、继续教育学院、网络教育学院、国际文化交流学院:按各自的职责范围负责合作办学合同的审核、合同履行过程的监督; (六)财务处:负责借、贷款及对外投资合同审核、合同履行过程的监督; (七)发展规划处:负责学校各类捐赠合同的审核、合同履行过程的监督; (八)审计处:负责各类委托审计合同的审核、合同履行过程的监督; (九)其他单位按照《兰州大学采购和招标管理与监督办法》规定负责本部门所管辖业务经济合同的审核及监督。 第十条重要经济合同应经学校法律顾问审查把关,以确保学校权益得到法律保护. 第十一条合同原则上应采用国家有关部门统一制定的格式文本,

贵州大学浙江大学科研合同管理办法

贵州民族大学科研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加速我校科研成果的推广应用,促进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服务和维护学校及科研工作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技术合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科研合同指当事人就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或技术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力和义务的合同。 第二条贵州民族大学的科研合同归科研处管理。 第三条订立科研合同,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必须有利于科学技术的进步,有利于加速我校科研成果的推广和应用。 第四条订立科研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有偿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五条执行学校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技术成果,属职务技术成果。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学校,学校有权就该职务技术成果订立科研合同。 第六条一般科研合同可由课题负责人签字,经所在单位领导审查同意后,到科研处办理法人委托合同登记手续;重大项目或重要技术合同,科研处应参与合同谈判和签约全过程。 第七条订立科研合同,应采用国家科研部制定的科研合同示范文本。

第八条为维护学校和科研人员的合法权益,必须严肃科研合同的审核工作。各单位各部门领导、科研处及法律顾问应对科研合同条款进行严格审查。凡不符合法律、法规,有损学校利益或课题风险责任超过课题组承受能力的合同,均应拒绝签收。 第九条科研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签约人应按合同的要求,制订切实可行的计划,严格按合同实施。科研处定期检查合同履行情况,课题负责人应按时填报合同履行情况检查表。 第十条科研处和有关单位应督促课题负责人按约定履行合同并参与协调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一条经当事人协调一致,科研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科研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时,课题负责人应征得科研处的同意,并出具对方单位同意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书面证明。 第十二条因无法履行合同而引起的纠纷,其法律责任由签约人(即学校法人委托人)承办。因无法履行合同或无故不履行合同而给学校造成经济和名誉损失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处罚。 第十三条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项目完成后,应将合同委托方出具的验收证明或其他完成证明送交科研处,该证明出具时间视为完成时间。 第十四条重大项目或完成期限在两年以上的科研合同项目,可分阶段执行、分阶段验收和分阶段结算。但是合同书中必须明确

合同管理办法范本

合同管理办法 1.总则 1.1为了加强合同管理,预防纠纷,避免损失,维护长庆事业部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石油集团测井有限公司有关规定,结合长庆事业部实际,制定本办法。 1.2本办法适用于长庆事业部(以下简称事业部)与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对方)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主要有以下合同:测井技术服务合同,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委托合同。 1.3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事业部的合法权益。 2.合同管理部门及其职责 2.1市场部为合同管理部门,统一负责事业部合同管理工作。 2.2合同管理职责是: 2.2.1统一管理事业部合同,指导、检查、监督和考核事业部下属各单位合同管理工作; 2.2.2制定和修改事业部合同管理办法及有关制度,并负责监督实施; 2.2.3审查对方的资信情况、履约能力和合同的合法性; 2.2.4指导事业部承办人员办理合同审批手续,审查合同签订,监督合同履行,审查合同结算; 2.2.5指导事业部承办人员办理合同鉴证、公证,处理合同纠纷; 2.2.6主持重大合同的洽谈、起草和签订工作; 2.2.7主持事业部招标工作和负责事业部投标事宜; 2.2.8对事业部代理人进行资格许可管理,组织业务培训,颁发《签订合同资格证书》; 2.2.9对事业部承办人员工作业绩进行考核,对《签订合同资格证书》进行年度考核注册; 2.2.10统一管理和正确使用“中国石油集团测井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长庆1)(长庆2)”、“中国石油集团测井有限公司长庆事业部合同审查章”、《签订合同委托代理证书》、《合同审查审批表》、《合同评审会签记录》(CQCJ/JL7.2-03)、《合同结算通知单》和合同示范文本; 2.2.11健全合同管理基础资料,按规定向有关部门上报资料; 2.2.12整理合同文本和合同管理基础资料,按规定归档保存。 3.职能部门业务审查范围 3.1市场部审查范围及适用合同: 3.1.1审查合同项目是否有计划、是否有资金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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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天路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合同管理制度 (经年月日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合同管理,减少失误,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的各部门及下属公司、企业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一律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各级领导干部、法人委托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切实执行本制度。各有关部门必须互相配合,共同努力,搞好公司以“重合同,守信誉”为核心的合同管理工作。 第二章合同的签订 第四条签订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及有关规定。 第五条对外签订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须是持有法人委托书的法人委托人。法人委托人必须对本企业负责,对本职工作负责,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签约权。超越代理权限和非法人委托人均无权对外签约,但经总经理特别授权并发给委托证明书的例外。 第六条签约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必须认真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情况。包括:对方单位是否具有法人资格、有否经营权、有否履约能力及其资信情况;对方签

约人是否法定代表人或法定委托人及代理权限。做到既要考虑本方的经济效益,又要考虑对方的条件和实际能力,防止上当受骗,防止签订无效合同,确保所签合同有效、有利。 第七条签订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和“价廉物美、择优签约”的原则。 第八条签订合同,如涉及公司内部其他单位的,应事先在内部进行协商,统一意见,然后签约。 第九条合同一律采用书面格式,并必须采用统一合同文本。 第十条合同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文字表达要清楚、准确。 合同内容应注意的主要问题是: 1、部首部分,注意写明供需双方的全称、签约时间和签约地点。 2、正文部分,注意产品名称应具体写明牌号、商标、生产厂家、型号、规格、等级、花色、是否成套产品等;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要明确、具体;数量要明确计量单位、计量方法、正负尾差、合理称差及自然损耗率等;包装、运输方式及运费负担应具体明确;交(提)货期限、地点及验收方法应明确;价格必须执行的国家定价或国家指导价、市场调节价;违约责任有法定违约金的按规定写明,法律没规定或规定不具体的,应具体写明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比例及计算方法。 3、结尾部分,注意双方都必须使用合格印章——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不得使用财务章或业务章等不合格印章;注明合同有效期限。 第十一条签订合同,除合同履行地在我方所在地外,签约时应力争协议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 行政服务中心- 中国科学技术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学校作为一方当事人与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所订立的书面协议。 第三条 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应当遵循防范风险和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对合同实行分类管理、归口实施。 第二章 合同的分类与归口 第五条 学校根据业务和职能,分别授权以下单位为合同归口部门: (一)党政办公室负责涉及其管理事务内容的合同; (二)人力资源部负责涉及人力资源与人事管理等内容的合同; (三)研究生院负责涉及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以及其他高端培训的合同; (四)科学技术处负责涉及科学技术研究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和技术咨询等合同; (五)资产与后勤管理部负责涉及物资设备及劳务采购、

租赁、实物赠与、处分无形资产等内容的合同,负责涉及后勤服务保障内容的合同; (六)校园基本建设办公室负责涉及基本建设新建项目的建设规划、勘察、设计、工程承包、监理等合同。 以上各项未列举的合同,由党政办公室负责。 第六条 合同内容涉及到两个或两个以上归口部门的业务或职能的,根据合同性质或主要条款确定合同归口部门;不能确定的,由所涉归口部门协商解决;通过协商仍不能解决的,由学校决定。 第七条 学校根据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内容和顺序刻制合同专用章,由各归口部门管理和使用,并同时遵守学校关于印章的管理规定。校内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合同专用章以外的印章签署合同。 需要使用学校法人印章签订合同的,从其特别规定。 第八条 各归口部门根据其业务内容和管理职能,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分类制定合同示范文本。 各归口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合同管理责任人,并确定专人作为合同管理人员。 第三章 合同的签订 第九条 除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直接签署合同外,学校授权各归口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合同的委托代理人,其他人为代理人的,应当有特别规定或者由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 经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署合同时不得超越和滥用代理权。

技术合同管理办法例文

技术合同管理办法例文 Examples of technical contract management measures 合同编号:XX-2020-0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

技术合同管理办法例文 前言:委托代理是指代理人依据被代理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效力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如诉讼代理,代签经济合同等,均应采用书面代理合同形式。本文档根据代理合同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标题】河北省技术合同管理办法(试行)(修正) 【分类号】 Axxxxxxx9802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河北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 xxxxxxx 【实施日期】 xxxxxxx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科学技术 【文号】 【名称】河北省技术合同管理办法(试行)(修正) 【题注】(1988年12月3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9号发布

根据1998年1月1日实施的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修正) 【章名】全文 第一条为加强技术市场的宏观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 同法》和国务院批准、国家科委发布的《技术合同管理暂行规定》精神及 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技术合同是国家技术成果商品化的基本法律形式,涉及科技 、经济、工商行政管理、财政、金融、税收等各个方面。各级科技、工商 行政管理等部门应按照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特点和要求,协同做好技术合 同管理工作。 订立技术合同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均应建立技术合同管理制度。

公司合同管理制度(范本)

合同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规范公司经济合同的管理,防范与控制合同风险,有效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对外签订、履行的建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各类合同、协议等,包括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工程施工合同、运输合同、资产转让合同、仓储合同、服务合同等。 三、职责 (一)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销售、采购合同及其他经济合同的审批; (二)公司企业管理部负责公司各类合同的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 1、负责除销售、采购合同以外,其他各类合同的谈判工作并根据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授权签订合同; 2、负责制定销售、采购合同统一文本; 3、负责对合同专用章、合同统一文本、法人授权委托书的发放和管理; 4、负责各部门提交的各类合同的合法性、可行性、有利性审查; 5、负责经济合同纠纷的处理; 6、负责经济合同的档案管理; 7、负责本制度的监督执行。 四、合同的签订 (一)合同的主体 订立合同的主体必须是公司及所属各公司中具有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其他部门、机构、分公司等不得擅自签订合同。 订立合同前,应当对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信能力、履约能力进行调查,不得与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签订合同,也不得与法人单位签订与该单位履约能力明显不相符的经济合同。 公司一般不与自然人签订经济合同,确有必要签订经济合同,应经公司总经理同意。 (二)合同的形式 订立合同,除即时交割(银货两讫)的简单小额经济事务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补充协议、公文信件、数据电文(包括电报、传真、电

子邮件等),除情况紧急或条件限制外,公司一般要求采用正式的合同书形式。 (三)合同的内容 1、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合同抬头、落款、公章以及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资信情况载明的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应保持一致。 2、合同标的:合同标的应具有唯一性、准确性,买卖合同应详细约定规格、型号、商标、产地、等级等内容;服务合同应约定详细的服务内容及要求;对合同标的无法以文字描述的应将图纸作为合同的附件。 3、数量:合同应采用国家标准的计量单位,一般应约定标的物数量,常年经销合同无法约定确切数量的应约定数量的确定方式(如电报、传真、送货单、发票等)。 4、质量:有国家标准,部门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应约定所采用标准的代号;化工产品等可以用指标描述的产品应约定主要指标要求(标准已涵盖的除外);凭样品支付的应约定样品的产生方式及样品存放地点。 5、价款或报酬:价款或者报酬应在合同中明确,采用折扣形式的应约定合同的实际价款;价款的支付方式如转帐支票、汇票(电汇、票汇、信汇)、托收、信用证、现金等应予以明确;价款或报酬的支付期限应约定确切日期或约定在一定条件成就后多少日内支付。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履行期限应具体明确定,无法约定具体时间的,应在合同中约定履行期间的方式; 合同履行地点应力争作对本方有利的约定,如买卖合同一般约定交货地点为本公司仓库或本公司的住所地;约定具体地名的应明确至市辖区或县一级; 买卖合同在合同中一般应约定交付的手续,即合同履行的标志,如托运单、仓库保管员签单等。 7、合同的担保 合同中对方事人要求提供担保或本方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供担保的,应结合具体情况根据《担保法》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8合同的解释 合同文本中所有文字应具有排它性的解释,对可能引起歧义的文字和某些非法定专用词语应在合同中进行解释。 9、保密条款 对技术类合同和其他涉及经营信息、技术信息的合同应约定保密承诺与违反保密承诺时的违约责任。 10、合同联系制度 履行期限长的重大经济合同应当约定合同双方联系制度。 11、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法》作适当约定,注意合同的公平性。 12、解决争议的方式 解决争议的方式可选择仲裁或起诉,选择仲裁的应明确约定仲裁机构的名称,双方

技术合同管理办法

技术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校技术合同管理,维护我校正当权益,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与外单位所签定的以中国海洋大学科学技术成果为标的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新产品试制、技术工程项目承包等技术合同,以及校企科技合作协议、共建联合技术中心协议等 第三条技术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应遵循合法、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应当有利于科学技术进步,加速科学技术成果的应用和推广,有利于维护我校的利益和声誉。 第四条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技术,在订立合同时,应由有关科学技术保密机关核定密级后,按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 第五条中国海洋大学校长是中国海洋大学的法定代表人,校长委托并授权主管科技的负责人为签订各类技术合同的委托代理人,负责审核学校对外签订的技术合同。技术合同的经办人(即课题负责人)为所签订合同的联系人。 第六条技术合同必须经我校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审核、签章,并加盖中国海洋大学技术合同章方为有效。除学校所属的独立法人单位外,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擅自以本单位名义签订技术合同。 第三章管理机构 第七条中国海洋大学科技处负责技术合同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监督、协调、审核横向技术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 (二)管理横向技术合同文本及其他有关资料的收存并移交档案馆,统计各类执行合同的数字填写和审核报表; (三)参与横向技术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 (四)发现无效合同或利用技术合同进行违法活动时应及时报告主管校长,并视情况移交法律部门处理; (五)负责到青岛市技术市场办公室对技术合同登记立项;

上海交通大学采购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上海交通大学采购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完善学校采购合同管理工作,规范交易行为,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上海交通大学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学校及其所属单位与其他法人、组织、自然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采购协议,且需加盖学校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的书面约定。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范围内以学校名义进行的采购项目且标的额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各类采购合同的拟定、审批、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纠纷处理及归档管理等程序。 第三条各学院(系)、部门和单位确因事业发展需要,必须对外签定的采购合同,只能以学校为合同主体,并经过必要的合同审批管理程序方能正式签订。 一、合同拟定、审批与签订 第四条签约人资格 (一)校长是学校合同的法定签署人。在必要时有权委托学校的其他人员为代理人负责签署委托授权范围内的合同,履行授权内容。未经校长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上海交通大学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二)经校长授权,纳入学校修购计划的建设工程项目合同均由分管校长签署;通过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投标办)受理的采购项目,校长授权委托项目单位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签署采购合同。 第五条合同拟定 (一)原则上由招投标办组织项目单位及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共同进行合同的洽谈及文本起草。 (二)所有合同一律采用书面形式,应优先采用学校规范的采购合同格式,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书写清楚,用语准确。 (三)合同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条款拟订,应包括以下

条款: (1)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以及住所; (2)标的; (3)数量、质量; (4)价款、经费、报酬; (5)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6)违约责任; (7)解决争议的方式; (8)订立合同的时间和地点; (9)根据法律规定、合同性质以及当事人约定应当订立的条款。 第六条合同审批 (一)标的金额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对学校有重大影响的采购合同,在正式签订前必须按申报程序和审批权限上报,经批准后方能正式签订; (二)需会签的合同,由招投标办或其他采购合同管理部门提交审签合同报批稿,并填写《上海交通大学合同审批表》随合同初稿及有关资料、附件等一并提交相关会签部门; (三)业务归口管理部门、财务、审计、法律与监督部门共同负责合同审查,实行审查会签制度,并书面确认同意或提出具体意见。 (四)根据修改意见,由招投标办组织项目单位对合同草案加以修改完善,并按规定报送相应级别领导审核签字; (五)重大采购合同需报送分管校领导审批或采取集体审查方式。集体审查方式是由分管领导主持召开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法律顾问和合同承办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合同审查工作会议,集体审查合同有关内容后,由分管校领导按照会议有关决定审批合同。重大采购合同范围另行规定。 (六)标的金额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采购合同,属于项目单位自审自签,由项目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审批后项目负责人签署。其负责人应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有效性、合法性负责。

合同管理制度

合同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加强公司合同管理,规范公司经营行为,减少和避免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劳动合同、销售合同及采购合同等对外经济合同的管理。 3、职责 3.1人事部负责劳动合同、培训合同、劳务合同等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及合同档案管理工作; 3.2销售部门负责销售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及合同档案管理工作; 3.3供应部负责采购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及合同档案管理工作; 3.4各部门负责对合同中涉及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相关内容进行审查。 4、内容 4.1劳动合同 4.1.1劳动合同的内容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签订劳动合同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4.1.2劳动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1)用人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2)劳动者姓名、住址、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号码;(3)劳动合同期限;(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6)劳动报酬;(7)社会保险;(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9)劳动纪律;(10)劳动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11)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12) 劳动争议处理;(13)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4.1.3劳动合同由人事部负责编制、修订,经公司法律顾问审查、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启用。 4.1.4所有员工必须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才能正式入职。 4.1.5人事部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认真核对应聘者身份信息,防止应聘者冒用他人身份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不得与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签订劳动合同。 4.1.6员工签订劳动合同首次签订合同期限为3年,第二次签订签订时限为7年,第三次按规定按规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4.1.7公司出资培训且与公司签订服务合同的员工,公司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不得短于签订的服务合同规定应履行的 期限。

全套合同管理制度范本

青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制度 目录 (一)合同管理总则 (二)合同管理职责 (三)合同专用章保管使用制度 (四)《授权委托书》管理制度 (五)合同(重大合同)订立审签管理制度 (六)合同履行、变更和解除 (七)合同纠纷处理制度 (八)合同资料管理制度 (九)考核与奖励制度 (十)合同管理的其他制度

合同管理总则 一.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公司的合同管理工作,预防、减少和及时解决合同纠纷,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政府部门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公司的合同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 合同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公司与各法人单位、其他经济组织、自然人或相互之间签订的各类合同的管理。 三.合同管理原则 合同管理必须遵循依法办事,预防为主,层层把关,跟踪监督,及时处理,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原则。 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合同,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参照有关政策。 四.检查监督 合同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公司的合同管理工作进行检查。 五.保守商业秘密 管理、参与合同工作的一切有关人员,应当为公司保守商业秘密。

合同管理职责 一.法定代表人的主要职责 1.加强合同管理工作,支持合同管理部门开展工作,解决合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2.授权委托合同承办人员对外签订合同。 3.对本公司合同承办人员进行考核、奖惩。 4.定期了解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 二.企业合同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1.认真学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条例,依法保护本企业的合法权益。 2.制定、修订本公司合同管理制度、办法,组织实施合同管理工作的考核。 3.审查合同,防止不完善或不合法的合同出现。 4.监督、检查本公司合同签订、履行情况。 5.宣传合同法和有关法规,培训合同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6.统一办理授权委托书,严格管理本公司合同专用章的使用。 7.依法处理本公司的合同纠纷。 8.制止公司或个人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 9.按期统计、汇总本公司合同签订、履行以及合同纠纷处理情况并向公司领导汇报。 10.配合合同管理机关,共同搞好合同管理工作。 三.企业合同管理员的主要职责 1.协助合同承办人员依法签订合同,参与重大合同的谈判与签订。 2.审查合同,保管好合同专用章。 3.检查合同履行情况,协助合同承办人员处理合同执行中的问题和纠纷。 4.登记合同台帐,做好合同统计、归档工作。 5.发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行为,及时向合同管理部门负责人或公司负责人报告。 6.参加对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7.定期向分管领导汇报合同管理情况。

西安交通大学科研合作(外协)合同管理办法

西安交通大学科研合作(外协)合同管理办法 【文号】西交科〔2013〕57号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学校科研合作(外协)合同管理,维护国家及学校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承担的各类科研项目中明确计划需要合作(外协)的同科研活动直接相关的研究、设计、测试、试验、试制、技术加工、咨询服务等活动中所签订的合同。 第三条科研合作(外协)合同内容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利益等需要保密的,按国家和学校有关保密规定处理。 第四条科学与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科研院”)为科研合作(外协)合同的管理部门,负责合作(外协)合同审查,代表学校对外签订科研合作(外协)合同。 第五条科研院结合项目研究任务目标的需要,对合作(外协)合同真实性、可行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核,对合作(外协)单位资质、履行合作(外协)任务的能力、业务相关性、经济合理性等内容进行审核把关。加强对项目负责人和参与人员本人及其亲属或有直接利益关系人员所成立或参与公司承担合作(外协)项目的严格审查,确保关联交易的公允性。 第六条项目负责人要主动申明与合作(外协)方的关系,提供相关信息,接受监督。并对合作(外协)单位的资质认定、履行任务能力、科研经费账户是否单列以及与项目组成员是否存在利益关系等方面进行评价与承诺。签订合同之前必须认真调查对方当事人的法人地位、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情况,必要时应要求对方单位提供以下材料: 1. 证明该当事人资信情况良好的材料; 2. 证明经办人有权代表该当事人签订相应技术合同的授权委托手续。 第七条科研合作(外协)合同应明确承担单位、合同金额、技术内容、保

高校用工合同管理办法全

高校用工合同管理办法(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劳动用工关系,完善各种用工形式的管理,根据《劳动合同法》、《高等学校教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全体教职员工。 第三条本办法用工合同包括劳动合同(I)、劳动合同(II)、劳务合同、聘用协议、顶岗实习协议。 第四条本办法用工合同的适用主体: (一)劳动合同(I) :满足《劳动合同法》规定条件主体的全体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教辅人员; (二)劳动合同(II):满足《劳动合同法》规定条件主体的全体工勤人员; (三)劳务合同:已达到退休年龄或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工勤人员; (四)聘用协议:已达到退休年龄或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教辅人员; (五)顶岗实习协议:符合顶岗实习条件的在籍学生。 第五条用工合同文本,由人事处起草,法务部门(法律顾问)修订审核,人事分管校领导审批后印制。. 第六条人事处负责处理用工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终

止等事务。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六条学校新聘的各岗位员工,在入职一个月内,均应根据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与学校签订相应的用工合同。 第七条首次签订用工合同,合同期限一般为1年,继签用工合同的合同期限,由学校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后确定,用工合同截止时间统一为某年6月30日。 第八条新进员工试用期一般为1-3个月。 第九条劳动合同中员工个人信息由员工本人如实填写。第十条用工合同签订后需人事分管校领导审核签章后方可盖章。 第十一条用工合同一式两份,学校和员工各持一份,员工领取用工合同时,须本人签字,签收记录应存入员工个人档案。 第十二条学校所持用工合同应及时归档保存,具体规则按《学院人事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用工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 第十三条订立书面用工合同后,双方当事人应当认真履行用工合同中所规定的义务,同时享有相应的权利。 第十四条员工在用工合同期限内的工作业绩和工作态度将作为解除、终止或续订用工合同的重要依据。 ,《试用期考核表》由员工本人填写员工试用期满后,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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