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学院校合同管理办法

学院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院(以下简称学校)各类合同行为,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提高办学效益,促进学校改革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学校法定代表人或者学校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的代理人代表学校与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涉及经济权益的协议。

第三条学校合同管理的指导思想是:贯彻执行国家法律的规定,坚持“七个结合”,即循序渐进与顺势而为相结合,集权与分权相结合,归口管理与分类运行相结合,权、责、利的对应和经办、签署、执行、监督的分离相结合,定期总结与定期培训相结合,重要从细与次要从简相结合,科学程序与机动灵活相结合。

第四条学校合同管理的目标是:加强监督管理,规范学校合同行为,努力做到低成本控制、低风险运行,高起点定位,高效率管理,确保学校事业健康发展。

第五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类运行,责任到人,全面监督的合同管理体制。

第六条学校聘请常年法律顾问,负责对学校签订合同的内容提出法建议,并接受学校合同综合管理部门的法律事务咨询。学校可根据合同承办部门的需要,联系校内外法律专家参加合同的起草、修改和审核重大合同,参与重大合同谈判、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诉讼等活动,并根据具体法律服务明确双方相应的权利、义务和费用。

第二章合同管理部门及其责任

第七条校长办公室是学校合同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合同承办部门的合同管理工作,除明确分类管理的合同外,视学校综合性合同的内容和性质决定其具体承办部门。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组织学校合同管理规章制度的建立健全;

(二)负责统筹协调学校日常合同管理,指导学校合同承办部门的合同管理工作;

(三)负责对学校日常合同审核流程的复核;

(四)按季度对各部门承办合同情况进行汇总检查,按年度对学校全年合同签署、履行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并将全校合同管理情况向校长报告;

(五)负责组织学校合同管理培训工作;

(六)负责学校合同管理中的法律服务联系工作。

(七)负责合同用印管理。对外签订合同原则上使用合同专用章,如因签约双方对等需要,也可使用学校公章,其他印章一律不得替代使用。合同专用章由学校统一刻制、预留印鉴和编号登记。

第八条学校合同承办部门是指经学校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学校订立和管理合同的相关部门和单位。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办法,制定本部门合同管理实施细则,并严格合同的事前、事中、事后管理。凡未制定部门合同管理实施细则的合同承办部门提交审批的合同,首先依照重要合同审批程序执行,由分管领导提出审批意见。

(二)负责合同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合同对方的资信调查,对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可行性、效益性负责;

(三)具体组织合同的谈判签订工作;组织学校相关领导小组或工作小组对职责范围内的合同事项按程序进行研究、审议、决策;并在授权范围内负责有关合同的签署工作。

(四)认真履行合同,及时组织实施并处理有关问题;具体负责本部门承办合同的全面履行,确保双方权利、义务的实现和合同的顺利实施,履行中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并积极解决;参加相关的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活动。

(五)每学期末编制部门合同汇总报表,对重大合同履行情况进行重点说明;年末总结上报部门全年度合同签订、履行情况;建立合同档案,保管合同及相关资料。

第三章合同的授权委托

第九条除学校法定代表人外,其他任何人必须取得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方能在授权范围内代表学校订立、变更、解除合同。

凡未得到学校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而以学校名义自行对外订立合同的,由合同签订人自行负责;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学校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条在学校合同管理的审核审批流程中,学校法定代表人(校长)按照一般、重要、重大等合同类型的不同审批权限,对合同签署权限作如下授权委托:一般合同授权委托合同承办部门负责人为其签约代理人;重要合同授权委托合同事项分管校领导为其签约代理人;除学校”三重一大”事项外,重大合同授权委托合同事项分管校领导为其签约代理人或签署加盖法人印章的意见。

第十一条学校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的职责:

(一)在授权范围内负责谈判、签订合同;

(二)对所签订合同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可行性负责;

(三)对须报请有关校领导、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审批的合同,在合同承办部门办理申报审批手续的基础上,提出本人意见并对本人意见负责;

(四)负责所签订合同的全面履行;妥善处理合同实施中发生的纠纷或问题;

(五)规范合同管理档案,合同签订或履行后及时将合同的有关资料归档。

第四章合同的审查和审批

第十二条财务处、审计处是学校合同的审查部门,学校法律顾问为学校合同审查审批提供咨询意见。

所有合同在签订前必须经财务处、审计处审查并会签。学校重要合同和重大合同在

签订前还必须征询法律顾问意见,一般合同由承办部门负责人根据需要征询法律顾问意见。合同承办部门必须认真填写《上海**学校合同审批表》一式两份,并与合同审查的原始材料一同按程序提交审查。

第十三条合同申报审批时,应做到合同主要条款明确,内容充实,材料齐全,手续完备。所有合同签订原则上应提前提交相关职能部门审查和审批,以保证审查充分,审批严格。

第十四条学校合同承办部门负责对合同对方资信情况和合同文本内容的合法性、严密性、可行性进行审查。

第十五条学校审计处负责对学校各类合同进行审计监督,对合同订立的程序和内容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把关并会签。其审查内容主要包括:

1、合同的必要性。审查合同的事项是否已经学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2、合同的合法性。协助律师审查合同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审查合同是否符合学校的相关制度、规定,对方是否有相应的资质。

3、合同的合规性。审查选择合同对方签订合同的理由是否充分,相关程序是否到位,重大疑难合同是否听取了相关专家的意见;审核承办部门对合同的分类是否正确、恰当。

4、合同的完整性。审查合同条款和内容是否完整正确,尤其是合同的违约责任及解决争议的条款是否完整。

第十六条学校财务处负责合同明确规定的财务结算管理,主要对合同签订和履行全过程的资金计划、合同金额、结算、收付款方式等进行审查。

第十七条学校根据合同性质、标的大小及法律风险分为一般合同、重要合同、重大合同三类,合同承办部门在合同管理实施细则中予以具体明确,报校长办公会议核准,并按照学校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合同管理体制,分别适用相应的合同审批程序。

(一)一般合同是指合同承办部门在职能范围内为从事正常业务所签订的标的额较小、对学校发展影响较小的合同,经必要的审查审批程序后,原则上授权委托合同承办部门负责人审批签署;

(二)重要合同是指标的额较大或对学校发展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合同,有关职能部门或专家小组要对合同进行调查论证并提出意见,经必要的审查审批程序后,原则上授权委托该合同事项的分管校领导审批签署。

(三)重大合同是指标的额大或对学校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合同;以学校名义同外单位合作或共建的合同;承包经营合同;对外投资、融资借款合同;房屋场地和重大设备租赁合同;无形资产转让合同等。重大合同的事项必须经过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集体研究审议,有关职能部门或专家小组要对重大合同进行调查论证并提供论证报告,经必要的审查审批程序后,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校长)或分管校领导审批签署。

第五章合同的签订管理

第十八条以学校名义订立合同除即时结清者外,应一律采用书面形式。通过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协议的,应当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第十九条合同签订前,合同承办部门必须掌握对方的经营资格、资信等情况,不得与无经营资格或资信不良的单位签订合同;涉及资金的合同必须有明确的收付款计划并向财务处提出收付款申报。涉及学校付款的合同必须事先落实资金来源,预算外合同订立前必须履行正常的预算审批程序,落实资金后按正常合同程序签订;没有资金来源,不得订立合同。

第二十条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文本原则上采用国家行业管理部门统一制订的规范文本。

第二十一条以学校名义订立的合同,不得在空白文本上盖章,原则上严禁以传真的形式传送双方签字盖章的合同,禁止将我方先行签字盖章后的合同以信函、快递的形式递交对方签字盖;如有特殊情况,须经校长批准。签订合同,一般应选择我方注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合同签订后,学校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建立合同档案,将合同文本进行编号,记录合同签订时间、合同名称、合同类别、合同金额、合同履行期限、对方单位、经办人、审批签署人、合同履行情况等有关信息,并填写“合同管理季报表”及时报校长办公室登记备案。

第六章合同的履行与变更

第二十三条依法签订的合同,必须遵守。学校及合同承办部门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认真履行合同,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如因情况发生变化或出现不可抗力需要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学校合同承办部门应在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先与对方进行协商,达成一致书面意见。合同的变更或解除,一律采用书面形式。变更或解除合同的程序同签订合同的审批要求一致。

第二十四条变更合同提交审查、审批时,必须说明合同变更的理由、变更的内容、与原合同的关系等。合同变更后,合同编号不予改变。变更或解除后的合同纳入本办法规定的管理范围

第二十五条续签合同在提交审查和审核时,可以提供续签合同与原合同的关系、条款变化等方面的说明以及原合同,供合同审查审批部门参考。续签合同的程序同签订合同的审批要求一致。

第二十六条学校合同承办部门应当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督促和检查对方履行合同各项义务,妥善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遇履约困难或违约等情况应立即向分管校领导汇报,汇报后及时以书面函件形式通知对方,并积极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对合同双方往来的文书以及便签、便函等履行合同的凭据应当妥善保管,并纳入本部门合同归档资料管理。

第二十七条学校合同承办部门对合同履行情况应严格验收手续,同时以书面形式保留验收资料,纳入本部门归档资料管理。

第二十八条学校财务处负责合同履行的收付款工作,根据合同正本、合同承办部门负责人签章和验收意见方可办理财务结算。对具有以下情形的业务,财务处应拒绝付款并及时向校长报告有关情况:

(一)发票或合同审批手续不完备的;

(二)收付款单位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名称不一致的;

(三)收付款方式或金额与合同内容不相符的。

财务处同时负责审查学校合同履行是否符合预算计划,经济效益是否达到预期目标。

第二十九条对合同中所规定的学校权益,合同承办部门应履行主张职责,凡因工作失职造成学校权益损失的,将追究其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七章合同纠纷的处理

第三十条合同履行过程中如与对方当事人发生纠纷,应按合同约定、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合同纠纷发生后,合同承办部门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学校,并立即组织专题小组或指派专人认真应对、妥善处理,重大合同应及时委托学校法律顾问参与纠纷处理;经协商仍无法解决的,报分管校领导同意后,可提交上级主管机关、仲裁部门或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处理合同纠纷的原则是:以协商为主,做到有理、有利、有节;以法律法规为准绳,以合同约定为依据,保障学校合法权益。

第三十二条合同纠纷处理完毕,合同承办部门应将有关资料汇总、归档,以备查考,同时将处理情况书面报学校备查。

第八章罚则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未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或负有领导责任的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给学校造成损失的,视其情节轻重和造成损失的大小分别给予不同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一)学校合同承办部门、合同管理人员、负责合同实施的有关单位和人员没有按本办法的规定履行职责的;

(二)委托代理人超越学校法人授权委托权限签订合同的;

(三)合同承办单位、合同签订人未调查对方资信情况、未审查对方主体资格,给学校造成损失的;

(四)应签订书面合同而未签订,给学校造成损失的;

(五)丢失或者擅自销毁合同和合同附件,以及合同履行过程形成的各种函件、单据的。

第三十四条未经学校批准或者授权,擅自以学校名义签订合同的单位或个人,应对该合同承担全部责任;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学校视情况追究单位负责人或有关责任人行政、经济责任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学校内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以学校名义对外提供担保,擅自为他人提供担保给学校造成损失的,由担保人承担经济责任,并给予纪律处分。第九章合

同管理的检查与培训

第三十六条校长办公室定期检查学校日常合同管理情况。合同承办管理部门必须定期对合同的承办和管理情况及履约率进行总结,每季度将本部门所经办的合同的履行情况以书面报告形式向校长办公室反馈。学校定期组织合同管理情况总结交流会,通报学校合同管理情况,总结全院合同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加强专、兼职合同管理干部队伍建设,根据我院合同管理体制,逐步建立完善兼职合同管理队伍和培训学习制度,定期举办合同管理专业培训班,组织领导干部和专、兼职合同管理干部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增强合同管理队伍的法律意识和科学管理意识。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学校所有合同实行严格的档案制度。凡归档的合同文件材料必须是原件。校长办公室负责合同审批表的保管和归档,并将合同正本按季度整理转交财务处由其汇总整理和归档;学校合同承办部门负责将属于归档范围的合同文件材料(合同执行的分期验收材料、图纸、标书、资产清单等)收集齐全,系统整理,经部门负责人审查后,于第二年上半年移交学校档案室集中保管。合同保管人员对合同遵守保密原则。

第三十九条学校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指令性任务如涉及合同关系可本着效率与合法性原则订立,由合同承办部门负责审查合同内容并附上合同原件及有关材料提交分管校领导审批签署,同时将有关情况报校长办公室登记备案,并按常规合同进行管理。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正式执行。

武汉理工大学技术合同管理办法

武汉理工大学技术合同管理办法实施说明 第一条为有利于实施《武汉理工大学技术合同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合同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说明。 第二条合同管理办法所称的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当事人之间就 具有产业应用价值的科技成果实施转化订立的合同,视同技术开发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技术咨询合同包括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合同。 技术服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 题所订立的合同,不包括建设工程合同和承揽合同。 其他横向科研合同是指学校教师、科研人员所签订的、与其专业相关的、完成专项任务的合同。 第三条项目负责人商签技术合同时应当了解的对方当事人资信状况,一般包括对方登记注册的必要信息以及自然人的身份信息。因合同审批必要时,项目负责人应当出具相应证明。 第四条技术合同可以采用合同示范文本订立,也可以经协商一致后 以书面形式订立。 第五条项目负责人在签订、变更、终止技术合同以及对外订立委托 加工、转委托部分研发任务等合同时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审批表。 因履行技术合同和其他横向科研合同而对外签订的买卖合同、租 赁合同等应当由各二级单位审批签章或经学校国资管理部门审批签 ^章O 第六条合同的审批流程见附件。

第七条合同金额在 30 万元以下(含 30 万元)技术合同和其他横向科研合同,由学校所属的院(所、中心)的院长或主管副院长(主任或主管副主任)审批,但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专利权转让合同、与外单位联合建立研究院(中心)合同等合同必须由学校科学技术发展院等相关职能部门审批。 第八条合同管理办法第十条所称的重大风险是指现有履约能力不足 存在的技术困难容易导致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作为开发标的的新技术可能在合同届期之前被他人公开等等。 重大赔偿责任特指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超过合同总金额。 第九条技术合同、其他横向科研合同一般不得约定技术秘密或知识 产权仅归属于对方当事人,尤其不得限制学校教学、科研的使用和其他教师、科研人员的合法权利。 第十条保密条款的约定不得影响学校的教学、科研活动或课题组以 外教师、科研人员的教学、科研活动。 第十一条技术合同中不得承诺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合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所称的“对方当事人不具有缔约能力”是指未经授权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内部机构、无(限制)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无权代理人。 第十三条合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所称的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是指禁止性规定和与合同效力有关的义务性规定。 第十四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履行期限应在该专利权的存续期间内。专利独占实施许可合同中约定的使用费原则上每年不低于 20 万元。 第十五条签订专利权转让合同,发明人或设计人应当负责先行评估,预付评估费用。评估费用从学校收取的专利权转让费中按规定扣除。 第十六条专利权有效期限届满或者专利权被宣布无效的,发明人不得就该专利与他人商签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专利权转让合同。 第十七条因专利无效、侵权、提前终止产生的法律责任或专利 实施过程中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发明人承担。 第十八条凡属《武汉理工大学科技项目与经费管理补充规定》【校 科字( 2008 )1 号】第一条规定的、对方当事人要求出具增值税发票或需

吉林大学技术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吉林大学技术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管理学校的技术合同,有效维护学校和发 明创造人的合法权益,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吉林大学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就从事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等科技活动而订立的技术合同的管理。 经学校授权并以吉林大学名义从事科技活动所订立的技术合同的管理亦适用本办法。 学校科技人员因承担各级各类科技计划研究开发任务而与相关管理部门签订的课题(项目)任务书或合同书的管理事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技术合同主要分为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四大类。 第四条订立技术合同,应遵循“平等、自愿、互利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应有利于科学技术的进步和相关技术权益的保护,有利于加速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应用和推广。 第五条技术合同实行技术负责人(项目联系人)负责制。 第六条技术合同的归口管理由学校科技管理部门负责。 第七条利用技术合同损害学校声誉、造成学校技术权益损失的,学校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及法律责任。 第二章技术合同的订立 第八条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学校,学校科技管理部门统一以吉林大学名义对外订立技术合同。未经学校科 技管理部门同意,校内任何单位(部门)或个人不得利用学校的职务技术成果对外订立技术合同。 第九条订立技术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技术合同的格式及内容一般以国家科技管理部门或相关科技计划项目主管部门拟定并提供的示范合同文本为准。以协议形 式订立技术合同的,协议应具备示范合同文本所要求的主要内容。 第十条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应订立技术开发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应约定研 究开发成果的归属。 实施转化具有产业应用价值的科技成果的,参照技术开发合

学院合同管理办法

学院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合同管理工作,防范合同风险,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合同”,是指以XX学院的名义,与其他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订立、履行、变更、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书。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经济合同”包括合作办学、科学研究、财务、采购、基本建设、资产、后勤服务及捐赠等涉及经济来往的合同。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非经济合同”包括合作办学类项目合同,产学研合作和科研项目合同,涉及外事工作、就业创业工作的合同,其他涉及学校综合性工作事项的合同。 第五条学校实行归口管理、分工负责的合同管理工作机制。根据合同类型分类确定归口管理部门,各归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合同管理细则,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六条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

政策规定,遵守学校合同管理制度,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合同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学校合同事务由合同综合管理部门、归口管理部门和合同承办单位依各自职责进行管理。法律顾问根据学校安排,对重大合同进行法律审查,提出法律意见,提示法律风险。 第八条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合同事务的综合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为: (一)制订学校合同管理的基本规章制度; (二)根据学校安排,参与重大合同的洽谈、起草、修订等工作; (三)在授权范围内签订合同; (四)督促合同履行和协助合同纠纷处理; (五)其他合同管理工作。 第九条学校授权以下部门按其职责范围对合同进行归口管理,提出审查意见和建议,在授权范围内签订合同,对履行过程进行监督。 (一)党委(校长)办公室:负责校地合作、对口支援、法律事务服务、信息网络服务、各类捐赠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管理; (二)党委组织部:负责由其组织的干部培训等与部门业务

兰州大学经济合同管理办法LanzhouUniversity.doc

兰州大学经济合同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经济行为,维护学校合法权益,防范各类财务风险,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经济合同是指以兰州大学的名义,与其他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经济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经济合同订立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坚持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诚实守信的原则,维护学校的正当权益,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损害学校利益。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经济合同包括商品买卖合同、基建工程及修缮工程合同、合作办学合同、委托加工合同、财产租赁合同、借款合同、债权债务的清偿合同、服务合同、捐赠合同等各类经济往来的合同。不包括科研合同与劳动合同。 第二章合同管理职责 第五条学校财经领导小组是经济合同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统一领导学校经济合同管理工作,并负责合同管理办法的解释。 第六条财务处是经济合同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合同签订程序的审核、合同正本的保管、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等工作。 第七条校长办公室负责授权委托等手续的办理及合同专用章的管理。 第八条合同承办部门是经济合同的履行部门,负责合同文本的草拟、送审、报批及履行等工作。 第九条学校各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其职责范围,受理本部门所管辖经济业务合同的审核、授权范围内合同的签署及合同履行过程的监督等工作。

(一)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全校各单位办公设备、办公家具、图书、教材采购合同,学校公共场馆专用设备、设施采购和日常维修合同,各类咨询、委托、租赁等服务合同的审核、签署及合同履行过程的监督; (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各类实验室的设施、设备、办公家具采购及实验室、试验站内部修缮合同的审核、签署及合同履行过程的监督; (三)基本建设处:负责基本建设工程合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和改扩建工程合同的审核、签署及合同履行过程的监督; (四)后勤管理处:负责学校各类房屋修缮、装饰装修、园林绿化工程及校内旧建筑物拆除(基建处新建项目原址旧建筑物拆除工程除外)工程合同,小型基础设施改造工程及后勤专用设施、设备及原材料、燃料、粮油、肉食品等消耗材料采购合同的审核、签署及合同履行过程的监督; (五)教务处、研究生院、继续教育学院、网络教育学院、国际文化交流学院:按各自的职责范围负责合作办学合同的审核、合同履行过程的监督; (六)财务处:负责借、贷款及对外投资合同审核、合同履行过程的监督; (七)发展规划处:负责学校各类捐赠合同的审核、合同履行过程的监督; (八)审计处:负责各类委托审计合同的审核、合同履行过程的监督; (九)其他单位按照《兰州大学采购和招标管理与监督办法》规定负责本部门所管辖业务经济合同的审核及监督。 第十条重要经济合同应经学校法律顾问审查把关,以确保学校权益得到法律保护. 第十一条合同原则上应采用国家有关部门统一制定的格式文本,

西北工业大学合同管理规定

西北工业大学合同管理规定 2012-05-02 15:2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我校的合法权益,加强学校的合同管理,保证合同依法签订和严格履行,杜绝无效合同事件的发生,依照我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合同,是指学校与其它法人、组织和个人为实现一定的经济技术目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具体范围以国家有关合同方面的法律、法规所定义的合同为准。签约双方协商同意的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电报和图表等,也是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我校具有法人资格,校长是法定代表人,签订合同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进行。为方便工作,我校实行法人授权委托制度。 第四条订立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符合国家政策和学校的利益。校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损害国家和学校的利益,牟取非法收入。签订合同必须贯彻协商一致、平等互利、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所属各单位以学校名义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第六条学校各业务处(室)、院、系对外合同必须以学校名义签订。 第七条以学校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均须办理法人授权委托书方可从事签约代理活动。法律事务办公室负责办理学校法人授权委托事宜。未经授权,学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学校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第八条合同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书写清楚,用语准确,具备主要条款。 第九条除即时清结者外,所有合同一律采用书面形式,不得订立口头合同。 第十条合同签订前,合同承办单位应做好对方当事人有关情况的调查,内容包括: 1、合同主体是否合格; 2、经营范围; 3、履约能力、资金、信用情况; 4、意愿是否真实一致; 5、承办人的代理权是否符合授权范围。 第十一条联营、合资、合作经营以及技术转让合同应在做好市场调查和预测的前提下,做出技术和经济效益的可行性分析论证报告。 第十二条联营、合资、合作经营、技术转让、大的建设工程项目以及其它标的额在30万元以上的重大合同必须经法律事务办公室会签后,方可签订。

贵州大学浙江大学科研合同管理办法

贵州民族大学科研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加速我校科研成果的推广应用,促进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服务和维护学校及科研工作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技术合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科研合同指当事人就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或技术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力和义务的合同。 第二条贵州民族大学的科研合同归科研处管理。 第三条订立科研合同,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必须有利于科学技术的进步,有利于加速我校科研成果的推广和应用。 第四条订立科研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有偿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五条执行学校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技术成果,属职务技术成果。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学校,学校有权就该职务技术成果订立科研合同。 第六条一般科研合同可由课题负责人签字,经所在单位领导审查同意后,到科研处办理法人委托合同登记手续;重大项目或重要技术合同,科研处应参与合同谈判和签约全过程。 第七条订立科研合同,应采用国家科研部制定的科研合同示范文本。

第八条为维护学校和科研人员的合法权益,必须严肃科研合同的审核工作。各单位各部门领导、科研处及法律顾问应对科研合同条款进行严格审查。凡不符合法律、法规,有损学校利益或课题风险责任超过课题组承受能力的合同,均应拒绝签收。 第九条科研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签约人应按合同的要求,制订切实可行的计划,严格按合同实施。科研处定期检查合同履行情况,课题负责人应按时填报合同履行情况检查表。 第十条科研处和有关单位应督促课题负责人按约定履行合同并参与协调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一条经当事人协调一致,科研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科研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时,课题负责人应征得科研处的同意,并出具对方单位同意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书面证明。 第十二条因无法履行合同而引起的纠纷,其法律责任由签约人(即学校法人委托人)承办。因无法履行合同或无故不履行合同而给学校造成经济和名誉损失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处罚。 第十三条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项目完成后,应将合同委托方出具的验收证明或其他完成证明送交科研处,该证明出具时间视为完成时间。 第十四条重大项目或完成期限在两年以上的科研合同项目,可分阶段执行、分阶段验收和分阶段结算。但是合同书中必须明确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 行政服务中心- 中国科学技术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学校作为一方当事人与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所订立的书面协议。 第三条 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应当遵循防范风险和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对合同实行分类管理、归口实施。 第二章 合同的分类与归口 第五条 学校根据业务和职能,分别授权以下单位为合同归口部门: (一)党政办公室负责涉及其管理事务内容的合同; (二)人力资源部负责涉及人力资源与人事管理等内容的合同; (三)研究生院负责涉及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以及其他高端培训的合同; (四)科学技术处负责涉及科学技术研究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和技术咨询等合同; (五)资产与后勤管理部负责涉及物资设备及劳务采购、

租赁、实物赠与、处分无形资产等内容的合同,负责涉及后勤服务保障内容的合同; (六)校园基本建设办公室负责涉及基本建设新建项目的建设规划、勘察、设计、工程承包、监理等合同。 以上各项未列举的合同,由党政办公室负责。 第六条 合同内容涉及到两个或两个以上归口部门的业务或职能的,根据合同性质或主要条款确定合同归口部门;不能确定的,由所涉归口部门协商解决;通过协商仍不能解决的,由学校决定。 第七条 学校根据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内容和顺序刻制合同专用章,由各归口部门管理和使用,并同时遵守学校关于印章的管理规定。校内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合同专用章以外的印章签署合同。 需要使用学校法人印章签订合同的,从其特别规定。 第八条 各归口部门根据其业务内容和管理职能,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分类制定合同示范文本。 各归口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合同管理责任人,并确定专人作为合同管理人员。 第三章 合同的签订 第九条 除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直接签署合同外,学校授权各归口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合同的委托代理人,其他人为代理人的,应当有特别规定或者由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 经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署合同时不得超越和滥用代理权。

大学合同管理办法

******* 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合同管理,坚持依法治校,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学校与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之间为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所订立的书面合同(或协议,下同)。 第三条合同订立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坚持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诚实守信的原则,确保学校的合法利益。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合同管理”是指学校或学校授权单位对合同的订立、审批、履行、变更与解除、纠纷处理进行监督、检查、考核等管理活动。 第二章合同的分类与管理 第五条根据合同的标的额、涉及学校利益的大小,将合同分为重大合同、一般合同、科研合同。 (一)重大合同是指标的额较大或涉及学校声誉、发展和较大利益的合同。主要包括: 1. 学校基于长远发展,同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达成的全方位、深度合作协议; -1-

2. 合作办学合同; 3. 以学校资产联合经营的合同; 4. 涉及学校无形资产的合同; 5. 涉外合同; 6. 债权债务的清偿合同; 7. 投资、融资(贷款)合同; 8. 标的额在学校“三重一大”标准以上的合同; 9. 学校认为应该按重大合同管理的其他合同。 (二)一般合同是指重大合同、科研合同以外的一般性业务合同。 (三)科研合同依照《****** 科研合同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六条合同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授权、承办单 位负责的原则。合同承办单位是合同管理的责任单位,对合同管理负直接责任。下列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承办单位)对其职能范围内的业务性合同负责承办和管理: (一)发展规划处:负责学校与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之间战略合作等合同的承办和管理; (二)教务处:负责本科人才培养与本科教学实习基地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的承办和管理; (三)人事处:负责人事聘用合同、劳动合同、岗位聘用合同、师资培训合同等有关合同的承办和管理; (四)资产装备处:负责设备、物资采购、验收、维修保养、处置、物资捐赠、住房管理等有关合同的承办和管理; (五)基建处:负责基本建设工程设计、工程招标、工程咨询、-2-

上海交通大学采购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上海交通大学采购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完善学校采购合同管理工作,规范交易行为,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上海交通大学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学校及其所属单位与其他法人、组织、自然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采购协议,且需加盖学校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的书面约定。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范围内以学校名义进行的采购项目且标的额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各类采购合同的拟定、审批、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纠纷处理及归档管理等程序。 第三条各学院(系)、部门和单位确因事业发展需要,必须对外签定的采购合同,只能以学校为合同主体,并经过必要的合同审批管理程序方能正式签订。 一、合同拟定、审批与签订 第四条签约人资格 (一)校长是学校合同的法定签署人。在必要时有权委托学校的其他人员为代理人负责签署委托授权范围内的合同,履行授权内容。未经校长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上海交通大学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二)经校长授权,纳入学校修购计划的建设工程项目合同均由分管校长签署;通过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投标办)受理的采购项目,校长授权委托项目单位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签署采购合同。 第五条合同拟定 (一)原则上由招投标办组织项目单位及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共同进行合同的洽谈及文本起草。 (二)所有合同一律采用书面形式,应优先采用学校规范的采购合同格式,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书写清楚,用语准确。 (三)合同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条款拟订,应包括以下

条款: (1)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以及住所; (2)标的; (3)数量、质量; (4)价款、经费、报酬; (5)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6)违约责任; (7)解决争议的方式; (8)订立合同的时间和地点; (9)根据法律规定、合同性质以及当事人约定应当订立的条款。 第六条合同审批 (一)标的金额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对学校有重大影响的采购合同,在正式签订前必须按申报程序和审批权限上报,经批准后方能正式签订; (二)需会签的合同,由招投标办或其他采购合同管理部门提交审签合同报批稿,并填写《上海交通大学合同审批表》随合同初稿及有关资料、附件等一并提交相关会签部门; (三)业务归口管理部门、财务、审计、法律与监督部门共同负责合同审查,实行审查会签制度,并书面确认同意或提出具体意见。 (四)根据修改意见,由招投标办组织项目单位对合同草案加以修改完善,并按规定报送相应级别领导审核签字; (五)重大采购合同需报送分管校领导审批或采取集体审查方式。集体审查方式是由分管领导主持召开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法律顾问和合同承办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合同审查工作会议,集体审查合同有关内容后,由分管校领导按照会议有关决定审批合同。重大采购合同范围另行规定。 (六)标的金额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采购合同,属于项目单位自审自签,由项目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审批后项目负责人签署。其负责人应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有效性、合法性负责。

杭州师范大学合同管理办法

杭州师范大学合同管理办法 (修订稿、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合同管理,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职能部门、群团组织、直属单位(以下简称部门)和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学院、教学部(以下简称学院)对外签订的合同。 学校与职工签订聘用合同,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学校为一方当事人所签订的协议。 学校与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等平等主体之间进行经济、业务往来,需要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均应以书面形式签订合同。 第四条除本办法规定可由部门、学院签订合同以外,其他合同均由学校对外签订。 第五条除学校科研管理部门经学校同意可以刻制技术合同专用章外,其他部门一律不得刻制合同专用章。 第二章合同订立 第六条下列合同可由学院签订并加盖学院公章: (一)教学研究基地、实习实验基地和社会实践基地建设合同; (二)经校长办公会议授权签订的其他合同。 第七条

下列合同可由部门签订并加盖部门公章或技术合同专用章: (一)后勤服务集团对外签订的和其经营有关的合同; (二)科研项目合同; (三)经校长办公会议授权签订的其他合同。 第八条签订合同应遵循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所签订的合同必须内容合法、标的明确、条款齐备、用词准确、权责分明、手续完备,必须写明签署地和时间。 订立涉及经费收支的合同,其履行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五年。 第九条订立合同应审核对方的资信情况,分析其履约能力,查验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个人身份证、委托书等有效证明。 第十条订立合同时,约定的履行地应当首先选择已方所在地,并提出确定由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或者仲裁机构仲裁。 第十一条签约对方为非法定代表人的,应取得对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且授权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和委托期限并加盖公章。 第十二条以学院、部门名义签订合同,由学院、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签发并代表学院、部门在合同上签名。 学院签订合同涉及的事项须经学校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应事先征得书面同意。 第十三条以学校名义签订合同,由承办部门、学院或个人填写《杭州师范大学合同审批单》,并按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技术合同管理办法

技术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校技术合同管理,维护我校正当权益,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与外单位所签定的以中国海洋大学科学技术成果为标的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新产品试制、技术工程项目承包等技术合同,以及校企科技合作协议、共建联合技术中心协议等 第三条技术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应遵循合法、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应当有利于科学技术进步,加速科学技术成果的应用和推广,有利于维护我校的利益和声誉。 第四条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技术,在订立合同时,应由有关科学技术保密机关核定密级后,按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 第五条中国海洋大学校长是中国海洋大学的法定代表人,校长委托并授权主管科技的负责人为签订各类技术合同的委托代理人,负责审核学校对外签订的技术合同。技术合同的经办人(即课题负责人)为所签订合同的联系人。 第六条技术合同必须经我校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审核、签章,并加盖中国海洋大学技术合同章方为有效。除学校所属的独立法人单位外,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擅自以本单位名义签订技术合同。 第三章管理机构 第七条中国海洋大学科技处负责技术合同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监督、协调、审核横向技术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 (二)管理横向技术合同文本及其他有关资料的收存并移交档案馆,统计各类执行合同的数字填写和审核报表; (三)参与横向技术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 (四)发现无效合同或利用技术合同进行违法活动时应及时报告主管校长,并视情况移交法律部门处理; (五)负责到青岛市技术市场办公室对技术合同登记立项;

西安交通大学科研合作(外协)合同管理办法

西安交通大学科研合作(外协)合同管理办法 【文号】西交科〔2013〕57号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学校科研合作(外协)合同管理,维护国家及学校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承担的各类科研项目中明确计划需要合作(外协)的同科研活动直接相关的研究、设计、测试、试验、试制、技术加工、咨询服务等活动中所签订的合同。 第三条科研合作(外协)合同内容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利益等需要保密的,按国家和学校有关保密规定处理。 第四条科学与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科研院”)为科研合作(外协)合同的管理部门,负责合作(外协)合同审查,代表学校对外签订科研合作(外协)合同。 第五条科研院结合项目研究任务目标的需要,对合作(外协)合同真实性、可行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核,对合作(外协)单位资质、履行合作(外协)任务的能力、业务相关性、经济合理性等内容进行审核把关。加强对项目负责人和参与人员本人及其亲属或有直接利益关系人员所成立或参与公司承担合作(外协)项目的严格审查,确保关联交易的公允性。 第六条项目负责人要主动申明与合作(外协)方的关系,提供相关信息,接受监督。并对合作(外协)单位的资质认定、履行任务能力、科研经费账户是否单列以及与项目组成员是否存在利益关系等方面进行评价与承诺。签订合同之前必须认真调查对方当事人的法人地位、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情况,必要时应要求对方单位提供以下材料: 1. 证明该当事人资信情况良好的材料; 2. 证明经办人有权代表该当事人签订相应技术合同的授权委托手续。 第七条科研合作(外协)合同应明确承担单位、合同金额、技术内容、保

高校用工合同管理办法全

高校用工合同管理办法(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劳动用工关系,完善各种用工形式的管理,根据《劳动合同法》、《高等学校教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全体教职员工。 第三条本办法用工合同包括劳动合同(I)、劳动合同(II)、劳务合同、聘用协议、顶岗实习协议。 第四条本办法用工合同的适用主体: (一)劳动合同(I) :满足《劳动合同法》规定条件主体的全体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教辅人员; (二)劳动合同(II):满足《劳动合同法》规定条件主体的全体工勤人员; (三)劳务合同:已达到退休年龄或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工勤人员; (四)聘用协议:已达到退休年龄或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教辅人员; (五)顶岗实习协议:符合顶岗实习条件的在籍学生。 第五条用工合同文本,由人事处起草,法务部门(法律顾问)修订审核,人事分管校领导审批后印制。. 第六条人事处负责处理用工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终

止等事务。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六条学校新聘的各岗位员工,在入职一个月内,均应根据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与学校签订相应的用工合同。 第七条首次签订用工合同,合同期限一般为1年,继签用工合同的合同期限,由学校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后确定,用工合同截止时间统一为某年6月30日。 第八条新进员工试用期一般为1-3个月。 第九条劳动合同中员工个人信息由员工本人如实填写。第十条用工合同签订后需人事分管校领导审核签章后方可盖章。 第十一条用工合同一式两份,学校和员工各持一份,员工领取用工合同时,须本人签字,签收记录应存入员工个人档案。 第十二条学校所持用工合同应及时归档保存,具体规则按《学院人事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用工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 第十三条订立书面用工合同后,双方当事人应当认真履行用工合同中所规定的义务,同时享有相应的权利。 第十四条员工在用工合同期限内的工作业绩和工作态度将作为解除、终止或续订用工合同的重要依据。 ,《试用期考核表》由员工本人填写员工试用期满后,第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横向技术合同管理办法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横向技术合同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我校正当权益,规范和加强横向技术合同管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所订立的,以科学技术为标的的横向技术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类型包括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转让(含专利实施许可)等合同。具体执行单位为我校各学院、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执行单位”),具体执行人为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为我校在职教职工。 第三条各执行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原则订立、履行合同;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第四条校科学技术处负责人为学校授权代表人,负责学校合同的订立管理工作,并委托各执行单位科研负责人为被委托人,负责本单位合同的签名和相应管理工作。 第五条订立合同是法律行为,执行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必须具备履行合同的条件和能力。

第六条合同条款必须完整。合同内容清晰,指标明确,应明确知识产权归属。 第七条项目负责人应当使用学校推荐文本起草合同,报校科学技术处审核,科学技术处认为必要时,可在审核中邀请项目负责人、被委托人和相对方参加讨论;涉及技术许可和所有权转让的合同,由科学技术处和相关部门会审;涉及港、澳、台地区或境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各类科技合同,必须提交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中、外文合同文本,报校外事办公室(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审查。 第八条合同的审定应按照《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横向技术合同审批程序》和《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横向技术合同审定规则》,由项目负责人和被委托人分别签名,同时项目负责人应填写《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横向技术合同审批表及责任保证书》,经被委托人审核签字后,报送校科学技术处审定,经授权代表人签字(章)后,统一加盖“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技术合同专用章”。重大合同与涉及技术许可和所有权转让的合同须经科研主管副校长审批。 第九条无“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技术合同专用章”的合同,学校不予承认,一切后果由合同签订人承担。 第十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合同,依照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涉及技术秘密的,一般在签订合同前可与合作方签署保密协议,订立合同时含保密条款。涉及国家安全或重

山东科技大学合同管理学霸整理版级老师代春泉

合同及合同管理概述 合同的特点, 1合同是权利责任利益的约定,利益的约定, 2合同具有法律强制执行力, 3任何合同都是不完整合同, 4不同文化对合同理解不同, 5合同是我们工作的出发点, 合同本质: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保证实现此类权利和义务的可靠且可操作的程序 合同管理的本质:以合同为保障机制,保证自己一方达到最佳利益服务于整个项目管理目标, 合同所表达的是民事关系, 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财产关系的,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于其他法律的规定,既合同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合同是协议,主体平等,具有强烈的目的性, 合同原则,合同自由原则、合同诚信原则、鼓励交易原则、合同正义原则。 工程合同应体现现代市场经济的原则和方法,合作和共赢、伙伴关系风险共担,工程合同应反映供应链和虚拟组织, 合同类型, 1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互相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合同,(买卖合同), 2单务合同,仅有一方当事人承担义务的合同,(借用合同、借款合同,) 3有偿合同,(买卖交易租赁,) 4无偿合同,指当事人一方只享有合同权利而不偿付任何代价的合同(赠与合同),有些合同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委托保管等),*双务合同都是有偿合同单务合同原则上是无偿合同但有的单务合同也可为有偿合同如(有息贷款合同)不同点:对义务的要求程度不同,对主体的要求程度不同。无偿合同轻过失负责, 5诺成合同,(不要物合同),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就可以成立的合同(买卖,租赁), 6实践合同在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后仍须有实际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才能成立的合同,实践合同包括赠与、借贷、质押、定金、借用,保管,法律意义在于两者(成立与生效时间不同)诺成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起合同即告成立,实践合同则在当事人达成合意之后还必须由当事人交付标的物以后合同才成立, 7要是合同根据法律规定必须采取特定形式的合同, 8不要式合同,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依法并不需要采取特定的形式可以口头.可以书面,区别是合同成立与生效的条件不同若法律规定某种合同必须经过批准和登记才能生效,则合同未经批准和登记便不生效,若法律规定某种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合同才成立的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并不成立, 9主合同,不以他种合同存在为前提和不受其他合同制约而独立存在的合同,10从合同,必须以他种合同存在为前提。自身不能独立存在的合同,主合同(买卖合同),从合同(担保合同) 11为订约当事人利益的合同,仅订约当事人享有合同权利和直接取得利益的合同, 12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订约的一方当事人不仅为了自己,而是为了第三人设定 的权利使其获得利益的合同。第三人既不是缔约人也不通过代理人参加订立合同,但可以直接享有合同的某些权利可直接基于合同取得利益。 13有名合同,法律有规定并赋予其一定名称的合同典型合同, 14无名合同,法律未规定未赋予其一定名称的合同,区别在于法律的适用上,有名合同直接适用本法规定,无名合同适用合同法总则或参照有关合同的相关规定 合同的相对性, 1合同主体的相对性,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 2,合同内容的相对性。合同当事人享有合同权利同时承担合同义务(会员享有折扣,) 3合同违约责任的相对性,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人不负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也不对其承担违约责任, 工程合同的作用 ,1法律作用,确定双方民事法律关系,合同必须严谨性,严密性复杂性, 2市场作用。确定双方的市场关系,工程的运作工具,通过合同运作项目 第二章房地产合同的订立, 合同的订立过程也是合同当事人达成合意的过程是合同成立的前提,合同成立是否生效还要看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 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合同是合同意向人的意思表示自由的条件下经过表述自身意愿与了解对方需求过程中达成一致形成的协议,合同订立过程,是合同的形成过程是合同的协商过程, 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合同成立的意义, 1合同成立存在,解决合同是否存在的问题, 2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3合同成立是区分我说得任何缔约过失责任的根本标志, 违约责任:要约可违,没有按合同办, 缔约过失: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为被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应负有的义务而使另一方当事人信赖的利益遭受损失,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既合同成立之前违背诚信诚实信用原则捏造事实掩盖真相, 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有时称为发价,发盘和报价悬赏公告, 构成要件,1内容具体确定,具体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具有足以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确定,指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要约人的真实意图, 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既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要约人,把合同成立的权力交给对方的人(投标人),承诺人,(招标人), 要约的效力,1要约的生效,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2要约的撤回,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同时或先.撤回未生效的要约,即阻止要约生效),3要约的撤销,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撤销要约通知应当在受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不得撤销,1,要约人确定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得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要约的失效,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2要约人依法撤销,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做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可编辑

清华大学合同管理办法

清华大学合同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经济合同的管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清华大学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维护我校正当权益,加强横向技术合同管理,促进我校科研成果转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除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所订立的,以科学技术为标的的横向技术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类型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含专利实施许可)、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等合同,涉外科技项目、军工科技项目除外。具体执行单位为我校各院、系、所等单位(以下简称“执行单位”),具体执行人为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为我校在职事业编制教职工。 第三条凡我校横向技术合同统一归口清华大学科研院科学技术开发部(以下简称“开发部”)管理。 第四条各执行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订立、履行合同;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横向技术合同的订立

第五条清华大学具有事业法人资格,法定代表人(校长)授权开 发部负责人为授权代表人,负责全校横向技术合同的订立和管理工作。授权代表人变更时,需要办理变更手续。 开发部委托各执行单位负责横向技术合同的管理,同时开发部 负责人委托各执行单位科研负责人为被委托人,负责本单位横向技术合同的签名和相应管理工作。被委托人变更时需办理变更手续。 第六条订立合同是法律行为,合同条款必须完整,技术内容清楚,技术指标明确;执行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必须具备履行合同的条件 和能力。 第七条项目负责人应当填写《清华大学横向技术合同审批表及 责任保证书》,可按照推荐文本起草合同。审批表由项目负责人签字、被委托人审核签字后,报送开发部审核。开发部认为必要时,可在审核中邀请项目负责人、被委托人参加讨论;涉及技术许可和所有权转 让的合同,由开发部和相关部门会审。重大合同须经科研主管副校长审批。 第八条各执行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开展横向技术合作,应以清华 大学为一方当事人,按照《清华大学横向技术合同审批程序》和《清华大学横向技术合同审定规则》等规定订立合同,由项目负责人和被委托人分别签名,最后由授权代表人签字(章),统一加盖“清华大学合同专用章(科技)”。 第九条无授权代表人签字(章)和“清华大学合同专用章(科技)”的横向技术合同,清华大学不予承认,一切后果由合同签订人承担。

关于印发《重庆师范大学合同管理办法(修订)

-1 - 重师发〔2018〕98号 关于印发《重庆师范大学合同 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为规范学校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推进依法办学、依法治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学校对《重庆师范大学合同管理办法(试行)》(重师发〔2017〕80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重庆师范大学 2018年11月7日

重庆师范大学合同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推进依法办学、依法治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学校或学校授权的校内组织以学校的名义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形成的合同。 第三条合同管理遵循防范风险和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实行统一指导、分类管理、各负其责的制度,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损害学校利益。 第二章合同的分类与归口 第四条依据合同性质与内容,分为重大合同(含经济合同和非经济合同)和一般合同(含经济合同和非经济合同),学校将按照不同流程对合同进行分级审批管理。合同涉及以下事项的,为本办法所称的重大合同: (一)对外投资、融资(贷款)合同; (二)联合办学合同; (三)涉外合同; (四)学校资产联合经营合同; (五)对外抵押担保、债权债务清偿合同; (六)涉及学校校名、校标及名誉等无形资产使用的合同,-2-

且标的金额在100万元以上(含)或期限在5年以上(含)的合同; (七)100万元及以上经济合同(其中,基建工程500万元及以上、修缮工程200万元及以上)和大型土地、房屋及贵重设备器材等资产的出租、出借和转让合同; (八)学校认定应按重大合同管理的其他合同。 第五条学校按照“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合同管理体制,授权相关职能部门(单位)按照职能职责负责对其业务范围内的合同进行归口管理。 (一)对外合作与联络中心负责全日制本科、研究生及成人教育联合办学,校校、校地、校企合作等合同的管理; (二)科研处负责纵向及横向科研、协作、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及科技成果转让等合同的管理; (三)人事处负责学校教职工人事、劳动、保险等合同的管理; (四)财务处负责投资和融资(贷款)等合同的管理; (五)学生处(工作部)负责本科学生资助、保险等合同的管理; (六)研究生院(工作部)负责研究生资助、保险等合同的管理; (七)国际合作交流处负责国际合作办学、涉外等合同的管理; (八)资产管理处(实验室建设管理处)负责土地合作、房屋出售出租出借(资产经营类除外)、教学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等合同的管理; (九)基建处负责建设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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