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桥梁倒塌事故中的“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分析

房屋、桥梁倒塌事故中的“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分析
房屋、桥梁倒塌事故中的“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分析

房屋、桥梁倒塌事故中的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分析

蒋院强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近来,全国各地发生多起房屋、桥梁倒塌事故。先是温岭鞋厂厂房倒塌导致14人死亡,33人受伤;之后粤赣高速一匝道桥发生倒塌,致一死四伤;7月5日8时许,广州增槎路龙骏广场附近一栋正在清拆的楼房发生倒塌,致一人死亡。在这一系列的房屋、桥梁倒塌事故中,如果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将是房屋倒塌事故中最常适用的罪名,可以说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悬在工程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是工程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所面临的最需要防范的刑事法律风险。但是==笔者认为不论在立法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仍存在许多问题。笔者结合自身办理多起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经验,在本文中就房屋、桥梁倒塌事故中的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适用问题进行分析。

一、关于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规定

1、《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建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建筑法》第七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建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建筑法》第七十三条:“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建筑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了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构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情形,并规定了由直接责任人员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并未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实施了何种行为才构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但是《建筑法》中对于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在何种情况下须承担刑事责任作出了规定。所以对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行为是否构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应首先考察是否符合《建筑法》中关于各单位应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形的规定,再看符合《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所规定的要件。

《建筑法》中关于各单位应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形的规定与《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存在不完全一致之处。正是由于《刑法》和《建筑法》对于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形的规定存在不完全一致之处,导致司法实践中对于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适用存在非常明显的地域化色彩,各地法院对于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认定都有自己的标准,而且往往带有浓厚的结果归责的倾向,即只要发生了重大安全事故必须要有人承担刑事责任,往往

对于行为人是否存在《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的违法行为以及违法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认定不是非常严谨。

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罪与非罪。

诚然,构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前提是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并且,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必须是因“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而导致的。而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哪些“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则应当根据《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来认定,即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违反《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且属于《建筑法》规定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则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被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前述分析,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是否构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关键看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是否存在违反《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关于工程质量管理的规定,从而降低了工程质量标准,导致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综合《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各自具有下列行为的,其直接责任人员才有可能构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1、建设单位具有下列行为的,其直接责任人员将有可能构成“工

程重大安全事故罪”:(1)故意不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2)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3)任意压缩合理工期;(4)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5)故意采购不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6)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7)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2、设计单位具有下列行为的,其直接责任人员将有可能构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1)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2)设计文件不符合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3)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3、施工单位具有下列行为的,其直接责任人员将有可能构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1)未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2)擅自修改工程设计;(3)偷工减料,故意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4)未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5)对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擅自施工的。

4、监理单位具有下列行为的,其直接责任人员将有可能构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1)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承包单位的施工

质量实施监督;(2)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的;(3)与建设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实施上述行为以外的违法行为,一般而言不会直接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所以,在只存在其他违法行为的情况下,是不符合《建筑法》所规定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故也不应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辩护要点分析

(一)如何认定“直接责任人员”?

《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的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因此本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只有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实施了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才构成本罪。,但是承担刑事责任的是“直接责任人员”,所以只有当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存在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情形,才能够对“直接责任人员”以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由于一项工程的参与人员众多,像房屋、桥梁工程,可能有多家施工单位共同施工,在施工现场可能有多大十几个施工班组在同时施工,一项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往往是由于某个关键环节或多个环节出现差错,所以对于重大事故发生的原因的确定本身就非常困难,对于“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往往也非常困难

对于施工企业而言,施工现场不只有项目经理和主任工程师,还有关键技术岗位八大员: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标准员、材料员、机械员、劳务员和资料员。也正是因为有了这八大金刚,项目才能正常进行下去。那么在工程施工中哪些人员才是《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中的“直接责任人员”?我们所办理过的一起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就涉及到被告是否应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直接责任人员”。

案例一:佛山市某广场二标段项目由广州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被告人陈某系项目负责人、被告人沈某系安全组组长、被告人蒋某系架子工班组实际负责人。2012年6月16日上午7时许,马某、肖某、殷某及沈某四人在该项目工地开始进行幕墙安装的脚手片的铺设工作,至8时许,幕墙安装的脚手片铺设工作结束后,被告人蒋某安排马某、肖某、殷某及沈某四人拆除电梯井道内水平防护架。9时许,上述四人进入消防电梯井道内的水平防护架上开始清理垃圾,为下一步拆除水平防护架做准备。9时30分许,沈某走出井道喝水,离开数秒后,井道内水平防护架发生局部坍塌,继而导致电梯井道内钢结构坍塌,马某、肖某、殷某某三人随即坠落至井道地下二层,三人当场死亡。事发后,经查证,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主要为:(一)该项目架子工班组实际负责人、被告人蒋某某在未实地查看施工现场、未交待安全事项、未提供安全带、安全绳等个人防护用具的情况下,安排无特种作业资格人员作业;(二)事发电梯井道内的钢结构不符合设计文件的标准,间距过大,导致钢架承受力达不到设计要求。

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以蒋某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被刑事拘留,之后公诉机关以蒋某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起诉至法院。

在为蒋某的辩护过程中,我们经过仔细研究事故发生的全过程,认为蒋某不属于《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中的“直接责任人员”。首先、《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中的“直接责任人员”是对工程的质量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比如施工单位中施工现场的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中的现场监理人,这些人员由于对其担负的责任直接关系到工程的质量,所以其违法履行职责将导致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严重后果,所以这些人员才应当属于《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中的“直接责任人员”。第二、蒋某为架子工班组实际负责人,其只是负责施工现场脚手架的搭建,而搭建脚手架工作本身并不会对工程质量标准产生影响,退一步讲,即便蒋某搭建的脚手架不合格,也不必然导致工程质量降低,所以蒋某并非《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所规定的“直接责任人员”。最终,法官采纳了我方的辩护意见,蒋某也未被以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定罪处罚。

(二)是重罪还是轻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vs重大责任事故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是《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规定。工程重大安全

事故罪和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施工单位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容易碰到的两个罪名,而且这两个罪名存在诸多相似之处,相互之间的区别度也非常小。但是从《刑法》规定的量刑幅度来看,重大责任事故罪的量刑要比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量刑轻很多,所以相对于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而言,重大责任事故罪是一个轻罪。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当事人,如果其存在自首或坦白情节,认罪态度好,并且主动赔偿受害人家属,获得受害人家属的谅解,一般而言法院会对其判处缓刑,甚至免于刑事处罚。

由于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往往难以区分,所以公诉机关也可能将本来触犯的是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行为人,以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提起公诉。在这种情况下,辩护人能够准确区分两者的区别,并说服法官接受我方的辩护意见,就能够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们办理过的一起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案件的当事人最后被认定为重大责任事故罪,并免于刑事处罚。

案例二:2012年初,广州某有限责任公司在花都区某村投资建设混凝土配料站基础项目,徐某将该工程发包给没有建设资质的该村民被告人尤某,并和被告人尤某签订了施工合同。后尤某即组织本村村民进行施工。2012年7月19日16时30分许,广州某有限责任公司在进行搅拌站基础地基施工时发生墙体倒塌,造成正在现场施工的工人何某死亡,李某受伤。案发后,尤某被公安机关以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刑事拘留,并以此罪被提起公诉。

在接受尤某的妻子委托之后,我们通过阅卷以及对现场施工人员

仔细访谈,掌握了本案的关键线索:墙体倒塌的原因并非是由于墙体的质量不符合标准,而是由于施工现场的建筑垃圾堆积过多,没有得到及时清理,致使施工现场的摆放的施工设备和搭建的施工架发生水平倾斜,存在安全隐患。事发当日由于雨水冲刷和风力较大,导致现场的施工设备和施工架发生水平偏移,撞向了刚刚砌好墙体,从而导致墙体倒塌。在获得这一线索之后,我们聘请有关专家根据现场的施工材料以及现场施工人员对于施工过程的描述,出具专家论证意见,最终专家论证意见为:墙体用材和施工工序均符合GB/T 10171-2005的标准。

在获得专家论证意见后,我们提出以下辩护意见:第一、尤某虽不具有法定的施工资质,其承包混凝土配料站基础项目工程违反了相关法律的规定,但是尤某的施工并没有降低工程质量,虽然最终发生了重大安全事故,但是该重大安全事故与尤某违法承包工程的行为之间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第二、本案中的事故发生的原因实际为施工现场堆积过多的建筑垃圾,致使施工现场的摆放的施工设备和搭建的施工架发生水平倾斜,在恶劣的天气条件下导致施工设备和施工架撞倒了墙体,因此本案中的危害后果实际是由于尤某在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而发生的,所以对尤某应适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即尤某实际犯的是重大责任事故罪,而非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第三、尤某存在自首情节,依法应对尤某从轻或减轻处罚;第四、尤某主动赔偿受害人家属,并获得受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应对尤某从轻处罚;第五、尤某系初犯、偶犯,且认罪态度好,认真悔过,依法

应对尤某从轻处罚;综上恳请法院对尤某免于刑事处罚。最终法院采纳了我方的辩护意见,认定尤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免于刑事处罚。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法律规定及最新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司法解释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法律规定及最新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司法解释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法律规定 第一百三十七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20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公通字[2008]36号)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5〕22号

第六条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认定为“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第七条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三)其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十二条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至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犯罪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湖南省凤凰县堤溪沱江大桥特大安全事故案例分析

2007年湖南省凤凰县堤溪沱江大桥"8.13"特别重大坍塌事故 2007年8月13日16时45分左右,湖南省凤凰县正在建设的堤溪沱江大桥发生特别重大坍塌事故,造成64人死亡,4人重伤,18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3974.7万元。 (一)基本情况 堤溪沱江大桥工程是湖南省凤凰县至贵州省铜仁大兴机场凤大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中一个重要的控制性工程。大桥全长328.45m,桥面宽度13m,设3%纵坡,桥型为4孔65m跨径等截面悬链线空腹式无铰拱桥。大桥桥墩高33m,且为连拱石拱桥。2003年6月,湖南省交通厅批准了凤大公路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并于同年12月批复了凤大公路项目开工报告。堤溪沱江大桥于2004年3月12日开工,计划工期16个月。事故发生时,大桥腹拱圈、侧墙的砌筑及拱上填料已基本完工,拆架工作接近尾声,计划于2007年8月底完成大桥建设所有工程,9月20日竣工通车,为湘西自治州50周年庆典献礼。 建设单位湘西自治州凤大公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凤大公司"),隶属于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为国有独资公司。 设计和地质勘察单位华罡设计院,全民所有制,隶属长沙理工大学。该院具有公路行业甲级《工程设计证书》、甲级《工程咨询资格证书》和甲级《工程勘察证书》。 施工单位湖南路桥建设集团公司(以下称"路桥公司")。是国有独资大型企业,下辖28个分(子)公司、参股公司(单位)。具有建设部颁发的"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壹级、桥梁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交通安全设施"《建筑企业资质证书》,2006年7月取得《安全

生产许可证》。路桥公司实行三级管理体制,二级机构道路七公司负责堤溪沱江大桥的具体施工任务。 监理单位湖南省金衢交通咨询监理有限公司。是由45位自然人股东持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具有公路工程甲级监理资质。 (二)事故原因 1.事故的直接原因 由于大桥主拱圈砌筑材料未满足规范和设计要求,拱桥上部构造施工工序不合理,主拱圈砌筑质量差,降低了拱圈砌体的整体性和强度,随着拱上荷载的不断增加,造成1号孔主拱圈靠近0号桥台一侧约3至4m宽范围内,即2号腹拱下的拱脚区段砌体强度达到破坏极限而坍塌,受连拱效应影响,整个大桥迅速坍塌。 2.事故的主要原因 一是施工单位路桥公司道路七公司凤大公路堤溪沱江大桥项目经理部,擅自变更原主拱圈施工方案,现场管理混乱,违规乱用料石,主拱圈施工不符合规范要求,在主拱圈未达到设计强度的情况下就开始落架施工作业。 二是建设单位湘西自治州凤大公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凤大公司"),项目管理混乱,对发现的施工质量问题未认真督促施工单位整改,未经设计单位同意擅自与施工单位变更原主拱圈设计施工方案,盲目倒排工期赶进度,越权指挥,甚至要求监理不要上桥检查。

公路养护桥梁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公路养护桥梁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为有效防范桥梁安全事故的发生,保证桥梁使用安全和公路畅通,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公路桥涵养护规范》、《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等,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桥梁安全事故指辖区内的桥梁因监管单位、责任单位管理不到位或责任人失职,造成桥梁垮塌的事故。 第三条公路管理机构桥梁养护工程师应当严格执行《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对辖区内的桥梁实行养护管理,保障桥梁使用安全,积极防范桥梁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四条桥梁加固和改造工程的从业单位应严格执行《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有关设计规范等,严把质量关,有效防范桥梁安全事故,保障桥梁施工安全和使用安全。 第五条公路管理机构及其主管领导、桥梁养护工程师、桥梁加固和改造工程的从业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规定,对桥梁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制度追究相关单位及相关人员的监管责任、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人员责任。 第六条公路总段应当针对桥梁安全状况召开防范桥梁安全事故专题会议,由单位主管领导或委托分管领导召集有关人员参加,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地区防范桥梁安全事故的工作。会议应作出决定并形成纪要,会议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必须严格实施。 第七条公路总段、桥梁加固和改造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

明确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对辖区内的危桥、加固和改造桥梁安全事故进行防范。 第八条公路总段、公路段应对辖区桥梁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立即米取措施,确保交通安全。 第九条公路段应确保辖区内桥梁安全,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未履行相应职责,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1、公路段桥梁养护工程师没有对辖区内的桥梁进行经常性检查,没有检查记录。 2、公路段桥梁养护工程师对桥梁突然出现的较严重病害或明显加剧的病害没有及时发现,或没有及时上报公路段主管领导。 3、公路段对桥梁养护工程师上报的情形未组织人员到现场进一步调查、观测。 4、公路段未将有安全隐患的桥梁上报公路总段。 5、公路段未对四、五类桥梁按相关规定设置限载、限速标志 6、经过公路管理机构审批同意上路行驶的超重车辆通过桥梁时,公路段未按要求安排桥梁养护工程师到现场跟踪观测,或主管领导安排后桥梁养护工程师未到现场跟踪观测。 桥梁安全事故发生后,根据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公路段主管领导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公路段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按有关规定,对公路总段主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桥梁养护工程师,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监管连带责任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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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明滩大桥案例事故分析 2012年8月24日清晨,通车不到1年的哈尔滨阳明滩大桥引桥发生断裂垮塌,4辆大货车坠落,造成3人死亡5人受伤的惨烈悲剧。 本来哈尔滨的建筑质量很好,只听说南边嚷嚷这个楼塌那个项目是豆腐碴啦,而这些跟哈尔滨却不沾边,这点还真让龙江人感到放心的哈尔滨。可是不实夸呀,近来哈尔滨多灾多难,而路和桥却是首当其中的先锋,先是城里路塌陷,后是阳明滩大桥裂垮,让人心的冷凉降到冰点。不是邪乎,这样人们还那敢出门走道了,怕桥和路伤着自己的胳膊腿。当你行驶在桥上和路上时,就感觉似站在火山口上一样,随时都有搭上生命危险。 哈尔滨阳明滩大桥桥,全长133公里,加上桥南29公里阳明滩大桥疏解工程(三环高架路),全桥总长度达142公里,是我国长江以北地区最长的超大型跨江桥。该桥宽45米,双向8车道,设计时速80公里/小时,最大可满足高峰每小时9800辆机动车通行。该桥是黑龙江省第一座自锚式悬索双塔跨江桥,主塔高80.5米,主跨跨度248米,主梁采用钢混凝土叠合梁,其跨度为全国同类桥梁之首。大桥的建设,融入了北方地域文化元素,突出了哈尔滨欧式风格城市特色,使充满异域风格的桥体与松花江两岸湿地自然风光及沿江建筑群有机融合,它将成为哈尔滨标志性新景观。尤其是阳明滩大桥南北引桥与松花江两堤交汇处,欧洲新艺术运动风格的桥头堡也显得格外的大气、洋气。

一个通车不到一年的重点工程,一个提前完工交付使用的样板工程,一个申报鲁班奖的优质工程,为什么如此之快就断裂垮塌?如果说其是豆腐渣工程,其实也是见怪不怪。豆腐渣工程,这是当今建设项目中的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通过对哈尔滨阳明滩大桥引桥发生断裂垮塌的案例分析,归纳出以下几个方面相关联的问题,但定性还得靠专家的权威性定论。 1桥梁的结构设计是否有问题?计算失误、安全系数不满足、忽略地质条件等,这方面的问题可能性小。【在设计上允许向一侧偏,但是偏载有一定的限度,按现在交通部的相关标准,单侧大概能承受150吨左右的重量,而事故中车辆总重量已经超过此限度两倍多。塌桥长度一共120多米,桥面整体侧翻。这120米,分成3块,事故发生点集中分布在前两块,大概为前80米。专家王宗林说,桥的主要结构是钢梁加混凝土,桥体侧翻后,钢梁一点没变形,混凝土也没有大的损害,二者间连接也较好,整体没有任何地方断裂。所以说,桥的质量还是过硬的。但作为设计者,是否可以适当在一些关键路段多考虑超载路段因素,加大安全系数还是必要的。】 2施工质量是否有问题?不规范施工、野蛮作业等,这方面的问题可能存在一部分。【从现场看,虽然该段引桥发生整体倾覆,但从现场情况看,桥面并未出现裂纹,这说明整个桥梁的质量是合格的。倾覆的桥板上部、下部、周围的桥体都没有问题,且桥板是整块倾覆,下坠后也没有发生断裂,说明质量还是可以的。】 3工程监理的职能工作是否不到位?不负责任、人情节点、专业水平低等,

11、桥梁事故案例

【案例1】××大桥坍塌 ●工程背景及事故经过 某大桥是一座净跨l00m,箱肋单波混凝土型拱桥,由××设计院设计,××桥梁公司负责施工,于×年×月开始建设。×年×月×日箱肋合拢。17日l0时43分突然坍塌,造成死亡19人,10人重伤。 ●事故原因分析 大桥箱肋坍塌,其主要原因是拱肋纵向失稳。影响失稳的因素是多方面的。 1.施工方面,在拼装过程中,未能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未能加强观测,出现了拱轴线偏离。特别是9月15日拆除拉杆后,再次发现西岸比东岸高26.6cm,下游高14.2cm,下游东岸较设计标高低17.5cm,上游低20.8cm。4号接头上游西岸较设计标高高12.4cm,下游离14.6cm。在实测拱轴线明显偏离设计拱轴线情况下,既不报告请示,也未停工采取措施,相反在未浇筑接头混凝土之前,于16、17日先后两次在东岸下游1、3段箱底处浇筑混凝土11t,这种单边非对称加载,使拱轴线的偏离加大,终于使箱肋纵向失稳、坍塌。 2.设计方面。此桥原设计方案是参照×省公路设计院箱肋单波双曲线拱桥图纸,按荷载汽-15,挂-80设计为5段拼装方案。在施工中,施工单位考虑5段单块构件过重,吊装困难,于6月10日作向监理和业主提出将5段改为9段方案,并得到设计批复。大桥坍塌后,经技术人员对设计方案进行比较和验算的结果表明:9段拼装设计方案基本正确,但比较粗糙。如在9段设计中,对贝雷架在箱肋端部悬挂问题,对悬浇的工作拱度,对加载程序都没有向施工提出具体交待数据和规定,对作为支撑作用的斜拉杆的拆除时间,标明在拱圈合拢后即可进行,实践证明是不妥的。同时,对重点拱肋的受力情况,施工和加载程序均未进行计算和规定。 3.管理方面,业主单位未对变更设计组织有关专家进行严格审查,是极不严肃的科学态度,是十分错误的。在施工管理上,明知施工单位现场技术力量不足,对建造、工艺复杂、吊装要求高的大跨度拱桥有困难,也未能派出得力干部和有经验的工程师予以加强。这些也是酿成大桥坍塌事故的原因之一。 ●经验教训 某大桥拱肋坍塌事故发生的原因,虽是多方面的,但施工方面的问题是主要的。大桥坍塌的内在因素是拱轴线偏离、失去纵向稳定。这是一起典型的责任事故。 ●预防对策 1.在设计上,要精益求精,设计方案要合理,计算要准确,设计技术交底要到位。 2.施工方面,要严格按照设计与施工技术规范进行施工,要加强现场施工技术力量。尤其是当出现质量问题时,要及时报告,及时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处理,不得盲目蛮干。 3.管理方面,要作到严格按照程序进行管理,真正作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消除安全隐患。 【案例2】某大桥支架垮塌事故

建筑施工安全事故案例分析____五个不同案例

案例一:青海省西宁市“04.27”边坡坍塌事故 一、事故简介 2007年4月27日,青海省西宁市银鹰金融保安护卫有限公司基地边坡支护工程施工现场发生一起坍塌事故,造成3人死亡、1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6O万元。 该工程拟建场地北侧为东西走向的自然山体,坡体高12~15m,长145m,自然边坡坡度1:0.5~1:0.7。边坡工程9 m以上部分设计为土钉喷锚支护,9m以下部分为毛石挡土墙,总面积为2000m2。其中毛石挡土墙部分于2007年3月2 1日由施工单位分包给私人劳务队(无法人资格和施工资质)进行施工。 4月27日上午,劳务队5名施工人员人工开挖北侧山体边坡东侧5 m X l m X 1.2 m毛石挡土墙基槽。下午16时左右,自然地面上方5 m处坡面突然坍塌,除在基槽东端作业的1人逃离之外,其余4人被坍塌土体掩埋。 根据事故调查和责任认定,对有关责任方作出以下处理:项目经理、现场监理工程师等责任人分别受到撤职、吊销执业资格等行政处罚;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受到资质降级、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二、原因分析 1.直接原因 (1)施工地段地质条件复杂,经过调查,事故发生地点位于河谷区与丘陵区交接处,北侧为黄土覆盖的丘陵区,南侧为河谷地2级及3级基座阶地。上部土层为黄土层及红色泥岩夹变质砂砾,下部为黄土层黏土。局部有地下水渗透,导致地基不稳。 (2)施工单位在没有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情况下,盲目施工,也没有根据现场的地质情况采取有针对性的防护措施,违反了自上而下分层修坡、分层施工工艺流程,从而导致了事故的发生。 2.间接原因 (1)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未作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且在未办理工程招投标、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安全监督、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开工建设。 (2)施工单位委派不具备项目经理执业资格的人员负责该工程的现场管理二项目部未编制挡土墙施工方案,没有对劳务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在山体地质情况不明、没有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冒险作业。 (3)监理单位在监理过程中,对施工单位资料审查不严,对施工现场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的监督不到位。 三、事故教训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明确规定建设二施工、监理和设计等单位在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责任。参建各方认真履行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责任是确保安全生产的基本条件。 2.这起事故的发生,首先是施工单位没有根据《条例》的要求任命具备相应执业资格的人担任项目经理;其次是施工单位没有根据《条例》的要求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或安全技术措施。 3.监理单位没有根据《条例》的要求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或者安全技术措施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于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监理单位没有要求施工单位予以整改。 四、专家点评 这是一起由于违反施工工艺流程,冒险施工引发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的发生暴露了该工程从施工组织到技术管理、从建设单位到施工单位都没有真正重视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工程质量事故罪是怎么规定的

工程质量事故罪是怎么规定的 刑法当中规定的工程质量事故罪,其实就是发生了一些因为工程质量而引起的重大安全事故的,其中主要是指对工程质量负有责任的相关单位,违反国家作出的规定,故意降低了工程质量的标准,此罪最严重的量刑是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平时大家应该见到过桥梁或者是公路等这些修建起来以后,在某个位置具体的就有责任人的相关信息的介绍,这是国家为了确保工程质量采取的责任终身制的一个措施之一,并且在刑法当中专门有增加了工程质量事故罪的这一罪名。那么,工程质量事故罪是怎么规定的? 一、工程质量事故罪是怎么规定的?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是刑法修改后新增设的罪名,是指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的犯罪构成,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是企事业单位中的对造成重大责任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二、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罪如何处罚? 根据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后果特别严重的,即造成多人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等,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可以是出于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这里所说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对其所造成的危害结果的心理状态而言。但是,对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来说,有时却是明知故犯的。行为人明知是违反了国家规定,应当预见到可能发生严重后果,但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到会发生某种严重后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严重后果。 根据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后果特别严重的,即造成多人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等,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安全生产设施

(三)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是指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 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其构成要件是: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生产安全。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是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律义务和责任。 2.客观方面表现为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为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是指对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负有责任的事故发生单位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4.主观方面由过失构成。即行为人应当预见到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所产生的后果,但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可以避免,结果导致发生了重大安全生产 事故。 本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都是涉及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犯罪,在适用范围上的区别在于:前者强调劳 动场所的硬件设施或者对劳动者提供的安全生产防护用品和防护措施不符合国家规定,追究的是所在单位 的责任,考虑到发生安全事故的单位应立即整改,是安全措施、安全生产条件达到国家规定,以及对安全 事故伤亡人员进行治疗、赔偿,需要大量资金,所以该条在处罚上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 任人员”的刑事责任,没有规定对单位处罚资金,因为属于实行单罚制的单位犯罪。后者主要强调自然人 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违章操作或者强令他人违章作业而引起安全事故的行为。 (四)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事故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规定:“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事故罪,是指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 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是2006年6月29日《刑法修正案(六)》第三条增设的新罪名。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这是针对一些大型活动的组织者只顾举办活动从中谋取利益,把广大群众的安全置之脑后,致使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中现场秩序严重混乱、失控,造成人员挤压、踩踏等恶性伤亡事故而设置的。

建设工程常见的刑事责任知识讲解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的财产和生命安全以及国家的建筑管理制度。近年来,随着我国建筑市场的发展,在一些地方出现管理混乱,有的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一些建设单位在工程发包时故意压低价款,从中索取回扣;一些承包商、中间商也大捞好处,肆意增加工程非生产性成本;一些施工单位一味压缩工期,降低造价,偷工减料,粗制滥造,索贿受贿,贪图私利,置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于不顾。先后在辽宁、大连、四川德阳、湖北武汉、广东东莞和广州、深圳等地发生楼房坍塌、阳台落地、横梁断裂等一连串重大建筑工程恶性事故。1997年3月25日,福建省莆田市江口镇发生一栋集体宿舍楼坍塌,致31名女工无辜死亡。据1994年有关统计,我国大中城市住宅工程合格率仅为81%;1995年对六大省会城市进行抽样检查表明,房屋结构工程质量的合格率仅为81.94%.这意味着,约1/5的房屋存有隐患。刑法修订时增加关于建筑工程事故犯罪的规定,对于依法惩处这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员、治理建筑市场的人祸具有重要意义。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违反国家规定而造成严重后果,是这种犯罪行为的本质特征。所谓违反国家规定,是指国家有关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建设单位的违规行为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施工企业压缩工程造价或增加建房的层数,从而降低工程质量;二是提供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强迫施工单位使用,从而造成工程质量下降。建筑设计单位的违规行为主要是不按质量标准进行设计。建筑施工单位的违规行为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在施工中偷工减料,故意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二是不按设计图纸施工;三是不按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上述违规行为,是造成建筑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的根本原因。违反国家规定与严重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严重后果是由于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引起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与严重后果之间没有因果联系,则不构成本罪。但是,并不是任何违反与安全生产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行为都构成犯罪,只有引起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才构成犯罪。所谓重大安全事故是指因工程质量下本导致建筑工程坍塌,致人重伤、死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情况。这是构成本罪的重要条件。根据司法实践经验和有关规定,所谓重大伤亡事故,一般是指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所谓严重后果,既包括重大人身伤亡,也包括重大的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的数额,一般掌握在五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虽不足上述规定的数额,但情节严重。使生产、工作受到重大损失的,也应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为单位犯罪。主体只能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或者是施工单位及工程监理单位。所谓建设单位,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或者是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具有工程建设者的资格,能支付工程价款的其他单位。设计单位,是指专门承担勘察设计任务的勘察设计单位以及其他承担勘察设计任务的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是指从事土木建筑、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和建筑装饰装修等工程新鼠扩建、改建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其中包括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施工承包企业。工程监理单位是指对建筑工程专门进行监督管理,以保证质量、安全的单位。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可以是出于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重大责任事故犯罪的种类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或者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重大责任事故犯罪在当前有明显的上升趋势,造成的危害也越来、越大,我国刑法对重大责任事故的犯罪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其种类主要有: 一、重大飞行事故罪 重大飞行事故罪,是指航空人l员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重大飞l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如l果行为人主观不是过失而是故意,l根据不同情况,则应按破坏工具罪。或者破坏交通设施罪论处。 依照刑法第131条的规定,犯重大飞行事故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飞机坠毁或者人员死亡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是指铁路职工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铁路运营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也就是说,只有铁路职工的过失行为并造成了严重后果,才构成本罪。 依照刑法第132条的规定,犯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交通运输事故罪 交通运输事故罪,又称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如果行为人虽有违章行为,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则不构成本罪。 依照刑法第133条的规定,犯交通运输事故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四、企业事业单位重大责任事故罪 企业事业单位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如果只违章,而未造成严重后果,或有严重后果,但没违章,则不构成本罪。 依照刑法134条的规定,犯企业事业单位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依照刑法第135条的规定,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六、危险物品管理重大责任事故罪 危险物品管理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如果行为人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已预见而没采取措施,而发生重大事故的,也构成本罪。 依照刑法第136条的规定,犯危险物品管理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七、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罪 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罪,是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如果没有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则不构成本罪。

桥梁事故概述

桥梁事故概述 在桥梁的施工及运营过程中,由于人类认识局限、设计施工不当、结构病害发展及加固 维修措施不到位,可能会出现各种各样的桥梁安全事故,这些灾难性事故给国家和人民造成 巨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引起了世界各国的管理部门、工程界、学术界的高度关注。近十年来,我国先后有重庆綦江县彩虹桥、四川小南门金沙江大桥、广 东九江大桥、湖南凤凰大桥、辽宁盘锦大桥、常州运河大桥、太原东柳林大桥、江西上饶傍 罗大桥、深汕高速龙岗桥等多座桥梁因各种原因垮塌;国外也有诸如美国明尼阿波利斯钢桁 架桥、巴基斯坦卡拉奇高架桥、韩国首尔中央汉江大桥、越南永隆省桥梁在施工或运营过程 中垮塌的桥梁事故。归结起来,桥梁安全事故大致可以分为以下4类。 1、认识类桥梁安全事故。由于人类对桥梁结构的一些力学行为尚不完全清楚,也存在 一个认识过程,认识过程也是不断总结经验教训的过程。在这方面出现了诸如:因 对大跨度柔性桥梁空气动力性能认识不足而发生的美国Tokoma悬索桥风毁事故;因 对桥梁地震响应把握不全面而出现的日本阪神地震后城市高架桥大范围倒塌的事件; 因对稳定认识不足而在上世纪六十年代发生的欧洲多座钢箱梁垮塌的事件,等等。 2、施工类桥梁安全事故。桥梁、特别是大跨度桥梁在施工过程中是其全寿命过程安全 性能最为脆弱的阶段,一些结构型式如拱桥在施工过程中比较容易发生恶性安全事 故。在这方面出现了诸如:因支架设臵构造不当而发生的垮塌事故如越南永隆桥等; 因加(卸)载程序不当而发生的垮塌事故如广东彭坑大桥、湖南凤凰大桥等。 3、构造类桥梁安全事故。在环境因素、运营车辆荷载反复作用下,一些不当的桥梁局 部构造措施也会演变成为桥梁安全事故,在这方面出现了诸如:因短吊杆构造不当 而发生的四川小南门金沙江大桥桥面断裂事件,因拉索锚固构造不当而发生的广州 海印大桥断索事件,等等。 4、管养类桥梁安全事故。管养类桥梁安全事故包括管理养护措施不够到位、桥梁病害 急剧发展而产生的桥梁事故,如辽宁盘锦大桥T构挂孔垮塌事件;也包括桥梁因车 辆超载而产生的垮塌事故,如太原东柳林大桥垮塌事件;船舶撞击是比较多见的桥 梁安全事故,如广东九江大桥,等等。 就目前人类认识水平与各国经济实力而言,完全避免桥梁安全事故是不现实的,但要降 低桥梁安全事故的出现几率还是可以实现的。就桥梁安全事故的预防对策来讲,一是加强科 学研究、提升认识自然的水平、提高设计标准,增强桥梁结构的安全性与耐久性;二是提高 认识、加强管理,防止各类意外事故发生;三是加强桥梁检测及维护,提升桥梁管理及维修 加固的技术水平,阻止、控制各类病害的发展;四是做好桥梁事故应急处理的预案,将桥梁 安全事故的损失降至最小。

建筑施工安全事故案例分析

目录 第一章:工程坍塌事故案例 案例一:湖南省凤凰县“08.1 3”大桥坍塌事故 (3) 案例二:安徽省合肥市“05.30”沟槽坍塌事故 (6) 案例三:青海省西宁市“04.27”边坡坍塌事故 (8) 案例四:北京市海淀区“03.28”地铁坍塌事故 (11) 案例五:湖南省永州市“09.21”楼房坍塌事故 (13) 案例六:黑龙江省大庆市“08.06”围墙倒塌事故 (16) 案例七:山东省文登市“06.06”景观桥坍塌事故 (18) 案例八:北京市海淀区“02.21”临建房屋坍塌事故 (20) 案例九:云南省景谷县“02.21”房屋倒塌事故 (23) 案例十:重庆市南岸区“01.17”边坡坍塌事故 (25) 案例十一:湖北省襄樊市“01.16”沟槽坍塌事故 (28) 案例十二:黑龙江省哈尔滨市“01.04”基坑坍塌事故 (31) 案例十三:甘肃省定西市“07.04”化粪池坍塌事故 (34) 第二章:模板坍塌事故案例 案例十四:重庆市秀山县“12.04”模板坍塌事故 (36) 案例十五:天津市开发区“05.13”模板坍塌事故 (39) 案例十六:湖南省长沙市“04.30”模板坍塌事故 (41) 案例十七:陕西省宝鸡市“03.13”模板坍塌事故 (43) 案例十八:湖北省荆州市“12.21”模板坍塌事故 (46) 案例十九:河南省郑州市“09.06”模板坍塌事故 (49) 案例二十: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02.12”模板坍塌事故 (51) 案例二十一:山东省聊城市“10.02”模板坍塌事故 (54) 案例二十二:山东省淄博市“09.30”模板坍塌事故 (57) 案例二十三:广东省佛山市“09.01”模板坍塌事故 (59) 案例二十四:甘肃省兰州市“08.31”模板坍塌事故 (61) 案例二十五:江苏省溧阳市“08.24”模板坍塌事故 (64)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案例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案例 刘卫平、刘胜杰、楚湘葵重大劳动安全事故、非法 采矿、单位行贿案[4] 【基本案情】 被告人刘卫平,男,汉族,1962年12月6日出生,湖南省湘潭县立胜煤矿投资人、实际控制人之一。 被告人刘胜杰,男,汉族,1973年11月29日出生,湘潭县立胜煤矿投资人、实际控制人之一。 被告人楚湘葵,男,汉族,1962年11月6日出生,湘潭县立胜煤矿投资人、实际控制人之一。 1.非法采矿、重大劳动安全事故事实:2008年11月15日,被告人刘卫平、刘胜杰、楚湘葵共同承包了湖南省湘潭县立胜煤矿的采矿权。立胜煤矿采矿许可证核准的开采范围为约0.0362平方公里,深度为100米至-124米,有限期为2008年4月至2009年4月。2009年1月13日,因立胜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均已过期,湘潭县煤监局下达停产通知;同年4月,因立胜煤矿采矿许可证到期,且存在越界开采行为,湘潭县国土资源局责令立即停产。但刘卫平、刘胜杰、楚湘葵多次采取封闭矿井、临时遣散工人

等弄虚作假手段,故意逃避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拒不执行停产监管决定,长期以技改名义非法组织生产。至2010年1月,立胜煤矿东井已开采至-640米水平,中间井已拓至-420米水平,西井已采至-580米水平,严重超越采矿许可证核准的-124米水平。经湖南省国土资源厅鉴定,立胜煤矿2009年5月1日至2009年12月25日,计采原煤29958.72吨,破坏矿山资源价值9046634.68元。 2010年1月5日12时5分,立胜煤矿中间井(又名新井)三道暗立井(位于-155米至-240米之间)发生因电缆短路引发的火灾事故。事故当日有85人下井,事故发生后安全升井51人,遇难34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962万元。经鉴定,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立胜煤矿中间井三道暗立井使用非阻燃电缆,吊箩向上提升时碰撞已损坏的电缆芯线,造成电缆相间短路引发火灾,产生大量有毒有害气体,且矿井超深越界非法开采,未形成完整的通风系统和安全出口,烟流扩散造成人员中毒死亡。被告人刘卫平、刘胜杰、楚湘葵作为立胜煤矿负有管理职责的共同投资人和实际控制人,未认真履行职责,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未采取有效安全防范管理措施,对于立胜煤矿未采用铠装阻燃电缆、未按规定安装和使用检漏继电器、矿井暗立井内敷设大量可燃管线和物体、无独立通风系统、在矿井超深越界区域无安全出口和逃生通道、无防灭火系统、避灾自救设施不完善等安全隐患均负有

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的区别

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工程重大安全事的区别 一、重大责任事故罪 概念: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生产安全。 犯罪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生产和作业过程中违反规章制度,不服从管理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1行为人必须具有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 2.行为人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发生在生产过程中并与生产有直接联系。 3.行为人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引起了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 主体: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 处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从司法实践来看,重大责任事故罪中的“情节特别恶劣”主要是指下列几种情况: (1)造成了特别严重的后果,如致多人死亡;或者致人重伤的

人数特别多;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特别巨大。 (2)违章行为特别恶劣,如已因违反规章制度受到批评教育或行政处罚而不改正,再次违反规章制度,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屡次违反规章制度;或者明知没有安全保证,甚至已发现事故苗头,仍然不听劝阻、一意孤行,拒不采纳工人和技术人员的意见,用恶劣手段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等。 (3)事故发生后,行为人表现特别恶劣。如事故发生后,不积极采取抢救措施抢救伤残人员或防止危害后果扩大,只顾个人逃命或抢救个人财物,使危害后果蔓延扩大;或者事故发生后,为逃避罪责,破坏、伪造现场,隐瞒事实真相,嫁祸于人。 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概念: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的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即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犯罪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厂矿等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单位职工提出后,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构成本罪,在客观方面必须具备以下三个相互关联的要件:

重大事故罪与重大安全事故罪的区别

重大责任事故罪与重大安全事故罪的区别 概念: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生产安全。 犯罪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生产和作业过程中违反规章制度,不服从管理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1 行为人必须具有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 2.行为人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发生在生产过程中并与生产有直接联系。 3.行为人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引起了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 主体: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 处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从司法实践来看,重大责任事故罪中的“情节特别恶劣”主要是指下列几种情况:(1)造成了特别严重的后果,如致多人死亡;或者致人重伤的人数特别多;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特别巨大。(2)违章行为特别恶劣,如已因违反规章制度受到批评教育或行政处罚而不改正,再次违反规章制度,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屡次违反规章制度;或者明知没有安全保证,甚至已发现事故苗头,仍然不听劝阻、一意孤行,拒不采纳工人和技术人员的意见,用恶劣手段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等。(3)事故发生后,行为人表现特别恶劣。如事故发生后,不积极采取抢救措施抢救伤残人员或防止危害后果扩大,只顾个人逃命或抢救个人财物,使危害后果蔓延扩大;或者事故发生后,为逃避罪责,破坏、伪造现场,隐瞒事实真相,嫁祸于人。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概念: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的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即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犯罪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厂矿等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单位职工提出后,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构成本罪,在客观方面必须具备以下三个相互关联的要件: (1) 厂矿等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存在事故隐患。 (2) 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 (3)发生了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了其他严重后果。所谓重大伤亡事故,根据司法解释,是指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事故。其他严重后果,是指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或者造成了重大政治影响;或者引起单位职工强烈不满,导致罢工、停产的等。 主体: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单位中对排除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负有职责义务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实践中,情节特别恶劣的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造成了特别严重后果的。主要是指:(1)致多人死亡;(2)玫多人重伤;(3)直接经济损失特别巨大;(4)造成了特别恶劣的政治影响。 2、行为人的犯罪行为特别恶劣的,如经有关部门或单位职工提出多次意见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以致发生重大事故的;已发生过事故仍不重视劳动安全设施,造成多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等。 3、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犯罪行为人的表现特别恶劣的。如重大事故发生后,行为人不是积极采取措施抢救伤残人员或防止危害后果扩大,而是只顾个人逃跑或者抢救个人财物,致使危害结果蔓延扩大的;事故发生后,为逃避罪责而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或者故意隐瞒事实真相、企图嫁祸于人的等。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概念: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的财产和生命安全以及国家的建筑管理制度。

国内桥梁施工事故案例

目录 一、?水中施工事故案例................... 错误!未定义书签。

国内桥梁施工事故案例 一、水中施工事故案例 1、1天津彩虹大桥桥墩承台钢围堰倾覆 事故经过: 高潮位时,钢板桩四周突然向内倾覆,大量海水与泥沙涌入基础,工人被涌上水面,2人遇难;38根钻孔桩于基地以下约7m处挤断,向内倾斜! 原因分析: 1.对地质情况没有认真分析,区别对待!锚固段太浅; 2.没有认真计算工况稳定等必要数据以指导施工; 3.第3层支撑与围檩刚度不够; 4.下部无支撑区域过大,钢板桩受外部水与土得侧压力而失稳;

5.平撑与钢板桩没有电焊牢固!未形成整体受力体系。 二、桥墩施工事故案例 2、1天兴洲大桥铁路引桥 事故经过: 2008 年11 月19 日,天兴洲大桥铁路引桥,用泵送混凝土进行第2次墩身灌注,浇筑高度为:6、5—17、5m范围,浇筑至15m时,墩身模板突然倾倒,作业平台上5人坠地,死亡1人。

原因分析: 1.一次灌注墩身高度未经严谨检算,灌注至9m时,混凝土压力已超 压。 2.灌注速度超速,按要求应≤1m/h,实际达到3m/h. 三、支架法施工事故案例 3、1深圳盐坝高速公路起点高架全互通立交桥 事故经过: 2000年11月27日,深圳盐坝高速公路起点高架全互通立交桥由4联箱梁施工中,第3联右幅(50米长)桥突然坍塌,69人坠落,19人受伤,其中重伤5人。 原因分析: 1.立杆高度误差偏大,部分扣件未能完全拧紧,水平杆件未采用搭 接连接,削弱了支架整体稳定性; 2.坍塌得第7跨在支架设计中横向未设剪刀撑,纵向剪刀撑数量不 够,造成支架主体稳定性不足; 3.支架设计中对不利荷载因素及荷载分布不均状况认识不足,未采 取相应得对策与措施,使支架整体稳定性存在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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