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与现状

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与现状
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与现状

制度与现状

龙三群副主任

国家林业局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

杭州·2018年1月10日

22018/1/10四、林业植物新品种申请授权概况

五、履约与国际合作

32018/1/101997年10月1日,中国政府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1999年8月20日,国家林业局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

2000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54次会议通过,2001年2月14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32018/1/10通过,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2013年1月31日,国务院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修订版)》。修订版大幅度地提高了侵权和假冒品种权的处罚标准,以便更严厉的打击侵权和假冒活动。

第二次修订版)》。新的修订版为植物品种权申请人提供更为方便的服务。

为了规范管理林业植物新品种的测试工作、加强林业植物新品种权行政执法工作,2015年国家林业局发布了“林业植物新品种测试管理规定”、“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行政执法办法”。

日,《种子法》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修订后的种子法新增加了“植物新

品种保护”,并在法律责任一章中规定了

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法律责任,提高了对

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和额度,加大了

处罚力度。

从全面提高“双打”水平和加强建设知识产权强国的总体要求、推进跨部门跨地区综合治

理、提高市场监管和预警防范能力、推动完善法规标准和司法保护体系、构建多方参与的共治格局、提升国际交流合作水平到加强全国“双打”领导机构和地方政府责任等。

此专项活动每年组织开展。

UPOV178文本,依据发布的林业保护名录范围不断扩大,基本上覆盖

了培育新品种的全部种属

根据条例和细则,国家林业局已发布了6期206

(2)、保护名录农业

信息来源:农业部新品办崔野韩处长会议报告

二、行政管理体系

(1)主管机关及其职责分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2014年修订)

第三条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以下统称审批机关)按照

职责分工共同负责植物新品种权申请的受理和审查并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植物新品种授予植物新品种权(以下称品种权)。

(一)实施细则(农业部分)(2014年修订)

农业植物新品种包括粮食、棉花、油料、麻类、糖料、

蔬菜(含西甜瓜)、烟草、桑树、茶树、果树(干果除外)、观赏植物(木本除外)、草类、绿肥、草本药材、食用菌、藻类和橡胶树等(二)实施细则(林业部分)

本细则所称植物新品种,是指符合《条例》第二条规定

的林木、竹、木质藤木、木本观赏植物(包括木本花卉)、果树(干果部分)及木本油料、饮料、调料、木本药材等植物品种。

二、行政管理体系国家林业局二、行政管理体系国家林业局

二、行政管理体系农业部

二、行政管理体系

国家林业局

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国家林业局科技发展中心)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农业部种子管理局)新品处测试执法处

科技发

展中心(2)审批机关

国家林业局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

https://www.360docs.net/doc/9912396580.html,

林业植物新品种审批管理系统2.0版可实现在线申请和审批管理

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收费有关政策的

号)”,于2017年日起停征涉企植物新品种保护权收费。

申请费:1000元;审查费:2500元;

费:第1-6年:每年1000元;第7

每年1200元。

三、测试体系-林业

(1)测试指南

截止2016年底,已开展了

131项林业植物新品种的测试

指南编制工作,完成了杏、槐

属、桉属、柳属、山茶属、蔷

薇属和枸杞属等38项测试指南

的编制,分别以国家标准和行

业标准发布。

测试指南加快建设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测试机构和保藏机构。已建成了1个林业植物新品种测试中心、3个分中心、2个分子测定实验室和5个专业测试站,初步形成了林业植物新品种测试体系。

国家林业局植物新品种分子测定实验室

(2)测试机构-最新进展

山茶属测试站建设

收集种植茶花品种1299多个,收集已知品种和编制测试指南过程中收集种植了标准品种31个;构建了已知品种数据库,收录1299个,每个品种描述的性状达到40多个。

收集种植油茶已知品种193个,收集已知品种和编制测试指南过程中收集种植了标准品种10个;构建了已知品种数据库,收录201个,每个品种描述的性状达到20多个。

三、测试体系-农业

测试指南

信息来源:农业部新品办崔野韩处长会议报告

四、林业植物新品种申请授权概况

授权量从1999年的6件迅速增加到2016年的195件。2016年度,受理量和授权量分别为400件

受停征费用的影响,2017年度申请量急剧增加,达623件,同比增加55.7%,授权量为160件。

受理总数和授权总数分别达到2811件和1358

1999-2016年林业植物新品种申请量和授权量统计

302018/1/10年份木本观赏植物林木经济林竹子木质藤本其他合计19990600006200020300002320011422001192002001000120030610007200456400116200534310034120063500008200770710007820081910610440200939141001552010101060002620115210031120121132720027169201311434910015820141212413101016920151063128128176201610544252316195林业授权植物新品种的植物类别以木本观赏植物为主,在2016年度授权的植物新品种中,木本观赏植物105件,占年度授权总量的53.9%,其次分别是林木44件,占22.6%,经济林25件,占12.8%,木质藤本3件,1.5%、竹子2件,1.0%,其他16件,占8.2%。

1999-2016年不同植物类别授权量统计

1999-2016年不同植物类别授权量统计

322018/1/10(2)申请国别分析

授权品种申请人以中国境内申请人为主。2016年底,中国境内申请人共获得1017件林业植物新品种权,占授权总量的84.9%;境外有9个国家获得了181件植物新品种权,占总量的15.1%,授权量最多的是德国57件,其43件,法国30件,英国23件,美国15件,比利时64件,丹麦2件,新西兰1件。

33

2018/1/10截止2016年底,授权量前4名的属(种)依次是蔷薇属、约占授权总量的25%;杨属、约占授权总量的10%;山茶属、约占授权总量的6%;杜鹃花属、约占授权总量的5%。国外品种权人的授权品种以蔷薇属为主,其次是大戟属,主要是木本观年底,林业植物新品种的品种权人以企业为主,共获得植物新品种权440件,占累计授,其次是科研院所329件,占累计授权,第三是高等院校219件,占累计授权量

品种职务育种座谈会,

在会上发布和推介新的

授权植物新品种,有效

促进了林业植物新品种

国家林业局举办林业植物新品种发布推介会

362018/1/10丹红杨、巨霸杨新品种已在湖北、湖南、江西

、河南、四川、贵州等地推广种植

中宁系列核桃新品种推广应用于全国核桃主产8省区的169县新桉1号、2号等桉树新品种已在广东、广西、福建等地推广种植

‘玉立’等3个木瓜海棠新品种的产业化月季、茶花、

牡丹、海棠等

花卉新品种带

动了花卉产业

发展,美化了

人民生活。

37

2018/1/10上海‘小粉玉’等4个茶花新品种的推广

‘金玉’等10个月季新品种主要出口国际市场五、履约与国际合作

山茶、牡丹、丁香、核桃测试指南被列入UPOV测试中瑞自贸区谈判、中澳自贸区谈判、中日韩自贸区中荷、中美植物新品种保护合作

国家林业局与欧盟品种管理局合作

Key项目合作(中国加入UPOV公约1991文本

国家林业局与欧盟品种管理局合作协议

2018合作计划

活动1:中方技术审查员培训,选派中方审查员赴欧盟测试机构学习田间测试技术;

活动2:中方行政审批官员交流,选派中方行政审批官员赴欧盟品种管理局与UPOV总部交流行政管理事务;

活动3:田间技术指导,欧盟选派专家赴中国就DUS田间测试进行指导培训;

活动4:行政和质量审核能力建设,欧盟选派专家赴中国就品种权审批行政管理和质量审核进行培训交流。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林业部分)(第四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林业部分)(第四批) (2004年10月14日国家林业局令第12号发布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文名拉丁名 1. 苏铁属Cycas Linn. 2. 崖柏属Thuja Linn. 3. 罗汉松属Podocarpus L'Her. ex Pers. 4. 桦木属Betula Linn. 5. 榛属Corylus Linn. 6. 栲属Castanopsis Spach 7. 榆属Ulmus Linn. 8. 榉属Zelkova Spach 9. 桑属Morus Linn. 10.榕属Ficus Linn. 11.芍药属Paeonia Linn. 12.木莲属Manglietia Blume 13.含笑属Michelia Linn. 14.拟单性木兰属Parakmeria Hu et Cheng 15. 樟属Cinnamomum Trew 16. 润楠属Machilus Nees 17. 继木属Loropetalum R. Br. 18. 紫檀属Pterocarpus Jacq. 19. 花椒属Zanthoxylum Linn. 20. 黄皮属Clausena Burm. f. 21. 黄栌属Cotinus Mill. 22. 卫矛属Euonymus Linn. 23. 栾树属Koelreuteria Laxm. 24. 蛇葡萄属Ampelopsis Michx. 25. 爬山虎属Parthenocissus Pl. 26. 石榴属Punica Linn. 27. 常春藤属Hedera Linn.

28. 紫金牛属Ardisia Sw. 29. 白蜡树属Fraxinus Linn. 30. 枸杞属Lycium Linn. 31. 梓树属Catalpa Linn. 32. 忍冬属Lonicera Linn.

论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与救济

论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与救济 与其他知识产权制度动辄数百年的历史相比,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历史不过80余年,但是近年来已经成为知识产权领域的关注热点之一。中国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始于1997年颁布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目前仍在探索一条与其他国家有一定差异的知识产权保护与发展道路。植物新品种权的侵权与救济问题,是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核心问题,主要从以下七个方面对我国植物新品种权的侵权与救济进行说明。一、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建立与发展1997年3月20日颁布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目前规范中国植物新品种保护的主要法律规范,也是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开始。与之紧密合作的还有两个实施细则,即《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2007年修订)和《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9年制定)。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部门共同负责相关植物新品种权申请的受理和审查,并依据规定的程序作出授权。农业部、国家林业局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承担品种权申请的受理、审查等事务,负责植物新品种测试和繁殖材料保藏的组织工作。农业部和国家林业局还分别就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有关问题颁发了若干规定,如农业部在2001年发布《农业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审理规定》,2003年发布了《农业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件处理规定》,2012年颁布了《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国家林业局于2007年制定的《林业种质资源管理办法》等。自1997年《条例》制定后,最高人民法院就审理植物品种的侵权纠

纷问题发布了相关的司法解释,分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植物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5号)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植物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法释〔2007〕1号)。上述司法解释分别就植物品种案件的审理范围、司法管辖、侵权认定、损害赔偿的确定等问题作了界定。此外,新《种子法》于2015年11月4日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已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种子法》共10章94条,其中第四章的6条和分散在其他章节的9个条款涉及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内容。从内容上看,新《种子法》紧扣现代种业的发展要求,将部分与种子产业紧密相关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内容纳入其中,设专章保护植物新品种,重点解决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中存在的“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立法层级相对较低”“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水平偏低”和“鼓励品种创新不足,企业维权存在周期长、举证难、成本高、赔偿低、效果差等问题”。二、植物新品种权的授权要件根据新《种子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对国家植物品种保护名录内经过人工选育或者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改良,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和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由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授予植物新品种权。新颖性是指申请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的植物品种,在申请日前,经申请权人自行或者同意销售、推广其种子,在中国境内未超过一年;在境外,木本或者藤本植物未超过六年,其他植物未超过四年。本法施行后新列入国家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的植物的属或者种,从名录公布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植物新品种权申

植物新品种权的法律保护

植物新品种权的法律保护 植物新品种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形式,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的保护。中国已初步建立起植物新品种权保护体系,对育种 者及其新品种实施有效的保护。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可以对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件进行处理,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倍以下的罚款。但是长期以来,植物新品种的发现只是一种发现权,未得到人们重视。 中国农大依法维权胜诉案 中国农业大学对四川D种业公司、四川Z种业公司侵权提起的诉讼案件,最近以中国农业大学的胜诉结案。四川D种业公司补交“农大108”使用费8万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3 013元。四川Z种业公司也表示,未经授权,不再生产“农大108”种子。这是中国农业大学拿起法律武器奋起维权取得的又一成果。“农大108”维权行 动依据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法保护农作物良种提供了有益的经验。 "农大108"玉米杂交种是中国农业大学许启凤教授历经20年辛勤研究取得的科技成果。2000年12月22日,中国农业大学分别就其"黄C"和"X178"向国家农业部申请植物新品种权,于2002年5月1日同时获得授权,属或者种均为玉米,培育人均为许启凤,品种权人均为中国农业大学。 此处应予明确的是,究竟什么是植物新品种权?植物新品种权,简单地说,就是植物育种者权利。它是由植物新品种保护审批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赋予品种权人对其新品种的专有权利。这种权利是由政府授予植物育种者利用其品种排他的独占权利。植物新品种权与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一样,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由于知识产权是一种民事权利,所以,植物新品种权也是一种民事权利。 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的最终目的是鼓励更多的组织和个人向植物育种领域投资,从而有利于育成和推广更多的植物新品种,推动我国的种子工程建设,促进农林业生产的不断发展。由于我国对植物新品种权的法律保护还处于探索阶段,笔者认为,确有必要对国际上现行的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的相关制度进行比较分析,明确以后发展的新趋势。 国际上现行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模式 (一)UPOV公约 1961年通过的第一个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UPOV),标志着植物新品种保护法律制度与专利制度并存且自成体系。公约的第2条规定,成员国可以选择对植物种植者提供特殊保护或给予专利保护,但两者不得并用。事实上,多数成员国均选择给予植物品种权保护。随着生物技术的发展,学界普遍认为,植物新品种保护已经成为过时的障碍物,进而要求用专利法取代该专门法的保护,强化培育者的权利。1991年,UPOV进行了第三次修订,增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2014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2014修订) 【法规类别】植物新品种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布日期】2014.07.29 【实施日期】2014.07.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1997年3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3号公布根据2013年1月3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植物新品种权,鼓励培育和使用植物新品种,促进农业、林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 第三条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以下统称审批机关)按照职责分工共同负责植

物新品种权申请的受理和审查并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植物新品种授予植物新品种权(以下称品种权)。 第四条完成关系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并有重大应用价值的植物新品种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第五条生产、销售和推广被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以下称授权品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种子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审定。 第二章品种权的内容和归属 第六条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品种权所有人(以下称品种权人)许可,不得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但是,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职务育种,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属于该单位;非职务育种,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属于完成育种的个人。申请被批准后,品种权属于申请人。 委托育种或者合作育种,品种权的归属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没有合同约定的,品种权属于受委托完成或者共同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八条一个植物新品种只能授予一项品种权。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一个植物新品种申请品种权的,品种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同时申请的,品种权授予最先完成该植物新品种育种的人。 第九条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和品种权可以依法转让。 中国的单位或者个人就其在国内培育的植物新品种向外国人转让申请权或者品种权的,应当经审批机关批准。

国内外植物新品种保护概况

塑查塞些塾兰塑!!!墅i!:!一—————』竺竺当瞳些塑堂皇童::坠国内外植物新品种保护概况 邹学校 (湖南省农业科学院,湖南长沙410125) 摘要:介绍r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实施的意义和植物新品种产权的性质、国外植物新品种保护概况.中国植物新品种保护蛮施的背哥和目前实施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要点及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蛮施进展。并分析了植物新品种极在中国实施法律保护的难点和农业科研单位实施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的途径。 关键词:知阻产权保护;植物新品种权;农业科研单位 中图分类号:毋25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6—060x(2003)04—0001—03 植物新品种保护是植物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是国家审批机关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相关程序授予完成新品种选育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销售、使用该品种繁殖材料的排他独占权。植物新品种与专利权、著作权、商标专用权一样,同属于知识产权范畴。对植物新品种实施保护是适应经济全球化和农业科技进步需要的产物,也是促进农业科技创新的熏要法律保障。 l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实施的意义和产权的性质 1.1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实施的意义在当今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知识产权保护已成为各国发展经济和参与竞争的关键因素之一。如果没有有效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在农业领域不去倡导包括植物新品种保护在内的知识产权保护,我们就难以保障农业科技人员的应有权益,无法激励农业技术持续创新和实现农业科技资源的有效配置,不能规范农村市场经济秩序,并以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参与国内、国际市场竞争。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有利j二农业技术持续创新,有利于创新资源的有效配置,有利于促进农业科技成果产业化,有利于推动国际交流与合作。 1.2植物新品种产权的性质 植物新品种是育种人创造的智力成果,它同样具有知汉产权的性质,表现在:第一,与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一样,植物新品种产权的标的物不是有形 收稿日期:2l】03—04一16 作者简介:郜学校(1963一).男.瑚南衡阳市人,研究受,博导主要从事蔬菜科研和科技管理工作。财产,而是储存在有形财产之上的各种权利,如经销权、繁殖权等,显然它们属F无形财产;第二,植物新品种产权都有特定的载体,那就是植物体、植物繁殖材料(即种子)等有形实体,它们是植物新品种产权赖以存在的物质基础;第三,育种者对自己脑力劳动所创造的智力成果并不是当然地存在着产权,盟是通过法律程序加以确认和规定,才得以产生和存在。然而对植物新品种产权来说,它们又各自包含着特定的内容,其中,起统率作用的是品种权,它是由法律规定的对植物品种拥有的排他性独占权。根据植物品种的生物学和农艺学性质,可由品种权派生出繁育权、经销权、种植权、引种权和育种权。与乓它产权类型相比,植物新品种产权在确立、保护、约束和利益等方面受到来自自然和社会诸多因素的影响,具有明显的不确定性。 2国外植物新品种保护概况 西方国家历来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但对植物新品种的保护相对较晚。美国自1930年才升:始允许无性繁殖品种可给予植物专利,欧洲国家在1955年以后才开始立法,并于1968年成市植物新品种保护国际联盟(uI)0v),1978年签署公约,1981年丌始实施,同年美国加入该联盟,F1本于次年加入。通过对uP0v公约的实践,加上转基因技术的进步,西方国家逐渐觉得1978年的公约有修改的必要,冈此于1991年签署新的公约,对品种权给予更大的保护。该公约于1998年4月24日开始生效。新的公约01978年的公约比较,主要改进有:(1)保护对象由过去的各国自行确定扩充为所有植物种类;(2)保护期由过去的最少15a延长为最少20a;(3)权利主体由 过去的繁殖材料扩大到收获材料以及直接加J:品; 万方数据

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

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1991年) 【颁布单位】 【颁布日期】1991-3-19 【实施日期】1991-3-19 【文号】 【题注】 第一章定义 第一条定义 本文本的目的: (I)“本公约”系指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目前的文本(1991); (Ⅱ)“1961/1972年文本”系指1961年12月2日制定的,1972年11月10日补充修订的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的文本; (III)“1978年文本”系指1978年10月23日制定的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的文本; (Ⅳ) “育种者”系指培育或发现并开发了一个品种的人:上述人员的雇主或按照有关缔约方的法律规定代理雇主工作的人;或视情况而定,上述第一个人或第二个人的继承人; (Ⅴ)“品种权”系指根据本公约向育种者提供的权利; (Ⅵ)“品种”系指已知植物最低分类单元中单一的植物群,不论授予品种权的条件是否充分满足,该植物群可以是:以某一特定基因型或基因型组合表达的特性来确定;至少表现出上述的一种特性,以区别于任何其他植物群,并且作为一个分类单元,其适用性经过繁殖不发生变化; (Ⅶ)“缔约方”系指参加本公约的一个国家或一个政府间组织; (Ⅷ)“领土”对于缔约方来讲,当缔约方是一个国家时,则指那个国家的领土;当缔约方是一个政府间组织时,则为该政府间组织制定的协议所适用的领土; (Ⅸ)“主管机关”系指第30条(1)款(“)所述的主管机关; (X)“联盟”系指根据1961年文本成立并在1972年文本、1978年文本和本公约中进一步提及的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 (Ⅺ)“联盟成员”系指1961/1972年文本或1978年文本的缔约国家或缔约方。 第二章缔约方的总义务 第二条缔约方的基本义务 每个缔约方应授予和保护育种者的权利 第三条受保护的属和种 (1)[已是联盟成员的国家]受1961/1972年文本或1978年文本约束的各缔约方应实施本公约规定条款。 (i)从受本公约约束之日起,适用于1961/1972年文本或1978年文本规定的所有植物属和种,也都于上述之日起适用于本公约; (ii)最迟自上述之日起,至五年期满时,适用于所有植物属和种。 (2)[联盟的新成员]不受1961/1972年文本或1978年文本约束的各缔约方应实施本公约规定条款。 (i) 自受本公约约束之日起,至少适用于15个植物属和种; (ii)最迟自上述之日起,至10年期满时,适用于所有植物属和种。 第四条国民待遇 (1)[待遇]在不损害本公约规定的权利的前提下,缔约方的国民以及自然人居民和在

怎样申请植物品种权保护

怎样申请植物品种权保护 实行植物新品种保护,有利于保护育种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植物新品种的开发和推广。申请植物新品种保护,需要了解以下内容: 一、申请步骤 1.申请:提供符合规定格式要求的请求书、说明书、照片及其简要说明。以上材料一式两份,缺少之一的不予受理。 2.受理:审批机关收到符合规定的申请文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条例实施细则》,对申请文件进行检查,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发给受理通知书,并确定申请日,申请人缴纳申请费。 3.初步审查:申请人缴纳申请费后,审批机关对下列内容进行初步审查,主要包括:(1)是否列入保护名录,(2)是否符合新颖性,(3)命名是否适当。对初审有疑问的,申请人可以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补正。对初审合格的进行公告。 4.实质审查:初审合格的,审批机关通知申请人缴纳申请费,并在指定期限内提交保藏或者测试所需的繁殖材料,交技术问卷,对品种权进行实质审查。实质审查主要包括:(1)特异性,(2)一致性,(3)稳定性。对不符合条例规定的授权条件的,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对其申请进行修正。对符合授权条件的品种权申请,审批机关发给授予品种权通知书和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登记手续的,审批机关颁发品种权证书,并予以登记和公告。一个品种权的审批一般需要2年时间。 二、有关费用初审费:1800元;实审费:4600元;年费:批准后1~3年,1500元/年,以后每年递增30%,即4~6年,2000元/年;7~9年,2600元/年 此外还包括其他实际发生的费用。以上费用可申请减缓,一般减半。 三、品种权的保护期限自授权之日起,藤本植物、林木、果树和观赏树木为20年,其他植物为15年。 四、品种权的保护 1.侵权:发生侵权,品种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省级以上农、林行政部门进行处理,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假冒:由县级以上农、林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其他 1.《条例实施细则》对《条例》第七条职务育种中的“执行本单位任务”和“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作了具体解释:“执行本单位任务”包括:(1)完成本职工作(2)完成本单位交付的其他工作(3)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3年内完成的与其在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育种。“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主要是指利用本单位的资金、设备、实验室、材料以及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2.我国已加入的《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1978年文本)》规定,农民自繁自用和科研育种可以无偿使用已获得品种权的品种。 3.近似品种和申请品种必须在同一张照片上,近似品种必须是公知公用的品种,主要突出特异性,一种性状的对比必须在同一张照片上,几种性状的对比也可以在同一张照片上。

如何进行植物新品种保护

如何进行植物新品种保护? 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的命名的植物新品种。完成育种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授权的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即植物新品种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许可,不得以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 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简称“UPOV”)是一个政府间的机构,总部设在日内瓦。成员国根据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规定的原则,分别对植物新品种授予品种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全 体会议决定(1998年8月29日通过),加入《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1978年文本)》。我国于1999年4月23日正式加入该公约。 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范围:林木、竹、木质藤本、木本观赏植物(包括木本花卉)、果树(干果部分)及木本油料、饮料、调料、木本药材等植物品种。 保护对象:植物的繁殖材料。繁殖材料是指整株植物(包括苗木)、种子(包括根、茎、叶、花、果实等)以及构成植物体的任何部分(包括组织、细胞)。 授予品种权的五个条件: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和适当的名称。 一、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内涵 植物新品种保护是指对植物育种人权利的保护,保护的对象不是植物品种本身,而是植物育种者应当享有的权利。这种权利是由政府授予植物育种者利用其品种排他的独占权利。植物育种人权利与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一样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未经育种者的许可,任何人、任何组织都无权利用育种者培育的、已授予品种权的品种从事商业活动。目前,我国对植物品种权的保护仅限于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也就是说,只有品种权所有者有全权出售品种的繁殖材料,或

知识产权--浅析中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

浅析中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 10级法律硕士2班龙会会(20104101001247) 摘要:植物品种权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对国内外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进行总体介绍。同时对国内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制度、体系、品种权的实现和侵权处理等进行了概述,并对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未来发展趋势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植物新品种权知识产权品种权保护 知识产权已经逐渐成为国家间抢占市场、控制资源、维护国家经济科技优势及增强国家竞争力的战略武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出:“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2008年4月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通过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 在农业领域,知识产权的范围包括植物品种权、农业专利权、农业商标权、农业著作权、农业地理标志、农业商业秘密等。植物新品种是推动农业发展最活跃的生产要素之一,植物品种权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植物新品种的概念 在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中,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这样的植物新品种经审查合格后被授予品种权。 在我国,植物新品种分为农业和林业两部分,分别由农业部和国家林业局负责相应品种权的申请、审查等工作。 目前我国只保护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根、茎、苗、芽、叶等。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没有得到品种权人的许可,不得以商业目的生产、销售或者重复使用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 二、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概述 从1961年开始,欧美一些国家就在巴黎签订了保护植物新品种的国际公约,并在此基础上成立了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以保护育种者的利益,促

植物新品种法律

植物新品种保护规定 1、原告主体资格 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以下称品种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植物新品种权受到侵犯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利害关系人,包括植物新品种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品种权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等。 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品种权人共同起诉,也可以在品种权人不起诉时,自行提起诉讼;普通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品种权人明确授权,可以提起诉讼。 2、侵权行为构成 2.1《关于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为商业目的生产或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或者为商业目的将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侵犯植物新品种权”、 2.2《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六条“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不得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 2.3《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条例》所称繁殖材料是指可繁殖植物的种植材料或植物体的其他部分,包括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 2.4 《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件处理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品种权侵权案件是指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或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以及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的行为。 2.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以侵权行为地确定人民法院管辖的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民事案件,其所称的侵权行为地,是指未经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销售该授权植物新品种的繁殖材料的所在地,或者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的所在地。 2.6不视为侵权的行为 依据《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只有在利用授权品种进行育种及其他科研活动,或者是农民自繁自用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时,可以不经品种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使用费而使用授权品种,但不得侵犯品种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3、赔偿责任范围 3.1《关于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判决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侵权人的请求,按照被侵权人因侵权所受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确定赔偿数额。被侵权人请求按照植物新品种实施许可费确定赔偿数额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植物新品种实施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等因素,参照该植物新品种实施许可费合理确定赔偿数额。依照前款规定难以确定赔偿数额的,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侵权的性质、期间、后果,植物新品种实施许可费的数额,植物新品种实施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被侵权人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在50万元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4、植物新品种定义

对于我国植物新品种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探讨

对于我国植物新品种有关 知识产权保护的探讨 论文摘要:结合国际惯例。反思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变迁和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现状,比较我国和发达国家之间的差异,提出了适合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法律对策 论文关键词:植物新品种:育种权:专利保护:专门保护 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的植物品种。植物新品种权是指授权机关依法赋予育种者对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是知识产权范畴中的一种新型权利类型。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基本内涵是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法律规范旨在保护育种者的权益,其核心内容是授予育种者对其育成的品种享有排他独占权。他人在将该品种作为商品使用时,需要向育种者支付一定的费用,借此鼓励育种者对新品种进行研究开发,提高投资研究的积极性,促进农业、园艺和林业的发展。 一、植物新品种保护的起源及国外立法 (一)植物新品种保护的起源 20世纪30年代伊始,各国开始采用不同的模式对植物新品种进行保护.逐渐形成了现在以欧洲和美国为代表的两种主要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德国最早在1953年出台了《种子材料法》,开创性地对育种者权利提供了专门保护,形成了一种新的权利即育种者权,也称植物新品种权。1961年,比利时、法国、联邦德国、意大利和荷兰

在巴黎签署了《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了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保护植物新品种同际公约》经过1972年1978年、1991年i次修改,逐渐成为了世界上最主要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大多数欧洲国家都是这种模式的拥护者和实践者。1983年,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通过了《关于植物遗传资源的国际约定》,虽然没有法律约束力,但它是人类社会在植物遗传资源领域达成的第一个国际协议。从这一文件开始,国际社会迈开了通过国际合作共同保护人类生物资源的步伐。1992年,在联合国环境发展大会上缔结的《生物多样性公约》是迄今为止生物多样性保护与可持续发展方面最突出的成果.它将保护范围由植物扩大到了所有生物,并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目前公约已经有187个缔约国,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广泛的承认。 (二)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国外立法 1.美国美国早在1930年就出台了美国植物专利法,是世界上第一个以专利形式保护植物新品种的国家。尽管它只是美国专利法的一个部分.但与其它专利法的授予条件和权利范围都不一样。美国植物专利法的保护限制在无性繁殖的植物新品种.而在农业生产中使用的是有性繁殖的品种,所以其作用是有限的。1970年,美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法(PVPA)出台了,填补了农业生产中有性繁殖的空缺。美国是少数既利用专门法又利用专利法保护植物新品种的国家。尽管都是用法律的形式来保护植物新品种,但获取保护的途径却不一样。植物新品种保护法(专门法)的管理机构是农业部,而植物专利法管理机构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已经2007年8月25日农业部第1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下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植物新品种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农业植物新品种包括粮食、棉花、油料、麻类、糖料、蔬菜(含西甜瓜)、烟草、桑树、茶树、果树(干果除外)、观赏植物(木本除外)、草类、绿肥、草本药材、食用菌、藻类和橡胶树等植物的新品种。 第三条依据《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农业部为农业植物新品种权的审批机关,依照《条例》规定授予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以下简称品种权)。

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以下简称品种保护办公室),承担品种权申请的受理、审查等事务,负责植物新品种测试和繁殖材料保藏的组织工作。 第四条对危害公共利益、生态环境的植物新品种不授予品种权。 第二章品种权的内容和归属 第五条《条例》所称繁殖材料是指可繁殖植物的种植材料或植物体的其他部分,包括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 第六条申请品种权的单位或者个人统称为品种权申请人;获得品种权的单位或者个人统称为品种权人。 第七条《条例》第七条所称执行本单位任务所完成的职务育种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育种; (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完成的育种; (三)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3年内完成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育种。 《条例》第七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仪器设备、试验场地以及单位所有的尚未允许公开的育种材料和技术资料等。 第八条《条例》第八条所称完成新品种育种的人是指完成新品种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育种者)。 第九条完成新品种培育的人员(以下简称培育人)是指对新品

植物新品种保护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了解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主要内容;掌握植物新品种的概念、植物新品种权的取得、保护期限、终止和无效以及植物新品种的保护。 本节内容主要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 一、品种权的保护客体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 第三条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以下统称审批机关)按照职责分工共同负责植物新品种权申请的受理和审查并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植物新品种授予植物新品种权(以下称品种权)。 第四条完成关系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并有重大应用价值的植物新品种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第五条生产、销售和推广被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以下称授权品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种子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审定。 第五条《条例》所称繁殖材料是指可繁殖植物的种子和植物体的其他部分。 第四条《条例》所称的繁殖材料,是指整株植物(包括苗木)、种子(包括根、茎、叶、花、果实等)以及构成植物体的任何部分(包括组织、细胞)。 第十三条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属于国家植物品种保护名录中列举的植物的属或者种。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由审批机关确定和公布。

第十四条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新颖性。新颖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在申请日前该品种繁殖材料未被销售,或者经育种者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该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1年;在中国境外销售藤本植物、林木、果树和观赏树木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6年,销售其他植物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4年。 第十五条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特异性。特异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明显区别于在递交申请以前已知的植物品种。 第十六条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一致性。一致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经过繁殖,除可以预见的变异外,其相关的特征或者特性一致。第十七条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稳定性。稳定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经过反复繁殖后或者在特定繁殖周期结束时,其相关的特征或者特性保持不变。 第十四条依照《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对于《条例》实施前首批列入植物新品种保护目录的和《条例》实施后新列入植物新品种保护目录的的植物属或者种,从名录公布之日起2年内提出的品种权申请,凡经过品种权所有人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该品种的繁殖材料未超过4年,符合《条例》规定的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及命名要求的,农业部可以授予品种权。 第十一条授予品种权的,应当符合《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和本细则第二条的规定。 第十八条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适当的名称,并与相同或者相近的植物属或者种中已知品种的名称相区别。该名称经注册登记后即为该植物新品种的通用名称。 下列名称不得用于品种命名: (一)仅以数字组成的; (二)违反社会公德的; (三)对植物新品种的特征、特性或者育种者的身份等容易引起误解的。 第十五条依照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的,不得用于新品种命名: (一)仅以数字组成; (二)违反国家法律或者社会公德或者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三)以国家名称命名的; (四)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命名的;

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与现状

制度与现状 龙三群副主任 国家林业局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 杭州·2018年1月10日 22018/1/10四、林业植物新品种申请授权概况 五、履约与国际合作

32018/1/101997年10月1日,中国政府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1999年8月20日,国家林业局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 2000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54次会议通过,2001年2月14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32018/1/10通过,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2013年1月31日,国务院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修订版)》。修订版大幅度地提高了侵权和假冒品种权的处罚标准,以便更严厉的打击侵权和假冒活动。

第二次修订版)》。新的修订版为植物品种权申请人提供更为方便的服务。 为了规范管理林业植物新品种的测试工作、加强林业植物新品种权行政执法工作,2015年国家林业局发布了“林业植物新品种测试管理规定”、“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行政执法办法”。 日,《种子法》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修订后的种子法新增加了“植物新 品种保护”,并在法律责任一章中规定了 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法律责任,提高了对 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和额度,加大了 处罚力度。

从全面提高“双打”水平和加强建设知识产权强国的总体要求、推进跨部门跨地区综合治 理、提高市场监管和预警防范能力、推动完善法规标准和司法保护体系、构建多方参与的共治格局、提升国际交流合作水平到加强全国“双打”领导机构和地方政府责任等。 此专项活动每年组织开展。 UPOV178文本,依据发布的林业保护名录范围不断扩大,基本上覆盖 了培育新品种的全部种属 根据条例和细则,国家林业局已发布了6期206

关于植物新品种权再许可

一、关于植物新品种权再许可 1、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属于国家植物品种保护名录中列举的植物的属或者种。 2、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具有新颖性。 3、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一致性,即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经过繁殖,除可以预见的变异外,其相关的特征或特性一致。 4、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稳定性,即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经过反复繁殖后或者在特定繁殖周期结束以后,其相关的特征或者特性保持不变。 5、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适当的名称,并与相同或者相近的植物属或者种中已经知道的品种名称进行相区别。 二、植物新品种权的申请程序 育种者应提交相应的申请文件。文件内容包括:植物新品种权请求书、说明书和照片。 文件准备齐全后,申请林业植物新品种权的申请人,可以直接向国家林业局提出申请,也可委托国家林业局指定的代理机构代理申请。对于申请品种权的育种者,可以直接向国家林业局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递交申请文件,也可通过邮局邮寄申请文件。 申请文件递交后,申请人所申请的保护品种将在国家林业局下发的书面公告或网上进行公告,如果在公告期没有任何人对该品种提出质疑,该申请人将获得新品种保护权。 代理机构。目前分布在全国各地的植物新品种权代理机构共有21个。分别是北京中林绿秀植物新品种权代理事务所;北京北林方圆植物新品种权事务所;北京众合诚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北京海虹嘉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上海林业植物新品种权代理事务所;南京南方植物新品种权事务所;山东植物新品种权事务所;福建绿闽植物新品种权代理事务所;黑龙江北方植物新品种权代理服务中心;海南林业植物新品种权代理中心;广东林业植物新品种权事务所;湖南省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代理处;甘肃省林业植物新品种权代理事务所;浙江植物新品种权事务所;云南植物新品种权事务所;哈尔滨东林植物新品种权代理事务所;浙江富阳亚热带植物新品种权事务所;安徽省林业植物新品种权代理中心;山西省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事务所;湖北省楚林植物新品种权事务所;安徽省林科新品种权代理公司。 三、新品种的保护期限有多长 一般来说,木本植物培育的时间较长,因此保护的期限也较长。我国已有明确规定:藤本植物、林木、果树和观赏树木的品种权保护期限为20年,其他15年。

申请植物新品种权的方法

申请植物新品种权的方法 技术要求。一个植物品种是否为新品种,必须符合以下6个条件: ①在农业或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范围内; ②具有新颖性; ③具有适当的名称; ④具有特异性; ⑤具有一致性; ⑥具有稳定性。 其中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简称“DUS”)是植物新品种的实质审查内容。这里需要强调一点,就是新颖性的问题。《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规定,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新颖性。新颖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在申请日前该品种繁殖材料未被销售,或者经育种者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该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1年;在中国境外销售藤本植物、林木、果树和观赏树木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6年,销售其他植物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4年。然而,有些国外的花卉品种已经被市场广泛认可,如果进入我国市场寻求我国的法律保护。但是不符合我国的要求,因此不能申请。例如,外国某企业到农业部品保办申请某植物的品种权,但由于不符合新颖性要求,而被拒绝。值得我国育种者注意的是,按照《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的规定,自名录公布之日起2年内,申请新品种的新颖性有4年宽限期,即在申请日前4年内有公开销售行为(以发票为准)的品种都可以申请;在名录公布之日起2年以后,则只能在申请日前1年内有销售行为的品种才有权申请保护。 关于申请核心的内容。 以农业方面申请新品种保护为例,在申请时新品种要有适当的名称;申请人要对新品种的来源交代清楚,结合系谱图,详细叙述并公开申请品种的亲本来源、选育办法、步骤等等;申请时还应详细描述近似品种的特征特性;近似品种要与申请品种具有在形态学特征和植物学特性方面的最相近性,要与申请品种有血缘关系,并为公知共用的已有品种。除此之外,在申请时还要叙述有关销售情况说明,对新品种的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的详细说明,适合种植地区以及栽培要点的说明等等,同时还要提供照片。

美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模式及对我国的借鉴_康志河

2007.12专题论述 1美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基本模式 最初美国的专利法并不保护植物发明,原因之一是当时占优势的观点认为植物是自然界的产物,不是育种者创造性的发明。原因之二在于美国专利法规定必须在专利申请书中清楚地描述要求保护的发明,使同一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在保护期结束后实施,而这一要求对植物来说几乎是不可能的。因为仅以文字或图片很难将不同植物品种完全清楚地区分开。1930年美国通过了《植物专利法》,对以无性繁殖方法培育的植物品种进行保护。但是,《植物专利法》只保护通过无性繁殖方法产生的植物新品种。这意味着只有当他人未经权利人许可,使用无性繁殖的方法从受保护的植物新品种中培育植物才是侵权行为。他人独立地培育出和受保护的品种相同的品种不算侵权。在生物技术得到进一步发展之后,《植物专利法》的保护范围就显得过于狭窄了。1953年,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植物新品种及相关植物发明的保护,美国国会在其通过的《实用专利法》中规定对植物发明可授予实用专利,从而突破了将植物视为“自然界的产物”而不能受到一般专利法保护的障碍。1970年美国加入了《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并据此制定了自己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法》,但鉴于已有《植物专利法》专门保护无性繁殖的植物品种,因此美国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法》只保护有性繁殖的植物品种。 可见,美国实际上对植物新品种实施的是三种保护方法,三种方法互相配合,形成了较为完善和严密的保护体系。其中,“实用专利”可以覆盖包括植物品种在内的任何植物发明,而《植物专利法》和《植物新品种保护法》分别保护通过无性和有性繁殖方法获得的植物品种。 1.1美国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管理机构 美国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管理机构和审批机关与欧盟一些国家有些差异。凡是通过植物专利,保护无性繁殖的新品种,但不包括块根、块茎植物,其管理和审批机关设在美国专利与商标局,凡是通过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保护有性繁殖和其他植物新品种,其管理和审批机关设在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 1.2美国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审查方式 美国植物新品种保护管理规则的特点在于其对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简称DUS)的审查是所有UPOV成员国中唯一通过书面材料进行实质审查的国家。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主要依据申请人提交的新品种描述信息和实验数据作出是否符合授权条件的判断。在审查过程中,审查员可以随时要求申请人确认和补充数据,这将要求申请人进行额外的实验,申请人将根据审查员的要求,提供准确可靠的数据。同时申请人必须在申请书上签字,这样做,就等于申请人签署了法律文本,如果日后发现申请人提供的信息不实,审判机关可以宣告其品种权无效。如果客户发现新品种名不副实,他可以对品种权人提起诉讼,并停止购买该品牌的品种,品种权人将失去市场份额。最后,许多大学对一些主要性状进行独立田间试验,并公布这些品种性状。 1.3美国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审查程序 申请人向办公室提交申请书和申请品种的繁殖材料,一般为2500粒种子(如果申请品种为杂交种,则要求申请人同时提供杂交种和自交系),审查员除留下及少种子用于审查外,将剩余种子送到科罗拉多大学的种质资源库保藏。审查员根据申请人所提供的信息审核品种权人的合法性,及申请品种的新颖性。在一般情况下,审查员在一周之内完成形式审查。之后审查员将申请文件中有关品种特征特性的信息录入到审查数据库中,并检索数据库与已知品种进行比较,最终得出申请品种是否符合特异性、一 美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模式及对我国的借鉴 康志河唐瑞勤吴凤兰 (河南农科院粮食作物研究所郑州450002)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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