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钝器损伤的法医学鉴定问题

浅议致伤物的推断和认定在法医学中的应用云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法医部肖薇

前言

致伤物的推断(estimation of the instrument caused the trauma),是指按照损伤的形态特征,结合现场情形,对致伤物的类型、大小、质地、重量及作用面形状等特点进行分析推断的进程。致伤物的认定(identification of the instrument caused the trauma),是指按照损伤的形态特点与嫌疑致伤物进行比较,从而对嫌疑致伤物是不是即为该损伤的致伤物进行分析推断和认定的进程。据此为案件侦查提供线索并为司法审判提供证据,对有些案件,还有助于死亡方式的判断。尤其是在多人作案或群体斗殴中利用了多种致伤物并造成多人受伤或死亡;或一人蒙受多种损伤而死亡,需要肯定身体损伤中哪一损伤为致命伤,皆因涉及肯定嫌疑人,伤者或死者身上的损伤是由何种致伤物所造成,是多种仍是一种致伤物,哪一种致伤物造成了致命伤,凡此各种情形,无论是在肯定嫌疑人或在法庭量刑方面,致伤物的推断或认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现就通过该例案件谈谈这种案件致伤物的推断和判定

简要案情

2010年4月23号10时许,据报称在海口宏宝磷肥厂旁朝山上的一条岔道边上发觉一具男尸,经调查得知死者系昆明市明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出租车AT0079晚班司机杨军,现场留有大量血迹,身上发觉多处刀伤。

现场勘查

第一现场大体情形:现场位于昆明市西山区海口镇中宝村委会“海口宏宝磷肥厂”,大门南侧60米处的一条低南高,坡脚为15度的坡道,中心现场在该坡道北段西侧排水沟,在中心现场范围内见大量中断的喷溅状和流柱状血迹,沟内死者尸身呈头北脚南仰卧位。提取到横行波浪纹、环状状花纹的血脚印各一种,血鞋印向北延续至巨拖擦血迹北侧15米道路边沿路基处消失。在死者尸身旁找到死者电话皮套和死者所利用的摩托罗拉电话和电话电池一块。现场西北面通过道路可达海口镇三山箐村,向东北可达海口镇中宝村。现场远离市区,周边有两个村委会,工矿企业三家左右,外来务工人员众多,成份复杂。

第二现场(抛车现场)大体情形:抛车现场位于安宁市人民医院内医技楼后停车场,车辆停放位置正常,车辆顶灯线被拔,计价器处于营运状态,车内凌乱,车箱尾箱为开启状态,四门锁好,手刹拉起,档位挂在空挡。该医院位于安宁市区内,周边交通条件发达,人口浓密。

现场勘验检查提取痕迹、物品记录表

法医学尸身查验

(一)衣着查验

上身衣着(由外向内):一、灰色长袖茄克外衣一件,前后衣襟侵染血迹,右前衣襟距下摆12cm处见三角形破口一个,破口全长,该破口下3cm处见一横形破口,长。后衣领下7cm处见一长横行破口;右胸背部距后领下34cm处见一4cm横行破口。二、棕色鸡心领短袖毛衣一件,前侧衣襟下摆中线偏右见两个破口,长度别离为2cm、;背侧衣襟领口处见长的横行破口一个,破口周围血迹侵染,背侧衣襟中段及下摆血迹侵染、3、土黄色竖条纹长袖衬衣一件,衣

领及背侧衣襟侵染血迹,前侧衣襟第五纽扣下方见长的横行破口一个;后衣领见3cm长的破口一个;左背侧衣襟见长横行破口一个。4、白色T恤一件,前后衣襟侵染血迹,左前衣襟见横行破口一个;左后背衣襟见斜形破口一个。五、红色腹带一个,正中部位见2cm横行破口一个。

下身衣着(由外向内):一、灰色休闲外裤一条,前后侧均侵染血迹、右裤腿上段内侧见斜形长破口一个;左裤腿中段前侧见长横行破口一个,左裤腿背侧上段见破口一个;左臀部见长破口一个。二、白色三角内裤一条,侵染成红色,右后臀部见7cm长破口一个。

(二)尸表查验

成年男性冰冻尸身,尸长168cm,黑发长4cm,发际间及颜面粘附血迹。上唇及下颚留有黑色胡须,长1cm左右。身体发育正常,营养良好,头皮见多处破损,左眉弓内侧见一斜形长的锐器创,创角上锐下钝,创深达皮下。左眉弓内侧见×1cm的头皮挫伤。前额见×的头皮挫伤。左颞部见一波浪型头皮锐器创,创口全长8cm,创口长别离为、、。顶部正中别离长5cm的弧形头皮锐器创2×的头皮挫裂创;顶部偏右见×、1×、×三处头皮挫伤。右颧弓部见四条平行排列的条状皮肤挫伤,宽度均为。颈前区皮肤无破损,颈部见一横行锐器创口,创角左钝右锐,创道深2cm。脐上2cm处见一长1cm的横行锐器创口,创深及皮下。胸背部正中见长横行锐器创,创道斜向左侧,创道深7cm,未进入胸腔。右臀手下外缘见一斜形锐器创,创口长8cm,创道斜向左侧,创道深。左手第二掌骨背侧见一长弧形皮肤挫裂创。

右大腿上段内侧见一6cm长斜形锐器创,创道向右边,深7cm。右边膝关节见×、×两处表皮剥脱。左膝关节2×、×两处表皮剥脱,小腿中段胫前见×1cm的表皮剥脱,余体表未见特殊。

(三)解剖查验

术式打开头皮,左侧颞肌未见挫伤、出血。额顶部头部未见挫伤,枕部三个锐器创口对应头皮下出血,其中有一长的锐器创,创道贯穿头皮及颅骨全层,在颅骨外板上形成一个等腰三角形的缺损,底边长,腰长。硬脑膜完整,硬脑膜外、下未见血肿。脑实质未见挫伤、血肿,。颈部肌肉未见挫伤、出血,舌骨、甲状软骨未见骨折。右边第五肋间肌肉局部挫伤,双侧胸腔未见异样积液,双肺呈失血貌,气管及左右支气管管腔未见异样分泌物。心包膜完整,心脏大致正常。膈肌完整,未见破损。腹腔未见异样积液,大网膜位置正常,肝包膜下片状出血。胃体充盈,胃内见300ml食糜状成份。余腹腔内脾脏、胰脏、肾脏等脏器均在解剖位置,未见异样。右大腿有一6cm长锐器创,创道内股内侧肌断裂,股静脉完全横断,股动脉大部份横断。余未见特殊。

(四)检材提取

一、杨军双手十指甲缝内擦拭物,供法医物证查验

二、杨军双手十指指纹,供痕迹查验对比。

3、杨军尸身肋软骨及尸身血各一份,供法医物证查验。

4、杨军肝脏及胃内容物各一份,别离包装,供理化查验。

(五)论证

一、杨军尸身经查验,全身体表有多处锐器伤及擦挫伤,头部及

躯干锐器伤均未伤及脏器,损伤程度不足于致命;右大腿6cm长锐器创,创道内股静脉完全横断、股动脉部份横断,造成急性大失血,以上损伤已组成致命伤。杨军死因系右边股静脉、动脉断裂急性失血死亡。

二、杨军体表损伤反映出两种损伤类型,及锐器伤和擦挫伤,其中头部锐器创,创口短、创道贯穿颅骨,在颅骨上形成三角形状的骨质缺损,说明损伤工具为具挥动性、有角边的砍器(如菜刀的角边等);躯干及肢体上的锐器损伤创角一锐一钝,创道方向一致,创道深(最深达12.5cm),损伤符合长刃的单刃刺器形成;头顶部皮肤擦挫伤符合与硬质钝性物体接触形成;双膝盖皮肤擦挫伤符合与地面接触形成。

法医学分析

一、损伤

在此案件的认定中,区别钝挫裂创和砍创十分重要

砍创创口周无表脱及皮下出血,创口长度一般不会超过砍器刃边长度,组织损害严峻,常伴有骨损伤。杨军头部锐器创,创口短,创道贯穿颅骨创腔深,在颅骨上形成三角形状的骨质缺损,说明损伤工具为具有挥动性,有角边的砍器。

单刃刺创应符合一侧创角尖锐,另一则创角钝圆或较平,创底也有刺创的特征,一般可推断为单刃刺器所致。杨军颈部以下的锐器损伤创角一锐一钝,创道方向一致,创道深(最深达12.5cm),衣着上也形成的破口,创角相应部位亦有一端钝和一端锐的特点。钝端为刺器钝部所造成,裂痕较宽,纤维断端不整齐,常呈绒毛状。损伤符合长刃的单刃刺器形成。

双膝盖皮肤擦挫伤呈细条状的擦伤,且在擦伤表面可能镶嵌或残留细小的与地面一致的砂粒,符合在这种路面上拖沓人体或尸身形成。

二、血痕:

衣服和尸身上血痕流注方向,可判断受伤那时的身体姿势及以后的行动。例如切颈时受伤者躺着,血液向颈双侧流下,而集中于颈部及肩部。若受伤那时站着,血液可自上而下流注于衣服前面,鞋袜上可见滴落血痕。若是被刺伤后倒下,血液能够集中于背部或前部,依跌的方向而异。但如果是走了一段路才倒下,血液可向下流注于衣服内面,直至腿部。

现场留有大量喷溅血、滴落血,向沟内托擦血迹(由东向西,即坡头至坡脚)结合尸身情形看应是被害人被下车追杀,倒下又拉起再捅继而推下水沟。

三、死亡机制

被害人头部砍创虽然贯穿颅骨,但颅内硬脑膜完整,硬脑膜外、下未见血肿。脑实质未见挫伤、血肿。所以并非致命伤。而被害人右大腿有一6cm长锐器创,创道内股内侧肌断裂,股静脉完全横断,股动脉大部份横断,系大量失血致使有效循环血量减少,组织灌注不足所致使的细胞缺氧、代谢紊乱和各器官功能衰竭,所致的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一)鉴定分析:

1.死亡原因:尸身身中数刀,但致命伤是右大腿有一6cm长锐器创,创道内股内侧肌断裂,股静脉完全横断,股动脉大部份横断,致使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2.致伤工具:颈部以下的锐器损伤创角一锐一钝,创道方向一致,

创道深(最深达12.5cm),衣着上也形成的破口,创角相应部位亦有一端钝和一端锐的特点。损伤符合长刃的单刃刺器形成。头部锐器创,创口短,创道贯穿颅骨创腔深,在颅骨上形成三角形状的骨质缺损,说明损伤工具为具有挥动性,有角边的砍器。

3.死亡时刻推断:按照尸温的转变、按压尸斑的转变、和角膜混浊度的转变情形,同时结合现场勘探初步推断死亡时刻为现场勘探前24小时。

(二)鉴定意见:

杨军符合被刺后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参考网页和参考文献

1.石秋念,饶文军,许卫平,法医颅脑损伤学浙江大学出版社,2001年8月第1版,ISBN 7-308-02736-8/D.116

2.姚青松,宋一璇,颅脑损伤彩色图谱广东科技出版社,2005年9月第1版,ISBN 7-5359-3887-6/R.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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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丁梅,法医学概论(第三版)人民卫生出版社,1998年10月第1版,ISBN 7-/R.6194

5.赵子琴,法医病理学(第三版)人民卫生出版社,1989年5月第1版,ISBN 7-/R.6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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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祝家镇,法医病理学[M],第二版,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闵建雄,法医损伤学[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5-199

法医病理学-机械性损伤概论

有上标和下标字符∶上标mv2;下标t1,t2 附图6张 字符数10212 第五章机械性损伤概论 随着人类文化科学发达和社会的进步,损伤的发生数理应逐渐减少。但实际却不尽然,而且损伤的的手段还日益现代化,从古代赤手空拳的斗殴,发展到原子弹爆炸引起的损伤,即是一个例证。人们在日常生活,生产和社会活动中,皆可能发生各种不同类型和程度的机械性损伤。在法制社会中,机械性损伤有时涉及违法犯罪活动或疑有违法犯罪行为,就需要法医学鉴定。机械性损伤的发生率和死亡率皆高,是法医学鉴定最基本和最重要的内容。机械性损伤的致伤物种类繁多, 形态各有异同;物体的机械运动方式较多;人体组织结构生物力学性质不同, 反应性的差异甚大等使得机械性损伤鉴定成为法医学鉴定中最困难、最复杂的问题之一。 第一节概述 一、机械性损伤的定义 人体组织结构破坏和/或功能障碍称为损伤(injury)。injury在英语中和wound、trauma 在日常用语中彼此通用。有的教科书中,wound指机械暴力造成的损伤,包括打、踢、咬、刀刺、射击、爆炸和交通损伤等等,而不含化学性、腐蚀性毒物造成的损伤。在专门的法医病理学用语中wound特指创伤。机械性暴力即物体运动时的力所引起的损伤称机械性损伤(mechanical injury)。 机械性损伤是常见的暴力性伤害致死的原因之一。从下列统计报告中可以看出机械性损伤在法医学中的重要地位:1979年,美国Chicago发生的1098起暴力性死亡案件中,因枪弹创和刺切创致死的有926例,约占84%。1984年,加拿大Alberta地区发生的429起暴力性死亡中,机械性损伤致死者163例,占38%。文献报告北京10年非正常死亡8711例中,机械性损伤致死1831例,占非正常死亡的21%。湖北统计了1957~1986年30年间的8610例尸检资料,其中机械性损伤为 2701例,占31.37%。这些统计数字,尚未包含机械性损伤后未死的案例。由此可见,机械性损伤是法医学鉴定的主要任务 暴力所致的机械性损伤,其形成方式有∶⑴运动的致伤物打击静止的人体;如用棍棒或斧锤打击处于相对静止状态的人体;⑵运动的人体撞击于静止的物体,如人体撞击地面,墙壁,电线杆等;⑶运动的致伤物与运动的人体相撞,如运行中的汽车撞击行人。 机械性损伤一旦发生,可造成人体各种不同程度的伤害。轻微者,可在局部造成疼痛,轻度红肿,不遗留瘢痕,无功能障碍。重者可在局部产生一系列的功能或形态改变,形成瘢痕,或造成肢体缺失残废(图5-1)。颅脑损伤或脊髓损伤可造成死亡、残废、瘫痪或其它后遗症。各种损伤的严重并发症可导致死亡。损伤的并发症主要包括:失血、栓塞、感染、成人呼吸窘迫综合症和其它继发性改变,严重者可致死。 (图5-1) 二、机械性损伤形成的机理

(完整版)致伤工具的推断

致伤工具的推断 致伤工具的推断和死亡时间的推断一直是法医工作中的热点和难点。相同的致伤工 具在人体组织上由于作用位置、作用方式的不同会形成不同的损伤形态、不同的致伤工具也会因为作用位置、作用方式的不同形成相同的损伤形态,致伤工具由于种类很多、形态各异,同一致伤工具也会因不同接触面产生不同的损伤形态,以上因素决定了致伤工具的推断难度。 由于损伤形态的不同,我们一般将损伤分三类:钝器伤、锐器伤、火器伤。由于我国的社会特点,火器伤相对较少,法医工作更多的是需要关注钝器伤和锐器伤的特点,更多需要关注致伤工具中钝器和锐锐器的推断。一、钝器的推断(五步法) 由于在法医学实践中,钝器致伤工具的作用主要集中在头部,头部是一个类似球体的结构,由于作用点及作用面的不同,损伤形态变异较大,而且头颅的组织结构主要是头皮和颅骨,所以头部的损伤更易形成创口,在钝器的推断中,我们其实更多的是需要关注头部的创口。 1、损伤的种类钝器可以形成擦伤、挫伤、创、内脏破裂、骨折等损伤,在致伤工具推断中我们更多的是要对创口进行研究,观察的创口的指标有创壁、创角、创缘、创腔、创底。我们可以根据创壁不光滑、创角不规则、创缘皮肤挫伤、创腔组织间桥、创底不平整等特点,做出是钝器损伤的判断。 在损伤种类的判断中,我们要注意钝器的锐器样损伤,这种情况见于钝器具有很薄的平面,在致伤过程中由于工具快速的打击可以形成锐器样的损伤;另外,由于锐器的刃边可能粗糙不平,在损伤的周围可以形成皮肤的擦挫伤,形成类似钝器伤的特点,在损伤 形态的判断中要重点关注。 2、损伤的形态 我们可以把钝器损伤的形态分为两个类型:规则和不规则。在规则的创口形态中,可

法医学损伤的鉴定

关于法医学损伤鉴定的相关问题

关于法医学损伤鉴定的相关问题 法医学损伤鉴定是指应用法医学的知识和技能对诉讼案件涉及的活体或尸体及其生物源物质等进行检验并作出判断的过程。包括法医学病理鉴定和临床鉴定。 一、法医病理鉴定俗称尸体鉴定是指运用法医病理学的理论和技术,通过尸体外表检查、尸体解剖检验、组织切片观察、毒物分析和书证审查等,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医学问题进行鉴定或推断。尸体检验要求做到:详细检查死者的衣着情况,尸体的外表现象以及伤痕的形状、大小和位置;根据需要,捺印十指指纹和掌纹,提取血、尿、胃内容等;对无名尸体的相貌特征,生理、病理特征,以及衣着、携带物品和尸体包装物的特征,进行细致检查,详细记载,并一律捺印十指指纹和掌纹。 病理鉴定中包括死亡原因鉴定、死亡方式鉴定、死亡时间推断、致伤(死)物认定、生前伤与死后伤鉴别等。 (一)、是确定死亡原因,死亡原因分为根本死因、直接死因、中介死因、辅助死因等等。主要在于确定自然死亡(病死或老死)还是非自然死亡(暴力死亡),在同时存在损伤与疾病时,要分析损伤、疾病与死亡的关系,对于存在几种致命性损伤,应确定主要死因,以便澄清谁应负主要致死责任。常见的死因有感染、出血、栓塞、全身衰竭、中毒等 (二)、是判定致死方式,致死方式是指暴力性死亡所采用的致死方式。确定了暴力死亡方式往往又是决定是否立案的主要依据。因此,如确定为暴力性死亡的尸体,就必须进一步确定其死亡方式。如暴力由他人所加导致死亡是他杀;暴力自己所加致于自己身亡称自杀;暴力来自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非人为故意因素导致的死亡是意外致死。若经详细的调查和尸体解剖均无法判明,则列入死亡方式不明。判断死亡方式至关重要,一旦误判他杀或其他各种死亡方式,轻则引起纠纷,重则导致错案。所以法医在确定死亡方式时要慎之又慎。判断死亡方式不是单靠法医病理学工作者单独能解决的,有时通过法医病理学检验能确定死亡方式,有时则不能。往往在实际工作中许多案件在判断死亡方式除法医参加外,还需侦察人员的合作,根据对现场资料和案情调查所得材料综合分析,才能做出准确的结论。

浅议钝器损伤的法医学鉴定问题

浅议致伤物的推断和认定在法医学中的应用云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法医部肖薇 前言 致伤物的推断(estimation of the instrument caused the trauma),是指按照损伤的形态特征,结合现场情形,对致伤物的类型、大小、质地、重量及作用面形状等特点进行分析推断的进程。致伤物的认定(identification of the instrument caused the trauma),是指按照损伤的形态特点与嫌疑致伤物进行比较,从而对嫌疑致伤物是不是即为该损伤的致伤物进行分析推断和认定的进程。据此为案件侦查提供线索并为司法审判提供证据,对有些案件,还有助于死亡方式的判断。尤其是在多人作案或群体斗殴中利用了多种致伤物并造成多人受伤或死亡;或一人蒙受多种损伤而死亡,需要肯定身体损伤中哪一损伤为致命伤,皆因涉及肯定嫌疑人,伤者或死者身上的损伤是由何种致伤物所造成,是多种仍是一种致伤物,哪一种致伤物造成了致命伤,凡此各种情形,无论是在肯定嫌疑人或在法庭量刑方面,致伤物的推断或认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现就通过该例案件谈谈这种案件致伤物的推断和判定 简要案情 2010年4月23号10时许,据报称在海口宏宝磷肥厂旁朝山上的一条岔道边上发觉一具男尸,经调查得知死者系昆明市明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出租车AT0079晚班司机杨军,现场留有大量血迹,身上发觉多处刀伤。

现场勘查 第一现场大体情形:现场位于昆明市西山区海口镇中宝村委会“海口宏宝磷肥厂”,大门南侧60米处的一条低南高,坡脚为15度的坡道,中心现场在该坡道北段西侧排水沟,在中心现场范围内见大量中断的喷溅状和流柱状血迹,沟内死者尸身呈头北脚南仰卧位。提取到横行波浪纹、环状状花纹的血脚印各一种,血鞋印向北延续至巨拖擦血迹北侧15米道路边沿路基处消失。在死者尸身旁找到死者电话皮套和死者所利用的摩托罗拉电话和电话电池一块。现场西北面通过道路可达海口镇三山箐村,向东北可达海口镇中宝村。现场远离市区,周边有两个村委会,工矿企业三家左右,外来务工人员众多,成份复杂。 第二现场(抛车现场)大体情形:抛车现场位于安宁市人民医院内医技楼后停车场,车辆停放位置正常,车辆顶灯线被拔,计价器处于营运状态,车内凌乱,车箱尾箱为开启状态,四门锁好,手刹拉起,档位挂在空挡。该医院位于安宁市区内,周边交通条件发达,人口浓密。

机械性损伤的法医学鉴定

机械性损伤的法医学鉴定 【摘要】机械性损伤是由各种致伤物以机械作用使人身组织结构破坏或生理机能发生障碍。为了侦察和审判的目的,对损伤进行周密的检查、记录,并对损伤的造成、程度、后果等提出合乎科学的结论或分析意见,称之为机械性损伤的法医学鉴定。法医鉴定的目的,是判断损伤的类型和轻重程度,是自伤、他伤抑或意外灾害,是生前伤抑或死后伤,以及损伤与死亡的关系。通过检验,还可根据损伤的形态特征以推断、认定凶器等,对侦查和审判有着重要意义。本文主要以机械性损伤的损伤时间、凶器推断和认定、致伤过程分析、致伤原因、致伤条件、伤后的行为能力、损伤与疾病的关系、损伤的死亡原因等的确定均对案件性质的确定、为侦察和审判提供线索和证据的重要意义等机械性损伤的法医学鉴定问题进行探究。 【关键词】机械性损伤;法医学鉴定 Mechanical injury of the forensic identification Cheng mingqi [Abstract] Mechanical injury by a variety of mechanical injury to the role of objects so that the organizational structure of the physical damage or physical obstacles occur. In order to detect and the purpose of the trial, and carry out a detailed inspection of damage, records, and caused injury, the extent to meet the consequences of scientific conclusions or analysis, known as the mechanical injury of the forensic identification. The purpose of forensic identification is to determine the type and severity of injury extent, is self-injury, injury or accident he is wounded during his lifetime or after death injury, as well as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injury and death. Passed the inspection, but also the basis of injury in order to infer the morphological characteristics, such as that the weapons of the investigation and trial of great significance. In this paper, mechanical injury to the time of injury, weapons, and infer that the process of analysis of injury, injury causes, injury conditions, the capacity after injury,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injury and disease, injury, etc. to determine cause of death in both cases the nature of the determination of the trial to detect and to provide clues and evidence, such as the importance of mechanical injury to explore the issue of forensic identification. [Key Words]imitate handwriting; signature handwriting test 机械性损伤是由各种致伤物以机械作用使人身组织结构破坏或生理机能发生障碍。机械性损伤的法医学鉴定是为了侦察和审判的目的,对损伤进行周密的检查、记录,并对损伤的造成、程度、后果等提出合乎科学的结论或分析意见.。机械性损伤的法医学鉴定主要针对机械性损伤的损伤时间、凶器推断和认定、致伤过程分析、致伤原因、致伤条件、伤后的行为能力、损伤与疾病的关系、损伤的死亡原因等的确定, 其对案件性质的确定、为侦察和审判提供线索和证据具有及其重要作用和意义。

【毕业论文范文】法医损伤鉴定时存在的问题论文

【关键字】毕业论文范文 法医损伤鉴定时存在的问题论文 法医损伤鉴定时存在的问题 临床法医学和临床医学均属于应用医学,但承担的任务却截然不同。面对损伤,临床 医生的任务是通过各种检查确定损伤并给予针对性的治疗,而法医损伤鉴定的任务也是为 了对伤者损伤进行明确诊断,但紧接着的是对其损伤进行鉴定,明确有无损伤,是否新鲜 及损伤程度。法医损伤鉴定因其自身具有的严谨性,必须做到客观、科学、合法,但伤者 在前期就诊过程医疗行为的参与与后续法医据实鉴定的出发点不同,会造成伤者认为损伤 鉴定不公平、不公正的问题,需要更进一步的解决。下面对此展开综述。 基层法医在鉴定时面对的几个常见问题 医生初诊损伤创口的估算记录,造成记录的创口长度基本上较实际测量值长。某男,28岁,头部被他人用刀砍致头皮(发迹内)裂伤,病历记录为伤口长9cm,伤者来法医门诊时,往往开口第一句话是“我头上缝了十二针,医生记录9公分长,肯定够轻伤了”。所 以在做鉴定之前,伤者认为自己的损伤已经足够重,瘢痕足够长以致能达轻伤鉴定标准, 而在实际测量中,瘢痕长度为6.5cm,相差较大,你需要大量细致的沟通或许能让被鉴定 人接受。因此初诊检查记录是否详细很重要,当人体受到外伤后,第一时间就医,当损伤 涉及到刑事或者民事诉讼时,医生在初诊、抢救、清创缝合以及以后的诊疗过程中形成的 检查记录,化验单,可以证明就医者是否有损伤及程度。医生在诊疗过程中应细致准确的 记录,例如有皮肤软组织损伤清创缝合前,如能详细的对损伤的部位、分布、大小、形状、数目、特征及附着物等进行描述记录,这些将会成为治疗终结鉴定损伤性质、程度及推定 致伤物的有力证据。 入院接诊检查记录时存在医学用词不够准确。某女,44岁,因与他人摆摊发生争执,被人用手抓伤右脸部。浅表抓伤,医生在病历中记录面部软组织挫裂创。医学上挫裂创为 钝性物体直接挫压造成全层皮肤离断,对照定义,其损伤记录不够准确。 诊断不够科学,一是伤者为达到目的会夸大或者隐匿病情、自伤或者疾病,医生在结 合患者主诉后给予认定为外伤所致,比如耳部受到外力作用后听力下降,并检测确有听力 障碍的基础上诊断为外伤性耳聋。二是经诊断性治疗及诊疗过程中的复查已经明确诊断, 但是病历上未予以修正,给伤者造成错觉,必然存在这样的损伤。某男,39岁,因他人在自己承包鱼塘钓鱼时与他人发生争执,被人用鱼竿敲打头部致头皮裂创,入院ct大脑镰 旁见斑点状密度影,境界欠清,印象为少许蛛网膜下腔出血,入院初步诊断为中型颅脑损伤:脑挫伤伴蛛网膜下腔出血、头皮血肿、头部软组织挫裂伤。五天后复查头颅ct示大 脑镰旁见斑点状密度影,境界欠清,较前无改变,印象为大脑镰旁高密度影,考虑大脑前 动脉影,然出院诊断还是同入院诊断,未予以修正,让伤者一直认为自己被打造成脑挫伤

探讨道路交通事故中碰撞伤的法医学鉴定

探讨道路交通事故中碰撞伤的法医学鉴 定 摘要:近几年来,在国家综合实力提升,人们经济条件改善的整体背景下, 出行方式也趋于多样化发展,且以机动车较为普遍,进而形成了道路交通事故发 生率较高的局面,对人们生命安全造成的威胁较大。就法医来说,面对此类现象,人体损伤鉴定就成了其主要工作,因此,本文将重点分析碰撞伤特征,对其法医 学鉴定内容进行总结,希望能为相关从业者提供借鉴、参考。 关键词:碰撞伤;道路交通事故;具体特征;法医学鉴定;分析 交通事故损伤中,涉及类型较多,主要归纳为:碰撞伤、挤压伤、砸压伤、 碾压伤、刮擦伤等,在具体性质方面,总结为:钝器损伤,典型特征为:肢体破 坏严重、损伤面积大,例如:表皮剥脱、血肿、皮肉分离等,此外,部分患者表 现为:体表损伤无显著性,内伤严重,如:颅脑损伤、内脏出血、骨折,在其生 命安全方面影响严重[1]。本次研究主要围绕碰撞伤分析,对其相关特征、法医学 鉴定内容进行汇总,现作如下综述。 一、体表特征 (一)车辆碰撞损伤 道路交通事故中,对于车辆碰撞损伤,其具体部位的不同会导致人体损伤部位、损伤程度也有所不同;就挡风玻璃来说,发生剧烈撞击后,通常情况下会有 同心圆状裂纹出现,在前排乘坐人员碰撞挡风玻璃后,其裂纹会向车外延伸,在 外力作用较大时,挡风玻璃还会发生洞状破碎表现;以上碰撞伤不仅会造成颅底 骨折、脑部挫裂现象,严重者还会在患者颈部大血管方面造成损坏,进而导致大 出血发生,威胁生命[2]。对于碰撞伤类型,其碰撞点相对较多,有:挡风玻璃、 前保险杠、前车灯等,对其全面分析后发现:车辆型号不同,前保险杠高度也会

有所不同,发生碰撞时,通常会在惯性作用下导致损伤,具体包括:皮下出血、 骨折;而前车灯撞击时,一般会形成头面部创伤。 (二)机动车与行人碰撞 1.摔伤。加速或急刹车时,行人从车上越过或撞击车体导致损伤; 2.撞击伤:挫伤、骨折等; 3.抛举伤:全身各部位擦伤、出血等; (三)伤情特点 1.颅骨骨折 临床上,交通事故碰撞伤中的颅骨骨折,具体包括:闭合性骨折、开放性骨折,其鉴定标准为:骨折断端是否露出体外,且闭合性骨折中,通常还有脑出血、脑震荡现象伴随发生[3]; 2.脑损伤 其一为开放性脑损伤,其二为闭合性脑损伤,存在较大危害性,临床表现为:颅骨粉碎性骨折、头皮裂开等;具体特点为:加速性损伤、减速性损伤,分别表 现为:受力点局部冲击伤、受力点对侧冲击伤。 3.腹部损伤 外力冲击下,患者腹腔内器官会受到严重打击,典型表现为:出血、腹腔内 血肿,更有甚者会造成骨盆骨折,子宫、附件损伤。 4.胸部损伤 相较脑部损伤,胸部损伤发生率较低,主要表现为:锁骨骨折、肋骨骨折、 胸骨骨折、胸部挫裂伤、气胸等[4]; 5.四肢损伤

鼻骨骨折的法医学鉴1

鼻骨骨折的法医学鉴定 甘肃省环县公安局杨晓燕沈志强 在临床法医学鉴定中,鼻骨骨折多数为钝器击打所致,如徒手、砖块、木棒等。常导致鼻梁肿胀,触痛,鼻出血,更甚者鼻梁塌陷,可见鼻骨暴露等。常规的影像学检查,极易造成漏诊或误诊,也往往导致法医学鉴定结论偏差,进而在司法鉴定中出现争议。现笔者将收集近期4例鼻部损伤鉴定,对鼻部损伤鉴定易出现争议的部分作以讨论。 一、案例简介 案例1:2008年7月9日,我县陶某在执行公务时被他人用热水瓶击伤面部,致其鼻部受伤。医院专科检查:鼻:鼻梁塌陷,鼻背部皮肤肿胀,有一弧形不规则皮肤及皮下软组织挫裂伤,约5cm长,可见鼻骨暴露,鼻梁触之有异常活动及骨擦感,有明显压痛,鼻中隔向右侧偏曲,鼻粘膜轻度水肿,中下鼻甲无肥大,中鼻道未见脓性分泌物,副鼻窦无压痛,嗅觉无减退。CT检查:鼻骨骨折并鼻部软组织挫裂肿胀。后经鉴定,根据陶某鼻骨开放性骨折及鼻背软组织挫裂伤的特征,鉴定为轻伤。 案例2:2008年10月24日早晨,我县某村何某与本村村民李某发生纠纷,被李某殴打致伤。医院检查:鼻梁肿胀,触痛明显,鼻腔未见分泌物。X光片示:鼻骨骨折,无错位。经鉴定,根据何某鼻骨骨折,无错位且鼻外形无明显改变,鉴定为轻微伤。 案例3:2008年11月5日凌晨1时许,犯罪嫌疑人刘某窜至张某的租住房,将张某强奸并殴打致伤。医院检查:X

光线检查报告:鼻骨中下段骨质断裂,无明显错位。经鉴定,根据张某的X光线检查及其鼻外形无明显变形,鉴定为轻微伤。 案例4:2008年11月3日,我县某村慕某因房屋纠纷,被同村徐某用砖块打伤面部。医院检查:鼻梁肿胀,鼻背部可见一弧形约5cm的挫裂伤,有明显压痛。X光片示:鼻骨粉碎性骨折。经鉴定,根据临床X光线检查报告,鉴定为轻伤。 二、讨论 在这4起案例中,虽然都是鼻骨骨折,但因损伤程度不同,临床诊断不同,鉴定结论就有了区别。鼻骨骨折在司法鉴定的实践中时有争议,发生争议的主要原因是临床的诊断问题。 (一)、鼻骨线性骨折 我国人体损伤鉴定标准《人体轻微伤的鉴定》中第3.12条款规定,外伤后鼻出血;鼻骨线性骨折即可评定为轻微伤。这条规定很容易理解,外伤后,如果有鼻出血出现或者鼻骨有线形骨折即为轻微伤。 (二)、鼻骨线性骨折伴有明显错位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中第十条(一)款规定,鼻骨线性骨折伴有明显移位的即可评定为轻伤。此款规定中,鼻骨线性骨折要伴有明显错位,那什么样的错位属于明显错位?什么样的错位属于不明显错位?又什么样的错位属于一般性的错位?在这个问题上就最易发生争议。规定里所讲的“明显”十分重要,是代表程度,代表标准,只有达到了明显的程度才是条款的本意。而关于“明显”的问题,

简明法医学研究的内容有

简明法医学 简明法医学研究的内容有: 主要内容包括法医学概念、任务和工作内容;死亡的概念、类型、过程、机制、方式和早、中、晚期尸体现象以及死后早期尸体、腐败尸体的死亡时间推断等;各种机械性损伤和机械性窒息的分类、征象和法医学鉴定;高温、低温、电流、雷击损伤的各种表现和法医学鉴定;各种疾病导致的死亡和法医学鉴定;常见毒物中毒的尸体征象和法医学检查;医疗纠纷及处理;与性有关的法医学鉴定和杀婴问题的法医学鉴定;活体损伤检验与鉴定等内容。 1.什么叫脑死亡? 脑死亡系指枕骨大孔以上颅腔全部脑神经元功能的不可逆性丧失。脑死亡作为临床死亡诊断标准是现代医学进步的象征,赋予人类死亡的定义以高度的科学性。因为一旦脑死亡,人体丧失主宰,一切抢救归于无效。脑功能丧失、脑循环停止、自主呼吸停止的病人,借助呼吸机和升压药物,有可能较长时间维持循环和供氧功能,故称之为“呼吸机脑”,但延续一定时间后,心跳也终必停止。因此,一经确诊为脑死亡,即意味着生命终止。 4.我国最新脑死亡标准是什么? 2002年,国家卫生部推出成人《中国脑死亡诊断标准》(草案):一.先决条件:昏迷原因明确;排除各种原因的可逆性昏迷。二.临床诊断:深昏迷;脑干反射全部消失;无自主呼吸(靠呼吸机维持,呼吸暂停试验阳性),以上三项必须全部具备。脑死亡观察时间是,首次确诊后,观察12小时无变化,方可确认为脑死亡。 5.诊断脑死亡有何意义? 按现代医学的观念,脑死亡是人死亡的可靠标准。严重脑伤或脑病的病人陷入深度昏迷,自主呼吸停止,如临床表现及实验室检查尚未严重到脑死亡的程度,就应积极抢救。如果脑血流已完全停止,脑功能完全丧失,确诊为脑死亡的病人,只以药物进行呼吸的维持,对于病人生命是没有意义的。徒然增加家庭的负担,对病人的生命尊严也是一种损害。 当然,脑死亡标准不但是一个医学问题,也是一个伦理问题。它不但牵涉到病人本身,也与其家属对脑死标准的认同有很大关系。中国传统是以心搏停止和自主呼吸停止界定死亡的。一般在认定脑死亡时,必须以权威的医师认定和家属同意的情况下,方予死亡认定,如家属不同意,则仍以心死标准界定。 其次,脑死亡标准的确立,与器官移植无直接关系。这一点必须明确。但客观上,脑死亡标准对器官移植利用将有很大的促进作用。 早期

浅谈锐器伤的法医学鉴定相关理论

浅谈锐器伤的法医学鉴定相关理论 作者:贾俣董纯 来源:《法制博览》2016年第11期 摘要:随着现代科技的迅速发展,犯罪类型呈现复杂化的趋势,犯罪工具更加多样化。由于现代科学的发展,在犯罪行为中致伤的情况越来越多,犯罪行为带来的人身健康损害后果更加多样。在人身伤害犯罪中常见的损伤是钝器损伤和锐器损伤。在刑事案件的侦破过程中研究致伤工具的细节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推断损伤工具的指向性为现场重建和物证搜集提供着重要依据,而其中锐器损伤对于犯罪行为来说更加复杂和隐秘,以下我们主要探讨下锐器伤在法医学上的鉴定理论及依据。 关键词:锐器创口;损伤检验;法医学鉴定 中图分类号:D919.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32-0114-02 作者简介:贾俣(1986-),男,江西南昌人,硕士,江西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刑事司法系,讲师,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刑侦技术;董纯(1982-),男,湖南衡阳人,学士,湖南省醴陵市公安局,主检法医师,研究方向:法医。 一、锐器伤的法医学概念 法医学上的锐器伤是指被一些带有利刃或尖端的物体伤害而给受害者造成的人身损伤,多数情况下会造成人身伤亡。法医学上将这种具有刃缘或尖端特征的物体为“锐器”,锐器是与钝器是相反的概念。锐器会对人身的组织器官有着巨大的威胁,由于其具有锐利的刃缘或尖端,破坏了人体组织的完整性而形成的创口,法医学上称之为锐器创伤。 (一)钝器伤与锐器伤的区别。钝器伤是指由钝器击打而造成的机械性损伤,在实践中比较常见的钝器主要是棍棒、斧背、锄头、板手、砖石、拳脚以及其它一些既无利刃、又不尖锐的物体。此外,当人的身体撞击地面或墙壁,以及快速行驶的汽车、电车、火车而造成的交通事故也是比较常见的钝器伤。从致伤原因来看,钝器伤主要分为擦伤、挫伤、挫裂创等;锐器伤主要是被有刃缘或锐利尖端的物体对身体造成的损伤,常见的致伤器具有刀、斧、剪、匕首、锥、刺刀以及锋利的玻璃片等,这些利刃所造成的损害就是常见的锐器伤。根据锐器伤的致伤来源来看,锐器所造成的创伤类型可分为切创,砍创,刺创,剪创伤等。 (二)锐器损伤的致伤器具主要分为有刃刺器和无刃刺器,有刃刺器如匕首、尖刀、水果刀、短剑、剪刀等,根据锐器刃缘的数量还可以细分为单刃刺器、双刃刺器、三棱刮刀等;无刃刺器如铁钉、竹签等。通常根据锐器的物理形态特性来划分,又可将其分为金属、木质、塑

法医学案例分析心得体会

法医学的内容 法医学的内容主要有: 死亡与尸体现象。讨论死亡概念、死亡过程和死亡分类;研究死亡诊断标准;鉴别真死和假死;研究死后尸体在内外因素作用下发生的一系列变化,包括早期尸体现象(肌肉弛缓、尸冷、局部干燥、尸僵、尸斑、组织自溶)、晚期尸体现象(尸体腐败、干尸、尸蜡、泥炭鞣尸、霉尸、白骨化)以及昆虫等动物对尸体的毁坏;推断死亡时间等。 各种机械性窒息的发生机制、征象、后果和检验方法。如对缢死、勒死、扼死、闷死、压迫胸腹部所致的窒息死、异物堵塞呼吸所致的窒息死、溺死进行鉴别;研究各种机械性窒息的作案方式。 机械性损伤的分类、形成机制。讨论钝器、锐器、火器损伤的基本形态、损伤后果、致死原因;阐述各种徒手伤、器械伤坠落伤、交通工具所致损伤、咬伤、切创、砍创、刺创、剪创以及枪弹创和爆炸伤的特点和鉴定要点;鉴别生前伤与死后伤;推断致伤物;判断打击次数、打击顺序和方向;推断伤后经过时间;确定损伤性质(他杀、自杀意外事故、灾害事故)。高温、低温、电流或其他物理因素所致的损伤和死亡。讨论烧死、烫死、冻死、电击伤、雷击伤的机制和征象,鉴别生前烧伤(死)与死后焚烧。 各种毒物的性状、毒理作用,毒物进入体内的途径和代谢过程,中毒症状,病理改变。中毒量和致死量,毒物检验方法和预防措施。 各种猝死与自杀、他杀引起的突然死亡。 性功能的生理和病理状态。讨论强奸、猥亵、性变态行为的作案方法和手段,及人身检查和鉴定标准。研究妊娠和分娩,确定受精时间和妊娠期间。研究堕胎、杀婴的方法,后果和法律责任。 各种人体组织、体掖、分泌物、排泄物及其斑迹的种属、红细胞型、白细胞型、血清型、酶型以及遗传基因纹(DNA指纹)、基因频率分布的理论和检验方法;出血部位、出血量和出血时间;亲子鉴定的理论和方法。 法医人类学的个人识别。根据骨骼、牙齿、毛发推断人种、性别年龄、身高、 职业特点、面貌特征,确定无名尸及碎尸的身源;研究如何根据颅骨复原生前面貌,以及将颅骨与嫌疑人相片重合以确定是否同一个人等。 他杀、自杀他杀伪装自杀、自杀伪装他杀的特点和规律。研究自伤他伤的规律和损伤程度鉴定;研究诈病(假装或夸大病情)、造作病(或自残)的特点和规律以及检验和鉴定方法。 医疗事故的鉴定、医疗工作中的刑事和民事责任。分清医疗事故和医疗差错及医护人员应负的责任,帮助医疗机构提高质量,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 法医学的尸体检验方法和步骤研究。研究无名尸体检验、碎尸检验、重大灾害事故尸体检验、挖掘尸体检验的特殊方法和技术。 活体检验的各种方法和技术,确定相应的鉴定标准。 涉及法律的其他医学问题。如研究违法或犯罪行为与精神病态的关系,精神

多层螺旋CT与三维重建技术在法医损伤学中的应用

多层螺旋CT与三维重建技术在法医损伤 学中的应用 摘要:现代科技的高速发展下,医疗技术水平开始快速进步,尤其在医疗影像检查方面的应用研究成果较为突出,影像学技术已经成为医疗临床诊断和临床治疗中的有力工具。多层螺旋CT与三维重建技术可实现虚拟解剖,清晰的显示出非破坏性或特殊部位的损伤形态,从而为医疗诊断或法医损伤鉴定提供准确的依据。本篇文章首先介绍多层螺旋CT与三维重建技术,再针对其在现代法医损伤学中的实际应用做出简要探讨,以期能够为更好发挥多层螺旋CT与三维重建技术优势、提高法医损伤鉴定水平提供一点参考。 关键词:多层螺旋CT;三维重建技术;法医损伤学 在法医损伤鉴定过程中传统的尸体检验标准是进行尸体解剖,并利用人工口头叙述的方式来进行解剖过程阳性发现的记录,尸体表面的检查和器官检查也往往是以两维照相的方式来予以记录,而这种方法往往会使得多数案件中无法对检查进行重复检查,且有着很强的主观性。另外,器官检查之后也会受到不可逆的破坏,对复检的效果产生很大影响。随着现代横断影像学技术的广泛应用和法医学领域中的运用多层螺旋CT与三维重建技术应用越发成熟,并且成为了法医学损伤鉴定的补充工具。 一、多层螺旋CT与三维重建技术 CT是属于一种建立在数字集合技术应用基础上,处理后重建的三维放射线医学影像技术。CT技术主要是运用单一轴面的X射线旋转来进行人体的照射,由于不同生物组织对X射线吸收力的不同,利用电脑进行断层面影像的重建,通过创值、创位处理,可以获取不同组织的灰阶影像,再利用电脑软件来进行规范及能够形成立体影像。

法医学首次运用CT技术始于上世纪70年代末期,其使用CT技术来进行人体头部枪弹创伤的检验,到80年代,CT技术在尸体头部枪弹、创伤方面检验的使用价值开始得以推广[1]。而传统的CT技术在之后的多年时间内,在法医学领域也确实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到上世纪90年代初,螺旋CT技术的问世,开始将二维向三维升级,使得三维影像学资料获取和处理也成为了现实,使CT技术在法医学领域当中的应用开始向着更高水平迈进。 螺旋CT技术是在原有传统CT技术基础上,利用环刷回转技术取代原有的缆线设计,并增加了探测器数量,改进了数据处理系统,再配以连续推移病人进入扫描器的设计,成为了多层螺旋式断层扫描,多层螺旋CT技术在数据采集和对螺距改善方面有着较高的优势,在进床速度方面进行调整后,可以在极短时间内完成长距离的扫描,并获得大容量的信息,用于后期电脑三维立体成像重建,这一改进大大提高了时间和空间的分辨率[2]。 二、多层螺旋CT和三维重建技术在法医损伤学当中的应用研究 上世纪90年代末期,瑞士伯尔尼大学法医学研究所的研究者首次使用了多层螺旋CT的技术与三维重建技术来进行法医损伤的分析,并将其定义为最小侵入性影像学指导的虚拟性尸体解剖,其集中了法医学、放射影像学、图像处理技术、病理学、物理学、生物力学等多个学科,主要应用在对尸体的非侵入性体内外损伤探测,然后再进行传统的尸体解剖,通过影像学和解剖学进行相互验证。来分析死者的死亡原因和死亡方式,以及损伤重建和致伤物对比。 首先,在钝器损伤方面鉴定的应用。 在法医学当中,对于死者钝性暴力作用下,导致其颅骨着力角度和方向、速度与着力面积等对颅骨骨折影响的检测有着较高的要求,通常暴力作用下的立轴及其主要分类方向大多会与骨折线的延伸方向保持一致,如果暴力打击的面积较大而且速度较快,会造成局部的粉碎性凹陷骨折,如图1所示:

钝性暴力致腹部脏器损伤的法医学鉴定研究

【摘要】目的:结合法医学鉴定方式,研究钝性暴力致腹部脏器损伤特点及 形成机制。方法:采纳回顾性分析方法,针对75例钝性暴力致腹部脏器损伤的 患者相关鉴定资料展开分析。结果:参与研究的75例案例中,所有患者损伤均 为腹部闭合性损伤,导致损伤原因为钝性暴力;案例中男性人数高于女性;均龄 44岁;损伤呈体表轻损、腹部脏器重损;经剖腹探查证实腹腔脏器损伤;确认患 者伤前潜在疾病的方法选择临床病理诊断方式。结论:围绕因钝性暴力导致的腹 腔脏器损伤案例的法医学鉴定展开研究后,可以进一步了解患者机体损伤的特点 及形成机制,并在临床剖腹探查术的鉴定检查下,准确得出患者病理检验结果, 代表法医学鉴定方法应用于临床脏器损伤中,对于损伤等级评定及伤病关系分析 具有促进意义。 【关键词】钝性暴力;腹部脏器损伤;法医学鉴定;损伤机制 在法医临床医学鉴定中,以钝性暴力为主导因素导致的损伤案例发生比例并 不低,尤其是腹部脏器损伤,案例并不少见[1]。基于人体结构来讲,腹部位置, 脏器器官数量及种类比较多,对应的脏器结构也并不相同,因此在针对人体该位 置进行损伤鉴定时,涉及的情况也比较复杂[2]。鉴于此,本次研究中,以回顾性 分析的方式,围绕75例同类型脏器损伤案例做法医鉴定分析,旨在通过鉴定资 料的分析和整理,总结出在钝性暴力影响下,人体腹部脏器损伤的形成机制及特征,以供后续法医鉴定作为参考。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 本次研究中,选择回顾性分析方法,将2017年-2021年间的钝性暴力致 腹部脏器损伤案例作为鉴定研究资料,资料共计75例,其中男女人数分别为48、27例,年龄居于14-65岁之间,均龄44岁,≤20岁的人数为6例,处于21-30 岁之间的人数为14例,处于31-40岁、41-50岁、51-60之间的人数分别为13、18、21例,>60岁以上的案例为3例。上述所有案例检验资料以及每一名案例 个体对应的法医检验鉴定资料均确认翔实,且自受伤至检验时间均处于1-50d之间。

--第6章 钝器损伤

第六章钝器损伤 钝器伤(blunt force injury or blunt instrument injury)是由钝器作用于人体造成的机械性损伤。由于钝器种类繁多,从赤手空拳到各种生活用品以及生产工具都可以用作致伤物,因此造成的损伤形态多种多样。钝器伤可以表现为擦伤、挫伤、挫裂创、骨折、内部器官破裂或肢体断离等形态,其中以擦伤、挫伤和挫裂创最多见。挫伤常与擦伤并存,挫裂创一般都伴有擦伤和挫伤。 钝器伤多见于他杀案件。有人统计钝器伤在他杀案中占28.0%,自杀案件中占9.8%。钝器伤亦见于交通事故、坠落和挤压等情况。 最常见的钝器为棍棒、斧锤、砖石,其次为徒手伤及其他。国内有人统计3132例机械性损伤,棍棒伤占38.8%,砖石伤占15.8%,斧锤类占14.5%,锄镐类4.8%,其他20.4%。 第一节棍棒伤 棍棒打击人体造成的损伤称棍棒伤(injury by club )。因棍棒易于获取、便于携带和挥动、打击力强等特点,是伤害案件中较常见的致伤物。根据棍棒外形不同可分为圆柱形、方柱形及不规则形等。根据质地不同可分为木质、金属、竹、藤及塑胶等。棍棒的基本形态是有一个长条形的体和两个端,常见以棒体打击为多,受伤部位以头部多见,躯干、四肢次之。 一、圆柱形棍棒伤 由于圆柱形棍棒表面是圆弧形,打击在人体上仅有部分接触,且各部位的压强也不同,因而形成的损伤有其特征性。常见的是长条状皮内、皮下出血,中心部位较重,向两侧逐渐减轻,边界不清,出血带宽度较棍棒直径小。木质棍棒表面不平滑时,可在打击范围内出现孤岛状表皮剥脱,铁质棍棒形成的表皮剥脱较重,在打击范围内常有条状表皮剥脱。 1.圆柱形棍棒若快速、重力打击在平坦且软组织较丰满部位,可出现“中空性挫伤”(图6-1)。中空区的宽度一般小于棍棒直径,尤其是木、竹质圆柱形棍棒更易形成。在我国以往的法医学著作中称为“竹打中空或棒打中空”。国外的书中称铁轨样挫伤 (train-line or railway line bruise)。中空性挫伤的形成机制可能是:由于致伤物接

损伤与疾病法医学鉴定规范

损伤与疾病法医学鉴定规 范 篇一:损伤与疾病的法医鉴定 损伤与疾病的法医鉴定 (主编:范利华,吴军等) 第一章总论 在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中,有时被鉴定人可能在受伤前已患有某种疾病而在受伤后寸显示或加重了临床症状;或受伤前表面上是健康的或不自觉有病,在受伤后诱发疾病;也可在受伤后发生与损伤有直接联系的全身性损伤病。此时,鉴定人需解诀损伤与疾病的因果关系。这涉及到在刑事诉讼案件中的定罪量刑,在民事诉讼案件中的损害赔偿。 第一节损伤 人体受各种致伤因素作用后,发生组织断裂、损害以及功能障碍,称为损伤,又可称外伤。 一、损伤的类型 (一)根据引起损伤致伤因素的不同,损伤可分为机械性损伤、物理性损伤、化学性损伤、生物性损伤和精神性损伤

5类。 (二)根据损伤以后人体皮肤完整的情况,损伤可分为闭合性损伤和开放性损伤2类。 (三)根据损伤发生的原因与发生的地点,损伤可分为战伤、工业伤、农业伤、交通事故伤、体育运动伤和B常生活伤6类。 (四)根据损伤时间,损伤可分为生前伤、濒死伤和死后伤3类。根据损伤对人体危害的程度,损伤可分为致命伤和非致命伤2类。非致命伤又可分为重伤、轻伤和轻微伤3种。(五)根据案件性质,损伤可分为自杀伤、他杀伤(他伤)、自伤伪称他伤、他伤伪称自伤、诈伤、灾害伤(自然灾害伤和人为灾害伤)等。 二、致伤因素 (一)机械性致伤因素即各种力的作用,引起机械性损伤。机械性损伤根据致伤物的种类,分为钝器伤、锐器伤和火器伤等。根据损伤性状,可分为摔伤(表皮剥脱)、挫伤、挫裂创、护伤、骨折拥位、割创、砍创、刺创、剪创、枪弹创、爆炸伤、内脏损伤、肢体离断等。各种机械性损伤的共同点是组织连续性破坏。组织破坏的情况诀定于(1)打击力的大小;(2)受伤的部位、着力面积和致伤物运动方向;(3)受伤组织可塑性(包括弹性顺应性等)、能量在组织内传导。

法医学1~4章

法医学1~4章练习题一.单选题 1.下列关于表皮剥脱的描述错误的是( ) A.多发生在钝器打击、坠落、交通事故等情况 B.剥脱处呈点、片状,露出湿润的真皮 C.剥脱处亦可形成皮革样化 D.剥脱处皮屑翻卷的方向与作用力方向相背 答案:D 2.有关挫裂创叙述错误的是() A. 常伴有表皮剥脱、皮下出血 B. 创壁光滑、整齐 C. 创腔常见组织间桥 D. 常伴有骨折 答案:B 3.对挫伤的法医学意义描述不正确的是() A.可证明外力作用 B.可推断致伤物的种类 C.可判明生前伤 D.可认定致伤物 答案:D 4.皮下出血的特点() A.可发生在任何受损部位 B.范围边界模糊 C.颜色较浅呈淡紫红色 D.表面无异常 答案:A

5.挫伤的定义为钝器打击造成的() A.皮内出血 B.皮下出血 C.皮肤完整性破坏 D.皮内或皮下出血 答案:D 6.最能反应致伤物作用面特征的挫伤部位是() A. 皮内 B. 皮下 C. 骨骼 D. 帽状腱膜下 答案:A 7.内脏破裂的常见情况不包括() A 拳击脚踢 B 锐器穿刺 C 机械性窒息 D 交通事故答案:C 8.对表皮剥脱的法医学意义描述不正确的是() A.判断生前伤、死后伤 B.判断死亡时间 C.推断致伤物 D.判断案件性质 答案:B 9.下列哪项不属于皮下出血与尸斑的鉴别要点() A.分布及边界是否清楚 B.镶边挫伤带 C.压之是否退色

D.切开有无血水样物质流出 答案:B 10.下列哪项不属于钝器作用方式() A.子弹射入人体 B.盲人撞击电线柱 C.高坠 D.汽车与外人相撞 答案:A 11.棍棒打击人体不能形成的损伤是( ) A.中空性皮下出血 B.条状挫裂创 C.内脏碎裂 D.脊柱压缩性骨折 答案:D 12.棍棒打击人体不能形成( ) A.中空性皮下出血 B.条状挫裂创 C.尸斑 D.颅骨的线状或舟状骨折 答案:C 13.霰弹创的基本特征不包括( ) A.创口多、损伤面大 B.创口中心密集、周边疏散 C.创口周围无挫伤带 D.多无射出口 答案:C 14.他杀切创部位的特点( )

法医学之钝器损伤

钝器损伤 钝器伤(blunt force injury or blunt instrument injury)是由钝器作用于人体造成的机械性损伤。由于钝器种类繁多,因此造成的损伤形态多种多样。钝器伤有擦伤、挫伤、挫裂创、骨折、内部器官破裂或肢体断离等。其中以擦伤、挫伤和挫裂创最多见。挫伤常与擦伤并存,挫裂创皆伴有擦伤和挫伤。钝器伤致死者多见于他杀案件,有人统计他杀案中钝器伤占28.0%,自杀案件中占9.8%。钝器伤亦见于交通事故、坠落和挤压等情况。 最常见的钝器为棍棒、斧锤、砖石,其次为徒手伤及其他。国内有人统计3 132例机械性损伤,棍棒伤占38.8%,砖石伤占15.8%,斧锤类占14.5%,锄镐类4.8%,其他20.4%;另一统计2 739例钝器伤,棍棒占40.99%,斧锤类占15.39%,砖石类占16.93%,锄镐类占9.41%,其他占17.25%。 徒手伤 徒手伤(bare-hands injury)是指行为人用身体的某一部位作为致伤工具造成的损伤,常见于事先无准备或无工具利用的情况下发生的案件,如纠纷斗殴、虐待、强奸等案件。徒手伤占钝器伤的比例超过60%。多用手、脚,亦可用肘部、膝部、牙齿及头部等部位形成。损伤轻者可致表皮剥脱、挫伤、挫裂创,重者可致局部组织缺失、骨折、内脏损伤,甚至死亡。有时,作用于颈、胸、腹、会阴部等敏感部位,轻微的外力亦会引起神经反射或诱发潜在疾病发作而死亡。 (一)手所致的损伤 用手抓、扼压、捂及掌击、拳击可形成多种损伤,重者可致死亡。 1.抓痕(scratch) 抓痕是指甲掠过并使皮肤表层移位而形成。可呈扇形或几条平行的沟状痕,或两者并存。若为扇形抓痕,则起始端较宽且深,尾端逐渐变浅变细;平行抓痕每条痕迹有一定宽度,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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