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集团)资金集中管理暂行办法

公司(集团)资金集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集团发展需要,推进集团化、专业化管理,提高集团资金使用效率,降低集团负债与成本,防范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XXXXXXXX有关集团资金管理要求,并结合集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XX集团成员单位,包括集团总部、子公司及控股投资企业(以下统称各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金集中管理,是指集团以资金计划管理为基础,借助银企直联网络技术和财务软件,以集团内部金融服务机构作为平台,对各单位的资金进行统一归集、合理调度、专业运作和统筹管理,从而发挥集团资金规模优势,降本增效,防范风险。

第四条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工作以“全面集中、统筹平衡,有偿使用、资源共享,服务至上、安全高效”为原则,包括资金计划管理、银行账户管理、资金归集与支付管理、融资管理与内部借贷、管理责任与考核等主要工作内容。

第五条集团总部财务会计部为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集团整体的资金集中管理工作,制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的相关制度、实施集团企业银行账户管理工作,编制集团资金平衡计划、制定资金调度方案和融资方案、审核内部资金借贷行为,并指导、监督财务公司的业务运作。

第六条集团财务公司是集团资金集中管理的服务机构,致力于加

强集团资金集中管理,提高集团资金的使用效率;为集团内部各单位提供存贷款、交易款项结算收付、票据承兑与贴现、担保等内部金融服务,并适时开展同业拆借、保险代理、发行债券,投资理财等外部金融业务。

第七条各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要求,积极认真做好资金集中管理的相关工作,确保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工作全面开展、扎实有效。

第二章资金计划管理

第八条各单位应在编报年度经营计划(全面预算)时,编制详细的年度资金计划(现金流预算),提出资金平衡意见。子公司负责审核所属控股投资企业的年度资金计划,汇总后报送总部财务会计部;总部财务会计部对集团资金情况进行统筹平衡,并编制集团年度资金平衡计划;集团年度资金平衡计划经批准后,总部财务会计部向子公司下达其与所属投资企业的一揽子年度资金计划;子公司根据总部下达的资金计划,分解至各控股投资企业执行。

第九条各单位应根据分解到位的年度资金计划及其已执行情况,分别按季、月、周滚动编制细化的资金头寸计划,由子公司汇总平衡后,报送总部财务会计部。总部财务会计部汇总平衡后,结果抄送集团财务公司。

第十条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分解下达的年度资金计划,超出月度预算、但在年度资金计划之内的,需在按月编制的滚动资金平衡计划中做出专项说明;若年度资金计划有调整的,应逐级上报总部财务会计部统一调整。

第三章银行账户管理

第十一条集团总部根据实际业务需要和银企战略合作关系商财务公司选择确定办理资金集中收付业务的银行范围。财务公司在确定的银行范围内开立资金池归集账户,开通“银财企”网上信息系统,并协助各单位开通“银财企”网上信息系统。

第十二条各单位应按照集团统一要求,认真开展银行账户清理工作,除保留不可替代的有特定专门用途的银行账户外,基本结算账户(人民币)和一般结算账户(人民币)的数量合计原则上应控制在3个以内,且开户银行应在集团确定的银行范围内选择;确因开展业务需开立或保留3个以上账户的,应提出专项报告报集团总部批准。

上述“不可替代的有特定专门用途的银行账户”是指,各单位在办理有关专项业务时按照国家有关部门政策、规章和制度要求开立的专用账户。专用账户只能用作指定的专门用途,不得用于日常业务收支结算。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不得在集团指定银行范围之外擅自开立银行账户。如因业务需要确需在其他银行开立账户的,必须逐级上报集团总部批准后方可办理。

第十四条各单位应在财务公司开立账户,用于资金内部上划下拨、结算、借贷等业务需要。

各单位在财务公司开立的账户,不受上述银行账户开户数量限制。

第十五条各单位应加强对银行账户的清理对帐工作,对不便使用、不需使用的账户及时进行注销。账户注销后十个工作日内报集团总部

财务会计部备案。集团总部将对各单位账户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第十六条上述所称银行账户不包括外币结算账户。集团对外币结算账户的管理另行规定。

第四章资金归集与支付管理

第十七条集团资金归集采用“保留限额,上划余款”的方式,集团总部根据实际情况核定各单位保留的支付额度,超过限额的部分由财务公司通过信息系统自动归集。

第十八条各单位应对财务公司办理资金归集与支付进行相关授权或签订相关协议。财务公司根据各单位具体授权或协议,依法办理资金归集与支付手续,满足各单位内部结算和对外支付需要。

第十九条各单位的资金被归集后,其所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不变。财务公司应确保各单位可在本单位被归集的存款额度内自主使用资金。

第二十条财务公司经审查和评估,对信用良好的单位,可以提供授信规模和透支额度,透支部分视同向财务公司借款。财务公司应在事前向集团总部财务会计部报告有关授信规模和透支额度情况,并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第二十一条财务公司对归集的各单位存款执行不低于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的优惠条件,并在政策许可范围内争取给予最大的利益。

第五章融资管理与内部借贷

第二十二条集团总部财务会计部依据汇总平衡的年度资金计划(现金流预算),研究并提交全年对外融资方案,报集团总部领导审

批后,负责具体落实或督办。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有融资需求时,应优先向集团申请借款。对于各单位的借款申请,由各单位逐级上报集团总部财务会计部,由集团总部财务会计部根据集团资金平衡计划与实际情况统筹安排,一般可采用内部委托贷款、财务公司自营贷款、外部融资等方式。内部融资的具体报批流程遵照集团内部有关贷款管理办法执行;外部重大融资行为遵照集团重大融资指导意见执行。

第二十四条财务公司对集团成员企业发放自营贷款执行优惠利率等条件,集团成员企业向财务公司申请贷款按照财务公司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各单位之间不得自行拆借资金或变相拆借资金。

第六章管理责任与考核

第二十六条控股投资企业的责任:

(一)控股投资企业负责人是本单位资金集中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控股投资企业财务部门是资金集中管理工作的责任部门。

(二)控股投资企业应按照集团要求,积极做好年度资金计划(现金流预算)、资金头寸计划、账户清理、资金归集等相关工作。

(三)控股投资企业不得违反集团规定私设账户、转移存款,不得提供虚假信息,妨碍集团资金集中管理的实施。

第二十七条子公司的责任:

(一)子公司负责人是本单位及下属控股投资企业资金集中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子公司财务部门是本单位及下属控股投资企业资

金集中管理工作的责任部门。

(二)子公司应按照集团要求,积极组织本单位及下属控股投资企业做好年度资金计划(现金流预算)、资金头寸计划、账户清理、资金归集等相关工作。

(三)必要时,子公司应负责就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工作与控股投资企业其他股东做好沟通、协调工作,并督促控股投资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通过相关授权。

第二十八条财务公司的责任:

(一)财务公司应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依法开展经营业务,确保集团归集资金的安全有效。

(二)财务公司应按照集团总部的要求及时、真实、准确报送相关资料,自觉接受集团总部的指导与监督管理。

(三)财务公司应以提供优质高效服务为目标,做好集团内部金融服务,保障各单位的资金使用需求与效率。

第二十九条集团总部财务会计部的责任:

(一)集团总部财务会计部对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工作负有指导、组织、协调、监督与检查责任。

(二)负责编制集团资金平衡计划,确定集团对外融资与资金内部调度方案,保障集团资金需求,优化现金资源配置。

(三)对财务公司的业务开展负有指导、监督责任,做到实时动态监控,防范集团资金风险。

第三十条集团总部监察审计部负责对各单位资金集中管理工作

情况实施审计监督。

第三十一条各单位资金集中管理工作情况纳入集团年度考核。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集团总部财务会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资金集中管理暂行办法

资金集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统一的资金管理体制,强化资金收支监管,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利用效率,促进集团整体管理水平和管理效果的提升,根据《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的基本规范(试行)》、《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金,是指银行存款和应收票据。 本办法所称银行存款,是指在银行帐户内的人民币存款。 本办法所称银行帐户,是指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存款帐户和一般存款帐户。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各二级单位及所有二级以下单位。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四条集团公司设立资金结算中心(简称“结算中心”,下同),承办集团公司集中资金的具体收支结算和管理工作,检查、监督、指导所属单位资金集中管理工作。结算中心是集团公司财务部门的内设机构,在财务部门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结算中心的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提出集团公司集中管理的具体管理办法,经集团公司审定后,负责组织实施; 二、及时监控所属企业的资金流动情况,特别是资金的流出情

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三、严格按规定程序审查集团公司内部借款事项,认真评估内部借款的安全性,规避风险; 四、检查、指导、监督所属企业的资金管理工作; 五、建立内部资金管理岗位责任制,保证资金集中管理业务的有序开展; 六、审查、汇总资金收支预算,准确预测集团公司总体资金需求,及时提出筹资或还款意见; 七、办理资金集中管理和核算的具体事宜。 第六条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不再建立资金结算中心。 第七条各二级单位财务部门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落实集团公司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二、编制资金收支预算,分析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三、建立内部资金管理制度,规范内部资金管理工作秩序; 四、办理资金集中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具体事宜。 第八条集团公司资金集中管理工作主要内容包括集中管理资金收支和全面监控资金收支两个方面。 “资金集中管理收支”是指,企业的资金收入和支出均通过集团结算中心统一归集和拨付。 “全面监控资金收支”是指,企业的资金收入和支出暂不通过集团结算中心办理的,结算中心要对其资金收支情况进行监控管理。 第九条集团公司实行集中管理资金收支的单位(简称“收支管

资金集中管理办法(精选范文)

资金集中管理办法(精选范文) 一、集团公司资金集中管理的含义 资金集中管理,也称司库制度,是指借助网络通讯技术、银行电子化管理功能和财务软件,将整个集团的资金集中到总部,由总部统一调度、统一管理和统一运用。其在各个集团的具体运用可能会有所差异,但一般都包括以下主要内容:资金集中、内部结算、融资管理、外汇管理、支付管理等。其中资金集中是基础,其他各方面均建立在此基础之上。 二、集团公司实行资金集中管理的必要性 在欧美国家,特别是在西门子、GE、IBM等国际知名跨国公司,建立资金集中管理中心,对集团内部资金和市场风险实行集中管理和控制,已成为公司管理的必不可少的一部分,资金集中管理在集团公司运作中的地位举足轻重。这是由资金集中管理的特点所决定的: 1.通过资金纽带,增强集团公司对下属公司的财务控制,规范资金使用 集团公司对资金进行集中控制和管理,首先可获得知情权,即通过对资金流入、流出的总控制,了解下属公司资金存量和流量,随时掌握其生产经营情况,有效防范经营风险;其次是通过对下属公司收支行为、尤其是支付行为的有效监督,实现对下属公司经营活动的动态控制,保证资金使用的安全性。 2.从企业集团的高度融通资金,发挥集团的资源配置优势 集团公司的管理层通过资金集中管理中心统揽全局,从总体上把握资金运作效果、筹资融资能力和投资能力,为集团扩大规模、调整产业结构和合理投资等重大决策提供依据,从整个集团层面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资金集中管理还能使跨国公司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最大限度的利用转移定价,增强公司的盈利能力,促进公司全球化战略的实施。 3.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企业集团内部成员通常会在较大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内存在集团内部交易,产生大量的内部资金结算业务。将集团资金集中管理,通过网络技术和资金管理系统,实现成员企业的内部网上结算。在交易发生时,直接在结算中心实现资金划拨,没有中间环节和时间间隔,不产生在途资金,划转效率高,能有效提高资金周转速度。同时由于使用内部结算系统,不需要支付任何额外费用,能够节约

资金集中管理办法

资金集中管理办法 资金集中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增强集团控制力,加速资金的周转,降低资金成本,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有效提高集团总部对所属各公司的资金管理,确保集团整体战略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集中管理坚持以“服务与管理、会计信息化与预算控制同步”为宗旨,最大限度地增强企业合力,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第三条集团公司财务部是资金集中管理的职能部门,在集团公司总裁的领导下实施对资金的集中管理工作。 第四条集中管理的资金归原公司所有,存放于集团的资金集中管理账户。集团公司财务部对集中的资金进行统配统调,并对各公司上调、下拨资金进行分户记账。 第二章资金集中管理模式 第五条集团资金采取集中管理、需求划拨的方式。即每个公司的资金余额实行限额控制,超限额部分划入集团公司集中管理账户,需要支付时集团按照批复的付款申请单或付款计划,划拨到各公司的账户,下拨资金可以实现即时到账。 第六条各公司的资金限额确定以公司日常零星结算为基础,各公司资金限额的核定由集团公司财务部按照各单位日常经营需求并结合日常零星开支进行预估,由各公司申请资金计划报集团总裁审批、核 1 定。各公司可根据本公司经营需要,增加日常结算所需资金额度,并由各公司经理负责向集团财务部申请办理资金定额增减事宜。第七条资金定额的确定实行经营计划分档计算,具体如下: 公司名称资金定额(单位:万元) 安徽铜陵市江洲建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30

枞阳县茅迪实业有限公司10 安徽省江洲实业有限公司10 安庆市江洲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15 第八条各公司财务人员要严格执行集团公司规定,各公司财务部每天下班前将公司所辖帐户进行检索,对超过定额部分全部划到公司指定账户。 第三章资金集中管理的范围 2 第九条集团公司所属各公司的各种性质的资金全部纳入集中管理范围。 第十条以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收入的款项也纳入集中管理范围,管理方式为备案制。各公司月末应将银行承兑汇票管理台帐电子文档发回集团财务部出纳处。 第四章实行资金集中管理的措施 第十一条各公司负责人要对市场部及其他部门采购等付款计划的精确性负责,全面配合资金集中管理办法的实施,各相关部门要全力配合。 第十二条资金集中管理的直接责任人是各公司的经理,各公司的资金往来划拨权限归集团公司财务部。 第十三条各公司银行开户须经集团公司计划财务部批准并在财务部备案后,在公司规定的、能与公司建立网银结算方式的银行开户。对未经批准擅自开户的公司及责任人,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第十四条本办法自二0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起实施。 财务部 二〇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3 附件:账户明细表 帐户基本情况

公司(集团)资金集中管理暂行办法

公司(集团)资金集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集团发展需要,推进集团化、专业化管理,提高集团资金使用效率,降低集团负债与成本,防范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XXXXXXXX有关集团资金管理要求,并结合集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XX集团成员单位,包括集团总部、子公司及控股投资企业(以下统称各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金集中管理,是指集团以资金计划管理为基础,借助银企直联网络技术和财务软件,以集团内部金融服务机构作为平台,对各单位的资金进行统一归集、合理调度、专业运作和统筹管理,从而发挥集团资金规模优势,降本增效,防范风险。 第四条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工作以“全面集中、统筹平衡,有偿使用、资源共享,服务至上、安全高效”为原则,包括资金计划管理、银行账户管理、资金归集与支付管理、融资管理与内部借贷、管理责任与考核等主要工作内容。 第五条集团总部财务会计部为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集团整体的资金集中管理工作,制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的相关制度、实施集团企业银行账户管理工作,编制集团资金平衡计划、制定资金调度方案和融资方案、审核内部资金借贷行为,并指导、监督财务公司的业务运作。 第六条集团财务公司是集团资金集中管理的服务机构,致力于加

强集团资金集中管理,提高集团资金的使用效率;为集团内部各单位提供存贷款、交易款项结算收付、票据承兑与贴现、担保等内部金融服务,并适时开展同业拆借、保险代理、发行债券,投资理财等外部金融业务。 第七条各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要求,积极认真做好资金集中管理的相关工作,确保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工作全面开展、扎实有效。 第二章资金计划管理 第八条各单位应在编报年度经营计划(全面预算)时,编制详细的年度资金计划(现金流预算),提出资金平衡意见。子公司负责审核所属控股投资企业的年度资金计划,汇总后报送总部财务会计部;总部财务会计部对集团资金情况进行统筹平衡,并编制集团年度资金平衡计划;集团年度资金平衡计划经批准后,总部财务会计部向子公司下达其与所属投资企业的一揽子年度资金计划;子公司根据总部下达的资金计划,分解至各控股投资企业执行。 第九条各单位应根据分解到位的年度资金计划及其已执行情况,分别按季、月、周滚动编制细化的资金头寸计划,由子公司汇总平衡后,报送总部财务会计部。总部财务会计部汇总平衡后,结果抄送集团财务公司。 第十条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分解下达的年度资金计划,超出月度预算、但在年度资金计划之内的,需在按月编制的滚动资金平衡计划中做出专项说明;若年度资金计划有调整的,应逐级上报总部财务会计部统一调整。

国有公司资金集中管理办法

国有公司资金集中管理办法 一、简介 为了进一步规范国有公司资金管理,提高国有公司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本办法制定。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国有公司的资金管理。 三、资金分类管理 国有公司的资金分为经营资金和预留资金两类。 (一)经营资金 经营资金是指用于日常运营和经营活动的资金,包括流动资产、应收账款和其他经营性负债。国有公司应根据经营需要合理制定经营资金预算,并按照预算管理。 1、经营资金预算的审批 国有公司的经营资金预算需经过公司领导及财务部门审批通过。一旦经营资金预算确定,不得随意更改。 2、经营资金的使用范围 经营资金只能用于日常运营和经营活动,不能用于非经营性支出。 3、经营资金的管理方式 国有公司应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对经营资金的管理,保证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和安全性。国有公司财务部门应根据实际需求提供资金管理建议,保障资金的 正常使用。 (二)预留资金 预留资金是指公司利用自有资金,为节约并扩大经营发展,用于未来经营发展计划和非经营性风险金融保证的资金。国有公司应根据自身情况适当设立预留资金。 1、预留资金的设立方式 国有公司应制定预留资金设立方案,明确预留资金的建立目的、规模、存储方式、用途范围、投资安排和风险控制等。

2、预留资金的管理方式 国有公司应采取分散投资、分散存储的原则来管理预留资金。资金可以存入国有公司或银行等金融机构,但应注意风险和收益的平衡。 四、资金监管 为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国有公司应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 (一)公司领导应对资金管理进行监管,财务部门应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确保公司资金的正常管理和使用。 (二)国有公司的总经理和财务部门应及时公布公司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以供股东和有关部门监督和审查。 (三)国有公司应定期组织内部审计,对资金管理进行检查和审计,及时发现问题并制定整改措施。 五、罚则 (一)任意挪用公司资金或违反本办法进行资金管理的,应根据公司规定予以纪律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 (二)对于拒不承认或者隐瞒资金管理违规行为的,国有公司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三)如果国有公司的资金管理不当造成经济损失的,相应责任部门应承担赔偿责任。 六、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国有公司应根据具体情况制定配套文件。 以上办法是国有公司资金集中管理的具体规定,为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和规范,提高公司的运营效率和利润贡献,各国有公司必须严格遵守。

资金集中管理办法

资金集中管理办法 一、前言 资金集中管理是指企业通过对自己的资金进行集中安排和统筹,对内部各项资金活动进行控制和管理,实现最佳化配置和利用资金的过程。这是企业资金管理的一项重要方式,对于提高企业资金使用效率、减少资金浪费和损失,优化现金流和财务结构,具有重要意义。 在资金集中管理过程中,企业需要制定明确的管理制度和规范,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机制,确保合规经营,保护企业利益。本文将从资金集中管理的概念、原则、主要内容、流程和注意事项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资金集中管理的概念 资金集中管理是指企业将分散在各个业务部门或账户中的资金,通过一定的手段和方式,集中安排和统筹使用,以求达到最佳化配置和利用资金的管理过程。其中,资金集中的主要手段包括现金池、集团财务中心、集中结算、现金管理工具等。 资金集中管理是企业资金管理的重要方式之一,可以有效地提高企业资金使用效率和管理水平,降低企业财务成本和风险,优化企业的现金流结构和财务状况,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益和竞争力。 三、资金集中管理的原则 1. 坚持中央集权原则。即由企业总部或财务中心对各项资金活动进行统一规划和管理,建立由财务管理部门负责的资

金集中管理制度。 2. 坚持统筹兼顾原则。即在保证各业务部门正常经营需 要的前提下,通过合理的资金调度和配置,实现对企业整体资金的集中管理和最优利用。 3. 坚持风险防范原则。即在进行资金集中管理时,要强 化风险管理和控制,确保合规经营,并采取有效的风险预警和应对措施。 4. 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即在资金集中管理中,要加强内 外部信息沟通和披露,确保资金管理的公正、公开和透明,维护企业形象和信誉。 四、资金集中管理的主要内容 1. 建立财务中心或现金池 财务中心或现金池是企业实施资金集中管理的基础设施,具有资金管理、资金调拨和现金流预测等功能。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考虑建立中央财务中心、地区财务中心或现金池等。 2. 设立集中结算账户 企业可以设立一个集中结算账户,将所有业务部门和公 司的资金都先集中到该账户,然后再由财务部门根据需要进行资金调度和配置。这样做可以提高现金管理效率,减少资金浪费和损失。 3. 优化财务结构 资金集中管理可以优化企业的财务结构,提高流动资金 的利用效率。在资金流转过程中,企业可以通过资金池等方式,实现存款利息收入最大化、资金成本最小化的目标。还可以通过优化财务结构,实现资产负债管理和现金管理的优化,提高企业的财务收益和风险防范能力。

集团公司资金集中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资金集中管理办法 一、背景介绍 随着企业规模的不断扩大和多元化发展,集团公司逐渐出现了资金分散和管理困难的情况。为了实现资金的统一调度和有效利用,制定一套科学的资金集中管理办法显得尤为重要。本文将就集团公司资金集中管理办法进行探讨和分析。 二、目标和原则 1. 目标:确保集团公司资金的集中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减少资金成本,增强资金的可控性。 2. 原则:合理规划资金周转周期,统一编制和执行资金计划,科学选取资金集中项目,严格控制资金流转的环节。 三、资金集中管理的方式 1. 资金池集中管理:将集团公司旗下各子公司的自有资金进行集中管理,也可以包括通过贷款或发行债券等方式筹集的资金。通过资金池,实现跨公司之间的资金调拨和共享,提高资金利用效率。 2. 资金集中归集:集团公司将各子公司的经营收入和资金存量,按照一定比例归集到总部账户,实现集中管理和统一调度。这样可以更好地掌握资金流向,并减少各子公司之间的自主开展资金活动。

3. 资金集中支付:集团公司以总部账户为中心,统一办理各类款项 支付,减少资金流向的分散和复杂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支付安全性。 四、资金预算和计划 1. 资金预算:集团公司应根据经营目标和战略规划,制定合理的资 金预算。预算中应明确资金来源、用途和期限,并按照各个部门和项 目进行分配和管理,确保资金的有效利用。 2. 资金计划:根据资金预算,分别制定短期、中期和长期的资金计划。短期资金计划主要用于日常营运,中期和长期资金计划用于扩大 生产和投资项目。同时,还要充分考虑外部融资和利息成本等因素, 制定合理的资金计划。 五、风险控制和内部监督 1. 风险控制:集团公司应建立和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实行全员参与 的风险管理体系,明确责任和流程。同时,要加强对市场风险和信用 风险的监测和评估,及时采取措施减少风险对资金集中管理的影响。 2. 内部监督:集团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审计机制,明确责任 分工和审批程序。制定资金集中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并加强对执行 情况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资金集中管理办法的有效执行和风险的控制。 六、绩效评估和优化调整

集团公司资金集中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资金集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为了加强集团资金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XXX〈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00〕64号)、财政部《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财务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财工字〔1997〕346号)和财政部《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2006年第41号令)等法规,并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资金集中管理,是指在集团公司内部实行资金集中统一管理,统一筹集、使用和管理资金。集团实施资金集中管理的目标,是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成本,控制资金风险,保障资金需求。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含分公司、事业部)和集团所控制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成员单位。 第二章管理体制

集团公司资产财务部是负责集团资金管理的职能部门。集团公司资金管理中心是其内设机构,承办集团公司资金集中管理的各项具体工作,检查、监督、指导所属企业的资金集中管理工作。集团资金管理中心的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银行账户管理:负责集团公司及成员单位的银行账户管理。 2.信贷业务:负责集团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的办理、分解和使用;负责集团生产经营活动所需银行保函、信用证、资信证明和其他信贷文件的办理。 3.资金筹集和使用: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集团公司筹、融资计划;负责办理集团公司的资金筹集、内部资金调度、委托贷款及银行贷款的统借、分解、下拨和统还;负责集团和成员单位间资金的上划、下拨和对外付款。

4.资金计划管理:负责成员单位资金收支计划的审核和汇总,负责编制集团资金计划报表并进行执行控制、监督和执行情况分析。 5.会计核算:负责集团资金集中管理系统所涉及资金业务的会计核算和档案资料管理,负责编制资金报表和资金分析报告。 6.综合管理:负责集团资金管理体系的发展规划和制度建设,负责指导和协助下属企业的资金管理工作;负责集团资金管理信息系统平台的建设、维护和日常管理,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控制,保证资金安全,防范资金风险。 各成员单位的财务部门(资金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的资金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第十六条规定了企业的支出账户,一般为基本账户,每个成员单位原则上只能有一个支出账户。支出账户只支出不收,实行定额备用金或日间免息透支额度管理。支出账户的资金由集团总账户下拨,额度内的资金由系统自动补足,超过额度的资金由集团根据企业的付款申请从集团总账户下拨。备用金额

集团有限公司资金集中管理办法(WORD18页)

集团有限公司资金集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管理,根据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施资金集中管理的通知》(***股份财发〔200 〕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资金集中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金集中管理,是指在公司所属各单位内部实行资金集中、统筹和使用的资金管理。 第三条公司实施资金集中管理的指导思想是:以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益为目的,以加强资金管控为主线,以资金预算管理和“收支一条线+周转金”管理为基础,建立健全资金管理责任制,强化对资金运营的全程监管,利用网络化管理工具和专业化的统一运作,规避财务风险,发挥公司整体资金优势,合理安排债务结构,降低资金成本,提高资金效益,为公司及各单位的生产经营工作和持续健康发展提供资金保障与支持。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资金,是指广义的现金、现金等价物和应收票据。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各分、子公司、项目部。 第二章资金管理模式 第六条公司资金管理的主要目的是:(一)建立公司的资金监控系统,能使股份公司和我公司总部实时了解和掌握下属单位资

金的流量、流向和存量,有效防范资金管理的风险。(二)加强资金结算管理,盘活沉淀资金,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三)公司对各单位资金的流动进行统筹规划,平衡资金需求。(四)加强银企合作,争取充裕的授信额度和较优惠的授信条件,为公司的经营工作创造良好外部环境。因此,公司初步确定了当前阶段适合我企业实际情况的资金管理模式。 我公司属施工企业,由于项目分布广,分支机构多,资金存放分散,资金管理难度相对较大,根据股份公司建议的对于建设公司目前应采取的资金管理模式,我公司在管理初期,资金管理采取“收支一条线+周转金”的模式,即各分、子公司、项目部等下属单位的资金收入每天定时归集到公司总部,各单位需要支付的款项通过资金管理系统提交到公司总部统一支付,其他零星开支由总部进行核定项目周转金额度后,可以在现场银行办理。项目周转金的用途为:日常办公费用开支,零星人工费用支出等。 第三章管理体制 根据股份公司规定,我公司设立资金管理中心,实施股份公司有关资金集中管理的各项具体工作安排,承办公司资金集中管理的各项具体工作, 一、资金管理中心的职责包括以下内容: (一)银行账户管理和资金结算业务 1.负责下属各分、子公司、项目部的银行账户开设和销户管

公司资金集中和调剂管理暂行办法

资金集中和调剂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挖掘内部资金潜力,形成集中优势,提升xx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和减少财务费用支出,控制有息负债规模,逐步消除“存贷双高”现象,降低资产负债率,结合股份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集中、调剂实行股份公司、二级单位(包括股份公司所属法人企业、非法人企业、指挥部、项目经理部等,下同)两级管理。二级单位所属子分公司沉淀货币资金向二级单位的集中以及从二级单位获取的调剂资金由二级单位自行管理;二级单位沉淀货币资金向股份公司的集中以及从股份公司获取的调剂资金由股份公司管理。 第三条资金集中、调剂的基本原则 (一)促进二级企业充分集中和调剂; (二)严格基于产权和管理关系自下而上进行集中、自上而下进行调剂; (三)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集中主体不垫款; (四)以资金价格(利率)引导为主的经济手段与以财务绩效考核、薪酬分配为主的管理手段并重; (五)以股份公司、二级单位为主体进行税务筹划、规避税务 — 1 —

风险; (六)统一标准,利益共享。 第四条股份公司财务部为资金集中、调剂的主责部门,内设“清算中心”机构,对全公司内部资金实施终极集中、调剂。 第五条中铁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清算中心是股份公司对二级单位实施资金集中、调剂管理的平台。 第六条二级单位作为独立职能部门的资金中心或隶属于财 务部门的资金中心(以下简称“资金中心”)是二级单位资金集中、调剂管理的平台。 第七条中铁信托、中铁置业、中铁资源以及境内外币、境外资金的资金集中、调剂管理办法由股份公司另行制定,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资金集中 第八条内部资金实施两级、三次集中 (一)二级单位所属各级单位的资金向二级企业的集中为二级一次集中; (二)二级单位存放至其在财务公司开立账户中的资金为一级一次集中; (三)二级单位将存放至其在财务公司开立账户中的资金再转入其在清算中心开立的账户为一级二次集中。 第九条二级一次集中 — 2 —

集团公司资金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资金管理办法 [公司名称] 集团公司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为加强公司集团内资金管理,规范集团公司资金流动,保证资 金安全和有效利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资金管理职责 公司集团内各单位负责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制定本单位的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并按照计划使用资金; 2.负责审核集团内财务报表,确保财务报表准确无误; 3.严格遵守集团公司的资金管理规定和制度,不得违反银行规 定或以个人名义进行资金交易; 4.及时报告资金出入情况,向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汇报财务情况; 5.负责定期审核集团公司资金管理制度,修改资金管理方法和 制度。 第三章资金管理制度

1. 集团公司内所有的资金交易必须经过集团公司出纳部门授权,并符合公司集团内资金管理的规定和制度; 2.集团公司内所有的资金交易必须采用银行转账、支票、现金 等正式渠道完成; 3. 每个集团公司内单位应当建立资金管理核算系统,保证资金 的准确管理和追查; 4.集团公司内单位应当定期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核和检查。 第四章资金安全保障 1.资金安全必须保障集团公司的经济稳定和发展; 2.集团公司内各单位的财务收支都必须进行备案; 3.集团公司公司内所有现金交易都必须采用两人以上的办法来 完成交易手续; 4.公司内涉及现金和贵重物品的保管必须严格审查,并使用专 人进行管理。 第五章资金管理的监督与评估 1. 集团公司内部设有监督和评估员,对各单位的资金使用进行 定期监督和评估;

2.评估员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评估情况,并对评估中发现 的问题进行讨论和解决。 第六章附件 1.资金管理计划表 2.财务报表 3.单位内部资金交易记录汇总表 4.公司内部涉及现金和贵重物品保管的规定 第七章法律名词及注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我国从事经济活动的个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同行为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和制度,在企业内部 资金管理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公司的法律地位、组织形式、经营范围、财产权利等进行了规定,其中包括了公司内部资金管理 相关的内容。 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法》:对我国财政运作的原则、制度 以及财政管理等方面作出了规定,对集团公司内部资金管理也具有 重要的参考价值。 第八章实际执行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

集团资金管理暂行规定

集团资金管理暂行规定 1. 引言 为规范集团公司的资金管理工作,保证公司的稳健经营和资金安全,特制定本《集团资金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各单位的资金管理工作。 2. 总则 2.1 企业财务监督部门 集团公司应设立企业财务监督部门。企业财务监督部门应直接向集团总经理汇报工作,并接受集团公司监事会和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2.2 资金管理原则 (1)合法合规:资金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要求,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2)稳健经营:资金管理应遵循风险规避、收益与风险相匹配、安全性优先的原则,确保公司的稳健经营。 (3)科学管理:资金管理应在优化资金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的前提下,实现最优化的资金利用和收益。 (4)分工负责:资金管理应实现分工负责,各部门之间应有明确的职责分工和相互配合。 2.3 资金管理体系 集团公司应建立规范的资金管理体系,包括财务管理制度、资金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等。 2.4 资金管理信息系统 集团公司应建立完善的资金管理信息系统,确保对公司全面的资金流动情况进行真实、准确、及时的记录和统计,并满足财务、监管和管理的需要。

3. 资金管理工作 3.1 资金管理目标 集团公司的资金管理目标是确保公司的资金安全、实现资金增值和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3.2 资金管理主体 (1)资金管理主体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利益的原则,合理配置和使用公司的资金资源。 (2)公司财务部门应当管理资金流动和使用,负责公司的收付款管理和银行结算业务,并对收付款事项进行全部登记和实时监控。 (3)公司各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资金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对资金使用进行规划、运营、监督和控制。 3.3 资金收支管理 (1)资金汇划:集团公司将分账户资金汇集至主账户,并将满足使用条件的资金汇划至需要的分账户,以比较好的方式管理资金的使用和监督。 (2)收款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收款管理体系,确保收入及时入账,并及时确认收款。 (3)付款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付款管理体系,合理安排付款计划,确保合同履行和资金安全。 3.4 资金运营管理 资金运营管理应注重资金的流动性、安全性、收益性和成本效益,并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和市场情况,合理配置和运营各项资金。 3.5 风险管理 集团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按照安全性优先、风险规避的原则,对公司的资金流动情况进行监控和控制。

集团公司资金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资金管理办法 1.目的:为强化集团公司资金管理,用好用活资金,降低资金使用成本,实现资金效益最大化。 2.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集中管理,统一调度。集团财务部受委托统一管理和调度集团内资金。预算管理,量入为出。各子公司建立严格的财务预算制度,各项支出都必须列入预算管理,凡未纳入预算范围的资金支出不准支付。集团财务部按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统筹安排各子公司资金支付。合理调配,加速周转。集团财务部应定期检查各子公司资金状况,进行资金运作情况分析,及时、合理地调度资金,减少资金的滞留和沉淀。集团财务部将根据各子公司运营资金情况,核定各子公司周最佳资金持有量,对超最佳持有量资金部分由子公司自动转入集团专户。注重资金运营成本,追求最大经济利益。集团公司内的全部资金均实行有偿占用,包括流动资金借款,流动资金占用,全部视同内部贷款处理。职务分离原则 5.1 出纳与会计职务必须分离,不得由一人兼管。出纳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5.2 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不得由一个人单独办理,由二人以上经手或证明以达到相互牵制的目的。办理货币资金业务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岗位轮换。资金使用管理集团资金实行统一管理,分户使用。

每年年初由集团公司财务部根据各子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核定各子公司所需要的定额流动资金和流动资金周转次数,集团公司按照核定的定额流动资金来调剂各子公司资金。各子公司对外的收支业务通过各自银行帐户,不由集团统一收支,集团只调剂与子公司之间的资金盈缺。资金的使用坚持预算管理的原则。建立严格的财务预算制度,集团公司和各子公司都应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计划,定期(分年度、季度、月度、周)编制资金预算。日常用款计划由各子公司按月份在月末(24号前)向集团书面报告,经批准后使用。对既无资金计划又未纳入本年(季、月)度资金预算的支出,应按程序调整(追加)预算,获批后才能执行。对不符合集团规定的各项支出及超计划的支出和不按审批权限及职责范围越权审批开支,各子公司财务部不予办理并及时上报集团公司财务部。资金使用应正确区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按不同的原则进行控制和安排计划。 对收益性支出应本着节约、合理和市场比价原则控制性使用,对资本性支出和固定资产购置及融资租赁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和固定资产维修支出等应列入资本预算,原则上应控制在整个集团计提的折旧、维修费等标准内,避免大量挤占流动资金。对集团公司进行产业、结构调整进行的对外投资或多种经营投资应控制在集团财务能力允许的限度内,以控制财务风险。对具有特定用途的专项资金应设立专用户帐户、严格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各部门在使用资金时,按授权办妥付款手续交财务部,财务部收到付款单2日后3日内付出款项。

资金集中管理办法

资金集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统一的资金治理体制,强化资金收支监管,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利用效率,促进集团整体治理水平和治理成效的提升,依照《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治理的差不多规范(试行)》、《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治理暂行方法》等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资金,是指银行存款和应收票据。 本方法所称银行存款,是指在银行帐户内的人民币存款。 本方法所称银行帐户,是指在银行开立的差不多存款帐户和一样存款帐户。 第三条本方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各二级单位及所有二级以下单位。 第二章治理体制 第四条集团公司设立资金结算中心(简称“结算中心”,下同),承办集团公司集中资金的具体收支结算和治理工作,检查、监督、指导所属单位资金集中治理工作。结算中心是集团公司财务部门的内设机构,在财务部门的直截了当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结算中心的职责要紧包括以下内容: 一、提出集团公司集中治理的具体治理方法,经集团公司审定后,负责组织实施;

二、及时监控所属企业的资金流淌情形,专门是资金的流出情形,发觉问题及时报告; 三、严格按规定程序审查集团公司内部借款事项,认真评估内部借款的安全性,规避风险; 四、检查、指导、监督所属企业的资金治理工作; 五、建立内部资金治理岗位责任制,保证资金集中治理业务的有序开展; 六、审查、汇总资金收支预算,准确推测集团公司总体资金需求,及时提出筹资或还款意见; 七、办理资金集中治理和核算的具体事宜。 第六条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不再建立资金结算中心。 第七条各二级单位财务部门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落实集团公司资金治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二、编制资金收支预算,分析报告预算执行情形; 三、建立内部资金治理制度,规范内部资金治理工作秩序; 四、办理资金集中治理和会计核算的具体事宜。 第八条集团公司资金集中治理工作要紧内容包括集中治理资金收支和全面监控资金收支两个方面。 “资金集中治理收支”是指,企业的资金收入和支出均通过集团结算中心统一归集和拨付。 “全面监控资金收支”是指,企业的资金收入和支出暂不通过集团结算中心办理的,结算中心要对其资金收支情形进行监控治理。

公司资金集中管理办法

郑州铁路工程有限公司 资金集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成本,控制资金风险,保障资金需求,根据《通号(郑州)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印发〈资金集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通号郑电财〔2016〕14号)、《通号(郑州)电气化局有限公司关于印发<资金管理制度>的通知》(通号郑电财〔2016〕1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金集中管理,是指在公司内部实行资金统一筹集、使用和管理。采取自下而上进行资金归集,资金集中不改变原有资金的所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各项目部(指挥部)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金,是指广义的现金、现金等价物和应收票据。 第二章管理权责 第四条总会计师为资金集中管理责任领导,财务部为责任部门。公司财务部设专人(2-3人)负责全公司资金集中管理,具体执行上级部门资金管理规定,与开户银行和业主等单位进行沟通,签订资金集中管理协议。 第五条资金管理服从于集团公司统一资金调度管理,满足

集团公司资金集中需求。 第三章银行账户及资金归集管理 第六条严格执行开户审批制度。公司及项目部(指挥部)应在集团公司指定的合作银行(指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信银行和招商银行)资金管理平台设立银行账户。确因特殊原因需在“合作银行”之外开立账户,按照规定程序报集团公司财务部审批后开立。 银行账户开立、监管、变更、撤并等事宜执行《集团公司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第七条及时清理银行账户,减少在“合作银行”之外账户数量。对收尾项目银行账户和长期不使用的银行账户要及时销户,禁止出现“久悬”账户等现象。 第八条公司资金收支原则上通过经集团公司批准设立或备案的银行账户进行办理。日常经营收入通过收入账户对外收款,日常经营支出通过支出账户对外付款,实现收支分开。 第九条项目资金收入的管理。项目部没有独立开设银行账户,项目收入直接收到公司开设的收入账户;项目部独立开设银行账户,无特殊要求,项目部收到款后须将款项归集到公司收入户。 第十条项目资金支付的管理。项目部独立开设账户,允许保留一定限额资金,实行银行备用金额度管理:需支付账户管理

资金集中管理办法

资金集中管理规定(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整合公司资源,提高资金利用效率,组建公司资金集中管理平台,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本规定所指资金,是指公司及下属各分公司的全部资金(包括收入和支出);所指资金集中管理,是指公司及下属各分公司的资金流入、流出等全过程的限制。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各分公司。 其次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公司财务部负责公司资金的集中管理工作,各分公司的资金收入定期归集到公司,各分公司支出所需资金由公司财务部依据资金预算定期下拨。 第五条公司财务部的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订公司资金集中管理规定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统筹规划公司年度、季度及月度资金预算。 (三)向各分公司下达审批后的年度资金预算。 (四)审批各分公司月度资金预算并下拨资金。 (五)指导、监督、检查各分公司资金管理工作。 (六)对各分公司资金管理效果提出考核看法与建议。 (七)审查、汇总资金收支预算,预料公司总体资金需求,提出筹资或还款看法。 (八)办理资金集中管理和核算的详细事宜。 第六条各分公司财务部门主要职责: (一)落实公司资金集中管理的规定。 (二)编制、上报年度、季度及月度资金预算表。 (三)分析、报告预算执行状况。 (四)办理分公司资金集中管理和会计核算的详细事宜。 第三章资金集中管理的方式 第七条资金集中管理包括银行账户集中管理、资金预算集中管理和货币资金集中管理等方式。 第四章银行账户管理

第八条公司依据实际须要选择办理资金集中管理业务的银行系统,各分公司在公司确定的银行系统内开立银行账户,分公司所在地没有公司确定的银行系统的,可以申请在其他银行系统开户,详细管理方法详见公司《银行账户管理方法》。 第九条基本存款账户,主要用于支付工资、奖金和差旅费、办公费、款待费、税金等日常零星支出以及支付住房公积金和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等内容;一般存款账户,主要用于存放各种收入款项并向公司上划资金。 第十条分公司在公司确定的银行系统内开户的,一般存款账户须和银行签订《集团协议转账服务协议》,协议约定每日营业终了,自动将一般存款账户(子户)上的全部资金干脆上划到公司银行账户(母户),将子户上的存款扫数为零,手续费自动从分公司账户上扣除,作为财务费用入帐。 第十一条若分公司所在地没有公司确定的银行系统,经公司批准在其他银行系统开户的,每周周一上午十点前将一般存款账户上的全部资金电汇至公司银行账户,遇节假日顺延,电汇所产生的手续费作为财务费用入账。 第五章资金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公司全部资金收支均纳入预算管理。公司及各分公司依据年度财务预算编制资金预算,经董事会审核、股东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各分公司依据审批后的年度资金预算编制季度资金预算,一季度资金预算在年度资金预算批准后5日内上报财务部,二、三、四季度资金预算在季度起先前一个月的25日前向财务部上报下一季度的资金预算。 第十四条各分公司依据年度资金预算,结合季度资金预算以及实际经营活动开展状况于每月25日前向财务部上报下月资金预算。 第十五条月度资金预算包括资金收入预算和资金支出预算,资金支出预算包括日常性费用支出资金预算、职工薪酬资金预算和资本性支出资金预算。 第十六条日常性费用支出的资金预算经审批后由财务部每月1日向各分公司下拨资金,遇节假日顺延。 第十七条职工薪酬资金预算由财务部在发放工资前三天依据审批后的薪酬发放表下拨。 第十八条资本性支出的资金预算,由各分公司进行专项申请,财务部依据年度预算进行专项审核、专项下拨。 第十九条各分公司按月编制资金预算执行状况表,每月5日前将上月资金预算执行状况表报公司财务部,并于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将季度预算执行状况表和分析报告上报给财务部。 其次十条各分公司严格在预算内支出资金,预算执行与预算的差异率纳入相关责任人的考核。 第六章货币资金集中管理

集团资金集中管理规定

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利用效率,降低资金成本,保障资金安全,防范财务风险,促进集团整体资金管理水平和管理效果(de)提升,根据董事会会议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金,是指银行存款、现金、有价证券和银行承兑票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及各所属分子公司.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四条集团设立资金部,负责集团及所属各分子公司资金分配、调拨和管理,检查、监督、指导各所属分子公司资金管理工作. 第五条资金部(de)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提出资金集中管理(de)具体办法,经集团审定后,负责组织实施; 二、及时监控所属各分子公司(de)资金流动情况,特别是资金(de)流出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三、检查、指导、监督所属各分子公司(de)资金管理工作; 四、建立内部资金管理岗位责任制,保证资金集中管理业务(de)有序开展; 五、审查、汇总资金收支预算,准确预测集团总体资金需求,及时提出筹资或还款意见; 六、办理资金集中管理和核算(de)具体事宜. 第六条集团所属各分子公司不设立资金部,资金管理职责由财务不承担. 第七条各分子公司财务部门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落实集团资金部资金管理(de)有关规定和要求;

二、编制资金收支预算,分析预算执行情况; 三、建立内部资金管理制度,规范内部资金管理工作秩序; 四、办理资金集中管理和会计核算(de)具体事宜. 第八条集团资金部梳理并建立网上银行系统,网上银行系统应覆盖集团所属各分 子公司.资金部主要通过网上银行系统办理资金收支,监管监控下属公司(de)资金收支. 第三章银行帐户管理 第九条集团公司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办理资金收支业务(de)银行系统,集团所属各 分子公司原则上必须在集团确定(de)银行系统内开立银行账户,并开通网上银行 业务,建立网上银行系统. 第十条集团统一规范和管理银行账户(de)开立和撤消工作,各分子公司银行账户(de)开立和撤消,必须上报集团备案. 第十一条各分子公司基本账户一个,主要用于支付工资、备用金及日常零星等费用; 第十二条各分子公司开设税款专户一个,按照当地税务部门(de)要求专门用于税金(de)缴纳. 第十三条各分子公司按照集团(de)统一要求,在规定银行开设集团专控资金账户,专门核算集团专管资金(de)收支. 第十四条一般结算账户,集团所属各分子公司原则上开立不超过3个.对于没有信贷关系,服务工作质量不高(de)银行账户应及时清理. 第十五条各分子公司因特殊原因需增加账户(de),必须报请集团进行专项审批. 第四章支票、印鉴和网银U盾(de)管理

资金集中管理办法

XX集团XX 资金集中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XXXX〔以下简称“集团公司〞〕资金集中管理,强化资金收支监管,保证资金链安全,降低资金成本,提高资金效益,根据《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的基本规X〔试行〕》以与有关法律规定,并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与集团公司所属子公司。子公司是指集团公司所属全资、控股与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公司。 第三条资金集中管理的目标与遵循的基本原则是: 〔一〕全面整合集团公司资金资源,提高资金整体效益; 〔二〕严格管理,保障周转,加强监控,防X风险; 〔三〕资金集中不改变原有资金的所有权和收益权; 〔四〕以市场化为基础的资金有偿使用。 第四条资金集中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资金集中管理体制、资金预算管理、银行账户管理、现金集中管理、授信融资管理、资金分析报告制度、资金集中管理的监督与考核等。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资金包括在生产经营、投资、融资等活动中的一切资金收入和资金支出,资金形式主要表现为现金。现金指各公司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与其他可立即用于支付的货币类资产。

第二章资金集中管理体制 第六条集团公司设立资金中心,承办集团公司集中资金的具体收支结算和管理工作,检查、监督、指导所属子公司资金集中管理工作。资金中心是集团公司财务资金部的内设机构,在财务资金部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 资金集中工作以资金中心为主管部门、各子公司资金管理机构为执行部门,分别依据各自权限,参与资金集中管理,行使资金管理职能。 第七条集团公司资金中心的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负责集团公司以与各子公司资金管理制度、资金管理机构的建设,推动集团公司资金的集中管理与有效运作。 〔二〕与时监控子公司资金流动情况,特别是资金流出情况,发现问题与时报告。 〔三〕严格按规定程序审查集团公司内部借款事项,认真评估内部借款的安全性,规避风险。 〔四〕负责对各子公司资金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管理,同时负责对各子公司资金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监督与考评。 〔五〕审查、汇总资金收支预算,准确预测集团公司总体资金需求,与时提出筹资或还款意见。 〔六〕负责建设资金结算系统,搭建快捷、安全、高效的结算平台,办理资金集中管理和核算的具体事宜。 第八条各子公司资金管理部门归口管理本企业与所属成员单位的资金。在资金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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