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行政答辩状

工伤认定行政答辩状
工伤认定行政答辩状

工伤认定行政答辩状

工伤认定行政答辩状

答辩人:_____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_____市_____路_____号。法定代表人:_____,职务:局长。

被答辩人:_____彩板活动房厂,地址:_____市_____镇_____路_____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_____,职务:厂长。

第三人:_____,男,汉族,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住址:_____省_____县_____乡_____村。暂住_____市_____镇_____路_____号。

因被答辩人_____彩板活动房厂不服答辩人作出的_____人社工认[__] ___号《工伤认定决定书》提起行政诉讼,现答辩如下:

一、依照被答辩人《行政起诉状》诉称:原告单位注册地在_____市_____县,被告认定第三人为工伤,不仅超越工伤认定管辖权,而且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合法。

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这种讲法是完全没有依据的。按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咨询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8号)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受到事故损害或患职业病后,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只要对比这条规定,即不言自明。第三人受伤事故,发生在答辩人管辖范围内,却要求答辩人到其注册地调查,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被答辩人未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为第三人办理工伤保险,按照上述规定,答辩人理应为之受理认定。第三人在工作时刻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缘故受伤,符合工伤认定条件。因此,答辩人认定为工伤,

二、被答辩人诉称第三人系醉酒导致受伤,不应认定工伤,缺乏事实证据。

答辩人派人到该项目经营部施工工地调查核实时,被答辩人施工治理人员讲,第三人上班前后经常喝酒,但并未讲其醉酒。而喝酒与醉酒,其性质完全不同。假如第三人确系醉酒上班,被答辩人治理人员为何不予以制止呢?答辩人作出工伤认定结论前,曾书面告知被答辩人举证,但被答辩人一直未提供醉酒证据。因此,被答辩人以第三人醉酒为由否定工伤的理由难以成立。

三、经调查,第三人与同事一起在安装门架时碰到顶上高压线,结果被电触伤。从事故缘故分析,原告也难逃其咎,负有一定责任。因为施工前明知顶上有高压线,却没有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以致造成如此意外事故。

综上所述,答辩人作出的该工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规准确,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申诉,维持答辩人所作的该工伤认定。

此致

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盖章)

___年___月___日

第二篇:工伤认定行政答辩状

答辩人:荆_____,男,1973年8月28生,系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治理有限公司包头分公司职工;

答辩人因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治理有限公司包头分公司诉包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案,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答辩人是在工作时刻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缘故致伤。

自2013年1月起,答辩人就一直在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治理有限公司包头分公司工作,2013年1月29日,答辩人上白班。15时35分左右,在巡视过程中,发觉墙上有一破洞,因前几天有商户丢失物品,因此答辩人进入破洞查看,当时其班长冯_____通过对讲机例行检查询咨询,答辩人边走边讲话,不慎坠入负三层东南角的电梯竖井内,造成多处骨折。依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答辩人是在工作时刻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缘故致伤,因此属于工伤。

二、答辩人受到损害,被包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认定依据及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维持。

大量证据证实,答辩人是在工作时刻和工作场所,因工作缘故受到致伤,符合工伤认定条件,依法应认定为工伤。同时包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依法认定工伤后,将工伤认定书进行了送达,送达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原告在行政复议被依法维持的情况下,又提起行政诉讼,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包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伤认定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应判决维持。

三、行政诉状所述工伤事故是答辩人自伤自残行为所致与事实不符。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治理伤亡的;(二)醉酒导致伤亡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本案中,原告认为答辩人坠入电梯竖井内系由于答辩人个人咨询题引发的自残行为,并列举了一些的无端推测,证明答辩人是由于为躲避外债甚至索要赔偿而跳楼。然而,这些推测缺乏其他证据相印证,对这些无端推测应当有事实依据加以证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该案中,答辩人已就其申请所依据的事实主张提出了初步的证据加以证明,完成了其举证责任,而原告显然没有完成其应承担的举证责任。

综上所述,包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具体行政行为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维持判决。

此致

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

20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三篇:工伤认定行政答辩状

答辩人:_____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职务:局长

代理人: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

现对原告__________有限公司不服答辩人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喀劳工伤认[20xx]02号)而提起行政诉讼作出如下答辩:

答辩人认定_____在工作中受伤为工伤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程序合法。其理由如下:

一、_____受伤时是原告的职工即原告的工人。

原告在起诉状中称:_____是在原告单位实习,未与原告签订劳动用工合同或聘用合同,也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讲法自相矛盾,被告在给_____进行工伤认定时有原告单位给阿不都哈力克颁发的上岗证、及原告20xx年7月8日给我单位出具的证明和20xx年7月30日的向我单位提交的答辩状中均承认了是原告单位的临时工和电工,就象原告所讲的实习,就确实是实习工,难道就不是单位工作人员吗,因为第三人并非是学校学生到单位实习。大量的证人证言也证时了这一事实,尽管第三人阿不都哈力克没有与原告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事实上差不多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依照劳动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xx〕12号)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治理,从事用人单位的有酬劳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聘请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4)考勤记录;(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因此第三人是原告的

职工或工人,形成劳动关系是毫无疑咨询的。

二、第三人阿不都哈力克是在为原告工作,履行职务时受伤的,并非是第三人在家或者在原告修理厂之外的其他地点干私活受伤的。

1)事发在工作时刻,所谓的工作时刻,是指劳动合同规定的工作时刻或者用人单位规定的工作时刻以及加班加点的时刻。包括固定工作时刻和不固定工作时刻两种。本案事故发生是在20xx年12月14日北京时刻下午7时30分左右,这有大量的证人证言及其他证据能够证实。就确实是象原告所讲的发生在9时30分也不能讲他就不是发生在工作时刻范围内,如何讲作为第三人他不是国家机关公务员,他实行的是计件工资,多劳多得,所有的修理厂工人差不多一样,没有固定8小时工作时刻,有活就干没活就休息,然后提取工资,没活就没工资。因此不管从哪一个时刻段来看,均是发生在工作时,不是在家干活时发生。2)事发在工作场所,本案第三人受伤是原告修理厂里发生的。3)因工作缘故受伤,是在预备下班时,检查前面他人送到原告修理厂修理的汽车电瓶是否冲好电,刚一打开电瓶盖子就爆炸了。该车并不是送来让第三人私下修理的,而是送到修理厂修理,第三人只是同意安排,把电瓶的电冲好,他并不是私自同意客户的托付修理的,也没有私自收取费用,不存在干私活的讲法。4)第三人确已受伤,喀什地区第一人民医院的诊断证明书和住院病例能够证实,同时在住院期间原告也支付了4000元的治疗费。

从以上工作时刻、工作场所、工作缘故、确已受伤四个方面分析,第三人在工作中受伤完全符合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明确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刻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缘故受到事故损害的;(二)工作时刻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损害的;除非有下列情形即《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不得认定为工伤:(一)、因犯罪或违反治安治理伤亡的;(二)、醉酒导致死亡的;(三)、自残或自杀的。本案第三人没有不得认定为工伤的情形,而且完全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被告对其作出工伤认定完全合法。

三、原告提起行政诉讼的时刻已超过《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截了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明白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本案被告是在20xx年9月1日向原告送达了认定书,并告知申请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时刻,而原告在20xx年2月12日才向人民法院起诉,已远远超过法律规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时刻,被告作出的认定早已生效,原告已丧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或申请复议的权利。

综上所述,被告对第三人作出的工伤认定不管是程序上依旧实体上,均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理应予以维持,且原告提起诉讼也已超过法律规定的时刻,理应予以驳回,维持被告对第三人作出的工伤认定。

此致

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代理人:_____

20____年____月____日

行政诉讼答辩状(二审)

行政诉讼答辩状 答辩人: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雨花分局 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香樟路592号 法定代表人:王金山局长 因张迎伟诉答辩人行政赔偿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原告不具备本案的行政赔偿请求权,不是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适格主体 答辩人所作出的长雨工商强字(2014)0000638号《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是针对长沙市韶山南路758号、754号、752号门面的经营户的无照经营行为作出的,该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相对人是该门面的经营户,而不是本案的原告。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六条的规定:“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行政赔偿请求权人只能是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而本案的原告并不是答辩人所作的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相对人,所以其不具备行政赔偿请求权,不是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适格主体。 二、原告要求赔偿长沙市韶山南路750号及附752号门面的租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答辩人作出的长雨工商强字(2014)0000638号《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是针对长沙市韶山南路758号、754号、752号门面的经营户的无照经营行为作出的,决定查封的门面仅涉及长沙市韶山南路750号、754号及752号门面,原告要求赔偿长沙市韶山南路750号及附752号门面的租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原告的租金损失与答辩人的行政强制措施无因果关系 原告提出门面被查封后损失租金收入677600元,这一损失与答

辩人的行政强制措施没有因果关系。答辩人的行政强制措施是针对长沙市韶山南路758号、754号、752号门面经营户的无照经营行为,而不是针对原告作出的。行政赔偿请求人其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害的事实必须是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直接造成的,致害人才承担国家赔偿责任,而原告的租金损失并不是由答辩人的职权行为直接造成的,因此答辩人对原告的门面租金损失没有赔偿义务。原告的门面租金损失应当属于其与租户之间的民事纠纷,与答辩人无关。 四.原告门面的卷闸门、招牌和监控设施损失与答辩人无关 答辩人的行政强制措施是针对长沙市韶山南路758号、754号、752号门面经营户的无照经营行为,而不是针对原告作出的,答辩人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过程中只对门面贴上了封条,并未采取其他措施,没有对原告门面的卷闸门、招牌和监控设施造成任何损毁。因此,原告门面的卷闸门、招牌和监控设施损失与答辩人没有任何关系,答辩人对原告的这一损失不承担赔偿义务。 综上所述,原告不是提起本行政赔偿诉讼的适格主体,原告的门面租金损失与答辩人的行政强制措施没有因果关系,原告门面的卷闸门、招牌和监控设施的损失与答辩人无关。恳请法院在查明事实后,驳回原告的起诉。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雨花分局 2017年10月23日

行政诉讼起诉状_范文

行政诉讼起诉状 本文是关于范文的行政诉讼起诉状,感谢您的阅读! 行政诉讼起诉状(一) 原告: ****** 男,汉族,生于1996年8月5日,中学生,住通江县永安镇碧溪坡村一社。 法定代理人:*******男,汉族,生于1973年10月8日,通江县诺江镇东街人,住通江县永安镇碧溪坡村一社。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住巴州区文庙街24号。 被告:通江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县长,电话:***** 第三人:*********女,汉族,小学文化,生于1970年6月8日,2008年6月23日户籍迁入通江县永安镇碧溪坡村一社,住通江县永安镇碧溪街道。 诉讼请求: 一、请求撤销被告通江县人民政府于**年9月11日在编号为511703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变更的内容(即粮管所第一个田、第二个田、茶腊树田)。 二、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与法理: 一、被告于**年9月11日在编号为511703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变更内容,将原告承包的粮管所第一个田、第二个田、茶腊树田的承包经营权确认给第三人,程序不合法。 被告无视原告对争议的三块田已耕种十几年的事实(有递交给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第二轮土地承包台帐为证),无视通江县永安镇碧溪坡村一社与原告签定的土地承包合同的存在,无视相关法律规定,被告通江县人民政府的下属单位通江县永安镇人民政农业综合服务站工作人员替第三人****暗箱操作,于2007年9月11日错误将我家承包并耕种了十几年的(粮管所第一个田,面积0.03亩;粮管所第二个田,面积0.34亩;茶腊树田,面积0.19亩)三块土地的承包经营权通过在编号为511703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变更内容的方式,确认给第三人****所有,并加盖通江县人民政府印章。其错误变更权证行为侵害了原告一家的合法承包权,并对原告的爷爷*****造成了一定的精神伤害,*******

行政申诉状怎么写(附范文)

行政申诉状怎么写(附范文)行政申诉状怎么写?下面就由给大家讲讲吧,希望对大家有帮助。行政申诉状的格式: 行政申诉状是指行政诉讼当事人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人,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或判决,认为有错误而向人民法院要求复查纠正的一种法律文书。行政申诉状不受时间限制,接受申诉状的机关是原审法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 行政申诉状的结构如下: (1)申诉人的基本情况。 (2)案由。写明申诉人对哪个法院的什么裁判提出申诉。 (3)请求事项。提出请求法院撤销,变更原审裁判再审,以纠正原审裁判不当。 (4)申诉事实和理由。写明客观事实、列示证据、针对原判认定事实的错误。提出申辩以利再审法院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和准确认定案件性质。紧扣原审判决、裁定在适用法律方面的错误,依据正确的法学原理和条款进行辩驳论证和纠正。 (5)呈递法院名称、申诉人签字盖章、注明年月日。 (6)附项。即有关证据的种类和件数 行政申诉状的范文: 行政申诉状 申诉人:罗**,男,**岁,**族,**县人,医务工作者,住**县**街**号。

申诉人:陈**,女,**岁,**族,**县人,个体工商户,住址同上,系罗**之妻。 申诉人因不服**县人民法院(**)盐法行诉字第**行政判决和**市中级人民法院(**)绵法行上字第**号行政裁定,特依法向你院提出申诉。 申诉请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申诉人诉**县人民政府之不应经租房屋而经租引起产权纠纷一案。 事实和理由: 申诉人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是一起落实解决私房改造遗留问题的案件。所争执之房屋现为**县**街**号(与申诉人现住房为一个房号)。该房系申诉人罗**之父罗**于19**年购得旧房后改建而成,面积281.76平方米。罗**在该房建成后因劳累过度吐血死亡。19**年,申诉人罗**之母王素容因后夫赵俊臣的成份问题与后夫一起被迫迁往农村居住。其时,申诉人罗**尚且年幼,在城里投靠亲友读书,房屋锁闭。此后,城关镇(现云溪镇)政府部门,未征得房主同意,擅自开门,先后安排东街伙食团和甜食店等单位使用,直至19**年,城关镇和县房管部门将东街17号纳入私房社会主义改造。19**年经县领导处理,该房全部退还房主,但在19**年申诉人一家又被强行赶出。申诉人全家7口无处栖身,不断申诉,要求退还私房。19**年**县人民政府以(**)**号文件决定发还其中72.9平方米作为补留住房。申诉人认为,东街17号确系申诉人一家的自住房,在私房改造前确无私人之间的租佃关系,此情况有本案一、二审代理律师的调查

工伤认定行政诉讼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工伤认定行政诉讼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工伤认定行政诉讼中存在的问题很多,这些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将不利于劳动者权益保护。 一、存在的问题 (一)工伤认定权问题。《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将工伤认定权归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现在的问题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问题上是否应当具有最终的认定权。从工伤认定实践来看,一般是将工伤的最终认定权赋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即法院在对工伤认定进行审查时可以判决维持、可以判决撤销并责令重新作出认定,但法院不能行使司法变更权,并且不能代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是否工伤的认定。关于工伤最终认定权的这一规定,给工伤认定行政诉讼实践带来很大障碍。最突出的表现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决定被法院的生效行政判决撤销以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往往还会作出同样的工伤认定决定,以至于形成诉讼循环。 (二)工伤认定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问题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19条规定,在工伤认定中,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在工伤认定行政诉讼中,应当由被告行政机关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这两处关于举证责任的规定看似毫无关联,其实存在内在的冲突。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如果用人单位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不是工伤,则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作出工伤认定的结论。如果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则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对其工伤认定行为承担举证责任。可想而知,如果存在证据确已灭失等情况,则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很难对其工伤认定行为承担举证责任。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示的证据难以达到行政诉讼证据标准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会被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被撤销。 如上诉人青某与被上诉人某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工伤认定案,因公司的考勤表已灭失,导致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示的证据难以达到行政诉讼证据标准,致使作出的工伤认定被撤销。如此一来,在工伤行政认定程序中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的举证责任在行政诉讼中却转嫁给作出工伤认定的行政机关。这不仅有免除用人单位责任之嫌,而且实际上更进一步地恶化了职工的弱势地位。 二、解决对策

用人单位工伤答辩状

用人单位工伤答辩状 工伤民事诉讼答辩状范文【1】 民事答辩状(1) 答辩人: 被答辩人: 因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此致 x x x 人民法院 附:本答辩状副本份。 答辩人: 年月日 写作要点 1.答辩的理由,是答辩状的主体部分,通常包括以下内容:就案件事实部分进行答辩;就适用法律方面进行答辩。 2.提出答辩主张,即对原告起诉状或上诉人上诉状中的请求是完全不接受,还是部分不接受,对本案的处理依法提出自己的主张,请求法院裁判时予以考虑。 组成 民事答辩状由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组成。 首部 1.标题。居中写明"民事答辩状"。

2.答辩人的基本情况。写明答辩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 如答辩人系无诉讼行为能力人,应在其项后写明其法定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及其与答辩人的关系;答辩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其名称和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和职务。 如答辩人委托律师代理诉讼,应在其项后写明代理律师的姓名及代理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名称。 3.答辩缘由。写明答辩人因××一案进行答辩。 正文 1答辩的理由。应针对原告或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及其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进行反驳与辩解。被上诉人的答辩主要从实体方面针对上诉人的事实、理由、证据和请求事项进行答辩,全面否定或部分否定其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从而否定其理由和诉讼请求。 一审被告的答辩还可以从程序方面进行答辩,例如提出原告不是正当的原告,或原告起诉的案件不属于受诉法院管辖,或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说明原告无权起诉或起诉不合法,从而否定案件。 无论一审被告,还是二审被上诉人提出答辩理由,要实事求是,要有证据。 2答辩请求。答辩请求是答辩人在阐明答辩理由的基础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向人民法院提出应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保护答辩人的合法

行政诉讼答辩状格式范文两篇

行政诉讼答辩状格式范文两篇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行政诉讼答辩状的书写规范。 本标准适用于行政应诉机关向人民法院提交行政诉讼答辩状。 2 文书样式 行政诉讼答辩状 答辩人:(全称) 住所:(联系地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委托代理人:(姓名)工作单位: 就(原告)诉我单位 一案, 现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的主要观点和答辩请求 二、主要事实和理由 三、对起诉状中提出的有关争议问题进行说明 此致 (人民法院全称)

答辩人:(盖章) 年月日 附:答辩状副本份 证据目录清单、依据目录清单 合同编号:_________ 行政诉讼被告答辩状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行政诉讼被告答辩状范本 法定代表人: 住址: 上诉人袁xx不服xx市中级人民法院(xx)合行初字第×号行政判决书,提起上诉,现就上诉人上诉理由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上诉人诉称与事实不符,对上诉人的信息公开申请,答辩人已经及时给予答复。申请人任某等四人不服宣城市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同意设立市级某某县城区生态工业园区的批复》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答辩人依法受理了该行政复议申请。上诉人袁xx系复议案件四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xx7年8月15日,上述行政复议案件依法中止审理,答

辩人向案件申请人等送达了《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xx年6月16日,答辩人收到上诉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上诉人要求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向其公开复议案件的相关材料。答辩人研究后认为,复议案件的相关材料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指的政府信息,根据《行政复议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上诉人作为复议案件申请人的代理人可以查阅复议案件的相关材料,并通过查阅案件材料了解复议案件办理情况。在复议案件审理中,复议机关依据复议法的规定为申请人查阅案件材料提供条件,但不是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向申请人公开案件材料。省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于xx年6月20日上午9:21分电话告知上诉人这一意见,并明确说明可以随时查阅本复议案件材料。因此,上诉人诉称答辩人没有履行职责与事实不符,答辩人对上诉人的申请及时给予了答复,已经依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履行了相应的职责。 二、上诉人申请的内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其要求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予以信息公开,于法无据。 上诉人申请公开的内容是行政复议机关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形成的材料,上诉人作为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的代理人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第23条第2款,《行政复议法实

行政起诉状案例范文

行政起诉状案例范文 行政起诉状,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书面请求。以下是关于行政起诉状案例范文,供大家参考。 行政起诉状案例范文【1】原告人:王______、男,______岁,汉族,______省______市人,工人,住______市______区______路___号。 被告人:______市公安局。 地址:______市______区______路______号。 请求事项: 原告人不服______市公安局于___年___月___日裁决构留15天及对幸事者孙______赔偿医疗费。 请求依法审理。 事实和理由: 原告人于___年___月___日下午___时___分,下班回家途中,见不少人围观税务工作人员李___等人收税时,一个小女孩(16岁左右)认为交税10元过多而哭,围观群众一致认为小孩手里的塑料筷笼总共不值10元钱。 原告人当时问税务干部李___:“记得收税,国家不是规定2%吗? 李___答:“我们按8%收的。”原告说:“该收多少,就收多少,还吵吵啥。”这时李___便把摩托车发动,将原告人撞个趔趄。 当时原告人拉住车把质问为何用车撞人。

这时另一名税务干部孙______扯住我的衣领,将我左胸打了一拳,我为自卫还手打了他胸部一拳。 与此同时,四五名税务干部动手对我拳打脚踢。 我遂与孙______厮打在一起,后被围观群众拉开。 ______市公安局工作人员不尊重原始事实真相,两次裁决拘留我15天我认为这违背了我国适用法律以事实为根据的总原则,强行以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九条裁定拘留我,毫无道理,适用法律不当。 致于税务干部孙______因伤治疗,完全咎由自取,原告人理应不负担赔偿医疗费。 特请人民法院予以审理,公正判决。 此致 ______市______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王______ ____年___月___日 附:1.本状副本___份; 2.证物___件; 3.收证___件。 行政起诉状案例范文【2】原告:陈某某,男,19xx 年4月3日出生,汉族,郑州市自行车厂工人,住郑州市城南路909号。 身份证号:42222222222222222 被告: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所在地:郑州市管城区

工伤认定答辩状范本

工伤认定答辩状范本 答辩人: 地址: 被答辩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贵局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签发的______工伤举字 (______)第______号《举证告知书》收悉,现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就与______工伤认定争议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公司认为,______与公司之间是承揽法律关系,而不是劳动法律关系,其所受到的伤害不应认定为工伤。其理由是: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的规定,______申请工伤认定,需提交其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故______申请工伤认定的对象主体应当是与其具有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 但事实上,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与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安装承揽合同》,约定:______承揽公司承接的 ____________工程;安装价为______元;施工过程中发生伤害和伤

亡等一切事故,其费用由______承担。 由此可见,______自备劳动工具,自行聘请工作人员,自行安排劳动时间,从事上述承揽合同项下的承揽工作,并没有受到公司的管理和任何约束,其与公司之间是地位平等的承揽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因此,______不应认定为工伤。______与公司之间不具有劳动关系,公司被作为工伤认定对象主体不适格。 此外,______发生事故受伤,虽然按双方合同约定公司不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但公司仍基于人道主义,借款____________元给______用于支付医药费,以便其可以及时得到治疗。 综上所述,公司认为,______与公司之间不是劳动关系,也不构成事实劳动关系,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______市人民政府《______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______条的规定,不应当认定为工伤。 此致 ______________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答辩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行政诉讼答辩状范文.doc

【个人简历范文】 写作答辩状的目的是回答、反驳对方诉状的诉讼请求,以减免答辩人的责任。那么,下面是CN人才网给大家整理收集的关于行政诉讼第三人答辩状,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行政诉讼第三人答辩状1 答辩人XXX,女,汉族,xxx7年8月22日生,XXXX人。联系电话XXXX-XXXXXXXX 被答辩人XXX,男,汉族,xxx3年12月27日生,原XXXX人。 因被答辩人诉XXX市人民政府撤销原XXX市郊区人民政府颁发给答辩人第xxx-011号宅基地使用权证一案,法院已追加答辩人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现提出答辩如下 一、xxx-011号宅基地及其以上房产系答辩人合法财产,被答辩人所述与事实不符 被答辩人原系XXX村村民,参加工作后于xxx0年从XXX村迁往呼和浩特,将农业户口变为城镇户口,作为呼和浩特市居民至今。xxx5年被答辩人之子XXX从内蒙古生产建设兵团返回XXX村,并于当年与答辩人结婚,当时所争议的宅基地上有土坯房西房四间,但因年久失修,破损不堪几乎已无法居住,为安身立命,只有重建。被答辩人曾对其子XXX明确表示“有钱你们早点盖,没钱就晚盖几年,经济上你们慢慢想办法吧,反正我们也不准备回去了,以后这个家就是你的,你怎么盖我们也没意见。”答辩人与其丈夫自xxx6年至xxx2年,历经数年艰辛,努力备料,经老人同意,拆掉了破旧的西屋,在xxx3年春夏之际盖上了六间北屋,以后几年又紧衣缩食盖了一间东屋和大门。xxx年原XXX市郊区人民政府对土地重新丈量并登记造册,由于被答辩人及其子已非XXX村村民,也非农业户口,且被答辩人在呼和浩特拥有住房,根据当时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被答辩人及其子均不再符合在村集体拥有宅基地的条件。而由于答辩人一直系XXX村村民,亦是农业户口,原XXX市效区人民政府于xxx年11月30日向答辩人发放了xxx-011号宅基地使用权证,将该宗宅基地确权在答辩人名下。 根据xxx7年《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农村居民需要宅基地,由本人申请,经村民讨论,村民委员会同意,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农村五保户、外迁户等腾出的宅基地,由村民委员会收回。”及第四十条“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无房居住,需要使用集体土地建住宅的……。”之规定。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及其子在xxx年土地重新丈量登记时已不符合在村集体拥有宅基地的条件,XXX村民委员会依据当时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将该宗宅基地收回并重新分配给符合条件的答辩人,以及原XXX市郊区人民政府为答辩人发放xxx-011号宅基地使用权证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同时,由于该宗宅基地上的房屋系答辩人夫妇出资重建,因此答辩人对该宅基地及房产拥有合法的使用权及所有权。 二、被答辩人提起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不符合法律规定 1、xxx0年答辩人的儿子结婚,被答辩人专程从呼和浩特赶回参加婚礼,在此期间答辩人之夫XXX与被答辩人经常谈论在村里买楼一事。XXX向被答辩人说明,正是因为宅基地使用权证已经确权在答辩人名下,所以答辩人才有资格用该宅基地使用权证购买了现在居住的

行政起诉状写作格式要求及范文

行政起诉状 1.行政起诉状的概念 行政起诉状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权力时侵犯了其合法利益,依照行政诉讼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令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一种法律文书。 2.行政起诉状的结构 (1)原告人和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住址;如果是单位,应写明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 (2)案由。即表述为对某行政机关的某具体行政行为不服。 (3)诉讼请求。即提出诉讼要达到的目的或要求。 (4)事实和理由。这是行政起诉状的主要部分。事实部分应先说清案件的基本事实,再叙述具体行政行为,同时写明该具体行政行为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事实情况。理由部分应根据事实,运用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证据,说明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有欠公正,必须撤销或变更。 (5)呈递法院名称、具状人签名或盖章、具体日期。 (6)附项。写明本诉状副本份数、书证、物证的名称及件数。 3.行政起诉状的实例 <实例>

行政起诉状 原告:×××,男,××岁,×族,××出版社编辑,住北京市××区××街××号。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被告: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局,住所地:北京市××区×××路××号 邮政编码:100044 联系电话:×××××××× 案由:出租汽车管理局拒不履行法定职责。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 二、判令被告依法对北京市银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拒载伤害原告的恶劣行为作出处罚。 事实与理由: 原告于19××年5月21日早7∶30分在平乐园小区北口叫了一辆银建出租汽车公司所属白色“面的”(车号:京B13513),并对司机讲到小区内带点东西和接一个人。车到住处楼下,我下车准备上楼时,司机说下车需留下押金,我于是掏出 50元钱放在驾驶室右座前的仪表台上。我和我爱人各搬几包放在车上,司机讲带东西要加10 元钱。由于无此项规定收费标准,故予以拒绝。司机讲“你不给加钱就甭坐”,我说:“不坐就不坐”,司机又说:“不坐也要给10块钱”,这时我爱人正准备往车下搬书,司机却一把将放在右仪表盘台上的50元钱装在兜里,并起动车,而我此时手执车门扶手正站在开启着的车右前门侧的地上和司机讲理,由于耽心车上的钱物被带跑,无证据,于是

见义勇为引发工伤认定行政诉讼

见义勇为引发工伤认定 行政诉讼 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

见义勇为引发工伤认定行政诉讼某下班后游泳时为救溺水的同事而不幸身亡,但他见义勇为遇难是否构成工伤,却引起了争议。2011年10月19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与卧龙区人民法院早前的一审判决一致认定,见义勇为身亡应当视同为工伤。 2008年6月,南阳市某公司职工李某下班后与同事一起游泳,为抢救溺水的同事而不幸遇难。事后,南阳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授予李某“南阳市见义勇为先进分子”的荣誉称号。但是在随后的工伤认定中主管部门认为,李某系在私人活动中死亡的,其行为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1款第2项规定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情形,李某所受伤害不属于工伤。李某的家人不服该认定,最终提起了行政诉讼。 南阳市两级法院审理后均认为:李某舍己救人的壮举是典型的见义勇为,是传承中华民族美德的具体体现,是当今社会需要大力弘扬和提倡的。这种为保护他人生命安全而献身的义举正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1款第2项规定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情形,应当享受工伤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1款第2项所规定的情形,和典型的工伤情形是有区别的,它是国家法律为实现其价值导向功能,而对行为性质予以强制认定的结果。之所以把这种情形视同工伤,是为了体现国家对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行为的鼓励,大力弘扬正气、使见义勇为者流血不流泪。该规定并没有对行为的时间、地点以及行为原因作出特殊要求,没有要求行为必须发生在工作时间内或者公务活动中。只要根据劳动法以及相关法律的精神,在法律未明确规定禁止的情况下就是可以认定的,也就是说,只要是为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而为的行为,不论该行为发生的原因是什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该行为理应被认定为工伤。 具体到本案来说,李某是为了救助他人而遇难的,无论是“洗澡”还是“救人”,不管是在工作期间还是下班之后,其行为并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规定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不管是私人活动还是公务活动,李某的行为都是一种在没有法定义务的前提下的正义之举,是一种维护他人生命安全的高尚行为。“公共”是相对于“私有”而言的,公共利益并无排他性,他人的生命安全也是公共利益的体现。 《河南省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保护奖励办法》明确规定,本办法所称的见义勇为,是指公民为维护社会治安,保护公共利益和他人生命财产的安全,挺身而出与犯罪分子和自然灾害作斗争的行为。其实在

工伤认定答辩状范本专业版

工伤认定答辩状范本专业版 答辩人: 地址: 被答辩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贵局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签发的______工伤举字(______)第______号《举证告知书》收悉,现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就与______工伤认定争议一案,提出答辩如下:公司认为,______与公司之间是承揽法律关系,而不是劳动法律关系,其所受到的伤害不应认定为工伤。其理由是: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的规定,______申请工伤认定,需提交其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故______申请工伤认定的对象主体应当是与其具有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 但事实上,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与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安装承揽合同》,约定:______承揽公司承接的 ____________工程;安装价为______元;施工过程中发生伤害和伤亡等一切事故,其费用由______承担。 由此可见,______自备劳动工具,自行聘请工作人员,自行安排劳动时间,从事上述承揽合同项下的承揽工作,并没有受到公司

的管理和任何约束,其与公司之间是地位平等的承揽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因此,______不应认定为工伤。______与公司之间不具有劳动关系,公司被作为工伤认定对象主体不适格。 此外,______发生事故受伤,虽然按双方合同约定公司不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但公司仍基于人道主义,借款____________元给______用于支付医药费,以便其可以及时得到治疗。 综上所述,公司认为,______与公司之间不是劳动关系,也不构成事实劳动关系,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______市人民政府《______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______条的规定,不应当认定为工伤。 此致 ______________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答辩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行政诉讼答辩状

行政答辩状 答辩人:XX县公安局所在地址:XX镇南XX路X号 法定代表人:XXX,局长,电话XXXXXXXXXXX。 答辩人对原告张某X诉XX县公安局对其行政处罚一案,答辩如下: 1、张某X具有违法事实,对张某X予以行政拘留处罚,公安机关程序合法,裁量适当,适用法律正确。 张某X于20XX年X月XX日XX时XX分左右,XX县XX 镇居民张某X%^&*(简要案情) 。张某X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XXX条第X款项第X项之规定,已构成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对张某X行政拘留十日,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依法行政,依法处罚,无滥用职权行为,系公安机关严格执法,认真落实依法治国精神的具体体现。 2、张某X提出的赔偿,不符合法律规定,无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五条之规定,张某X的赔偿要求不符合法律规定,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国家赔偿法》 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

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五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3、本次诉讼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百零三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收取诉讼费用。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收取诉讼费用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综上所述,公安机关对张某X的行政处罚程序合法,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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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起诉状范文 行政起诉状范文一 原告:×××,男,××岁,×族,××出版社编辑,住北京市××区××街××号。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被告: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局,住所地:北京市××区×××路××号 邮政编码:100044 联系电话:×××××××× 案由:出租汽车管理局拒不履行法定职责。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 二、判令被告依法对北京市银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拒载伤害原告的恶劣行为作出处罚。 事实与理由: 原告于19××年5月21日早7∶30分在平乐园小区北口叫了一辆银建出租汽车公司所属白色"面的"(车号:京B13513),并对司机讲到小区内带点东西和接一个人。 车到住处楼下,我下车准备上楼时,司机说下车需留下押金,我于是掏出 50元钱放在驾驶室右座前的仪表台上。 我和我爱人各搬几包放在车上,司机讲带东西要加10 元钱。 由于无此项规定收费标准,故予以拒绝。

司机讲"你不给加钱就甭坐",我说:"不坐就不坐",司机又说:"不坐也要给10块钱",这时我爱人正准备往车下搬书,司机却一把将放在右仪表盘台上的50元钱装在兜里,并起动车,而我此时手执车门扶手正站在开启着的车右前门侧的地上和司机讲理,由于耽心车上的钱物被带跑,无证据,于是就将其右仪表盘台上的服务卡取下,这时车速已很快,将我拖着跑了约60米,然后一个左急转弯,将我及车上的书重重地甩在地渣路上,我的衣服都被搓破,混身是血,经送医院检查全身脸、手、胸、腿多处挫、裂伤,其中右手的食、拇指间有一宽3厘米,深2-3厘米的口子,造成外伤,缝合8针。 目前原告右手遗有运动障碍,左面部留有伤疤。 事发之后,被告对其辖下的北京市银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恶劣行为非但不进行处罚,反而对原告十几次找被告寻求解决问题采取推诿,拒不接待,甚至说原告妨碍了他们的工作。 被告的行为引起了新闻界的极大关注:《法制日报》于19××年10月6日予以报道,10月7日刊出评论,北京电视台在11月13日的北京新闻中予以报道,并且披露了被告拒绝被采访的事实;《北京青年报》在 11月19日的新闻周刊中亦予以报道,《南方周末》在12月5日也给予披露。 然而,时至事发后近一年的今日,原告对银建公司仍未作出任何处罚,对原告也未作出任何口头或书面有关此事的答复。 根据《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的有关内容,被告没有履行其所应负有的责任,给原告及社会造成了极坏的后果,依据《行政诉讼

,工伤行政诉讼代理词

工伤行政诉讼代理词 行政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经济桥律师事务所接受邹平县玉泉化工有限 公司诉邹平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焦方进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诉讼一案中第三人焦方进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诉讼代理人。由于自从申请工伤认定至今,一直由代理,因此对案件的情况非常清楚。刚才又参与了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对本案事实与适用法律有了更加清晰的掌握。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被告作出的(2005年)邹劳工伤认55号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一、被告该工伤认定结论,未超过邹复决字(2004)第3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所限定的日期。 1、关于作出期限。该工伤认定结论的作出时间并未超过期限。 邹复决字(2004)第3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于2005年3月14日作出,3月日才送达被告。一个月的期限应从送达被告之日起算,被告于2005年4月14日重新作出该工伤认定结论,未超出一个月的指定期限。何况,根据《山东省行政复议条例》第36条规定,“行

政复议机关依法决定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并将结果报送行政复议机关备案。法律、法规对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依照此规定法律、法规并未授权复议机关指定期限。因此,该工伤认定结论的作出时间并未超过期限。 2、关于送达期限。被告对该工伤认定结论的送达时间合法。 根据《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送达工伤认定申请人以及受伤害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本案中被告于2005年4月30日送达原告,未超过20个工作日的法定送达期限。 因此,该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作出与送达期限,均合法有效。 根据《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工伤认定法律文书的送达按照《民事诉讼法》有关送达

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答辩状

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答辩状 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答辩状应该如何写?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答辩状就在下面,请看: 答辩状【1】 针对上诉人的上诉答辩如下: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 1、王研明一审的诉讼请求是,要求解除与上诉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要求赔偿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 所有的诉讼请求均属于工伤保险待遇,因此,本案的案由是工伤保险待遇纠纷,而不是一般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上诉人称,一审王研明以人身损害赔偿为由起诉,不符合事实。 上诉人的工队长确实给过王研明10000元,但一审中上诉人并未陈述属于上诉人支付给王研明的赔偿款,也未要求法院在计算赔偿数额时予以核减。 因此,不能认定工队长给王研明的10000元,属于上诉人支付给王研明的赔偿款项。 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 1、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的规定,超过一年期间,劳动行政部门不再进行工伤认定的行政程序。 但并未规定,超过一年期间未进行工伤认定的就不属于工伤,更未规定,超过一年期间未进行工伤认定的,用人单位就能够免除对工作中受到损害职工的赔偿责任。 2、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的规定,申请工伤认定,首先是用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上诉人为了躲避赔偿责任或为了相关责任人的利益,怠于履行给王研明申请工伤认定,致使王妍明申请工伤认定时未被受理,对此,上诉人应承担要紧责任。 3、王研明是在上班时刻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的缘故受到损害。 对此事实,有诊断证明书、工队长、跟班队长的证人证言及上诉人的答辩状等证据予以证明。 同时,上诉人也未能提供王研明不属于工伤的证据。

行政起诉状范本及格式.doc

行政起诉状范本及格式 下面是YJBYS为大家带来的行政起诉状范本及格式,希望能够帮到大家! 行政起诉状 原告:************ 被告: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吴军营主任 地址:上海市黄浦区福州路185号 电话:962110 诉讼请求 1、请求贵院判令撤销(2011)沪劳委审字第1475号《劳动教养决定书》。 2、请求贵院判令承担国家赔偿。(关押期间按照142.33元每天的标准计算) 3、请求贵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首先,被告认定原告伙同他人为报复被害人*******,将油状物品泼洒在蔬菜上,并掀翻蔬菜摊位,还殴打单某某至其轻微伤。被告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并且原告所针对的对象也是"特定"的,因此,被告认定原告"随意殴打他人"而"犯有寻衅滋事行为"是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的。

其次,被告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劳动教养"是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根据《立法法》第八条第五项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规定: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而本案属于涉及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因此法律依据只能是法律。而被告(2011)沪劳委审字第1475号《劳动教养决定书》。却是依照公安部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作出的,该"试行办法"只是一个部门规章,其阶位不足以设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因此,被告适用该"试行办法"来对原告决定"劳动教养"在适用法律法规上是错误的。本案应该适用的法律依据是应该是《治安处罚法》第九条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即使有关规定与《治安处罚法》相冲突,也应该优先适用《治安处罚法》。 再次,被告违反法定程序。被告在其(2011)沪劳委审字第1475 号《劳动教养决定书》。中,没有明确告知原告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对需要劳动教养的人,承办单位必须查清事实,征求所在单位或街道组织的意

工伤案件答辩状.doc

工伤案件答辩状 工伤认定行政诉讼答辩书[1] 被申请人:景某,男,1973年8月28日出生,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包头分公司员工,号 被申请人就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包头分公司诉包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一案作出如下答复:256 1:被告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伤。 自2013年1月起,被申请人一直在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包头分公司工作,2013年1月29日,被申请人实行白班制。大约15时35分,在检查过程中,在墙上发现了一个洞。由于几天前一些商人丢失了他们的财物,被告进入洞内检查。当时,他的班长冯某通过对讲机进行了例行检查和询问。在走路和说话的时候,被告不小心掉进了负三楼东南角的电梯井里,导致多处骨折。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因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受到伤害,因此属于工伤。 2:被告受伤,被包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承认的依据和程序是依法的,应当依法维护。 大量证据证实,被申请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符合工伤认定条件,应当依法认定为工伤。同时,包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依法确认工伤后,出具了工伤认定书,且出具程序合法 原告在依法维持行政复议的情况下,再次提起行政诉讼。没

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包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的具体工伤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判决应予维持。 3:行政投诉中提及的工伤事故是被投诉人自伤自残造成的,与事实不符。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认定为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造成伤亡的;(二)醉酒致人伤亡的;(三)自残或者自杀 在本案中,原告认为被申请人坠入电梯井是被申请人个人问题造成的自残行为,并举出一些毫无根据的推测来证明被申请人跳楼是为了逃避外债,甚至是为了索赔。 然而,这些推测没有其他证据支持,这些毫无根据的推测应该有事实支持。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而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被告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其申请所依据的事实和主张,从而履行了举证责任,而原告显然没有履行举证责任。 综上所述,包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具体行政行为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维持判决。被申请人:| 1920年3月30日xx 工伤劳动争议仲裁书状[2] 被申请人:甲厂,负责人:乙(代理)

行政诉讼答辩状

行政诉讼答辩状 答辩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被答辩人某某不服我局xx年x月x日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案号),向某某法院提出行政诉讼,答辩人现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一、答辩人于xx年x月x日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案号),该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以支持。 2014年6月25日上午8时,某某根据工长工作安排,在某某地方。现场联络登记本记录。工作完毕后,约11时40分某某和同事回到工区休息了一会,便到工区澡堂洗澡,在洗澡的过程中不慎摔倒。后被送至医院进行了初步检查,后转至医院治疗,最后被诊断为“”。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表》、《证明》、《门诊病历》、《病案单》等证据证实,我局予以认定。 二、答辩人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案号),已履行了法律规定的全部程序,不存在程序违法。 我局依法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人某某关于其本人的工伤认定申请后,向其公司送达了《工伤认定协助调查通知书》(案号),公司给我局回函称不认可工伤。我局于xx年x月x日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案号)后,分别向某某和公司送达了该决定书。以上充分证明我局已经履行了法定程序,应予以支持。

三、答辩人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案号),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支持。 对于某某受伤事实,各方并无异议。本次工伤认定的争议焦点在于某某受伤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应当认定或视同工伤的情形。工伤保险旨在保障“在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作为例外,“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视同工伤。某某的工作地点在某地,工作内容是某某,其上午工作任务已经完成。在其完成工作任务后到澡堂洗澡,已不属于工作的职责范围,另其受伤地点在工区澡堂,亦不属于工作场所。其次,某某到澡堂洗澡与工作并没有关联,是其个人行为,不属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本职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因此,其受伤不属于工作原因。 综上所述,请求维持答辩人xx年x月x日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案号)。 此致 某某法院 答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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