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领取道真县桷木塘铅锌矿采矿权(延续)采矿许可证的通知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领取道真县桷木塘铅锌矿采矿权(延续)采矿许可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州省国土资源厅

•【公布日期】2017.05.08

•【字号】黔国土资审批函〔2017〕637号

•【施行日期】2017.05.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关于领取道真县桷木塘铅锌矿采矿权(延续)采矿许可证的

通知

黔国土资审批函[2017]637号你单位提交的道真县桷木塘铅锌矿采矿权(延续)申请资料收悉,经审查,要件齐全,符合要求,准予延续登记。延续登记主要内容如下:

一、本次延续登记原采矿许可证载明信息未发生变化的事项

采矿权人: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忠信矿业开采有限责任公司

矿山名称:道真县桷木塘铅锌矿

开采矿种:铅矿、锌矿、铜矿

生产规模:3万吨/年

经济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开采方式:地下开采

矿区面积:0.4976平方公里

开采深度:880米至620米

矿区范围拐点坐标:略(详见采矿许可证副本)

二、本次延续登记原采矿许可证载明信息发生变化的事项

有效期:2017年4月至2021年8月

三、请在收到本通知的30日内按《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等规定,按照《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缴纳道真县桷木塘铅锌矿采矿权使用费通知书》缴纳2017年采矿权使用费500元后,领取采矿许可证。根据《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国土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的意见》(黔国土资发〔2006〕96号)的规定,道真县桷木塘铅锌矿暂不需向国家缴纳矿业权价款。同意你公司暂缓缴纳道真县桷木塘铅锌矿采矿权价款的申请,待新的征收标准出台后按新规定办理。《关于领取道真县桷木塘铅锌矿(延续、变更)采矿许可证的通知》(黔国土资矿证字〔2013〕653号)中关于缴纳价款的规定暂不执行,你公司持本文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四、采矿权矿区范围在黔、渝彭水地区石油天然气(页岩气)勘查范围内,在生产、建设中要求妥善处理好相互关系,避免相互影响。

五、领取采矿许可证后,请按规定完善矿山用地等相关手续,依法依规实施开采活动,严禁越界开采。严格实行环境优先为前置的矿产资源开发,按照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

附件: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缴纳道真县桷木塘铅锌矿采矿权使用费通知书(略)

2017年5月8日

采矿权审批各种表格式样及内容

采矿权审批各种表格式样及内容 一、采矿权申请表格(国土资源部规定格式) 附件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格式及内容见附件1) 附件2、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格式及内容见附件2) 附件3、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格式及内容见附件3) 附件4、采矿权注销申请登记书(格式及内容见附件4) 附件5、采矿权转让申请书(格式及内容见附件5) 二、审批及通知表格式样:一部分是国土资源部开发采矿权管理信息系统自动生成表格;另一部分是结合我省采矿权管理工作实际,省厅设计、制定表格。 (一)划定矿区范围 附件6、云南省划定矿区范围初审意见表(省厅设计、制定表格)附件7、划定矿区范围审批责任表(系统生成) 附件8、云南省划定矿区范围批复(系统生成) 附件9、采矿权出让(划定矿区范围)会签表(省厅设计、制定表格)附件10、采矿权出让(划定矿区范围)会审表(省厅设计、制定表格) (二)采矿权申请登记 附件11、采矿权申请审批责任表(系统生成) 附件12、云南省准予办理采矿登记通知(系统生成)

附件13、云南省不予办理采矿登记通知(系统生成) 附件14、云南省颁发采矿许可证通知(系统生成) 附件15、云南省X X国土资源局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通知(系统生成)(三)采矿权延续登记 附件16、采矿权延续审批责任表(系统生成) 附件17、采矿权延续登记初审意见表(省厅设计、制定表格)(四)采矿权变更登记 附件18、采矿权变更审批责任表(系统生成) 附件19、采矿权变更登记初审意见表(省厅设计、制定表格)(五)采矿权注销登记 附件20、采矿权注销审批责任表(系统生成) 附件21、采矿权注销登记初审意见表(省厅设计、制定表格) 附件22、云南省注销采矿许可证通知书(省厅设计、制定表格)(六)采矿权转让审批 附件23、采矿权转让会签表(省厅设计、制定表格) 附件24、采矿权转让会审表(省厅设计、制定表格) 附件25、采矿权转让初审意见表(省厅设计、制定表格) 附件26、采矿权转让审批责任表(系统生成) 附件27、采矿权转让通知书(系统生成,准予转让) 附件28、采矿权转让通知书(系统生成,不准予转让)

关于加快推进整合煤矿、技改扩能扩界煤矿和民用煤矿采矿权变更登记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关于加快推进整合煤矿、技改扩能扩界煤矿和民用煤矿采矿权变更登记有关问题 的补充通知 黔国土资发[2007]61号 各州(市、地)、县国土资源局,各开发区(风景名胜区)国土资源分局,厅机关有关处(室、局),省国土资源勘测规划院: 为了切实推进省政府批复的煤矿整合和调整布局方案的实施,根据国家和省关于煤炭资源整合的有关政策,现就整合煤矿、技改扩能扩界煤矿、民用煤矿采矿权变更登记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整合煤矿采矿权变更登记 (一)整合煤矿为合法煤矿与厅批准的划定矿区范围申请人进行整合的,黔国土资发[2006]102号规定提交的采矿许可证正、副本以厅批准划定的矿区范围批复代替,变更登记时同时废止划定矿区范围批复。 (二)整合煤矿为合法煤矿与原地县发证的民用煤矿进行整合的,黔国土资发[2006]102号规定提交的采矿许可证正、副本以原地县颁发的民用煤矿采矿许可证正副本(或原地县批准开采的文件)代替,变更登记时不再注销。 (三)以整合煤矿中的一个煤矿为主体对其他煤矿进行收购,整合后的煤矿未改变经济类型及企业名称、矿山名称的,在报送整合煤矿变更登记申请资料时,工商营业执照可以用整合煤矿主体的原工商营业执照,其他情形一律以省工商局出具的有关营业执照的说明文件为准。 (四)因执行省煤矿关闭领导小组要求,原采矿许可证在申请延续时被暂扣在厅电子政务窗口的整合煤矿,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出具说明(附收件回执原件),替代黔国土资发[2006]102号要求资料中的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与其他资料一起报省厅申请办理一年期采矿许可证。审查核发新的采矿许可证后,相关的延续登记申请作退件处理,原采矿许可证注销,由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销毁。(五)领取整合煤矿一年期采矿许可证后,业主应按照批准的平面坐标范围和原被整合煤矿中的最低开采深度为开采深度(但已与相邻矿山企业达成开采标高协议的其他采矿权,以达成的开采标高协议为准)编制储量核实报告、开发利用方案、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等延续登记申请资料,及时申请办理延续登记。(六)为加快整合煤矿采矿权变更登记工作,对申报的矿区范围不符合批复的整合方案或不符合黔国土资发[2006]102号规定,而我厅在煤矿整合和调整布局方案中对矿区范围的审查结论为原则同意的报件,不再作退件处理。由省厅按照批准的整合方案的矿区范围颁发1年期采矿许可证,业主在此范围内开展相关工作编制采矿权延续登记申请资料。 (七)整合煤矿一年期采矿许可证仅作为办理其他开采手续的临时采矿许可证,因此不能申请转让变更登记。 二、关于技改扩能煤矿(不扩界)采矿权变更登记 已列入贵州省煤炭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各市、州、地煤矿整合和调整布局方案的批复">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中附表所列的技改扩能(不扩界)煤矿,由采矿权人按下列要求提交采矿权变更登记资料,报厅申请变更采矿许可证生产规模,有效期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有关规定确定。 变更采矿权生产规模应提交资料(1份原件):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矿业权转让行为的通知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文件 黔国土资发[2006]46号 --------------------------------------------------------------------------------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矿业权转让行为的通知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05]94号)精神,抓好我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规范转让探矿权、采矿权转让行为,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促进矿业秩序进一步好转,根据《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和《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关于处理乡镇煤矿采矿权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黔高法[2005]92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查处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行为和规范矿权转让行为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面清理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行为 各县级国土资源局和开发区(风景名胜区)国土资源分局应于2006年5月20日前将本通知和黔高法[2005]92号文件复印分送辖区各探矿权采矿权人。同时对探矿权采矿权人是否存在非法转让行为进行调查,并于2006年6月30日前填写本通知后所附《贵州省清理探矿权采矿权非法转让情况表》报所在地州、市、地国土资源局。州、市、地国土资源局汇总后,于2006年7月10前将本地《贵州省清理探矿权采矿权非法转让情况表》报省厅执法监察局。各地要高度重视对非法转让矿业权行为的清理检查工作,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组织专门力量对辖区矿业权是否存在非法转让行为进行全面清理检查,确保无一遗漏。严肃案件上报工作纪律,凡对违法行为有漏查、漏报、瞒报的,将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二、查处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案件的有关政策意见 (一)对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认定: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是指违反《矿产资源法》第六条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未经部、省两级国土资源部门批准,擅自变更探矿权采矿权主体的行为。 探矿权采矿权主体是指依法享有对探矿权采矿权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并承担相应法律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其中:探矿权主体是指《勘查许可证》上载明的探矿权人。采矿权主体是指依法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采矿权的单位和个人。原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探矿权、采矿权的,该个人为探矿权、采矿权主体;以合伙企业名义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采矿权的,该合伙企业的全体合伙人为探矿权、采矿权主体;以有限责任公司名义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采矿权的,该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为探矿权、采矿权主体,但上市公司以公司法人为探矿权、采矿权主体。 对探矿权、采矿权主体是否变更的审查,以申请该探矿权、采矿权时探矿权或采矿权主体向国土资源部门提交的工商营业执照为准。 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形式包括非法出售、作价出资、合作、出租、经营性承包。 (二)凡未经有权机关批准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行为的矿业权人,必须于2006年9月30日前主动到原颁证机关接受处理。原颁证机关对主动接受处理且转让行为发生在2005年12月31日前的,除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已经查结的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案件外,对转让人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受让人可不按非法勘查或非法采矿论处。被处罚人履行处罚后,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为其办理审批转让手续。 对2006年9月30日前不主动到原颁证机关接受查处以及非法转让行为发生在2006年1月

国土资发〔2011〕14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1〕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规范采矿权市场秩序,维护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石油、天然气和煤层气除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规范划定矿区范围管理 (一)划定矿区范围是指登记管理机关对划定矿区范围申请人提出的可供开采矿产资源范围及拟设开采工程分布范围的立体空间区域,依法审查批准的行政行为。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准文件是申请人开展采矿登记各项准备工作的依据。 登记管理机关原则上应根据可供开采矿产资源范围审批划定矿区范围。拟设开采工程分布范围超出探矿权范围的,经登记管理机关组织专家论证通过后,方可批准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二)划定矿区范围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的勘查程度,应符合现行规程规范要求,大中型煤矿应达到勘探程度;非煤矿山、小型煤矿原则上应达到勘探程度;简单矿床应达到详查程度并符合开采设计要求;《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中规定的第三类矿产应达到矿山建设要求的地质工作程度,具体要求由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三)划定矿区范围必须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国家规划矿区内矿业权设置方案未经批准的,原则上不受理新立矿业权申请;国家规划矿区内探矿权人持其探矿权申请采矿权,申请范围与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不符的,原则上应调整到与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一致后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涉及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调整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发布公告,调整期间暂停受理相关矿区的新立矿业权的业务。 (四)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的,除《国土资源部行政审批事项办事指南》和《关于调整探矿权采矿权申请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等有关规定的要件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1.探矿权人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的,应出具经年检合格的勘查许可证。 2.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凭登记管理机关同意以协议方式出让采矿权的文件,编制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经评审、备案后,凭相关文件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3.按矿产资源开发整合要求设立或变更采矿权的,申请人可凭依照规定批准的矿产资源整合方案,申请办理矿区范围的资源储量核实、评审、备案;凭评审备案文件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五)申请划定的矿区范围与周边毗邻的采矿权应按设计规范的规定保留安全间距。 (六)已设采矿权利用原有生产系统申请扩大矿区范围的,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扩区范围的地质工作程度应满足设立采矿权的要求;不能满足的,应申请探矿权。 满足设立采矿权要求的,申请人应在完成资源储量评审后,申请划定矿区范围;依据划定矿区范围批准文件,申请资源储量备案;涉及采矿权价款的,应按

福建省环境保护厅、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矿产资源整合与采矿权延续项目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环境保护厅、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矿产资源整合与采矿权延续项目环境监督管理工作 的通知 闽环保监…2010?82号 各市、县(区)环保局、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矿管办): 为认真贯彻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的通知》(闽政…2009?9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总体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09?197号)要求,进一步加强矿山开发的环境保护工作和采矿权延续审批管理,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整合与采矿权延续项目环境监督管理,规范审批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执行矿山开发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 矿山开发项目的环评文件审批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保部令第5号)和省政府《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闽政…2009?15号)

的规定实施分级审批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组织编制符合要求的环评文件,并报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审批。 其中,环评文件应报环境保护部审批的项目为:国家规划矿区内的年产150万吨以上的煤炭开发项目;已探明工业储量5000万吨及以上规模的铁矿开发项目;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的有色矿山开发项目;稀土矿山开发项目;铀(钍)矿开发项目;日采选矿石500吨及以上黄金项目等。 除此之外的其他矿山开发项目,其环评文件的审批权限,应严格按照省政府《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闽政…2009?15号)要求执行。除国家审批项目外,我省其他新、改、扩建的煤矿、水泥熟料生产配套的石灰岩开采及金、银、铜、铁、钼、锰、锡、钨、铬、铅、锌等所有金属矿山项目开发的环评文件由省级环保部门审批;萤石矿、饰面石材、普通建筑用石料等所有非金属矿开采的环评文件,由设区市环保部门审批。 矿山开发项目探矿权的环评审批按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关于做好地质勘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09?313号)要求执行。 二、加强矿山开发项目的竣工环保验收工作 根据项目环评文件及其批复要求,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并依法开展环保竣工验收,是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重要基础。为此,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对矿山开发项目环境保护的指导

国土资源部关于在海域颁发采矿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在海域颁发采矿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1.03.26 •【文号】 •【施行日期】2001.03.2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矿产资源 正文 国土资源部关于在海域颁发采矿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1年3月26日)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为加强对海砂开采的管理和海洋生态环境的保护工作,现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以下简称海域)开采海砂的申请、审批、颁发采矿许可证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我国海域申请开采海砂矿产资源,必须遵守《矿产资源法》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到国土资源部申请采矿许可证,其他机关不得越权审批、颁发采矿许可证。 二、探矿权人勘查工作结束后准备采矿的,应首先向国土资源部提出划定矿区范围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划定矿区范围申请报告; (二)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

(三)勘查许可证复印件。 三、划定矿区范围报告经国土资源部批准后,采矿权申请人应在矿区范围预留期限内完成海域采砂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编写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等有关工作,并提出采矿权申请。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采矿权申请登记; (二)矿区范围图; (三)工商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四)有设计资格的单位编写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五)海域采砂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其批准文件; (六)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四、采矿权申请人获得采矿权后,在开采活动中需要使用海域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海域使用手续。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的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国土资发[2009]200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9]2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为进一步完善探矿权管理,规范探矿权市场秩序,维护探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矿产资源勘查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事直通知如下: 一、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准入 (一)申请新立、延续、合并、分立探矿权,变更勘查矿种,编制勘查实施方案,必须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地质勘查规划、探矿权设置方案,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整合工作的相关要求。 (二)探矿权申请人的资金能力必须与申请的勘查矿种、勘查面积和勘查工作阶段相适应,以提供的银行资金证明或石油企业的年度项目计划为依据,不得低于申请项目勘查实施方案安排的第一勘查年度资金投入额,同时不得低于申请项目勘查实施方案安排的总资金的1/3。 探矿权人申请新立探矿权时,应将本次申请的、以往申请的和已经取得探矿权的全部勘查项目所需的资金累计计算,并提供

相应的资金证明。 (三)探矿权申请人应是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本通知下发之前,探矿权人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应当依法办理成为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后,方可再申请办理探矿权延续、保留和变更等手续。探矿权申请人不具备地质勘查资质的,应依法委托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勘查单位编制勘查实施方案并开展地质勘查工作。探矿权人和勘查单位均不得对勘查项目进行转包。 (四)探矿权申请人提交的勘查实施方案,应符合地质勘查规程、规范和标准,勘查资金投入不得低于法定最低勘查投入标准。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应组织专家对探矿权申请人提交的勘查实施方案进行审查。 登记管理机关可依法以行政合同方式与探矿权人就勘查工作法规规定及相关事宜作出约定,进一步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与义务,对勘查实施方案的实施实行合同管理。探矿权人应按照勘查实施方案进行勘查施工,需要对勘查实施方案进行调整的,应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调整工作量缩减l/3以上的,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应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予以备案的决定。 勘查实施方案的编制、审查、合同文本及相关管理要求另行规定。 二、完善探矿权新立、延续(保留)审批管理

采矿证办理流程及指南

A00302 《事项告知单》 一、事项名称 权限内矿产资源开采许可(采矿权新立) 二、办理依据 (一)《矿产资源法》 (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三)《国土资源部关于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7号) (四)《贵州省矿产资源条例》 (五)《贵州省采矿权审批登记有关规定》(黔国土资发[2002]203号) (六)《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 (七)《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八)《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的意见》(黔国土资发[2006]96号) (九)《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业权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09〕69号) (十)《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 (十一)《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矿产资源配置体制改革的意见》(黔党发〔2012〕18号) (十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 (十三)《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矿业权招拍挂出让制度的通知》(黔府办发〔2014〕33号) 三、申报条件 (一)申请资料要件完整; (二)矿区划定经批复同意,符合国家和我省当前产业政策(如最低建设生产规模等); (三)采矿权申请人具有与矿山建设生产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 (四)与其他探矿权采矿权范围不重叠; (五)属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及其他规定需缴纳矿业权价款情形的,已进行价款处置; (六)按规定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并缴存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 (七)开采煤炭、金矿、地热、矿泉水等矿种的已经相关部门批准; (八)符合采矿权新立的其他条件。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州省国土资源厅 •【公布日期】2006.07.13 •【字号】黔国土资发[2006]95号 •【施行日期】2006.07.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矿产资源 正文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的实施意见(黔国土资发[2006]95号二○○六年七月十三日) 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国土资源局,开发区(风景名胜区)国土资源分局: 为全面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3号),推进我省煤炭资源勘查开发的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请认真执行。 一、加强煤炭矿产地矿业权设置方案编制工作 加强资源规划对经济发展的宏观调控作用和保障作用,坚持“以资源定规划、以规划定项目”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划审批资源勘查开发项目,确保煤炭资源勘查开发科学、有序进行。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组织编制全省煤炭资源勘查规划。根据规划及煤炭资源勘查成果,组织编制煤炭国家规划矿区的矿业权设置方案。矿业权设置方案于2006年7月底前报国土资源部审批,经批准后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实施。

煤炭国家规划矿区以外的煤炭矿产地矿业权设置方案,由市、州、地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编制,于2006年10月底前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批,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矿业权设置方案经批准后由省国土资源厅和市、州、地国土资源局共同组织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的编制技术要求参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煤炭国家规划矿区矿业权设置方案编制要求〉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6]26号)。 各有关部门和编制单位在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时,要严格按资源分布条件及地质构造特征,遵照科学设置的原则,同时还要适当考虑已有探矿权采矿权的现状,做好小煤矿的资源整合方案的衔接,确保矿权设置方案的科学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二、加大煤炭资源勘查力度 由于历史的原因,贵州煤炭资源勘查开发程度低,随着西部开发、西电东送战略的实施,资源消耗速度大大快于资源勘查速度。因此,加大煤炭资源的勘查力度,已成为当前我省煤炭勘查开发面临的一个重要任务。 (一)建立省级政府地质勘查周转金,加大煤炭普查投入力度 合理利用矿产资源补偿费、资源税、矿业权使用费及价款等尽快建立省级地质勘查周转金,用于政府投资煤炭资源勘查项目。 全省煤炭普查阶段探矿权及主要矿区煤炭详查探矿权,主要由政府出资进行勘查。其中,大中型以上煤矿产地的煤炭资源普查、省政府确定的煤炭资源开发项目及省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的配套煤炭资源开发项目的详查,主要由国家和省级政府出资进行勘查。通过招标等市场方式确定勘查施工单位。 地、县政府也可以通过有关方式,筹集专项资金,经省国土资源厅同意后,组织开展或参与本区域煤炭资源政府投资勘查项目。 政府投资煤炭资源勘查资金,除地质勘查周转金外,可适当吸收金融机构、国有地勘单位、国有矿山企业等社会资金参与共同投资。共同投资勘查的,有省地质

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2003〕17号,2003年1月16日)

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2003年1月16日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3〕17号公布) 第一条为加强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进一步明确监督管理职责,规范监督管理行为,维护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益和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维护本行政区内正常的矿产资源管理秩序。 第三条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求的内容和时限,对拟设置探矿权、采矿权区域内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状况,提出调查意见。 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在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后30日内将探矿权人的勘查实施方案、采矿权人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其它相关资料送交勘查作业区或者矿区范围所在的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第四条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内的矿产资源储量进行监督管理。并对下列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一)探矿权人不按规定进行探明资源储量登记的; (二)建设单位不按规定进行压覆资源储量登记的; (三)采矿权人不按规定进行占用资源储量登记的; (四)采矿权人不按规定由具有资质的地质测量机构每年对其占用的矿产资源储量变动情况进行地质测量,并提交有关报告和图件的; (五)采矿权人不按规定填报矿产资源储量统计报表的。 第五条市(地)县(市) 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内的矿山地质环境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矿山地质环境调查,制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严格执行新建矿山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按照'谁破坏、谁治理' 的原则,负责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地质灾害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发生在本行政区的下列违法勘查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一)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的,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 (二)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 (三)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的; (四)不依法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 (五)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 (六)变更勘查单位未向登记机关备案的; (七)已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

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正文: ---------------------------------------------------------------------------------------------------------------------------------------------------- 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5]2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有关国土资源部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以往的各种授权进行清理并重新进行授权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探矿权、采矿权登记审批管理,严格按规划和法定的权限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现对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通知如下: 一、勘查登记 (一)石油、烃类天然气、煤成(层)气、放射性矿产勘查,由国土资源部颁发勘查许可证。 (二)煤炭勘查区块面积大于30平方公里(含)的勘查项目,由国土资源部颁发勘查许可证,其余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勘查许可证。 (三)钨、锡、锑、稀土矿产勘查投资大于500万元人民币(含),或勘查区块面积大于15平方公里(含)的勘查项目,由国土资源部颁发勘查许可证,其余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勘查许可证。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矿产资源管理重要审批事项集体决策涉及办理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矿产资源管理重要审批事项集体决策涉及办理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云南省国土资源厅 •【公布日期】2016.03.04 •【字号】云国土资〔2016〕19号 •【施行日期】2016.03.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矿产资源 正文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矿产资源管理 重要审批事项集体决策涉及办理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有关 问题的通知 云国土资〔2016〕19号 各州、市国土资源局: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规定和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管理规定的通知》(云政发〔2015〕58号,以下简称云政发〔2015〕58号文件)、《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部分矿业权管理业务的通知》(云国土资〔2015〕129号,以下简称云国土资〔2015〕129号文件)、《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

知》(云国土资〔2015〕130号,以下简称云国土资〔2015〕130号文件)规定,现就省级矿业权登记发证权限内涉及集体决策的重要审批事项办理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凡属省级登记发证权限且按照云国土资〔2015〕130号文件规定须纳入集体决策范围的重要审批申请事项实行逐级审查报送制度。由矿业权人向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经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审查同意后逐级报送请示文件。 (一)协议出让矿业权审批事项。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规〔2015〕3号)规定进行审查后出具审查意见,并附相关材料正式行文报州(市)国土资源局,州(市)国土资源局审查同意后行文报送省厅。州(市)国土资源局向省厅行文主要内容包括:协议出让的依据,不宜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理由,拟协议出让矿业权的勘查开采项目名称、受让主体、拟设探矿权勘查区块或者采矿权开采区范围(坐标、面积)、勘查程度、资源储量、开发利用情况,是否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分区管理要求、是否同意协议出让意见等。 (二)中央和省级地勘基金全额出资勘查项目探矿权申请审批事项。省地勘基金全额出资的勘查项目,由云南省地质勘查基金管理中心作为探矿权申请人,按照云国土资〔2015〕129号文件规定内容直接向省厅提交申请及相关资料。省地勘基金管理中心请示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来源,勘查项目名称、拟设探矿权勘查区块范围(坐标、面积)、是否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分区管理要求等。 中央地勘基金全额出资勘查项目探矿权申请参照上述程序办理。 (三)探矿权采矿权勘查开采矿种变更审批事项。符合云政发〔2015〕58号文件规定可以申请探矿权采矿权勘查开采矿种变更的,由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按照国土资发〔2009〕200号、国土资发〔2011〕14号、云政发〔2015〕58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 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7.12.29 •【文号】国土资规〔2017〕16号 •【施行日期】2017.12.2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矿产资源 正文 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 通知 国土资规〔2017〕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矿业权管理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划定矿区范围管理 (一)矿区范围是指可供开采矿产资源范围、井巷工程设施分布范围或者露天剥离范围的立体空间区域。划定矿区范围是指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矿区范围依法审查批准的行政行为。 探矿权人申请采矿权的,矿区范围通过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批准划定矿区范围申请确定,并参照《矿业权交易规则》相关规定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以招标、拍

卖、挂牌等竞争方式及协议方式出让采矿权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确定出让的矿区范围,并根据《矿业权交易规则》相关规定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矿区范围的确定应当符合矿产资源规划。采矿权申请人依据确定的矿区范围编报采矿登记相关资料。 在油气(包含石油、天然气、页岩气、煤层气、天然气水合物,下同)矿产探矿权范围内申请油气采矿权,不涉及划定矿区范围事项。 (二)矿区范围的确定应当依据经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资源储量规模为大型的非煤矿山、大中型煤矿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勘查程度应当达到勘探程度,其他矿山应当达到详查及以上程度,砂石土等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直接出让采矿权的(以下简称“第三类矿产”)勘查程度的具体要求按照各省(区、市)有关规定执行。 由国土资源部协议出让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三)探矿权人申请采矿权的,划定矿区范围预留期保持到其采矿登记申请批准并领取采矿许可证之日,预留期内,探矿权人应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申请保留探矿权。以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方式及协议方式出让采矿权的,办理采矿登记时限在采矿权出让合同中约定。 (四)已设采矿权利用原有生产系统申请扩大矿区范围的,申请人应当按扩大后的矿区范围统一编制申报要件。第三类矿产的采矿权不得以协议出让方式申请扩大矿区范围。 (五)探矿权人申请采矿权且申请的矿区范围内涉及多个矿种的,应当按经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的主矿种和共伴生矿种划定矿区范围,并对共伴生资源进行综合利用;对共伴生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制性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探矿权人在取得划定矿区范围批复后,探矿权人变更的,在申请采矿登记时应当提交变更后的勘查许可证。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非油气矿业权申请资料的通知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非油气矿业权申请资料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州省自然资源厅 •【公布日期】2019.09.05 •【字号】 •【施行日期】2019.09.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石油及石油工业 正文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非油气矿业权申请资料的通知各市(州)、贵安新区自然资源局,各县(市、区、特区)自然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中心),厅直属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按照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委厅字〔2018〕6 号)的改革要求,参照原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申请资料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5 号),结合我省实际,在全面梳理涉及非油气矿业权(以下简称“矿业权”)申请资料相关规定的基础上,经整理归纳、精简完善、细化分类,形成了厅审批矿业权申请资料清单及有关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矿业权申请资料清单分类 (一)非油气探矿权(以下简称“探矿权”)申请资料清单分为新立、延续、保留、变更和注销五种类型。

(二)非油气采矿权(以下简称“采矿权”)申请资料清单分为划定矿区范围、新立、延续、变更和注销五种类型。 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补办及抵押备案(解除)等其它矿业权申请事项,仍按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集中办理事项申报材料告知和流程图的通知》(黔国土资发〔2017〕4 号)执行。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补办不再提交遗失公告。 二、矿业权申请资料申报要求 (三)矿业权申请资料是申请矿业权审批登记的必备要件,申请人应按要求填报和提交,对提交的申请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申请矿业权审批登记,应按本通知附件要求,提交内容一致的纸质、电子文档各一份。 (五)除本通知附件中标注为复印件的资料外,矿业权申报资料纸质文档应为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验原件。提交的复印件应清晰、完整,并加盖申请人印章(复印件为多页的,除在第一页盖章外,还应在每一页上加盖骑缝章。若为单页的,需在页面加盖申请人印章)。矿业权申报资料中凡涉及申请人盖章的,所盖印章必须与矿业权人名称一致。 (六)矿业权申请资料电子文档一律使用光盘存储,一个项目一份光盘,光盘表面应标注项目名称。提交的电子文档包括资料清单、所有纸质文档的扫描件及申请登记书报盘文件。其中:资料清单为TXT 格式,以“资料清单+txt”命名;纸质文档为PDF 格式,以“申报资料详细名称+文件格式”命名。纸质文档应清晰完整。 三、矿业权申请(登记)书格式及要求 (七)矿业权申请(登记)书按原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申请资料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5 号)统一格式执行。申请人可从自然资源部网站下载(地址:https://www.360docs.net/doc/9e19165088.html,/201712/t20171229_1715140.html )或从

国土资源部关于实行全国采矿权统一配号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实行全国采矿权统一配号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8.12.19 •【文号】国土资发[2008]292号 •【施行日期】2008.12.1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矿产资源 正文 国土资源部关于实行全国采矿权统一配号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8]2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为进一步提高采矿权管理的科学化水平,完善矿业权信息系统建设,推进应用信息化手段加强矿业权管理,按照《关于加强矿业权管理信息化建设工作的道知》(国土资发[2007]137号)的要求,在全面实行全国探矿权统一配号的基础上,自2008年6月1日起,部确定江苏、浙江、山东和云南4省国土资源厅(四川省国遭受地震灾害,试点工作暂停,增加江苏省为试点省)开展了全国采矿权统一配号试点工作。4个试点省经过近半年的努力,采矿权统一配号试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截至2008年12月3日,共计统一配号采矿权1503个,工作进展顺利,为在全国实施采矿权统一配号积累了宝贵的经验。2008年11月25日至27日,部在北京专门举办了培训班,对统一配号工作进行了培训和交流。目前实施全国采矿权统一配号工作时机已经成熟,部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实行采矿权统一配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矿许可证号编码规则 新的采矿许可证证号在原13位的基础上调整为23位,为永久证号,编码规则如下: ┏━━┳━━┳━━┳━━┳━━┳━━┳━━┳━━┳━━┳━━┳━━┳━━┳━━┳━━┳━━┳━━┳━━┳━━┳━┳━━┳━┳━━┳━┓ ┃ C┃ 2┃ 3 ┃ 4 ┃ 5┃ 6┃7 ┃8 ┃9 ┃ 10 ┃11 ┃ 12 ┃ 13 ┃ 14 ┃15┃ 16 ┃17┃ 18 ┃19┃ 20 ┃21┃22┃23┃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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