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权益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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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权益的法律保护

摘要:本文从三个方面(老年人的权利、受侵害的事实、保护)分析和研究了形成的原因和现在的变化,结合实践和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对保护老年人权益和应对问题的方式进行了针对性的探讨。

在对各种侵犯老年人权益的情况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对有关老年人的权益保护从法律和实践进行了分述。

正文:

对于人口老龄化,国际通用标准是一个国家65岁以上的老年人口达到总人口数的7%即进入老龄化社会。我国采用的标准是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达到总人口数的10%即进入老龄化社会。

“中国社会科学院预测:在未来二三十年间,中国65岁以上老年人所占总人口比例,将从现在的7.5%增长到14%。预计到2040年,我国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将超过20%。中国将在很短的时间内进入“深度老龄化社会”。 2020年前是我国快速老龄化阶段,其间我国将平均每年增加596万老年人口,年均增长速度达到3.28%,大大超过总人口年均0.66%的增长速度。” ①

1996年我国颁布实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以来,有关老年人的案件以年7%的速度直线上升,且涉案范围由过去较单一的赡养纠纷发展到析产、收养、侵权、侮辱、继承、再婚、虐待等诉讼案件;在城镇因企业改制和经营不善引起的劳保工资、社会保障、医疗保险等纠纷,在农村因侵害老年人土地承包经营权、征迁等纠纷日益增加。与老年人有关的案件无论是数量的上升趋势,以及涉案范围的扩大令人担忧。

一、老年人的基本权利。

1、受赡养权:指老年人有受到赡养的权利。

根据《婚姻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老年人的配偶、老年人的成年子女、老年人的弟妹、等三类亲属对老年人负有赡养、扶养义务。一般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没有赡养的义务,但当老年人的子女全部死亡或生存的子女没有赡养能力时,老年人成年的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需要赡养的老年人就有赡养的义务。另外,赡养人的配偶对老年人虽没有赡养义务,但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1条第3款规定:“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上述的赡养包括对老年人进行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三大方面。

(1)对老年人的经济供养包括:对无经济收入或收入较低的老年人,赡养人要支付必要的生活费,保证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要;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对缺少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农村老年葂罶包地,赡养人有义务耕种,并照顾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

(2)对老年人生活上的照料,主要指:当老年人因患病卧床,行动不便或患老年痴呆症等原因,致使生活不能自理时,赡养人要照顾老年人日常饮食起居。

(3)精神上的慰藉,主要指:赡养人应尽力使老年人的晚年生活过得愉快、舒畅。现实生活中,对老年人精神上的赡养容易被忽视,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对老年人精神上的慰藉将成为主要的赡养内容。

2、生活保障权。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和社会应健全对老年人的社会保障制度,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对老年人的社业保障项目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社区服务、住房保障、老年教育、法律援助等内容。

3、婚姻自由权包括结婚和离婚两个方面的自由。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失。”

现在,有些老年人的子女或亲属从经济利益,或为钱财或为住房等私利考虑,干涉老年人再婚,这都是违法的行为。另外,老年人的离婚自由也昧不可忽视的问题。当老年人与配偶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婚姻关系无法维持的情况下,法事人有权提出解除婚姻关系或其他亲属不能因为父母年老而忽视他们的感情需要,反对父母离婚。

4、自主处分财产权:包括生前的处分权和处分遗产的权利。

老年人对自己所有的私房享有房产权或房屋租赁权,可以自己居住使用,也可以依法赠与、出卖给他人,子女或其他亲属不得侵犯。对动产可依照自己的意愿进行处分。

老年人对其生前积累的财产,有根据自己心愿、子女和配偶对自己的关怀与照顾的情况,决定由一人或数人继承自己的遗产以及他们的继承份额,或者决定把自己生前积累的财产无偿赠送给他人的权利。

5、继承权。

老年人作为配偶、子女的法律规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在配偶、子女死亡时享受依法继承的权利。尤其是,女性老年人享有依法继承其男性老年配偶遗产的权利。

二、侵害老年人权利的现象。

(一)侵害老年人的财产权。

如侵权人直接占有老年人的现金、房产、存折、债券、股票、抚恤金等,成为近年来侵占老年人财产的一种趋势。

尤其是借款行为发生在父母子女之间时,借债时不打借条,是老年人的致命弱点,这看起来是对家庭成员的信任,但并不符合现代社会的生存法则;极易造成侵权人有恃无恐的赖账,老年人因为手中没有借条,在诉讼时取证艰难。

(二)对老年人人身权利的侵害。

部分子女道德伦丧,只知向老年人索取,却不愿回报老年人。有的儿媳、女婿视自家人为自己人,公公、婆婆或岳父、岳母为外人,不赡养甚至虐待,有的儿子、女儿抱着息事宁人甚至是不闻不问的态度,使父母饱受委屈。

实际上没诉诸法律的虐待现象是无法统计的数字,因为很多老年人即使受到虐待也往往采取迁就忍让的态度,造成隐性虐待较多的情况。子女间非正常攀比,使老年人生活无着落,甚至在法院已作出判决的情况下暴力拒养。

近年来随着老年人再婚再婚现象的增加,和现代社会竞争的加剧、生活压力的加大,继父、继母的权利经常被忽视甚至故意侵害,在局部出现了冲突加剧的现象。

在老年人再婚时并未取得子女支持的家庭中,“外来者”的权利往往不被重视。以往的矛盾多发生在赡养问题上,近年来随着老年人再婚群体的增加又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例如一些子女故意将本可以调和的孩子教育、生活习惯等琐碎矛盾激化,表面上虽然“不反对”老年人再婚,却使再婚老年人得不到同居探望的权利甚至于剥夺起码的“探视权”、“悼念权”。

(三)常被遗忘的“精神赡养”。

一些晚辈虽然付给老年人一定的赡养费,但是有意或无意间孤立老年人的生活环境,长期不探视或少探视老年人,使老年人处在一种孤独、凄凉的境地。

现在,很多老年人已经不满足于每个月那点赡养费,要求儿女们还要尽看望自己的义务,老年人有过正常人生活的权利,也有改善自己生活质量的权利。

(四)来自单位或社会的有关福利保障方面的问题。

包括养老金和其他待遇保障问题、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医疗待遇问题等等。我国从计划经济转变为市场经济,直到上世纪90年代才开始建立社会保险体系,在此前包括退休在内的福利保障都由各单位自行解决。在经济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很多单位因各种各样的原因破产或消失,有很多城镇的老年人就因此失去了相应的福利保障。更有不少老年人没有参加过工作,也就没有任何保障。

农村老年人绝大多数没有任何社会保险或福利。

(五)其他侵害老年人权益的问题。

1、长期患有各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的处境堪忧,他们的维权之路更加艰难。

很多医院都发生过送老年人到医院后家属逃跑的事情。有些人将家里生病的老年人送进最便宜的病房床位后,便不再让医生给老年人打针用药,不愿为老年人多花一分钱。有的老年人长期患病,花费较高,一些自私的年轻人便将此种经济支出视为“奢侈”,认为“早晚都是死”。老年人有看病治疗的权利,遗弃、虐待患病老年人是严重犯罪行为,但是他们的维权问题还没有得到社会应有的重视。

侵权人利用老年人的病情如精神疾病、老年痴呆、瘫痪在床而侵占、骗占老年人住房、财产的现象也并不少有。

2、社会养老体制不健全,养老方式单一落后,导致老年人年老时受制于子女和晚辈。

绝大部分老年人至今仍靠子女扶养,他们年轻时扶养子女,为子女上学、结婚耗尽了全部积蓄,有的老年人甚至把住房也全部让给了子女。由于养老保险体制不健全,老年人不少没有经济来源,完全受制于子女,致使有的子女视老年人为负担,老年人在家里经常受气。

特别是在农村,生活条件较差,许多老年人大多居住在村庄周围低矮破旧的房子里。与城镇老人呼吁精神赡养不同,农村老年人虽然也希望儿女精神赡养,但相当一部分老年人是只要生活有保障,不致挨饿受冻就很满足了。农村老年人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极少,他们中很多人因年老疾病而丧失劳动能力后,生活只能完全依赖子女,没有其他出路,这是农村老人与城镇老人的一个显著区别。

3、老年人在退休后接触社会的机会很少,常常只是在家庭的范围内活动,对现在社会的情况不太了解,也容易被别人的关心和热情所打动。有时会因为各种原因而上当或者受到伤害。

4、老年人自身的问题所导致的老无所养。

因老年人年轻时不孝、行为不轨引起其子女和亲人的反感,在老年人需要子女和亲人的扶助的时候,置之不理。这种情况尤其以男性居多,而且难以处理。

有时因老年人本身性格怪僻或存在道德问题以至子女不愿意对其进行照顾或赡养。

三、侵害老年人权益的救济。

老年人属于社会弱势群体,我国立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就是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从宪法、法、婚姻法、继承法、刑法、行政法到众多地方性法规都有关于老年人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

实际生活中,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早在1996年就已颁布。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宣传广度和深度不够。一是对宣传贯彻该法的长期性、艰巨性认识不足,虽然采取了一些形式的宣传,但真正受到教育的主要是有关领导、老年人和老龄工作干部,而没有广泛地向敬老养老的主体--中青年人进行宣传。二是宣传不够深入,有的地区和单位行动迟缓,边远地区和许多单位还有死角,在许多部门和单位的干部群众中,对其主要条文内容不甚了解。三是对在宣传贯彻该法中反映出来的一些问题,尚未进一步研究解决。各级组织在抓老年人维护合法权益工作方面又缺乏具体措施和工作力度,有许多问题没有得到真正解决。

面对自身的权益受到侵犯,作为弱势群体的老年人却更多地选择了“忍”字。有的老年人不知如何运用法律,忍气吞声地承受着一切;有的认为“家丑不可外扬”,不愿打官司“丢人”;有的则是不敢向法律讨说法,惟恐事后遭到子女报复,令自己的晚年雪上加霜。“剪不断,理还乱“的亲情,成了老年人维权过程中的最大障碍,客观上也助长了侵权事件的发生。

老年人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寻求法律保护。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被侵害人或其代理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要及时向当地居委会、村委会、各级政府、民政部门或各级老龄工作机构反映,请求他们对实施侵害者进行批评教育,直至改正。

由于传统观念、亲情血缘关系的掺杂,使得此类案件的审理和执行起来较棘手、繁琐反复。各级居委会、村委会、各级政府、民政部门或老龄工作机构,应先从群众中进行自我教育、自我解决,强化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教育,把解决赡养问题与当地创建和谐社会的活动有机结合起来,不要让养老的问题轻易上法庭,这应该是社会的责任。社会现实中,国人对法律非常敏感,到法庭上,一撕破脸,容易形成逆反心理,事情反而不好解决。

但如果用上述方法仍然无法解决问题的,老年人就应当依据法律向人民法院起诉,勇敢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缓交、减交或免交;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尽管法律的可操作性差,法院也不是没有办法弥补,在审理赡养案件时,就应考虑到有利于老年人的养老和恢复家庭的和谐,尽量以调解方式结案,调解时将精神赡养与物质供给、生活照料同等重视,多做被告人的说服教育工作。另外案件审结后,尽量能够对案件进行回访、跟踪服务,架起父母与子女之间沟通的桥梁,弥合双方的感情裂痕。

老年人自身也应该多一点戒备之心,应该增强对一些借口和欺骗行为的识别能力。(1)赡养纠纷。

形成因素是多方面的,主要是社会不良习气的影响和老年人法律意识的增强,懂得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其次是社会老龄化人口的增加,扶养、赡养人口与被抚养、

被赡养人口不成比例。还有市场经济的冲击和老年人生活水平的提高,产生对赡养、扶助条件应当提高的欲望,法律越健全此类案件越多。

近来,类似“老人告子女不回家看看”的案子越来越多,可是对老人们提出的这种精神上的要求,法院所能依据的判案标准只是《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涉及的,应该给予老年人“精神上的慰藉”这一原则规定。缺少量化标准,说来简单做来难。

在此类案件的处理中,精神赡养可以借助物质形式实现,进而考虑比照离婚父母对子女探望权的规定使精神赡养摆脱物质形式。

(2)遗弃和虐待老年人应受到法律制裁。

遗弃老年人,是指对老年人负有赡养、扶养义务的当事人一方,对需要赡养、扶养的老年人不履行其应尽义务的违法行为。对遗弃老年人情节较轻的,应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责令其改正错误,必要时给予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对拒不履行赡养、扶养义务的人,可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对遗弃老年人情节恶劣的,依《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对于年老……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规定予以处罚。

虐待老年人,是指经常性地打骂、冻饿、禁闭老年人,或强迫老年人过度劳动,有病不给治疗,或其他折磨、摧残老年人身心健康的行为。现实生活中,虐待老年人的行为人大多是与老年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一般负有赡养老年人的义务。遗弃、虐待老人的违法行为时有发生,法律保护不到位。有赡养义务的子女相互攀比,推诿、拒养老人的事件屡见不鲜,有的老人有病得不到及时治疗等问题也大量存在。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虐待老年人情节较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情节恶劣,构成虐待罪的,依《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受虐待的老年人既可以采取正当的防卫行为来维护自己的权利,也可以请求居委会、村委会或其他社会组织的援助,对构成虐待罪的行为人,受虐待的老年人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老年人权益保护的发展。

(一)养老制度。

对于家庭来说,当前甚至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子女仍将是养老的主要承担者,子女对待老年人主要是一个字“孝”。作为中华民族的一向推崇的传统美德,子女对父母的孝敬,是出于内心的真情实感的。孝不仅是生活上的瞻养,更是一种敬爱之情、精神沟通和心灵慰藉。真正的“孝道”,是使父母生前享受人生安乐,死后对之表达哀戚之情。

提倡孝道不要求固守在父母身边,更不要求绝对听从父母的指挥与安排,只要求在父母丧失生产能力而社会保障又不健全的情况下对父母实行物质救济,保证老年人自我生活娱乐的物质基础;在父母丧失自我生活料理能力时,或委托亲戚,或找保姆,或亲自照顾;尊重父母的人格与个性,不侮辱父母,不对父母施以任何暴力,常常给父母通通电话,有闲暇,常回家看看,在节假日陪父母玩玩,在精神上与父母达到一定程度的沟通,使老年人得到精神慰藉与精神自由,从而身心健康的安享晚年。

在社会的层面,应吸取各国关于养老制度的优点,尽量完善我国的养老体制,为老年人的老年生活提供保障。当前我国社保体系中,养老保险面临的难题较多。一是

农民、农民工和城乡无收入老年居民无养老保障制度安排;二是覆盖面窄,当前我国1.53亿60岁以上老年人中,享受定期待遇的老年人仅4400万人,不足三分之一,原因是养老金征收存在很大缺口。三是公共财政缺位,未形成养老和医疗保险转制成本支付机制,导致企业社会保险费率过高等问题。

福利国家,对于养老保险采用的都是多形式、广覆盖的政策,主要是在保障基本养老的前提下举办多种由政府或民间推出的养老保险计划,供不同需求人群自主选择。“根据世界银行养老保障“三支柱”理论,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属于“第一支柱”,单位提供的补充养老保险和劳动者个人建立的补充性退休收入属于“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1、养老保障从单一支柱走向多支柱势在必行。2、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坚持单位自主选择原则。3、补充养老保险计划一般实行基金积累原则。4、补充养老保险积累奖金需要市场化的投资运营。5、建立补充养老保险需要政府引导和监管。”②

(二)老年人的高层次需求。

随着社会的发展,老年人作为“社会”中的人,也会出现新的需要。根据美国心理学家马斯洛提出的需要层次理论③:“(1)生理需要。 (2)安全需要。 (3)感情和归属的需要。 (4)尊重的需要。 (5)实现自我价值的需要。需要分为低级需要与高级需要。生理需要和安全需要属于低级需要,这种需要主要是从物质条件上使人们得到满足。高级需要包括社交需要、尊重需要和自我价值实现需要,这种需要是人的精神需要。低级需要是容易满足的,因而也是有限的。但是高级需要是不容易满足的,因而是无限的。需要表现为由低向高级逐级而上的梯次,一个低层次需要得到满足后,人就会自然地向高层次需要提出要求。”。

我国的相关立法中对老年人“低级需要”的保护,即对“生存、安全需要”的满足与实现,是老年人作为社会公民所享有的最基本权利,这已得到了较为充分的体现。老年人权益保护的“高级需要”,即对“社交需要、尊重需要和自我价值实现需要”的满足,是老年人作为社会成员中的特殊群体,所享有的特殊保护。国家要保障老年人有一个幸福安康的晚年,使老年人能够共享社会发展进步的文明成果。而我国对于老年人“尊重需要和自我价值实现需要”的法律保障,,即老年人老有所为、老有所乐方面的保护尚不够充分。随着人口老龄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将会显得不够完善、不够具体,是我们未来老年立法中需要着重予以完善的环节。

老年人问题严重干扰了正常生活秩序,影响了社会安宁与稳定,给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也带来了负面效应。因此,当前要在全社会提倡敬老爱老的优良传统,建立团结和谐的家庭关系。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让全社会了解保护老年人权益的重要性。

①注释(新闻):新华社电-北京2006年9月4日第三届中国劳动论坛。

②参考书目(论文):田泉:《论福利国家的养老制度》,载《合作经济与科技》杂志,2005年10月5日。

③参考书目(论著):马斯洛(美国);《动机和人》,1954年3月。

浅论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浅论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论文摘要 随着社会人口老龄化形势的不断发展,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案件时有发生。本文客观地分析了当前涉及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案件的现状、分析了赡养纠纷案件的成因,比较全面地指出了当前赡养纠纷案件10个特点:1、农村赡养问题突出;2、物质赡养需求突出;3、精神慰藉已成赡养内容;4、因老人年轻时不孝、行为不轨引起;5、不可忽视儿媳幕后“拒养指挥人”的作用;6、老年人主动寻求诉讼保护的意识淡薄;7、因受法律的威慑、社会舆论、亲情血缘关系的影响,调解、撤诉的比例不断增大;8、只起诉个别赡养人的多,起诉女儿的极少;9、暴力拒养现象影响诉讼;10、因老人再婚引起赡养纠纷。针对这些特点,笔者提出了7个方面的建议:1、推广公证赡养协议,并赋予其强制执行力;2、审理该类案件应注重精神安慰;3、赋予法院根据赡养能力裁判赡养费用及增长比例;4、赋予儿媳(女婿)法定赡养义务;5、建立代位赡养制度;6、加大调解工作力度; 7、适当加大对虐待、遗弃罪的刑罚力度。最后,笔者指出,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必须建立以社会养老保障为主的制度。 ; 关键词老龄赡养纠纷调查法律制度 ; 当今社会人口老龄化呈上升趋势,老年人口的比重和绝对量越来越大。在我国13亿人口中,近1.4亿是老年,随着法律制度的健全和社会

文明程度的提高,尊老、敬老、爱老已成社会风尚。大多数老年人受到国家、社会和家庭的重视,得到了较好的扶助和赡养。但是,也有一些人受不良风气的影响,尊老、爱老、助老观念淡薄,加上市场经济的冲击,社会保障机制的某些滞后,在我国广大农村和城市的少数地区以及家庭,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案件时有发生,有些甚至还造成了非常恶劣的影响,严重影响了三大文明的建设进程。我们有必要对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做充分的研究。 ; 一当前涉及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案件的现状 ; 九十年代以前,我国无论城市和乡村,涉及老年人的诉讼案件很少,九六年我国颁布实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以来,此类案件呈上升趋势。笔者曾在安阳县人民法院做过调查:96年以前每年此类案件只占整个民事案件的2%左右。《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实施以来,此类案件以年7%的速度直线上升。且涉案范围又由过去较单一的赡养纠纷发展到析产、收养、侵权、侮辱、继承、再婚、虐待等诉讼案件。在城镇,因企业改制和经营不善引起的劳保工资、社会保障、医疗保险纠纷等,在众多涉老案件中,民事方面的案件占多数,而属于赡养纠纷的又占整个民事案件的绝大多数。据安阳县法院的统计:自1999年开始,每年受理涉老案件都分别在50、80、100起以上,到2002年分别上升到100、160、200多起,其中受理并审结的赡养纠纷案件已经占涉老案件的65%以上,上升趋势的范围的扩大令人担忧。

老年人权益维护

老年人权益维护免费文秘网免费公 文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章的规定,老年人是指60周岁以上的公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明确规定,一个国家老年人占总人口10%以上的,这个国家就进入老化。据此,我国已进入老龄化国家,老年人问题已成为国家、社会、法律、家庭已经老年人自身十分关心重视的问题。 老年人权益被忽视和被重视的过程。 尊老爱幼、勤俭持家、邻里和睦、家庭团结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新中国成立后,百废待兴,为调整旧社会遗留下来的封建等级色彩较浓的婚姻家庭关系,国家立的第一部法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该法明确规定要对妇

女、儿童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考虑到当时老龄化问题并不突出,故未将老年人的权益保护列入婚姻法。文化大革命的10年,一些地区、一些个人在所谓“破四旧,立四新”的口号下,抡起了践踏老人合法权益的拳头,致使一些老年人的子女以及他依法赋有赡养义务的人没有尽或没有较好的尽赡养老人的义务,还有一些赡养人不明白什么叫赡养义务,什么叫从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籍,照顾老人的特殊需要。1978年底,党中央召开了十一届三中全会,小平同志第一次提出,把党和国家的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并在修改宪法时第一次将禁止虐待老人写进了宪法,1980年在第一次修改婚姻法时将保护老人的合法权益写进了婚姻法。自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才真正引起国家、社会、法律的高度重视。老年人权益保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老年人是国家的财富、社会的财富,他们含辛茹苦为国家、社会、子女奋斗

了几十年,步入老龄后还在发挥着余热,他们的合法权益虽然得到了保护和重视,绝大多数赡养人对老年人尽到了赡养的义务,但不尽赡养义务,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现象还时有发生,在有些地方和有些家庭还相当严重,其表现:赡养人赡养意识缺乏。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赋有赡养义务的人。在通常情况下,赡养人是老年人的子女。婚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这从两个层面明确了赡养人:即通常情况下是子女,特殊情况下是孙子女、外孙子女。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规定:赡养老人是指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籍,照料老年人的特殊需要。但是,有些赡养人没有认识到老年人的自身局限性,不去生活上照料,不在精神上慰籍,甚至不予经济上供养,使这些老年人感到孤独、心灰意冷、缺乏生活的信

老年人权益的法律保护

老年人权益的法律保护 摘要:本文从三个方面(老年人的权利、受侵害的事实、保护)分析和研究了形成的原因和现在的变化,结合实践和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对保护老年人权益和应对问题的方式进行了针对性的探讨。 在对各种侵犯老年人权益的情况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对有关老年人的权益保护从法律和实践进行了分述。 正文: 对于人口老龄化,国际通用标准是一个国家65岁以上的老年人口达到总人口数的7%即进入老龄化社会。我国采用的标准是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达到总人口数的10%即进入老龄化社会。 “中国社会科学院预测:在未来二三十年间,中国65岁以上老年人所占总人口比例,将从现在的7.5%增长到14%。预计到2040年,我国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将超过20%。中国将在很短的时间内进入“深度老龄化社会”。 2020年前是我国快速老龄化阶段,其间我国将平均每年增加596万老年人口,年均增长速度达到3.28%,大大超过总人口年均0.66%的增长速度。” ① 1996年我国颁布实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以来,有关老年人的案件以年7%的速度直线上升,且涉案范围由过去较单一的赡养纠纷发展到析产、收养、侵权、侮辱、继承、再婚、虐待等诉讼案件;在城镇因企业改制和经营不善引起的劳保工资、社会保障、医疗保险等纠纷,在农村因侵害老年人土地承包经营权、征迁等纠纷日益增加。与老年人有关的案件无论是数量的上升趋势,以及涉案范围的扩大令人担忧。 一、老年人的基本权利。 1、受赡养权:指老年人有受到赡养的权利。 根据《婚姻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老年人的配偶、老年人的成年子女、老年人的弟妹、等三类亲属对老年人负有赡养、扶养义务。一般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没有赡养的义务,但当老年人的子女全部死亡或生存的子女没有赡养能力时,老年人成年的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需要赡养的老年人就有赡养的义务。另外,赡养人的配偶对老年人虽没有赡养义务,但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1条第3款规定:“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上述的赡养包括对老年人进行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三大方面。 (1)对老年人的经济供养包括:对无经济收入或收入较低的老年人,赡养人要支付必要的生活费,保证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要;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对缺少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农村老年葂罶包地,赡养人有义务耕种,并照顾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 (2)对老年人生活上的照料,主要指:当老年人因患病卧床,行动不便或患老年痴呆症等原因,致使生活不能自理时,赡养人要照顾老年人日常饮食起居。

老年人权益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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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 内容分类:政策解读发布文号:无发布日期:2014/9/29 10:33:47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七十二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12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12年12月28日 新华社北京12月28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三章社会保障 第四章社会服务 第五章社会优待 第六章宜居环境 第七章参与社会发展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国家保障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 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有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 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 第四条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是国家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健全保障老年人权益的各项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安全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第五条国家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提高对老年人的保障水平。 国家建立和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倡导全社会优待老年人。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老龄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并鼓励社会各方面投入,使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国务院制定国家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第七条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应当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服务。 提倡、鼓励义务为老年人服务。 第八条国家进行人口老龄化国情教育,增强全社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意识。 全社会应当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助老宣传教育活动,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

浅谈如何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浅谈如何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是世界上老龄人最多的国家。联合国将一个国家65岁及以上人口比例超过7%定义为“老龄化社会”,依此标准,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时,我国已经基本进入老龄化社会。2000年老龄化比例为7.0%,2005年达到7.69%,老龄人口为1.00亿,目前我国老龄人口已超过1.67亿,占人口总量的12.5%,预计到2020年将达到2.43亿。 我国尊重和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在社会生活中充分尊重和照顾老年人,充分运用法律和道德等手段,加强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促进老年人各项合法权益的实现。《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民法通则》、《继承法》、《婚姻法》、《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基本法律,都明确了老年人的权利以及侵害老年人权利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我国运用法律手段保障老年人权益,在老年人赡养方面得到的充分的体现。 于好云老人,现年73岁。其有三男三女,共六名子女。老人因疾病多年来瘫痪在床,生活不能自理,生活起居均由小儿子一家照顾。另外五名子女除了在过年过节的时候买点食品偶尔探望一下老人外,对老人的赡养、治疗和生活费等事均不过问。 小儿子一家处在农村,靠打工维护生计,生活十分困难。2010年,老人病情加重,提出向另外几个孩子要赡养费和医疗费,遭到了他们的拒绝。老人无奈申请孙吴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给予法律援助。 通过法援律师的努力,于好云与其他五名子女达成的和解,多年来困绕在于好云老人心头的生活来源问题妥善地解决了,老人的后续治疗费也有了着落,压在小儿子心头的一块大石头也终于落地了。 对于那些没有亲生子女的老人,法律也对继子女的赡养义务给予了明确的规定。婚姻法第27条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也就是说,受继父母抚养和教育的继子女,对继父母有赡养义务。孙吴县西兴乡兴建村的白雅娟老人就这种情况。 白雅娟老人于1977年与高才结婚,婚后无子女。但是高才是二婚,与前妻生有二男一女。白雅娟与其结婚时,高才的孩子最大的才9岁,小的4岁。均是由白雅娟与高才共同抚养长大,并成家的。1996年,白雅娟与高才离婚。2010年,白雅娟以自己年老体弱无生活来源为由,诉讼高才的三个子女对自己承担赡养义务。孙吴县司法局法援中心对此次诉讼给予了法律援助。 法庭审理查明,白雅娟系高才的三个子女的继母,其对该子女尽到了抚养教育义务,尽管1996年白雅娟与高才离婚了,但是并不能改变白雅娟与高才子女之间已形成的继父母和继子女关系。根据婚姻法第27条的规定,高才的三个子女,应当对白雅娟尽赡养义务。 法庭支持了白雅娟的请求,她的权益得到了充分维护。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试题及答案已校对

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 1.《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所称老年人是指___B_______的公民。 A 55周岁以上 B 60周岁以上 C 65周岁以上 D 70周岁以上 2.国家建立和完善以_D___为基础、____为依托、____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①社区②机构③居家 A ①②③ B ②③① C ③②① D ③①② 3.每年______A____为老年节。 A农历九月初九 B公历九月九日 C农历五月初五 D公历五月五日 4.赡养人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__B________。A保险费用 B护理 C住房 D生活费用 5.老年人与____A______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A配偶 B子女 C兄弟姐妹 D近亲属 6.国家建立_____C_____,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A高龄老人津贴制度 B社会保险制度 C养老保险制度 D老人补助制度 7.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侵害提起诉讼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_____C_____。

申请法院减免诉讼费 B政府补助A. 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 C获得法律援助 D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8.国家鼓励地方建立___D_______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 A 60周岁以上 B 65周岁以上 C 70周岁以上 D 80周岁以上 9.《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自_____B_____起施行。 A 20XX年7月1日 B 20XX年7月1日 C 20XX年9月1日 D 20XX年9月1日 10.国家应当为老年人参与社会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建设创造条件。根据社会需要和可能,鼓励老年人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从事下列活动。A ①参与维护社会治安、调解民间纠纷②依法参与科技开发和应用 ③传授文化和科技知识④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社会主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教育和艰苦奋斗等优良传统教育。 A ①②③④ B ①②③ C ②③④ D ①③④ 二、多项选择题: 1.制定《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目的是___ABC_______。 A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B发展老年事业 C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美德 D老有所乐,老有所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 2.全社会应当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助老宣传教育活动,树立

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及相关案例

近日,北京首起老人诉子女“常回家看看”案宣判。昌平法院判决两名女儿每月到八旬老父家看望一次,且每人每月需支付老人养老费、生活费等上千元。 尹某和老伴祖籍河北共有4子2女,上世纪90年代初一大家子来到北京谋生,2012年老伴因病去世。老人称,来京近20年,一大家子除两个女儿外都租住在昌平区的一个大杂院。以前孩子们还经常看看他,老伴去世后4个儿子尚且有所表示,比如二儿子经常给他钱,四儿子管他一日三餐。但19年来,俩闺女却不尽人意,从未给过他赡养费用。于是,老人要求法院判决俩闺女支付他19年来的赡养费以及将来的养老费,还要两人每人每星期看望他一次。 尹某的两个女儿一个1955年出生,一个1961年出生,她们俩称赡养费没问题,但“常回家看看”确实难。大女儿说,如果老人在京生活,她愿意看他。但如果老人回河北老家,她就不能保证一星期看望一次了,因为自己都指望自己儿子养老了。二女儿则表示,如果老父亲打电话给她,她会去看望,但自己的孙子才一周岁,她需要帮儿女照顾孩子,经常去看望老人的确有点远。 法院经过审理,对于老人要求支付19年来的赡养费,认为赡养费是保障被赡养人目前及今后生活的费用,除非有协议约定,否则不存在拖欠问题,因此不予支持。但老人要求俩女儿负担赡养费和医疗费,理由充分,予以支持。对于老人要求两个女儿每人每周看望一次的请求,法院认为,因二人现居住地距离原告居住地远近不同,可由二人每月自行安排时间到原告住处看望一次。因此,昌平

法院一审判决老人的两个女儿每月支付老人养老费、医药费、生活费等上千元,两人每月看望老人一次。 律云律师观点: 2013年7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正式施行,要求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从养儿防老式的“子女赡养”,到给医保、养老金式的“货币赡养”,再到如今新老年法修订案要求从精神上关怀老人的“心灵赡养”,无疑是我国在养老制度上的进步。 据统计,我国1.67亿老年人中有一半过着“空巢”生活。“空巢老人”一般指子女离家后独自生活的中老年夫妇。当子女因工作、学习、结婚等原因离家后,独守“空巢”的中老年夫妇往往缺乏照料,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常回家看看”无疑是“空巢老人”们对子女的希望。将“常回家看看”写入法律是一种法律层面上的道德劝化,目的是让子女更加感恩、尽孝,而并非让父母去告子女。将孝敬父母写入法律将对维护家庭关系起到较好的促进作用,并有助于回归传统道德,振兴传统伦理。 但也有另一种声音:“常回家看看?那工作咋办?”,新老年法一公布,许多网友直呼“有难度”,而更多的质疑之声则担心,以法律约束道德只会成为“善意的谎言”。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讲稿子

老年人法律知识法讲稿 陈茵 台湾师范大学教授曾仕强对易经——第八讲卦有何用的讲解,对“子曰:吾十又五而志于学;三十而立;四十而不惑;五十而知天命;六十而耳顺;七十而从心所欲不逾矩。”这句话有了一些新的认识。吾十又五而志——意思是说人应该在十五岁左右的时候确定自己以后有做什么而去努力学习与行动,三十而立——意思是人在三十岁左右的时候应该确定自己做人处事的原则,在这个基础上去做事,四十而不惑——人到了四十岁左右对自己在做什么、该做什么有一个清晰的目标,没有迷惑。五十而知天命——到了五十就懂的自己现在的处境等都是自己以前所做事情的结果,而不是自己的命运的安排。六十而耳顺——六十岁了对待周围的事情不要用自己的观念去理解,不要对新事物、新观念觉得都不符合自己行为。七十二从心所欲——七十岁了就顺应自己的意愿去做事情了。 今天,我想给大家讲讲我们有关老年人的一些合法权益,以及老年人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问题。中国是一个人口大国,也是世界上老年人口最多的国家。2000年我国65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口已达8811万人,占全国总人口的7,按照国际标准,我国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人口老龄化作为一个世界性问题,联合国提醒各会员国:要“铭记21世纪老龄化是人类前所未有的,对任何社会都是一项重大挑战”。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在1996年8月29日、由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我国制定该部法律的宗旨在于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美德,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老年人是指60周岁以上的公民,老年人享有法律赋予的一系列的权利。现在将老年人的七大项权利,阐述如下: 一、老年人享有自由处分自己个人、合法财产的权利 老年人可以对自己名下的合法财产进行处分。常见的情况是自己名下的房产以分家析家的形式分给自己的子女所有。侵犯老年人对财产处分权的事例仍时有所见。比如一位老人患病请子女交手术费,却被子女要求以更改遗嘱、交出房产作为交换条件。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遇到父母将自己财产以立下协议或遗嘱的形式分给多个子女后,结果部分子女却认为父母对财产分配不公、而拒绝赡养已经年老体弱的父母。 80岁的黄老伯有3个儿子、1个女儿。5年前老伴过世后,黄老伯的身体每况愈下,就轮流在几个孩子家生活。黄老伯不想一直再“流动”下去,于是就和最小的女儿商议,在小女儿家安度晚年,把房子留给小女儿。没想到,房子过户给女儿后,女儿以种种理由阻止父亲住在家中,一心想把父亲送进养老院。而3个儿子得知此事后,也纷纷与父亲翻脸。黄老伯陷入困境。

老年人权益保护

1996年我国就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但这些法律条文只是对老年人基本需求,即生存性需求的保护,而随着老龄化进程的不断加快,老年人注重发展性需求和价值性需求越发明显,面对这种发展状况,这些举措显得不够具体,不够完善,因此就目前老龄化进程的现状,修改《老年人权益保护法》显得迫不及待。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已于2012年12月28日修订通过,自2013年7月1日起实施。 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进行了大幅修改,可以说是一次全面的修改。法认真总结实践经验,把成熟的具有普遍意义的好经验、好做法上升为法律,以增强法律的适用性。 法条从50条增加为85条,新增单列“社会服务”“社会优待”、“宜居环境”为三章以突出对老年人优待与帮助,完善敬老与养老,保障老年人获得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藉。 老年人享有那些合法权益? 1、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老年法》第三条第一款的第一句话就讲: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这里包括国家帮助和社会帮助两个方面。 国家的帮助包括: 一是28条规定:国家通过基本养老保险,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二是29条规定:国家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要;据我了解今年的农村新型医疗保险额每人是530元,个人与村集体出资200元,余下的330元由街道、镇出10元,区财政出320元;就是政府出大头、个人出小头,而报销最高限额可达到70%。 三是30条规定:国家逐步开展长期护理保障工作,保障老年人的护理需求;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失能程度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四是31条第2款规定: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或扶养人(或有无能力),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供养或者救助,意思就是要对其进行“五保”、“低保”和进行困难补助。五保就是吃、住、穿、医等完全由国家和集体包下来,低保370元/人,全部由政府负责。 五是33条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的实际需要,增加老年人的社会福利,如政府发放公交车IC卡、对60周岁老年人发80元/人的基础养老金;对80周岁、90周岁、100周岁以上的高龄老人分别发放110元、140元、500元的高龄补贴;对实行计划生育后的老人发放计划生育扶助金等。如独生子女父母到60周岁后,生男的补贴老年全年960元、生女的补1200元。34条还规定,随着经济的发展、物价上涨等情况,适时提高养老保障水平。 社会的帮助包括: 一是35条规定:国家鼓励慈善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老年人提供物质帮助,如各级慈善总会发放困难补助金等; 二是36条第二款规定:负有抚养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按照遗赠扶养协议享受遗赠后,应该承担该老年人生养死葬的义务。 2、有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 新《老年法》第四章、第五章两章自37条至59条共23条都讲这个权利。这两章是新《老年法》新增的内容。其主要精神是: 第一,各级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乡社区养老服务,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询等多种形式服务(37条)。 第二,地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委会)应当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如老人协会活动室、日照站、康复中心等服务设施纳入配套设施规划,政府要逐步加大投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知识竞赛试题及答案.docx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知 识竞赛试题及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知识竞赛试题 单位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 一、单项选择题( 正确答案只有一个)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立法基础 是:() A.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B. 宪法 C. 民法 D.婚姻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于年施行。 A、1996年 8月 29日 B 、1996年 10月 1日 C 、1997年1月1日 D 、1997年3月1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所称老年人 是指周岁以上的公民。 A、五十 B 、五十五 C 、六十 D 、六十五 4 、国际上通常的看法是,当一个国家或地区60 岁以上老年人口占人口总数的,即意味着这个国家或地区的人口处 于老龄化社会。 A、9% B、 10% C、 11% D、 12% 5 、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的劳动。A、体力 B 、脑力 C 、力不能及 D 、过重 6、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侵害提起诉讼,需要获得律 师帮助,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获得。

A 、政府补助B、社会捐助 C 、法律援助D、个人资助 7 、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 ),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 料老年人。 A 、家庭B、单位C、政府 D 、社会组织 8、发展服务,逐步建立适应老年人需要的生活服务、 文化体育活动、疾病护理与康复等服务设施和网点。 A 、居家养老 B 、社区 C 、家政 D 、护理 9、发扬的传统,提倡邻里间关心、帮助有困难的老年 人。A、敬老养老B、爱老助老 C 、邻里互助D、邻里关心 10、老年人患病,本人和赡养人确实无力支付医疗费用 的,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情况可以给予适当帮助,并可以提倡。 A 、社会补助B、社会救助 C 、社会援助D、社会资助 1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条件,可以在某些方面 对老年人给予优待和照顾,下列选项中哪项不属于优待和照 顾的范围。A、纳税B、游览 C 、乘坐公共交通 工具 D 、参观 12、国家建立,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A、养老保险制度B、社会保险制度C、高龄老人津贴制度 D 、老人补助制度

关于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调查报告【可编辑版】

关于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调查报告 关于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调查报告 关于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调查报告 关于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调查报告为做好全国老龄办《关于认真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和执法监督工作的通知》及省、市老龄办关于《老年法》执法检查的通知精神,了解我县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基本状况,研究如何做好老年人切身利益的重点、难点问题,我县民政局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由副局长***带领社救股的工作人员突击抓好此项工作,首先是以去年8月份大规模调查的数据为基础,再深入到各乡镇做全面系统的调查研究,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我县老年人的基本情况:我县60岁以上的老年人有84704人,占全县总人口的9.5%,其中城镇17652人,农村67052人;80岁以上的老年人有10909人,占老年人口总数的1 2.9%;60岁以上的特困老人有2795人,占老年人总人口的 3.2%,城镇特困老人233人,占特困老年人总数的8.3%,农村特困老人2562人,占特困老年人总数的9 1.7%;无脱困希望,需长期救助的老年人有2712人,占特困老年人97%。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特困老年人的问题还较为严重,且居住在农村的特困老年人数偏大,较难以帮助其解困,但是经过去年以来民政部门的努力,通过低保和临时救助等方法,目前大部分特困老年人基本解决了吃、穿、住等基本生活问题。 (一)各项老年人权益保障制度和政策的落实情况。近年来,我县认真抓好《老年法》的贯彻落实。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离退休职工

的基本养老金和基本医疗保险、符合条件老年人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五保供养制度和贫困老年人的社会救助等方面均能认真按照有关制度和政策的要求抓好落实,较好地保障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二)农村老年人的家庭赡养状况。农村老年人主要是由子女进行赡养;普遍都能达到老有所养和老有所乐。但是一些孤老、中老年时期丧失子女及虽然结婚但无子女的老年人,因年老体弱或常年有病在身无法进行劳动生产,造成生活状况越来越困难;还有一些老年人原本生活不错,有子女供养,但是由于子女不供养或无法供养成了特困老人,主要原因是有子女生活特别困难,又不孝顺,不愿供养老人;有的子女因违法犯罪被抓坐牢,导致老人无人供养。 (三)老年人人身、财产、婚姻等权利受侵犯状况。老年人人身受侵犯的状况主要存在于儿女不供养老人,甚至驱赶老人、不给老人饭吃的现象仍偶有发生;财产方面主要是老人在子女成家立业初期把所有的积蓄都花在了子女身上,有的还建好了房子,但是子女不供养还把老人赶出老人建的房子;婚姻方面由于几千年的封建残留意识,普遍的老年人在丧偶后均未再婚,主要是子女反对及农村人普遍还不接受;还有的老人在儿子分家时,就两个老人分开居住,一人一家,造成老了反而无伴的现象较为严重。 (四)老年人优待政策的落实情况。老年人优待政策主要是《五保供养条例》的贯彻落实,我县认真按照《五保供养条例》抓好五保老人的供养,全县有276名五保户由光荣院、福利院、敬老院集体供养,1300多人分散供养,基本能解决其吃、穿、住、医等基本生活问题。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章

第四章社会服务 第三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乡社区养老服务,鼓励、扶持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询等多种形式的服务。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给予养老服务补贴。 第三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将养老服务设施纳入城乡社区配套设施建设规划,建立适应老年人需要的生活服务、文化体育活动、日间照料、疾病护理与康复等服务设施和网点,就近为老年人提供服务。发扬邻里互助的传统,提倡邻里间关心、帮助有困难的老年人。鼓励慈善组织、志愿者为老年人服务。倡导老年人互助服务。 第三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老年人服务需求,逐步增加对养老服务的投入。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财政、税费、土地、融资等方面采取措施,鼓励、扶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运营养老、老年人日间照料、老年文化体育活动等设施。 第四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老年人口比例及分布情况,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及所需物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养老服务设施用地,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第四十一条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应当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 第四十二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养老服务质量和养老服务职业等标准,建立健全养老机构分类管理和养老服务评估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规范养老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加强监督和管理。 第四十三条设立养老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三)有符合相关资格条件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 (四)有基本的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试题及答案 已校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 1.《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所称老年人是指___B_______的公民。 A 55周岁以上 B 60周岁以上 C 65周岁以上 D 70周岁以上 2.国家建立和完善以_D___为基础、____为依托、____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①社区②机构③居家 A ①②③ B ②③① C ③②① D ③①② 3.每年______A____为老年节。 A农历九月初九 B公历九月九日 C农历五月初五 D公历五月五日 4.赡养人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__B________。 A保险费用 B护理 C住房 D生活费用 5.老年人与____A______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A配偶 B子女 C兄弟姐妹 D近亲属 6.国家建立_____C_____,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A高龄老人津贴制度 B社会保险制度 C养老保险制度 D老人补助制度 7.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侵害提起诉讼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_____C_____。 A政府补助 B申请法院减免诉讼费

C获得法律援助 D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8.国家鼓励地方建立___D_______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 A 60周岁以上 B 65周岁以上 C 70周岁以上 D 80周岁以上 9.《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自_____B_____起施行。 A 2012年7月1日 B 2013年7月1日 C 2012年9月1日 D 2013年9月1日 10.国家应当为老年人参与社会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建设创造条件。根据社会需要和可能,鼓励老年人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从事下列活动。A ①参与维护社会治安、调解民间纠纷②依法参与科技开发和应用③传授文化和科技知识④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社会主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教育和艰苦奋斗等优良传统教育。 A ①②③④ B ①②③ C ②③④ D ①③④ 二、多项选择题: 1.制定《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目的是___ABC_______。 A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B发展老年事业 C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美德 D老有所乐,老有所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 2.全社会应当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助老宣传教育活动,树立_ABD________老年人的社会风尚。 A尊重 B关心 C照料 D帮助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讲稿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讲稿

老年人法律知识法讲稿 陈茵 台湾师范大学教授曾仕强对易经——第八讲卦有何用的讲解,对“子曰:吾十又五而志于学;三十而立;四十而不惑;五十而知天命;六十而耳顺;七十而从心所欲不逾矩。”这句话有了一些新的认识。吾十又五而志——意思是说人应该在十五岁左右的时候确定自己以后有做什么而去努力学习与行动,三十而立——意思是人在三十岁左右的时候应该确定自己做人处事的原则,在这个基础上去做事,四十而不惑——人到了四十岁左右对自己在做什么、该做什么有一个清晰的目标,没有迷惑。五十而知天命——到了五十就懂的自己现在的处境等都是自己以前所做事情的结果,而不是自己的命运的安排。六十而耳顺——六十岁了对待周围的事情不要用自己的观念去理解,不要对新事物、新观念觉得都不符合自己行为。七十二从心所欲——七十岁了就顺应自己的意愿去做事情了。 今天,我想给大家讲讲我们有关老年人的一些合法权益,以及老年人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问题。中国是一个人口大国,也是世界上老年人口最多的国家。2000年我国65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口已达8811万人,占全国总人口的7,按照国际标准,我国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人口老龄化作为一个世界性问题,联合国提醒各会员国:要“铭记21世纪老龄化是人类前所未有的,对任何社会都是一项重大挑战”。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在1996年8月29日、由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我国制定该部法律的宗旨在于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美德,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老年人是指60周岁以上的公民,老年人享有法律赋予的一系列的权利。现在将老年人的七大项权利,阐述如下: 一、老年人享有自由处分自己个人、合法财产的权利 老年人可以对自己名下的合法财产进行处分。常见的情况是自己名下的房产以分家析家的形式分给自己的子女所有。侵犯老年人对财产处分权的事例仍时有所见。比如一位老人患病请子女交手术费,却被子女要求以更改遗嘱、交出房产作为交换条件。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遇到父母将自己财产以立下协议或遗嘱的形式分给多个子女后,结果部分子女却认为父母对财产分配不公、而拒绝赡养已经年老体弱的父母。 80岁的黄老伯有3个儿子、1个女儿。5年前老伴过世后,黄老伯的身体每况愈下,就轮流在几个孩子家生活。黄老伯不想一直再“流动”下去,于是就和最小的女儿商议,在小女儿家安度晚年,把房子留给小女儿。没想到,房子过户给女儿后,女儿以种种理由阻止父亲住在家中,一心想把父亲送进养老院。而3个儿

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及保障小知识

重庆市XX区2014年12·4法制宣传资料 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及保障小知识 1、国家保障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 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有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 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 国务院制定国家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2、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应当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服务。 提倡义务为老年人服务。 3、国家进行人口老龄化国情教育,增强全社会积极老龄化意识。 全社会应当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助老宣传教育活动,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 青少年组织、学校和幼儿园应当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敬老、养老、助老的道德教育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育。 广播、电影、电视、报刊、网络等应当反映老年人的生活,开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宣传,为老年人服务。 老年人应当遵纪守法,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每年农历九月初九为老年节。 4、家庭赡养与扶养 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禁止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照料。 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如何加强维护老人的合法权益

如何加强维护老人的合法 权益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如何加强维护老人的合法权益 老年人是整个社会当中的弱势群体,他们需要好好地保护。在如今,我国已经在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方面做出了很多的努力,不过,还是有一些侵犯老年人权益的案件发生,看来,有必要加强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力度了。 如何加强维护老人的合法权益 一、进一步加强宣传教育工作,积极营造敬老爱老助老的良好社会氛围 各级老龄工作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在组织基层工作人员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基础上,运用多种形式和手段,广泛深入地开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宣传教育活动。要加强对广大群众尤其是青少年的宣传教育,使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充分了解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以及家庭、社会和个人对老年人应尽的义务,增强依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意识和为老年人服务的意识,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坚决与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斗争。同时也要根据老年人的特点,对其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他们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各级老龄工作部门要加强与司法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及有关新闻媒体的联系协作,整合各方面的宣传资源,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保障老年人权益的法制宣传和敬老道德教育。要充分发挥舆论的激励和监督作用,大力宣传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先进典型。要把法制宣传与精神文明建设结合起来,大力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在全社会营造敬老爱老养老助老的良好氛围,为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夯实社会和思想基础。 二、及时为老年人提供法律服务和司法保护,切实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加强老年人法律服务工作。大力倡导和鼓励广大律师、公证员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为老年人提供优先、及时、便利、高效的法律服务。及时、优先办理涉及老年人合法权益或者老年人委托、求助的法律事务。积极为老年人提供诉讼代理及法律咨询、代书、调解、办理公证等各种非诉讼代理服务。加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将服务领域不断向城市社区和农村延伸。坚持服务的公益性,将社会效益放在突出位置。对于贫困老年人根据情况适当实行低收费或减收费。坚持服务的便民性,采取多种形式,使老年人能方便、及时获得法律服务。坚持服务的主动性,为行动不便和有紧急事项的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加强服务的针对性,最大限度地满足不同层次、不同类型老年人的法律服务需求。 各级老龄工作部门要加强老年人来信来访和有关老年人法律政策的咨询服务工作,及时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供老年人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的需求信息。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两个文明”建设等活动中,要把敬老爱老助老作为重要内容,充分发挥有关部门的职能作用,积极为老年人办好事、办实事,为老年人创造良好的安居环境。 加强涉老纠纷的调解工作。基层老龄工作部门要协调有关方面,依托基层组织,深入排查涉及老年人的矛盾和纠纷,并做好消除矛盾、化解纠纷的工作。人民调解组织要把涉老纠纷的调解作为重要内容,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积极开展摸情况、排重点、查隐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试题+答案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试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于()年施行。 A、1995 B、2000 C、1996 D、1989 2、国家()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老年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公寓、老年医疗康复中心和老年文化体育活动场所等设施。 A、扶持 B、资助 C、鼓励、扶持 D、鼓励 ` 3、鼓励公民或者组织与老年人签订()协议或者其他扶助协议。 A、扶养 B、抚养 C、赡养 D、助养 4、《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周岁以上的公民。 A 、60 B、男60 /女55 C、男65/女60 D、65 、 5、赡养人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 A、保险费用 B、护理 C、住房 D、生活费用 6、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 ),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A、家庭 B、单位 C、政府 D、社会组织 < 7、发展()服务,逐步建立适应老年人需要的生活服务、文化体育活动、疾病护理与康复等服务设施和网点。 A、居家养老 B、社区 C、家政 D、护理 8、发扬()的传统,提倡邻里间关心、帮助有困难的老年人。 A、敬老养老 B、爱老助老

C、邻里互助 D、邻里关心 - 9、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侵害提起诉讼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 A、政府补助 B、申请法院减免诉讼费 C、获得法律援助 D、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10、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条件,可以在某些方面对老年人给予优待和照顾,下列选项中哪项不属于优待和照顾的范围。() A、纳税 B、游览 》 C、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D、参观 11、国家建立(),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A、养老保险制度 B、社会保险制度 C、高龄老人津贴制度 D、老人补助制度 12、老年人与()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 A、子女 B、配偶 C、兄弟姐妹 D、近亲属 13、下列哪些主体有权监督赡养协议的履行()。 A、村委会B, 居委会C ,被赡养人所在组织D,赡养人所在组织 14、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共同的()。 ( A、义务 B、责任 C、目标 D、权利 15、医疗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就医提供方便,对()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就医,予以优先。 A、60 B、65 C、70 D、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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