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哲学(董仲舒)

中国哲学(董仲舒)
中国哲学(董仲舒)

董仲舒的神学哲学思想

?“天人感应”的神学目的论宇宙观

?1、“天者,万物之祖,万物非天不生”的宇宙生成论。

?“天、地、阴阳、木、火、土、金、水、九,与人而十者,天之数毕也。”(《春秋繁露.天地阴阳》)

?“天者,百神之大君也,王者之所最尊。”(《效祭》)“天者,万物之祖,万物非天不生。”(《顺命》)

?2、天有意志,“天”安排好了天地的秩序,“天道”与人事相互影响。?“天地之间,有阴阳之气,常渐人者,若水常渐鱼。所以异于水者,可见与不不可见耳,其澹澹也。??人常渐是澹澹之中,而以治乱之气,与之流通相淆也。”

(《天地阴阳》)

?“天有五行,一曰木,二曰火,三曰土,四曰金,五曰水。木,五行之始也。水,五行之终也。土,五行之中也。此其天次之序也。木生火,火生土,土生金,金生水,水生木;此其父子也。??五行之随,各如其序;五行之官,各致其能。

是故木居东方而主春气;火居南方而主夏气;金居西方而主秋气;水居北方而主冬气。是故木主生而金主杀;火主暑而水主寒。??土居中央,谓之天润。土者,天地之股肱也。”(《五行之义》)

?“天地之气,合而为一;分为阴阳;判为四时;列为五行。行者,行也。其行不同,故谓之五行。五行者,五官也,比相生而间相胜也。”(《五行相生》)五行相生,体现天之恩德;五行相胜、相克,体现天之刑罚。

?“天道之常,一阴一阳,阳者天之德也,阴者天之刑也。……是故天之道,以三时(春、夏、秋)成生,以一时(冬)丧死。”(《阴阳义》)由此可见,“天之

任阳不任阴,好德不好刑。”

?“天地人,万物之本也。天生之地养分之,人成之。天生之以孝悌,地养之以衣食,人成之礼乐。三者相为手足,合以成体,不可一无也。”(《立元神》)?3、“人副天数”(“天”是人的正本,人是“天”的副本:人无论在肉体

还是精神上,均与天相应)。

?“人有三百六十节,偶天之数也。形体骨肉,偶地之厚也。上有耳目聪明,日月之象也。体有空窍理脉,川谷之象也。心有哀乐喜怒,神气之类也。”(《人副天数》)?“天亦有喜怒之气,哀乐之心,与人相副。以类合之,天人一也。春,喜气也,故生;秋,怒气也,故杀;夏,乐气也,故养;冬,哀气也,故藏,四者,天人同有之。”

?天人感应,“王者承天意以从事”。

?“天数右阳不右阴”,“贵阳而贱阴”“君臣夫妇之义,皆取诸阴阳之道,

君为阳,臣为阴;父为阳,子为阴;夫为阳,妻为阴。”

?“天道”不变的发展观

?1、“凡物必有合,合各有阴阳”的相反相成思想。

?2、“天亲阳而疏阴,任德而不任刑”。

?3、“道之大原出于天,天不变,道亦不变。”

?其人性论和“三纲”、“五常”道德观

?1、性“三品”说。

?“人之诚有贪有仁。仁贪之气,两在于身。身之名取诸天。天两有阴阳之施,身亦两有贪仁之性。”(《深察明号》)

?“善如米,性如禾。禾虽也米,而禾未可谓米也。性虽出善,性未可谓善也。米与善,人之继天而成于外也,非天所为之内也。天所为有所至而止,止之内谓之天;止之外谓之王教。王教在性外,而性不得不遂。故曰:性有善质。百未能为善也。 以性为善,此皆圣人所继天而进也,非情性质朴之能至也。”(《实性》)

?人性有三品:圣人之性、中民之性、斗筲之性。

?2、“三纲”、“五常”的伦理观。

春秋决狱

春秋决狱 教学目的和要求:理解春秋决狱的涵义;掌握春秋决狱的原则;引导学生结合中国法制史有关史实和现代法学理论评价春秋决狱。 重点:春秋决狱的原则 难点:春秋决狱的基本涵义 一、基本涵义 春秋决狱,又称“引经决狱”、“经义断狱”,指用儒家经典,特别是用《春秋》一书的“微言大义”作为分析案情、认定犯罪的根据,并据经义的精神解释和施用法律的活动。 在司法活动中,除《春秋》外,其他儒家经典《诗》、《书》、《礼》、《易》等也常被引作断案依据。之所以以“春秋决狱”名之,一是因为作为断案依据的主要是孔子所著的,被称为“义之大者”,载“先王遗道”和“人道之极”的《春秋》;二是受《后汉书·应劭传》所载的“故胶西相董仲舒老病致仕,朝廷每有政议,数遣廷尉张汤亲至陋巷,问其得失,于是作《春秋决狱》二百三十二事,动以经对,言之详矣”的影响。 “汉承秦制”,汉代初年的法律是秦律的延续,而秦律所体现的是法家的精神。汉武帝时,“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儒家理论成为国家的政治法律指导思想,因统治者的提倡,又因依秦律而制订的汉律与儒家精神的诸多冲突,故以董仲舒为始,“春秋决狱”逐步形成风气。不仅司法上“引经决(疑)狱”,政治上也“引经决疑(事)”。 春秋决狱使儒家思想通过司法实践活动成为真正的“活法”,开启了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进程。在“春秋决狱”的同时,汉以后的各王朝通过频繁的立法活动,将儒家的精神不断地渗入封建法律之中去,到唐代,礼与法完全融合在一起,达到“礼法合一”的程度。因法律已体现了儒家的精神,“引律决狱”与“春秋决狱”已没有什么区别。至此“春秋决狱”因没有必要而不再流行。 二、典型案例 《太平御览》卷六百四十引:甲父乙与丙争言相斗,丙以佩刀刺乙,甲即以杖击丙,误伤乙,甲当何论?或曰:“殴父,当枭首。”论曰:“臣愚,以父子至亲也,闻其斗,莫不有怵怅之心,扶杖而救之,非所以欲诟父也。《春秋》之义,许止父病,进药于其父而卒,君子原心,赦而不诛。甲非律所谓殴父,不当坐。”

董仲舒著作解析

《董仲舒著作解析》 董仲舒的著作较多,其中较为出名的有《天人三策》《春秋繁露》 《天人三策》 ,历史上,虽然有不同看法,但基本上认为是董仲舒的作品,近年来有人提出异议,认为天元人三策关于天人三策的作者问题是班固伪造的,而不是董仲舒的作品,这种观点以2000年十月在《南京社会科学.历史学研究》上发表的论文,《董仲舒的天人三策为班固伪作》最具代表性,论文的主要观点认为天人三策不是董仲舒的作品,而是班固的伪作。当然,天人三策,即使不是董仲舒最原始的作品,可能经历过班固的加工,但也不能草率认为其不是董仲舒的作品。在没有新的文献资料的情况下,我们还是认为《天人三策》是董仲舒的作品。 其次关于天人三策的写作时间问题。先后产生过六种说法。建元元年说,建元五年说,建元元年二月说,建元元年五月说,元光五年说,

学界对对策时间议论很大。司马光提出建元元年说,他在资治通鉴中提出这一说法。建元五年说由齐召南提出。等等,各有所持 综合比较。元光元年说证据比较充分,没有新的资料前提下,基本可以确定是这个时间。 写作背景 当时汉高祖建立西汉王朝统治者吸取秦朝覆灭的教训,实行休生养生息的政策。经过五六十年的修身养息,到了汉景帝末年社会经济极大繁荣。到汉武帝初期。社会却两极分化严重。地主豪强富裕起来,广大农民却处于贫穷中,为了解决这些矛盾,汉武帝向社会征求对策。董仲舒在这时引起了汉武帝的注意。董仲舒说,秦用商鞅之法,改帝王之制,,除井田,民得卖买,富者田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 小民安得不困?又加月为更卒,已,复为正,一岁屯戍,一岁力役,三十倍于古;田租口赋,盐铁又颛川泽之利,管山林之饶,荒淫越制,逾侈以相高;邑有人君之尊,里有公侯之富,之利,二十倍于古。或耕豪民之田,

董仲舒的主要思想及其影响

董仲舒的主要思想及其影响 在中国五千年的历史长河之中曾出现了许多耀眼的思 想家,他们适应时代的需要,提出了许多具有开创性或者具有预见性的主张,而这些主张对当时和以后的中国历史进程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董仲舒主要活动于汉景帝和汉武帝时期,他是汉初杰出的大儒,他治学严谨,学识丰富,为适应汉初政治上加强封建大一统和发展封建经济的需要,他提出了许多对当时的政治经济以及思想上都产生重大影响的主张,而且其中一些思想主张对中国后来的历史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汉初的社会形势董仲舒生活在西汉前中期,战国后期以风靡之势统一中国的秦王朝经过二世而亡,西汉在农民浪潮以后得以建立,汉代建立以后农民阶级和封建地主阶级的矛盾作为基本矛盾仍然存在,在汉代封建剥削制度有了进一步的巩固和发展。汉代的封建剥削主要有:其一是领户制即所谓的封建领主制;其二是豪强地主实行的租佃制。汉承秦制,继续实行奖励军功的食邑制度,这一方面是刘邦为自己夺取天下招揽人才,另一方面是解放奴隶,实行封建制,更好的适应历史的发展要求。此外汉初尤其注重对暴秦短命而亡的总结,对农民起义尤为重视,因此汉初轻徭薄赋,于民生产。除了地主阶级和农民阶级的矛盾外,封建统治阶级内部也存在着尖锐的矛盾:中央集权和地方割据势力之间的

矛盾,封建富商和封建政府之间的矛盾,豪强宗族地主和封建官僚地主之间的矛盾,而这三个矛盾整体上还是中央集权政府一方与富商、宗族地主以及地方割据势力一方的矛盾。他们之间的矛盾在汉初社会中超过了封建统治阶级和农民 阶级这两个敌对阶级的矛盾,成为了汉初的主要矛盾。汉初时,由于刚刚结束秦末战争,汉初几位统治者都实行休养生息,轻租薄赋的政策,人民生活得以安定,然而到汉武帝使土地兼并迅速膨胀,对封建政权和封建经济构成了极大的威胁。同时关系国家生活的盐铁,铸钱很多都未集中在中央,商业经济发展严重影响了封建中央政权的根基。在汉武帝之前,统治阶级的政治主张中始终存在着儒道法的争论,中国从秦代到汉代在政治经济上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学术的发展也从百家争鸣到一尊法术,再到崇尚黄老无为,再到独尊儒术,这其中董仲舒做出了重大的贡献。秦朝兴于法术而亡于法术,汉承秦制,然而汉初统治者并未完全照搬秦制,而是以道家的无为作为指导思想,这是当时的学术发展、形势的需要以及统治者选择的结果,实行黄老学说,确实收到了很好的效果,史称“都鄙廪庾尽满,而府库余财。京师之钱累百钜万,贯朽而不可校。太仓之粟陈陈相因,充溢露积于外,腐败不可食。众庶街巷有马,仟佰之间成群,乘牸牝者摈而不得会聚”。而到汉武帝时,为了进一步巩固封建中央集权,发展生产,支持对匈作战,急需加强中央对思想的统一,董

春秋决狱 整合

在西汉中期儒家思想取得正统地位后,董仲舒等人提倡一《春秋》大义作为司法裁判的指导思想,凡是法律中没有规定的,司法官就以儒家经义作为裁判的依据;凡是法律条文与儒家经义相违背的,则儒家经义具有高于现行法律的效力。 春秋决狱主要是根据案件的事实,追究犯罪人的动机来断案。如果他的动机是好的,那么一般要从轻处理,甚至可以免罪。如果动机是邪恶的,即使有好的结果,也要受到严厉的惩罚,犯罪未遂也要按照已遂处罚。首犯要从重处罚。 案例一:子误伤父。“甲父乙与丙争言相斗,丙以佩刀刺乙,甲即杖击丙,误伤乙,甲当何论? 或曰:殴父也,当枭首。论曰:臣愚以为,父子至亲也,闻其斗,莫不有怵惕之心,扶杖而救之,非所以欲诟父也。《春秋》之义,许止父病,进药于其父而卒,君子原心,赦而不诛。甲非律所谓殴父,不当坐”。[3]该案例大意是说,甲的父亲乙因与某丙争辩发生斗殴,丙用佩刀刺杀乙,甲甲怕父亲吃亏,即持仗援救,不料误伤了父亲。汉官吏认为儿子犯了殴父罪,依律应处“枭首”刑,董仲舒认为,父子乃至亲之情,子执仗救父,动机本非殴父,应当予以赦免。在此案中,董仲舒依据“君子原心赦而不诛”的“春秋大义”,认为某甲的行为不构成殴父罪。 案例二:纵麋为傅。“君猎得倪,使大夫持以归。大夫道见其母随之而鸣,感而纵之。君愠,议罪未定。君病,恐死,欲托孤幼,乃觉之,大夫其仁乎。遇倪以恩,况人乎?乃释之,以为子傅。于议何如?董仲舒曰:君子不麋不卵,大夫不谏,使持归,非也。然而中感母恩,虽废君命,徙之可也”。[4]该案例的大意是说,有个大夫随从君主外出打猎,君主猎得一头小鹿,交给大夫带回。路上遇见母鹿,母鹿与小鹿互相啼叫,引起了大夫的恻隐之心,放了小鹿。为此,惹恼了君主,非要以“违君命”罪处罚大夫不可。在未定罪之前,君主有了病,这时他又想到大夫心地仁慈,不但赦免了大夫,还要提拔大夫为太子傅。在此案中,董仲舒认为,君主捕杀动物,大夫不加劝谏,有违《春秋》大义。考虑到后来在受感动之下放了小鹿,有原宥的理由,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然而,大夫毕竟有“废君命”的罪过,不应升迁,调动工作就可以了。 (一)对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有重大推动作用。 汉代司法儒家化过程中,作用最大的是董仲舒及其“春秋决狱”。“春秋决狱”指司法官在遇到律无正文或虽有条文但不符合儒家道德的案子时,据《春秋》经义断案,实际赋予《春秋》经义极高的法律效力。它的触角首先伸向司法领域,后又通过“决事比”方式渗入立法领域。经皇帝认可,《春秋决狱》成为司法实践的依据,起到一种“判例法”的作用,而体现在该书中的儒家道德原则变成了法律原则。春秋决狱成为汉代一种司法制度,实质是用儒家的道德精神指导司法审判。实际上是汉代儒家依凭皇权力量在法制领域进行的一场扭转乾坤的变革。 (2)原心定罪原则,即儒家所倡导的根据行为人主观心理动机的善良与凶恶来断定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和是否应当给予处罚的司法原则。桓宽在《盐铁论刑德》篇中说:“故《春秋》之治狱,论心定罪。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 (3)纲常礼教原则。为了维护“三纲五常”的伦理原则,在汉代的引经决狱中,凡是违背了“三纲五常”准则的,一律要按照《春秋》经义予以严惩。 (二)有利于维护国家的统一。“春秋决狱”案件有不少都是用《春秋》中的“君亲

浅谈春秋决狱

浅谈春秋决狱 黄启楠法学二班201320030212 两汉时期是我国法律的繁荣时代,许多制度为后世所承袭。其中董仲舒所提倡的“春秋决狱”作为一种具有历史性意义的法文化现象,是中国古代刑法儒家化的重要标志,更是为此后两千多年的古代法律思想乃至现代法律思想产生了根深蒂固且深渊持久的影响。 一.春秋决狱的提出 汉武帝时期,总结了儒家、道家、法家等各家思想的特点,确定以儒家思想作为正统思想。在儒家思想的基础之上,形成了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封建正统法律思想自汉武帝时期形成之后,经汉唐明清历代统治者的维护和弘扬,成为支配封建法制发展的指导思想,统治中国长达两千多年。 “春秋决狱”是汉朝统治者以儒家的政治法律观作为指导,从经书中找出所谓的“微言大义”,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作为审理案件和定罪量刑的主要准则。由于这些经义的主要来源来自于《春秋》,因而又称为“春秋决狱”。“春秋决狱”称为风气之后,儒家扩大了其学说范围,根据其他的儒家经典断狱,史家称其为“引经决狱”。简单的说,儒家用一下著作对法律进行解释,当法律解释著作得到皇帝的批准时,法律也就儒家化了。二.对春秋决狱基本原则的探讨与分析 ●“原心定罪” “原心定罪”是引经决狱的总原则。既然春秋决狱是以儒家经典《春秋》,其推崇者们尤其重视支配行为的动机是否符合礼的道德标准。即在 审理案件的过程中,着重考量“心”作为定案的依据。 初次知道这项原则时,我以为其意思与当代刑法的构成要件有着微妙的相似。“原心定罪”中的心,与刑法构成要件中的“主观方面”具有 一定的相似性。然而与刑法构成要件中的“主观方面”相比,“原心定罪” 中的定罪的标准并不取决于其动机是否属于刑法所禁止的,而是取决于 其是否合乎礼的道德标准。这一审判原则从道德至上的立场出发,维护 的是统治阶级的利益,过分强调了犯罪者的主观动机而相对忽视了犯罪 的客观事实,同时缺少相应的司法程序,从而为酷吏任意安置人罪打开 了方便之门。 ●“亲亲”“尊尊” “亲亲得相首匿”是我国古代封建法律的一项重要原则,指亲属之间有罪应当互相隐瞒,不告发和不作证的不认为是犯罪,反之要定罪。这 项原则的推行的目的在于维护封建伦常和家族制度,巩固君主专制统治。 “君亲无将,将而诛焉” 指臣对君、子对父不能冒犯、忤逆、甚至作乱,即使只有犯上作乱的思想而无没有真正的付诸行动,也是大逆不道 的犯罪。汉代高层同统治者的专制主义政治提供了保障,统治者将其看

论董仲舒的法律思想

论董仲舒的法律思想 董仲舒是西汉一位与时俱进的思想家,儒学家,西汉时期著名的唯心主义哲学家和今文经学大师。董仲舒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复兴了被扼杀达百余年之久的儒家文化,而且一个新的历史时期融会贯通了中国古典文化中各家各派的思想,把它们整合为一个崭新的思想体系.他把儒家的伦理思想概括为“三纲五常”,汉武帝采纳了董仲舒的建议,从此儒学开始成为官方哲学,并延续至今。其教育思想和“大一统”、“天人感应”理论,为后世封建统治者提供了统治的理论基础。时至今日,仍有学者在研究他的思想体系及故里等方面的文化,他的著作汇集于《春秋繁露》一书。卢梭在这场思想革命中留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 董仲舒是我国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思想家,他的思想和政治活动影响了中国乃至世界的历史。本文将结合他所处的社会时代背景和他个人的思想历程论述他对中国的政治与思想史的发展作用。 一。董仲舒所处的时代社会背景 1,社会经济背景 董仲舒是汉朝武帝时代人士,当时的中国经历了汉初文景之治的休养生息,得以摆脱秦末的凋敝状况,社会经济开始出现巨大好转。这时人口开始增殖到历史的最高限,货币开始大量流通,国内必须建立一个统一的货币定价的市场,以此汉武帝任用桑弘羊改革汉朝的货币制度与财政制度。而当时,国内政局却是封国格局,统一的货币与定价市场很难形成,这使得汉朝的最高统治者不得不思考如何建立统一的大市场为经济的发展做出准备。 2,社会政治背景 汉武帝时正是七王之乱平定之后,由于贵族制度的残留,汉朝实行的仍是封国制度与郡县制度的结合体,这对秦朝的郡县制度无疑是一种退步,而直接危及到最高统治者汉武帝的统治地位。因此汉武帝开始以“推恩令”的方式来间接推行郡县制度以保证汉武帝对国内的政治专制和对匈奴作战时政治动员的有效实施。 3,思想文化背景 汉朝初年,汉朝最高统治者实行黄老之学,而九流十家在当时并未断绝,春秋战国时代所形成的“百家争鸣”的思想状况得以保持。这些多不利于国内思想的统一,更不利于汉武帝实行最高的君主专制,因此,富有雄心的汉武帝开始寻找一个能够统一全国的思想体系来保证自己政治合法性的确立。只有有这样的思想体系才能保证汉武帝自己既不被皇姓成员篡夺又不被人民造反。 董仲舒上承孔子,下启朱熹,对儒学的发展起着承上启下的关键作用。董仲舒继承、吸纳、融合了先秦儒家、墨家、法家和阴阳家等诸多学派思想,把各家各派中有利于统一集权、尊君爱民、安定社会的主张,以及关于社会发展变化的思想,根据时代的需要、君臣士民的希望,作了全面的批判和总结,从而形成了他博大精深的理论体系,顺应了春秋战国以后百家思想的“合流”趋向,是学术思潮演变的必然结果,也是兼收并蓄和“与时俱进”的产物 二、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 1、关于董仲舒大一统思想 应其时代需要而产生的,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和丰富的内涵。董仲舒认为,天生万物是有目的的。天意要大一统的,汉皇朝的皇帝是受命于天来进行统治的。各封国的王侯又受命于皇帝,大臣受命于国君。董仲舒建议统一学术,统一思想,直截了当地提出了“大一统”的政治思想,为维护封建统治帝王的绝对统治服务。它对进一步巩固汉武政权乃至维护整个封建社会的统一和稳定,防止封建割据,发挥了至关生要的作用。 2、以教化为大务、刑罚为辅

春秋决狱的历史进程与现代价值

春秋决狱的历史进程与现代价值 “春秋决狱”是中国古代一种有重要影响的断案方式,所谓“春秋决狱”,简单说来,就是以《春秋》等儒家经典为断狱的指导思想,具体要求是司法管理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用儒家经义定罪量刑。它是在西汉特定的历史背景下产生的,后来又有了发展到唐代由于与法律相融合而最终结束。在它的推行过程中对当时的历史产生了深刻的影响。不仅有积极的影响,也由于历史的局限不可避免的有带有了消极的影响。但从它的产生、发展、结束的整个历史来看积极影响应该是主要的。 一、推行春秋决狱的历史背景 汉王朝建立以后,面临着刚刚建立政权,社会生产被战争严重破坏、经济萧条,国库枯竭的局面。为了巩固胜利,发展生产,汉统治者吸取秦暴政亡国教训的基础上,采取“无为而治”的政策策略,轻徭薄赋,约法省刑,缓和社会矛盾。经过“文景之治” 等几十年的发展,汉王朝奠定了强大的物质基础,政权得以巩固。随着“无为而治”的推行,也使得各诸侯王国和地方豪强的财力得到积累,实力不断增强,竭力想要摆脱中央的控制;边疆地区,匈奴频频入侵,“无为而治”的策略很难适应新的形式,汉武帝采纳董仲舒提出的维护建大一统和专制王权的儒学,法律知道思想开始变化,春秋决狱制度就在此时产生。当然儒家思想的复兴对“春秋决狱”起到决定性的作用。儒家思想主张德治,以道德礼仪教化万民。孔子在《论语为政》中提出: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同时反对严刑重法,认为“道之以政,齐之以罚,民免而无耻; 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搁。”其实这些充满仁爱的人道主义色彩的政治思想在诸侯混战的春秋战国时代所遭遇的是处处碰壁,但却迎合了汉朝天下一统,民心安定的时代需要。所以汉代独尊儒术,儒家思想的礼仪规范在这时已上升为最高行为规范,发展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在司法领域也渗透了儒家思想理念,出现了春秋决狱这种断案形式。 就其概念来讲,“春秋决狱”就是西汉中期儒家代表人物董仲舒提出的一种审判案件的推理判断方式,它主要是运用孔子的思想来对犯罪的事实进行分析、定罪。以《春秋》中的原则与精神来理解汉律,作为判案根据的司法活动。当然在具体运用时不只是运用《春秋》一书,还相应的引用了《诗》、《书》、《易》、《礼》等经典的原则与精神,因此又被称为“引经决狱”。“春秋决狱”主要引用的《春秋》一书是孔子编撰的鲁国编年史,记述了自周平王动迁以后鲁国以及其他周边诸侯国的史实。在这本书中,孔子在叙述历史的时候说明了自己的各种政治、伦理及哲学的观点。因此《春秋》遂被后代儒生奉为经典著作,《史记—太史公自序》说《春秋》一书是“礼义之大宗”。 书中的许多观点也被当作不容置疑的儒家经典,而被一代代的传承下去。在西汉的特定历史条件下,《春秋》中的原则与精神被引用到了当时的司法领域而逐步形成了以春秋经义作为判案方式的“春秋决狱”。而后“春秋决狱”又有发展,直至唐朝才基本结束。 二、下面总结几个董仲舒遇到的案件: 案例一:子误伤父。“甲父乙与丙争言相斗,丙以佩刀刺乙,甲即杖击丙,误伤乙,甲当何论?或曰:殴父也,当枭首。论曰:臣愚以为,父子至亲也,闻其斗,莫不有怵惕之心,扶杖而救之,非所以欲诟父也。《春秋》之义,许止父病,进药于其父而卒,君子原心,赦而不诛。甲非律所谓殴父,不当坐。” 案例二:父为子隐。“甲无子,拾道旁儿乙,养为己子。及乙长,有罪杀人,以状语甲,甲藏匿乙。

董仲舒思想

第五部分董仲舒的思想 、董仲舒思想产生的历史背景 中国思想史经由春秋战国至两汉时,已经发生了较大的转折,即原先的百家争鸣的思想 自由为独尊儒术的思想集权所取代,这一转折是专制主义政治在思想上寻求一统的具体体现。汉初统治者接受暴秦一味地任用法家苛严刑律而加速灭亡的历史教训,以“黄老之术” 作为治国安民的指导思想(“黄老之术”乃假托黄帝、老子之思想,实为道家和法家思想的结合,并兼采阴阳、儒、墨等诸家观点而综成。具体表现为清静无为、以柔制刚、以静制动、以退为进、以守为攻、刑德相辅)。在社会政治领域,黄老之术强调“道生法”,主张“是非有,以法断之,虚静谨听,以法为符”。认为君主应“无为而治”,“省苛事,薄赋敛,毋夺民时” “公正无私”,“恭俭朴素”,“贵柔守雌”,通过“无为”而达到“有为”。上述主张使得战乱和灾荒之后的汉初,百姓得以休养生息、发展生产,从而出现了“文景之 治”的盛世局面。 虽然黄老之术也杂糅有儒家思想,然而汉朝统治者,作为对秦“焚书坑儒”的反动,也曾十分有意识地利用儒家的礼制和德治来加强统治。刘邦初登帝位,曾痛感群臣“造反”的野性未改,君主威严一时难以确立,于是请出儒生淳于越按礼制定君臣等级及其礼仪规范。文帝则重用贾谊,强调儒家的父子、君臣之关系伦理,明确尊卑名分,大力提倡忠孝,强化了儒家的纲常礼教。礼制和德治的贯彻,推进了儒家政治、哲学和伦理思想的新阐发,《礼记》堪称这一时期儒家思想的集中体现。如《礼记》中的《大学篇》提出了“三纲领”、“八 条目”的儒家内圣外王之道。三纲领表现为明明德、新民、止于至善,八条目是指由认识论上的格物、致知,到伦理学上的诚意、正心、修身、齐家,在转化为治国、平天下的政治实践。形成了熔认识论、伦理学和政治学于一炉的思想体系,不仅为汉初统治者的治国策略提 供了理论依据,也为武帝时的“独尊儒术”作了舆论准备。 、董仲舒生平 董仲舒,河北广川人,公元前179-前104年。其学术研究专攻经学,曾精研《春秋公羊传》,并广及群经。曾担任博士,江都相和胶西王相。但他在政治上终不能得志,于公元前121年托病弃官归家,潜心著书讲学。朝廷每遇大事,武帝则派人征询董仲舒的意见。【五经(《周易》、《尚书》、《诗经》、《礼记》、《春秋》)之中,董仲舒最擅长的是《春秋》公羊学。《春秋》本是孔子依据鲁史修撰的一部政治史。汉代流行有五家春秋学:即公羊春秋、谷梁春秋、左氏春秋、邹氏、夹氏春秋等。公羊传,文美义富,加上董仲舒的大力弘扬,最先流行开来。】 汉元光元年(前134 ),汉武帝诏令郡国举孝廉,策贤良,征求治国方略。而董仲舒以贤良对策,系统地提出了“天人感应”、“大一统”学说和“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主张。董仲舒认为,“道之大原出于天”,自然、人事都受制于天命,因此,反映天命的政治秩序和政治思想都应该是统一的。 董仲舒把儒家的伦理思想概括为“三纲五常”,汉武帝采纳了董仲舒的建议,从此儒学 开始成为后世的官方哲学。其“大一统”、“天人感应”理论,为后世封建统治者提供了 统治的理论基础。他的著作汇集于《春秋繁露》一书,《汉书?董仲舒传》也载有其部分思 想。 三、董仲舒思想的主要表现 一)“三纲”、“五常”可求于天

浅析董仲舒“天人感应”哲学思想

浅析董仲舒“天人感应”哲学思想 摘要:“天”是中国古典哲学最重要的范畴之一。董仲舒继承了先秦哲学重视“天”的传统,在总结前人的基础上创立了“天人感应”的神学主义体系。作为一种系统的理论体系,它的基本内涵包括十端说、人副天数说、祥瑞灾异说和受命改制说,其精神实质是“言天道而归于人道”,即通过祥瑞灾异说来表达自己的政治观和历史观。这一思想体系成为汉代“大一统”政治统治的合理性与合法性依据,在中国传统天人思想中占有重要地位。 关键词:天人感应人副天数谴告 一“天人感应”的理论基础 (一)天为大神 董仲舒“天人感应”理论体系的出发点是论证“天”为至上神,为万物之始。首先,董仲舒将“天”与宇宙万物建立起血缘伦理关系,把“天”看成是宇宙万物的母体和缔造者。董仲舒认为:“天者,万物之祖,万物非天不生”,即万事万物皆由“天”所生,没有例外。那么,作为万物之杰的“人”自然也是“天”的子民,董仲舒说:“为人者天也。人之(为)人本于天,天亦人之曾祖父也。”这样,“天”与人的关系就被等同于父与子的关系,从而在伦理上获得了至上权力的合理依据。 其次,董仲舒巧妙地借助阴阳五行学说将”天”进一步神化,“天之道,出阳为暖以生之,出阴为清以成之”,使得“天”与阴阳建立了必然的联系。因此,“天”自然就成为“王者之所最尊”,“百神之大君也”。这样一来,“天”理所当然地取得了统摄自然与社会的无上权威。 (二)人副天数 董仲舒认为,天人之间之所以能够相互感应,首先就在于“天人同类”。“人生于天,而取化于天”,即人本身是“天”按照自己的形象创造出来的,称之为“人副天数”。 首先,人的形体结构就是“天”之模式的副本。“人之身,首窾而员(圆),象天容也;发,象星辰也;耳目戾戾,象日月也;鼻口呼吸,象风气也;胸中达知,象神明也;腹胞实虚,象百物也”,认为人的身体结构与“天”有着相同的模式;“身犹天也,数与之相参,故命与之相连也。天以终岁之数,成人之身,故小节三百六十六,副日数也;大节十二分,副月数也;内有五脏,副五行数也;外有四肢,副四时数也”,指出人体四肢关节、五脏六腑皆与“天数”相合,因此天人本为同类。 其次,不仅人的生理构造是“天”之模式的复制品,就连人的精神意志、道德属性也与天相同。董仲舒认为,人“乍视乍瞑,副昼夜也;乍刚乍柔,副冬夏也;

春秋决狱

“春秋决狱”中的合理性与司法理念的本土化 作者:程计山发布时间: 2004-03-11 13:35:57 中国历史步入战国时期,秦国采用“法家”的思想统一中国之后,法律与法制在中国的历史长河之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法制成为了维护封建社会等级秩序、皇帝及其官僚统治与管理社会的重要工具。但法律究竟是什么?在诸多的关于法律的解释与定义之中,《中国法律史》(北京大学出版社与教育出版社共同出版)之中关于法律的论述:“在各种文化成果中,法律制度可谓是一种最为奇特的精神创造,因为法律制度往往以一种最强烈的方式,集中而突出地表达一种体制,体现一种观念,作出种种要求。也就是说,法制制度作为国家实现其统治的基本工具……。因而,在一种法律制度中,集中反映着一个民族、一个社会的基本价值观念,反映着当时人们对于自然、社会和人与人关系的各种看法与做法。在具体的法制制度、法律条文背后,有着极为复杂的社会思想因素。所以说,法律制度是一个国家、一个社会在一定时期内的物质生活条件的综 合反映,是当时社会生活的整体折射。” 自汉武帝采用董仲舒的“废黜百家,独尊儒术”的观点,将儒家思想作为我国唯一的正统的文化思想之后,不仅将儒家思想之中维护尊卑秩序与等级观念的“礼”作为制订法律的重要思想;同时,董仲舒为了将儒家的思想文化彻底地贯彻于社会之中,在审判制度上,还采取了“春秋决狱”审判制度:在审判案件时,如果法律无明文规定,则以儒家的经义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春秋决狱的要旨是:必须根据案情事实,追究行为人的动机;动机邪恶者即使犯罪未遂也不免刑责;首恶者从重惩治;主观上无恶念者从轻处理。 尽管我国现在进行的法治建设与董仲舒时代的法制制度有着根本性的区别:董仲舒时代的法制系以保障等级秩序的“礼法”为目的的;并且,相对于成文法的“律”而言,尚有高于“律”的“令”、“诏”等法律,并且“律”的最后制定着往往同样系皇帝本人,从而使得法制成为保障皇帝绝对权力的工具,同时由于皇帝本人可以随时颁布“令”“诏”等效力高于“律”而具有随意性,成为维持皇帝专制的工具。而现代我国所要建设的法治社会系以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本位的,其目的是为了保障民主制度;立法权力与行政权力的分离,使得法律的目的在于约束国家权力与保护公民的权利并重。随着我国法治社会的进一步发展,根据宪法及法官法的要求,“法官上面只有法律”的法治要求将会逐步得到实现。但是,如果抛开董仲舒的法制所要达到的目的与现在所要建设的“法治社会”的目上的区别,仅仅从审判制度而言,“春秋决狱”制度是否具有其合理内核呢?在我国法治建设的过程之中,借鉴与学习西方的法治文化非常重要;但同时,在构建我国自身的现代司法理念的过程之中,对于我国古代社会中法制制度之中的精华予以挖掘与继承、从而实现我国司法理念本土化同样有着重要的意义。我国的封建制度能够存在两千多年,固然其中有许多的糟粕,但作为维护这种制度的“法统”能够存在于两千多年,是否其中仍有值得现代借鉴的价值呢?尤其是关于审判制度方面,我认为,由于我国古代的吏治腐败,老百姓们更多地痛恨贪官所带来的冤狱,盼望着自己能够有个“清官”而已;从大量的反映公案的戏剧以及文学作品之中,等到最终裁决的时候,案件自身已经没有人会继续关注了;而人们关注的是:官员自身是否具有贪脏的行为以及是否敢于主张正义——诉讼的结果往往更多地取决于“清官”与“脏官”之间权术的较量,案件自身仅仅成为歌颂清官或者说谩骂贪官的陪衬而已。甚至于在一些公案小说、戏剧之中,出现了当事人升官之后,由官员自身为自身雪冤或者为自己的亲戚雪冤这样奇怪的现象。比如京剧名剧《玉堂春》之中,为苏三雪冤的竟然是她的第一位嫖客并且与她相爱至深、有过海誓山盟的王金龙,并且,王金龙与苏被拆撒的原因仅仅由于黑心的老鸨;还有,现在央视戏剧频道经常播放的越剧《何文秀》,同样地是何文秀做官之后,以官员的身份自身为自身洗刷冤屈、惩治恶霸的。我想,虽然戏剧不等于历史,但通过戏剧及其他文学作品作品可以更为深刻地反映出人们所希望出现的现象;从这个意义上说,人们所希望的个案的公正只能是有个“清官”而不太关注通过何种诉讼程序之后才能够得到法官。上述两个案件固然从个案来讲都是绝对公正的,但传统文化之中所表现出来的个案公正所采取的方式是否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呢?我想,正是由于中国古代社会之中因为官员的贪婪造成了过多的冤狱,从而使得老百姓更关注于审判的结果是否公正,而往往会忽略了对于通过什么样的审判过程进行理性的思考:法律作为一定时期的社会文化、价值观念最突出的体现,其如何通过审判过程之后才能够具体地贯彻到个案之中——即如何才能够实现公正地判决呢?我想,正是中国古代官员的冤狱太多,使得人们对于防止如何官员

论董仲舒“大一统”思想形成的社会背景及历史意义

论董仲舒“大一统”思想形成的社会背景及历史意义 [摘要]董仲舒是我国历史上伟大的思想家、政治家,他的“大一统”思想是在汉初社会危机加重、阶级矛盾尖锐的历史背景下,为迎合汉武帝统治时期的政治和缓解社会矛盾的需要而形成的。大一统”思想的形成对维护封建专制统治和社会新秩序提供了新的理论依据,同时,对中华民族大一统观念的形成起到了巨大的奠基作用。 [关键词]董仲舒;大一统;社会背景;历史意义 董仲舒是我国汉代著名的思想家和政治家。在政治方面,他主张“君权神授”和“天人感应”学说,在思想方面,他提出了“独尊儒术、罢黜百家”的思想,他的“大一统”思想,后来成为封建社会的主流思想,在中国历史上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一、“大一统”思想的内涵 “大一统”的概念是《公羊传》首次提出的。《春秋经》开篇首句记载:“鲁隐公元年春,王正月。”《公羊传》阐发:“元年者何?君之始年也。春者何?岁之始也。王者孰谓?谓文王也。谒为先言王而后言正月?王正月也。何言乎王正月?大一统也。”“大”即以何为重,以何为大义,引申为重视、尊重。“一”指统一、合一,指万物的根本。“统”即纲纪意。“一统”指天下诸侯皆统系与周天子。董仲舒在《春秋繁露》中说:“何以谓之‘王正月’?曰:王者必改正朔,易服色,制礼乐,以统一天下,所以明易姓非继人,通以已受之于天也。王者受命而王此月以应变,故作科以奉天地,故谓之王正月也。”后经进一步发挥,董仲舒认为“《春秋》大一统者,天地之常经,古今之通谊也。”[1]这样“大一统”思想不仅有了与生俱来的合理性,而且还为广大人民所接受,开始作为统治手段和主流思想登上了历史舞台。 董仲舒的大一统思想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在政治方面,他主张建立和巩固以封建君主制为核心的中央集权制,在董仲舒看来,君主是上天之子,代表天的意志统治人民,臣民服从君主就是服从上天,而君也要服从天的意志,否则天就会以阴阳灾异来进行惩罚,要求君主“为人君者,正心以正朝廷,正朝廷一正百官,正百官以正万民,正万民以正四方。”[2]。为了强化政治,董仲舒提出了一系列措施:提倡选举任贤,反对世卿认亲,对官吏必须进行考核,实行定时定员举荐制度;主张兴太学、以德仁教化百姓;限民名田、抑制土地兼并,反对政府垄断盐铁,使盐铁归于民营,薄赋敛、省徭役,禁止官僚经营工商业,保护百姓利益,保障农民基本需要,主张德主刑辅。 在思想方面,董仲舒在提出了“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思想,他认为:“《春秋》大一统者,天地之常经,古今之通谊也。今师异道,人异论,百家殊方、指意不同,是以上亡以持一统;法制数变,下不知所守,臣愚以为诸不在六艺之科孔子之术者,皆绝其道,勿使并进,邪僻之说灭息,然后统纪可一而法度可明,民知所从矣。”[3]这种思想是以教育的方法为主,使各家各派在孔子和《春秋》的名义下统一起来,成为封建社会上层建筑的理论基础,共同为地主阶级专政服务。汉武帝采纳了董仲舒的建议,用“大一统”思想解决了当时统治阶级的内部矛盾和国家面临的危机。 董仲舒的政治大一统和思想大一统相辅相成,政治大一统是董仲舒大一统论的目的所在,而思想大一统则是实现政治大一统的重要手段,它们共同构成了维护君权至高无上的封建等级制度和伦理道德的规范。 二、“大一统”思想形成的社会背景 汉初,以“清静无为”思想为统治思想,经过数十年的发展,出现了社会稳定、经济繁荣的景象,但新的社会矛盾开始威胁中央集权和社会安定。在政治方面,刘邦时期的分封制

浅议董仲舒思想及影响1

浅议董仲舒思想及影响 摘要:董仲舒儒是汉代家的代表人物,他提出的思想在很长一段时期内都产生 深远的影响,他用“天人三策”的思想,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主张,并以“天人感应”作为理论依据,这样使儒学融合了阴阳、五行及道家思想,从而锻造了儒学的兼容性和应变能力,使得儒学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占据主导地位。他的思想也对儒学的影响是巨大的,同时也肯定了他在西汉思想史上的意义。 关键词:天人感应,君权神授,罢黜百家,董仲舒 董仲舒是历史上有名的思想家,他的儒学思想和独尊儒术的建议,对儒学的历史性转变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从古至今,人们对董仲舒的评价不一,到底他是功大于过还是过大于功,我们不能从单方面来评价,要用辩证的方法。下面我们就来看看他的功与过。 一、罢黜百家和独尊儒术 针对中央集权的需要,董仲舒提出“春秋大一统”和“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主张。主张清静无为的黄老思想已不能满足上述政治需要,更与汉武帝的好大喜功相抵触;而儒家的春秋大一统思想,仁义思想和君臣伦理观念显然与武帝时所面临的形势和任务相适应。在众多对策中,董仲舒的的对策很受汉武帝的欣赏,这就是汉学史上著名的“天人三策”。董仲舒在对策中说“至周之末世,大为亡道,以失天下。秦继后,独不能改,又益甚之,重禁文学,不得挟书,弃捐礼谊而恶闻之,其心欲禁灭先王之道,而颛为自恣苟简之治,故立为天子十四而国破亡矣”。又说“汉得天下以来,常欲善治而至今不可善治者,失之于当更化而不更化也”。董仲舒建议武帝要实行“更化”,就是肯定“有为”.否定“无为”,同时也就是改变主导思想路线,改变治国主张。在最后一次“对策”中明确建议实行“大一统”的政策。董仲舒的这些建议都被汉武帝采纳了,班固评述此问题时说“自武帝初立,魏其、武安侯为相而隆儒矣。及仲舒对册,推明孔氏,抑黜百家”。这可以说明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政策是接受董伸舒的“对策”而实行的。董仲舒的

儒学大师董仲舒的教育思想

儒学大师董仲舒的教育思想 教育技术学院0610220028 李璐董仲舒,我国历史上一位与时俱进的思想家,西汉时期著名的唯心主义哲学家和今文经学大师。同时也是一位教育学家和儒学大师,有“汉代孔子”之称。 董仲舒一生经历了文景之治,汉武盛世这西汉王朝的极盛时期,政治稳定,经济繁荣,国力空前强盛,人民安居乐业。在思想文化方面,汉初社会也是宽舒自如的。孝惠帝除“挟书之律”,置写书之官;武帝时又广开献书之路。很多因秦始皇焚书坑儒而秘藏起来的儒家典籍,纷纷再现于人间;很多退避于草野的儒学之士,也渐渐走出了山林。董仲舒的老家——广川,东南两面,邻近齐鲁,北靠燕代,西界三晋。自古齐鲁多儒生,燕代出方士,三晋产法家,仲舒自幼便在多种文化熏陶中成长,这对他以后的思想体系的形成也有着很大的关系。而在当时儒学经历了很长时间的寂寥而又刚开始兴起的时刻,不少人的想法和观点还是相当浅薄的,与他们相比,董仲舒真是鹤立鸡群,形若天渊,“通才”“鸿儒”这些比喻一点也不过分。可以想象当时他的声誉之高,气派之盛! 汉武帝汉光元年,董仲舒在著名的《举贤良对策》这本书中,提出了三大文教政策,分别是“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开创太学,改革选士制度;兴教化,正万民”,这便是历史上著名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而这一建议也最终被汉武帝所采纳,成就了儒学的历史又一鼎盛时期。三大文教政策的具体内容如下: 1,罢黜百家,独尊儒术。 董仲舒认为,为了保证政治法纪的大一统,必须首先统一思想。他是依据《春秋》“大一统” 的思想来阐发了这一见解的,他说:“《春秋》大一统者,天地之常经,古今之通谊也。”而当时的弊政恰恰是思想不统一,即所谓“今师异道,人异论,百家殊方,指意不同,是以上亡以持一统,法制数变,下不知所守。”于是,他建议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实现思想的统一,即“诸不在六艺之科,孔子之术者,皆绝其道,勿使并进,邪辟之说灭息。然后统纪可一而法度可明,民知所从矣。”绝其道并不一定要取缔各种学术,而是不给它们以发展的条件。通过大力尊崇儒学,给予培养和作官的前途,自然成为大多数士人的追求方向,其他学派也就难以与之“并进”了。 2,兴学校以养士,行教化美习俗。 与独尊儒术相联系,董仲舒提出要兴办学校,培养人才。他认为“不养士而欲求贤,譬犹不(琢)玉而求文采也。”而兴学校的重点是办好中央的大学,大学是“贤士之所关”,“教化之本原”。他还对如何办好大学提出意见,要求“置明师,以养天下之士”,并加强考核选拔,“数考问以尽其材。”在办好太学的同时,地方教化也很重要。老百姓总是追求物质利益的,就像水往下流一样,如果没有堤防,就难免造成灾患,教化就能起到堤防的作用。因此他建议“立大学以教于国,设庠序以化于邑,渐民以仁,摩民以义,节民以礼”,从而达到“教化行而习俗美”的目标。就是说,通过地方办学,来推广社会教化,形成良好的社会习俗,对于稳定统治来说具有尤为重要的作用。 3、重选举以选用贤才。 董仲舒认为任官之法十分重要。吏治败坏是同“任子”制、“纳资”捐官和累日取贵、积久致官的做法分不开的。他建议选举贤良,“量材而授官”。董仲舒的建议直接推动了汉代察举制的创立。 董仲舒的上述建议,适应了当时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发展的需要,被汉武帝采纳,不仅促进了汉代思想的统一和文化教育的发展,而且对整个中国封建社会统治思想和文化教育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简单的介绍了他的生平和主要的学术思想以后,我想主要从教育家的角度来探讨董仲舒

春秋决狱

春秋决狱 一、推行春秋决狱的历史背景 汉王朝建立政权以后,面临着战乱后社会生产被严重破坏、经济凋敝、国库枯竭的局面。为了巩固胜利、发展生产,汉统治者在吸取秦灭亡经验的基础上,采取“无为而治”的政策策略,轻徭薄役,约法省刑,缓和社会矛盾。经过“文景之治”等几十年的发展,汉王朝奠定了强大的物质基础,政权得以巩固。随着“无为而治”的推行,也使得各诸侯王国和地方豪强的财力得到积累,实力不断增强,竭力想要摆脱中央的控制;边疆地区,匈奴频频入侵,“无为而治”的策略很难适应新的形式,汉武帝采纳董仲舒提出的维护封建大一统和专制王权的儒学,法律指导思想开始转型,春秋决狱制度的确立就是典型表现。 二、春秋决狱的推行及其原则 春秋决狱,又称“引经断狱”,是以儒家思想为断狱的指导思想,要求司法官吏在审判案件的时候,用儒家经典,特别是《春秋》作为分析案情、认定犯罪的根据, 解释和适用法律。 《春秋》是孔子晚年修订的一部编年史,是社会大动荡时期的产物,是为稳定固有的君臣、父子、夫妇之道,挽救礼崩乐坏,维护尊尊、亲亲男女有别的礼制而作的。汉朝统治者根据儒家思想对立法思想作了重大修正以后,儒家学说必然会通过各种途径向法律渗透,在西汉的成文法并为能够全面引礼入律之前,特别是经义与法律发生冲突时,以儒家思想为指导解释法律权变形成了,二者逐渐走向融合。《春秋》决狱在弥补法律不足的同时,也体现了统治阶级的意志。其原则 主要有: (一)原心定罪 由于《春秋》特别强调礼的作用和规范,强调“礼禁于未然之前”,所以,儒家学说的推行者们特别重视支配行为的动机是否符合礼的道德准则,认为“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论其轻。……罪同异论,其本殊也。”即在审理案件的时候,依据客观犯罪的事实,着重考察行为者的动机,只要有犯罪的行为动机,就可以加以惩罚,不必一定要等到犯罪真正出现时再施以惩处。对于首犯,应该从重处罚,只有犯罪行为而没有犯罪动机的人,应当从轻处罚。这种动机论曾被后人评论“《春秋》之治狱,论心定罪,志善而违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符合春秋中的“微言大义”就是“志善”,即使违法,也可以从轻处罚;相反,犯罪人主观动机严重违反儒家倡导的“忠”、“孝”之精神,即使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也要认定为犯罪,并予以严惩,

国学 董仲舒易学哲学思想探析

国学董仲舒易学哲学思想探析 自近代康有为著《春秋董氏学》以来,学界探讨董仲舒思想时,大多讨论他的春秋公羊学,而鲜有论及董仲舒思想中的易学问题。这是令人遗憾的。从古代天人关系论角度而言,《周易》和《春秋》这两部经典具有密切联系。《周易》善推天道而落实于人事,《春秋》善言人事而上达天道。可以断言,董仲舒作为西汉大儒,他除了精治《春秋》的“微言大义”,还深研《周易》的“天人之学”。事实上,董仲舒不仅多次论及《周易》内容及其特点[①],而且更为重要的是,董仲舒还改造、吸收了《易传》天人观,从而构成董仲舒哲学思想中的核心内容,也即董仲舒的易学哲学思想。本文即着重阐发这一点。 一、元论 研究董仲舒易学哲学思想,首先面临的一个根本性问题,就是如何理解和把握董仲舒元论的确切内涵。冯友兰先生指出,“董仲舒所讲的‘元’究竟是什么东西,我们还不能作出明确的说明。有一点是明确的,在董仲舒的体系中,‘元’不可能是一种物质性的实体。……仅仅依据后来某些公羊家认为‘元’就是‘气’

的说法,便得出董仲舒的哲学体系是唯物主义结论,这是站不住的。”[②]这里有三点需要说明:其一,冯先生是从公羊学角度探讨“元”的内涵;其二,他探讨这个问题的目的,在于说明董仲舒哲学思想的性质(即唯心、唯物问题);其三,探讨的结果是尚不清楚“元”的内涵。那么,董仲舒所讲的“元”,究竟是什么呢? “臣谨案《春秋》谓一元之意,一者万物之所从始也,元者辞之所谓大也。谓一为元者,视大始而欲正本也。《春秋》深探其本,而反自贵者始。故为人君者,正心以正朝廷,正朝廷以正百官,正百官以正万民,正万民以正四方。”(《天人三策·第一策》) “是故《春秋》之道,以元之深正天之端,以天之端正王之政,以王之政正诸侯之即位,以诸侯之即位正竟内之治,五者俱正而化大行。”(《春秋繁露·二端》。以下引用该书只注篇名) “唯圣人能属万物于一而系之元也。终不及本所从来而承之,不能遂其功。是以《春秋》变一谓之元,元犹原也,其义以随天地终始也。故人唯有终始也而生,不必应四时之变,故元者为万物之本,而人之元在焉。安在乎?乃在乎天地

汉代“春秋决狱”及其影响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a26470293.html, 汉代“春秋决狱”及其影响 作者:朱娇娇 来源:《文教资料》2019年第14期 摘 ; ;要:汉代“春秋决狱”又称“经义决狱”,是我国古代一种重要的司法判决方式和司法执行方式,以儒家经义为准则对犯罪案件进行裁决和定罪。汉代“春秋决狱”的原则,客观上促进了儒家伦理道德观念与法律制度的进一步融合,使我国古代犯罪构成理论不断完善,有助于社会和谐发展,开启了中华法律儒家化之路。但汉代“春秋决狱”有时会使法律的公平、公正很难做到,在一定程度上使法律的威严减弱,使道德品行虚化,从而不能在现实生活中真正实现。 关键词:汉代 ; ;春秋决狱 ; ;原心定罪 ; ;以礼入法 汉代“春秋决狱”是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开端。从汉朝开始,儒家思想与封建法律逐渐融合,并在后世得到不断发展和完善。汉代“春秋决狱”又称“经义决狱”,汉武帝时期儒家思想获得正统地位后,董仲舒等儒家学者倡导用《春秋》经义作为司法判决标准,倘若条例不明晰,那么儒家经典就作为官吏们处理案件的准则。汉代“春秋决狱”是我国古代一种重要的司法判决方式和司法执行方式①,主要是以儒家经义为准则对犯罪案件进行裁决和定罪。汉代“春秋决狱”对中国古代封建法制的构建和发展产生重要影响,它弥补了我国古代法律的不足之处,协调了情与法的冲突,是法律儒家化的必然产物。但是,汉代“春秋决狱”有时会使法律的公平、公正目标难以实现。 一、汉代“春秋决狱”产生的背景 汉代“春秋决狱”的产生不是偶然的,它是历史发展的必然,是在礼法联结发展过程中逐步形成的。 (一)“春秋决狱”产生的历史背景 西汉时期“春秋决狱”的兴起有着深刻的历史背景。从周至秦,刑罚具有浓重的原始色彩,先秦时期大体在宫、墨、大辟等五种刑罚的基础上,采用很多残忍的处罚防范百姓的反叛;秦朝采用商鞅的理论,使“秦法繁于秋荼,而网密于凝脂”②;汉初制定的法典《九章律》借鉴秦 法中的一些条款,法家思想在当时占有重要地位。西汉在法律方面施行的是法家的刑名法术之法,定罪与量刑的根据主要源于法家思想,即重刑轻罪。这种量刑尺度既与安定社会秩序的需要不契合,又与意识形态方面的儒家思想不相符。所以,西汉中期出现了法律实践与认识方面相分离的情况。汉代改变以前严刑峻法,施行无为而治的政策,以满足汉王朝社会发展的需要,巩固国家的统治根基③。从汉高祖刘邦起至文景帝时,始终奉行道家黄老的思想,确立宽减刑罚的一系列政策,获得显著成效。但是,黄老学派的一些主张并不能长期顺应时代发展潮流。至汉武帝时,急需一种顺应当时时代发展需要的思想与政治路线。儒家学派要求统治者为政以德,以德治国,反对残酷的刑罚。在此历史背景下,汉代“春秋决狱”逐渐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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