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司法审查制度的现状及其完善措施

试论我国司法审查制度的现状及其完善措施
试论我国司法审查制度的现状及其完善措施

试论我国司法审查制度的现状及其完善措施

周田中法硕 2010021314

司法审查是指司法机关通过对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行使国家权利的活动进行审查,宣告其违反宪法的法律、法规无效及对其他违法活动通过司法裁定予以纠正,从而切实维护法律、法规的实施,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的制度在现代法治社会,司法审查发达的程度和审查范围的大小,往往是法治水平的重要标志,而法治较为发达的国家莫不将司法审查作为法律救济的终局手段,且司法审查的范围几乎无所不及。我国加入WTO后,完善司法审查制度,以保障WTO 各项协议和规则的实施,是WTO 协议的一个重要的要求。

WTO 中的司法审查制度是针对各成员国内的司法审查而言的,即要求各成员根据有关的WTO 协议建立或完善相应的司法审查程序,要求各成员方在实施有关对外经贸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判决和行政决定方面, 要为当事人提供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机会。WTO主要有4 项协议明确规定了司法审查义务:《关于履行1994 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六条的协议》( 简称为《反倾销协议》) 、《补贴与反补贴协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服务贸易总协定》。归纳起来,关于司法审查,WTO 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1)必须

建立一个独立于主管行政机关的审查机构;(2)必须给予受各种行政

行为影响的当事人请求司法审查的权利;(3)必须建立一套客观、公正的司法审查程序。

一、司法审查制度在国家政治制度中的地位

司法作为一种解决纠纷的社会机制,虽然与人类社会的存在一样久远,但是,作为独立性的司法权,却是在近代法治国家才从行政权中分离而产生出现的。然而,司法权一旦具有了独立的身份,它就不再单单停留在解纷止争的社会层面,而是进入国家的权力结构当中,对政治权力加以制约和平衡,以此来维护公民的平等、自由和尊严,维持一个国家和社会的稳定性、连续性和一贯性。以限制政治权力和保障公民权利为出发点,现代法治国家都确立了司法审查原则。要实施宪法,实行宪政,就必须建立某种形式的司法审查制度;没有司法审查,宪政就根本不可能实现。司法审查制度的确立,其一开始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防止立法机关制定违反宪法的法律和政府制定的行政法规,必须符合作为“高级法”的宪法的一般性规定。这使得司法审查制度似乎是作为一个法律原则而存在。但是,司法审查制度的真正价值,却在于它所追求的有限政府,进而最大限度地维护和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与自由。从这个层面讲,它又同时是一个政治原则,是与分权制衡、司法独立相表里的一个原则。由于司法审查所追求的这些目的,在确立以后的政治和司法实践中,其指向就不再限于违宪的立法,而且也包括行政机关不当的行政行为;只要这些法律或行为对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构成了威胁或侵害,司法机关都可以宣布违宪而使之无效。司法审查是现代法治国家普遍设立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是国家通过司法机关对其他国家机关行使国家权力的活动进行审查,对违法活动通过司法活动予以纠正,并对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给予相应补救的法律制度。

二、我国司法审查制度的现状

我国经过近10 余年的努力, 包括司法审查制度在内的行政法成为我国部门法中发展最快的领域之一。但与WTO 的规定相比, 仍然有一定的差距。我国法院的现行体制, 包括组织体系、管理体制、审判组织、审级划分、机构设臵, 是在长期的司法工作实践中逐渐形成的, 在特定的历史时期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 已越来越不适应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也不符合WTO 规则的要求。

(一) 司法设臵之体制依附性阻滞了司法审查制度的有效展开。

以野心对抗野心,以权力牵制权力,这是现代宪政架构的制度预设,也是司法审查机制的理论基础,正是基于行政权天然的自我扩张性和侵略性, 才有必要以司法审查对之进行监督和控制;然而,唯有权力双方在结构上彼此分离,在力量上大致均势,“对抗”和“牵制”才有可能,否则,在“对抗”的幻象下, 必然是一方单向牵制另一方, 不幸的是, 我国现行司法审查制度就是在这样一场非均势对抗中疲于挣扎。总的说来, 我国现行的司法设臵在体制上是依附于行政设臵的,司法行政化、地方化成为司法设臵的根本倾向:司法区划和行政区划完全重合,司法机关的人事安排、装备配臵、经费划拨均受制于地方各级行政机关, 这样,司法裁判权的运用必然受制于地方各级行政机关,对一个人生存条件的控制, 就意味着对一个人意志的控制。让被告决定法官的物质生活条件和进退状况,是无法期待法官作出公正判决的。司法行政化导致了司法无能、行政无法的双重恶果,当司法

设臵成为行政设臵之体制性依附时,以司法控制和司法救济为初衷的司法审查制度就只能是水月镜花,无从落实。

(二)审查范围之局限性抑制了司法审查制度的控权机能。

有限政府是现代政府的基本模式,其中,司法审查是体现和促成有限政府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正是通过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与控制,有限政府才得以从理念走向实证,但是,我国现行司法审查制度在审查范围的设定上存在诸多疏漏与例外,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与控制严重缺损,司法审查的控权机能因受抑制而无从全面施展,这既是司法依附于行政所孳生的恶果,又进一步反向强化了司法行政化之倾向。《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样,司法审查的范围仅限于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则被排除在司法审查的范围之外;同时,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司法审查的范围并没有涵盖所有的具体行政行为,而仅仅限于本条所列举的八种情形,以及本条第二款概括设定的其他情形;而且,《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又进一步规定,内部行政行为、行政终局裁决等行政行为均不在司法审查的范围之列。诸如此类的限制与排除性规定,事实上局部否定了司法审查的价值预设, 抑制了司法审查的控权机能。合理的范围界定有助于引导和保障司法审查机制的有效展开,不合理的范围界定则会扼杀司法审查的生机与活力,当前我国行政诉讼法关于司法审查范围的界定, 与其说是对司法审查制度的保障或引导, 倒不如说是对司法审查的限制

和对行政豁免的支持, 这可以从行政案件受案率底迷不前、行政诉讼

资源闲臵等状况上略窥一斑。

(三) 审查标准之单一化削弱了司法审查制度的救济机能。

以司法控制为手段,通过对政府权力滥用的防范和对行政侵权行

为的矫正,借以最终实现对公民个人权利的救济和保障,这是司法审

查制度的全景展示,也是司法审查制度的价值依归;然而,在现行行政

诉讼法的制度框架下,不仅司法审查的对象范围仅限于法定的若干情形,而且,基于审查标准的单一化设定,法定若干情形中的不当行政行

为又被拆分和排除在司法审查的范围之外,司法审查的控权机能再度

受损,其权利保障和权利救济机能因此被严重削弱。《行政诉讼法》

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

审查。”根据本条原则性规定,可以看出,合法性审查是司法审查的法

定标准,司法审查的范围仅限于不法行政行为,不当行政行为则不在

司法审查的范围之列。应当承认,在行政扩张和行政能动主义愈演愈

烈的情势下,影响公民生活的不只是不法行政行为,因行政自由裁量

不合理运用而产生的不当行政行为,已经成为滋扰公众生活的主要方面, 一切行政行为都可能有自由裁量问题。行政行为的整个运转过程, 实际上主要是自由裁量权运用的过程。这样,若行政自由裁量豁免于

司法审查,就近乎排除了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与控制,因不当自由

裁量行为而受侵损的权利主张无由申诉, 司法审查的救济机能也因

此无从落实。

三、我国司法审查制度的完善措施

(一)抽象行政行为应纳入现代司法审查的对象。

我国目前的行政诉讼制度存在很大弊端,不能适应法治国家建设的需要。抽象行政行为对人民权利的影响,无论从哪个角度看,都远比具体行政行为来得强烈而巨大,为救济权利有必要借修改行政诉讼法的机会而纳入受案范围。因此,应当改革现有的行政诉讼制度,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对象之内是必然。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的原因有:第一,现行的监督方式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效力不大,作用不明显。现行的监督方式主要是权力机关和上级机关的监督,它们不能适应监督的需要,不能有效制约行政权。第二,抽象行政行为对公民具有极大的危害。在我国,大量抽象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权力的情况是比较严重的。这不利于实现依法行政。第三,由法院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是世界各国通行的作法。法院对使用法律具有不可替代的权威性。因此,抽象行政行为应该而且必须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这是社会经济、政治、文化不断发展进步的必然和必需。抽象行政行为可分为两大类:一是行政立法行为,二是行政非立法抽象行政行为。因此,行政规范性文件也可分为行政立法规范性文件和行政非立法规范性文件。对行政非立法规范性文件可先于行政立法规范性文件予以司法监督。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必须依据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同时参照适用国务院部委制定的规定规章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所谓“依

据”,必然是排斥了对行政法规进行司法审查的可能性;所谓“参照”,也只是赋予了法院一定程度上的法律评价权和适用选择权,没有肯定法院对规章有司法审查权。但对行政非立法规范性文件,行政诉讼法没有从法律上否定对其进行司法审查的可能性,只是规定在行政诉讼中不受理对其提起的诉讼。在行政诉讼中,行政非立法规范性文件既不作为“依据”,也不作为“参照”,如果再不受审查,法律意义几乎丧失。因为法律效力主要表现为司法效力,如果没有司法效力,所谓的法律效力就是空谈。那么制定行政非立法规范性文件就是法外行为。这就产生了矛盾,法外行为与依法行政矛盾;法外行政行为与行政行为包括抽象行政行为是法律行为的法理相矛盾。因此,建立对行政非立法规范性文件的司法审查制度,既符合法理逻辑,也符合我国的客观现实。今后我国要采取积极发展,稳步推进的方针,将抽象行政行为应纳入现代司法审查的对象。由于受以前计划经济和行政权至上等观念的影响,不宜将全部的抽象行政行为立即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这需要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因为现存的司法观念和社会环境还没有完全转变。因此,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范围采取逐步扩大的方法是现实的:首先,先将行政法规、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纳入行政诉讼范围。其次,随着司法实践经验的积累,再进一步扩大被审查规范性文件的范围,将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纳入诉讼范围。最后,在各项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将行政法规纳入诉讼范围。

(二)转变司法审查的标准,既由行为标准转变为利益标准。

所谓行为标准是指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以是否为具体行政行

为为标准,即法院只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对抽象行政行为法院无法进行审查,其弊端可想而知。所谓利益标准是指法院能否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主要看行政相对人与该行政行为有无法律上的利益。即无论行政行为的类型如何,只要与行政相对人有法律上的利益,行政相对人就有权申请法院对该行为进行审查。相应的,法院也就享有了对该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权。这样,就能够一方面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另一方面能及时救济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只有以利益为标准改革我国现行的司法审查制度,才能实现以人为本的法律文化的转型。这也是以人为本,建设和谐社会伟大目标的必然要求。(三)完善被诉行为的标准,即从不可审查的假定到可审查的假定。

现在我国司法审查只对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才予以审查,当事人只能对法律规定可以起诉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法律对于行政行为是否可诉未作规定的,法院应作不可诉的推定。今后我国司法审查的发展趋势就是法院放弃了不可审查的假定,将可审查的假定确立为受理行政案件的指南,即在法律对行政行为是否可诉未作规定的,应作可诉的假定。那么,支持可审查的假定的依据主要有:第一、行政机关的权力有多大,不能由行政机关自己做最终判断,而应由司法来最终决定;第二、按照宪法关于司法权的规定,法院有权审理一切案件和争议,而不看涉及到谁。

在可审查的假定之下,法院受理案件没有正面障碍,而主要看是否属于排除司法审查的事项。以下事项在性质上不宜进行司法审查:

国防、外交行为、政治任命、行政机构内部事务、涉及国家安全的行为。受案范围不但包括具体行政行为,也包括抽象行政行为。因为行政机关都有扩大自己权力的倾向,仅有政治制衡是不够的,司法审查的关键作用在于抑制这种倾向,并令行政当局真正负起责任。赋予法官审查抽象行政行为的权力有一个重要理由,法官在解释法律方面比行政官员更有优势。当然,在现阶段即使不承认规章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在具体案件中也涉及到对作为政府行为依据的规章,法院也可以做一定的审查,但这种审查与将作为诉讼对象的审查不可同日而语。

(四)完善原告资格的标准,即从权利损害到法律利益损害。

现行法律只规定原告权利损害标准即当事人只有法定权利受到

行政行为侵害时才有起诉资格,其他利益受到损害时,没有原告资格。今后应完善法院以法律利益损害标准界定原告资格,即当事人在法律保护的利益受到行政行为侵害时,具有起诉资格。此标准概括为双层结构标准,即宪法层次的标准和法律层次的标准。第一,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要符合根据宪法规定的侵权,且只要被挑战的行为对当事人产生了事实上的损害即构成侵权案件;第二,被侵害的利益在法律保护的范围之内。与扩大原告范围的政策相适应,法院对法律保护持宽泛的解释标准,受到法律保护的权利不仅限于法律明确设定的权利,而且包括法律所明示或隐含调整意图的利益。笔者建议在原告资格的规定中增加公益诉讼的规定,竞争者、环境消费者等当事人可以对不法行政决定提起诉讼。应当注意一点,这里的“私人”并不是“任何

人”,也就是说原告资格并没有放宽到没有限制的程度,起诉人仍须具有一般人所没有的特定损害,仍应符合法律利益损害标准。(五)完善司法审查的范围。

司法审查的范围与审查标准是相互对应的,审查标准高,则审查程度深,反之则浅。按照行政法理论的传统分类,司法审查所针对的问题被区分为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分别适用不同的审查标准。在事实问题上,行政官员具有技术和专业的优势,要求法官作出比行政官员更合理的事实裁定,显然超出了他们的能力范围,这注定法院在此领域只能进行有限程度的审查;在法律问题上,法官以法律知识见长,他们有能力进行更深程度的审查,甚至可以以自己对法律问题的理解代替行政机关的理解。

1、事实问题的审查范围。事实问题的审查包括三个层次的标准:实质性证据标准,滥用自由裁量权标准和重新审查标准。按照美国行政程序法规定,实质性证据标准主要应用于按照正式程序作出的事实裁定。所谓实质性证据又称为合理证据,指的是法院出于对行政机关专业知识的尊重,只审查行政机关的证据判断是否合理,如果没有明显的不合理,即满足了实质性证据要求。行政程序法上规定的专横、任性、滥用自由裁量权都是滥用自由裁量权,专横、任性是滥用自由裁量权的两种方式。滥用自由裁量权标准主要适用于依非正式程序作出的事实裁定。一般认为,滥用自由裁量权标准要比实质性证据标准宽松一些,但实际上很难讲,因为两者只有形式上的区别,而无本质差异,两者都以合理性为基础,实质性证据要求证据要合理,明显的

不合理的证据不能通过司法审查,而明显不合理就是滥用自由裁量权。在实践中,两种标准的界线越来越模糊,出现了融合趋势。重新审理标准指的是,法院臵行政机关的事实裁定于不顾,独立地对事实问题作出判断。此标准审查程度较深,但应用范围很窄,限于特定的例外情形,如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当事人宪法上权利的事实裁定。

2、法律问题的审查范围。法律问题包括法律解释和法律适用两个步骤,法律解释是对法律含义的一般理解;法律适用是将抽象的一般规定应用于具体事件。法律解释是脱离具体事实的逻辑运算,是单纯的法律问题,法院可以充分行使最终的解释权。法律适用既有法律问题,也有事实问题,二者之中事实认定的分量更重,因此其审查标准侧重于事实裁定的审查标准。法院对所有的证据进行全面审查。目前的实质性证据有两层含义:一是法院尊重行政机关的判断,只要行政机关的事实裁定具有足够合理性,即便法院认为自己还可以作出更好的裁定,也不能以自己的判断取代行政机关的判断。二是法院不放弃审查责任,法院必须要分析案卷中的全部证据,特别要考虑记录中任何减少它的证明力的因素,然后,以公平公正的标准衡量事实裁定是否合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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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版职业安全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2020版职业安全健康监护管理 制度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2020版职业安全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卫生部《职业性健康检查管理规定》,结合本矿实际,制定本制度。本制度主要包括职业安全健康检查、职业安全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内容。 1、建立健全职业安全健康监护制度,保证职业安全健康监护工作的落实。 2、组织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职工接受职业安全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 3、按照有关保护妇女的劳动法规,安排工作要充分考虑妇女的生理特点,依法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4、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职工在其所禁忌的环境从事作业。 5、不得安排未成年人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6、依法组织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员工定期进行职业安全健康检

查。发现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职工,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具体包括: (1)上岗前职业性健康检查:对准备从事有害作业和对健康有特殊要求作业的劳动者及已就业调换到新的有害作业岗位的工人进行健康检查,及时发现职业禁忌症,受检率确保100%。 (2)定期职业卫生健康检查:对从事粉尘作业的井上、下接尘职工及原从事采掘满四年的职工每两年检查一次,受检率达100%。 (3)对接触噪声、振动等和接触化学性有害因素(放炮工、采掘工、电气焊等)的劳动者每两年检查一次,对职业病患者及观察对象每年检查一次,受检率达100%。 (4)对脱离粉尘作业及其它有毒有害作业的工人要进行离岗前健康检查,受检率确保100%。 7、劳动者职业安全健康检查的费用,由矿承担。 8、本矿定期进行职业安全健康检查的周期一般为两年,特殊工种、职业禁忌人员为一年。 9、及时公示职业安全健康检查结果,将健康检查结果如实告知

论中国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制度的建构

论中国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制度的建构 论文关键词: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建构论文摘要:在我国建构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已经具备的情况下,可以考虑从宪法和行政讼法两个层面着手建构:在宪法层面上,应考虑将司法对行政的监督权写进宪法;在行政诉讼法层面,应参照国外立法,完善中国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审查主体、审查范围、审查方式和审查效力等主要要素。 有着分权制衡传统的西方法治国家,在司法优位、人权保障、司法最终救济以及诉权最大化一系列理论理念的支撑下建构了完整而成熟的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制度。这在理论上为建构我国的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制度提供了可能且必要的参照。我国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制度相对滞后。在理论上,我国对于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关注多集中于其是否属于司法审查范围问题,或者说其可诉性问题,缺乏全面性和系统性。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处理方式各异的做法也没有能够切实解决涉及抽象行政行为诉讼案件的受理问题。现行立法的滞后,司法实践的混乱,迫使我们在世界行政法治发展潮流的推动下,必须刻不容缓地将这项当前我国行政法学界研究薄弱且不平衡的课题提上日程,重新建构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制度。 一、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必要性 (一)中国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现状所决定 从我国行政诉讼现行立法虽然可以大致概括出对抽象行政行为

进行司法审查的基本方面,但是,总的来讲,我国《行政诉讼法》对于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制度的立法的确存在“规定不明确,不具体,对司法审查的对象、范围、标准、方式、程序和效力等,没有建立起基本的法律制度,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我国司法审查工作的展开”。由于中国社会特殊的法律传统和法治背景,注定了《行政诉讼法》这样一部具有特殊意义而又特别的法律必然会充斥着矛盾的激荡并反映到法律条文中来。在新的行政法治环境下,重新审视和厘清立法上的这些不足,全面建构具体明确、操作性强的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二)抽象行政行为本身存在的问题所决定 首先,有学者明确指出我国行政授权立法存在固有的正当性缺陷,即:“授权立法的人民性不足;授权立法导致立法权与执法权由同一机关行使;授权立法导致权力的被授予者再度将权力授出。” 其次,“我国行政立法乃至整个国家有关行政方面的立法起步较晚,程序上缺乏严格规范和制约,且政府行政部门长期习惯于通过颁布文件的形式对社会进行管理等因素”,由此,行政领域出现“立法膨胀,规范之间冲突无序,抽象行政行为泛滥的状况”。我国《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虽然规定了听证程序,但并不详尽,且听证也不属于硬性要求,所以在实践中没有制度化、规范化。中国有关授权法规定授权立法的范围主要采取的是用限制的方法明确规定了授权机关的立法范围(形式和类别),而对于采取列举的方法规定授权机关能够或不能立法的事项的规定则不甚明

操作监护管理制度通用版

管理制度编号:YTO-FS-PD435 操作监护管理制度通用版 In Order T o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Of Daily Behavior, The Activities And T asks Are Controlled By The Determined Terms, So As T 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afe Production And Reduce Hidden Dangers. 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 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

操作监护管理制度通用版 使用提示:本管理制度文件可用于工作中为规范日常行为与作业运行过程的管理,通过对确定的条款对活动和任务实施控制,使活动和任务在受控状态,从而达到安全生产和减少隐患的效果。文件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 1、操作监护人必须经考核合格并经有关部门授权; 2、操作监护人在实际操作中不能一人担当; 3、操作时必须严格执行操作票制度; 4、监护人一般不参加操作,特殊情况下,只有在核对无误后监护人才能协助操作; 5、监护人在监护时间内不得兼作其它工作; 6、监护人在监护中不得离开监护地点,如必须离开现场需请示更换监护人并在离开前将操作进行状况交待清楚; 7、监护人需认真监护操作的正确性并及时纠正违反安全的动作;如在监护工作中发现异常情况,必要时可暂停工作,立即向上级汇报,不得擅自更改操作票; 8、操作人进行操作时,必须根据值班调度员或值班负责人命令,复诵后执行; 9、停电、拉闸操作必须按照断路器(开关)——负荷侧隔离开关(刀闸)——母线侧隔离开关(刀闸)的顺序操作,送电合闸操作应按与此反顺序进行,严防带负荷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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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职业病危害、职业中毒记录卡; 5、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汇总资料; 6、职业病危害因素程度分级管理表; 7、职业中毒事故报告与处理记录表等; 8、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文件、监督文书清单及有关文本; 9、职业卫生管理方针、计划、目标、方案、程序、指导书、管理制度; 10、职业卫生专(兼)职管理组织、职能及人员分工; 1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管理档案;

违宪审查制度1

违宪审查制度 一、概念: 违宪审查是指在宪法实施过程中,享有违宪审查权的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程序,以特定方式审查和裁决某项立法或某种行为是否合宪的制度。 二、起源: 违宪审查制度起源于英国著名的博海姆医生案。违宪审查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在英国没有发展起来。但是科克的思想对于美国国父们的影响却是巨大的,科克的违宪审查思想在18世纪的美国最早真正实现。 现代意义的违宪审查制度起源于美国。1787年制宪时,激烈辩论,没有做出明确规定。1803年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开创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审查联邦国会法律的先例。建立了美国式的司法审查制度。 该案发生于美国建国不久,当时,在美国制宪初期就已经存在的联邦党人Federalists和反联邦党人Antifederalists两大阵营的权力斗争不断发展,后者后来形成了以托马斯·杰斐逊Thomas Jefferson 为首的(民主)共和党,并且他们之间的冲突在十九世纪初已经达到了非常激烈的程度。1797年联邦党人约翰·亚当斯(John Adams)当选为总统。之后,以亚当斯为首的联邦党人与杰斐逊为首的共和党人之间政治角逐趋于白热化,至1800年总统大选时联邦党人与共和党人之间的对立达到了高潮。1800年7月,弗吉尼亚州选出的联邦党人众议院议员约翰·马歇尔(John Marshall)在任期届满后出任亚当斯总统的国务卿以协助他的竞选连任。结果,在这届总统选举中,杰斐逊当选为总统。联邦党人遭受重大的失败。不但失却了总统的宝座,同时也失去了国会的控制权。因而联邦党人就将希望寄托于联邦司法部门以企图挽回败局。

1801年1月20日,即将下台的总统亚当斯先行一步做出了惊人之举,任命刚刚上任不久的国务卿马歇尔出任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2月13日,国会通过了一个新的巡回法院法案,将联邦巡回法院的数量从三个增加到六个,并因此新设了16名巡回法院法官,同时,在华盛顿增加了五个地区法院。2月27日,国会通过了一项哥伦比亚特区组织法,该组织法规定总统可以任命特区内华盛顿郡以及亚历山大郡的共42名任期五年的治安法官。这一任期将跨越下一届总统选举,杰斐逊将无法替换。以上两个法案对美国当时的法院系统作了重大调整,亚当斯便借机任命联邦党人士作为联邦法官。1801年3月2日,亚当斯总统分别任命了华盛顿郡23名以及亚历山大郡19名治安法官。这些法官的任命在3月3日午夜以前经参议院同意,总统签署任命状并经国务卿马歇尔盖章后生效,有些人的任命状在3月3日晚上已由马歇尔的兄弟詹姆士送达,而另外一些人的任命状,由于当时的交通和通讯条件所限,马歇尔在仓促之间没有及时发出。 1801年3月4日,杰斐逊总统上任,他对联邦党人的不择手段“抢占政治地盘”的做法早就深感气愤,当他得知还有17分治安法官的任命状仍滞留在国务院时,就立即指令他的国务卿詹姆斯·麦迪逊拒绝发送这些已经签署并封印的任命状。与此同时,新国会废除了巡回法院法案,并以法令的形式迫使联邦最高法院关闭了14个月。当联邦最高法院再次开庭时,已是1803年的事了。 麦迪逊拒发任命状,自然引起已得到法官任命但却未接到任命状的人的不满,威廉·马伯里便是其中的一个。他与其他三个法官以1789年司法条例第13条的规定为依据,(联邦最高法院有权对合众国公职人员发布职务执行令状)向联邦最高法院提出控告,要求法院发出命令状,令新总统以及国务卿按照法律

我国现行税收制度和税收种类

我国现行税收制度 改革开放30多年来,经过几次较大的改革,我国税收制度日趋完善。改革开放初期的税制改革是以适应对外开放需要,建立涉外税收制度为突破口的。1983年、1984年又先后分两步实施国营企业“利改税”改革,把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以税收的形式固定下来。1994年,国家实施了新中国成立以来规模最大、范围最广、成效最显着、影响最深远的一次税制改革。这次改革围绕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积极构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税制体系。2003年以来,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围绕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分步实施了改革农村税费,完善货物和劳务税制、所得税制、财产税制等一系列税制改革和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几经变革,目前,我国共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辆购置税、车船税、印花税、契税、烟叶税、关税、船舶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等19个税种。其中,17个税种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由国务院决定从2000年起暂停征收;关税和船舶吨税由海关部门征收,另外,进口货物的增值税、消费税也由海关部门代征。 一、增值税 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对一般纳税人,就其销售(或进口)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增加值征税,基本税率为17%,低税率为13%,出口货物为0(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小规模纳税人,实行简易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征收率为3%。增值税的纳税期限一般为1个月。另外,根据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的大小,还有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季度等其他六种应纳税期限,其中1个季度的规定仅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人应在次月的1日~15日的征期内申报纳税,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二、消费税 对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征税范围包括烟、酒和酒精、化妆品、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等14个税目。消费税根据税法确定的税目,按照

浅谈我国强制措施适用中司法审查制度的构建(1)

浅谈我国强制措施适用中司法审查制度的 构建(1) 论文关键词:强制措施司法审查域外考查构建设想 论文摘要:我国现行强制措施制度由于在程序设计上缺乏有效的司法控制,使其在适用的过程中显现出权力制约乏力、权利保障不足等诸多方面的弊端。合理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构建我国的司法审查制度,是完善我国强制措施制度,进而促进我国刑事诉讼程序合理化、科学化的重要途径,也是构建和谐视野中的法治局面的必然要求。 现代刑事诉讼,一般都实现国家追诉主义。作为一种国家与个人之间的理性对抗,刑事诉讼的目的旨在解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使犯罪得以惩处,无辜者得以洗脱和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能得以保障。 在这一过程中,各专门机关所要查明的是已经成为过去的事实,为了保证这种追诉与审判活动得以顺利进行,避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继续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或者以逃避追诉和审判等非法的手段来妨碍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赋予这些专门国家机关以一些特殊的职权,其中包括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是非常必要的。但由于这些强制措施大都涉及公民的各种权利,如果缺乏有效的制约手段

或者程序保障措施,权力的运作就可能成为达摩克利斯之剑,随时威胁公民的安全,尤其是刑事诉讼中的犯罪嫌疑人处于被追诉的地位,其诉讼权利和人身安危更是极易受到国家有组织的暴力行为的侵犯。正如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所言,有权者容易滥用权力是一条万古不变的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要到遇到界限的地方才休止。英国上诉法院大法官丹宁勋爵也曾指出“社会保护本身不受犯罪分子危害的手段一旦被滥用,任何暴政都要甘拜下风”。咽此,如何使这种侵害降低到最低点而不超过必要的限度,防止国家专门机关职权行使过程中的权力滥用,已成为各国设计刑事诉讼程序过程中所普遍关注的焦点。 基于保障人身自由权是保障一切人权的基础这一共识。各国在对人身强制措施的采用进行严格限制的过程中,均尽其所能地设计出一些既合理又有效的制度与规则,以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免受不必要的侵害。其中,最为重要的措施之一就是建立司法审查制度。 一、制度释解——司法审查的基本内含 所谓司法审查,是指在刑事审前程序的诉讼过程中,涉及对被追诉者采取拘捕、羁押等严厉的强制措施时,必须经过法院以开庭等司法程序进行审查之后才能作出决定,未经法院审查,不得对公民实施这些严厉的强制措施。 完整意义的司法审查,实际上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

操作及操作监护制度

操作及操作监护制度 一、总则 1、为了确保操作准确可靠,防止误操作,保障人身安全和防止误操作而造成的设备损坏和停电、停汽事故,特制订本制度; 2、运行人员应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和本制度,安全准确地执行各项操作任务。 二、要求 1、所有操作必须在得到值长的书面和口头命令后,方可进行操作,其他人员无权直接下操作命令;严禁无票操作; 2、在处理事故和解救人身脱离危险时,可不填写操作票或操作命令票,但应按有关规定执行,并尽可能在监护下操作。事后应立即向值长报告,并做好详细记录; 3、除紧急情况和事故外,所有操作应尽量避免在交接班时进行。一般情况下,交班前30分钟内、接班后15分钟内不进行操作; 4、操作发令人应对所发命令的正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操作人和监护人应对完成操作的正确性负责。值班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违反规程的错误命令,可申述理由,并向上一级负责人报告。 5、填写操作票应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字迹应端正。操作票中下列三项不得涂改:⑴、设备名称、编号和状态;⑵、有关参数;⑶、操作“动词”。其它如有个别错漏字允许进行修改,但应做到被改的字和改后的字,均要保持清楚,不得将要改的字全部涂掉或擦去。

6、操作票由操作人填写,填写的操作程序应符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和本公司颁布的《电气运行规程》有关条款的规定。每张操作票(或命令票)只能填写一个任务,每一条操作项目,只能写一个操作步骤。填写停电操作票时,应认真查对系统图、有关停电申请单、工作票和检修交待记事,必要时,应到现场核对设备,彻底弄清任务意图。填写送电操作票时应核对停电操作票、有关停电申请单、设备异动报告、检修交待、工作票、工作票登记本、接地线登记本、及值班记事等,并去就地检查设备状态。 7、操作票要由监护人、集控班长或值长逐级分别进行审核并亲自签名。在审核中如发现错误,应盖“作废”章,并重新填票; 8、对重要复杂的操作,值长、集控班长可按实际情况进行必要的考问或事故预想; 9、写好的操作票因故不能执行的,应盖“不执行”章; 10、凡需移交下一值操作的操作票,填票人、审票人应在操作票上分别签名。并应重新履行审核、批准手续。 三、操作票需要填写的内容:应拉合的开关和闸刀、检查开关及闸刀的位置、送电前,对送电范围内是否遗留有接地线、负荷分配、验电及装、拆接地线的明确地点及接地线编号、投入或取下控制回路或电压互感器回路的保险器、切换保护回路、阀门的开关位置、检查项目、转动机械的启停操作、热力系统的投入和退出。 四、执行操作任务必须使用操作票,但遇以下情况可以不填写操作票,但必须将操作项目记入运行值班记录本内: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工作责任制,职业危害防治领导小组监督实施。 第三条职业健康监护主要包括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内容。职业健康检查包括就业前、在岗期间、离岗及离岗后和应急健康检查。公司安全管理部对各单位负有监督检查的权利。 第四条用人单位须定期组织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接害员工覆盖率必须达到100%。工会有监督、协助健康检查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职业健康检查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应客观、真实,体检机构对健康检查结果承担责任。 第六条公司必须对新招接害及转岗后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否则不得录用或转岗。新招工人实行健康检查登记制度。如体检中发现疑似职业病患者的,必须经上级有关部门组织诊断并作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各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岗位。 第八条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职业禁忌或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员工,应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按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劳动

者,应当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组织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该单位所有从事接害作业的劳动者,都必须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患者。 第十条用人单位对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及时组织救治;对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按规定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健康检查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的,通知用人单位并由用人单位书面告知从业人员,用人单位应按照健康检查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医学观察。 第十二条职业健康监护体检项目及周期,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需复查时可根据复查要求相应增加检查项目。 第十三条职业健康检查应填写《职业健康检查表》。 第十四条体检机构应将体检结果自体检工作结束之日起30日内书面告知用人单位,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及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如实书面告知从业人员,并留有记录。发现健康损害或疑似职业病需要复查的,健康检查机构除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安排确诊复查外,还应向上级职业危害防治监管部门汇报。 第十五条健康检查机构应及时汇总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并将汇总材料和患有职业病及职业禁忌症的劳动者名单,报

美国司法审查制度

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论文(报告) 题目:美国司法审查制度的争论 院(系、部):法学院 学科、专业: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研究生:张熙宇 指导教师:李宝琦教授 延边大学 2007年11 月

美国司法审查制度的争论 摘要:自司法审查制度创设之日起,激烈的争论从未停止。拥护者与反对者各执一词,互不相让本文通过对两种看法支持观点的阐述,揭示现阶段司法审查制度的研究水平和面临问题。 关键词:司法审查支持反对 二战后,美国法律制度在国际范围内的影响日益扩大,亚洲和非洲的部分国家移植美国司法审查模式并获得成功的实践,使美国式的司法审查制度具有了普适性的意义。而美国宪法在域外强有力的影响也许由于它的司法审查非常成功。根据《布莱克法律词典》,司法审查是指“法院审查另一个或另一级政府部门行为的权力,尤其指法院使立法部门和行政部门的违宪行为归于无效的权力。”而各方学者也对美国司法审查制度是否应该存在有着激烈的争论,下面就争论的各方的观点一一阐述。 一、支持司法审查制度的观点 综合各种表示支持的观点,其依据主要是以下几点: (一)宪法是国家基本大法,享有至高无上的法律地位,效力高于所有其他法律,其他普通法律的制定只是将宪法的规定具体化。因此,违反宪法的法律自然无效,否则,怎能体现宪法的最高地位,又如何维持宪法的最高法律权威? (二)根据“三权分立”原理,法院作为适用法律的机关独立于立法权和行政权,当然享有对法律和宪法的解释权,并以此来制约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将司法审查作为司法机关制衡立法机关、行政机关的有力武器,有利于维护法院的独立性,保障法院独立地位的实现。在现代民主国家,握有主权的人民表达在宪法中的意志自然应当高于由代表所组成的议会表达在法律中的意志,当人民意志和国会意志不相协调甚至存在冲突时,法院自然应当选择服从和尊重人民的意志,适用体现人民意志的宪法。 (三)法院与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相比,无疑担当着‘宪法守护神”的重要角色。在立宪民主政体中,人民并非时时处处都能影响和左右政府各个分支,特别是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政治权力和政治行为。任何立法程序都有可能被滥用或歪曲用来制定违反基本立宪民主原则的法规。正当而公正的宪法理念总是通过最合乎理性的政治正义来确定,而不是由实际政治过程的结果来确定。美国最高法院就适合于这种立宪民主理念,即一种保护较高法律—宪法制度设置的理念。通过运用公共理,胜,法院将使法律免受短暂的大多数立法的腐蚀,或者免受那些组织化的和占据优势地位的狭隘利益集团或群体的腐蚀。因为具有司法审查权的法院可以宣布有关的法律决定、措施等是违宪的,从而使法院的这种决定通常在合乎理性的意义上符合宪法本身及其确立的各项民主原则。从这个意义上说,法院通过运用其违宪审查权,不仅维护了宪法、维护了法院自身的独立性,而且还从根本上维护了宪法所体现的民主原则和人民的根本利益。 二、反对司法审查制度的观点 尽管支持司法审查的人列举了种种理由,但是,司法审查制度仍然招致各方的批评和攻击,这些批评主要有: (一)对司法审查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提出的质疑 这主要体现于美国宾夕法尼亚州大法官吉布森(Gibson)在埃金诉劳布(Eaki。二Ruab)(1825)一案中提出的异议。吉布森首先承认了马歇尔判词中的如下观点,宪法有可能与国会立法相矛盾,如两法相抵触,显然宪法高于立法。但是,吉布森认为,不应该由司法机关来宣布违宪无效。如果由司法机关来作为违宪审查的机构的话,那么司法机关一定是一个特殊的机关,它可以修改立法,并且纠正立法机关的错误,但我们从宪法的哪一条文可以找到这种特殊的地位呢?宜布一部依据宪法规定的形式所制定的法律无效,这不是篡夺立法权吗?吉布森又说,正如马歇尔自

(XXXX11)中国现行税制情况介绍及下一步税制改革的重点

中国现行税制情况介绍及下一步税制改革的重点 一、中国现行税制运行的基本情况 中国现行税收制度基本上是中国实行改革开放后30年内,特别是1994年税制改革后逐步建立起来的。主要税种包括对商品及劳务征收的流转税和对企业及个人所得征收的所得税两大类。另外,还有属于地方政府收入的一些财产行为类、资源类税种等。目前,中国共设有20个税种,除海关征收的关税和船舶吨税外,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的税种有17个,分别是: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资源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烟叶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其中,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已暂停征收。 按照现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中国的税收收入分为中央政府固定收入、地方政府固定收入和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共享收入。其中,中央政府固定收入包括:消费税(含进口环节海关代征部分)、车辆购置税、关税、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地方政府固定收入包括: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税、契税、烟叶税;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共享收入主要包括:增值税(不含进口环节由海关代征的部分),中央政府分享75%,地方政府分享25%;营业税,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企业所得税,除铁路运输、国家

邮政、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缴纳的所得税作为中央收入外,其他企业所得税收入由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享,中央分享60%,地方分享40%;个人所得税,中央分享60%,地方分享40%;资源税,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城市维护建设税,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印花税,证券交易印花税收入的97%归中央政府,其余3%和其他印花税收入归地方政府。 近年来,中国税收保持了良好的发展势头,税收收入持续快速增长。2001年-2007年,税收收入总额(不含关税,未扣除出口退税)由15710亿元,增长至49451亿元,年均增长率达21%左右,高于同期GDP年均14.7%(按现价计算)的增长速度。中国税收收入能够呈现出这一良好的发展势头,最主要的原因是中国经济长期以来保持了快速、健康、稳定地增长,为税收增长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在税收收入持续较快增长的同时,中国税收结构也得到了不断优化。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以流转税为主所得税并重的双主体税制结构稳定。2007年,流转税和所得税占税收收入的比重分别为62%和26%,2008年,这个比例为58.2%和27.47%。二是中央和地方收入的比例关系趋于稳定。近几年,中央税收收入与地方税收收入占全部税收收入的比例基本保持在六四开这一稳定合理的区间,较好地适应了中央强化宏观调控的要求,同时也有利于满足地方财力所需。

试论司法审查制度(上)

试论司法审查制度(上) 司法审查(judicial Review)是现代主张法治的国家所普遍采纳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也是在法治社会司法对行政权力的制约的重要措施,它对于保障行政机关严格执法,依法行政,充分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由于我国即将加入WTO,而世贸组织的有关文件中也提到了司法审查原则,因此我们也存在一个是否采纳司法审查制度,从而与世界接轨的问题。鉴于司法审查制度的重要性,本文拟对此谈一点粗浅的看法。 一、司法审查的概念 司法审查是指司法机关通过对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制订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行使国家权力的活动进行审查、宣告违反宪法的法律、法规无效及对其他违法活动通过司法裁判予以纠正,从而切实维护宪法的实施,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尽管迄今为止有关司法审查制度的理论依据仍然存在着争论,但全世界已有70多个国家建立了这一制度[1].当然,各国因为宪政体制、历史和文化传统、社会经济情况等的差异而导致了其采取的司法审查制度在形式、内容、审查对象及作用范围等方面仍不完全相同。由于司法审查制度的采用广泛地影响着社会政治生活各个领域,因此它事实上已不是一项单纯司法制度,而属于整个国家的政治制度的范畴。 (一)司法审查与与违宪审查,所谓违宪审查,是指有权审查违宪的国家机构对任何违反宪法的立法以及有关国家机构、社会组织、团体所实施的违反宪法的行为进行的审查。我国不少学者认为,司法

审查实际上就是指违宪审查[2],这一观点有一定的道理,因为,从司法审查的主要内容和任务来看,确实是由司法机关要对违宪行为进行审查,并宣告违宪的立法无效或对受害人提供救济,然而,违宪审查和司法审查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从广义上说,司法审查包括了对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机关所从事的各种行政行为等的审查。也就是说,司法审查包括了违宪审查。从美国1803年的马伯里诉麦迪生(Marbury V. Madison)一案中发展起来的现代司法审查制度,以违宪审查作为其重要的标志和特征。然而,从狭义上理解司法审查,可将司法审查仅局限于对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在欧洲某些国家,普通法院并没有获得全面实行违宪审查的权力,而主要采取的是狭义的司法审查。 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对宪法的解释和对违宪的审查权力应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从中国的实际情况出发,我们认为在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内,普通法院因为现行的体制所决定,以及司法的权威性、法官整体素质的限制等原因,不可能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是否违宪的问题进行审查,即便要由法院实行违宪审查,也只能设立专门的宪法法院,而不能由一般的普通法院来实行司法审查。当然,法院对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是否符合宪法的规定应当有权实行审查。所以,我国司法审查不可能完全接受美国式的违宪审查制度。 (二)司法审查是与宪法的实施监督。司法审查是与宪法的实施监督联系在一起的概念。一方面,司法审查制度所产生的原因在于违宪行为特别是立法机关制订的法律违宪的存在,而需要透过司法途径

变电所倒闸操作第二监护制度标准范本

管理制度编号:LX-FS-A61050 变电所倒闸操作第二监护制度标准 范本 In The Daily Work Environment, The Operation Standards Are Restricted, And Relevant Personnel Are Required To Abide By The Corresponding Procedures And Codes Of Conduct, So That The Overall Behavior Can Reach The Specified Standards 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

变电所倒闸操作第二监护制度标准 范本 使用说明:本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日常工作环境中对既定操作标准、规范进行约束,并要求相关人员共同遵守对应的办事规程与行动准则,使整体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一、目的:加强变电所倒闸操作管理,保证安全运行。 二、职责:当班值长是倒闸操作的第一责任者,对下达正确的倒闸操作命令负责;值班员负责正确倒闸操作;在现场的所长或段长、工程技术人员、运行主任对倒闸操作的正确过程负责监督。 三、管理要求: 1. 在现场的变电所长或段长、工程技术人员、运行主任是变电所倒闸操作的第二监护人。 2. 第二监护人到所后必须审核操作任务和操作

票填写的正确性。 3. 第二监护人在场时必须参加模拟演习,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改正。 4. 值班长在复诵操作命令时,第二监护人必须在场监护。 5. 执行正式操作时,第二监护人要全程监护把关,如发现下达命令或操作错误要及时制止。 6. 在变电所施工现场做安全措施时,第二监护人要认真检查现场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善可靠,然后再履行工作许可手续。 7. 第二监护人要参加工作验收、终结、恢复原方式的全过程监护。 考核办法 1、第二监护人不履行职责扣20元。 2、对不按标准化操作的人员扣责任人20元。

煤矿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煤矿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 度(正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

文件编号:KG-AO-9571-64 煤矿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正式)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1、目的 为规范我厂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职工身体健康,预防职业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特制定此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焦化三厂所有在岗职工。 3、内容及职责 3.1安全科为职业健康监护的管理机构,遵照国家职业卫生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职业健康年度计划。 3.2安全科配合厂办公室组织职业病危害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在岗期间、离岗前和应急体检,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4、职业健康体检制度 4.1上岗前和离岗时体检: 4.1.1办公室将即将从事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以及脱离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他的人员(含退休、内退和转换岗)名单通知安全科,由安全科向公司安全处提出上岗前、离岗和转岗健康体检申请。 4.1.2对体检查出的相关职业病危害因素禁忌,以及未进行上岗前体检和体检不合格者不得安排相关危害作业;对没有进行离岗体检,并未取得疾控中心证明的,不得办理相关调动、离岗、退休等手续。 4.1.3对检查出的相关职业病危害因素禁忌,以及未进行上岗前体检和体检不合格者不得安排相关危害作业;对没有进行离岗体检,并未取得证明的,不得办理相关调动、退休等手续。 4.1.4 各单位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工从事对胎儿、婴儿有害的作业。 4.1.5对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等情形的,应组织安排从事结束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职工进行健康体

我国现行税收制度

浅析关于我国税收制度的缺陷 我国现行税收制度并不完全符合我国国情、适应我国社会政治经济现状,随着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我国税收制度正在不断完善,论文从税制结构、立宪、环保3方面分析了我国现行税收制度存在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今,我国税收制度经历了数次改革,但随着社会政治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现行税收制度仍存在着一些缺陷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一、税制结构的缺陷 (-)税种结构不科学 经过多次税制改革,我国已经形成了以流转税、所得税为主体,以资源税、财产税、行为税为辅助税种的多层次、多环节的复合税制体系,且现行税制已经实现了与世界接轨。 但是,从主体税种的收入上看,所得税收入近儿年仅维持在20%的低水平;流转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近儿年一直维持在近70% 的高水平。以流转税为主体的税制在充分发挥收入功能、保障税收大幅增长的同时,也弱化了所得课税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此外,个人所得税的税收收入主要来源于工薪阶层,而来源高收入者的比例还很低。2002-2004年,来自工资、薪金所得项LI的个人所得税收入占当年个人所得税总收入的比例分别为46. 35%、52.32%、54.13%, 3年平均为50.93%。据统计,2001年中国7万亿元的存款总量中,人数不足20%的富人们占有80%的比例,其所交个人所得税却不及总量的10%。如今,这一情况并未得到改变。 (二)主要税种存在的问题 以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为例:个人所得税是我国税制结构优化中应该格外注意的一个税种。对于我国个人所得税采用分人、分所得项目分别征收方法,不同项目之间的税率不同,税负轻重不一,存在问题很多。在整个税制结构中,个人所得税是纳税人偷逃税范围最大、各方面干扰最重、征收难度最大的一个税种。而增值税的主要问题突出表现在增值税的设计与征管环境不配套,致使偷税、避税、逃税现象大量存

论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

论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 一反倾销司法审查在我国缺乏具体法律规范 自从1997年12月10日我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决定对来自美国、加拿大、韩国的新闻纸正式立案进行反倾销调查以来,我国有关主管当局就不断收到关于反倾销案件司法审查问题的质询。倾销是指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其正常价格,当倾销给进口国的国内产业造成损害时,进口国可以决定对该进口产品征收反倾销税,以达到保护本国工业及国内市场的目的。反倾销措施是世界贸易组织允许各国采用的保护本…… 在1997年5月的世界贸易组织第二次中国工作组会议上,中国政府承诺:中国各级政府的行政裁决将允许司法审查。我国现行的反倾销法规《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没有对司法审查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但这并不意味着我国没有司法审查程序,实际上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由于行政机关就反倾销案件做出的行政决定涉及当事人的财产权,所以当事人有权提起相应的行政诉讼;而且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由人民法院进行,符合1994年反倾销法典关于进行司法审查的机构要独立于进行反倾销调查机构的规定。不过当事人对哪些具体的反倾销行政决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哪些人可以提起诉讼,具体由哪个法院受理此类案件还是有必要成立专门的法院予以受理,则是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同时也是各方存在争议的问题。

二世贸组织及欧美对反倾销司法审查的规范 世贸组织1994年反倾销法典第13条规定:为了能够迅速对最终裁决和本协议第11条规定的有关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每个在国内立法中规定了反倾销措施的成员国,都应当设有司法的、仲裁的或行政的机构或者程序。该机构或者程序应当独立于对有争议的裁决或者复议负责的主管机构。这一司法审查的规定对保障当事人的利益,特别是被征收反倾销税当事人的利益是有利的,是国际反倾销立法上的一次有意义的突破。同时该规定也是强制性的,随着关贸总协定为世界贸易组织所取代,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均必须在其反倾销立法中贯彻该条规定的内容。 相形于反倾销法典的原则规定,美国的相关法规更加具体。现在各国负责反倾销调查及决定反倾销税征收的一般都是行政机关,只不过有的实行双轨制,有的则实行单轨制。美国选择的是前者,主管反倾销事务的行政机构分别是商务部(确定倾销是否发生)和国际贸易委员会(确定损害的存在)。美国认为反倾销裁决本质上是一种行政裁决,属于行政行为而非司法行为,按照美国有关法律规定,行政行为原则上都应受司法审查,以防止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在1974年美国《贸易法》修订前,只有美国进口商对于财政部(当时由财政部认定倾销)裁定认为倾销的案件,有权请求海关法院(美国国际贸易法院的前身)审查,至于财政部裁定驳回的倾销案件,不得请求司法审查。经过1974年

电气操作及操作监护制度实用版

YF-ED-J5264 可按资料类型定义编号 电气操作及操作监护制度 实用版 In Order To Ensure The Effective And Safe Operation Of The Department Work Or Production, Relevant Personnel Shall Follow The Procedures In Handling Business Or Operating Equipment. (示范文稿) 二零XX年XX月XX日

电气操作及操作监护制度实用版 提示:该管理制度文档适合使用于工作中为保证本部门的工作或生产能够有效、安全、稳定地运转而制定的,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设备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下载后可以对文件进行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调整使用。 一、总则 1、为了确保操作准确可靠,保障人身安全和防止误操作而造成的设备损坏和停电、停热事故,特制订本制度; 2、运行人员应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和本制度,安全准确地执行各项操作任务。 二、操作与操作票(命令票) 1、电气操作必须在得到集控值长的书面和口头命令后,方可进行操作,其他人员无权直接下操作令;

2、电气设备停、送电时,必须使用操作票或操作命令票,严禁无票操作; 3、在处理事故和解救人身脱离危险时,可不填写操作票或操作命令票,但应按有关规定执行,并尽可能在监护下操作。事后应立即向值长(集控班长)报告,并做好详细记录; 4、除紧急情况和事故外,所有操作应尽量避免在交接班时进行。一般情况下,交班前30 分钟内、接班后15 分钟内不进行操作; 5、电源系统(高压、低压、直流、UPS)的停送电必须使用操作票;单一负荷停送电使用操作命令票,380V 及以下电压等级单一负荷的操作,使用命令票,可以一人进行操作; 6、操作发令人应对所发命令的正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操作人和监护人应对完成操作的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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