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精)

四川省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精)
四川省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精)

四川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文件

川经贸 [1999]科技 229号

四川省经贸委关于印发《四川省新产品

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地、州经贸委(经委、计经委、省级各主管厅(局、公司、总会 :为了规范我省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工作,强化技术创新管理,促进先进适用新产品的生产,加速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 根据国家经贸委《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和“四川省技术创新工程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委制订了《四川省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二月二十日四川省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以下简称鉴定工作,强化技术创新管理。促进先进适用新产品的生产和新技术的有效推广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经贸委《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和《四川省技术创新工程方案》 ,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新产品、新技术鉴定是指经济管理部门聘请有关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技术创新活动中新产品、新技术的主要性能、技术水平、试(投产或在生产中试(使用的可行性、市场前景、社会经济效益等进行综合审查和评价,并作出相应的结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新产品、新技术是指在一定区域或行业范围内具有先进性、新颖性和适用性的民用工业产品、技术。

新产品是指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或在结构、工艺等某一方面有所突破或较原产品有明显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并对提高经济效益具有一定作用的产品。

新技术是指产品生产过程中采用新技术原理、新技术构思及新工艺装备

等,对提高产品质量经及节能降耗等某一方面较原技术有明显改进,达到实用程度并对提高经济效益具有一定作用的技术。

第四条四川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四川省经贸委归口管理、指导和监督四川省企业新产品、新技术的鉴定工作。

市面上、地、州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归口管理、监督本地区的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工作。

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监督本行业的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工作。

第二章鉴定范围和原则

第五条列入省和市、地、州经以及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项目计划的新产品、新技术(包括试产前后及投产阶段的鉴定工作,按照本办法执行。

企业自行开发的重大新产品、新技术,企业要求组织鉴定,可按照本办法进行鉴定。

涉及人身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新产品、新技术的鉴定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工作要坚持严谨求实、客观公正、科学民主、专家与用户共同参与的原则,保证鉴定工作的严肃性和合理性。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工作,要注意新产品、新技术的技术水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以及市场前景,保证鉴定工作取得实效。

第七条新产品、新技术鉴定结论是审查批准产品投产、技术推广应用和转让、获得奖励以及享受国家、省有关扶持政策的依据。

第三章鉴定内容和程序

第八条新产品、新技术鉴定的主要内容是:

(一评价新产品、新技术的性能、采用标准、技术水平、生产工艺条件;

(二考核新产品试(投产、新技术试(使用所需条件是否具备, 安全、卫生、环保等是否符合要求;

(三预测分析市场前景、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九条申请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产品设计新颖、结构合理、性能先进,技术先进实用、具备全新的功能或较原技术有明显改进,有应用、推广价值;

(二具备必需的标准、工艺规程、安全规程、操作规程及工装、检测手段,工艺技术文件齐全;

(三达到设计要求,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或用户要求的技术经济指标;

(四技术资料齐全,数据真实准确;

(五符合环保、安全、卫生等有关规定;

(六符合规定的鉴定申报程序。

第十条申请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应当提交以下鉴定资料:

(一计划任务书或项目合同书;

(二技术总结报告及试生产总结报告;

(三产品标准;

(四性能测试报告或例行试验报告;

(五用户使用报告;

(六成本核算报告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分析报告;

(七全套生产图纸及有关说明书等设计文件;

(八标准化审查报告;

(九全套工艺文件;

(十质量分析报告;

(十一工艺审查报告;

(十二涉及污染环境和劳动安全等问题的,需各有关主管部门

提供报告和证明;

(十三国家、省级有关部门认定的科技成果查新单位出具的查

新报告。

第十一条新产品、新技术开发单位申请鉴定,应当向鉴定组织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申请表附后。鉴定组织单位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 作出是否受理的答复。对特别重大的项目,受理申请的单位可以报请上一级主管部门组织鉴定。

第十二条鉴定组织单位受理申请后,可以根据新产品、新技术开发所处阶段、所属行业类别情况以及生产或推广应用要求,选择下列方式的一种进行鉴定:

(一鉴定检测:由鉴定组织单位委托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专业检测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规定的有关指标,对新产品、新技术进行检测分析,并提出检测报告。

对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新产品、新技术,企业应当制定企业标准, 按规定向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后作为检测的依据。

(二会议鉴定:由鉴定组织单位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及用户组成鉴

定委员会,以鉴定会形式对新产品、新技术进行审查和评价,并作出结论。 (三合同验收:由鉴定组织单位聘请有关方面专家及用户组成鉴定委员会,按照合同双方约定的验收标准和方法进行测试、评价,并作出结论。第十三条通过鉴定的新产品、新技术,由鉴定组织单位核发省经贸委统一制定的《新产品新技术鉴定证书》。

第十四条鉴定组织单位的上级部门,发现并查实鉴定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有权宣布鉴定验收结论无效。

第四章鉴定组织和管理

第十五条鉴定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列入计划的新产品、新技术,由省经贸委负责组织鉴定;

列入其他各级计划的新产品、新技术,由计划下达部门组织鉴定。

企业自行开发的重大新产品、新技术,企业要求鉴定的,可向省或市、地、州经贸委(经委、计经委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单位组织鉴定。

市、地、州经贸委(经委、计经委组织鉴定时,应当邀请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参加。

第十六条鉴定组织单位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鉴定申请报告,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受理的答复。决定鉴定方式。确定鉴定的组织形式及人员;

(二采用会议方式的,根据需要确定会议规模及鉴定委员会成员构成;

(三审核鉴定委员会提交的鉴定报告,如有重大缺陷,责成原鉴定委员会补充鉴定和评价;

(四负责调节器处鉴定争议和鉴定工作的申诉;

(五对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按有关规定发给咨询费;

(六颁发鉴定证书,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核准、备案。

第十七条鉴定委员会应当由具备下列条件的技术专家和技术经济专家组成:

(一具有该行业(或相关行业的高级技术职称(职务或技术经济专业类的高级职称(职务 ,特殊情况下可聘请不超过百分之二十的具有中级技术职称业务骨干参加;

(二具有比较丰富的科学技术、经营管理知识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求实公正。

第十八条鉴定委员会成员为七至十五人,原则上为单数。

鉴定委员会中,来自用户系统的成员要占成员总数的五分之一以上。

直接参与本项产品或技术开发的人员不得参加鉴定委员会。

项目承担单位人员原则上不得参加鉴定委员会,特殊行业由于专业限制需要项目承担单位参加的,其成员数不得超过鉴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第十九条鉴定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受鉴定组织单位的领导,并对其负责;

(二坚持实事求是、科学严谨的态度,对新产品、新技术进行审查和评价;

(三组织审议新产品、新技术的答辩及验证试验;

(四提出鉴定报告,对结论持有异义的问题要在报告中注明,全体成员要在鉴定证书上签字。

鉴定么员会负责人对鉴定结论要负责任,每个成员有权充分发表个人意见。

第二十条参加鉴定的有关人员,要采取合理措施保护其在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工作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或转让该商业秘密。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一条项目承担单位或者个人在鉴定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一经晒实,组织鉴定单位要中止鉴定;已经完成鉴定的要予以撤销; 给予国家、社会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鉴定组织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鉴定工作中玩忽职守、以权谋私、收受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玩忽职守,或帮意作出虚假结论, 造成不良后果的,取消其承担鉴定任务的资格,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参加鉴定的有关人员,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转让该项目中涉及的商业秘密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追究其责任,涉及国家技术秘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科学技术保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四川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企业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企业科研项目经费 管理办法 拟订单位:深圳市XXX有限公司 拟制: 时间:2007年1月

第一条为提高公司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率,促进科研工作健康发展,全面提升我司科研竞争力和社会服务能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司实际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科研项目经费分为纵向经费、横向经费。纵向经费是审批通过承担国家、地方政府常设的计划项目或专项项目取得的科研项目经费;横向经费是指来源于各企事业单位的科研项目经费,如以合作研究、委托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等合同方式取得的经费; 第三条科研项目经费的来源应当合法,其中横向科研项目应当由XXX公司与委托方签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书面合同(参照科技部印制的合同样本),禁止通过设立虚假项目取得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所有合同必须在公司部备案。 第四条各类科研经费都全额进入公司帐户,由公司部管理,财务部核算,同时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五条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订。项目负责人应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承担直接的经济与法律责任,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纵向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必须严格按照相应管理制度和预算执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使用以合同为依据,严格执行预算。 第六条科研经费按项目实行编号、建卡管理。科研经费到达公司后,由财务部开具科研经费“到款通知单”,公司部根据“项目立项批准书”或“项目合同书”及“到款通知单”,开具“入账建卡通知单”,项目负责人凭“入账建卡通知单”到财务部办理建卡手续。 第七条纵向、横向科研项目组成员科研经费报销由项目负责人审批;项目负责人科研经费报销需经公司领导审批。 科研经费开支范围 (一)业务费:指与科研项目有关的差旅费\仪器设备的维修费\分析测试费等,下列支出可在科研业务费据实列支: 1.图书资料费、印刷费、论著出版费、文献检索费等; 2.通讯费、网络维持(服务)费; 3.办公用品费、工作服等;

新产品试制与鉴定管理范本

新产品试制与鉴定管理 (一)试制工作分两个阶段新产品试制是在产品按科学程序完成“三段设计”的基础上进行的,是正式投入批量生产的前期工作,试制一般分为样品试制和小批试制两个阶段。 样品试制是指根据设计图纸、工艺文件和少数必要的工装,由试制车间试制出一件(非标设备)或数十件(火花塞、电热塞、管壳等类产品)样品,然后按要求进行试验,借以考验产品结构、性能和设计图的工艺性,考核图样和设计文件的质量。此阶段应完全在研究所内进行。 小批试制是在样品试制的基础上进行的,它的主要目的是考核产品工艺性,验证全部工艺文件和工艺装备,并进一步校正和审验设计图纸。此阶段以研究所为主,由工艺科负责工艺文件和工装设计,试制工作部分扩散到生产车间进行。 在样品试制小批试制结束后,应分别对考核情况进行总结,并按ZH0001—83标准要求编制下列文件: 1.试制总结; 2.型式试验报告; 3.试用(运行)报告。 (二)试制工作程序 1.进行新产品概略工艺设计:根据新产品任务书,安排利用厂房、面积、设备、测试条件等设想和简略工艺路线; 2.进行工艺分析:根据产品方案设计和技术设计,作出材料改制,元件改装,选配复杂自制件加工等项工艺分析; 3.产品工作图的工艺性审查; 4.编制试制用工艺卡片:

(1)工艺过程卡片(路线卡); (2)关键工序卡片(工序卡); (3)装配工艺过程卡(装配卡); (4)特殊工艺、专业工艺守则。 5.根据产品试验的需要,设计必不可少的工装,参照样品试制工装系数为0.1~0.2,小批试制工装系数为0.3~0.4的要求。 本着经济可靠,保证产品质量要求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工装、通用工装、组合工装、简易工装、过渡工装(如低熔点合金模具)等。 6.制定试制用材料消耗工艺定额和加工工时定额。 7.零部件制造、总装配中应按质量保证计划,加强质量管理和信息反馈,并作好试制记录,编制新产品质量保证要求和文件。此项工作在批试阶段由全质办牵头组织工艺科、检验科进行。 8.编写试制总结:着重总结图样和设计文件验证情况,以及在装配和调试中所反映出的有关产品结构、工艺及产品性能方面的问题及其解决过程,并附上各种反映技术内容的原始记录。该文件的内容及要求按ZH0001—83进行编写。样品试制总结由设计部门负责编制,供样品鉴定用,小批试制总结由工艺部门编写,供批试鉴定用。 9.编写型式试验报告:是产品经全面性能试验后所编的文件,型式试验所进行的试验项目和方法按产品技术条件,试验程序,步骤和记录表格参照ZH0001—83试制鉴定大纲规定,并由检验科负责按ZH0001—83编制型式试验报告。 10.编写试用(运行)报告:是产品在实际工作条件下进行试用试验后所编制的文件,试用(运行)试验项目和方法由技术条件规定,试验通常委托用户进行,其试验程序步骤和记录表格按ZH0001—83试制鉴定大纲规定,由研究所设计室负责编制。 11.编制特种材料及外购、外协件定点定型报告,由研究所负责。

安徽省蚕种管理条例(2018修正)

安徽省蚕种管理条例(2018修正)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 【发文字号】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8.04.02 【实施日期】2018.04.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安徽省蚕种管理条例 (1999年12月15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蚕种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6年6月29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蚕种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08年8月22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根据2018年3月30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 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蚕遗传资源保护 第三章蚕品种选育 第四章蚕种生产经营 第五章蚕种质量管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蚕种生产经营行为,保障蚕种质量,保护和合理利用蚕遗传资源,维护蚕种选育者、生产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蚕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蚕遗传资源保护、新品种选育和推广、蚕种生产经营和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蚕种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以委托蚕种管理机构实施。 财政、物价、工商、质监、商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依法做好有关蚕种管理工作。

地名管理办法(草案)

西宁市地名管理办法(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地名管理,实现地名标准化、规范化,促进城乡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地名的标准化处理、地名标志的设置和地名档案的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地名解释)本办法所称地名包括: (一)自然村、集镇、路、街、巷等名称; (二)门牌号、建筑物; (三)山、河、湖、泉、峡、沟、滩、草场、林地等名称; (四)工业区、开发区、林场、牧场、矿山等名称; (五)公园、广场、自然保护区、文物古迹、纪念地、历史文化保护区等公共场所、文化设施名称; (六)居民地(小区、花园、城、苑等)名称; (七)道路、桥梁、隧道、立交桥、水库、堤坝、灌渠等水利、市政设施名称; (八)其他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 第四条(管理原则)地名管理应当坚持征求群众意见、尊重当地历史和现状、保持地名相对稳定的原则。

第五条(主管部门)市民政部门是本市地名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管理工作。 县(区)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地名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公安等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地名管理工作。 第六条(主管部门职责)市、县(区)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地名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编制地名工作规划; (三)负责地名命名、更名、注销的审核、承办以及推行地名标准化、规范化等工作; (四)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地名的使用; (五)负责地名标志的设计、制作、设置和管理; (六)收集、整理地名资料,管理地名档案,提供地名咨询服务; (七)编辑出版地名资料和地名工具图书; (八)依照本办法监督查处地名违法行为。 第二章地名的申报和许可 第七条(地名许可管理)地名的命名、更名应当按照规定

厦门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厦门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科研经费管理,保证科研经费的合理分配和有效使用,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学校财务制度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根据科研经费来源不同,分为以下两大类: 1、拨款类科研经费(以下简称纵向经费):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国家社科基金委、科技部、教育部、中央其它各部委、国防科研主管部门、福建省各厅局、厦门市各局直接下达给我校的各类研究经费和各类基金会资助的研究经费,以及我校作为合作(协作)单位承担上述来源的项目,由项目主持单位转拨到我校的经费。 2、非拨款类科研经费(以下简称横向经费):包括各类企事业单位(机关、社团、部队、其他学校、企业等)和个人委托与合作研究的项目经费;境外(含港、澳、台)基金和非基金类资助的研究项目经费;国内民间基金资助的研究项目经费。 第二章经费管理 第三条财务处负责到校经费的入账、提扣,开设项目经费卡,审查经费开支的合法性和手续的完整性,经费的分类统计、结题决算等工作;科技处或社科处负责入账经费的

分类、项目经费卡的发放、非常规性科研经费开支的审批,办理纵向经费预算变更申请,对科研经费的开支进行监督和检查;各院系所项目负责人出差的审批等工作。 第四条各类科研经费必须转入学校财务处,由财务处和科技处或社科处核实到校经费所属项目,经提扣后核发科研项目经费卡。经费卡由项目负责人保管使用。 第五条科研经费必须按项目立户,在研期间科研经费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支出,纵向经费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赠、投资、福利性支出。 第六条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必须按照“先收后支、量入为出”的原则。应根据项目的进度合理安排使用经费,当年度项目经费结余可以转入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七条科研经费的开支实行项目组长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应按项目下达(委托)部门(单位)和学校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并对其管理的经费开支的真实性、可靠性负法律责任。经费开支手续必须完整,票据必须合法。 第八条纵向经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 1.人工费指为直接参加科研项目研究开发的人员支出的劳务费。 2.设备费指研究开发科研项目所发生的仪器、设备、样品、样机购置和自行试制费用。其中从国外购进的仪器、

地名标志管理试行办法

民政部全国地名标志设置管理工作办公室 民地标〔2006〕1号 关于印发《地名标志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地名办公室: 全国城市标准地名标志设置工作完成后,根据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总体部署,从2005年开始,民政部在全国部署开展了县乡镇标准地名标志设置工作。随着工作的不断深入,地名标志管理问题逐渐凸现出来。为进一步加强标准地名标志设置工作的管理,以维护地名标志作为国家法定标志物的严肃性,民政部全国地名标志设置管理工作办公室根据《地名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了《地名标志管理办法》,请各地参照执行。 附:《地名标志管理试行办法》 二00六年十二月七日

地名标志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根据《地名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名标志,是指为社会公众使用所设立标示地理实体名称的标志,包括 (一)行政区域名称标志。 (二)居民地、街(路、巷)名称标志。 (三)门(楼)编码名称标志。 (四)山、河、湖、岛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标志。 (五)具有地名意义的建筑物和台、站、港、场名称标志。 (六)其他起导向作用的辅助地名标志。 第三条国家对地名标志实行分级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地名标志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 地名标志产品由民政部门监制。 第四条地名标志是社会公益设施。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认真做好地名标志设置和管理工作,为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各界交流交往服务。 第五条地名标志是国家法定标志物,各级民政部门应加强宣传,增强公民依法保护地名标志的意识。 第六条地名标志设置的具体方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制定。 第七条门(楼)编码可采用序数编码或量化编码(也称距离编码)进行。 采用序数编码的,从街(路、巷)起点起,每户一号,按照左单右双的原则编号。

新产品试制与鉴定管理办法

新产品试制与鉴定管理办法 1.总则 1.1.制定目的 使公司开发新产品的试制及鉴定管理规范化,有章可循。 1.2.适用范围 公司开发新产品中的样品试制、小批试制及其鉴定均适用本办法。 1.3.权责单位 1)开发部负责本办法制定、修改、废止之起草工作。 2)总经理负责本办法制定、修改、废止之核准。 2.新产品试制阶段划分 2.1.样品试制 样品试制是指在新产品移交量产前,为考核产品设计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并达成预期目的而进行的个别产品制作工作,可分为以下几种: 1)开发部为考验产品结构、性能和设计图的工艺性,考核图样的技术文件的质量, 而制作(可由制造部协助制作)的一件或数件产品。 2)为新产品寻求客户订单,应客户或业务部的要求,在设计阶段或产品量产前, 制作的一件或数件产品。 3)炎进行产品型式试验、寿命试验或其他长期性试验,在产品移交量产前,制作 的一件或数件产品。 4)为取得产品某项专业认证,在产品移交量产前,制作的一件或数件产品。 2.2.小批试制 小批试制是指为考核产品的工艺性,验证全部工艺文件和工艺装备,并进一步校正和审验设计图纸,在新产品正式量产前进行的小批量的试制(其批量小视产品种类而定,但需符合既低成本又能达成验证目的之原则)。 3.试制工作程序 3.1.样品试制作业 1)根据样品试制通知的要求,由开发部主导试制工作。 2)开发部负责各种物料的准备工作,必要时由采购配合。 3)开发部新产品设计负责人员在制造部相关人员的配合下,完成样品试制工作。 4)样品试制完成后交由品管部依新产品试制鉴定大纲的要求检验、鉴定。 3.2.小批试制作业 1)开发部新产品设计负责人员与生技部工艺人员合作,进行新产品工艺设计。 2)由设计人员主导,制订产品试制作业流程。 3)生技部工艺人员主导对作业流程的工艺审查。 4)设计人员编制产品试制各工序的作业标准书(作业指导书或工艺卡片)。 5)设计人员设计试制所需的工装夹具,生技部协助购买或自制。 6)设计人员主导试制所需物料的请购,由采购配合购入。 7)生产部负责安排小批试制生产计划,确保试制顺利进行。 8)制造部在设计人员、工艺人员的指导下完成新产品的小批试制作业。 4.新产品试制后鉴定作业程序 4.1.试制鉴定大纳的编制 1)开发部根据设计任务书和相关的国际、国家、行业及企业标准,制定各种测试

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2015-01-08 12:54:21 字号: +-1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医院科研经费管理,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促进医院科研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的意见》(财教[2008]233号)、《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173号)和《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以北京大学第六医院、北京大学精神卫生研究所、中国疾病预防与控制中心精神卫生中心或北京大学精神卫生学院的名义或以上述机构医护人员的身份承担的各类科研项目,其研究经费应转入医院账户,由医院统一管理,各项科研经费专款专用,独立核算,按合同预算开支。 第二章科研经费管理的职责与权限 第三条分管财务、科研工作的院领导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负领导责任。 第四条科研处是医院科研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管理、科研经费审核,配合计财处做好科研经费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计财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协助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监督、协助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任务书、计划书、合同约定或有关财经法规的规定使用科研经费。

第六条审计部门负责对科研经费管理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审计监督。 第七条科研副院长负责领导和督促本单位科研经费的正常使用,督促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任务书、计划书或合同约定管理与使用科研经费。 第八条项目负责人依据国家相关规定负责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并按预算和财务规定使用科研经费。项目负责人应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科研项目结题及结账手续,并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九条科研经费支出审批权限:2万元以下支出由项目负责人签字,科研处审核签章;2万(含)-5万元支出由项目负责人签字,科研处审核签章,科研副院长审批签字;5万元(含)以上支出签署大额联签单。 第三章科研经费的类别 第十条科研经费指医院为开展科研活动所取得的各类经费,包括纵向科研经费和横向科研经费(国际合作项目按照横向科研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纵向科研经费指各级政府部门批准立项并拨款的科研经费。 第十二条横向科研经费指科室或个人经批准与其他单位形成的联合研究或委托研究经费。 第四章科研经费的预算 第十三条项目经费预算的编制应当根据项目研究的合理需要,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科研项目管理的相关要求实事求是地编制。 第十四条项目负责人应在科研处、计财处的协助下,按有关规定编制纵向科研项目经费预算。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根据实际工作情况进行预算编制。

新产品鉴定邀请函

时间:20xx年x月x日 地点: 一、前言 为落实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和国家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宣传展示企业及其产品,搭建企业、用户、推广与管理等方面沟通的平台全面促进安徽省农机化和农业现代化的发展,由阜阳市人民政府主办,xxx新展会展服务有限公司承办的20xx第四届中国(安徽)农业机械展览会定于20xx年5月7日至9日在阜阳市临沂商城举办。 20xx第四届中国(安徽)农业机械展览会将通过实物形式展示,突出展示国内外农业机械新产品、新技术和未来发展趋势;并广泛邀请组织省内外经销商、批发商、配套产品生产商等各类专业对口观众参观交流洽谈;为企业推介产品、提升形象、树立品牌、拓展贸易、交流合作搭建平台。 二、组织机构 主办单位: 协办单位: 承办单位: XXX鉴定邀请函 尊敬的: 由我单位研制的 经我单位对等技术参数自检,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资料齐全。 现我单位拟定于年月日进行鉴定。

请您亲临现场鉴定、指导! XXX公司 XXX新产品展示说明会邀请函 尊敬的: 本公司将于年月日举办“创新产品展示及说明会”,对我单位研制开发的新型XXX产品进行推广鉴定。我们真诚地期待您的光临与参与! 会议时间: 会议地点: 会议议程: XXXXXX 年月日 邀请函 尊敬的, 您好! XXXXX诚挚邀请您莅临我们“XXXXXXXXXX”会议。鉴于您在XXXX领域的专业知识、权威声望,现特正式致函,诚恳地邀请您作为本活动评审委员会的专家成员。 特此邀请!

期待您的出席和指导! 会议时间: 会议地点: 会议议程: XXXXXXX 年月日

重庆市蚕种生产(冷藏)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重庆市蚕种生产(冷藏)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蚕种管理,规范蚕种生产(冷藏)、经营许可证发放,保护蚕种选育者、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重庆市蚕种管理条例》和农业部《蚕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蚕种生产(冷藏)、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取得蚕种生产(冷藏)、经营许可证,并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蚕种生产(冷藏)、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由具备条件的单位提出申请,经所在区县蚕种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外经贸委审批,通过后统一颁发《蚕种生产(冷藏)许可证》或《蚕种经营许可证》。 第四条蚕种生产(冷藏)、经营许可认定基本条件: (一)符合全市蚕业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三)有健全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有经市蚕种质量监督检验站培训并颁发蚕种质量检验员上岗证的人员; (四)有与蚕种生产(冷藏)、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设施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 (五)有足够的生产(冷藏)、经营活动资金; (六)一代杂交种年生产能力原则在5万张以上; (七)无违反《重庆市蚕种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原原母种、原原种、原种生产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生产基地环境要求。周围环境清洁、水源充足,无氟化物、农药、微粒子病等污染,离氟化物、农药等污染源5公里以上; (二)具自有桑园和相应设施设备。每期生产1万张原种须配备120亩以上桑园,并具备与《重庆市家蚕良种繁育技术规程》要求相适应的催青室、蚕室、贮桑室、蔟室、低温室、蚕种保护室、制种室、检验室等生产设施及检验仪器; (三)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至少配备1名具有蚕桑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并熟悉蚕种种性保持技术的技术负责人,同时每生产1万张原种须应配备2名以上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 (四)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及检验能力,蚕种质量稳定。过去3年,平均母蛾微粒子病淘汰率不超过5%,农业部质量抽检中质量指标未出现连续3年不合格的情况。 第六条年生产一代杂交种5万盒(张)应达到的条件:(一)有自用桑园200亩以上和相对安全稳定的原蚕基地,环境清洁、水源充足,氟化物、农药、微粒子病等污染少; (二)生产用房至少达到蚕房3200m2,附属室80m2,低温室40m2; (三)有获得县级以上人事部门认可的蚕桑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技术人员3名以上,其中获得质检员上岗证技术员1名; (四)质检室面积不少于30m2,显微镜4部以上,并有与之配套的设施设备;

地名管理条例

无锡市地名管理条例 无锡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号《无锡市地名管理条例》已由无锡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2月24日制定,经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0年3月26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2010年3月26日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地名管理,发挥地名公共服务功能,适应城乡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地名的命名、更名、销名、使用、标志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地名,是指用作标示方位、地域范围的地理实体名称,范围包括: (一)山、湖、江、河、湾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 (二)行政区划名称和建制村、社区等区域名称; (三)园区和农、林、茶场等经济区域名称; (四)居民区、集镇、自然村等居民地名称; (五)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广场等市政设施名称; (六)公路、轨道、车站、港口、水库、闸坝等交通、水利专业设施名称; (七)大厦、大楼和具有商务功能的城、中心、广场等大型建筑物(群)名称; (八)幢号、门号、室号等门牌号; (九)风景名胜、文物古迹、纪念地、公园、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文化体育设施名称; (十)其他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 第四条地名管理坚持尊重历史和现状、维护地名相对稳定、确保地名规范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地名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管理工作。 市、县级市、区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主管部门,按照权限划分负责地名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公安、建设、规划、市政、房管等有关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名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县级市地名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乡规划,结合当地自然地理特征、历史沿革、人文背景和城乡建设现状、特点,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和调整本行政区域地名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地名命名规定与规范 第七条地名命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符合城乡规划、地名规划要求,反映当地人文背景、自然地理特征; (二)符合社会道德风尚; (三)一地一名、名实相符,一般不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世界”等词语,避免使用相似、相近和易混淆的地名;

四川省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

四川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文件 川经贸[1999]科技229号 四川省经贸委关于印发《四川省新产品 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地、州经贸委(经委、计经委)、省级各主管厅(局、公司、总会):为了规范我省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工作,强化技术创新管理,促进先进适用新产品的生产,加速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根据国家经贸委《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和“四川省技术创新工程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委制订了《四川省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二月二十日 四川省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以下简称鉴定)工作,强 化技术创新管理。促进先进适用新产品的生产和新技术的有效推广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经贸委《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和《四川省技术创新工程方案》,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产品、新技术鉴定是指经济管理部门聘请有关专家,按照 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技术创新活动中新产品、新技术的主要性能、技术水平、试(投)产或在生产中试(使)用的可行性、市场前景、社会经济效益等进行综合审查和评价,并作出相应的结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新产品、新技术是指在一定区域或行业范围 内具有先进性、新颖性和适用性的民用工业产品、技术。 新产品是指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或在结构、工艺等某一方面有所突破或较原产品有明显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并对提高经济效益具有一定作用的产品。 新技术是指产品生产过程中采用新技术原理、新技术构思及新工艺装备

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生效日期:2010年11月26日修订日期: 第一条为规范科研经费管理,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地方政府有关科研经费管理规定和《山东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结合我院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经费按经费来源分为纵向科研经费和横向科研经费,医院一般不再予以经费匹配。 (一)纵向科研经费包括:国家自然基金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技部、教育部、国家社科规划办、信息产业部、卫生部等各部、委(局)批准立项的各类科研经费;省科技厅、教育厅、卫生厅、省社科规划办、信息产业厅、省发改委等各厅、局批准立项的科研经费;各市、地等各级地方政府部门批准立项的科研经费。 (二)横向科研经费包括以医院名义与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签订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等技术合同所涉及的经费;国际科技合作项目中与境外机构(企业)、个人合作经费及科技捐赠项目经费。 第三条凡拨入我院的各类科研经费,必须由医院计财部统一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第四条医院对所有入我院财务的科研经费提取4%的科研管理费。 第五条科研经费报销必需按项目预算计划执行。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执行支出预算控制数,不得超预算、超范围开支。 第六条科研经费支出范围包括: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二)试剂、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试剂、原材料。大宗发票后须附清单。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院外及院内独立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 (五)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六)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课题研究人员赴国外、港澳台地区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包括交通费、食宿费及其他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开支严格执行国家及山东大学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经医院科研部、计财部

新产品鉴定

省经贸委《安徽省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皖经贸科[1997]567号) 第一条为规范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工作,强化技术创新管理,促进先进适用新产品的生产和新技术的有效推广应用,根据国家经 贸委颁发的《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以下简称鉴定)是指经济管理部门聘请有关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技术创新活动中新产品、新技术的主要性能、技术水平、试(投)产或在生产中试(使)用的可行性、市场前景、社会经济效益等进行综合审查和评价, 并作出相应的结论。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新产品、新技术是指在一定区域或行业范围内具有先进性、新颖性和适用性的民用工业产品、技术。新产品是指采 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有所突破或较原产品有明显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 或扩大了使用功能,并对提高经济效益具有一定作用的产品。新技术是指产品生产过程中采用新的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及新工艺装

备等,对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改善生产环境、提高产品质量以及节能降耗等某一方面较原技术有明显改进,达到实用程度 并对提高经济效益具有一定作用的技术。 第四条国家经贸委归口管理、指导和监督全国企业新产品、新技术的鉴定工作。安徽省经贸委归口管理、监督本省的新产品、新技术 鉴定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地市经贸委归口管理、监督本行业、本地市的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工作。 第五条鉴定工作要坚持严谨求实、客观公正、科学民主、专家与用户单位共同参与的原则,保证鉴定工作的严肃性和合理性。新产 品、新技术鉴定工作,要注重新产品、新技术的技术水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以及市场前景,保证鉴定工作取得实效。 第六条新产品、新技术鉴定结论是审查批准产品投产、技术推广应用和转让、获得奖励以及享受国家、省及其他有关扶持政策的依 据。 第七条鉴定范围 列入国家、省、行业及各地市技术创新计划的新产品、新技术,以及企业自行开发而未列入各级计划的重大新产品、新技术,在试产

地名管理条例

地名管理条例 (1986-1-23)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地名的管理,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国际交往的需要,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地名,包括:自然地理实体名称,行政区划名称,居民地名称,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等名称。 第三条地名管理应当从我国地名的历史和现状出发,保持地名的相对稳定。必须命名和更名时,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原则和审批权限报经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 第四条地名的命名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有利于人民团结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尊重当地群众的愿望,与有关各方协商一致。 (二)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禁止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作地名。 (三)全国范围内的县、市以上名称,一个县、市内的乡、镇名称,一个城镇内的街道名称,一个乡内的村庄名称,不应重名,并避免同音。 (四)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等名称,一般应与当地地名统一。 (五)避免使用生僻字。 第五条地名的更名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凡有损我国领土主权和民族尊严的,带有民族歧视性质和妨碍民族团结的,带有侮辱劳动人民性质和极端庸俗的,以及其它违背国家方针、政策的地名,必须更名。

(二)不符合本条例第四条第三、四、五款规定的地名,在征得有关方面和当地群众同意后,予以更名。 (三)一地多名、一名多写的,应当确定一个统一的名称和用字。 (四)不明显属于上述范围的、可改可不改的和当地群众不同意改的地名,不要更改。 第六条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如下: (一)行政区划名称的命名、更名,按照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办理。 (二)国内外著名的或涉及两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山脉、河流、湖泊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审批。 (三)边境地区涉及国界线走向和海上涉及岛屿归属界线以及载入边界条约和议定书中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和居民地名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审批。

XX公司新产品开发管理规定

XX公司新产品开发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新产品的开发发工作,是指运用国内外在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中所发现的科学知识及其成果,转变为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等一切非常规性质的技术工作。新产品开发是公司在激烈的技术竞争中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命脉,是实现“生产一代,试制一代,研究一代和构思一代”的产品升级换代宗旨的重要阶段,它对公司产品发展方向,产品优势,开拓新市场,提高经济效益等方面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第二条公司新产品开发必须严格遵循产品开发的科学管理程序,即选题(构思)调研和方案论证→样(模)试→批试→正式投产前的准备这些重要步骤。 第三条公司在进行产品开发前必须进行调查研究,调查研究的工作包括: 1.调查国内市场和重要用户以及国际重点市场同类产品的技术现状和改进要求。 2.以国内同类产品市场占有率的前三名以及国际名牌产品为对象,调查同类产品的质量、价格、市场及使用情况。 3.广泛收集国内外有关情报和专刊,然后进行可行性分析研究。 第四条新产品的可行性分析是新产品开发中不可缺少的前期工作。公司新产品的可行性分析工作有:1.论证该类产品的技术发展方向。 2.论证市场动态及发展该产品具备的技术优势。 3.论证发展该产品的资源条件的可行性。 第五条公司应制定产品发展规划: 1. 根据国家和地方经济发展的需要,从公司产品发展方向、发展规模,发展水平和技术改造方向、赶超目标以及公司现有条件进行综合调查研究和可行性分析,制定公司产品发展规划。 2. 由研发中心提出草拟规划,经公司分管副总经理初步审查并组织有关部门人员进行缜密研究,定稿后报公司批准后下达执行。 第六条公司(研发中心)应瞄准国内外先进水平和赶超目标,为提高产品质量进行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装备方面的应用研究: 1.开展产品生命周期的研究,促进产品的升级换代,预测企业的盈亏,为企业提供产品发展的科学依据。 2. 开展对产品升级换代具有决定意义的基础科学研究、重大工艺改革、重大专用设备和测试仪的研究。 3. 开展对提高产品质量有重大影响的新材料研究。 第二章产品研发管理 第七条公司产品研发是指从确定产品研发任务书起到确定产品结构为止的一系列技术工作的准备和管理,是产品开发的重要环节,是产品生产过程的开始,必须严格遵循“三段设计”程序。 第八条技术任务书。技术任务书是产品在初步设计阶段内,由研发部门向上级对计划任务书提出体现产品合理设计方案的改进性和推荐性意见的文件。经上级批准后,作为产品技术研发的依据。其目的在于正确地确定产品最佳总体研发方案、主要技术性能参数、原理、产品结构,并由研发人员负责编写(其中标准化综合要求会同标准化人员共同拟订),其内容和程序作如下规定: 1. 研发依据(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包括一个或数个内容) (1)部、省安排的重点任务:说明安排的内容及文件号; (2)国内外技术情报:在产品的性能和使用性上赶超国内外先进水平或产品品种上填补国内“空白”。 (3)市场经济情报:在产品的形态、型式(新颖性)等方面满足用户要求,适应市场需要,具有竞争力; (4)公司产品开发长远规划和年度技术组织措施计划,详述规划的有关内容,并说明现在进行研发时机上的必要性。 2. 产品用途及使用范围。 3. 对计划任务书提出有关修改和改进意见。 4. 基本参数及主要技术指标。 5. 产品主要结构叙述:用简略画法勾出产品基本外形,轮廓尺寸及主要材料的布局位置,并叙述主要材料的结构。

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和加强科研经费管理,保证科研任务完成,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订。下文是,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明确经济责任,确保科研项目资金的安全、合理使用,充分调动广大教师和科研人员开展科学研究的积极性,促进学校科研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科研及财务管理的有关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科研经费来源 第二条科研经费来源: 一校外各级各类纵向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 二学校及各学院所、中心等划拨的科研经费。 三科研成果转化收入。 四其它形式的科研经费来源。 第三章科研经费支出范围 第三条科研经费的支出范围: 一设备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专项经费要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 二材料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课题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差旅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六会议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 题等活动而召开会议发生的费用。课题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七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课题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 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课题发生国 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事先报经项目组织单位审核同意。 八资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资料收集、录入、复印、翻拍、翻译等费用,以及必要的图书和专用软件购置费等。 九数据采集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问卷调查、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 费用。 十印刷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项目研究成果的打印费、印刷费和誊写费等。 十一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 的出版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十二劳务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 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十三专家咨询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 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计划项目和课题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十四管理费:是指从事科研管理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十五课题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它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 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四章科研经费管理 第四条学校所有科研经费必须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 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21]56号文件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21]11号以及地方各级部门有关科研经费管理的文件规定。 第五条学校年度科研经费收支由科研管理部门提出预算方案,经财务部门审核,纳 入学校总体财务预算。 第六条各类科研项目必须以学校名义签订科研项目合同,其经费必须全额划入学校 银行账户,按项目管理。 第七条科研经费实行责任制管理。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并 配合财务部门做好科研经费管理的有关工作;财务部门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

地名标志管理规定

地名标志管理规定 ----WORD文档,下载后可编辑修改---- 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范本,欢迎您借鉴参考阅读和下载,侵删。您的努力学习是为了更美好的未来! 地名标志管理规定如下第一条为规范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根据《地名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名标志,是指为社会公众使用所设立标示地理实体名称的标志,包括 (一)行政区域名称标志。 (二)居民地、街(路、巷)名称标志。 (三)门(楼)编码名称标志。 (四)山、河、湖、岛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标志。 (五)具有地名意义的建筑物和台、站、港、场名称标志。 (六)其他起导向作用的辅助地名标志。 第三条国家对地名标志实行分级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地名标志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 地名标志产品由民政部门监制。 第四条地名标志是社会公益设施。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认真做好地名标志设置和管理工作,为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各界交流交往服务。 第五条地名标志是国家法定标志物,各级民政部门应加强宣传,增强公民依法保护地名标志的意识。 第六条地名标志设置的具体方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制定。 第七条门(楼)编码可采用序数编码或量化编码(也称距离编码)进行。 采用序数编码的,从街(路、巷)起点起,每户一号,按照左单右双的原则编号。 采用量化编码的,以街(路、巷)起点到门户中心线距离量算,每2米为一个号,按照左单右双的原则编号。 第八条地名标志设置一般应与城乡建设同步,做到统一规划,布局合理,位置明显,导向准确,坚固耐用,美观协调。

第九条地名标志设置的基本原则: (一)行政区域名称标志应设在位于主要交通道路的行政区域界线上。 (二)居民地名称标志应设在居民地的主要出、入口处。 (三)街(路、巷)名称标志应设在街(路、巷、胡同、里弄)的起止点、交叉口处。起止点之间设置地名标志的数量要适度、合理。 (四)楼、门编码名称标志应设在该建筑物面向主要交通通道的明显位置。 (五)山、河、湖、岛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标志,应设在所处的主要交通道路旁或该自然地理实体显著位置。 (六)具有地名意义的建筑物名称标志,设在该建筑物面向主要交通道路的明显位置。 (七)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名称标志,设在该台、站、港、场面向主要交通道路的明显位置。 (八)其他具有导向作用的辅助地名标志,要按照方便、实用、清晰的原则设置。 第十条地名标志上的地名,必须使用标准名称和规范汉字,不得使用繁体字、异体字、自造字和简化字。地名标志的汉字书写使用等线体。 第十一条少数民族语地名的译写,以国家公布的《少数民族语地名汉语拼音字母音译转写法》作为统一规范。用少数民族文字书写地名,应执行国家规定的规范写法。 第十二条地名标志上地名的罗马字母拼写,以国家公布的《汉语拼音方案》作为统一规范和国际标准,按国务院民政、语言文字部门制定的拼写规则执行。禁止用外文和“威妥玛式”等旧式拼法拼写中国地名。 第十三条地名标志的材质、规格、形式,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附设的图形文字,不得影响地名标志的使用功能。 第十四条地名标志的采购根据地方政府招标的有关规定进行。参与竞标的企业,应当提供其产品通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委员会授权的专门检测地名标牌产品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第十五条国家对地名标志设置管理工作实行定期检查制度。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对所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地名标志设置、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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