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金租借业务

黄金租借业务
黄金租借业务

商业银行黄金租赁业务

一、什么是黄金租赁业务

黄金租赁业务是一种新的融资形式,也称作为借金还金业务,是指在银行对公司的授信额度内,符合条件规定的法人客户从银行租赁出黄金,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一定租赁费用,到期日前公司再把黄金实物归还给银行的一项业务

银行对黄金租赁业务的服务对象主要是两类企业:一类是生产黄金企业;一类是加工黄金企业生产黄金企业可以在预期金价将要下跌的时候,把未来将要生产的黄金提前予以销售,再通过向银行租赁黄金,在市场上进行变现以获得所需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与投资,将来再用生产的黄金予以归还加工黄金企业通过黄金租赁业务,可以在满足生产周转所需黄金的同时,规避金价波动对企业成本所带来的的冲击,降低企业的财务风险与市场风险。

二、黄金租赁业务的影响

银行实施黄金租赁业务,不但使银行的业务品种得到丰富、银行金融类产品的结构得到完善、信贷业务得到创新,而且还有利于银行向黄金产金、用金企业提供更为全而且到位的服务,同时可以帮助银行获得黄金租赁的溢价收益。

企业开展黄金租赁业务:第一,通过融通资金,解决了资金短缺问题,可以满足企业资金融资的刚性需求;第二,可以规避金价波动对企业所带来的成本冲击,降低企业财务风险;第三,符合成本收益原则,以较低的黄金租赁率代替较高的流动资金借贷率;第四,手续简便,业务办理方便快捷,使企业所需资金实际到位。

三、黄金租赁业务的运作方式

由于黄金租赁业务是一种新型资源配置业务,它集传统的资本运作业务与融资业务于一身,同时还涵盖了租赁、远期交易、代理实务黄金等多个业务环节,其基本的运作方式如下图所示:

通过上述图示,可以看出企业通常在做黄金租赁业务时,为了避免到期黄金归还时金价上涨带来的风险,同时为了享受到人民币升值带来的汇兑收益,所采用的基本运作方式是将黄金租赁与黄金远期套期保值组合进行,即分成两步走:

(1)企业在开始进行黄金租赁拿到实物黄金后,在交易市场上变现实物黄金获取资金的同时,与银行以关元续做方式签订远期黄金买入交易,以此来锁定黄金价格;

(2)企业在黄金租赁业务到期时,在交易市场上买入实物黄金的同时,结束在期货市场中的远期黄金买入交易,到期归还银行实物黄金

其原理如下:

企业实际黄金租赁融资成本率=固定融资成本费率+变动融资成本费率;

固定融资成本率=黄金租赁率+黄金代理交易率;

浮动融资成本率=(到期日购买实物黄金价格一期初日卖出实物黄金价格)/

期初日卖出实物黄金价格×100%;

期初日卖出实物黄金价格=期初日国内黄金价格=期初日国际黄金市场的实物黄金价格×期初人民币即期汇率÷31.1035(1金盎司≈31.1035克黄金,下同);

到期日购买实物黄金价格=在期货市场上买入的国际黄金远期价格×到期人民币即期汇率÷31.1035

综合上述公式,可得出:

变动融资成本率=[(期货市场上买入的国际黄金远期价格×到期人民币即期汇率/期初国际黄金市场实物黄金价格×期初人民币即期汇率)-1]×100%;

企业实际黄金租赁融资成本率=黄金租赁率+黄金代理交易率+[(期货市场上买入的国际黄金远期价格×到期人民币即期汇率/期初国际黄金市场实物黄金价格×期初人民币即期汇率)一1]×100%

从上述公式可知,其中黄金租赁费率、黄金代理交易费率、期货市场上买入的国际黄金远期价格、期初日国际黄金市场实物黄金价格、期初日人民币即期汇率均为在黄金租赁业务开始时的已知不变量,那么企业实际黄金租赁融资成本率的高低就取决于到期人民币即期汇率。那么,在人民币不断升值的今天,企业通过黄金租赁业务,既可以以较低的融资成本融得资金,又可以享受到人民币升值带来的收益。

四、银行推出黄金租赁业务的目的

1.盘活黄金。

银行开展黄金租赁业务,为银行开辟了一条新的业务渠道。黄金租赁业务集传统资本运作业务和融资业务功能于一身,是一种全新的资源优化配置方式。同时由于其涵盖了租赁、远期交易及代理等多个环节,组合业务还具备单一的资金运作业务和融资业务都无法企及的功能。

2.开辟中间业务。

黄金租赁业务属于银行租赁中问业务,不受贷款规模限制,从而为银行开辟了一条新的生财之道。且由于企业拥有黄金在租赁期问的处置权,即银行在将黄金租赁给企业后,企业即可将所得黄金在市场上予以出售,这相当于银行给企业提供了问接的融资服务。又由于黄金租赁的客户群主要是选择黄金生产企业和黄金使用企业,因而这一含有融资服务的中问业务很受它们的欢迎。

3.获得黄金租赁的溢价收益。

银行开展黄金租赁业务,可使黄金不断增值。国内商业银行从外资银行或央行租赁黄金的成本较低,年息一般只有2.5%-3.5%左右,如果银行将自己的黄金

资产用来出租的话,成本更低。而银行将黄金租赁给企业则按5%的租赁费率或参照基准贷款利率收取租赁费,所以黄金租赁业务对银行来说收益较高。

4.创新金融业务,提升银行竞争力。

黄金租赁业务是银行信贷业务的又一全面创新,进一步完善了银行金融类产品结构,开拓了中问业务创收新渠道,实现了银企双赢,同时也提升了银行的市场竞争力和产品知名度。

五、企业选择黄金租赁业务的原因

1.融通资金,解决资金短缺问题。

由于央行不断提高银行存款准备金率,导致贷款规模紧张,且利率不断上涨,资金成本上升,在这种情况卜,黄金租赁业务为企业提供了新的融资渠道,能满足企业融资的刚性需求。

2.符合成本收益原则,成本较低。

从实践来看,黄金租赁业务成本较低,客户只需承担较低的黄金租赁费用和代理买卖费用,加之国际市场黄金以美元计价,企业还可坐享人民币升值带来的融资成本降低之利。

3.手续简便,办理业务比较容易。

黄金租赁业务作为银行的一项新产品,在银行内部的审批流程上开辟了绿色通道,在资源配置上也给予重点关注。资金到位速度相对于传统的信贷业务要快,因而成为企业的优选。

六、黄金租赁业务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1.会计处理尚不规范,没有统一会计准则或者制度规定

现行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尚未对黄金租赁业务中的会计处理作出明确规定,导致其会计在进行帐务处理时,主观随意性较大,不利于企业的会计信息披露例如:企业对从银行租赁黄金变现所取得的融资资金,有的作为“交易性金融负债”,有的作为“其他应付款”;企业支付的黄金租赁费,有的作为“财务费用”,有的作为“投资收益”或者“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等。口前主流的会计处理意见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参考普通租赁业务将黄金租赁作为一种融资手段,帐务处理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规定;另一种是参考金融工具业务将黄金租赁作为一种投资工具,账务处理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等的规定。

2.汇率浮动的影响

汇率的影响主要在两个方而:(1)黄金租赁业务在人民币不断升值的背景下,可以产生很好的汇兑收益,但在汇率波动较小的情况下,也会带来一定的风险导致汇兑损失,需谨慎考虑;(2)美元在国内口前还受外汇管理局监管,而黄金租赁业务属于非资本性项下的融资方式,因此企业只能用于付汇,而不能直接结汇。

3.国内外黄金价差的波动

在运作原理的介绍中,假定期初卖出实物黄金价格与期初国内黄金价格相等,同时,等于期初国际黄金市场实物黄金价格X期初人民币即期汇率÷31.1035(1金盎司≈31.1035克黄金),所得出的结论是黄金租赁融资成本费率的高低就取

决于到期人民币即期汇率但在现实背景下,在整个黄金租赁业务存续期间,国内外黄金价差是经常波动的,是一个变量,这也就导致企业在计算黄金租赁融资成本时的不确定性

4.国内市场金价的变动所带来的不稳定性

由于金价是即时变化的,而与银行签订黄金租赁合同到执行合同到最终在上海黄金交易所进行变现,实际成交价格有可能高于或低于合同中的黄金租赁价格,这对融资成本来讲也存在一定程度的风险。

黄金现货买卖协议书(完整版)

合同编号:YT-FS-2929-24 黄金现货买卖协议书(完 整版) Clarify Each Clause Under The Cooperation Framework, And Formulate It According To The Agreement Reached By The Parties Through Consensus, Which Is Legally Binding On The Parties. 互惠互利共同繁荣 Mutual Benefit And Common Prosperity

黄金现货买卖协议书(完整版) 备注:该合同书文本主要阐明合作框架下每个条款,并根据当事人一致协商达成协议,同时也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制定。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甲方:_____? 乙方:_____ 住所:_____? 住所:_____ 邮编:_____? 邮编:_____ 业务电话:_____ ? 联系电话:_____ 传真:_____ 传真:_____ 公司网站:_____ 电子信箱:_____ 电子信箱:_____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协商、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为乙方提供黄金现货买卖服务的有关事项订立本协议。 第一章开立账户 第一条乙方在甲方开立账户,甲方为乙方提供一个资金帐号。 第二条乙方按照甲方指定的银行账号存入货币

资金,乙方提取资金或销户时,甲方将资金汇入乙方指定的出入金银行账号。 第三条乙方有权随时查询自己的与黄金现货买卖相关的原始凭证;有权随时了解自己帐户的资金情况或实物黄金情况,甲方应当予以积极配合。 第二章现货买卖方式 第四条乙方可以通过电话、电脑等方式进行黄金现货买卖,甲方有权进行同步录音或者用其他方式保留原始买卖记录。 乙方同意: 1.甲方的电话录音、电脑记录等在业务过程中形成的记录具有法律效力; 2.不论乙方以何种方式进行买卖,若乙方在下一日开市前没有对每日结算单提出书面异议,则视为乙方对买卖记录的认可。 第三章买卖约定 第五条乙方确知,黄金现货买卖因时机而变动,而且分秒变动,并承认即使按照公布的价格,也有可

黄金租借业务协议.

黄金租借协议 为共同促进甲、乙双方业务的发展,经协商达成一致,双方同意开展黄金租借业务,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特签订本协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甲、乙双方开展的黄金租借业务是指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在约定的期限内,甲方将自有黄金租借给乙方使用,乙方向甲方支付利息,到期时,乙方向甲方归还黄金或按租借重量折价支付协议到期日黄金收牌价同一价格的人民币。 第二条总协议和补充协议不一致的,补充协议有优先效力。对于每一笔交易而言,总协议、补充协议和双方就达成每一笔黄金租借交易所签署的文件出现不一致的,效力优先顺序由高到低依次为:双方就达成每一笔黄金租借交易所签署的文件、补充协议、总协议。 第三条一方在任何一笔黄金租借交易下履行义务以双方之间没有发生本协议及相关监管协议、加盟合同约定的违约事件为前提条件。

第四条乙方根据加盟甲方发展业务的情况及甲方认可的履约保证方式决定黄金实际租借数量;乙方租借甲方黄金需交纳押金,押金数额为所租借黄金折价人民币的全部(协议签订日上海交易所黄金交易最新收盘价折算),并始终保持此比例。 第五条本协议中的黄金,是指双方约定的,符合上海黄金交易所认可的交割质量标准的黄金实物,如 AU9995、AU9999等。包括但不限于经交易所认定的可提供标准金锭、金条企业生产的符合交易所金锭SGEB1-2002、金条SGEB2-2004质量标准的实物,及伦敦金银市场协会(LBMA)认定的合格供货商生产的标准实物。 第六条甲方授予乙方黄金租借业务专用、并可循环使用的授信额度,该授信额度折价上海交易所最新收盘黄金市值,每次不超过乙方租借甲方黄金所交押金数量。 第七条甲方根据乙方销售情况及与公司合作发展情况对以上授信额度保留变更的权利,但最高限度不超过本协议第六条规定的上限;甲方在变更以上授信额度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自书面通知发出日起生效。 第八条若因黄金价格上升,造成乙方向甲方租借的黄金市值总额超出了授信额度,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以下方式补差:(一)提前归还超出部分的黄金(二)增加押金;(三)提供其他甲方认为有效的抵押担保。

黄金交易代理加盟协议书示范文本

黄金交易代理加盟协议书 示范文本 In Order To Protect Their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The Cooperative Parties Reach A Consensus Through Consultation And Sign Into Documents, So As To Solve And Prevent Disputes And Achieve The Effect Of Common Interests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黄金交易代理加盟协议书示范文本使用指引:此协议资料应用在协作多方为保障各自的合法权益,经过共同商量最终得出一致意见,特意签订成为文书材料,从而达到解决和预防纠纷实现共同利益的效果,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黄金交易代理加盟协议书 甲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原则,在遵守上海黄金交易 所交易规则和有关规定的基础上达成本协议: 一、乙方成为甲方代理商的基本条件 乙方须为合法存续的法人,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 任。甲方须了解乙方是否能够提供黄金交易相关服务的专 业知识和技能、熟悉甲方的代理商政策、产品服务内容、

黄金租赁业务如何纳税流程

黄金租赁业务如何纳税流程 (一)受托方不垫付资金; (二)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 (三)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 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 续费。 根据上述规定,银行代销实物黄金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银行销售黄金不需缴纳增值税。否则,银行销售黄金应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代理业是指代委托人办理受托事项的 业务,包括代购代销货物、代办进出口、介绍服务、其他代理服务。 1.代购代销货物,是指受托购买货物或销售货物,按实购或实销额进行结算并收取手续费的业务。 根据上述规定,银行代销实物黄金,属于提供“服务业——代理业”营业税应税劳务,银行收取的手续费应缴纳营业税。 2、纸黄金是黄金的纸上交易,投资者的买卖交易记录只在个人 预先开立的“黄金存折账户”上体现,而不涉及实物金的提取。盈 利模式即通过低买高卖,获取差价利润。纸黄金实际上是通过投机 交易获利,而不是对黄金实物投资。 因此,纸黄金不属于货物,银行销售纸黄金不涉及增值税。 纸黄金不属于外汇、货物期货、有价证券。 我们认为,纸黄金属于其他金融商品。

《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或非货物期货的所有权的行为。 非货物期货,是指商品期货、贵金属期货以外的期货,如外汇期货等。 因此,银行买卖纸黄金属于“金融”营业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确定应按如下规定执行: 1、租入黄金时 借:租入标准黄金-X银行 贷:应付标准黄金-X银行 2、销售黄金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租入标准黄金-X银行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归还黄金时 借:应付标准黄金-X银行 贷:库存商品-标准黄金 借:财务费用(标准黄金租金) 贷:银行存款 这一业务还特别适用于产金、用金、涉及黄金加工、贸易等企业,不仅可以大大减轻企业现金流的压力,还能为企业节约大量资金占 用成本。

黄金租借业务协议

黄金租借业务协议-CAL-FENGHAI.-(YICAI)-Company One1

黄金租借协议 为共同促进甲、乙双方业务的发展,经协商达成一致,双方同意开展黄金租借业务,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特签订本协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甲、乙双方开展的黄金租借业务是指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在约定的期限内,甲方将自有黄金租借给乙方使用,乙方向甲方支付利息,到期时,乙方向甲方归还黄金或按租借重量折价支付协议到期日黄金收牌价同一价格的人民币。 第二条总协议和补充协议不一致的,补充协议有优先效力。对于每一笔交易而言,总协议、补充协议和双方就达成每一笔黄金租借交易所签署的文件出现不一致的,效力优先顺序由高到低依次为:双方就达成每一笔黄金租借交易所签署的文件、补充协议、总协议。 第三条一方在任何一笔黄金租借交易下履行义务以双方之间没有发生本协议及相关监管协议、加盟合同约定的违约事件为前提条件。

第四条乙方根据加盟甲方发展业务的情况及甲方认可的履约保证方式决定黄金实际租借数量;乙方租借甲方黄金需交纳押金,押金数额为所租借黄金折价人民币的全部(协议签订日上海交易所黄金交易最新收盘价折算),并始终保持此比例。 第五条本协议中的黄金,是指双方约定的,符合上海黄金交易所认可的交割质量标准的黄金实物,如 AU9995、AU9999等。包括但不限于经交易所认定的可提供标准金锭、金条企业生产的符合交易所金锭SGEB1-2002、金条SGEB2-2004质量标准的实物,及伦敦金银市场协会(LBMA)认定的合格供货商生产的标准实物。 第六条甲方授予乙方黄金租借业务专用、并可循环使用的授信额度,该授信额度折价上海交易所最新收盘黄金市值,每次不超过乙方租借甲方黄金所交押金数量。 第七条甲方根据乙方销售情况及与公司合作发展情况对以上授信额度保留变更的权利,但最高限度不超过本协议第六条规定的上限;甲方在变更以上授信额度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自书面通知发出日起生效。 第八条若因黄金价格上升,造成乙方向甲方租借的黄金市值总额超出了授信额度,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以下方式补差:(一)提前归还超出部分的黄金(二)增加押金;(三)提供其他甲方认为有效的抵押担保。

代理个人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业务协议书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个人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业务协议书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以及《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规则》、《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资金清算实施细则》和《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交割细则》等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金交所”)有关规定,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_________分行(甲方)与_________(乙方)本着平等协商、诚实信用原则,就乙方委托甲方代理其在金交所买卖贵金属等有关事项达成本项协议。 第一条开户总则 (一)甲方根据自身所具有的金交所金融类会员资格,代理乙方在金交所进行贵金属买卖、资金清算、实物交割活动。本协议所称之贵金属,是指金交所交易品种涉及的标的,包括但不限于黄金、白银、铂金等贵金属,具体以金交所规定为准。甲方接受乙方委托,并按照乙方委托以及金交所规则执行乙方指令,乙方应对交易及相关活动结果承担全部责任。 (二)乙方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有权签署和履行本协议。在签署本协议前,乙方须充分了解金交所的各项规章和制度,完成《代理个人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业务个人客户风险评估问卷》并了解自身的风险承受级别,须仔细阅读、理解并接受《代理个人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风险揭示书》的内容。乙方应仔细阅读本协议的所有条款,并准确理解其含义。 (三)乙方向甲方申请办理代理个人金交所交易业务时,应提交金交所规定和甲方要求的有效证件和资料,并以甲方发行的借记卡作为资金账户,同时开立保证金账户作为代理个人金交所交易业务的保证金专用账户。甲方代理乙方向金交所办理登记备案手续,金交所审核通过后为乙方编制交易编码。乙方通过甲方在金交所的全部交易行为,以该编码为唯一标识。 (四)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证件及资料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在上述资料发生变化时,及时前往甲方的营业机构进行变更。如果乙方提供的资料部分或全部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者乙方未及时更新资料,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和一切损失。 (五)乙方承诺遵守国家有关部门关于代理个人金交所交易业务的相关规定以及金交所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乙方承诺遵守甲方的相关交易规则和制度。 (六)居间人是接受甲方或乙方的委托,为双方提供订约的机会或推广贵金属业务的中介服务。居间人不属于甲方的从业人员,按照法律规定,居间人独立承担基于经纪关系所产生的民事责任,乙方在订立相关合同时应充分了解以防止误解情况的发生,如果乙方决定坚持以书面或口头等方式与居间人订立有关下单、结算交割、资金收付、融资担保或收益分成等任何约定,甲方均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不应以此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 第二条交易时间、交易品种、交易方式 (一)交易时间 1、代理个人金交所交易业务的交易时间与金交所的交易时间一致。金交所的连续交易时间为: 北京时间夜间时段:21:00—次日02:30 上午时段:09:00—11:30 下午时段:13:30—15:30 2、每个交易日首场交易开市前十分钟为延期合约集合竞价时间。 3、根据金交所交易规则,夜市交易时段和第二天日市交易时段一起清算,夜市中未撤销的委托在第二天日市交易时段中依然有效,当日未成交的部分在交易所当日15:30闭市清算后失效。 4、实际交易时间以金交所的系统时间为准。如因国家法定节假日等因素,金交所将根据相关规定调整交易时间,并在其官方网站发布,甲方不再另行通知。 (二)交易品种 1、交易品种为金交所挂牌合约,乙方可交易品种暂定如下: 2、甲方有权根据合约实际流动性及其它因素调整乙方的可交易品种。 (三)交易方式 乙方自主报价,金交所自动撮合系统将买卖申报指令以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撮合成交。 第三条委托 (一)乙方可通过甲方提供的网上银行等渠道进行贵金属交易、查询交易信息,并及时关注金交所和甲方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变更公告。甲方有权根据市场需求和甲方的业务发展需要增加或调整交易渠道。 (二)乙方通过互联网下达交易指令,是指乙方使用计算机并通过互联网,包括甲方局域网络向甲方下达交易指令,进行贵金属交易的一种交易方式,简称网上委托交易。 (三)乙方进行网上委托交易时,如使用的服务功能、业务项目涉及到甲方的其他业务,需同时遵守甲方的相关规定和规则。 (四)乙方应妥善保管贵金属交易编码、网上委托交易使用的账户和密码,凡通过乙方账户和密码达成的交易,均视为乙方自愿委托达成的交易。由于乙方管理不善造成密码泄露所带来的损失,甲方不予承担责任。 (五)乙方网上委托甲方代理贵金属交易情况以甲方的电脑记录为准,乙方确认并接受通过乙方有效的网上账户和密码达成并记录在甲方电脑中的交易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合法性。 (六)甲方有权审核乙方的委托指令,包括但不限于资金、持仓或实物是否足够、指令内容是否齐全明确、是否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金交所规则、指令到达时间是否为有效时间等,以确定指令有效或无效;当确定乙方的指令为无效指令时,甲方有权拒绝执行乙方的指令。 (七)乙方在发出委托指令后,可以在委托全部成交之前,通过甲方向金交所发出撤单指令。乙方的撤单指令必须在金交所交易时段内发送至甲方。但如果该委托已经在金交所全部或部分成交的,乙方应当承担交易结果。 (八)甲方按金交所各项规则、制度和要求等行事所产生的结果不向乙方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条资金 (一)乙方须以在甲方分支机构开立的借记卡活期账户作为资金账户,同时在甲方分支机构开立保证金账户作为代理个人金交所交易的保证金专用账户。 (二)金交所现货实盘合约采用全额交易形式,现货延期交收合约采用保证金交易形式。乙方委托买入现货或委托开仓延期交收合约前,应通过网上银行等渠道将全部所需资金(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保证金、手续费及其他金交所和甲方收取的费用)从乙方资金账户划转至代理个人金交所交易的保证金专用账户。乙方委托甲方卖出现货实盘合约或委托平仓延期交收合约时,须有足够的库存或持仓合约。乙方委托甲方进行延期交收合约交收和中立仓申报时,须有足够的资金、库存或持仓合约。 (三)乙方的延期交收合约持仓每日由甲方代与金交所进行无负债清算。金交所按当日该合约的结算价清算所有合约的盈亏、交易保证金及手续费、递延费、超期费等费用。甲方对应收应付的资金实行净额划转,相应增加或减少乙方保证金专用账户的资金余额。 (四)乙方从乙方资金账户向保证金专用账户划入资金的时间为金交所交易日全天(甲方清算时间除外),从保证金专用账户向乙方资金账户划出资金的时间为金交所交易日的上午9:00至下午15:30。甲方有权根据金交所规则、技术条件等因素调整乙方资金划拨时间。 (五)乙方买入的黄金实物当日可以卖出,卖出实物所得货款的90%可用于本交易日内的交易,余款在金交所日终清算时结算。乙方卖出实物的货款和平仓释放的资金在下一交易日方可从其保证金专用账户划回其资金账户。 (六)乙方可以通过甲方网上银行查询每日资金结算信息,乙方对查询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次日开市前向甲方提出。乙方在开市前未对前日资金结算信息提出异议的,视为乙方对记载事项的认可和确认。 第五条提货 (一)乙方申请提取黄金实物前须咨询开户行确认甲方是否提供办理提货业务。若甲方提供此业务,暂限甲方辖内提货。 (二)乙方通过网上银行等渠道申请提货,注明提货品种、提货数量、提货密码和通讯方式等信息。乙方申请提货时,相应持仓将被冻结直到乙方撤销提货申请。 (三)为避免乙方提货时因实物溢短差重量、缴纳运保费等因素出现资金透支,乙方通过甲方发起提货申请时,甲方有权根据所提实物品种的市场价格、金交所现货条块溢短差标准、金交所收取的运保费标准向乙方收取一定数额的提货保证金作为运保费和溢短差等费用的担保,用以支付金交所向乙方收取的相关费用。 (四)甲方根据乙方的提货申请安排提货计划并发送金交所。乙方在发出提货申请后可以申请撤销。在金交所受理提货申请同一交易日撤单的,金交所不收取运保费,次个交易日起撤单的,金交所将收取运保费。甲方根据乙方预留的通讯方式通知乙方提货时间和地点,乙方应按照甲方通知的时间和地点办理提货。因乙方原因逾期未完成提货的,金交所将自动撤销该笔提货,并向乙方收取运保费。 (五)按照金交所的规定,金交所不对乙方在金交所的贵金属交易和所提黄金实物开具发票,不给予乙方所提黄金实物的质量保证书原件。乙方提出的实物黄金不得再入库,不得再进入金交所系统交易。 (六)乙方应严格核实所提取的黄金实物的数量等是否符合相关交易文件约定,黄金实物一经乙方提取,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提取的黄金实物的质量和品质由金交所负责,甲方对乙方提取的黄金实物质量不作保证。乙方如对提取的金锭(Au99.99和Au99.95)质量有异议,必须在提货日后的4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代理贵金属业务网点书面提出,并提供提货确认凭证、黄金质量鉴定结论或有效证明。超过此期限的,视为乙方对所提金锭质量无异议。乙方如对提取的金条(Au100g)质量有异议,必须向甲方代理贵金属业务网点提出,并提供交易结算凭证、提货确认凭证、金条质量证明书。 第六条风险控制 (一)乙方应当随时关注其贵金属代理资金账户的权益变化情况,尤其是延期交收合约的持仓和保证金状况。当乙方交易保证金不足时,乙方应当自行平仓或者追加保证金,以满足甲方对延期交收合约持仓保证金的要求。 (二)甲方对乙方要求的保证金比例=金交所对甲方要求的保证金比例×比例乘数。比例乘数目前暂定为140%,甲方有权根据监管部门政策、金交所规则和市场状况的变化调整比例乘数以及对乙方的保证金比例要求。甲乙双方约定,甲方通过网站公告上述保证金调整通知即视为通知到乙方,且乙方无条件接受并按通知内容履行相关义务。

银行黄金租赁业务总协议

黄金租赁业务总协议 单位名称(甲方):xx银行xx分(支)行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 地址: 邮政编码: 上海黄金交易所代码:xx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单位名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地址: 邮政编码: 上海黄金交易所代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为共同促进甲、乙双方业务的发展,经协商达成一致,双方同意开展黄金租赁业务,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特签订本协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甲、乙双方开展的黄金租赁业务是指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在约定的期限内,甲方将自有黄金租赁给乙方使用,乙方向甲方支付租赁费,到期时,乙方向甲方归还黄金。 第二条本协议中的黄金,是指符合上海黄金交易所的质量规定和规格规定,可在上海黄金交易所进行买卖并交割的黄金,如AU9995、AU9999等。 第三条本协议中的交易日,是指上海黄金交易所正常开市交易的营业日。 第四条双方可根据自身情况决定黄金实际租入或租出的数量,并无义务向对方承诺必须租入或租出黄金。 第五条本协议项下可操作的黄金租赁业务种类: 全额保证金覆盖模式,即乙方按照不低于租赁黄金初始市值110%缴纳保证金进行黄金租赁的业务。 实物抵押模式,即乙方以黄金原料或黄金制品为抵押,向甲方租赁黄金的业务模式。 信用敞口模式,即乙方交纳保证金比例低于租赁黄金初始市值110%,或未缴纳保证金的模式。 第二章额度 第六条甲方授予乙方一个黄金租赁业务专用、并可循环使用的授信额度,该授信额度不超过人民币元,有效期限至年月日。如黄金租赁期超过授信额度有效期,乙方必须在授信额度到

期前获得新的授信额度,或补交相应的保证金。如乙方提供初始黄金租赁市值110%及以上的保证金,乙方在甲方办理黄金租赁业务无需申请授信额度。 第七条甲方对以上授信额度及保证金比例保留变更的权利;甲方在变更以上授信额度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自书面通知发出日起生效。 第八条乙方在甲方办理黄金租赁业务时,租赁黄金的总额确定规则如下: (1)在实物抵押模式下,乙方向甲方租赁的黄金市值总额不得超出抵押黄金或黄金制品折算成同等纯度标准金条市值的95%。 (2)在信用敞口模式,乙方向甲方租赁的黄金市值总额不得超出授信总额度(含保证金)的90.9%; (3)在全额保证金覆盖模式下,乙方向甲方租赁的黄金市值总额不得超出乙方保证金总额的90.9%。 黄金市值以上海黄金交易所最新收盘价进行计算。所谓最新收盘价是指上海黄金交易所最新发布的黄金现货品种收盘价,即以每个交易日收盘时间15点40分为界,15点40分之前,使用前一个交易日黄金收市时的结算价;15点40分之后,使用当前交易日黄金收市时的结算价。 第九条若因黄金价格上升,造成乙方向甲方租赁的黄金市值总额超出了如下比例限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缴纳保证金,或要求乙方提前归还部分黄金,直至恢复到第八条规定的比例。 (1)在信用敞口模式,乙方向甲方租赁的黄金市值总额超出授信总额度(含保证金)的95%;

黄金现货买卖协议书通用版

STANDARD AGREEMENT SAMPLE (协议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YW-BH-030232 黄金现货买卖协议书通用版

黄金现货买卖协议书通用版 黄金现货买卖协议书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 业务电话: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网站: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甲、乙双方本着平等协商、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为乙方提供黄金现货买卖服务的有关事项订立本协议。 第一章开立账户 第一条乙方在甲方开立账户,甲方为乙方提供一个资金帐号。 第二条乙方按照甲方指定的银行账号存入货币资金,乙方提取资金或销户时,甲方将资金汇入乙方指定的出入金银行账号。 第三条乙方有权随时查询自己的与黄金现货买卖相关的原始凭证;有权随时了解自己帐户的资金情况或实物黄金情况,甲方应当予以积极配合。

第二章现货买卖方式 第四条乙方可以通过电话、电脑等方式进行黄金现货买卖,甲方有权进行同步录音或者用其他方式保留原始买卖记录。 乙方同意: 1、甲方的电话录音、电脑记录等在业务过程中形成的记录具有法律效力; 2、不论乙方以何种方式进行买卖,若乙方在下一日开市前没有对每日结算单提出书面异议,则视为乙方对买卖记录的认可。 第三章买卖约定 第五条乙方确知,黄金现货买卖因时机而变动,而且分秒变动,并承认即使按照公布的价格,也有可能无法成交。 第六条乙方将接受并遵守甲方规定的一切黄金现货买卖规则或其他有关黄金现货买卖的规定事项。 第七条根据有关规定,乙方自行承担黄金现货买卖的相关税项及征税。乙方确认,乙方买卖的实物黄金由甲方或甲方指定的银行代为保管。 第四章实物交收 第八条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规定向甲方提出交收申请,并提交增值税发票等相关凭证及票据。 第九条货款的交收依照甲方交收办法执行。 第五章资金帐户管理 第十条甲方在指定的清算银行开设客户资金帐户 第十一条甲方为乙方设置资金明细账,并在每日结算单中报告资金账户资金和实物黄金余额及资金和实物黄金的划转情况。

中国工商银行代理个人实物黄金买卖业务协议书

附件: 中国建设银行行代理上海黄金交易所 个人贵金属交易业务协议书 甲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 乙方: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金交所”)有关交易规则,本着平等协商、诚实信用的原则,中国建设银行( 以下简称“甲方”)就接受乙方申请为乙方提供代理金交所个人贵金属交易业务(以下简称“代理个人贵金属交易业务”)有关事项订立本协议。本协议所指的金交所个人贵金属业务包括但不限于金交所已经开办的面向个人客户的黄金、白银业务,并根据金交所业务发展及甲方业务发展进行调整。 一、总则 1.甲方作为金交所金融类会员,通过金交所代理乙方进行个人贵金属交易业务,并代理乙方进行资金清算和实物交割活动。本协议所称贵金属交易品种及其参数详见《中国建设银行代理个人客户上海黄金交易所贵金属交易业务交易品种参数表》(及甲方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甲方代理乙方进行个人贵金属交易,收取代理手续费,由于进行贵金属交易、资金清算、实物交割等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代理买卖所产生的盈亏责任。 2.乙方向甲方申请开办金交所个人贵金属业务,须本人持建设银行龙卡通或理财卡、有效身份证件,通过建设银行营业网点柜台开户签约。开户签约成功后,乙方须通过建设银行网上银行、手

机银行及PC客户端等开通渠道进行有关交易。乙方保证所提供的开户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积极配合甲方开展反洗钱相关工作,保证当上述资料发生变化时,及时前往甲方指定营业机构进行变更。如不及时进行变更产生的任何责任及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3.乙方承诺通过甲方代理进入金交所进行个人贵金属交易业务时,已了解、并保证遵守国家有关部门关于代理金交所贵金属买卖业务的相关规定以及金交所的交易规则。乙方承诺遵守甲方的相关交易规则及制度。 4.乙方应妥善保管与代理个人贵金属交易业务有关的银行账号、黄金交易编号和密码,凡使用该账号、编号和密码所进行的一切买卖活动均视为乙方亲自办理,并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乙方的有关证件、资料、银行卡遗失或被盗以及密码遗忘或被盗,应按照甲方规定及时向甲方申请办理挂失手续,因乙方未及时办理挂失手续而导致的一切责任或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二、交易品种、交易时间、交易日等 1.交易品种 甲方为乙方提供的代理金交所业务包括:现货实盘交易业务(以下简称“现货”)和现货延期交收交易业务(以下简称“现货延期”)。 现货业务:乙方委托甲方向金交所申报,金交所按照自动撮合的方式进行实物贵金属交易,成交后甲方代理乙方进行资金清算和实物交割等。 现货延期业务是指以支付保证金的形式,在交易所集中买卖某种延期交收合约的交易活动,客户可以选择合约成交当日交割,也可以延期交割,同时引入延期补偿费机制来平抑供求矛盾的一种现货交易

关于黄金租赁业务的报告.doc

关于黄金租赁业务的报告 一、业务描述 黄金租赁业务是指银行向符合规定的采金、用金、涉及黄金加工、贸易的企业租赁出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租赁费用,企业到期归还等额同质黄金的业务。传统的黄金租赁业务,一般是指涉金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有黄金、白银等贵金属制品的销售)取得银行的授信,企业租得黄金,或用于加工制品销售或立即抛售融到资金,但企业必须在远期合约上做好套期保值,到期归还同质等额黄金,否则要么大赚,要么大亏。现在我要介绍的黄金租赁业务是以银行承兑汇票质押,租赁黄金,黄金的套保也由银行替企业完成,企业也不需支付套保的保证金,租赁费与套保费银行给出打包价。这样银票的收益率减去黄金租赁的综合费率,就是企业套取的利润空间。前阶段黄金租赁的打包价年化6%~6.3%,银票的贴现利率在7%~8%之间,套利空间可观。 二、业务特点 1、既不占用银行信贷额度,也不占用银行资金,企业也不进贷款卡。 2、租赁期限1年之内,任由企业选择,租赁合同到期时,企业可申请展期一次(足月票、不足月票、90天票等等都是同等价值)。租赁费用也可以到期支付。 3、租赁费率不受贷款利率限制,可以突破贷款利率下限。目前国际市场的费率一般在年化1%~2%左右,国内市场一般在3%~4.5%

左右。 4、目前国内除了中、农、工、建、交,已向所有符合央行准入条件的商业银行开放。 三、业务流程 1、企业向银行递交申请取得银行可以开 展黄金租赁业务的审核或授信。 2、企业在银行开设一般账户及黄金交易 所TD账户。 3、企业将真实贸易背景项下的银票质押 给银行。 4、银行对银票进行查票、验票、查询回 复确认无误后,与企业签订黄金租赁合 同,并将100%质押率的黄金放给企业TD 账户,银行立即替企业抛售黄金变现,同 时做好远期套保。 5、次日上午9:00,金交所开盘后,企业 就可以将变现的资金划出账户。金交所的 规则是T+1。 业务完成,时间周期2天。 四、盈利空间 票据的年化收益率减去黄金租赁打包费用(租赁费+套保费),就是盈利的毛利空间,近期黄金租赁的打包价年化6%~6.3%左右,招行报价年化5.5%~5.6%,广发报价年化5.9%,票据市场贴现利率是

黄金买卖协议(完整版)

合同编号:YT-FS-2736-99 黄金买卖协议(完整版) Clarify Each Clause Under The Cooperation Framework, And Formulate It According To The Agreement Reached By The Parties Through Consensus, Which Is Legally Binding On The Parties. 互惠互利共同繁荣 Mutual Benefit And Common Prosperity

黄金买卖协议(完整版) 备注:该合同书文本主要阐明合作框架下每个条款,并根据当事人一致协商达成协议,同时也明 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制定。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甲方:_____ 住所:_____ 邮编:_____ 业务电话:_____ 传真:_____ 乙方:_____ 住所:_____ 邮编:_____ 业务电话:_____ 传真:_____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协商、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为乙方提供黄金交易代理服务的有关事项订立本协议。 一、委托 1.乙方委托甲方按照乙方的指令为乙方进行在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现货交易;甲方接受乙方委托,并按照乙方的指令,为乙方进行在交易所的现货交易。

2.甲方根据交易所的交易规则执行乙方指令。甲方有义务将交易结果转移给乙方,乙方有义务对交易结果承担全部责任。 3.甲方将乙方的资料在交易所登记备案,并取得乙方在交易所的客户编码,乙方通过甲方在交易所的全部交易行为,以该客户编码为唯一标识。 二、资金与实物 4.乙方的最低开户资金为_____元。(1-3万元) 5.乙方卖出实物前,需委托甲方将实物入交易所的指定交割仓库,取得仓库的入库单;乙方买入实物前,必须将与成交金额相当的货款划入甲方指定账户。 三、指定事项 6.乙方授权下列人员为乙方的指令下达人 姓名_____身份证号_____ 7.乙方授权下列人员为乙方的清算确认人 姓名_____身份证号_____ 8.乙方授权下列人员为乙方的资金调拨和黄金入出库执行人

黄金租借业务协议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黄金租借业务协议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为共同促进甲、乙双方业务的发展,经协商达成一致,双方同意开展黄金租借业务,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特签订本协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甲、乙双方开展的黄金租借业务是指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在约定的期限内,甲方将自有黄金租借给乙方使用,乙方向甲方支付利息,到期时,乙方向甲方归还黄金或按租借重虽折价支付协议到期日黄金收牌价同一价格的人民币。 第二条总协议和补充协议不一致的,补充协议有优先效力。对于每一笔交易而言,总协议、补充协议和双方就达成每一笔黄金租借交易所签署的文件出现不一致的,效力优先顺序由高到低依次为:双方就达成每一笔黄金租借交易所签署的文件、补充协议、总协议。 第三条一方在任何一笔黄金租借交易下履行义务以双方之间没有发生本协议及相关监管协议、加盟合同约定的违约事件为前提条件。

第四条乙方根据加盟甲方发展业务的情况及甲方认可的履约保证方式决定黄金实际租借数虽;乙方租借甲方黄金需交纳押金,押金数额为所租借黄金折价人民币的全部(协议签订日上海交易所黄金交易最新收盘价折算),并始终保 持此比例。 第五条本协议中的黄金,是指双方约定的,符合上海黄金交易所认可的交割质虽标准的黄金实物,如AU9995、AU9999等。包括但不限于经交易所认定的可提供标准金锭、金条企业生产的符合交易所金锭SGEB1-2002、金条SGEB2-2004质虽标准的实物,及伦敦金银市场协会 (LBM A) 认定的合格供货商生产的标准实物。 第六条甲方授予乙方黄金租借业务专用、并可循环使用的授信额度,该授信额度折价上海交易所最新收盘黄金市值,每次不超过乙方租借甲方黄金所交押金数虽。 第七条甲方根据乙方销售情况及与公司合作发展情况对以上授信额度保留变更的权利,但最高限度不超过本协议第六条规定的上限;甲方在变更以上授信额度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自书面通知发出日起生效。 第八条若因黄金价格上升,造成乙方向甲方租借的黄金市值总额超出了授信额度,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以下方式补差:(一)提前归还超出部分的黄金(二)增加押金;(三)提供其他甲方认为有效的抵押担

黄金买卖合同范本

篇一:黄金现货买卖协议书本文由搜律网法律咨询服务中心提供 黄金现货买卖协议书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 业务电话: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网站: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协商、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为乙方提供黄金现货买卖服务的有关事项订立本协议。 第一章开立账户 第一条乙方在甲方开立账户,甲方为乙方提供一个资金帐号。 第二条乙方按照甲方指定的银行账号存入货币资金,乙方提取资金或销户时,甲方将资金汇入乙方指定的出入金银行账号。 第三条乙方有权随时查询自己的与黄金现货买卖相关的原始凭证;有权随时了解自己帐户的资金情况或实物黄金情况,甲方应当予以积极配合。 第二章现货买卖方式 第四条乙方可以通过电话、电脑等方式进行黄金现货买卖,甲方有权进行同步录音或者用其他方式保留原始买卖记录。 乙方同意: 1.甲方的电话录音、电脑记录等在业务过程中形成的记录具有法律效力; 2.不论乙方以何种方式进行买卖,若乙方在下一日开市前没有对每日结算单提出书面异议,则视为乙方对买卖记录的认可。 第三章买卖约定 第五条乙方确知,黄金现货买卖因时机而变动,而且分秒变动,并承认即使按照公布的价格,也有可能无法成交。 第六条乙方将接受并遵守甲方规定的一切黄金现货买卖规则或其他有关黄金现货买卖的规定事项。本文由搜律网法律咨询服务中心提供 第七条根据有关规定,乙方自行承担黄金现货买卖的相关税项及征税。乙方确认,乙方买卖的实物黄金由甲方或甲方指定的银行代为保管。 第四章实物交收 第八条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规定向甲方提出交收申请,并提交增值税发票等相关凭证及票据。第九条货款的交收依照甲方交收办法执行。 第五章资金帐户管理 第十条甲方在指定的清算银行开设客户资金帐户。 第十一条甲方为乙方设置资金明细账,并在每日结算单中报告资金账户资金和实物黄金余额及资金和实物黄金的划转情况。 第十二条在下列情况下,甲方有权从乙方资金帐户中划转资金或黄金。 乙方买卖成交的货款或黄金; 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的买卖手续费和交收手续费; 为乙方支付的实物黄金运保费; 甲方与乙方签订的书面协议中双方同意的其他划款事项。 第十三条乙方资金属于乙方所有。乙方资金不得用来抵偿甲方的债务或者挪作他用。

关于黄金租赁业务的会计处理

关于黄金租赁业务的会计处理 你的这个问题还是个有争议的问题。相关内容我都贴给你。 一、黄金租赁业务的基本概念 黄金租赁业务(借金还金业务)定义:在银行对公司的授信额度内,银行把黄金实物借给公司,到期日前公司再把黄金实物还给银行并支付一定费用的一项业务。 黄金租赁业务对公司来讲,除做成产品销售,赚取价差外,公司看重得很重要的一点是存在低价位买金还金的可能。如借来时金价260元/克,还金时,金价才230元/克,公司通过这项业务可赚30元/克的差价。大家知道如果公司选择借钱买金是没这种机会的。 所以,总体上来看,这项租赁业务,对资金不是很充足,库存不够充盈,又急于扩大经营规模的公司来讲,是比较受欢迎的一项业务。 二、目前公司对此业务会计核算处理的现状和看法公司和银行开展的黄金租赁业务在性质上属于融货,鉴于现行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未对融货业务作出具体会计处理规定,所以对此业务的实务处理也五花八门,对于租、还金时的价格差额,以及承担的租赁黄金的手续费,有的作为“投资收益”,有的作为“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处理,也有列入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对应付的借金金额,有的作为“交易性金融负债”列表,也有作“其他应付款”列示。有的企业认为租金业务其实就如同“经营性租赁”性质,所以平时发生租金业务时,根本

不在账表反映,而是在备忘簿中进行登记管理,待还金时再根据情况,直接结转为损益等等。正由于没有明确规定,也造成了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与企业会计师对此处理争论不定,各执己见。 下面我就对目前“租金”业务会计核算处理的几项现状提出个人粗浅的看法。 (一)交易性金融负债说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金融负债,应当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负债:(1)承担该金融负债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近期内出售或回购;(2)属于进行集中管理的可辨认金融工具组合的一部分,且有客观证据表明企业近期采用短期获利方式对该组合进行管理。在这种情况下,即使组合中有某个组成项目持有的期限稍长也不受影响;(3)属于衍生工具。但是,被指定为有效套期工具的衍生工具、属于财务担保合同的衍生工具与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工具除外。在现实的经济活动中很难找到应予确认为“交易性金融负债”的交易事项,因为它既不是“应付债券”、“应付票据”,也不应该是被确认为“衍生工具”、“套期工具”等核算的内容。 我实在想不出来,租赁(融货)业务与交易性金融负债有什么联系?因此,列人“交易性金融负债”,我认为是不符合交易性金融负债的定义的,也是没有任何依据的,进而“租、还”金之间的差额在“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中核算也就没有了基础。 (二)投资收益说顾名思义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对外投资所

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租借业务总协议(2019年版)

上海黄金交易所 黄金租借业务总协议 (2019年版)

声明 《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租借业务总协议(2013年版)》(简称“《总协议》”)的著作权属于上海黄金交易所(简称“金交所”)。金交所发布《总协议》,旨在通过向黄金市场参与者提供黄金租借交易所需的统一协议文本,降低参与者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促进黄金租借市场发展。金交所将根据市场发展变化,不断更新或修订《总协议》并及时公布最新版本。 市场参与者为开展《总协议》下交易的目的,可在使用过程中根据《总协议》的有关约定并在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前提下,对《总协议》的相关条款进行补充或修改(但不得修改或排除《总协议》第2.1条、10.10条与10.11条),签署相应补充协议。 金交所对市场参与者因使用和遵守《总协议》中任何所载内容造成的任何损失,包括特定的、直接的、间接的、意外的、可意识到的各种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目录 第一章总则 (3) 第二章定义 (4) 第三章租借交易的达成 (7) 第四章黄金交割 (8) 第五章利息 (9) 第六章签章样本 (10) 第七章清算账户 (11) 第八章声明与保证 (12) 第九章违约和违约处理 (13) 第十章附则 (15) 附件一:黄金租借申请书 (20) 附件二:黄金租借确认书 (21) 附件三:上海黄金交易所实物租借过户申请表 (22) 附件四:黄金租借提前归还申请书 (23) 附件五:签章样本 (24)

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租借业务总协议 第一章总则 1.1.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根据黄金业务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互利、加强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甲乙双方就双方之间开展黄金租借业务相关事宜签订总协议。 1.2.总协议、补充协议(若有)以及双方就达成每一笔黄金租借交易所签署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黄金租借申请书》、《黄金租借确认书》、《黄金租借提前归还申请书》)构成双方之间单一和完整的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 1.3.总协议和补充协议不一致的,补充协议有优先效力。对于每一笔交易而言,总协议、补充协议和双方就达成每一笔黄金租借交易所签署的文件出现不一致的,效力优先顺序由高到低依次为:双方就达成每一笔黄金租借交易所签署的文件、补充协议、总协议。 1.4.本协议所称黄金租借,是指在有授信额度前提下,在约定的期限内,借出方将自有黄金租借给借入方使用,借入方向借出方支付利息,到期时借入方向借出方归还租借的黄金的行为。借出方亦可要求借入方就租借业务提供双方认可的履约担保。 1.5.一方在任何一笔黄金租借交易下履行义务以双方之间没有发生本协议约定的违约事件为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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