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办法(试行)

广东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办法(试行)
广东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办法(试行)

广东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

实施办法(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4号)和《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办发[2002]2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核编原则

中小学是指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中学(含完全中学、高级中学、初级中学)、职业中学、小学。

中小学是社会公益性事业单位。科学合理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直接关系到我省基础教育的健康发展。做好这项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保证基础教育发展的基本需要;二是与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三是力求精简和高效;四是因地制宜,区别对待。

二、机构设置及领导职数

中小学根据学校类别、规模和任务设置管理机构,合理配备领导职数,保证学校教学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

(一)普通中学规模在24个班以上的,配备学校领导3-4人;23个班以下的配备学校领导2-3人。

普通中学可内设教导处、总务处,24个班以上的学校可增设1个机构。

(二)职业中学规模在20个班以上的,配备学校领导3-4人;19个班以下的配备学校领导2-3人。

职业中学可内设教导处、总务处、实训处,20个班以上的职业中学可增设1个内设机构。

(三)完全小学规模在24个班以上的,配备学校领导3-4人;23个班以下的配备学校领导2-3人。不完全小学(含分校、教学点)不配备学校领导,指定1名教师负责学校管理工作。

完全小学可内设教导处、总务处,36个班以上的学校可增设1个机构,12个班以下的小学只设管理岗位不设内设机构。

三、编制标准

(一)中小学教职工核定事业编制。

(二)中小学教职工包括教师、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教师是指学校中直接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员。职员是指学校校长和其他从事学校管理工作的人员。教学辅助人员是指学校中从事教学实验、图书、电化教育以及卫生保健等教学辅助工作的人员。工勤人员是指学校后勤服务人员。

(三)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由基本编制和附加编制构成。

1、基本编制。

中小学教职工基本编制主要根据高中、职业中学、初中、小学等不同教育层次的在校学生数、当地人口密度和人均可支配财力等因素,经综合测算后核定(计算公式附后)。

完全中学教职工编制分别按高中初中编制标准核定。九年制学校教职工编制分别按初中小学编制标准核定。农村教学点的编制由各县按学生数单独核定计入乡镇中心小学或邻近完全小学内。

2、附加编制按以下情况核定。

(1)民族班,按每班增加0.5名编制计算;

(2)学生数低于本地区小学定编标准学生数的教学点,可增配1名编制;

(3)较大的镇和特大镇的中心小学,可增配1名编制。

(四)普通中学、职业中学、初级中学、小学编制原则上不互相挤占。但情况特殊,确因工作需要,也可在县(市、区)范围内作适当调整。

(五)要严格控制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在学校教职工编制中所占比例,原则上教师占教职工编制的比例高中(职中)不低于85%,初中不低于88%,小学不低于92%。

(六)中小学管理人员、党群组织负责人和工作人员按照一人多岗的原则相互兼职。

(七)积极推进学校后勤体制改革,逐步实行社会化。学校的厨工、清洁工、花工、木工、电工、门卫、收发员、油印员、学生宿舍服务人员等不占用教职工编制,可聘请临时工作人员。所需人员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另行核定。

学校实习工厂(场)生产人员及其临时聘用人员不列入学校教职工编制。

(八)要根据教育教学规律和教学要求,综合考虑学校校舍、教师数量等条件安排班额和班级数量,原则上每班学生不能超过55人。

四、编制管理

(一)根据国发[2001]21号、国办发[2001]74号文和中央关于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的有关规定,省机构编制部门会同省教育部门、财政部门逐县(市、区)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总额。各市、县(区)教育部门在编制总额内提出本地区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分配方案,由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商财政部门审核下达。各级财政部门依据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核拨中小学人员经费。

(二)各县(市、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总额,原则上每三年核定一次。

(三)中小学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省核定的县(市、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总额,各地不得突破。学校在《实施办法》规定外增设机构和增加领导职数须按程序报经省机构编制部门批准。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干预,下发文件和部署工作不得有涉及学校机构和人员编制方面的内容。

(四)中小学在核定的人员编制范围内要按照职位分类、专兼结合、一人多岗的原则,合理配备教职工,严格按照教师资格聘任专任教师。

(五)各县(市、区)应在核编过程中做好中小学教职工的总量控制和结构调整工作,引导教职工从城镇学校和超编学校向农村学校和缺编学校合理流动。

(六)积极推进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优化教育资源配置。精简压缩教师队伍,辞退代课教师和不合格教师,压缩非教学人员。

(七)要清理各种形式占用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今后任何部门和单位一律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或变相占用中小学教职工编制。

(八)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地机关工作人员的分流政策,制定切实可行的有效措施,稳妥地做好中小学教职工人员分流工作。

(九)综合运用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加强中小学人员编制管理,形成学校自律机制。各级机构编制部门和教育、财政、人事部门要加强对中小学机构编制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反编制管理规定的单位,应当责令纠正,并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者给予处分。

五、其他

(一)国有民办中小学可参照本《实施办法》核定自筹经费事业编制。

(二)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过去发布的此类文件即行废止。

(三)本办法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广东省中小学教职工基本编制标准公式

附件

广东省中小学教职工基本编制标准公式

B=X·N·K

其中:B表示教职工人员基本编制总数

X表示中小学、职业中学在校学生总数

N表示教职工与学生之比,见附表一(广东省中小学教职工基本编制标准表)

K表示地区财力调节系数,见附表二(广东省中小学教职工基本编制财力调节系数表)

附表一

广东省中小学基本编制标准表

次人口密度地区类别

教职工与学生比

高中职中 初中小学

1 10000人/平方公里以上1:14.51:131:191:25

2 1000-9999人/平方公里1:1412.51:181:24

3 600-999人/平方公里1:131:121:171:23

4 300-599人/平方公里1:131:11.51:161:22

5 100-299人/平方公里1:12.51:111:151:21

6 99人/平方公里以下1:121:10.51:141:20

附表二

广东省中小学教职工基本编制财力调节系数表

等次人均可支配财力(元/人)财力系数备 注

1 2500以上 1.13

2 2500-1000 1.09

3 1000-700 1.04

4 700-500 1.00

5 500-300 0.96

6 300以下 0.92

城市中小学校舍建设标准

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 条文说明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要求,城市正在加速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并且在具备条件的城市开始普及高级中学阶段的教育。随着教育逐步走向现代化,教育改革和发展对校园、校舍的条件与环境提出了新的要求。要创造适合青少年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办学条件与育人环境,必须有一个科学、合理的学校建设标准,使学校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有章可循。这是制定本建设标准的基本目的。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城市新建普通中小学校的规划设计和建设。改建、扩建的城市普通中小学校要视学校已有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网、绿化等现状和具体情况,参照本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 第三条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区的经济、文化发展很不平衡。《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是从我国国情和经济发展水平出发制订的,在校舍各类用房的配置和面积指标上,首先要保证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的基本需要,配备必要的办公和生活用房,合理安排体育活动场地。同时,面对基础教育改革对校园校舍的条件与环境的更高要求,可以根据需要和可能逐步创造与完善。 第四条城市普通中小学校的新建、扩建和改建都必须先规划设计,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建设。校园规划设计要根据学校的特点、城市规划的要求、周边环境情况和学校现状等条件,因地制宜地进行。校园规划设计要便于建设单位根据需要和可能分期实施。 第五条城市普通中小学校的规划设计和建设要认真执行本标准的规定,同时还应符合《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与相关建筑法规的规定。 第二章学校建设规模与校舍用房的组成 第六条城市普通中小学校的建设规模系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对中小学学制和班额人数的规定、生源、实行最佳规模办学的程度、办学的社会效益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办全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新一轮全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皖政办[2009]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编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新一轮全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工作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新一轮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工作,是省政府确定的一项重点工作,也是事业单位改革和教育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促进我省基础教育均衡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精心组织,分类指导,确保这项工作顺利进行。 二○○九年一月十五日 关于开展新一轮全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 定工作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家、省有关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管理的规定和省政府工作部署,现就开展新一轮全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原则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七大和胡锦涛总书记视察安徽时的重要讲话 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力解决上轮核编后我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存在的主要问题和突出矛盾,进一步加强我省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和标准化建设,优化基础教育资源配臵,提高基础教育质量和水平,完善义务教育管理体制,促进我省基础教育又好又快发展。 (二)主要原则。 1.因地制宜,分类核定。根据各地基础教育发展需要、教育资源现状、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以及自然环境特点等情况,从实际出发,分类核定各地中小学教职工编制。 2.统筹兼顾,均衡配臵。把推进教育资源均衡配臵摆到重要位臵,统筹兼顾、合理调整,着力解决学段结构、区域分布、山区农村教学点等方面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促进基础教育均衡发展。

贵州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意见

贵州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意见 发布单位: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黔府办发[2002]0089号 发布日期:2003年08月26日生效日期:2003年08月26日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中小学编制管理及教职工队伍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促进全省教育体制改革和教育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办发[2002]28号)精神,现就我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及定编定员等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的原则 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是我省事业编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制定科学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和实施办法,合理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直接关系到我省基础教育的健康发展。做好这项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保证基础教育改革发展的基本需要;(2)与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3)力求精简和高效;(4)因地制宜,区别对待。 二、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 中小学教职工包括教师、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教师是指学校中直接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员,职员是指从事学校管理工作的人员,教学辅助人员是指学校中主要从事教学实验、图书管理、电化教育以及卫生保健等教学辅助工作的人员,工勤人员是指学校后勤服务人员。 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根据高中、初中、小学等不同教育层次和城市、县镇、农村等不同地域,按照教职工与在校学生的一定比例核定(详见《贵州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附后,以下简称《编制标准》)。 中小学校的管理工作尽可能由教师兼职,后勤服务工作应逐步实行社会化。确实需要配备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的,其占教职工编制数的比例,高中一般不超过15%,初中一般不超过12%,小学一般不超过6%.完全中学教职工编制分别按高中、初中编制标准核定。九年制学校分别按初中、小学编制标准核定。农村教学点的教师编制计算在乡(镇)中心小学教职工编制数内。特殊教育学校、职业中学、小学附设幼儿班和工读学校教职工编制,参照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核定。 由于我省中心城市与边远地区差异较大,经济、教育发展水平不平衡,各地在核定中小学教职工人员编制时,可根据本地生源状况、经济和财政状况、交通状况、人口密度等因素,在《编制标准》规定的教职工与学生比例的幅度内上下调节。鉴于各地中小学校规模、生源、教学设备和其他条件不尽相同,各地在具体核定中小学教职工人员编制时,可结合下列因素,按照从严从紧的原则,在《编制标准》规定的教职工编制幅度内适当安排相应的教职工编制。

中小学建设标准.doc

一、总则 为促进本市基础教育高标准高质量均衡发展,提高普通中小学校办学条件的现代化水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经济社会及教育发展规划,特制定《长沙市普通中小学标准化学校建设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标准》是本市各级政府规划、设置和管理普通中小学校的重要依据。《标准》规定的各项建设标准是本市举办普通中小学校应当执行的基本标准。 《标准》有关场所建设及配置设施、设备的具体要求,由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细则和实施意见,并根据经济社会以及教育发展的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修订。 《标准》的实施遵循分类指导、分步推进、分级管理的原则。本《标准》将标准化学校分为一、二、三级,即市级标准化学校标准(简称一级,下同)、县级标准化学校(简称二级,下同)和乡镇级标准化学校(简称三级,下同);全市各普通中小学校对照《标准》和《长沙市普通中小学标准化学校建设督导评估方案》,在符合相应标准的基础上,努力创建并逐步升级达标;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牵头组织《标准》的实施,市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一级标准化学校的认定,各区、县(市)政府根据《标准》,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辖区内普通中小学标准化学校建设计划,各区、县(市)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二级、三级标准化学校的认定;各级政府对升级达标的学校应给予奖励。 二、学校选址、规模、规划与设计标准 (一)学校选址 1、学校选址应当符合长沙市城市总体规划及中小学布局调整规划,以方便学生就近入学且适应城市建设实际需要为原则,合理设置并调整学校布点,

具有适宜规模和可持续发展空间。市区内历史形成的不合理布局,可与城市改造建设相结合,进行调整。 2、新建学校应首先注重安全因素。选址不应设在近污染源处、山丘滑坡段、悬崖旁、泥石流地区及水坝泄洪区等不安全地带。高压线缆、易燃易爆设施、市政管线和市政道路等不应穿过校园。 3、学校的选址应当避开公共娱乐场所、集贸市场、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气源调压站、高压变配电所、垃圾站及公安看守所等场所。 (二)学校规模 1、为保证学校教育质量、管理效率和办学效益,一所学校的规模(班数规模、学生人数规模、用地及建设规模)应控制在一定范围以内。凡符合本《标准》规定规模的学校为“适宜规模学校”,新建或改建学校应以适宜规模为标准进行规划建设。 2、依据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相统一的原则,本市学校原则上小学每班学生不超过45人,初中、高中每班学生不超过50人。学校的适宜规模如下: (三)校园规划与设计

关于规范方案中小学校教职工工作量的意见[试行]

关于规范中小学教职工工作量的意见(试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武汉市中小学机构编制标准和基础教育课程方案,进一步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优化教职工队伍结构,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制定《关于规范中小学教职工工作量的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规范中小学教职工工作量工作,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基础教育课程设置与人事部门编制标准为依据,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顺应基础教育发展的形势,适应基础教育课程改革、人事制度改革的需要,更好的激励教师的工作积极性,促进学校管理进一步规范化、科学化。 二、中小学内设机构和领导职数的规定 各中小学内设机构和领导职数根据武政办[2003]52号文件规定,按照学校类别、规模和管理工作任务合理设置。 高中学校一般配备校长1名,副校长1名;24个教学班以上的可增配副校长1名。高中学校内设机构设置教导处、政教处和总务处,各配备主任1名;24个教学班以上的可

增设办公室,配备主任1名。 初中学校一般配备校长1名,副校长1名;24个教学班以上的可增配副校长1名。初中学校内设机构设置教导处、政教处和总务处,各配备主任1名;24个教学班以上的可增设办公室,配备主任1名。 小学配备校长1名;12个教学班以上的可设副校长1名;24个教学班以上的可增配副校长1名。小学内设机构设置教导处和总务处,各配备主任1名;其中12个教学班以下的小学只设管理岗位,不设内设机构;12个教学班以上的小学可设置政教处,配备主任1名;36个教学班以上的可设办公室,配备主任1名;幼儿园结合实际参照小学执行。 中小学基层党组织和群众团体按有关章程和规定设立。学校行政管理人员及党组织、工会、共青团、少先队组织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可一人多岗、专兼结合、相互兼职。 三、教职工岗位设置及工作量标准 (一)教职工岗位设置 中小学教职工岗位包括教师、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等岗位。 教师:指学校中具有相应教师资格、直接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员。

陕西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

陕西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适应我省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需要,合理配置教育的人才资源,建立一支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有较高质量的教职工队伍,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促进基础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实施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提出如下意见: 一、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的原则 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是我省事业编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科学合理地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直接关系到我省基础教育的健康发展和财政负担能力,为此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与保证和满足我省基础教育发展的基本需要相适; (二)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 (三)力求精干规范、科学合理; (四)因地制宜,区别对待。 二、中小学内设机构和领导职数 (一)普通中学 1、机构设置。高级中学和完全中学、职业中学一般设置办公室、教导处、总务处。初级中学一般设置教导处、总务处。县级以上重点中学(职业中学)和规模在24个班以上的学校,可增设政教处,规模在30个班以上的学校,根据需要可设置安全保卫处或管理岗位。职业中学可增设招生就业处。对于校办产业达到一定规模和经济效益显著的职业中学,可根据需要设置校办产业处。九年制学校可参照初级中学设置。 2、领导职数配备。县级以上重点中学和规模在24个班以上的学校,配备校级领导3-4名;13--23个班的配备校级领导2—3名;12个班以下的配备校级领导l一2名。乡镇中心学校校长负责本乡镇的教育教学业务管理,可增配校级领导1名。 (二)完全小学 1、机构设置。规模在13个班以上的完全小学,可设教导处、总务处。规模在30个班以上的,可增设安全保卫处。规模在12个班以下的完全小学不设职能机构,可配备教导主任和总务主任务一名。 2、领导职数配备。完全小学规模在24个班以上的,配备校级领导3人;13—-23个班的,配备校级领导2--3人;12个班以下的,配备校级领导I--2人。农村初级小学(1—3年级)或分校、教学点,不配备校级专职领导,指定一名教师负责学校的全面工作。中小学党群组织负责人,按照其上级有关部门的文件要求,可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 三、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 中小学教职工包括教师、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教师是指学校中直接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员,职员是指从事学校管理工作的人员,教学辅助人员是指学校中主要从事教学实验、图书、电化教育以及卫生保健等教学辅助人员,工勤人员是指学校后勤服务人员。 (一)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根据高中、初中、小学等不同教育层次和城市、县镇、农村等不同地域,按照教职工与学生数的一定比例核定(见附表)。完全中学教职工编制分别按照高中、初中编制标准核定。九年制学校教职工编制分别按照初中、小学编制标准核定。布局调整后保留的初级小学或分校、农村教学点的编制,计算在乡镇中心小学内。 (二)下列情况按照从严从紧原则适当增加编制:

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情况调研汇报材料

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情况调研汇报材料 -CAL-FENGHAI-(2020YEAR-YICAI)_JINGBIAN

武山县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情况调研 汇报材料 武山县城关初级中学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一、学校基本情况: 武山县城关初级中学位于县城宁远大道中段(城关镇陈门新村4号),现为一所独立初级中学。目前全校共有24个教学班,学生总人数达1350人(寄宿生720 人)。现有教职工79人(50岁以上教师10人,40岁至50岁之间教师33人,30岁至40岁之间教师25人,30岁以下教师 11人),其中正副校长3人,支部书记1人,处室主任3人,专任教师 75人,专任教师中中学高级教师3人,中学一级教师24人,中学二级、三级教师48人;本科学历61人,专科学历16人。 二、学校核编定岗情况: 根据武山县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整下达全县中小学及其他学校编制的通知》(武机编发[2009]1号文件),全校共定编63人,其中:管理人员1人,专业技术人员62人。 三、学校缺编情况: 按照武机编发[2011]59号文件核定编制数定岗85人,总体上缺编22人。

学校现有教职工在册实际人数为79人(包括借调人员7人)实际在编人数72人,核定编制85人,按在编人数计算缺编13人,按在册人数计算缺编6人。 四、现有教职工编制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1、现核编办法不能满足现实教育教学工作需要。因为生源日渐增多,普遍班额较大,依照现行县镇学校的标准师生比核编,核定教师编制数较少,与教学实际需要差距较大,无法开齐国家教学大纲规定的的课程。 2、由于历史的原因造成现有师资结构不合理,呈总量缺编、结构性缺编,主要体现在二个方面:一是学科结构不合理,部分学科富余、部分学科紧缺;二是年龄结构不合理,教师平均年龄40岁,40岁以下36人、40岁以上43人,特别是近两年年龄在50岁以上接近退休的教师近10名,更加剧了教师队伍年龄结构的失衡。 3、由于受武机编发[2009]1号文件岗位编制的影响(核定副高3人,中级25人,助理级35人),在职称评审当中造成中、高级教师岗位编制缺编较大。助理级教师晋升中级职称问题突出,不利于调动教师教育教学工作的积极性。 4、对教职工大病、意外事故等特殊情况未能充分考虑,近年来,一些教师因身患重病、意外事故需请假长期治疗,无法在岗;部分老教师因患病体质较差,难以承担满课时教学;

城市中小学建设标准

关于批准发布《城市普通中小学校》 校舍建设标准的通知 建标[2002]102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建设厅、计委、教育厅,直辖市建委、计委、教委,计划单列市建委、计委、教育局(教委):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印发1989年度部分计划(草案)的通知》(计综合[1 989]30号)和建设部、国家计委《关于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工作暂行办法》([90]建标字第519号)的要求,由教育部门会审通过,批准为全国统一标准予以发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建设部、国家计委负责,其具体解释工作,由教育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00二年四月十七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学校建设规模与校舍用房的组成 第三章学校网点布局、选址与规划设计 第四章校舍建筑面积指标 第五章校舍主要建筑标准 附加说明 附件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条文说明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城市普通中小学教育现代化、教育改革与发展以及推进素质教育对校园、校舍条件与环境的需要,加强学校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合理确定并正确掌握建设标准,不断提高中小学校的规划设计和建设水平,促进技术进步,提高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城市(包括建制镇)新建普通中小学校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和建设。改建、扩建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城市普通中小学校的建设,必须贯彻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应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根据需要与可能,正确处理好近期与远期结合的关系。 第四条城市普通中小学校的建设必须坚持先规划设计后建设的原则。学校的规划设计要便于分期实施。改建、扩建项目应充分利用已有设施和设备。

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1]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单位: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号:渝办发[2002]136号 发布日期:2002-11-26 执行日期:2002-11-26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编办、市教委、市财政局制定的《重庆市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执行。 二00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重庆市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小学编制管理和教职工队伍建设,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4号),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各级人民政府所办全日制普通中学、小学(以下简称中小学)。 第三条中小学是以提高全民族素质为宗旨的社会公益性事业单位,经费由政府财政部门拨付。

第四条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制定和编制管理,应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坚持以下原则: (一)保证基础教育发展的基本需要。 (二)与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 (三)合理优化,精简高效。 (四)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五)因地制宜,区别对待。 第二章编制标准 第五条中小学教职工包括教师、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 (一)教师:指学校中直接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员。 (二)职员:指学校中从事学校管理工作的人员。 (三)教学辅助人员:指学校中主要从事教学实验、图书管理、电化教育、卫生保健等教学辅助工作的人员。 (四)工勤人员:指学校后勤服务人员。 第六条中小学校的管理工作尽可能由教师兼职,后勤服务工作应逐步实行社会化。确需配备职员、教辅人员和工勤人员的,其占教职工的比例,高中一般不超过16%、初中一般不超过15%、小学

中小学实验室配置数量及技术要求新

初中物理实验室配置清单及技术要求 (x座/室) 设备名称规格技术参数单位 数 量 备注 多媒体教师主控台2800* 700*8 50㎜ 1、桌面尺寸:2800*700*850mm; 2、面板材料:采用12.7mm厚实芯理化板,周边加厚至 25.4mm,迎端面加工成圆弧,板材具有良好的防腐、防 水、防火、耐磨、抗形变、抗静电性能。 3、桌身结构:采用铝木结构,面板下设储物、主控电源、 电脑键盘、多媒体设备抽屉斗,抽屉斗底板下左边单开 门储物柜,内置储物隔板,右边双开门多媒体设备预留 位,中间讲演位。 4、桌身框架: ①基本要求:采用模具成型的专用铝合金方管型材制 作,表面经静电喷塑处理,通过ABS专用连接件组装而 成,整体表面光滑,色泽鲜亮,美观大方,结构牢固, 经久耐用。 ②型材规格:立柱50mm×62mm×1.5mm 横梁41*41mm, ③型材要求:铝合金型材带凹槽,槽口与衬板间衔接 紧密。 ④连接件:采用ABS工程塑料模具一次注塑成型专用 连接件,连接件壁厚≥2mm。 ⑤脚垫:采用直径不小于10mm的不锈钢螺杆与ABS工 程塑料一次注塑成型专用脚垫,螺杆与框架、立柱连接 可升降锁定。 5、桌身衬板:采用灰白色环保三聚氰胺板, 6、拉手:采用国内优质不锈钢拉手。 7、铰链:采用国内优质合金钢定位铰链。 8、封边:板材所有裸露截面均采用1.5mm厚PVC封边条, 热熔胶机械封边,要求切边整齐,修边圆滑,密封性好, 不渗水,不脱落。 9、抽屉滑轨:采用国内优质合金钢三节消音滑轨。 张10 学生实验桌1200* 600*7 80㎜ 1桌身规格:1200*600*780mm。 2、面板材料:采用12mm厚实芯理化板,周边加厚至25mm, 迎端面加工成圆弧,板材具有良好的防腐、防水、防火、 耐磨、抗形变、抗静电性能。 3、桌身结构:铝木结构。 4、桌身框架:①基本要求:采用模具成型的专用铝合金 方管型材制作,表面经静电喷塑处理,通过ABS专用连 接件组装而成,整体表面光滑,色泽鲜亮,美观大方, 结构牢固,经久耐用。 ②型材规格:立柱50mm×62mm×1.5mm, 横梁41*41mm ③型材要求:铝合金型材带凹槽,槽口与衬板间衔接 张236 每桌 2座

中小学建筑设计规范

中小学建筑设计规范 发布时间:2005-6-6 来源:湖北技术装备装站 国家计委发布《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确保中小学、中等师范、幼儿师范的学校建筑设计质量,创造适合青少年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全面发展的学校环境,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城镇、工矿区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普通中小学校、中等师范学校和幼儿师范学校的建筑设计。 第1.0.3条学校建筑设计应满足教学功能要求,有利于学生安全及身心健康,合理安排学校用地。 第1.0.4条学校建筑设计应根据各地区气候和地理差异、经济技术的发展水平、各民族人民生活习惯及传统等因素,因地制宜地进行设计。 第1.0.5条学校建筑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选址和总平面布局 第一节校址选择 第2.1.1条学校校址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校址应选择在阳光充足、空气流通、场地干燥、排水通畅、地势较高的地段。校内应有布置运动场的场地和提供设置给水排水及供电设施的条件。 二、学校宜设在无污染的地段。学校与各类污染源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防护距离的规定。 三、学校主要教学用房的外墙面与铁路的距离不应小于300m;与机动车流量超过每小时270辆的道路同侧路边的距离不应小于80m,当小于80m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隔声措施。 四、学校不宜与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医院太平间等不利于学生学习和身心健康以及危及学生安全的场所毗邻。 五、校区内不得有架空高压输电线穿过。 六、中学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000m;小学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0m。走读小学生不应跨过城镇干道、公路及铁路。有学生宿舍的学校,不受此限制。 第二节学校用地

南京市普通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

南京市普通中小学办学 条件标准 LEKIBM standardization office【IBM5AB- LEKIBMK08- LEKIBM2C】

南京市普通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 2008-9-19 16:05:01?阅读人次:836 南京市普通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 南京市普通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修订版) (市教育局发改委建委财政局规划局 2005年6月) 《南京市普通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经南京市人民政府宁政发[1997]83号文件批准实施,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发展计划委员会、教育部批准实施的《城市普通中小学校舍建设标准》,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常务委员会批准修订的《南京市中小学幼儿园用地规划和保护规定》及国家、省、市相关文件的规定对《南京市普通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进行修订。 一、学校网点布局、规模、选址与规划设计: (一)学校网点布局 1、普通中小学校网点布局,应根据城市(镇)建设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人口密度与人口分布,尤其是学龄人口数量及其增减的发展趋势,以及交通、环境等因素综合考虑,合理布点。新建住宅区内,要根据规划的居住人口及实际人口出生率,建设规模适宜的中小学学校。城市普通中小学校网点布局应符合下列原则:(1)学生能就近走读入学;(2)学校应具有较好的规模效益和社会效益;(3)特殊情况特殊处理。

2、学校服务半径要根据学校规模、交通及学生住宿条件、方便学生就学等原则确定。中小学生不应跨越铁路干线、高速公路及车流量大、无立交设施的城市主干道上学。 3、普通高级中学应独立设置;有条件的地区可考虑九年制学校的设置。(二)学校规模 城市及农村中心小学以上小学的规模不得低于三轨。 城市及农村初级中学规模不得低于六轨。 城市及农村高级中学规模不得低于六轨。 (三)校址选择 1、城市新建的普通中小学校,校址应选在交通方便、地势平坦开阔、空气清新、阳光充足、排水通畅、环境适宜、公用设施比较完善、远离污染源的地段。应避开高层建筑的阴影区、地震断裂带、山丘地区的滑坡段、悬崖边及崖底、河湾及泥石流地区、水坝泄洪区等不安全地带。架空高压输电线、高压电缆及通航河道等不得穿越校区。 2、学校不应与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公安看守所等不利于学生学习和身心健康,以及危及学生安全的场所毗邻。 3、学校尽量不安排在城市轻轨、快速路和城市干道旁,避免城市交通的噪音干扰。 (四)校园规划设计 1、校园的总体规划设计应因地制宜,合理利用地形、地貌,并根据需要适当预留发展余地。教职工住宅应纳入城市建设规划统筹安排,不应建在校园内。

中小学校园网建设技术标准

中小学校园网建设 技术标准

中小学校园网建设技术标准 第一章中小学校园网定义 中小学校园网是指中小学校园内计算机及附属设备互联运行的网络,是由计算机、网络技术设备和软件等构成的为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服务的集成应用系统,并可经过与广域网的互联实现远距离信息交流和资源共享。校园网应为学校的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日常办公、内外交流等各方面提供全面、切实的支持,实现教育资源、信息管理、教学方式、生活方式和沟通传播方式的网络化、数字化、智能化,形成高度信息化的人才培养环境,促进高水平的师生互动,促进科学、高效的管理,更好地培养学生的应用和创新能力。 中小学校园网建设应按照“需求推动、注重实效、总体规划、分步实施、重点建设、加强管理”的指导思想进行。具体操作时,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为教育改革发展和教育现代化服务原则 校园网建设要以学生发展为本,以关注全体学生的个性发展,学生个体的全面发展和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与教育教学改革和教育现代化建设结合起来,为培养创造性人才提供优质的资源和环境,有效的技术和服务,着重推进教育管理创新,教学模式

创新,为培养适应21世纪社会高速发展需要的各类人才奠定坚实的基础。 2.科学规划,协调发展原则 校园网建设是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教育,教学、科研和管理等诸方面,应从中小学教育的整体利益和教育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出发,统筹规划,合理分工,分步实施。正确把握校园网建设的方向,确保校园网建设的各个方面协调发展,形成整体效益和整体优势,防止重复建设,避免资源浪费。坚持远期规划与近期规划相结合;坚持校园网建设与区域教育网建设相结合,同步协调发展。 3.系统开放,可持续发展原则 校园网建设应坚持系统开放性标准,采用先进,成熟,具有开放性标准的主流产品与技术,注重分布式网络环境下系统互联性,互操作性和应用软件可移植性的体系建构,提高整个系统的扩充和升级性能,实现可持续发展。 4.建用结合,实用性,适度性原则 要把建设与应用有机地结合起来,充分发挥校园网在教育教学和学校管理中的作用和效益。在建设过程中注重实用性,根据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实际需要,适度推进信息环境,技术应用,设施设备等方面的有效建设。同时,校园网建设的经费使用要科学,合理。 5.建培结合,以人为本原则

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管理的几点思考

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管理的几点思 考 科学合理地管理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直接关系到基础教育的健康发展,关系到事业编制的有序管理。XX区共有全额预算事业编制XXXX名,其中教职工专项编制XXXX名,占事业编制总数的XX.X%。如何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管理,合理配置教育资源,推动城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成为机构编制部门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 一、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X、编制标准不合理。现行中小学教师编制标准是由教育部、财政部和中央编办于XXXX年联合制定的。一方面,XXXX以后开始的基础教育新课程改革后新增的部分学科,对专业教师的需求有所增加,较早制定的教师编制标准难以适应这种变化。另一方面,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发展,一些

周边农村偏远学校生源少,办学规模小,如果要开足开齐课程,按编制标准配备教师则无法保证正常教学。如市十小、XX学校、XX学校、市十八小X所学校共有XXX名学生,而配备了教师XX人,师生比例高达X:XX,与核编标准中依据学生数测算的编制数相比,就出现了“超编缺人”的现象。再次,受当时教育发展局限性的影响,制定教师编制标准没有充分考虑农村寄宿制学校对生活教师和工勤人员编制的客观需求。 X、人员结构不合理。一是从年龄结构来看,老年教师偏多。XX区中小学教师队伍中老龄化、职业病现象严重。男教师XX岁、女教师XX岁以上人数占XX.X%。在这些老教师中,因病无法承担教学工作占XX%,各学校经常有因职业病、身心健康等原因导致部分教师不定期请假,对于人员编制紧缺的中小学,短时间内无人顶岗的情况时有发生。一些老教师出工不出力、有心而无力,严重影响了教学质量。二是从教师来源看,有许多是原企业学校整建制移交过来的,其中有一部分以前是工人身份转教师身份,仅新移交初中学校XXX人中,其中工勤人员XX人,占X.X%。XX地区学校还有一部分是代课教师转公办教师身份的。加之中老年教师知识更新较慢,部分以工代干、代课转公办的教师受自身学识的限制,无法有效进行转岗,造成了一方面人员大量积压,一

最新中小学建筑设计规范

学校是培养人才的特定环境,学校建筑设计的好坏,是影响全面培养人才质量的重要因素。学校的建筑设计,除了要遵守国家有关定额、指标、规范和标准外,在总体环境的规划布置,教学楼的平面与空间组合形式,以及材料、结构、构造、施工技术和设备的选用等方面,要恰当地处理好功能、技术与艺术三者的关系,同时要考虑青少年好奇、好动和缺乏经验的特点,充分注意安全。 一、教学楼的组成与设计 中小学教学楼一般是由以下三个部分组成: 教学部分:包括普通教室、实验室、音乐教室、语言教室及图书阅览室等。它们是教学楼的主体部分。 办公部分:包括行政、社团办公室及教师办公室等。 生活辅助部分:包括交通系统、厕所、饮水处以及贮藏室等。 (一)普通教师的设计 1. 要求:大小合适,视听良好、采光均匀、空气流通、结构简单和施工方便等。 2. 教室尺寸的确定:取决于教师容纳的人数、课桌椅的尺寸与排列方式,以及采光、通风、结构、设备及施工等因素。按教育部规定,中学每班学生名额近期为50人,远期为45人,每人使用面积为1.08m2;小学每班近期为45人,远期为40人,每人使用面积为1.04m2。 (1)课桌椅的尺寸:要与学生的身高和人体各部分的尺寸相适应表课桌尺寸。 (2)课桌椅的布置:要满足学生视听及书写要求,并便于通行就座和教师辅导,见图课桌椅的布置。 ①视距要求:第一排前缘距黑板面≥2000mm;最后一排距黑板距离,不超过8500mm,到后墙面距离>600mm。 ②视角要求:水平视角(即前排边座到黑板远端的夹角)应>30°;垂直视角(即第一排学生的视线与黑板顶部构成的夹角)应>45°。 ③座位的排列,每行不宜多于两个座位,行间距b,中学为550~600mm,小学为500~550mm。排距c,中学为850~900mm,小学为800~850mm;课桌距侧墙的距离a,为60~120mm。 (3)教室的平面形状与尺寸:平面形状通常有矩形及方形,此外还有多边形及扇形等,见图教室的平面形状与尺寸。 ①矩形教室:是当前国内大量采用的形式。其平面轴线尺寸,中学可采用:9000mm×6900mm、9000mm×6600mm、9000mm×6300mm,小学可采用8100mm×6600mm、8100mm×6300mm、9000mm×6000mm等几种。 ②方形教室:教室的进深与开间基本相同,平面尺寸(轴线)可采用7200mm×7200mm、7500mm×7500mm、7800mm×7800mm及7500mm×7800mm等。该形式教室的有效面积系数较矩形教室低,且不宜用于内廊式组合。 ③多边形教室:有五边形、六边形等,这种形式在采光、通风和座位排列上有其优越性,但经济性较上述形式要差一些。 (4)教室的层高:取决于空气容量、采光均匀度,房间的比例及经济等因素。一般来说,3.6~3.9m层高才能满足空气容量的要求;其次从房间的比例和空间的视觉效果看,以层高为房间跨度的1/2~2/3为好;最后,还必须考虑经济,不适当的增加层高,就会增加造价,应予避免。 3.教室门窗设计 (1)教室门的设计:门主要作为交通疏散,并兼通风用。根据我国的实践,一般在教

江苏省中小学标准

江苏省小学、初中基本办学条件标准 作者:佚名文章来源:本站原创点击数:1979 更新时间:2008-5-14 22:13:59 一、校舍完好、安全、够用。生均占地不低于18㎡,生均校舍建筑面积不低于4.5㎡。 二、校园布局合理,环境整洁,排水通畅,道路平整,绿化充分。 三、教室通风、采光良好,照明符合要求,讲台、课桌椅完好、整齐、适用。 四、学校有满足师生就餐需要的卫生食堂。有安全卫生的冷热饮用水。 五、学校厕所能满足学生课间集中如厕的需要,并有水冲设施。 六、寄宿制学校学生宿舍安全、卫生、够用,住宿及消防、报警设施齐全。每生一张床。 七、学校有平整、适用的操场,生均面积不低于4㎡。体育设施、器材满足教学和活动的需要。 八、有图书馆(室),配有书架、书橱等设备,图书资料生均不少于20册。 九、学校有计算机网络教室。学校有教学用琴、音响设备、适量的乐器等音乐器材。实验仪器、美术教学器材能满足教学需要。 十、教师均具有相应的任职资格,教师配备能开齐开足规定课程。 江苏省初中基本办学条件标准 一、校舍完好、安全、够用。生均占地不低于23㎡,生均校舍建筑面积不低于6㎡。 二、校园布局合理,环境整洁,排水通畅,道路平整,绿化充分。 三、教室通风、采光良好,照明符合要求,讲台、课桌椅完好、整齐、适用。 四、学校有满足师生就餐需要的卫生食堂。有安全卫生的冷热饮用水。 五、学校厕所能满足学生课间集中如厕的需要,并有水冲设施。 六、寄宿制学校学生宿舍安全,卫生、够用,住宿及消防、报警设施齐全。每生一张床。

七、学校有不低于300米环形跑道及100米直道的田径场(老城区学校可适当降低要求)。体育设施、器材满足教学和活动的需要。 八、有图书馆(室),配有书架、书橱等设备,图书资料生均不少于30册。 九、学校有计算机网络教室,每百名学生不少于5台计算机。有音乐教学用钢琴、音响设备和适量的乐器。实验仪器、美术教学器材满足教学需要。 十、教师均具有相应的任职资格,教师配备能开齐开足规定课程。 幼儿园:生均15㎡。

广西壮族自治区普通中小学(幼儿园)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普通中小学、幼儿园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 一、适用范围 普通中小学、幼儿园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适用于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并列入事业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普通高中(示范高中和一般高中)、普通初中、普通小学、幼儿园等学校及其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 二、岗位类别、名称及等级 普通中小学、幼儿园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一)管理岗位 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设6个职员等级,现行的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五至十级职员岗位。 (二)专业技术岗位 1.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和辅助岗位。其中教师岗位是专业技术主体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是辅助岗位。 2.教师岗位指具有教育教学工作职责和相应教师资格与教育教学能力水平要求的专业技术岗位。 3.中学教师岗位分为9个等级: (1)高级教师岗位名称为中学高级教师一级岗位、中学高级教师二级岗位、中学高级教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 (2)中级教师岗位名称为中学一级教师一级岗位、中学一

级教师二级岗位、中学一级教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 (3)初级教师岗位名称为中学二级教师一级岗位、中学二级教师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级、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 (4)员级教师岗位名称为中学三级教师岗位,对应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 4.小学教师岗位分为6个等级: (1)小学高级教师一级岗位、小学高级教师二级岗位、小学高级教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 (2)小学一级教师一级岗位、小学一级教师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级、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 (3)小学二级教师、小学三级教师岗位,对应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 5.幼儿园教师岗位名称及等级参照小学的规定执行。 6.专业技术辅助岗位,主要包括学科实验、图书资料、财务会计、电化教育、卫生保健等担负教学辅助工作职责的专业技术岗位。岗位名称和对应等级参照相关行业指导标准执行。 (三)工勤技能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分为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 1.技术工岗位名称为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和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技术工岗位。 2.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原则上沿用现岗位名称。 三、岗位类别结构比例 (一)普通高中:教师岗位数量占学校岗位总量的比例一般不低于84%,其他岗位一般不超过16%(其中工勤岗位不低于5%)。

重庆市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办法(渝办发〔2002〕136号)

重庆市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办法 渝办发〔2002〕13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小学编制管理和教职工队伍建设,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4号),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各级人民政府所办全日制普通中学、小学(以下简称中小学)。 第三条中小学是以提高全民族素质为宗旨的社会公益性事业单位,经费由政府财政部门拨付。 第四条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制定和编制管理,应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坚持以下原则: (一)保证基础教育发展的基本需要。 (二)与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 (三)合理优化,精简高效。 (四)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五)因地制宜,区别对待。 第二章编制标准 第五条中小学教职工包括教师、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 (一)教师:指学校中直接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员。 (二)职员:指学校中从事学校管理工作的人员。 (三)教学辅助人员:指学校中主要从事教学实验、图书管理、电化教育、卫生保健等教学辅助工作的人员。

(四)工勤人员:指学校后勤服务人员。 第六条中小学校的管理工作尽可能由教师兼职,后勤服务工作应逐步实行社会化。确需配备职员、教辅人员和工勤人员的,其占教职工的比例,高中一般不超过16%、初中一般不超过15%、小学一般不超过9%。 第七条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根据高中、初中、小学等不同教育层次和城市、县镇、农村等不同地域,按照学生数的一定比例核定。 第八条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由基本编制标准和附加编制标 准构成。 (一)教职工基本编制标准 1.城市高级中学教职工与学生比为1:10.5-13;县镇高级中学教职工与学生比为1:12-15;农村高级中学教职工与学生比为1:12.5-15.5。 2.城市初级中学教职工与学生比为1:11.5-14.5;县镇初级中学教职工与学生比为1:15-18;农村初级中学教职工与学生比为1:17-20。 3.城市小学教职工与学生比为1:17-20;县镇小学教职工与学生比为1:20-23;农村小学教职工与学生比为1:22-25。 (二)教职工附加编制标准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中小学,按照从紧从严的原则适当增加编制:1.民族班中小学和办有民族班的城镇普通中学,每40名学生可增加0.5个教师编制。 2.开设有双语教学课程的班级,每40名学生可增加0.5个教师编制。 3.教师脱产进修或病休(含癌症、精神病人)1年以上,可根据实际情况相应增加编制。 4.现代化教学设备达到一定规模的中小学,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增加编制。 5.经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承担示范、实验任务的中小学,可按教职工编制总数的3%增加教师编制。 6.实行学生寄宿制的中小学,200名以下住宿生可核定编制2

中小学学校建筑设计规范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中小学学校建筑设计规范 篇一: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50099—20xx 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50099—20xx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中小学校设计规范 codefordesignofschool gb50099—20xx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xx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告 第885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中小学校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中小学校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 gb50099—20xx,自20xx年1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1.2、4.1.8、6.2.24、8.1.5、8.1.6条为强制性条文,

必须严格执行。原《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99—86同时废止。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xx年12月24日 前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建标 [20xx]102号)的要求,由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和天津市建筑设计院会同有关单位在《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99—86(以下简称《原规范》)的基础上修订完成。 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10章,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场地和总平面,教学用房及教学辅助用房,行政办公用房和生活服务用房,主要教学用房及教学辅助用房面积指标和净高,安全、通行与疏散,室内环境,建筑设备等。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 1将适用范围扩展为城镇和农村中小学校(含非完全小学)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的设计,不适用于中等师范和幼儿师范学校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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