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福建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实施意见

关于福建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实施意见
关于福建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实施意见

关于福建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实施意见

省委编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二○○二年六月十八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4号)和?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办发…2002?28号)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福建省全日制中小学(以下简称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的原则

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是我省事业编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制定科学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和实施办法,合理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直接关系到我省基础教育的健康发展和财政负担能力。因此,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保证基础教育发展的基本需要;(二)与经济发展水平及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三)力求精简和高效;(四)因地制宜,区别对待。

二、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

中小学教职工包括教师、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教师是指学校中直接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员,职员是指从事学校管理工作的人员,教学辅助人员是指学校中主要从事教学实验、图书、电化教育以及卫生保健等教学辅助工作的人员,工勤人员是指学校后勤服务人员。

(一)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根据高中、初中、小学等不同教育层次和城市、县镇、农村等不同地域,按照教职工与学生数的一定比例核定(见附表)。完全中学教职工编制分别按高中、初中编制标准核定。九年制学校分别按初中、小学编制标准核定。农村教学点的编制计算在乡镇中心小学内。

(二)下列情况按照从严从紧的原则适当增加编制:

1.按照中央和省委有关文件规定,取消农村学区制,原核定的小学学区编制同时收回,由乡镇中心小学承担原学区教育教学业务管理职责,乡镇中心小学可增加3名编制承担此项职责。

2.承担教育教学示范实验任务的中小学,可适当增加编制,其中中学(省一级达标中学、省达标初中校、省示范初中校)按每50

名学生增配0.2个教职工,小学(省示范小学?含实验小学?、师范附小)按每45名学生增配0.1个教职工。

3.对安排教师脱产进修培训需要顶岗人员的中小学,可按其专任教师总数的2.5%增加编制,其中城市、县镇中小学和农村中学以校为单位,农村小学以乡镇为单位进行核定。

4.对已开设信息技术课且配备电脑达50台(含50台)以上的中小学,维护管理人员原则上由计算机教师兼任。对计算机配置较多的学校,可配备1名维护管理人员,经费在计算机信息技术专项收费中解决。

5.对农村小学教学布点较多,并一时难以撤并到位的地区,可适当增加专任教师编制(不含乡镇中心小学),全省暂核定8200名。具体由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从严掌握的原则,将学校学生数、班生数等情况报省教育行政部门,由省教育行政部门综合平衡提出各地分配意见,并征求省财政部门意见后,报省机构编制主管部门审批下达执行。今后,随着农村小学布局调整,此项编制实行动态管理,适时调整。

(三)凡有寄宿、寄膳学生的中小学,可聘请生管服务人员1—2名,不列编。其报酬由各级财政部门按实际情况给予一定补贴。

(四)承担学生勤工俭学和实习任务的校办工厂(农场)列为企业,不核定编制。

(五)中小学校的管理工作尽可能由教师兼职,后勤服务工作应逐步实行社会化。学校配备的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其占教职工的比例,高中一般不超过16%、初中一般不超过15%、小学一般不超过9%。

(六)连续病休1年以上,又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人员,经县以上医院证明,并经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列编外。

三、学校内设机构和领导职数

中小学的内设机构和领导岗位根据学校类别、规模和管理工作任务设置。

(一)在校学生数在1501人以上(含1501人)的普通中学,配备校级领导3—4人;下设教务处、政教处、总务处、办公室,配备专职、兼职中层干部7—9人。在校学生数在601—1500人的,配校级领导2—3人;下设教导处、总务处,配专职、兼职中层干部5—7

人。在校学生数在600人以下(含600人)的,配校级领导1—2人,配教导主任和总务人员各1人。小学附设初中班,配负责初中班的教导主任1人。

(二)实验小学、师范附小和在校学生数在1101人以上(含1101人)的完小,配校级领导2—3人,下设教导处、总务处,配正副教导主任各1人,总务主任1人;学生数在551—1100人的完小,配校级领导1—2人,配教导主任1人,总务主任1人;学生数在550人以下(含550人)的完小,配校长和教导主任各1人。

(三)中小学校级领导职数由县级以上机构编制主管部门审批。

四、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工作的组织实施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中小学编制核定工作的统筹规划,搞好组织协调和监督。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城市、县镇中小学和农村中学以校为单位,农村小学以乡镇为单位,按照班额、生源等情况具体分配各校人员编制的原则,提出市、县(市、区)中小学编制方案,由同级机构编制主管部门按照本省中小学编制标准会同财政部门核定。省属中小学编制由主管部门报省机构编制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核定。

(二)各级财政部门依据同级机构编制主管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核拨中小学校人员经费。对中小学校长期借调人员的相关经费应停止拨付。

五、加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管理

(一)各市、县(市、区)应根据当地生源及当年在校生数(以学籍为依据)情况,按照编制标准,每1—2年在秋季开学后重新核定一次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如生源变动较大的,应每年核定一次。

(二)中小学机构编制由各级机构编制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干预。

(三)中小学在核定的人员编制范围内,按照职位分类、专兼结合、一人多岗的原则,结合专任教师与其他教职工结构比例,合理配备教职工,严格按照教师资格确定专任教师。中小学调进教职工必须严格按照人员结构要求进行核编。

(四)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清理清退各种形式占用的中小学编制和长期借调的教职工。任何部门和单位一律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占用或变相占用中小学编制。

(五)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核定编制过程中做好中小学教职工的总量控制和结构调整工作,引导教职工从城镇学校和超编学校向农村学校和缺编学校合理流动。

(六)各市、县(市、区)要根据条件积极进行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继续做好撤点并校工作,精简压缩教师队伍,辞退代课教师和不合格教师,压缩非教学人员,清退临时工勤人员。

(七)各市、县(市、区)要综合运用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加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管理,形成学校自律机制。各级机构编制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中小学机构编制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学校,应责令其纠正,并视情节轻重对其领导和直接管理者给予处分。

六、其他事项

(一)各市、县(市、区)重新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后,要积极稳妥地做好富余人员分流工作,中小学在编教职工分流可按照我省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人员分流政策执行。

(二)各设区的市机构编制主管部门应将本市、县(市、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情况于当年年底前报省级机构编制主管部门备案。

(三)职业中学可参照本实施意见确定的编制标准执行。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教职工编制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核定。

(四)本实施意见下达后,原省编制委员会、省教育委员会、省财政厅下发的?关于教育部门办的全日制中小学农职中机构和教职工编制标准的试行意见?(闽编…1987?057号、闽教人…1987?030号、…1987?闽财事字第032号)停止执行。

附件:?福建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

福建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

学校类别

教职工与学生比

高中

城市

1:12.5

县镇

1:13

农村

1:13.5

初中

城市

1:13.5

县镇

1:16

农村

1:17

小学

城市

1:19.5

县镇

1:21

农村

1:23

注:1、“城市”指设区市的市区。

2、“县镇”指县(市)政府所在地城区。

企业标准备案流程

企业标准备案 1.食品类企业标准备案流程 1.1企业标准主要内容: 包括食品原料(包括主料、配料)、生产工艺、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以及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指标、限量、技术要求。 企业标准的编写应当符合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要求。 企业标准的编号格式为:Q/(企业代号)(四位顺序号)S─年号); 企业代号为:汉语拼音字母4位组成。 1.2企业标准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a.企业标准备案登记表; b.企业标准文本; c.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宁夏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具体内容及编制说明; d.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及采纳修改情况; e.企业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f.其它 1.3企业在申请企业标准备案前,应当向社会公示并征求意见,公示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a.在自治区卫生计生监督局的网站公示; b.内容包括企业标准文本、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宁夏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具体内容及编制说明; c.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1.4委托加工或者授权制造的食品: 委托方或者授权方已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无需重复备案。但委托方或者授权方在备案时,应当注明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的名称及地址。委托方或者授权方无相关企业标准的,以及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不执行委托方或者授权方标准的, 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按照本办法备案。 1.5备案有效期: 企业标准备案有效期为3年。 2.药品标准 2.1药品标准标准包括:《中药饮片炮制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药品卫生标准》、卫生部部颁药品标准。 依据《药品管理法》规定,我国的药品标准分为国家药品标准和炮制规范。国家药品标准分为《中国药典》、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药品标准和药品注册标准。 国家标准,即《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简称中国药典),收载的品种为疗效确切、被广泛应用、能批量生产,质量水平较高并有合理的质量监控手段的药品; 卫生部部颁药品标准(简称部颁标准)和地方标准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批准的药品标准,一些未列入国家药典的品种,将根据其质量情况、使用情况、地区性生产情况的不同,分别收入部颁标准与地方标准,作为各有关部门对这些药物的生产与质量管理的依据。 药品标准系根据药物来源、制药工艺等生产及贮存过程中的各个环节所制定的、用以检测药品质量是否达到用药要求并衡量其是否稳定均一的技术规定。 2.2新药标准:跟随新药审批流程走,较复杂。

食品企业标准备案--标准文本

标准 备案号: 盒饭卫生与营养要求(标准名称) 某某公司发布

前言 本标准4.4营养指标、7检验方法、8抽样、9判定规则为推荐性条款,其余为强制性。 本标准代替Q/XXXX—2006《学生盒饭营养及卫生要求》。 本标准与Q/XXXX—2006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将适用范围调整为所有盒饭,包括学生盒饭和社会盒饭; ——对原标准的结构进行了修改,增加了食品添加剂、加工供应卫生要求、贮存及运输要求; ——增加了盒饭、冷藏盒饭、加热保温盒饭和高温灭菌盒饭等定义; ——调整了微生物指标的规定; ——调整了学生盒饭营养指标的规定; ——增加了附录A盒饭加工供应卫生要求、附录B推荐的盒饭加工供应过程危害分析关键控制点管理模式和附录C盒饭中心温度的测定方法。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附录C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所提出。 本标准由上海市食品卫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XXX、XXX、XXX。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Q/XXXX—2006

盒饭卫生与营养要求(企业名称)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盒饭的定义、指标要求、食品添加剂、加工供应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抽样、判定规则、包装、标识、贮存、运输和保质期。 本标准适用于集中加工、分装、分送的盒装主食和菜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T4789.2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 GB/T4789.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测定 GB/T478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测定 GB/T4789.5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志贺氏菌测定 GB/T4789.10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葡萄球菌测定 GB/T4789.26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罐头食品商业无菌的检验 GB/T5009.3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方法 GB/T5009.4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方法 GB/T5009.5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方法 GB/T5009.6 食品中脂肪的测定方法 GB/T5009.10 食品中粗纤维的测定方法 GB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14881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卫生部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盒饭 指集中加工、分装、分送的盒装主食和菜肴。 3.2 冷藏盒饭 指主食和菜肴烧煮后充分冷却(在2小时内须使中心温度降至10℃以下),并在中心温度10℃以下条件分装、贮存、运输,食用前须加热至中心温度不低于70℃的盒饭。 3.3 加热保温盒饭 指主食和菜肴烧煮后加热保温,在食用前中心温度始终保持在60℃以上的盒饭。 3.4 高温灭菌盒饭 指主食和菜肴盛装于密闭容器中经高温灭菌,达到商业无菌要求,可在常温下保存的盒饭。 3.5 学生盒饭 指配送给中小学校供学生食用的盒饭。

音箱音响扬声器系统企业标准产品标准备案

Y 23 Q/××××××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 0004—2012 扬声器系统 2012–10–10发布2012–11–10实施

前言 本标准依据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要求起草。本标准由××××有限公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本标准首次发布日期:2012年10月10日。

扬声器系统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扬声器系统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扬声器系统。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Q1317614086 T153******** 企业标准编写/产品标准备案/食品标准备案/执行标准备案/医疗器械注册标准/企业产品标准备案3 技术要求 扬声器系统 4 试验方法 扬声器系统 5 检验规则 扬声器系统 6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6.1 标志 6.1.1 外包装应标有制造厂名称、地址、产品名称、型号、规格、执行标准、毛重、体积等内容。6.1.2 运输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 6.1.3 标志应清楚明显,不应因运输条件和自然条件而褪色、变色或脱落。 6.2 包装 6.2.1 产品采用塑料包装袋作内包装,采用瓦楞纸箱作外包装,特殊包装形式可按供货合同规定。

6.2.2 包装应完整无损,保证产品不受自然损坏,应符合防雨、防潮和防震的要求。 6.3 运输 6.3.1 包装好的产品应能承受汽车、火车、轮船和飞机等的运输。 6.3.2 长途运输时,不得露天运输,防止日晒、雨淋,避免长期受压和机械损伤。产品不应和易燃、易爆、易腐蚀的物品同车(或其他运输工具)装运。 6.3.3 产品在运输装卸时应小心轻放,严禁跌落、碰撞、挤压。 6.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通风、干燥、清洁的仓库,仓库内不允许有各种有害气体、易燃易爆物品及有腐蚀性的化学物品,远离热源。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办法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以下简称企业标准)备案,根据食品安全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品生产企业生产食品应当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 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 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 第三条食品生产企业制定的上款第二、三款规定的企业标准,应当在食品投放市场前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集团公司所属企业适用统一的企业标准的,由集团公司总部或者其所属任一生产企业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条企业标准备案时应当报送以下材料: (一)企业标准备案登记表; (二)企业标准文本; (三)企业标准编制说明; (四)必要的验证报告和技术资料。 企业标准应当包括所生产食品的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过程等指标、限量、技术要求。 第五条食品生产企业填写企业标准备案登记表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标准涉及的原料、食品添加剂等指标、限量、技术要求与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比较; (二)没有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涉及的原料、食品添加剂等指标、限量、技术要求与相关国际组织标准或者国外标准的比较; (三)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其他重要问题。

第六条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的企业标准由该企业法人代表签字、盖章,并作出承诺。 食品生产企业对备案的企业标准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企业标准备案目录。除企业事先声明外,备案的企业标准文本可以供公众免费查阅。 第八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定期对企业标准进行复审,复审周期不得超过两年。当相关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变化时,企业标准应当及时复审。 食品生产企业在企业标准复审后,填写《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复审表》,并及时到原备案部门办理确认继续有效、重新备案或者废止手续。 第九条食品生产企业没有按照规定备案标准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处理。 第十条企业标准备案后, 发现备案的企业标准不真实的,或者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受理备案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开通报。 第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第十条本办法自2009年6月1日起实施。

企业标准备案办理流程

企业标准备案办理流程 一、办理部门 唐山市质监局标准化处 二、办理职责 负责企业标准资料的审核和备案 三、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河北省企业产品标准管理办法》 《河北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办法》 四、办理范围 在唐山境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生产企业 五、办理条件 企业生产的产品目前尚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严于、异于上述标准的,可制定企业标准并应达到制定标准的预期目的,该产品不违反国家相关产业政策。 六、办理程序 (一)新产品标准备案办理程序 企业向市局标准处提出备案申请,承办人员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资料齐全且标准内容合格后,办结备案手续。企业标准应在发布后30日之内办理备案。标准内容的审查如下: 1.目的性审查:对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严于、异于上述标准的,可制定企业标准并应达到制定标准的预期目的。

2.政策性审查: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贯彻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与相关标准协调一致。 3.技术性审查:标准规范性要素应体现目的性原则、性能原则、可证实性原则、数值的选择性原则、避免重复原则。 a)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 b)推进科技成果; c)合理利用国家资源; d)利于产品通用互换; e)积极采用国际标准; f)试验方法科学,检验规则合理。 4.规范性审查:标准的编写格式和表达方法符合GB/T1的规定。 (二)复审产品标准备案办理程序 企业标准有效期一般为三年。标准有效期内,其技术内容和性能指标不能适应当前科学技术的发展,可提前复审。复审方式如下: 1.确认:经复审,标准的技术内容和性能指标仍能适应当前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生产、使用等方面的要求,不需要修改或只做编辑性修改,可确认继续有效。备案人员对标准内容重新审查,合格后备案。 2.修订:经复审,标准的技术内容和性能指标不能适应当前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生产、使用等方面的要求或与新发布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强制性条文相抵触,应对标准进行修改。由企业填写〈企业产品标准修订申请表〉,备案人员对标准内容重新审查,合格后备案。

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标准DB

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DB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号:DBJ/T13-xxx-201X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号: Jxxxx-201X 福建省钢筋套筒 灌浆连接技术规程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grout sleeve splicing of rebars of Fujian (征求意见稿) 201x-xx-xx 发布 201x-xx-xx 实施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

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福建省钢筋套筒灌浆连接技术规程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grout sleeve splicing of rebarsof Fujian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号:DBJ/T13-XXX-201X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号:Jxxxx-201X 组织单位:厦门市建设局 主编单位:厦门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批准部门: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实施日期:201X年XX月XX日 2017年福州

前言 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2016年第三批科学技术项目计划的通知》(闽建办科[2016]3号文)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国内外相关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共7章,主要技术内容是:1 总则;2 术语和符号;3 材料; 4 接头性能和型式检验;5设计规定;6制作与施工;7 检验与验收。 本规程由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厦门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解释。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反馈给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科技与设计处(地址:福州市北大路242号,邮编350001)和厦门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厦门市湖滨南路62号,邮编:361004)以供日后修订时参考。 组织单位:厦门市建设局 主编单位:厦门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省明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中建海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同济大学 福建省泷澄建筑工业有限公司 北京思达建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中交三航(厦门)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意见

贵州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意见 发布单位: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黔府办发[2002]0089号 发布日期:2003年08月26日生效日期:2003年08月26日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中小学编制管理及教职工队伍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促进全省教育体制改革和教育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办发[2002]28号)精神,现就我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及定编定员等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的原则 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是我省事业编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制定科学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和实施办法,合理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直接关系到我省基础教育的健康发展。做好这项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保证基础教育改革发展的基本需要;(2)与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3)力求精简和高效;(4)因地制宜,区别对待。 二、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 中小学教职工包括教师、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教师是指学校中直接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员,职员是指从事学校管理工作的人员,教学辅助人员是指学校中主要从事教学实验、图书管理、电化教育以及卫生保健等教学辅助工作的人员,工勤人员是指学校后勤服务人员。 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根据高中、初中、小学等不同教育层次和城市、县镇、农村等不同地域,按照教职工与在校学生的一定比例核定(详见《贵州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附后,以下简称《编制标准》)。 中小学校的管理工作尽可能由教师兼职,后勤服务工作应逐步实行社会化。确实需要配备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的,其占教职工编制数的比例,高中一般不超过15%,初中一般不超过12%,小学一般不超过6%.完全中学教职工编制分别按高中、初中编制标准核定。九年制学校分别按初中、小学编制标准核定。农村教学点的教师编制计算在乡(镇)中心小学教职工编制数内。特殊教育学校、职业中学、小学附设幼儿班和工读学校教职工编制,参照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核定。 由于我省中心城市与边远地区差异较大,经济、教育发展水平不平衡,各地在核定中小学教职工人员编制时,可根据本地生源状况、经济和财政状况、交通状况、人口密度等因素,在《编制标准》规定的教职工与学生比例的幅度内上下调节。鉴于各地中小学校规模、生源、教学设备和其他条件不尽相同,各地在具体核定中小学教职工人员编制时,可结合下列因素,按照从严从紧的原则,在《编制标准》规定的教职工编制幅度内适当安排相应的教职工编制。

企业标准备案.doc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以下简称企业标准)备案,根据食品安全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品生产企业生产食品应当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 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 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 第三条食品生产企业制定的上款第二、三款规定的企业标准,应当在食品投放市场前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集团公司所属企业适用统一的企业标准的,由集团公司总部或者其所属任一生产企业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条企业标准备案时应当报送以下材料: (一)企业标准备案登记表; (二)企业标准文本; (三)企业标准编制说明; (四)必要的验证报告和技术资料。 企业标准应当包括所生产食品的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过程等指标、限量、技术要求。 第五条食品生产企业填写企业标准备案登记表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标准涉及的原料、食品添加剂等指标、限量、技术要求与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比较; (二)没有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涉及的原料、食品添加剂等指标、限量、技术要求与相关国际组织标准或者国外标准的比较; (三)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其他重要问题。 第六条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的企业标准由该企业法人代表签字、盖章,并作出承诺。 食品生产企业对备案的企业标准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企业标准备案目录。除企业事先声明外,备案的企业标准文本可以供公众免费查阅。 第八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定期对企业标准进行复审,复审周期不得超过两年。当相关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变化时,企业标准应当及时复审。 食品生产企业在企业标准复审后,填写《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复审表》,并及时到原备案部门办理确认继续有效、重新备案或者废止手续。 第九条食品生产企业没有按照规定备案标准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处理。 第十条企业标准备案后, 发现备案的企业标准不真实的,或者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受理备案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开通报。 第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条本办法自2009年6月1日起实施。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办全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新一轮全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皖政办[2009]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编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新一轮全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工作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新一轮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工作,是省政府确定的一项重点工作,也是事业单位改革和教育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促进我省基础教育均衡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精心组织,分类指导,确保这项工作顺利进行。 二○○九年一月十五日 关于开展新一轮全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 定工作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家、省有关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管理的规定和省政府工作部署,现就开展新一轮全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原则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七大和胡锦涛总书记视察安徽时的重要讲话 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力解决上轮核编后我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存在的主要问题和突出矛盾,进一步加强我省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和标准化建设,优化基础教育资源配臵,提高基础教育质量和水平,完善义务教育管理体制,促进我省基础教育又好又快发展。 (二)主要原则。 1.因地制宜,分类核定。根据各地基础教育发展需要、教育资源现状、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以及自然环境特点等情况,从实际出发,分类核定各地中小学教职工编制。 2.统筹兼顾,均衡配臵。把推进教育资源均衡配臵摆到重要位臵,统筹兼顾、合理调整,着力解决学段结构、区域分布、山区农村教学点等方面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促进基础教育均衡发展。

北京市企业标准备案程序

北京市企业标准备案程序 一、企业标准备案程序 (一)受理范围 凡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并用于销售的产品在尚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情况下,应由企业制定相应的企业标准,作为企业组织生产的依据。企业标准须报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申请人责任 1.企业产品标准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申请人应当对企业产品标准的内容及其实施后果承担责任。 2.企业产品标准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人批准、发布。 3.申请人应在企业产品标准批准、发布后30日内,向企业登记注册地所属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北京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在完成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后,将经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复核的企业标准报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 4.申请人应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因提供不真实材料而产生的法律后果。5.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的种类、数量和格式应符合相关规定。 6.申请人应从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bc13602361.html,)下载表格,用A4复印纸打印,内容用签字笔填写或计算机打印,表格项目填写完整、字迹清晰。 7.申请人应积极配合行政机关办理备案工作,按要求补齐补正材料 (三)企业标准备案程序 1.企业标准应在标准批准发布后30日内,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注册地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委托加工企业,由委托方到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备案手续。 2.受理备案单位名称及地址

3.申请人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1)备案:企业产品标准首次备案、标准修订后重新备案,企业名称发生变更、注册地址变更至其他区县的,应重新备案。(见表1) (2)修改:对已备案企业产品标准的个别文字内容进行修改。(见表2) (3)复审:企业标准经复审,复审结果为确认继续有效或废止的。(见表3) 表1 备案

福建地方标准

福建省地方标准 DB35/T161-2002━━━━━━━━━━━━━━━━━━━━━━━━━━━━━━━━━━━━━━━ ?????????? 文书档案目录数据交换格式与著录细则 ?????????????????? ????????? ?? 2002-01-25发布2002-03-01实施 ━━━━━━━━━━━━━━━━━━━━━━━━━━━━━━━━━━━━━━━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35/T161-2002 前言 本标准是建设我省档案信息资源库的基础之一。为了规范我省文书档案目录数据库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对文书档案目录数据库分为案卷和文件两个层次,但案卷级有所省略,并要求案卷级和文件级一体化著录,这既考虑到传统档案,又兼顾到今后立卷改革的方向。 本标准是根据GB/T3792.1-1983《文献著录总则》、DA/T18—1999《档案著录规则》的原则,结合我省建国后文书档案的特点制定的。本标准基本上遵循了DA/T18-1999规定的档案著录项目和著录格式。本标准具有以下特点:规定了文书档案案卷级和文件级目录数据库的基本结构、著录项目与交换格式;对著录规则和著录格式进行必要的细化;规定了档案著录与计算机档案目录数据库之间的联系;规定了文书档案案卷级目录数据库与文件级目录数据库之间的联系。 本标准在编写格式上采用GB/T1-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一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 本标准从2002年3月1日开始实施。 本标准由福建省档案局提出。 本标准由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 本标准由福建省档案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虹黄建峰。

陕西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

陕西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适应我省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需要,合理配置教育的人才资源,建立一支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有较高质量的教职工队伍,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促进基础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实施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提出如下意见: 一、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的原则 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是我省事业编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科学合理地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直接关系到我省基础教育的健康发展和财政负担能力,为此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与保证和满足我省基础教育发展的基本需要相适; (二)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 (三)力求精干规范、科学合理; (四)因地制宜,区别对待。 二、中小学内设机构和领导职数 (一)普通中学 1、机构设置。高级中学和完全中学、职业中学一般设置办公室、教导处、总务处。初级中学一般设置教导处、总务处。县级以上重点中学(职业中学)和规模在24个班以上的学校,可增设政教处,规模在30个班以上的学校,根据需要可设置安全保卫处或管理岗位。职业中学可增设招生就业处。对于校办产业达到一定规模和经济效益显著的职业中学,可根据需要设置校办产业处。九年制学校可参照初级中学设置。 2、领导职数配备。县级以上重点中学和规模在24个班以上的学校,配备校级领导3-4名;13--23个班的配备校级领导2—3名;12个班以下的配备校级领导l一2名。乡镇中心学校校长负责本乡镇的教育教学业务管理,可增配校级领导1名。 (二)完全小学 1、机构设置。规模在13个班以上的完全小学,可设教导处、总务处。规模在30个班以上的,可增设安全保卫处。规模在12个班以下的完全小学不设职能机构,可配备教导主任和总务主任务一名。 2、领导职数配备。完全小学规模在24个班以上的,配备校级领导3人;13—-23个班的,配备校级领导2--3人;12个班以下的,配备校级领导I--2人。农村初级小学(1—3年级)或分校、教学点,不配备校级专职领导,指定一名教师负责学校的全面工作。中小学党群组织负责人,按照其上级有关部门的文件要求,可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 三、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 中小学教职工包括教师、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教师是指学校中直接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员,职员是指从事学校管理工作的人员,教学辅助人员是指学校中主要从事教学实验、图书、电化教育以及卫生保健等教学辅助人员,工勤人员是指学校后勤服务人员。 (一)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根据高中、初中、小学等不同教育层次和城市、县镇、农村等不同地域,按照教职工与学生数的一定比例核定(见附表)。完全中学教职工编制分别按照高中、初中编制标准核定。九年制学校教职工编制分别按照初中、小学编制标准核定。布局调整后保留的初级小学或分校、农村教学点的编制,计算在乡镇中心小学内。 (二)下列情况按照从严从紧原则适当增加编制:

企业标准申请流程(精)

企业标准备案不收费,备案流程企业标准发布后30日内必须向主管部门(一般是当地质监局备案。 具体按企业的隶属关系报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所属企业的企业产品标准,报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双重领导的企业,企业产品标准还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企业标准备案需要以下材料: (1企业标准草案(报批稿; (2企业标准备案申报表; (3企业标准草案编制说明(包括对不同意见的处理情况等; (4企业标准草案审定情况纪录和结论意见; (5必要的检验验证报告。 从事生产并用于销售的产品,在尚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情况下,应由企业制定标准,作为企业组织生产和判定产品质量的依据。企业标准应在批准发布后30日内到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 企业标准备案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标准文本 (2编制说明 (3企业标准备案申请表 (4审定会议纪要

(5审定人员名单 (6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7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8 产品检验报告 (9发布文件 (10材料真实性申明 (11其它需要的材料 提交资料的要求: (1标准文本 企业标准文本格式应符合GB/T 1.1-2009规定要求。 (2编制说明 企业编制说明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a制定该标准的目的和意义,工作简要过程。 b采用和借鉴国内外标准资料的情况,包括国内外标准水平分析。 c修订标准时应有新旧内容的对比,同时还要写出修订的理由。 (3备案表 企业标准备案前,企业须填写企业标准备案申请表,并由企业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的企业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加盖企业公章。 (4审定会议纪要

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情况调研汇报材料

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情况调研汇报材料 -CAL-FENGHAI-(2020YEAR-YICAI)_JINGBIAN

武山县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情况调研 汇报材料 武山县城关初级中学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一、学校基本情况: 武山县城关初级中学位于县城宁远大道中段(城关镇陈门新村4号),现为一所独立初级中学。目前全校共有24个教学班,学生总人数达1350人(寄宿生720 人)。现有教职工79人(50岁以上教师10人,40岁至50岁之间教师33人,30岁至40岁之间教师25人,30岁以下教师 11人),其中正副校长3人,支部书记1人,处室主任3人,专任教师 75人,专任教师中中学高级教师3人,中学一级教师24人,中学二级、三级教师48人;本科学历61人,专科学历16人。 二、学校核编定岗情况: 根据武山县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整下达全县中小学及其他学校编制的通知》(武机编发[2009]1号文件),全校共定编63人,其中:管理人员1人,专业技术人员62人。 三、学校缺编情况: 按照武机编发[2011]59号文件核定编制数定岗85人,总体上缺编22人。

学校现有教职工在册实际人数为79人(包括借调人员7人)实际在编人数72人,核定编制85人,按在编人数计算缺编13人,按在册人数计算缺编6人。 四、现有教职工编制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1、现核编办法不能满足现实教育教学工作需要。因为生源日渐增多,普遍班额较大,依照现行县镇学校的标准师生比核编,核定教师编制数较少,与教学实际需要差距较大,无法开齐国家教学大纲规定的的课程。 2、由于历史的原因造成现有师资结构不合理,呈总量缺编、结构性缺编,主要体现在二个方面:一是学科结构不合理,部分学科富余、部分学科紧缺;二是年龄结构不合理,教师平均年龄40岁,40岁以下36人、40岁以上43人,特别是近两年年龄在50岁以上接近退休的教师近10名,更加剧了教师队伍年龄结构的失衡。 3、由于受武机编发[2009]1号文件岗位编制的影响(核定副高3人,中级25人,助理级35人),在职称评审当中造成中、高级教师岗位编制缺编较大。助理级教师晋升中级职称问题突出,不利于调动教师教育教学工作的积极性。 4、对教职工大病、意外事故等特殊情况未能充分考虑,近年来,一些教师因身患重病、意外事故需请假长期治疗,无法在岗;部分老教师因患病体质较差,难以承担满课时教学;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

编号:SY-AQ-00439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WORD文档/ A4打印/ 可编辑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 Measures for filing standards of food safety enterprises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 导语:进行安全管理的目的是预防、消灭事故,防止或消除事故伤害,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在安全管理的四项主要内容中,虽然都是为了达到安全管理的目的,但是对生产因素状态的控制,与安全管理目的关系更直接,显得更为突出。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下称企业标准)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下列企业标准,应当在组织生产之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下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一)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 (二)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 第三条备案的企业标准的内容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的规定。 第四条集团公司所属企业适用统一的企业标准的,可以由集团公司总部或者其所属任一生产企业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该企业标准备案时,应当注明适用的各企业名称及地址。 第五条委托加工或者授权制造的食品,委托方或者授权方已经

备案的企业标准,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无需重复备案。但委托方或者授权方在备案时,应当注明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的名称及地址。委托方或者授权方无相关企业标准的,以及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不执行委托方或者授权方标准的,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并按照规定备案。 第六条企业标准应当包括食品原料(包括主料、配料和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生产工艺以及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指标、限量、技术要求。 企业标准的编写应当符合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 企业标准的编号格式为:Q/(企业代号)(四位顺序号)S──(年号) 第七条企业标准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标准备案登记表; (二)企业标准文本(一式八份)及电子版; (三)企业标准编制说明;

企业产品标准技术备案程序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登记工作程序 日期: 2008-2-1 来源: 苏州质量技术监督网 一、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六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 3、《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国家技术监督局令(1990)第l 3号令; 4、《江苏省标准监督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1997)第87号第八条、第十五条; 二、办理范围: 在江苏省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市区分局注册登记的单位所制定的企业 产品标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其它需备案的产品标准。 三、办理条件: (一) 企业产品标准应符合: 1、企业制定发布的企业产品标准符合国家标准“GB/T1”以及有关规定; 2、企业产品标准不得与国家强制性标准条款相抵触; 3、企业产品标准符合《江苏省标准监督管理办法》其他规定; (二)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应带资料: 1、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复印件一份。 2、《企业标准备案单》一式二份以上(我局留存一份)。 3、“标准文本”一式三份以上(我局留存一份)。 4、企业产品标准评审意见。 四、办理程序: (一) 企业产品标准企业代号的申请 1、企业产品标准首次备案前应先申请产品标准的企业代号。在江苏省苏州工商局及市区分局注册的企业到江苏省苏州质量技术监督

局申请;在县(市)、吴中区、相城区工商局注册的单位,应向注册所在地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并领取产品标准企业代号。 2、受理单位在收到申请文件后,应在当天完成代号的发放。不予发放的,承办人应在申请表上签署理由。代号申请表一式三份(我局留存一份)。 (二)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 1、企业应在企业产品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发布后三十日内,报相关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 2、受理备案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标准备案。如发现备案标准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应及时通知制定单位,退回标准重新修改。 3、受理备案人员对符合规定的标准应予备案、登记并赋予备案号,并在备案单中签名。受理备案部门留企业标准备案单和标准文本各一份存档。对不受理的标准,应在备案单中说明理由,签名后退回企业。 (三) 企业备案产品标准的变更 1、企业产品标准应在三年内进行复审,以确定其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并及时向受理备案的部门报告复审结果。修订的企业产品标准,自发布之日至三十天内向备案部门重新备案。 2、企业标准在三年有效期内进行个别地方的修改,企业可以用修改丹的形式及时备案。 五、办理时间和期限: 星期一至星期五 9:00-12:00 ?? 12:45-17:00;备案7个工作日,办证1个工作日。 六、收费: 证书工本费9元/本,标准登记32元/每项标准,一次收费最高限额329元。 七、收费依据: 苏价费字(92)143号 苏标发(92)188号 八、办理部门: 苏州市相城质量技术监督局 ? 九、办理地点及联系电话 地点:苏州市相城区行政中心内质监大楼联系电话:65760600 十、备注: 备案中相关表格可在苏州质监局网站下载。

G4.2 北京市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程序

北京市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程序 一、企业标准备案程序 (一)受理范围 凡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并用于销售的产品在尚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情况下,应由企业制定相应的企业标准,作为企业组织生产的依据。企业标准须报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申请人责任 1.企业产品标准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申请人应当对企业产品标准的内容及其实施后果承担责任。 2.企业产品标准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人批准、发布。 3.申请人应在企业产品标准批准、发布后30日内,向企业登记注册地所属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北京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在完成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后,将经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复核的企业标准报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 4.申请人应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因提供不真实材料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5.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的种类、数量和格式应符合相关规定。 6.申请人应从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bc13602361.html,)下载表格,用A4复印纸打印,内容用签字笔填写或计算机打印,表格项目填写完整、字迹清晰。 7.申请人应积极配合行政机关办理备案工作,按要求补齐补正材料 (三)企业标准备案程序

1.企业标准应在标准批准发布后30日内,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注册地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委托加工企业,由委托方到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备案手续。 2.受理备案单位名称及地址 3.申请人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1)备案:企业产品标准首次备案、标准修订后重新备案,企业名称发生变更、注册地址变更至其他区县的,应重新备案。(见表1) (2)修改:对已备案企业产品标准的个别文字内容进行修改。(见表2) (3)复审:企业标准经复审,复审结果为确认继续有效或废止的。(见表3) 表1 备案

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1]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单位: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号:渝办发[2002]136号 发布日期:2002-11-26 执行日期:2002-11-26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编办、市教委、市财政局制定的《重庆市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执行。 二00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重庆市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小学编制管理和教职工队伍建设,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4号),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各级人民政府所办全日制普通中学、小学(以下简称中小学)。 第三条中小学是以提高全民族素质为宗旨的社会公益性事业单位,经费由政府财政部门拨付。

第四条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制定和编制管理,应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坚持以下原则: (一)保证基础教育发展的基本需要。 (二)与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 (三)合理优化,精简高效。 (四)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五)因地制宜,区别对待。 第二章编制标准 第五条中小学教职工包括教师、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 (一)教师:指学校中直接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员。 (二)职员:指学校中从事学校管理工作的人员。 (三)教学辅助人员:指学校中主要从事教学实验、图书管理、电化教育、卫生保健等教学辅助工作的人员。 (四)工勤人员:指学校后勤服务人员。 第六条中小学校的管理工作尽可能由教师兼职,后勤服务工作应逐步实行社会化。确需配备职员、教辅人员和工勤人员的,其占教职工的比例,高中一般不超过16%、初中一般不超过15%、小学

福建省地方标准

福建省地方标准

DB35 福建省地方标准 DB35/562-2008 代替DB35/562-2005 猪禽用饲料安全质量要求 2008-XX-XX 发布 _____________ 2008-XX-XX 实施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前言 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 本标准是对DB35/562-2005《猪用饲料安全质量要求》进行的修订。 本标准与DB35/562-2005《猪用饲料安全质量要求》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标准名称由《猪用饲料安全质量要求》更改为《猪禽用饲料安全质量要求》; ——增加禽用饲料卫生指标,增加禽用饲料中铜、锌、硒等项目及其最高限量指标; ——增加配赭曲霉毒素A、玉米赤霉烯酮、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等项目及其指标; ——锌指标执行NY 929《饲料中锌的允许量》的规定。 本标准由福建省农业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福建省饲料工作办公室、福建农林大学动物科学学院、福建省农业科学院畜牧兽医研究所、福建省农业市场与经济信息工作办公室、福建省兽药饲料监察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昊、陈贵英、黄佳佳、严乾临、曾丽莉、况应谷、王长康。 本标准首次发布日期:2004年9月15日;第一次修订日期:2005年9月14日;第二次修订日期:2008年XX月XX日。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DB35/562-2005《猪用饲料安全质量要求》。 I

II

猪禽用饲料安全质量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猪禽用饲料产品安全质量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在本省生产、销售和使用的猪禽用饲料产品(包括配合饲料、浓缩饲料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其中,销往省外的猪禽用饲料产品,可根据销售地的有关规定,在本省组织生产。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的测定方法 GB/T 8381-1987 饲料中黄曲霉素B 1 GB/T 8381.6-2005 配合饲料中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的测定薄层色谱法 GB 10648 饲料标签 GB/T 13079-2006 饲料中总砷的测定 GB/T 13080-2004 饲料中铅的测定原子吸收光谱法 GB/T 13081-2006 饲料中汞的测定 GB/T 13082-1991 饲料中镉的测定方法 GB/T 13083-2002 饲料中氟的测定离子选择性电极法 GB/T 13084-2006 饲料中氰化物的测定 GB/T 13085-2005 饲料中亚硝酸盐的测定比色法 GB/T 13086-1991 饲料中游离棉酚的测定方法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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