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管理规定项目名称

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管理规定项目名称
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管理规定项目名称

公司审批权限管理制度三篇

公司审批权限管理制度三篇 篇一:XX股份有限公司审批权限管理制度 为便于公司各业务人员办理合同和款项支付审批手续,现对各类业务合同和款项支付的审批权限,作如下规定。 一、关联交易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由董事会批准;交易金额不超过30万元的,由总经理办公会审批。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及以上,由董事会批准;交易金额低于300万元的,由总经理办公会审批。 (三)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及以上的,由股东大会批准。(四)需经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的关联交易合同,由董事长签署,总经理办公会批准的关联交易合同,由总经理签署。 二、对外担保 (一)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均须董事会审议批准。 (二)以下对外担保事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须报股东大会批准。 1、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单笔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10%的担保。 5、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三)公司的对外担保合同,由董事长签署。 三、对外投资 (一)在一个财务年度内,累计投资金额不超过2500万元的,由董事长负责批准;超过2500万元,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确认净资产50%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的,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单个项目投资额低于2500万元的,由董事长负责批准;超过2500万元,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确认净资产50%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的,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三)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和衍生产品投资的审批权限如下。 1、单笔投资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超过1000万元的,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2、累计投资不超过2000万元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超过2000万元的,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3、对外投资、委托理财合同,由董事长签署;证券投资和衍生产品投资的资金划拨,由董事长审批、财务总监联签。 四、购买、出售、置换资产(包括房屋、设备等固定资产,土地使用权、商标、专利权等无形资产及其他财产权利)。 (一)成交金额不超过1000万的,由总经理审批。 (二)成交金额超过1000万,不超过2500万的,由董事长审批。 (三)成交金额超过2500万的,由董事会审批。

卫生检验检疫国境卫生检疫案例分析

第五节卫生检疫案例分析 一、目的要求 1.掌握卫生检疫案例的分析方法; 2.掌握卫生检疫的工作程序 二、案例介绍及问题讨论 【案例一】 2007年4月13日晚22时45分,从马来西亚吉隆坡至福州的MF852航班上,一名旅客引起了入境检验检疫通道上工作人员的注意,该旅客身材消瘦、面容疲惫、神情紧张,入境时填写了《出/入境健康申明表》,但未申报任何疾病与症状,体温检测正常,经现场医学巡查人员初步询问,该旅客称没有异常情况。在该旅客的行李过“一机两屏”检查时,发现其携带4瓶未知名的片剂药品,经检查询问,该旅客承认自己是HIV感染者,携带的是抗HIV药品,检验检疫工作人员随即将该旅客带到现场诊验室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和医学检查。 [问题讨论1] 1.艾滋病可以通过哪些途径传播? 答:性接触传播、经血液传播、母婴垂直传播。 2.对该旅客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应包括哪些内容? 答:既往病史、接触史、接触范围、生活史、现病史、手术史、相关临床症状体征检测、病例-对照研究、实验室研究。 据检验检疫工作人员调查发现,该旅客多年前(具体时间不详)有怡游史,曾有一位较为固定的女性性伴侣,该女性身体健康,每次性行为均使用避孕套,2001年2月到新加坡打工,入境时被新加坡当局查出感染HIV,次日即返回吉隆坡,自检出HIV后,就未有过性行为,一年后在家人的劝说下才到医院就诊,进行抗病毒治疗至今,期间未到过其他国家地区旅行。家人中未发现HIV感染者和AID患者。否认有同性恋(双性恋)史、吸毒史、性病史、输(供)血史、手术史等及其他危险性行为,2004年7月曾在马来西亚吉隆坡一家美容院做过纹身。 实验室检查结果:采静脉血应用ELISA、PA和WB检测,HIVⅠ型抗体阳性。 [问题讨论2] 3.HIV病毒感染后潜伏期多长?艾滋病临床表现有哪些? 答:潜伏期长短不一,可短至不到1年,长达15年,平均8年。 艾滋病临床表现:不明原因发热,关节疼痛,免疫力降低,持续性全身淋巴结肿大,红斑样皮疹,恶质病,血小板减少,神经系统症状,严重机会型感染和继发性肿瘤等。 4.对该旅客要进行哪些医学检查以确定是否为HIV感染者? 答:进行血清学检查进行确认:(1)分离病毒;(2)抗原检测:ELISA检测p24抗原;

特殊作业审批制度

危险作业申请、审批、管理制度 1、目的: 根据安全管理有关规定,为加强安全管理,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与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各部门 3、职责? 、安环部负责审批危险作业,并对其实施安全监督、检查。负责所有危险作业的监督检查。?? 、有中毒、窒息危险的作业,应先由车间审查、指导、借给氧气呼吸面具,再由安全部审批并实施安全监督、检查。 、危险性较大的派出作业,由派出单位的领导和安全员审批并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4、内容: 、根据按照《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规定,我公司危险作业 范围: 、厂区动火作业:电焊、气割等明火作业(防火墙以外另计) ; 、移动式电动工具:切割机(无齿锯) 、手砂轮、电钻、塑料焊机、非防爆临时设备、工具的作业;受限空间作业:进罐作业;清理地沟;、抽堵盲板作业、对车间容器、管线及厂区的管线进行检维修作业. 高处作业(离地或离基准面2 米以上); 临时用电:临时线和临时用电器的使用; 、设备检维修作业:车间内有机溶剂清洗设备、机件、工具作业;闲置设备或旧设备的检修、启用作业;生产中电器检修、新电器安装作业;新工艺、新方案的小试、中试;、起重作业:设备及物料装卸、安装、移位;物料升降机装载设备、大件工具厂区的动土作业:基建施工,对地下所埋管路及线路的修理改建、水沟的修建、、断路作业、地下管路、线路的改建,路面的建设及修理。 5.危险作业审批程序:动火作业的审批:动火票分为三级:特殊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 (1).特殊动火作业的《作业证》由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审批。 (2)一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由主管安全(防火)部门审批。 (3)二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由动火点所在车间主管负责人审批、动火票的时限 ( 1 )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有效期不超过8 h 。 (2)二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有效期不超过72h,每日动火前应进行动火分析。 ( 3)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作业证》。 、办理和使用要求 (1 ) 办证人须按《作业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 ( 2)办理好《作业证》后,动火作业负责人应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方可批准开始作业。 (3)《作业证》实行一个动火点、一张动火证的动火作业管理。 ( 4)《作业证》不得随意涂改和转让,不得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吊装《作业证》的管理 1、吊装作业人员(指挥人员、起重工)应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可从 事吊装作业指挥和操作 2、吊装质量大于10t 的重物应办理《作业证》,《作业证》由相关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3、项目单位负责人从安全管理部门领取《作业证》后,应认真填写各项内容,交作业单位负责人批准。对本标准规定的吊装作业,应编制吊装方案,并将填好的《作业证》与吊装方案一并报安全管理

行政审批权限管理制度

行政审批权限管理制度 一. 目的:为明确公司各部门岗位审批权限及管理流程,使公司管理清晰化,从 而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二. 适用范围:公司各部门所有行政事务审批事项。 三. 职责:本制度由行政人资部编制,总经理审批即执行,各部门配合执行。 四. 实施办法: 1.公司文件审批权限:部门编制——部门经理审核——总经理批准 2.部门文件审批权限:部门编制——部门经理审核——总经理批准 3.各部门表格、单据、资料审批权限:部门人员或主管提出——部门经理审批——行政人资部复核(一部分)——总经理批准(一部分)4.各部门在与其他部门有事物交接或申请时,必须以书面表单为准,口头联络为辅,凡接受部门认为有必要进行书面联络时,对方如果不出具书面联络单据,接受部门可拒绝受理。 5.所有部门在出具单据给其他部门时,必须有部门经理签名方为有效,否则,接受部门有权拒绝;行政事务审批权限见附表一。 6.部门间联络流程: 部门员工提出——部门主管/经理审核——行政人资部复核(一部分)——总经理批准(一部分) 五. 行政管理审批权限一览表(见附表一)。 六. 本制度所涉及的内容主要以公司内行政单据为主,如其他公司及部门单据以 对口管理的部门之规定为准,如报销单据等以财务部规定为准,销售订单等以营销中心规定为准,采购订单等以PMC部规定为准,工程图纸等以开发部规定为准,如此类推。

七.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执行,解释权属行政人资部。 附表一: 备注:以上表格有涉及总经理批准一程序,如总经理不在公司,为不影响正常工作开展,可由行政经理致电其口头传达急事急办,再由财务致电总经理求证,后续补签名。

人民法院报:域外国境卫生检疫法律制度

人民法院报:域外国境卫生检疫法律制度 各国关于国境检疫方面的立法由来已久。意大利最先立法创制,英美日等国紧随其后。 1374年,欧洲受到黑死病的疯狂侵袭,意大利首当其冲,为了有效对抗流行性传染病,意大利颁布了第一部检疫规章,在威尼斯建立了世界第一个检疫站,对入境的船只实施在港外抛锚等候40天的行政措施。1710年,英国成立的检疫组织实施了较为完善的检疫办法,随后西欧各国纷纷效仿。1878年,美国国会通过了《联邦检疫法》,1966年,由美国法学会起草的《美国模范刑法典》,规定了传染病控制、患有公共卫生意义疾病的外国人隔离等内容。1880年,日本颁布了《海港虎列刺病传染预防规则》,在对外开放港口设置归地方当局管辖的检疫机构,检查来自霍乱流行地区的船舶。2003年,日本颁布《检疫法》,为现行有效法律。 国际社会共同缔结与国境检疫相关的条约也有较早的历史。 1851年7月23日,奥地利、西班牙、法国、英国、希腊、俄国等11个国家在巴黎举行第一次国际卫生会议,产生了第一个地区性的《国际卫生公约》。1903年、1912年和1926年的第11次、第12次及第13次国际卫生会议,重新制定了新的《国际卫生公约》,对检疫查验、卫生处理等作了明确的要求。 1933年4月12日,德国、美国、法国、意大利、荷兰等22个国家在海牙召开会议,签订了第一个《国际航空卫生公约》。该公约在1944年及1946年作过修订,1951年纳入《国际公共卫生条例》之中。 1948年第1届世界卫生大会起草了《国际公共卫生条例》;1951年第4届世界卫生大会通过了《国际公共卫生条例》。确立《国际公共卫生条例》的目的是以最大限度防止疾病在国际间的传播,同时又尽可能小地干扰世界交通运输;1969年第22届世界卫生大会对《国际公共卫生条例》进行了修改、充实,并改称为《国际卫生条例》。1973年和1981年先后对《国际卫生条例》进行修改、补充,修改后的条例,强调了流行病学监测和传染病控制,旨在加强流行病学的监测手段在国际间的运用,以尽早发现或扑灭传染源,改善港口、机场及其周围的环境卫生,防止媒介扩散,并且鼓励各国卫生当局重视流行病学调查,减少疾病入侵的危险。 1995年,世界卫生大会决定修改《国际卫生条例》,历经10年,于2005年5月23日第58届世界卫生大会审议通过了修改后的《国际卫生条例(2005)》。《国际卫生条例》主要特征如下:体现了全人类共同利益性;与口岸建设和经济发展的相关性;实体法规范与程序法规范的兼容性;对空间和时间要求的特殊性;以及较强的专业性。《国际卫生条例》的制定,体现了国际卫生检疫从单纯的隔离留验到疾病监测、卫生监督和旅行者的卫生保健经历了多个发展阶段,检疫内容不断延伸,国际检疫法规条款不断修改补充的过程,开辟了人类通过国际卫生立法形式开展国际合作与疾病进行斗争的新纪元。 体制机制 根据所在国情况,各国国境检疫机构的设置有所不同。

行政审批管理办法

行政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政务服务中心实施行政审批的监督管理,根据《原州区政务服务中心组建方案的通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审批(包括:行政许可及非行政许可服务事项)是指具有行政许可权力和管理社会公共服务职能的相关部门,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或监督管理提供政府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进入政务服务中心的行政许可及非行政许可服务事项,必须是法律、法规设定或规定监督管理并经本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事项,包括普通许可、特许、认可、核准、登记等情形和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的服务事项。 第四条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的部门,应当坚持“充分授权、依法办理”的原则,实行集中受理、统一送达办理的高效快捷服务方式。 第五条凡进入政务服务中心的行政许可及非行政许可服务事项,各部门一律不得另行受理。 第六条政务服务中心具体职责是: (一)依据国家、自治区关于行政许可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政务服务中心各项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组织受理行政许可及非行政许可事项、监督办理、收费管理等事务;

(三)负责规范进驻政务服务中心行政许可及非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运转流程和时限,协调解决办理中的各种问题; (四)负责政府部门未在政务服务中心设立窗口的行政许可及非行政许可事项的申请转办工作。 (五)负责对涉及多个部门行政许可及非行政许可事项联合审批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六)负责对进入政务服务中心的各延伸服务窗口的业务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负责窗口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监督考核、受理投诉,统计、通报各窗口业务办理情况。 (八)负责收集、整理各类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建立查询数据库并向社会公布,为公众提供法规、政策查询、咨询服务。 第七条进入政务服务中心的行政许可及非行政许可事项实行动态管理。各部门依法增加、取消、变更行政许可及非行政许可服务事项,应当及时向政务服务中心通报。 第八条进入政务服务中心的行政许可及非行政许可服务事项,实行公开办事制度。行政许可及非行政许可服务事项、法律依据、办理程序、办理条件、承诺时限、收费标准、数量限制、审批材料目录等内容在政务服务中心面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进入政务服务中心的行政许可及非行政许可事项,按以下五种方式办理: (一)即时办理。对程序、条件简单、申办人提供的资料完整的,

出入境特殊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BD(2020年8月整理).pdf

出入境特殊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总则 加强公司仓库管理,使公司仓库符合出入境特殊物品安全规范,对公司仓库员工身体健康负责,参照国际公认的生物安全原则,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人员准入制度 1、目的:明确人员的资格要求,避免不符合要求的人员进出仓库或承担相关工作造成出入境特殊物品安全事故。 2、范围:适用于进入公司仓库工作的所有工作人员。 3、职责: 3.1仓储部经理为仓库出入境特殊物品安全负责人,负责仓库人员准入工作的监督和实施。 3.2进入仓库所有人员所有务必以本规定规范自己的工作。 4、内容: 4.1所有工作人员务必在理解相关出入境特殊物品安全知识、法规制度培训。 4.2从事技术工作的人员务必具备相关专业教育经历,相应的专业技术知识及工作经验,熟练掌握自己工作范围的技术标准、方法和设备技术性能。 4.3从事技术人员应熟练掌握与岗位工作有关标准操作规程,能独立进行相应的操作和结果处理,分析和解决工作中的一般技术问题,有效保证所承担环节的工作质量。 4.4从事技术人员应熟练掌握常规消毒原则和技术,掌握意外事件和出入境特殊物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原则和上报程序。 4.5经营活动辅助人员;应掌握职责区内出入境特殊物品安全基本状况,了解所从事工作的出入境特殊物品安全风险,理解与所承担职责有关的出入境特殊物品安全知识和技术,个体防护方法等资料的培训,熟悉岗位所需消毒知识和技术,了解意外事件和出入境特殊物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原则和上报程序

二、设施设备监测、检测和维护制度 1、目的:为保证工作人员对仓库设施设备的安全使用,维仓库日常工作的正常运转,确保仓储工作的顺利进行。 2、范围:适用于仓库内的各种设施设备。 3、职责: 3.1仓储部员工务必以本制度规范自己的工作。 3.2仓储部经理负责日常检查和监督,运营部负责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4、制度内容: 4.1仓库内各种设施要符合相关规定,仓库供电线路中务必安装断路器和漏电保护器。4.2库里的所有设施设备应由专人负责保管、登记、建档;其使用者需经专业技术培训。 4.3仓库计量仪器设备应在检定和校准的有效期内使用,并按照检定周期的要求进行自检或强检。 4.4主要仪器设备应建立使用记录,有操作规程,注意事项,相关技术参数和维护记录,并置于显见易读的位置。仪器使用者务必认真遵守操作规程,并做好仪器设备使用记录,定期维护仪器设备。 4.5设施设备所用的电源,务必满足其供电要求。用电仪器设备务必安全接地。电源插座不得超载使用。仪器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出现断路保护时,务必在查明断电原因后,再接通电源。不准使用有用电安全隐患的设备。 4.6仪器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发生异常,随时记录在仪器随机档案上,维修务必由专业人员进行,并做维修记录。 4.7因故障或操作失误可能产生某种危害的仪器设备,务必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装置。4.8仓库应指定专人对安全设备和计量仪器、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修维护管理,保证其处于完好工作状态。需较高专业技术的维修和维护应与第三方有资质的维修机构签约,由其承担。

公司审批权限的规定.doc

公司审批权限规定

文件审批及文件修改记录表 编制 会签 审核 公司审批权限规定 批准 编号CG-HR-013-09版本 1.0生效日期2009.12.01持有 版权声明: *本规定为之资产,非经本公司总经理的书面同意不得复制。 *本规定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起草,人力资源部解释。 *当本公司要求收回时,各副本持有部门 / 人员应归还本公司。 更改记录 修订实施 修订说明(条款、主要内容)更改依据次日期

一.目的:为促进公司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明确职责权限,增强事业心 和责任感,特制订本规定。 二. 范围:公司所有部门及个人单位 三. 内容 1.事务与人事异动 1)、各部门对于需要调用其他部门的人力、设备物资的,需事先填写申请单或业务联络单,由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副总经理核准后,方可向 有关部门调用其人力、设备物资。被调用部门应本着资源共享的原则, 积极配合调用部门认真做好各项工作。 2)、生产系统日常事务性工作,由部门提报,生产副总核准,涉及到跨系统的相关事务,和费用支出等项目均须总经理核准。 3)、各部门因工作需求需要办理人事异动的,需事先填好《人事异动申请单》,经分管副总核准后提交人力资源部审核备案。 2.资薪核定 1)、资薪核定权限 职位申请审核复核审批 行政人员、车间管理、计时员工部门申请、分管副总签字人力资源专员行政副总总经理计件员工部门申请、分管副总签字行政副总总经理备注:所有审批通过的薪资核定统一由人力资源专员备案并交至财务 2)、由于人事变动薪资须随之变动的,由部门主管提报(初核),分管副 总审核,人力资源部根据其岗位同行业资薪水平进行复核,总经理批准。 3、人事审批 人事审批内容包括:人事招聘(人力需求申请、招募、甄选、录用)和 人事异动(晋升、调动、离职

特种作业许可证管理制度

浙江富丽达股份有限公司 特种作业许可证管理规定 动火作业 一、《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程序和使用要求: 1、《动火安全作业证》由申请动火公司指定动火项目负责人办理。办证人应按《动火安全作业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然后根据动火等级,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最后将办理好的《动火安全作业证》交动火项目负责人。 2、动火负责人持办理好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将《动火安全作业证》交给动火人。 3、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由动火人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如果在同一动火点多人同时动火作业,可使用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但参加动火作业的所有动火人应分别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二、动火作业分类: 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易燃易爆场所,生产和储存物品的场所符合GB50016—2006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 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 2.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3.二级动火作业,除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4.凡厂、车间、或单独厂房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厂安全防火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5.遇节日、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三、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限: 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和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在一个工作日内有效。 2、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在本周工作日内有效。 3、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化工生产区域夜间、节假日动火升级管理。 四、《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审批:

其它特殊物品储存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最新版)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其它特殊物品储存的消防安全 管理规定(最新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其它特殊物品储存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最新版) 1.自燃物品的储存管理 对于含油脂的物品如油纸、油布、油绸等,尽可能散开后放在货架上,以免大量堆积时氧化发热而燃烧。其它要求与易燃固体的一般防火要求相同(包括《危险货物品名表》第4类第2项自燃物和不属于危险货物的其他具有自燃危险性的一般可燃物)。 2.遇湿易燃物品的储存管理 ①库房应位于地势较高、通风干燥的地点,暴雨及迅期间应保证库房不进水,库房内应通风良好,保持干燥。门窗应有阻止雨雪进入的设施,室内不准设供水管、暖气管。 ②库房应远离火源、热源。库房附近不得有盐酸、硝酸等散发酸雾的物质存在,应远离散发水蒸气或水雾的场所。

③货垛下方应有苫垫,垫高通常为15-30cm,货垛不宜过高过大,保证货垛防潮散热。库房内相对湿度应控制在80%以下,可采用电动空气去湿机或氯化钙吸湿剂来降低库房内的相对湿度。库温一般应控制在30℃以下。 ④包装必须严密,应经常检查包装是否泄漏,发现泄漏应及时采取措施。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翻滚、倾倒、撞击,以防包装破损。 ⑤雨雪天无防雨雪措施不准进行室外搬运装卸,用汽车、火车、船舶等运输时,应保证干燥,并具有良好的防火防潮设施。 ⑥着火后一般用干粉、干沙、水泥灭火,灭火人员应戴防毒面具,尽可能在上风方向灭火。 3.氧化剂、有机过氧化物储存管理 ①库房应阴凉、干燥通风,远离水源和热源,避免日光暴晒,还应避免酸雾等侵入。 ②库温一般应控制在30℃以下,库内相对湿度控制在80%以下,对某些特殊的氧化剂和过氧化物,应根据物品储存运输的有关说明

集团公司审批权限管理制度

XX-(HR)字[2018]第16号 司属各公司、各部门: 《员工退休管理办法》已由XXX(集团)有限公司总裁批准通过,现予公布,请各公司、各部门遵照执行。 本制度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XX集团有限公司 2018年5月28日

第一条目的 1.1为进一步加强企业内控、规范审批流程,特制定本制度。 1.2各单位应本着规范、安全、高效、合理的原则严格执行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2.1本制度适用于XXX总部各部门及境内各分(子)公司和办事处。 第三条管理原则 3.1各单位涉及到预算编制、资本性支出、签订合同、费用报销、员工管理、薪资管理、往 来款项管理、纳税申报等事宜,应按照本制度附表《管理审批权限表》对应规定的权限及审批流程执行。 3.2各单位制定的其他各种制度流程、审批权限应不得与本制度冲突,若有任何地方与本制 度抵触,应以本制度规定的流程及权限为准。 3.3各单位可在本制度标准范围内,制定更加细化、更加符合当地公司管理要求的管理办法。 第四条审批权限 4.1本集团采用“自下而上”与“自上而下”相结合的方式编制年度预算,集团年度预算应 由董事会批准执行;各单位年度预算应由集团总部各主管部门审核并经集团最高负责人批准后执行。 4.2各单位资本性支出应按《管理审批权限表》及集团颁发的《资产管理制度》规定的权限 及审批流程执行。 4.3各单位签订合同应按《管理审批权限表》及集团颁发的《合同管理制度》、《XXX会计制 度》规定的权限及审批流程执行。 4.4各单位费用报销应按《管理审批权限表》及集团颁发的各种费用报销管理制度规定的权 限及审批流程执行;凡是超过集团规定的标准(上限)或超过月度(或季度、年度)预算的各种费用,必须经集团总部各主管部门及相关负责人审核、批准后方可报销。 4.5各单位招聘人员、任免及调动干部、发放薪资、支付奖金等应按《管理审批权限表》及 集团颁发的人事及薪酬管理制度规定的权限及审批流程执行。 4.6各单位员工因公借款及坏账报损核销应按《管理审批权限表》及集团颁发的《合同管理 制度》规定的权限及审批流程执行。 4.7各单位计提、缴纳税款应按《管理审批权限表》及集团颁发的《XXX会计制度》、《XXX 税务管理制度》规定的权限及审批流程执行。 第五条处罚规定 5.1任何单位若违反本制度及相关管理制度规定,应严格追究单位(或部门)负责人及有关直 接责任人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警告、通报、罚金、降职、解聘);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及不良影响的,还应按损失金额的一定比例追究相关管理人员及责任人员的赔偿责任。 5.2各单位应规范建立考核机制,任何人违反本制度及相关管理制度规定,应及时考核记录, 并纳入评优、加薪、晋升等考核范围。

特殊作业审批制度(0001)

特殊作业审批制度

危险作业申请、审批、管理制度 1、目的: 根据安全管理有关规定,为加强安全管理,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与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各部门 3、职责 3.1、安环部负责审批危险作业,并对其实施安全监督、检查。负责所有危险作业的监督检查。 3.2、有中毒、窒息危险的作业,应先由车间审查、指导、借给氧气呼吸面具,再由安全部审批并实施安全监督、检查。 3.3、危险性较大的派出作业,由派出单位的领导和安全员审批并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4、内容: 4.1、根据按照《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规定,我公司危险作业范围: 4.1.1、厂区动火作业:电焊、气割等明火作业(防火墙以外另计); 4.1.2、移动式电动工具:切割机(无齿锯)、手

砂轮、电钻、塑料焊机、非防爆临时设备、工具的作业; 4.1.3受限空间作业:进罐作业;清理地沟;4.1.4、抽堵盲板作业、对车间容器、管线及厂区的管线进行检维修作业. 4.1.5高处作业(离地或离基准面2米以上); 4.1.6临时用电:临时线和临时用电器的使用; 4.1.7、设备检维修作业:车间内有机溶剂清洗设备、机件、工具作业;闲置设备或旧设备的检修、启用作业;生产中电器检修、新电器安装作业;新工艺、新方案的小试、中试; 4.1.8、起重作业:设备及物料装卸、安装、移位;物料升降机装载设备、大件工具 4.1.9厂区的动土作业:基建施工,对地下所埋管路及线路的修理改建、水沟的修建、 4.1.10、断路作业、地下管路、线路的改建,路面的建设及修理。 5.危险作业审批程序: 动火作业的审批:动火票分为三级:特殊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 (1).特殊动火作业的《作业证》由主管厂长或总

(完整版)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全套)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一)目的:为加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充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方针,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保证生产经营正常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令、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生产经营的安全管理。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安全生产组织机构 1、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由总经理任主任委员,由生产副总经理任副主任委员。 2、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委员,由各部门负责人、车间负责人组成。 3、公司安全工程师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员,各部门及车间设立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 4、综合办公室为管理安全生产的职能部门。 (二)安全职责 1、总经理安全职责 (1)总经理是公司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本公司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3)积极改善劳动条件,消除事故隐患,组织制订、修改、审批安全生产和劳动条件改善规划,使生产经营符合安全技术标准和行业要求。 (4)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织安全管理人员

制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支持安全部门工作,对安全生产工作有突出贡献者给予奖励,对失职者或事故责任者给予惩罚。 (5)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合理使用安全费用。 (6)参加或组织重大伤亡事故及重大经济损失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认真落实整改措施并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2、生产副总经理安全职责 (1)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要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2)定期研究安全生产状况,及时解决有关安全的重大问题,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3)认真组织好各类安全大检查及专业性的安全检查,确保安全生产,对查出的安全事故隐患采取措施及时进行整改。 (4)参加重大伤亡事故及重大经济损失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3、综合办公室安全职责 (1)综合办公室作为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协助总经理贯彻执行劳动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委员对公司安全生产现场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责令责任部门及时整改,并跟踪验证。 (2)负责公司新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3)负责公司安全文书档案的管理,做好防火工作。 (4)负责工伤员工的社保索赔支付事宜。 (5)负责所属员工的岗位安全教育及所辖车辆的年审工作管理。 (6)负责公司安全消防设施的管理。

审批权限管理制

审批权限管理制度1 XX股份有限公司 审批权限管理制度 为便于公司各业务人员办理合同和款项支付审批手续,现对各类业务合同和款项支付的审批权限,作如下规定。 一、关联交易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由董事会批准;交易金额不超过30万元的,由总经理办公会审批。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及以上,由董事会批准;交易金额低于300万元的,由总经理办公会审批。 (三)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及以上的,由股东大会批准。 (四)需经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的关联交易合同,由董事长签署,总经理办公会批准的关联交易合同,由总经理签署。 二、对外担保 (一)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均须董事会审议批准。 (二)以下对外担保事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须报股东大会批准。

1、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单笔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10%的担保。 5、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三)公司的对外担保合同,由董事长签署。 三、对外投资 (一)在一个财务年度内,累计投资金额不超过2500万元的,由董事长负责批准;超过2500万元,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确认净资产50%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的,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单个项目投资额低于2500万元的,由董事长负责批准;超过2500万元,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确认净资产50%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的,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三)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和衍生产品投资的审批权限如下。 1、单笔投资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超过1000万元的,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国境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规定

国境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三章应急准备 第四章报告与通报 第五章应急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57号 《国境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规定》已经2003年9月2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李长江 二○○三年十一月七日国境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及时缓解、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出入境人员和国境口岸公众身体健康,维护国境口岸正常的社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出入境人员和国境口岸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包括: (一)发生鼠疫、霍乱、黄热病、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的; (二)乙类、丙类传染病较大规模的暴发、流行或多人死亡的; (三)发生罕见的或者国家已宣布消除的传染病等疫情的; (四)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的; (五)发生临床表现相似的但致病原因不明且有蔓延趋势或可能蔓延趋势的群体性疾病的; (六)中毒人数10人以上或者中毒死亡的; (七)国内外发生突发事件,可能危及国境口岸的。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涉及国境口岸和出入境人员、交通工具、货物、集装箱、行李、邮包等范围内,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

第四条国境口岸突发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检验检疫机构对参加国境口岸突发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做出贡献的人员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六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及其设在各地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直属检验检疫局)和分支机构,组成国境口岸突发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指挥体系。 第七条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协调、管理国境口岸突发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指挥体系,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制订国境口岸突发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方案; (二)指挥和协调检验检疫机构做好国境口岸突发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工作,组织调动本系统的技术力量和相关资源; (三)检查督导检验检疫机构有关应急工作的落实情况,督察各项应急处理措施落实到位; (四)协调与国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关系,建立必要的应急协调联系机制; (五)收集、整理、分析和上报有关情报信息和事态变化情况,为国家决策提供处置意见和建议;向各级检验检疫机构传达、部署上级机关有关各项命令; (六)鼓励、支持和统一协调开展国境口岸突发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监测、预警、反应处理等相关技术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国家质检总局成立国境口岸突发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专家咨询小组,为应急处理提供专业咨询、技术指导,为应急决策提供建议和意见。 第八条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国境口岸突发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本辖区组织实施国境口岸突发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预案; (二)调动所辖检验检疫机构的力量和资源,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三)及时向国家质检总局报告应急工作情况、提出工作建议; (四)协调与当地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口岸管理部门、海关、边检等相关部门的联系。 直属检验检疫局成立国境口岸突发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承担相应工作。 第九条分支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建突发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现场指挥部,根据具体情况及时组织现场处置工作; (二)与直属检验检疫局突发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共同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并随时上报信息; (三)加强与当地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联系与协作。

特殊审批品种单独立卷资料撰写指导建议

特殊审批品种单独立卷资料撰写指导建议 目录 1.前言 1.1背景 1.2目的 1.3撰写基本原则 2.单独立卷资料撰写基本内容 2.1证明申请药物符合《新药注册特殊审批管理规定》第二条的资料综述; 2.2拟开展的临床试验方案或已完成的临床试验综述; 2.3结合已完成的试验(临床前和临床),对安全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价; 2.4已完成的药学研究资料综述; 2.5其他主要研究内容综述; 2.6风险控制计划和实施方案; 2.7总结和讨论。 1.前言 1.1 背景 2009年1月9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了《关于印发新药注册特殊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09]17号)》(以下简称“规定”),其中第四条提到:“申请人申请特殊审批,应填写《新药注册特殊审批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资料。《新药注册特殊审批申请表》和相关资料应单独立卷,与《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申报资料一并报送药品注册受理部门”。 因此,单独立卷的综述性资料是药物申请进入特殊审批程序需提交的重要资料。能否进入特殊审批程序,要基于单独立卷综述资料是否针对所申请的研究阶段,将药物的研发信息予以科学的、逻辑地阐述。 中药、生物制品单独立卷资料也可参照本建议,结合各自产品的特点,进行撰写。相应的项目内容可有适当增减。

1.2 目的 本撰写意见旨在为撰写特殊审批程序所要求的单独立卷资料提供参考。 应当指出,药物在不同的研发阶段研发和评价工作所关注的重点是有所不同的,本撰写意见不可能涵盖药物研究(从临床前到临床)的所有内容和详细细节。另外,将单独立卷资料理解为申报资料的简要综述也是不可取的。 1.3 撰写基本原则 需要强调的是,单独立卷资料所概述的任何内容和结论的得出应是基于研究数据的定量化描述和评价而来的。 以下基本原则是本撰写意见的基础: ●产品基本情况及目标特征; ●适应症(或用途)的情况; ●已完成的研究情况; ●本次申请的目的及支持信息; ●风险控制计划和实施方案。 本指导建议主要根据化学药物特点起草,中药和生物制品可结合各自特点参照本建议内容撰写。 2.单独立卷资料撰写基本内容 2.1证明申请药物符合《新药注册特殊审批管理规定》第二条的资料综述 2.1.1 药物的基本情况 简述药物的名称、结构、分子式、主要的作用机制等。或中药复方制剂的处方组成、处方来源;有效部位的结构类型及确认依据等。 描述该药物治疗的目的是什么?这种治疗在临床上准备是一线治疗,还是二线治疗?是否还存在与预期治疗结果有关的其他因素需要考虑? 2.1.2 药物所治疗疾病的特点 概述所治疗疾病的流行病学。包括发病率,流行,死亡率和相关的伴随疾病的情况。如果有资料,应当讨论不同地区在流行病学方面的差异(因为适应症的流行病学可能因地区而异)。 讨论疾病的特点。包括这种疾病的危害性是怎样的?是否是致死的或致残的? 这种疾病(如高胆固醇血症、高血压)是其它疾病(如冠心病、中风)的先兆或

授权审批管理制度 (2)

宁波博太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授权审批管理制度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授权审批的基本原则 (1) 第三章授权审批的范围及权限 (2) 第四章审批和审核的程序 (3) 第五章审批和审核的责任承担 (4) 第六章监督检查 (4) 第七章附则 (5)

第一章总则 1.1为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合理授权,提高工作效率,明确授权的原则、范围、权限及责任,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和公司运营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总部及各分子公司。 1.3总部总经理及各分子公司总经理对本单位授权审批制度的健全和有效实施负领导责任。 1.4本制度所称授权是指总经理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对董事会 授权其行使的经营管理权限再次分解、下放,赋予各级管理人员代表其处理具体经营管理事务的决定权,以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效率。 第二章授权审批的基本原则 2.1 坚持授权的范围和深度与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程度及 管理人员的控制水平相匹配的原则; 坚持根据公司的经营管理变化情况适时调整授权的原则,兼顾相对稳定和持续优化; 坚持授权与授责相结合,授权与监督相结合,有权必有责,违规必追究的原则。 2.2公司及各分子公司应当建立授权审批的岗位责任制,明确 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授权审批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2.3公司及各分子公司授权审批的不相容岗位包括: 1)审批;

2)业务经办; 3)保管; 4)审核与会计记录; 5)稽核。 2.4公司及其下属各级管理层必须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和承担责任。经办人员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业务,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应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 2.5审批人员只能审批其下级经办的事项。审批人员不得审批或变相审批自己经办的事项,其经办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由其上级审批;各下属分子公司总经理为经济业务事项经办人的,应当由总部总经理审批。 2.6 审批人员和审核人员的设置应遵循如下原则:一般情况下,审批层次一般不超过四层: 公司总部的审批层次为:部门经理、总监、总经理; 分子公司的审批层次为:部门经理、总经理、总部财务总监或总部总经理(如果超出子公司总经理的权限)。 第三章授权审批的范围及权限 3.1总经理授权的范围必须为在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以及董事会相关决议中已经明确授予总经理的权限,包括预算内的经营支出、固定资产购置、销售管理、人事任免、薪酬福利事项、研发技术开支以及预算外支出等。 3.2审批权限分为审核和审批两类: 审批:指有关部门负责人及主管领导对该项开支的合理性和

特殊工时的管理规定

特殊工时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规范特殊工时管理,维护劳动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因生产特点或者工作性质特殊、不能实行国家规定的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本规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 第三条【特殊工时】本规定所称特殊工时制度包括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第四条【特殊工时制度的休息休假】企业安排劳动者在特殊工时制度岗位上工作的,应当事先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制定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工时考勤、休息休假、薪酬支付等办法,确保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二章不定时工作制 第五条【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范围】企业可以按照本规定申请在下列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对企业经营管理负有决策、指挥等领导职责的高级管理岗位,包括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监事等; (二)劳动者可以自主安排工作时间且无考勤要求的技术、研发、创作等岗位; (三)需要机动作业、由劳动者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工作时间的外勤、推销、长途运输等岗位。 第六条【不定时工作制的工资】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其年工资报酬不得低于企业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第三章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第七条【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岗位范围】企业可以按照本规定申请在下列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一)地质及资源勘探开发、建筑、制盐、制糖、旅游、渔业、海运等行业中,部分受季节、资源、环境和自然条件限制需要集中作业的岗位;

(二)交通、铁路、邮政、电信、内河航运、航空、电力、石油、石化、金融等行业中,部分中断作业可能会影响社会公共利益的岗位; (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根据国务院鼓励或者扶持发展的产业政策,规定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 第八条【综合计算工时的周期】符合前条第(一)项规定的岗位,企业可以申请以季度或者年为综合计算工时的周期。 符合前条第(二)项规定的岗位,企业可以申请以周、月或者季度为综合计算工时的周期。 符合前条第(三)项规定的岗位,综合计算工时的周期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规定。 第九条【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加班限制】按照本规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正常工作时间应当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相同,超出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 综合计算周期内延长工作时间的最高限额分别为:以周为周期的,不得超过15小时,且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以月为周期的,不得超过36小时;以季度为周期的,不得超过108小时;以年为周期的,不得超过360小时。 第十条【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休息保障】在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岗位上工作的劳动者,每日最长工作时间(含正常工作时间和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 企业应当保证在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岗位上工作的劳动者每两周至少有一个连续24小时的休息日。 第十一条【加班工资报酬支付】在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岗位上工作的劳动者,企业安排其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报酬。在综合计算周期内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当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报酬。 企业与在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岗位上工作的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综合计算周期未满的,以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的时间为周期截止日,支付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报酬。 第四章审批管理 第十二条【审批管理】下列企业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审批,其设在地方的全资、控股的法人单位应当将获准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有关批复文件以及企业的具体实施办法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一)国务院国资委监管的企业;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