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的稽查(DOC 123)

企业所得税的稽查(DOC 123)
企业所得税的稽查(DOC 123)

企业所得税的稽查

企业所得税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及有生产经营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法计征的一种收益税。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是国务院于1993年12月13日发布、从199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

第一节企业应税收入的稽查

企业应税收入是指企业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收入总额。在对企业所得税的稽查过程中,应税收入是稽查的重点之一。

一、企业应税收入的组成

根据税法规定,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应税收入总额包括以下项目:

1. 生产、经营收入,指纳税人从事主营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劳务服务收入、营运收入、工程价款结算收入、工业性作业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2. 财产转让收入,包括纳税人有偿转让固定资产、有价证券、股权和其他财产取得的收入;

3. 利息收入,包括纳税人购买各种债券等有价证券的利息、外单位欠款付给的利息和其他利息收入,但不包括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

4. 租赁收入,包括纳税人出租固定资产、包装物和其他财产取得的租金收入;

5.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包括纳税人提供或者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和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6. 股息收入,包括纳税人对外投资入股取得的股利、红利收入;

7. 其他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收入、罚款收入、因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交付的应付款项、物资和现金的溢余收入、教育费附加返还款、包装物押金收入、应当纳税的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其他收入。

以上7类收入是按税法规定划分的,但是在具体的企业所得税稽查过程中,我们必须了解会计收入确认的原则和方法。

二、会计收入的特点及确认原则

(一) 收入及其特点

益的总流人。收入有以下特点:

1. 收入从企业的日常活动中产生,而不是从偶发的交易或事项中产生。

2. 收入可能表现为企业资产的增加,也可能表现为企业负债的减少,或者二者兼而有之。

3. 收入能导致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增加。

4. 收入只包括本企业经济利益的流入,不包括为第三方或客户代收的款项。

(二) 收入的确认原则

企业销售商品时,如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即确认收入:

1. 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买方

风险主要指商品由于贬值、损坏、报废等造成的损失,报酬是指商品中包含的未来经济利益,包括商品因升值等给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如果一项商品发生的任何损失均不需要本企业承担,带来的经济利益也不归本企业所有,则意味着该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已移出该企业。

判断一项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是否已转移给买方,需要视不同情况而定:

交付而转移,如大多数零售交易。

(2) 有些情况下,企业已将所有权凭证或实物交付给买方,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企业可能在以下几种情况下保留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

①企业销售的商品在质量、品种、规格等方面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要求,又未根据正常的保证条款予以弥补,因而仍负有责任。

例如,A企业于5月21日销售一批商品,商品已经发出,买方已预付货款,余款由A企业开出一张商业承兑汇票,已随发票账单一并交付买方。买方当天收到商品后,发现商品质量没达到合同规定的要求,立即根据合同的有关条款与A企业交涉,要求A企业在价格上给予一定的减让,否则买方可能会退货。双方没有达成一致意见,A企业仍未采取任何弥补措施。此项销售表明,尽管商品已经发出,发票账单已交付买方,也已收到部分货款,但由于双方在商品质量的弥补方面未达成一致意见,买方尚未正式接受商品,商品可能被退回,因此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仍留在A 企业,A企业此时不能确认收入。收入应递延到已按买方要求进行弥补时予以确认。

②企业销售商品的收入是否能够取得取决于买方销售其商品的收入是否能够取得。

这方面的例子如代销或寄销商品。代销或寄销的特点是受托方只是一个代理商,委托方将商品发出后,所有权并未转移给受托方,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仍在委托方,与受托方无关。只有当受托方将商品售出后,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才移出委托方。因此,在代销或寄销情况下,委托方应在受托方售出商品,并取得受托方提供的代销

③企业尚未完成售出商品的安装或检验工作,且此项安装或检验任务是销售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例如,某电梯生产企业销售电梯,电梯已发出,发票账单已交付买方,买方已预付部分货款,但根据合同规定,卖方负责安装,卖方在安装并经检验合格后,买方立即支付余款。在这种情况下,电梯发出并不表示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转移给买方,企业仍需对电梯进行安装,安装过程中可能会发生一些不确定因素,阻碍该项销售的实现,因此只有在安装完毕并检验合格后才能确认收入。

④销售合同中规定了由于特定原因买方有权退货的条款,而企业又不能确定退货的可能性。

例如,某企业为推销一项新产品,规定凡购买该产品者均有一个月的试用期,不满意的,一个月内给予退货。在这种情况下,该企业尽管已将商品售出,也已收到价款,但由于是新产品,无法估计退货的可能性,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实质上并未转移给买方,该企业在售出商品时不能确认收入,只有当买方正式接受商品时或退货期满时确认收入。

如果企业只保留所有权上的次要风险,则销售成立,相应的收入应予以确认。例如,卖方仅仅为了到期收回货款而保留商品的法定产权。这表明,销售中其他重大不确定因素已不存在,货款的收回也由于保留了商品的法定产权而得到了相当的保障,买方为了取得法定产权,一般会支付货款,因此可以认为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卖方可以确认收入。再如,在商品交易中,零售企业一般会承诺,顾客对购买

计未来的退货量,不会存在重大的不确定因素,此时可以认为企业已转移了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相关的销售收入应予以确认。

(3) 有些情况下,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买方,但实物尚未交付。这时应在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时确认收入,而不管实物是否交付。

例:如交款提货的销售。交款提货销售是指买方已根据卖方开出的发票账单支付货款,并取得卖方开出的提货单。这种情况下,买方支付完货款,并取得提货单,即认为该商品所有权已经转移,卖方应确认收入。

2. 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

企业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买方后,如仍然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或仍然对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则此项销售不能成立,不能确认相应的销售收入。

例如,某房地产企业A将尚待开发的土地销售给B企业,合同同时规定由A企业开发这片土地,开发后的土地售出后,利润由A、B两企业按一定比例分配。这意味着A企业仍保留与该土地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该项交易实质上不是销售土地的交易,而是A、B企业共同对该项土地的开发进行投资,并共享利润的交易。A企业在销售土地时,不能确认收入。

3. 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

企业经济利益是指直接或间接流入企业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在销售商品的交易中,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即为销售商品的价款。销售商品的价款能否有把握收回,是收入确认的一个重要条件,企业在销售商品时,如估计价款收回的可能性不大,即使收入确认的其他条件均已满足,也不应当确认收入。

销售商品的价款能否收回,主要根据企业以前和买方交往的直接经验,或从其他方面取得的信息,或政府的有关政策等进行判断。例如,企业根据以前与买方交往的直接经验判断买方信誉较差;或销售时得知买方在另一项交易中发生了巨额亏损,资金周转十分困难;或在出口商品时,不能肯定进口企业所在国政府是否允许将款项汇出等等,在这些情况下,企业应推迟确认收入,直至这些不确定因素消除。

企业在判断价款收回的可能性时,应进行定性分析,当确定价款收回的可能性大于不能收回的可能性时,即认为价款能够收回。

一般情况下,企业售出的商品符合合同或协议规定的要求,并已将发票账单交付买方,买方也承诺付款,即表明销售商品的价款能够收回。如企业判断价款不能收回,应提供可靠的证据。

4. 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收入能否可靠地计量,是确认收入的基本前提,收入不能可靠计量,则无法确认收入。企业在销售商品时,售价通常已经确定。但销售过程中由于某种不确定因素,也有可能出现售价变动的情况,则新的售价未确定前不应确认收入。

认。因此,成本不能可靠计量,相关的收入也不能确认,即使其他条件均已满足,如已收到价款,收到的价款应确认为一项负债。

例如订货销售。订货销售是指企业已收到买方全部或部分货款,但库存无现货,需要通过制造或通过第三方交货。在这种销售方式下,企业尽管已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但商品尚在制造过程中或仍在第三方,相关的成本不能可靠地计量,因此只有在商品交付时才能确认收入。预收的货款作为负债处理。

企业销售商品应同时满足上述四个条件,才能确认收入。任何一个条件没有满足,即使收到货款,也不能确认收入。

(三) 收入的账务处理

主营业务收入在确认时,应按确定的收入金额与应收取的增值税,借记“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应收取的增值税,贷记“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确定的收入金额,贷记“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科目。需要交纳消费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的,应在确认收入的同时,或在月份终了时,按应交的税费金额,借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应交税金一应交消费税(或应交资源税、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其他应交款”等科目。

例:某企业销售一批化妆品,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售价200000元,增值税34000元,款项尚未收到。消费税税率为30%,则应交消费税60 000元。

借:应收账款234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2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00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6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60000

如企业售出的商品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的四个条件中的任何一条,均不应确认收入。为了单独反映已经发出但尚未确认销售收入的商品成本,企业应增设“发出商品”、“委托代销商品”、“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等科目进行核算。“发出商品”科目,核算一般的销售方式下,已经发出但尚未确认销售收入的商品成本;“委托代销商品”科目,核算企业在委托其他单位代销商品的情况下,已经发出但尚未确认销售收入的商品成本;“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核算分期收款销售的企业,在采用分期确认收入的方法时,已经发出但尚未结转的商品成本。企业对于发出的商品,在确定不能确认收入时,应按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借记“发出商品”、“委托代销商品”、“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等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

上述“发出商品”、“委托代销商品”和“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的期末余额应并入资产负债表“存货”项目反映。

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售价100 000元,增值税17 000元。该批商品已经发出,并已向银行办妥托收手续。此时得知B企业在另一项交易中发生巨额损失,资金周转十分困难。经与购货方交涉,确定此项收入目前收回的可能性不大,决定不确认收入。因此应将已发出的商品成本转入“发出商品”科目,应作分录:

借:发出商品80000

贷:库存商品80000

同时将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作如下处理:

借:应收账款——应收销项税额17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

假定11月5日该工业企业得知B企业经营情况逐渐好转,B企业承诺近期付款,该工业企业可以确认收入:

借:应收账款——B企业1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00

同时结转成本:

贷:发出商品80000

12月28日收到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117 000

贷:应收账款——B企业100000

——应收销项税额17 000

三、计税收入的确认及稽查

(一) 主营业务收入的稽查

主营业务收入是指企业主要的经营性的业务收入。通常表现为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税法规定:凡随同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计算,均应并人销售额计算流转税和所得税。

由于主营业务收入的稽查内容及稽查方法在增值税稽查中已经讲过,在此不再赘述。

(二) 财产转让收入的稽查

对于企业来说,财产转让收入主要可以分为两大部分:一部分是转让固定资产应取得的收入,另一部分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以及其他财产所取得的收入。因此,关于财产转让收入稽查的问题分两部分进行论述。

1.转让固定资产的稽查

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的行为,主要通过“固定资产”、“累计折旧”、“营业外收入”以及“营业外支出”等科目进行会计处理。

在转让固定资产时,首先应当结转设备净值: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其次,支付在转让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银行存款

第三,当收到转让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

贷:固定资产清理

最后,结转转让收益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营业外收入

从上面的四组会计分录中,我们应当看出在固定资产转让过程中,固定资产净值、清理费用应在“固定资产清理”的借方归集,转让后收回的价款、或者残值收入等应在贷方归集,当贷方余额大于借方余额时,说明固定资产的转让有净收益,作为应税收入计入“营业外收入”,反之计入“营业外支出”。有些不需要清理而直接转让的固定资产,为了在实务上全面反映固定资产整体减少状况,准确体现计税收入,也应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核算。

在稽查企业转让固定资产收入的过程中,我们应注意固定资产明细账的贷方发生额,累计折旧表中所列内容,以及和营业外收入明细账贷方发生额之间的逻辑关系。同时通过审查企业报送的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和固定资产累计折旧表,发现问题。

会计报表的分析主要通过固定资产净值期末数与期初数有无较大变化来进行。如果企业本年度未新增固定资产,而固定资产净值的减少额大于累计折旧的增加额,则说明企业的固定资产有所减少,应进一步查实减少固定资产是否在“营业外收入”有所反

另外,除了通过对账簿的审查以外,还应该进行实地盘点,随机抽查部分固定资产,确定账实是否相符,从而发现转让固定资产的行为。

2.转让有价证券、股权以及其他财产所取得收入的稽查

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及其他财产并取得收入一般通过以下几种投资途径来实现:一是债券投资。指企业投资的具体对象为各种债券。债券又称为债权性证券,它表明投资者拥有的债权,即到期收回本金和定期收取利息的权利。目前国内的债券主要有国库券、重点企业债券、金融债券及企业债券;二是股票投资。是指企业投资的具体对象为股份制企业发行的股票。股票亦称为权益性证券,它表明投资者拥有的所有权,即对被投资企业实现资本增值权利;三是其他投资。是指除股票投资和债券投资之外的其他形式的投资,如以获取投资收益为目的的资产投资等。

企业的这一系列投资行为及收入,按企业会计核算的要求,一般应通过“短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和“投资收益”科目进行会计处理。各种能够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的有价证券以及不超过一年的其他投资都应该属于短期投资。这种投资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充分利用正常经营中暂时闲置多余的间隙资金,谋取一定的投资利益;长期股权投资则是指不能在一年内变现的投资。该投资的目的或是为了调节企业规模,兼并其他企业或是为了积累这笔资金,因不同投资需要而表现出不同的形式。

(1) 短期投资的稽查。在确认短期投资收益时,要注意会计和税收规定的不同。

对短期投资持有期间的损益会计处理为:除取得时已记入应收项目的现金股利和利息

成本处理。

企业的委托贷款,应视同短期投资进行核算。但是,委托贷款应按期计提利息,计入损益;企业按期计提的利息到付息期不能收回的,应当停止计提利息,并冲回原已计提的利息。

对处置短期投资的损益即处置短期投资时所获得的收入与短期投资账面余额或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如果企业的短期投资按照单项计提跌价准备,处置时应同时结转已提的跌价准备,其处置损益为处置短期投资时所获得的收入与短期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如果企业的短期投资按照分类或总体计提跌价准备,其处置损益为处置短期投资时所获得的收入与短期投资账面余额的差额。如果在处置短期投资时,当初取得的短期投资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宣告而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期尚未领取的利息,还应扣除该部分现金股利或利息后的金额确认为处置损益。

税收应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投资收益即会产生时间性差异,要作相应的纳税调整。

另外,还应注意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的涉税问题:

短期投资跌价准备是指股份制企业在对短期投资的投资成本期末计价时,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原则所产生的结果。具体说来,公司应在每年中期期末或年度终了,将股票、债券等短期投资的市价与其成本进行比较,当市价低于成本时按市价计价,并按市价与成本之间的差额,借“投资收益”,科目,贷记“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科目;当市价高于成本时则按成本计价;如已计提跌价准备的短期投资的市价以后回升,应按回升增加的数额,借记“短期投资跌价准备”,贷记“投资收益”,但应注意的问题是其

短期投资跌价准备计提方法有三种:

第一、按投资总体计提。按投资总体计算的成本与市价孰低,是指短期投资的总成本与总市价孰低计算提取跌价损失准备的方法。

第二、按投资类别计提。按投资类别计算的成本与市价孰低,是指按短期投资的类别总成本与相同类别总市价孰低计算提取跌价损失准备的方法。

第三、按单项投资计提。按单项投资计算的成本与市价孰低,是指按每一短期投资的成本与市价孰低计算提取跌价损失准备的方法。

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可按以下公式计算:

当期应提取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当期市价低于成本的金额—“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科目的贷方余额

当短期投资出售、转让时,其投资收益的确认,应按所收到的处置收入与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损益。

例:某公司当年4月份购买X股股票10000股,每股成本8元,在中期编制财务报告时发现,X股票市价为每股6元,则应作:

借:投资收益—短期投资跌价准备20000

贷:短期投资跌价准备20000

若该年末,其股票市价又回升至7.5元时,则应作:

借:短期投资跌价准备15000

贷:投资收益—短期投资跌价准备15000

此时,“短期投资跌价准备”贷方余额为5000元。

值得注意的问题是,年末填制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其计提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账户余额应作纳税调整增加额处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000元。因为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的结果是使“投资收益”账户出现借方余额5000元,进而减少会计利润5000元。此种作法虽然在会计上更符合谨慎性原则,表明投资者不能按投入的成本转换现金,投资损失已经发生,应当在发生跌价的当期确认损失。但税法上只承认该项投资真正转让、出售时所产生的损益。因此,当该项投资尚未完全处置时,不得在税前列支任何预提性质的损失。若上述投资在第二年3月份转让时,实际转让价格为7.20元(不计税费),则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72000

投资收益3000

短期投资跌价准备5000

贷:短期投资80000

此时在所得税前可以列支的损失不应是3000元,而应是8000(5 000+3 000)元,或者理解为原投资成本80000元,收回投资为72000元,实际损失为8000元。

在对短期投资的稽查过程中,重点在于检查投资的真实性,查看是否存在以投资为名的资金挪用现象;其次,查看企业的出售、转让投资项目所取得的收入或投资收益是否及时入账。在稽查中,应根据“短期投资”的期初数、发生数以及期末余额对照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和其他应收账款明细账确定当年发生的投资收益和转让收益。另外,还应检查短期投资明细账,确定债券利率,存续期间,股利分配方案等资料,核对收益实现日期、数额是否正确。

(2) 长期股权投资的稽查。长期股权投资也可分为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和其他投资。

①长期股权投资的涉税处理。

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主要是长期股票投资收益的核算,应根据投资公司对被投资公司的经营决策、理财决策及股利决策等是否有控制权或产生重大影响而采用不同的核算方法。按照国际会计惯例,其核算方法有成本法和权益法两种。

(1) 成本法

成本法是指投资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一股票投资”账户,一旦按投资时的实际取得成本入账后,始终保持原投资金额,不随被投资公司所有者权益的增减变动而变动的

资的账面价值。投资公司收到被投资公司发放的股利时,直接作为投资收益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调整长期股票投资的账面价值。

按照会计惯例,投资公司对被投资公司不具有控制权或无重大影响时,其长期股票投资应采用成本法。采用这种方法,当投资公司收到股利时,应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例:A公司购入B公司股票,A公司对B公司无重大影响,采用成本法核算股票投资。本期实际收到B公司发放的现金股利42000元。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42000

贷:投资收益42000

采用成本法核算长期股票投资时,除追加投资、将应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转为投资或收回投资外,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一般应当保持不变。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作为当期投资收益。企业确认的投资收益,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

(2) 权益法

权益法是指投资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一股票投资”账户,其账面价值要按照占被投资公司资本或股本总额的比例,随着被投资公司所有者权益的增减变动而变动的一种

或20%以上,或虽投资不足20%但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采用权益法进行股票投资的会计核算。

采用权益法核算时,投资最初以初始投资成本计量,投资企业的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作为股权投资差额处理,按一定期限平均摊销,计入损益。股权投资差额的摊销期限,合同规定了投资期限的,按投资期限摊销。合同没有规定投资期限的,初始投资成本超过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按不超过10年的期限摊销;初始投资成本低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按不低于10年的期限摊销。

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股权在购入时仍按实际取得成本入账,购入后,要随着被投资公司每—会计年度的经营活动引起的所有者权益的增减变动,投资公司应按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的份额(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不属于投资企业的净利润除外),相应地调整长期股票投资的账面价值,并确定相应的投资收益或投资损失。具体地说,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投资公司应根据被投资公司的财务报表,当被投资公司实现净利润使所有者权益增加时,应按投资比例计算长期股权投资的增加额,并将其确定为投资收益,借记“长期股权投资—一股票投资(损益调整)”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当被投资公司发生净损失使所有者权益减少时,应按投资比例计算长期股权投资的减少额,并将其确定为投资损失,借记“投资收益”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一一股票投资(损益调整)”科目。投资公司确认的投资损失,以投资账面价值减少至零为限。

由于被投资公司发放现金股利会使其所有者权益减少,因此,投资公司实际收到被投资公司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时,应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投资公司收到现

公务员参股偷逃个人所得税稽查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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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参股偷逃个人所得税稽查案例 案例 前不久,某税务检查组到甲公司检查所得税汇算清缴情况。在检查过程中,检查组徐组长先后两次接到领导打来的电话,嘱咐他一定要将问题搞清楚,确定不了的就不要下结论。领导的话让徐组长感到很大的压力,也让他感觉到甲公司有很深的背景。甲公司财务科崔科长劝徐组长不要太辛苦,称自己会主动找两个小问题让徐组长带回去交差,并表示就算查出了大问题,税务局的领导也不好处理。 从已初现端倪的问题看,徐组长预感触到了“大鱼”,便向领导请示如何操作。领导的答复还是问题要确认准确,弄不清楚的不要下结论。 随后,徐组长就此前发现的问题作了全面检查,不仅明确了问题所在,而且证据更加充分。崔科长有些坐立不安,于是展开了进一步“攻势”。他对徐组长说:“你知道我们老板是谁吗?”徐组长说:“不就是营业执照上注明的黄总吗。”崔科长说:“错了,实际上是××局的副局长杨×。你继续查下去,至少会得罪××局和税务局的领导,何苦呢。”徐组长追问:“杨局长是如何在你们公司做老板的?”但崔科长拒绝回答。 在接下来的检查中,徐组长向甲公司索要了公司成立时的出资协议、验资报告、章程、相关会计凭证、账簿等,但这些资料反映的股东中都没有杨局长。甲公司所有股东中,黄某控股20%,一个法人股东占55%,另有4位自然人小股东控股25%。公司营业执照显示法定代表人是黄某,徐组长从账面检查及其他方面了解的情况判断,黄总确实是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负责人。凭借多年的工作经验,徐组长知道检查幕后老板的关键是看利润分配的去向。于是,徐组长索要了甲公司董事会3年来对利润分配的决议。然而,决议上出现的仍是黄总等公司章程上的几位股东的名字。徐组长又调出甲公司最近3年对股东支付已分配利润的会计凭证,然而,3年的会计分录中应付股利的各股东明细账户与账面实收资本账户、公司章程上记载的股东完全一致也没有杨局长的名字。 徐组长苦苦寻找线索,突然发现一张凭证后的附件中竟然使用现金支票支付了法人股股利。徐组长马上请崔科长解释,同时言明准备到对方单位核实。这时,崔科长解释道:“这就是杨局长以某单位的名义投资后的分红。”于是,徐组长请杨局长到甲公司配合检查,弄清事情真相。杨局长以单位名义投资并以现金形式分红,未缴纳个人所得税。最终,甲公司代扣代缴了杨局长的个人所得税,并就其他问题一并接受了处罚。 分析 上述案例揭示了我国市场经济开放搞活所带来的一大问题,即一些政府机关的公务人员常常在一些企业参有大量暗股,有的甚至就是幕后老板,而这些有公务人员参与的企业背后通常有错综复杂的权力关系网。这给税收征管和纳税检查带来很大障碍,而且这类企业大多存在偷逃税款的问题。在上述案例中,徐组长不畏权势,对工作认真负责,才发现了甲公司的偷税问题及幕后公务人员偷逃个人所得税的问题。由此可见,纳税检查需要技巧,有时更需要胆量。

房地产企业利用其他应付款偷逃所得税稽查案例(一)

房地产企业利用其他应付款偷逃所得税稽查案例(一) 案件点评:本案中,检查人员根据举报线索稽查未果后,采用多种方法核实企业的实际销售收入和开发成本,取得了重大案件进展,查实了企业少计收入、多列成本的违法事实,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检查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一、案件基本情况 (一)案件来源 2007年6月,市国税稽查局接群众举报:称某房地产公司2006年销售给甲公司价值5444.23万元的商铺未入账申报缴纳相关税金。 (二)企业基本情况 某房地产公司成立于2003年7月,同年,在相关部门的公证监督下,以公开竟买方式整体购入某国际广场项目,具有房地产开发三级资质,内资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200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经营,商品房销售、租赁,房地产信息咨询,建材销售,室内外装饰,物业管理。 该公司开发的某国际广场总占地面积25927平方米(约39亩),项目的规划定位为商业综合体,其功能包括商业、办公、餐饮、旅馆服务等,项目规划总建筑面积约11万平方米,整个项目分为A、B、C、D四个区,其中ABC区已于2006年1月完工,A区可售面积10853.54平方米,已售2663.38平方米,B区可售面积35383.23平方米,已售16841.69平方米,C区可售面积22161.66平方米,已售9793.35平方米,小计可售面积68398.43平方米,已售29298.42平方米;D区正在建设中,预计可售面积41094.86平方米;合计可售面积109493.29平方米,已售29298.42平方米。 该公司申报2003年7-12月无销售收入,纳税调整后所得为亏损42.85万元;税务机关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5.94万元,调整后2003年亏损额为16.91万元。

企业所得税稽查方法知识要点

第七章企业所得税稽查方法 一、知识点归集 1﹡﹡﹡.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 (1)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三)款规定所得适用税率为20%。 (2)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过渡性优惠税率(含定期减免税过渡): (1)企业按照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具有行政法规效力文件规定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按以下办法实施过渡: ①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其中: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的企业,2008年按18%税率执行,2009年按20%税率执行,2010年按22%税率执行,2011年按24%税率执行,2012年按25%税率执行;原执行24%税率的企业,2008年按25%税率执行。 ②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

享受上述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是指2008年3月16日以前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设立的企业;实施过渡优惠政策的项目和范围按《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表》执行。 (2)对按照国发【2007】39号文件有关规定适用15%企业所得税率并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半优惠过渡的企业,应一律按照国发【2007】39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过渡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施行减半征税。 对原适用24%或33%企业所得税率并享受国发【2007】39号文件规定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半优惠过渡的企业,2008年及以后年度一律按25%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施行减半征收。 3﹡﹡﹡.纳税地点的特殊规定(总分支机构汇总纳税办法的规定):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纳税办法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处理办法,总分机构统一计算的当期应纳税的地方分享部分,25%由总机构所在地分享,50%由各分支机构所在地分享,25%按一定比例在各地间进行分配。 统一计算,是指居民企业应统一计算包括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在内的企业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总机构和分支机构适用税率不一致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分别按适用税率缴纳。 分级管理,是指居民企业总机构、分支机构,分别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属地进行监督和管理。居民企业总机构、分支机构的所在地

股权转让未申报逃避个人所得税的税务稽查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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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未申报逃避个人所得税的税务稽查案例 【标 签】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税务稽查 【业务主题】个人所得税 【来 源】 日前,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地税局追查自然人股权转让入库税款14.7万元,这是该局首例自然人股权转让入库税款。 该局在对辖区内大连市某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2011年度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因法定代表人变更发生股权转让时,有逃避缴纳税款义务行为,于是对该公司进行了专项检查。 稽查经过 经查,该公司成立于2009年6月15日,经济性质为私营有限公司,注册资金300万元,张某出资21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70%,王某出资9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30%,主要从事混凝土的制造、销售。 根据检查预案,检查人员于2012年7月进入该公司依法进行专项检查。检查人员首先了解了该公司的经营情况,在谈到生产设备和经营地点时,得知公司新租用生产地点,新购置了一套设备,2011年8月才投产,生产处于半饱和状态。投产之前对此行业了解较少,客户资源有限,投资大、资金结算差。言谈之间,该公司总经理赵某对投资此行业流露出悔意。听完赵经理的介绍,检查人员觉得这与前期内查外调所掌握的情况基本相符。原来,该公司成立于2009年,2011年7月在旅顺口区地税局曾办理过法定代表人变更和经营地点变更手续。在外调时,检查人员发现其原经营地设备破旧,已经闲置,处于关门停产状态。检查人员通过走访辖区街道办事处相关负责人,了解到该公司早已经停业,换人经营,且不在该街道继续营业了。该公司搬到新经营地,而且更换了新法定代表人。难道是公司被转让了?为了弄清事实,检查人员决定对该公司总经理赵某进行深入询问。 当检查人员就公司更换法定代表人、变更生产经营地对赵某进行询问时,赵某刚开始说是买的。当问及购入资金时,他又马上改口说是跟原法定代表人张某是朋友,张某因为设备老化不想再投资更新了,让他来接手经营,公司是白送给他的,其他事情他不清楚。面对这种情况,检查人员把前期预案及外调中发现的一些问题和下一步拟采取的措施向赵经理进行了说明,并宣讲了此案涉及的税收风险及法律法规方面的有关规定。 经过检查人员耐心地讲解政策,赵经理提供了《买卖协议》,并承认由于当时房地产市

房地产企业利用其他应付款偷逃所得税稽查案例(一)

房地产企业利用其他应付款偷逃所得税稽查案例(一) 案件点评: 本案中,检查人员根据举报线索稽查未果后,采用多种方法核实企业的实际销售收入和开发成本,取得了重大案件进展,查实了企业少计收入、多列成本的违法事实,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检查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一、案件基本情况 (一)案件来源2007年6 月,市国税稽查局接群众举报: 称某房地产公司2006 年销售给甲公司价值 5444.23 万元的商铺未入账申报缴纳相关税金。 (二)企业基本情况 某房地产公司成立于 2003年7月,同年,在相关部门的公证监督下,以公开竟买方式整体购入某国际广场项目,具有房地产开发三级资质,内资企业,登记注册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2000 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该公司开发的某国际广场总占地面积25927平方米(约39 亩),项目的规划定位为商业综合体,其功能包括商业、办公、餐饮、旅馆服务等,项目规划总建筑面积约11 万平方米,整个项目分为 A、B、 C、D 四个区,其中ABC区已于 2006年1月完工,A区可售面积 10853.54 平方米,已售 2663.38平方米,B区可售面积

35383.23 平方米,已售 16841.69平方米,C区可售面积 22161.66 平方米,已售 9793.35 平方米,小计可售面积 68398.43 平方米,已售 298.42平方米;D区正在建设中,预计可售面积 41094.86 平方米;合计可售面积 109493.29平方米,已售 298.42 平方米。 该公司申报2003年7-12月无销售收入,纳税调整后所得为亏损42.85 万元;税务机关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25.94 万元,调整后2003年亏损额为 16.91 万元。该企业申报2004年度实现租赁收入 10.38 万元,其他收入2000 元,纳税调整后所得为亏损 153.41 万元;税务机关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49.74 万元,调整后2004 年亏损额为 103.67 万元。 2005 年实现其他收入 14.59 万元,预售收入预计利润 750.71万元,经纳税调整后2005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 139.34 万元,弥补2003年亏损 16.91 万元及2004 年亏损

对长亏不倒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调研报告

---------------------------------------------------------------范文最新推荐------------------------------------------------------ 对长亏不倒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调研报告 对长亏不倒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调研报告 企业“长亏不倒”是一个十分令人困惑的现象,“长亏不倒”企业所得税的征管是纳税评估和检查的重点对象,分析“长亏不倒”企业所得税征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并提出加强这类企业所得税征管的建议,对企业所得税的征管有着重要意义。 一、“长亏不倒”企业所得税征管存在的主要问题 1.采用“障眼法”,私设“小金库”。许多企业设置两套账,对正常的业务收入,需开发票的记a账,不需开发票的记b账,脱离税务机关的监控;将销售次品收入、副产收入、边角废料收入、固定资产变价收入等收入存入“小金库”;有关部门的返回收入不入账,如保险公司的无赔优待款、银行汇票保证金利息收入、环保费返回收入、代办业务手续费收入及对外投资、联营的投资收益等等。 2.乱列费用,虚增成本。乱列费用。主要表现为七种形式:(1)将应该资本化的利息进入财务费用;(2)在管理费用中列支私人生活费用,如列支私人汽车的养路费、保险费,小孩学费、员工手机费等;(3)分解业务招待费,将业务招待费分解为差旅费、业务宣传费、会议费等,成为企业“合理避税”的热点;(4)董事会费、会议费,不据实列支,以领代报;(5)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重复列支;(6)滥列差旅费,乱报出差天数,差旅费标准过滥,采取在支付工资或销 1 / 21

个税大稽查!今天起这七种避税方式查到必罚!以后这样发工资将不再安全!

个税大稽查!今天起这七种避税方式查到必罚!以后这样发 工资将不再安全! 一提到个税,很多人就想到什么筹划啊,甚至很多人还跟人炫耀我们公司的福利好:每个月还可以1000元的报销额度呢?你们公司呢?……听到这话,还没交过个税的你,是不是哭晕在办公室啊。 税务政策正一步一步在规范会计人的工作方式,整体在提高行业的发展,但是依然有不少企业不以为然,各种方式偷税漏税避税,提醒大家最近各地税务都在加大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务清查,对于一切偷税的违规行为,严查严打! 请禁止这七种避税方式 结合目前国内企业的主流做法,目前这7类个税违规手段一经查出必受罚。 1、到处找发票抵税,造成费用异常! 其实这样操作很多企业都感觉比较简单,比如每个月员工找2000元发票去报销,很多会计图省事,不管三七二十一,直接计入什么福利费、差旅费等。如果长期大额处理的话,会造成企业期间费用异常。之前爆料过,一家互联网企业的油费超过物流公司了。不查你,查谁啊! 2、故意不用银行发工资 当移动支付成为潮流的时候,你们还在苦苦的用现金发工资。你自己想一下正常吗?公司基本户都有,员工也不少。公司也不在偏远山区。据不完全统计,不通过银行发放工资的企业,不申报个税、少申报的情况基本都存在。此类企业请注意,再有这样的做法将你会承担后果的。 3、补贴不申报个税 也许因为会计税法不熟悉,也许企业故意不申报个税。总有部分企业把企业的饭补、话补、房补、结婚补贴、生日礼金没有合并工资进行纳税申报,你们公司有吗?抓紧整改吧! 4、大量员工零申报! 这里一定要强调一个比例问题,一个企业如果和同地区同行业相比,工资在3500以下的明显偏低的话,你们已经是高风险企业了,此时准备好工资表、银行流水、考勤表吧,你已经在稽查名单里面了!

税务稽查案例——某投资管理公司隐匿股票投资所得偷税案分析

某投资管理公司隐匿股票投资所得偷税案分析 本案特点:本案是税务机关与公安等部门通力合作,有效打击涉税违法行为的成功案例。在检查过程中,税务机关对解决海量数据的计算、对证据完整准确的固定、对投资所得的确定较有特点,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一、案件背景情况 (一)案件来源 2007年9月,某区地方税务局接到中央纪委监察部、公安部分别转来的税务稽查督办函,反映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进行股票买卖投资,投资收益未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并且所有的运作资金均计入企业的内部账簿中,涉嫌偷税。中纪委的调查人员提供了该公司在两家证券公司进行股票交易的部分流水清单。 (二)纳税人基本情况 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8月,经济性质为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为投资咨询(中介服务除外)、企业经营管理咨询(中介服务除外),非金融机构。该公司在检查期间主要从事股票投资和投资咨询业务。 二、检查过程及采取的稽查方法和手段 (一)检查预案 区地税局在接到中纪委、公安部的督办函后,首先向市局领导作了汇报,就案件的基本情况进行了简要的介绍,初步分析了该案主要涉及的税收问题以及在政策方面可能出现的一些困难。研究决定,以专案组的形式对该单位2004-2006年的财务、纳税情况进行全面的检查,同时要把重点放在股票交易的检查上。在工作中要积极与中纪委、公安部的同志配合,根据检查的情况定期向

中纪委和公安部进行汇报,彼此交换意见,做好沟通工作。在正式实施税务检查前,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制定缜密的工作计划、着手政策法规的查询。对于检查中遇到的政策性问题,要及时向市局相关业务处室请示,共同探讨解决方案,确保检查工作的圆满完成。 (二)稽查方法和检查过程 区地税局在市局领导部门的大力支持下,迅速组成了专案组,并根据案件的进展,补充人员力量,适时调整工作思路,协调与市局相关业务处室、中纪委和公安机关的工作。 1.调取全部财务资料,了解企业财务状况 在接手该案件时,中纪委的调查人员就已经提供了企业的部分账簿和股票交易的流水单,但为了更全面的了解企业的全部财务状况,专案组决定调取企业的全部财务资料。在实施税务检查开始前,局领导和专案组的检查人员就形成共识,尽管该案属于中纪委交办的重大案件,但是无论怎样,在采取任何行政措施的时候都必须保证各项程序合法。因此,专案组在中纪委和公安机关工作人员的配合下,得到了该单位法人代表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由该单位的财务人员全权协助税务人员进行税务检查,为后续的检查做好基础工作。专案组调取了该单位2004-2006年度的全部账簿(包括对外公开的外部账簿和记载隐匿财务情况内部账)、记账凭证、会计报表等。 与此同时,专案组的人员到该单位开户的证券公司调取其股票买卖的流水明细单。开始时,证券开户公司以保护客户的信息为由不愿意向税务机关提供资料。为此,检查人员耐心的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的相关规定,讲明利害关系,并在公安机关的配合下得到了企业进行股

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案例分析

A公司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 一、公司概况 公司主要从事新型公路养护机械的技术开发与制造,公司经营范围:公路筑路养护设备、除雪设备、市政环卫设备、港口设备、铁路养护设备、机场养护设备、特种设备的开发、制造及销售;公路养护施工。经营货物及技术进出口;设备租赁。公司发展至今年产值仅50-100亿元,市场保有量600-700亿元,预计2020年养护机械市场规模将达到10,095亿元-12,975亿元,未来十年平均每年新增配置量将达到近1,000亿元。目前公司正在进行冷吹式机场除雪车、机场跑道除冰液洒布车、机械式综合除雪车等行业高端产品的研发。 二、A公司财务状况及涉税情况分析 A公司2011年度的财务状况及涉税情况如下: (一)收入及利润 2011年度实现营业收入202,890,132、77元,比上年增加69,637,942、72元,同比增长52、26个百分点。此外,2011年,A公司在营业外收入方面共盈利10,004,544、57元(主要为政府补助)。2011年全年实现利润76,927,135、78元,比上年同期增加44,960,325、91元,降幅71、1%。 (二)费用水平 A公司2011年发生销售成本99,812,049、59元,销售费用18,388,472、57元,管理费用17,198,476、76元,财务费用一3,148,719、35元。2011年列支工资薪金3,802,905、23元,列支工会经费14,185、92元,职工福利费68,679、64元,职工教育经费10,355、00元;列支业务招待费2,104,552、57元,折旧摊销支出875,848、44元。 (三)其她涉税财务指标 2011年,应收账款年初金额为43,199,192、5元,年末余额为63,461,696、12元;其她应收款年初金额为5,881,719、03元,年末金额为6,212,883、27元元,计提坏账准备1,687,505、49元。 (四)企业所得税纳税现状及分析 公司涉及的主要税种有增值税17%、营业税5%、城建税7%、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费附加2%、企业所得税25%、个人所得税。2008年1月1日实施

税务稽查案例——某物业管理公司虚假申报偷税案分析

某物业管理公司虚假申报偷税案分析本案特点:本案税务检查人员在检查中遇到了较大的困难和阻力,纳税人为阻扰税务稽查设置了重重障碍,整个案件经过检查、定性、处理、陈述申辩、再处理、移送、复议、诉讼多个环节,历时一年半。税务检查机关始终坚持依法办案,有理有据,不松懈不放弃,对稽查实务具有较好的参考价值。 一、案件背景情况 (一)案件来源 2005年7月,某市地税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取得和转让在建的“某某大厦”项目过程中,存在未缴营业税及其他税费问题。市地方税务局将该案交由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稽查局)进行专案检查。 (二)纳税人基本情况 A公司成立于2003年11月, 经济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白某。经营范围:某大厦开发、物业管理。注册资金1000万元,股东分别为: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某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某汽车储运公司。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局征收。 A公司2004年申报营业收入为零,利润总额-6,393,021.41元。2005年1月至6月申报营业收入为零,利润总额-8,202,008.83元。 二、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 (一)检查预案 接到检查任务后,稽查局立即成立专案组,研究制定检查预案。由于举报内容具体,业务单一,专案组研究后决定采取不提前通知被查企业,直接到户检查

的方式进行。 (二)检查具体方法 1.送达检查通知 专案组2005年7月6日到户后,发现企业注册地址是一处“半截子”工程的工地,办公用房是工地的临建房,只有一名留守人员、一名出纳员。专案组在向其出示《税务检查通知书》及税务检查证后,要求企业提供账簿、记账凭证、印章、其他涉税资料准备进行检查时,出纳员史某称其法人代表白某及企业所有涉税资料均已调回北京,无法提供。专案组立即按法定程序向其下达了《限期提供纳税资料通知书》,限期三天提供所有涉税资料。史某要求宽限几天,回北京将涉税资料带回后再进行检查。鉴于此种情况,专案组同意延期一周实施检查。一周后,专案组通过各种方式一直无法与企业取得联系,检查工作中断。 2.正式实施检查 2005年7月25日,史某通过电话与检查人员取得联系,告诉涉税资料已由北京取回。专案组于2005年7月26日对该企业正式实施检查。检查中发现,该企业未按《限期提供纳税资料通知书》要求提供全部资料,一些重要涉税资料如转让协议、申报表、公司章程、股东决议等均未提供,且公章未带,专案组无法对取得的证据履行法定认定程序。无奈之下,专案组要求史某于2005年8月5日前提供全部涉税资料并履行确认手续。经多次联系,A公司仅于8月11日、12日、15日通过邮寄方式送来转让协议四份,其他资料未提供,检查工作再次中断。 3.调整调查工作方案 专案组将企业不配合检查的行为及已掌握的情况及时向市局进行了汇报。专

企业所得税案例分析

利用小型微利企业低税率的纳税筹划P144 相关规定: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考虑到许多利润水平较低的小型企业的实际情况,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 筹划思路:企业所得税税率的差异,为纳税人提供了充分的筹划空间,在纳税人可以预测到应纳所得额刚好超过临界点30万时,可以事先增加一些合理的费用支出,从而使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从而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案例:某公司企业资产总额2800万元,有职工80人。该公司在今年12月前预测今年实现应纳税所得额为30.5万元。请对其进行纳税筹划。 方案一:不做任何调整,则企业 本年应纳企业所得税=30.5×25%=7.625(万元)方案二:企业在今年12月31日前安排支付一笔0.6万的费用。

本年应纳说所得额=30.5-0.6=29.9(万元) 本年应纳企业所得税=29.9×20%=5.98(万元)∵7.625-5.98=1.645(万元) 方案二比方案一少缴企业所得税1.645万元。 ∴应当选择方案二。 总结:现实生活中,应纳税所得额正好在30万元左右的情况毕竟是少数。但本案例提供的纳税筹划思路值得借鉴。 企业捐赠的纳税筹划P148 相关依据: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是所得额时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其中,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企业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对红十字事业等机构的捐赠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100%(全额)扣除。

企业所得税稽查查哪些

企业所得税稽查查哪些 企业所得税稽查查哪些内容?这不仅是企业财务人员关注的问题,更是许多管理者关心的问题。下面为你梳理稽查的30个关键点: 1租金收入 问题描述:企业提供无形资产、房屋设备等固定资产、包装物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及金额全额确认收入。如: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未按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重点核查:结合各租赁合同、协议,“其他业务收入”科目,看是否存在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未按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检查科目:其他业务收入等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一条 2利息收入 问题描述:A、债权性投资取得利息收入,可能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 利息、欠款利息等各种形式收入,企业存在不记、少计收入或者未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实现的情况。 B、未按税法规定准确划分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国债利息收入,少缴企业所得税。重点核查:A、有无其他单位和个人欠款而形成的利息收入未及时计入收入总额,

特别注意集团成员单位的借款和应收货款。 B、“投资收益”科目,看是否存在国债转让收入混作国债利息收入,少缴企业所得税。 检查科目:往来科目及投资收益、银行存款、财务费用等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3其他收入 问题描述:未将企业取得的罚款、滞纳金、参加财产、运输保险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无法支付的长期应付款项、收回以前年度已核销的坏账损失,固定资产盘盈收入,教育费附加返还,以及在“营业外收入”中反映的债务重组收益、接受捐赠资产及根据税收规定应在当期确认的其他收入列入收入总额。 重点核查:核查是否存在上述情形而未记收入的情况。如:核查“坏账准备、资产减值损失”科目以及企业辅助台账,确认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核查“营业外收入”科目,结合质保金等长期未付的应付账款情况,确认企业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是否按税法规定确认当期收入。 检查科目:往来科目及营业外收入、坏账损失等。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4股息红利收入 问题描述:A、对外投资,股息和红利挂往来账不计、少计收入。

企业所得税的税务筹划案例分析

企业所得税的税务筹划案例分析 利用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筹划 现行的鼓励科技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1.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的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技术出口的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其他企事业单位技术转让及有关的技术咨询服务、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收入,年所得不超过30万元的部分,暂免征收所得税。 2.为鼓励企业增加科技投入,允许企业将从事新产品、新技术开发的费用,在征收所得税之前列支,不受比例限制。 3.对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减按15%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规定在开办之日起两年内免征所得税。 4.税法规定,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一年。税法同时规定,高新技术企业、第三产业企业、利用“三废”为主要原料生产的企业、“老、少、边、穷”地区新办企业、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如为年度中间开业,当年实际生产经营期不足6个月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选择就当年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其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执行期限,可推延至下一年度起计算。 如企业已选择该办法后次年度发生亏损,其上一年度已纳税款,不予退库,亏损年度应计算为减免执行期限,其亏损额可按规定用以后年度的所得抵补。 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多种多样,企业应当彻底了解各项减免税政策法规,在组建、注册、经营方式上充分参考所得税优惠政策,以达总体税负的优化。 例如,某公司于1999年9月中旬开业,属于科技开发企业。该公司1999年并没有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缴纳了1999年9月~12月四个月的企业所得税6万元。而是把享受税收优惠的期限选择在2000年。按照公司预测,2000年实现的利润将突破100万元,如果把减免税年度选择在2000年,享受的税收优惠会更多。2000年1~6月,该公司已累计实现利润54万元,按公司现有业务水平计算,全年可实现利润超过100万元,这样,公司今年享受减免的企业所得税将达到33万元,与1999年的企业所得税额6万元相比,两种方案税负差额高达27万元。 利用纳税年度筹划 企业的生产、经营是续存的,一般都是一个延续进行的长过程。但企业的核算是划分阶段进行的,以考核每一期间的经营成果。

稽查方法

30项企业所得税重点问题的稽查方法 企业所得税的收入方面: 1. 租金收入—— 问题描述:企业提供无形资产、房屋设备等固定资产、包装物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及金额全额确认收入。如: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未按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重点核查:结合各租赁合同、协议,“其他业务收入”科目,看是否存在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未按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检查科目:其他业务收入等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一条 2. 利息收入—— 问题描述:A、债权性投资取得利息收入,可能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各种形式收入,企业存在不记、少计收入或者未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实现的情况。 B、未按税法规定准确划分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国债利息收入,少缴企业所得税。 重点核查:A、有无其他单位和个人欠款而形成的利息收入未及时计入收入总额,特别注意集团成员单位的借款和应收货款。 B、“投资收益”科目,看是否存在国债转让收入混作国债利息收入,少缴企业所得税。 检查科目:往来科目及投资收益、银行存款、财务费用等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3. 其他收入—— 问题描述:未将企业取得的罚款、滞纳金、参加财产、运输保险取得的的无赔款优待、无法支付的长期应付款项、收回以前年度已核销的坏帐损失,固定资产盘盈收入,教育费附加返还,以及在“资本公积金”中反映的债务重组收益、接受捐赠资产及根据税收规定应在当期确认的其他收入列入收入总额。

个人所得税的检查方法

第八章个人所得税检查方法 本章主要介绍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征税围、计税依据、适用税率、应纳税额、税收优惠和个人所得税特殊业务的检查,重点容包括各税目的区分和特殊业务的检查。 第一节纳税义务人的检查 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依据住所和居住时间两个标准,可区分为居民纳税义务人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 一、政策依据 1.居民纳税义务人 (1)在中国境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2)在中国境有住所是指纳税人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习惯性居住。(《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条) (3)在中国境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居住满365日。在计算居住天数时,对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视为临时离境,不扣减其在华居住天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

(4)在中国境无住所,但是居住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居住超过五年的个人,从第六年起,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5)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 2.非居民纳税义务人 (1)在中国境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2)在中国境无住所,但是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连续或者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3)根据国税发[1994]148号文件规定,对在中国境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有关规定,详见表8-1。 中国境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有关规定表8-1

企业清算所得税业务案例分析

企业清算所得税业务案例分析 蓝星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星公司)于2005年6月成立,注册资本1000万元(其中中星集团出资600万元,占60%;自然人王某出资400万元,占40%),截至2009年9月30日,累计留存收益8100万元。由于公司生产环节污染严重,环保部门要求该企业关停,股东会于2009年9月30日决定解散并注销蓝星公司。 2009年9月30日,蓝星公司资产负债表如下: 单位:万元资产金额负债金额 货币资金550 短期借款100 应收账款350 应付账款200 其他应收款100 应付职工薪酬50 存货 2 600 应交税费150 固定资产 6 000 其他应付款100 可供出售金融 400 负债总额600 资产 所有者权益9400 实收资本1000 资本公积300 留存收益8100 资产总额10000 负债及所有者权益10000 公司于2009年10月8日,成立清算组,并对外公告,同时向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10月15日,公司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2009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现金补交所

得税20万元。 主管国、地税分局于10月18日到蓝星公司进行税务检查,检查期限为2005年6月至2009年9月。10月20日检查结束,国税查补税款200万元、加收滞纳金20万元、罚款40万元;地税查补税款300万元、加收滞纳金30万元、罚款30万元。企业会计处理为: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6 200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2 000 000 ——应交营业税等 3 000 000 其他应交款——滞纳金、罚款 1 200 000 清算期间共发生清算费用(不含相关税费)80万元。资产账面价值、计税基础、处置收入、应纳税费如下表列示: 单位:万元 资产账面 价值计税 基础 处置 收入 应纳 税费 备注 货币资金550 550 550 0 应收账款350 320 300 0 发生坏账损失50万元,符合税前扣除条件。其他应收款100 100 0 0 不符合坏账损失税前扣除条件 存货 2 600 2 590 3 200 598.4 增值税544万元,地税54.4万元。 固定资产 6 000 5 950 9 000 600 增值税30万元,地税570万元。 可供出售金 融资产 400 100 500 0 合计10000 9 610 13 550 1 198.4

税务稽查方法企业所得税检查方法

第七章企业所得税检查方法 本章要紧介绍企业所得税的一般规定、收入总额、扣除项目、资产税务处理、税收优惠及应纳税额的政策依据、常见涉税问题及其要紧检查方法,重点内容包括收入总额和扣除项目的检查,难点是扣除项目的检查。 第一节企业所得税的一般规定 一、纳税人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 2.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治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治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 3.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

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 4.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实际治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治理和操纵的机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5.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款所称机构、场地,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治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提供劳务的场所;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非居民企业托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托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物资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 二、扣缴义务人 1.对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 2.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所称支付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

个人所得税最新现状分析

个人所得税现状分析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税率结构 一、目前我国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现状 征收个人所得税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它已成为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税制结构中最为重要的税种。我国个人所得税是适应改革开放形势的需要,于1980年9月开征的,至今已有24个年头了。经过多年来的不懈努力,该税征收管理得到不断改进,对高收入者的调节不断加强。特别是1994年实施新税制至2004年,各级税务机关以强化对高收入者调节为重点,不断改进和加强个人所得税

的征收管理,从而推动了个人所得税收入连年高速增长,从1993年的46.82亿元增加到2004年的1737.05亿元,年平均增幅高达47.5%,年均增收118亿元,大大高于同时期经济增长速度和税收收入增长速度,是同一时期收入增长最快的税种。从收入规模上看,个人所得税已成为中国第四大税种,个人所得税占中国税收的比重也由1994年 的1.6%,迅速提升至2004年的6.75%.在一些省市,个人所得税收入已经成为除营业税收入之外的第二大地方收入。它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和组织税收收入的职能都得到越来越 充分的体现,在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积极作用越来越被社会所认同。但是,由于社会经济环境变化与税制建设滞后、税收征管乏力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我国个人所得税应有的调节分配、组织收入的功能仍然远未得到充分的发挥。 个人所得税既是政府取得财政收入的重要方式,也是调节社会成员收入差距的手段,还是人才竞争的因素之一,因此税负高低至关重要。而税率是影响税负的最主要因素。在设计税率时,各国的指导思想和原则是有所不同的。我国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指导思想是以调节个人收入为主,同时兼顾组织财政收入,并根据我国的国情,采取了分类(项)税制模式,各类所得的适用税率也有所不同,有的实行累进税率,

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及案例分析

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及案例分析 第一节企业所得税基础知识 企业所得税是针对企业的营业所得交纳的税款。所针对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这两种企业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按照个人所得税计税)、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以及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依法注册登记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组织。 为了可以直观的分析企业所得税的避税方法,这里只介绍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方法。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分为两种方法: 1.针对可以准确核算收入总额和成本费用支出的企业,实行核算征收。在这种征收方法下,企业所得税计算如下: 应纳税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税率 括号内的“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我们称为应纳税所得额。 2.针对不可以准确核算收入总额和成本费用支出,不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纳税资料的企业,实行核定征收。核定征收又分为两种: 定额征收,即由税务机关按照一定得标准、程序方法,直接核定企业应交的所得税额。 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即由税务机关按照一定得标准、程序方法预先核定纳税人的应税所得率,然后企业按照如下公式纳税:应纳税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税率 对实行第二种征收方式,即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由于应税所得率由税务机关设定,缺乏可操作的弹性,所以,我们往下讨论的企业避税问题主要针对适用核算征收的企业。但这并不表明核算征收就一定比核定征收可以交纳更少的税款。这需要具体情况具体计算。 第二节企业所得税的避税技巧 企业所得税的避税,可以大概从两个方面进行筹划。一是落脚于上述的计税公式。即“应纳税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税率”。另一方面就是利用税法规定的其它政策,如税收优惠政策、亏损弥补政策等。 一、应纳税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税率 该计税公式很直观的告诉我们,要少缴税,需要账面的收入总额尽量少、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尽量多、税率尽量低。收入总额是操作弹性较小的。而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就是我们操作的主要目标。税法对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做了许多限制规定,以下我们从几个方面来简单说明怎样可以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充分利用扣除项目金额,以使应纳税额尽量少。 1.工资薪金支出 税法对工资薪金支出的扣除标准是有限定的。无论企业是采取计税工资扣除办法还是实行工资、薪金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也只是能在扣除标准内扣除工资薪金支出费用。所以,我们在进行税务筹划时,应尽量利用上这个限额。 【案例】 某企业2003年度应发职工工资100万元。但由于当年货款不能及时收回,资金周转困难,所以当年只发了50万。会计只对所发的50万计入了费用。2004年度资金收回,企业把2003年度所欠的50万全部补发。加上本年度的应发工资100万,2004年一共发放工资150万。(2003、2004的计税工资均为100万) 这种情况下,2003年计算所得税的时候,工资扣除额只为计入费用的实际发放工资50万。而在2004年补发所欠的50万时,因其超过2004年的计税工资标准,所以超过的部分,即补发的50万工资,是不能在税前扣除的。换句话说,企业多交了50万×33%=16.5万的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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