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分税制改革与立法完善

浅析我国分税制改革与立法完善

引言

我国税制改革是一个复杂而长期的过程,其中分税制改革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分税制改革旨在优化税制结构、增强地方财政自主权、促进经济发展和区域协调。本文将浅析我国分税制改革与立法完善的一些方面。

一、分税制改革的背景

我国分税制改革起源于上世纪90年代初,当时我国税制面临着一系列问题,如中央与地方财力划分不合理、税制结构复杂等。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分税制改革逐渐成为我国税制改革的重要方向之一。

二、分税制改革的目标

分税制改革的目标是优化税制结构、增强地方财政自主权、促进经济发展和区域协调。具体来说,分税制改革的目标包括:

1.给予地方更多财政收入:通过将税收权力下放给地方,提高地方财政

收入,增强地方财政自主权。

2.促进经济发展:通过优化税制结构,减轻企业税负,激发企业投资和

创新活力,促进经济发展。

3.实现区域协调发展:通过分税制改革,促进不同地区的协调发展,减

少地区之间的财政差距。

三、分税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1.中央与地方财力划分改革:中央与地方财力划分改革是分税制改革的

核心内容。改革以前,中央财政占主导地位,地方财政相对较弱。改革后,通过将一部分税收收入归地方所有,增加地方财政收入,提高地方财政自主权。

2.优化税制结构:分税制改革还包括优化税制结构的内容。改革以前,

我国税种繁多,税制结构复杂,企业税负较重。改革后,通过减少税种、降低税率,减轻企业税负,提高税制效率。

3.完善税收法律法规:分税制改革还包括完善税收法律法规的内容。改

革以前,我国税收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存在一些问题。改革后,通过制定和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加强税收征管,提高税收管理效率。

四、分税制改革的影响

分税制改革对我国经济和地方财政产生了重要影响。

1.促进经济发展:分税制改革通过减轻企业税负和激发企业活力,促进

了经济的快速发展。改革后,企业有更多的资金用于投资和创新,进一步推动了经济增长。

2.增强地方财政自主权:通过将一部分税收收入归地方所有,分税制改

革增强了地方财政的自主权。地方政府有更多的财政资源用于地方发展,可以更好地满足当地的经济社会需求。

3.实现区域协调发展:分税制改革促进了不同地区之间的协调发展。改

革后,地方财政收入的增加减少了地区之间的财政差距,有利于实现区域协调发展。

五、立法完善与分税制改革

分税制改革需要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来规范税收征管和分配。我国政府通过立法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推动分税制改革的深入实施。

1.通过立法明确税收收入分配原则和程序,确保税收收入的合理分配。

2.修订税收法律法规,规范税收征管,提高税收管理效率。

3.加强税收执法力度,打击税收违法行为,维护税收秩序。

4.完善宏观调控和税收政策的配套机制,确保税制改革的顺利推进。

六、总结

我国分税制改革与立法完善是我国税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优化税制结构、增强地方财政自主权、促进经济发展和区域协调。分税制改革通过增加地方财政收入、优化税制结构和完善税收法律法规等方面的举措,对我国经济和地方财政产生了重要影响。立法完善在分税制改革中具有重要作用,通过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进一步推动分税制改革的实施。

浅谈完善我国分税制的若干建议

浅谈完善我国分税制的若干建议 前言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变革的深入推进,税收法制建设和税收制度改 革日益成为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内容。其中,分税制作为我国税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已经实施了多年,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仍然存在不少问题和挑战。本文将就完善我国分税制提出若干建议,以期为该领域的深入研究和解决问题提供一些参考。 建议一:优化财政收入分配机制 由于分税制下财政收入的分配由中央和地方共同承担,因此分配机制需要得到 优化,以促进地方经济的快速发展。建议在原有的基础上,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同时完善其管理和监督机制,确保资金的使用合法合规、公开透明、有序化,使得地方政府有能力为民众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增强社会公平和公正。 建议二:加强税收协调和监管 分税制模式下,中央和地方在税收征收和管理方面各自负责,难以形成协调合力,导致一些企业侵占税收、逃避税款。建议加强财税协调机制,加强中央和地方税种协调,避免重复征税和多头管理,加强税务管理和监管,加大税收追缴力度,对违法企业和个人进行惩罚,促进税收的公平合理。 建议三:完善税收政策和税种分类 税收政策是分税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税种分类的确立也是分税制有效运行的基础。在税收政策制定上,应注重宏观调控和微观激励相结合,既要保障国家财政收入的平稳增长,也要支持企业创新、促进社会公正。在税种分级上,应根据企业规模、行业属性、地区因素等因素,科学制定分类标准,使不同地区和行业的企业在税负上享有一定的差别性,从而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 建议四:建立完善的税收征收机制 分税制的一个重要特点是税收征收权由中央和地方各自行使,面临征收难度和 征收效率相对较低的问题。建议在这方面加大投入,建立和完善税收征管系统,加强税收征收强度,减少税收逃避和违法行为的发生,同时加强稽查力度和应对措施,对违法企业和个人进行打击和严惩。

分税制起源及改革措施

北方民族大学 公共经济学结课作业浅论分税制的起源及改革措施 学院:管理学院 姓名:大伟哥 班级:公共管理X班 学号:20099999 2011年11月11日

浅论分税制的起源及改革措施 一、分税制的历史起源 1980年代,中国实行经济体制的改革开放,沿海省份由点到线开始全面发展经济,地方和中央采用包税制。包税制的实质是“包盈不包亏”,地方财政每年仅向中央交纳定额的财政税收,部分地方采用减免企业税收的方式,截留经济发展成果,藏富于企,加上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必然产生的通货膨胀,造成了80年代末至90年代初期,中央财政陷入严重危机的现象。期间共发生过两次中央财政向地方财政“借钱”的事,每次都大约是二三十亿元人民币。财政收入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和中央财政占整体财政收入的比重,双双迅速下降,形成建国以来未曾出现过的“弱中央”状态。中央财力不够,国防建设、国家的基础性投入均面临严重的经费匮乏状态。分税制改革自然而然地被提上议事日程。 中国1994年税制改革,又称为“分税制”改革。以朱镕基副总理为主导,刘仲藜以财政部部长、党组书记、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财税改革领导小组组长身份,正式开始了分税制改革。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中央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税收分配制度及税收结构进行的一次较大规模的改革,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涉及范围最大、调整力度最强、影响最为深远的一次财税改革。 二、主要内容 概括来说,其主要内容为: 1、重整税收结构,取消一些不合理的税种(如产品税),代之以较符合市场化改革的税种,例如征收增值税和规范消费税。 2、重新划分中央税,地方税,中央地方共享税。使中央取得更大的财源。 3、为了保护个省市(特别是富有的省市)的既得利益,中央设计了一套税收返还制度。 分税制是市场经济国家普遍实行的财税制度。是处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间分配关系的规范方法。大致作法是:按税种划分收入;中央集中必要的财力实施宏观调控;中央和地方分设税务机构,分别征税;有一套科学、完整的中央对地方收入转移支付制度。从我国目前的国情来看,在短期内建立分税制财政体制的理想模式还缺乏必要条件。只能循序渐近,逐步到位。分税制改革的基本原则是,在划分事权的基础上,按税种划分中央和地方财政

九四年分税制改革的背景原因成效及问题

九四年分税制改革的背景原因成效及问题 九四年,也就是1994年,中国进行了一次重大的税制改革,这次改革是在我国改革开放的大背景下进行的。税制改革的背景原因多方面,其中包括税制落后、税负重、税收制度不完善等问题。这一次税制改革在一定程度上取得了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引起重视。 一、背景原因 1.税制落后。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飞速发展,税收制度跟不上经济快速发展的步伐,存在着税制滞后的问题。税收征管的效率低下,税制体系不够完善,税收制度存在着滞后的现象。 2.税负重。在改革开放初期,中国税收主要由间接税(包括进口税、消费税等)和生产税(包括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组成,这种税收方式给国民经济造成了很大的压力,导致了税负过重的问题。 3.税收制度不完善。改革开放初期,我国税收制度存在着缺乏灵活性、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问题。税收征管体系不完善,征收管理落后,存在着很多弊端和漏洞。 二、成效 1.改革税制,加强财政管理。九四年税制改革,可以说是对我国税收制度的一次深刻变革,它突破了过去税收制度的种种弊端,实现了向市场经济的过渡。在这次改革中,我国税收管理体制得到了健全,税收征管得到了加强。 2.减轻税负,促进经济发展。九四年税制改革将原先的消费税和营业税进行了整合,成立了增值税,这使得国家对企业的征税方式发生了改变。这种方式减轻了企业的税收负担,促进了企业的发展和增长。 3.优化税收结构,促进财税改革。九四年税制改革还通过取消了对工农业生产资料征收的税金,全面废止了农业税和牲畜畜产品税。这种改革优化了全国的税收结构,也为以后的财税改革打下了基础。 三、问题 1.税收征管有待加强。九四年税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虽然有了一定的改善,但仍存在一些弊端。税收征管机构的职能不够明确,管理手段不够灵活,对于征管人员的培训也存在问题。

试述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及其完善

试述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及其完善 内容提要:分税制作为划分各级政府财政收入的一种分级预算体制,已在世界上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得以普遍应用。本文比较分析了我国分税制的现状和存在问题,认为要在较短的时间内完善分税制改革,不仅需要从我国实际出发,而且有必要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把国外分税制的普遍经验与中国具体实际结合起来。 分税制是根据市场经济的原则和公共财政的理论确立的一种分税分级财政管理制度。它是国际上市场经济国家通行的一种财政分配体制,是处理中央与地方财政分配关系的一种较为规范的方式。(一)我国分税制的现状 1994年起实施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框架是,以原包干制为基础,按照“存量不动,增量调整,逐步提高中央的宏观调控能力,建立合理的财政分配机制”的原则设计,采取了“三分一返一转移”的形式,即划分收入、划分支出、分设税务机构、实行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制度。 我国分税制的主要特点是:(1)按国外通行的分税制办法,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对共享税是按不同税率分享的,而我国的共享收入是按隶属关系或比例分享的。例如资源税,从陆地资源征收的归地方,海洋石油资源税归中央;而增值税则是按比例分享的,75%归中央财政,25%归地方财政。(2)充分考虑地方既得利益。分税制改革以1993年为基期年,根据地方财政实际收入数和分税后收入变化情况,核定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基数,不影响地方的既得利益;在支出划分上,

仍按原定事权范围,未作调整,保证了各地区原有支出规模。另外,由于中央财力限制,我国分税制未采用国外通行的“支出因素法”。(3)实行分税制没有影响地方财力,加快了地方经济发展的速度。我国的分税制是“温和式”的,既考虑到中央要适当集中一部分财力,解决中央财政困难,又不影响地方组织财政收入的积极性。实行分税制后,消费税和增值税的75%划归中央,但在基期年中央将这部分收入全部返还给地方,而且以后每年再按一定比例递增,因此,中央实际上集中的只是消费税和增值税每年增量中的一部分,只占地方全部收入的3%~5%,比重很小。中央财政收入的比重要达到60%的目标,大约要经过5~6年的时间。中央收入比重逐步增加的做法是国际上没有的。地方财政收入由3个部分组成,都是增长的。划归地方的固定收入与地方经济紧密联系,每年都有较大增长;共享收入增值税25%划给地方,也是每年稳定增长的;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也按1∶0.3的系数递增,每年都有增长。因此,我国实行的分税制不仅对地方财力没有影响,而且对地方经济发展有促进作用。这是我国分税制与国外分税制最大的区别。 (二)现行分税制存在的问题 1994年的税制改革,是我国税制建设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作为财税体制改革重要组成部分的分税制改革也取得明显成效。但是新的运行机制才初步建立起来,受政治、经济、历史诸多因素的影响较大,因此,与国外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分税制相比,已经出现一些问题。

浅析我国分税制改革与立法完善

浅析我国分税制改革与立法完善 引言 我国税制改革是一个复杂而长期的过程,其中分税制改革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分税制改革旨在优化税制结构、增强地方财政自主权、促进经济发展和区域协调。本文将浅析我国分税制改革与立法完善的一些方面。 一、分税制改革的背景 我国分税制改革起源于上世纪90年代初,当时我国税制面临着一系列问题,如中央与地方财力划分不合理、税制结构复杂等。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分税制改革逐渐成为我国税制改革的重要方向之一。 二、分税制改革的目标 分税制改革的目标是优化税制结构、增强地方财政自主权、促进经济发展和区域协调。具体来说,分税制改革的目标包括: 1.给予地方更多财政收入:通过将税收权力下放给地方,提高地方财政 收入,增强地方财政自主权。 2.促进经济发展:通过优化税制结构,减轻企业税负,激发企业投资和 创新活力,促进经济发展。 3.实现区域协调发展:通过分税制改革,促进不同地区的协调发展,减 少地区之间的财政差距。 三、分税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1.中央与地方财力划分改革:中央与地方财力划分改革是分税制改革的 核心内容。改革以前,中央财政占主导地位,地方财政相对较弱。改革后,通过将一部分税收收入归地方所有,增加地方财政收入,提高地方财政自主权。 2.优化税制结构:分税制改革还包括优化税制结构的内容。改革以前, 我国税种繁多,税制结构复杂,企业税负较重。改革后,通过减少税种、降低税率,减轻企业税负,提高税制效率。 3.完善税收法律法规:分税制改革还包括完善税收法律法规的内容。改 革以前,我国税收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存在一些问题。改革后,通过制定和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加强税收征管,提高税收管理效率。

我国分税制的完善在于财权与事权的统一

我国分税制的完善在于财权与事权的统一 一、背景介绍 我国实行的分税制是指中央与地方政府在财政收入中承担不同的责任和义务,中央政府负责征收一部分税收,而地方政府负责征收另一部分税收。分税制的目的是为了保证中央和地方政府在财政收入中得到一定的比例分配,以满足各级政府的开支需求。 然而,我国的分税制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其中主要的问题之一就是财权与事权的分离。在实践中,地方政府对财权的掌握和对事权的行使之间存在差距,这给地方政府的发展和履行职责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因此,我国分税制的完善在于财权与事权的统一。 二、财权与事权的关系 财权和事权是紧密相关的概念,它们需要相互呼应和统一。财权是指管理和支配财政收入的权力,而事权是指管理和行使财政支出的权力。只有财权和事权能够形成统一,地方政府才能够真正拥有完整的财政管理权力。 财权与事权的统一可以使地方政府更好地行使财政自主权,从而增强地方政府的发展能力和责任履行能力。只有让地方政府真正掌握财政收入和支出的权力,才能使地方政府有能力制定合理的发展计划、提供公共服务、推动经济社会发展。 三、财权与事权统一的意义 1. 增强地方政府的责任感 财权与事权的统一可以激发地方政府更强的责任感。当地方政府既有财政收入的决定权,又有对应的财政支出权时,他们将更加关注地方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才能够更有效地解决实际问题,提升履行职责的能力和意愿。 2. 促进地方政府的创新能力 财权与事权统一还可以促进地方政府的创新能力。地方政府面临着各种各样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问题,而只有在财权和事权统一的基础上,地方政府才能更加自主地进行财政布局和资源配置,有更大的空间和能力进行创新,解决实际问题,提升经济发展水平。 3. 优化资源配置和经济结构 财权与事权统一还可以帮助优化资源配置和经济结构。在财权和事权分离的情况下,地方政府的发展依赖于中央政府的财政拨款,资源配置效果不理想,难以适

我国现行分税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

我国现行分税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 1. 引言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影响到国家的财政状况和经济发展。我国自1994年开始实施分税制,将税收权力分配给中央和地方两个层面的政府, 以实现财政权力和责任的分散。然而,多年的实践表明我国现行分税制存在一些问题,例如税收收入不稳定、地方政府间竞争加剧、税收资源分配不均等。本文将针对这些问题进行阐述,并提出完善措施。 2. 税收收入不稳定 我国现行分税制中,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各自负责一部分税收征收。然而,由 于税收来源和税收规模的不同,导致税收收入的不稳定性。一方面,中央政府主要依靠企业所得税等税种,而地方政府主要依靠地方税种和转移支付等方式获得税收收入。这种分税制的设置导致中央政府税收收入相对较稳定,而地方政府税收收入较为不稳定,容易受到经济周期和区域发展差异的影响。 为解决税收收入不稳定的问题,可以考虑以下措施: •建立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税收收入调节机制,通过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进行财政补贴,缓解地方财政压力。 •对地方政府开展税收征收能力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调整地方政府税收收入的规模,确保其能够满足基本公共服务的需求。 3. 地方政府间竞争加剧 由于分税制的存在,地方政府有一定的税收征收权,这使得地方政府之间的竞 争日益加剧。为吸引企业和投资,地方政府往往降低税收负担或提供一系列优惠政策,导致资源投入不合理、产业结构不均衡等问题的出现。 为应对地方政府间竞争加剧的问题,可以考虑以下措施: •加强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监管,并建立相应的制度,防止地方政府滥用税收权力。 •通过加大地方政府间税收和财政转移支付的调节力度,减少地方政府间的竞争压力,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 4. 税收资源分配不均 我国现行分税制中,税收资源的分配存在不均衡的问题。一方面,中央政府主 要依靠企业所得税等税种获得较大的税收收入,而地方政府主要依赖地方税种和转

我国现行分税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

我国现行分税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在财税体制改革方面,我国已经先后实施了公司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制改革。然而,目前我国的分税制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加以改进和完善。 一、问题 1.税收收入分配不均 我国的分税制是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征收税收并分别负责收入的分税制。然而,由于地方政府的财政实力相对较弱,因此税收收入分配不均,导致一些地区财政收入长期处于紧张状态。 2.税制管理过于复杂 我国的分税制是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同时负责税收征收、税制管理以及税收收入的分配。这种管理结构过于复杂,使税收征管过程中出现许多漏洞和不透明现象,容易形成腐败和不公。 3.税收征管体制存在问题 我国的税收征管体制仍然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税务机关控制力度较小,缺乏有效监管措施,容易出现贪污和不法行为。同时,税务机关与企业之间的利益绑定也是税收征管过程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二、完善措施 1.加强税收收入调节机制 为了解决地方财政收入不足的问题,可以加强税收收入调节机制,即调节地方和中央对税收收入的分配比例,保障地方财政基础和可持续发展。

2.简化税收征管机制 为了减轻税收征管过程中的管理成本和资源投入,可以简化税收征管机制,同时增强公开性和透明度,加强税收信息化建设,引入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和效果。 3.拓宽税收征管渠道 为了解决税收征管体制存在问题,可以拓宽税收征管渠道,通过分权化改革,鼓励民间机构进入税收征管领域,提高税收征管水平。 4.加强税收征管人员素质培训 为解决税收征管过程中出现的贪污和不法行为问题,可以通过加强税收征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素质培训,提高税收征管人员的工作能力和诚信度,保障税收征管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总之,完善我国的分税制是一个系统性的工作,需要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共同努力。通过加强税收收入调节机制、简化税收征管机制、拓宽税收征管渠道、加强税收征管人员素质培训等措施的实施,可以进一步提高我国分税制的效率和公正性,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我国分税制改革的原则和内容

我国分税制改革的原则和内容 中国是一个拥有庞大人口和广阔领土的发展中国家,实施有效的税收体制对于 国家经济长期发展至关重要。分税制改革作为我国税收体制的重要一环,旨在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并促进地方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在这篇文章中,我将介绍我国分税制改革的原则和内容,展示其对中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意义。 首先,我国分税制改革的原则可以概括为“财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改革稳步 推进、以市场化为导向”。这些原则的制定旨在确保分税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并为 整个税收体制的改革奠定坚实基础。根据原则的指导,我国的分税制改革应该注重财政权力和财政支出责任的匹配程度,确保各级政府在征收税收和运用财政资金时具备相应的能力和责任。此外,稳步推进改革是分税制改革的必要前提,既要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改革工作,又要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不断完善改革的方案和政策。最后,以市场化为导向,意味着分税制改革必须与市场经济发展相契合,推动税务管理体制的现代化和市场的发展。 其次,我国分税制改革的内容主要包括税收收入划分、支出责任划分和税收政 策改革。首先,税收收入划分是分税制改革的核心内容之一。在过去,中央政府对税收收入的垄断导致地方政府缺乏财力支持地方经济发展。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国推行了税收收入划分制度,将部分税收收入下放给地方政府。具体来讲,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种的收入划分比例进行了调整,保证了地方政府在财政收入方面具备一定的独立性和可支配性。 其次,支出责任划分也是分税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根据税收收入划分的调整, 地方政府需承担相应的财政支出责任。具体划分的含义是,中央政府负责国家层面的重大支出,如国防、外交等,而地方政府则负责本地区的基础投资和民生事务支出。这种责任划分旨在实现中央与地方财务权责的协调,确保各级政府在财政支出方面发挥各自的作用。

分税制存在的问题和改革思路

分税制是按税种划分中央和地方收入来源一种财政管理体制。实行分税制,要求按照税种实现“三分”:即分权、分税、分管。所以,分税制实质上就是为了有效的处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事权和财权关系,通过划分税权,将税收按照税种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有时还有共享税)两大税类进行管理而形成的一种财政管理体制。分税制的真正涵义在于中央与地方财政自收自支、自求平衡。当今世界上,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一般都实行了分税制。至于实行什么模式的分税制,则取决于三个因素,即政治历史、经济体制、以及各自遵循的经济理论。我国正在推行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分税制,虽然由于种种原因尚不够彻底和完善,但是,把过去实行的财政大包干管理体制改为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不仅初步理顺了国家与地方的关系,而且调整了国家与纳税人的关系。 分税制的实质主要表现为:按照税种划分税权,分级管理。其中,税权是政府管理涉税事宜的所有权利的统称,主要包括税法立法权、司法权和执法权。其中,执法权主要包括税收组织征收管理权、税款所有权(支配权)。分税制就是要将这些税权(立法权、司法权、执法权)在中央及地方政府间进行分配。所以,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实质,就是通过对不同税种的立法权、司法权、执法权在中央和地方政府进行分配,以求实现事权同财权的统一。 一般来说,完善的分税制要求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根据自己的事权自主地决定所辖的税种。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有权根据自己的事权自主决定税法的立法、司法、执法事宜;划归地方政府征管的地方税税种,地方政府可以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地决定立法、开征、停征、减税、免税,确定税率和征收范围。 成立的关键 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正确划分立法权是首要问题。换句话说,实行分税制,必须保证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都享有一定的、独立的税收立法权。能否独立行使立法权,是确定分税制能否成立的关键。如果作为分税制一方的政府没有税法的独立立法权限,分税制就不能确立。这是因为分税制要求不同级次的政府都具有立法主体地位和资格,如果不具备此种法律主体资格和地位,不能独立地进行税收立法,“分税制”就失去了真实内容,就变成了一种变相的收入分成办法和税收分级管理办法,成了一种与财政包干、超额分成和按照税种划分收入级次、分级入库的财政管理体制同类的财政管理体制,成了一种按照既定的财政管理权限分别指定有关部门(一个部门或多个部门)负责征收、管理的财政管理体制,没有实质内容的变化。从另一个角度来讲,分税制如果不以立法权为核心标准,则任何一个国家任何一个时期的税收管理体制均可称为分税制。所以,在确定分税制的完善程度时,税收立法权的划分是关键,司法权、征管权和归属权的划分和如何划分则是次要的;或者说税收立法权是决定分税制能否成立的决定因素,而司法权、征管权和归属权则是非决定因素。因此,立法权不下放的分税制所能解决的问题只是税收的征收管理问题,不属于需要设置两套机构才能实现的财政管理体制的管理范围。 首要问题 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正确界定立法权的优先权也是首要问题。尽管实行分税制,要求中央和地方都有立法权。但需要注意的是,中央税收立法权的行使优先于地方的税收立法权,地方的税收立法权必须服从于中央的税收立法权,地方税法不能同中央税法有相悖之处。这也是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所必须注意的一个方面。 中央税与地方税的划分原则 划分中央税与地方税,主要是根据财权与事权相适应的原则进行的。即:把需要由全国统一管理、影响全国性的商品流通和税源集中、收入较大的税种划为中央税,税权(立法权、司法权、执法权)均归中央;把与地方资源、经济状况联系比较紧密,对全国性商品生产和流通影响小或没有影响,税源比较分散的税种划为地方税,税权归地方;把一些税源具有普遍性、但征管难度较大的税种划为中央和地方共享税,立法权归中央,司法权和执法权可归中央也可归地方。

浅谈我国1994年的分税制

浅谈我国1994年的分税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在不断地演变,1980—1993 年间采用了三种财政 承包的财政体制。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在规范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 的方面迈出了决定性的一步。这一改革显著提高了中央政府利用税收和支 出政策进行宏观调控的能力。但它也存在着不足和有待完善的方面。 一、起源和背景 20世纪80年代初至90年代初,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个基本主线 是“搞活、放权”。以 财政包干为核心的财政管理体制集中反映了这段时期中央与地方之间 的分配关系。这种包干的财政体制调动了地方各级政府发展经济的经济性,增加了中央与地方财政分配的透明度,扩大了地方财政自主权和地方社会 经济发展的自主权。我国经济的空前发展和沿海地区的迅速崛起无不受惠 于这种体制。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财政包干体制的弊端 日益显现,不再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其表现是: 1、地方政府控制了有效税率和税基。一是地方政府利用合法的和不 合法的税收减免来 调节其实际税收努力。从名义上讲,几乎所有税种的税基和税率均由 中央决定。但在承包制下,地方政府只要完成了承包合同中规定的上缴指标,其各种减免税的行为基本上不受任何约束。二是地方政府财政收入渠 道多元化,并有自主权。由于预算外收入既不需与中央分享,又不受中央 控制,于是地方政府通过各种收费和基金增加预算外收入。从1978年至1991年,地方预算外收入与地方预算内收入的比例由0.66:1上升到了

0.84:1。1993年一些地区的企业要向各级地方政府缴纳上百种的税费,实际税收负担达90%以上。 2、加剧了地方保护主义。由于按企业隶属关系来划分收入,而企业利润仍是财政收入 的重要组成部分,地方政府为保护所属企业多收入多上缴,必然对外封锁市场,排斥外地产品流入,阻碍本地原材料外流,妨碍全国统一市场的建立,造成人为的体制性“诸侯经济”。 3、国家财力趋于分散,中央财政收入比重下降。由于我国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及制度安 排不规范,地方组织预算内收入的积极性不高,甚至“藏富于民”。这使财政收入增幅远低于经济发展水平,且中央财政不能从每年增长的收入得到相应的增长收入。1980年到1993年,国家财政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由25.7%下降到12.6%,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由24.5%下降到22%。 4、中央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能力被削弱。在中央政府掌握的财力逐步向地方分散化的 同时,中央财政支出的责任没有以相应的速度减少,致使中央使用财政支出政策的自由度愈来愈小,基本上起不到稳定经济的作用。此外,随着中央财力的相对下降,中央对大多数落后地区的实际转移支付呈下降趋势,中央政府利用财政政策来平衡各地区收入的能力明显下降。 二、分税制的做法 为克服财政承包制存在的弊端,提高“两个比重”(财政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中

浅谈我国分税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

浅谈我国分税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 分税制是现代市场经济国家普遍采用的一种政府间财政分配管理体制.我国于1994年开始以分权、分税、分级管理为主要内容的分税制改革。 1992年财政部选择了天津、辽宁、沈阳、大连、浙江、青岛、武汉、重庆和新疆等九个地区进行了分税制试点,为全面推行分税制从理论和实践层面作了必要的前期准备。1993年12月15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从1994年1月1日起改革地方财政包干体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主要内容有以下几点: (1)根据中央与地方政府的事权来确定相应的支出范围.中央和地方政府的事权基本沿用原有规定:中央政府主要承担国家安全、外交和中央国家机关运转所需经费、调整国民经济结构、协调地区发展、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需的支出以及由中央直接管理的事业发展支出;地方主要承担本地区政权运转所需支出以及本地区经济、事业发展所需支出。 (2)根据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原则,按税种划分中央与地方的收入. (3)实行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制度.为保证地方现有既得利益,减少改革阻力,采用渐近策略: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数以1993年为基期核定,1993年中央净上划收入全额返还地方,并以此作为今后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基数。 (4)改革中央与地方结算办法。改革的基本原则是简化手续、提

高工作效率,但基本上不触动地方既得利益。 分税制改革确立了中央财政的主导地位,两个比重逐年提高,同时调动了中央和地方两级政府的积极性。有利于产业结构的调整和资源的优化配置. 我国分税制财政体制实施至今,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同时也暴露出了相应的问题,要使其在我国继续健康发展下去,必须对暴露出的问题进行认真的剖析并找到解决之道。 分税制存在的问题 财权与事权不统一,划分不合理 按照市场经济体制和公共财政模式的要求,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提供在中央和地方之间应有一个明确的分工,中央政府负责提供全国性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地方政府提供地方性公共产品及服务.实施分税制以来,财力层层上移,中央财政实力得到显著加强,而事权却层层下移,基层政府(尤其是省级以下政府)要承担的事务性工作越来越多。由于行政权力的垂直集权,往往出现上级出政策,下级出钱的情况,中央将所应承担的政策负担转移到地方,同样的,在省级政府及其以下的各级政府之间也存在相同的问题,县乡基层政府承担了与其财力不相匹配的事权。同时,由于基层财政增长缓慢,收入增长速度远远低于支出要求的增长速度,基层政府只能通过借债履行其职能,从而造成了基层政府的财政困境,基层政府无法提供良好的公共服务. 税制改革不完善,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不清晰 实行分税制改革的直接目的是增强中央财政能力,通过调整收入分

分税制改革

分税制改革 一、我国分税制改革基本概况 (一)主要内容 1993年12月15日,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同年12月18日,财政部下发了《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暂行规定》,12月25日,财政部核定了各地消费税和增值税资金费用管理比例。1994年,全国人大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8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税制。” 在划分事权的基础上,划分财政支出范围;按税种划分收入,明确各级收入范围;分设中央与地方两套税务机构,分别征税,国家税务总局及海关系统负责征收中央及固定收入和中央地方共享收入,地方税务总局负责征收地方固定收入;实行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 配套措施有:从1994年1月1日起,我国进行了工商税制改革;国有企业利润分配制度,相应改进预算编制办法;建立转移支付制度;建立并规范国债市场等。 (二)现行分税制中存在的问题 第一,事权划分上越俎代庖现象。分税制财政体制实施以来,中央和地方的事权划分仍然延续了传统的行政管理和计划经济体制的习惯做法。中央政府对地方干预过多。分税制的支出范围划分与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是不相符合的。 第二,转移支付不当,有待进一步的规范。东部地区扩大的基数规模及能力远大于中西部地区,地区间的财力收入两级化日益严重了。我国目前转移支付模式是单一的自上而下纵向转移支付,地区间的财力不均衡现象无法得到很好的解决。缺少了转移支付法律规范。 第三,没有建立一项完善地方税收体系。地方税收的税基窄,税收潜力小,主体税种较少,税收立法权过于集中于中央,地方税权受限制,地方没有被授予相应的税收立法权、税收减免权。 第四,分税制体制的立法层级较低。在立法模式上,我国目前尚未一部能够统领、协调各种税收关系的基本法。从真正关系纳税主体的权利、义务的主要税种,如增值税法、营业税法、消费税法等,只是由国务院通过的暂行条例,采取行政法规的形式,停留于试行阶段。二、比较国外分税制而后思考 美国,分税制的办法是以法律的形式确定的。美国的最高法律《基本法》,有国家宪法的地位,其中,不仅详细的规定了联邦政府的指责(国防,货币发行,邮政等),而且,各级政府间以及各级政府于非政府团体及企业间“分工协作”的事项,也都通过法律的形式落实到可准确操作的程度上。另外,与财政法律体制有关的《反赤字法》、《国会预算法》等等,法律的层级都很高。日本地方税立法,除了在宪法第84条规定了地方税,还专门制定了《地方税法》更加详尽地做了规定。 思考造成我国现行分税制改革弊端的原因如下: 第一,分税制核心内容是要做到分权、分税、分征。没有“分权”就不算处于真正意义上的分税制。我国现行的分税制是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根据各自的职权范围划分税种和管理权限,收支挂钩的一种分级管理的财政体制,属于不彻底的分税制财政体制。 第二,划分财权是分税制的核心要求。分税制从某种意义上讲,就是一种分权制度。然而,我国属于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实行高度集权的政治管理体制,中央大一统思想鲜明。这样

分税制改革(共9篇)

分税制改革(共9篇) 分税制改革(一): 分税制改革和完善 其主要内容为: 1、重整税收结构,取消一些不合理的税种(如产品税),代之以较符合市场化改革的税种,例如征收增值税和规范消费税. 2、重新划分中央税,地方税,中央地方共享税.使中央取得更大的财源. 3、为了保护个省市(特别是富有的省市)的既得利益,中央设计一套税收返还制度. 分税制改革(二): 论述我国分税制的改革与完善 分税制是市场经济国家普遍实行的一种财政体制,是符合市场经济原则和公共财政理论要求的,这是市场经济国家运用财政手段对经济实行宏观调控较为成功的做法.市场竞争要求财力相对分散,而宏观调控又要求财力相对集中.这种集中与分散的关系,反映到财政管理体制上就是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集权与分权关系问题.分税制较好的解决了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问题.1994我国开始实施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对于理顺中央与地方的分配关系,调动中央、地方两个积极性,加强税收征管,保证财政收入和增强宏观调控能力,都发挥了积极作用. 我国分税制的内容 我国分税制按照征收管理权和税款支配权标准划分,凡征收管理权、税款所有权划归中央财政的税种,属于中央税;凡征收管理权、税款所有权划归地方财政固定收入的税种,属于地方税;凡征收管理权、税款所有权由中央和地方按一定方式分享的税种,属于共享税. (二)我国分税制的特点 我国目前的分税制具有以下三个主要特点:第一,按照税源大小划分税权,税源分散、收入零星、涉及面广的税种一般划归地方税,税源大而集中的税种一

般划为中央税. 一般来说,不可能把大税种划为地方税.但由于地方税不仅对法 人(公司、企业)征收,而且更多的是对个人征收,所以,税源分散在千千万万个纳税人手中;又由于地方税征收范围面小,税源不厚,所以收入零星;由于地方税 税种小而多,所以涉及面广,几乎涉及到所有单位和个人. 第二,部分税种的征收管理权归地方.地方政府对地方税可以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地决定开征、停征、减征税、免税,确定税率和征收范围,这是地方税的主要特点.由于赋予地方以较大的机动权限,从而既能合理照顾地方利益,调动地方的积极性,同时,不致于影 响全国性的商品流通和市场物价.因为地方税一般均属于对财产(不动产)、对行为和部分所得以及不涉及全面性商品流通的经济交易课征,所以,即使各地执行 不一致,也不影响全局. 第三,税款收入归地方.在我国当前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财力完全集中于中央或过多地分散于地方,都不能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实践证明,在保证中央财政需要的同时,给地方一定规模的财力及适当的支配权,方能调动地方政府发展经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因此,实行分税制,建立中央与地方相对独立的分级财政,给地方政府发展地方经济、加强文化建设提供资金保证,就成为我国预算管理体制改革的必然方向. 需要说明的是,我国目前实行的 分税制,目前的分税制还有许多不如人意之处,需要继续深化改革.因为,我国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相当迅速,地区差距很大;社会主义市场体系虽已初步形成,但尚不够健全;中央与地方的事权范围虽已初步划分,但尚不够规范,各级事权事责还有待明确;税收制度也不够完善,等等.在这种情况下,试图实行彻底分税制是不现实的.所以,分税制的改革仍应以集权和分权相结合的,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共存的不彻底型分税制为主,以便不会脱离现行模式过远. 分税制改革(三): 财政与税收论述 1、简述我国分税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及分税制改革的基本内容,并试述我国分税制有待完善的问 分税制是市场经济国家普遍实行的一种财政体制,是符合市场经济原则和公 共财政理论要求的,这是市场经济国家运用财政手段对经济实行宏观调控较为成功的做法.市场竞争要求财力相对分散,而宏观调控又要求财力相对集中.这种集

分税制研究

分税制研究 一、进一步完善我国分税制的措施 1、进一步明晰上下级政府之间的事权,合理划分各级财政收支范围。明晰事权是完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包括建立规范化转移支付制度的基础所在。要结合机构改革和政府职能调整、科学合理界定中央与地方以及地方各级政府之间的事权,尤其要进一步明确划分那些交叉的、界定不清的事权。具体来说应遵循:市场基础原则。按照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政府职能,划清政府与企业的事权界限,尤其是要进一步明确界定财政供给范围;范围原则。属于全国(全社会)范围共同事务的事权,由中央政府承担,属于地方(局部)范围的事务由地方承担;效率原则。凡是由地方政府处理,其行政效率最高的事务归地方,由中央政府处理,其行政效率最高的事务归中央;分级原则。需由中央承担的事务,由中央管理,需地方能决策并有能力承担的事务,由地方管理;法律规范原则。事权划分和调整,都应经过法律程序,保持相对稳定;可行原则。将全国的财政资源统筹考虑后,保证各地行政的最低财力需求,确保各级财政的正常运转。根据上述原则,将中央的事权和财政支出,概括为三类。一是中央政府直接负责的社会事务,经费由中央财政安排,主要包括中央政府的各类行政机构和应由中央政府负责的社会公共事业;二是中央与地方共同承担的社会事务,经费应由中央与地方共同承担,主要包括一些跨区域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社会统计、气象观测等公共福利事业;三是中央负有间接责任,但应通过地方政府来具体负责实施的社会事务。诸如基础教育、公共医疗等。中央财政通过对地方一般性转移支付来补助。同时要提出具体的原则、标准和要求,由地方政府来具体实施。其他属于地方的事权,由地方财政相应安排经费。但中央政府应确保经济落后地区行政的最低财力需求,以保证财政的正常运转,使“财权与事务统一”原则的含义明确化、具体化在收入划分方面,对某些收入划分进行必要的调整,如企业所得税要取消按行政隶属关系或行业划分的做法,全部实行比例分享,税收返还收入的计算方法应予调整,按实际增量30%予以返还。 2、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的税收征管权限,尽快建立和完善地方税收体系,确保中央和地方财政收入增长都有相对的税源基础,充分调动两个积极性。根据我国国情,应赋予地方省级人大适当的税权。如让省级人大在对宏观经济影响较小的地方税种上拥有一定的解释权和税率、税目调整选择权。也可对那些不影响宏观调控和中央税基的地方税种赋予立法权。但省级以下的税权不宜再下放。完善地方税收体系,扩大地方税收规模,保证地方税收。首先要确定地方税的主体税种,主体税种应同时体现收入功能和调节功能,并根据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进行调整。应逐步完善所得税和财产所得税制度,提高所得税和财产税的地位,逐步使其成为地方税的主要税种。其次可适时出台一些新税种,如遗产赠予税、社会保障税等,加快“费改税”进程,将一些合理的、普遍性的收费或基金改为立法征税,使其中央和地方收入同步增长,充分调动两方面的积极性。 3、强化税法建设,及时修改、完善或出台相关税法。加入WTO后,已经显示出我国税收法律体系还跟不上形势发展的需要,完整的税收法律体系还远远未建成,已有的税收法律关系有待进一步理顺。如在我国边贸进口管理中的税收是按照国别区别对待的,即对不同的国家给予不同的税收优惠,这是不符合税收的最惠国待遇的。再有现行税法规定中一些进口产品既征收增值税又征收营业税,而对于国内的其他同样产品只征收增值税或只征收营业税,这样一来就构成了对国外产品的歧视,是不符合WTO的国民待遇原则的。再如为了加大吸引外资和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的力度,在税收方面给予外国在华投资者和外国产品较低的税收负担和较宽的税收优惠,使其享受了“超国民待遇”,对内资企业和国内产品造成很大的不公平,不利于保护民族产业。所以,检查、修订我国的税收法律法规,使其既能够与WTO协议相一致,又能够保护民族产业,是非常必要的。因此,除了要根据WTO规则对现行税法体系进行适应性的修订完善外,还应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律,对现行税制进行改革,加强税收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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