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制垄断行业收入分配行为的对策

规制垄断行业收入分配行为的对策
规制垄断行业收入分配行为的对策

规制垄断行业收入分配行为的对策

摘要:目前,行政垄断、所有者缺位、政府监管不力

是导致垄断行业收入分配问题的三个主要原因。但在较长时期内,想通过破除行政垄断、解决“所有者缺位”问题这两个途径来解决垄断行业收入分配问题是不可行的,改革政府监管才是解决垄断行业收入分配问题的现实选择。

关键词:垄断行业;收入差距;行政垄断;政府监管文献标识码:A

中图分类号:F014,4

文章编号:1007-7685(2009)07-0030-03

近年来,行业间收入分配不平等问题已成为我国各方关

注的焦点,特别是垄断性行业的收入水平远高于一般行业的现状更是焦点中的焦点。垄断行业收入水平过高、内部分配不规范等问题已严重影响了我国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严重扰乱了我国的收入分配秩序,也限制了垄断企业经营效率的快速提高。因此,研究如何规制垄断行业的收入分配问题有重大意义。

、改革政府监管的可行性问题

(一)有效破除行政垄断短期内不可行

由于我国当前的行政垄断在很大程度上与所有制垄断

相联系,消除行政垄断意味着国有资本要放弃对相关领域的控制,而交通、通信、金融、石油、石化等行业均为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领域,我国不能因为要解决收入分配问题,而放弃对这些领域的控制。2006 年底,国资委发布

关于推进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的指导意见》,首次明确了国有经济控制的主要领域为军工、电网电力、石油石化、电信、煤炭、民航、航运七大行业。而收入分配问题成为社会焦点的垄断行业基本上都是《意见》中明确认定的国有资本要重点控制的行业。因此,较长时期内,要想从根本上解决这些行业的行政垄断问题是不现实的,要想通过消除行政垄断来解决垄断行业的收入分配问题是不可行的。

(二)“所有者缺位”问题短期内很难有效解决

所有者缺位”是我国国有企业存在的普遍问题,多年

来,关于这方面的改革探索有许多,但一直没有彻底解决国位”问题在短时期内也无法有效解决。

有企业“所有者缺位”问题的有效办法。因此,所有者缺行政垄断问题、“所有者缺位”问题短期无法解决,那

么,要想解决垄断行业收入分配问题只能从监管方面人手。

通过政府监管改革来解决垄断行业收入分配问题的基本思路应是:放松管制与强化管制相结合,同时还要加强立法配

合。

、放松对某些自然垄断行业的某些业务领域的管制

上世纪六七十年代以来,放松管制和激励性规制理论开

始在西方理论界兴起,在实践中,美国、日本、英国等国也开始对电信、运输、金融、能源等产业实行放松规制的政策,并且取得了较好的效果。这种管制改革措施值得我们借鉴。

我国当前不可能完全将这些垄断行业由限制进入改为自由进入,也不可能完全取消价格规制,但可以适度引入竞争,适度放松价格管制。具体来讲,对垄断行业实际放松管制,可根据垄断行业的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措施。

(一)科学界定自然垄断的边界,放开非自然垄断业务

电信、电力、煤气、自来水等都是自然垄断行业,但这

不等于这些行业的所有业务都有自然垄断性质。在特定的自然垄断产业,总是既有自然垄断业务,又有非自然垄断业务。

对垄断性业务只能由一家或极少数几家企业经营,以获得规模经济,应由政府管制;对非自然垄断业务,则应实行多家

企业竞争经营,以取得竞争活力,政府应放松管制。在我国断业务仍被捆绑在一起,由国有垄断企业垄断经营,长期的行政垄断局面导致缺乏竞争,结果这类企业普遍存在运营效率低下问题。另外,由于缺乏竞争压力,这些行业的国有垄断企业可获得高额、稳定的垄断利润,而高额、稳定的垄断利润是这些行业工资水平、福利水平长期处于高位的一个重要原因。这些行业的企业在内部分配过程中,也不讲求分配效率。因此,要想改变这类垄断行业的收入分配问题,可适度引入竞争。通过分离自然垄断行业的自然垄断性业务与非自然垄断性业务,自然垄断性业务仍实行国有企业垄断性经

当前自然垄断行业的经营体制中,自然垄断业务和非自然垄

营,强化管制,而非垄断性业务则实行竞争性经营,放松乃的企业迫于竞争压力,自然会自发强化成本约束,自发提高企业内部的分配效率,这些领域的高收入、高福利、内部分配无效率等问题自然也就迎刃而解了。

至完全解除管制,引入竞争旦引入竞争,从事这些业务

(二)实施产权变革

产权变革实际上是放松管制、提高垄断行业效率的一种

重要途径。产权变革在本质上就是将非国有产权主动引入国有企业,以提高国有企业的经营效率。同时,对垄断性国有企业而言,增强非国有产权在国有垄断企业产权结构中的地位,这在一定程度上会缓解相关企业过去国有产权一股独大时的高工资与高福利问题。对国有垄断企业实施产权变革可以采取以下多种方式:一是允许非公有资本平等地进入竞争性业务,或不受限制地参与垄断性业务的经营权竞争,使参与这些领域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在产权性质上实现多样化;

二是出售国有资产,对现有的国有垄断企业进行存量部分的股份化改造,使其成为产权多元化的现代公司制企业。采用这类产权变革方式后,必然会增加相关行业的竞争压力,而竞争一旦形成,这些企业的收入分配问题自然也迎刃而解。

三、强化管制

放松管制途径只适用于少数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垄断

行业与它们的某些业务领域,而要想在行政垄断一时无法破除、“所有者缺位”问题短时期内无法有效解决的情况下,较有效地解决垄断行业的收入分配问题,还需要依靠强化政府管制途径。强化政府管制可从价格、工资、成本等多方面来实现。

(一)加强对垄断行业的产品或服务价格管制

处于垄断地位的国有垄断企业能将高工资、高福利所产

生的成本通过高定价途径转嫁给消费者。这一结果与我国政

府实施价格规制时所采用的价格规制模型不当有关。价格规

制主要有两种模式:是投资回报率管制。这一模式的基本

思想是通过限制价格使被管制企业只能得到公平的投资回报率。二是价格上限管制模式。这一模型一方面使企业提高生产效率的压力不断增加,消费者从中受益,对信息收集的要求相对较低,监测成本也较低;另一方面也使价格水平规

制政策的操作难度加大,如果一个价格控制期太短,被管制企业可能致力于寻租活动而不是提高劳动生产率。在我国现行的垄断行业价格规制实践中,政府基本上采用的就是投资回报率管制模式。但由于信息不对称,政府往往只能默认企业的实际成本,从而使产品价格的制定以企业个别成本为基础,有明显的成本加成性质。这种价格形成机制不但缺乏对企业提高生产效率、降低成本的激励,也为企业提高员工收入转嫁成本提供了可能。因此,我国应尽快用价格上限规制

等高强度激励规制模式代替日前普遍使用的投资回报率模

式。这既有利于解决目前规制机构面临的价格规制失效

问题,也有利于规范垄断行业收入。

(二)加强对垄断行业的审计监督

这一措施主要是为了防止垄断企业将国有利润转移为

工资、福利等个人收入。垄断行业经营的资产多属国有资产,为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防止垄断行业将高工资和高福利的成本转移给政府或社会,政府审计部门应加强对国有资产运营的审计监督。在具体实施审计监督时,不仅要对企业利润等主要经济指标的真实性进行审计,还要对垄断行业员工特别是经营者获得的各种货币性、实物性的隐性收入进行重点审计,对违规违法的要加大惩罚力度。同时,应提高垄断行业资产管理的透明度和社会公众监督力度,使垄断行业利润、亏损和员工收入等信息透明化。

(三)加强对垄断行业工资水平的直接管制

是要完善工资指导线制度。该制度能有效指导和规范

垄断行业的整体收入水平,在一定程度上改变垄断行业与其他行业之间严重的同工不同酬问题。完善工资指导线制度,除发布传统的地区性工资增长指导标准外,更重要的是发布行业工资增长指导标准,引导企业合理确定工资水平和增长幅度,严控其工资快速增长。二是要建立工资双重控制制度。

该制度就是改变过去单纯控制工资总额为既控制工资水平也控制工资总额的制度,也就是根据垄断企业员工的工资收入水平套算其工资总额,并对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进行控制。三是要加强对垄断行

业高管薪酬的监控。垄断行业高管高薪酬也是垄断行业高收入的一个重要表现。近年来,垄断国企高管的高年薪已远远脱离了中国的国情。因此,政府必须加强对垄断国企高管薪酬的监控。在确定垄断企业高管薪酬时,要注意不能比照国外相关企业高管的薪金水平,确定垄断企业高管薪酬水平时,要充分考虑我国当前的国情,我们不能过分追求高薪酬的激励效应,而忽视了其带给社会的严重的负效应。

四、加强立法

政府加强垄断行业收入分配领域的监管力度还必须尽

快健全市场经济法律制度,要强调依法监管。市场经济也是法制经济,政府在加强对垄断行业收入分配领域的监管过程中,再也不能走过去过分强调人治的老路,而应适应市场经济运行的需要,走法治之路。当前,我国在垄断行业收入分配方面的相关立法存在许多问题。为解决垄断行业收入分配问题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在立法方面应做以下工作:

(一)完善《反垄断法》

从长远角度出发,我国要修改《反垄断法》,去除对垄

断行业进行保护的条款,解除行政垄断壁垒,为这些行业的自由竞争提供法律保障。当然,由于政府产业战略的需要,短期内这可能很难做到;从短期看,在不违背政府产业战略实施的情况下,可通过修改《反垄断法》中的相关条款来规范垄断行业的行为。如,明晰对垄断行业进行反垄断规制的独立机构;明晰垄断行业范围;界定垄断业务与非垄断业务

(二)完善垄断行业部门立法

西方发达国家针对自然垄断的改革,首先就是立法,先

立规矩再操作,这些经验也值得我们借鉴。如,英国于上世纪80 年代初相继制定了《电信法》、《电力法》和《自来水法》等。这

垄断法案例研究分析

垄断法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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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锐邦涌和科贸有限公司诉强生(上海)医疗器材有限公司、强生(中国)医疗器材有限公司纵向垄断协议纠纷 当事人简介: 原告(二审上诉人):北京瑞邦涌和科贸有限公司,医疗机械经销商。 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强生医疗器材有限公司,医疗器材生产公司。 案情简介: 直至2008年,瑞邦公司和强生公司有长达15年的合作关系。2008年1月2号瑞邦公司与强生公司签订《经销合同》,其中约定:原告不得低于被告规定的产品价格进行销售。2008年7月份,瑞邦公司在某医院的竞标中以低于约定价格出售医疗器材。强生公司得知后取消瑞邦公司部分经销权,停止供货,瑞邦公司损失严重。2009年瑞邦公司以强生公司与之签订的《经销合同》构成垄断协议起诉。一审法院认定强生公司不构成垄断协议,二审判决强生公司与瑞邦公司签订的合同构成垄断协议,强生公司赔偿瑞邦公司损失 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 一、本案应当适用反垄断法。反垄断法于2008年8月1日实施,本案《经销合同》虽于2008年1月2日签订,但其有效期一直延续到2008年12月31日。反垄断法实施后,该合同未予终止,强生公司与经销商继续履行该合同,并实施本案被控垄断行为,故本案应当适用反垄断法。 二、反垄断法所规定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因此,认定反垄断法第十四条所规定行为构成垄断协议,不能仅依据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是否达成了固定或者限定转售价格协议,还需要进一步考察此等协议是否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本案中原告锐邦公司提交证据仅为被告强生上海公司在互联网上对其缝线产品所作的简短介绍,不能确切地反映出涉案产品在相关市场所占份额,不能说明相关市场的竞争水平、产品供应和价格的变化等情况。相反,被告提交的证据表明还存在多家同类产品的供应商。本案中认定被告实施垄断行为的事实依据不足。其次,垄断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主要应该为排除、限制竞争所带来的损害,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损失赔偿,均属于在购销合同纠纷中得以主张的损害赔偿,与价格限制条款本身并无直接关联。 判决结果:驳回原告北京锐邦涌和科贸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中国八大行业垄断状况报告

中国八大行业垄断状况报告 石油天然气行业:垄断专权与不完全经营权并存 1998年4月,中国石化工业体制改革按照上下游结合的原则,分别组建两个特大型石油石化集团公司:石油天然气集团和石油化工集团,同时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保持原有功能和地位不变。从此,中国油气行业形成了上下游一体化、南北分治、海陆分割三足鼎立的局面。 虽然从国家的宏观管理上将石油产业划分为三家大型公司,但其下属的诸多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和石油加工企业又具有一定的独立性。总体而言,产业上游的石油天然气开采业垄断程度较高,属于寡占型市场结构;下游的石油加工业竞争程度较高,属于垄断竞争型市场结构。但因为长期以来部门封闭、区域分割的石油产业管理体制,加上企业并不享有充分的定价权,它们之间的竞争关系实际上要比集中度指标所反映的程度更弱。同时由于政策法律制度、资金和技术上的壁垒,外部企业想要进入石油产业也极为困难。 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三大公司分别于2000年3月、10月和2001年4月在香港和纽约两地上市。为了引入战略投资者,确保上市成功,中国石油和中国石化均与国外公司签订了战略联盟协议。2007年11月,中石油又在A股市场上市。三大石油公司顺利上市以后,结合自身的发展需要,一方面加快了公司业务的进一步重组和内部组织结构的调整,以强化核心业务;另一方面,加紧向其产业链薄弱环节和非主营区扩张。尤其是后者,真实体现了打破行业垄断,促进行业竞争的效果。 1998年的重组整合,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政府打破油气行业垄断格局的首次尝试。但是,由于石油天然气行业始终是长期受政府传统管制的行业,所以一方面三大油气公司被赋予了一定领域的垄断专权,同时仍缺乏作为一个企业应有的经营自主权;另一方面,由于其垄断地位,三大企业在市场中有可能滥用垄断势力,致使当初重组初衷的实现举步维艰。

垄断的种类有哪些

垄断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可以从不同角度对垄断作不同分类。 (一)依具体组织形式划分 依据经济垄断的具体组织形式,可以将垄断分为短期价格协定、卡特尔、辛迪加、托拉斯、康采恩和其他组织形式的垄断。 短期价格协定是垄断组织的最简单形式,大企业之间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规定在一定时间内共同控制某类商品价格,从而获取高额利润的垄断形式。这种垄断不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 卡特尔(Cartel)是指生产同类商品的企业,为了获取高额利润,在划分市场、规定商品产量、确定商品价格等一个或几个方面达成协议而形成的垄断性联合。卡特尔的各成员企业在生产、销售、财务和法律上均保持自身的独立。根据协议的内容,可以将卡特尔分为:规定销售条件的卡特尔、规定销售范围的卡特尔、限定产量的卡特尔、分配利润的卡特尔等。卡特尔成立时,一般都要签订正式的书面协议,并有成员企业选出委员会,监督协议的执行并保管和使用共同基金,其主要特点在于比短期价格协定的内容更广,也较为稳定。 辛迪加(Syndicat)是同一生产部门的企业为了获取高额垄断利润,通过签订协议,共同采购原料和销售商品,而形成的垄断性联合。参加辛迪加的企业在生产和

法律上仍保持独立,但在购销领域已失去独立地位,所有购销业务均由辛迪加的总办事机构统一办理,参加辛迪加的企业不再与市场直接发生联系,很难脱离辛迪加的约束,因而它比卡特尔更集中,更具有稳定性。 托拉斯(Trust)是垄断组织的一种高级形式,通常指生产同类商品或在生产上有密切联系的企业,为了获取高额利润,从生产到销售全面合并,而形成的垄断联合。托拉斯的参加者本身虽然是独立的企业,但在法律上和产销上均失去独立性,由托拉斯董事会集中掌握全部业务和财务活动。原来的企业成为托拉斯的股东,按股权分配利润。托拉斯组织具有全部联合公司或集团公司的功能,因此它是一种比卡特尔和辛迪加更高级的垄断形式,具有相当的紧密性和稳定性。 康采恩(Konzem)是分属于不同部门的企业,以实力最为雄厚的企业为核心而结成的垄断联合,是一种高级而复杂的垄断组织。这种垄断组织的参加者并不限于某一行业或某一生产部门的企业,生产、服务、运输、金融等不同部门的企业均可成为该组织的成员。康采恩是比卡特尔、辛迪加和托拉斯更为高级的垄断组织形式,是工业垄断资本和银行垄断资本相融合的产物。 其他组织形式的垄断主要指混合联合公司(Conglomerate)、联合制(Comln.nare)以及包括国际卡特尔、国际辛迪加、国际托拉斯在内的国际垄断组织等。

垄断的标准是什么

垄断的标准是什么?《反垄断法》实施面临挑战 类别:默认分类 | 浏览(1230) | 评论(0) 2007-09-11 09:40 标签:市场支配反垄断消费者公平竞争公用企业 什么是垄断?传统的观点认为,垄断就是独占。企业利用自己在市场交易中的独特支配地位,规定不合理的商品和价格,获取垄断利润。企业垄断经营行为一般是通过规定垄断高价和消费者进行不公平交易获取超额垄断利润,通过垄断低价来排除竞争者实现兼并合并购中小企业,进而取得市场独占地位、再以垄断高价与民众进行不公平交易实现超额垄断利润。由此可见,限制竞争只不过是为不公平交易创造条件,垄断经营最终是通过和民众的不公平交易实现高额利润目的的。 众所周知,城市的供水、供电、公交等公用企业是一定区域内的垄断性企业,对这些企业的垄断经营行为如何判断呢? 《反垄断法》没有明确列明公用企业的垄断经营问题,这是立法的一点缺憾。但不能因此说这些企业不存在垄断经营行为。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标准来判断,公用企业在一个城市内的市场份额足可以达到

“市场支配地位”,城市公交、供水、供电等公用企业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如何产生呢?不和民众平等协商的经营行为就是一种“价格垄断行为”。也就是说,以“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可以判断公用企业的垄断经营行为。 一些关系国计民生的关键性行业企业,国家规定了政府指导定价政策,因而一些地方政府和行业监管部门以“红头文件”方式决定了相关企业商品和服务的价格。由政府行政审批方式决定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标准,这剥夺了消费者的市场交易协商权,本身就是一种不公平交易。因而也是一种行政性价格垄断行为。但是,《价格法》规定了政府定价的听证程序,征求民众意见。这样只要广泛的听取民众意见的政府定价行为也就较好的体现了市场交易的协商原则,这样的定价行为就不属于“行政垄断”。 然而,实践中很多时候一些政府定价行为多没有进行听证征求民众意见。一些地方政府和行业监管部门还以“红头文件”的方式排除外地企业进入、或者对个别企业进行特殊保护、实施行业价格垄断等行政性垄断行为也是常见的。《反垄断法》明确禁止行政垄断行为侵犯民众利益,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

正交易成本框架下的自然垄断产业规制改革研究(一)

正交易成本框架下的自然垄断产业规制改革研究(一) 研究自然垄断产业规制改革,零交易成本框架存在片面性,需要引入正交易成本方法作补充。本文在正交易成本框架下考察自然垄断产业规制改革。 一、规制制度与规制改革 企业是生产成本与交易成本的统一。交易成本的变化影响企业总成本曲线,进而影响企业的供给决策。在自然垄断产业领域,由于存在网络外部性、资产专用性、规模经济与范围经济性,在位企业与新进入者相比,可以通过先动优势、掠夺性定价等策略手段取得竞争优势。在以民营化与市场化为特征的规制改革中,新进入者在与在位优势企业的竞争中,担负更大的谈判、信息、合作等交易成本。所有企业都担负预期规制政策的信息成本。交易成本的增加,增大了企业提供服务的交易困难,影响了产业绩效。在规制改革中,建立适宜的规制制度是至关重要的。规制制度的功能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规制机构通过设置进入、价格等项规制措施,降低企业之间进行市场交易的交易成本;另一方面,作为行政部门的规制机构通过设置可置信承诺(crediblecom-mitment),降低企业与行政机构之间的交易成本,促进规制改革顺利进行,提高产业绩效。 列维和斯彼勒(Levy&Spiller,1994)用交易成本方法考察了制度安排如何与规制程序相互作用,影响电信产业绩效。由于自然垄断产业往往需要进行大规模专用性耐用资产投资,而政府势力强大,因而民营化企业容易遭受对其准租金实施行政征用(expropriation)的损害。不确定性增加了规制改革的交易成本,影响投资决策。在此情况下,政府设置可置信的承诺对国有制成功转换至关重要。他们认为三项制度变量:独立司法、民主立法及强行政能力,能够影响政府设置可置信承诺的状况。首先,独立司法能够约束行政性相机抉择,这样可置信的规制承诺更易做出。其次,建立特殊法律及议会对约束行政性相机抉择进行监督的立法,能够做出可置信承诺。最后,具有很强行政能力的国家能够形成具有灵活性的特殊规则,建立好规制体系;能够限制行政武断行为以吸引投资、促进效率。 在自然垄断产业规制改革中,国家的行政能力与其规制制度水平应该相适应。具独立司法、立法及强行政能力的国家最有可能对民营化规制改革提供可置信承诺。具有弱行政能力的国家,复杂的政策制定由于高规制成本而无效率,而简单的规则却能提高效率。在缺乏民主立法与议会监督的国家,政府与潜在购买者签订契约,限制行政性相机抉择,保护私有化。对那些不具有独立司法的国家,政府可通过与私人企业联合来提供可置信承诺。 设置规制制度受特定国家制度禀赋的限制。按照诺思等人的观点,一个国家的制度禀赋有五个要素:立法和行政制度、司法制度、习俗和其他非正式的但被广泛公认的规范、社会中标志竞争的社会利益和它们之间平衡的符号、国家行政能力。当国家制度禀赋同其规制制度之间相适应时,受规制产业的绩效将得到提升。 对于自然垄断产业的产权改革,政府做出可置信的规制承诺至关重要。关于如何做出可置信的承诺,威廉姆森(2002)在讨论经济代理人之间的“双边治理”(bilateralgovernance)时,强调“抵押品”(hostages)对确保可置信承诺的必要性。由于契约不完全,诸如信息不对称和机会主义,双边契约关系在不可预期的偶然事件中难以维持,抵押品的交换因而可以提高双方实施契约的激励。当双方彼此向对方交出抵押品,认识到抵押品可能被征用的风险,他们就不太可能在不测事件中采取机会主义行为。当以抵押品作为担保时,关系就变成自我实施的了。 政府与公民或企业间的双边治理实际上也是一种双边契约关系。可置信规制承诺的做出,对于这种契约的良好实施十分重要。戈德堡(Goldberg,1976)将规制看做一种“被规制企业(可能不止一个)与规制者之间隐性的集体契约”,他强调了这种契约对企业投资长期专业化资本设备从而提供特殊服务的权力以及消费者被服务的权力的保护。因此,对沉淀性投资的保护为这些规制目标提供了合理性。不仅如此,对契约效果的监督和防止契约的中断,导

自考西方经济学模拟试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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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反垄断政策中,主要是对已有的垄断行业的一种矫正手段,关注于现有的市场结构的是(A) A.行业的重新组合 B.采取经济处罚等手段加以制止 C.反垄断法 D.行业管制 2.政府选择垄断厂商的管制价格应遵循的原则是(C) A.厂商的边际成本等于边际价格 B.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 C.市场需求等于厂商的边际成本 D.市场需求等于平均可变成本 3.政府对垄断行业实行价格管制,其规定的价格比垄断市场价格(B) A.高 B.低 C.相等 D.无法确定 4.对自然垄断行业的管制措施主要是(C) A.价格管制 B.数量管制 C.价格与数量双管制 D.税收 5.在实践中,政府对垄断行业进行管制所遵循的原则(B) A.谁投资,谁收益 B.对公道的价值给予一个公道的报酬 C.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 D.社会收益最大化 6.下列物品中不属于公共物品的是(C) A.空气 B.警察服务 C.电视 D.国防服务 7.假设甲购买了一台电脑,此时,他人如果得不到甲的允许,就不能消费这台电脑,原因在于电脑具有(A) A.排他性 B.非排他性 C.竞争性 D.非竞争性 8.公共物品一旦被生产出来,每一个消费者可以不支付就获得消费的权力,他们可以做一个“免费乘车者”,原因在于公共物品具有(B)

A.排他性 B.非排他性 C.竞争性 D.非竞争性 9.公共物品的供给曲线决定于(C) A.平均成本曲线 B.边际收益曲线 C.边际成本曲线 D.总成本曲线 10.一个养蜂的生产者与栽种果树的生产者之间存在外在性,且其外部影响的效果是(A) A.正的 B.负的 C.相互抵消的 D.可以收支结算的 1 1.在存在正的外部经济影响下,社会成本比私人成本(B) A.大 B.小 C.相等 D.无法判断 12.如果私人厂商的最优产量大于社会最优产量,则可以判定存在的外部影响是(B) A.正的 B.负的 C.相互抵消的 D.难以确定的 13.设计矫正外部经济影响政策的指导思想是(B) A.外部经济影响外在化 B.外部经济影响内在化 C.消除外部经济影响 D.避开外部经济影响 14.对有负向外部经济影响厂商征税的目的是(C) A.增加财政收入 B.减少财政支出 C.加大商品生产的成本 D.减少产品生产的成本 二、多项选择题 1.下列属于垄断造成的社会损害是(ABC) A.造成社会净福利的损失 B.缺乏降低成本和进行技术革新的动力 C.产生寻租行为,滋生政府腐败 D.市场运行有效率 E.以上都正确 2.对垄断厂商实行的管制包括(ABCDE) A.价格管制 B.价格和数量管制 C.税收 D.补贴 E.国家直接经营 3.下列行业中属于自然垄断行业的是(AD) A.自来水公司 B.食品加工业 C.汽车 D.公用电话局 E.服装业 4.下列属于公共物品的特征的是(CD)

垄断行为的种类和表现形式

经济法垄断行为的种类和表象形式 垄断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可以从不同角度对垄断作不同分类。(一)依具体组织形式划分 依据经济垄断的具体组织形式,可以将垄断分为短期价格协定、卡特尔、辛迪加、托拉斯、康采恩和其他组织形式的垄断。 1.短期价格协定:是垄断组织的最简单形式,大企业之间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规定在一定时间内共同控制某类商品价格,从而获取高额利润的垄断形式。这种垄断不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 2.卡特尔(Cartel):是指生产同类商品的企业,为了获取高额利润,在划分市场、规定商品产量、确定商品价格等一个或几个方面达成协议而形成的垄断性联合。卡特尔的各成员企业在生产、销售、财务和法律上均保持自身的独立。根据协议的内容,可以将卡特尔分为:规定销售条件的卡特尔、规定销售范围的卡特尔、限定产量的卡特尔、分配利润的卡特尔等。卡特尔成立时,一般都要签订正式的书面协议,并有成员企业选出委员会,监督协议的执行并保管和使用共同基金,其主要特点在于比短期价格协定的内容更广,也较为稳定。 3.辛迪加(Syndicat):是同一生产部门的企业为了获取高额垄断利润,通过签订协议,共同采购原料和销售商品,而形成的垄断性联合。参加辛迪加的企业在生产和法律上仍保持独立,但在购销领域已失去独立地位,所有购销业务均由辛迪加的总办事机构统一办理,参加辛迪加的企业不再与市场直接发生联系,很难脱离辛迪加的约束,因而它比卡特尔更集中,更具有稳定性。

4.托拉斯(Trust):是垄断组织的一种高级形式,通常指生产同类商品或在生产上有密切联系的企业,为了获取高额利润,从生产到销售全面合并,而形成的垄断联合。托拉斯的参加者本身虽然是独立的企业,但在法律上和产销上均失去独立性,由托拉斯董事会集中掌握全部业务和财务活动。原来的企业成为托拉斯的股东,按股权分配利润。托拉斯组织具有全部联合公司或集团公司的功能,因此它是一种比卡特尔和辛迪加更高级的垄断形式,具有相当的紧密性和稳定性。 5.康采恩(Konzem):是分属于不同部门的企业,以实力最为雄厚的企业为核心而结成的垄断联合,是一种高级而复杂的垄断组织。这种垄断组织的参加者并不限于某一行业或某一生产部门的企业,生产、服务、运输、金融等不同部门的企业均可成为该组织的成员。康采恩是比卡特尔、辛迪加和托拉斯更为高级的垄断组织形式,是工业垄断资本和银行垄断资本相融合的产物。 6.其他组织形式的垄断:主要指混合联合公司(Conglomerate)、联合制(Comln.nare)以及包括国际卡特尔、国际辛迪加、国际托拉斯在内的国际垄断组织等。 (二)依发生的地域划分 依据垄断发生的地域范围,可以将垄断分为国内垄断和国际垄断。1.国内垄断:是指仅在一国境内发生作用的垄断。传统的反垄断法主要对国内垄断进行规制,但是随着各国经济的相互融合、经济全球化

章节练习反垄断法律制度

第十一章反垄断法律制度 一、单项选择题 1. 根据反垄断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垄断行为中,行为人可能承担刑事责任的是()。 A. 行业协会促成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B. 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固定转售价格协议 C. 经营者未经执法机构批准,擅自实施集中 D. 经营者之间串通投标,情节严重 及《刑法》均对“情节严重的串通招投标行为”规定了刑事责任。 2. 下列关于反垄断民事诉讼制度的表述中,符合反垄断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A. 消费者不可以作为反垄断民事诉讼的原告 B. 因合同内容、行业协会的章程违反反垄断法而发生争议的自然人、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反垄断民事诉讼 C. 原告提起反垄断民事诉讼,须以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相关垄断行为违法为前提 D.在反垄断民事诉讼中,具有相应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专门性问题所作的说明,属于《民事诉讼法》上的证人证言 3. 根据反垄断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界定相关市场基本标准的是()。 A. 商品的销售渠道 B. 商品之间的价格差异 C. 商品间较为紧密的相互替代性

D. 商品的使用期限和季节性 4. 下列关于《反垄断法》适用范围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 只要垄断行为发生在境内(含我国港、澳、台地区),无论该行为是否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均应适用《反垄断法》 B. 只要行为人是我国公民或者境内企业,无论该行为是否发生在境内,均应适用《反垄断法》 C.只要行为人是我国公民或者境内企业,无论该行为是否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均应适用《反垄断法》 D. 只要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无论该行为是否发生在境内,均应适用《反垄断法》 5. 根据反垄断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不属于反垄断调查程序的是()。 A. 立案 B. 调查 C. 侦查 D. 处理 6. 根据反垄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涉嫌垄断行为中,不属于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采取的措施的是()。 A. 冻结经营者的银行账户 B. 进入被调查的经营者的营业场所或者其他有关场所进行检查 C. 查封、扣押相关证据 D. 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7.根据反垄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不属于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恢复调查的是()。 A. 中止调查的决定是基于经营者提供的不完整信息作出的

自然垄断行业特征分析

目录 1自然垄断的定义............................................................. . . 1 2自然垄断的理论基础....................................................... . . 2 2.1规模经济................................................................... (2) 2.2范围经济................................................................... (2) 2.3成本次可加性 (2) 3自然垄断的特征............................................................. . . 3 3.1效率主导型.. (3) 3.2呈网络经济特征......................................................... . . (3) 3.3资产具有沉淀性与专用性................................................... . 3 3.4产品的日常性............................................................... ..4 4我国自然垄断行业的垄断分析.. (4) 参考文献..…………………………………………………………….. . . 5

垄断性行业

垄断性行业 垄断性行业- 定义 在一个行业中,若由一家企业生产和供应整个市场的产品和服务,其总成本小于由两家以上企业供应同等数量产品和服务的成本之和,则意味着该行业在制度上确保垄断的供应是有经济效率的。理论上称此类行业为自然垄断行业。[1]在中国,垄断性行业包括石油石化、烟草、电信、电力、武器、铁路、航空、银行等8个行业。[2] 垄断性行业- 行业范围 垄断性行业 在中国,“垄断性行业”的范围可以分为四组:第一组属于原来号称“自然垄断性”的部门。其中有的属于“真正的”自然垄断性环节,有的属于假的自然垄断性环节,或原本属于“自然垄断性”但现已“变异”了的环节。这一组中有铁路、民航、电力、电信、邮政等部门或环节。第二组属于一些专卖专营性的垄断,如烟草行业、盐业。第三组属于市政公用事业方面的垄断,包括供水、供气、供热、园林绿化、城市公交道路等。其中既有公共性和自然垄断性(如给排水、供气、供

热等需要网络输送的部门,具有某些区域垄断的特征,其与第一组“自然垄断性”部门有一定交叉),同时又有市场性,需分类改革。第四组属于具有重要地位的战略资源和涉及国家经济安全部门的垄断。如石油、天然气和其他重要战略性资源(如国有森林资源)的垄断。此外,还有涉及国家核心技术的军工部门等领域的垄断。 垄断性行业- 分类与规制策略 自然垄断的现代观点,按照自然垄断企业的最有效生产规模相对于市场需求规模而言的大小程度,将自然垄断区分为强自然垄断和弱自然垄断。简单地说,若自然垄断企业在平均生产成本(AC)处于最低时的产出规模大于按最低平均成本 定价时的市场需求规模,则称为强自然垄断,若自然垄断企业在AC处于最低时的产出规模不大于按最低平均成本定价时的市场需求规模,则称为弱自然垄断。 将自然垄断分为强弱两种,对采取适当措施规制垄断行业至关重要。史普博证明,当一行业为强自然垄断时,若无进入壁垒,则政府无须采取任何规制,潜在进入者的进人威胁将迫使垄断企业以毫无利润的“可维持”价格一产量组合来阻止潜在进入者的进人,若该行业有进入壁垒,如沉淀成本等,为防止在位企业攫取垄断利润,价格规制是必要的。当一行

谈垄断行为认定原则比较与事实陈述差别的淡化

[论文关键词]垄断行为合理原则淡化处理[论文摘要]当今各国反垄断法中垄断行为的认定主要依靠本身违法原则与合理原则。由于二者各有特点,在垄断事实的陈述上,也随其判断标准的不同而对其全面程度有所不同。但是,这种区分在近年来的司法实践中渐渐被模糊,出现了一种折中处理的趋势。这一趋势究竟会对垄断行为认定带来什么影响,本文将从这反面予以解析。一、本身违法原则与合理原则的比较(一)垄断行为的定义及范围界定经济上的垄断指的是少数市场参与者为了攫取高额利润,利用自身优势或相互联合对某种或某几种商品的生产,销售和价格进行控制。垄断根据其形成的原因可以分为国家垄断,行政垄断,自然垄断,经济垄断及知识产权的垄断,我们这里要讨论的主要是经济垄断。它是市场主体通过自发积极的竞争而主动形成的一种市场垄断,在经济垄断上,它表现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某些垄断协议或经营者几种行为。反垄断法所指的垄断行为一般是指非法垄断,包括三个类型,即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过度集中,这些都是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二)垄断行为的判定标准垄断者在寻求最大生产者剩余的同时使消费者剩余被剥夺,社会总福利减少;垄断者易组成公共压力团,使政府寻租空间增大[1]。所以,必须对垄断行为加以规制。要规制垄断行为,首先要把垄断行为从普遍的经济现象中区分出来。如何认定垄断,立法上有两种认定标准或原则,即本身违法原则和合理性原则。本身违法也常被称为固定的不合理原则或者自身原则等。竞争者的一项实施行为只要有造成垄断效果的意图,不论其垄断效果如何,都被认定为垄断行为,都必须被禁止。合理性原则大致解释为其是指一项行为即使违反了垄断法,但是只要能证明其存在在一定时间和空间范围内是合理的,利大于弊,那么就不将它列入禁止范围。(三)本身违法原则与合理原则相互孕育中产生和发展本身违法原则最初源于美国1890年的《谢尔曼法》,早期的法官们在依照《谢尔曼法》来裁决反托拉斯案件时,严格“依法”裁决,只要被告行为违法,就不在进行合理性分析,这可以说是本身违法原则的最早雏形。但是《谢尔曼法》在产生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内并没有取得相当的作用,据有关统计,1982年至1986年间,司法部仅提出5次反托拉斯诉讼,没有一次胜诉[2]。主要原因在于其缺乏对垄断行为的判断原则,操作性不强,从而使该法在执行中出现了极大的困难,使得其没能起到很好的规制垄断。在这种情况下,合理性原则应运而生。人们又从新认识到了本身违法原则的重要作用,本身违法原则在经历了一系列判例后终于在1940年美国诉索科尼真空是有公司案中被确立。此后,本身违法原则与合理性原则就一直共同沿用至今。(四)本身违法原则与合理性原则的区分首先,本身违法原则注重的是垄断者的主观意图,一项行为或一项协议,只要是为了抬高产品价格后者限制产品数量就可以被认定为违法。合理性原则则是从一项行为或协议产生后的市场状态与没有此行为或协议的对比中来界定垄断行为是否存在的。其次,二者的着重点不同。本身违法原则是从禁止垄断的角度出发,其目的是保护自由竞争。而合法性原则则是以保护规模经济的目的,但是它有不同于垄断法上的豁免。再则,从二者优缺点来说,本身违法原则标准明确,在运用中比较简便,因而可以节约很多司法成本。合法性原则处理案件宽松,灵活,运用广泛,但是司法费用又过高。因而二者在适用时,各有自己的范围,本身违法原则主要适用于横向价格固定,横向市场划分,联合抵制,转售价格维持,搭售或捆绑销售等行为,而合法原则主要适用于企业合并,纵向市场划分,垄断高价,掠夺性定价,行业或职业协会的垄断行为,知识产权使用等行为。 [!--empirenews.page--] (五)微软反垄断案1999年11月5日,美国联邦法官杰克逊宣布了一项举世瞩目的裁决,认定美国微软公司为垄断企业,从事了垄断行为。但是2000年6月,上诉法庭推翻托马斯杰克逊法官对浏览器案件的裁决,微软躲过被拆分的命运。在此案件中,微软的市场支配地位是毋庸置疑的,但是其视窗操作系统捆绑销售浏览器软件的行为是否构成垄断行为则需要进一步证明,这里以合理性原则进行判断。但是由于合理性原则本身的不确定性,在原被告双方激烈的辩论中是很难得出一个确切的,让人信服的结论的。因而法庭采取了一种更为折中的方

关于自然垄断行业管制的文献综述

关于自然垄断行业管制 研究综述 学校: 班级: 学号: 姓名:

摘要 自然垄断是经济学中一个传统概念。早期的自然垄断概念与资源条件的集中有关,主要是指由于资源条件的分布集中而无法竞争或不适宜竞争所形成的垄断。在现代这种情况引起的垄断已不多见。而传统意义上的自然垄断则与规模经济紧密相连,指一个企业能以低于两个或者更多的企业的成本为整个市场供给一种物品或者劳务,如果相关产量范围存在规模经济时自然垄断就产生了。 一般认为,自然垄断的产生原因有二:一是规模经济。任何企业进行社会生产时,它总会面临生产成本问题。如果企业的单位生产成本相对过高,则其必然会处于竞争的劣势地位;如果企业的单位生产成本相对较低,则它就处于竞争的优势地位。但是,企业的生产成本并不是固定不变的,除了技术等因素的作用即使在相同的条件下,企业的单位生产成本也可以随着生产总产量的增加而趋于下降,原因在于当企业的总产品不断扩大时,原先的固定成本被逐渐摊薄。这在固定成本投资较大的企业表现的尤为明显。当长期平均总成本随着产量的增加而降低时,规模经济就出现了。当社会对某些行业的长期平均成本的降低速度与幅度提出要求时,这个行业往往就是自然垄断。规模经济很好地解释了产品单一领域行业的自然垄断。 二是范围经济。在现实生活中,企业并不仅仅生产或提供单一的商品和服务,往往是多元化经营。如果由一个企业生产多种产品的成本低于几个企业分别生产它们的成本,就表明存在着范围经济。由于单独生产某一产品的企业的单位产品定价高于联合生产的企业的相应单位产品定价,因此单独生产的企业就会亏损,这些企业或者退出该生产领域或被兼并,这也会形成垄断的局面。因此美国著名经济学家萨缪尔森与诺德豪斯指出,有着范围经济的产业也可产生自然垄断。对此,我国的大部分学者是持相同的观点。从理论上来讲,范围经济很好地解释了产品具有综合性领域存在的自然垄断。 自然垄断理论(natural monopoly)从产生到发展和变化的全部过程,迄今为止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的认识水平停留在单产品生产领域,以规模经济为标志,整个自然垄断理论建立在规模经济的基础之上。第二阶段的认识水平超越了单产品生产领域,进入了对多产品生产领域的更一般性的认识。其标志是范围经济的发现以及射线平均成本方法的使用,使得自然垄断理论建立在普适性更强

行业收入差距的原因1

行业收入差距的原因: 垄断与人力资本谁是谁非?还是兼而有之? 1 王敬勇 (1.华中科技大学经济学院,湖北 武汉430074;2.铜陵学院 经济贸易系,安徽铜陵244061 ) 摘要:本文主要选取了1992 - 2010年的19个主要行业的相关数据,讨论了垄断、人力资本与两者的交互作用对行业收入差距的影响。分析显示近几年来我国行业收入差距不断扩大 且尚未出现下降趋势:行业垄断比人力 资本对行业收入差距的影响更大;人力资本对收入差距的影响具有倒" U"型的非线性特征;垄断与人力资本存在交互作用;在垄断部门中,人力资本缩小了行业收入差距,但人力资本效应对收入的影响并没有起到较大作用。 关键词:行业收入差距;人力资本;垄断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002 - 2848 - 2013 (01 )一0009一07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行业收入差距也在不断扩大。近几年来,行业收入扩大所引发的一系列的问题得到了广泛关注,为何国企员工和非国企员工的工资差距和福利待遇如此之大,为何中石油员工年底分红如此之多,为何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上升3500元得到广泛支持。这一系列问题的背后正是行业收入差距在起"作用",可见行业收入差距的扩大已经影响我国经济朝着健康稳定的方向前进,不利于我国和谐社会的构建!学术界关于行业收入差距也有不同的看法,有的专家认为收入差距是必然的,因为每个行业的劳动者的禀赋不同, 能力有高有低,只有工资上的差别才能起到激励作用。他们认为建国初期,凡是讲究"一刀切"和"绝对平均化"的收入分配方式是绝对不可取的。随着收入分配方式的改革,收入差距不断扩大,一些人才高度集中,人才聚集的行业收入高居不下,可以说这在某种程度上是劳动力市场自发调节的结果。而另一些学者认为当前行业收入差距是不合理、不公平的。他们主要从垄断角度分析,比较垄断行业与非垄断行业职工收入得出结论,认为差距是不合理的原因主要有两点:第一投入与产出不相符;第二机会

垄断行为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联系与区别

垄断行为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联系与区别 一、垄断 (此处单指法律意义上的垄断,即非法的垄断)市场主体、政府机构或国家凭借其经济优势或国家权力,以单独合谋或其他方式而实施的、妨碍或排斥市场竞争效果的行为。 其具体的表现形式有: 垄断协议的形成;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合并经济力量过度集中; 行政垄断。 二、不正当竞争 (亦单指法律意义上的狭义概念)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而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其具体表现形式有: 仿冒混淆行为; 虚假广告行为; 商业贿赂行为;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不当有奖销售行为。 以上五种是法定的类型,此外还有: 诋毁商誉行为; 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 串通招投标的行为; 强制交易行为; 搭售和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行为。(后两种也有观点认为是垄断行为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一种类型) 三、两者的联系: (1)从性质和后果来看,垄断行为与不正当竞争行为都是破坏正常市场竞争环境的行为,都会导致价值规律的扭曲,使社会资源无法得到有效地配置。因此,这两种行为都为各国法律所禁止。 (2)从法律规制上来看,二者共同构成了现代竞争法的完整体系。 具体表现为: 立法形式上的交叉或合并; 许多国家都以统一的机构来实施两项法律; 从法律责任上看,二者制裁方式趋于一致,既有私法领域惯用的损害赔偿责任,又适用公法的刑事监禁和罚金。 四、两者的区别 (1)主体不同。 实施垄断行为一般是经济领域内具有较大规模的少数企业,或其他具有经济优势、处于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其主体范围较小。但垄断行为的主体不仅限于经营者,有时还可能包括某些政府机关。 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一定是规模较大的企业所实施,其主体不一定具有经济优势,凡参加竞争的主体均有可能实施该行为,其主体范围具有广泛性。

燃气行业 垄断行为法律案例

案例一 事件简述 2001年3月李先生在宁波奉化市在未获批准的情况下建设液化气储配站,奉化建设局不同意申报,理由是当地的一份行政文件明确规定不再新建液化气储配站。(注:这个文件很类似与现在的各个地方的燃气规划)液化气储配站未获批准。2001年6月,李先生转而申请液化气供应站点,奉化市建设局同意,但是需要挂靠奉化的储配站,而李先生要求自建供应站点,又未获批准。 2001年8月,李先生将奉化住建局告上法庭,理由是垄断,但败诉。 2001年11月,李先生与宁波市鄞县鑫港液化气储配站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要求在奉化市设立供应站点,再次未获批准。 2002年4月,李先生再次将奉化住建局告上法庭,焦点集中在同在宁波市,鄞县的液化气储配站是否可以在奉化市设立供应站点的问题,也就是是否可以异地经营的问题。结果是李先生再次败诉。 分析总结 这件事情发生在2001年,在2003年判决的,时间发生在《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发布,2011年3月1日生效施行)颁布之前,但是依据现在的条例来判决,似乎结果也是一样的,因为判决的结果完全符合现在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一)《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城镇燃气是以区县一级为单位进行规划,管理。现在各地情况有些不一样,有以地市为范围进行规划,那意味着这个地区内所有的储配站将形成竞争关系;如果地市放权给区县进行燃气规划,那意味着即使是同一个地市,区县之间依然不能跨区经营。

(二)引申一下,液化气储配站的供应站点也是属于燃气规划的内容之一,站点也是有经营范围的,两个镇之间不能相互串卖,虽然很难以管理,但依然是违法的。详细情况 民用液化气不能跨区域经营?宁波一市民两告建设局 李先生似乎对经营液化气情有独钟。去年3月,他以村经济合作社的名义申请设立液化气供应站,未获批准,遂将奉化市建设局告上法庭。今年4月他以宁波市鄞州区鑫港液化气储配站的名义,出面申请在奉化设立液化气供应站点,又因未获批准,再次将奉化市建设局告上法庭。该市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于日前作出一审判决:维持隶属于被告奉化市规划与建设局的奉化市城镇燃气管理办公室于2001年12月6日作出的<对鄞县鑫港煤气储备站《关于设立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申请》的答复>。本案诉讼费80元,由原告李先生负担。 建设局“法外不开恩” 奉化市萧王庙镇周陈黄村是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市三级领导联系村,又是奉化市固本强基联系点,近年来虽发生了一些变化,但村级经济依然较薄弱.村干部为发展经济绞尽了脑汁,但总感回天乏术。2000年8月,李先生经考察,决定投资与该村合建一个民用燃气生产点。双方达成意向后,李先生经过买专利、学技术、搞设计、购设备,于2001年3月安装就绪,先后投入了30万元。直至这时,才想到办理审批手续。2001年3月15日,通过奉化市萧王庙镇政府向奉化市规划与建设局(原名奉化城乡建委,简称奉化建设局)提交了《关于要求建办奉化市周陈黄村低压燃气(碳五气)供应点的请示》。与此同时,建设局也接到了当地群众的举报。根据有关规定,燃气建设工程施工必须经城建、消防,劳动、工商等部门审批,同时未经建设行政部门认可,依法不能推广、经营,李先生的行为是违法的。奉化建设局不仅未同意李先生的申请,而且对他

反垄断法中协同行为的认定

反垄断法中协同行为的认定 【摘要】在市场行为一致的基础上依据间接证据推定“协同行为”这种垄断协议的存在对于任何司法区域而言都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在中国,由于立法的不完善及执法经验的欠缺,对协同行为的认定应持审慎态度。市场结构及产品特性、被交流信息的特性及交流的方式、竞争者是否能够提出除“协同行为”之外的合理解释,是认定协同行为时应逐步分析的几个因素。 【关键词】反垄断法;垄断协议;协同行为 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经营者集中是《中化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规制的一种行为。而从1890年美国《谢尔曼法》开始,现代反垄断法无不将垄断协议作为三大垄断行为之首,给予严厉击。[1]《反垄断法》第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其中,协同行为是各国反垄断法垄断协议规制中的一个重要问题,特别是在竞争法律较为发达,企业的竞争法规避意识较强的欧美国家,由于公开的甚至秘密达成的垄断协议被发现的风险越来越高,企业愈益倾向于通过非正式的协同行为达至其共同限制竞争的目的。协同行为与传统的公开卡特尔及秘密卡特尔有很大区别,从而给各国反垄断的法律理论及司法实践提出了新的挑战。 一、协同行为的界定 协同行为是我国反垄断法中出现的一个法律概念,该法第13条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并将垄断协议限定为“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这是我国反垄断法中明确将协同行为列为禁止的垄断协议的直接法律依据。但关于协同行为的具体定义,反垄断法本身并没有直接规定。除我国反垄断法外,欧共体、德国及我国台湾等的竞争立法对协同行为也有相关规定,但同样均未对其含义做出清晰解释。 针对这个问题,全国人大法工委直接参与反垄断立法的人士已经做出解释,协同行为是指“企业之间虽然没有达成书面或者口头协议、决议,但相互进行了沟通,心照不宣地实施了协调的、共同的排除、限制竞争行为”[2]。相对而言,笔者更认同上述全国人大法工委人士对协同行为的解释。该解释运用了欧美案例在讨论协同行为时均强调的一个概念:“心照不宣”,同时与台湾公平交易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也有一定的相通性。所谓“心照”,即大家均明白对方的想法,“不宣”则意味着没有明确的协议或者决议,以规避法律的制裁。但如何达至“心照”呢?是因为行为人之间进行了某种形式的沟通,也即进行了特定形式的意思联络(台湾的实施细则有此规定),在此基础上,达到了“心照不宣”的一致意思,并共同实施了相应的排除、限制竞争的市场行为。这完全符合反垄断法中对违法的垄断

用实例说明自然垄断及其特征

1、用实例说明自然垄断及其特征 (一)自然垄断是经济学中一个传统概念。早期的自然垄断概念与资源条件的集中有关,主要是指由于资源条件的分布集中而无法竞争或不适宜竞争所形成的垄断。在现代这种情况引起的垄断已不多见。而传统意义上的自然垄断则与规模经济紧密相连,指一个企业能以低于两个或者更多的企业的成本为整个市场供给一种物品或者劳务,如果相关产量范围存在规模经济时自然垄断就产生了。自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西方经济学对自然垄断的认识发生了重大的变化。1982年,鲍莫尔、潘泽和威利格用部分可加性重新定义了自然垄断。假设在某个行业中有X种不同产品,Y个生产厂商,其中任何一个企业可以生产任何一种或者多种产品。如果单一企业生产所有各种产品的成本小于多个企业分别生产这些产品的成本之和,该行业的成本就是部分可加的。如果在所有有关的产量上企业的成本都是部分可加的,该行业就是自然垄断的。换言之,即使平均成本上升,只要单一企业生产所有产品的成本小于多个企业分别生产这些产品的成本之和,由单一企业垄断市场的社会成本依然最小,该行业就是自然垄断行业。平均成本下降是自然垄断的充分条件,但不是必要条件。新定义扩大了自然垄断的范围,它不仅包括传统的自然垄断即强自然垄断,还包括了所谓的弱自然垄断。 现代法学一般认为:自然垄断是指由于市场的自然条件而产生的垄断,经营这些部门如果进行竞争,则可能导致社会资源的浪费或者市场秩序的混乱。法学上的自然垄断概念不仅涵摄了经济学上自然垄断的内容,还突出了现代竞争法的精髓。这是社会进步的客观反映。(二)自然垄断产业的特征 1、规模经济效益显著 由于规模经济的存在,单一企业的平均成本会随着产量的增加而持续下降,产量越大成本越低,单个企业进行生产会导致成本最低。如果任由多个企业同时生产,由于产量较低,每家企业的平均成本会居高不下。这时就应该由政府出面对市场的进入进行干预,让一家企业独家垄断。规模经济之所以导致自然垄断,还因为在边际成本递减条件下,一方面,原先进入该产业部门的企业,生产规模越大,边际成本持续下降,因而必须把生产规模扩大到独占市场的程度;另一方面,在垄断企业已经存在的情况下,即使政府不干预,任何新企业试图进入该产业,其初始成本必然很高,无法与垄断者展开竞争,即规模经济成为其他企业进入该产业的壁垒。 2、具有较大的范围经济 在多产品生产中,产品间的相互依赖性非常重要。衡量这种相互依赖性的方法就是范围经济(Economies of Scope)概念。范围经济是指在单一企业内生产不同产品较之几个特定企业分别生产不同产品来说是廉价的,即联合生产比单独生产节约费用。如果将高峰期电力和低峰期电力视为不同的产品,由一个电厂提供两种产品时范围经济效应体现得比较清楚。3、具有资本的沉淀性 有大量的"沉淀资本",资金一旦投入就很难收回,也难改为其他用途,如果多个企业之间进行竞争,其结果很可能是两败俱伤。生产技术的固定成本高, “沉淀性”大。自然垄断产业生产技术的固定成本非常高,而一旦建成后,每多生产一单位产品的边际成本则很小,甚至递减。于是边际成本曲线总是处于平均成本曲线之下,随着产量的增加,平均成本便不断下降。例如,电网在筹建时需投入大量的固定成本,而一旦这些设置安置停当,增加输送一单位电的边际成本是微不足道的。因此,随着输电量的增加,输电的平均成本便不断下降。这类产业固定成本高、“沉淀性”大也构成了市场的进入壁垒,因为一旦进入厂商想退出该行业,由于这类资产不易转移,他将收不回多少投资。 4、基本技术经济标准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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