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期末论文 (2)

证券法期末论文 (2)
证券法期末论文 (2)

4.试述融资融券的基本运作过程。融资融券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如何

融资融券的本质是一种信用经济。融资融券交易,又称保证金交易、证券信用交易或垫头交易,它是指投资者在证券交易过程中,只付出总交易额的一部分资金或证券,余

下的资金和证券,由证券经纪商负责提供,以此帮助投资者顺利完成证券交易的过程。就中国具体情况而言之,是指投资者向具有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本所上市证券或借入本所上市证券并卖出的行为。包括券商对投资者的融资、融券和金融机构对券商的融资、融券。

融资是看涨,因此向证券公司借钱买证券,证券公司借款给客户购买

证券,客户到期偿还本息,客户向证券公司融资买进证券称为“买空”

融券是看空,借证券来卖,然后以证券归还,证券公司出借证券给客

户出售,客户到期返还相同种类和数量的证券并支付利息,客户向证券公

司融券卖出称为“卖空”。

目前国际上流行的融资融券模式基本有四种:证券融资公司模式、投资者直接授信模式、证券公司授信的模式以及登记结算公司授信的模式。

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业务首选要经过融资融券交易申请、授信评估、签订协议等信用交易申请开户过程,其次是信用交易和债务清偿等融资融券交易过程,具体过程是:

(1)业务申请与资格审批

投资者欲要进行融资融券交易,首先应当向有资格证券公司提出申请,按照该证券公司的制度规定提交相关申请材料。证券公司根据规定对申请业务的投资者进行资格初审。

(2)客户征信与授信评估

通过资格初审的投资者,证券公司将对其履行必要的客户征信工作。客户征信的主要内容是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通过征信对申请融资融券业务的客户进行全面了解,评估信用状况,以此确定授信额度及各项息费。

(3)签订协议与开户

在进行融资融券交易之前,投资者要与证券公司签订载入中国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必备条款的融资融券合同,并在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上进行签字确认,同时委托该券商开立实名信用证券账户和信用资金账户。另外,投资者应当在与证券公司签订融资融券合同时,向证券公司申报其本人及关联人持有的全部证券账户。

(4)信用交易

融资融券协议签订以后,投资者按照协议的约定及时进行担保物的划转,根据保证金比例获得融资或融券并开始进行融资融券交易。在交易过程中,投资者应当根据维持保证金比例自觉对信用账户进行严密关注,证券公司也会按照监管要求实施交易监控的职责,对信用账户设置严重关注线、警戒线二级预警线,根据不同预警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在发生追加担保物的情况时,投资者应当及时足额追加,避免自己的账户被强制平仓,影响自己的信用记录。

(5)债务清偿

投资者应在协议约定的融资融券期限届满时偿还所负债务,或与证券公司协商,提前偿还所负债务。如协议到期但未能全额归还所负债务,证券公司有权进

行强制平仓并收取逾期利息或费用和违约金。

简而言之,交易方式具体的步骤包括:第一、投资者与证券经纪商签订开户契约书,开设融资融券交易账户。第二、证券公司向客户收取一定比例和数量的保证金作为担保物,按照客户的指令买卖证券,在证券买卖成交后的结算过程中,为客户垫付买卖证券时不足部分的资金或者证券,与客户形成借贷关系。第三、客户将买入的证券或卖出的价款作为担保物,在约定的时间内以相反方向的操作或现金、现券的方式予以返还。

从交易过程中,我们可以分析出在融资融券中,证券公司和客户之间形成三重关系:首先是由买卖证券引起的委托关系。委托关系的法律特征可以概括为:受委托人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力;委托人的利益依赖于受委托人的行为;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实施行为,但其行为的法律后果要有委托人承担。融资融券中的委托关系产生于投资者为进行融资融券交易而对证券公司的委托。融资融券交易要求投资者在证券公司开立专账户,委托证券公司从事证券的买入和卖出。证券公司为客户进行申报,成交后证券公司以结算参与人的名义参与登记结算公司组织的清算、交割。与一般委托相似,融资融券交易中的委托关系也具有委托的基本特征,证券公司作为被委托方,应切实履行其勤勉义务和忠实义务,严格按照委托人的意愿进行相关活动。投资者在证券公司有过错或未能谨慎、勤勉、真实地履行义务的情况下,有请求证券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权利。作为委托人,投资者也要履行相关的义务,在证券公司按照投资人的要求履行其义务之后,投资人应当承担证券公司行为的法律后果,并应当为证券公司的行为支付一定的报酬或佣金。因此,证券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委托关系是证券公司向投资者提供融资或融券业务的前提条件。

其次是证券公司向投资者提供融资融券额外的资金或者证券,二者之间就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就合同标的以及当事人给付标的而言,融资具有消费借贷的内容或性质。因此学理上通常将其归为传统民法上的消费借贷。所谓借贷法律关系即指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行为中发生的法律关系。在融资交易过程中,投资者需缴纳一定数量的保证金,同时借款人要履行按期收取借款、接受贷款人的监督、提供与借贷有关的真实信息、按其返还及支付利息等义务。证券公司按照合约的规定按时按量借贷给投资者一定数额的证券或资金,同时证券公司基于借贷关系而掌握的投资者的各项商业秘密应尽到保守义务。但对于融券的法律性质,有不同的看法。部分学者认为融券合同具有消费借贷的性质,合同未规定的事项,可以类推适用民法消费借贷的规定;还有的学者认为融券的标的物是证券而非金钱,而证券上所表彰的权利除财产权外还及于股东权,非仅仅是金钱那么简单。在转移证券的同时,所享有的股东权也随之一并转让。因此,将融券合同等同于融资合同,忽视了金钱与证券上权利的不同,若都归于传统民法上的消费借贷似有不妥。总之无论融资还是融券,投资者和证券公司之间形成的总归是债权债务关系,次法律关系是融资融券交易中的基础法律关系。

再次是担保法律关系。所谓担保是指保障债权得以实现的一种法律措施,即是债的担保,是促使债务人履行其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的法律措施。在融资融券的整个交易流程中,有三个环节涉及到担保。一是客户在办理融资融券业务时提交初始保证金。二是客户融资买入的证券和融券卖得的价款当然的成为担保物。三是当客户所提交的初始保证金和担保物价值低于规定的比例时,客户还需要追加保证金,否则证券公司可以不待主债务到期即行使强制平仓权。融资融券交易中,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包括,证券公司有权要求投资者

缴纳保证金及偿还资金、证券及利息等。而投资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证券公司提供保证金或担保证券,在提交足够的保证金或担保证券后可以要求证券公司依据约定支付一定数额的资金或贷与证券,投资者对用于担保的证券和资金有权进行买卖和使用。并在担保物低于约定的比例时,及时补足担保物。若没能及时补足,证券公司有权对担保物进行处分,以弥补其所遭受的损失。担保关系是融资融券交易制度中极为重要的一个关系,是融资融券制度设计的核心问题。

现今为止融资融券交易在法律和实务上均得到了认可,但关于融资融券中的担保制度相关法律的规定并不完善,存在一定的缺陷,与其他法律也有冲突之处。融资融券是信用交易的一种,信用是其存在的基础,而担保则是维系信用的保障。因此,担保制度是融资融券业务顺利开展的基础,对融资融券的有序进行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当然,此问题已引起相关学者的广泛关注和深入研究,相信不久便会有解决的办法。

西安交通大学《证券法》期末考试拓展学习(四)7

西交《证券法》(四) 证券法的理论基础 证券法的经济学基础 从经济学理论上来说,由于垄断、外部性、不对称信息等问题的存在,市场机制不可能达到经济资源最优配置的理想状态,存在市场失灵问题,需要国家用“看得见的手”对市场进行干预。 一、垄断,表现为三个方面: 1、有关股票量的垄断 由于配股的存在,导致我国股市可流通股票减少,人为限制市场供应。 2、证券公司经营资源的垄断 分业经营模式下,同类金融资源只能集中于相同的亚金融部门,投资者只能依据不同金融机构的服务选择服务。宏观上,我国证券公司垄断了相关服务途径;微观上,证券公司行业内趋于寡头垄断。 3、证券交易所单一 我国只存在一个高层次的证券市场,对于层次低较低的场外交易市场等缺乏明确的法律支持。打破证券市场的垄断,建立多层次的证券市场,包括证券交易所、代办股份转让市场(三板市场)、场外交易市场(OTC市场)。 二、证券市场的外部性 证券公司一定要把内控机制、风险防范机制、利益冲突机制处理好,避免危机。 三、信息不对称性 信息不对称的理论被称之为信息经济学 四、有效市场假说理论 有效市场假说是针对资本市场上证券价格根据信息进行调整的速度快慢提出的。如果证券价格能够根据信息进行迅速调整,从而证券的当前价格就可以包含有关这个证券的所有信息,资本市场就是一个有效市场。相反,如果信息调整的速度慢,从而投资者可以根据对信息的分析赚取利润,资本市场就是无效的。 证券法的基本原则 “三公开原则”——证券法第3条

公开原则,即信息公开原则,是指证券发行者在证券发行前或发行后根据法定的要求和程序向证券监督管理机关和证券投资者提供的、能够影响证券价格的有关资料。 公平原则,是指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合法权益受到公平保护。由于投资者在证券市场处于弱势地位,因而证券法的公平原则应倾向于投资者的保护,以达到实质公平。 公正原则,是指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对证券市场所有参与者给予公正对待。 《证劵法》修改理念 1、坚持放松管制、鼓励创新的理念 2、坚持市场化的方向和私法自治的原则,限制公权力对市场过度干预 3、改革发行审核制度 4、完善监管理念,引入风险为本的监管原则 5、明确混业经营、功能性监管 6、扩大证劵范围、引入“金融投资商品” 7、改革保荐制度 8、建立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9、将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纳入调整范围 10、立足于国家化 11、进一步完善法律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和合伙企业存在优先购买权,是由其封闭性、人合性决定的;股份公司强调公开性、资合性,所以没有优先购买权存在的基础。公司法中股份有限公司并没有规定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公司法》第35条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这一条只适用于“有限公司”,并不适用于“股份公司”,而《公司法》第143条规定,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这里并没有提到谁有优先购买权。这里“依法转让”的依据是《证券法》,《证券法》遵循的是时间优先、价格优先原则。《证券法》第33条规定“证券交易的竞价实行时间优先、价格优先原则。”试想如果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交易前首先要判断竞买者是否是股东,这无形中增加了交易的复杂程度,《证券法》的交易原则将无法实行。 公司法第127条:同次发行的股票价格应当相同的规定。这不同于配股。但是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就发行股票作出的决定,至少应当包括下列事项:1、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和数量;2、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等七

证券法期末论文

内幕交易执法机制研究 法学096 2009012258 周一新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层次推进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 我国证券市场也日趋规范与健全。然而, 由于种种因素的影响, 在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过程中, 还存在着诸多的不规范行为。这些不规范行为的存在, 不仅不利于资本市场及社会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 而且在相当程度上不利于社会的稳定与繁荣。 本文借鉴主要英美法系国家在治理证券市场方面的成功经验, 来分析我国内幕交易执法机制的现状以及不足进而分析对我国的启示,无疑对于我国证券市场的持续稳定发展具有重大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综观美国、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等英美法系国家的证券法律,对于内幕交易行为的认定大致可分为四种标准,即知悉标准、利用标准、折中利用标准、折中知悉标准。 一、知悉标准 “知悉标准”是上述四项标准中最为严厉的一种。该标准只要求证明行为人在交易时知悉内幕信息,而无论他是否实际利用了该信息。美国两部法案分别是1984年《内幕人交易制裁法》和1988年《内幕交易和证券欺诈法》。法案分别都提到:“任何人如果知悉重大的、未公开的信息,并进行证券交易,就违反或已经违反本法规定的??”此处立法的用语使该条款成为“知悉标准”适用的依据。 二、利用标准 依据利用标准,起诉方必须证明内幕人实际利用了内幕信息。当且仅当一个人为了谋取私利而利用了任何保密信息时,司法机构才能追究其内幕交易的责任。如此一来,起诉机关或原告就不得不承担双重举证责任,不仅要证明被告知悉了内幕信息,还要证明被告利用了内幕信息来促成交易。这种严苛的双重举证责任给起诉机关造成了难以克服的执法障碍,它不仅让指控无法成立,也从根本上阻碍了内幕交易法的实施。由于很难证明行为人利用了内幕信息进行交易,起诉机关提起诉讼的数量会急剧减少,司法的效率也会下降,最终造成整个社会交易成本的增加。

新证券法培训考试卷及答案

新证券法培训考试卷及答案 1 、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注册。未经依法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A 、深圳证券交易所 B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 正确答案 ) C 、省级人民政府 D 、财政部 2 、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或者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担任保荐人。 A 、证券公司 ( 正确答案 ) B 、律师事务所 C 、会计师事务所 D 、咨询顾问公司 3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的情形除外。 A 、百分之一 B 、百分之二 C 、百分之五 ( 正确答案 ) D 、百分之十 4 、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应当在该事实发生的次日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A 、百分之一 ( 正确答案 ) B 、百分之二 C 、百分之五 D 、百分之十 5 、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日,并不得超过()日。 A 、 30 ; 30 B 、 60 ; 30 C 、 60 ; 60 D 、 30 ; 60 ( 正确答案 ) 6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目前我国《证券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修改建议概要

【摘要】1999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证券法》确立了证券市场在我国经济发展中的法律地位,奠定了我国证券市场规范发展的基本法律框架,成为我国证券市场法律体系建立过程中一个重大的里程碑,对我国证券市场稳定发展起到了规范和巨大推动作用,但实践证明,它尚存在着许多不足,笔者认为,在投资者保护、上市公司收购、立法技术等八个方面亟须完善,现针对这些问题,提出相应修改建议。 【关键字】证券法主要问题修改建议 1998年12月29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并于1999年7月1日正式施行的《证券法》是我国第一部由专家学者牵头组织起草、而后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经济法律,也是最贴近市场脉搏、最触动权益行为的第一部经济法律,证券法的出台,确立了证券市场在我国经济发展中的法律地位,奠定了我国证券市场规范发展的基本法律框架,成为我国证券市场法律体系建立过程中一个重大的里程碑事件。 多年的实践证明,《证券法》的实施对我国证券市场稳定发展,起到了规范和巨大推动作用,发挥了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筹集社会资金、推进股份制改造、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经济发展等各方面的功能。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尤其是我国加入WTO后,我国证券市场出现了很多新情况,面对证券市场对外开放所带来的机遇和挑战,要更好地发挥证券市场的功能,更好地服务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我国《证券法》尚存在着许多不足,亟需对《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做出必要的修改和补充,使之更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更有利于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对此,笔者提出几点意见与建议: 一、关于投资者保护问题——民事责任制度不完善 近几年来,证券市场上侵犯投资者权益的事件不断出现,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影响到证券市场的稳定。投资者是弱势群体,受害最深最大。而《证券法》中的诸多缺漏,使得《证券法》未能充分有效地发挥出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遏制违法行为的作用。如民事赔偿责任的相关部分,主要是民事赔偿制度,《证券法》法律责任一章中,涉及行政责任的有30余条,涉及刑事责任的18条,而民事责任仅有原则性的2条。证券法中民事责任的缺位,目前已实际影响了司法实践。《证券法》第63条规定仅仅涉及虚假陈述的民事赔偿,对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的民事赔偿未作规定,而对“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的规定也很笼统、概括。在2002年“1·15”通知发布及2003年1月司法解释出台前,我国《证券法》相关证券管理法规仅规定了各种证券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与刑事责任。追究欺诈者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虽然可以对欺诈者予以惩戒,但是在欺诈行为中受害的投资者的利益却得不到补偿。“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有时因缺乏相应的具体措施而可能成为一句空话,因此,证券法中民事责任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是个突出的问题,可以说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 建议:在证券法修改时把投资者的力量利益保护放在首位,建立完善的投资者保护机制。 1、在《证券法》修改时,增加“投资者协会”一章,赋予投资者依法有成立投资者协会组织的权利,同时规定投资者协会的法律地位、作用与职能,充分体现和贯彻保护投资者的基本原则。 2、完善《证券法》中的民事责任相关部分, 建立民事赔偿制度。目前,最高法

证券法练习题

证券法练习题 一、选择题 1.某股份有限公司拟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下列各项中,符合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条件的有()。 A.公司发行股票前股本总额为人民币6 000万元 B.公司上一年度严重违反环境保护管理法规受到罚款的行政处罚 C.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为人民币4 000万元 D.公司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 2.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具备的条件的有()。 A.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资产总额的40% B.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 C.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l年的利息 D.最近3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3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3.下列选项中,属于申请上市的基金必须符合的条件有()。 A.经证券交易所批准B.基金持有人不少于2000人 C.基金合同期限为5年以上D.基金管理人必须自有足够的保证金 4.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的有关规定,下列关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发行对象不得超过200人B.发行价格不得低于市场交易价格 C.控股股东认购的股份36个月内不得转让D.非控股股东认购的股份在12个月内不得转让 5.根据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发生的下列情形中,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的有()。 A.公司的股票被收购人收购达到该公司股本总额的70% B.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 C.公司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D.公司发生重大诉讼 6.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公司同时经营证券自营和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

证券法论文

从实质审查到形式审查—我国证券发行制度修改展望 摘要:证券发行体制因行政主管机关在其中作用与地位不同而形成了注册制和核准制的分野,我国现阶段证券发行属于审核制,行政主管机关对于发行人需进行严格的实质性审查,这样的制度难以满足效率的要求事实上也未能防止发行中的公开失真等问题。考察各发达国家的证券发行,政府进行形式审查是一种普遍的做法,即便具有核准制的色彩,其对发行人的实质性要求也远没有我国庞杂。我国证券发行制度应当适应形式,向形式审查过度,在这一转变过程中应明确政府的定位,健全民事责任诉讼制度,充分发挥市场作用。 关键词: 证券发行审查市场机制 一、引言 这学期的证券法顺利结束,老师上课时好像没怎么涉及证券的发行。在之前了看了证券法的课本之后,对这一块产生兴趣,决定写关于这方面的一篇论文作为期末作业。 公开是现代证券立法的基本哲学和基本原则,是证券法的核心内容和灵魂所在。如何确保公开的真实、准确、完整以达到保护投资者的目的,是证券法必须解决的问题。在证券的发行领域同样需要确保公开的信息真实可靠,在其中政府主管机关究竟起怎样的作用居于什么地位各国立法却有较大差异,由此也形成了对新股发行不同的立法指导思想,即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 与形式审查、实质审查紧密相关的是证券发行的注册制和核准制,简而言之,注册制是指证券发行申请人将拟公开的信息和资料交送至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只对申报文件是否符合法定的信息披露义务要求进行审查的一种证券发行管理体制。核准制是指证券发行申请人不仅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依法公开一切与证券发行相关的信息并确保其真实性,而且还要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是否准予其发行的管理体制。 脱胎于计划经济时代,我国的证券发行监管制度中政府需要进行实质审查以确保证券的质量。然而从我国证券发行监管制度的演变来看,审批和核准的色彩却越来越弱,98年《证券法》废除了股票发行的额度限制;05年《证券法》规定股票和债券的发行采取“核准制”,

一些证券法基本原则

《证券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一是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又称三公原则);二是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三是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四是守法原则;五是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交易市场原则;六是证券业与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原则;七是统一监督管理证券市场的原则;八是自律管理与监督管理结合的原则;九是审计监督的原则法 浅谈证券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证券法》自1998年虽几经修定,但在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目的上,仍是始终如一的。2005年修定的《证券法》更加明确了证券法的基本原则,该法第3、4、5、6、7、8、9条分别相应规定“三公”、平等自愿有偿和诚信、分业经营管理、集中统一监管等原则。证券法明确上述原则,不仅在于确立原则的权威指导价值和作用,更重要的是归纳总结了证券市场运行的基本规律。 立法者对法律原则的认识也是一般理论上的,不能要求过于具体,因为如果法律能够规定很具体,相关原则就具有规则的特性而不再属于原则。法律如果不能完全归纳总结成功的实践经验,上升到法律一般性要求,体现法治一般原则,这种立法价值就值得怀疑了。证券法把该法的基本问题放在总则予以明确,并规定了证券法的基本原则,这也是可以理解的。 一、证券法基本原则特性 证券法基本原则来源于证券发行、交易、服务、监管的活动领域的归纳总结,可表述为贯穿于整个证券法领域,在证券市场起着核心的指导性意义的准则、规则,是证券市场规范化、法制化管理的要求和体现,也是证券法律制度内容的核心和重点。它对证券法起着指导和核心的作用,表现为既要在制定证券法律制度时,以之作为证券法所有具体内容的指导思想和精髓,又要在证券法体系中,将之置于总则之中,使其不仅对证券法具体内容进行约束指导,而且还要要求其他证券立法活动,也不能违反和抵触该原则。 我国证券法的基本原则,也具有如下特性: 一是证券市场的相关性。证券法基本原则离不开证券市场,它与证券发行、交易、服务、监管等活动具有密切相关性。证券法基本原则可以说是缘生于证券市场,证券市场的所有活动和行为经过多年实践总结,逐渐归纳概括上升到准则、原则,是来之于证券市场的实践。诸如“三公”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几乎是所有国家证券市场具有的共性,它紧密结合着证券市场中发行、交易、登记、服务、监管等实际活动。总结其成功经验,分析其存在的问题,明确其具体做法及措施,使“三公”原则在指导证券市场健康良性运行发展中更好地发挥作用。

证券法发展历程

证券法发展历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19981229]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决定[20040828]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1027]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20130629]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20140831] 2004年修改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十八条修改为:“股票发行采取溢价发行的,其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协商确定。” 二、第五十条修改为:“公司申请其发行的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由证券交易所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核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后,重新公布。 证券法2013年修改 九、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作出修改 将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变更业务范围,增加注册资本且股权结构发生重大调整,减少注册资本,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合并、分立、停业、解散、破产,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2014年修改 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中的“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修改为“公告”,第一款第八项中的“报送”修改为“公告”。 删去第二款。 (二)删去第九十条第一款。 (三)将第九十一条修改为:“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的,必须及时公告,载明具体变更事项。” (四)将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中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修改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五)删去第二百一十三条中的“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和“或者擅自变更收购要约”

新《证券法》培训结业试题库及答案

新《证券法》培训结业试题库及答案 1 、单选题 ( 共 35 小题,总分 : 70 分 ) 答题规则 : 每道 题只有 1 个正确答案 2 、判断题 ( 共 10 小题,总分 : 30 分 ) 1. 收购行为完成后, ( ) 不再具备股份有限公司条件的, ( ) 依法变更企业形式。 A. 被收购公司 ; 应当 ( 正确答案 ) B. 收购公司 ; 可以 C. 被收购公司 ; 可以 D. 收购公司 ; 应当 2. 投资者与发行人、证券公司等发生纠纷的 , 双方可以向 ( ) 申请调解。 A. 发行人所在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B . 投资者所在地的证券期货业协会 C . 发行人或者投资者所在地的证券期货业协会 D . 投资者保护机构 ( 正确答案 ) 3.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符合 ( ) 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A.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B. 证券交易所 ( 正确答案 ) C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D. 证券交易场所 4.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 ( ) ,确保客户能够查询其账户信息、委托记录、交易记录以及其他与接受服务或者购买产品有关的重要信息。 A. 客户信息查询制度 ( 正确答案 ) B. 客户档案保密制度 C. 重要客户回访制度 D. 适当性管理制度 5. 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场所报送 ( ) 报告,井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A. 临时 ( 正确答案 ) B. 专项 C. 特别 D. 专门 6. . 证券公司应当妥善保存客户开户资料、委托记录、交易记录和与内部管理、业务经营有关的各项信息,任何人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上述信息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 ) 年。 A.5.0 B.10.0

西安交通大学 课程考试《证券法》作业考核试题

课程考试《证券法》作业考核试题 一、单选题(共30 道试题,共60 分。) 1. 《证券法》修订案于2005年10月27日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该法将于何时正式开始实施? A. 2006年1月1日 B. 2006年3月1 C. 2006年6月1日 D. 2006年9月1日 正确答案: 2. 证券公司以下行为或做法中,符合《证券法》的有: A. 证券公司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和买卖价格 B. 证券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 C. 证券公司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 D. 证券公司未经过其依法设立的营业场所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 正确答案: 3. 某股份有限公司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该公司净资产为10000万元,其中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的数额最多是()万元。 A. 2500 B. 2000 C. 1600 D. 500 正确答案: 4. 证券公司的以下行为中,不需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有: A. 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分支机构 B. 变更业务范围或者注册资本 C. 证券公司在境外设立、收购或者参股证券经营机构 D. 变更公司章程中的一般条款 正确答案: 5. 证券公司承销或者代理买卖未经核准擅自公开发行的证券的,对其实施的下列处罚中,哪项错误的? A. 责令停止承销或者代理买卖,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B.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十万元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C. 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发行人承担按份赔偿责任 D.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正确答案: 6. 根据《证券法》规定,证券交易所的总经理由谁任免? A. 证券业协会 B.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C. 证券交易所会员大会 D. 证券交易所理事会 正确答案: 7. 对证券登记结算的以下叙述中,哪项是错误的? A. 应当要求结算参与人按照货银对付的原则,足额交付证券和资金,并提供交收担保 B. 必须把收取的各类结算资金和证券存放于专门的清算交收账户,用于已成交的证券交易的清算交收 C. 在交收完成之前,任何人不得动用用于交收的证券、资金和担保物 D.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按照业务规则收取的各类结算资金和证券,必须存放于专门的清算交收账户,只能按业务规则用于已成交的证券交易的清算交收,但在一定情况下,司法机关可以强制执行清算交收帐户 正确答案: 8. 以下关于要约收购的说法,哪项是正确的? A. 收购要约的期限届满,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数达到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交易 B. 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C. 收购人在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日起十五日后,公告其收购要约 D. 收购要约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并不得超过九十日 正确答案: 9. 下列行为中,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 甲基金管理公司为销售基金,向购买人承诺收益 B. 乙商业银行同时担任某投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C. 丙商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D. 丁基金管理公司为获取高收益,用基金财产投资于某高科技普通合伙企业 正确答案: 10. 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内,以及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并予公告: A. 一个月三个月 B. 二个月四个月 C. 三个月六个月 D. 六个月十二个月 正确答案: 11. 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后,在一定情形下,证券交易所可决定暂停其上市交易。以下对暂停公司债券上市情形的说法中不准确的是: A. 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证券法期末考试题

证券法期末考试题

三年内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三)公司在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四)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该规定的原意主要针对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所以需要对公司股票发行的间隔时间,公司连续盈利记录、募集资金的预期收益率等作出限制性规定,以抑止上市公司无休止的圈钱欲望,保护社会公众股东的利益。在公司不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下对公司发行新股的时间以及盈利能力作出硬性规定是没有必要的,市场主体自会自己把握风险。 1.试述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概念、特点与形成途径 概念:非上市公众公司,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其股票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1)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或者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2)股票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转让。 非上市公众公司具有下列特征:1、非上市公众公司是信息不对称较为严重的公司。由于非上市公众公司是公众公司的一种,公众公司的建立基础往往是公开募集,涉及众多中小

投资人,在发起人与中小投资人之间存在着较为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且中小投资人往往资金规模小、投资经验不足、抗风险能力差,因此在现代金融体系里,基本都要从内容上到时间上对公众公司的披露作出严格的规定,以保护中小投资人的合法利益,并维护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由于非上市公众公司缺少上市公司的体系化监管制度,这种情形在非上市的公众公司中更为突出。2、非上市公众公司是交易规模、交易方便性等比上市公司差的公众公司。与上市公司相比,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发行制度通常没有太大差别;但是上市公司的股票在交易所进行交易,其制度健全、规范,参与者众多,股份流通量大,投资者退出机制健全,而非上市公众公司则不具有这样的优势,非上市公众公司不能在交易所上市,只能采取柜台交易、协议交易或者在特定场所进行交易,其交易规模、制度建设、交易方式、退出机制与投资者保障措施,都较交易所交易要差。非上市公众公司治理结构需要一定程度的规范。 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形成大体有两类:一是因为公司的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或者发行导

西交《证券法》期末复习题

(单选题)1.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收购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收购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但是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免除发出要约的除外。A: 二十 B: 三十 C: 四十 D: 五十 正确答案: B (单选题)2.()擅自改变公开发行证券所募集资金的用途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A: 发行人 B: 上市公司 C: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D: 发行人、上市公司 正确答案: D (单选题)3.依照《证券法》,以下关于证券交易行为的规定中,哪项是错误的? A: 禁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 B: 依法拓宽资金入市渠道,禁止资金违规流入股市 C: 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不得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 D: 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正确答案: C (单选题)4.根据《创业板首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公司在创业板上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下列表述的条件不符合规定的是()。 A: 发行人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但必须存续3年以上 B: 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且持续增长 C: 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2000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D: 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 正确答案: A (单选题)5.2010年1月,A上市公司准备增资发行股票,A公司下列情形不构成其申请发行股票障碍的有()。 A: 2009年A.公司曾公开发行过一次股票,但2009年营业利润比2008年下降55% B: 2007年A.公司的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C: 本次股票发行所募集资金的投资项目实施后,有可能会与控股股东产生同业竞争 D: 2007年、2008年和2009年均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计提了资产减值准备 正确答案: D

证券法 心得

《证券法》学习心得 今年四月中旬公司组织了对员工的培训,其中包对《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证券法》、“八荣八耻”等一系列知识的学习。以下是我学习《证券法》后的心得体会。 证券法属于经济法系,是以证券市场上的各个参与主体之间经济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条例。证券法的基本原则集中体现在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上。证券法的原则是为了实现证券法的任务,要求证券市场的参与者和监督管理者必须遵守的最基本的活动准则,它是证券法的精神所在,贯穿于证券法律法规的始终。我国《证券法》总则部分规定了九条原则,我认为其中以“三公原则”,即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为最重要的也是最基本的原则。以下就本人学习这三原则谈谈一些肤浅的看法。 一是公开原则: 公开原则也叫信息公开制度。它是指证券发行者在证券发行前或发行后根据法定的要求和程序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投资者提供规定的有关能够影响证券价格的信息资料。公开原则要求企业所公开的信息应做到: 1、真实。公开的企业财务等内容必须准确、真实,不得有虚假不实记载。 2、全面。所有与证券价格有关的信息资料应尽可能详细地公开,不得故意隐瞒、遗漏。 3、及时。企业的有关信息应以最快的速度传达到接受者,不得故意拖拉迟缓。 4、易得。信息资料应以广大投资者最易得的形式加以公开。发行者应设法通过各种宣传媒体进行传播。 5、易解。信息内容的表达应通俗简明,易被大众理解。不得使用深奥的、容易引起误解的字句。 我认为,买股票毕竟不同于购买一般的实物商品,购买者在不了解发行者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和信用状况的情况下,是无法判定其价值的。如果没有信息公开制度,发行者就得不到应有的外部约束,虚假证券就难免招摇过市,投机、行骗、欺诈行为就会兴风作浪。只有确立公开原则,才能切实保护投资者的知情权和合法利益,才能有效完善投资环境,维护证券市场的稳定。 二是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是指证券商事关系主体在证券募集、发行、交易、服务活动中应公平合理,照顾各方的权利和利益。公平原则要求证券商事关系主体做到:

关于如何确定证券法的调整范围问题

我国第一部证券法已经出台,这标志着我国证券市场的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在这部法律的审议过程中有若干重大问题成为争论焦点,各方面人士都发表了不同观点和意见,其中一个重要问题是关于证券法的调整范围问题,经历了较长时间的争论。从亲自参加这部法律制定工作的角度来看,有必要从法理上阐述清楚这个问题。 证券法的调整范围涉及二个层次的问题,一是调整哪些种类的证券;二是调整这些证券的哪些活动。对此一直有两种不同意见,成为审议证券法草案的焦点之一。 一种意见主张,证券法应当成为统辖公司法和其他证券法律、法规的基本法,各类证券活动首先以证券法为准,将其他法律、法规中对证券发行、交易的规范都纳入证券法中,其调整范围应当包括所有证券(也含其衍生品种),既规定其发行活动,又规定其交易活动以及其他相关活动,用这部法律对证券市场实施全方位、全过程的管理。 另一种意见认为,我国制定证券法,其调整不能从“证券法”的名称概念和“证券”的学术名词概念出发,而应当从我国证券市场的实践基础和现实条件出发,对目前适合我国需要的、有条件规定的证券种类加以规定,并与现行的公司法、有关证券管理的行政法规相衔接,还要考虑与今后需要制定的其他法律相协调。从证券活动存在不同法律关系的历史发展和现状来看,并借鉴国外证券立法的经验,调整证券市场关系的立法应当是由多项法律组成的,它们各有分工,又相互协调配合,不可能仅靠一部证券法来规定全部证券市场的法律关系,也难以用这一部法律将所有证券活动都管起来,因此,我国证券法所调整的证券关系主要是股票、公司债券等基本证券的交易活动,而对股票、公司债券的发行活动在公司法已作规定的基础上,根据实践中的新情况作出补充性规范。此外的其他证券,即政府债券、金融债券、投资基金券等,因其发行活动反映的法律关系各不相同,也区别于股票、公司债券的法律关系,需要另行制定法律、法规加以规范,其交易活动虽与股票、公司债券的交易活动(主要是集中交易方式上)有相同之处,但在管理规范上还有较大不同(如:对政府债券的交易,其挂牌上市不实行审批制,并且发行人不承担信息披露义务;再有,我国目前发行的金融债券不允许转让和上市交易等),也不能简单地实行与股票、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同样的管理规范。这些例外性规定以及是否适用证券法规定的交易管理规范,也需要由其他法律、法规加以明确。 上述两种不同意见的产生,关键在于立法指导思想不同和立法技术的把握上不同。从立法指导思想来说,就是在我国目前条件下,是外国证券市场上有什么我们也都有什么,与外国证券市场的作法完全接轨,还是慎重地从我国的现实需要和实际条件出发来作出选择,而不是从概念出发;从立法技术的把握上来说,对我国目前能够规定的证券种类,其发行活动和交易活动(学理上抽象为证券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只能集中在这一部证券法中,还是要坚持法与法之间应保持衔接协调的原则,重视每项法律应调整特定法律关系的规律性。是否不将全部证券活动写入这一部法中,就违反了法律适用的惯例,造成法律使用上的不方便。 为了进一步明确立法指导思想,并恰当把握好立法技术,来较好地确定证券法的调整范围,有必要从基本法理、立法惯例、现行体制和立法技术几个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并加以说明。 第一,从立法指导思想上说,这部证券法具有阶段性特点,目前其所调整的,不能与国际上的现有作法全面接轨,而应当就我国证券市场经过实验、有了一定实践经验、问题

证券法发展最佳结合点论文

证券法发展最佳结合点论文 我国《证券法》伴随着证券市场的跌宕起伏和国人的牵肠挂肚,终于走出了立法圈子,于1998年底出台了。我们在盛赞这部来之不易的法律的同时,也不得不指出其立法指导思想上的缺憾。证券法立法过程中理当贯穿“发展与规范并重”的指导思想,但纵观《证券法》全部条款,很难看出发展与规范的有机结合,显而易见的却是规范优于发展、规范代替发展。 这里讲的规范,实际是指强化监管、加大限制;这里讲的发展则是指促进市场进一步拓展、延伸。强调规范与监管,就意味着控制证券发行、上市和市场主体的量;强调促进发展则意味着鼓励发行与上市、鼓励主体入市。立法中侧重规范与监管,就需增大强制性规范的比重,强化行政管理的主导作用;而侧重促进发展,则需增大任意性规范的比重,注重政府指导与发挥当事人积极主动性的双重作用。作为证券市场的基本法,证券法应包括规范与发展、监管与促进两方面的内容,但《证券法》却有所失衡。 在《证券法》所确立的六项原则(第2条至第8条)中,除一项为民商活动“平等、自愿、有偿、诚信”的准则外,其余五项均以监管为中心,包括“公开、公平、公正”、“合法”、“分业经营、分业管理”、“集中统一监管”、“监管与自律相结合”,其倾向性十分明显。 在《证券法》的条款中,涉及规范与监管的量多且明确、具体,涉及促进发展的量小且原则、含糊。规范方面,管理方法多样化、管理程序细致化、处罚措施详尽化,另外如市场进入的资格限定、监管机构的权限职责亦不厌其详,易解易行;而发展方面,如发行核准制的实质、股票发行的条件等均十分原则,证券自营商合法融资渠道、证券交易所的性质地位、企业投资者参与交易等规定也语意不详、难以操作。以至于有专家认为《证券法》的本质是一部管理法。对当前市场发展密切相关的问题,证券法亦采取回避态度。 出现立法指导思想上的偏差是有一定原因的:近来证券市场连续出现违法违规现象,使人产生形势严竣的感觉,提出了严厉监管的要求;亚洲金融危机也催醒了人们的风险意识,使人们对继续加快发展证券市场有所顾忌。但是千万不可因噎废食,证券市场在中国的高速发展及其重大作用世人有目共睹,而且我国国

新《证券法》测试试卷试题及答案

新《证券法》测试试卷试题及答案 考试说明:共40道题,满分100分,其中单选10道,每题3分;多选10题,每题3分;判断20题,每题2分。 基本信息:[矩阵文本题]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9年12月28日修订通过,自()起施行。 [单选题] * A.2020年1月1日 B.2020年2月1日 C.2020年3月1日(正确答案) D.2020年4月1日 2、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 [单选题] * A.核准 B.备案 C.注册(正确答案) D.审批

3、证券公司经营()业务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单选题] * A.证券资产管理(正确答案) B.证券做市交易 C.证券融资融券 D.证券承销与保荐 4、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记、存管与结算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必须经()批准。 [单选题] * A.中国证券业协会 B.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正确答案) C.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D.证券交易所 5、证券公司应当建立(),确保客户能够查询其账户信息、委托记录、交易记录以及其他与接受服务或者购买产品有关的重要信息。 [单选题] * A.客户信息管理制度 B.客户信息查询制度(正确答案) C.客户信息咨询制度 D.客户档案制度

6、证券公司应当妥善保存客户开户资料、委托记录、交易记录和与内部管理、业务经营有关的各项信息,任何人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上述信息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单选题] * A.二十年(正确答案) B.三十年 C.十年 D.五年 7、投资者保护机构受()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并为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依照前款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但投资者明确表示不愿意参加该诉讼的除外。 [单选题] * A.50(正确答案) B.40 C.60 D.100 8、发行人在其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尚未发行证券的,处以()的罚款。 [单选题] * A.二百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正确答案) B.三百万元以上三千万元以下 C.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 D.五百万元以上五千万元以下 9、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单选题] *

研究论文:从我国的证券市场看《证券法》的不足

证券金融其它论文 从我国的证券市场看《证券法》的不足我国的证券市场产生于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关头,作为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证券市场,尤其是其中的股票市场是配合国有企业经营机制的转变而诞生的,因而其肩负的首要职能是“国企转制”,其次才是投资融资体制改革和国有资产结构调整与产业结构调整,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的要求。 一、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 从1981年国务院财政部批准首次发行国库券,以国家信用形式向社会筹集资金,标志着在我国中断了30年的证券市场开始复苏,到1990年与1991年泸深两个证券交易所的成立,以及1999年7月1日《证券法》的实施,我国的证券市场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的发展历程。综合我国证券市场16年来的发展情况,大致可以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初步形成阶段(1981年—1991年)这一阶段是我国证券市场的初创及初步形成阶段,1981年中央政府恢

复发行政府债券,到1988年,共发行国库券455亿元。1988年4月,经国务院批准,在哈尔滨、沈阳、上海、广州、武汉、深圳、重庆等地进行了国库券转让市场的试点。与此同时,股票市场开始孕育:1984年,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1986年,其股票与上海延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一起在中国工商银行上海信托投资公司静安分公司挂牌买卖,新中国首次出现了股票柜台交易,开辟了企业以股票方式筹集资金的新渠道。到1990年12月,上海证券交易所成立,其时,上海、深圳共有12家股份公司的股票进行柜台交易,我国股票市场诞生,并在上海、深圳两地有初步发展。1991年7月,深圳证券交易所成立,标志着我国的证券市场初步形成。 第二,规范发展阶段(1991年至今)。以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成立为标志,我国的证券交易尤其是股票交易由场外的分散交易进入了高度组织化的交易所内集中进行,证券市场进入了快速发展阶段。1992年春,邓小平发表南巡讲话后,大批企业公开向社会发行股票并上市交易。这段时间里,无论是证券发行市场还是流通市场都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到1998年底为止,我国境内上市公司已达843家;开办证券公司90家;兼营证券业务的信托公司

金融证券法论文

从余额宝的推出看互联网金融 我国加入WTO后,金融业对外开放势在必行,我国的金融业要直面竞争。首要的任务是在更广泛范围内开展金融创新、机构创新和制度创新,而所有的创新都必须以电子化、网络化为依托,借助现代科技降低成本,控制风险,以获得更广阔的发展空间。事实上,不乏新兴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开展业务,并在短期赶超传统业者,成为行业龙头的成功案例。嘉信理财1999年底的股票币值已经超过美国最大的传统证券经济商—美林,便是业内的典型,金融网络化或许是幼稚的,中国金融业与外资金融寡头对话过程中后发制胜的法宝。但金融网络化有它特殊的“游戏规则”,银行、保险、证券三大金融机构对网络应用各有选择的范围,几乎所有的金融企业都关注着互联网带来的无线商机。市场认为,金融业以其电子化应用比较早以及商务物流需求量比较小等优势,已经成为目前最适合实现真正电子商务的行业。同时,互联网技术的应用也对金融业提出了创新的需求,金融机构面对新的商机,需要通过金融创新来进行业务整合,才能成功实现金融网络化。 当然如今互联网的发展与普及也为金融网络化提供了契机,20世纪90年代中期到至今,我国商业银行的传统金融服务业务实现了用户互联网自助办理。2010年之后,一些互联网企业特别是掌握互联网入口的第三机构,利用大数据,云计算和数据挖掘技术等现代信息技术,不断推出创新性的互联网金融模式产品。比如阿里巴巴公司推出的阿里小贷是大电商企业在小微贷领域的创新:人人贷,拍拍贷等公司推出的互联网个人对个人的信贷业务,互联网金融创新逐步打破传统商业银行在金融业务多方面的垄断。2013年6月,支付宝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开通余额宝功能,与天弘基金公司合作,直销中国第一支互联网基金。作为一种全新的互联网金融产品,在不足一个月,客户转入余额宝的资金规模已突破百亿元,引起金融市场的高度关注和讨论,再次将互联网金融推到了舆论的风口浪尖。 余额宝之所以能够成功,是有一定原因的。余额宝在金融产品模式上进行了创新,在余额宝的设计上把基金销售行为定义为直销,并严格按照直销来设计业务流程,支付宝收取提供交易平台的对价(管理费),这样就成功规避了监管风险。证监会对余额宝在第三方支付业务与货币基金产品的组合创新给予肯定与支持,余额宝的另一大产品创新亮点就在于即时支付(T+0)融入客户消费场景,为客户提供增值的同时,丝毫不影响客户所有的支付体验,支付宝客户可以使用余额宝资产在淘宝网站进行实时支付或转账到他人的支付宝。根据官方介绍,通过余额宝,用户在支付宝网站内就可以直接购买基金等理财产品,获得相对较高的收益,同时余额宝内的资金还能随时用于网上购物,支付宝转账等支付功能。资金在余额宝中一方面在时刻保持增值,另一方面又能随时用于消费,对于闲置资金的用户无疑是有利的,余额宝也能成为一种新型的理财手段。 余额宝的推出得到支付宝客户的极大认可,也是其善于挖掘互联网渠道的潜力,提高基金代销和理财产品的服务效益。因为金融业务易于数字化,所以利用互联网进行金融服务具有天然的优势。比如服务易于创新,交易成本低廉,操作流程便捷和营销渠道无缝绑定等。余额宝在基金销售渠道和小额理财方面进行的创新,归功于对互联网渠道成功挖掘和利用。以余额宝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业对商业银行在基金代销和理财产品业务造成的冲击日益显现,给商业银行造成了很大的挑战。商业银行的传统优势在于丰富的管理经验和强大的系统资源,具备第三方机构无可比拟的国家信用及资金安全保障。商业银行应当尽快利用传统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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