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在中国国内的适用研究综述

国际法在中国国内的适用研究综述
国际法在中国国内的适用研究综述

国际法在中国国内的适用研究综述

国际法指适用主权国家之间以及其他具有国际人格的实体之间的法律规则的总体。国际法又称国际公法,以区别于国际私法或法律冲突,后者处理的是不同国家的国内法之间的差异。国际法也与国内法截然不同,国内法是一个国家内部的法律,它调整在其管辖范围内的个人及其他法律实体的行为。

国际法的造法方式《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将国际法的主要造法方式即国际法规则形成的方式归结为三:条约、国际习惯法和为各国承认的一般法律原则。这已得到几乎是普遍一致的赞同。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各国主权平等,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禁止以武力相威胁和使用武力,以及民族自决原则等。

我们首先来分析一下,欧洲是国际法的发源地,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学说最早于英国出现。国际习惯法与国际条约是国际法的主要渊源,考察欧洲国家适用国际习惯法与国际条约的法律规定与实践,国际法在欧洲国家有不同的适用问题。

[1]国际习惯法在欧洲国家的适用对于国际习惯法,英、美、法、德、荷、意、俄等大部分欧洲国家,遵循国际习惯法的并入原则,都承认国际习惯法自动成为国内法的一部分, 直接在国内发生法律效力,可以在法院作为裁判依据。在处理国际习惯法与国内法的冲突上, 规

定国际习惯法优先的国家有:德国、意大利等国,明确规定国际习惯法优先。规定国内法规定优先的国家有英国、荷兰、比利时国,国内成文法优先。欧洲各国国内法通常是符合国际习惯法的, 一般推定国内法没有违背国际习惯法规则的意图,在解释国内法时,一般将国内法解释为不与国际习惯法相冲突。

国际条约在欧洲国家的适用对于国际条约在国内适用的做法, 英国采用转化式: 必须通过议会的立法行为将条约的内容的制定为国内法后才在英国适用。法国、荷兰、瑞士等国采用并入式:通过宪法规定,将条约一般地纳入国内法,在国内直接适用,而无须将其转变为国内法的形式。德国是典型的采纳混合式的国家,根据条约性质或内容做出区分, 有些条约以并入的方式在国内直接适用, 有些则需要采取一定的立法措施将其转化为国内法后才能适用。当国际条约与国内法冲突, 规定条约优于本国宪法的欧洲国家有荷兰,在荷兰,国际条约具有优于荷兰法律的效力。规定条约优于本国法律的国家有法国、比利时等国。规定条约与本国法律具有同等效力的地位的国家有:德国、意大利、奥地利等国。在有宪法法院的国家中, 审查国际法与国内宪法基本原则的一致性的权力归于宪法法院, 在条约方面, 这种功能在一些欧洲国家是通过在条约批准前允许宪法法院做出咨询意见而实现。

当国内法律可以有两种以上不同的解释时,大多国家规定对国内法律的解释不应与国际义务相抵触,亦即必须按照与国际法相一致的方式进行解释,即“统一解释原则”例如丹麦法院在人们对丹麦法律

的解释存在疑问时,使用所谓的“解释规则”,从符合国际法的意义上来解释国内法; 当条约与丹麦后制定的法律不一致的时候,使用“推定规则”,推定丹麦议会在制定有关法律条文时是没有违背国际公约的意图的。国际法在欧洲国家的适用问题, 主要是实践问题, 任何理论上的简单地非此即彼的两分法或理论模型的归类法并不可能反映实践上的真实全貌。无论采取何种方式, 最终殊途同归: 遵守国际法成为主权国家的义务,违反国际义务的国家应承担相应的国际责任。

在大体了解了国际法在国外的一般适用后,我们再来研究探讨一下国际法在我国国内的适用以及一般冲突时的处理方法。

首先,国际法相对于国内法体系位阶的确定:

根据199O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条约被分成三类:1.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条约和重要协定;2.有国务院核准的条约和协定;3.无须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和国务院核准的协定。第一类条约与中国的一般法律具有同等地位,第二类条约的地位相当于行政法规,第三类则相当于部门规章。但是,条约在中国的法律地位仍然不清楚,中华人民共和国历次宪法都没有明确条约在中国法律制度中的地位;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有关缔结条约程序的具体规定,对于研究条约在法律体制中的地位是有意义的。条约缔结和法律制定在程序上是基本相同的。所以,可以说条约和法律在中国法律体制内具有同等效力。

其次,国际法与国内法冲突时的解决方法:

从理论上讲,国家在制定国内法和缔结条约时,应充分照顾到国

际条约和国内法的协调问题,尽量避免两者的冲突。但是,由于缔结条约和制定法律的出发点有时并不总是完全一致,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冲突。所以,本部分将对冲突时的法律适用问题以及提出方法的原因做进一步的说明。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冲突是在不同位阶上时的解决方法。此种情况应属容易解决的类型,可以类比法理学上解决国内法冲突的方法,即下位法服从上位法的原则。在国际法与国内法发生冲突之时,我们第一步就要借用在本文第二部分提到的方法,考察国际法的位阶,将其与相冲突的国内法进行比较,若其位阶低于国内法,则适用国内法;若其位阶高于国内法,则适用国际法的规定。当然,是在相冲突的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下,适用此原则。

其次,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冲突是在相同的位阶上的解决方法。在此种情形下,我们还需要分为两种情况分别予以考虑:第一种情况是相冲突的国际法与国内法其中之一明确的对于冲突之时的适用问题做出规定了的情况;第二种情况是相冲突的国际法与国内法均未有明确规定或对于解决冲突的规定亦为冲突的情况。对于第一种情况,我们当然可以依照明确规定的一方适用法律。从国际法的角度看,国际法规定“当事国不得援引国内法规定为由而不履行条约”,这为优先适用国际条约奠定了基础。但“履行条约”并不等于应该优先适用国际条约,因为“履行条约”的方式可以说是多样的,还取决与各国的具体规定。如1985年《继承法》第36条第3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订有条约、协定的,按照条约、协定办理。”这表明有关事

项如果属于国际条约的调整范围,就应适用国际条约,不适用有关的中国法律。此外,自我国l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以后,相继有一系列的国内法对于国际条约与国内法的冲突问题作出了规定,优先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出现在中国许多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之中,也均规定了优先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则。

从上述所述中,可以看出现实中有相当一部分的法律法规都规定了冲突的解决,而且多为优先国际法的规定。对于第二种情况之一的国际法与国内法均未有明确之规定是笔者将要说明的重点问题。对于此种情况,笔者认为要采取国际法优先适用的原则来解决冲突。具体的理由陈述如下:

1.通过对以第一种情况的论述,我们可以了解到在我国现状之中,其实对于国际法优先适用的原则已经有很大范围、程度上的认可,如确定此原则有利于现状的稳定,有利于接受。法律规定应该是源于人们习惯的方式,进而得到国家认可上升为法律的规范。

2.从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理论问题的一元论与二元论问题角度考虑。一元论是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均属于一个法律体系,又分为国际法优先说与国内法优先说。二元论是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在主体、调整对象和法律渊源等个方面都不相同,二者是相互独立和平行运作的法律体系。笔者赞成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的观点,但是两者是相互联系、相互渗透的。对此问题,笔者认为可以从解构主体方面加以分析。在国际法中,国家是作为一个整体概念,即包含了政府也包含人民;在国内法中,则是调整平等主体的私法与调整民

众与管理者的公法两个部分。所以,国际法上,是一个整体对外的关系,而国内法上则是这个整体的内部关系。当国家缔结了国际条约时,即意味着这个整体接受了这个条约,但内部关系的调整仍然可由内部法来规定。在发生冲突的时候,适用整体已经通过的国际条约,让其优于内部的规定,以便达到一种稳定与和谐的状态实为可取之方法。对于那些将对内部产生极大不便的条约,我们可以采取保留的方式。保留对保留国的法律效果有两种:一是使保留所涉及条款不适用于保留国,二是保留所涉条款虽然适用于保留国,但适用的法律效果发生了变化。也就是说,一国提出保留的目的是为了免除该国的某项义务或变更该国的某项义务。因此,保留所涉不能在保留国与其他缔约国之间得到适用,更不能得到优先适用。

3.基于条约必须信守原则。所谓“条约必须信守原则”即指一个合法缔结的条约,在其有效期间,当事国有依约善意履行的义务,这是条约法上的一个最重要的基本原则,也应该是条约在我国适用的法理原因。还需要说明的是,条约当事国,如果因违反条约必须信守原则而违反条约,就构成国际不法行为,应负国际责任。条约当事国的适用条约的义务,由于条约必须信守原则的责任制度而得到巩固和强化。相应的,基于条约必须信守原则的遵循中国在国内适用条约的义务无疑也应该巩固和强化。条约必须信守原则在人类历史上已经存在许多个实际,并且经过了严峻的考验。国际社会的普遍承认及种种制裁办法的维护,使这一原则一直作为公认的国际法原则而存在。这一原则是条约在中国适用的国际法基础,也使中国承担了在国内适用

条约的义务,从而构成条约在中国适用的法理原因。

4.法律趋同化的要求。法律趋同化乃指不同国家的法律,随着社会需要的发展,在国际交往日益发达的基础上。逐渐相互吸收,相互渗透,从而趋于接近甚至趋于一致的现象。其表现在国内法律的创制和运作过程中,越来越多的涵纳国际社会的普遍时间与国际惯例,并积极参与国际法律统一的活动等等。由法律的趋同化的定义我们可知,要做到法律的趋同化那么在解决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冲突时,就要采用国际法的规定,才能符合法律趋同化的形势。目前全球化时代的到来,法律的趋同也就进入一个更高更新的阶段,这是一个不休止的动态过程。当现在我们的国内法与国际法相冲突的时候,恰是一个很好的时机让我们认识到法律的差异性,是一个有利于我们法律发展的良机,我们不能固守与国内法的规定而局限了国内法的发展,丧失了一个趋同化的机会。在冲突之时,如果能更多的优先适用国际法这样更能为全球所接受的法律,是符合法律趋同化的发展趋势的,对于我们自身也是有一定好处的。法律趋同化是必要且合理的,而在冲突时优先适用国际法是法律趋同化的一种有利的形式,故应该推行此原则。

[2]在解决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冲突时,国际法的位阶若高于国内法,则适用国际法的规定;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冲突是在相同的位阶上,多为优先国际法的规定;对于国际法与国内法均未有明确之规定情况,应采取国际法优先适用的原则来解决冲突。

近来,有关美国对台湾销售武器的问题频频出现新闻之中。作为

一名学习法律的人,我们可以从这个不能回避的实践问题中引申到法律理论层面——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问题。众所周知,中美两国于1979年1月1日签署了《关于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美国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唯一合法的政府,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但与此同时,美国又在国内公然制定和颁布了与上述中美

联合公报相抵触的国内法《与台湾关系法》,继续向中国的一个组成部分台湾地区提供武器,这是公然违背国际法的行径,同时也反映了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强烈碰撞,说明了处理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问题的重要性。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冲突解决问题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理论与实践双重性的问题。优先适用国际法的原则就当前的形势只能算是一个权宜之计,需要更多理论的新解与实践探索使之日臻完善。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冲突问题,几乎是任何一个主权国家在实践中都不可避免的问题。因此,对于此问题的探讨也必将更加的深入。本文仅是笔者的初步探索,以期以此为起点,日后更加关注此问题的发展情

势,盼其有更加完善的冲突解决机制。

参考文献:[1]<中>金铮·国际法在欧洲国家的适用问题研究[J]. 政法学刊,第23 卷第4 期2006(08).

[2]<中> 朱丛琳·浅议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问题—探究冲突时的解决方法[J]. 黑河学刊.中国政法大学,北京.2009(5).

[3]北京市法学会、国际法学研究会.国际法学论丛(第4卷)【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2005

[4]周忠海.国际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

[5]马呈元.国际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大众文化研究》教学大纲

《大众文化研究》教学大纲 崔蕴华编写

汉语言文学专业课程教学大纲 1454 目录 前言 (1456) 一、本课程性质、编写目的、课程简介 (1456) 二、本课程的教学目的和基本要求 (1456) 三、本课程的主要内容及学时分配 (1456) 第一章现代大众传媒与中国大众文化 (1457) 第一节当代传媒与传媒理论 (1457) 一、当代传媒与大众 (1457) 二、法兰克福大众文化批判理论 (1458) 第二节批判理论流行的背后 (1459) 一、法兰克福学派与中国契合的价值基础 (1459) 二、法兰克福学派与中国相契合的文化基础 (1460) 教学环节设计 (1461) 复习与思考题 (1461) 拓展阅读书目 (1461) 第二章当代中国大众文化现象分析:告别“先锋” (1463) 第一节先锋现象的消失 (1463) 一、“先锋”现象的消失 (1463) 二、失落的冲动 (1463) 第二节新文化现象的崛起 (1465) 一、新生代艺术的崛起 (1465) 二、市民/商业文化意识的出现 (1466) 复习与思考题 (1466) 拓展阅读书目 (1466) 第三章当代中国大众文化“休闲”现象 (1468) 第一节休闲文化的产生 (1468) 一、休闲的产生与盛行 (1468) 二、休闲的产生原因与特点 (1469) 第二节市民文化与休闲文化 (1470) 一、“第三种力量”的产生及特点 (1470) 二、休闲文化与主流文化的调整 (1471) 教学环节设计 (1472) 复习与思考题 (1473) 拓展阅读书目 (1473) 第四章大众文化与中国电影、消费文化现象 (1474) 第一节电影与大众文化 (1474) 一、当代电影的大众化 (1474) 二、电影的消费意识 (1475) 第二节“消费意识形态”的浮现 (1477) 一、消费文化的出现 (1477) 二从“芙蓉现象”看当代中国社会的消费主义文化 (1478)

大众文化概论小论文参考选题

大众文化概论小论文参考选题及具体要求 一、参考选题(范围) 大众文化的特征大众文化的社会作用 大众媒介与大众文化的关系大众文化与民间文化的关系电影的大众文化特征当代中国电影现状分析 张艺谋电影的文化阐析冯小刚电影与电影商业美学 运用文本批评方法对某部电影进行评论。运用作者批评方法对某部电影进行评论。 运用类型批评方法对某部电影进行评论。运用文化研究方法对某部电影进行评论。 运用精神分析方法对某部电影进行 评论。 电视文化的特征 中国电视剧与当代大众文化网络文化的审美特色 近期有关“革命”(“谍战”、家 庭伦理等)题材的电视剧分析 对某档电视栏目的分析 流行音乐的审美特征流行音乐媒介浅析 新媒介时代中的流行音乐通俗文学的特征 通俗文学的文化意义大众文化笼罩下的通俗文学 俗文学与雅文学关系辩《动物凶猛》与《阳光灿烂的日子》 比较 从小说到电视剧——《贫嘴张大民 的幸福生活》不同文类之比较 图像文化的审美特征 图像时代的文学图像时代的电影和文学 论大众图像文化的“视觉凸现性”论大众图像文化的“情感消费性”浅析现代广告的视觉表现广告中的女性形象 广告与艺术消费文化中的时尚浅谈 时尚与大众传媒广告与时尚(广告如何利用时尚文 化达成商业目的) 论时尚的基本特征时尚杂志与大众文化 大众文化中的青春偶像崇拜青春亚文化与当代都市文化论 二、具体要求 1.一人一题,相互选题尽量避免重复。 2.立意新颖独特,论述正确深入,举例具体恰当,文字流畅,逻辑清楚。论文要有自己的独到见解,不得抄袭资料。 3.查阅参考文献不少于5种,做一篇2000字以上文献综述。 4.小论文字数不少于3000字。用学校统一方格稿纸、黑色或蓝色水笔誊写。书写工整,格式规范。要有题目、摘要、关键词、正文、参考文献。 5.班级、姓名、学号置于题目下方。

阐述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一、阐述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国际法是调整国家之间互相关系的行为规则。 国内法是调整一国内部个人与个人之间或国家与个人之间关系的行为规则。 国际法与国内法都是法律,它们具有法律的共同性:(1)它们都在一定的社会之内发生法律的规范作用,无论是国际社会或国内社会。(2)它们都具有一套行为规则来调整社会关系,无论是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行为规则或个人之间关系的行为规则。(3)它们都使用一定的外力来强制执行。(4)它们都表现统治阶级意志,属于上层建筑。(5)它们都受社会经济基础决定,同时也受某些政治因素决定。 另一方面,国际法与国内法又呈现着显著的不同:(1)一般来说,国际法的主体是国家。国内法的主体是个人,其中包括自然人和法人。(2)国际法调整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国内法调整个人与个人之间以及国家与个人之间的关系。(3)国际法是由国家在国际交往中协议的条约和习惯形成的,国内法是由一国的立法机关制定的。(4)国际法是以国家自己单独或集体采取强制措施来保证执行,国内法是以国家政权机关例如军队、警察、法院、监狱等来强制执行,国际法的强制性显然不如国内法强。(5)国际法是在国际社会中平等的成员―也就是主权国家之间实行的法律,国内法是一国之内主权者对其统治下的人民实行的法律。 二、国际法的主体是什么 国际法的主体是指享受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义务能力的国际法律的参加者,或者称为国际法律人格者。主要具有三个特点:A.具有独立参与国际关系的资格B.具体直接享有国际法上权利的能力C.具有直接承担国际法上义务的能力。国际法主体包括国家(具有定居的居民、固定的领土、主权、政府)、国际组织(最为典型的是联合国)、争取独立的民族(如阿富汗)。 三、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内容是什么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指那些被各国公认和接受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的原则,具体包括: (1)国家主权平等原则。表现为三方面:对内最高权、对外独立权和自卫权。 (2)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原则。不过,依宪章有关规定采取的集体强制措施、殖民或半殖民地人民争取民族独立的武装斗争等,不受这一原则的限制。具体包括:禁止非法进行武装攻击、从事武力威胁、进行侵略战争宣传。 (3)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原则。这一原则构成宪章解决国际争端各条款的基础,并成为国际法上集体安全制度的重要原则之一。 (4)不干涉内政原则。不干涉内政是指国家在相互交往中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直接或简洁的干涉他国主权管辖范围内的一切事务,同时也指国际组织不得干涉属于成员国国内管辖的事项。所谓“内政”,一般是指国家不受国际法约束而能独立自主处理的那些事项,如一国的政体、内部组织、对外政策等。 (5)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条约必须遵守是传统国际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自觉善意。 (6)国际合作义务。国际合作已是具有普遍意义的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联合国宪章》将“促成国际合作”列为宗旨之一。《国际法原则》规定,各国

从国际法国内法角度谈WTO协定在中国的适用

从国际法国内法角度谈WTO协定在中国的适用 摘要:中国成为WTO成员国之后面临的首要问题是如何履行WTO协定所确定的条约义务,即WTO协定如何在中国适用。从国际法(国际条约)与国内法关系的传统理论和各国实践出发,分析WTO协定作为国际贸易公法的特殊性质,参照各国适用WTO协定的做法,阐明在目前的国际形势下,非直接适用WTO协定是我国履行WTO条约义务的较为理想的方式。; 关键词:国际法与国内法;WTO协定;中国;适用 ; 国际法关于条约对缔约国的约束效力有一个原则性要求,即“条约必须遵守”。这是一项古老的国际习惯法原则,但这一原则并未解决条约如何履行或者说国际条约在国内法上如何适用的问题。WTO协定作为一种管辖全球贸易关系的多边协议,本应对各国如何统一适用作出明确规定,然而WTO与以前的GATT一样,对此均未涉及。WTO 协定第16条第4项仅仅规定:“每个成员应保证其法律、规章及行政程序符合附件各协议规定的义务。”这一规定未解决WTO协定在国内的实施方式问题,也无新的实质性内涵,而不过是对前述国际法原则的简单重复。在国内如何适用WTO协定是中国在成为WTO成员国之后面临的首要问题。国内法学界和司法实践界的传统观点是WTO协定在中国直接适用。本文从国际法(国际条约)与国内法关系的传统理论与各国实践出发,分析了WTO协定不同于一般国际法的特殊性质,并参照各国适用WTO协定的做法,认为在目前国际形势下,非直接适用(间接适用)WTO协定是我国履行WTO条约义务的较为理

想的方式。 ; 一、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主要理论与实践 ; (一)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主要理论 ; 自德国学者特里佩尔(Triepel)于1899年发表其著作《国际法与国内法》以来,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在国际法学界一直众说纷纭,总结起来主要有两种基本理论。一种是二元论,即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属同一个法律体系”。[1](P63)在一元论中,又因所强调的隶属关系不同而有国内法优先已越来越少,国际法优先说成为一般意义上的一元论。也有一些学者提出不同的观点,如前苏联国际法学者童金(Tunkin)认为,“一国的国内法与国际法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每一法律体系都负有在自己的范围内发挥作用的职能。因此,在它们两者之间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隶属关系。此外这种结构和职能上的差异,并不使这两种法律体系隔绝,而是使它们互相作用,即要求它们在一定程度上的协调一致。”[2](P63)王铁崖先生认为,“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不同的两个法律体系,但是其彼此之间相互渗透、相互作用,有着密切的联系。”[3](P29)这种观点基本上代表了我国国内大多数国际法学者的观点。 ; (二)各国在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问题上的实践 ; 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实践主要表现为国际法的国内(主要是国内法院)的适用问题,[4](P42)它取决于一国的法律传统和宪法体制。在论证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发展过程中出现“纳入”和“转化”两种不同的模式。采用“一元论”的国家主要有德国、法国、瑞士、日本

浅谈小学英语语法教学的现状和策略

浅谈小学英语语法教学的现状和策略在新一轮课程改革的不断推动下,英语教学正从知识型教学转变为能力型教学,重点培养听、说能力,读写能力为辅,以激发学生英语学习的兴趣和语用能力。随之而改变的是教材重视语言功能,老师忽视语法功能。语法,慢慢成为了大家避而不谈的灰色地带。其实英语能力的综合提升,需要语法知识作为强有力的纽带,否则学生理解上支离破碎,运用语言频繁出错,语言表达左支右拙,直接影响语言交际能力的提升。目前,小学英语语法面临教学形式单一、内容枯燥乏味的严峻现状,本文就针对这些现状作策略分析。 一、小学英语语法教学的重要性 英语语法是语言的结构规律,它赋予语言以结构系统,指导语言正确、贴切地表达思想和传递信息。它有严密、科学的体系,是结合语言和语意的枢纽,是组词成句的粘合剂。【刘树伟. 浅谈高中英语语法[J]. 青春岁月, 2016(15).】因此语法在英语教学中的作用不可小觑。小学的语法更不能一味地“填鸭式”教学,而是要让学生在学习一门外语时保持语法意识,懂得寻找语法规则,学会归纳语法规律,养成良好的英语学习习惯。虽然小学生特殊的年龄特征、心理特征、理解能力、表达能力等对其语言输出、甚至英语学习有一定的阻碍,但是学好语法能很好地帮助学生提高语言表达的准确性,从而建立语用自信心,为将来进一步学习英语打下基础。在小学阶段,语法知识教学和语言能力培养需要相辅相成, 才能相得益彰。 二、小学英语语法教学的现状 1、忽视语法教学,教学形式单一 新课程标准改革下,大部分老师着眼于学生综合能力的提升,往往对语法教学存在忽视的情况。目前江苏省全面使用译林版新教材,其中高年级教材增加了Grammar time板块,其目的在《义务教育英语课程标准(2011年版)》有明确说明:“语法教学的目的是使学生学习和掌握基本的语法规则,以指导他们更好地进行听、说、读、写训练,帮助学生提高英语运用的能力。”教材的革新变化,让老师们措手不及。因此,很多老师每每上到语法板

大众文化概况

第一章大众文化概述 一、大众文化的定义:大众文化是以大众媒介为手段、按商品规律运作、旨在使普通市民获得日常感性愉悦的体验过程,包括通俗诗、通俗报刊、畅销书、流行音乐、电视剧、电影和广告等形态。 二、大众文化与大众媒介 大众媒介与大众传播紧相关,实际上是指大众传播媒介。大众传播是指职业传播者使用大众媒介、在广泛的传播对象中大量、迅速和连续地传播信息、以便施加影响的过程。相应地,大众媒介是指大众传播得以进行的专业机构和技术。大众媒介通常包括两类:机械印刷媒介(如报刊、书籍和杂志等)和电子媒介(如广播、电影、电视和网络等)。(1)大众媒介的应用推动了大众文化的发展。(2)大众媒介对于大众文化的发展有着深远的影响。 三、[大众文化的特征] 大众文化有如下特征: 第一,大众媒介性。这是指大众文化以大众媒介为主要传播媒介,具有这种媒介所规定的特点。 第二,商品性。这是指大众文化具有由文化产业制作的供公众消费的商品的属性。第三,流行性。一种大众文化文本在开初总是善于吸收高雅文化文本和民间文化文本等的某些特点,创出原创性新模式,随即迅速地通过批量化生产而流行,在一定时段的一定公众群体中风行开来,形成时尚潮流。流行,真是大众文化的必然特征之一。 第四,类型性。 第五,娱乐性。大众文化文本无论其结局是悲是喜,总是追求广义上的愉悦效果,使公众的消费、休闲或娱乐渴望获得轻松的满足。 第六,日常性。与欣赏高雅文化带有更多的个体精神性不同,公众对于街头广告、电视剧、流行音乐、时装、畅销书等大众文化的接受,是在日常生活的世俗环境中进行的。 四、大众文化中的多元互渗景观 在大众文化文本中,常常可见出主导文化、高雅文化和民间文化的因子,从而出现大众文化的多元互渗景观。大众文化的多元互渗有着丰富复杂的表现,简要的说有以下三种形态。 第一,大众文化的主导。大众文化要真正在当前我国社会中产生合法性作用,就需要遵循或不违反主导文化的规范。 第二,大众文化的高雅化。大众文化常常把以往的高雅文化经典的某些因子巧妙的渗透进自身躯体内,以便获得来自高雅文化的经典权威。 第三,大众文化的民间性。大众文化有时竭力借用民间文化因子,投合普通民众的通俗趣味。 第二章电影 一、电影是身边么 电影是一种以活动照相术结合幻灯放映发展起来的综合艺术,主要流程是用电影摄影机以每秒摄取若干格画幅运动的速度,将运动过程拍摄在条状胶片上,成为许多格的动作逐渐变化的画面;然后经过一定的工艺过程,制成可以反映的影片;当影片通过放映机以同样的运转速度被灯光连续地投影于银幕时,由于人类视觉具有暂留印象的特性,观众便从银幕上看到像是实在活动的、放大了的活动影像。

浅论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

浅论国际条约在国内的适用 ——暨国际条约在国内适用中主权国家的 利益维护问题探讨 安徽大学法学院09法学2班范震 内容提要国际条约在国际交往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20世纪五十年代以来,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的发展,了规范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国际条约的触角渐渐伸向了主权国家的某些内部事务。本文旨在探讨在与世界联系日益紧密的今天,主权国家对于国际条约在国内的适用与国家利益的维护问题。 关键词国家利益非协商性协调机制妥协国际条约与国内法主权国家国家利益 一、国际法及国际条约产生的原因——国家利益的妥协 (一)国际条约的含义 国际法(Internal law)指适用主权国家之间以及其他具有国际人格的实体之间的法律规则的总体。国际法又称国际公法,以区别于国际私法或法律冲突,后者处理的是不同国家的国内法之间的差异。国际法也与国内法截然不同,国内法是一个国家内部的法律,它调整在其管辖范围内的个人及其他法律实体的行为。 国际条约(International Treaties)指国际法主体之间以国际法为准则而为确立其相互权利和义务而缔结的书面协议。国际条约包括一般性的条约和特别条约。一般性的国际条约通常是大多数或多数国家参加的,主题事项涉及世界性问题,起着创立一般适用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的作用。特别条约,一般由两个或几个国家为特定事项缔结的。国际条约是国际私法规范赖以存在的基本形式之一。 (二)国际法和国际条约产生的历程及其形成原因分析 在人类社会的早期,原始的国家形态产生开始,国际法与国际条约的萌芽便氤氲而生。国与国间的交往中,通过不尽其数的斗争与交往,为了国家的发展和国家利益的保全与延伸,国与国之间订立了一系列的“契约”。这些契约或是通过对一些传统经典的尊崇,或是通过外交使节的谈判形成的协议。不管这些契约的形式如何,它们的本质都是相同,即国家间对于经常性国家利益冲突的协调机制。这种协调机制与国内规则并不相同。在一个国家内部,其国内规则,不管是通过立法形式还是统治者的命令,都享有最高效力,具有不可抗拒性和非协商性,因为在一个国家内部只存在一种占据统治地位的力量。于此不同的是,在国际社会,订立契约的国家间并不能区分哪一方的力量占据绝对统治地位,国家间不管大小强弱,都有其存在并抗拒他国意志任意行使的能力,因为当一个国家不具备保留自身意志能力的时候,这个国家将很快不复存在,沦为殖民地或被吞并。这是基于国家间这种利益的冲突和力量的制衡双重因素的作用,才导致了国与国之间不可能将所有问题都依照某一国的意志,这就产生了妥协。这种妥协并不是固定的,而是随着国家实力的变迁而变化的。国际法与国际条约历经岁月变迁,从《威斯特法利亚合约》到WTO条约,每一项国际法与国际条约的背后都是国家利益与国家力量间妥协的不断运动。 (三)国际法与国际条约的实施保障

国际条约在国内法适用效力

论国际条约在国内法的适用 姓名:张袁袁 学号:2014 日期:2015年7月20日

摘要 (2) 一、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学说 (2) 1、“一元论”说 (2) 2、“二元论”说 (3) 二、国际条约与国际法的关系 (3) 三、国外处理国际条约与国内法的实践 (3) 1、转化方式 (3) 2、纳入方式 (4) 四、国际条约在国内法适用的现状 (4) 1、中国对国际条约的接受无明确宪法规定 (4) 2、中国关于国际条约的法律位阶尚未明确 (5) 3、我国法律对国际条约适用作原则性规定 (6) 五、国际条约在国内法适用上的法律建议 (6) 1、国际条约入宪法 (6) 2、确立国际条约的法律位阶 (7) 3、以转化方式为主,纳入方式为辅,规范条约适用方式 (7) 六、结语 (8) 七、参考文献 (8)

自中国加入WTO以来,国际条约的签订数量明显增多,尽管我国的法制社会建设正在有条不紊的进行,但对于国际条约的问题,并没有制定完善的国内法予以认定。随着国际社会交往的日益密切,国际纠纷是益增多,国际条约在国内法的适用问题显现出来,理论与实践的探索需要不断的跟进,从而提高我国对国际条约的认识深度与践行能力。本文将借鉴国外对国际条约的理论与实践成果,并简单分析我国当前对国际条约在国内法的适用问题上的现状,以此提出自己对国际条约在国内法的适用问题上的拙见。 关键词:国际法;国际条约;国内法适用 一、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学说 传统国际法学在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上的观点。可总结为“两派三说”,“两派”即“一元论”和“二元论”,“三说”即“国际法优先说”、“国内法优先说”和“平行说”。① 1、“一元论”说 “一元论”分为国际法优先说和国内法优先说。国际法优先说的主张是国际法和国内法属于同一法律体系,国际法高于国内法,原因是在同一法律体系中,各种规范的效力来源于更高的规范,而国际法的规范效力来源于群体国家意志,国内法规范来源于国家意志,由此直至一种终极的、无法从更高的规范中获得效力来源的基础规范,即“条约必须遵守原则”,②该理论来源于康德哲学。国内法优先说认为国内法高于国际法,国际法是国内法的对外公法,其效力、渊源是国内法,国家作为主权实体,有权支配国际法,这种学说来源于黑格尔的国家主权理论。 ①《国际条约在国内适用中的制度僵化及其解决》彭岳中国法学2014-08-09 期刊 ②《国际条约在中国的适用:现状及完善对策》王红坤孙希尧2012/08/中总第374期

小学英语语法文献综述

浅谈小学英语语法教学的研究综述 教师教育学院小教08英语周青指导老师:胡锋吉 【摘要】现在很多人对小学英语语法教学的认识存在误区,认为小学英语教学只有一条原则,就是培养兴趣,语法不要碰或者少碰。甚至很多老师也“谈语法教学而色变”,他们认为小学阶段只要学生能够套用课本句型进行交际就算达到了教学的目标,语法不用再教了,进行语法教学就意味着违背了新课标的精神。 【关键字】语法小学英语教学综述 小学英语语法教学一直都被英语教师忽视的一个环节,认为学生只要能交际就可以。但在教学中也不难发现,学生在口语表达时时常出现这样或那样的语法错误。如:I am girl. He like singing. She mother is a doctor等。这些不和谐因子的出现干扰了学生对语言的正确理解,阻碍了语言运用能力的进一步提高。尤其是在小学高年级的教材中出现了许多的语法知识,例如名词单复数、4个基本的时态、句子的种类,等等。这么多的语法知识如果不能及时得到梳理,学生就无法正确地使用语言,用英语进行交际就变成了空谈。如果说学习英语是在建构语言大厦,积累词句是添砖加瓦,知晓文化是装潢设计,了解语法就是搭骨建架。学习语法到底重不重要?如何将枯燥的语法变得生动活泼,便于学生学习?……这些问题都值得我们去深思。 一、小学英语语法教学的必要性 1、小学英语课堂中学生掌握语法是十分必要的 《新课标》中提出,此次英语课程改革的特点是要改变传统英语课程过分重视语法和词汇知识讲解与传授,忽视对学生实际语言运用能力的培养的倾向,发展学生的综合语言运用的能力,并积极倡导任务型教学模式。但如果只注重语言的交际能力,而不关注语言中语法规律的学习,那么提高综合语言运用的能力必将是空中楼阁。所以刘道义指出,任务型教学模式并不排斥交际型语言训练,并且在任务型教学中如果完全不搞语言操练,不教语法,那英语教学势必会出现困难,也不利于学生知识的建构。早期在加拿大等国家和地区开展的浸

大众文化研究

第一章(第一节) 1、“文化”被赋予不同的含义,其中不包括(B) A 与文明同义 B 文学意义 C 美学意义 D 人类学意义 2、下列形态中不属于描述性意涵(D) A 华夏文明 B 印加文明 C 西方文明 D 有教养文明 3、下列形态中不属于规范性的意涵(B) A 文雅的文明 B 基督教文明 C 懂礼貌的文明 D 有教养的文明 (第三节) 1、中产阶级出现后,文化图谱由一分为二变成了三分天下:即上层阶级文化、(A)下层阶级文化。 A 中产阶级文化 B 中层阶级文化 C 中下层阶级文化 D 中上层阶级文化 2、精英文化和大众文化这对概念则建立在(C)的主题划分的基础上的。 A 管理学 B 经济学 C 社会学 D 新闻学 3、精英文化属于(B)的文化 A 和风飘絮 B 阳春白雪 C 春风飞扬 D 春暖花开 4、大众文化是(A)的文化 A 下里巴人 B 乡下人 C 农村人 D 平民 5、在中国当下,文化的类型划分则必须具有特殊性,我们依照(D)的论述将其划分为五种类型。 A 中心 B 重点 C 主旨 D 主流 6、(A)是指在国家意识形态的指导下建构起来的文化,具备一定的政治经济权利。 A 主导文化 B 传统文化 C 民间文化 D 精英文化 7、英国传播学者威尔逊认为,(C)是“某个社会中所有人的文化”。 A 主导文化 B 传统文化 C 通俗文化 D 民间文化 8、英国伯明翰学派学者(D)将大众文化界定为“为普通民众所拥有,为普通民众所享用,为普通民众所钟爱的文化。 A 雷蒙.威廉斯 B 威尔逊 C 托马斯 D 约翰.哈特利 9、在我国传统的用法中,通俗文化与民俗文化指的都是一种(A)的文化形态。 A 前工业社会中 B 后工业社会中 C 中期工业社会中 D 中后期工业社会中 10、文化的外延,指向三个领域:物质、(C)和社会实践。

中国媒介素养的发展研究综述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ce6248931.html, 中国媒介素养的发展研究综述 作者:王小燕 来源:《文艺生活·文艺理论》2011年第11期 摘要:媒介素养是个舶来品,从1997年卜卫引进中国开始已发展了十几个年头,中国的媒介素养的发展经历了四个阶段,取得了一系列的成就,也存在一些问题。中国媒介素养的发展更重要的是理性的借鉴西方的成果,然后进行本土化的建构,在发展中慢慢寻找出一条适合中国媒介素养发展的健康的,可持续的道路,并加强实践性研究与系统性研究。 关键词:媒介素养;媒介素养教育;演变;发展历程 中图分类号:G20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5312(2011)32-0255-01 一、媒介素养的含义及其演变 素养一词有平素所供养的意思,是形容一个人的道德的词汇。往往与其他词汇相连组成军事素养,公民素养,文化素养等,“媒介素养”一词是个地地道道的舶来品,英文为“Media Literacy”,literacy愿意是“读与写的能力”,汉语中的素养也有“由训练和实践而获得的技巧或能力”的意思,因此,翻译过来就是“媒介素养”。英国是媒介素养的发源地,1933年,英国利维斯和汤普森所著《文化与环境:培养批评意识》一书的出版,成为英国媒介素养教育的开端,他们以保存传统文化价值观念,训练青年人抗拒大众传媒中提供的“最低水平的满足”这种观点在30年代至60年代得到社会的广泛赞同。媒介素养的含义各种各样,1992年美国媒介素养研究中心下定义为:“媒介素养,指人们面对媒介各种信息时的选择能力、理解能力、质疑能力、评价能力、创造和制作能力以及思辨的反映能力” 而媒介素养一词首次在中国出现则是在1997年卜卫发表的《论媒介教育的意义、内容和方法》一文中,“早期的屏幕教育、媒介素养、图像素养、电视素养,以及后来的视觉传播、视觉意识与批判性观看技能等均与媒介教育的概念密切相关,或者说是媒介教育的内容。” 从素养演变为媒介素养的核心就是对媒介的认知和使用。素养的培养就是为了使传播者和受众之间建立起一个共同的世界,也可称之为经验世界。而媒介素养则需要在新技术及精神方面加强在经验世界中两者的交流。现代社会信息繁杂,人们在面对信息时除了会选择,更重要的是学会交流,也就是传播,也就是说“从素养到媒介素养的建构目标就是为了独立主体的交流”。杜威在《艺术即经验》中也强调交流的重要性,他告诉我们技术和产业征服交流的尺度后,面对面的交流社区随之消亡;直接的社区经验的纽带松散之后,真空随之出现。因此,对于真空的出现,需要我们自己去填充,用信息填充,达到交流的目的。在此,媒介素养演变成最重要的一个目的就是交流,也就是传播。

我国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实践

且各自对于该罪行施行处罚,这点是与国际习惯相吻合的。所以说国际法只能进行原则性规定,引导国内法结合国内的道德风俗习惯制定出特色的法律规定。 第二,国家不能用国内法的规定来改变国际法的现有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4];可以说,国际法和国内法在立法层次上讲是相互独立的,国际法是国际社会各国通过的约定性条约,不受个别国家国内法影响。 由此可见,虽然在国际大环境下,国际法较国内法是有优先性的,并且不能被个别国家与国际法相冲突的国内法所改变,因为在国际大环境下,对于国际条约的制定是顺从大多数成员国的意志的,少数成员国是无法改变大环境的。 (二)从国内法方面看与国际法的关系 从国内角度来看,国际法的效力是有限的,毕竟国际法的主要主体是国家,而国内的案件主要是以个人为主,所以应用国内法较为合理,所以,就国内来讲,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关系与在国际上来讲是不尽相同的。 第一,在国内,国际法被认为是国内法一部分,从而才能在国内具有法律效力[5];因为只有国内法才能在国内产生法律效力,国际法的约束主体不包括个人。所以国际法要想在国内应用就必须融入到国内法当中。 第二,为实施国内法,有时必要在国内法上对国际法原则、规则、规章和制度加以规定,因为国际法所规定的是一些普适的原则,所以应用在一些国家内时要根据本国国情对其内容加以规定,这样才能更好地发挥作用。 第三,国际法与国内法发生冲突时,有的国家采取国际法是本国法一部分,认为国内法理应优于国内法,有的在宪法上作出明确规定,国际法效力高于国内法;对于此问题,我国宪法没有明确规定规定,但是法律规定表明:当国际条约与国内法发生冲突时,国际条约优于国内法。不管怎样,国际法在国内的适应完全是由一国自行裁量的,其他国家无权干涉。 因此,从在国内的法律效力的角度来讲,国际法就没有了其在国际范围的无可争议的法律效力,其适用性完全由国家自己决定,同时,国际条约、惯例或者原则要想应用在国内,必须要将其原则性规定具体化并纳入国内法当中才能发挥效力。 五、我国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实践

论英语语法教学在英语教学中的重要性-开题报告

论英语语法教学在英语教学中的重要性-开题报告 作者姓名:朱明月 一、综述本课题国内外研究动态,说明选题的依据和意义 1.国内外研究动态: 长期以来,教育界关于英语语法的英语教学中的地位,一直莫衷一是。有些人认为,语法知识是不能通过表述的规则传授的,而是在接触目的语中潜意识地习得的。只要平时多做模仿练习,多听英语磁带,多和善英语之士交谈便可以自然地掌握相关语法。在英语课堂上,教师往往只注意书本上现有知识的传播,包括词汇的背诵、对话和课文的讲解,而常常一带而过或忽略课本内缺乏的有关句法结构的系统讲解。对学生真正怎么“学”,“学”多少,“学会”多少却关注较少。即使有的教师会在上课时讲解语法,但大多采用的是那种就事论事的阻断

式、割裂式的讲解和翻译模式,往往给学生造成一种东一榔头西一棒的“无序”或“雾里看花”的感觉。由于对英语语法重要性的忽略或语法讲解过程中使用的方法不当,许多学生到了大学之后其语法知识薄弱、句法概念不清、语言运用能力差等缺陷便暴露无遗。他们所写、所译的东西错漏百出,让人觉得啼笑皆非。同样,在阅读理解中遇到长句、难句时,他们也不能正确地剖析句型结构,只能囫囵吞枣、一知半解、甚至是主次颠倒或完全错误。据不完全统计:大约80%的大学生坦言其英语考试成绩不理想,主要是由于句法结构的概念模糊再加上词汇量少,到考试时一遇到阅读、词汇、语法、翻译或写作时就会方寸大乱。在推进大学英语教学改革的今天,我们强调的是提高学生的英语运用能力便只能是空中楼阁。因此“还语法教学本来面目”、“让语法教学重返课堂”的呼声在英语教学上越来越强烈。 对中国学生学习英语而言,他们毕竟没有使用目的语的环境,那么他们就很难及时、准确地辨别和判断母语和目的语之间的语义特征和差异。从这一意义上来讲,对语法的学习便显得尤为重要。美国社会语言学家海姆斯说过:“一个学习语言的人应该有识别句子是否合乎语法规则的能力和造出合乎语法规则的句子的能力……。”章振邦、张月祥等人也认为语法是语言的结构形式和组织规律,是人们使用语言进行交际时据以组词成句,使语言具有明确的意义并能为对方所理解的一套规则,是必须掌握的知识和培养语言技能的重要环节。

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

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 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

3、中国有关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实践 中国有关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从整体上缺乏立法规定,没有规定普遍性的适用原则,既没规定采纳方式或转化方式,也没规定国际法是否优先与国内法,而只是从一些法律、法规、外交声明和司法解释中作了具体规定,这带来了对中国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判断的复杂性。 (1)国际习惯法在中国的适用 我国不少立法都有“国际惯例”的表述,如1985年的《涉外经济合同法》率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未作规定的, 可以适用国际惯例。”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第142条第3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 可以适用国际惯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26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18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96条都有可以适用“国际惯例”的条文。 但对于国际惯例, 我国学者有着不同的看法和争论。王铁崖先生于1995年主编的《国际法》教材中指出, 我国《民法通则》的“‘国际惯例’可能不是‘国际习惯’, 或者可能包括‘国际习惯’在内”。在1998年出版的《国际法引论》书中他又认为:“一般说来,‘国际惯例’不是作为国际法渊源之一的‘国际习惯’,它对国家没有严格的拘束力……《民法通则》第142条第3款所规定的不是‘国际习惯’。”结合《民法通则》第150条规定:“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众利益”,王铁崖先生在该书中继续推定此条所规定的“国际惯例”并不是指“国际习惯”的理由:“从这条规定看,条约不受‘社会公共利益’的影响,照理而言,作为国际法渊源之一的国际习惯也应该不受‘社会公共利益’的影响”,故中国的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国际习惯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和地位。

2012年司法考试国际法:国际法在中国国内的适用问题

1.在我国目前的宪法中,将坚持和遵守作为国际法基本原则核心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写入其中。 这一做法表明从最基本的原则上;中国尊重和遵守国际法的体系,履行自己的国际义务。在国际实践中,我国政府一贯坚定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并忠实地履行自己承担的国际义务,恪守法律与正义,在国际上享有崇高的声誉。在处理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问题时,原则上,我国在参与制定国际法规则时,要根据和考虑本国国内法的规定和立场;而在制定国内法时,又要充分考虑和尊重所承担的国际法义务,力争使二者协调互补,有机配合。 2.对于条约在国内的适用和地位,目前我国宪法没有作出统一明确的规定。从一些涉及条约适用的国内立法看,条约的直接适用、条约与相关国内法并行适用、条约须经国内立法转化才能适用几种情况都存在。同时也有相当一部分法律对于条约事项未作出任何规定。 我国法律作出有关条约可直接适用规定的情况,如1991年民事诉讼法第239条:对于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外国组织或者国际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第23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以及1980年中外合资企业所得税法第16条第(2)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外国政府之间订有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所得税的抵免应当依照各该协定的规定办理。 (我国1975年加入),条约和相关法律同时适用的情况,如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 1963年《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我国1979年加入)与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 规定需要经国内法转化才能适用的情况,如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39条:《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国际劳工公约适用于香港的有关规定仍然有效,通过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予以实施。 3.目前一般认为,在民商事范围内,中国缔结的条约与国内法有不同规定的部分,在国内可以直接适用。 其法律根据除了上面民事诉讼法第238条的规定外,最基本的依据是民法通则第142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其他一些民商事法律中也有类似的规定。民商事条约的这种直接适用也得到了大多数司法实践的支持。 1 2

《大众文化研究的系谱》

大众文化研究的系谱 蒋原伦写下这个题目,使我想起了几年前由《文艺研究》等学术机构在武汉大学召开的流行文化研讨会,会上,学人们在交流中笼统地交替使用大众文化、时尚文化、消费文化、流行文化等等概念术语,这些概念术语有时是指同一个对象,有时又指互相包含交叉又不完全重迭的现象,众说纷纭,各有表述,相互间既有默契也有抵牾,所以进行相关概念的梳理,厘清思想谱系的脉络,有助于学术交流和研究工作的进一步拓展。 “大众文化”在我这个年龄以上的人来看,绝对是个好词,在五四新文化传统和马克思主义的意识形态里,它是正面的、积极的,有着十分肯定的意义。 可以简单地回顾陈独秀和胡适等当年有关著述,如陈独秀的《文学革命论》提出的三大主义:推到雕琢的阿谀的贵族文学,建设平易的抒情的国民文学;推到陈腐铺张的古典文学,建设新鲜的立诚的写实文学;推到晦涩的山林文学,建设明了的通俗的社会文学,就有着大众文学或大众文化的含义。胡适的《文学改良刍议》中不用典,不讲对仗、不避俗字俗语等与陈独秀同工异曲,五四一代革命者的观念往前追溯,可以到列宁的“两种民族文化”的理论,即每个民族的文化里面,既有一些为劳动群众和被剥削群众所欢迎的“哪怕是还不大发达的民主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文化成分”,也有资产阶级的文化,当

然后者是占统治地位的文化(参见列宁的《关于民族问题的批评意见》一文《列宁全集》第20卷,第6页)。 向后延伸,通过当年的左翼文艺运动和毛泽东的文艺思想(这是由《新民主主义论》、《延安文艺座谈会上的讲话》、《论联合政府》等一系列著作共同构成),一直可以到上世纪80年代,提起大众文化,人们想起的仍然是革命的,代表历史前进方向的,鼓舞劳动大众斗志的文艺作品,如《放下你的鞭子》、《兄妹开荒》等街头剧,歌舞剧,赵树理的小说,或者是王朝闻先生在其《喜闻乐见》一书中关注和研究的民间曲艺和通俗文艺等等。 大众文化在革命年代,虽然有强烈的意识形态背景,但是其最主要的形式特点是通俗易懂和大众的“喜闻乐见”1,在这一点上,人们关于大众文化的概念没有太多的歧见和争议。 上世纪90年代,大众文化研究的兴起,情形发生了变化,关于大众文化的研究是在法兰克福学派的有关著作的翻译出版影响下而发动的,因此大众文化有了以往不同的含义,虽然在80年代,已有徐崇温、江天骥等人译介西方马克思主义的思想和理论时,将大众文化的批判理论引入国内,指出了资本主义商业利益在推动文化和艺术向与人的个性解放相反的方向发展,但是国人还不能从现实社会生活的感受中来认识这一问题,有关论及大众文化的文章,基本上是从大众文化的审美功能,大众文化与精英文化高雅文化之间的关系,大众文化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来论述的,只有少数批评家在开始在批判意义 1王朝闻的《喜闻乐见》一书所收“喜闻乐见”一文是为纪念毛泽东延安文艺座谈会上的讲话发表20周年而作,文中强调了毛泽东的革命文艺是为工农大众所喜闻乐见的文艺的观点。见作家出版社,1963年。

大众文化概论小论文参考选题

浅析江苏卫视《非诚勿扰》节目的热播现象 B中文111 11111101115 袁慧 摘要:在过去几年中,国内相亲节目如雨后春笋般接踵而出,但屹立到现在并且仍为观众们津津乐道的相亲节目没有几个,《非诚勿扰》就是其中之一。它不仅经常在国内占据收视率榜首,还在广泛争议的同时又反映和制造了一些社会问题和话题,同时赢得了国外许多国家的关注,甚至还非常荣幸的作为案例进入了哈佛大学的教材。它究竟为何这么火,甚至还产生了巨大的国际影响?它的出现和热播又给社会带来了什么?它存在的价值又是什么?本文就它的热播现象进行了浅析。 关键词:非诚勿扰话题性剩男剩女娱乐性消极影响文化价值 《非诚勿扰》是中国江苏卫视制作的一档生活服务类节目,该节目是江苏卫视一档适应现代生活节奏的大型婚恋交友节目,为广大单身男女提供公开的婚恋交友平台,精良的节目制作和全新的婚恋交友模式得到观众和网友广泛关注。节目的互动形式完全突破过去传统的交友方式,完全体现新时代男女的婚恋观。节目中有24

位单身女生以亮灯和灭灯方式来决定报名男嘉宾的去留,经过“爱之初体验”、“爱之再判断”、“爱之终决选”、“男生权利”等规则来决定男女嘉宾的速配成功。节目有时会为特定的群体举办专场,包括教师、外来务工人员、男嘉宾返场专场以及海外专场等,形式多样,内容丰富。2010年开播至今为中国大陆收视率最高的综艺节目,节目中的话题时常会成为社会议论的焦点并对流行文化产生影响。该节目的成功使得其入选哈佛商学院的教材,成为中国电视界首个进入哈佛课程的案例。到如今播出三年之久,仍然霸据着各新闻首页,也是人们口中的“茶余饭后“,其社会影响几乎是中国其他各类相亲节目不能比拟的。在江苏卫视2013 年跨年演唱会上,主持人孟非宣布,《非诚勿扰》节目在2012 年全国卫视所有栏目中获得收视率第一。而《非诚勿扰》仅仅是一个地方台的相亲交友节目,可是却从全国众多娱乐节目中崭露头角,甚至产生了国际影响,久播不衰,连续创下收视率冠军,它的热播原因到底为何,它的出现又给社会造成了何种影响,以及它的进步性何在,这是我们需要深思和探索的。 一、热播原因

国际法习题汇编

第一章 1、(单选)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的明文规定,下列选项中没有写入该规约的国际法 渊源是哪个?() A.国际组织决议 B.国际条约 C.国际习惯 D.一般法律原则 2、(单选)根据国际法学理论,下列关于国际法的说法哪个是错误的?() A.国际法具有强制力,依靠国家单独或集体行动来实现。 B.国际法具有强制力,依据一般认为是产生于国际交往和发展需要的、国家之间的协议意志或者意志协议。 C.国际法的立法方式不同于国内法。 D.国际法的主体只有国家和政府间国际组织。 3、(单选)下列哪项表述是不正确的?() A.国际法的渊源主要包括条国际条约或公约、国际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 B.国际法的渊源是指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 C.国际条约是国际法最主要的渊源 D.国际习惯是非常重要的国际法渊源 4、(单选)下列关于国际法的特征的表述,哪一项是错误的?() A.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 B.国际法的制定者主要是国家 C.国际法是有拘束力的,对国家或其他国际人格者是有强制性的 D.国际法是通过特定的权威机关强制各国执行国际法的 5、(单选)当国家参加的国际条约与《联合国宪章》规定的会员国义务发生冲突时,()。 A.国际条约的义务应优先履行 B.《联合国宪章》的义务应优先履行 C.适用后法优于先法原则 D.适用先法优于后法原则 6、(单选)国际法编纂的意义在于()。 A.国际法的法典化 B.使国际法汇总成册 C.国际立法 D.编辑成册便于查阅 7、(单选)在国际法历史上,最古老的国际法渊源是()。 A.国际习惯 B.国际条约 C.一般法律原则 D.国际法院判例 8、(多选)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和相关实践,对于国际条约在我国法律制度中的地位,下 列哪些判断是错误的?() A.凡是我国缔结或参加的条约,都可以在国内作为国内法直接适用 B.在民法涉及的范围内,我国为当事国的条约规定与国内法的规定不同时,适用条约的规定,但我国缔结该条约时作出保留的条款除外 C.我国作为当事国的任何条约的规定,若与国内法的规定冲突时,在国内法院都直接并优先适用这些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我国缔结该条约时作出保留的条款除外 D.在民法涉及的范围内,在国际上所有已生效的民商事方面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如与我国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及国际条约在中国国内法中的适用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及 国际条约在中国国内法中的适用 唐 颖 侠 内容提要 本文通过对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这一颇有争议的问题的理论和实际两方面的分析,指出不能简单地把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中的一元论和二元论与实践中的自动纳入和个别转化方式一一对应起来;并结合中国的实践对国际条约在中国法中的适用作了详细的论述,最后对中国未来的发展趋势提出了几点建议和思考。 关键词 国际法 国内法 国际条约 自动纳入 个别转化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是国际法学界探讨颇多的一个理论问题,而与之相关的国际条约在中国法中的适用更是实践中的热点问题。早在20世纪30年代就曾经成为国际法学界讨论的热点①,1993、1994年的《中国国际法年刊》上有数位学者参与讨论,使这一问题近几年来再度成为学者们关注的焦点。这一方面是由于改革开放的深入,频繁参与国际交往,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数目的增多、范围的扩大,客观上需要国内法予以明确的规定;另一方面,令人颇感遗憾的是中国目前的宪法对此尚无明文规定,造成实践中的无法可依、无章可循的混乱局面。因此,深入对此问题的研究既可丰富完善国际法理论,又可对立法司法部门提供借鉴参考,有着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 在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的理论方面,尽管更加务实的英美学者对欧陆学者一元论、二元论的对立往往不屑一顾,②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的理论争议在实践中毫无意义,相反,它是上至国际法院下到各国的国内法院在引用国内法或国际法时都不得不面对的问题,任何回避与含糊其辞都无益于问题的解决。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在理论上包括以下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国际法和国内法是同属于一个法律体系还是分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二是国际法优于国内法或是国内法优于国际法,还是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互相独立而不发生一个优于另一个的两个法律体系?③国内学者通常把它概括为“两派三论”:一派认为国际法和国内法属于一个法律体系,即所谓一元论(m onism);另一派则认为国际法 和国内法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即所谓二元论(dual2 ism)。在一元论中又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是国际法优于国内法,另一种是国内法优于国际法。④从历史上看,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先出现的是二元论,并在一定时期占优势,后来在对二元论进行批评的过程中,出现了一元论,并逐渐占了优势。但一元论并未一统天下,二元论至今仍有一定影响。 1.二元论 二元论的提出可以追溯到德国学者特里派尔(T rie2 pel),他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因为在规范的社会关系、主体、渊源上的不同,而得出结论“国际公法和国内法不只是法律的不同部分或分支,而是不同的法律体系。它们是两个领域,虽然有密切关系,但绝对不是彼此隶属的。”⑤此后,流行于德、法、意三国的二元论被著名的国际法学者奥本海(Oppenheim)推向巅峰。奥本海从国际法和国内法的渊源、法律实质和所规定的关系三个角度出发,认为二者“在本质上是不同的”,且“国际法无论作为整体或是其各部分,都不能当然成为国内法的一部分,只能是国内习惯或制定法使它这样,而在这种情形下,国际法的有关规则是经过采用而同时成为国内法的规则的。无论在什么地方或什么时候,如果不经过这样的全部或部分采用,国内法就不能被认为应受国际法的拘束,因为国际法本身对于国内法院是没有任何权力的。如果发现国内法规则和国际法规则之间毫无疑问地发生了抵触,国内法院必须适用国内法规则。”⑥尽管二元论遭到一元论者(主要是国际法优越论者)的猛烈批评⑦,但至今仍在理论与实践中占有重要的一席之地。 6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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