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文件(11)

河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升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推动社会进步,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及其相关工作。

第三条【基本原则】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个人自律、社会共治、奖惩结合、统筹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协调机构】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规划指导、任务协调和督导检查。

第五条【相关部门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

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发挥各自职能作用,积极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六条【基层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要求,负责本辖区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的宣传引导,协助做好本辖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七条【公民参与】公民应当支持和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有权劝阻、制止、投诉、举报不文明行为,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国家工作人员、社会公众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示范表率作用。

第二章规范与鼓励

第八条【概括规定】公民应当热爱祖国,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弘扬家庭美德,提升个人品德,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公

序良俗及其他文明行为规范。

第九条【公共秩序文明行为】公民应当遵守公共场所礼仪和管理规范,爱护公共设施、设备,维护公共秩序,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着装整洁得体,不赤膊,举止文明,等候服务依次排队;

(二)语言文明,不大声喧哗,不使用低俗语言,不争吵谩骂;

(三)维护公共安全,妥善处置物品,不高空抛物;

(四)开展娱乐、健身、宣传等活动应当合理使用场地、设施和音响器材,噪声值不超过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五)观看文艺演出、体育比赛等大型群众性活动,应当注重礼仪,服从现场管理;

(六)在规定时间、区域摆摊设点,不随意占道经营、店外售货;

(七)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条【公共环境文明行为】公民应当遵守环境卫生管理规范,维护公共环境卫生,合理使用环境卫生设施,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维护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地面和其他设施以及树木整洁,不随意涂写、刻画、粘贴、喷涂;

(二)维护公共场所整洁,不乱发广告、传单;

(三)减少吸烟行为,不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区域)吸烟;

(四)养成爱护环境的行为习惯,不随地吐痰,不乱扔口香糖、塑料袋、果皮、纸屑等废弃物,不乱倒生活垃圾、污水;

(五)爱护公共场所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不采摘花果、攀折树木、损坏绿地;

(六)保持公厕卫生,爱护公厕设施,文明如厕,不随地便溺;

(七)文明祭祀,不随意在城区道路抛撒、焚烧丧葬祭奠物品;

(八)防治烟尘污染,不在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或者露天焚烧落叶、垃圾等物质;

(九)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一条【乡村文明行为】公民应当保护生态环境,践行村规民约,树立文明乡风,养成文明健康生活方式,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护耕地、山林、草场、水域,不破坏植被,不私挖乱采、不滥捕乱猎;

(二)保持房前屋后卫生、整洁,不随意堆放垃圾、粪便、土石、柴草等杂物;

(三)圈养家禽家畜,保持圈舍卫生,不影响周边生活环境;

(四)遵守道路安全规定,不在公路打场晒粮;

(五)科学处置农用薄膜、农作物秸秆等农业废弃物,防止农业面源污染,倡导秸秆还田,不露天焚烧秸秆;

(六)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二条【公共交通文明行为】公民应当遵守文明出行行为规范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维护交通秩序与安全,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遵守乘坐规则,有序排队,主动为老、幼、病、残、孕乘客让座;

(二)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不得强占他人座位;

(三)遵守乘车秩序,不得干扰驾驶人安全驾驶;

(四)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按照划分的道路和方向行驶,规范有序停放车辆;

(五)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减速行驶,遇到行人通过人行横道时停车让行;

(六)驾驶机动车主动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应急车辆,非紧急情况不得占用应急车道;

(七)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横过机动车道时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不跨越道路隔离设施;

(八)驾驶、乘坐机动车时,不向车外抛撒物品,不乱鸣喇叭;

(九)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社区文明行为】公民应当维护社区文明,邻里友善、团结互助,自觉遵守下列规定:(一)合理使用共用区域,不乱搭乱建,不在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屋顶、平台、外走廊、楼道等空间堆放、吊挂影响他人生活、危害他人安全的物品;

(二)爱护共用设施设备,不占用消防通道,不擅自占用他人车位;

(三)在室内进行装修装饰作业,使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娱乐、体育锻炼等活动,应当遵守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干扰周边居民正常生活;

(四)文明养犬,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定期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地点对准养犬只进行免疫、检疫;出户遛犬应当束犬链,不携带导盲犬以外的犬只进入公共场所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携犬出户及时清理犬只粪便;

(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四条【旅游文明行为】公民应当文明旅游,

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

(二)保护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不进行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

(三)爱护文物古迹、风景名胜等旅游资源;

(四)服从景区景点管理,爱护景区景点公共设施;

(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五条【网络文明行为】公民应当文明上网,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传播健康信息,不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浏览不良信息;

(二)诚信友好交流,不以发帖、跟帖评论等方式侮辱、诽谤、欺诈他人;

(三)维护网络安全,不破坏网络秩序;

(四)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

(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六条【就医文明行为】公民应当文明就医,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尊重和理解医务人员,配合开展诊疗活动;

(二)依法、有序、文明处理医疗纠纷,不得以任何理由扰乱正常诊疗秩序;

(三)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七条【职业文明行为】各行业从业者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履职尽责、勤政务实、廉洁奉公,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二)商品经营者、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文明服务,自觉遵守法定和约定义务;

(三)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职工应当勤勉敬业、恪尽职守,遵守工作制度和操作规范;

(四)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八条【家风文明】公民应当弘扬家庭美德,孝老爱亲,争创文明家庭,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一)尊敬长辈,关心照料和看望问候老年人;

(二)夫妻和睦,勤俭持家,培育和传承良好家风;

(三)关心爱护未成年人,教育其养成文明行为习惯;

(四)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九条【个人生活文明行为】本条例倡导下列文明健康生活方式:

(一)文明餐饮,合理消费,不酗酒,不铺张浪费;

(二)低碳生活,节约水、电、气等资源,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三)绿色出行,提倡乘坐、使用公共交通工具;

(四)移风易俗,从简操办婚丧喜庆事宜;

(五)崇尚科学,情趣健康,不参与愚昧迷信及其他低俗活动;

(六)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条【见义勇为】鼓励和支持公民见义勇为,按照有关规定对见义勇为人员予以表彰、奖励和保障。

第二十一条【医学无偿捐献】鼓励和支持公民无偿献血,自愿捐献造血干细胞、人体器官(组织)、遗体,依法保障捐献者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慈善活动】鼓励和支持单位、个人开展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等慈善活动,依法保障慈善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志愿服务】鼓励和支持单位、个人依法设立志愿服务组织,依法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鼓励有关单位、组织为开展志愿服务提供场所和其他便利条件。

第三章保障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文明创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园等创建活动,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开展。

第二十五条【奖励与优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表彰奖励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对文明创建、文明行为及促进工作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对单位职工、会员的文明行为进行表彰奖励,鼓励和支持单位职工、会员劝阻、制止不文明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道德模范等文明行为先进人物的困难帮扶制度。鼓励用人单位在招聘录用、职位晋升、待遇激励等方面对道德模范、优秀志愿者等称号获得者予以优待。

第二十六条【社会共治】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应当组织制定市民公约,指导、支持行业协会、窗口单位、基层自治组织、社区、学校等依法制定自律章程、服务规范、村规民约、业主公约、学生守则等自律自治规范,动员公民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等,应当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本单位职业规范要求、岗位培训和考核内容,做好本单位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承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的有关部门、单位,可以聘请文明行为义务劝导员,协助做好文明行为宣传引导

工作。

第二十七条【设施保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科学规划设计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公共交通、垃圾污水处理、公共厕所、停车泊位、无障碍设施等基础设施。

机场、车站、客运码头、高速公路服务区、政务大厅、医疗机构、大型商场、文体场馆、景区、公园等公共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母婴室等设施,鼓励设置第三卫生间。设施的管理、经营单位,应当加强日常检查、维护管理,保证设施完好、使用正常、整洁有序。在设施显著位置设置文明告知、文明提醒、文明规劝等提示牌。

第二十八条【客运窗口】机场、火车站、汽车站、地铁站、码头等应当规范设置购票区、等候区、出入通道,设置醒目导向标志,保持环境整洁卫生;加强乘客购票、等候、进出站(港)引导管理,维护进出站(港)秩序。

城乡客运车辆应当按照规定线路行驶,在规定站点上下乘客,并加强乘客引导管理,维护正常乘车秩序。

第二十九条【服务窗口】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医疗机构、金融机构、公用企业等,应当根据服务范围和规模,合理布局服务网点,规范设置服务窗口,

完善办事流程,简化办事程序,推进网上预约、网上办理等信息化、大数据技术应用,提供便捷高效服务,及时有序为服务对象办理相关业务。

第三十条【旅游服务】旅游经营者应当完善旅游设施设备,设置服务设施、游览导向、注意事项等醒目标志,加强巡查管理和客流调控,维护正常旅游秩序。

第三十一条【教育引导】教育主管部门和教育机构应当将文明行为教育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开展文明校园创建,加强师风学风建设,培养教师、学生的文明习惯,鼓励和表彰文明行为。

第三十二条【乡村文明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应当加强农村环境整治和保护,持续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加强农村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推进移风易俗。

建立健全村民议事会、道德评议会、红白理事会等群众组织,开展乡风评议,褒扬乡村新风、制止不良行为。

第三十三条【人大监督】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乡镇人大主席团应当依法对本级人民政府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进行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情况,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向乡镇人大主席团报告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情况。

第三十四条【舆论监督】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宣传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传播文明行为,曝光不文明现象,刊播公益广告,宣传先进典型,发挥榜样正面引导作用,营造全社会鼓励和促进文明行为的氛围。

第三十五条【公布曝光】公民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实施不文明行为,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向其所在单位、居住社区通报或者采取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和时限内向社会公布其行为事实、证据等信息,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及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除外。

第三十六条【投诉举报】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制定不文明行为举报激励措施,设立举报、投诉平台,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举报人、投诉人反馈处理结果,并为举报人、投诉人保密。

第三十七条【信用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对获得道德模范、优秀志愿者等称号或者文明行为受到县级以上表彰的,记入个人档案或者个人信用记录,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不文明行为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建立联合惩戒措施清单,按

照有关规定实施信用联合惩戒。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法律责任】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园等创建活动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

(二)对有关设施疏于管理、维护,致使该设施残缺或者丧失功能的;

(三)未依法及时受理投诉或者未及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处理的;

(四)未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的;

(五)违反有关规定,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六)妨碍履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九条【高空抛物罚则】违反本条例规定,高空抛物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

定的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不束犬链等行为罚则】违反本条例规定,出户遛犬不束犬链,携带导盲犬以外的犬只进入公共场所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处警告,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影响公共环境罚则】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一)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地面和其他公共设施以及树木上随意涂写、刻画、粘贴、喷涂的,责令改正;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乱发广告、传单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随地吐痰,乱扔口香糖、塑料袋、果皮、纸屑等废弃物,乱倒生活垃圾、污水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四)随意在城区道路抛撒、焚烧丧葬祭奠物品的,责令改正,并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五)携犬出户不及时清理犬只粪便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随意堆放罚则】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屋顶、平台、外走廊、楼道等空间堆放、吊挂影响他人生活、危害他人安全物品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或者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吸烟罚则】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区域)吸烟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十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罚款;

第四十四条【侵害劝阻人、投诉人、举报人罚则】违反本条例规定,采取威胁、侮辱、推搡等方式打击报复劝阻人、投诉人和举报人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从轻、减轻处罚】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不文明行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行为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第四十六条【兜底条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施行日期】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河北省人力资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表彰全省国土资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河北省人力资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表彰全省国土资源管理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 【法规类别】人事管理 【发文字号】冀国土资发[2010]40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国土资源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0.09.20 【实施日期】2010.09.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河北省人力资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表彰全省国土资源管理系统先进集 体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 (冀国土资发〔2010〕40号) 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国土资源厅机关各处室局、直属各事业单位: 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全省国土资源系统及广大干部职工,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解放思想、改革创新,坚持依法行政、管控结合,锐意进取、扎实工作,深入开展“双保”、地质找矿改革发展大讨论和“创先争优”活动,积极推进构建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新机制,为保障发展、保护资源作出了积极贡献,涌现出一大批先进集体和个人。

为表彰先进,弘扬正气,激励全省国土资源系统及广大干部职工奋发向上、开拓进取,进一步推进全省国土资源事业全面发展,河北省国土资源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决定,授予晋州市国土资源局等20个单位“全省国土资源管理系统先进集体”称号;授予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范振鹏等40名同志“全省国土资源管理系统先进工作者”称号。设区市及以下单位人员享受市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省直单位人员给予记二等功奖励。希望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争取更大的成绩。 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是近年来我省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中涌现出的优秀代表。全省国土资源系统广大干部职工,要向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学习,学习他们讲政治、识大体、顾大局的高度责任感,学习他们雷厉风行、务实高效、科学严谨的工作作风,学习他们心系国土、忘我工作、服务社会的思想境界,学习他们立足本职、改革创新、争创一流的拼搏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扎实工作,积极进取,为开创全省国土资源工作新局面,促进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积极的贡献。 附件:1.河北省国土资源管理系统先进集体名单 2.河北省国土资源管理系统先进工作者名单

全国人大常委会主任的职责和权限

根据宪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包括: 1.立法权。依据现行宪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全国人大共同行使立法权。主要包括: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这样,除了宪法和基本法律外,大量的立法工作都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承担。 2.宪法和法律的解释权。解释宪法,即对法律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而作的立法解释。这样便于从立法的角度及时回答和解决宪法和法律实施过程中提出的问题,保障宪法和法律的准确实施。 3.宪法实施的监督权。现行宪法除规定全国人大监督宪法的实施外,还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以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构,由它行使这一职权,便于对宪法的实施进行经常性的监督。这对于保障宪法的实施具有重大意义。 4.对其他国家机关工作的监督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撤销由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5.对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人事任免权。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的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决定国家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6.对国家生活中重要问题的决定权。这一职权包括: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决定特赦;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戒严;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7.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除上述职权外,全国人大常委会还有权执行全国人大授予的其他职权。如: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会议,联系全国人大代表,并组织他们视察,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领导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等等。

31个省市区人大常委会历届领导全名录

pk753292008-06-03 10:47 北京市人大常务委员会 北京市七届人大常委会(1979年12月---1983年3月) 主任贾庭三(河北唐县) 副主任赵鹏飞(满族,河北易县,1981年1月调职) 王宪(河北易县) 潘炎(河南新县) 陈克寒(浙江慈溪,1980年7月逝世) 范瑾(女,浙江绍兴) 马耀骥(河北唐县) 王斐然(河北阜平) 杨春茂(陕西韩城) 侯镜如(河南永城) 闻家驷(湖北浠水) 浦洁修(女,上海市) 蔡旭(江苏常州) 安朝俊(河北行唐) 叶恭绍(女,广东番禺) 武光(河北深泽,1982年3月补选) 秘书长:马耀骥(兼) 北京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1983年3月---1988年1月)

主任赵鹏飞(满族,河北易县) 副主任潘焱(河南新县) 范瑾(女,浙江绍兴) 马耀骥(河北唐县,1984年8月增选) 王斐然(河北阜平,1985年3月辞职) 杨春茂(陕西韩城,1985年3月辞职) 武光(河北深泽,1985年3月辞职) 侯镜如(河南永城) 闻家驷(湖北浠水) 浦洁修(女,上海市) 蔡旭(江苏常州,1985年12月逝世) 安朝俊(河北行唐,1985年3月辞职) 佘涤清(河北获鹿) 陈明绍(广东大埔) 张大中(河北景县,1985年3月补选) 黎光(河北安新,1985年3月补选) 邢军(河北深县,1985年3月补选) 戎易(浙江慈溪,1985年3月补选) 夏钦林(陕西武功,1985年3月补选) 北京市九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1988年1月---1993年1月) 主任赵鹏飞(满族,河北易县) 副主任马耀骥(河北唐县) 黎光(河北安新) 夏钦林(陕西武功) 邢军(河北深县) 覃异之(广西宜山) 陶大墉(上海市) 浦洁修(女,上海市) 陈明绍(广东大埔) 戎易(浙江慈溪) 秘书长赵有光(江苏无锡) 第十届(1993年1月至1998年l月) 主任张健民(满族,北京市) 副主任孟志元(北京市)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决定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决定,明确将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国家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宪法宣传教育活动。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 2014年12月4日是第一个国家宪法日。为全面开展宪法学习教育活动,市二中制定了《国家宪法日系列学习宣传教育活动方案》,以“宪法是国家根本法”为主题,在全校开展系列学习宣传教育活动。主要活动安排有:1.编印《宪法校本教材》,利用晨读等时间组织学生集体朗读;2.在国家宪法日举行特别升国旗仪式,进行国旗下演讲;3.宪法专题教育,利用大课间宣讲宪法;4.利用校园网、电子屏、展板、广播等宣传宪法;5.聘请法律副校长对学生进行法制讲座;6.教学班组织开展《宪法》教育主题班会。 同时,充分利用国家宪法日宣传教育活动,在全校范围内深入学习宣传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组织党员要认真学习贯彻全会《决定》,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更好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不断增强师生法治观念,推进依法治校、依法治教的进程,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在全社会普遍开展宪法教育,弘扬宪法精神,并将每年12月4日定为国家宪法日。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现就教育系统国家宪法日的学习宣传教育活动安排和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在国家宪法日集中开展全系统宪法教育活动 宪法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是通过科学民主程序形成的根本法。宪法教育是法治教育的首要内容;培养尊重宪法、维护宪法尊严的意识是树立全社会法治意识的核心要求。为推进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重视和加强宪法教育,我部决定在国家宪法日同步开展全国教育系统宪法学习日活动,以此为契机,开展全系统的宪法教育活动。每个宪法学习日将结合国家宪法日的要求,确定一个或多个宪法知识要点作为主题。2014年全国教育系统宪法学习日的主题是:宪法是国家根本法。 自2014年12月4日第一个国家宪法日始,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在国家宪法日当天,以弘扬宪法精神为宗旨,以宣讲宪法基本原则和基本知识为重点,全面开展宪法学习教育活动。 中小学要组织开展以下活动:1.宪法晨读活动,利用晨读时间,选择宪法序言及正文中的适当章节、条款,组织学生集体朗读;2.举行特别升国旗仪式,了解宪法关于国旗的规定;3.上一节宪法教育课,围绕宪法学习日主题,以专题教育、社会实践、班队活动、远程学习等形式组织师生集体学习宪法知识;4.围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 法》的通知(2010修改) 【法规类别】土地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冀国土资发[2010]51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10.12.25 【实施日期】2011.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法》的通知(2013修改)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法》的通知 (冀国土资发〔2010〕51号) 各设区市、县(市)国土资源局: 根据国土资源部有关规定,省厅对《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法》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土地转用征收审查报批工作,提高审查报批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2008〕132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报国务院和省政府审批的土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审查报批,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土地转用,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按照法律规定的批准权限和程序报经批准后,将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变为建设用地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批准权限和程序报经批准,并依法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补偿后,将集体所有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的行为。 第三条本省实行土地转用征收的分批次和按项目报批方式。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村建设用地区和独立建设用地区内土地的转用征收,采取分批次报批方式。 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确需使用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区外土地的转用征收,采取按项目报批方式。

在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上的讲话-领导讲话模板

在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上的讲话 个案监督工作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根本上讲,个案监督属于受理申诉、控告和检举的范畴,不是一般地处理来信来访,而是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和原则,对重大的、疑难的符合个案监督条件的信访案件进行督办。去年,常委会机关共受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1571件(次),其中,内司工委受理647件(次)。内司工委对其中514件(次)教育说服信访人息访和重复上访人息诉服判,作为一般信访转处的112件,交办并要求报告结果的21件。在交办和转办的案件中,支持司法机关处理结果的107件;依法监督纠正或部分纠正的16件; 正在办理的10件。解决了部分群众长期上访、亟待解决的问题,维护了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支持和促进了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为建设和谐我市作出了贡献。人大加强个案监督,呈现出以下四个明显特点: 一、要充分肯定个案件监督工作取得的明显成效 一是市人大常委会及其主任会议高度重视个案监督工作。二是内司工委协助常委会实施司法个案监督作了大量工作。三是县(市)区人大常委会督促落实市人大交办和转办案件的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四是司法机关办理落实人大交办、转办案件工作有了很大进步。 二、要敢于正视问题,善于解决问题 个案监督不够主要表现在:一是对行政执法机关实施个案监督还很少。对申诉人对行政机关行政许可、处罚、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信访和人大执法检查中发现的典型个案,有的一转了之,落实较少。二是人大实施个案监督的形式、手段和力度不够。但在实际工作中,刚性监督手段运用不够。由人大常委会有关的工作委员会进行转办、交办和督办的多,提交主任会议和常委会审议、综合运用各种法定监督形式的很少,导致个别或者极少数部门敷衍搪塞人大个案监督, 人大依法加强个案监督时出现了“该出手时不出手”的现象。三是司法机关对人大转办和交办案件办结率和按时回复率不高。总的看,市级领导和市级司法机关比较重视,基层司法机关和具体承办人重视不够。对人大督办的案件,按部就班地运转,速度不快,质量不高,往往难以按时结案、按期回复,还存在办理结果与个案监督意见“两张皮”的现象,对人大监督意见正确与否、吸纳与否均不作出解释、说明。 三、各级人大要进一步加强个案监督工作 依法加强个案监督,各级人大应该发挥重大作用。我们要继续遵循党的领导、集体行使职权、不包办代替、不代行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原则,把握好“度”,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2001修正)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2001修正) 【法规类别】人事管理 【发文字号】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0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1.07.30 【实施日期】2001.07.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 (1995年9月13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01年7月30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的提名,任免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办公厅、研究室和工作委员会主任。

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补充任命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 第三条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因故不能担任职务需确定代理人选时,常务委员会会议根据主任会议提名在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代理主任职务,直到主任能履行职务或者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任为止。 第四条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省长的提名,决定副省长的个别任免以及决定撤销个别副省长的职务;决定省政府秘书长、厅长、委员会主任的任免以及决定撤销他们的职务。 第五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提名,任免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以及决定撤销他们的职务;批准撤销设区的市的人民法院院长职务。 第六条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请,可以撤销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撤销省级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须由省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报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并报下一次省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第七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任免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以及决定撤销他们的职务;批准设区的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以及撤销他们的职务。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办好《河北人大工作通讯》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办好《河北人大 工作通讯》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河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4.10.28 【实施日期】2014.10.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办好《河北人大工作通讯》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大常委会,省人大机关各部门,定州市、辛集市人大常委会,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 为进一步推动省委人大工作会议精神贯彻落实,切实加强省、市、县、乡人大工作交流沟通,不断提高全省人大工作水平,经省人大常委会领导同意,决定创办《河北人大工作通讯》。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刊物名称和主办单位 刊物名称为《河北人大工作通讯》,作为省人大常委会的内部刊物,由研究室主办。 二、办刊宗旨和刊物定位 刊物以“把握方向性、注重实践性、增强指导性”为宗旨,以推进人大制度理论与实践创新为目标,按照精选精编的原则,努力打造成我省各级人大工作交流的平台,学习

参考的园地,沟通联系的桥梁,领导决策的助手。 三、刊物刊期和栏目设置 刊期暂定为半月刊。栏目设置:1、重要动态: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来我省执法检查、视察、调研等活动情况,省人大常委会领导的重要活动,省人大的有关重要会议,省人大机关各部门的有关重要活动;2、情况综述:对一个时期的重点工作情况进行综合概述;3、经验交流:各市、县(市、区)人大依法履职、自身建设的新探索、新做法、新经验;4、调查研究:人大工作方面的调研报告、理论探讨性文章;5、工作信息:各市、县(市、区)人大工作动态; 6、省外动态:兄弟省(市、自治区)人大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7、参阅资料:媒体有关人大工作的背景资料、新的理论观点、研究成果等。栏目相对固定,每期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调整。刊物将重点刊登人大各部门、各单位具有创新性的鲜活经验,压缩泛泛而谈、面面俱到的一般化文章。 四、刊物组织机构和队伍建设 刊物设编委会,由省人大常委会研究室领导同志和各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主任组成编委会,李元卿任主编,李园园、张倩倩任编辑。省人大常委会机关各部门,各设区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分别确定1名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的同志担任通讯员,负责本部门、本地区人大工作稿件的采集、编写与上报工作。通讯员每月至少报送2篇稿件。稿件采用后,按有关规定支付一定的稿酬。 请各单位务于2014年11月5日前将《河北人大工作通讯》通讯员登记表(附件)传真或发送电子邮箱给我们。 附件:《河北人大工作通讯》通讯员登记表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014年10月28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有哪些

全国人大的职权有哪些? (一)修改宪法; (二)监督宪法的实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七)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八)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九)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一)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二)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十三)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十四)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十五)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是什么? 根据宪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包括:1.立法权。依据现行宪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全国人大共同行使立法权。主要包括: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这样,除了宪法和基本法律外,大量的立法工作都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承担。 2.宪法和法律的解释权。解释宪法,即对法律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而作的立法解释。这样便于从立法的角度及时回答和解决宪法和法律实施过程中提出的问题,保障宪法和法律的准确实施。 3.宪法实施的监督权。现行宪法除规定全国人大监督宪法的实施外,还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以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构,由它行使这一职权,便于对宪法的实施进行经常性的监督。这对于保障宪法的实施具有重大意义。 4.对其他国家机关工作的监督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撤销由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5.对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人事任免权。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的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决定国家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6.对国家生活中重要问题的决定权。这一职权包括: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决定特赦;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戒严;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7.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除上述职权外,全国人大常委会还有权执行全国人大授予的其他职权。如: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会议,联系全国人大代表,并组织他们视察,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领导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等等。

《河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冀国土资发[2013]4号)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的 通知 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提升耕地保护水平全面加强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08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办字〔2012〕111号),省国土资源厅对《河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河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2年12月16日 河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土地整治管理,确保全省耕地占补平衡和耕地保有量,提高耕地和基本农田质量,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提升耕地保

护水平全面加强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08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办字〔2012〕11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范围内进行土地整治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土地整治,是指对未利用地的开发、低效利用土地的 整理、废弃地的复垦以及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活动。 本办法所称土地整治项目,包括用于实现耕地保有量目标、提高 基本农田质量的总量平衡项目和用于补偿建设占用耕地的占补平衡项目。 第二章立项 第三条设区市国土资源局每年依照土地整治规划、年度补充耕地计划和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任务,制定年度土地整治方案,并在当年3月底前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年度土地整治方案应当载明占补平衡项目和总量平衡项目的位置、规模、新增耕地面积,每个项目的立项、实施、验收时限。 第四条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年度土地整治方案,组织勘查设计单位进行土地整治项目勘查设计。勘查设计费用超过三十万元的,应当通过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以招投标方式确定勘查设计单位。 勘查设计单位应当进行实地勘查,在全面掌握项目区土地类别及 各种自然条件的基础上,严格按照《河北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或者《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标准》进行项目设计。

2018年人大常委会主任工作总结范文

xx年,办公室在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按照务实高效的要求,围绕常委会“三项职权”,努力发挥参谋服务、综合协调、行政管理等职能作用,积极主动做好各项工作,力求参谋到点,服务到位,努力为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做好服务工作。 一是围绕常委会工作部署,认真办文办会。 全年承办人代会一次;常委会议12次;主任会议18次;视察6次;参观、考察学习10次;处理接待群众来信来访256人次;编发人代会汇编1期;常委会会刊6期;《人大通讯》43期;撰写调研报告一篇。在做好这些工作的过程中,无论是文件起草、印刷、会议筹备、活动安排,还是信访接待说服疏导,资料整理归档,后勤保障和为老干部服务,办公室基本做到了既严格程序,依法办事,又热情周到,细致认真,按照优质高效的要求,确保了常委会顺利依法行使职权。 二是完善规章制度,推进机关建设。办公室按照常委会部署要求,在总结过去工作,借鉴成功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完善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人大机关各项工作制度建设,建立和修订了《门头沟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情况向社会公开的办法(试行)》、《关于《门头沟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第二次修订)》的补充说明》、《门头沟区人大常委会机关学习办法》、等3项制度,为提高人大机关服务水平,保障和促进人大及其常委会各项工作依法有序高效运作创造条件。为切实做好档案管理工作,我们严格按照档案管理条例要求,从规章制度和基础设施建设做起,制定了《门头沟区人大常委会档案管理制度汇编》,组织人力对既有档案进行了重新整理,建立了档案整理工作新秩序。 此外,在xx年的工作中,办公室始终注意发挥良好的团队精神,既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密切协作,和谐共事,形成了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高效快捷,雷厉风行,严谨有序,团结活泼的良好作风。 一、取得主要经验 1、把握三个原则,提高了整体服务水平。 办公室担负着为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职权提供服务的任务,在具体工作当中,我们把握三个原则:一是把握主动性原则。办公室的从属地位决定了工作性质和范围带有被动性,对此,我们注意从工作态度、工作方法的改进上下功夫,力求在被动中发挥主动性。对日常性、周期性及规律性工作做到提前预测,主动开展。无论是会议服务、文服务、还是后勤服务工作,都坚持计划早安排、思想早动员、措施早落实,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二是把握合法性原则。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所有工作,从内容到程序,都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我们在向常委会报送的材料、信息、提出的建议意见或常委会的活动安排上,都确保站在政策的高度和法律的角度去考虑问题,以法律为依据。 2、强化服务意识,搞好了三个服务工作。 第一,为代表大会、常委会会议和主任会议服务。我们本着“准确、及时、保密、落实”的原则,精心做好会前准备、会中组织、会后督查落实,为“三会”的顺利进行提供了优质高效的服务。第二,为基层群众和代表服务。办公室是人大常委会联系人民群众的窗口,我们注意通过办理来信来访了解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了解“一府两院”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为常委会实施监督提供信息服务。同时,我们注意加强与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联系,经常和他们沟通信息,为他们行使职权提供服务。第三,为机关服务。通过改善机关办公条件,改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监督法》办法 【法规类别】人大议事 【发文字号】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2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0.11.26 【实施日期】2011.01.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修改依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2017) 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2号)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已经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0年11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2010年11月26日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 (2010年11月26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常务委员会应当围绕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开展监督工作,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第三条常务委员会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依法集体行使监督职权。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依法处理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中的重要日常工作。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负责常务委员会监督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常务委员会依据宪法、有关法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监督。 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宪法 、有关法律和本办法的规定,指导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监督权。 第五条常务委员会应当综合运用多种监督方式,突出监督重点,注重监督实效。 第六条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开。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河北国土资源厅word版本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建设单位名称:(盖章)建设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印制

填表说明: 1、建设单位在申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时,须填写《建设项目用预审申请表》(以下 简称《申请表》)。 2、“建设项目主管机关”填项目工程建设的主管部门。 3、“拟报项目核准(备案)机关”指按国家有关规定该项目的核准(备案)机关。 4、“建设项目总投资规模”填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拟定的总投资规模。 5、“建设项目投资来源”填国家投资、企业自主、国外投资。 6、“申请用地面积”填该项目设计总用地。 7、“建设项目选址地点”填该项目涉及的市(州)、县(区)、乡(镇)、村(组),公路、 铁路等线性项目填涉及的乡级以上行政区域。 8、“总投资中土地概算费用”填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地上 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三项费用之和。 9、“实施占补平衡的意见”填建设单位对耕地占补平衡同意采取的方式。 10、“项目各组成部分用地详细情况(功能分区)”填项目按平面布局图的分区,如“厂 区、淹没区、办公区、施工区等”。 11、“项目依据的国家规划、行业规划、区域规划、省级规划等”填项目列入或为实施 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有关规划;为实施省级政府批准的有关规划。 12、“申请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填项目拟建地是否符合所在市(州)、 县(区)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13、“建设项目用地初审情况”填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平面布局图核定的项目用 地规模及地类情况。 14、“建设项目选址土地权属现状”填项目拟占用土地的权属状况及面积。 15、“是否同意项目单位实施占补平衡义务意见”填项目所地县(市、区)国土资源行 政管理部门是否同意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关于对占用耕地补偿措施。 16、“初审综合意见”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区)级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填写。跨 县的项目,由涉及县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分别填写。

河北省国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省级新民居示范工程建设用地的意见的应用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省级新民居示范工程建设用地的意见 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市委农工委(部),各扩权县(市)国土资源局、县(市)委农工委(部):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认真贯彻中央1号文件精神扎实做好2010年农业农村工作的实施意见》(冀发〔2010〕1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2010年加快推进农村新民居建设的工作意见》(冀办发〔2010〕4号),推进农村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切实解决省级农村新民居示范工程建设用地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划先行,节约集约用地 农村新民居建设必须坚持规划先行的原则。县域镇村体系规划、产业发展规划、新民居示范村村庄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引导农村人口向城镇和中心村集中、产业向园区集中、耕地向规模经营集中的前提和基础,是实现农村新民居建设优化布局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关键。设区市、县(市)政府要科学编制和修订上述各项规划,并确保县域镇村体系规划、产业发展规划、新民居示范村村庄规划与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协调一致。特别要做好镇村体系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紧密衔接,合理确定新民居示范村的区位、规模、用地布局,真正将新民居建设纳入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之中,为新民居建设提供依据、奠定基础。在此基础上,做好新民居建设用地方案的审批工作,确保新民居建设按规划有序进行。 新民居建设要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原则,新村规划面积原则上控制在人均120平方米以内。鼓励和提倡集中连片、联村建设,有条件的地方要建设多层住宅,严格控制平房。规划设计为独门独院的,每户占地面积要控制在《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限定标准内。凡农户新建住宅申请宅基地,必须符合村庄规划和新民居设计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农户一律不批准宅基地。 二、先占后补,严格占补平衡

讲话稿:在人大常委会主任座谈会上的讲话

在人大常委会主任座谈会上的讲话 同志们: 这次会议,市县两级人大常委会班子成员全部参加,机会难得。我到宜春快三年了,随着时间的推移,对人大的了解越来越多,越来越深入,除了平时看到和听到的,今天在会上听了大家的发言,我认为很不容易。有种说法“人大是二线”,看了会议有关材料和了解到的情况,我感到,咱们全市各级人大都在“一线”,两级人大的同志都在想事、都在干事、也都干成了事,相当不容易。具体表现在这么几个方面:第一、服从党的领导坚定不移;第二、审议决定重大事项严肃认真;第三、调查研究建言献策硕果累累;第四、履行监督职能依法有序;第五、支持和参与各项重大建设和中心工作劳苦功高;第六、代表工作和机关建设成效明显。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配合同级党委的决策部署和中心工作,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借此机

会,我代表市委,向在座的同志,并通过你们,向全市各级人大干部、人大代表致以亲切问候和衷心感谢! 我市“十X五”规划也正在拟定中,我认为有几个方面必须坚持,第一是科学发展、赶超进位,科学发展是第一要义,这是我们的主线。第二是加快经济转型,特别是发展方式的转变。第三是民生工程,要让改革发展的成果惠及广大百姓。等我市和各县(市区)的“十X五”规划(草案)出台后,人大的同志要认真地思考、论证、建言献策。可以说,力促转型、加快转型将是各地“十X五”期间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任务,也是包括人大在内的各级组织的共同责任。宜春作为欠发达地市,一方面加速赶超的要求非常迫切,另一方面促进转型的任务也非常艰巨。这也意味着,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必须承担更多责任,发挥更大作用。下面,我就人大如何在“服务赶超发展,助推经济转型”中大有作为,讲几点意见:第一,各级人大要在服务赶超发展、助推经济转型中大有作为,最重要的是要强化“想为”的意识。想为是个精神状态问题。不想为,不愿为,就谈不上有作为。应该肯定,我市各级人大的同志们是想作为,也是有作为的。特别是近年来,市县两级

全国人大和常委会的区别

全国人大和常委会的区别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大的性质和地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又是国家的立法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大的职权 ①宪法修改权和监督权。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1982年宪法已经过四次修改。 全国人大是进行宪法监督的最高机关,其内容主要有两个方面: 第一,监督各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各种规章是否符合宪法的原则和条文规定; 第二,监督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各政党和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的行为是否违反宪法。 ②基本法律的制定权和修改权。基本法律是为宪法实施而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最重要的法律,主要包括民刑法律、诉讼法、组织法、选举法、民族区域自治法、有关特别行政区的立法等。 ③中央国家机关组织权。全国人大选举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和委员,选举国家主席、副主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根据国家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和秘书长的人选;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委副主席和委员的人选。对于以上人员,根据全国人大主席团或者3个以上的代表团或者1/10以上的代表的罢免案,全国人大有权依照法定程序,在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并经全体代表过半数的同意后,予以罢免。 ④国家重大问题决定权。全国人大有权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有关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国家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与和平问题;等等。 ⑤最高监督权。全国人大有权监督由它产生的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这些国家机关都要向全国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具体说,这一监督权分为规范监督和工作监督两类。 规范监督是对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审查,主要指有权改变或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 工作监督包括全国人大听取并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报告,听取、建议修改和通过国务院的工作报告,听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中央军委主席也要向全国人大负责。 ⑥其他职权。宪法规定,全国人大有权行使“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这一弹性条款为全国人大处理难以预料的新问题、重大的紧急问题提供了宪法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性质和地位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国土资源厅推行“双随机一公开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国土资源厅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信息公开119 【发文字号】冀国土资办字[2017]3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17.01.10 【实施日期】2017.01.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国土资源厅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 则》的通知 (冀国土资办字〔2017〕3号) 厅机关各处室(局)、执法监察局: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双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5]22号),规范对市场主体监管的行政执法行为,经研究制定了《河北省国土资源厅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 2017年1月10日

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创新监管方式、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方案》(国海发字[2015]584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双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5]2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是指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实施国土资源执法检查时,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及时公开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的活动。 第三条随机抽查事项以公开发布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为准。超出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一律不得擅自开展检查。不得以调研、核查、调查等名义变相开展检查。 第四条坚持依法行政、规范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64号 《河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06年9月29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 007年1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第一条为了保持出生人口性别结构平衡,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是指除怀疑胎儿可能有伴性遗传病外,所进行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保持正常出生人口性别结构纳入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工作。 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胎儿性别鉴定、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终止妊娠药品销售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实施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的医疗保健机构,由省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向社会公布,并通报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 怀疑胎儿可能患有伴性遗传病,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应当在省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 实施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应当由实施机构三人以上的专家组集体审核。经诊断,确需终止妊娠的,由实施机构为其出具医学诊断结果,并通报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五条除教学、科研机构因教学、科研需要外,购置、使用超声诊断仪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设有避孕和节育的医学检查服务项目或者超声诊断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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