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论文

国际法论文
国际法论文

《国际法》论文——浅谈《国际法》在中国的发展

班级:工业设计2010届1班

姓名:邢爱宾

学号:1064122104

浅谈《国际法》在中国的发展

摘要:随着我国政治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在经济全球化的潮流引导下,我国开始与世界接轨并形成紧密的联系,而国际法是保证正常的经济文化等交流的重要保障,学习国际法对于我们大学生来说,也起着至关重要的意义。懂得国际法,才能更好的与国际进行交流,从而维护我们自己的合法权益,让他成为我们保护自己的有利武器。

关键词:国际法、发展、变化、改革

从鸦片战争算起,中国与国际法的真正接触已有170年。在近两个世纪中,中国国际法从零星翻译起步,仿日本、学欧美,至民国时期,已初步建立近代国际法体系。1949年新中国的成立,标志着中国国际法发展进入一个新的时代。基于特定的国际背景与国家需要,新中国国际法呈现出与前一时期明显不同的特点。从建国至20世纪50年代中叶,中国国际法的理论与实践是全方位学习苏联时期。1966年开始的文化大革命,使得国际法在中国除满足外交斗争的需要外,科学研究、教学与传播受到法律虚无主义的浩劫。伴随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新中国国际法迎来了“第一个春天”。以改革开放为界,新中国国际法发展大体划为以下两个阶段。

一、1949-1978年:破旧立新求生存

以周鲠生先生为代表的近现代中国国际法学界主力基本上留在了大陆,加上相继从海外归来的部分学者,包括杨浩龙、倪征、李浩培、王铁崖、赵理海和陈体强等人,成为新中国国际法最为宝贵的人力资源。他们既是新中国国际法学的奠基者、开拓者,又是新中国国际法实践的践行者、推动者。一般认为,对当时的国际体系而言,新生的社会主义大国是个反对者、挑战者、革命者,直到改革开放重新向世界打开大门。对当时的国际法体系来说,新中国国际法理论与实践自然亦不例外,这一时期被人称之为“体系外国家…?阶段

二、1966-1978年:劫后余生

1966年文化大革命爆发,中国法制建设与法学发展陷入瘫痪,国际法亦不能幸免,“1966年到1976年国内政治灾难时期国际法教学与研究彻底遭到破坏”。一方面,各科研院校、法律机构和基本设施遭到严重破坏,馆藏图书和资料散失;另一方面,国际法工作者饭碗不保,不仅基本生活保障几无着落,甚至人身安全也时刻受到威胁。外交系统深深卷入无休止的批斗,对外实践受到很大影响,甚至闹出了一些明显违反国际法的笑话。而对世界国际法的发

展来说,“20世纪60年代国际法最大的单一主题是…新?国际法的兴起”。但是,“由于文化大革命,中国无法参与各项国际法事务”,“革命”的新中国错过了国际法的“革命”岁月。“遗憾的是,在相当长的时间内,由于虚无主义与取消主义的影响,尤其是在十年动乱期间……,国际法的科学研究工作不断受到干扰与冲击,长期处于停顿状态,理论队伍日渐缩小,专业理论被弃置一边,使我国的国际法学水平落后了”,中国国际法学会第一任会长宦乡在中国国际法学会成立大会上如上回顾。

在艰难的条件下,周鲠生、王铁崖、陈体强和李浩培等中国国际法专家,出于对国家与民族的责任感和创建中国国际法体系的历史使命感,为中国国际法学的承前启后做出了重要贡献。《奥本海国际法》(第八版)在这一时期翻译出版。新中国国际法奠基人周鲠生于1971年逝世是中国国际法的重大损失,但其遗作《国际法》1976年由商务印书馆出版发行则是新中国国际法发展史上的里程碑。“周鲠生教授所著《国际法》一书是我国解放后出版的第一部有分量的国际法著作,也是迄今(1981年12月)为止唯一的一部国际法教科书”;同时也是一部全面阐述中国学者、学界和中国人对当时国际法体系所持基本观点的著述,“被誉为世界国际法学中自成一派的法学著作,在我国的国际法学界具有权威地位”,其“学术价值极高,系统地总结了新中国建立到60年代初的一段时间内我国外交和国际法实践,代表了迄今为止中国国际法学的最高成就。”

与国内形势不同,二战后建立的雅尔塔体系在这一时期出现了一些有趣的变化,亚非拉争取民族解放和国家独立的非殖民化运动成效卓著,大国关系发生深刻变化。中国准确抓住这一微妙时机,及时调整外交政策,改“一边倒”为“两个拳头出击”,后来又根据形势的发展调整为“一条线”战略。在外交斗争与对外交往中,中国积累了丰富的国际法实践经验。而经过外交界、国际法界和其它各界的坚持不懈的共同努力,中国的外交实践取得了重大突破:1971年联合国大会第2758号决议决定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的一切合法权利,从政治上、法律上、程序上公正彻底地解决了中国在联合国的代表权问题。这标志着新中国在政治上正式获得了以联合国为中心的现行国际法律体系的接受和认可。此后,美国总统尼克松访华,中美关系出现历史性转机,中美和解给国际政治格局带来了深远影响,也为新中国国际法重新确立在国际体系中的坐标创造了前所未有的机遇。

在国际形势利好鼓舞下,这一时期中国国际法的发展体现了国际关系对国际法的“促进”特征。虽然这时中国国际法的教学与人才培养仍然处于停滞时期,但国际法研究已开始缓慢恢复,国际法实践更是得到极大丰富。中国和更多的国家建立了或开始谈判建立正式外交关系,签订了一些双边和多边条约,开始有选择地加入或准备加入国际组织。中国同广大第三世界国家,尤其是团结新独立国家,以联合国为主要舞台,为当代国际法的发展作出了多方面的贡献。如新中国成立以后,中国在长期的外交实践中坚持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以国际法为武器进行反帝、反殖、反霸斗争,支持第三世界人民的利益和要求{13}(第282-283页),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合法权益。例如,中国参加1972年斯德哥尔摩世界环境大会,积极参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谈判制定进程并在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与第三世界国家一起谋求建立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如果说中国国际法科研与教学融入世界是改革开放以后的事情,那么国际法实践的这项工作则在中国恢复联合国合法席位之时乃至更早时候就已经全面展开了。

新中国前30年国际法的发展,从一个新的起点出发又走到了另一个新的起点。这既是一段难以忘怀的革命岁月,体现了中国人民敢叫日月换新天的壮志豪情;也铭刻着中国追求正义与和平的执着坚韧,记录了国际法发展史上中国破旧立新的一页。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就是这种革命与追求的最佳诠释,也是新中国国际法前30年的时代主题。正是在这一基础上,随着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中国国际法走向改革与发展的新阶段。

中国国际法实践全面转向改革开放,基于对和平与发展这一时代主题的准确判断,中

国政府及时调整对外方针政策,主动与世界各国和主要国际组织加强联系,积极参与国际事务。

(1)与国际组织的关系取得突破性进展。1980年中国恢复了在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成员资格,1981年成为联合国外空委员会的正式成员,与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进行了接触并于1986年就恢复中国的成员资格展开谈判准备工作。

(2)中国国际法专家学者开始在国际法律机构担任职务。倪征1981年当选为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委员,1984年当选为新中国在国际法院的首任法官。倪征的当选“表明中国作为一个世界大国,不仅在政治上,经济上,而且在法律上正在越来越多地参与国际事务”。

(3)加入或批准了涉及不同领域的多项国际公约。如1980年加入《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1982年加入《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公约》,1986年签署并于1988年批准《禁止酷刑和其它残酷、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惩罚公约》。

(4)积极参与联合国改革和与国际法有关的主要活动,例如:谈判与签署《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全面参加联合国外空委员会会议、联合国海底管理局和海洋法法庭筹委会会议、亚非法律协商委员会会议、国际海事组织法律委员会会议、世界法律大会、南极条约体系会议等等。1984年和1987年,中国分别和英国、葡萄牙就解决香港、澳门问题达成协议,在国际上被誉为通过谈判协商的和平方式成功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并改善国家关系的范例。正如国外学者所言,“中国承担了广泛的国际法律义务,加入了大量的国际组织,在……以前,这是不可想象的。”

随着中国法制建设进程的启动,国际法在国内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也开始发生重大变化。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188、189条首次规定了对国际条约的适用。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2条增加了对国际惯例的适用规定。此种条款规定成为其它若干法律法规处理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时援引的标准模式。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第13条第一次将“国际法”引入了中国法律体系。国际法的教学与人才培养工作逐步展开,五大政法院校和主要大学法律系,以及外交、外贸、军事、公安等院校恢复招生。北京大学于1978年开始招收国际法硕士研究生,1979年开始招收国际法专业本科生。“由于国家开放对国际法人才的大量需求,国际法成为学生偏爱的课程之一”。国家开始公派研究生出国攻读国际法学位,并与国外大学就国际法人才的培养进行校际交流等。

中国国际法学界与世界国际法学界的交流沟通非常频繁经过近30年的尘封之后,中国国际法学界迫切需要了解整个世界国际法发展的状况;而在这个时期,世界国际法已经迈开“走向新世界”的步伐,外界对新中国这一在国际关系中具有举足轻重地位的大国的国际法理论与实践也一直充满好奇。自1981年起,中国先后有四位国际法学者被选人国际法研究院担任联系院士或院士。1986年和1987年分别加入罗马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和海牙国际私法会议。1987年4月海牙国际法研究院和中国国际法学会联合举办了北京讲习班。

国际法的教学、研究与传播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第一,国际法专业在整个国民教育体系中的规模扩大,布局比较合理。在普及和提高、理论与实践的关系上开始步入正轨,渐趋合理。第二,培养了大批国际法专门人才,充实师资队伍和法律、外交、经济及各有关部门。第三,具有一个年龄结构比较合理的国际法师资队伍。第四,国际法教材经逐步修订,日臻完善。第五,科研成果丰富,各种资料逐步健全。从1991年起,中国国际法学会为适应形势的迫切需要,成立了关于联合国问题、海洋法问题和关贸总协定问题三个研究小组,进行经常性有组织的研讨与交流。为应对国际法发展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尤其是人才流失的问题,连续召开国际法教学研讨会,讨论人才培养的工作。国际经济法学科取得了较大的发展,“当代中国,社会的发展已经把国际经济法的研究放到了十分重要的地位”。继1983年国际经济法大讨论之后,1995年《中国国际法年刊》再次设国际经济法专栏。遗憾之处是1996年国

务院学位委员会将“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三个二级学科调整为“国际法”一个二级学科。1995年6月中山大学召开了“国际法国际研讨会”;10月在北京举行了“纪念联合国五十周年学术研讨会”。1996年12月,在京召开了主权问题专题研讨会。1997年6月和12月分别举行关于主权问题的小型座谈会和研讨会,并就有关中国加入WTO问题、人权与国际人道主义法的问题组织了专题报告会。1999年7月在北京召开“海牙和会100周年纪念会暨国际人道主义法研讨会”,以及海洋法的发展和WTO专门报告会。专业期刊方面,1990年外交学院国际法研究所主办的《国际法论丛》第1、2辑出版,这是除《中国国际法年刊》外最早的国际法专门期刊;1999年由北京市法学会国际法研究会编辑的《国际法学论丛》创刊出版。

随着国内外环境的变迁和改革开放政策目标明确定位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法治国家,中国对现行国际法体系的态度,发生了变化,日益趋于积极肯定:“从总体上说,目前的国际法体系是有利于维护世界和平,促进经济发展的。但是也应看到,由于受形成条件和国际社会某些政治因素的制约,国际法体系也包含一些不合理的成分,需要进一步加以改进和完善。对国际社会发展进程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还需要建立新的合理的规范。“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中国重视国际法的重要性,相信国际法有助于促进和平、稳定与发展”

国际环境的变化与中国的快速发展,为中国国际法的发展创造了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同时,中国在新世纪面临着发展经济、实现社会公正与建设和谐社会的重大使命。中国国际法学界围绕国家的大政方针、对外政策和对外关系,就中国和平发展与构建和谐世界所涉及的重大国际法理论与实践问题展开一系列针对性的研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我国国际法的研究,从某种意义上讲已进入黄金时期”{33}(第33页)。下面的一些统计资料可以作为佐证。

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国际法始终引领中国法学现代化的潮流。在我们中国的法学界里面,在我们中国的法学现代化这个过程里面,国际法是走在前面的,比国内法走在前面。”改革开放以后,同法学其它部门相比,国际法是恢复得最快的。中国国际法学会是第一个法学学会;国际法教材也是法学教材中的第一本教科书。虽然与世界国际法也有很大的差距,但国际法恐怕仍是与世界法学界隔阂最小、交流沟通最畅通的一个法律部门。这与中国在改革开放政策推动下对外关系的发展有关,也与国际法本身的特点有关。与此同时,经过改革开放30多年的不懈努力,国际法对中国政治经济生活和社会发展的影响也越来越大,已渗入到普通老百姓的日常生活。国家机构和政府机关处理的很多问题与国际法的关联性越来越强,与国际法相关的岗位越来越多,国际法在中国法治进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第一,国际法全面渗入中国法律体系的各个法律部门;第二,涵盖国际法的主题广泛;第三,适用国际法的方式多样;第四,推动了中国的法制现代化和以人为本;第五,国际法在国内实践中得到切实执行。

改革开放30多年,中国与世界的联系日益紧密,中国的国际地位明显提高,中国在世界上发挥着越来越大的影响和作用。对中国国际法来说,是改革与合作的30多年,是谋求和平发展的30多年。在这30多年中,中国已不再是当初一心想砸烂旧世界建立新世界的革命者,而是从被动加入到积极参与,在承认现有国际法规则体系的基础上,提出建设性的改革方案,谋求和整个世界(包括欧美发达国家和广大亚非拉第三世界国家)一起,共同促进国际合作与进步,维护世界和平与发展。改革开放30多年的实践表明,中国重视和运用国际法,在中国面向世界开放、融入世界和影响世界的进程中发挥了独特作用;通过融入当代国际法体系,中国积极参与国际事务,既享受权利又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不仅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提供了具有国际合法性的制度支持,而且也为世界和平与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三、面向未来:科学发展创和谐

(一)建国60多年来我国国际法的主要成就与问题

新中国成立60多年来,国际法在我国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国际法不仅已经成为我国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是我国推行改革开放政策、走和平发展道路的宝贵法律工具。具体来说,主要表现为下列几个方面:

第一,形成了处理对外关系的国际条约与法律体系,为国家各个领域的对外工作搭建了法律框架。60多年来,随着建交国已由新中国成立初期的18个增加到现在的171个,我国签订了数以万计的双边条约;随着我国积极参与多边外交各个领域的活动,参加了130多个政府问国际组织,缔结了300多项多边条约。这些对于我国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营造一个更加有利的外部环境提供了比较可靠的国际法律保障。与此相对应,我国也在国内法中制定了处理对外关系的法律、法规,建立了规范国家各个领域对外关系的基本法律制度。

第二,形成了从大学本科到硕士再到博士的国际法专门人才的培养体系,为国家和社会培养了众多的国际法专门人才。现在全国有600多所高等学校开设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必修课,有60多所大学和科研机构招收国际法硕士研究生,有16所大学和科研机构招收国际法博士研究生,还有10多个国际法博士后流动站。每年毕业的国际法硕士和博士人数以千计。如从国际法教学科研人员、国际法硕士和博士等高级专业人才的数量看,中国可能位居世界前列。

第三,建立了各种不同层次的国际法学术团体,既有全国性的。也有地方性的,既有国际法综合性的学会,也有更专门的国际法协会或学会。每年有关国际法的各种学术会议众多,谈论的议题相当广泛和专业。

第四,出版和发表了大量的国际法教学科研成果,从教科书、教学参考资料、案例与法规汇编到国际法辞典和百科全书再到各种专门深入系统研究某一具体国际法问题的学术专著,从研究报告到各种不同水平的国际法学术论文,产量在全球名列前茅。

第五,在中国与国际法170年的历史中,中国在经受国际法100多年(1840-1949)的痛苦折磨之后,60多年来,就中国自身而言,她已基本上完成了从国际法律社会的反抗者(1949-1978年)到接受者(1979-2009)的过渡;而就国际法律社会来说,中国已经从一个充满敌意的体制外国家转变为一个建设性的新成员。

新中国成立60多年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后,中国国际法事业取得的显著成绩有目共睹,但是,如果将这60多年的发展成就放在整个世界国际法发展的坐标中,我们就会发现,中国国际法学与世界国际法研究的距离不仅没有缩小,似乎还略有拉大。

总体上,如以时间为标准,中国国际法与世界国际法的发展时差,大约是15-20年。就整个世界而言,随着东西方关系的第一次缓和,从1960年开始,国际法的发展逐渐走出二战后剑拔弩张的政治与军事对立的阴影,开始了国际法的“扩展”时代;对中国国际法来说,对应的时间点是改革开放政策确立的1978年。1985年,东西方关系的第三次缓和进程启动,同时迈开了国际法走向“新世界”的步伐;对中国国际法来说,对应的时间点是2001年,是年中国加入WTO。纵观世界,欧美发达世界的国际法理论与实践一直处于快速发展之中,系统的前瞻性理论与研究成果不断推出。大多数时候,我们只能零碎地被动地做一些译介与跟踪工作,不用说提出具有创新性的理论与学说,甚至连作一点简单的回应有时都会力不从心。新中国初期几乎没有开展国际法研究的条件,改革开放前国际法研究一直断断续续并与外界几乎隔绝近30年,但是中国仍有民国时代留下的几位世界级国际法专家学者。今天,世界主要的国际法律机构和国际法学术团体都有中国国际法学界的杰出代表[。

尽管从数量上看,中国的国际法研究人员、研究领域和研究成果是一项了不起的成就,但就质量而言,很难说已经超越甚至还没达到老一辈国际法学者们曾经到达到的高峰。十多年前,王铁崖先生就指出,“近年来我国在国际法学方面极少有接近世界水平的研究成果,

这种情况与我国的国际地位和国家发展对外关系的需要是极不相称的。”时至今日,仍是如此。

第一,对一些重大理论问题未能深入系统研究。关于国际法的一些基本理论主要还是介绍国外的学说,自己的见解很少,创造性的理论研究更少。更为严重的问题是,在跟别人跑的时候,可把自己仅有的几颗芝麻也丢了。国际法院史久镛法官就曾感慨,“这些年里,中国法学界在强调借鉴、接轨的同时,对中国法律人自己独创的一些理论和实践淡漠了,乃至不大提及了。”迄今为止,除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我们再也找不出可以贡献给世界国际法理论体系的东西了。

第二,对国际法的许多实践问题还没有进行系统的总结与研究。一方面,对于新中国成立以来丰富的国际法实践,缺乏深入的发掘、明晰的梳理和全面的总结;另一方面,对于国家外交政策与对外关系中的一些重大现实问题,不能提供系统而坚实的国际法智力支持。例如,这些年来,在西方的推动下,国际人权法发生了很多变化,进而对国家主权、不干涉内政等国际法基本原则做出新的解释,在国际法实践和国际关系中给广大非西方国家,包括在我国的涉藏问题和台湾问题上,施加了很大的压力。我们要么仓促应对,要么根本就不知如何应对。要开创我国国际法研究的新局面,正如中国国际法学会首任会长宦乡所说,“根本问题就在于坚持理论联系实际,认真探讨当前国际和平和发展中以及我国对外交往和对外开放中提出的新课题。”

第三,国内虽然各种学术活动开展得比较多,呈现一派繁荣景象,但仍存在不可忽视的问题。一方面,由于我国国际法存在“三国”之势,大家各自画地为牢;另一方面,理论研究的缺少、专业化程度的加深和技术性研究的增加,导致很多学者事实上已无法和其他人进行良好沟通。“百花齐放”有余,“百家争鸣”不足。

第四,中国国际法学界尚无法与国外学界同行进行平等对话。国外不仅对我国国际法学术研究和总体发展情况不了解,更不可能对我国国际法在新世纪的定位和建立中国国际法体系的努力给予积极的关注。

简言之,中国国际法目前面临的更大挑战是,国际法的发展已经明显跟不上中国综合国力增强和国际地位提高的节拍,跟不上社会发展和国际国内法治对国际法的要求。

(二)中国国际法理论与实践的历史教训和成功经验

1.影响中国国际法实践与发展的主客观因素

纵观新中国国际法60多年的实践与发展,前30年如蜗牛爬行缓慢而艰难,是与中国不利的国际环境和闭关自守的国内政策紧密相连;后30年如顺水行舟一日千里——尤其是改革开放政策实施后前10年和新世纪以来的10年,是与改革开放后国内政策的调整和相对宽松的国际形势密切相关。新中国成立初期因为需要巩固新生的政权在东西方两大集团的对峙中作出了自己的选择,因为被世界孤立而选择了孤立。后30年因为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在两极解体多极尚未形成的一超多强的世界中迈出了改革开放的第一步,因为选择了开放而面对开放的世界。这是影响中国国际法实践和发展的。

就主观来说,一方面,与国家的实际需要相适应,新中国成立初期整个国际法的适用范围限于传统的“高级政治”,调整范围相对较小;而70年代开始的世界国际法的革命使国际法的主体、调整范围、具体内容极大丰富,新的法律部门不断涌现,大大增加了学习和研究国际法的难度。另一方面,新中国成立初期因为面临与国家和政权命运密切相关的国际法问题,国际法受到相当的重视,早期的国际法学者和研究人员也大多接受过系统的西方国际法教育,对国际法的理解与当时的国际法体系有更多相通之处;改革开放后的新一代国际法学者和研究人员主要是在受前苏联体制和国内政治导向环境中建立起来的中国自己的国际法教育体系中培养出来的,受意识形态影响较大,加上东方文化相对西方的异质性与植根于西

方基督文明的现行国际法体系表现出的不相适应,国际法的实践和发展反而不如前30年那么印象深刻。总体上,中国国际法的实践与发展受到国家政策的直接影响和制约。

2.中国国际法理论与实践的历史教训和成功经验

(1)注重理论研究。缺乏深入的理论研究,历来是中国国际法的软肋,而且成为中国国际法发展的瓶颈和主要障碍。近30多年来,这个问题尤其突出。一方面,我们应对国际法的基础问题,如国际法的主体、国际法的渊源等进行深入研究;另一方面,应在我国重大外交实践的基础上加以总结,提炼出具有中国文化底蕴的可向全世界推广的创新性的国际法理论。

(2)理论联系实践。如前所述,新中国前30年国际法的发展,突出的特点是理论联系实际。最近30年,虽然中国国际法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但是突出的亮点并不多,这与国际法研究与实践,尤其是国家的外交实践联系不够紧密有相当的关系。理论应从实践中来,最终要回到实践中去,并指导服务于实践。2009年12月7日,国际法委员会委员薛捍勤博士代表中国首次参加国际法院的咨询案件,就科索沃临时机构单方面宣布独立问题作口头陈词,引起了很大的关注和反响。这说明在准备陈词的过程中实务部门和国内国际法学者的合作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我们可以发现,在国际法院该咨询案件的整个书面呈词和口头陈词阶段,对这一必将对当代国际法理论与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的国际事件,几乎所有参与方都是实务部门和学者的联合体。只有理论联系实践,国际法才有生命力。

(3)及时跟踪,发出中国的声音。前面谈到,世界国际法学的理论与实践一直处于快速发展之中,不断有新的理论推出。中国国际法学界要及时跟踪,而不是目前的盲目跟风、人云亦云。我们要站在国际法发展的最前沿,对最新的国际法实践和理论大胆提出中国学者的观点和看法,发出中国学者的声音,这样才可能抢占制高点,逐步拉近和世界国际法的发展差距,并进行有效平等的对话。这也是进行理论研究并可能提出创新性观点的重要方式。

(4)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新中国前30年中国国际法学界基本和外界隔绝,严重影响了中国国际法的传播与发展。改革开放后前10年是中国国际法和世界国际法学界交流的黄金阶段。一些中国国际法学家走出去,也有一些国际法学家来到中国进行交流,这一时期也是中国国际法发展的突飞猛进期,应该说与国外学界的交流与合作是一种十分有效的催化剂。上世纪最后10年,虽然中国国际法学界做了一些努力,但是受整体外部环境的影响,国际法发展遇到一些问题,与外界的交流也波澜不惊。新世纪以来,国际交流与合作重新活跃起来,这体现在几个方面:第一是一批在国外工作和学习,包括在国际组织工作的学者回到国内,带动了中国国际法学界和国外学界的交流与合作;第二是在国际组织工作或重要国际性学术机构中的中国学者已逐渐形成国际上的中国国际法学者群体,产生了相当的示范效应;第三是一批国际法教师、研究生,甚至本科生前往国外著名的大学、国际法研究机构和国际组织交流、学习、访问和实习。在当前整体上中国国际法学界尚无法和国外学界进行平等对话的形势下,尤其要加强“请进来”和“走出去”的交流与合作工作。

改革开放后的中国国际法已逐步摆脱意识形态的影响,走上了正常发展的道路。但是这并不表示中国对当前的国际法体系是全部接受的,也并不表示当前国际法体系和中国自身的利益是完全吻合的。中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带来的中国国际影响力和话语权以及责任的增加和提高给当代国际体系和国际法律秩序提出了新的课题,也给中国国际法的发展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建设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和谐世界,需要中国根据自己的国家利益和全世界的整体利益提出新的系统主张,对现行国际法体系进行一定程度的改革与完善。

(三)夯实和平发展道路的国际法律基础,形成中国自己的国际法学体系

回顾总结60多年来国际法在我国的发展和中国国际法学60年来的历程,国家政策和国际形势都对我国国际法实践和国际法学的每一个方面有重大而深刻的影响。但是,从60多

年历史来看,与外部影响相比较,决定我国国际法理论与实践发展命运的还是国家政策。

当前,一方面,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仍在持续,世界经济复苏前景还不明朗,全球失业和贫困人口数量上升,发展不平衡更加突出,气候变化、粮食安全、能源资源安全、公共卫生安全等全球性问题进一步显现,恐怖主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跨国有组织犯罪、重大传染性疾病等非传统安全威胁依然存在,一些热点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地区局部冲突此起彼伏,国际形势中的不稳定不确定因素给世界和平与发展带来严峻挑战。另一方面,世界正处在大发展大变革大调整时期,和平、发展、合作的时代潮流更加强劲。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多边主义和国际关系民主化深入人心,开放合作、互利共赢成为国际社会广泛共识,国与国相互依存更加紧密。

构建和谐世界思想的提出,既勾画了中国新世纪外交战略的总目标,充分展示了中国作为负责任大国的形象,也指明了新世纪国际关系和国际法发展的正确方向。中国国际法的理论与实践将为推动和谐世界的构建而踏上新的征程。

中国自身的发展和全世界对中国的期望都表明作为负责任的发展中大国的中国,不能再仅仅满足于做国际体系的参与者,而将更积极地扮演维护者和建设者。这就要求中国不仅要模范遵守国际法的现有规则,更要积极参与到制定国际法新规则的进程中去。最近,新加坡《联合早报》评论员杜平提出了“遵循或屈从于西方人制定的游戏规则,对中国究竟是不得已的权宜之计,还是要坚持到底的终极选择?”的问题[5]。新中国老一代国际法学者一直有一个建立中国自己的国际法学体系的梦想。

开放繁荣的国内环境和加速变革的国际格局为中国国际法的发展提供了富有挑战性的历史机遇,也赋予了中国国际法学者和工作者更重要的责任与使命。21世纪的中国需要真正有全球性视野和理论与制度创新的、有利于人类发展的国际法学。时代需要我们对国际法有更深层次的理解,现实要求我们有效地运用国际法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人类的生存与可持续发展呼唤中国学者运用五千年的文明与智慧为世界国际法学作贡献。

“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国际法理论体系,最重要的是要总结中国的实践和经验”。在庆祝新中国成立60周年之后,中国国际法工作者必须进一步研究解决中国在大力推进改革开放与实践科学发展观中出现的各种国际法问题,为中国的外交实践和对外交往服务,为中国制定对外政策和外交决策提供法律建议,为中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作贡献,还必须为建立一个公平、公正、服务于全世界的国际法体系而努力。

注重国际法与国内法结合,理论联系实际,运用法学研究方法与其他研究方法,研究国际法对国内法律制度的实际影响,认清国际法在国际关系和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的独特作用;更新国际法观念,关注欧美国际法理论与实践正在从以政府为中心向以治理为中心转变的发展态势;深入研究9·11以来联合国集体安全体制遭受的重大冲击,认真对待近期全球金融危机对国际经济法律秩序的前所未有的挑战,为应对气候变化贡献法律智慧与制度设计方案;探求改革现行国际法律制度和实现人类持久和平与普遍正义之路,使国际法在我国法治进程与和谐社会建设中发挥更大作用,为和谐社会与和谐世界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不仅使我国尽早成为世界上最具竞争力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而且使我国在国际法律社会中尽快完成新成员向核心成员的角色转变直至最终成为举世公认的建设和谐世界的领导者,在中国法与国际法互动过程中推动国际法的中国化,清醒、自信、坚定地推进中华王道文化的国际法实践对具有西方霸道文化基因的现行国际法的改造,使世界国际法真正体现世界各大文明精华并成为维护全球社会长治久安、公平正义、和谐发展的法律资源,是21世纪我国国际法领域有关各方和工作者应当承担的历史重任。

《国际法》论文

中国国际地位提升对国际法律专业人才需 求的分析与建议 摘要:当今世界正在发生广泛而深刻的变化,当代中国正在发生广泛而深刻的变革。客观地讲,中国现在是世界上发展速度最快、变化最活跃的一支力量。随着综合国力的不断提高,中国的国际地位也变得越来越重要。然而,国际政治经济局势瞬息万变,随着中国国际地位的提升,高端涉外领域法律人才需求增加,如何增强涉外法律人才的培养力度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国际法、国际地位、涉外领域法律人才 国家统计局2019年发布了新中国成立70周年经济社会发展成就系列报告之二十三——《国际地位显著提高国际影响力持续增强》。报告显示,新中国成立70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历史性变化,主要经济社会指标占世界的比重大幅提高,居世界的位次不断前移,国际地位和国际影响力显著提升。在国际形势复杂多变、国际竞争压力不断加大的情况下,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经受住了各种重大挑战,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发展成就,综合国力显著增强,对国际社会的贡献越来越大,深刻改变了世界经济发展格局。 随着中国国际地位的日益提升,需要处理的国际关系也愈发复杂,“国际法”作为国际法律关系主体的国家(或者地区)之间制定和实施的法律,也越发频繁的出现于各大主流媒体的主页上,可见国

际法律专业人才也成为各大跨国公司(集团)及国家部门所急需的人才。 一、什么是国际法 “国际法”,指适用于主权国家之间,以及其他具有国际人格的实体之间的法律规则的总体。 国际法也与国内法截然不同。〔国内法是一个国家内部的法律,它调整在其管辖范围内的个人及其他法律实体的行为〕。 国际法是西方世界的三重发展过程的产物:即中世纪的欧洲社会瓦解,进入近代欧洲社会的过程;近代欧洲社会向外扩张的过程;处在发展中的世界社会里,权力逐渐集中到数量迅速减少的主要世界强国手中的过程。 国际法的造法方式《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将国际法的主要造法方式即国际法规则形成的方式归结为三:条约、国际习惯法和为各国承认的一般法律原则。这已得到几乎是普遍一致的赞同。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各国主权平等,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禁止以武力相威胁和使用武力,以及民族自决原则等。 条约:条约和其他经一致同意的协议是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国际法主体可以通过它们(如果是国际习惯法不要求任何形式)宣布、修改或发展现行的国际法。它们也可以通过条约将尚未组织起来的国际社会转变为联合的或凌驾于国家之上的全球性或区域性的国际社会。 国际习惯法:实质上就是适用于尚未组织起来的国际社会的国际

国际法期末论文

论我国农村水污染问题 【摘要】:农村水污染是指构成农村水生态系统的水环境遭到人类活动尤其是日常生活、农业生产和乡镇工业污染的总称。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城镇化进程的推进和乡镇企业的迅速崛起,农村已经成为人类最后的圣地。然而农村水环境也日益成为威胁的对象,并越来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农村水环境是指分布在农村地区的河流、湖泊、水库、池塘、沟渠等地表水、土壤水和地下水的水生态系统总称。本文主要是通过对我国农村水污染的现状进行讨论分析,从中找出问题所在,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关键词:水资源现状;农村水污染;防治措施; 一、我国农村水污染现状 我国的农村水污染问题越来越严重,对我国也造成很大的影响。随着科技的进步,我国农业生产方式也发生了重大变化,往昔的农家肥等有机肥料被农药、化肥的广泛使用所取代。近20年来,我国化肥的亩使用量已经超过世界平均亩使用量的一倍多。目前,我国农业每年的化肥使用量已经超过4000万吨,而利用率却只有30%—40%。农药的年使用量达120万吨以上,其中10%—20%附在植物体上,其余都散落在土壤和水中。并且,农药化肥和地膜的使用量有逐年大幅提高的趋势。这不仅带来了土壤的板结、酸化、土质和肥力的恶化,更重要的是化肥、农药等污染物通过农田排水及地表径流等方式进入地表水体,引起地表水体的富营养化。与此同时,又渗入到地下水中,严重影响了地表水和地下水的水质。 同时,在我国大部分农村地区生活方式并没有随经济的发展而发生变化,还是按照传统的生活方式生活,以井水(地下水)作为直接的生活和牲畜饮用水,生活污水直接排放、随处泼洒。由于农村地区的居民居住分散,不可能对生活污水进行统一处理,所以农村地区生活污水对水资源的污染呈上升趋势。 随着农村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乡镇企业的迅速发展,并且以小型工矿和乡镇企业为主的经济区域会越来越多。首先,这些企业中相当一部分属于效益较差、能耗较大、环境污染严重的企业。使其环境呈现出脏、乱、差的局面,流经乡镇企业区域的河流水质往往较差。并且,由于乡镇企业设备陈旧、技术落后,多采用土法生产,直接污染严重。往往是一家小造纸厂、小印染厂污染一条河,一个小冶炼厂、小采选厂毁掉一座山。再者,基层政府由于看重短期的经济效益,故而环保意识淡薄,在环境保护措施上比较落后,更有甚者任其发展。二:国内外农村对污水的处理 国外已经对农村污水处理有了很好的应用,技术相当成熟,而我国的污水处理比较落后,可以借鉴国外技术处理我国农村污水。 (一):国外农村污水处理现状 农村污水处理方面,各国都有自己的处理工艺。德国很重视污水处理,到1992 年,全德国的污水接管率就达到92. 2 %[4]。在相对集中的农村采用集中处理,对于分散的农村采用分散小型污水处理设施,其主要以腐化池为主,外加生物滤池、生物接触池、稳定塘等[5]。韩国农村居民多分散居住,采用小型、简易的污水处理系统,工艺为湿地污水处理系统,其缺点是占地大,受充分供氧、气温和植物生长季节的影响等[3]。欧洲、北美、新西兰等农村也采用该工艺[3]。 (二)国内农村污水处理现状 我国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比较晚,“十一五”规划推动农村污水处理建设,要求农村无 公害排放,但是我国农村经济发展落后,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才刚起步。

国际法选修课论文

从国际法角度看南海问题 近年来,南海问题逐渐成为国人关注的热点话题,在关注它的同时,不禁让我们反思南海问题究竟从何而来,为什么会遗留下来南海问题。如果我们早一点关注它,并试图从国际法的角度去解决它,是不是南海问题就不会造成今天这个样子。 一、南海的战略位置 首先我们看一看南海的历史和地理位置。南海总面积350万平方公里,有大小200多个岛礁组成,岛屿大都狭小。南海诸岛根据地理位置,分为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其中面积最大者为东沙岛,面积12平方公里,其他各岛面积要小得多,其中西沙最大永兴岛1.85平方公里,南沙最大岛屿太平岛0.4平方公里。 据史籍记载,中国早在公元前两世纪的汉武帝时代,通过航海实践发现了南沙群岛。唐、宋以来,中国人民已在南沙群岛生活和从事捕捞等生产活动。宋代,中国将南沙群岛命名为万里石塘;在此之前的汉代,泛称包括南沙群岛在内的南海诸岛为崎头;在此之后至清代,又有万里长沙、千里石塘、石塘等名称。明、清时代,中国政府明确将南沙群岛划归广东琼州府(今海南省)管辖。 70年代以来,南海周边一些国家,不顾我国政府的一再声明,陆续侵占吞食了其中的一些岛屿,形成以武力非法侵占我国南沙岛屿的局面,严重侵犯了我国的领海和领土主权。截止目前为止,在南沙群岛中,我海军仅守卫着永暑礁等7个岛礁,国民党海军则驻扎在最大的岛屿--太平岛上;越南已占据了我29个岛礁,菲律宾占据了9个岛礁,马来西亚也占据了5个岛礁,南沙海域的32个主要岛礁,有31个完全在他国的控制之下,南沙海域划界纠纷十分严重! 南海问题归根到底是国家利益问题。总的来讲,南海的利益包括资源利益和战略利益。首先,南海拥有丰富的石油、天然气、可燃冰等能源,拥有产量丰富的渔场。根据中国相关部门的探测,预测南沙海域油气资源潜量为320亿吨。 其次,南海拥有重要的战略利益。南沙群岛战略地位十分重要,处于越南金兰湾和菲律宾苏比克湾两大海军基地之间,扼太平洋至印度洋海上交通要冲,为东亚通往南亚、中东、非洲、欧洲必经的国际重要航道,也是我国对外开放的重要通道和南疆安全的重要屏障。在我国通往国外的39条航线中,有21条通过南沙群岛海域,60%外贸运输从南沙经过。[1] 我国只有牢牢的控制住这条生命线,才能确保能源安全,同时,可以对日本和韩国,形成战略钳制。同时,南海自古是中国神圣不可侵犯的领土,侵蚀这些岛礁,对中国人民的感情上的伤害,是不可容忍的。 正是因为南海拥有丰富的资源和重要的战略地位,周边各国对南海垂涎三尺,公然抢占我岛礁,开采石油等资源。而美日英俄等国家,通过与这些国家合作取得经济利益,同时从战略角度,加紧对中国南海进行控制,在换取国家博弈筹码的同时,难免不含遏制中国崛起的险恶用心。 二、从国际法角度看南海问题 传统国际法上,先占是指国家占领无主地并取得对它的领土主权。南海即是我国基于传统国际法上的先占原则而合法取得的。中国基于先占原则取得南海主权的国际法依据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中国对南海的占领是对无主地的最先占领汉代初年,勤劳勇敢的中国人民漂洋过海来到南海海域,发现并命名了包括南沙群岛在内的南海诸岛。在中国人民到达南海诸岛之前,南海一直还是一片无人问津的海域,南海诸岛也一直无人踏足。根据国际法上的无主

国际法课程论文

J I A N G S U U N I V E R S I T Y 浅析中国边界问题 学院名称:药学院 学生姓名:顾阿瞄 2010年12月

浅析中国边界问题 【摘要】中国同周边国家存在较多的领土领海争端,50多年来,我国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及睦邻友好外交方针的指引下,经过不懈努力,逐步、稳妥地解决了与大多数邻国间历史遗留下来的边界问题。但是,近年来部分国家又动作连连,妄图使其控制地区合法化,中国有可能因为某一个地段的丧失而发生无法抑制的连锁反应,即“多米诺效应”,导致中国损失目前存在争端地区的主权。针对于此,中国需要积极应对,两手准备,以维护我国的国家最高利益。 【关键词】国际法边界法律分析 中国作为世界四大文明古国之一,历史悠久,幅员辽阔,以总面积960多万平方公里位居世界第二。我国陆地边境线东起辽宁省丹东市的鸭绿江口,西迤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的北部湾泮,总长度约2.2万公里。其间或纵横或穿越着长白山、大兴安岭、蒙古高原、阿尔泰山、天山、帕米尔高原、喀喇昆仑山、喜玛拉雅山、横断山和云贵高原等十几座高大山脉和高原。它们象一个个哨兵,共同形成祖国东部、北部、西部和西南部的陆地地理屏障。沿着这条漫长边境线的那一侧,是与我国接壤的朝鲜、俄罗斯、蒙古、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阿富汗、克什米尔地区、印度、巴基斯坦、尼泊尔、锡金、不丹、缅甸、老挝、越南等十几个国家和地区。当然,与此同时,带来的是不可避免的边界问题。 一、边界的概念及其划定 (一)概念 边界亦称国界。它是分隔一国领陆与他国领陆,分隔国家管辖范围的海域与公海,以及国家领空与外层空间、他国领空,也分隔一国底土与他国底土的界限。边界对任何一个国家都具有极大的重要性,它表示一个国家行使最高领土管辖权的范围,是维护国家领土主权的屏障。 (二)划定 相邻国家之间自古以来按照彼此的行政管理范围确定的界限,成为传统边界线或历史边界线,如中国和印度之间的边界,这也是后面将重点讨论的一个问题;传统边界线后来被边界条约所确定,称为条约边界线。 (三)边界制度 国家为保护边界不受侵犯,保护边境居民生活的便利以及经济、交通的利益,同时也为防止与相邻国家发生边界纠纷和冲突,都以国内法或由双方条约规定有关边境制度。比如,边界的标志的维护、界水的利用和保护、边境地区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保护、边境居民相互往来、边境事件的处理等。 二、我国当前边界争议及其法律分析 (一)中日钓鱼岛之争 两国对于钓鱼岛的归属问题的争论,可以从国际法的角度加以分析。从日方以涉嫌妨碍执行公务为由逮捕中国渔船船长开始,钓鱼岛问题再次世界受到关注。日本觊觎钓鱼岛长达200多年,自甲午战争开始,日本就强行与中国签订不平等的《马关条约》,侵占钓鱼岛,而今,又毫无理由地在钓鱼岛领域内对中国公民主张司法权,其侵占之意显而易见。但是,众所周知,钓鱼诸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它和台湾一样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中国对钓鱼诸岛及

国际法-选修课论文

国际法知识综述及其应用 一.国际法综述及其发展 国际法指适用主权国家之间以及其他具有国际人格的实体之间的法律规则的总体。国际法又称国际公法,以区别于国际私法或法律冲突,后者处理的是不同国家的国内法之间的差异。国际法也与国内法截然不同,国内法是一个国家内部的法律,它调整在其管辖范围内的个人及其他法律实体的行为。 1.国际法的产生 上古时期出现了国际法的萌芽,在古埃及有公元前1291年埃及法老和赫梯皇帝缔结的和平联盟条约,被认为是国际法历史上的第一个正式条约。在古印度,公元前100年左右编成的《摩奴法典》含有不少人道主义规则和战争规则的规定。在古希腊,城邦的密切交往,互派使节,订立条约,建立联盟,仲裁纠纷,形成了比较发达的使节制度和战争制度。 在古罗马,向来有强调法律的传统。在使节、战争、条约等方面,不仅有比古希腊更多的规则和制度,而且使之法律化了。特别是在罗马帝国时期,逐渐产生了对外关系制度和对待外籍人的制度。委派了外事大法官,执行外事法,以处理罗马与外国的关系;以国家间是否订立友好条约为标准,区别对待外国在本国的侨民;专门制订“万民法”以调整罗马人同与罗马有友好条约的国家侨民之间的关系。后来,“万民法”的范围逐渐扩大,还包括了领土、海上航行、战争等方面的问题,而成为罗马涉外关系方面的法律的代名词,被视为国际法的前身。“万民法”也转而被人称为“万国法”。 2.近代国际法的产生 结束三十年战争的威斯特伐里亚公会是国际关系史上的一个划时代事件,它宣告了中世纪的结束和近代史的开端。公会承认了罗马帝国统治下的众多邦国为独立主权国家,罗马帝国所主张的“世界国家”的观念为主权国家的观念所代替。公会上签订的《威斯特伐里亚和约》确立了主权平等和领土主权原则,奠定了近代国际法的基础,标志着近代国际法的产生。与此同时,国际法学的出现也有力地适应、影响着国际法的形成。荷兰学者格老秀斯在威斯特伐里亚公会召开前的1625年,出版了《战争与和平法》,系统地论述了国际法的基本问题,概括了当时国际法的全部范围。这部著作不但促进了威斯特伐里亚公会的成功,而且为近代国际法学的建立奠定了基础,标志着近代国际法学的产生。此后,国际法学成为一门独立学科,随国际法的发展而发展。国际法在近代时期还是取得了前所未有的重大发展,已经形成为包括一系列原则、规则和制度的独立的法律体系。这一时期,国际法的特点表现为:确定了调整国际关系的一系列重要的国际法原则,如国家主权原则、主权平等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条约必须遵守原则、和平解决争端原则等,奠定了发展至今的整个国际法体系的基础。其次,扩展了国际法的内容和领域。在近代丰富多彩的国际关系的实践中,确立了常驻外交使节制度、永久中立制度、国际会议制度、国际仲裁制度等。条约法、战争法也有了很大发展,海洋自由原则得到确认,政府间国际组织、国际行政联盟开始涌现,国际法开始进入国际社会的各个领域。扩大了国际法的适用地域。这一时期国际法的适用已经不限于欧洲地区,而是从欧洲扩大到美国和整个美洲,扩展到中近东、远东的一些亚洲、非洲国家,开始朝着普遍适用的方向发展。 二.国际法应用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能源对我国的经济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其中最为紧张的是中日在东

100个本科法学专业国际法毕业论文题目参考选题

本科法学专业国际法毕业论文题目参考选题国际法又称国际公法,是约束主权国家间行为的法律规则,国际法规则形成的方式有三点:条约、国际习惯法和为各国承认的一般法律原则。以下提供的是法学专业国际法毕业论文题目,供大家阅读。 1、作为国际法渊源的国际习惯法:沦国际习惯法的定义、性质、特征、作用以及证明 2、作为国际法渊源的国际条约 3、综述近代中国不平等条约体系的内容 4、自由主义女性主义法学的主张及其影响 5、中越反腐败刑事司法协助与合作存在的问题及其改善 6、中日韩海洋争端的法律文化解读 7、中日东海问题“6·18共识”的国际法分析 8、中美海外公民领事保护比较研究 9、中国-东盟共建新海上丝绸之路法律机制研究 10、中菲关于南海主权争端问题研究 11、直线基线的划法及其对加拿大西北航道的历史性权利主张的影响 12、政府间国际组织分布地域、工作语言、财政收入、职员来源实证分析 13、有条件赋予个人国际法主体地位 14、现代国际法的中世纪根源--吉奥瓦尼·德·雷格纳诺论战争与复仇 15、调整国际贸易的多边法律体制--世界贸易组织 16、条约在国内法制度中的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实践 17、条约法与国际组织成员国的退出问题

18、谈谈航班延误的法律问题 19、谈淡中国航天技术进入国际市场的有关法律问题 20、泰国和马来西亚共同开发案研究 21、文漳原创代泻加薇芯伍肆七八零妖叁叁玖 22、试析专属经济区制度 23、试析政治犯不引渡原则 24、试析外交特权与豁免制度 25、试析条约成立的实质要件 26、试析领事特权与豁免制度 27、试析领海的航行制度 28、试析国家豁免的理论与实际 29、试析国际海底区域的开发制度 30、试析俄罗斯对于罗蒙诺索夫海岭的海权主张--兼论北冰洋大陆架的划界问题 31、试析大陆架划界的规则 32、试论沿海国渔权与国际海洋法法庭迅速释放程序冲突与调和 33、试论我国空间碎片损害赔偿责任制度的完善 34、试论我国的引渡制度 35、试论美国对华的门户 36、试论国际组织对国际法发展的影响 37、试论国际组织的暗会权力 38、试论《中国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

关于国际法的论文

关于国际法的论文 国际法,主要是指国家之间的法律,它形成于国际交往中,是调整国家相互关系的行为规范,包括诸如具有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下面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国际法的论文,供大家参考。 关于国际法的论文范文一:国际法中的网络战策略 摘要:网络战的特征与传统站的特征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区别,网络战对当代的国际法存在着一定的挑战,因此需提出相应的措施,以此来完善国际法与国内法相关的信息,完善相应的信息能够有效的保障我国的利益,使其不受到攻击。 关键词:国际法;网络战;我国;应对策略 在所有领域中,军事领域的高科技是最为集中的。随着社会的发展,信息技术在各个领域均得到了有效的应用,其中也包括了军事领域,进而诞生了网络战,不仅使得军事理论得到了改革,也引发了国际法当中的诸多问题,突显出了发来的滞后性。武装冲突法主要是对战争进行规范的一种手段,运用法律的方式来保护受难者,该法反映出了人们对战争的反省,并且该法在解决战争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当前,最主要的问题是如何平衡军事需要以及遵守国际法。因此,如何完善国内法与国际法成为了当前急需解决的问题。 一、网络战的国际法概述 (一)网络战在国际法上的形式及定义网络战属于一种新型的作

战方式,目前,国际法还未对网络战的定义进行统一,由于网络战类型的发展较为迅速,其定义也在不断变化。 1、国际法上网络战的定义网络战属于一种网络的攻防军事行动,主要是指利用相关技术来对敌方的网络信息系统进行打击及摧毁,但又不会影响自身的信息系统运行。社会在高速的发展,网络战当然也在不断的得到更新,其已经成为了杀伤力最大的一种作战形式,若网络战与火力战进行结合,能够发挥出巨大的作用。也正是因为这点,世界各国都在组建自己国家的网络战不低,增强自己国家的作战能力。在20世纪九十年代时,美国率先提出了以网络为中心的战争,并在一些军事行动中动用了此种技术,例如在对阿富汗进行打击时以及伊拉克战争中。目前,网络战在世界各国中均得到了较为有效的应用。 2、国际法上网络战的形式当今,全面的网络战中还没有在整个世界发生过,依照现有的理论和形式对网络作战进行分析,可将网络战划分为三种形式: (1)秘密行动。类似于间谍,网络作战中,秘密行动作战方式最为常见,目的是收集和窃取他国的资料; (2)小范围的网络战争。对敌方使用公开性的手段对其进行网络攻击,摧毁其网络信息系统,攻击的方面有很多,例如商业金融等,此种形式的破坏力相当于实际的活力战争所产生的经济破坏。 (3)运用网络和实际结合的打击方式。如今,战争的手段不断像计算机和数据方面发展,并且在通常会议网络为作战基础,这也使得

国际法论文

论国家责任的构成及其免除 【摘要】:国际法律责任是指国际法主体(主要是指国家)对其国际不当行为或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造成的损害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产生国家责任必须具备的两个基本条件:第一,该行为违反了该国所承担的国际义务,构成国际不法行为;第二,该不法行为应当视为国家的行为,国家责任应归咎于有关行为国。此外,根据国际实践,国际法委员会在国+558家责任条款中规定了同意、自卫、反措施、不可抗力、危难与危急情况等免责情况以保障行为国的合法权益。 【关键字】:国家责任国际不法行为构成免除 在国际关系中,违反国际法、违反条约的义务的行为时有发生。在国际法上,这些违反国际法的行为就是国际不法行为。行为国要对这些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这在国际法上就称为“国家责任”或“国家的国际责任”。在现代国际关系中,国家责任制度通过追究国家责任以限制国家的不法行为,维持正常的国际关系秩序,追究行为国的国家责任,使受损害国的损害得到合理赔偿。一个国家对于本国的国际不法行为应当承担国家责任,这是一项国际法原则。产生国家责任必须具备的两个基本条件:第一,该行为违反了该国所承担的国际义务,构成国际不法行为;第二,该不法行为应当视为国家的行为,国家责任应归咎于有关行为国。本文将论述国家责任的归责原则,具体构成要件及国家责任的免除。 一、归责原则 1、传统国家责任的归责原则 国家责任的基本原则是:它必须尽可能消除这项不法行为造成的所有结果,并恢复到如未发生此种行为极可能存在的状况。在传统国际法理论上,认为国家责任的性质是过错责任,国际法主体违反国际义务的结果,只有在行为者有故意或过失的主观因素下从事违反国际义务的行为,其才承担责任,即“无过错则无责任”。 2、现代国家责任的归责原则 20世纪后,随着国际法未加禁止行为的国际责任制度的确立,产生了与之相适应的“结果责任说”,认为只要国际法主体违背了国际法规则或国际义务就应该承担国际责任。实际上,现代国家责任不再基于不法行为引起损害或伤害的传统民法观念,而在于违反国际义务。而且损害,无论物质的或非物质的,都是国际不法行为的后果,而非国家责任的前提,可归于一国的、违反国际义务的行为就足以成立该国的国际责任,赔偿义务也不再是国际法施加于不法行为的惟一后果;并且,给予赔偿的是不法行为本身,而非该不法行为可能产生的损害。事实上,国家责任并不以分担损害为目的,而是为确保国际义务的遵守与执行,恢复由于违反国际义务所破坏的国际法律关系的平衡。由于国家责任范围的扩大,各种责任制度的规定日益复杂,现代国际法倾向于采取无过错原则。 二、国家责任的构成 国际不法行为是指国家违反国际法的义务,以致损害他国利益,造成承担国家责任后果的行为。国际不法行为的构成要素主要有两点:第

浅议国际法的效力依据(1)论文_浅议国际法的效力依据(1)论文

【摘要】 “国际法的效力根据”(the basis of international law)是国际法学中的一个术语,指的是,国际法何以对国家及其他国际法主体有拘束力。它是国际法的一个基本理论问题,要解决与它紧密相连的另一国际法基本理论问题,即国际法是否是法律,国际法是否有法律约束力?国际社会的这种“无政府”状态,以及世界范围内资源的有限性,使得国家间的冲突成为可能。但另一方面,由于各国具有共同的利益,而单边追求本国利益又会受到其他国家的遏止(国际格局),所以,国际合作又成为每个国家的现实选择。为了规范国际社会行为主体的行为,国际法作出了法的要求与规章制度,与此同时随着现在全球范围内国际社会行为主体之间的联系与交往越发密切,国际社会无论在内容、内涵层面上都得到了巨大的飞跃,全球的飞跃发展、出现的一系列新的全球问题使得对“国际法的效力依据”存在与否以及强弱的思考越发深刻。 【论文关键词】:效力依据强制力共同意志 【正文】 一、国际法的概念与产生国际法随着国际关系的形成与发展而产生。一般的概念上,国际法是指国家之间的“法”,国际社会上国家的存在是国际法产生的前提,在国际社会行为主体之间产生了范围广泛、内容深刻的联系与关系,为了调整这些关系,国际社会行为主体才在交往的实践中以“共同意志为基础、协商为方式”产生了一系列调整这些关系的有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国际法在更大程度上是以国际社会为基础,而国际社会与一般我们所称的社会最大的不同之处在于“国”成为了国际社会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交往主体。除了国家这一必不可少的主体要件外,“际”,即国家之间的相互交往同样是促使国际社会形成的一个不可或缺的要素。由此可知,国际法的产生必须满足两个条件:(1)若干国家同时存在;(2)这些国家进行交往与协作而形成各种国际关系。简言之,就是必须有国、有际。从国际法的概念当中我们已经认识到:国际法是调整、规范国际行为主体之相互行为。国际行为主体之间的行为根源于全球资源的有限性与对利益最大化追求之间的矛盾,换句话说国际行为主体之间相互交往的行为是实现在全球范围内优化资源配置的选择,因为随着科学技术与社会财富的增加,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地域的限制使得人类不得不寻求更广泛的空间来发展自己的实力,在此过程中"国家利益"表现出极强的意识控制力,每个国家为了自我利益的保护与争夺使得国际社会矛盾交结,战争等暴力、不公正的“国与国交往方式”终因矛盾的激化而展开,带来的不仅仅是社会财富的严重破坏更严重的是带来了国际社会的无续,国际社会的无续就使得国际行为主体之间的交往缺乏和平、稳定的环境,甚至“国国自危”。例如20世纪的两次人类世界大战使得人类从血与泪中理解到国际社会有续的重要性,认识到国际法的重要作用。国际法公正、平等等一系列原则与规范在人类不断发展的理性当中得到强化,逐渐为世界普遍接受。 二、国际法的效力依据国际法的效力依据是指国际法具有法律拘束力或具有法律效力的依据,即国际法依据什么对国际行为主体具有约束的效力。按照上述中,国际法的形成是各国协议、共同同意的结果,无论是以条约或习惯还是其他协议都表现了国家的意志协调,也可以说的国家的同意。下面我以国内法与国际法的比较来试分析国际法的效力依据,这样的分析基于国家是国际社会的最主要组成因素、国内法的效力依据从未受到质疑以及“法”在国内法体系与国际法体系的共同点:强制,以及国际法与国内法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一)国内法的效力依据 1.法的概念对于法的产生与出现按照一般的传统理论可以理解为:法的本质是占统治地位的势力依靠公共强制力把自己的意志上升到必须,将其定义为“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规范)的总和。”但是随着商品经济已经在全

理工类院校国际法选修课内容与方法研究

理工类院校国际法选修课内容与方法研究 在理工类院校开设国际法选修课应在内容和方法上做一些调整,以满足理工科大学生的实际需要。本文分析了国际法课程在理工类院校的地位和作用,提出了增加基本法学知识、删减部分国际法内容以及运用专题讲授和模拟辩论等方法优化国际法选修课的观点。 一、国际法课程在理工类院校的地位和作用 (一)作为选修课的国际法课程 在当今法治国家的背景下,掌握基本的法学知识成为社会人的一种兼具常识性与时尚性的需要。《国际法》课程从1998年就已经被教育部设置为全国高校法学专业必修的十四门核心课程之一,也成为近年来司法考试的内容之一。作为主体专业为理工类的一些工科院校的大学生,虽然不必要通晓法学的知识体系,但考虑到国际交流合作的需要和个人的兴趣爱好,可以开设一些法学的选修课。 作为选修课,学生选修本门课程的目的首先是获得学分。而国际法本身是一门较为精深的学问,讲的太深了,学生听不懂,提不起兴趣;太浅了,没有其他基础法学理论

案例教学法在中职《经济法》课程中应用的具体“假论文”背后有什么真问题(共3篇)浅论学习型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的培养浅谈和谐文化理论形成的历史脉络探析经济学信息范式理论的基本假设与辨析怎样写研究性论文撰写方法(共3篇)运用政治理论指导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关于区分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的意义试析受教育权理论发展综述独立学院实践教学模式改革 课的铺陈,学生还是理解不了,学不好。因此应将其作为一门传授法学知识,培养法律素养、开拓法学认知为己任的选修课,要做到在一个学期的课时中将最有用、最前沿的国际法知识传授给学生。 (二)作为扩展视野的国际法课程 在经济、政治全球化的趋势下,大学生更加关注和渴望了解国际法领域的相关知识。通过合适的教学改革可以提高学生学习《国际法》课程的兴趣及学习态度,从而实现培养具备国际视野、高素质的专业人才的目的。出于兴趣选修本门课程的学生一般都对国际政治和时事热点较为关心,并对一些自己感兴趣的领域有着较为广泛的阅读基础,对他们而言,国际法课程需要给他们一个认识问题的新的视角和方法,开拓他们的视野。国际法作为一门和实际的国际形势紧密联系的课程,必须随时更新案例和前沿理论知识,始终与国际时事热点问题保持同

国际法课程论文[1]

国际法课程论文[1]

国际法结课论文 姓名:李风英 学号: 0710100134 学院:经管学院 专业: 2008级人力资源管理专业

浅析中国边界问题 【摘要】中国同周边国家存在较多的领土领海争端,50多年来,我国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及睦邻友好外交方针的指引下,经过不懈努力,逐步、稳妥地解决了与大多数邻国间历史遗留下来的边界问题。但是,近年来部分国家又动作连连,妄图使其控制地区合法化,中国有可能因为某一个地段的丧失而发生无法抑制的连锁反应,即“多米诺效应”,导致中国损失目前存在争端地区的主权。针对于此,中国需要积极应对,两手准备,以维护我国的国家最高利益。 【关键词】国际法边界法律分析 中国作为世界四大文明古国之一,历史悠久,幅员辽阔,以总面积960多万平方公里位居世界第二。我国陆地边境线东起辽宁省丹东市的鸭绿江口,西迤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的北部湾泮,总长度约2.2万公里。其间或纵横或穿越着长白山、大兴安岭、蒙古高原、阿尔泰山、天山、帕米尔高原、喀喇昆仑山、喜玛拉雅山、横断山和云贵高原等十几座高大山脉和高原。它们象一个个哨兵,共同形成祖国东部、北部、西部和西南部的陆地地理屏障。沿着这条漫长边境线的那一侧,是与我国接壤的朝鲜、俄罗斯、蒙古、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阿富汗、克什米尔地区、印度、巴基斯坦、尼泊尔、锡金、不丹、缅甸、老挝、越南等十几个国家和地区。当然,与此同时,带来的是不可避免的边界问题。 一、边界的概念及其划定 (一)概念 边界亦称国界。它是分隔一国领陆与他国领陆,分隔国家管辖范围的海域与公海,以及国家领空与外层空间、他国领空,也分隔一国底土与他国底土的界限。边界对任何一个国家都具有极大的重要性,它表示一个国家行使最高领土管辖权的范围,是维护国家领土主权的屏障。 (二)划定 相邻国家之间自古以来按照彼此的行政管理范围确定的界限,成为传统边界线或历史边界线,如中国和印度之间的边界,这也是后面将重点讨论的一个

国际法结课论文

国际法结课论文 姓名:韩佰文 学号: 0965138106 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 专业:2009级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专业

国际私法统一化研究 摘要:在目前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法律全球化在国际私法上呈现出统一化的趋势,国际私法的统一化是社会经济发展和人类文明进步的必然要求。本文在大国际私法的观点下,总结了国际私法统一化的表现,并分析了国际私法统一化的必要性,最后提出了国际私法统一化的两条途径。 关键词:国际私法;统一化;统一实体法;统一冲突法 一、国际私法统一化趋势 (一)国际私法范围的界定 国际私法范围一直是颇具争议的话题。一些学者认为国际私法规范仅仅包括冲突法规范,另一些学者则主张国际私法除包括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外,还包括国际统一实体规范。根据国际私法包括哪些内容,国内学界形成三种看法:“小国际私法观”认为,国际私法即指法律冲突法;[1]“大国际私法观”认为,国际私法主要包括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国际统一实体规范、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等,将国际统一实体规范包括在内。[2]目前,在我国占主流地位的是“大国际私法观”。众多学者认为,仅仅将国际私法限定在冲突法部分显然不能适合当今国际法律发展之趋势,也无法更好的为促进各国民间、商事往来而服务。[3]笔者赞成后一种观点,认为至少在国际私法学中应当研究这类实体法规范,因为它们是专门规定涉外民事活动的法律、法规,与冲突规范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如果我们不能从整体上把握这类规范与国际私法其它种类规范的相互关系,就不可能对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有较全面、系统的认识。结合国际实践,本文将从“大国际私法”角度论证国际私法统一的趋势及途径。 (二)国际私法统一化表现 实践中国际私法出现了统一化现象。从19世纪70年代开始,出现了一些从事统一国际私法工作的有影响的国际组织,致力于通过签订国际条约制定国家间统一的国际私法。这些组织既有全球性的,如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国际联盟和联

国际法论文

摘要外交保护是国际法中的老【一直存在并备受关注的】问题.就股东外交保护问题来说,我们必须通过积极参与国际法规则的制定【来充分保障我国股东的正当利益】。如何保护这些股东的利益成为投资国与东道国共同关注的问题。投资者母国想尽一切办法保护本国国民【投资者的利益】,对股东的外交保护持积极支持【肯定】态度,而东道国又尽可能地保护自己[国民]的权利,对股东的外交保护持严格限定的态度,本文阐述了公司股东的外交保护对与【于】中国【相关立法或公司股东(这两个按你的意思选一个)】的意义,【和】理论依据,最后又谈了一下股东的外交保护问题及对我国的立法提出一些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外交保护股东股东的外交保护 【Abstract】Diplomatic protection is a traditional issue in international law.To take into consideration such problems as the confirmation of the Diplomatic protection of shareholders,we must take active part in the constitution of international regulations. How to protect the interests of shareholders as an investment and host countries of common concern.Investors home country by all means to protect its citizens, the diplomatic protection of shareholders held a positive supportive attitude, and the host country and protect their rights as much as possible, the diplomatic protection of shareholders held strictly limited manner, In this thesis the diplomatic protection of shareholders of the significance of China, the theoretical basis, and finally talked about the diplomatic protection of shareholders and of our legislation to make some comments and suggestions. 【Key words】Diplomatic protection, shareholder , the diplomatic protection of shareholders

国际私法论文国际法论文:浅论国际私法的性质

国际私法论文国际法论文:浅论国际私法的性质 摘要关于国际私法的性质问题,理论界从19世纪中叶以来一直是众说纷纭,其中三类学派深受各大法学家支持,即国际法学派、国内法学派和二元论学派。为此,本文通过分析这三类派别的观点,并着重从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和法律渊源的角度,来论证国际私法兼具国内性和国际性,以便更好的把握国际私法的意义。 关键词国际私法国内法国际法 国际私法作为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解决法律冲突的法律部门,其性质从19世纪中叶以来就一直是个长期争论的问题,各派学者众说纷纭,其中就国际私法是国际法还是国内法,法学家们主要观点有三类:世界主义学派的“国际法说”,认为国际私法是国际法;民族主义学派的“国内法说”,认为国际私法是国内法;二元论的“特殊法律部门说”,认为国际私法具有国际国内双重性质。 一、国际私法性质各种观点及分析 国际私法是国内法性质还是国际法性质,无论是在历史上还是在现今社会,理论界都持着不同的观点,具有影响力的可概括为以下三类学派: (一)国际法学派 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国际私法是国际法性质的法律部门,将国际私法的地位提升到与国际法同等地位,认为有

一种凌驾于一切国家之上的“超国家的国际私法”存在。①主要代表人物有:德国的萨维尼、巴尔,法国的魏斯,意大利的孟西尼等。他们主张,国际私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已经超出一国范围,并且这种社会关系跟国际公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在本质上是没有差别的,因此国际私法具有国际性。如法国的魏斯在其所著的《国际私法手册》一书中指出,国际私法与国际公法的最终目的都在于调整国家之间的关系。②同时,国际惯例和国际条约已成为国际私法的重要渊源,并且国际条约在国际私法的渊源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已成为必然趋势。 我们认为,该学派的观点不管在国际私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上还是在其渊源上,都过于夸大了国际私法与国际法的一致性,完全忽视了国际私法与国际法之间的区别。同时,他们所说的国际法,主要是指调整国际主体之间的法律,即国际公法,而国际私法调整的是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两者的调整对象虽存在交叉之处,但是不能过于片面将二者同一,可见该观点将国际私法与国际法的调整对象混同了。 (二)国内法学派 国内法学派认为,国际私法是国内法性质的法律部门,而不是国际法的一个部门,他们主张每个国家都可以制定本国的国际私法,各国国际私法只是本国国内法的一个分支。主要代表人物有:德国的康恩,法国的巴丹、巴迪福,英国

国际法课程参考文献

《国际法》课程参考文献: 一、经典著作: 1、《战争与和平法》,格老秀斯著,1625年出版 2、《奥本海国际法》(第九版),詹宁斯、瓦茨修订,1992年出版 3、《国际公法原理》,[英]布朗利,1998年第五版 4、《国际法》,周鲠生著,1976年版 5、《国际法引论》,王铁崖著,1998年版 6、《条约法概论》,李浩培著,1987年版 二、其他参考文献: 1、[美]托马斯·伯根特尔,肖恩·D·墨菲著:《国际公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7月版(外文原版教材) 2、李寿平、高凛、李斌主编:《国际公法教程》,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7年11月版(中文教材) 3、[英]Tim Hillier著,杨泽伟编注,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3月版 4、王虎华主编:《国际公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7月版 5、邵沙平主编:《国际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年1月版 6、边永民编著:《国际法》,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5年7月版(英文版) 7、周忠海主编:《国际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3月版 8、江伟钰、陈方林著:《国际法案件精解(案例教学与应用)》,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2004年3月版 9、王铁崖主编:《国际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8月版 10、周洪钧主编:《国际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7月版 11、王献枢主编、刘海山副主编,《国际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4月版 12、韩成栋、潘保存主编:《国际法教程》,南京大学出版社1988年9月版 13、陈致中编著:《国际法案例》,法律出版社1998年10月版 14、杨泽伟主编、邹立刚副主编:《国际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1月版 15、《国际公法案例评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8月版 16、张爱宁编著:《国际法原理与案例解析》,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7月版 17、程晓霞主编:《国际法案例分析应试指导》,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2月版

国际法论文选题

国际法论文选题 导读:我根据大家的需要整理了一份关于《国际法论文选题》的内容,具体内容:在写作国际法论文过程中,一个好的选题对于撰写一篇高水平的国际法毕业论文尤为关键。下面是我带来的关于的内容,欢迎阅读参 考!(一)1.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的不当得... 在写作国际法论文过程中,一个好的选题对于撰写一篇高水平的国际法毕业论文尤为关键。下面是我带来的关于的内容,欢迎阅读参考! (一) 1.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的不当得利规则 2. 关联性要素与地理标志法的构造 3. 后TRIPS时代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新趋势 4.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对法院适用国际条约的影响 5. 论条约在我国涉外民事关系中的适用 6. 过境货物的知识产权边境执法措施研究 7. 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的立法思考 8. 判定法律冲突之问题研究 9. 论物权国际私法中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度 10. 国际民商事合同中的默示选法问题研究 11. 《马拉喀什条约》的缔结及其影响 12. 知识产权边境保护——现状、趋势与对策 13. ICC国际仲裁院在我国作成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14. 建立国际投资仲裁上诉机制的可行性研究 15.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体制转换及其推进策略 16. 知识产权的私权与人权属性 17. 意思自治与物权冲突法 18. 国际投资仲裁引发的若干危机及应对之策述评 19. 第三国强制规范在中国产生效力的实体法路径 (二) 1. TRIPS-plus条款的扩张及中国的应对策略 2. 国际投资仲裁裁决的不一致性问题及其解决 3. 论中国刑法中的普遍管辖权 4. 中菲南海争端仲裁庭的法律问题 5. 南海诸岛争端国际仲裁的可能性 6. 解读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7. WTO"中美知识产权争端":美国赢得了什么 8. 民间文学艺术法律保护模式的选择 9. MOOC发展中的版权制度研究 10. 商事审判独立性研究 11.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2条评析3 12. 中国合同法与CISG 13. 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和我国面临的挑战 14. 国际投资仲裁中的补偿计算方法研究 15. 中国自贸区海关法律地位及其知识产权边境保护问题的四点建议

2017年9月课程考试《国际法》论文(案例)考核课程题目发布答案

东北财经大学网络教育 课程考试论文(设计)考核 国际法 作者钟宝雄 考试批次 201706 学籍批次 1703 学习中心广东罗定奥鹏学习中心[7]层次专升本 专业法学 完成时间 2017.08.21

关于国际法的案例分析 一、案例 新华社大马士革9月12日电(记者顾康贾小华)美国驻叙利亚大使馆12日遭不明身份武装人员的袭击,导致一名叙利亚籍警卫丧生、11名当地平民受伤。袭击波及距美国使馆仅十几米的中国大使馆,使馆政务参赞李鸿昱脸部受轻伤,被送往医院接受治疗。 目击者告诉新华社记者,当地时间上午10时许,4名武装人员驾驶两辆汽车试图冲击位于大马士革市中心的美国驻叙使馆,他们用冲锋枪和手雷攻击使馆,导致人员伤亡。 闻讯赶到的叙利亚安全部队随即与武装人员展开枪战,交火持续近20分钟。武装人员引爆了一辆汽车上的爆炸装置,但美国使馆建筑并未在爆炸中受损。叙安全部队在交火中打死3名武装人员,并抓获另一人。 由于中国驻叙利亚使馆距美国使馆仅十几米远,使馆政务参赞李鸿昱在使馆院内观察时被飞来弹片击中,脸部受轻伤。中国驻叙大使周秀华告诉新华社记者,李鸿昱已被送往当地医院接受治疗,目前伤势稳定。 事发后,叙安全部队封锁了现场和美国使馆周边道路。新华社记者看到,美国使馆门前的水泥隔离墩被一辆皮卡车撞断,安全人员成功拆除了袭击者残留在这辆车内的爆炸装置。 叙利亚内政部当天发表声明称,袭击者使用的是两辆被盗的汽车,安全人员在车内还查获大量炸药和手雷。 请结合上述材料,撰文详细论述 (1)关于使馆的地位,国际法上做了何种规定? (2)对于使馆的安全接受国负有何种责任? (3)对于外交代表的人身安全接受国负有何种责任? (4)对使馆的袭击事件按照国际法应如何定性? 二、就以上案例本人分析如下 (一)使馆的地位 使馆可视为派遣国的领土,是派遣国主权的象征,神圣不可侵犯。1961年在奥地利首都维也纳签订《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1964年开始实施,截至2014年已有190个缔约国。《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3条规定“使馆的职务是在接受国代表派遣国,在国际法许可限度内在接受国中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利益”,第20条规定“使馆及其馆长有权在使馆馆舍,及在使馆馆长寓邸与交通工具上使用派遣国之国旗或国徽”。可见使馆使用派遣国国旗与船舶、飞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