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修订稿

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修订稿
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修订稿

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工作,加强对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经营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级公益林是指生态区位极为重要或生态状况极为脆弱,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以发挥森林生态和社会服务功能为主要经营目的的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国家级公益林的区划界定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生态优先、确保重点,因地制宜、因害设防,集中连片、合理布局,实现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和谐统一。

——尊重林权所有者和经营者的自主权,维护林权的稳定性,保证已确立承包关系的连续性。

第五条国家级公益林以其林地为区划对象。

第六条国家级公益林范围依据《全国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全国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建设工程总体规划》、《全国防沙治沙规划》、《中国湿地保护行动计划》、《全国生态公益林建设标准》以及水利部关于大江大河、大型水库的行业标准和《土壤侵蚀分类分级标准》等划定。

第二章区划范围和标准

第七条国家级公益林的区划范围。

(一)江河源头——重要江河干流源头,自源头起向上以分水岭为界,向下延伸20公里、汇水区内江河两侧最大20公里以内的林地;流域面积在10000平方公里以上的一级支流源头,自源头起向上以分水岭为界,向下延伸10公里、汇水区内江河两侧最大10公里以内的林地。其中,三江源区划范围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的林地。

(二)江河两岸——重要江河干流两岸[界江(河)国境线水路接壤段以外]以及长江以北河长在150公里以上、且流域面积在1000平方公里以上的一级支流两岸,长江以南(含长江)河长在300公里以上、且流域面积在2000平方公里以上的一级支流两岸,干堤以外2公里以内从林缘起,为平地的向外延伸2公里、为山地的向外延伸至第一重山脊的林地。

重要江河干流包括:

1.对国家生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的河流:长江(含通天河、

金沙江)、黄河、淮河、松花江(含嫩江、第二松花江)、辽河、海河(含永定河、子牙河、漳卫南运河)、珠江(含西江、浔江、黔江、红水河)。

2.生态环境极为脆弱地区的河流:额尔齐斯河、疏勒河、黑河(含弱水)、石羊河、塔里木河、渭河、大凌河、滦河。

3.其他重要生态区域的河流:钱塘江(含富春江、新安江)、闽江(含金溪)、赣江、湘江、沅江、资水、沂河、沭河、泗河、南渡江、瓯江。

4.流入或流出国界的重要河流:澜沧江、怒江、雅鲁藏布江、元江、伊犁河、狮泉河、绥芬河。

5.界江、界河:黑龙江、乌苏里江、图们江、鸭绿江、额尔古纳河。

(三)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及列入世界自然遗产名录的林地。

(四)湿地和水库——重要湿地和水库周围2公里以内从林缘起,为平地的向外延伸2公里、为山地的向外延伸至第一重山脊的林地。

1.重要湿地是指同时符合以下标准的湿地:

——列入《中国湿地保护行动计划》重要湿地名录和湿地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湿地。

——长江以北地区面积在8万公顷以上、长江以南地区面积在5万公顷以上的湿地。

——有林地面积占该重要湿地陆地面积50%以上的湿地。

——流域、山体等类型除外的湿地。

具体包括:兴凯湖、五大连池、松花湖、查干湖、向海、白洋淀、衡水湖、南四湖、洪泽湖、高邮湖、太湖、巢湖、梁子湖群、洞庭湖、鄱阳湖、滇池、抚仙湖、洱海、泸沽湖、清澜港、乌梁素海、居延海、博斯腾湖、塞里木湖、艾比湖、喀纳斯湖、青海湖。

2.重要水库:年均降雨量在400毫米以下(含400毫米)的地区库容0.5亿立方米以上的水库;年均降雨量在400—1000毫米(含1000毫米)的地区库容3亿立方米以上的水库;年均降雨量在1000毫米以上的地区库容6亿立方米以上的水库。

(五)边境地区陆路、水路接壤的国境线以内10公里的林地。

(六)荒漠化和水土流失严重地区——防风固沙林基干林带(含绿洲外围的防护林基干林带);集中连片30公顷以上的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

荒漠化和水土流失严重地区包括:

1.八大沙漠:塔克拉玛干、库姆塔格、古尔班通古特、巴丹吉林、腾格里、乌兰布和、库布齐、柴达木沙漠周边直接接壤的县(旗、市)。

2.四大沙地:呼伦贝尔、科尔沁(含松嫩沙地)、浑善达克、毛乌素沙地分布的县(旗、市)。

3.其他荒漠化或沙化严重地区:河北坝上地区、阴山北麓、黄河故道区。

4.水土流失严重地区:

——黄河中上游黄土高原丘陵沟壑区,以乡级为单位,沟壑密度1公里/平方公里以上、沟蚀面积15%以上或土壤侵蚀强度为平均侵蚀模数5000吨/年·平方公里以上地区。

——长江上游西南高山峡谷和云贵高原区,山体坡度36度以上地区。

——四川盆地丘陵区,以乡级为单位,土壤侵蚀强度为平均流失厚度3.7毫米/年以上或土壤侵蚀强度为平均侵蚀模数5000吨/年·平方公里以上的地区。

——热带、亚热带岩溶地区基岩裸露率在35%至70%之间的石漠化山地。

本项中涉及的水土流失各项指标,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土保持主管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

(七)沿海防护林基干林带、红树林、台湾海峡西岸第一重山脊临海山体的林地。

(八)除前七款区划范围外,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以禁伐区为主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未开发利用的原始林。

2.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

3.以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树种为优势树种,以小

班为单元,集中分布、连片面积30公顷以上的天然林。

本款所称禁伐区是指按照《全国重点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区森林分类区划技术规则》(林资发[1999]218号)区划的重点生态保护区。

第八条凡符合多条区划界定标准的地块,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顺序区划界定,不得重复交叉。

第九条按照本办法第七条标准和区划界定程序认定的国家级公益林,保护等级分为三级。

(一)属于下列范围的,划为一级。

1.世界自然遗产地、国际重要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级森林公园、江河源头的林地。

2.山体坡度长江以北36度、长江以南46度以上江河两岸的有林地、灌木林地。

3.在重要水库周边和山体坡度长江以北36度、长江以南46度以下江河两岸,属于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标准确定)内的有林地、灌木林地。

4.西南高山峡谷和云贵高原区山体坡度46度以上地区的有林地、灌木林地。

5.荒漠化和水土流失严重地区年均降雨量400毫米以下地区的有林地,以及覆盖度60%以上的灌木林地。

6.沿海防护林基干林带,红树林,热带雨林。

7.边境地区的有林地、灌木林地。

8.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未开发利用的原始林以及森林与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

(二)属于下列范围的,划为二级。

1.山体坡度长江以北36度、长江以南46度以上江河两岸的疏林地、未成林地。

2.在重要水库和山体坡度长江以北36度、长江以南46度以下江河两岸,属于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疏林地、未成林地,不属于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有林地、灌木林地。

3.国家重要湿地的有林地、灌木林地。

4.台湾海峡西岸的有林地、灌木林地。

5.边境地区的疏林地、未成林地。

6.西南高山峡谷和云贵高原区山体坡度46度以下地区的有林地、灌木林地,以及山体坡度46度以上地区的疏林地。

7.除西南高山峡谷和云贵高原区外,其他荒漠化和水土流失严重地区,年均降雨量400毫米以上地区的有林地、灌木林地,以及年均降雨量400毫米以下地区的疏林地、覆盖度60%以下的灌木林地。

8.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以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树种为优势树种、连片面积30公顷以上的天然林。

(三)一级、二级以外的划为三级。

第三章区划界定

第十条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统一组织国家级公益林的区划界定和申报工作。县级区划界定必须在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基础上,由具有乙级以上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并按照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的要求和内容将国家级公益林落实到山头地块。要确保区划界定的国家级公益林权属明确、四至清楚、面积准确、集中连片。区划界定结果应当公示。

第十一条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成果,经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向国家林业局和财政部申报。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由森工(林业)集团公司直接向国家林业局和财政部申报。

申报材料包括:申报函,全省土地资源、森林资源、水利资源等情况详细说明,林地权属情况,认定成果报告,国家级公益林基础信息数据库,以及省级区划界定统计汇总图表资料。

第十二条区划界定国家级公益林应当兼顾生态保护需要和林权权利人的利益。在区划界定过程中,对非国有林,地方政府应当征得林权权利人的同意,并与林权权利人签订管护协议。

第十三条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国家林业局会同财政部对省级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组织开展认定核查,并根据省级申报材料和审核、核查的结果,对区划的国家级公益林进行核准,核准的主要结果呈报国务院,由国家林业局分批公布。省级以下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对相应的森林

资源档案进行林种变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已区划界定的国家级公益林及时进行林权证林种变更登记。

第四章区划调整

第十四条国家根据生态建设和国民经济发展需要,科学确定国家级公益林的规模和布局。国家级公益林稳定在全国林地总面积的30-40%。

第十五条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补充申报国家级公益林。

(一)新批准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二)新建重要水库。

(三)国家退耕还林工程中退耕土地还林为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第十六条在不影响整体生态功能、保持集中连片的前提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调出国家级公益林。

(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过程中,已确权到户的国家级公益林,其林权权利人在与地方政府签订管护协议时,要求调出的。

(二)苗圃地。

(三)平原地区农田防护林、护路林。

第十七条补进、调出国家级公益林的,由林权权利人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将相关资料连同审查意见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

织具有乙级以上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现地勘验,提出审核意见。审核同意的,须在国家级公益林所在地进行公示,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向国家林业局和财政部申报。国家林业局会同财政部进行年度集中核准。

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补进、调出国家级公益林的,由森工(林业)集团公司向国家林业局和财政部申报,国家林业局组织现地勘验。

第十八条占用征用国家级公益林地的,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分年度向国家林业局和财政部报告。国家林业局和财政部相应核减国家级公益林总量。

第五章建档与核查

第十九条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建立落实到小班、地块的国家级公益林资源档案。要做到图、表、册一致,权属证明、管护协议齐全。

第二十条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建立国家级公益林资源及补偿基础信息数据库,准确反映国家级公益林小班、地块信息。国家林业局会同财政部统一组织开发国家级公益林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基础信息数据库的有关办法,由国家林业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开展辖区内国家级公

益林管护情况检查验收,组织定期调查和动态监测工作,及时掌握国家级公益林动态变化情况,分年度更新国家级公益林资源档案和基础信息数据库。

第二十二条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国家林业局和财政部报告上年度国家级公益林资源变化情况,提交资源变化情况报告、资源变化情况汇总统计表、更新后的国家级公益林基础信息数据库。

第二十三条国家林业局负责组织对各地国家级公益林区划调整、管护效果、动态变化等情况进行年度核查。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2001年依据《国家公益林认定办法(暂行)》(林策发[2001]88号)区划界定并纳入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试点,不属于《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策发[2004]94号)区位范围,林权权利人要求调出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的程序调出。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家林业局会同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林业局、财政部《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策发[2004]94号)同时废止。

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

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维护生态公益林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江西省森林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态公益林,是指生态区位重要、生态状况脆弱,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以提供公益性、社会性产品或者服务为主要利用目的,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划定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态公益林,分为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省级生态公益林、设区市级生态公益林和县级生态公益林。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规划、分步实施、依法保护、严格管理、分类补偿和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公益林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生态公益林补偿、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等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生态公益林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建设、水利、交通、环境保护、旅游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态公益林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生态公益林保护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生态公益林保护意识。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生态公益林的义务,有权检举和制止破坏生态公益林的行为。 在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

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

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工作,加强对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经营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级公益林是指生态区位极为重要或生态状况极为脆弱,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以发挥森林生态和社会服务功能为主要经营目的的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国家级公益林的区划界定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生态优先、确保重点,因地制宜、因害设防,集中连片、合理布局,实现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和谐统一。 ——尊重林权所有者和经营者的自主权,维护林权的稳定性,保证已确立承包关系的连续性。 第五条国家级公益林以其林地为区划对象。 第六条国家级公益林范围依据《全国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全国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建设工程总体规划》、《全国防沙治沙规划》、《中国湿地保护行动计划》、《全国生态公益林建设标准》以及水利部关于大江大河、大型水库的行业标准和《土壤侵蚀分类分级标准》等划定。 第二章区划范围和标准 第七条国家级公益林的区划范围。 (一)江河源头——重要江河干流源头,自源头起向上以分水岭为界,向下延伸20公里、汇水区内江河两侧最大20公里以内的林地;流域面积在10000平方公里以上的一级支流源头,自源头起向上以分水岭为界,向下延伸10公里、汇水区内江河两侧最大10公里以内的林地。其中,三江源区划范围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的林地。 (二)江河两岸——重要江河干流两岸[界江(河)国境线水路接壤段以外]以及长江以北河长在150公里以上、且流域面积在1000平方公里以上的一级支流两岸,长江以南(含长江)河长在300公里以上、且流域面积在2000平方公里以上的一级支流两岸,干堤以外2公里以内从林缘起,为平地的向外延伸2公里、为山地的向外延伸至第一重山脊的林地。 重要江河干流包括: 1.对国家生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的河流:长江(含通天河、金沙江)、黄河、淮河、松花江(含嫩江、第二松花江)、辽河、海河(含永定河、子牙河、漳卫南运河)、珠江(含西江、浔江、黔江、红水河)。 2.生态环境极为脆弱地区的河流:额尔齐斯河、疏勒河、黑河(含弱水)、石羊河、塔里木河、渭河、大凌河、滦河。 3.其他重要生态区域的河流:钱塘江(含富春江、新安江)、闽江(含金溪)、赣江、湘江、沅江、资水、沂河、沭河、泗河、南渡江、瓯江。 4.流入或流出国界的重要河流:澜沧江、怒江、雅鲁藏布江、元江、伊犁河、狮泉河、绥芬河。 5.界江、界河:黑龙江、乌苏里江、图们江、鸭绿江、额尔古纳河。

湖北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

湖北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维护生态公益林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生态公益林,是指生态区位重要、生态状况脆弱,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以提供公益性、社会性产品或者服务为主要利用方向和目的,并按照有关规定划定为生态公益林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包括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态公益林,分为国家级公益林、省级公益林和地方公益林。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经营和管理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应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规划、分步实施、严格保护、科学经营、合理利用、分级保护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内的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设立公益林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内的公益林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生态公益林管理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与同级林业主管部门签订公益林保护管理目标责任书。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分别与有公益林管护任务的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等国有森林经营单位、乡镇林业管理站签订公益林管理目标责任书。 第二章建设和保护 第七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级生态公益林,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方案,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省级生态公益林,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方案,报省人

大方县生态公益林区划界定报告

前言 森林分类经营,是指根据社会对林业生态和经济的两大需求,相应地把森林划分为公益林和商品林,分别按其各自的特点和规律运营的一种新型的林业经营体制和发展模式。实施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政策,是党中央、国务院加强我国生态建设和强农患民的又一重大举措,是我国林业经营思想的重大突破。大方县石荒漠化和水土流失极为严重,生态十分脆弱。为使现有的森林资源得到切实保护和脆弱的生态环境不再遭受破坏,实施国家级公益林区划是一项十分重要的森林经营措施。 根据林资发[2009]214号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的通知》,黔林资通…2009?318号《关于上报国家级公益林管护核查报告和规范国家级公益林补充申报工作的通知》和省财政厅、林业厅《关于下达2009年度第二批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通知》(黔财农[2009]224号文件精神。我县组织技术人员从2009年12月,在各乡镇政府及林业站配合下,对全县森林分类区划界定工作,顺利完成大方县森林分类经营界定外业工作。2010年2月转入内业资料整理,编制工作报告,统计汇总,大方县生态公益林1264594.8 亩,其中地方公益林427900.8亩,重点公益林为836694万亩(其中原定655094亩,新增181600亩)。 一、自然概况 (一)地理位臵

大方县地理位臵处于东经105°15′47″~105°08′04”,北纬26°50′02″~27°36′04″之间,东西长86.2公里,南北宽85.2公里。位于贵州高原西北部,毕节地区中部,乌蒙山脉东麓,乌江支流六冲河北岸。东与黔西县毗邻,东北抵金沙县,南至六冲河同织金县接壤,西南与瓜仲河与纳雍为界,北部及西北部与毕节市相连,全县共辖34个乡镇389个村(居委会)3844个村民组(街道办事处)。 (二)地质地貌 大方县属于黔西高原中山区。全县以喀斯特地貌为主,地貌类型复杂多变,地面零星破碎,山地、丘陵、盆地、洼地交错分布,山峦重叠,沟谷纵横,切割较深,最高海拔2325米,最低海拔720米,相对高差1605米,县城海拔1700米,具有地势高,地形起伏大,山大坡陡,沟多谷深的高原山地特点。 (三)河流水系 大方县地处长江流域,海马箐连续山脉为分水岭,北部为赤水河水系,流域面积816.9平方公里,占全县面积的23.3%;南部为乌江水系,流域面积2688.3平方公里,占全县面积的76.7%。全县有干河20条,河道总长727.3公里,其中乌江水系14条,河道和溪沟长232.1 公里,平均河网密度20.75公里/百平方公里。在20条干河中,长度10公里以上的15条,10公里以下的5条,最长的六仲河沿县界长达63公里,最短的哥槎罗河仅6.1 公里。按流域面积分10—50 平方公里的有3条,1000 平方公里以

生态公益林经营措施

生态公益林经营措施 生态公益林以发挥森林的生态功能,提供生态效益,起到污染防治、防风固沙、水源涵养、水土保持、净化空气、调节气候、保护生物多样性、游憩保健、绿化美化等作用为主要任务。生态公益林的经营管护是以为人类创造良好生态环境、保障和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为目的的。 ●一、生态公益林的概念 生态公益林指生态区位极为重要,或生态状况极为脆弱,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以提供森林生态和社会服务产品为主二氧化碳,释放氧气,达到净化空气,给人们创造一个良好的生存空间的目的。同时,由于混交林林地上的枯落物品种和数量较纯林多,经土壤微生物的不断分解,形成大量营养丰富的土壤有机质,使森林土壤向着进展演替方向发展。而复层异龄的目的是达到林分的可连续、不断地保证林地上有效林木的数量(指达到防护成熟的林木个体的数量),使森林的生态功能保持动态平衡,从而达到生态公益林的生态作用。 ●三、生态公益林经营指导思想 生态公益林经营以可持续发展为指导,以建立比较完备的林业生态体系为目标,以提高生态公益林资源质量和改善生态环境为重点,遵循森林自然规律,依靠科技进步,采取保护、造林、封育、补植、抚育相结合的措施,以天然更新为主,辅以人工和人工促进天然更新,把生态公益林建设成多林种、多树种、多层次、多景观,结构合理、功能健全,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长期稳定的森林生态体系。 ●四、生态公益林的经营措施 1、封禁 对防护功能稳定或经过森林抚育,其生态效益正在逐步提高的生态公益林,要实行封禁保护,比如保护较好的原生森林植被或虽为人工林,但由于天然树种的侵入,林分郁闭度较高,树种组成、结构、年龄分布较合理,能通过天然更新恢复森林并以较快的速度进展演替的林分。封山育林的措施主要有全封、半封和轮封,具体实施可根据各地的自然条件、社会经济状况和培育森林的目的三方面结合使用。对重点生态公益林一般实行长期全面的封山育林,也可采取半封,在保证林木不受破坏的前提下,允许在一定季节和时间里,从事适量的采集林副产品的活动;对要经营目的的重点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包括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和护岸林等;物种资源、科学实验、森林旅游、国土保安等需要为主要经营目的的森林、林木、林地。 ●二、生态公益林的理想结构 生态公益林以发挥生态、社会效益为培育目的,从有效地固定二氧化碳,释放氧气的角度来说,理想的公益林结构应该能保证林地的生产力最高、生态效能最大。因此,相应的林分构成必须是复层异龄的混交林分。这样可以最大限度地利用光能,发挥植物光合作用的能力,大量吸收一般生态公益林,同样可采取相应的封禁措施。 2、抚育 对低效天然次生林和人工林要进行抚育,如由于森林本身结构不全或系统组成成份缺失而造成生态效益低于相同或相似生态经济环境和经营条件下的同类次生林。对于此类森林,应遵循森林群落自然演替规律,根据树种的生物学特性和仿生学的原理,用人工促进恢复的方法建立起生态功能显著、抗逆性强、生长稳定的森林植被,最终形成地带性森林顶级群落。为此,必须进行抚育、补植及必要的生态采伐,以调整森林结构和系统组成,有效地提高林地内乔木、灌木、草本的覆盖度,减少乃至控制水土流失,增强其涵养水源、保持水土的能力。

国家级公益林区划成果落界技术要求

附件 国家级公益林区划成果落界技术要求 一、总体要求 以国家级公益林区划范围和标准为依据,真正将国家级公益林落实到山头地块,并与最新的林地“一张图”等相关成果相衔接。在区划落界过程中,全面梳理并纠正前期区划错误,进行小班边界纠偏,落实国家级公益林保护等级和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区内外界线,核定小班属性因子,建立国家级公益林基础信息数据库。

国家级公益林基础信息数据库统一采用shp格式,坐标系应与林地“一张图”保持一致。矢量数据以省(区、市)为单位提供,县与县之间的国家级公益林不得交叉重叠。上报成果中的文本统一为Word格式,统计报表统一为Excel格式。 二、国家级公益林矢量数据库结构 国家级公益林矢量数据库必须按统一规定的字段名、数据类型、数据长度、小数位建立,并按照规定的代码填写各字段属性。 (一)国家级公益林小班属性表数据结构

注:备注中带“*”的字段必填,其余可逐步完善。 (二)国家级公益林小班属性数据代码 1.国家级公益林小班属性数据中,省(区、市)、县(市、区、旗)按国家统一代码填写,国有林业局、国有林场由其所属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按有关规定自行统一编码,保持与林地“一张图”编码一致。 2.乡(镇、林场)、村(林班),以县(市、区、旗、局、团)为单位按照有关标准自行统一编码,保持与林地“一张图”编码一致。

3.XIAO_BAN小班:填写国家级公益林小班的小班号。 4.LDYZT_XB林地“一张图”小班:填写对应的林地“一张图”小班号。对应多个小班号的用“,”隔开,如“2,3,4”。 5.ELDC_XB二类调查小班:填写对应的二类调查小班号。对应多个小班的用“,”隔开。 6.DI_MAO地貌:1-极高山,2-高山,3-中山,4-低山,5-丘陵,6-平原。 7.PO_XIANG坡向:1-北,2-东北,3-东,4-东南,5-南,6-西南,7-西,8-西北,9-无坡向。 8.PO_WEI坡位:1-脊,2-上,3-中,4-下,5-谷,6-平

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

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工作,加强对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经营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级公益林是指生态区位极为重要或生态状况极为脆弱,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以发挥森林生态和社会服务功能为主要经营目的的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国家级公益林的区划界定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生态优先、确保重点,因地制宜、因害设防,集中连片、合理布局,实现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和谐统一。 ——尊重林权所有者和经营者的自主权,维护林权的稳定性,保证已确立承包关系的连续性。 第五条国家级公益林以其林地为区划对象。

第六条国家级公益林范围依据《全国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全国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建设工程总体规划》、《全国防沙治沙规划》、《中国湿地保护行动计划》、《全国生态公益林建设标准》以及水利部关于大江大河、大型水库的行业标准和《土壤侵蚀分类分级标准》等划定。 第二章区划范围和标准 第七条国家级公益林的区划范围。 (一)江河源头——重要江河干流源头,自源头起向上以分水岭为界,向下延伸20公里、汇水区内江河两侧最大20公里以内的林地;流域面积在10000平方公里以上的一级支流源头,自源头起向上以分水岭为界,向下延伸10公里、汇水区内江河两侧最大10公里以内的林地。其中,三江源区划范围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的林地。 (二)江河两岸——重要江河干流两岸[界江(河)国境线水路接壤段以外]以及长江以北河长在150公里以上、且流域面积在1000平方公里以上的一级支流两岸,长江以南(含长江)河长在300公里以上、且流域面积在2000平方公里以上的一级支流两岸,干堤以外2公里以内从林缘起,为平地的向外延伸2公里、为山地的向外延伸至第一重山脊的林地。 重要江河干流包括: 1.对国家生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的河流:长江(含通天河、

生态公益林管理工作方案

生态公益林管理工作方案 第一篇 根据生态公益林管理的有关规定,决定开展全县2014年度国家重点公益林和省级公益林管理的检查验收工作。为确保检查验收工作成效,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组织领导 成立县国家重点公益林和省级公益林管理检查验收工作领导小组。检查验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生态公益林管理站,同志任办公室主任,抽调技术人员组成专业检查验收队伍,确保检查验收工作的顺利完成。 二、检查内容 1、核实全县国家重点公益林和省级公益林的面积、范围。检查验收工作小组根据森林资源管理系统界定的国家重点公益林和省级公益林的面积、范围到现场核实,确定权属。 2、重点公益林分布的乡镇。 3、核查是否有下列情形:①未成立专职管护队伍的; ②出现森林火灾、过度放牧、乱砍滥伐、滥捕乱猎以及发生林业有害生物不及时防治并造成较严重后果的;③违规征占用公益林地的;④有权属纠纷的。⑤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是否及时足额发放。是否实行一卡通。 4、补偿资金实行“一卡通”发放,要求各村制定好资金分

配方案和资金到户表,并在村公布栏上张榜公布15天,分配方案必须经过村组70%以上村民表决同意,有关表决情况档案资料交县公益林管理站存档。 三、工作方法及时间安排 本次检查验收工作由生态公益林管理站负责组织实施,乡镇林业站和高泽源林场生产科配合完成。全县设8个检查验收工作组,负责具体检查验收工作,时间为2014年3月1日-2014年5月30日。。 四、经费安排 本次检查验收涉及面广,内容多、时间紧、要求高、任务十分艰巨。为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和检查验收质量,县局安排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确保验收工作顺利完成。国有林场工作经费自行安排。 五、工作要求 严格执行《省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必须核实到山头地块,防止走过场,确保检查验收工作的质量。 检查人员必须坚持原则,严守廉政纪律,公正公平按技术规定标准完成任务。 第二篇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安全生

重点公益林认定核查办法

重点公益林认定核查办法 国家林业局 2004年7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核查目的与任务重点公益林认定核查目的是确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成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为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下达提供依据。 核查任务是全面了解和掌握各省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工作情况,通过抽样调查,核实重点公益林面积,评价各省申报的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成果质量。 第二条核查依据 (一)《国家林业局财政部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策发[2004]94号);(二)森林资源调查有关技术规定、规范。 第三条核查对象 核查对象为各省按照林策发[2004]94号文件规定要求,于2004年7月31日前申报的,并经国家林业局会同财政部初审合格的重点公益林。 第四条核查内容 核查内容主要包括重点公益林各类申报面积的认定,区划界定工作质量的评价,重点公益林主要现状因子的核查与调查以及《国家林业局财政部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的执行情况等。 第五条核查组织 核查工作由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司组织局直属四个调查规划设计院完成。 第二章技术标准 第六条生态区位认定标准 依据林策发[2004]94号文件第七条规定的重点公益林区划范围,生态区位认定标准划分为7款29项。详见附表三。 第七条核实面积 核实面积是指通过小班核查,符合《国家林业局财政部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规定和要求的面积。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申报面积不予认可,其核实面积为0: (一)区划界定承担单位资质达不到乙级以上; (二)无法提供生态区位图和小班调查资料(包括小班卡片与相应的小班区划图);(三)不符合生态区位认定标准,亦即区划范围不符合林策发[2004]94号文件第七条规定。 第八条核实率 核实率指核实面积与申报面积的比率。 第九条合格面积 合格面积是指核实面积中符合区划质量规定要求的面积,即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小班核实面积: (一)工程区、地类、权属、林种等均界定正确; (二)小班四至界线与实地基本一致且面积误差在±10%以内。 第十条合格率 合格率指合格面积与核实面积的比率。 第十一条工程区 工程区分天保工程区和非天保工程区两类。 第十二条地类

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

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级公益林是指依据《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划定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第三条国家级公益林管理遵循“生态优先、严格保护,分类管理、责权统一,科学经营、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应当纳入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落实到现地,做到四至清楚、权属清晰、数据准确。 第五条国家林业局负责全国国家级公益林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 第六条中央财政安排资金,用于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 第七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国家级公益林保护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和政策的宣传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设立国家级公益林标牌,标明国家级公益林的地点、四至范围、面积、权属、管护责任人,保护管理责任和要求、监管单位、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 第八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单位应当与林权权利人签订管护责任书或管护协议,明确国家级公益林管护中各方的权利、义务,约定管护责任。 权属为国有的国家级公益林,管护责任单位为国有林业局(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及其他国有森林经营单位。 权属为集体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管护责任单位主体为集体经济组织。 权属为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管护责任由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承担。无管护能力、自愿委托管护或拒不履行管护责任的个人所有国家级公益林,可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对其国家级公益林进行统一管护,代为履行管护责任。 在自愿原则下,鼓励管护责任单位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向社会购买

某乡镇重点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

某乡镇重点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S u m m a r y o f w o r k f o r r e f e r e n c e o n l y 姓名:XXX 职务:XXX 时间:20XX年XX月XX日

某乡镇重点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促进生态环境保护,维护公益林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益林,是指为了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以提供森林生态和社会服务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公益林包括: (一)防护林: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护路林、护岸林; (二)特种用途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自然保护区的森林。 第三条本乡域内公益林的规划、区划界定、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办法。 第四条乡林业站是本乡公益林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负责本辖区内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 财政、国土所、农业、水利、旅游等部门和风景名胜区管理处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工作。 第五条乡人民政府应当将公益林建设作为社会公益事业纳入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分类管护。 第二章规划建设 第 2 页共 6 页

第六条公益林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总体规划相衔接,形成乡村主要人口聚居区的公益林生态圈。 全乡公益林面积不少于森林面积的35%。 第七条公益林区划界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生态优先、确保重点、因地制宜、集中连片、合理布局; (二)尊重林权所有者和经营者的自主权,维护林权的稳定性。 第八条下列区域范围内的森林、林木、林地应当纳入公益林区划范围: (一)江河源头:自源头起向上以分水岭为界,向下延伸5公里内的区域; (二)江河两侧:从河岸向外延伸至第一重山的区域; (三)水库周围:小水库周围从林缘起向外延伸至第一重山的区域; (四)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的垦荒地带; (五)主要公路线两侧一定范围。 第九条公益林的界定应当本着自愿原则,由乡人民政府与公益林林权权利人协商签订界定书和管护协议书,作为公益林登记和执行经济补偿的依据。 林地纳入公益林区划范围的林权权利人不愿意界定为公益林的,乡人民政府应当采取限期绿化、限制采伐等措施。 第十条乡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公益林建设,将公益林建设纳入公民义务植树造林年度计划。 第 3 页共 6 页

辽宁省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实施细则

辽宁省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工作,加强对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经营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和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的通知(林资发〔2009〕214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国家级公益林是指生态区位极为重要或生态状况极为脆弱,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以发挥森林生态和社会服务功能为主要经营目的的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第三条辽宁省境内国家级公益林的区划界定适用于本细则。 第四条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生态优先、确保重点,因地制宜、因害设防,集中连片、合理布局,实现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和谐统一。 ——尊重林权所有者和经营者的自主权,维护林权的稳定性,保证已确立承包关系的连续性。 第五条国家级公益林以其林地为区划对象。 第二章区划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国家级公益林的区划范围。 (一)江河源头:重要江河干流源头,自源头起向上以分水岭为界,向下延伸20公里、汇水区内江河两侧最大20公里以内的林地;流域面积在10000平方公里以上的一级支流源头,自源头起向上以分水岭为界,向下延伸10公里、汇水区内江河两侧最大10公里以内的林地。 我省境内重要江河干流源头有大凌河,辽河一级支流源头有浑河、太子河和绕阳河(详见表1 重要江河概况表)。 (二)江河两岸:重要江河干流两岸[界江(河)国境线水路接壤段以外]以及河长在150公里以上、且流域面积在1000平方公里以上的一级支流两岸,干堤以外2 公里以内丛林缘起,为平地的向外延伸2公里、为山地的向外延伸至第一重山脊的林地。 我省境内重要江河干流两岸有辽河、鸭绿江和大凌河;重要江河一级支流两岸有辽河流域的老哈河、招苏台河、清河、秀水河、柳河、绕阳河、浑河、太子河;鸭绿江流域的浑江、叆河、大洋河;大凌河一级支流两岸有小凌河、老虎山河、牤牛河、西河;滦河流域的青龙河(详见表1 重要江河概况表)。 表1 重要江河概况表单位:公里、平方公里

重点公益林管护合同范本(2020版)

STANDARD CONTRACT SAMPLE (合同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YB-HT-034181 重点公益林管护合同范本

重点公益林管护合同范本(2020版) 聘用方(甲方):_____(重点公益林管护单位) 被聘用方(乙方):_____(重点公益林专职管护人员) 为切实加强重点公益林管护,甲乙双方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和_____,以及国家和省重点公益林管理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就重点公益林管护事宜签订此合同。 一、管护区域与面积 甲方将位于_____县_____乡村,地名为_____的_____亩重点公益林委托(承包) 给乙方进行管护。管护责任区四至界线为:东至:_____;南至:_____;西至:_____;北至:_____。 管护责任区包括:_____村(_____林班小班) ,分别是: _____村(_____林班小班) ,面积_____亩,生态区位为_____; _____村(_____林班小班) ,面积_____亩,生态区位为_____; _____村(_____林班小班) ,面积_____亩,生态区位为_____。 二、甲方责任、权利和义务 1、负责领导、协调、指导乙方的工作和培训乙方;为乙方提供工作所需法律、法规、条例等相关依据。

2、对乙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对不称职的专职管护人员有权解聘。 3、向乙方指明管护区域、面积、四至界线、生态区位及地类,明确管护责任和要求。 4、对乙方逐月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及时预支当月全额管护劳务费的70%。年终考核结束,对符合合同要求,完成管护任务的人员,全额兑现劳务费或补偿费并续签合同。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未按照合同规定履行管护义务的,不予支付其劳务费或补偿费并终止合同。 5、对重点公益林管护责任履行较好,成绩显著的管护人员进行奖励。 三、乙方责任、权利和义务 1、对管护责任区内的重点公益林进行巡查,负责管护责任区内的森林资源保护,制止破坏森林资源的一切行为,并为甲方处理相关事件提供有价值的信息。 2、认真学习重点公益林管护的相关政策、条例、办法等。 3、广泛宣传林业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4、对管护责任区内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乱砍滥伐、偷砍盗伐林木、非法侵占林地、开山炸石、开矿采沙、乱捕滥猎、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等行为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组织扑救和制止并向甲方报告情况。 5、准确掌握管护责任区的四至界线,了解民情、林情和山情,做好每日巡山记录,按月考核和季度、年度总结。 6、对发生在相邻责任区内有破坏重点公益林的行为,有义务进行制止并及时报告甲方。 7、加强学习,提高认识,廉洁自律,秉公办事。增强自身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

生态公益林管理工作方案2篇(完整版)

生态公益林管理工作方案2篇 生态公益林管理工作方案2篇 第一篇 根据生态公益林管理的有关规定,决定开展全县201X年度国家重点公益林和省级公益林管理的检查验收工作。为确保检查验收工作成效,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组织领导 成立县国家重点公益林和省级公益林管理检查验收工作领导小组。检查验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生态公益林管理站,同志任办公室主任,抽调技术人员组成专业检查验收队伍,确保检查验收工作的顺利完成。 二、检查内容 1、核实全县(201X年度)国家重点公益林和省级公益林的面积、范围。检查验收工作小组根据森林资源管理系统界定的国家重点公益林和省级公益林的面积、范围到现场核实,确定权属。 2、重点公益林分布的乡镇。 3、核查是否有下列情形: ①未成立专职管护队伍的; ②出现森林火灾、过度放牧、乱砍滥伐、滥捕乱猎以及发生林业有害生物不及时防治并造成较严重后果的; ③违规征占用公益林地的; ④有权属纠纷的。 ⑤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是否及时足额发放。是否实行一卡通。

4、补偿资金实行“一卡通”发放,要求各村制定好资金分配方案和资金到户表,并在村公布栏上张榜公布15天,分配方案必须经过村组70%以上村民表决同意,有关表决情况档案资料交县公益林管理站存档。 三、工作方法及时间安排 本次检查验收工作由生态公益林管理站负责组织实施,乡镇林业站和高泽源林场生产科配合完成。全县设8个检查验收工作组(高泽源国有林场自行设组),负责具体检查验收工作,时间为201X年3月1日-201X年5月30日。(参加验收人员名单附后)。 四、经费安排 本次检查验收涉及面广,内容多、时间紧、要求高、任务十分艰巨。为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和检查验收质量,县局安排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确保验收工作顺利完成。国有林场工作经费自行安排。 五、工作要求 严格执行《省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必须核实到山头地块,防止走过场,确保检查验收工作的质量。 检查人员必须坚持原则,严守廉政纪律,公正公平按技术规定标准完成任务。 第二篇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坚持“安全第

公益林区划界定工作方案

第一篇公益林区划界定工作方案 《浙江省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操作细则(修改稿)》浙江省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 操作细则 (试行) 浙江省林业厅 二○○四年六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1 第一条目的与任务·1

第二条重点公益林的概念·1 第三条区划界定依据·1 第四条界定原则·2 第五条区划对象·3 第六条成果申报与公布·3 第二章技术标准·4 第七条国家级重点公益林区划范围·4 第八条省级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优先范围·6 第九条不宜区划为重点公益林的林地·7 第十条地类·7 第十一条林种·7 第十二条权属·8 第十三条其他标准·8 第三章准备工作·9 第十四条组织准备·9 第十五条技术资料准

备·9 第十六条制定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的工作方案·9 第四章区划调查与界定·10 第十七条重点公益林区划·10 第十八条重点公益林小班区划条件·10 第十九条图上作业与调整·10 第二十条野外补充调查·11 第二十一条重点公益林小班卡记载·11 第二十二条重点公益林小班清绘·12 第二十三条签订界定书·12 第五章统计与制图·13 ii 第二十四条小班调查资料整理与审核·13 第二十五条统计·13 第二十六条制图·15 第六章质量与管理·16 第二十七条小班调查精度·16 第二十八条小班数据录入要求·16 第二十九条图面要求·16 第三十条质量检查与处理·16 第三十一条质量评定·17 第七章界定成果报告·18 第三十二条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成果报告的编写·18 第三十三条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成果资料清单·18 第三十四条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材料申报数量·19 附表

附表1 国家级重点公益林区划范围与界定结果面积表 公益林01表公益林资源结构及林地面积总表 公益林01表附表1国有公益林资源结构及林地面积明细表 公益林01表附表2集体所有制公益林资源结构及林地面积明细表 公益林01表附表3其他所有制公益林资源结构及林地面积明细表 公益林02表国家级重点公益林资源结构及林地面积表 公益林02表附表1国有国家级重点公益林资源结构及林地面积明细表公益林02表附表2集体所有制国家级重点公益林资源及林地面积明细表公益林02表附表3其他所有制国家级重点公益林 公益林03表国家级重点公益林区域分布情况表 公益林04表国家级重点公益林权属情况表 公益林备注表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试点中列入国家级重点公益林面积表公益林备注表附表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中列入国家级重点公益林面积明细表

江西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

江西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植树造林与绿化 【发文字号】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72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9.06.13 【实施日期】2009.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172号) 《江西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5月18日省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吴新雄 二00九年六月十三日 江西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维护生态公益林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江西省森林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态公益林,是指生态区位重要、生态状况脆弱,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以提供公益性、社会性产品或者服务为主要利用目的,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划定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态公益林,分为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省级生态公益林、设区市级生态公益林和县级生态公益林。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规划、分步实施、依法保护、严格管理、分类补偿和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公益林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生态公益林补偿、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等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生态公益林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建设、水利、交通、环境保护、旅游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态公益林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生态公益林保护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生态公益林保护意识。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生态公益林的义务,有权检举和制止破坏生态公益林的行为。 在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

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国家级公益林保护管理,提高国家级公益林经营质量和生态服务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国家级公益林,是指按照《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资发〔2009〕214号)区划界定的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第三条国家级公益林管理遵循“生态优先、严格保护、分级管理、科学经营、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级公益林保护和建设应当纳入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落实到现地,做到四至清楚、权属清晰、数据准确。 第五条国家林业局负责全国国家级公益林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建设和管理。 第六条国家级公益林根据生态区位和主导功能、效益,划分保护等级并实行分级管理。保护等级执行《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划分为三级。 第七条中央财政安排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对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 第二章保护管理 第八条国家级公益林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必须按照《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规定程序执行。 第九条国家级公益林林权权利人应当与林业主管部门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管护责任。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切实履行管护协议约定的义务,加强对国家级公益林林权权利人和管护人员的指导、服务和检查,并不断完善国家级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办法。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国家级公益林标牌,标明国家级公益林的地点、四至范围、面积、林权权利人、管护责任人,保护管理责任和要求、监管单位、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 第十一条禁止在国家级公益林地开垦、采石、采沙、取土,严格控制勘

重点公益林认定与管护核查办法2004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重点公益林认定核查办法》和《重点公益林管护核查办法(试行)》的通知(林资发[2004]1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直属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为保障重点公益林区划的准确性,促进各地提高重点公益林管理水平,根据《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财政部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的通知》(林策发[2004]94号)要求,我局决定开展重点公益林认定核查和重点公益林管护核查。现将《重点公益林认定核查办法》和《重点公益林管护核查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重点公益林认定核查办法 2、重点公益林管护核查办法(试行) 二00四年八月三日 附件1: 重点公益林认定核查办法 国家林业局 2004年7月 重点公益林认定核查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核查目的与任务 重点公益林认定核查目的是确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成果的准确性和可*性,为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下达提供依据。 核查任务是全面了解和掌握各省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工作情况,通过抽样调查,核实重点公益林面积,评价各省申报的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成果质量。 第二条核查依据 (一)《国家林业局财政部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策发[2004]94号); (二)森林资源调查有关技术规定、规范。 第三条核查对象 核查对象为各省按照林策发[2004]94号文件规定要求,于2004年7月31日前申报的,并经国家林业局会同财政部初审合格的重点公益林。

第四条核查内容 核查内容主要包括重点公益林各类申报面积的认定,区划界定工作质量的评价,重点公益林主要现状因子的核查与调查以及《国家林业局财政部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的执行情况等。 第五条核查组织 核查工作由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司组织局直属四个调查规划设计院完成。 第二章技术标准 第六条生态区位认定标准 依据林策发[2004]94号文件第七条规定的重点公益林区划范围,生态区位认定标准划分为7款29项。详见附表三。 第七条核实面积 核实面积是指通过小班核查,符合《国家林业局财政部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规定和要求的面积。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申报面积不予认可,其核实面积为0: (一)区划界定承担单位资质达不到乙级以上; (二)无法提供生态区位图和小班调查资料(包括小班卡片与相应的小班区划图); (三)不符合生态区位认定标准,亦即区划范围不符合林策发[2004]94号文件第七条规定。 第八条核实率 核实率指核实面积与申报面积的比率。 第九条合格面积 合格面积是指核实面积中符合区划质量规定要求的面积,即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小班核实面积: (一)工程区、地类、权属、林种等均界定正确; (二)小班四至界线与实地基本一致且面积误差在±10%以内。 第十条合格率 合格率指合格面积与核实面积的比率。 第十一条工程区 工程区分天保工程区和非天保工程区两类。 第十二条地类 执行2003年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的划分标准,同时将宜林地中的灌丛地单列。 第十三条权属 (一)林地权属:分国有、集体。 (二)林木权属:分国有、集体、个人、其他。 第十四条林种 执行2003年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的划分标准。重点公益林划分为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沙固沙林、护岸林、自然保护区林、国防林、其他等。

四川省森林分类区划界定操作细则

四川省森林分类区划界定 操作细则 四川省林业厅 二〇〇七年八月

前言 本操作细则共分为六章四十五条。第一章总则,包括森林分类区划界定工作的目的意义、指导思想、区划原则以及组织管理和成果要求,共十一条;第二章技术准备,分为基础资料、工作方案、技术方案和技术培训四条;第三章技术标准,为本操作细则遵照执行的相关技术标准,包括地类、生态区位、森林分类、土地退化、优势树种、龄组、森林健康、森林结构和森林功能等,共十四条;第四章区划界定,分为工作流程、区划系统等七条;第五章是本细则的质量管理部分,包括质量检查方式和数量等共四条;第六章成果编制,对森林分类区划界定工作成果进行了详细要求,共五条。 本操作细则由四川省林业厅提出,省林业厅森林资源管理处、省森林管理总站和省林业调查规划院组织技术人员编写。参加细则编写的主要人员有: 四川省林业厅森林资源管理处:范成绪(处长) 四川省森林资源管理总站:黎治福(处长) 张文(高级工程师) 四川省林业调查规划院:骆建国(教授级高级工程师) 刘波(教授级高级工程师) 马茂江(高级工程师) 曹昌楷(教授级高级工程师) 2007年8月

目录

四川省森林分类区划界定操作细则 为了进一步做好我省森林分类区划界定工作,尽快将公益林公益林落实到山头地块,根据《国家林业局财政部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操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主要概念 森林分类区划界定,是指依据森林分类体系,按照森林主导功能的不同将林地划分为公益林和商品林两大类别,逐一落实到山头地块,并通过合法程序,经政府批准,以签订合同等规范形式确定有关各方权、责、利关系,以便对主导功能不同的林地进行分类经营管理。公益林按事权等级划分为重点公益林和地方公益林。 重点公益林,是指生态区位极为重要或生态状况极为脆弱,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以提供森林生态和社会服务产品为主要经营目的的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包括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和护岸护路林等防护林以及自然保护区和国防林等特用林。 地方公益林,包括为区划界定为重点公益林,但生态低位重要,或地方法规保护的森林,如一些为列入重点公益林的天然林、省级(含省级)以下自然保护区、水土流失特别严重地区的森林、中型水库周边的森林等应做为地方公益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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