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公司法注册资金缴足期限

最新公司法注册资金缴足期限
最新公司法注册资金缴足期限

最新公司法注册资金缴足期限

“注册资金”指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的股东

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现在对于注册资金的缴足期限是什么呢?最新公司法注册资金又有什么制度?一起来看看吧!

新《公司法》关于注册资本问题的修改

(一)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

1、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另有规定的以外,取消了关于公司股东(发起人)应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在五年内缴足出资的规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转而采取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的方式。

2、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以外,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分别应达3万元、10万元、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以及货币出资比例。

3、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

(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

要求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由股东(发起人)按规定期限实缴到位,并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验资证明文件后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这样的情况下,使得公司在筹备设立的时候,必须准备两笔资金:一笔是作为筹备公司设立的启动资金,用于租赁场地、购置办公设备、办理公司登记、筹办公司开业等费用;一笔是作为公司注册资本的资金,用于存放银行,并且不得

动用。无形中,提高了公司设立的资金门槛,降低了资本利用率,造成资金的闲置和浪费。而严格的验资程序,也拖长了公司设立的时间,降低了公司设立的效率。虽然新公司法允许股东出资分期到位,并把最低注册资本要求降低到3万元,但是大量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仍然对特定行业设定了较高的最低注册资本限制,有的还规定必须一次缴纳全部资本。在当今日益发达并特别重视交易迅捷的商品交易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商机稍纵即逝,若公司设立成本大、效率低,将显然无法适应新的市场竞争环境。

27个行业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这27类行业分

别是: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商业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资金互助社,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外资保险公司,直销企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融资性担保公司,劳务派遣企业,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

(三)注册资本认缴制度。

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是工商登记制度的一项改革措施。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需要取得前置许可的事项,除涉及国家安全、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等外,不再实行先主管部门审批、再工商登记的制度,商事主体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可从事一般生产经营活动;对从事需要许可的生产经营活动,持营业执照和有关材料向主管部门申请许可。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并放宽工商登记其他条件。

1、减少投资项目审批,最大限度地缩小审批、核准、

备案范围,切实落实企业和个人投资自主权。对确需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要简化程序、限时办结。同时,为避免重复投资和无序竞争,强调要加强土地使用、能源消耗、污染排放等管理,发挥法律法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的约束和引导作用。

2、减少生产经营活动审批事项,按照行政审批制度改

革原则,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生产经营活动和产品物品的许可,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各类机构及其活动的认定等非许可审批。

3、减少资质资格许可,对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

一律予以取消;按规定需要对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进行水平评价的,改由有关行业协会、学会具体认定。

4、减少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降低收费标准,建立健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

认缴、实缴、认缴期限、注册资本

一、认缴、实缴、认缴期限、注册资本

股东名称,即投资人,一般公司需要两名及以上的股东,因此,股东名称就是每位投资者的姓名;

1、认缴情况,其实就是股权结构,即每位股东所占的比例与金额;

2、实缴情况,即每位股东实际已经缴纳的股金;

3、认缴期限是每个股东缴清出资额的期限。一般来说,公司注册资金可以在两年内分批出资到位,但是,首次出资

不得低于总注册资金的20%。

4、注册资本是合营合作各方认缴出资额之和;

比如,由甲乙双个股东合资的公司,总注册资本金1000万元,已经实际由甲方出资200万元,那么,章程中规定可以这么写:

股东甲,认缴510万元,实缴200万元;两年内出资到位。

股东乙,认缴490万元,实缴0万元,两年内出资到位。

二、注册资本的两种制度

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投资者作为出资向企业投入的资本,是企业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是企业对外承担债务的前提,同时也是划分投资者权益的依据。因此,注册资本对于企业而方,有着举足轻重的意义。而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法律关系较为复杂。同时,我国在引进和利用外资的过程中,产生的许多法律问题和纠纷往往直接或间

接的与企业的注册资本有关。所以,对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及其相关法律问题的研究,值得重视。

一关于注册资本的两种制度

世界各国公司立法主要存在两种公司注册资本制度,即法定注册资本制和授权注册资本制。法定注册资本制(又称实缴资本制),是指公司在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对公司的注册资本总额作出明确的规定,并须由发起人全部缴足,否则,公司不能成立。公司成立后,要增加注册资本时,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变更公司章程中的注册资本数额,并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这种法定注册资本制为法国、德国公司法首创,并为许多大陆法系国家所效仿,成为一种较典型的公司注册资本制度。法定注册资本制因强调公司注册资本的确定、不变和维持,加之在公司设立时,就要求全部注册资本落实到位,显然具有保证公司资本真实、可靠,防止公司设立中的欺诈和投机行为,以及有效地保障债权和交易安全等优点。但是另一方面,法定注册资本制过于僵硬,规定过死,增加了公司设立的难度与成本,还容易导致公司资金积压。授权注册资本制(又称认缴资本制),是指公司设立时,注册资本数额虽已记载于章程,但发起人不必在公司成立时认足和缴足,发起人之认定并缴付注册资本总额中的

一部分,公司即可成立;未认定部分,授权董事会在公司成立后,根据业务需要分次发行,在授权资本的数额之内发行新股,不必由股东大会批准。这种为英、美公司法所创设的授权注册资本制的特点是:注册资本是名义资本或核定资本,是指公司依照章程规定有权筹集的全部资本。由于注册资本并不要求发起人或股东全部认足,实际上它本身还不是公司的真正资本,只不过是公司预计的发展规模和政府允许公司发行的最高限额。授权资本制并不要求发起人全部缴

足公司注册资本,甚至只缴注册资本总额中的一小部分,公司亦可成立,显然它具有便于公司迅速成立、降低公司设立成本的优点,特别是在公司增资时,可随时发行新股募集,无需变更章程,也不必履行增资审批程序,符合现代市场经济对经济活动迅速、高效的要求。正因为此,许多原来采用法定注册资本制度的国家也转而采用授权注册资本制。但是,授权注册资本也有其内在缺陷,它容易导致公司资信不足,也易于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且使股东在公司设立过程中有进行欺诈活动的可乘之机,甚至因而损害到公司其他投资者的利益。

第二章公司法简史试题汇总

公司法简史,历年试题汇总 记忆口诀: 世界最早法商事条例法。 英国最早公司法。中国最早公司律。 1892为德国。英美法系创授权。 德国最先法定改,雇员参与是特色 法国最先资本确,公积方面有创新 1、英国1844年《合股公司法》规定了三项主要原则,其中不包括()201804 A成员最低限额B股东有限责任 C以登记方式成立法人D公司完全公开 2、关于1844年英国《合股公司法》,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201610 A规定了成员的最低人数B确立了以登记方式成立法人的程序C确立了公司完全公开的原则D规定了股东有限责任原则 E没有规定股东的有限责任 3、下列关于我国公司立法的表述,错误的是()201804 A1904年清政府颁布的《公司律》时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公司法 B1950年政务院通过的《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中规定了无限、有限、两合、股份、股份两合等五种公司形式 C1979年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

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 D1993年的《公司法》中未允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4、世界上最早颁布公司法的国家是(英国)201504,201604 5、学者们普遍认为世界上最早的公司立法是(1673年法国的《商事条例》)201710,201210,200601 6、1673年法国颁布了《商事条例》,其重要意义在于(以成文法的形式取代了自由贸易时代的商业惯例和商事习惯)200810 7、导致1720年通过《泡沫法令》的“南海泡沫事件”发生在(英国)201301 ,, 8、1892年颁布了世界历史上第一部《有限责任公司法》的国家是(德国)201010,201201 9、雇员成为公司监事会成员时哪个国家公司立法的特色?(德国)201704 10、1904年清政府颁布了我国第一部调整公司的法律(《公司律》)201710 11、《欧洲公司条例》正式实施的时间是(2004年)200601, 12、在公司立法中,最早规定资本确定原则的国家是(法国)200610 13、美国《示范公司法》的制定主体是(美国律师协会)200701, 14、我国现行的公司法通过于(1993年)200501

有限公司章程出资认缴制2018

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行为,保护股东和公司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全体股东协商,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三条公司名称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为:_ 。 公司住址:_ _。 第四条经营期限: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设立之日起满_ _年止。 第五条公司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股东以其认缴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公司认缴注册资本:人民币__ __万元。 第七条公司经营范围:。 第八条股东按投入公司的认缴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收益、重大决议、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公司享有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

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二章公司股东及出资方式、出资额、权利和义务 公司出资人为公司的股东本公司的股东及其出资方式、第九条. 出资额如下: 第十条公司股东有以下权利:(一)出席股东会,按照股权比例行使表决权。(二)选举或者被选举为公司的董事、执行董事、监事。(三)按照股权比例分取红利,或者按照以股权比例为基础,经股东之间协商而形成的分配方案分取红利。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四)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可以拒绝提供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可能损害公司合法权益的,公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理由。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五)优先认购公司增加的注册资本。(六)转让全部或者部分股权。(七)在同等条件

新旧公司法对比分析

Question:《公司法》对注册资本制度有哪些改革?与旧《公司法》有何区别?将会带来什么影响? 序 号 改革方面新公司法旧公司法影响 1 将注册资本实 缴登记制改为 认缴登记制 第二十三条设立有 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 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 人数;(二)股东出资达到 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三) 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 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 组织机构;(五)有公司住 所。 第二十六条有限责 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 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 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 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 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 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 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 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 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 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 足。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 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 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 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设立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 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 人数;(二)有符合公司章 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 出资额;(三)股东共同制 定公司章程;(四)有公司 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 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第二十六条有限责 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 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 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 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 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 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1.从推进政府职能转变 来看,是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 举措。 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 主要突出强调了简政放权、创 新监管方式、强化协同监管、 落实政府部门的监管责任等, 主要变化是从对企业微观活 动的干预转向对市场主体行 为、市场活动的监管,从传统 的“重审批轻监管”转变为“宽 准入严监管”。这必将推动政 府管理方式由事前审批为主 向事中、事后监管为主转变, 更加有利于形成宽松准入、公 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2.从优化营商环境来看, 是激发市场活力的有效途径。 从短时间看,注册资本认 缴登记制、简化住所登记手 续、改革年度检验验照制度等 已经明确的改革举措,能够有 效激发投资热情,鼓励创业、 带动就业,对小微企业特别是 创新型企业的发展有很大的 推动作用;从长远看,有利于 巩固当前经济稳中向好的发 展态势,为发展壮大新技术、 新产业、新业态等新兴生产力 拓展了空间,也将进一步促进 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 性作用。 3.从信用体系建设来看, 是促进政务和商务诚信建设 的巨大推力。 此次注册资本登记制度 2 放宽注册资本 登记条件 第五十九条一人有 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 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 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 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 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 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十八条一个自 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 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 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 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 司。 第八十条股份有限公司 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

新公司法关于注册资本的规定

核心内容:2014年新修改的公司法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即新公司施行后,公司股东可以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的章程。从2014年3月1日开始实施。 一、注册资本实缴制与注册资本认缴制 1、二者的相同之处: 实缴制与认缴制,是企业登记时对注册资本的两种模式。 2、二者的不同之处: 实缴制是指企业营业执照上的注册资本是多少,该公司的银行验资账户上就必须有相应数额的资金。实缴制需要占用企业的资金,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投资创业,降低了企业资本的营运效率。 而认缴制则是工商部门只登记公司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无须登记实收资本,不再收取验资证明文件。认缴登记制不需要占用企业资金,可以有效提高资本运营效率,降低企业成本。 3、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的优点: 一是减少投资项目审批,最大限度地缩小审批、核准、备案范围,切实落实企业和个人投资自主权。对确需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要简化程序、限时办结。同时,为避免重复投资和无序竞争,强调要加强土地使用、能源消耗、污染排放等管理,发挥法律法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的约束和引导作用。 二是减少生产经营活动审批事项,按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原则,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生产经营活动和产品物品的许可,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各类机构及其活动的认定等非许可审批。 三是减少资质资格许可,对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一律予以取消;按规定需要对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进行水平评价的,改由有关行业协会、学会具体认定。 四是减少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降低收费标准,建立健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 二、2014新公司法对注册资本的规定:

新《公司法》修改的原则和基本精神

新《公司法》修改的原则和基本精神 10月27号,十届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并于2006年1月1日起实行。新修订的《公司法》总结了我们《公司法》实行十年来的一些经验,借鉴了国外公司管理制度这些年来的最新成果,《公司法》的修订和颁布引起了社会各方面的普遍关注。今天我就《公司法》的修改以及《公司法》修改中涉及的主要问题做个介绍,大致分为几个部分:第一个部分,我主要向大家介绍一下《公司法》修改的背景、修改的指导思想和修改的简单过程;第二部分向大家介绍一下这次《公司法》修改的几项主要制度,包括公司的设立制度、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债权人的保护,还有《公司法》新修订加入的司法介入机制等等。 第一章《公司法》的修改 第一节修改的背景

下面我讲解第一个问题,先给大家介绍这次《公司法》修改的背景。《公司法》93年颁布,94年实施以后,经过了10年,现在我们认识到《公司法》在制订之初有一些先天的不足性。主要是当时我们国家严格的讲没有比较成形的、公司现代化的法人治理结构、治理模式,所以说当时《公司法》的起草和制订基本上是我们对于国外一些 现成模式的借鉴和学习。 《公司法》起草之初就缺了一条腿,这条腿就是现代公司运行的模式,通过这十几年的研究,我们感觉《公司法》的理论在当时还是比较粗浅的。这十几年来我们有了一套完整的公司运作实践,而且国外公司制度的发展也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特别是近些年来,美国安然事件出现以后,各国公司制度都在进行一些创新和改造,所以说这十年来,我们对公司制度,国外的公司制度进行了比较和研究。同时,在十年前起草《公司法》的时候,我们对于企业改革目标、任务的认识还有一定的局限性,还有,十年前企业主体立法的概念还不是很清晰。现在企业主体整体立法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还是比较混乱的,我们有《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集体企业条例》等等,大多是以所有权作为划分企业的形式,《公司法》的颁布和实施第一次确立了以责任形式划分企业的理念。但是无可置疑,现在《公司法》实行以后,仍然存在着所有制立法以外的一种分类方式,所谓的两条腿走路、并轨的现象还存在。近十年来随着《公司法》的颁布和实施,大家对

2013二建突破70分(记忆图表)

2Z200000法规突破70分之核心考点记忆图表(2013) -- 清华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院 郭劲V (实名微博) 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法律制度 Z201010建造师相关管理制度 框架体系 注册建造师 指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我国建造师资格证书经注册,取得注册建造师注册执业证书和 执业印章,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从事施工管理相关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执业凭证 1注册证书,2执业印章 均由注册建造师本人保管 监督管理 分级管理,条块结合:省建设厅+同级专业部门 国外 1834年起源于英国,发展于美,国际建造师协会有 17 个成员 我国 2002年我国开始实施注册建造师制度 组织 全国统一大纲;省级地方组织命题或国家统一命题 内容 2综合+1专业(施工管理、法规;专业 6选1)增项考专业 注册管理 法规2h 单选60×1+多选20×2=100分 时间 施工管理3h 单选70×1+多选25×2=120分 专业实务3h 单选20×1+多选10×2+案例4×20=120分 成绩 资格证书 2年为一个周期,滚动管理;参考3个科目,连续两年通过 《建造师资格证书》省内有效 初始注册 有效期 3年 多专业注册建造师,其中一个专业注册期满仍需以该专业和以其他专业执业的,应当 及时办理续期注册 延续注册 增项注册 变更注册 有效期 不变 变更注册办理不及时,工程项目损失由其所在聘用单位承担责任,并以不良行为记入 企业档案 签章 1相关工程施工管理文件 2施工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必须由其签章 权 利义务 禁止行为 1.不按设计图纸施工 2.使用不合格建材 3.使用不合格设备,建筑构配件 4.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环保,用工方面的规定 5.在执业过程中索贿,行贿,受贿或谋取合同约定之外的其他不法利益 6.签署弄虚作假,或在不合格文件上签章 7.以他人名义或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 8.同时在两个或以上企业受聘并执业 9.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企业业务范围执业 10.未变更注册单位,而在另一家企业从事执业活动 11.所负责工程未办理竣工验收或移交手续前,变更注册到另一企业 12.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执业印章 继续教育 1.每一注册有效期内(一般3年),接受120学时的继续要求 2.必修60学时选修60学时(30公共、30专业) 3.每增加一个专业,须增加60学时(必修30,选修30) 档案管理 信用档案包括: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 不良行为: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 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负责对其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监督管理,

最新公司法关于注册资本的规定

最新公司法关于注册资本的规定 最新公司法注册资本 新修改的公司法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即新公司施行后,公司股东可以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 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的章程。 一、注册资本实缴制与注册资本认缴制 1、二者的相同之处:实缴制与认缴制,是企业登记时对注册 资本的两种模式。 2、二者的不同之处:实缴制是指企业营业执照上的注册资本是多少,该公司的银行验资账户上就必须有相应数额的资金。实缴制需要占用企业的资金,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投资创业,降低了企业资本的营运效率。 而认缴制则是工商部门只登记公司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无须登记实收资本,不再收取验资证明文件。认缴登记制不需要占 用企业资金,可以有效提高资本运营效率,降低企业成本。 3、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的优点:一是减少投资项目审批,最大限度地缩小审批、核准、备案范围,切实落实企业和个人投资自主权。对确需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要简化程序、限时办结。同时,为避免重复投资和无序竞争,强调要加强土地使用、能源消耗、污染排放等管理,发挥法律法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的约束和引导作用。

二是减少生产经营活动审批事项,按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原则,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生产经营活动和产品物品的许可,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各类机构及其活动的认定等非许可审批。 三是减少资质资格许可,对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一律予以取消; 按规定需要对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进行水平评价的, 改由有关行业协会、学会具体认定。 四是减少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降低收费标准,建立健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 二、新公司法对注册资本的规定:根据最新公司法,除了另有规定的情况之外,取消了关于公司股东应当在公司成立之后两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出资的规定,取消了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公司股东可以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的章程。 根据全国人大会的决议,将《公司法》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旧公司法规定: 第二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

新《公司法(2017最新)》对公司出资与验资的新规定

遇到公司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https://www.360docs.net/doc/d114618594.html, 新《公司法(2017最新)》对公司出资与验资的 新规定 在中国,凡设立企业或变更登记,都要办理法定的验资手续。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已经修订过3次。首次发布于1993年12月29日,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作出第一次修正;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作出第二次修正;2017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作出第三次修订。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于2017年1月1日起实施。同时,国务院也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作出了相应的修改。新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共十三章二百一十九条,其中对公司出资与验资作出了不少新的更加明确的规定,对指导设立企业、变更登记与验资工作具有特别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降低公司注册资本的门槛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原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规定,例如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五十万元;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五十万元;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三十万元;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十万元。并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注册资本要求一次缴清。 修订后的公司法取消了按照公司经营内容区分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的规定。统一规定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降低到3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降低到500万元,大大降低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门槛,有利于更多的公司诞生,有利于发展市场经济。当然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当然需要注意的是,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二、允许公司分期缴纳出资额 原公司法规定内资企业的注册资本要求一次缴清。修订后的公司法要求公司(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外)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

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doc

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 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 1、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总额或者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即公司注册资本)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对其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应当将股东认缴出资额或者发起人认购股份、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缴纳情况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司股东(发起人)对缴纳出资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2、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不再限制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再规定公司股东(发起人)缴足出资的期限。 3、2014年公司注册新政策规定注册公司流程及费用: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

4、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人、直销企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融资性担保公司、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劳务派遣企业、典当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问题,另行研究决定。在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未修改前,暂按现行规定执行。 5、已经实行申报(认缴)出资登记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公司注册资金认缴制解读

股东(发起人)要按照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的认缴出资额、约定的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向公司缴付出资,股东(发起人)未按约定实际缴付出资的,要根据法律和公司章程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股东(发起人)没有按约定缴付出资,已按时缴足出资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公司本身都可以追究该股东的责任。如果公司发生债务纠纷或依法解散清算,没有缴足出资的股东(发起人)应先缴足出资。 这就要求公司的股东(发起人)在认缴出资时要充分考虑到自身的投资能力,理性地做出认缴承诺。 具体规定 新《公司法》第七条规定:“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只是删除了原来“实收资本”这一项内容,也就是说公司注册资本并没有取消,删除的只是“实收”资本这一在“时间上”的概念或含义。 新《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中的第二款规定:(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删除的内容只是原规定的”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第二十六条又强调:“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修改了原来规定的:“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

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并删除了原来《公司法》在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的条款。据此表明,公司章程作为企业“宪法”的地位又一次凸显出来,另一方面行政机关过去“怀疑”或“假想敌”的观念也开始改变,认同公司章程的规定与记载,并以公司章程的记载作为监督监管执法的依据,这是社会或者说市场经济发展进步的必然选择。 新《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还强调:“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删除了原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的内容。 比如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要求,修改后的新《公司法》第七十六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的第二款规定“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第八十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三条则强调:“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

新旧公司法区别

新旧《公司法》的比较 公司设立“门槛”降低 新公司法大幅度地降低了公司设立的最低注册资本数额,放宽了股东出资方式的限制,允许出资的分期缴纳。 旧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以生产经营为主和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为人民币50万元,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为人民币30万元,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为人民币10万元,并要求一次缴清。 新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并可以按照规定的比比例分两年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旧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 新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降低为500万元。 旧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 新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取消对公司转投资的限制 旧公司法规定: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 新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新公司法同时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可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明确公司可以为股东提供担保 旧公司法规定: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新公司法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中级经济法记忆口诀

中级经济法记忆口诀文件编码(GHTU-UITID-GGBKT-POIU-WUUI-8968)

中级经济法记忆口诀 1、不适用: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3、(2)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4、(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5、(4)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6、【口诀】投资存在(债)本息 7、 2、股东退出公司的法定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退出公司: (1)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口诀】五年盈利未分红,合并分立转财产,公司到期还继续,股东反对可退出 3、临时股东大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①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5人)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②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1/3(≥1/3)时; ③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④董事会认为必要时;(董事长、董事不可以);

⑤监事会提议召开时;(监事不可以); ⑥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口诀】董事少五少大半,亏损达到一小半,董监会议提议开,十股股东两月办。 4、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5、(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6、(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7、(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8、(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9、(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10、(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11、(7)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 12、(8)普通合伙人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13、(9)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 14、(10)新合伙人入伙; 15、(11)普通合伙人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继承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取得普通合伙人资格; 16、(12)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 17、【总结】口诀:继承担保交份额,入伙转变改协议,聘人处知不动产,改变范围地点名。 18、当然退伙的情形: ①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②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③③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被宣告破产;

公司法必读推荐书目(最新最全经典书目大全)

《公司法》参考书目 基础理论 沈四宝:《西方国家公司法原理》,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美]莱纳·克拉克曼、[美]亨利·汉斯曼等:《公司法剖析:比较与功能的视角(第2版)》,罗培新译,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 [加拿大]布莱恩R.柴芬斯:《公司法:理论结构和运作》,林华伟、魏旻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罗培新:《公司法的合同解释》,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罗培新等著:《公司法的法律经济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蔡立东:《公司自治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美]米尔霍普、[德]皮托斯:《法律与资本主义:全球公司危机揭示的法律制度》,罗培新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美]弗兰克·伊斯特布鲁克、丹尼尔·费希尔:《公司法的经济结构》(中译第二版),张建伟、罗培新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 [美]亨利·汉斯曼:《企业所有权论》,于静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张维迎:《产权、激励与公司治理》,经济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 [英]马丁·利克特:《企业经济学:企业理论与经济组织导论》(第三版),范黎波、宋志红译,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荷兰]乔治·亨德里克斯:《组织的经济学与管理学:协调、激励与策略》,胡雅梅、张学渊、曹利群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美]奥利弗·E.威廉姆森、西德尼?G.温特主编:《企业的性质——起源、演变和发展》,姚海鑫、邢源源译,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陈郁编:《企业制度与市场组织——交易费用经济学文选》,上海三联、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路易斯?普特曼、兰德尔?克罗茨纳编:《企业的经济性质》,孙经纬译,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美]斯蒂文?G.米德玛编:《科斯经济学——法与经济学和新制度经济学》,上海三联书店2007年版;[美]罗纳德·哈里·科斯:《企业、市场与法律》,盛洪、陈郁等译,上海三联书店1990年版;[美]迈克尔·詹森:《企业理论:治理、剩余索取权和组织形式》,董英译,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美]克莱因、[美]科菲:《企业组织与财务——法律和经济的原则》(第八版),陈宝森等译,岳麓书社2006年版;李清池:《商事组织的法律结构》,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美]杰弗里·N·戈登、(美)马克·J·罗编:《公司治理:趋同与存续》,赵玲、刘凯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什么是注册资金认缴制

什么是注册资金认缴制 公司法改革了之后,传遍了认缴制注册公司,但是现在的很多人还是不太了解什么是注册资金认缴制。下面就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什么是注册资金认缴制,欢迎大家阅读! 一、关于认缴制,实缴制 《公司法》在2013年做了改革,以前的注册资本是实缴登记制,现在是认缴登记制。 实缴登记制,即公司成立,股东缴纳注册资本时,需出具验资报告,且实缴的注册资本不能低于全部注册资本的20%,剩余的注册资本,必须在两年之内全部缴清,同时要求股东货币出资比例,不能低于股东全部注册资本的30%。 认缴登记制,即工商局的营业执照只登记公司所有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不强制要求提交验资报告,取消实际缴付出资20%、剩下的两年之内必须缴清,也取消货币出资不能低于30%的规定,关于出资的时间,让股东在章程中约定,理论上写100年也是可以的。 二、注册资本越大越好? 注册资本跟公司实力、资信状况无关。 认缴登记制,不意味着注册资本可以任意写,也不意味着认缴注册资本不用缴,只是由原来法律规定的限定两年之内缴清,变为股东在章程里自由约定何时缴付,可以约定十年,也可以约定二十年,甚至更长的100年。但并不意味着免除缴清注册资本的责任。 认缴注册资本的补齐义务本,也应按应认缴的注册资本进行补齐。 三、注册资本改革认缴制对创业者有什么好处 放宽注册资本条件

放宽了注册资本登记条件,取消了最低注册资本限制,认缴制打破了束缚在创业者身上的枷锁,让小成本真正成为现实。 简化年检公示 认缴制中的年报公示制度解放了企业年检,对企业来说,不用每年年检往工商部门跑了,既减轻了负担又节省了时间。同时信息公式制度,人人可查,大大加强了投资者对企业信任。 提高办事效率 实现注册登记申请、年度报告电子化,无纸化。这也是信息化社会的一大趋势,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网上公示、网上发照时代也将很快到来。 信用体系xx 认缴制的出台推动了企业信用体系的初步建立,信息网上公示后,企业对大众来说不再神秘,一举一动都在市场的监督下,以市场监督企业的目的得以实现。 四、认缴注册资本越大,股东的责任越大 股东是以认缴的注册资本的额度为限,来承担公司的债务和责任。 如果公司的注册资本越大,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相应的越多,股东以认缴的额度去承担公司债务和责任。 【拓展阅读】在注册公司填写注册资本时有了很大的灵活性。对于新设公司的创业者,是一项重大利好。 但是认缴不等于不缴,只是说创业初期可以暂时缓缴,认缴制没有改变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承担责任的相关规定。有的老板说” 我先填它个一个亿! 但是要知道,如果企业经营不善,而需申请破产清算,公司债务有一个多亿然而公司资产不足以偿还,那么股东有义务按照承诺的注册资本清偿剩余债

全国2019年4月自考公司法试题和答案解析评分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考试 公司法试题参考答案解析及评分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纸”的相应代码涂黑。未涂、错涂或多涂均无分。自考赢家 1、依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的出资方式不.包括 .. A、工业产权 B、非专利技术 C、劳务 D、土地使用权 正确答案:C(1分) 解析:公司法规定股东的出资方式可以采用:货币持资方式,也可以采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方式。 2、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甲请求公司收购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下列理由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A、公司有违法经营情形的. B、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C、公司增资、减资的 D、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但股东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正确答案:D(1分) 解析:《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3、顺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的管理层对董事会议事规则和表决程序有不同的理解。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A、董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B、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C、在董事会成员为偶数时,经股东会同意,董事长一人可以有两票的权利 D、董事会会议应每年召开一次 正确答案:B(1分) 解析:本题记忆的法条:(1)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2)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3)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4)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4、股东若未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 A、违约责任 B、侵权责任 C、赔偿责任 D、连带责任 正确答案:A(1分) 解析:《公司法》第28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5、关于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制度,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合营各方必须一次缴清出资 B、外国合营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低于30%

新公司法改实缴制为认缴制的意义

新公司法改实缴制为认缴制的意义 2014-01-07 作者: na 来源: 法律快车 分享到:3 核心内容:新修改的公司法将注册资本实缴制改为了注册资本认缴制,其修改有何意义呢?新公司法改实缴制为认缴制不仅可以鼓励个体创业,还对我国的信用体系等建设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法律快车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新公司法改实缴制为认缴制的意义。 将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是新修改的公司法最突出的亮点。根据新修改的公司法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另有规定的外,取消了关于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出资的规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 新公司法将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的意义: 1、将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有利于个体创业。 取消最低注册资本限制、取消首期必需出资20%及剩余注册资本必需在2年内到位的要求、不再要求提供验资报告等将使设立公司更为便捷,成本更为低廉,这也将更好的鼓励个体以及大学生进行创新,不断几次个体经济的发展,也将有助于提高我国整体的创新力。 2、将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可以促进我国建立信用体系。 在认缴制下,任何一个人均可以成立一个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甚至1亿元的公司,因此注册资本的这一层含义也将失去意义。在此结构下,重大交易中,对控股股东的背景及信用调查成为重中之重。相应地,政府也将会随之逐步建立市场主体(企业、控股股东、董事、高管)的信用体系。新公司法的修改也将更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国我国信用体系。 3、将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有利于推动资源配置方式转变。

新旧公司法的对照

新旧公司法的对照原规定修改文本影响第七条 依法设立 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 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 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 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一)删去第七条第二款中的“实收资本”。 第二十三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 定人数; (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二)将第二十三条第二项修改为:“(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第二十六条 有限 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 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 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三)将第二十

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六条修改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 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四)删去第二十七条第三款。 第二十九条 股东

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的十大问题

1、什么是注册资本认缴制? 注册资本认缴是指投资人可以自己决定注册资本的缴纳期限和缴纳方式;简单点说,就是注册公司的时候可以不实际缴纳注册资本,也可以成立公司了。 2、注册一家认缴的公司多少钱? 现在注册公司的成不都不会太高,儿本上儿千块钱就能搞定。 3、注册资本认缴制什么情况下才需要缴纳注册资本? (1) 、但凡公司都有公司章程,公司章程里面有缴纳注册资本的时间约定,按照章程中的约定时间缴纳; (2) 、公司有债务,公司的资产无法偿还债务,需要投资人缴纳未缴纳的注册资本来偿还债务。 (3) 、要办理后置许可证,按规定需要缴纳注册资本,并出具验资报告的。(房地产开发资质、建筑施工资质等各种资质) (4) 、特定的一些招投标,合作方需要查验企业的实际缴纳的注册资本情况的; 4、股东如何缴纳注册资本,还需要验资报告吗 不需要,只需要从股东的账户中向公司账户中转账,凭相关的银行凭证修改资产负债表中的实收资本。 5、如果章程中规定的注册资本缴纳期限到了,但是无法缴纳注册资本怎么办? 修改章程中的注册资本缴纳期限。 6、注册资本认缴制了,是不是可以随意报个注册资本? 理论上是的。但是注册资本越高,意味着股东将来需要承担的风险越高,且需缴纳的注册资本印花税会更高;注册资本太低,你的合作伙伴的风险就高,他对你的认同感也相当低,可能影响交易。所以企帮帮建议注册资金和自己实际经营相匹配。 7、如何增加注册资本和减少注册资本? 增资很简单,直接修改公司章程里面的注册资本就可以;减资有点麻烦,因为意味着股东的责任减少,所以要登报公告,通知债权人。 8、公司注销时需要缴纳未缴纳的注册资本吗?

公司法▲记忆口诀

【▲记忆口诀1——公司的法定条件】:资本组织股东在住所签署章程 【▲记忆口诀2——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的主体】:“国有国独,上市公益”。 【▲记忆口诀3——公司担保能力】 ①对外担保:董股会决议; ②对内担保:股东会决议;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利害股东回避。 【▲记忆口诀4——发起人的认定】:签章程,认股份,履职责 【▲记忆口诀5——公司设立成功发起人合同责任】 谁名义,谁责任;有追认,公司担;双恶意,个人担 【▲记忆口诀6——公司设立失败发起人合同责任】 对外连带承担,对内过错追偿,认股款本息全退。 【▲记忆口诀7——公司资本三原则】 承诺多少,就是多少(资本不变);承诺多少,进来多少(资本确定);进来多少,留住多少(资本维持)。 【▲记忆口诀8——可出资的股权的特点】:可转让无瑕疵手续全已评估 【▲记忆口诀9——抽逃出资的四种情况】:直接转、关联转、虚假利润、虚构债务 【▲记忆口诀10——剥夺股东资格】有限公司,一毛不拔,催告无效,股东决议 【▲记忆口诀11——出资责任三步走】:补足返还——限制股东自益权——剥夺资格 【▲记忆口诀12——股东资格认定及行使】 股东资格看出资,股东权利看实缴。名册记载对公司,工商登记可对抗。 【▲记忆口诀13——冒名股东的责任】:谁冒名,谁责任 【▲记忆口诀14 ——股东代表诉讼的被告】: “董监清三高”(董事、监事、清算组成员、第三人、高级管理人员) 【▲记忆口诀15——股东代表诉讼】 董高侵权找监事(会),监事侵权找董事(会) 代表诉讼为公司,直接诉讼为股东 【▲记忆口诀16——公司高管的任职资格】:“无能破产吊销,欠债犯罪夺权” 【▲记忆口诀17——董监高的绝对禁止事项】 挪用资金、私占佣金、公款私存、擅自泄密 【▲记忆口诀18——司法解散之诉的要点】 ①公司僵局原告持股限制用尽其他救济; ②公司僵局则可以概括为:两年不开会、两年不决议、董事有冲突。 【▲记忆口诀19——有限公司回购事由】:“五年不分红、合分转财产、章程续公司” 【▲记忆口诀20——夫妻离婚时股权转让的三种情况】:“转买推”[1] 【▲记忆口诀21——股东特别决议事项】:增减资、合分散、改章程、变形式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