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学鉴定的重要性

法医学鉴定的重要性
法医学鉴定的重要性

法医学鉴定的重要性

法医学鉴定是司法鉴定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5个方面:第一、现场勘验。刑事诉讼中的现场,是特指犯罪或事故发生的场所,以及发现尸体的地点。刑事诉讼中的现场勘验是在发现尸体的场所或遗留行凶痕迹的出事地点,为了正确判明案件的性质,揭露、证实行凶和查明、侦缉凶手而进行的一种侦查措施。它由侦查人员执行,参加现场勘验的法医的主要任务是:配合侦查人员向当地群众了解情况,询明现场有无变动,研究当时行凶经过,勘验现场,检查尸体,搜集物证。法医勘验现场后,应当立即编写勘验笔录,由参加勘验的人和见证人分别签名或者盖章。法医参加现场勘验,发现和搜索与案件相关联的物、事和人,这对判明案件性质、证实和揭露犯罪是很有帮助的。

在勘验现场时,应当注意先进行“静”的勘验,再进行“动”的勘验。所调“静”的勘验,就是保持现场原状,只作观察、记录、绘图和拍照。所谓“动”的勘验,就是运用各种技术方法对有关的物件逐一仔细检验,发现和采集物证。在进行“动”的勘验的时候,应当一面勘验,一面记录、绘图和拍照。勘验的顺序应当根据案件和现场的具体情况,采取从外围向中心,或者从中心向外围,或者从这端通过中心向那端的方式。总之,要以不遗漏任河与案件有关的痕迹为原则。

凶手作案后,总是要千分百计地掩盖行凶行为,逃避侦查。为此,他们经常要放烟幕,毁灭作案痕迹,变动现场物品、甚至碎尸移尸,制造假现场等,以扰乱侦破视线,企图将侦查工作引向歧途。法医工作人员遇到这些情况,应当提高警惕,透过现象抓住本质,不要被假象所迷惑。

第二、尸体检验。1979年9月10口,卫生部重新发布的《解剖尸体规则》规定了法医解剖尸体的几种情况:涉及刑事案件,必须经过尸体解剖才能判明死因的尸体和无名尸体需要查明死因及性质者;急死或者突然死亡,有他杀或自杀嫌疑者;因工农业中毒或者烈性传染病死亡涉及法律问题者。

按照这一规定,我国法医尸体检验的数量是不多的。实际上,我国司法工作中法医尸体检验的数量也很少。

法医在进行书证审查时,如果必要,可以调阅案卷全部材料、进行复查、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或者重新勘验现场和检验尸体。这样可以及时纠正冤、假、错案。司法实践证明,无论是在50年代还是在80年代,经法医审查而纠正的已判死刑的冤、假、错案例子并不罕见。这一方面要求法医工作者要努力提高素质,协助司法机关的工作,保证鉴定的质量和科学性,另一方面也要求司法工作者在办案中要尊重法医提出的意见,并把法医对案件的证据审查视为制度。

法医进行书证检查,还可以完善、补充证据,必要时作补充或重新鉴定。在司法实践中,经常有些案件,由于罪犯时供时翻或有许多种口供而无法辨真伪,最后经法医鉴定而得到解决。1981年,四川省泸县有一女社员,因恋爱纠葛,被男方杀害。被告人在公社和看守所的五次交代中,都说是在发现尸体现场扼死被害人的。但当向他宣读检察机关的起诉书时,他又交代是在一个水塘内将死者溺死之后,移尸于发现尸体现场的。法医初验时所作的鉴定书,认定被告人是在发现尸体的现场处扼死被害人的。后来,在复查中法医又作硅藻检查,证明死者胃里的硅藻与被告人所供水塘的取样一致,而与发现尸体处的泥土取样有明显的差别,从而认定被告人最后交代的杀人移尸经过属实。

法医在主持对医疗纠纷、医疗事故病程记录的审查时,应对死者的尸体进行全面解剖检查,及时提取原始病程记录,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鉴定,分清性质和责任。

法医学是以医学、生物学及其他自然科学的理论和技术为基础,研究和解决法律实践中有关医学问题的一门学科。法医学是一门特种医学,是医学和法学的交叉学科,具有医学和法学的双重属性。

法医学不仅为刑事、民事诉讼服务,也为立法、医疗、环保、保险等部门或机构服务,而且在解决民事纠纷、化解人民内部矛盾、排解疑难、澄清是非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如工伤事故及医疗纠纷的处理、剧毒药物管理、灾害赔偿、尸体处理、精神病人的强制治疗。

法医学检验主要细化为法医学尸体检验、法医学活体检验及法医学物证检验。

现场勘验。刑事诉讼中的现场,是特指犯罪或事故发生的场所,以及发现尸体的地点。刑事诉讼中的现场勘验是在发现尸体的场所或遗留行凶痕迹的出事地点,为了正确判明案件的性质,揭露、证实行凶和查明、侦缉凶手而进行的一种侦查措施。它由侦查人员执行,参加现场勘验的法医的主要任务是:配合侦查人员向当地群众了解情况,询明现场有无变动,研究当时行凶经过,勘验现场,检查尸体,搜集物证。法医勘验现场后,应当立即编写勘验笔录,由参加勘验的人和见证人分别签名或者盖章。法医参加现场勘验,发现和搜索与案件相关联的物、事和人,这对判明案件性质、证实和揭露犯罪是很有帮助的。

在勘验现场时,应当注意先进行“静”的勘验,再进行“动”的勘验。所调“静”的勘验,就是保持现场原状,只作观察、记录、绘图和拍照。所谓“动”的勘验,就是运用各种技术方法对有关的物件逐一仔细检验,发现和采集物证。在进行“动”的勘验的时候,应当一面勘验,一面记录、绘图和拍照。勘验的顺序应当根据案件和现场的具体情况,采取从外围向中心,或者从中心向外围,或者从这端通过中心向那端的方式。总之,要以不遗漏任河与案件有关的痕迹为原则。

法医学尸体检验是指将法医学鉴定人受公安机关或有关部门的委托,依照法律的规定,应用病理学的理论和技术,对与案件有关的尸体进行全面系统的检查和剖验,为侦查和诉讼提供科学依据。应用病理学的理论和技术,研究暴力性死亡,非暴力性急死的病理变化,确定死者的死因、死亡性质、身源、死亡时间等,为侦查和诉讼提供科学依据。

首先检查尸体,确认被检对象是否死亡,未死者应及时抢救。参与现场勘查,注意尸体在现场的位置、姿势,与周围物体和痕迹的关系;注意有无尸体移动和翻转尸体的痕迹,有无搏斗挣扎或反常现象;注意现场有无破坏、伪装情况;注意发现痕迹物证、遗书等。

对死者衣着检验是尸体外表检查的第一步,检查衣着上有无破损及附着物(如血液、精液、呕吐物、化学药品、粪便等),因机械性损伤而死亡者,应高度注意衣着上破损情况的检查,以明确致伤物。尸表检验,应检查尸体的一般情况,尤其注意有无损伤及隐蔽部位的检查。胸腹部检查首先注意外形有无异常变化,四肢检查除了注意骨折等损伤外,也应注意有无注射针眼。外生殖器及肛门检查注意有无损伤、分泌物及异物,女性尸体尤其需要注意检查阴道和处女膜的情况,怀疑有强奸情况时,应用棉拭子取阴道分泌物,检查有无精斑或精子。腐败或严重毁损的尸体,检查的步骤和方法与上述相同,只是要注意将腐败色斑、腐败气泡和水泡、腐败肿胀和表皮脱落等尸体腐败的正常改变,与损伤或病变区别开来。

怀疑机械性损伤的尸体,对重要部位和重点损伤还应作局部分层解剖,观察损伤情况,判断是否有致命性损伤。

怀疑毒死的尸体,应注意观察尸体现象,尤其是尸斑、尸僵的变化,提取胃和胃内容物,同时检查其他脏器和提取其他组织、体液作毒物分析和病理切片检查。水中发现的尸体,必须做尸体解剖,观察呼吸和消化系统等有无生前溺死征象,并提取适当的检材做药物、毒物及硅藻等检查。

无名尸体的检验重点是解决确定死者的尸源问题。检查记录尸体的体貌特征、特殊标志、生理缺陷等,便于亲友识别。其次通过尸体和失踪者比对,血型、DNA、指纹等鉴定。

碎尸检验,勘察抛尸现场,仔细检查尸块包装物及附着物,查其来源、流通范围,注意捆、扎尸块的绳索的情况;对包装物上的附着物提取后送实验室检验。确定尸源,确定尸块是否为同一尸体,进行死因、死亡时间分析。

强奸杀人案尸体检验,检验性交证据,如处女膜破裂、会阴部损伤等;暴力行为的证据,检验尸体衣着,检验尸体上防卫抵抗伤,提取物证如精液、阴毛、衣服纤维等。

法医学活体检验,主要包括对活体生理状况、疾病与损伤情况、精神状况等的检验。在法医学检验中,经常会遇到一些被鉴定人出于某种目的和企图,表现为离奇的伤病或夸大病情、伤情,也有故意造作某些伤病使鉴定复杂化,这需要法医认真检查与识别伤情,去伪存真,全面了解案情,综合判断,作出正确的鉴定结论。活体生理状况检查是对涉及活体的各种生理状况和功能进行的检查和判定,如年龄段判断、虐待、亲子鉴定、精神异常、损伤程度等。

生物物证是证据的一种,与其他物证一样,生物物证必须符合证据的基本特征,因此,它不仅具有合法性、客观存在性、案件关联性等诉讼证据的基本特征,而且还以其特有的生物属性和客观存在的物体或物质来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

确定侦查方向。现场生物物证是了解犯罪事实真相,获取犯罪证据的重要来源。

判断案件性质,案发现场遗留的生物物证的种类、分布及位置,有助于判断案件的性质。如是自杀、他杀还是事故;是真实现场还是伪造现场;凶杀案现场,犯罪嫌疑人衣帽鞋袜上发现的血迹,可用于确认犯罪嫌疑人;强奸案中的精斑,确定案件性质,肯定或否定嫌疑人。

排除嫌疑,揭露和证实犯罪。生物物证的证明价值是经过严密的科学检验来确认的。如犯罪嫌疑人身上的血迹,经检验确定不是死者血,是动物血或是本人血,则可作为排除犯罪嫌疑的证据。

为个人识别提供证据。无名尸体、碎石案可通过毛发、牙齿、骨骼以及组织碎块等检验,判明死者的身份。条件允许,还可查明死亡时间和原因。

印证口供,澄清事实真相。在司法实践中,生物物证可与作为审查和鉴别证人证言和当事人陈述等其他证据的有效手段。

认定作案工具,通过对犯罪现场遗留的某些物体上的生物物证进行检验鉴定,可以直接认定作案工具。如在杀人案中,用砖块作为凶器,在砖块上附着被害人的血迹、组织,经检验可确认砖块是致伤工具。

但是就目前我国法医学来说,发展相当缓慢,和国外相比还有较大差距。80年代初期,我国法医学鉴定体制主要是从公、检、法三机关“互相制约,互相监督”的原则入手的,在公、检、法内部都建立了相应的法医鉴定机构。到目前为止,关于法医学鉴定仍没有统一的立法。相关的法律法规有:2002年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新《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等6部委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公安部《刑事技术鉴定规则》、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医工作细则》等等。这些法规的出台对规范我国法医学鉴定行为,促进法医学鉴定的发展曾经起到了一些作用。但随着形势的发展,这些零散的不成体系的法律、规章显然已不能适应法医学鉴定发展的客观要求,其存在的弊端也不断凸现。当前的法医学鉴定体制对鉴定人资格审查、鉴定标准和程序、鉴定机构、鉴定期限、法律责任等问题都没有统一的明确规定。这不仅给审判工作设置了障碍,更是为原本就相当薄弱的法医学鉴定工作的发展增加了桎梏。有人著文说“由于多鉴定体制的存在和鉴定的复核程序没有严格的法律规定,就形成了一个非常奇特的现象,最举足轻重的…证据?又最具随意性、可变性!随意性和可变性又会和失职、渎职、伪证乃至国家赔偿联系在一起,以致基层的法医工作如履薄

冰,所以促进法医制度的改革,建立透明、客观、公正的法医鉴定制度,增强法医学检验在侦查破案中的作用。

法医学期末重点

法医研究领域、对象、工作内容: 研究领域:法医病理学、法医物证学、临床法医学,法医毒理学、法医毒物分析、司法精神病学。研究对象:尸体、生物性检材、活体、人体、人体生物性检材和相关物品、活体 工作内容:现场勘验、活体检验、尸体剖检、物证检验、书证检验 假死(apparent death):人的循环、呼吸、脑的功能高度抑制,生命活动极其微弱。用一般临床检查方法查不出生命指针,外表看起来已经死亡,实际上没有死亡。误认为死亡,这种状态即为假死。 应做检查:线扎指头、微弱呼吸检查、心电图检查、X线透视、眼部检查:瞳孔变形,荧光素钠点眼 超生反应:躯体死亡后,构成人体的组织、细胞和某些器官仍可保持一定的生理功能,对刺激能发生一定的反应。 早晚期尸体现象: 早期:尸冷、尸僵、尸斑、肌肉松弛、皮革样化、角膜混浊、尸体痉挛、自溶和自家消化晚期:分为毁坏型:尸体腐败、霉尸、白骨化。保存型:干尸、尸蜡、泥炭鞣尸、浸软。尸斑分期、影响因素、意义: 分期:沉降期,<12h,指压褪色,<6h尸斑转移,>6h两侧性尸斑。扩散期:12—24h,改变体位不消失,形成新斑。浸润期:>24h,指压不褪色。 影响因素:尸体内在因素:种族、死因、死亡时间和临死时的姿势等。外界环境因素:体表压迫,水中尸体不易形成,停尸表面。 意义:尸斑是最早的死亡征象之一、根据尸斑的发展规律可以推测死亡时间、根据尸斑的颜色和程度可以推测死亡原因、根据尸斑的位置和变动可以推测死亡姿势和有无移动、提示停尸环境对尸体的影响、尸斑易于皮下出血混淆,应该进行鉴别。 尸僵的表现、影响因素、意义: 表现:小肌群(1-3h)一全身(4-6h)一关节僵硬(12-15h)一缓解(3-7天) 顺序:①上行型:下肢一头面部②下行型:下颌和颈部关节周围的小肌群开始至全身 影响因素:①个体因素②死亡原因③环境因素。 法医学意义:①尸僵是死亡的确证;②尸僵出现的顺序时间范围的强度可帮助推测死亡的原因;③根据尸僵固定下来的形态有助于分析死亡时的状态和尸体有无被移动以判断是自杀还是他杀。 尸体腐败的表现、影响因素、意义: 表现:尸尸臭、尸绿、腐败气体、气泡和水泡、死后循环、腐败静脉网、泡沫器官、巨人观、死后呕吐、口和鼻血性液体流出、肛门及子宫阴道脱垂、死后分娩。 影响因素:①尸体内在因素:个体因素一肥胖者、幼儿尸体腐败快;老年人、新生儿腐败慢;7死亡时间越长腐败越多;②外界环境:与温度、湿度和空气流通度有关。 法医学意义:①根据腐败的瑟生发展程度可推测死后经过的大致时间;②尸体腐败有利于发现尸体和揭露犯罪;③正确识别各种腐败现象,避免误诊为生前疾病或损伤。 何谓创?简述创的组成,列表说明钝器创和锐器创的鉴别要点 概念:是由较大暴力致使皮肤全层和皮下组织如肌肉、血管、神经断裂、和内脏被膜破裂。组成:创口、创缘、创角、创壁、创底、创腔六个部分组成。

浅谈对司法鉴定中同一认定原理的认识

浅谈对司法鉴定中同一认定原理的认识 摘要:同一认定是一种鉴别和判断,是鉴定的一种类型。这种鉴定的原理和方法构成了同一认定理论。同一认定原理是系统研究鉴定依据、步骤、方法、标准、 规则的原理,是司法鉴定理论体系的核心,对鉴定实践活动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 本文仅从课后个人理解角度浅谈对同一认定原理的认识。 关键字:同一认定司法鉴定理论基础 一、同一认定的原理 (一)同一认定的概念 同一认定是一种专门的认识活动,是指在诉讼活动中,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或者了解客体特征的人,通过比较先后出现客体的特征是否同一作出的判断。 同一认定是人类认识事物的一种基本方法,它普遍存在于人类的社会生活中。同一认定也是人天生就具有的一种认识能力。从自然界的角度来说,离开了同一认定这种认识方法,人们便无法把握具体认识对象的特定属性,便无法把某个客体从某类客体中识别出来。从社会的角度来看,离开了这种认识方法,人们的交往对象就都变成了没有个性的种类人,而没有个体的社会生活显然是不可思议的。 (二)同一认定的原理 同一认定原理,是指同一认定判断活动的科学基础和科学方法的理论体系。 同一认定是一种鉴别和判断,是鉴定的一种类型。这种鉴定的原理和方法构成了同一认定理论。同一认定原理是系统研究鉴定依据、步骤、方法、标准、规则的原理,是司法鉴定理论体系的核心,对鉴定实践活动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 二、同一认定理论在司法鉴定结论中的价值 同一认定理论作为司法鉴定结论一个重要的理论基础,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一)鉴定客体本身具有同一性 世界上相似的事物很多,但是具有同一性特征的只能是事物本身。所以鉴定人在鉴定时可以根据事物的这一特点进行同一认定,从而得出有助于推动诉讼进行的鉴定结论。 因为客体本身具有同一性,而且这种同一性只能存在于客体的本身,并且成为其区别于其他事物的重要标志。所以在鉴定过程中对鉴定的对象和范围应该严格限定,即同一认定的范围要有所限定,不能无限扩大也不能过于狭小。并不是说所有的物品或者痕迹甚至是人身都可以成为鉴定的对象,只有与案件相关联的事物才能成为鉴定的对象。这样,实质上就使得在鉴定时,有一个衡量的标准了。 (二)鉴定客体的相对稳定性 鉴定之所以能够得以进行, 还在于鉴定客体的相对稳定性, 这种相对稳定性既包括自身特征的相对稳定性,又包括所呈现给人们认识状态的相对稳定性。 例如, 案发现场的一只杯子上面遗留指纹, 这枚指纹在被发现、采集之前必须是稳定的, 可以被提取的, 并且加以固定, 而后对其进行鉴定。这是鉴定客体所呈现给人们认识的状态的相对稳定性的一面。再者, 指纹本身相对人体而言具有稳定性, 是随着人的出生而形成并且在一定时间内不会发生过于明显的改变( 至少在诉讼期间内) , 所以在鉴定的时候可以进行同一认定, 来确认或者排除案发现场的指纹究竟是不是犯罪嫌疑人所留。 1、客体自身特征的相对稳定性 事物自身具有相对稳定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浅谈刑事科学技术与法医学

浅谈刑事科学技术与法医学 摘要:法医的工作不单是利用专业的法医学知识对刑事案件的现场进行局部解刨,而更应该顾全整体。对刑事案件的勘查应由此及彼、由表及里,从案后静谧的现场透视作案人实施犯罪的动态过程。从事法医的工作人员就必须掌握一定的刑事科学技术,这样才能有效避免对刑事案件现场的破坏。一位优秀的法医必然是拥有较高的刑事科学技术,而一位拥有较好刑事科学技术的工作人员不一定是一位优秀的法医。 关键词:法医学刑事科学技术关系意义 法医学既是一门应用医学,同时也是法学的一个分支,是刑事科学技术的重要学科构成之一。它既是可以说是一门独立的学科,也可以说他是刑事科学技术中的一个重要章节。因为法医学主要是为刑事案件的侦查而服务,它隶属于刑事科学技术中的一种科学技术。当然,也可以说刑事科学技术属于法医学的范畴,因为一位优秀的法医工作者,除了应当熟练地掌握法医学的专门知识,还应懂得法律和侦查学,熟悉刑事科学技术。由于刑事科学技术属于边缘性学科,涉及的学科非常广泛,兼有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两种属性。所以也可以把刑事科学技划分到法医学中去。由此可以看出法医学与刑事科学技术之间有着密切的关系,互相依靠,相辅相成。 一、法医学 1、法医学的概念 法医学是应用医学、生物学、化学和其他自然科学理论和技能解决法律问题的科学,用于侦察犯罪和审理民事或刑事案件提供证据。 2、法医学研究的对象 (1)尸体检验:尸体检验是法医学研究的最重要对象,主要检查目的是判明死亡原因、推断死亡时间、确定损伤部位、形状和程度,鉴别生前伤和死后伤,以及受伤时间、伤后行为能力、推断致伤凶器、分析作案方式确定死亡性质(自杀、他杀、灾害)、有无中毒和疾病体貌特征检查。法医学尸体检查包括尸表检查和尸体剖验。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法医解剖:涉及刑事案件,必须经过尸体解剖才能判明死因的尸体和无名尸体,需查明死因及性质者;急死或突然死亡,有他杀或自杀嫌疑者;因工、农业中毒或烈性传染病死亡,涉及法律问题的尸体。剖验要求全面系统,并应留取足够检材作组织切片、毒物分析和细菌学检查。一般应在一定期限内向委托单位发出尸体剖验报告。 (2)物体检验:物体检验包括人体的一部分(骨片、毛发、组织块、血痕等);人的分泌物、排泄物(精液、尿、汗液、粪便等及其斑迹);人体表面复制物(指纹、足迹); 人体附着物(化妆品、垢、尘土);凶器与衣着;剩余食物饮料、药品、呕吐物、胃内容物等。 (3)涉及人身伤亡的犯罪现场、灾害、事故现场也是法医研究的重要对象。法医

级检验本科法医学卷

泰山医学院临床学院2005-2006学年第二学期2003级检验本科班法医学试卷(B) 一、名词解释(每题3分,共30分) 1.法医学: 2.鉴定: 3.脑死亡: 4.accidental death: 5.尸绿: 6.性窒息: 7.猝死:

8.临床法医学鉴定: 9.亲子鉴定: 10.医疗事故: 二、简述题(每题3分,共30分) 1.法医学的基本任务。 2.法医学鉴定的原则。 3.为确定是否假死,检查手段有哪些。 4.对损伤的记录应注意那些问题。

5. 溺死法医学的鉴定要点。 6. 猝死的法医学鉴定要点。 7.强奸案件的法医学鉴定要点。 8.亲子鉴定中排除父权的原则。 9.尸检的目的。

10. 死亡时间的推断有哪些方法和途径。 三、 单选题(每题2分,共20分。将答案填写在下面的表格内) 1.作为死亡的标准较准确的是 a. 心脏死 b.呼吸死 c. 程序性细胞死亡 d.脑死亡 e.假死 2.早期尸体现象应除外 a.尸僵 b.软尸 c.角膜混浊 d.尸斑 e.肌肉松弛 3.电击伤的形态学改变应除外

a.电流斑 b.电镀现象 c.电击纹 d.骨珍珠 e.休克肺 4. 窒息指 a.内呼吸障碍 b.外呼吸障碍 c.血运障碍 d.哽死 e.呼吸全过程任一环节发生障碍 5.尸体腐败气体所致现象中除外 a.死后循环 b.浸软儿 c.棺内分娩 d.死后呕吐 e. 巨人观 6. “竹打中空”常见于 a.徒手伤 b.咬伤 c.棍棒伤 d.砖石伤 e.砍伤 7.死产与活产的鉴别常用的实验为 a. 肺浮扬实验 b.磷酸苯二钠实验 c. 联苯胺蓝实验 d.吸收实验 e. 鲁米诺实验 8.精神异常所致伤害案的一般特征不包括 a.作案目的与动机短浅 b.缺乏作案预谋和计划 c.经常联合作案 d.缺乏保护性

浅谈刑事诉讼中法医学鉴定结论的审查

浅谈刑事诉讼中法医学鉴定结论的审查 作者:雷成顺??发布时间:2011-09-01 08:49:43 ????司法实践中,凡是需要通过鉴定的案件,其鉴定结论不仅成为发现和揭露犯罪的重要手段,而且有助于法官正确认定案件性质,犯罪构成及责任区分等等。但是,鉴定结论毕竟不是法律结论,鉴定人的鉴定活动总是受到主观和客观多种因素的影响,这些因素必将或多或少地影响鉴定结论的准确性,这势必给案件质量带来影响。在同一案件中,时常会有几份鉴定文书,同时存在几个不相同的鉴定结论,法官在审理案件中究竟采信哪个鉴定结论才更合理、最客观呢?因此,笔者认为,在诉讼活动中,特别是在刑事诉讼中,加强对刑事鉴定结论的文证审查已显得尤为重要。本文就刑事诉讼中法医学鉴定结论的审查问题略谈拙见。????一、法医学鉴定结论的特点、范围及作用 ????(一)法医学是研究与法律有关的医学问题并加以解决的一门科学,其鉴定结论具有以下特点:1、具有特定的书面形式;2、是鉴定人对专门性问题从科学技术的角度提出的分析判断意见;3、它仅限于解决所涉及的法医学科技术问题,而不是就法律问题提供意见,也就是说不是对委托机关在委托鉴定之前所获各种材料的综合评论论断;4、鉴定人必须与案件事实和当事人没有利害关系。 ????(二)在审判实践中,法医学鉴定结论的应用相应广泛,常见的鉴定结论有:1、法医病理鉴定:其主要内容包括:死亡原因鉴定、死亡方式鉴定、死亡时间推断、致伤(死)物认定、生前伤与死后伤鉴别、死后个体识别等;2、法医临床鉴定:其主要内容包括:人身损伤程度鉴定、损伤与疾病关系评定、伤残等级鉴定、活体年龄鉴定、性功能鉴定、医疗纠纷鉴定、诈病(伤)及造作病(伤)鉴定、致伤物及致伤方式的推断等;3、法医精神病鉴定:其主要内容包括精神状态、法定能力、精神损伤程度、智能障碍等;4、法医物证鉴定:其主要内容包括:个体识别、亲子鉴定、性别鉴定、种族和种属认定等;5、法医毒物鉴定:其主要内容包括毒(药)物的定性、定量鉴定。 ????(三)审判实践中,鉴定结论在诉讼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凡是需要通过鉴定的案件,其鉴定结论是正确认识和处理案件的重要根据之一,可以确定犯罪嫌疑人,认定案件的事实,成为发现和揭露犯罪的重要手段,为审判的科学性奠定基础。如在某些案件中,司法精神病鉴定结论就成为判断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的有力证据,往往能发挥某种“起死回生”的作用;鉴定结论又是确定案件性质,明确责任的重要依据,有助于法官正确认定犯罪构成及责任区分等等,如法医病理鉴定,可以确定为致命伤或非致命伤,法医临床鉴定可以确定人身伤害的有无和轻重;鉴定结论还是审查、判断其他证据的重要手段,如被告人口供,被害人陈述等的真实性通常要结合鉴定结论来分析判断作出取舍的决定;鉴定的采用也能反映人们对犯罪事实认识能力的提高,有助于更新法官的证据价值观念。总之,其能起到其他证据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审查鉴定结论的必要性 ????鉴定结论虽然具有科学性,但是鉴定人不是“科学的法官”,鉴定结论也不是“科学的判决”,有时仍然会受到种种因素和条件的影响而不正确或者不完全正确,所以在审判实践中运用鉴定结论这一证据时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查判断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法医学鉴定结论的不正确或者出现变化可能导致有罪与否的原则性问题。法医病理学死因的鉴定,是损伤直接致死,还是损伤诱发疾病致死;法医临床学损伤程度鉴定是重伤、轻伤还是轻微伤等,完全可能影响到被告人罪与非罪,甚至关系到被告人的生与死,从而关系到司法公正。如我市邵阳县人民法院受理的一起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案件中,70岁的吕某因玩牌与67岁的杨某发生纠纷,被杨某推倒坐在地上,当时未就医。二月后,吕某因硬膜外血肿就医,并在该县某司法鉴定所鉴定为重伤。据此鉴定结论检察机关将杨某拘捕,并提

浅析损伤和疾病参与度的法医学鉴定2例

浅析损伤和疾病参与度的法医学鉴定2 例 (作者:__________ 单位: 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 ) 【关键词】浅析损伤疾病参与度法医学鉴定1案例摘要 1.1案例1死者,男,60岁。2006年8月22日,其被一辆摩托车撞伤后在鞍山市某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左胫腓骨骨折,行 切开复位钢板内固定术,术后9天,因起身准备上厕所时突发心前区疼痛,抽搐,大汗,气短,测血压80mmHg不清,心电图有肺栓塞表现,心脏彩超示右心系统明显增大,诊断为肺栓塞、急性心梗。 法医检验主要所见:左额部于发际外见有一处 2.8cm x 1.4cm的皮肤结痂,痂皮脱落。左肘关节背侧见有5.0cm长的缝合创口,其间伴有1.3cm x 1.0cm的皮肤结痂。左大腿中下段外侧见有 6.5cm x 0.5cm及1.5cm x 0.5cm的皮肤结痂。左小腿下段外侧至左踝关节外侧见有23.0cm长的缝合创口。左小腿下段前侧及左踝关节前侧见有18.0cm长的缝合创口。 左侧颞顶部有片状头皮下出血,双侧枕叶分别见有片状蛛网膜下腔出

血,脑组织无挫伤。打开胸腹腔,见双侧胸腔内积有多量血性液体,原位切开肺动脉主干,见其内有一条暗紫红色血栓,剪开肺动脉分支,见血栓头部位于左肺上叶动脉内,红白相间,血栓尾部位于右心房腔内。切开死者左小腿后部皮肤,切开腓肠肌,见肌肉断面内深静脉内有暗紫红色血栓形成,左侧胫腓骨粉碎性骨折。 取死者肺动脉主干中血栓及左小腿深静脉内血栓进行病理组织学检验见左小腿深静脉血栓及肺动脉血栓两者成分相同,均为混合栓子。各器官主要病理诊断:缺血缺氧性脑病;肺淤血水肿;间质性肝炎、局灶性肝坏死。 1.2案例2 2009年9月13日死者在鞍山市某区因与人发生口角、激烈争吵、厮打后,倒地死亡。 法医检验主要所见:颜面淤血、青紫,双眼球睑结膜数处点状出血,左侧颞枕部见有头皮肿胀,其头皮外表见有多量散在的出血点,右侧顶枕部见有头皮肿胀,鼻尖及右上唇皮肤见有数处点状表皮剥脱,右侧腕关节外侧见有数处点条状表皮剥脱。 头部可见散在的片状头皮下出血,硬脑膜完好,硬脑膜外、下未见出血,蛛网膜下腔未见出血,脑表面未见挫伤出血。心腔内血液呈暗红色,流动状,病理大体检验心脏重达600.0g,心肌切面有多处 散在的小灶状颜色苍白区,左室乳头肌增粗,左心室壁、室间隔增厚,各冠状动脉管壁均增厚,管腔狭窄达H?皿级。 主要病理诊断:冠心病、管腔狭窄皿级、急性心肌缺血性改变、多器

机械性损伤的法医学鉴定

机械性损伤的法医学鉴定 【摘要】机械性损伤是由各种致伤物以机械作用使人身组织结构破坏或生理机能发生障碍。为了侦察和审判的目的,对损伤进行周密的检查、记录,并对损伤的造成、程度、后果等提出合乎科学的结论或分析意见,称之为机械性损伤的法医学鉴定。法医鉴定的目的,是判断损伤的类型和轻重程度,是自伤、他伤抑或意外灾害,是生前伤抑或死后伤,以及损伤与死亡的关系。通过检验,还可根据损伤的形态特征以推断、认定凶器等,对侦查和审判有着重要意义。本文主要以机械性损伤的损伤时间、凶器推断和认定、致伤过程分析、致伤原因、致伤条件、伤后的行为能力、损伤与疾病的关系、损伤的死亡原因等的确定均对案件性质的确定、为侦察和审判提供线索和证据的重要意义等机械性损伤的法医学鉴定问题进行探究。 【关键词】机械性损伤;法医学鉴定 Mechanical injury of the forensic identification Cheng mingqi [Abstract]Mechanical injury by a variety of mechanical injury to the role of objects so that the organizational structure of the physical damage or physical obstacles occur. In order to detect and the purpose of the trial, and carry out a detailed inspection of damage, records, and caused injury, the extent to meet the consequences of scientific conclusions or analysis, known as the mechanical injury of the forensic identification. The purpose of forensic identification is to determine the type and severity of injury extent, is self-injury, injury or accident he is wounded during his lifetime or after death injury, as well as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injury and death. Passed the inspection, but also the basis of injury in order to infer the morphological characteristics, such as that the weapons of the investigation and trial of great significance. In this paper, mechanical injury to the time of injury, weapons, and infer that the process of analysis of injury, injury causes, injury conditions, the capacity after injury,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injury and disease, injury, etc. to determine cause of death in both cases the nature of the determination of the trial to detect and to provide clues and evidence, such as the importance of mechanical injury to explore the issue of forensic identification. [Key Words]imitate handwriting; signature handwriting test 机械性损伤是由各种致伤物以机械作用使人身组织结构破坏或生理机能发生障碍。机械性损伤的法医学鉴定是为了侦察和审判的目的,对损伤进行

法医鉴定书标准

黑龙江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医学鉴定意见书 黑大司法鉴定中心[2010]临鉴字第XXX号一、基本情况 委托人:XXX 委托鉴定事项:损伤程度鉴定 受理日期:2010年XX月XX日 鉴定材料:1.委托书1份 2.哈尔滨二四二医院XXX号住院病案1份 鉴定日期:2010年10月10日 鉴定地点:黑龙江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室 被鉴定人:XXX 女 24岁 二、检案摘要 (一) 案情摘要: 据鉴定委托书记载,2010年X月X日被鉴定人XXX与他人发生口角,被对方用砖头打伤腹部,因XXX怀有身孕,入哈尔滨二四二医院保胎治疗。 (二)病案(伤情)摘要: 哈尔滨二四二医院2010年9月1日XXXXXX号住院病案记载:被鉴定人XXX自诉与他人发生纠纷,下腹受伤后觉下腹坠胀不适5小时。因其怀有身孕,担心流产强烈要求住院观察。入院查体:伤者停经37天,一般状态好,神志清楚,无贫血外观,腹平软,下腹正中可见一3.0×4.0cm大小红斑,有轻压痛、无反跳痛及肌紧

张,阴道无流血,双下肢无浮肿。 2010年9月5日病案记载:孕妇于7:30分出现少量流血,伴有下腹坠胀感。给予口服保胎丸、维生素E,继续观察治疗。 2010年9月8日病案记载:病人主诉阴道流血减少,仍有腰痛。给予口服保胎丸、维生素E,卧床休息治疗。 2010年9月11日病案记载:病人主诉阴道少量流血,伴有下腹坠胀感。继续给予口服保胎丸、维生素E,卧床休息治疗。 2010年9月12日病案记载:孕妇于9:30分经阴道自然排出一妊娠囊,子宫收缩良好,阴道流血不多。给予头孢唑啉纳注射液抗炎治疗,预防感染。 2010年9月16日出院记录记载:患者自诉阴道少许血性分泌物,无腹痛及下腹坠胀感。一般状态良好,神志清,无贫血外观。腹部平软,肝脾无肿大,腹部无压痛、反跳痛及肌紧张,双下肢无浮肿,阴道少许血性分泌物,无异味。 三、检验过程 (一)查体记录: XXX步入检查室,神清语明,查体合作。自由体位,腹部平坦,质软,腹壁感觉无异常,压痛及反跳痛(-),未见异常淤血斑。生理反射存在,病理反射未引出。 (二)辅助检查: 1.2010年9月1日哈尔滨二四二医院U109131号超声诊断报告单示:子宫增大,宫腔内可见1.0×0.7cm孕囊回声,孕囊内未

法医学重点(参考)

法医学重点 第一章绪论第一节概述 1.法医病理学的研究对象是尸体 2.(选择)法医病理学研究检验目的是: ①确定死亡原因(首要任务) ②判断死亡方式③推断死亡时间④推断致伤物⑤个人识别⑥医疗 事故鉴定⑦推断损伤时间⑧损伤和疾病关系 3.法医物证学:其研究和检验对象是源于人体的生物性检材,主要是 各种人体成分及其分泌物与排泄物,其中最常见的是血液(血痕),其次是精液(斑),阴道液(斑),唾液(斑),毛发,牙齿及骨骼等. 第三节法医学的工作内容(选择) 4.法医学的工作内容: ①现场勘验②活体检查③尸体剖验④物证检 验⑤书证检验(一定要有公章) 5.物证:是指对案件的真实情况有证明作用的物品和痕迹。 第五节法医学发展史及展望 6.现存最早的系统古代法医学著作是《洗冤集录》,为中国古代伟大 的法医学家宋慈所撰。 7.1598年,意大利巴勒莫大学教授Fortunato Fedele出版了《医师 的报告》,这是欧洲第一部全面而系统的法医学著作。 第二章死亡与死后变化第一节死亡 8.死亡方式:心脏性死亡,呼吸性死亡,脑死亡(原发性,继发性) 9.死亡过程:濒死期,临床死亡期(全身各器官组织并未全部死亡,可

进行器官移植),生物学死亡期(全身所有的组织细胞相继死亡) 10. ①非自然死亡(暴力性死亡) ②自然死亡(非暴力性:生理性死亡,病理性死亡) 生理性死亡:也称衰老死,指由于机体的自然衰老,体内各组织器官的生理功能逐渐减退直至衰竭尤其是脑,心或肺的自然衰竭以致不能维持生命而导致死亡. 病理性死亡:指由于各种疾病的发展,恶化而引起的个体死亡. 11.(选择)死亡原因:是指直接或间接促进死亡的损伤或疾病. 根本死因:引起死亡的初始原因(原发性自然疾病或暴力性损伤) 直接死因:感染,出血,栓塞,中毒,全身衰竭 辅助死因:根本原因外的自然疾病或损伤 诱因:精神因素 联合死因:两种或两种以上 12.(简答或填空)死亡方式: ①自杀死:蓄意的自己对自己施加暴力手段终止自己的生命的死亡事件. ②他杀死:用暴力手段剥夺他人生命的死亡事件 a.非法他杀死:即故意杀人,是法医学实践中最常见的. b.合法他杀死: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的他杀(死刑,正当防卫,合法 堕胎,引产) c.过失伤害死:家庭纠纷,斗殴,虐待老人或儿童,监狱内对犯人 的伤害.

浅析司法鉴定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析司法鉴定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在我们的司法活动中,司法鉴定结论是重要的证据之一,是捍卫司法公正的重要力量,有人将其称为"证据之王"。鉴定,顾名思义就是鉴别、确定。在社会生活中,出于不同目的需要鉴定的事项很多,范围很广,涉及社会的各行各业,但司法鉴定作为鉴别、确认诉讼证据的一种重要活动,区别于一般的鉴定,强调是在诉讼过程中,为诉讼活动提供鉴定服务;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性知识对诉讼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负责任的鉴定意见。司法鉴定对于准确的定罪量刑、保证办案质量、避免冤假错案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然而,由于目前我国司法鉴定实践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致使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客观性、公正性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影响,这不仅增加了办案的难度,干扰了司法活动的正常进行,而且使司法鉴定结论的公信力受到严重的损害,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一、鉴定标准不统一,难以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 同一个人、一个案情却鉴定出几种不同的结果,这样的司法鉴定让老百姓难以信服。比如,近年来,精神病司法鉴定“打架”的事情在全国屡屡出现。这些重复鉴定、多头鉴定不仅浪

费了司法资源,影响了案件的正确审理,还导致社会公众对司法鉴定客观公正与严肃性产生怀疑。其负面影响不容忽视。笔者看到一些学者分析这种“打架”现象的原因,比如可异地 受理导致混乱、比如机构管理不健全、比如鉴定人对精神病等的理解不一等等。这些说法不能说是没有道理,不过,需要明确的是:我们的鉴定结论直接影响到司法的公正,就应该有一个统一的科学的标准,至少也应该有一个行业内的通行的共识。 二、鉴定人资格没有统一标准,鉴定质量难以保证。 鉴定人是鉴定的主体,是“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具有科学工 作者和法律工作者的双重身份,其知识结构和政治、业务素质直接影响着鉴定的质量。由于鉴定人地位的重要性和任务的艰巨性,各国法律对鉴定人条件的要求都是十分严格的。首先,要求鉴定人必须具备与鉴定项目相关的专业知识,应该是较高层次的专家并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职称,并要具备独立解决本学科范围内有关鉴定问题的能力。同时,还必须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具备秉公执法、不徇私情的品德和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这些都是保证鉴定结论客观、公正的前提条件。而在我国目前的司法鉴定中,鉴定人的学

法医学损伤的鉴定

关于法医学损伤鉴定的相关问题

关于法医学损伤鉴定的相关问题 法医学损伤鉴定是指应用法医学的知识和技能对诉讼案件涉及的活体或尸体及其生物源物质等进行检验并作出判断的过程。包括法医学病理鉴定和临床鉴定。 一、法医病理鉴定俗称尸体鉴定是指运用法医病理学的理论和技术,通过尸体外表检查、尸体解剖检验、组织切片观察、毒物分析和书证审查等,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医学问题进行鉴定或推断。尸体检验要求做到:详细检查死者的衣着情况,尸体的外表现象以及伤痕的形状、大小和位置;根据需要,捺印十指指纹和掌纹,提取血、尿、胃内容等;对无名尸体的相貌特征,生理、病理特征,以及衣着、携带物品和尸体包装物的特征,进行细致检查,详细记载,并一律捺印十指指纹和掌纹。 病理鉴定中包括死亡原因鉴定、死亡方式鉴定、死亡时间推断、致伤(死)物认定、生前伤与死后伤鉴别等。 (一)、是确定死亡原因,死亡原因分为根本死因、直接死因、中介死因、辅助死因等等。主要在于确定自然死亡(病死或老死)还是非自然死亡(暴力死亡),在同时存在损伤与疾病时,要分析损伤、疾病与死亡的关系,对于存在几种致命性损伤,应确定主要死因,以便澄清谁应负主要致死责任。常见的死因有感染、出血、栓塞、全身衰竭、中毒等 (二)、是判定致死方式,致死方式是指暴力性死亡所采用的致死方式。确定了暴力死亡方式往往又是决定是否立案的主要依据。因此,如确定为暴力性死亡的尸体,就必须进一步确定其死亡方式。如暴力由他人所加导致死亡是他杀;暴力自己所加致于自己身亡称自杀;暴力来自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非人为故意因素导致的死亡是意外致死。若经详细的调查和尸体解剖均无法判明,则列入死亡方式不明。判断死亡方式至关重要,一旦误判他杀或其他各种死亡方式,轻则引起纠纷,重则导致错案。所以法医在确定死亡方式时要慎之又慎。判断死亡方式不是单靠法医病理学工作者单独能解决的,有时通过法医病理学检验能确定死亡方式,有时则不能。往往在实际工作中许多案件在判断死亡方式除法医参加外,还需侦察人员的合作,根据对现场资料和案情调查所得材料综合分析,才能做出准确的结论。

溺死的法医学鉴定

目录 摘要 (1) 关键词........................................................................................................ (1) Abstract..................................................................................................... .. (1) Key words (1) 一、对尸体的初步识别 (2) 二、水中尸体的检验及死亡原因的分析 (2) (一)尸体检验.....................................................................错误!未定义书签。(二)排除其他死因............................................................错误!未定义书签。(三)正确评价尸体上所见损伤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三、落水情况的分析判断 ..................................................错误!未定义书签。 四、尸体在水中浸泡时间及死亡时间的推测.............错误!未定义书签。参考文献...................................................................................错误!未定义书签。

浅谈鼻骨骨折的法医学鉴定分析

浅谈鼻骨骨折的法医学鉴定分析 摘要:鼻骨骨折在法医检验鉴定中较为常见,根据损伤程度不同,可构成重伤、轻伤、轻微伤等不同的伤情,在法医鉴定过程中还需辨别鼻骨新鲜性骨折与陈旧性骨折,以期准确分析出所委托损伤的伤情。 关键词:法医学;鼻骨;鼻骨骨折 在日常法医临床实践过程中,经常会遇到经医院诊断为鼻骨骨折的伤者要求法医鉴定,2014年1月1日实施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2.4o)规定,鼻骨粉碎性骨折;双侧鼻骨骨折;鼻骨骨折合并上颌骨额突骨折;鼻骨骨折合并鼻中隔骨折;双侧上颌骨额突骨折构成轻伤二级。这就要求鉴定中对鼻骨骨折的具体部位、数量以及类型进行精确的诊断。 鼻骨骨折(fractureofnasalbone)可单独发生,也可和其他颌骨骨折同时发生,可以是单纯性骨折、粉碎性骨折以及复合骨折。在鉴定过程中需要根据鼻骨解剖学特点,结合简要案情、治疗及检查材料,以期准确做出相关伤情鉴定,法医鉴定要点如下: 1. 充分掌握鼻骨的解剖学结构特点,避免把生理性现象错看成骨折。鼻骨鼻部骨骼主要由鼻骨和上颌骨额突构成,

上方与额骨的鼻突相连。鼻中隔由筛骨垂直板、犁骨及鼻中隔软骨组成。鼻骨是高突于面中部较菲薄的骨块,易遭受损伤而发生骨折,且多见双侧粉碎性骨折。 2. 详细了解案情,对鼻骨骨折外伤史查证,全面掌握被鉴定人损伤情况。鼻骨骨折一定伴有明确的外伤史及临床表现。临床表现包括:①移位和畸形:鼻骨骨折的类型取决于暴力的性质、方向和大小。如打击力来自侧方,可发生一侧鼻骨骨折并向鼻腔内移位,造成弯鼻畸形;如打击力量较大,可使双侧鼻骨连同鼻中隔同时骨折,使整个鼻骨向对侧移位,鼻变曲畸形更为明显;如外力直接打击于鼻根部,则可发生横断骨折,使鼻骨与额骨分离,骨折片向鼻腔内移位。同时可并发鼻中隔和筛骨损伤;如鼻骨受到正前方的暴力打击时,可发生粉碎性骨折及无塌陷移位,出现鞍鼻畸形。②鼻出血:鼻腔黏膜与骨膜紧密相连,鼻骨骨折常伴有鼻腔黏膜撕裂而发生出血。③鼻呼吸障碍:鼻骨骨折后可因骨折片移位、鼻黏膜水肿、鼻中隔血肿及血凝块存积等原因,使鼻腔阻塞而出现鼻呼吸障碍。④眼睑部瘀斑:鼻骨骨折后可因组织内出血渗至双侧眼睑及结合膜下而出现瘀斑。⑤脑脊液外渗:当鼻骨骨折伴有筛骨损伤或颅前凹骨折时,可发生脑脊液鼻漏。初期为混有血液的脑脊液外渗,以后则血液减少或只有清亮的脑脊液流出。 3.结合被鉴定人治疗材料,依据客观检查准确把握被鉴

医学鉴定与法医学鉴定的区别

医学鉴定与法医学鉴定的区别 提交日期:2006-9-25 15:05:00 | 点击数:338 |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医院进行。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由鉴定人签名,医院加盖公章。” 需要注意的是,《刑事诉讼法》在此处所提出的是对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的由指定医院进行,而不是对法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的由医院指定进行。“医学鉴定”“法医学鉴定二者之间是有较大区别的。 一、医学鉴定与法医学鉴定的本质属性不同 医学鉴定应当是指伤者在医院里的各种检查化验结果和损伤、疾病的诊断证明等内容。法医学鉴定是法医鉴定人按照法律程序,运用法医学和医学的理论与技术,对涉及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法案件中的尸体、人身、物证及文证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做出科学的结论。它是诉讼证据的一种,在法律上具有独立的证据作用。 法医学是一门应用医学,属于医学的组成部分,它与医学的许多学科如解剖学、组织学、病理学、内、妇、外、儿等有着密切的关系。法医学应用这些学科的理论与技术解决司法实践的有关问题。但法医学是一门独立的学科体系。例如在检验损伤方面,外科学的着眼点在治疗上,而法医学的着眼点主要是研究损伤形成的机制、性状、受伤时间、推断致伤物、自伤与他伤的鉴别,以及损伤与死亡或致残的关系等。 医生主要的任务是诊断和治疗疾病,研究的是疾病的发生、发展规律以及诊断和如何用药治疗。而法医的主要任务是使用一切可能利用的科学及知识,为确定案件真实情况提取科学证据。医生在做医学鉴定时往往是采取临床治疗时的方式,用推断、估计等来确定,而不是以证据来确定,以科学准确的方式来认定。如某人皮肤有创口,临床医生不可能具体测量长度,而法医就是要具体测量长度。 法医界的权威著作《法医鉴定实用全书》界定:医院的医生作鉴定应签名为“医师鉴定人”,以利于与“法医鉴定人”相区别。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刘家琛同志1998年在全国法院第二届司法鉴定学术会议上也明确指出:“医学鉴定不等于是法医学鉴定,医学鉴定与法医学鉴定的侧重点是不一样的……法医学工作者,不

第八章 临床法医学鉴定

一、名词解释: 1.损伤程度鉴定:①法医工作者受有关部门的委托对被鉴定人的非致命伤进行 检验②再根据我国现行公布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进行评定,③做出此非致命伤是重伤、轻伤或者轻微伤的判断过程。共3个要点,各为1分。 2.诈病(simulation): ①健康无病的人②假装患病称为诈病。共2个要点,各为1.5分。 3.造作病(artificial disease): ①运用物理、化学或生物学方法,②自 己(或授意他人)故意损害自己身体,③造成自身疾病者称为造作病。共3个要点,各为1分。 4.造作伤 (artificial injury): ①运用物理、化学或生物学方法,②自己 (或授意他人)故意损害自己身体,③造成自身损伤者称为造作伤,也称自残。 共3个要点,各为1分。 5.虐待:①凡是经常遭到家庭成员或照顾人②故意造成的③精神或肉体上的折 磨、摧残和迫害。共3个要点,各为1分。 二、填空 1. 重伤:两院两部的[1990]070号《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中指使人肢体(残废)、 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其他对于人体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理》第22条规定,造成轻微伤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佰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三、简述题: 1.临床法医学鉴定: 答:①临床法医学鉴定人接受委托方的委托,②运用临床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和技术,对被鉴定人进行检查,③按鉴定事项讨论、分析,做出鉴定结论的过程。共三个要点,各为1分。 2.临床法医学鉴定程序: 答:①案件受理:刑事案件必须由司法机关委托方可受理;民事纠纷可接受单位、妇联、医学会等委托;自诉案件可由被告人单位或律师事务所委托。 ②案情了解:案发的时间、地点、原因、情节,受伤及其诊治的经过。③活 体检查:记录、拍照、绘图等。④现场勘验。⑤制作鉴定书。共5个要点,各为0.6分。 3.临床法医学鉴定的种类: 答:①临床法医学鉴定。②补充鉴定:委托人认为临床法医学鉴定的论据不足或发现了新料,提交原鉴定人,行补充鉴定。③再鉴定:委托方或当事人对原鉴定有疑义时,委托其他专家重新鉴定。④联合鉴定:聘请有关专家和其他法医进行联合鉴定。共4个要点,各为0.75分。 4.临床法医学鉴定的特点:答:①对象是活体,涉及领域与临床医学一致, 但目的不同。前者提供证据。②三性原则:合法性,相关性和可信性。③工作面广,难度大。鉴定人既具有临床知识,又有法医学知识和技能。④对鉴定时限有严格要求。共4个要点,各为0.75分。 5.进行临床法医学鉴定注意事项:

对法医学这门课的认识

对法医学这门课的认识 2011级临床医学与医学技术类三班任超 通过学习法医学这门课程,我了解了许多日常生活中常见的问题。比如:死亡的各种缘由,了解了医学的神奇之处,为我打开了另一扇窗户,使我知道应用医学的知识可以解决很多现实问题。并实行一些措施。 法医学是应用医学及其他自然学科的理论与方法,研究并解决立法,侦查,审判实践中涉及的医学问题的一门学科。他是连接医学与法学的一门交织学科。 这学期我选修了法医学这门专业,通过老师的讲解,让我明白了许多用医学处理刑事案件的方法,例如:杀人,交通事故,亲子鉴定,死亡缘由,尸检报告等,通过掌握这些内容,就可以协助侦查,审判提供线索和依据。所以说法医学这门课是非常有必要的一门学科,方便了许多的事情,应用医学去探索事情的真相,还原真相。 通过法医学的学习,我明白了这是一门很严谨,很注重细节的学科,需要我们仔细,深入,细致的勘察并且发现问题。而且成为一名法医必须要公平公正,铁面无私,不能有任何一丝的偏袒,因为我们的一言一行就会造成很严重的后果,有可能会使事情的真相偏离,

或者让罪犯逃出法网。 现举一例试说明: 一个因小患乙型脑炎留下发育迟滞后遗症的弱智傻女,竟被多人多次强奸,致使她怀孕。在公安部门多次破案过程中,在证据不足,无法定案的情况下,有什么办法能还蒙受不白之冤者一个活口?有什么办法能将案发时间过长,又毫无证据的罪犯送上法庭?西安交通大学法医中心运用国际尖端的法医dna技术,通过从犯罪嫌疑人身上提取dna进行检测鉴定,却砸可信的高科技使案件真相大白。一例拖了整整一年多的强奸案,耗费了公安干警大量人力,财力,心血和时间,终于在西安交通大学法医中心的法科学鉴定书前,让罪犯受到了应有的惩罚。 对于我们医学生来说,法医学不光是侦探破案时才能用到的知识,他对于医疗纠纷等方便的意义十分重大,所以我认为学习这门课程是十分有必要的。

谈谈对法医学的认识

谈谈对死亡原因与死亡方式的法医学鉴定的认识 ---曹莹莹 关键词:法医学法医学鉴定死亡原因死亡方式 死亡原因的基本概念是指引起死亡的暴力或疾病,即导致死亡发生的损伤、疾病或衰老等因素。无论法医学或临床学,都必须进行死亡原因分析。而在法医学的角度来讲,死亡原因的分析有助于判断明了案件性质。【1】而死亡原因主要分为以下五种:根本死因,直接死因,辅助原因,死亡诱因,联合死因。正因为人的死亡原因有时简单,有时复杂,所以对于分析清楚死亡发生时候中的每个原因的主次及相互关系尤其重要。例如,因木棍打击致右胫骨骨折送至医院治疗,第3日突然出现面色苍白,烦躁不安,呼吸浅快,右肺下叶湿音,经抢救无效死亡。尸检及病理诊断:肺脂肪栓塞。死因结论为:胫骨骨折引起肺脂肪栓塞导致急性呼吸衰竭死亡。【2】在这个例子中,胫骨骨折是根本死因而肺脂肪栓塞导致急性呼吸衰竭死亡则是直接死因。因为正确的死亡分析结论是能够有效为民事案件的调查与处理、刑事案件的侦查与审理等提供强有力的科学证据。法医学鉴定作为刑事诉讼证据的一种,其客观性和科学性往往影响到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这就要求我们法医工作者在应用法医学理论知识进行鉴定时,应根据证据收集原则,做到客观、公正。特别是在涉及损伤与疾病关系时,不应只注重收集有罪和罪重的证据,还应注意收集嫌疑人无罪与轻罪的证据,即做好伤与病之间的正确分析。【3】而根据鉴定的分析方法主要有:甄别性分析,专业知识性分析,综合性分析,这三种。死亡方

式的基本概念是暴力死如何得以实现。而死亡方式的鉴定是法医病理学工作者的重要任务之一,是确定刑事侦察方向、司法审判定罪的重要依据,对民事调解、灾害赔偿同样也具有重要意义。【4】死亡方式通常有以下几种:自杀死,他杀死,意外死。而他杀死又被分为以下三种:非法他杀死,合法他杀死,过失伤害死。在这次的报告中,我想用香港著名的“雨夜屠夫”案来进行举例分析。林过云(1955年-),原名林国裕,香港连环杀手、强奸犯,有“雨夜屠夫”之称。遭逮捕的林过云图片林过云(1955年-),他在犯案前为一名夜班的士司机,而案件中受害者均为女性。犯案时多为下雨的晚上,他以的士把目标接载到僻静地方,然后迷晕杀害,进行奸尸并把尸体的性器官部份肢解作为标本,并放在位于土瓜湾贵州街的寓所。林过云涉嫌于1982年2月至7月间杀了4名女子,每一次作案后,他均会为已肢解的人体残肢拍照。于一次冲晒照片时,无意中被冲晒店员工发现相有可疑报警,始将案件揭发。同年8月18日于湾仔一冲晒店被捕。案件于1983年3月3日起开审,林过云起初被依例判处死刑,及至于1984年8月被港督尤德会同行政局赦免,改判终身监禁。在这个“雨夜屠夫”案中,林过云是属于故意杀人,这种他杀违法了法律的规定,属于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人构成了杀人罪。而在该案件中的受害者的死亡方式则属于非法他杀死。而该案件中的强奸属于严重侵犯妇女人身权利的行为。关于该案件里强奸的行为,强奸的法医学鉴定为以下两种:一是根据女子性成熟的判断,二是根据处女的判断。综上所述,死亡原因与死亡方式的法医学鉴定是解决专门性问题的技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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