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鞍山市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鞍山市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鞍山市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鞍山市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

升级为企业有关政策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鞍政办发[2017]69号

【发布部门】鞍山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6.12

【实施日期】2017.06.12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工作的意见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鞍山市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有关政策的通知

(鞍政办发〔2017〕6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动我市个体工商户的发展,促进我市民营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转型升级,市政府于2015年出台了《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实施方案的通知》(鞍政办发〔2015〕86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文件下发以来,在全市上下的共同努力下,我市“个转企”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为进一步推进“个转企”工作深入开展,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民营工业培育行动实施方案(2016-2018年)的通知》(辽政办发〔2016〕120

号)精神,市政府决定对《实施方案》中的政策作出部分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政策通知如下:

一、扶持对象

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时间超过一年,并转型升级为企业。

二、鼓励政策

(一)“个转企”后属小型微利企业的(不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不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2019年底前,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二)“个转企”后,经认定属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按规定加计扣除。(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三)对“个转企”的纳税人在个体经营期间取得的固定资产,如果没有原始有效凭证证明其价值,可按照有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确定的价值,按规定进行固定资产核算和管理。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四)转型前个体工商户与转型后企业之间划转土地和房屋权属,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7号)中关于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

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重庆市实施<关

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重庆市实施<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办法》的通 知 【法规类别】11805 【发文字号】渝委办发[2010]18号 【发布部门】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4.01 【实施日期】2010.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重庆市实施〈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 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办法》的通知 (渝委办发〔2010〕18号) 各区县(自治县)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大型企业和高等院校: 《重庆市实施〈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0年4月1日 重庆市实施《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办发〔2009〕25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区县(自治县)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乡(镇、街道)党政领导成员。 第三条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党政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问责情形、方式及适用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一)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二)因工作失职,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6个月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监督不力,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6个月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四)在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 (五)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其他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 第六条本地区、本系统、本部门或者本单位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出现问题的,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1998〕16号)及市委、市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办法》(渝委发〔1998〕40号)追究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 第七条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方面出现问题的,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中办发〔2010〕9号)处理,处理程序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在落实安全生产行政责任方面出现问题的,按照《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 https://www.360docs.net/doc/d86292771.html, 中国机构网2009年03月20日15时29分 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官方网站发布的《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称,《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已经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北京市人民政府设置工作部门46个。其中,办公厅和组成部门27个,直属特设机构1个,直属机构18个。 监察局与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合署办公,列入政府工作部门序列,不计入政府机构个数。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挂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牌子;民族事务委员会挂宗教事务局牌子;规划委员会挂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牌子;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牌子;商务委员会挂口岸办公室牌子;外事办公室挂港澳事务办公室牌子;新闻出版局挂版权局牌子;园林绿化局挂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牌子;办公厅保留参事室牌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外可使用公务员局、外国专家局名称开展工作。 此外,设置部门管理机构6个:监狱管理局、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由司法局管理;农业局由农村工作委员会管理;粮食局由商务委员会管理;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医管理局由卫生局管理。 通知全文如下: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 京政发〔2009〕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已经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现将市政府机构设置通知如下: 一、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保留北京市人民政府参事室牌子) 二、市政府组成部门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挂北京市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牌子) 北京市民族事务委员会(挂北京市宗教事务局牌子)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国家安全局 北京市监察局(与中共北京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合署办公,列入市政府工作部门序列,不计入政府机构个数)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 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屋租赁借用 【发文字号】鞍政办发[2012]7号 【发布部门】鞍山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02.28 【实施日期】2012.02.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鞍政办发[201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鞍山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鞍山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我市保障性住房供应体系,多渠道满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根据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委《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内公共租赁住房的筹集、分配、管理适用本办法。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或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面积和租金标准,向符合市政府规定保障条件的家庭供应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应当在国家和省政府政策指导下,遵循政府组织、社会参与,多方建设、统一管理,公平公开、严格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市房产局是全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鞍山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改办)负责全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具体负责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的政策制定、房源筹集、编制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审查规划选址、户型设计、资金使用、分配方案等工作。 市建委、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局、规划局、财政局、地税局、民政局、环保局、物价局、审计局、监察局、开发办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相关工作。 铁东区、铁西区、立山区、千山区人民政府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千山风景名胜区、经济开发区、文化旅游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负责公

关于促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

关于促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有关单位: 为支持、鼓励和引导个体工商户实现升级转型、提高市场竞争力、增强发展后劲、不断做大做强,根据市委十二届五次全会精神,现就促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提出工作意见如下: 一、明确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工作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本着?主体自愿、市场主导、政府推动?的原则,根据目前全市个体工商户的实际情况确定转型升级重点对象,以第一年3000户、第二年5000户、第三年10000户为目标,积极引导、主动帮扶,分步推动重点对象转型升级,并制订相应支持政策。同时,严格把握新设立个体工商户的准入条件,凡已达到本意见所定转型升级标准的,积极引导其登记为企业。力争到2013年底,全市个体工商户占市场主体总数的比重下降10%,占全市经济总量的比重提高10%。 二、明确支持转型升级的个体工商户范围 (一)行业标准。 1.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应登记为企业的行业。具体包括:印刷,旅行社,互联网上网服务,境外就业中介,典当,拍卖,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二手车经销及经纪,劳务派遣,汽车供应,汽车品牌经销,汽车总经销,因私出入境中介,报废汽车回收,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兽药生产、经营,药品生产、批发、经营,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农药生产等行业。目前仍以个体工商户组织形式经营的,限期转型升级为企业。逾期未转型升级为企业的须变更经营范围。 2.利润高、发展空间大、有升级需求,属工商部门重点监管的行业。具体包括娱乐场所、住宿、餐饮、桑拿足浴等,应当引导帮助其转型升级为企业。 (二)规模标准。经营场所面积达到300平方米以上或雇工人数达8人以上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引导其转型升级为企业。 (三)税收标准。经税务部门核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引导其转型升级为企业。 三、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的优惠政策 (一)市政府设立?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用于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主要用途包括: 1.奖励转型升级企业。根据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后所增加的社会贡献给予奖励。 2.补助转型升级企业。对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所需成本给予适当补助,按成功转型为企业的每户5000元标准执行。 3.贷款贴息。对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后因扩大经营需要贷款的经营者提供一定额度的贷款贴息。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电子公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电子公文 在全市安全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刘学普 (2009年7月16日) 全市安全工作会议即将结束。这次会议薄熙来书记、王鸿举市长作的重要讲话及提交审议的《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和地质灾害防治建设安全保障型城市的决定》,围绕加快平安重庆和安全保障型城市建设主题,从贯彻“314”总体部署,建设内陆开放高地,推进“五个重庆”建设全局的高度;从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安全保障型社会,促进重庆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战略高度;从正视重庆市特殊的安全生产形势,总结经验教训,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长远高度,对加强安全生产和地质灾害防治,建设安全保障型城市的极端重要性、紧迫性进行了深入、深刻的阐述,对安全工作工作重点、保障措施、工作要求作出了全面、系统的部署,具有很强的理论性、战略性、针对性和指导性,是建设安全保障型城市,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安全生产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行动纲领。 -1-

从总体上看,我们这次会议体现了三个前所未有的突出特点。一是力度之大,前所未有。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今年以来特别是最近以来连续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市委常委会议已经三次专题研究安全生产工作。薄熙来书记于2009年6月8日亲自主持召开了一次安全生产紧急电视电话会议,今天又亲自作重要讲话。王鸿举市长听取了安全生产专题汇报,主持市政府常务会议专题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张轩副书记、刘光磊常委专门召开平安重庆建设会议听取生产安全工作汇报。我觉得,对安全生产工作认识的高度、重视的程度、领导的力度、措施的强度都是过去没有的。二是内容之实,前所未有。会议讨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和地质灾害防治建设安全保障型城市的决定》、《关于进一步明确和强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决定》、《高危行业小企业关闭工作方案》等一系列文件和方案,下发了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专项行动的“1+11”工作方案,既有指导长远工作的纲领性文件,也有部署当前重点工作的行动方案。三是措施之硬,前所未有。会议针对当前安全生产存在的突出问题,对强化双基、排查隐患、打击非法、专项整治、责任追究、企业关闭、地质灾害防治等一系列工作作出系统部署,工作措施具体、过硬,针对性、操作性都很强。 以上这些都充分体现了市委、市政府贯彻落实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和指导思想、工作方法;充分表明了市委、市政府抓安全工作的决心和信心;充分彰显了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坚定 -2-

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促进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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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促进再就业优惠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标 签】优惠政策细则通知 【颁布单位】重庆市人民政府 【文 号】渝委办发﹝1998﹞7号 【发文日期】1998-07-16 【实施时间】1998-07-16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万州、黔江开发区党工委和管委会,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级各部门,各大专院校和大中型企业、县级以上事业单位: 现将《重庆市重庆市促进再就业优惠政策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重庆市促进再就业优惠政策的有关问题以此实施细则为准。 中共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1998年7月16日  重庆市促进再就业优惠政策实施细则 为了进一步落实 《中共重庆市委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再就业工程的意见 》( 渝委发[1997]35 号)所制定的税收减免、专项贷款、贷款贴息、工商登记等优惠政策,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关于税费减免政策(一)各类企业招用下岗失业职工,劳动关系稳定在三年以上的,视其招用下岗失业职工比例,分别按以下标准享受税收减免优惠政策: 1、招用下岗失业职工占该企业职工总数(含新招用数,下同)60%及以上的,三年内免征地方所得税和减半征收营业税及附加税费; 2、招用下岗失业职工占该企业职工总数30%及以上的,三年内免征地方所得税,三年内营业税及附加税费减按70%征收;

3、招用下岗失业职工占该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下的,按核定额度,三年内免征地方所得税。核定公式为:该企业上年人均上交地方所得税额X实际招用下岗失业职工人数=免征地方所得税额度。 (二)各类企业招用下岗失业职工,同时具备享受三资企业、个体私营企业、开发区等税收优惠政策的,三年内按就高不低的原则执行。其中,三资企业按现行管理渠道由国税局系统办理免征地方所得税。 (三)安置容量小、高收益的企业减免税费不得超过其支付招用下岗失业职工工资总额的2倍。这类企业的审批按现行管理渠道分别由市地税局和市国税局直接办理。 (四)从事再就业服务的职业介绍所以及为培训下岗失业职工所举办的各种培训获得的收入,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及附加税费。 (五)企业组织下岗职工兴办非主业的经济实体和下岗职工申办个体工商户,工商部门免收登记费和公告费;从事个体经营应交管理费的,五年内前三年免收,后两减半征收。 (六)下岗职工在全市行政辖区内申办个体工商户,均可按规定享受税费减免政策;多照多摊或一照多摊的,只能其中一个执照或一个摊位享受税费减免政策。 (七)下岗职工在 1997年8月14日后,以及1997年8月14日前从事个体经营未满二年的,可以按规定享受税费减免政策;下岗职工已连续从事个体经营二年(含二年)以上的,申请歇业后重新申办个体营业执照的,不再享受有关税费政策。 (八)凡是申请享受税收减免优惠政策的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企业),须准备《 申请税收减免报告》,编制《招用下岗和失业职工名册》,并附相应证明材料(证明材料要求见二十七条规定)一式两份,分别按(九)、(十)条要求报送。 (九)申请企业将上述全套材料报同级劳动部门就业管理机构审核其招用下岗和失业职工的人数及比例,其中属市再就业工程重点企业的由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审核。审核单位要对所审核的企业签署确认意见,并负责提供落实税收减免政策的协调服务。 (十)申请企业完成招用人员审核后,须向当地税务所申报全套材料提出税收减免申请,由税务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核,并办理税收缓交手续。 (十一)年度终了时,企业税务登记机关再对申请企业全年享受营业税及附加税费和所得税优惠政策情况拉通审核,按税收征管法规定分级审批。其中市再就业工程50户重点企业额度较大,须分别由市地税局、市国税局会同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初步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关于专项贷款政策(十二)各类企业招用下岗失业职工占本企业职工总人数(含新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 升级为企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 【发文字号】杭政办函[2013]59号 【发布部门】杭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04.08 【实施日期】2013.05.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工作实施意见的 通知 (杭政办函〔2013〕5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4月8日

杭州市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支持个体工商户不断提升市场竞争力,增强社会责任感,促进我市民营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现就全市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以下简称“个转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服务民营经济转型升级为宗旨,以提高企业质量和效益为立足点,以加快形成新的经济发展方式为目标,健全完善“个转企”政策扶持体系,全力支持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扶持小微企业做大做强,进一步优化全市经济结构、产业结构和市场主体结构,大力推进全市经济大发展大提升。 二、基本原则 (一)主体自愿。在实施过程中,应充分尊重个体工商户的意愿,不下“硬任务”。 (二)注重引导。积极开展“个转企”的比较优势、扶持政策等的宣传,调动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的积极性。 (三)统筹兼顾。在整体推进“个转企”工作的同时,更加重视经营规模、发展潜力、社会贡献比较大的个体工商户的转企工作,以提高“个转企”工作质量。 (四)依法规范。要依法处置“个转企”工作中涉及到的各种问题、依法办理“个转企”手续,切实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五)优化服务。建立转前、转中、转后服务机制,积极开展教育培训、落实优惠政策、优化审批服务等工作。 三、工作目标 根据《关于印发浙江省个体工商户转企业及小微企业规范升级工作意见的通知》(浙

推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情况调研报告

推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情况调研报告 2010年3月,国家工商总局在出台的《关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促进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的若干意见》中,提出要“引导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促进其向规范的企业和公司方向发展”。为贯彻国家总局文件精神,我们在XX区就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问题,进行了一次专题调研。 一、基本情况 XX区是传统的农业大区,近年来,全区上下立足“跨越发展”这一目标,全力推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但是在民营经济发展上,与周边县区相比,无论是规模还是数量都存在着一定差距。在这次调查中,我们把资金数额达到50万元以上,雇工8人以上作为“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个体大户)标准。调查发现,全区13363户个体工商户中,有个体大户74户,资金数额最大的达500万元,最小的为50万元,雇工最多的达120人,最少的1人;在行业分布上主要集中在商业和服务业,其中商品批发零售类12户,餐饮18户,洗浴7户、住宿6户、娱乐类13户,加工类18户。 二、个体工商大户不“转型升级”的主要原因及影响 调查发现,这些个体大户从经营规模、场地、用工看,完全具备

了开办私营企业的条件,但迟迟不愿升级为企业,其主要原因有:一是不合算,不愿升级转型为企业。个体户一旦注册成私营企业,营业税、所得税、增值税等一分钱也不能少缴,许多个体工商户认为转为私营企业不合算。二是有扶持,不想升级转型为企业。有关部门对个体户管理相对私营企业宽松,个体工商户不仅可以合理避费,在用工、财务、经营上全由老板一人说了算,省了不少“麻烦”。特别是2008年9月1日全国停收“两费”后,一些商户经营规模、场地、用工完全达到了私营企业的标准,但坚决要求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三是怕风险,不敢升级转型为企业。一些个体工商户缺乏先进的管理经验,担心转型为企业后因经营不善而蒙受损失,认为要不要升格为私营企业,应视业务、实力具体情况来定,只要政策允许,只要能赚到钱,个体户也没有必要升级。四是无推力,不去升级转型为企业。近年来,在如何引导个体工商大户向规模化、规范化、专业化方向发展,许多省市已在这方面做了许多探索,动员引导个体大户“转型升级”。但由于缺乏政府层面上的强有力领导和配套政策措施,致使个体大户升级转型为企业工作,还没有取得实质性的突破。五是办理前置审批手续繁,市局指导意见规定,升级企业继续经营原个体工商户已取得前置审批许可项目的,申请人持企业登记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个体工商户拟升级设立企业的证明书》和原前置审批许可文件及审批机关要求提交的有关申请材料等,到相关审批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变更审批许可文件。对于个体户来说,要把所有前置审批许可项目一次性进行“升企”变更,存在较大的实际困难。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北京市区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和《北京市国有企 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委,各区、县政府,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局,各总公司,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 校: 《北京市区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和《北京市国有企业及 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0年1 月14日 北京市区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 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北京市委加强全市党政领导班子建设(1998* 2003 年)规 划纲要》,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正确评价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促进领导干部勤 政廉政,全面履行职责,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中办发[1999]20 号)以及干部管理、监督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区、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是指区、县直属的党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的党政正职领导干部;街道工委、办事处,乡、镇党委、人民 政府正职领导干部(以下统称领导干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部门、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主管 责任和直接责任。 第四条 领导干部任期届满, 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前,应当接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未经审计不得解除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办发〔2010〕269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办发〔2010〕269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了确保我市户籍制度改革工作顺利推进,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各区县(自治县)、各部门在户籍制度改革推进过程中遇到的政策层面、操作层面、工作层面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过渡期后农村土地的处置 农民转户后退出土地,在《土地承包法》中有明确规定。为了确保转户居民实现平稳过渡,我市户籍改革政策中对转户居民承包地和宅基地的退出设定了3年过渡期,允许转户居民最长3年内继续保留宅基地、承包地的使用权及收益权。过渡期结束后,可继续按照依法自愿的原则处置农村土地,不强制农民退出土地。 二、关于原已转户未退地群体适用户籍制度改革政策的问题 根据渝办发〔2010〕203号文件第七条:“符合《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10〕78号)规定的准入条件、自愿转为城镇居民的农村居民为本办法规范的农村土地退出对象”的规定,过去已转为城镇居民且在农村拥有宅基地及农房、承包地的,不纳入本次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土地退出政策范围,下一步将专题调研过去已转户未退地群体的农村土地处置问题。 三、关于转户居民子女就近入学的问题 加快中小学校建设步伐,尽量满足农转城子女就近入学的需求。同时,市、区县(自治县)教育主管部门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说明部分优质学校对适龄儿童入学具有购房入户及居住年限等特殊要求,转户居民子女可在就近的普通学校插班入学。 四、关于转户居民社会保障衔接的问题 目前,国家对农民工在城镇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在农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我市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衔接政策,将另行研究制定。在国家转移衔接办法出台前,我市按照“待遇不重复享受、就高发放”的原则支付老年人员基本养老金,待国家出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

工作方案:X市促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实施方案

X市促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鼓励、支持和引导全市市场主体做多、做大、做强,实现发展重点由遍地开花、数量扩张向提升规模、增强后劲的根本转变,促进我市经济发展转型升级,现就促进我市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以下简称“个转企”)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立足X实际,着力培育大产业,围绕“个转企、新进规、规改股、股上市”的发展路径,做大市场主体总量,提升发展质量,优化经济结构,增强发展后劲,为实现“勇当多极排头兵、实现X大振兴”作贡献。 二、主要对象 (一)法律法规要求应当具备企业组织形式的特定行业。对依据法律法规应当登记为企业,但目前仍以个体工商户组织形式开展经营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督促转型升级为企业。具体包括:印刷、旅行服务、互联网上网服务、境外就业中介、典当、拍卖、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二手车经销及经纪、劳务派遣、汽车供应、汽车品牌经销、汽车总经销、因私出入境中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兽药生产经营、农药生产、药品生产批发经营、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城市自来水供应等行业。 (二)法律法规鼓励引导登记为企业以及各部门重点监管的行业。对法律法规未规定市场主体经营组织形式的个体工商户,充分尊重其转型意愿,注重激发其内在动力,并让转型为企业的经营者多受益。具体包括:较大规模批发零售、

住宿、餐饮、娱乐、中介服务行业;实际能耗较大的服装、鞋材、锁具、家具制造行业;再生资源回收和旧货经营行业;节能、环保管理控制的劳动密集行业。 (三)达到一定规模,通过宣传引导愿意转型升级的。遵循市场规律,结合产业特点和市场主体实际情况,分类指导,积极、稳妥、有序推进“个转企”。对产值和规模较大的个体工商户,加快促进转型;对有一定实力但对“个转企”有顾虑的个体工商户,加大工作力度,积极引导扶持其转型;对规模较小但成长性良好的个体工商户,做好基础性工作,加强培育。主要对象为: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达到《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经税务部门核定为一般纳税人的;经营场所面积达到300平方米以上或雇工人数10人以上,或有自主品牌、有成长性的;从事科技创新型、连锁经营型、规模生产型以及其他有转型升级意愿的。 三、扶持政策 (一)便捷准入政策(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政务服务管理办)。 1.对“个转企”企业实行“多证合一”,简化流程,便捷准入。 2.放宽“个转企”名称登记限制。在不重名和不违反企业名称登记规定的前提下,转型升级的企业可延续使用原个体工商户的字号。 3.简化“个转企”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程序。不改变住所(经营场所)的,转型后企业登记无需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文件。改变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供合法使用证明,并适用“一照多址”“一址多照”等政策,支持转型升级企业“集群注册”和集聚发展。生产、加工类个体工商户“个转企”后,支持其将企业生产经营场所迁移至相应的工业园区内。 4.简化“个转企”行政审批手续。原个体工商户涉及保留许可经营项目的,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办公厅主任、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办公 厅主任、副主任分工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渝办发[2009]252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08.06 【实施日期】2009.08.0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决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办公厅主任、副主任分工的通知 (渝办发〔2009〕252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办公厅主任、副主任的分工情况通知如下: 陈和平同志(市政府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市政府参事室主任) 协助市政府领导负责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主持市政府办公厅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负责协调市长、副市长的日常活动安排及市政府的全市性重大活动安排,负责协调处理机构编制工作,协助联系人大、政协、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工作,联系市政府研究室,分管市政府驻外办事处和市政府督查

室工作。 崔坚同志(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负责市政府办公厅常务工作,负责协助分管副市长处理财政、税务、国资工作,主持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全面工作;完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张明树同志(市政府副秘书长) 负责协助分管副市长处理卫生、爱国卫生、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体育、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档案、保密、参事、文史、修志、红十字会工作;完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涂经平同志(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委市政府信访办公室主任) 负责协助分管副市长处理维护社会稳定、信访、教育、政府法制工作,主持市委市政府信访办公室全面工作;完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廖庆轩同志(市政府副秘书长) 负责协助分管副市长处理工业(含国防工业)、信息产业、中小企业、无线电管理工作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构编制 【发文字号】鞍政办发[2017]153号 【发布部门】鞍山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11.21 【实施日期】2017.11.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 制规定的通知 (鞍政办发〔2017〕15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鞍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1月21日

鞍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市县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秘发〔2014〕29号),设立鞍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挂鞍山市鞍钢工作办公室、鞍山市大数据管理局、鞍山市中小企业局牌子,正局级建制,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设置使用无线电频率、台(站)许可。 2.《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核发。 3.用能设备操作人员上岗证核发。 4.对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 5.辽宁省“专精特新”产品(技术)申报。 6.申报国家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 7.申报中央财政清洁生产专项资金。 8.印染准入公告。 9.购置节能环保设备所得税优惠鉴证。 10.对无食盐准运证运输食盐行为的处罚。 11.煤炭经营企业依法经营检查。 12.煤炭经营企业告知性备案和年度报告。 (二)下放的职责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市工业区域布局加速城区工业企业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市工业区域布局加速城区 工业企业搬迁改造实施方案 【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 【发文字号】鞍政办发[2005]58号 【发布部门】鞍山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5.05.19 【实施日期】2005.05.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市工业区域布局加速城区工业企业搬迁改造实施方案(鞍政办发[2005]58号2005年5月19日) 为全面振兴鞍山老工业基地,构建和谐鞍山,全面开展“工业升级年”活动和推进“一个基地、三大产业”建设,根据《关于印发鞍山市城区工业企业搬迁若干规定(暂行)的通知》(鞍政发〔2005〕23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城区工业企业搬迁要坚持贯彻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原则;坚持统一规划、整体开发、政策引导、市场运作和有序推进的原则;坚持与资产重组、资源整合相结合,与利用外资、技术改造相结合,与产业优化、结构调整相结合,与调整区划、支持鞍钢主辅分离相结合的原则。

二、工作目标 根据城区工业企业搬迁的总体规划,按照产业属性和园区功能定位,2005年-2010年,将城区内180户工业企业搬迁至城郊工业园区,形成产业集群,实现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腾出城区工业用地,发展第三产业,优化城市整体功能,营造舒适人居环境。搬迁工作分阶段实施,从现在开始到2007年底为第一阶段,搬迁企业60户,其中,2005年完成搬迁企业5户;2008年-2010年底为第二阶段,完成其余120户企业的搬迁。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工业企业搬迁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鞍山市工业企业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其具体成员如下: 组长:张杰辉市委副书

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的若干措施

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的若干措施 为鼓励引导我省个体工商户向现代企业转型升级,增强市场竞争力,激活发展新动力,更好地促进全省个私经济的加速发展,现就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提出以下措施: 一、便捷准入服务 (一)建立全省重点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企业培育库。以产业政策、经营规模、品牌建设、发展潜力等制定扶持标准,全省每年遴选3000户转型企业入库,财政、金融、税收等各类政策向入库转型企业倾斜。各市、县(区)政府要结合本地产业特点,确定本地区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的重点行业和具体标准。(责任单位:省工商局,各设区市政府) (二)简化准入登记服务。登记机关在办理转型企业登记时,同步发放《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企业证明》,为其办理税费减免、资产过户、行政审批变更等提供便利。放宽转型企业名称登记,字号和商标一致的,在不影响其他企业名称权的情况下,转型企业可最大限度保留原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字号和行业特点,并加大对转型过程中的名称登记、商标注册的指导和服务,鼓励个体工商户字号(商号)和商标一体化注册,为转型为企业提供法律保护。(责任单位:省工商局)

(三)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转型企业不改变住所(经营场所)的,无需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文件;在登记机关辖区内有多个实体门店的个体经营者,可以选择其中一个实体门店经营场所作为转型企业的住所,其余实体门店允许直接适用“一照多址”政策,也可以选择转为转型企业的分支机构。(责任单位:省工商局) (四)鼓励实施商标品牌战略。总部为企业营业执照、经营门店为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混合组织形式的,转型为统一的新的企业,优先支持申请省著名商标和中国驰名商标,符合“守合同重信用”条件的优先认定。积极支持各地结合特色产业成立行业商(协)会,支持以行业协会名义申请注册产业集群集体商标,行业内转型企业优先获得商标使用权。(责任单位:省工商局,各设区市政府) (五)延续认可转型前获得荣誉信息。转型企业原则上可保留转型前个体工商户获得的各种荣誉称号,荣誉授予部门应予认可。转型企业申报“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申报招投标项目资格或申请认定江西省著名商标、江西名牌产品、江西老字号等荣誉称号,转型前个体工商户的成立日期、经营数据等条件,原则上可以延续至转型企业。(责任单位:省工商局、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资金扶持政策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政府电视电话会议管理规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政府电视电话会 议管理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会议差旅 【发文字号】京政办发[2012]24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05.05 【实施日期】2012.05.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政府电视电话会议管理规定的通知 (京政办发〔2012〕2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北京市人民政府电视电话会议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五月五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电视电话会议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北京市人民政府电视电话会议(以下简称市政府电视电话会议)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方针政策及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研究部署工作的现代化办公平台,是创新会议形式、改进会风、促进节能减排的重要体现。为加强电视电话会议组织管理,保证系统安全、高效运行,充分发挥电视电话会议效能,提高政府工作效率,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积极推广电视电话会议。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下发通知召开的会议,属动员部署类、总结表彰类的应尽量采用电视电话会议形式(建议以电视电话会议形式召开的市政府有关会议目录详见附件1)。 第三条市政府电视电话会议由市政府办公厅主办,主会场设在市政府机关,分会场设在市有关部门、单位和区县政府。 第四条市政府电视电话会议管理的原则:组织规范、责任明确、协调配合、严格纪律、保障安全。 第五条市政府电视电话会议管理的基本任务: (一)加强电视电话会议系统建设,不断完善会议系统功能。 (二)做好会务组织工作,提供有力服务保障,确保会议效果。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人民政府机构英文译名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人民政府机构英文译 名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渝办发[2008]211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07.01 【实施日期】2008.07.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决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人民政府机构英文译名的通知 (渝办发〔2008〕211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人民政府机构英文译名》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七月一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机构英文译名

一、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参事室) General Officeof Chongqing Municipal People’s Government (Counsellors’ Office of Chongqing Municipal People’s Government) 二、市政府组成部门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Chongqing Development and Reform Commission 重庆市经济委员会(重庆市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 Chongqing Economic Commission (Chongqing Commission of Science,Technology and Industry for National Defense)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Chongqing Education Commission 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Chongqing Science and Technology Commission 重庆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Chongqing Ethnic and Religious Affairs Commission 重庆市公安局 Chongqing Public Security Bureau 重庆市国家安全局 Chongqing State Security Bureau 重庆市监察局 Chongqing Supervision Bureau

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

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办事流程 一、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是指个体工商户以现有的生产经营条件为基础,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法律法规申请转换为内资有限责任公司、内资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采取“一注一开”的登记方式。即原个体工商户办理注销登记,同时申请转型升级企业设立登记。 二、申办流程 (一)办理转型升级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由申请人向企业登记部门提交《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申请书》(见表格下载模块)、《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及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个体工商户转型后的企业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个体工商户变更为个人独资企业,申请保留原名称字号的,原名称字号可予保留;变更为合伙企业,申请保留原名称字号的,原名称字号可予保留,在原名称中的组织形式后标注“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有限合伙”字样;变更为有限公司的,原名称字号可予保留,组织形式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登记部门作出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决定的,应出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个体工商户拟转型升级设立企业证明》。 (二)办理前置审批许可或文件

转型升级企业继续经营原个体工商户已取得前置审批许可项目的,申请人持企业登记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个体工商户拟转型升级设立企业证明》,到相关部门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转型升级企业增加前置审批经营项目的,申请人持《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有关文件到相关部门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三)核准登记 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和转型升级企业设立登记的核准日期应为同一日期。 企业登记部门作出准予转型升级企业设立登记决定,应当在核发营业执照的同时一并核发《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证明》,为企业办理其他相关手续提供便利。 (四)转型升级企业档案管理 原个体工商户所有登记档案与转型升级企业设立登记档案一并扫描,分别存放。原个体工商户登记档案(含《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证明》复印件一份)仍由原档案管理部门保存。 四、申请人将所需资料准备齐全后,交至天津空港投资服务中心(天津空港经济区西三道166号)C区1楼行政许可中心大厅内资、个体登记窗口进行申报,受理人员当场受理并审核通过后,3个工作日后,申请人至证照材料发放窗口领取营业执照。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办公厅主任、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办公厅主任、副主任分工的通知(2012)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渝办发[2012]44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02.13 【实施日期】2012.02.13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决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办公厅主任、副主任分工的通知 (渝办发〔2012〕44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办公厅主任、副主任的分工调整情况通知如下:陈和平同志(市政府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市政府参事室主任) 协助市政府领导负责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主持市政府办公厅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负责协调市长、副市长的日常活动安排及市政府的全市性重大活动安排,负责协调处理机构编制工作,协助市长联系人大、政协、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工作,联系市政府研究室,分管市政府驻外办事处和市政府督

查室工作。 崔坚同志(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负责市政府办公厅常务工作,负责协助分管副市长处理财政、税务、国资工作,主持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全面工作;完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张明树同志(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驻北京办事处主任) 主持市政府驻北京办事处全面工作;完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涂经平同志(市政府副秘书长) 负责协助分管副市长处理商贸、外经、外贸、卫生、口岸、外事、侨务、港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海关、检验检疫、档案、保密、红十字会工作,协助联系对台工作、贸促会;完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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