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煤矿瓦斯抽采达标评判细则(试行)

四川省煤矿瓦斯抽采达标评判细则(试行)
四川省煤矿瓦斯抽采达标评判细则(试行)

附件1

四川省煤矿瓦斯抽采达标评判细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矿井的瓦斯抽采管理,规范瓦斯抽采,有效预防瓦斯事故,根据《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63号)、《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煤矿瓦斯抽放规范》(AQ1027-2006)等有关规定,特制定《四川省煤矿瓦斯抽采达标评判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本《细则》适用于四川省境内煤矿井下所有的瓦斯抽采地点。

第二条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矿井,必须进行瓦斯抽采,并实现瓦斯抽采达标。

(一)开采具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的。

(二)一个采煤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或一个掘进工作面绝对瓦斯出量大于3m3/min的。

(三)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以下条件的:

1. 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或等于40m3/min;

2.生产能力100-150万t/a年的矿井,大于30m3/min;

3.生产能力60-100万t/a年的矿井,大于25m3/min;

4.生产能力40-60万t/a年的矿井,大于20m3/min;

5.生产能力30-40万t/a年的矿井,大于15m3/min;

6.生产能力21-30万t/a的矿井,大于10m3/min ;

7.生产能力9万t/a 以上21万t/a以下的矿井,大于8m3/min;

8.生产能力9万t/a及其以下的矿井,大于6m3/min;

9.虽不符合以上条件,但使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的。

第三条抽采瓦斯矿井应当建立健全专业的瓦斯抽采机构,配备足够的瓦斯抽采工和至少1名煤矿主体专业的专职工程技术人员负责瓦斯抽采工作。瓦斯抽采工应当参加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资质。第四条抽采瓦斯矿井在编制生产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计划时,必须同时组织编制相应的瓦斯抽采达标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确保“抽掘采平衡”。矿井生产规划和计划的编制应当以预期的矿井瓦斯抽采达标煤量为限制条件。

第五条抽采瓦斯矿井必须建立瓦斯抽采达标自评价工作体系,制定矿井瓦斯抽采达标评价细则,建立瓦斯抽采管理和考核奖惩制度、抽采工程检查验收制度、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等。

第六条瓦斯抽采矿井必须对瓦斯抽采的基础条件和抽采效果进行评判,编制瓦斯抽采达标评判报告,并由矿井技术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批准。瓦斯抽采达标评判必须在基础条件达标的基础上,再对抽采效果是否达标进行评判,基础条件不达标不得进行瓦斯抽采效果达标评判。

第七条实施预抽煤层瓦斯的矿井申请核定采掘工作面,必须向采掘工作面核定部门提供瓦斯抽采达标评判报告,采掘工作面核定部门根据矿井提供的瓦斯抽采达标评判报告在评判达标范围内核定,不得在评判达标范围外核定和布置预抽煤层采掘工作面。

第八条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国有煤矿上级公司应加强瓦斯抽采达标评判的监督检查,发现煤矿瓦斯抽采达标评判基础条件、基础资料、评判程序、内容等不符合有关规定,或弄虚作假的,必须依法严肃处理。

第二章瓦斯抽采基础条件评判

第九条瓦斯抽采基础条件评判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瓦斯抽采系统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二)瓦斯抽采规划和年度计划情况;

(三)瓦斯抽采达标工艺设计、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设计情况及瓦斯抽采工程完成情况;

(四)瓦斯抽采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及处理情况;

(五)建立矿井瓦斯抽采达标自评价体系和瓦斯抽采管理制度情况;(六)矿井瓦斯抽采计量系统情况;

(七)抽采效果评判现场测试机构人员和设备装备情况;

(八)矿井瓦斯抽采能力和矿井瓦斯抽采率达标情况;

(九)开采保护层的对保护层保护效果考察情况。

第十条应当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未按要求建立瓦斯抽采系统,或者瓦斯抽采系统没有正常、连续运行,或者未建立保证瓦斯抽采系统正常、连续运行的相关措施、记录的,则为瓦斯抽采基础条件不达标。第十一条矿井无瓦斯抽采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的,判定为抽采基础条件不达标。

(一)抽采达标规划包括:抽采达标工程(表)、抽采量(表)、抽采

设备设施(表)、资金计划(表),抽采达标范围可规划产量(表)、采面接替(表)、巷道掘进(表)等。

(二)年度实施计划包括:年度瓦斯抽采达标的煤层范围及相对应的年度产量安排(表)、采面接替(表)、巷道掘进(表),年度抽采工程(表)、抽采设备设施(表)、施工队伍、抽采时间、抽采量(表)、抽采指标、资金计划(表)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第十二条无矿井瓦斯抽采达标工艺设计、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施工设计,判定为抽采基础条件不达标。

(一)煤矿企业应当根据矿井井上(下)条件、煤层赋存、地质构造、开拓开采部署、瓦斯来源和涌出特点等情况选择先进、适用的瓦斯抽采方法和工艺,设计瓦斯抽采达标的工艺方案,实现瓦斯抽采达标。(二)预抽煤层瓦斯的工艺方案应当在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等参数的基础上进行,抽采钻孔控制范围应当满足《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AQ1026-2006)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的要求。(三)卸压瓦斯抽采的工艺方案应当根据邻近煤层瓦斯含量、层间距离与岩性、工作面瓦斯涌出来源分析等进行,采用多种方式实施综合抽采。

(四)抽采达标工艺方案设计应当包括为抽采达标服务的各项工程(井巷工程、抽采钻场和钻孔工程、管网工程、监测计量工程、放水除尘排渣等管路管理工程)的布局、工程量、施工设备、主要器材、进度计划、资金计划、接续关系、有效服务时间、组织管理、安全技术措施及预期抽瓦斯量和效果等。抽采达标的工艺方案设计应当由煤

矿技术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批准。

(五)采掘工作面进行瓦斯抽采前,必须进行施工设计。施工设计包括抽采钻孔布置图、钻孔参数表(钻孔直径、间距、开孔位置、钻孔方位、倾角、深度等)、施工要求、钻孔(钻场)工程量、施工设备与进度计划、有效抽瓦斯时间、预期效果以及组织管理、安全技术措施等。施工设计相关文件应当由煤矿技术负责人批准。

第十三条无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竣工验收资料不真实或者不完善,瓦斯抽采工程未按设计施工完成的,判定为抽采基础条件不达标。

(一)顺煤层钻孔作为突出危险采掘工作面区域防突措施的,工作面投产前工作面顺煤层钻孔应按设计施工完成。

(二)瓦斯抽采工程必须严格按设计施工,并进行验收,瓦斯抽采工程竣工图及其他竣工验收资料(参数表等)应当由相关责任人签字。(三)瓦斯抽采工程竣工资料(图)除应有与设计对应的内容外,还应包括各工程开工时间、竣工时间、投抽时间以及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异常现象(如喷孔、顶钻、卡钻等)等内容。

第十四条没有建立矿井瓦斯抽采达标自评价体系和瓦斯抽采管理制度或建立但不符合要求的,判定为抽采基础条件不达标。

(一)矿井应成立瓦斯抽采和达标评判机构,并配备满足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未按要求配备的判定为不达标。

(二)建立满足瓦斯抽采和达标评判的相关管理制度,未按要求建立抽采管理考核奖惩、矿井瓦斯抽采达标评判细则、抽采工程检查验收

等制度的,判定为不达标。

第十五条瓦斯抽采泵能力和抽采管网能力满足矿井瓦斯抽采达标要求,备用泵能力不低于运行泵能力,矿井瓦斯抽采率达到本《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要求。瓦斯抽采能力不足或矿井瓦斯抽采率不达标的,判定为抽采基础条件不达标。

第十六条瓦斯抽采系统的抽采计量测点不足、计量器具不符合相关计量标准和规范要求或者计量器具使用超过检定有效期,不能进行准确计量或者缺乏符合标准要求的抽采效果评判相关参数测试条件、能力的,判定为抽采基础条件不达标。

第十七条开采保护层的,同时抽采被保护层瓦斯,并对突出煤层保护层开采效果进行考察,未进行保护层开采保护效果考察的判定为抽采基础条件不达标。

第三章瓦斯抽采效果达标评判

第十八条预抽煤层瓦斯的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效果达标评判必须具备以下基础资料,否则,不得进行瓦斯抽采效果达标评判:

(一)被评判采掘工作面的原始瓦斯含量、残余瓦斯含量、钻孔有效影响半径等参数;

(二)采掘工作面地质说明书(包括地质构造、煤层及软分层厚度、瓦斯涌出情况、工作面综合柱状图、平面图、上下风道及切眼剖面图、断层剖面图)以及矿井通风系统图等;

(三)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设计资料,包括抽采钻孔布置图、钻孔参数表(钻孔直径、间距、开孔位置、钻孔方位、倾角、深度等)、施

工要求、钻孔(钻场)工程量、施工设备与进度计划、有效抽瓦斯时间、预期效果以及组织管理、安全技术措施等;

(四)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工程竣工图(地质构造、打钻期间的顶钻、喷孔、夹钻、见矸情况、实测残余瓦斯含量、突出点等内容在图上要标注清楚)和钻孔施工、验收原始记录、瓦斯抽采台帐、区域效果检验设计、实测残余瓦斯含量(实测残余压力)报告单等资料;

(五)采掘工作面各评判单元瓦斯抽采量、抽采率、残余瓦斯含量、可解吸瓦斯量等统计和计算资料。

第十九条预抽煤层瓦斯效果评判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和步骤:抽(一)采钻孔有效控制范围界定;

(二)抽采钻孔布孔均匀程度评价;

(三)抽采达标评价单元划分;

(四)残余瓦斯含量或残余瓦斯压力以及可解吸瓦斯量间接计算;(五)瓦斯抽采效果评判指标测定;

(六)抽采效果达标评判。

第二十条预抽煤层瓦斯的抽采钻孔施工完毕后,对预抽钻孔的有效控制范围进行界定,界定方法如下:

(一)对顺层钻孔,钻孔有效控制范围按钻孔长度方向的控制边缘线、最边缘2个钻孔及钻孔开孔位置连线确定。钻孔长度方向的控制边缘线为钻孔有效孔深点连线,相邻有效钻孔中较短孔的终孔点作为相邻钻孔有效孔深点;

(二)对穿层钻孔,钻孔有效控制范围取相邻有效边缘孔的见煤点之

间的连线所圈定的范围;

(三)钻孔有效控制范围应当满足《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或《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在预抽钻孔在有效控制范围内对钻孔均匀程度进行评价,预抽钻孔间距不得大于设计间距,钻孔深度不得小于设计深度,确保瓦斯抽采钻孔有效控制范围不能留有空白带,否则,应采取重新补孔或其他补充措施。

第二十二条采煤工作面原则上整体一次性进行达标评判,对采煤工作面走向长度超过1000米的可分段评判,但炮采工作面一次评判长度不低于300米,机采工作面一次评判长度不低于500米。第二十三条工作面评判时,根据工作面的地质构造、巷道布置和钻孔布置等划分多个评价单元,将钻孔间距基本相同和预抽时间基本一致(预抽时间差异系数小于30%)的区域划分为一个评价单元并对同一评价单元的瓦斯抽采量进行单独计量。

第二十四条对评价单元预抽瓦斯效果评价时,首先应根据抽采计量等参数间接计算评价单元抽采后的残余瓦斯含量或残余瓦斯压力以及可解吸瓦斯量。经间接计算评价单元满足本《细则》第二十六条预期达标指标要求后,再进行现场实测预抽瓦斯效果指标。

第二十五条现场实测煤层的残余瓦斯含量指标时,必须由具备瓦斯参数测定能力的实验室或单位派员按《煤层瓦斯含量井下直接测定方法》(GB/T23250)现场布点进行测定,测定单位出具加盖单位鲜章的检测报告,附效果检验孔布置图,并对测定结果的真实性负责。

现场测定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用穿层钻孔或顺层钻孔预抽区段或回采区域煤层瓦斯时,沿采煤工作面推进方向每间隔30~50m至少布置1组测定点。当预抽区段宽度(两侧回采巷道间距加回采巷道外侧控制范围)或预抽回采区域采煤工作面长度未超过120m时,每组测点沿工作面方向至少布置1个测定点,否则至少布置2个测点;

(二)用穿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时,在煤巷条带每间隔30~50m至少布置1个测定点;

(三)用穿层钻孔预抽石门(含立、斜井等)揭煤区域煤层瓦斯时,至少布置4个测定点,分别位于要求预抽区域内的上部、中部和两侧,并且至少有1个测定点位于要求预抽区域内距边缘不大于2m的范围;(四)用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时,在煤巷条带每间隔20~30m至少布置1个测定点,且每个评判区域不得少于3个测定点;(五)各测定点应布置在原始瓦斯含量较高、钻孔间距较大、预抽时间较短的位置,并尽可能远离预抽钻孔或与周围预抽钻孔保持等距离,且避开采掘巷道的排放范围和工作面的预抽超前距。在地质构造复杂区域适当增加测定点。测定点实际位置和实际测定参数应标注在瓦斯抽采钻孔竣工图上。

第二十六条间接计算和现场实测抽采后的残余瓦斯含量、残余瓦斯压力以及可解吸瓦斯量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一)对瓦斯涌出量主要来自于开采层的采煤工作面,评价范围内煤的可解吸瓦斯量满足表1规定的,判定采煤工作面评价范围瓦斯抽采

效果达标;

表1 采煤工作面回采前煤的可解吸瓦斯量应达到的指标

(二)对于突出煤层,当评价范围内所有测点测定的煤层残余瓦斯压力或残余瓦斯含量都小于预期的防突效果达标瓦斯压力或瓦斯含量、且施工测定钻孔时没有喷孔、顶钻或其他动力现象时,则评判为突出煤层评价范围预抽瓦斯效果达标;否则,判定以超标点为圆心、半径100m范围未达标;预期的防突效果达标瓦斯压力或瓦斯含量按煤层始突深度处的瓦斯压力或瓦斯含量取值,没有考察出煤层始突深度处的煤层瓦斯压力或含量时,分别按照0.74MPa、8m3/t取值;

(三)对于瓦斯涌出量主要来自于突出煤层的采煤工作面,只有当瓦斯预抽防突效果和煤的可解吸瓦斯量指标都满足达标要求时,方可判定该工作面瓦斯预抽效果达标;

(四)对瓦斯涌出量主要来自于邻近层或围岩的采煤工作面,计算的

瓦斯抽采率满足表2规定时,其瓦斯抽采效果判定为达标;

表2 采煤工作面瓦斯抽采率应达到的指标

(五)采掘工作面同时满足风速不超过4m/s、回风流中瓦斯浓度低于1%时,判定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效果达标。

第二十七条矿井瓦斯抽采率满足下表3规定时,判定矿井瓦斯抽采率达标。

表3 矿井瓦斯抽采率应达到的指标

第二十八条抽采达标评价指标间接计算和现场测定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应按照标准要求重新测定、计算:

(一)瓦斯抽采量、风量、瓦斯浓度等抽采仪器不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的;

(二)煤层残余瓦斯含量、压力测定条件不符合相关要求的;(三)煤层残余瓦斯含量、压力现场测定点布置不符合要求,瓦斯抽采计量测点满足不了抽采达标评价需要的;

(四)工作面瓦斯抽采量、风排瓦斯量测定和统计方法不符合相关要求的;

(五)工作面瓦斯抽采率、可解吸瓦斯含量测定或计算方法不符合相关要求的。

第二十九条在进行采掘工作面抽采效果评判时,应结合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构造、打钻期间的喷孔、卡钻、顶钻等情况及工作面综合瓦斯地质剖面图、间接计算和实测残余瓦斯含量、可解吸瓦斯含量等资料,对工作面瓦斯抽采效果进行综合分析、评价。

第三十条在经评判的抽采效果达标区域内采掘作业,当采掘工作面接近地质构造带或瓦斯异常带时,应加强预测预报并补充抽放、排放或其它措施。第四章瓦斯抽采达标评判结论

第三十一条瓦斯抽采达标评判结论主要包括:

(一)瓦斯抽采基础条件达标评判结果;

(二)瓦斯抽采钻孔有效控制范围和布孔均匀性是否满足设计要求和有关规定;

(三)抽采达标评判单元划分和实测预抽瓦斯效果指标现场测点布置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四)是否存在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构造、打钻期间异常现象对达标评判影响;

(五)综合分析,最终形成评价单元瓦斯抽采达标评判结论。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2017年6月1日起试行。

附:有关指标计算公式

(一)预抽时间差异系数计算:式中:

%100T -max

min max ?=T T η η—预抽时间差异系数,%;

m ax T —预抽时间最长的钻孔抽采天数,d ;

m in T —预抽时间最短的钻孔抽采天数,d 。

(二)瓦斯抽采后煤的残余瓦斯含量计算:式中:

G

Q G W W CY -=0 CY W —煤的残余瓦斯含量,m3/t ;

0W —煤的原始瓦斯含量,m3/t ;

Q —评价单元钻孔抽排瓦斯总量,m3;

G —评价单元参与计算煤炭储量,t 。

(三)评价单元参与计算煤炭储量的计算:式中:

—评价单元煤层走向长度,m ;

—评价单元抽采钻孔控制范围内煤层平均倾向长度,m ;、

—分别为评价单元走向方向两端巷道瓦斯预排等值宽度,m。如果无巷道则为0;

—分别为评价单元倾向方向两侧巷道瓦斯预排等值宽度,m。如果无巷道则为0;

—抽采钻孔的有效影响半径,m;

—评价单元平均煤层厚度,m;

—评价单元煤的密度,t/m3。

H1、H2、h1、h2应根据矿井实测资料确定,如果无实测数据,可参照表1中的数据或计算式确定。

表1 巷道预排瓦斯等值宽度

(四)瓦斯抽采后煤的残余瓦斯压力计算:式中:

a CY )1.0(31.011100100)1.0(

b 1)

1.0(b P P M M A P P W CY ad ad d CY CY γπα+++?--?+++= W CY —残余瓦斯含量,m3/t ;

b a ,—吸附常数;

P CY —煤层残余相对瓦斯压力,MPa ;

a P —标准大气压力,0.101325 MPa ;

A d —煤的灰分,%;

ad M —煤的水分,%;

π—煤的孔隙率,m3/ m3;

γ—煤的容重(视密度)

,t/ m3。 (五)可解吸瓦斯量计算:式中:

cc c j W W W -=γ

j W —煤的可解吸瓦斯量,m3/t ;

γc W —抽采瓦斯后煤层的残余瓦斯含量,m3/t ;

cc W —煤在标准大气压力下的残存瓦斯含量。

(六)煤在标准大气压力下的残存瓦斯含量计算:

γ

π++?--?+=ad ad cc 31.011100d 100b 1.01ab 1.0M M A W (七)采煤工作面瓦斯抽采率计算:式中:

?

+=

m mc mc m Q Q Q η m η—工作面瓦斯抽采率,%; m c Q —回采期间,当月工作面月平均瓦斯抽采量,m3/min ;其测定和

计算方法为:在工作面范围内包括地面钻井、井下抽采(含移动抽采)

各瓦斯抽采干管上安装瓦斯抽采检测、监测装置,每周至少测定3次,按月取各测定值的平均值之和为当月工作面平均瓦斯抽采量(标准状态下纯瓦斯量);

Q—当月工作面风排瓦斯量, m3/min;

m

其测定和计算方法为:工作面所有回风流排出瓦斯量减去所有进风流带入的瓦斯量,按天取平均值为当天回采工作面风排瓦斯量(标准状态下纯瓦斯量),取当月中最大一天的风排瓦斯量为当月回采工作面风排瓦斯量(标准状态下纯瓦斯量)。

煤矿瓦斯抽采达标评判细则

贵州万胜恒通矿业有限公司 普安县三板桥麒麟煤矿 煤矿瓦斯抽采达标评判细则 编制单位:麒麟煤矿通防科 编制日期:2018年6月15

麒麟煤矿瓦斯抽采达标评判细则 第一章瓦斯抽采的基础条件 第一条瓦斯抽采系统应有专项设计,设计符合《煤矿瓦斯抽采工程设计规范》(GB50471-2008)等要求。瓦斯抽采泵抽采能力不小于50m3/min,且配备用瓦斯抽采泵。抽采泵采用软化水为介质,并有停水断电保护装置。 第二条泵房设备冷却水宜采用闭路循环。水池容量、给水管路、水量及水质(软化水处理装置)满足瓦斯抽采泵安全连续运行的需要。软化水药剂至少每六个月添加更换一次。 第三条矿井瓦斯抽采泵站、主管、干管、支管设置自动监控系统,实时监控抽采瓦斯浓度、负压、流量、泵站设备运行状态参数、环境瓦斯浓度、循环供水、供电、设备开停状态等,同时对泵站设备运行异常、环境瓦斯浓度超限和供水系统故障报警,并进行断电控制。抽采瓦斯监控系统并入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区域分支及钻场设置人工测量装置,对抽采瓦斯浓度、负压、流量等参数进行测定。每个抽采钻孔的接抽管上留设钻孔抽采负压和瓦斯浓度的观测孔,对每个钻孔抽采参数进行计量。预抽瓦斯钻孔的孔口负压不得低于13KP。 第四条抽采泵站有专人值班,负责每小时巡检一遍设备运行状况和抽采参数,并做好记录。当泵站抽采负压超过60kPa或低于20kPa 时,立即向矿调度室报告,进行处理。停泵有汇报、有记录,严禁私自停泵。

第五条抽采泵站配专用电话、消防器材、抽采泵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泵站平面与管网(包括阀门、安全装备、检测仪表等)布置图、高低浓光学瓦斯测定器、水银柱计、水柱计、人工观测记录等。 消防器材配置要求:灭火器不少于两台、砂箱不小于0.2m3、消防水桶不少于2个、消防铁锹不少于2把、软管不小于20m等。 第六条地面抽采系统主管路直径不得小于300mm,干管直径不得小于250mm、支管直径不得小于159mm。瓦斯抽采管路系统按设计要求选材安装,管路安装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第七条管路敷设要做到“平、直、牢”,离地高度不小于0.3m。每节抽采管至少吊挂(或固定)一次。抽采管路(钢管)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防腐处理。瓦斯抽采管有明显标志,以示区别。瓦斯抽采干管的每一分支设置控制阀门,以便维修、掐接管路。 所有抽采管路不得与电缆等带电物体同侧敷设,不得与带电物体接触,巷道条件差的地段加强管路保护。 地面瓦斯抽采管路与避雷线间距不小于5m,并每隔20m至少接地一次。 第八条抽采管路每隔200~300m(最大不超过500m)设置放水清碴装置,钻场、管道低洼、拐弯、坡度突变处增设放水清碴装置。至少每天对抽采管路巡查一次,清除管路积水、积碴,检查管路气密性等。 第九条建立通防科,通防科配备瓦斯抽采技术员和管理人员满足矿井瓦斯抽采需要;成立专业瓦斯抽采队,瓦斯抽采队配备抽放队

煤矿瓦斯抽采达标评判细则

煤矿瓦斯抽采达标评判细则 第一节总则 抽采瓦斯矿井应当对瓦斯抽采的基础条件和抽采效果进行评判。在基础条件满足瓦斯先抽后采要求的基础上,再对抽采效果是否达标进行评判。 工作面采掘作业前,应当编制瓦斯抽采达标评判报告,并由矿井技术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批准,瓦斯抽采达标后方可进行采掘作业。 第二节煤矿瓦斯抽采基础条件评判细则 一、未按《煤矿瓦斯抽采暂行规定》要求建立瓦斯抽采系统,或者瓦斯抽采系统没有正常、连续运行的,则为抽采基础条件不达标。 (一)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矿井,而未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或井下临时瓦斯抽采系统进行瓦斯抽采的,判定为抽采基础条件不达标。 1、开采具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的; 2、一个采煤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5m3 /min或一个掘进工作面绝对瓦斯出量大于3m3 /min。 3、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或等于40m3 /min; 4、矿井年产量为1.0Mt~1.5Mt的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0 m3 /min; 5、矿井年产量0.6Mt~1.0Mt的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25m3 /min; 6、矿井年产量0.4Mt~1.0Mt的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25 m3

/min; 7、矿井年产量等于或小于0.4Mt的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大于15 m3 /min。 8、虽不符合以上条件,但使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的。 (二)同时具有煤层瓦斯预抽和采空区瓦斯抽采方式的矿井,还应根据需要分别建立高、低负压抽采瓦斯系统。 (三)瓦斯抽采系统未保证正常、连续的运行,未建立相关措施、记录的,则判定为抽采基础条件不达标。 1、保证瓦斯抽采系统正常、连续运行的相关措施 (1)、瓦斯抽采泵供电措施; (2)、瓦斯抽采泵安装、检修、维护措施; (3)、瓦斯抽采泵停、开泵措施; (4)、管路系统安装、检查、维护措施; (5)、瓦斯抽采泵及管路系统检测、监控措施; (6)、瓦斯抽采泵房安全防火措施等。 2、瓦斯抽采系统的相关记录 (1)、瓦斯抽采泵站外来人员登记记录; (2)、瓦斯抽采泵运行、检修、维护记录; (3)、抽采参数测定、检验记录; (4)、瓦斯抽采泵站司机交接班记录; (5)、瓦斯抽采泵停、开泵联系、汇报记录; (6)、瓦斯抽采泵站系统巡回检查记录;

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

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现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根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规、规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瓦斯抽采以及对煤矿瓦斯抽采达标工作的监督检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按照本规定应当进行瓦斯抽采的煤层必须先抽采瓦斯;抽采效果达到标准要求后方可安排采掘作业。 第四条煤矿瓦斯抽采应当坚持“应抽尽抽、多措并举、抽掘采平衡”的原则。 瓦斯抽采系统应当确保工程超前、能力充足、设施完备、计量准确;瓦斯抽采管理应当确保机构健全、制度完善、执行到位、监督有效。 煤矿应当加强抽采瓦斯的利用,有效控制向大气排放瓦斯。 第五条应当抽采瓦斯的煤矿企业应当落实瓦斯抽采主体责任,推进瓦斯抽采达标工作。 第六条各级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各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辖区内煤矿瓦斯抽采达标工作实施监管监察,对瓦斯抽采未达标的矿井根据本规定要求实施处罚。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矿井必须进行瓦斯抽采,并实现抽采达标: (一)开采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的; (二)一个采煤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或者一个掘进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的; (三)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或等于40m3/min的; (四)矿井年产量为1.0~1.5Mt,其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0m3/min的; (五)矿井年产量为0.6~1.0Mt,其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25m3/min的; (六)矿井年产量为0.4~0.6Mt,其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20m3/min的; (七)矿井年产量等于或小于0.4Mt,其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5m3/min的。 第八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为所在单位瓦斯抽采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落实瓦斯抽采工作所需的人力、财力和物力,制定瓦斯抽采达标工作各项制度,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权、利,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和瓦斯抽采达标。 煤矿企业、矿井的总工程师或者技术负责人(以下统称技术负责人)对瓦斯抽采工作负技术责任,负责组织编制、审批、检查瓦斯抽采规划、计划、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和抽采达标评判报告等;煤矿企业、矿井的分管负责人负责分管范围内瓦斯抽采工作的组织和落实。

寺河矿抽采达标评判细则

寺河矿瓦斯抽采达标评判细则 2015 年我矿井生产能力为9Mt/a 。虽然井田范围内地质条件复杂,构造发育,瓦斯含量高;但煤层透气性较好,瓦斯抽采较为容易,能够实现瓦斯抽采达标,矿井瓦斯抽采浓度、瓦斯抽采量一直处于较高水平,基本保证了生产衔接。为在煤炭开采中贯彻执行“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方针,加强瓦斯抽采技术管理,保证瓦斯抽采工程的安全,提高瓦斯抽采效果,严格瓦斯抽采达标管理,防止瓦斯事故,保护环境,根据国家《煤矿安全规程》、《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等文件,按照国家下发的《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和《晋城煤业集团瓦斯治理技术管理规定》,特制定《寺河矿瓦斯抽采达标评判细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建立抽采瓦斯系统的条件及工程设计要求、瓦斯抽采方法、瓦斯抽采管理及职责、瓦斯利用、瓦斯抽采系统的报废程序,以及瓦斯抽采基础参数的测算方法、各类瓦斯抽采方法的抽采率、瓦斯抽采监控系统监测参数的指标和瓦斯抽采工程设计有关计算方法及施工要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GB50187-1993 《工业企业总平面图设计规范》 GB50215-2005 《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 AQ1026-2006《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

AQ1027-2006《煤矿瓦斯抽放规范》 《煤矿安全规程》(2011年版)》 《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 3矿井及采煤工作面瓦斯抽采达标指标 根据下表所示,寺河矿年产量在9Mt/a时,矿井瓦斯抽采率应达到60%以上,具体见表表。 回采工作面要按照生产时的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表中相应的的抽采率。 回采工作面要根据日生产情况预先经过抽采,将可解吸瓦斯量达到表的标准。 表矿井瓦斯抽采率应达到的指标 表瓦斯主要来自临近层采煤工作面瓦斯抽采率应达到的指标

矿井瓦斯抽采达标评判细则(定稿)

矿井瓦斯抽采达标评判细则 抽采瓦斯应当对瓦斯抽采的基础条件和抽采效果进行评判。在基础条件满足瓦斯先抽后采要求的基础上,再对抽采效果效果是否达标进行评判。 一、矿井瓦斯抽采基础条件评判细则 1、未按要求建立瓦斯抽采系统,或者瓦斯抽采系统没有正常、连续运行的,则为抽采基础条件不达标。 1-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矿井必须进行瓦斯抽采,并实现抽采达标: 1-1-1、开采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的; 1-1-2、一个采煤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或者一个掘进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的; 1-1-3、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或等于40m3/min的; 1-1-4、矿井年产量为1.0~1.5Mt,其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0m3/min的; 1-1-5、矿井年产量为0.6~1.0Mt,其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25m3/min的; 1-1-6、矿井年产量为0.4~0.6Mt,其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20m3/min的; 1-1-7、矿井年产量等于或小于0.4Mt,其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5m3/min的; 1-1-8、虽不符合以上条件,但使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

合理的。 1-2、同时具有煤层瓦斯预抽和采空区瓦斯抽采方式的矿井,还应根据需要分别建立高、低负压抽采瓦斯系统。 1-3、瓦斯抽采系统必须保证正常、连续的运行,并建立相关措施和记录: 1-3-1、保证瓦斯抽采系统正常、连续运行的相关措施:瓦斯抽采泵供电措施;瓦斯抽采泵安装、检修、维护措施;瓦斯抽采泵停、开泵措施;管路系统安装、检修、维护措施;瓦斯抽采泵及管路系统检测、监控措施;瓦斯抽采泵房安全防火措施等。 1-3-2、瓦斯抽采系统的相关记录:瓦斯抽采泵站外来人员登记记录;瓦斯抽采泵运行、检修、维护记录;抽采参数测定、检验记录;瓦斯泵站司机交接班记录;瓦斯抽采泵停、开泵联系、汇报记录;瓦斯抽采泵站系统巡回检查记录;瓦斯抽采管路系统安装、维护记录;瓦斯抽采管路检查、检测记录等。 2、无瓦斯抽采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者未达到下列条件要求的,判定为抽采基础条件不达标。 矿井在编制生产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计划时,必须同时组织编制相应的瓦斯抽采达标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确保“抽掘采平衡”。矿井生产规划和计划的编制应当以预期的矿井瓦斯抽采达标煤量为限制条件。

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

《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于2011年10月16日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安监总煤装〔2011〕163号印发。该《办法》分总则、一般规定、瓦斯抽采系统、抽采方法及工艺、抽采达标评判、抽采达标责任、附则7章39条,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目录 编辑本段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进一步推进煤矿瓦斯先抽后采、综合治理,强化和规范煤矿瓦斯抽采,实现煤矿瓦斯抽采达标,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制定了《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Ο一一年十月十六日 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 编辑本段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现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根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规、规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瓦斯抽采以及对煤矿瓦斯抽采达标工作的监督检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按照本规定应当进行瓦斯抽采的煤层必须先抽采瓦斯;抽采效果达到标准要求后方可安排采掘作业。

第四条煤矿瓦斯抽采应当坚持“应抽尽抽、多措并举、抽掘采平衡”的原则。 瓦斯抽采系统应当确保工程超前、能力充足、设施完备、计量准确;瓦斯抽采管理应当确保机构健全、制度完善、执行到位、监督有效。 煤矿应当加强抽采瓦斯的利用,有效控制向大气排放瓦斯。 第五条应当抽采瓦斯的煤矿企业应当落实瓦斯抽采主体责任,推进瓦斯抽采达标工作。 第六条各级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各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辖区内煤矿瓦斯抽采达标工作实施监管监察,对瓦斯抽采未达标的矿井根据本规定要求实施处罚。 编辑本段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矿井必须进行瓦斯抽采,并实现抽采达标: (一)开采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的; (二)一个采煤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 或者一个掘进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的; (三)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或等于40m3/min的;

抽采达标评判细则

太原东山煤电集团有限公司瓦斯 抽采达标评判细则 为严格落实《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63号)文件,切实做好瓦斯抽采达标评判工作,同时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一、抽采达标评判原则 高瓦斯矿井应当对瓦斯抽采的基础条件和抽采效果进行评判。在基础条件满足瓦斯先抽后采要求的基础上,再对抽采效果是否达标进行评判。 二、矿井瓦斯抽采基础条件评判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判定为抽采基础条件不达标: (一)未按规定要求建立瓦斯抽采系统,或者瓦斯抽采系统没有正常、连续运行的; (二)无瓦斯抽采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者不能达到规定要求的; (三)无矿井瓦斯抽采达标工艺方案设计、无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施工设计,或者不能达到规定要求的; (四) 无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竣工验收资料不真实,或者不符合要求的; (五) 没有建立矿井瓦斯抽采达标自评价体系和瓦斯抽采管理制度的; (六) 瓦斯抽采泵站能力和备用泵能力、抽采管网能力等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七) 瓦斯抽采系统的抽采计量测点不足、计量器具不符合相关计量标准和规范要求或者计量器具使用超过检定有效期,不能进行准确计量的; (八) 缺乏符合标准要求的抽采效果评判用相关测试条件的。 三、工作面瓦斯抽采效果评判

(一)被保护层瓦斯抽采效果评判: 1、被保护范围一次性评价。 2、被保护层采掘前,在被保护范围内至少布置3个测定点,测定点均匀布置。 3、被保护层原始瓦斯含量在10m3 /t以下的,卸压瓦斯预抽率不得低于35%;被保护层原始瓦斯含量在10~15m3/t的,卸压瓦斯预抽率不得低于45%;被保护层原始瓦斯含量在15m3 /t以上的,卸压瓦斯预抽率不得低于60%。 4、残余瓦斯压力PC<0.74MPa且残余瓦斯含量WC<8 m3 /t以及检验钻孔施工过程中无喷孔、顶钻等其它异常现象。 (二)井巷揭煤(含反揭煤)瓦斯抽采效果评判: 1、措施孔施工后进行反演分析,措施孔有效控制范围满足《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的要求。 2、措施孔孔底间距达到设计要求,整个预抽区域内钻孔布置均匀,预抽评价单元内钻孔间距基本相同和预抽时间差异系数小于30%。 3、评判测定点至少布置4个,分别位于要求预抽区域内的上部、中部和两侧,并且至少有1个测定点位于要求预抽区域内距边缘不大于2m的范围。反揭煤评判测定点按煤巷掘进条带预抽布置。 4、瓦斯预抽率η≥45%。η=瓦斯抽采量/瓦斯储量。瓦斯抽采量:计算η指标值时间段内单元煤体的抽采瓦斯量+评价单元内采取增透措施的钻孔排出瓦斯量(m3)。抽采瓦斯量必须大于排放瓦斯量。瓦斯储量:单元预抽钻孔控制范围内的煤体储存瓦斯量(m3) 5、残余瓦斯压力PC<0.74MPa且残余瓦斯含量WC<8m3 /t以及检验钻孔施工过程中无喷孔、顶钻等其他异常现象。 6、工作面风速不超过4m/s、回风流中瓦斯浓度低于0.8%。 (三)煤巷掘进条带预抽(含小结构煤巷)瓦斯抽采效果评判: 1、措施孔施工后进行反演分析,措施孔有效控制范围满足《煤

抽采达标评判报告模板

XX集团XX公司XX煤矿XX采煤工作面抽采达标评判报告 矿长: 总工程师: 生产矿长: 安全矿长: 采煤副总: 地测副总: 通风副总: 通风区工程师: 安检科工程师: 采区工程师:

龙煤集团鹤岗分公司兴山煤矿 2014年12月

XX采煤工作面 抽采达标评判报告 为扎实推进“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瓦斯综合治理体系的建设,全面提升矿井瓦斯治理水平,有效防和遏制瓦斯事故。为保证XX采煤工作面安全生产,科学有效治理矿井瓦斯,根据《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和《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要求,依据煤科院提供的《瓦斯抽采基本指标》、XX矿抽采达标竣工验收资料和瓦斯抽采专职人员测定资料,特编制XX采煤工作面瓦斯抽采达标评判报告。 一、XX采煤工作面基本概况: 1、该区为XX采面,平均倾斜长X米,走向长X米,本区煤层结构较复杂,平均煤厚Xm,煤层倾角平均为X°。煤层直接顶板情况,老顶情况,底板情况,煤层情况,煤岩类型情况。 2、本煤层经煤炭科研所鉴定为非突出危险煤层,该煤层单项指标没有全部达到或超过临界指标,因此该煤层不是突出煤层。根据本矿已采过X层和其它煤层均无冲击地压的现象。 3、本矿是煤与瓦斯突矿井,随着矿井的延深、加之地质构造复杂,瓦斯积聚可能性增大,根据《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六条要求,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必抽,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开采前对该区进行瓦斯抽采,开采期间做好探放瓦斯工作。本区开采期间预计绝对瓦斯涌出量为Xm3/min,相对瓦斯量为:Xm3/T。 4、该X号煤层瓦斯含量Xm3/T,瓦斯压力XMpa,根据鉴定结果该煤层不是煤与瓦斯突出煤层。

瓦斯抽采达标评价工作体系word精品

1.关于印发《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瓦斯抽采达标评价工作体系》的通知 公司通字〔2013〕17 号 六矿,松河煤业公司、马依煤业公司、恒普煤业公司、盘南煤炭公司: 《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瓦斯抽采达标评价工作体系》已经公司研究同 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瓦斯抽采达标评价工作体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治理十二字方针、《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及上级有关瓦斯抽采要求,确保“抽、掘、采”平衡,确保消突,实现“零超限、零爆炸、零燃烧、零窒息、零突出” 的目标,特制定本瓦斯抽采达标评价工作体系。 第二条制定公司瓦斯抽采达标评价工作体系的依据:《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煤矿瓦斯抽采规范》、《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等。 第三条矿(公司)是本矿瓦斯抽采达标评价工作体系的责任主体。 矿长(经理)是本单位瓦斯抽采达标评价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落实瓦斯抽采工作所需的人力、财力和物力,制定瓦斯抽采达标工作各项制度,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权、利,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和瓦斯抽采达标。 各矿(公司)总工程师是本单位瓦斯抽采达标评价工作的技术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审批、检查瓦斯抽采规划、计划、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和抽采达标评价报告等。 安全副矿长(安全副经理)是本单位瓦斯抽采达标评价工作的监督负责人,负责瓦斯抽采评价的监督工作,确保瓦斯抽采评价结果真实、可靠。 第四条矿(公司)瓦斯抽采工作应落实“多措并举、应抽尽抽、抽采平衡、效果达标”的要求。 瓦斯抽采系统应确保工程超前、能力充足、设施完备、计量准确,瓦斯抽采管理应确保机

突出矿井抽采达标评判细则7.2

郑煤集团公司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抽采达标评判细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63号)的要求,结合集团公司所属突出矿井实际情况,制定《郑煤集团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抽采达标评判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本细则适用于郑煤集团公司所属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第二条抽采达标评判是对矿井瓦斯抽采达标基础条件、抽采效果进行综合评判,评判内容包括: (一)矿井抽采达标基础条件 1.抽采系统建设; 2.矿井瓦斯抽采达标规划与年度实施计划; 3.矿井抽采达标工艺方案; 4.瓦斯抽采管理制度; 5.矿井抽采达标评判工作体系; 6.抽采工程设计、施工、验收。 (二)预抽煤层瓦斯效果 1.钻孔有效控制范围判定;

2.措施执行参数判定; 3.抽采验证孔判定; 4.抽采效果评判指标实测; 5.抽采效果达标报告编制、审批; 6.抽采达标效果验证及补充措施。 第二章矿井瓦斯抽采达标基础条件评判 第三条采用百分制对矿井瓦斯抽采达标基础条件进行考核评分(考评标准及办法见附表1),根据考核评分结果将突出矿井分三个等级进行分类管理。 (一)90~100分(包含90分)为A类,抽采基础条件满足矿井安全生产需要,扣分项由区域公司、直管矿井矿总工程师负责监督落实整改。 (二)80~90分(包含80分)为B类,抽采基础条件基本满足矿井安全生产需要,扣分项由区域公司总经理、直管矿井矿长负责监督整改,规定期限内未完成隐患整改的,停止采掘作业。 (三)80分以下或具有否决项之一的矿井为C类,不准采掘作业,允许瓦斯治理工程施工。 矿井瓦斯抽采基础条件考核评定为B类(包含B类)以上,方

15-2《四川省煤矿瓦斯抽采达标评判细则(2017)》

附件1 四川省煤矿瓦斯抽采达标评判细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矿井的瓦斯抽采管理,规范瓦斯抽采,有效预防瓦斯事故,根据《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63号)、《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煤矿瓦斯抽放规范》(AQ1027-2006)等有关规定,特制定《四川省煤矿瓦斯抽采达标评判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本《细则》适用于四川省境内煤矿井下所有的瓦斯抽采地点。 第二条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矿井,必须进行瓦斯抽采,并实现瓦斯抽采达标。 (一)开采具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的。 (二)一个采煤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或一个掘进工作面绝对瓦斯出量大于3m3/min的。 (三)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以下条件的: 1. 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或等于40m3/min; 2.生产能力100-150万t/a年的矿井,大于30m3/min;

3.生产能力60-100万t/a年的矿井,大于25m3/min; 4.生产能力40-60万t/a年的矿井,大于20m3/min; 5.生产能力30-40万t/a年的矿井,大于15m3/min; 6.生产能力21-30万t/a的矿井,大于10m3/min ; 7.生产能力9万t/a 以上21万t/a以下的矿井,大于8m3/min; 8.生产能力9万t/a及其以下的矿井,大于6m3/min; 9.虽不符合以上条件,但使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的。 第三条抽采瓦斯矿井应当建立健全专业的瓦斯抽采机构,配备足够的瓦斯抽采工和至少1名煤矿主体专业的专职工程技术人员负责瓦斯抽采工作。瓦斯抽采工应当参加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资质。 第四条抽采瓦斯矿井在编制生产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计划时,必须同时组织编制相应的瓦斯抽采达标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确保“抽掘采平衡”。矿井生产规划和计划的编制应当以预期的矿井瓦斯抽采达标煤量为限制条件。 第五条抽采瓦斯矿井必须建立瓦斯抽采达标自评价工作体系,制定矿井瓦斯抽采达标评价细则,建立瓦斯抽采管理和考核奖惩制度、抽采工程检查验收制度、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等。 第六条瓦斯抽采矿井必须对瓦斯抽采的基础条件和抽

煤矿采煤工作面瓦斯抽采达标评判办法范本

XXXXX有限责任公司 瓦 斯 抽 采 达 标 评 判 细 则

瓦斯抽采达标评判细则 前言 为在煤炭开采中贯彻执行“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方针,加强瓦斯抽采技术治理,保证瓦斯抽采工程的安全,提高瓦斯抽采效果,严格瓦斯抽采达标治理,防止瓦斯事故,爱护环境,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治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11年颁布的《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治理总局2006-11-02颁布的AQ1027-2006《煤矿瓦斯抽放规范》和《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为依据,在充分考虑煤矿瓦斯抽采工艺技术特点和目前我国煤矿瓦斯抽采现状的基础上编制而成。 本标准的附录1、附录2、附录3、附录4、附录5、附录6、附录7、附录8、附录9为规范性附录。

一、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建立抽采瓦斯系统的条件及工程设计要求、瓦斯抽采方法、瓦斯抽采治理及职责、瓦斯利用、瓦斯抽采系统的报废程序,以及瓦斯抽采基础参数的测算方法、各类瓦斯抽采方法的抽采率、瓦斯抽采监控系统监测参数的指标和瓦斯抽采工程设计有关计算方法及施工要求。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 GB50187-1993《工业企业总平面图设计规范》 GB50215-2005《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 AQ1026-2006《煤矿瓦斯抽采差不多指标》 AQ1027-2006《煤矿瓦斯抽放规范》 《煤矿安全规程》(2011年版)》 《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 三、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1 、瓦斯抽采

采纳专用设备和管路把煤层、岩层和采空区中的瓦斯抽出或排出的措施。 2 、未卸压抽采瓦斯 抽采未受采动阻碍和未经人为松动卸压煤(岩)层的瓦斯,亦称为预抽。 3、卸压抽采瓦斯 抽采受采动阻碍和经人为松动卸压煤(岩)层的瓦斯。 4、本煤层抽采瓦斯 抽采开采煤层的瓦斯。 5 、邻近层抽采瓦斯 抽采受开采层采动阻碍的上、下煤邻近层(可采煤层、不可采煤层、煤线、岩层)的瓦斯。 6 、采空区抽采瓦斯 抽采现采工作面采空区和老采空区的瓦斯。前者称现采空区(半封闭式)抽采,后者称老采空区(全封闭式)抽采。 7 、围岩瓦斯抽采

煤矿瓦斯抽采达标评判体系

矿井瓦斯抽采达标评判体系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四部委下发的《煤矿抽采达标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63号)、《煤矿安全规程》(2016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等要求,制定公司矿井瓦斯抽采达标评判体系。 第二条体系适用范围 适用中煤新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属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第三条组织领导 组长:公司总经理 副组长:公司总工程师 成员:公司通风副总工程师、通防地测部、安全监察局、生产技术部、经营管理部,矿井(地勘公司)负责人等相关人员。 第四条组织领导瓦斯抽采达标职责 (一)公司总经理为瓦斯抽采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落实公司各矿井瓦斯抽采工作所需的人力、财力和物力,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权、利,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和瓦斯抽采达标。 (二)公司总工程师为公司瓦斯抽采负技术责任,定期检查、平衡瓦斯抽采工作,负责组织制定瓦斯抽采达标工作各项制度,组织编制、审批、检查瓦斯抽采长期达标规划,保证瓦斯抽采工作的正常衔接,做到“抽、掘、采”平衡。组织瓦斯抽采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应用,组织科技攻关项目的实施。 (三)公司通风副总工程师协助公司总工程师做好瓦斯抽采技术及业务管理工作,协助总工程师开展科技攻关,进行瓦斯抽采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解决现场存在的问题,落实组织抽采达标工作。 (四)通防地测部协助公司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做好瓦斯抽采技术及业务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审批、检查矿井瓦斯抽采达标规划、年度计划和安全

技术措施。开展科技攻关,进行瓦斯抽采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解决现场存在的问题,检查瓦斯抽采达标工程、抽采达标评判报告等。 (五)安全监察局负责督促公司各矿有关领导和部门落实瓦斯抽采达标岗位责任制,对瓦斯抽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组织追查分析和处理。 (六)生产技术部负责按照批准的设计优先安排公司各矿瓦斯抽采掘进工程,确保瓦斯抽采达标工程按时完成;负责公司各矿抽采系统供电管理和抽采机电设备管理,确保瓦斯抽采系统运转正常、可靠。 (七)经营管理部负责保证公司各矿瓦斯抽采所需设备、材料等购置、供应工作。 (八)地勘公司负责公司各矿瓦斯抽采所需钻孔施工及钻孔封孔质量工作。 (九)矿长为所在矿井瓦斯抽采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落实瓦斯抽采工作所需的人力、财力和物力,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权、利,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和瓦斯抽采达标。 (十)矿井总工程师对瓦斯抽采工作负技术责任,制定瓦斯抽采达标工作各项制度,负责组织编制、审批、检查瓦斯抽采规划、计划、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和抽采达标评判报告等。负责推广运用瓦斯抽采新技术、新工艺,实施科研攻关等。 (十一)矿通风副总工程师协助总工程师做好瓦斯抽采技术及业务管理工作。 (十二)公司、矿井其他各级领导、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瓦斯抽采达标工作负责。 第五条公司通防地测部负责瓦斯抽采专业管理,矿设立瓦斯抽采专业队伍,瓦斯抽采技术和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参加专业技术培训,瓦斯抽采工应当参加专门培训并取得相关资质后上岗。 第六条公司建立瓦斯抽采达标评价工作体系,矿井制定瓦斯抽采达标评判细则,建立瓦斯抽采管理和考核奖惩制度、抽采工程检查验收制度、先抽后采例会制度、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等。

2014年矿井瓦斯抽采达标评判细则

盘县黑皮凹子煤矿 矿井瓦斯抽采达标评判细则 二0一四年八月

矿井瓦斯抽采达标评判细则 根据《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要求,抽采瓦斯矿井应当对瓦斯抽采的基础条件和抽采效果进行评判。在基础条件满足瓦斯先抽后采要求的基础上,再对抽采效果是否达标进行评判。工作面进行采掘作业前,应当编制瓦斯抽采达标评判报告,并由单位总工程师和矿长(总经理)批准,瓦斯抽采达标后方可进行采掘作业。现编制黑皮凹子煤矿瓦斯抽采基础条件评判细则和抽采效果达标评判细则。 一、瓦斯抽采基础条件评判细则 (一)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当建立负责瓦斯抽采的专门机构,并配备足够数量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瓦斯抽采技术和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参加专业技术培训,瓦斯抽采工应当参加专门培训并取得相关资质后上岗。否则,则为抽采基础条件不达标。 (二)未按要求建立瓦斯抽采系统,或者瓦斯抽采系统没有正常、或连续运行的,则为抽采基础条件不达标。 (三)同时具有煤巷掘进条带煤层预抽、回采区域煤层预抽、回采工作面高位巷瓦斯抽采和采空区瓦斯抽采方式的矿井,还应根据需要分别建立高、低负压抽采瓦斯系统进行分源抽采. (四)瓦斯抽采系统必须保证正常、连续的运行,并建立相关措施和记录.如:瓦斯抽采泵安装、检修、维护措施;瓦斯抽采泵停、开泵操作措施;管路系统安装、检查、维护措施;瓦斯抽采泵站外来人员登记记录;瓦斯抽采泵运行、检修、维护记录;抽采参数测定记录;瓦斯抽采泵站司机交接班记录;瓦斯抽采泵停开泵联系、汇报记录。

(五)无瓦斯抽采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者未达到《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要求的,判定为抽采基础条件不达标。 1.矿井在编制生产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计划时,必须同时组织编制相应的瓦斯抽采达标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确保“抽、掘、采平衡”. 2.矿井生产规划和计划编制应以矿井瓦斯抽采达标煤量和煤巷掘进达标进尺为限,规划和计划开采的煤量及煤巷掘进进尺不得超过预期瓦斯抽采达标的煤量和煤巷瓦斯抽采达标长度。 (六)无矿井瓦斯抽采达标工艺方案设计、无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施工设计,或者不能达到《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要求的,判定为抽采基础条件不达标. 1。抽采达标设计方案应当包括各项工程(井巷工程、抽采钻场和钻孔工程、管网工程、监测计量工程)的布局、工程量、施工设备、主要器材、进度计划、资金计划、接续关系、有效服务时间、组织管理和安全技术措施及预期抽采瓦斯量和效果等。设计方案相关资料(图纸)应有相关责任人签字,抽采达标的方案设计由矿瓦斯抽采机构负责编制,单位总工程师和矿长批准。每年11月底前和生产设计方案一同报公司审查。 2.采掘工作面进行瓦斯抽采前,必须编制施工设计.施工设计包括抽采钻孔布置图、钻孔参数表(钻孔直径、间距、开孔位置、钻孔方位、倾角、深度等)、施工要求、钻孔(钻场)工程量、施工设备与进度计划、有效抽采瓦斯时间、预期效果以及组织管理、安全技术措施等。施工设计相关资料(图纸)应有相关责任人签字,施工设计由矿瓦斯抽采机构负责编制,并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 3.我矿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矿井的区域防突措施必须进行预抽煤层瓦斯。煤巷掘进工作面应首选顶(或底)板岩巷穿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其余采

瓦斯抽采达标评判报告编制规范

附件 瓦斯抽采达标评判报告编制规范 一、工作面概况 (一)巷道布置 1.采、掘巷道的位置、断面、支护形式; 2.目前巷道施工位置、距煤层法距; 3.有、无采动及应力集中等影响; 4.附:平、剖面图。 (二)煤层赋存及瓦斯 1.简述评判区域内构造情况及顶、底板岩性; 2.煤层赋存及瓦斯基本参数附表说明。 表1 煤层赋存及瓦斯基本参数表 二、瓦斯治理措施 简述采取的区域防突措施内容,包括:钻孔控制范围、抽采半径、封孔深度等。 附:平、剖面图 三、抽采钻孔施工及抽采情况

(一)钻孔施工情况包括:钻孔施工个数、参数、工程量、开孔时间、竣工时间以及施工过程中的异常现象(如喷孔、顶钻、卡钻等)等内容,附终孔图。 (二)抽采情况简介包括:管路直径、抽采开始日期、统计节点日期、抽采负压、抽采量等,附抽采量统计表。 表2 抽采量统计表 四、预抽效果达标评价 (一)评价单元划分 根据统计的第一个钻孔及最后一个钻孔的预抽时间,按公式(1)计算钻孔抽采时间差异系数,小于30%为合格。 (1) 式中:—预抽时间差异系数,%; —预抽时间最长的钻孔抽采天数,d ; —预抽时间最短的钻孔抽采天数,d 。 (二)抽采钻孔有效控制范围界定 将边缘钻孔见煤及过煤点进行连接,得钻孔控制范围图,对钻孔的实际控制范围进行说明。 % 100max min max ?-=T T T η

(三)抽采钻孔布孔均匀程度评价 对钻孔开孔位置、间距、测斜情况及钻孔见煤位置与设计见煤位置基本相符,平均误差不超过20%,判定布孔均匀。 (四)抽采效果评价指标测定 1.评价指标的选择 根据设计及措施要求对选取的评价指标进行说明,一般取残余瓦斯含量和残余瓦斯压力。 2.残余瓦斯含量、压力计算 (1)评价单元瓦斯储量计算 根据CAD作图法,计算钻孔控制影响范围的面积,结合瓦斯含量、容重计算平价单元内的瓦斯储量。 (2)残余瓦斯含量计算 根据累计抽采量、评价单元瓦斯储量,计算残余瓦斯含量及抽采率,残余瓦斯含量小于7m3/t,具备评价条件。

煤矿瓦斯抽采达标评判细则

贵州万胜恒通矿业有限公司普安县三板桥麒麟煤矿 煤矿瓦斯抽采达标评判细则 编制单位:麒麟煤矿通防科 编制日期:2018年6月15

麒麟煤矿瓦斯抽采达标评判细则 第一章瓦斯抽采的基础条件 第一条瓦斯抽采系统应有专项设计,设计符合《煤矿瓦斯抽采工程设计规范》(GB50471-2008)等要求。瓦斯抽采泵抽采能力不小于50m3/min,且配备用瓦斯抽采泵。抽采泵采用软化水为介质,并有停水断电保护装置。 第二条泵房设备冷却水宜采用闭路循环。水池容量、给水管路、水量及水质(软化水处理装置)满足瓦斯抽采泵安全连续运行的需要。软化水药剂至少每六个月添加更换一次。 第三条矿井瓦斯抽采泵站、主管、干管、支管设置自动监控系统,实时监控抽采瓦斯浓度、负压、流量、泵站设备运行状态参数、环境瓦斯浓度、循环供水、供电、设备开停状态等,同时对泵站设备运行异常、环境瓦斯浓度超限和供水系统故障报警,并进行断电控制。抽采瓦斯监控系统并入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区域分支及钻场设置人工测量装置,对抽采瓦斯浓度、负压、流量等参数进行测定。每个抽采钻孔的接抽管上留设钻孔抽采负压和瓦斯浓度的观测孔,对每个钻孔抽采参数进行计量。预抽瓦斯钻孔的孔口负压不得低于13KP。 第四条抽采泵站有专人值班,负责每小时巡检一遍设备运行状况和抽采参数,并做好记录。当泵站抽采负压超过60kPa或低于20kPa 时,立即向矿调度室报告,进行处理。停泵有汇报、有记录,严禁私自停泵。

第五条抽采泵站配专用电话、消防器材、抽采泵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泵站平面与管网(包括阀门、安全装备、检测仪表等)布置图、高低浓光学瓦斯测定器、水银柱计、水柱计、人工观测记录等。 消防器材配置要求:灭火器不少于两台、砂箱不小于0.2m3、消防水桶不少于2个、消防铁锹不少于2把、软管不小于20m等。 第六条地面抽采系统主管路直径不得小于300mm,干管直径不得小于250mm、支管直径不得小于159mm。瓦斯抽采管路系统按设计要求选材安装,管路安装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第七条管路敷设要做到“平、直、牢”,离地高度不小于0.3m。每节抽采管至少吊挂(或固定)一次。抽采管路(钢管)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防腐处理。瓦斯抽采管有明显标志,以示区别。瓦斯抽采干管的每一分支设置控制阀门,以便维修、掐接管路。 所有抽采管路不得与电缆等带电物体同侧敷设,不得与带电物体接触,巷道条件差的地段加强管路保护。 地面瓦斯抽采管路与避雷线间距不小于5m,并每隔20m至少接地一次。 第八条抽采管路每隔200~300m(最大不超过500m)设置放水清碴装置,钻场、管道低洼、拐弯、坡度突变处增设放水清碴装置。至少每天对抽采管路巡查一次,清除管路积水、积碴,检查管路气密性等。 第九条建立通防科,通防科配备瓦斯抽采技术员和管理人员满足矿井瓦斯抽采需要;成立专业瓦斯抽采队,瓦斯抽采队配备抽放队

瓦斯抽采达标评价工作体系

陕西华彬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下沟煤矿瓦斯抽采达标评价工作体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得瓦斯治理十二字方针、《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及上级有关瓦斯抽采要求,确保“抽、掘、采”平衡,确保消突,实现“零超限、零爆炸、零燃烧、零窒息、零突出”得目标,特制定本瓦斯抽采达标评价工作体系。 第二条制定公司瓦斯抽采达标评价工作体系得依据:《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煤矿瓦斯抽采规范》、《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等。 第三条矿(公司)就是本矿瓦斯抽采达标评价工作体系得责任主体。 矿长(经理)就是本单位瓦斯抽采达标评价工作得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落实瓦斯抽采工作所需得人力、财力与物力,制定瓦斯抽采达标工作各项制度,明确相关部门与人员得责、权、利,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与瓦斯抽采达标。 各矿(公司)总工程师就是本单位瓦斯抽采达标评价工作得技术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审批、检查瓦斯抽采规划、计划、设计、安全技术措施与抽采达标评价报告等。 安全副矿长(安全副经理)就是本单位瓦斯抽采达标评价工作得监督负责人,负责瓦斯抽采评价得监督工作,确保瓦斯抽采评价结果真实、可靠。 第四条矿(公司)瓦斯抽采工作应落实“多措并举、应抽尽抽、抽采平衡、效果达标”得要求。 瓦斯抽采系统应确保工程超前、能力充足、设施完备、计量准确,瓦斯抽采管理应确保机构健全、制度完善、执行到位、监督有效。 第五条公司将不定期对所属矿(公司)得瓦斯抽采达标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弄虚作假,将追究有关人员得责任。 第六条矿(公司)必须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瓦斯抽采达标评价工作细则、瓦斯抽采管理与考核奖惩制度、抽采工程检查验收制度、先抽后采例会制度、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等。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公司设立瓦斯抽采达标评价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总经理 副组长:总工程师生产副总经理安全副总经理

矿井瓦斯抽采达标评判细则

晋煤集团寺河矿二号井 瓦斯抽采达标评判细则 前言 为在煤炭开采中贯彻执行“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方针,加强瓦斯抽采技术管理,保证瓦斯抽采工程的安全,提高瓦斯抽采效果,严格瓦斯抽采达标管理,防止瓦斯事故,保护环境,制定本细则。 细则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11年颁布的《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11-02颁布的AQ1027-2006《煤矿瓦斯抽放规范》和《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为依据,在充分考虑煤矿瓦斯抽采工艺技术特点和目前我国煤矿瓦斯抽采现状的基础上编制而成。 一、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建立抽采瓦斯系统的条件及工程设计要求、瓦斯抽采方法、瓦斯抽采管理及职责、瓦斯利用、瓦斯抽采系统的报废程序,以及瓦斯抽采基础参数的测算方法、各类瓦斯抽采方法的抽采率、瓦斯抽采监控系统监测参数的指标和瓦斯抽采工程设计有关计算方法及施工要求。 二、建立抽采瓦斯系统的范围规定 1 、必须建立地面永久、井下移动式瓦斯抽采系统的范围规定 (1)凡符合以下几条之一的矿井,必须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或井下

移动式瓦斯抽采系统。 (2)高瓦斯矿井、突出矿井都必须建立地面永久抽采系统。 (3)矿井的单个采煤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 5 m3/min或单个掘进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 (4) 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以下条件的: ------ 大于或等于40 m3/min; ------ 年产量1.0~1.5 Mt的矿井,大于30m3/min; ------ 年产量0.6~1.0 Mt的矿井,大于25 m3/min; ------ 年产量0.4~0.6 Mt的矿井,大于20 m3/min; ------年产量等于或小于0.4 Mt,大于15 m3/min。 2、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的范围规定 凡符合4.1条条件,并同时具备下列两个条件的矿井,应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 ------ 瓦斯抽采系统的瓦斯抽采量可稳定在2 m3/min以上。 ------ 瓦斯资源可靠、储量丰富,预计瓦斯抽采服务年限在五年以上。 五、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 1 、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工程设计内容 (1)矿井概况:煤层赋存条件、矿井煤炭储量、生产能力、巷道布置、采煤方法及通风状况。

10.瓦斯抽采达标评判管理制度

瓦斯抽采达标评判管理制度 第一条具备保护层开采条件的采区首采工作面,保护层开采效果考察与安全评价由市公司进行,第二个及以后的工作面由矿比照首采工作面自行完成。 第二条不具备保护层开采条件的,或未在保护范围内的突出煤层突出危险区,必须严格执行先抽后掘、先抽后采措施,必须编制专项防突设计。 第三条采取各种方式预抽瓦斯进行区域“消除煤层突出危险”(以下简称消突)的,必须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四十九条要求。 第四条石门(井、巷)遇构造时,应在揭煤工作面距煤层的最小法距10m前进行围岩加固,加固钻孔控制范围与抽采钻孔同,且要进入煤层0.5m,然后实施穿层钻孔预抽,未进行围岩加固的,预抽钻孔必须在工作面距煤层的最小法距10m前实施。 第五条预抽瓦斯钻孔必须在整个预抽区域内均匀布置,孔间距根据实际考察的煤层有效抽放半径确定,若没有实际考察有效抽放半径数据的,必须按以下要求布置: 1.煤巷掘进及回采工作面采用顶(底)穿层钻孔预抽的,钻孔终孔点按5.0m×5.0m间距布置; 2.回采工作面块段采用顺层孔预抽的,钻孔按照 3.0m间距布置。顺层孔不能覆盖全工作面的,突出危险区工作面,必须施工顶(底)板抽放巷实施穿层预抽;高瓦斯工作面,必须在工作面内施工钻孔对“未预抽区域”进行超前泄放,泄放钻孔按照3.0m间距布置,并留有2.0m超前距,煤厚>3.5m 时,须施工上、下两排钻孔。 第六条突出危险区范围内的边角块段,采用顶、底板穿层钻孔预抽措施确有困难的,巷道掘进必须编制以顺层长钻孔预抽为主要内

容的专项防突设计,矿会审后报公司批准执行。 专项设计中,钻孔控制:与掘进顺层预抽钻孔同,钻孔终孔间距按实际考察抽采半径布置,没有实际考察的按3.0m布置,相邻两茬钻孔最小压茬距(巷道轴线方向投影)≥20m。煤厚>3.5m 时,须施工上、下两排钻孔。 第七条预抽钻孔基本技术要求: 1.孔径Φ≥94mm;孔口管Φ≥ 2.0寸,且以能下入的最大管径为宜; 2.顺层孔封孔长度L≥15m; 3.孔口负压p≥13kPa; 第八条必须建立预抽瓦斯参数记录台帐,抽采参数做到测量可靠、计算准确、记录真实。 第九条采取区域防突措施工作面,效果检验采用直接测定残余瓦斯压力或残余瓦斯含量的方法,由矿配合瓦斯实验室联合进行,填报措施效果检验单,由矿审批备案。 瓦斯治理措施效果检验实测点布置须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五十五条要求。 第十条采取预抽措施的工作面在采掘作业前,必须进行预抽及消突效果评价,评价以矿防突机构为主,瓦斯实验室配合进行,必须编报瓦斯预抽及消突效果评价报告,由矿审批备案。效果评价要求: 1.突出危险掘进工作面预抽效果评价指标按《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执行,突出危险采煤工作面预抽效果评价指标必须同时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与《AQ1026-2006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的要求; 2.评价依据:经批准的工作面抽采措施、专项防突设计及变更设计、构造带局部防突措施等,评价单元:煤巷掘进以超前工作面5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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