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我国夫妻财产制的不足与完善

浅论我国夫妻财产制的不足与完善
浅论我国夫妻财产制的不足与完善

浅论我国夫妻财产制的不足与完善

浅论我国夫妻财产制的不足与完善

【论文关键词】夫妻财产制共同财产制约定财产制

【论文摘要】文章以夫妻财产制度为视角,从实践、理论和立法三个层面分析夫妻财产制度;以夫妻财产制度对私人财产的保护为主线,分析夫妻双方合法财产的权利保护,并结合物权法相关原则,对婚姻法中夫妻财产制度的立法提出了构想。

夫妻财产制度是用于调整夫妻间财产关系的重要法律制度,随着经济的发展,夫妻财产关系日益复杂。现行的夫妻财产制度不断的显露出他的不足和保护夫妻财产权利的不足。因此更好的规范夫妻财产关系对维护夫妻双方合法财产有着重要的作用。

一、夫妻财产制度概述

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在我国婚姻法的理论和实践中,夫妻财产制度历来都是学者研

究和探讨的重要问题,也是调整家庭关系的重要的法律制度。家庭是社会生活的基本单位,而夫妻关系是家庭关系的核心。姻财产制度,是属于夫妻财产关系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从广义上来讲,它是关于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及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方面的法律制度。从狭义上讲,它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关夫妻财产权的制度。夫妻财产制度的特点和性质是由社会生产关系所决定的,根据其立法形式可分为约定财产制和法定财产制。在我国的婚姻法学理论中将夫妻财产制分为共同财产制、约定财产制和个人财产制三种形式。我国目前立法中采用了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相互补充的夫妻财产制度。

二、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度的缺陷

(一)夫妻财产中的知识产权利益的归属不明确

我国《婚姻法》17条规定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知识产权收益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而对于知识产权本身所有权的归属和以及婚姻

关系存续期间“未得”的,但将来(可期待)的收益未有涉及。有学者认为,知识产权所有权归属的决定离不开特定的创造人的智慧的结晶,其本身的所有权职能归创造人一人所有,无论知识产权的完成时间是在婚前还是在婚后,而不能由夫妻双方共同所有。而另一种观点认为,我国实行的夫妻财产制是婚后所得共同制,这种婚后所得共同制强调的是在婚后所得的财产,即在婚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而对于所得的方法和来源并没有详细的规定。因此,在婚前完成的知识产权而婚后收益的应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我国现行的《婚姻法》中没有对以上做出详细规定,但笔者认为婚前完成的知识产权在婚后所得的收益应列为夫妻共同财产。因为知识产权一旦完成财产权便具有了相对于人身权的独立性。从而有了现实的可分性,也符合婚后所得共同制的精神实质。另外,完成一项知识产权并不意味着可获得收益,知识产权创造的时间和知识产权获得收益的时间往往有一个时间差,知识产权完成后还需要一定的程序和行为来促使其收益,在这一过程中,同样需要夫妻上方的配合与支持,夫妻双方都要付出一定的代价。因此,婚后获得的

收益应当归属夫妻共同财产。

(二)对于夫妻个人产生的孳息未做规定

所谓孳息是指由原物产生的收益,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两种。前者是指果实、动物的生产物及其其他依物的自然属性而取得的利益,对其的归属现在各国的物权法一般采取原物主义,即对原物有所有权、租赁权、使用权等权利的人,有收取孳息的权利。后者是指依照法律关系而取得的利益、利息、租金等,其权利归属原物所有人,即利息由债权人取得,租金由出租人取得。有学者认为,在婚姻家庭法领域由于夫妻共同财产制的限制,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的孳息,虽然由原物所有人收取,但是这些孳息的所有权归属于夫妻双方,而不是归属于原物所有人个人。但笔者认为对孳息的归属,不应当按婚前财产与特有财产来划分,而应按孳息的性质来区别对待,对属于日常消费性的天然孳息,应以共同财产为宜;而对于不需投入时间、精力的法定孳息,如利息、股权分红等应为夫妻个人财产;而对于双方都投入了时间、精力的,取得的孳息则应归属共同财产。

(三)对夫妻约定财产制方面的规定不足

当前我国的《婚姻法》在夫妻约定财产方面没有规定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必要程序,如申报登记及公示程序。严格的程序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目前世界多数国家规定了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申报登记程序,主要包括两种方式,一是公证方式。我国《婚姻法》夫妻约定财产制中没有引入公证机制,这在实践中产生了不利的影响。首先,夫妻利用财产约定来逃避债务等回避法律的行为。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在某种程度上保护了第三人的合法权利,但是缺乏公示方式进行登记公证,使得现实中仍然存在夫妻利用约定财产制回避法律,逃避债务的可能,也就无法避免“假离婚,真逃债”的现象发生,无法从根本上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另外,夫妻双方亦可以此规定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对方的财产权益。二是对财产约定的解释。夫妻双方采取约定财产制,但是由于双方认识的局限性和理解的产以性,在很多的时候夫妻双方那个难以对财产约定的内容的理解达成一致,从而不利于司法实践中的审判。因此鉴于以上的原因,引入公证制度

能对夫妻财产约定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合理性提供很大程度的保障。

三、夫妻财产制的立法建议

(一)引入物权法物权设定登记、公示制度

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对夫妻财产制都有公示的规定,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公正方式,德国、瑞士、法国等国皆规定夫妻财产契约需在法院或公证人前订立,当事人签字。二是登记方式,日本、韩国等国规定夫妻财产应在婚姻登记申报时登记。建立夫妻财产登记、公示制度对于解决财产纠纷提供了有利的保障。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以协议的形式确定的财产制形式。在约定财产制中,夫妻双方约定婚后财产的归属如未进行登记,假如夫妻一方以自己的财产购买不动产或标的额较大的动产。但是由于婚姻关系的隐秘性,外界人很难判断夫妻双方的财产制度,,在某种情况下,便会对夫妻一方的合法财产权利造成损害。如《婚姻法》十九条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夫妻一方对外人所欠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所有的财产清偿。从这一规定我

们可以看出,当第三人不知道该约定的,夫或妻的债务便由夫妻双方的财产来清偿。这样显然不利于夫妻一方财产权利的保护。

(二)明确婚前个人财产孳息归属夫妻个人所有

笔者认为婚前夫妻财产的孳息应当归属夫妻个人特有财产的范围。首先,对于这一方面各国的规定都各不相同,如意大利《民法典》规定,夫妻个人才财产的孳息属于共同财产;法国《民法典》规定,天然孳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定孳息属个人财产。因此我国在立法中应当明确规定婚前个人财产孳息的归属。

(三)应明确知识产权的可期待利益为夫妻共同财产

笔者认为,我国在立法应明确知识产权可期待利益的归属。理由如下:在现实中负责创造知识产权方可能利用时间规避法律,人为的拖延知识产权收益取得的时间,从而损害夫妻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客观的制约了知识产权转化为生产力。因此我国应明确规定知识产权的收益不

管在婚前还是婚后完成取得的收益都有双方共同所有。

五、结语

夫妻婚姻财产制度是婚姻法学中的一项重要的制度,是调整夫妻财产关系得重要依据。虽然目前《婚姻法》已做了较大程度上的修改,但是笔者认为在生产力发展日新月异的今天,我们应当本着与时俱进的态度,实事求是得精神对我国现行的婚姻法进行相应的完善和补充,以便于更好的适应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维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及社会公共利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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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论文2

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论文论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 专业:030106——法律(本科) 作者: 准考证号: 指导老师:赵金龙 是否拟申请学位:是 联系电话: 完成日期:2011年1月31日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论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 【摘要】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是以法定财产制、夫妻个人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为主要内容,调整有关夫妻婚前财产、特有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以及夫妻债务处理、婚姻关系终止时财产的清算、分割、继承等等方面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的总和。夫妻财产制的是否完善和是否符合社会经济的发展是关系到夫妻关系中男女是否平等、家庭是否和睦、个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是否受到保护的重大关键问题。 【关键词】夫妻财产制个人财产制约定财产制夫妻共同财产制 【目录】 一、我国婚姻法中关于夫妻财产制的产生及发展 二、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的三大主要内容及司法解释 三、对现行婚姻法的展望 夫妻财产制是婚姻效力的一项重要法律内容,也是近现代家庭财产制的重心所在。从法律层面分析,夫妻财产制具有四个特征:一是主体限于夫妻双方的特定性;二是人身性与财产性相融一体,财产性从属于人身性;三是由婚姻态势所决定的内容广泛性和复杂性;四是植根于生产力发展水平、受制于社会多重因素综合作用的社会性、民族性和历史性。新中国的夫妻财产制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根据地立法中萌芽,1950年婚姻法铸其雏形,1980年婚姻法基本定格并运行至今。 一、我国婚姻法中关于夫妻财产制的产生及发展 我国自新中国成立后共颁布了两部婚姻法,1950年5月1日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新中国的第一部婚姻法律,内容以调整婚姻关系为主,涉及家庭财产关系的内容较少,只规定了“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即只涉及了夫妻共同财产制。1980年《婚姻法》进一步明确了夫妻财产共有制度,还引进了约定财产制度“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这是《婚姻法》上第一次有了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内容。这样的规定虽然内容简单,抽象,但却符合当时的经济发展和夫妻财产关系状况和要求,对体现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合法权益起到一定积极作用。然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如果夫妻共同生活时间较长,婚前一方的个人财产就会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这实际上对约定财产制也作了很大的限制。1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我国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生活方式都发生了重大的变化。针对这些巨大的变化,显然1980年的《婚姻法》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的发展需要,于是在大量的司法解释和修改草案的基础上在2001年4月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进一步的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完善了夫妻约定财产制,增设了夫妻的个人财产制度。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享有平等处理权还特别是增加规定了“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这一内容反映了当前农村的实际,立法目的在于保护男娶女嫁、女到男家的传统婚配模式下离婚妇女对承包土地所享有的各种权益 二、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的三大主要内容及司法解释 修正后的《婚姻法》更加的反映了当代家庭结构及其财产运行规律,特别强调保护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所有权,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和保护市场交易安全。 (一)法定财产制 法定财产制及法定夫妻共同财产所有制,也就是婚后所得共同制,即凡是在婚姻关

浅谈夫妻财产制度

浅谈夫妻财产制度 关键词: 夫妻财产,制度,婚姻法,缺陷 摘要: 财产是一个英美法和大陆法都广泛采用的概念,它是金钱、财物及民事权利、义务的总和。它可分为有形财产与无形财产。前者指金钱、财物和基于物权、债权可供直接支配利用的标的物;后者指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网络虚拟财产等智慧性财产与预期收益。 夫妻财产制度是婚姻立法中极为重要的法律制度。目前,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经过几次修改,仍存在一些问题和缺陷,针对这些问题,《婚姻法》应做相应的修改,并对非常夫妻财产制度加以完善。 夫妻财产制,是关于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清算的根据等方面的法律制度。夫妻财产制度是婚姻立法中极为重要的法律制度,始终受到包括立法、司法及全社会的普遍关注。经过几次修改,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在不断发展和完善,但仍存在一些缺陷。 一、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财产 (一)、夫妻共同财产的概念及其特征 所谓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受我国《婚姻法》调整的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夫妻共同财产除具有一般财产的特性外,还具有五个显著特征: 1、主体限于夫妻双方的特定性; 2、人身性与财产性相互融合为一体,财产性从属于人身性; 3、财产范围的有限性; 4、由婚姻态势所决定的广泛性与复杂性; 5、植根于生产力发展水平、受制于社会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社会性、民族性和历史性。 (二)、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制度规定的缺陷 婚姻法采取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就总体而言,该规定符合我国的国情,有利于保护弱者一方特别是没有劳动能力或劳动收人的一方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维持夫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稳定。但是仍存在以下缺陷。 1、关于知识产权的归属问题 知识产权属于民事权利,它是基于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由于知识产权具有人身性和财产性,因而,一般认为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内容只能属于创造者自己,只有其中的财产权内容可以转移(继承、赠与、转让等)。正是基于知识产权的一般特性,婚姻法第17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知识产权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司法解释(二)第12条又将知识产权的收益进一步明确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但是,这些规定只强调了“知识产权的收益”所得时间,却忽略了“知识产权”的取得时间。于是,就有可能出现不公平的现象:一是一方婚前取得的知识产权,婚后获得收益则归夫妻共同所有;二是一方婚后创作或者创造并取得的知识产权,离婚前尚未取得或未明确可能取得收益,离婚后取得的收益,却又只归一方所有。显然,在第一种情况下,对取得知识产权的一方不利;在后一种情况下,则对取得知识产权的配偶方

论家务劳动经济补偿制度

论家务劳动经济补偿制度 【摘要】2001年我国在对《婚姻法》改革的过程中,将离婚救济制度中的家务劳动经济补偿制度纳入离婚制度的范畴,使我国的离婚制度体系更加完善。家务劳动经济补偿制度的建立,在婚姻法律制度中具有重大意义,它是对家务劳动价值的认可,平衡离婚夫妻双方的财产,体现夫妻之间权利义务一致,并有利于对民法上公平原则的维护,但该制度还存在某些不完善之处,需要学术界、实务界的进一步研究,使其更好应用于实践之中。 【关键词】离婚;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完善 婚姻关系是纷繁复杂的社会关系中的一种,家庭关系的稳定与和睦也会影响到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本文从离婚家务劳动经济补偿制度的内容、条件、及其补偿标准等角度出发,重点讨论了该制度的不足与缺陷之处,并在与国外相关法律制度和我国实践过程中的应用进行比较研究,针对我国婚姻家庭领域现状,提出一些建议。 一、家务劳动经济补偿制度概述 (一)家务劳动经济补偿制度的概念 1.家务劳动的概念 马克思和恩格斯指出,“家庭中存在着自然劳动分工,

其基础等同于具有不同生产方式的社会劳动分工。” [1]Wishayanagisako和Collier认为,家务劳动是自然的还是社会的、家庭的还是公共的、生产还是再生产,是家务劳动清晰定义的基础。[2]众多学者认同家务劳动是以本家庭生活消费需要为目的进行的家庭劳动,包括为生儿育女、赡养老人、操持全家衣、食、住、行等等所进行的劳动。而以本家庭生产活动需要为目的所进行的家庭劳动,如家庭内从事手工业、副业、畜牧业以及为出售而经营的种植业、养殖业等则不属于家务劳动的范围。 2.家务劳动经济补偿请求权的概念 所谓家务劳动经济补偿请求权,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家务方面承担较多劳务的一方,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经济补偿的救济对象是为家庭和婚姻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多为经济地位相对较低的一方。 (二)家务劳动经济补偿制度的意义 1.肯定了家务劳动的社会经济价值 在当今社会,随着社会的发展,职业种类广泛,其中就包括为家庭提供家务劳动的家庭保姆、钟点工等家政工作。家政产业收入计入国民生产总值(GDP),家务劳动对社会生活而言虽然不具有直接的经济价值,但对于家庭生活而言,它不但可以节省家庭开支,而且还可以使家庭财产进一步地增加,特别是减轻另一方家务负担使其可以安心工作,

夫妻财产制度

摘要 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主要是关于夫妻双方财产的归属、管理、收益、使用和处分问题, 夫妻婚姻家庭生费用的负担, 以及夫妻双方婚姻生活中债务的清偿, 对外财产责任和婚姻终止时夫妻双方财产的清算和分割等的法律制度, 适用对象范围可谓相当广泛。我国新婚姻法中分别规定了共同法定财产制、约定财产制和个人特有财产制对夫妻财产关系的规定进行了充实和完善。 夫妻财产制历来是婚姻家庭制度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 在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过程中, 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 为了顺应时代的要求, 近年来多次对婚姻法又进行了修改, 但历经几年的发展, 不完善的地方也有所凸显, 特别是在夫妻财产制度方面尤其明显。本文主要针对现阶段我国实行的夫妻法定财产制度、夫妻约定财产制度以及个人财产制度三个方面在实际生活中的表现及所体现出来的不足来进行阐述, 并提出自己的见解,旨在为早日建立更加适合我国国情的合理完善的婚姻家庭法律制度作出努力。 【关键词】夫妻财产制度;法定财产;约定财产;个人财产

Abstract Marital property system in China is mainly on the couple ownership and management of property, revenue, use, and disposition of the issue, husband and wife on marriage and family burden of health costs, and the couple married life in the debt repayment, responsibility of foreign property and marriage the spouses upon termination the liquidation and Division of property and other legal systems, applicable scope is quite broad. Respectively, the new marriage law provides for a common legal property system of husband and wife engagement property system and individual-specific property system carried out substantial and perfection of property relations. Marital property system has always been a very important system in the marriage and family system, make adjustments in the course of marriage and family relations, has played an important role. But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society, in order to comply with the requirements of the times, to the marriage law has been amended several times in recent years, but after several years of development, irregularities had also highlighted, particularly with regard to matrimonial property regimes are particularly obvious. This article is intended primarily for implementing the statutory marital property system in China at present, the promissory marital property regimes and personal property system manifested three aspects in real life not enough

论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度论事实婚姻

论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度 内容摘要:本文以2001年的《婚姻法》修正案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为基础,对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度进行了深入研究与探讨。首先,概述了什么是夫妻财产制,归纳了夫妻财产制的种类,更讲述了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的完善。在对夫妻财产制度作了概括阐述后,分析了《婚姻法》对现行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新的《婚姻法》中完善了夫妻婚后所得共同制及约定财产制的规定,确定了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使我国夫妻财产进一步健全。同时,由于《婚姻法》受立法技术、认识因素的影响,仍存在不少问题,诸如没有通则性规定,约定财产制规定不明确,欠缺特殊时期财产的规定,等等。针对所发现的以上问题,提出了一些个人的立法建议,以期望更加完善我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度。 关键词:夫妻财产制共同财产制约定财产制个人特有财产制非常法定财产制 夫妻财产制度是夫妻财产关系中一项极为重要的法律制度,在婚姻家庭法中有着十分重要的地位。夫妻共同生活中,必然牵涉财产关系;而在夫妻财产关系中,又以夫妻财产制度最为显着。它不仅调整夫妻财产关系的重要法律依据;也是评判男女是否平等的重要标志,因为财产权的平等是男女平等的基础。再者,由于夫妻双方作为独立的市场经济主体,必然与他人有着各种经济交往;所以,夫妻财产制度又关乎与第三人的交易安全及其利益保障。基于夫妻财产制度在我们生活中的重要性,2001年的《婚姻法》修正案(下文中或称之为新《婚姻法》)中,顺应社会形势的发展与人民生活的变化,对我国夫妻财产制度作了重大改动,使其进一步完善。作为新时代的法律学习者及未来的法律工作者,在即将完成学业进入社会之际,结合自己所学的法律知识与有限的生活观察就我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度发表一下个人的认知及见解。一、夫妻财产制度概述(一)概念与种类夫妻财产制(matrimonialregime),又称婚姻财产制,是关于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方面的法律制度。夫妻财产制度是夫妻间权利义务关系中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各国的婚姻家庭法中都作有详细的规定。同时,各国由于受自身立法传统、风俗习惯及政治、经济、文化等许多方面的影响,在对夫妻财产制度的规定中又各不相同。夫妻财产制随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变化,就当代的夫妻财产制度而言,有着多种形式。对其从不同角度可作以下分类: 1、从各国关于夫妻财产的立法形式来划分,有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两种类型。(1)法定财产制,就是指法律明文规定适用的夫妻财产制的形式。具体说,即指在夫妻婚前或婚后均未就夫妻财产关系作出约定,或所作约定无效时,依法律规定而直接适用的夫妻财产制。由于各国政治、经济、文化及民族传统习惯不同,各自规定的直接适用的法定财产制形式也不尽相同。如日本采用分别财产制作法定财产制,德国民法中采用剩余共同制,我国台湾地区以联合财产制为法定财产制等。(2)约定财产制,是相对于法定财产制而言的。是指法律允许夫妻双方以协议的方式确定使用的财产制的形式。现今,大多数国家都允许夫妻缔结财产契约,如英国、法国、日本、瑞士等国家。许多国家的立法中都规定了约定财产制具有优先于法定财产制适用的效力。 2、按夫妻财产制的内容,可分为统一财产制、联合财产制、共同财产制、分别财产制与妆怒制。在各国有关夫妻财产制的立法中,它们有的被作为法定财产制直接适用,有的被作为约定财产制供选择适用。(1)统一财产制,是建立在夫妻一体主义理论基础之上的财产制。即指除特有财产外,将妻的原有财产估定价额,转归其夫所有,妻保有对估价金额的返还请求权。这种财产制带有浓厚夫权主义色彩,多为早期资本主义国家民事立法所采用,如1804年《拿破仑法典》将其作为约定财产制之一种予以规定。现今瑞士民法将其附加规定在联合财产制中作为约定财产制之一种。(2)联合财产制,又称管理共同制,指除特有财产外夫妻各保有其财产所有权,但财产联合一起由夫管理。这种制度从夫妻别体主义出发,已开始注重妇女权益、讲究男女平等。瑞士民法典中称之为夫妻财产合并制,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采用其为法定财产制。(3)共同财产制,是指婚后除特有财产外,夫妻的全部财产或部分财产依法合并为夫妻共同共有财产,夫妻共同行使权利、承担义务,婚姻终止时加以分割的财产制度。依共有范围的不同,又可分为一般共同制、婚后所得共同制、动产及所得共同制、劳动所得共同制、剩余共同制等多种形式。这些形式为世界上不少国家分别采用,如我国采用婚后所得共同制为法定财产制,德国民法中采用剩余共同制为法定财产制、一般共同制列为约定财产制等。(4)分别财产制,是夫妻独立财产制。即指夫妻双方婚前财产及婚后所得财产全部归各自所有,并各自行使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权的夫妻财产制度。该制度不排斥夫妻一方将其财产以契约形式交另一方管理,也不排斥双方有共同财产。英美法系的多数国家及大陆法系的少数国家如日本,以此制为法定财产制;也有部分国家将其作为约定财产制供选择。(5)妆怒制,是关于怒产的提供、所有、管理、处分、收益及返还等的法律制度。妆怒又称嫁资,即妇女因结婚而陪嫁到夫家的财产。妆怒制影响深远,近现代许多资本主义国家,如法国、德国、巴西、意大利等,曾经或仍在法律中规定妆怒制。 3、按夫妻财产制的适用情况不同,对夫妻法定财产制可作通常法定财产制与非常法定财产制的分类。(1)通常法定财产制,指在通常情况下,婚姻当事人双方无约定时依法律的直接规定而适用的财产制。大多数国家的法定财产制即属此类,我国的《婚姻法》

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的思考毕业论文全稿

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的思考 摘要 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它是关于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债务的清偿以及婚姻解体时财产的清算等方面的法律制度。[1]某一国家采取何种夫妻财产制立法模式与类型既受自身立法传统。风俗习惯及思想文化的影响,又与社会发展。家庭结构变化,乃至夫妻各自经济独立紧密相连。2011年8月12日《婚姻法》的最新司法解释规定我国夫妻财产制是法定婚后所得共同财产制,个人特有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的结合。最新司法解释对婚前、婚后房产作了详细、具体的规定,曾在当时社会引起轩然大波。现实生活中,夫妻共有财产不仅会受到夫妻一方的侵害,也会受到夫妻双方之外的第三人的侵害。同样,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也会受到一方或双方的侵害。因此,现代夫妻财产制以兼顾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为立法宗旨。 关键词夫妻财产制度;法定财产制;约定财产制;夫妻共同财产 ABSTRACT Marital property system is also called matrimonial property regime.It is about the ownership and management of marital property.Marital property acquired after marriage,the use of proceeds of disposition of debt repayment and dissolution of marriage when the liquidation of property and other aspects of the legal system.A country takes matrimonial property regime and the legal system and the type of legislative model legislation affected their traditions,custom,ideas ,culture ,social development change in family structure and even the couple tied their economic independence. August 12,2011,the latest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of the marriage law ,The provisions of the statutory matrimonial property regime is the common property of the marriage system of income .Combined with the unique property system and agreed personal property system.The latest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of the property before and after marriage made detailed and specific provisions,It has caused uproar in the social.In real life ,matrimonial property will not only be against one of the spouses,will also be against a third person outside the couple.Similarly,the legitimate Interests of the third part will be against one or both spouses.So modern marital property to your personal interests and social interests into account for the purpose of legislation. Key words:the marital property system;the legal property system;the contractual property system;jointly owned property. 绪论 家庭作为社会组织中最基本的单位,它的内部关系的变迁在很大的程度上反映着人们之间社会关系的嬗变过程,家庭制度也成为社会制度基本的组成部分。

论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

论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 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下面是小编搜集的一篇探讨夫妻财产制的论文范文,欢迎阅读查看。 引言 法定夫妻财产制是调整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夫妻双方在缔结婚姻关系之前或之后,没有以协议方式对夫妻财产关系进行约定,或者有关夫妻财产关系的约定无效的情况下,依法律规定当然适用法律预定设置的夫妻财产制。法定夫妻财产制在婚姻家庭立法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1980年制定新《婚姻法》和2001年修改现行《婚姻法》,有关法定夫妻财产制采用的都是共同财产制,较之前的立法状况相比,有了很大的进步。但由于立法上的滞后性,难以满足现实婚姻家庭生活中的需要。 本文将通过评析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存在的不足之处,借鉴外国立法的经验,提出完善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立法的建议。 一、我国夫妻财产案例分析 (一)案例1 1.案例 甲、乙系夫妻,二人共同经营有一家日用品商店。某日,甲开车前往某地进货,乙随车同去。途中,甲的车与丙的车相撞,甲、乙、丙均受伤。经公安机关认定,甲因违章行驶应负这次交通事故的全部

责任。丙随后向法院起诉要求甲乙共同赔偿其损失,但乙表示自己不应对丙的损失负责,而且,乙也向法院起诉要求甲赔偿其损失。现查明,甲乙共有价值20万元的共同财产,甲有个人财产5万元,丙的损失为7万元。 本案涉及夫妻双方对债务的清偿问题。司法实践中,由于夫妻之间一般有着较深厚得感情基础及休戚与共的利益关系,双方通常并不严格区分个人财产、共同财产、个人债务、共同债务,当一方以共同财产对外偿债时,另一方一般也不会提出异议。但本案中的乙已明确声明不同意分担对丙的赔偿义务,同时,乙还要求甲赔偿其损失。乙的这两个主张是否应支持?倘若应支持,在实务上又该如何操作? 2.关于案例的思考 这里首先要解决的一个问题是,对于丙的损失是由甲单独赔偿还是由甲、乙共同赔偿?《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该条确立了为共同生活所负的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偿还的原则。但我认为,这里所说的债务应当指合法债务,即因合同等合法行为产生的债务,不包括因侵权行为产生的不法债务,因为民事主体承担责任的依据是民事主体与损害的发生有一定的关联,由于当代社会高度尊重意思自治、人格独立,一个主体不能预测和控制另一个相关主体的全部行为尤其是侵权行为,当然也就不能对另一个相关主体的侵权行为负责。正如曾世雄先生所言,民事责任的赔偿义务人在侵权行为中乃行为人,即加害人,特殊情况下,行为人以外的第三人也有赔偿义务,如法定代理人对被代理人的侵权

浅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修改稿

浙江大学远程教育学院 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 题目浅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 专业 学习中心 姓名学号 指导教师 年月日 摘要 夫妻财产制度,在婚姻家庭立法中占据十分重要的地位,它关系到夫妻纠纷的妥善处理,关系到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的保护,甚至关系到家庭和社会关系的稳定。新《婚姻法》虽然比1950年《婚姻法》和1980年《婚姻法》在夫妻财产制的立法方而有了很大的进步和完善,但仍存在许多不足之处。当我国民法典正在制定当中,婚姻家庭法将作为一编列人其中,所以我们有必要对夫妻财产制进行深人的研究和探讨,从而使即将出台的民法典更系统、更完善。 关键词:夫妻财产制度;共同财产;夫妻财产 目录

夫妻财产制度,在婚姻家庭立法中占据十分重要的地位,它关系到夫妻纠纷的妥善处理,关系到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的保护,甚至关系到家庭和社会关系的稳定。新《婚姻法》虽然比1950年《婚姻法》和1980年《婚姻法》在夫妻财产制的立法方而有了很大的进步和完善,但仍存在许多不足之处。当我国民法典正在制定当中,婚姻家庭法将作为一编列人其中,所以我们有必要对夫妻财产制进行深人的研究和探讨,从而使即将出台的民法典更系统、更完善。 一、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概述 夫妻财产制度,在婚姻家庭立法中占据十分重要的地位,它关系到夫妻纠纷的妥善处理,关系到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的保护,甚至关系到家庭和社会关系的稳定。新《婚姻法》虽然比1950年《婚姻法》和1980年《婚姻法》在夫妻财产制的立法方而有了很大的进步和完善,但仍存在许多不足之处。当我国民法典正在制定当中,婚姻家庭法将作为一编列人其中,所以我们有必要对夫妻财产制进行深人的研究和探讨,从而使即将出台的民法典更系统、更完善。夫妻财产制度是民法的一部分。当属于私法的范畴,其立论的依据便是《民法通则》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同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夫妻财产制度调整平等的民事主体——夫与妻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显然属于民法的范畴,而民法就是私法的代名词,因此夫妻财产制度的性质是私法。第二种观点认为,夫妻财产制度介于社会法与私法之同,其较有代表性的就是台湾的林秀雄教授。认为:‘夫妻财产制度是规律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从规律夫妻关系之观之,理应属于身份法之范围。但从规律财产关系之观点,又脱不了财产法之性质。从规律身份关系的角度来说,属于社会法,而从规律财产关系的角度来说。又属于市民法。因此夫妻财产制度介于社会法与市民法之间。第三种观点认为,夫妻财产制度是社会法。其较有代表性的是台湾的刘得宽教授认为:家庭法虽然被列入民法中,其本质并非民法,因民法为商品交换关系,即排斥他人追求自己之利益之对立关系,以利益社会关系为规律对象,具有财产性格;家庭法以规律家属共同生活关系,即使有一碗饭,亦由夫妻子女共同分享。以利益共同关系,即以共同社会关系为规律对象,行为规范之性格较强。应属于社会法。 所谓大妻财产制是指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方面的法律制度?。夫妻财产制度与夫

论我国的夫妻财产制

论我国的夫妻财产制 发表时间:2019-07-05T15:58:30.230Z 来源:《成功》2018年第11期作者:王佳文花卉 [导读] 夫妻财产制从建立以来不断发展和完善,为规范夫妻财产发挥了难以或缺的作用。伴随社会的发展,对夫妻财产制的法律需求也在不断提高,该制度的继续发展完善也需要持续推进。本文主要从:夫妻财产制的概念、法定夫妻财产制、约定夫妻财产制以及我国夫妻财产制的缺陷及建议四个方面进行论述。 中国计量大学现代科技学院浙江杭州 310018 【摘要】夫妻财产制从建立以来不断发展和完善,为规范夫妻财产发挥了难以或缺的作用。伴随社会的发展,对夫妻财产制的法律需求也在不断提高,该制度的继续发展完善也需要持续推进。本文主要从:夫妻财产制的概念、法定夫妻财产制、约定夫妻财产制以及我国夫妻财产制的缺陷及建议四个方面进行论述。 【关键词】夫妻财产;法定财产制;约定财产制 在现代,错综复杂的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愈发繁复多样,伴随这种情况的出现,在法律上,对夫妻财产之间的立法需求也逐步膨胀。新《婚姻法》的发布使得夫妻财产制在实践应用中得到更具有实用性的发挥,它对我国的夫妻财产的分配管理进一步进行了规范和细化,但逐步扩大的需求对之也提出了新的要求。 1.夫妻财产制的概念 夫妻财产制,规范着社会生活中每一对配偶双方间的财产关系,它也被叫做婚姻财产制。夫妻财产制这种制度,是一种主要涉及夫妻双方婚前财产和婚后共同财产的归属、管理、收益、使用和处分之类各种问题的制度。作为日常中最常见的法律规范之一,夫妻双方之间婚前、婚后债务的清偿,双方婚姻关系结束时财产的清算都是它所规范的内容。在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和约定夫妻财产制是两种现有的夫妻财产制的主要形式。这两种不同的夫妻财产制形式是根据夫妻双方之间的财产关系是适用于国家法律的强制性的规定抑或是适用于夫妻双方间的自由意志的约定的不同而产生的。 2.法定夫妻财产制 法定夫妻财产制,如同它的名称所示的一样,是依据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来规范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的夫妻财产制。这种夫妻财产制通常适用于夫妻双方没有就婚前和婚后的财产作出约定,约定不明或者约定无效的这几类情况下。在这几种情况下,夫妻之间财产的范围,包括财产的归属、使用、收益、处分等问题,都要依据法律的规定来规范处理。不仅如此,法定夫妻财产制同样也涉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和夫妻双方离婚时的财产分割以及债权、债务结算等方面的问题的处理。法定夫妻财产最为明显的一个法律特征,如同名称所示,就是“法定”,也就是强制适用法律,这也就是和约定夫妻财产制最为不同的一个地方。这种夫妻财产制无疑从法律上保障了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关系的规范性。为了应对解决上述提到的几种关于夫妻双方在财产关系上并没有进行约定再者是约定不明或者是约定无效的情况下出现的各种问题,能够使共同或夫妻双方各自所有的财产的分配管理和债务承担等问题从法律层面上得以解决的情况,所以,法定夫妻财产制的存在毋庸置疑。 3.约定夫妻财产制 3.1概述 约定夫妻财产制也如同它的名称所示的特征一样,在决定夫妻双方的财产关系时,通过双方之间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或者是个人财产的自主的约定来进行规范的一种夫妻财产规范的法律制度。“约定”是其最主要的特质。在夫妻双方之间有明确的关于双方财产之间的规定时,则不适用法律规定的相关的条约,也就是说约定夫妻财产制相对于前述的法定夫妻财产制而言,在效力上更为优先。这就说明在民法调整财产关系时,当事人的自由意志有着更为重大的意义,民法是私法的根本属性由此体现。婚姻家庭法和民法具有包含关系,婚姻家庭法从属于民法的这个属性,同样决定了其在一定性质上和民法的相似,私法的性质由此体现,对于当事人自由意志的重视也就不难理解,而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尽量满足。 3.2适用效力 约定夫妻财产制的对内效力自然就是指夫妻财产约定对于订立相关约定的夫妻双方当事人的规范约束的效力。依新《婚姻法》规定,夫妻财产约定在生效后,就会在夫妻双方之间以及继承人之间产生效力,其间的各种财产关系都需要依照约定来进行规范管理,受其约束,并且依此行使相应的权利,履行对应的义务,有关的关于财产利益的分配清算也必须依照夫妻财产约定来进行分配。 还有就是对外效力。对外效力也就是指夫妻财产约定对于除夫妻双方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是否能够发生效力。依新《婚姻法》所示,如果遇到夫妻双方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而其中一方对第三人负债的情况,对于未付债的一方是否需要承担另一方债务的问题的关键就在于,这个第三人是否知悉存在于夫妻双方之间的这种财产约定。如果第三人知情,那么无法向未付债的一方要求债务清偿,则夫妻财产约定能够对抗第三人。相反的,如果第三人对于夫妻财产约定的情况并不知悉,那么则有向未付债一方要求债务清偿的权利,则此时夫妻财产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未付债一方有义务清偿债务,但可在清偿之后向负债的一方要求追偿。 4.我国夫妻财产制的缺陷及建议 法定夫妻财产制的重要性在我国的夫妻财产制不言而喻,但数量繁多的司法解释在权益的保护上侧重并不统一,对于婚后共有财产和个人财产的保护各有偏颇,这种立法上的价值取向的差异不利于司法实践的进行。 约定夫妻财产制仅仅以第19条一条法规的内容来概括其内容明显是远远不够的,对于细节的规范明显缺失,也是不利于约定夫妻财产制在实践中的应用与推广。 就夫妻财产关系的发展与完善,就以上缺陷聊聊几点建议:(1)要有明确的立法原则。(2)细化关于约定夫妻财产制的内容。 综上所述,夫妻财产制的不可或缺性显而易见。发挥法定夫妻财产的主导作用,联动约定财产制的补充作用,两种形式的制度互补互足,发展完善我国的夫妻财产体系,具有重要的意义。

夫妻财产制

夫妻财产制 一、夫妻财产制概述 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是指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其内容包括各种夫妻财产制的设立、变更与废止,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夫妻债务的清偿、婚姻终止时夫妻财产的清算和分割等问题。 (一)分类 1、按夫妻财产制的发生根据分类 可分为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 法定财产制,它是指在夫妻婚前或婚后均未就夫妻财产关系作出约定,或所作约定无效时,依法律规定而直接适用的夫妻财产制。法定财产制按其适用情况不同,又可分为通常法定财产制与非常法定财产制: 通常法定财产制:它是指在通常情况下,婚姻当事人双方无约定时依法律的直接规定而适用的财产制。目前各国的通常法定财产制主要有共同财产制、分别财产制、剩余共同财产制等形式。 非常法定财产制:是指在特殊情况下,当出现法定事由时,依据法律之规定或经夫妻一方的申请由法院宣告,撤销原依法定或约定设立的共同财产制,改设为分别财产制。非常法定财产制依产生的程序不同,分为当然的非常财产制和宣告的非常财产制:A当然的非常财产制。它是指夫妻一方受破产宣告时,基于法律的规定,其夫妻财产制当然设定为分别财产制。B宣告的非常财产制。它是指依据法定事由,经夫妻一方或债权人申请,由法院裁决宣告撤销原共同财产制,改为分别财产制。 约定财产制:是指由婚姻当事人以约定的方式,选择决定夫妻财产制形式的法律制度。 2、按夫妻财产制的内容分类 可分为统一财产制、联合财产制、共同财产制、分别财产制、剩余共同财产制统一财产制:是指婚后除特有财产外,将妻的婚前财产估定价额,转归丈夫所有,妻则保留在婚姻关系终止时,对此项财产原物或价金的返还请求权。 联合财产制:又称管理共同制,指婚后夫妻的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仍归各自所有,但除特有财产外,将夫妻财产联合在一起,由夫管理。 共同财产制:是指除特有财产外,夫妻的全部财产或部分财产归双方共同所有。 A一般共同财产制:是指除特有财产外,夫妻婚前、婚后所得的一切财产均未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制。 B动产及所得共同制:它是指除夫妻婚前的不动产及特有财产外,夫妻婚前的动产及婚后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制。 C婚后所得共同制。它是指除特有财产外,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制。 D婚后劳动所得共同制,它是指夫妻婚后劳动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非劳动所得的财产如继承、受赠所得财产以及其他特有财产等,则归各方个人所有的财产制。 分别财产制:是指夫妻婚前、婚后所得的财产均归各自所有,各自独立行使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权;但不排斥妻以契约形式将其个人财产的管理权交付丈夫行使,也不排斥双方拥有一部分共同财产。

浅谈中国的夫妻财产制度(一)

浅谈中国的夫妻财产制度(一) 【论文关键词】婚姻法夫妻财产 【论文摘要]2oo1年4月28日修改后的婚姻法首次规定了夫妻个人财产制度的范围。夫妻关系包括夫妻财产关系和夫妻人身关系。夫妻财产关系虽然是夫妻人身关系的派生物,但是却是夫妻关系的重要内容。现代婚姻家庭法在立法内容的重心本位上,已经或正在从亲属身份法向亲属财产法倾斜,显而易见在我们的家庭生活中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在夫妻关系中显得更为重要。 一、夫妻财产制度的概念 夫妻财产制,是关于婚前财产和婚后的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清算的根据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近几年离婚率呈直线上升趋势,越来越多的已婚人士因为种种原因而选择远离婚姻。这样就使在财产的处理上引起了严重的分歧。有些人因为担心以后的婚姻出现问题在结婚前就做了婚前财产公证,我们不能否定这种做法,但是在中国人的传统理念中,这样的做法已经严重地损害了夫妻双方的感情,已经为日后的感情裂缝埋下了“炸药”。但是这样的做法却可以避免夫妻财产处理不当的问题产生。而一般的人是不会在婚前考虑这样的问题的,所以一旦婚姻出现问题,那么摆在面前的就是夫妻之间的财产如何分割。当然我们都希望这样的问题不会产生,但是我们不能因为不愿意面对而选择逃避。 1950年我国第一部婚姻法确定的夫妻财产为一般的共同共有制,就是说不论是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不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一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1980年的婚姻法则对此作了重大调整,第十三条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2001年通过的婚姻法修订案及同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夫妻财产再次做出了修改与完善。规定了夫妻个人财产制度,从而形成了现行的夫妻财产制度结构,在结构上弥补了我国婚姻立法中仅有共同财产而没有个人财产的不足。 二、婚姻财产制度的类型 (一)夫妻共同财产制 共同财产制是指除夫妻特有的财产外,夫妻的全部财产或部分财产归双方所有的夫妻财产所有制形式。共同财产制的特点是:1.在夫妻部分共同的情况下,也不排除夫妻各拥有一部分个人财产;2.夫妻双方财产的一部或全部合并为共同财产,按共同共有的原则行使财产权利,承担财产义务;3.夫妻共同财产只有在婚姻关系终止时,才对共同财产加以分割。 (二)夫妻联合财产制 联合财产制又称管理共同制,指除特有财产外夫妻各保有其财产所有权,但是财产联合在一起,由夫管理。其特点是:1.夫妻各享有个人财产的所有权,但是双方财产应联合由丈夫管理;2.夫对妻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甚至处分权;3.当夫妻关系终止时,妻子的财产才由本人或其继承人继承。这是建立在夫妻地位不平等的基础上的,现在的社会已经很少采用了。

浅论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修改稿精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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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远程教育学院 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 题目浅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 专业 学习中心 姓名学号 指导教师 年月日 摘要 夫妻财产制度,在婚姻家庭立法中占据十分重要的地位,它关系到夫妻纠纷的妥善处理,关系到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的保护,甚至关系到家庭和社会关系的稳定。新《婚姻法》虽然比1950年《婚姻法》和1980年《婚姻法》在夫妻财产制的立法方而有了很大的进步和完善,但仍存在许多不足之处。当我国民法典正在制定当中,婚姻家庭法将作为一编列人其中,所以我们有必要对夫妻财产制进行深人的研究和探讨,从而使即将出台的民法典更系统、更完善。 关键词:夫妻财产制度;共同财产;夫妻财产 目录

夫妻财产制度,在婚姻家庭立法中占据十分重要的地位,它关系到夫妻纠纷的妥善处理,关系到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的保护,甚至关系到家庭和社会关系的稳定。新《婚姻法》虽然比1950年《婚姻法》和1980年《婚姻法》在夫妻财产制的立法方而有了很大的进步和完善,但仍存在许多不足之处。当我国民法典正在制定当中,婚姻家庭法将作为一编列人其中,所以我们有必要对夫妻财产制进行深人的研究和探讨,从而使即将出台的民法典更系统、更完善。 一、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概述 夫妻财产制度,在婚姻家庭立法中占据十分重要的地位,它关系到夫妻纠纷的妥善处理,关系到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的保护,甚至关系到家庭和社会关系的稳定。新《婚姻法》虽然比1950年《婚姻法》和1980年《婚姻法》在夫妻财产制的立法方而有了很大的进步和完善,但仍存在许多不足之处。当我国民法典正在制定当中,婚姻家庭法将作为一编列人其中,所以我们有必要对夫妻财产制进行深人的研究和探讨,从而使即将出台的民法典更系统、更完善。夫妻财产制度是民法的一部分。当属于私法的范畴,其立论的依据便是《民法通则》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同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夫妻财产制度调整平等的民事主体——夫与妻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显然属于民法的范畴,而民法就是私法的代名词,因此夫妻财产制度的性质是私法。第二种观点认为,夫妻财产制度介于社会法与私法之同,其较有代表性的就是台湾的林秀雄教授。认为:‘夫妻财产制度是规律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从规律夫妻关系之观之,理应属于身份法之范围。但从规律财产关系之观点,又脱不了财产法之性质。从规律身份关系的角度来说,属于社会法,而从规律财产关系的角度来说。又属于市民法。因此夫妻财产制度介于社会法与市民法之间。第三种观点认为,夫妻财产制度是社会法。其较有代表性的是台湾的刘得宽教授认为:家庭法虽然被列入民法中,其本质并非民法,因民法为商品交换关系,即排斥他人追求自己之利益之对立关系,以利益社会关系为规律对象,具有财产性格;家庭法以规律家属共同生活关系,即使有一碗饭,亦由夫妻子女共同分享。以利益共同关系,即以共同社会关系为规律对象,行为规范之性格较强。应属于社会法。

[法学]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

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 随着人们的权利和自主意识日益提高,投资和理财观念也发生了极大地变化,夫妻双方或一方对外的经济交往也日益普遍,由此引发的夫妻财产纠纷以及与第三人的债权和债务纠纷在现实生活中日益增多。因此夫妻财产制度的研究关系到夫妻婚姻家庭生活的正常运转和夫妻财产权益的有效保障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 一概述 (一)夫妻财产制的的概念 夫妻财产制度是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其内容包括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和离婚时财产的清算等,夫妻财产制是婚姻家庭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二)夫妻财产制度的基本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 人格的平等为近代民主法制的基石,男女平等更是婚姻法上一个基本的原则。婚姻是男女两性以共同生活为目的的结合,缔结婚姻实质上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属于民法调整的范畴。每个人皆为权利义务的归属主体,而非他人支配的客体,得以平等地位从事法律生活。马克思主义认为,婚姻本质上是一种伦理关系。①那么婚姻中的夫妻财产关系也应具有一定的伦理性。因这一伦理性的存在,就决定了婚姻中的夫妻财产关系不完全是一种等价有偿的关系,即使双方对家庭提供的物质供给相差悬殊,双方对夫妻财产也应有平等的权利。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夫妻双方所有,夫妻有平等的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夫妻对家庭事务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财产法上的男女平等,是法律承认男女双方在、生理上的差异和家庭分工的不同,肯定夫妻各依其所长对家庭的贡献,赋予夫妻双方对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协力创造的财富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和管理权。② 2.契约自由原则 契约自由原则是现代民法的一个重要的基本原则,是指参加民事活动的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享有完全的、自由的按照自己的意思决定缔结合同关系,为自己设定权利或为他人承担义务,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③在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夫妻契约的内容,只限于纯粹的夫妻财产关系。在夫妻财产制立法中,契约自由原则,主要体现在对约定财产制的有关规定,包括夫妻双方可以自由选择适用约定财产制的类型,自由确立、变更夫妻财产制契约的内容,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约定变更法定财产权利内容等。契约自由原则是现代法治国家亲属法立法的一个基本原则,我国的《婚姻法》在夫妻财产制立法中也贯彻了契约自由原则。我国《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虽然在我国由于历史传统和家庭观念的影响实行约定财产制的夫妻只占少数比例,但随着观念的转变、法律意识与经济实力的增强,实行约定财产制的夫妻的比例必然加大,契约自由原则也必然成为指导司法实践的重要原则。契约自由原则的确立,并不意味着婚姻双方可以不顾他人的利益,只依自己的意志订立夫妻财产制契约。在某种意义和程序上,当事人之间的任何法律交易,只要涉及对法律上得到保障的控制权的处置,都会影响到其他人。当这种影响达到一定程度时,法律必须予以制止,以保障第三者的利益。 3.保护弱者利益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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