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

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
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

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

编号:

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

企业名称:网吧名称:

本人在申请表格中所填事项及提供的相关文件和证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含任何虚假成份,谨此确认,否则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申办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申请日期:年月日深圳市光明新区公共事业局印制

注:1、“说明”栏应注明提交的资料是原件还是复印件,其它问题在“备注”栏填写。

2、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原址扩大经营面积的,还应提供第四、第五、第

六项材料(自有房产的,无需提供第六项材料)。

3、本表没有标明的文件,可在后面空格栏填写,不够填时,可另备纸张续填附后。

注:1、“说明”栏应注明提交的资料是原件还是复印件,其它问题在“备注”栏填写。2、租赁他人场所立项时没有提供租赁合同的,需提供第二项材料。3、本表没有标明的文件,可在后面空格栏填写,不够填时,可另备纸张续填附后。

三、申请书

深圳市光明新区公共事业局:

(填写申请单位名称)在(填写已开办网吧的详细地址)设立(填写网吧名称),拟变更

。(填写变更的具体项目名称)

现向贵单位提出申请。

申请人签名(盖章)

年月日

四、申请变更登记事项

填报说明:没有变更的项目不要填写。

五、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填报说明:1. 工作简历从参加工作时填写内容包括:起止时间,工作单位和具体部门,职务。

2. 本页不够填时可复印续填附后。

六、经营场所变更情况登记

填报说明:该表要求填写变更后的场所情况。

七、消防主管部门验收审查意见

八、市公安机关网络安全检查意见书

九、变更申请立项审批部门意见

十、变更申请发证审批部门意见

营业性演出活动的审批

营业性演出活动的审批 一、事项:营业性演出活动的审批 二、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39号令,2005年7月7号公布) 三、条件:文艺表演团体、个体演员可以自行举办营业性演出,也可以参加营业性组台演出。营业性组台演出应当由演出经纪机构举办;但是,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可以在本单位经营的场所内举办营业性组台演出。 四、有无数量限制:无 五、程序: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还应当提交符合《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三)项规定的文件。对经批准的演出活动,演出举办单位还应当在演出日期1日前向负责审批演出的文化主管部门提交符合《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文件,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演出活动不得举行。 六、期限:3个工作日 七、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申请举办营业性演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演出名称、演出举办单位和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 (二)演出时间、地点、场次; (三)节目及其视听资料。 申请举办营业性组台演出,还应当提交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演出的书面函件。营业性演出需要变更申请材料所列事项的,应当分别依照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重新报批。 审批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时,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核验演出举办单位的下列文件:(一)依法验收后取得的演出场所合格证明; (二)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 (三)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准文件。 申请举办需要未成年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文艺表演团体的在职人员、专业艺术院校的师生和其他单位的在职人员可以参加由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或者个体演员举办的营业性演出,不得自行举办营业性演出; 邀请文艺表演团体的在职人员、专业艺术院校的师生和其他单位的在职人员参加营业性演出或者文艺表演团体的在职人员、专业艺术院校的师生和其他单位的在职人员参加本单位以外的营业性演出的,还应征得其所在单位同意。 《条例》第二十一条所称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是指符合《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营业性演出活动。 《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所称演出场所合格证明,是指由演出举办单位组织有关承建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作出的验收合格证明材料。 申请举办需要未成年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营业性演出管理法律制度

营业性演出管理法律制度 一、营业性演出的定义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所称营业性演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下列方式为公众举办的演出活动:(一)售票或者包场的;(二)支付演出单位或者个人报酬的;(三)以演出为媒介进行广告宣传或者产品促销的;(四)有赞助或者捐助的;(五)以其他营利方式组织演出的。 二、营业性演出管理的法律依据 新修订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国务院第439号令发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已于2005年8月25日文化部审议通过,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上述《条例》和《实施细则》是营业性演出管理的法律依据。 三、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部门 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主管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申请设立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须办理的手续 申请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应当向文化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文艺表演团体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住所和从事的艺术类型;(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四)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五)演出器材设备购置情况或者相应的资金证明。 前款第四项所称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可以是下列文件之一;(一)中等以上艺术学校(含综合性院校的艺术专业)文艺表演类专业毕业证书;(二)职称证书;(三)艺术院校出具的书面证明;(四)演出行业协会颁布的有效证件或者出具的书面证明;(五)其他有效证明。 申请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应当向文化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 (二)演出经纪机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住所;(三)法定代表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和演出场所

附件: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和演出场所 经营单位、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 备案证明式样、规格及填写规范 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由省级文化主管部门按照文化部原设计要求统一印制,式样、规格及制作材料不变,在发证日期下增加“有效日期”一栏。 (二)单位名称:填写单位全称。经批准在规定范围内使用从属名称的,可以在副本上加括号注明。 (三)住所:填写主要办公场所的详细地址。 (四)法定代表人:填写法定代表人姓名;非法人单位的不填。 (五)主要负责人:法人单位兼营的,填写演出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姓名;非法人单位的填写主要负责人姓名。 (六)企业类型:按照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填写,如“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资经营企业(台资)”、“港商独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等。 1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

(七)注册资本:用大写数字填写,如“壹佰万元”。 (八)单位类别:根据类别不同分别填写。如中国交响乐团的演出证填写为“文艺表演团体”,中国对外演出公司的演出证填写为“演出经纪机构”。 (九)核定人数:文艺表演团体核定人数是指现有全部演职员从业人员数;演出经纪机构核定人数,专业演出经纪机构填写全部从业人员数,兼营单位填写部门从业人员数。 (十)经营范围:文艺表演团体按照其表演的艺术种类填写,如“音乐表演”、“戏曲表演”、“歌舞表演”、“杂技表演”、“综合文艺表演”等;演出经纪机构填写“经营演出及经纪业务”。 (十一)编号:用发证机关地区简称加阿拉伯数字编号。正本、副本用一个编号,副本应在编号后用“—”加上副本序号。如某省文化厅颁发的某演出公司演出证副本的编号为“×文演01—1”和“×文演01—2”。 (十二)成立日期:是指经文化主管部门批准从事营业性演出的时间。 (十三)发证日期:加盖发证机关公章。公章以圆弧内下端空白处居中横套“年月日”。 (十四)有效日期:填写从发证之日期顺推2年的日期。2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2005年3月23日国务院第8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5 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营业性演出的管理,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繁荣社会主义文艺事业,满足人民群众文化生活的需要,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营业性演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为公众举办的现场文艺表演活动。 第三条营业性演出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 第四条国家鼓励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创作和演出思想性艺术性统一、体现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受人民群众欢迎的优秀节目,鼓励到农村、工矿企业演出和为少年儿童提供免费或者优惠的演出。

第五条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主管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的设立 第六条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应当有与其演出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 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第七条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后,应当持许可证依

文体局关于规范营业性演出市场的通知附件1

申请单位红头 关于举办演出的请示 新疆石河子市文体局: 我公司诚挚地邀请剧团(演员或乐团)于年月日晚上点举行演出活动,特此申请。 演出名称:“”; 主办单位:; 承办单位:; 演出人员:; 演出时间:; 演出地点:; 演出场次:; 演出现场负责人:;联系电话:; 现将有关材料呈报,妥否,请审批。 公司名称(章) 年月日

营业性演出申请登记表

举办演出活动承诺书 兹有演出举办单位(“演出经纪机构”): 与演出团体(或个 人),就将在中国XX举办的演出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相关规定,共同承诺遵守演出地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要求,并承担相关的权利、义务与法律责任。 一、演出举办单位( “演出经纪机构” )承诺: (一)《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履行办理演出申报手续、安排演出节目内容、确定演出票价并负责演出活动的收支结算、依法缴纳或者代扣代缴有关税费、自觉接受演出所在地文化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等具体义务。据此,本机构承诺,知晓并遵照上述法律规定,依法获得文化行政部门演出项目批准文件的本演出经纪机构是本次演出的法定演出经营主体,对演出活动承担举办责任。 (二)举办涉外或者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由本机构负责统一办理外国或者港、澳、台文艺表演团体、个人的入出境手续,巡回演出的将负责演出团体全程联络和节目安排。

(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营业性演出不得有下列情形: 1、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3、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的; 4、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5、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6、宣扬淫秽、色情、邪教、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 7、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8、表演方式恐怖、残忍,摧残演员身心健康的; 9、利用人体缺陷或者以展示人体变异等方式招徕观众的; 10、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本机构承诺知晓并遵守上述法律规定。为此,本机构将加强对演出人员、演出行为及演出现场的监管,并做好各项安全工作,设置现场监督人员,做好监督记录。一经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不按审批内容进行演出的行为,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消除影响,并向监管部门报告。并将要求演出方对违规行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营业性演出申请办事

营业性演出申请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营业性演出的申请和办理。营业性演出是指内地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举办募捐义演和其他符合《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所述方式的公益性演出按本指南办理。 二、申请事项 事项: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申请。 分项:举办、变更、增加演出地备案。 三、法规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第十四条;《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第47号令)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文化部关于做好取消和下放营业性演出审批项目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13〕27号)。 四、实施机关 县级文化行政部门 五、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六、审批条件 申报主体应当为依法设立的演出经纪机构、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个体演员。 七、申请材料 (一)提交申请 除当面提交外,申请材料可通过信函、传真、电子政务

等途径提交,也可委托代理人提交,经受理窗口现场确认后,当场办理: 1.申报资料按本办事指南申请表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 3.所有材料为A4大小,有特殊规定除外; 4.提交原件供受理人员比对复印件; 5.由委托代理人提交的,应出具申请行政许可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二)材料清单 1.举办 (1)营业性演出申请登记表; (2)《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副本(或《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副本、《个体演员备案证明》)复印件; (3)演员名单(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职务)、演员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和参演的文艺表演团体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有效身份证明是指身份证、驾驶证、护照、军官证、士兵证、警官证; (4)演出协议或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的书面函件(包括但不限于演出举办单位名称、演出名称、演出地点、演出日期等内容),个体演员自行举办演出的不用提交此项材料; (5)如有未成年人参加营业性演出,应当提供其监护人出具的书面同意函件;

国内营业性演出活动审核办事指南

国内营业性演出活动审核办事指南 (涉外、涉港澳台演出活动除外) 一、审批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关于做好取消和下放营业性演出审批项目工作的通知》。 审批条件 申报主体应当为依法设立的演出经纪机构、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经营单位; (二)营业性演出不得有下列情形:1、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2、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3、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的;4、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5、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6、宣扬淫秽、色情、邪教、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 7、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8、表演方式恐怖、残忍,摧残演员身心健康的; 9、利用人体缺陷或者以展示人体变异等方式招徕观众10、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三)歌舞娱乐场所、旅游景区、主题公园、游乐园、宾馆、饭店、酒吧、餐饮场所等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需要在本场所内举办营业性演出的,应当委托演出经纪机构承办。 (四)申请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在演出日期3日前将申请材料提交负责审批的文化主管部门。 申请材料 (一)举办 1、申请报告和《营业性演出申请登记表》(各一式1份) 2、演出举办单位(演出场所、演出经纪机构、文艺表演团体)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复印件(各一式1份) 3、演出举办单位(演出场所、演出经纪机构、文艺表演团体)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各一式1份) 4、参演的演员名单(内容包括序号、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所在国家或地区、职位、证件号码)、演员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有效身份证明指:居民身份证、护照、军官证)和参演的文艺表演团体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复印件,各一式1份) 5、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的书面函件,应包括但不限于演出举办单位名称、演出名称、演出地点、演出日期等内容(原件,各一式1份) 6、如有未成年人参加营业性演出,应当提供其监护人出具的书面同意函件(原件,一式1份) 7、场地证明:演出举办单位与演出场所的协议或演出场所出具的场地证明,协议或场地证明中应包括但不限于演出举办单位名称、演出名称、演出日期等内容(核对原件交复印件,各一式1份) 8、在歌舞娱乐场所、酒吧、饭店等非演出场所举办的营业性演出,应提供场所的《娱乐经营许可证》或同意开业的消防安全证明(核对原件交复印件,各一式1份) 9、申请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还应提供验收后取得的演出场所合格证明(指由演出举办单位组织有关承建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作出的验收合格证明材料)、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以及依法取得的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安全、消防批准文件(核对原件交复印件,各一式1份) 10、演出节目单及与节目单对应的视听资料:歌曲类节目应当提交歌词文本,用外文演唱歌曲应提交中外文对照歌词;舞蹈、杂技类节目应当提供视频资料;戏剧、曲艺等语言类节目应当提交剧本;乐曲类节目应当提交音频资料 11、演出场所平面图(一式1份) 12、场地搭建安全承诺书(一式1份) 备注:1、所提交的复印件须加盖公章或经法定代表人签名。 2、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演出场所合格证明和安全、消防批准文件,由演出单位在演出经批准后,于演出前向演出所地地文化行政部门提交,凡在演出前不能提供的,演出活动不得举办。 (二)变更时间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文化部令第47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条例》所称营业性演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下列方式为公众举办的现场文艺表演活动: (一)售票或者接受赞助的; (二)支付演出单位或者个人报酬的; (三)以演出为媒介进行广告宣传或者产品促销的; (四)以其他营利方式组织演出的。 第三条国家依法维护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演职员和观众的合法权益,禁止营业性演出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章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 第四条文艺表演团体是指具备《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条件,从事文艺表演活动的经营单位。 第五条演出经纪机构是指具备《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条件,从事下列活动的经营单位: (一)演出组织、制作、营销等经营活动; (二)演出居间、代理、行纪等经纪活动; (三)演员签约、推广、代理等经纪活动。 第六条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是指具备《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为演出活动提供专业演出场地及服务的经营单位。 第七条申请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应当向文化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住所和从事的艺术类型;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四)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 (五)与业务相适应的演出器材设备书面声明。

前款第四项所称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可以是下列文件之一: (一)中专以上学校文艺表演类专业毕业证书; (二)职称证书; (三)演出行业协会颁发的演员资格证明; (四)其他有效证明。 第八条申请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应当向文化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住所;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四)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证明; (五)资金证明。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增设演出经纪机构经营业务的,应当提交前款第(一)、(四)项规定的文件。 第九条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自领取证照之日起20日内,持上述证照和有关消防、卫生批准文件,向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备案证明。备案证明式样由文化部设计,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印制。 个体演员可以持个人身份证明和本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个体演出经纪人可以持个人身份证明和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证明,向户籍所在地或者常驻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申请备案,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备案证明。备案证明式样由文化部设计,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印制。 第十条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除了提交本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 (二)合资、合作经营各方的资信证明及注册登记文件; (三)中国合资、合作经营者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提供有关文件; (四)合资、合作经营各方协商确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

营业性演出 所需材料

所需申请材料 1.举办营业性演出申请书,申请书包括以下内容: 演出名称、演出举办单位和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演出时间、地点、场次; 2.演出节目及其视听资料; 3. 演出单位《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和个人《演员备案证明》; 4. 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和演员同意参加演出的书面函件; 5.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举办单位还应提交下列文件: (1)依法验收后取得的演出场所合格证明; (2)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 (3)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准文件 所需申请材料 1.举办营业性演出申请书,申请书包括以下内容: 演出名称、演出举办单位和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演出时间、地点、场次; 2.演出节目及其视听资料; 3. 演出单位《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和个人《演员备案证明》; 4. 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和演员同意参加演出的书面函件; 5.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举办单位还应提交下列文件: (1)依法验收后取得的演出场所合格证明; (2)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 (3)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准文件 所需申请材料 1.举办营业性演出申请书,申请书包括以下内容: 演出名称、演出举办单位和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演出时间、地点、场次; 2.演出节目及其视听资料; 3. 演出单位《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和个人《演员备案证明》; 4. 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和演员同意参加演出的书面函件; 5.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举办单位还应提交下列文件: (1)依法验收后取得的演出场所合格证明; (2)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 (3)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准文件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1]》(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条例》所称营业性演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下列方式为公众举办的现场文艺表演活动: (一)售票或者接受赞助的; (二)支付演出单位或者个人报酬的; (三)以演出为媒介进行广告宣传或者产品促销的; (四)以其他营利方式组织演出的。 第三条国家依法维护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演职员和观众的合法权益,禁止营业性演出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章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 第四条文艺表演团体是指具备《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条件,从事文艺表演活动的经营单位。 第五条演出经纪机构是指具备《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条件,从事下列活动的经营单位: (一)演出组织、制作、营销等经营活动; (二)演出居间、代理、行纪等经纪活动; (三)演员签约、推广、代理等经纪活动。 第六条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是指具备《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为演出活动提供专业演出场地及服务的经营单位。 第七条申请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应当向文化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 (二)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住所和从事的艺术类型;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四)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 (五)与业务相适应的演出器材设备书面声明。 前款第四项所称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可以是下列文件之一: (一)中专以上学校文艺表演类专业毕业证书; (二)职称证书; (三)演出行业协会颁发的演员资格证明; (四)其他有效证明。 第八条申请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应当向文化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 (二)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住所;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四)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证明; (五)资金证明。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增设演出经纪机构经营业务的,应当提交前款第(一)、(四)项规定的文件。 第九条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自领取证照之日起20日内,持上述证照和有关消防、卫生批准文件,向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备案证明。备案证明式样由文化部设计,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印制。 个体演员可以持个人身份证明和本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个体演出经纪人可以持个人身份证明和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证明,向户籍所在地或者常驻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申请备案,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备案证明。备案证明式样由文化部设计,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印制。

关于营业性演出(国内)许可

营业性演出(国内)许可告知单 (2016年8月版本) 一、办理机构 上海市长宁区文化局 二、受理机构、地址、时间、电话 长宁区行政服务中心 长宁区长宁路1436号 周一到周五: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6:30 电话:22253016 三、办理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四、审批条件 1.主体应当为依法设立的演出经纪机构、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个体演员; 2.演出日期3个工作日前将申请材料提交长宁区文化局; 3.演出节目不得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内容。 五、申请材料 (一)首演剧目: 1.《营业性演出申请登记表》、《举办演出活动承诺书》; 2.演出举办单位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或《演出场所备案证明》复印件; 3.演出举办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参演的演员名单、演员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和参演的文艺表演团体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5.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的书面函件; 6.如有未成年人参加营业性演出,应当提供其监护人出具的书面同意函件; 7.场地证明:演出举办单位与演出场所的协议或演出场所出具的场地证明; 8.在歌舞娱乐场所、酒吧、饭店等非演出场所举办的营业性演出,应提供场所同意开业的消防安全证明; 9.申请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还应提供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以及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准文件; 10.演出节目单及与节目单对应的视听资料,视频资料长度应与实际演出一致。 (注:申请材料为复印件的,应当提供原件以供核对。) (二)复演剧目备案: 1.《营业性演出备案登记表》; 2.《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复印件。 (注:申请材料为复印件的,应当提供原件以供核对。) 六、办理方式 1.提前服务: 提前服务是文化主管部门受理营业性演出(国内)许可前为申请人提供的非强制性行政服务,是给申请人的参考,该环节不计入行政审批时限,其结论不作为行政审批决定依据。为避免盲目投资造成损失,建议申请人可申请提前服务。 2.收件:申请人取得相关证明文件,材料齐全后,向长宁区行政服务中心文化局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3.受理与审查:区文化局接到申请材料后,按照审批内容予以审查,查验是否与所申报内容一致。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为深入贯彻《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以下简称《条例》),文化部修订发布了《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47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新发布的《实施细则》遵照《条例》的立法精神,进一步扩大开放,拓宽融资渠道,壮大演出行业实力;进一步简化审批手续,降低行政成本,方便广大演出经营者;进一步规范经营行为,严厉打击违法经营活动,确保演出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一、将从事演员签约、推广、代理等经纪活动纳入管理范围 国务院新“三定”方案明确了“民办演艺机构”由文化部管理。据此,《实施细则》将“演员签约、推广、代理等经纪活动”纳入演出市场管理范畴。今后,凡是从事舞台演员签约、推广、代理等经纪业务的,均应当依照《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领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二、扩大市场开放,简化审批手续 (一)明确了港澳独资演出经纪机构的设立程序,为港澳资本进入内地演出市场提供良好的政策环境。 (二)放宽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的备案条件,鼓励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允许文艺院团在职演员在计划演出之外、艺术院校师生在教学之余从事营业性演出,促进演出资源的合理流动,增加演出有效供给。 (三)简化演出审批手续。《实施细则》规定:在歌舞娱乐场所、旅游景区、主题公园、游乐园、宾馆、饭店、酒吧等场所举办驻场涉外演出,由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审批;举办含有内地演员和港澳台演员共同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可以报省级文化行政部门一并审批;经文化部批准的营业性涉外演出,在批准的时间段内增加演出地的,到增加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备案,最大程度地方便演出经营者。 三、加强管理,确保演出市场规范有序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和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备案证明式样,规格及填写规范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和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备案证明式样、规格及填写规范 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由省级文化主管部门按照文化部原设计要求统一印制,式样、规格及制作材料不变,在发证日期下增加“有效日期”一栏。 (二)单位名称:填写单位全称。经批准在规定范围内使用从属名称的,可以在副本上加括号注明。 (三)住所:填写主要办公场所的详细地址。 (四)法定代表人:填写法定代表人姓名;非法人单位的不填。 (五)主要负责人:法人单位兼营的,填写演出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姓名;非法人单位的填写主要负责人姓名。 (六)企业类型:按照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填写,如“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资经营企业(台资)”、“港商独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等。

(七)注册资本:用大写数字填写,如“壹佰万元”。 (八)单位类别:根据类别不同分别填写。如中国交响乐团的演出证填写为“文艺表演团体”,中国对外演出公司的演出证填写为“演出经纪机构”。 (九)核定人数:文艺表演团体核定人数是指现有全部演职员从业人员数;演出经纪机构核定人数,专业演出经纪机构填写全部从业人员数,兼营单位填写部门从业人员数。 (十)经营范围:文艺表演团体按照其表演的艺术种类填写,如“音乐表演”、“戏曲表演”、“歌舞表演”、“杂技表演”、“综合文艺表演”等;演出经纪机构填写“经营演出及经纪业务”。 (十一)编号:用发证机关地区简称加阿拉伯数字编号。正本、副本用一个编号,副本应在编号后用“—”加上副本序号。如某省文化厅颁发的某演出公司演出证副本的编号为“×文演01—1”和“×文演01—2”。 (十二)成立日期:是指经文化主管部门批准从事营业性演出的时间。 (十三)发证日期:加盖发证机关公章。公章以圆弧内下端空白处居中横套“年月日”。

相关主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