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度—兼评我国新修订的《婚姻法》的成功与不足

我国现行夫妻财富制度—兼评我国新修订的婚姻法的成功与缺乏婚姻法的修订,牵动全国上下十三亿民众之心,可以说民众对此事的关心程度甚至超过对宪法的点窜,因为它是老苍生的又一“权利宣言〞。修订成果,共有三十三处变更或增删,此中可圈可点之处甚多,本文将主要对夫妻财富制度之规定聊陈鄙见,以期抛砖引玉。

一、修订后的婚姻法关于夫妻财富制度的意义。

修订后的婚姻法,最引人注目的除了总那么篇的一些规定以外,就是其关于夫妻财富制度的规定,明确规定了夫妻财富的三个局部:即夫妻约定财富、夫妻共同财富、夫妻个人财富,弥补了我国原有的婚姻法的一些漏洞,增强了法律的可操作性,其意义巨大。笔者以为,这至少具有以下五个方面的重大意义:

1、夫妻之间可约定财富,充实反映了对民事权利主体意愿的尊重,表达了当事人之的意思自治,符合私法底子原那么。

修订后的婚姻法对夫妻之间可约定财富的规定,反映了以报酬本的立法价值取向,符合世界各国民事法律开展之潮水。对此规定有些学者不甚赞成,认为“它是无异于对离婚诉讼的一种引诱〞。①对此不雅点笔者不敢赞同。夫妻关系的成立除了感情根底外,更需要物质后盾。正是由于有了事先的财富约定,才会为日后可能发生之摩擦提供了润滑剂,更能消弭其可能发生的不快,增加夫妻关系之间的向心力,又有何不成再说我们经常说“亲兄弟明算帐〞,难道能说是对兄弟反目的一种引诱吗答案显然是否认的。

2、完善了我国的物权制度,表达了物权法定原那么。

我国民法中未规定物权的时效取得制度,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措置财富分割问题的假设干具体定见中却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富,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办理的房屋及其他价值较大的出产资料颠末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颠末4年,同样可视为共同财富。〞该司法解释其实缔造了物权的时

效取得制度,实际是法官造法,这种造法并不合法,是对物权法定主义的违背,实有检讨之必要。此次婚姻法的修订,对夫妻财富作了明确的规定,解决了我国立法中的这块硬伤。

3、规定夫妻个人财富制度,有利于提高婚姻当事人缔造财富的积极性。

我国原有的“夫妻共同财富〞范围规定过于宽泛,出格是随着市场经济的成立,个体业主、私营企业主大量呈现,而他们的财富数额巨大,一旦发生担当或赠与,将其个人财富规定为夫妻共同财富,会挫伤他们缔造财富的积极性,司法实践中,有人正是操纵这种法律规定,通过成婚、离婚等不正当手段来敛富聚财,因此这种扩大夫妻共同财富的做法已证明行不通。修订后的婚姻法规定了夫妻个人财富制度,免除了他们的后顾之忧。由于夫妻财富关系明确,也排除了第三人的交易顾虑,有利于整个社会资源的最有效操纵。

4、夫妻财富内容进一步充实,反映了社会开展的要求。

我国原有的夫妻财富制度为婚后所得共同所有制,但这种制度的内容却几乎一片空白,此制度的核心是夫妻财富本身。我们知道财富包罗有形财富和无形财富(常识产权等),本来的夫妻财富制度对无形财富未加规定,修订后的婚姻法对此作了完善。

5、表达了对弱者的庇护,更好的反映了私法本质-本色正义。

点窜后的婚姻法表达了对弱者的庇护,反映了社会主义新型夫妻关系的要求。比方说第四十条规定了“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白叟、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请求抵偿,另一方应当予以抵偿〞,对妇女儿童有特殊的庇护,比方说离婚时贯彻“儿童优先〞原那么等。

二、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夫妻财富的办理、处分。

(一)夫妻共有财富的办理、处分。

点窜后的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富,有平等的措置权。由于法律规定得不甚明确,容易发生歧义。笔者以为:对于夫妻共有财富,可以作类似于合伙财富制度措置。我们知道,合伙之意义,最早来

源于古罗马法,“合伙(societas)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报酬实现某一共同的目的而彼此合作的协议〞。②从该定义我们可以看出其几个特征极为类似于婚姻关系:A:合伙的目的必需合法,不法协议将不发生法律效果,此二者不异;B:合伙契约的本质是各合伙人的利益不异,这也类似于婚姻;C:合伙人之间的关系被视为一种特殊的人身关系;D:合伙财富共有;E:赢利不是共同目的的本色性内容。

综上,我们可以类推适用于合伙财富办理,具体如下:

1、共同财富以共同办理为原那么,有关满足生活需要对动产的措置,夫妻均有权单独作出处分,对于此外的动产与不动产之措置,须以双方意思一致为原那么。

按照我国民法通那么的关于共有财富的规定,共有人对共有财富有平等的办理权和处分权。于此我们可以借鉴其他国家法律的规定。法国民法典第1421条规定“夫妻各方均有权单独办理共同财富并进行处分,但对其在办理时的过错承担责任。由夫妻一方无欺诈完成的行为,对另一方具有对抗效力。〞①德国民法典第1357条规定“夫妻的任何一方均有权措置适当满足家庭需要而效果也及于夫妻的另一方事务。夫妻双方均因此种事务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②由于夫妻关系是一种出格的人身关系,该关系的成立是在一种出格信任的根底之上,一方对他(她)方的日常办理、处分行为应予成认,这就提出了“容忍代办署理权〞的问题。“对‘容忍代办署理权’的措置,应同于对实际上并不存在的内部代办署理权作本色上不正确告知的措置。成果是可以认为代办署理效果发生。〞③其实,这些规定对不参与办理方也有包管,即办理方对其过错承担责任。当然,对于大宗动产(如汽车。船舶等)与不动产,由于涉及到夫妻关系存在的底子财富根底,须取得双方定见一致方能措置。

2.夫妻之间可约定由一方办理处分共同财富,但有关不动产的措置仍须取得双方意思一致。

夫妻双方可以在财富契约中规定其共同财富可由夫妻之间一方进行办理、措置,约定中未作规定的,推定共同办理。关于其办理权的内容,德国民法典第1422条规定:“办理共同财富的夫妻一方,尤其有权占有属于共同财富的物和处分共同财富;其以本身的名义实施涉及共同财富的诉讼。〞④关于不动产的措置,由于其对于夫妻财富的极端重要性原因,仍需双方取得定见一致。

2、共同财富所负债务,以共同财富清偿为原那么,缺乏由夫妻从各自财富中补足。此中,办理方有重大过错的,应抵偿他(她)方因此而所造成的财富减损。

(二)对夫妻个人财富的办理、措置,可采用如下几种模式:

1、夫妻个人财富,应采纳各自办理,自负其责为原那么。

2、一方可委托另一方办理其财富,这时适用代办署理有关规那么。

这里有几个问题需要注意:A.须授权明确;B.表见代办署理仍发生代办署理效果,以庇护善意第三人,夫妻内部的责任追究按表见代办署理规定措置。

3、一方未经他(她)方授权或者无约定之义务,为其利益对其财富进行办理,适用无因办理原那么。

对这一点,可能会存在较大争议,有人会认为,婚姻法中规定了夫妻之间有彼此扶养的义务,有彼此帮忙的义务,“婚姻关系的本质是摆脱夫妻双方主不雅任性的客不雅伦理理性。〞⑤婚姻关系有着强烈的伦理理性,现将夫妻各自财富办理分得如此清楚,似于法于理不符。但笔者以为,夫妻之间的彼此扶养、彼此帮忙的义务,主要指夫妻之间日常生活的赐顾帮衬及精神层面安慰,后者主要指夫妻各自的经营活动,二者并不克不及等同,否那么法律规定夫妻双方的参加出产等方面的自由何以表达,如果一方对其个人财富办理权可以被他人行使的话,法律又何必将夫妻财富分得这么清楚实践中又如何表达对善意第三人利益的庇护答案显然是否认的。在此,我们必需坚信一点-权利主体是其本人利益的最正确判断者,法律不必也不克不及为权利主体作出利益判断。综上,适用无因办理原那么,不仅于法有据,也合符情理。

当然,办理人应尽到善良办理人之义务,重大过掉仍应抵偿另一方的损掉。

4、一方未经他(她)方同意擅自处分其财富而得利,应当返还不妥得利,恶意的,应抵偿另一方遭受的财富减损。这一点比较清楚,不详述。

5、一方未经他(她)方同意擅自处分其财富造成财富减损的,应负侵权之责。

这里就涉及到夫妻间侵权行为的责任豁免问题,夫妻间侵权行为责任豁免原那么是与夫妻一体的立法主义密切相关的。该原那么的理论预设是:夫妻间的内部事务不该由法律来干预。由于该理论与一般民众的道德不雅念相吻合,因此在法律中持久保留,这种保留不仅表达在民法中,也表达在刑法中,如刑法中的强奸罪“丈夫豁免〞等。但历史开展到今天,传统的丈夫吸收妻子人格的一体主义立法开展模式,越来越受到挑战。近代以来,民事权利主体意识觉醒,出格是现代以来女权运动的兴起,① 要求立法中表达男女平等,使得一体主义理论已经站不住脚。刑法学界已对强奸罪的“丈夫豁免〞提出质疑,上海市已有婚内强奸罪的判例,民法作为自然人真正权利的保障书,更应表达这种历史开展,总之,强调真正的男女平等,必然成认夫妻间的侵权行为的存在,并在法律上加以布施,这才是真正的实事求是态度。

三、夫妻关系破裂后,夫妻共同财富的分割

由于新修订的婚姻法未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可对财富分割,故于此仅讨论夫妻关系破裂以后对共同财富的分割。

(一)共同财富的界定。

我国婚姻法对此采纳列举式,即(一)工资、奖金;(二)出产、经营的收益;(三)常识产权的收益;(四)担当或赠与所得的财富;(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富。这种列举式比较直不雅,便于普通民众理解,但其不周延性也是显而易见的,这鄙人文将述及。法国民法典对此有一个比较准确的定义"共同财富的组成,其资产指夫妻在婚姻期间共同取得的财富以及夫妻凭各自的技艺所得的财富与各自财富之果实与收入所形成的节余"。②从这个定义可以看出可以分为两个局部,一是夫妻关系开始的财富,二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引起的财富净益。该定义采用了概括式,比较周延,理解起来也不困难。

(二)共同财富分割原那么:

1、夫妻双方首先应清偿共同财富的债务,债务尚未到期的或有争议的,夫妻双方必需保留为清偿此种债务所必要的财富。

共有财富清偿后,债务所残剩的财富,由夫妻双方按不异的等份所有,这里要考虑到婚姻法第四十条赐顾帮衬对家庭作出较多奉献一方的规定。如共有财富不克不及清偿共同债务,那么由各自的财富份额中清偿债务,即双方负连带清偿之责。这里有一点需要注意,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共同财富缺乏清偿,或财富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该协议是其双方内部协议,不得对抗债权人,否那么,法律对善意第三人利益的庇护将得不到表达(债权人对该协议同意的除外)。清偿债务后,无过错方可向有过错方行使追偿权。

2、夫妻个人财富的债务,以个人财富自负其责为原那么,实践中注意对善意第三人利益的庇护。

实践中,夫妻有财富的约定,但我国婚姻法并未对此规定公示公证程序,债权人对此可能并不不知情,那么该约定不得对抗债权人,该债权人可向该婚姻共同体二人主张其债权。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富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富清偿。在此,法律对善意第三人的权益有所疏忽,实践中应着意庇护善意第三人的权益。夫妻共负清偿之责,债务清偿后,无责任方有追偿权。

3、夫妻共同财富分割时应注意对弱者和无过错方的利益的适当庇护。

这方面关键在于落实对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六条等有关规定,我国法律在对对弱者和无过错方的利益的庇护方面,规定得比较全面,这里不再赘述。

四、关于新修订的婚姻法的检讨及立法建议。

我国新修订的婚姻法在夫妻财富制度方面作了不少努力,为解决夫妻财富方面的争议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依据,有助于成立不变的社会主义家庭关系。但笔者认为此次修订仍存在许多缺乏,令人深感遗憾,现略述如下:

1、共同财富规定得很不周延。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或第十八条的规定。而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别离规定的是共同财富与个人财富,在此两者并不兼容,更严重的是,第十七条第五款规定:其它应当归共同

所有的财富;第十八条第五款规定:其它应当归一方所有的财富。两者都是口袋型条款,都可以作扩张解释,当二者发生冲突时,如何措置立法者本意可能是防止不克不及穷尽共同财富与个人财富的范围而有意为之,岂不意留下更大的法律空子,更可能引起法律适用混乱。这一点,我们的邻国日本规定得比我们清楚得多,也爽快得多:“夫妻间归属不明的财富,推定为共有。〞①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也有类似的规定。

2、夫妻财富契约的签订必需遵守诚信原那么,不得有违社会之公序良俗,婚姻法对此有所疏漏。

实践中,夫妻之间的一方可能凭借其优势地位,或者诱使、操纵对方的无经验,签订不公平之协议;或借财富协议遁藏债务。法律应对此作出规制,而我国法律恰恰缺乏相应的规定。或许立法者以为这是不问可知之意,但往往是一些社会常理,法律不规定就会发生歧义,比方说丈夫是否享有生育权问题,配偶权问题,就是因为法律规定不明而发生。

3、夫妻财富制度的约定缺乏公示程序的规定,令该约定缺乏公信力。

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及婚前财富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局部各自所有、局部共同所有。虽然该规定约定必需采用书面形式。但是笔者以为,该约定毫无公信力,底子缺乏以对抗第三人。由于书面约定,乃是夫妻之间的合意,无公证机关的介入,其约定势必可任意曲解,第三人底子不成能知情。于此,善意第三人利益不该因此受损,按照法律最终之价值取向,将不得不以牺牲该约定的公信力为代价,在与夫妻任何一方发生交易之时,第三人的债权可向夫妻任何一方主张债权。在这方面,许多畅旺国家法典比我们规定得明确:法国民法典规定夫妻所有财富协议,均应有公证人在场,当事人对此协定均表同意而且必需有公证人在契约上签字,该证书必需指明在举行成婚前交至身份官员。德国法也有类似之规定,我们应该借鉴。

4、与前一问题相关,夫妻财富制度缺乏协议变更程序。

由于夫妻财富协议是夫妻双方意思一致达成的成果,是其意思自治的反映,那么,当事人当然有权利对夫妻财富协议进行变更。遗憾的是,我国婚姻法对此规定竟付之阙如。畅旺国家对此都有规定,法国民法典规定:夫

妻之间对财富契约作任何更改,须具备前述签订财富契约的条件,而且必需以书写在婚姻财富契约的原本之后,才能对抗第三人。

5、婚姻法未规定别居制度,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富分割成为不成能。

由于缺乏这方面的规定,夫妻的财富分割必需是以婚姻关系破裂为代价,这就掐断了当事人选择的余地,实践中,有的夫妻仅只想进行财富方面的分割,而不想婚姻关系破裂,走向离婚之路,但我国法律却缺乏相应的规定,在这方面应值得检讨。

(二)、立法建议

由于婚姻法刚行点窜,再进行点窜不成能,但却可在与之不相冲突的婚姻法实施细那么或在以后民法典亲属篇的制订中加以完善,具体说来可以作以下几方面的完善:

1、法律中明确规定:夫妻财富约定不明或未加约定的,推定为共同共有。

2、夫妻财富协议应遵守诚信原那么、公平原那么、合法原那么、不违背公序良俗民法底子原那么。

3、尺度夫妻财富协议,规定登记公示程序,未经公示程序不得对抗第三人。

这里可借鉴法国民法典的一些做法。

4、增加财富协议变更程序,其要求除与夫妻财富协议不异外,须对变更次数作出限制,以包管协议的公信力,也是对夫妻变更冲动的轻率作出必要规制。

5、增设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财富分割制度,既为更好地表达民事权利主体之意愿,也为挽救更多的婚姻。

浅谈新婚姻法的进步与不足

浅谈新婚姻法的进步与不足 近年来,中国婚姻法律制度经历了许多变革,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新婚姻法的颁布与实施。新婚姻法对于保障婚姻自由、平等,以及维护弱势群体的权益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进步。然而,该法律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需要我们深入探讨。 我们来看新婚姻法的进步方面。新婚姻法突破了传统的婚姻观念,倡导婚姻自由、平等。例如,法律取消了之前对结婚年龄的限制,规定男女双方只要达到法定年龄就可以结婚,这一变革有利于保障年轻人的婚姻权利。新婚姻法还扩大了婚姻登记的适用范围,将涉外婚姻和不同民族之间的婚姻也纳入其中,这有利于加强婚姻登记的规范性和法律约束力。 新婚姻法在保护弱势群体方面也取得了一定的进步。例如,法律强化了对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的保护。对于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等行为,新婚姻法规定可以向法院申请离婚,这为弱势群体提供了更多的法律保障。新婚姻法还完善了夫妻财产制度,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进行了明确界定,这有利于保护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在严格界定婚姻无效情形方面,新婚姻法也有所成就。针对以往法律中存在的漏洞和不足,新婚姻法明确了婚姻无效的几种情形,包括重

婚、近亲结婚、结婚未经登记等。这一变革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权益,使得法律对于无效婚姻的认定更加明确和规范。 然而,新婚姻法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该法律过度追求形式正义,而忽视了实际情况。例如,在夫妻财产分割方面,新婚姻法虽然明确了共同财产的范围,但对于财产分割的原则和具体操作缺乏详细的规定,这容易导致实际操作中的混乱和争议。法律在规定离婚程序时,也过于繁琐和形式化,给当事人带来很大的负担。 新婚姻法的法律可操作性不足,存在执行难等问题。虽然法律明确了一些规定,但由于缺乏相应的司法解释和配套措施,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可能难以准确适用法律。例如,在认定家庭暴力、虐待等行为时,由于缺乏具体的标准和实践经验,法院可能难以做出准确的判断。新婚姻法缺乏有效的婚姻教育,导致婚姻观念落后。虽然法律制度在不断完善,但人们的婚姻观念却未能与时俱进。很多夫妻对于婚姻的认知仍然停留在传统的层面,对于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缺乏清晰的认识。这不仅会影响到婚姻关系的稳定性和幸福感,也可能给家庭和社会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 倡导婚姻观念更新,树立正确的家庭观念。我们应该加强对现代婚姻观念的宣传和教育,帮助人们认识到婚姻自由、平等的重要性,以及

夫妻财产制的立法不足及其完善

夫妻财产制的立法不足及其完善 [摘要]夫妻财产制分为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两种,我国现行《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度,既规定了法定的财产制度,又涉及了约定的财产制度,其中以法定财产制度占主流地位。但随着社会的持续发展,家庭财产从各方面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势,为了更好地维护夫妻双方及第三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建议进一步完善约定夫妻财产制以适应不断发展的经济生活。 [关键词]夫妻财产;法定财产制;约定财产制 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是关于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清算的根据等方面的法律制度。从发生的角度说,夫妻财产制分为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两种。我国《婚姻法》第17、18、19条加上相关司法解释一起架构起了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的整体面貌:以法定财产制为主,以约定财产制为辅。法定夫妻财产制是指在配偶双方婚前和婚后均未就财产关系作出约定,或是所作财产约定无效的情况下,依照法律规定当然适用的夫妻财产制。财产关系是婚姻家庭关系可以得到延续和发展的基础,也是夫妻关系的核心。而夫妻对财产享有的权益和负担的义务,则是夫妻财产关系的核心内容。夫妻对夫妻财产所享有的权利,涉及到夫妻各自的、共同的以及第三人的利益,这是各国法律所重视的,也是婚姻法的核心内容。 一、我国夫妻财产制的立法现状 我国《婚姻法》中对夫妻财产制度,既规定了法定的财产制度,又涉及了约定的财产制度。约定财产制的法律效力要高于法定财产制。[1] (一)法定夫妻财产制 《婚姻法》以婚后所得共同制为法定财产制,我们习惯上称为夫妻共同财产制。它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夫妻另有约定外,均为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17条和第18条关于法定夫妻财产制的规定,将婚前个人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权属做了明确规定,对婚后所得中属于双方共有的财产和属于一方特有的财产做了清晰的区分,尤其是将双方婚后所得分为共有财产和个人特有财产两个部分。凡认定为夫妻共同所有财产的,须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合法取得的财产;有第18条规定情形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二)约定夫妻财产制 约定夫妻财产制是指夫妻以契约方式约定婚前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及债务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事项,并排除法定夫妻财产制适用的制度。从本质上讲这种契约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双方财产进行约定的合同,其具有法律上的效力但又区别于法律原本定义的分配方式,其更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5]现行《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双方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由于夫妻财产约定以配偶的特殊身份为前提,所以约定双方必须具有合法的夫妻关系,而且可能涉及第三人的财产权益,所以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经过双方自愿平等的协商,合法约定夫妻财产范围。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现行婚姻法夫妻财产制度的利弊分析

现行婚姻法夫妻财产制度的利弊分析摘要:《婚姻法》出台十年来,最高院频繁出台司法解释。而司法解释的核心和重点便是夫妻财产制度。因为夫妻财产制度是整个婚姻的基石。任何问题的讨论都是财产制度为前提。本文对于2011年颁布的《司法解释三》中主要的几个财产制度进行利弊分析,期待在以后《婚姻法》修改时能扬长避短。 关键词:夫妻财产制度;按揭买房;赠予;孳息 一、《婚姻法》夫妻财产制度概述 我国婚姻法的立法对夫妻财产制度的规定,经历了一个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而改革开放之后的《婚姻法》经过两次修订,基本确认了现在的夫妻财产制度。同时,自2001年《婚姻法》修订以来,最高院分别于2001年、2003年和2011年先后颁布了三部司法解释。颁布频率之高,足可见各级法院在关于《婚姻法》适用过程中问题之多和解决现实问题的迫切需求。 而这些法律文件当中,其中尤其重要的便是201 1年最高院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该司法解释回应了当前诸多婚姻案件审判时候的热点问题,但是其颁布又难免有僭越立法之嫌。有关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和离婚后房屋所有权的归属,这些本应该是南《婚姻法》规定,却由司法解释进行了规定。当然,这也是当前的无奈之举。正如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在司法解释(三)出台之际,同时出版的《最高人民法院婚娴法司法解释(三)理解与适用》一书,在本书中最高院也表达了这般无奈:本解释的一些规定,本应从法律层面进行规定为宜,但在《婚姻法》未做m及时的规定,而司法实践又迫切需要的情况下,本解释…台多少有些勉为其难。尽管如此,《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也是当前审判实践中最主要的依据。因此,本文将选取司法解释(三)中引起大家广泛讨论的几条规定进行深入分析,对其利弊进行总结。也为之后《婚娴法》立法修订提供意见。 二、婚前按揭贷款房屋产权归属及补偿的规定 1.符合合同法精神,兼顾人法属性

浅谈我国夫妻财产制的不足与完善

浅谈我国夫妻财产制的不足与完善 天魔星著 摘要:夫妻财产制是婚姻效力的一项重要法律内容,也是近现代家庭财产制的重心所在,虽然新《婚姻法》对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做出了很多新的规定和尝试,但是不可否认的是我国的夫妻财产制仍然有不足之处,有待完善。文章以夫妻财产制为视角,文章首先开始论述我国现行婚姻法中夫妻财产制存在缺陷之处到,接着是存在该缺陷的原因,最后是如何弥补该缺陷,确立合理的赔偿标准这三个层次来简单的论述当今社会我国的夫妻财产制的不足与完善。以夫妻财产制度对私人财产的保护为主线,分析夫妻双方合法财产的权利保护,并结合现实生活的实例,物权和法权以及个人的观点,对婚姻法中夫妻财产制度的立法提出了构想。关键词:夫妻财产制;共同财产制;约定财产制 夫妻财产制度是用于调整夫妻间财产关系的重要法律制度,随着经济的发展,夫妻财产关系日益复杂。现行的夫妻财产制度不断的显露出他的不足和保护夫妻财产权利的不足。因此更好的规范夫妻财产关系对维护夫妻双方合法财产有着重要的作用。 一、夫妻财产制度概述 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在我国婚姻法的理论和实践中,夫妻财产制度历来都是学者研究和探讨的重要问题,也是调整家庭关系的重要的法律制度。家庭是社会生活的基本单位,而夫妻关系是家庭关系的核心。姻财产制度,是属于夫妻财产关系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从广义上来讲,它是关于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及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方面的法律制度。从狭义上讲,它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关夫妻财产权的制度。夫妻财产制度的特点和性质是由社会生产关系所决定的,根据其立法形式可分为约定财产制和法定财产制。在我国的婚姻法学理论中将夫妻财产制分为共同财产制、约定财产制和个人财产制三种形式。我国目前立法中采用了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相互补充的夫妻财产制度。 二、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度的缺陷 2008年1月,李某在一交通事故中身亡,肇事方赔偿死者家属各种损失20万元,其中死亡赔偿金为5万元。后李某之妻刘某改嫁,原与李某一家共同生活的李某之弟李某某要求对5万元死亡赔偿金进行分割,刘某不允,李某某遂向法院起诉。审理中出现了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死者的死亡赔偿金不属于死者的遗产,而是对死者家属的一种精神抚恤费用,应当在死者的直系亲属和与死者有夫妻关系的人之间合理地加以分理由是,《继承法》第3条对遗产的概念和范围作出了明确的规定:“遗产是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显而易见,死者的死亡赔偿金不属于上述遗产的任何一项。割。另一种认为死者的死亡赔偿金是死者的遗产。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在死者的法定继承人之间按继承顺序加以分割。理由是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死亡赔偿金为精神抚慰金,是属于精神损害方面的赔偿,精神损害赔偿是间接损失,肯定是不能继承。但是,在死亡赔偿金的处理分配中,却又是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在死者的法定继承人之间按继承顺序加以分割。在这里,死亡赔偿金就成了既不是遗产,但又按照《继承法》的规定进行处理和分配的“怪物”。 从以上的案例可以看出我国在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定义上的缺陷。 (一)夫妻财产中的知识产权利益的归属不明确 我国《婚姻法》17条规定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知识产权收益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而对于知识产权本身所有权的归属和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得”的,但将来(可期待)

浅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不足及立法建议_0

浅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不足及立法建议_0 浅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不足及立法建议_0 浅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不足及立法建议 论文关键词:夫妻财产制度;不足;立法建议 论文摘要:夫妻财产制度是规范夫妻财产关系的重要法律制度。新《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度作了新的规定,加强了对夫妻财产关系的调整,较原来规定有了很大的改善,但仍存在立法上的缺陷,还需加以完善。 引言 夫妻财产制度,在婚姻家庭立法中占据十分重要的地位,它关系到夫妻纠纷的妥善处理,关系到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的保护,甚至关系到家庭和社会关系的稳定。新《婚姻法》虽然比1950年《婚姻法》和1980年《婚姻法》在夫妻财产制的立法方面有了很大的进步和完善,但仍存在许多不足之处。当前我国民法典正在制定当中,婚姻家庭法将作为一编列入其中,所以我们有必要对夫妻财产制度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探讨,从而使即将出台的民法典更系统、更完善。 一、夫妻财产制度概述 夫妻财产制度又称婚姻财产制度,是关于夫妻婚前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清算的根据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从这一定义可以看出,夫妻财产制度是规范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夫妻财产制度中的财产,不是仅指民事主体拥有的积极财产,还包括消极财产。关于这一点,19世纪法国法学家奥布里赫劳认为广义财产由积极财产和消极财产组成,积极财产为财产之整体,即权利的总和,消极财产为债务,即负担。夫妻财产制度最早源于古罗马,如罗马市民法即采用统一财产制,妻子的一切财产归丈夫所有。古

英国曾采用过的财产制度为吸收财产制,即妻在婚前、婚后财产取得均为丈夫所有。我国古代通常采用家庭成员同居共财制,没有独立的夫妻财产制。 夫妻财产制度种类繁多,内容多样,各国立法选择确定自己国家的夫妻财产制度时,除受自身的立法传统、风俗习惯以及思想文化的 影响外,还受当时的经济条件的制约。从当代夫妻财产制度立法的发展趋势看,兼有分别财产制与共同财产制双重性的复合式形式,已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采纳。我国1950年《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仅规定了一条,即“夫妻双方对于家庭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与处理权”。1980年《婚姻法》明确了夫妻财产共同所有,并引进了约定财产制度,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2001年的《婚姻法》进一步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完善了夫妻的约定财产制,增设了夫妻的个人财产制度。 二、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不足 (一)缺乏总则性条款的规定 夫妻财产关系不仅涉及夫妻双方的财产利益,还涉及第三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对此,法律应有一个总则性的一般规定。而我国现行婚姻家庭法总则中缺乏关于夫妻财产关系的规定,导致实践中司法审判人员在对当事人离婚时的财产进行分割时,如遇具体法律条文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形则难以正确处理。 (二)约定财产制缺乏公信力。 夫妻财产制度的约定缺乏公示程序的规定,令该约定缺乏公信力。对这个问题许多国家比我们规定得明确:《法国民法典》规定,夫妻所有财产协议均应有公证人在场,当事人对此协定均表同意并且必须有公证人在契约上签字,该证书必须在举行婚礼前交至身份官员。德国法也有类似之规定。我国应具体规定,夫妻双方进行财产约定的时间、程序、方式、效力等问题,无论是在登记结婚时做出约定,还

浅析新《婚姻法》在夫妻财产制度上的立法不足_1

浅析新《婚姻法》在夫妻财产制度上的立法不足 (二)约定财产制的立法缺陷 1、缺乏对夫妻财产约定有效和无效条件的相应规定。夫妻之间对其婚前或婚后财产的约定,究其本质而言是夫妻之间的财产合同,只不过这种合同因为夫妻之间的特殊身份而有特殊的内容,但它首先必须遵循合同的一般规定,比如合同有效和无效条件的相关规定。如果不考虑这方面的因素,有些人可能借此做文章,比如夫妻双方为对抗第三人,在其整体上合法的财产约定制中规定,当一方对外负债时夫妻之间的财产制度为分别财产制,当无负债时则为夫妻共同财产制,对这样的条款我们只能宣告其为无效。但现行的《婚姻法》却无这方面的规定。 2、缺乏可变更或可撤销约定的规定。比如,夫妻一方趁另一方生病或处于危难中急需另一方帮助时提出完全有利于己的约定,对这种违背夫妻一方意愿的财产约定行为该如何处理,新《婚姻法》没有提及:再比如,夫妻一方对以前的约定由于情事变更而提出要修改一些条款但另一方又不同意,该如何处理等等,新的《婚姻法》都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3、缺乏夫妻财产约定生效时间的规定。对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什么时候生效应该有一个比较详细的规定。对那些附条件生效及附期限生效的约定也不能忽视。 4、缺乏夫妻对其财产约定负有告知第三人的义务的规定。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国外的立法一般是要求夫妻采取公证、公告或公示的方式以让第三人知道该约定,并且对采取分别财产制的财产约定,还要求实行财产登记。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让善意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其财产约定不具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因为只有这样,才能让

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但新《婚姻法》对此却采取了回避的态度。三、补救措施对夫妻财产制的完善,主要途径有两个:一是在实践中进一步积累经验,条件成熟后在法律上作出规定;二是可通过司法解释或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来解决.建议在以后修改《婚姻法》或司法解释及制定行政法规中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在法定财产制方面 l、增加推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制。规定夫妻财产中凡不能证明是个人特有的财产即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夫妻共同财产无须证明。 2,增加夫妻共同财产制解体的有关规定。借鉴国外的立法经扩,可以这样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共同财产制解体:(i)因夫妻一方死亡或因宣告死亡;(2)因宣告失踪;(3)因离婚;(4)因分居;(5)因财产分离;(6)因导致夫妻共同财产制解体的其他事实出现。 3、对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特有财产的性质进行一般概括。可以在列举式之后的概括式里体现。在共同财产制里,可以这样表述或解释,“其他因夫妻关系存在而取得的具有共有性质的财产”;在特有财产制里,可以表述为“其他不因夫妻关系存在而取得的具有个人性质的财产”。 4、增加对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的详细规定。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主要是要细化其规定。不妨这样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应得到另一方的同意,但为管理之必要处分不在此限。对违反夫妻共同财产平等处理权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5、扩大《婚姻法》的财产范围规定。《婚姻法》的“财产”不仅包括现实的财产,而且还包括财产的预期收益和财产期待权。 6、增加共同财产与特有财产相互转化

浅析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

浅析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 夫妻财产制度是指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共同享有的财产权益和财产处理原则。我国的 夫妻财产制度主要有旧的《婚姻法》和新的《婚姻法》两种规定,下面就对我国夫妻财产 制度进行浅析。 旧的《婚姻法》规定夫妻财产主要分为三种情况:一是夫妻共同财产制,即夫妻一方 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二是夫妻各自财产制,即夫妻的财产各自所有;三是夫妻协议财 产制,即夫妻根据自己的意愿对财产进行分割。这种制度强调了夫妻财产的共同性和个体性,并且为夫妻在婚姻关系中的财产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 新的《婚姻法》于2021年1月1日施行,对夫妻财产制度进行了进一步的规定。其中最重要的改革是确立了“婚后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这意味着,在婚后夫妻所 获得的财产将由夫妻共同所有,而不再以个体财产的形式存在。《婚姻法》也规定了夫妻 财产分割的具体原则和程序,包括债务处理、产权归属、分割方式等内容,进一步细化了 夫妻财产的处理方式。 新的《婚姻法》的改革对于保护婚姻关系中的弱势一方具有积极意义。在婚姻中,通 常存在一个经济相对较弱的一方,他(她)对财产的获取能力和掌控程度较低,容易受到 财产争夺的不公正待遇。而新的《婚姻法》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原则,对于保护这一 方的合法权益起到了重要作用。新的《婚姻法》还规定了夫妻财产分割的具体原则和程序,提供了一个合理公正的分割方式,以避免因财产问题而引发婚姻关系的不稳定和矛盾。 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由于婚姻关系中财产的复杂性和纠纷的多样性,夫妻财产分割往往需要借助法律程序,导致程序复杂、负担沉重,并且易受到利益方的操控。夫妻财产制度的具体执行和法律适用也存在一定的困难,需要进一步完善法律制度、 加强司法实践,以保障夫妻财产权益的有效维护。 夫妻财产制度是夫妻婚姻关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婚姻关系的稳定和夫妻双 方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在新的《婚姻法》中得到了进一步规范 和完善,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解决和完善。只有通过不断的改革和完善,才能 更好地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婚姻关系的和谐稳定。

我国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关系

我国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关系 夫妻财产关系是指由夫妻人身关系所引起的直接体现一定经济内容的 财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包括夫妻财产制、夫妻间相互抚养的权利 及义务、夫妻遗产继承权。 一、夫妻财产制 夫妻财产指的是婚姻关系存续期向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所 有权制度。包括财产的归属、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离婚时 财产的分割制度及内容。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是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 相结合。 1、夫妻法定财产制 夫妻对共同财产权的行使。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是共同共有,就是说 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任何 一方不得以对方没有收入或收入少等为借口妨碍甚至剥夺他方对共同财产 享有的权利。这其中处分权是所有权中最重要的权能。如2001年《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对共享财产的处分双方应当相互协商,意见统一后再进行,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处理。有一案例:张男与李女1995年结婚,1997年生 一女孩取名张静(化名)。1999年男方在个体经营中认识了赵女后很快 发展为情人关系。2000年张男为赵女花30万元购一房产,房产证办在赵 女名下,2001年张男与赵女生一女取名张丽(化名)。2003年张男患病 身亡,留下遗书表示将个人财产30万元赠与赵女。李女清查其与张男的 共同财产为150万,在清查中发现了张男为赵女花30万买的房产,李女 于是起诉赵女要求其交出房产。而赵女和张丽起诉李女和张静要求分割张

男的遗产。笔者认为:首先,夫妻在处理共同财产方面的权利是平等的, 其权利的行使应采用协商一致的原则,每个人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擅自处 分共有财产是无效的。所以,张男与李女在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为夫妻共 同财产,张男擅自为赵女购房系无效民事行为。这样,两人的共同财产的180万元。但张男的死亡导致夫妻共同财产的解体分化,也就是说,这 180万元财产中有一半即90万元是张男的,张男有权利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其意思表示真实且不损害任何人的利益,所以遗嘱赠赵女30万元合 法有效。另外,张丽作为非婚生女应与婚生女一样受法律保护,所以李女、张静和张丽系同一顺序的继承人。

分析我国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度

分析我国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度 摘要:在婚姻立法中,夫妻财产制度是非常重要的法律制度。现阶段,国内现行的夫妻财产制度在近些年经历过多次修改,虽然每次修改都进行了一定的补充,但是整体上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影响到制度的公平性和合法性。基于此,本文针对现行婚姻法中夫妻财产制度的问题进行研究,提出相应的建议,促使制度更为完善。 关键词:婚姻法;夫妻财产制度;财产归属 前言:进入二十一世纪,国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受到国际化的影响,人们的思维观念发生改变,越来越崇尚自由,导致近些年的离婚率大大提高,并因此产生大量的离婚纠纷案件,在这些案例中,夫妻之间的财产分配问题是重点问题。为此,国家推出婚姻法制度,对个人财产和夫妻财产以及约定财产等进行明确划分。到目前为止,婚姻法是保障和谐社会稳定发展的关键,也是非常重要的法律制度,不管是夫妻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的分配管理都可以依照此制度进行处理。在本文研究中,针对夫妻财产制度所存在的问题开展研究,并提出制度的改善建议,旨在帮助我国建立更为贴合国情民生的婚姻制度。 1. 夫妻婚姻财产制度的内涵 夫妻财产制指的是夫妻之间在婚前和婚后的财产归属问题,主要对这一问题提供解决措施的制度。里面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对财产的管理、使用、分割等,并且对婚后的财产处理也给出了明确的指导。 法定夫妻财产制度属于我国现行法律中明确规定的财产处理方式,简单来讲就是当夫妻双方没有对名下财产进行明确划分时,使用的一种合理方式。在法律中,财产制度规定较为详细,并且在实践过程中,当事人没有经过允许不得擅自更改。

二、婚姻法中夫妻财产制度的缺陷 (一)法定夫妻共同财产规定的缺陷 知识产权属于民事权利,指的是在工商业标记和创造性智力成果下所衍生权利的统称。因为知识产权带有财产性和人身性的特点,所以,通常认为知识产权中人身权内容只能够属于作者自身,只有规定的财产权内容能够进行转让、继承。正因如此,知识产权的一般特点,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有的知识产权收益均为夫妻双方共同拥有。但是,这项规定只是对知识产权收益所得时间进行规定,忽视了取得时间。因此,难免出现一些不公平情况,例如一方在婚前所获取的知识产权,在结婚后却归双方所有。或者结婚后获得的知识产权,在双方离婚前没有取得或者没有明确可能取得收益,双方离婚之后获取的收益,单归一方拥有。由此可见,前者对取得知识产权方有利,而后者则对取得知识产权的配偶方不够公平[1]。 1. 法定夫妻特别财产制规定的缺陷 婚姻法规定夫妻特别财产制,该条规满足当前夫妻财产关系发展的复杂化和多元化的趋势,并且对有效处理夫妻财产纠纷问题有着重要作用。但是,关于夫妻一方生活用品的界定,需要进一步明确[2]。从实际角度出发,因为价值观、人生观的不同,夫妻对生活要求也有着明显差异。所以,夫妻双方所购买的生活用品价值也有着较大区别。例如,如果甲乙双方来婚姻关系存续过程中,甲方生活较为精致,经常花费金钱购买专用生活用品,而乙方知晓生活的艰辛,即便收入较高,但是其生活要求却比较简单,所以没有消费高档的生活用品。要是甲乙离婚,根据规定,甲方使用乙方工资所购买的生活用品,不会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均归甲方个人所有。虽然乙方收入较高,利用其工资消费的生活用品价值偏低。由此可见,在这种情况下,采用婚姻法修正案的相关规定对乙方较为不利。 (三)约定财产制的缺陷

浅论我国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规定及其完善

浅论我国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规定及其完善 婚姻是社会的基本单位,婚姻法作为维护夫妻婚姻关系稳定和公平的一项法律法规, 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给予了明确的规定。由于社会发展的需要以及个体婚姻关系的复杂性,目前我国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规定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完 善。 我国婚姻法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和划分方式。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应当进行分割,共同财产包括婚前各自的财产以及婚后共同取得的 财产。婚姻法还将夫妻共同财产的划分方式分为“约定”的、“法定”和“分割”的三种。在离婚时,夫妻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协商分割,也可以由法院依法进行判决。 由于婚姻法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划分方式中规定了“约定”的方式,这使得一些不法之 徒可以通过伪造虚假协议或者迫使对方签署不公平的协议,达到侵害对方财产权益的目的。为了防止这种情况的发生,应该对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中的“约定”方式进行限制和规范, 确保协议的真实性和公平性。 现行婚姻法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划分标准存在不足。《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对于 夫妻婚后共同居住的住房,应当由夫妻共同分割,但若协商不成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 法院判决。婚姻法对于分割的具体标准并未做出详细规定,仅是简单的明确了居住用房的 分割原则。 为了使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更加公平合理,应该完善并明确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标准。可以考虑引入公平分割的原则,即在离婚时将夫妻共同财产按照原则进行平等分割。鼓励 夫妻在婚前签订婚前财产公证,将婚前各自所携带的财产明确划分为个人财产,避免离婚 时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婚姻法对于婚姻期间受益的个人财产的保护相对不足。对于夫妻一方在婚姻期间个人 付出的劳动所获得的收益,应该得到一定程度的保护,以避免因为离婚而对其个人财产权 利的侵害。 我国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规定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然存在不足之处。为了更好地保障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应该进一步完善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规定, 限制和规范“约定”方式,明确分割的标准以及加强对个人财产的保护,以达到更加公平 合理的分割结果。宣传教育婚姻财产法律法规,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增强婚姻家庭的法 治意识和规则意识,有助于减少夫妻离婚中的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婚姻法修订中尚需解决的问题与建议

婚姻法修订中尚需解决的问题与建议 婚姻是人类社会中一项重要的制度,关乎个体幸福与社会稳定。然而,随着时 代的发展和社会的变迁,婚姻法面临新的挑战和问题。为了更好地适应社会的需要,婚姻法需要不断修订和完善。本文将探讨婚姻法修订中尚需解决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首先,婚姻登记制度需改进。目前的婚姻法对于婚姻登记仅作出了简单的规定,这导致婚姻登记中存在一些问题。例如,由于婚姻登记程序繁琐复杂,一些未婚夫妇可能迟迟无法正式登记,这给他们的生活带来了困扰。此外,婚姻登记中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也需要重视,以确保个人的隐私得到充分保护。因此,修订婚姻法应该明确婚姻登记程序,简化流程,并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措施。 其次,婚姻财产制度亟待完善。当前的婚姻法对夫妻财产的规定相对简单,没 有很好地解决夫妻财产分割和继承等问题。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夫妻财产分割的原则等都需要更加明确和详细的规定,以减少夫妻之间因财产纠纷引发的矛盾和纠纷。此外,对于夫妻财产的管理和继承问题,也需要进一步完善,并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在婚姻法的修订中,应该重视夫妻财产制度,使其更加符合实际情况和公平原则。 第三,家庭暴力问题需加大打击力度。家庭暴力对个体和家庭都会造成巨大伤害,而现行的婚姻法对于家庭暴力的打击力度相对较弱。因此,在婚姻法的修订中,应该加大对家庭暴力的打击力度,同时加强对受害者的保护措施。这包括加强对家庭暴力行为的法律追究力度,完善预防和救助机制,加大社会各界对家庭暴力问题的关注和宣传力度,增加对施暴者的惩罚力度等。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减少家庭暴力行为的发生,保护家庭成员的权益。 第四,对婚姻登记的年龄限制需要重新考虑。目前我国规定的女性结婚的法定 年龄为20岁,男性为22岁。然而,现实社会中,有些人在20岁之前或者刚过20 岁就已经达到了适婚年龄,并具备了结婚的能力和责任心。因此,修订婚姻法时,

新婚姻法离婚保障制度再次完善

新婚姻法离婚保障制度再次完善近年来,我国新修订的婚姻法不断完善和优化离婚保障制度。离婚 是一种人生重大决定,既关系到夫妻个人的利益,也关系到社会稳定 和家庭和谐。新婚姻法的修订目的在于更好地维护离婚当事人的权益,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本文将从两个方面探讨新婚姻法离婚保障制度 的进一步完善。 首先,新婚姻法明确了离婚程序的合理性和合法性。按照新婚姻法 的规定,夫妻在离婚前必须进行强制性的冷静期,即在提出离婚申请后,需缓冲一段时间,以便夫妻双方有足够的时间和空间去重新考虑 离婚的决定。这一规定有助于避免冲动离婚,保护夫妻关系的稳定。 其次,新修订的婚姻法注重财产分配的公正性。根据新婚姻法的规定,离婚时应当进行财产分割,无论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都应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分配。此外,在新婚姻法中还规定了 夫妻对财产分割无异议的情况下,可以达成离婚的协议,进一步保障 了当事人的离婚权益。 第三,新婚姻法加强了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例如,在处理婚前财产 纠纷时,新婚姻法特别关注保护女方的财产权益。法律规定,夫妻一 方在婚前拥有的财产,包括作为婚前财产所产生的收益,应当归属于 其个人财产,不应当纳入夫妻共同财产。这一规定有助于避免婚姻中 女性作为弱势群体经济利益受损的情况。 第四,新婚姻法加强了对婚姻破裂后子女权益的保护。婚姻破裂对 于子女来说是一种巨大的打击,因此新婚姻法更加注重保障子女的生

活和成长环境。法律明确规定,离婚夫妻应当共同承担子女抚养责任,并制定具体的抚养权、探视权以及经济赡养义务。这些规定旨在保护 子女的权益,确保他们能够得到父母双方的关爱和成长的良好环境。 最后,新婚姻法加强了对家庭暴力的打击和防范。新婚姻法明确规 定了打击家庭暴力行为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并设立了相应的申诉 机构,用于处理家庭暴力案件。这一举措为那些受到家庭暴力侵害的 人提供了有效保护的渠道,维护了他们的人身安全。 综上所述,新婚姻法的修订进一步完善了离婚保障制度。通过规范 离婚程序、保障财产分配公正、加强弱势群体保护、维护子女权益和 打击家庭暴力等措施,新婚姻法旨在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我们相信,在新婚姻法的持续完善下,离婚保障制度将更好地为离婚当事人提供 法律保障。

我国《婚姻法》夫妻财产制度的弊端

我国《婚姻法》夫妻财产制度的弊端 主要内容:夫妻财产制通常包括:共同财产制、分别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我国新婚姻法,分别规定了共同法定财产制、个人特有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对夫妻财产关系的规定开展了充实和完善。目前还有待进一步完善的内容主要包括:一,设立法定财产制排除的非常情形。即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制的撤销制度。二、进一步明确约定财产制的规定和实施,使约定财产制最大限度的发挥其功能为调整夫妻财产关系服务。最终早日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合理完善的婚姻 从世界范围看,各国的夫妻财产制通常包括:共同财产制、分别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三种形式。比照三者,夫妻共同财产制最能反映夫妻之间的本质关系,内容上却淡化了夫妻双方作为单独个体的权利;夫妻分别财产制有悖于婚姻的伦理特性,在各国的婚姻纠纷实务中,常常造成离婚后妇女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夫妻约定财产制有效的弥补了前面二者的缺陷,更适合社会的多样化需求。修改后的婚姻法,分别规定了共同法定财产制、个人特有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由此可见,我国婚姻法针对现阶段复杂的社会现实极其引发的种种社会和家庭问题,结合本时期家庭经济多元化的情况,又考虑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以及城市和农村在传统文化、人文素质、经济发展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异的现实,对夫妻财产关系的规定开展了充实和完善。 夫妻财产制度是婚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还有待进一步完善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设立法定财产制排除的非常情形。 新婚姻法强调法定财产制这一法律原则,并以适当的约定财产制作为补充。有了很大进步,但缺陷依然存在,在法定财产制的采用上只规定了普通情形,没有规定非常情形。 我国婚姻法采用的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相结合的方法。《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这就是所谓的婚后所得共同制。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法定的五种财产均为夫妻共同财产。此种共有是一种共同共有,所谓共同共有是指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的权利不分大小,处理权平等且不可分割。这个共有关系持续于整个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依法取得结婚证之时至离婚生效或因一方死亡婚姻自然终止之时的期间。现实中,法律上规定的对共同财产的处分其实并不平等,先决定离婚的一方往往采取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方式,到达其自身目的。在离婚诉讼阶段,由于时间较长或者有可能反复起诉,此时财产权益受到侵害的一方往往难以得到有效的法律救济。 针对上述缺陷,应在立法上建立夫妻法定财产制的非常情形,即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制的撤销制度。明确在非常情况下,出现法定事由时,法院在查明事实之后,可应受侵害一方的请求,宣告终结夫妻共有关系,改行分别财产制。 二、进一步明确约定财产制的规定和实施。 我国新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

论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

论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 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下面是搜集的一篇探讨夫妻财产制的,欢迎阅读查看。 引言 法定夫妻财产制是调整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夫妻双方在缔结婚姻关系之前或之后,没有以协议方式对夫妻财产关系进行约定,或者有关夫妻财产关系的约定无效的情况下,依法律规定当然适用法律预定设置的夫妻财产制。法定夫妻财产制在婚姻家庭立法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1980年制定新《婚姻法》和2001年修改现行《婚姻法》,有关法定夫妻财产制采 用的都是共同财产制,较之前的立法状况相比,有了很大的进步。但由于立法上的滞后性,难以满足现实婚姻家庭生活中的需要。 本文将通过评析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存在的不足之处,借鉴外国立法的经验,提出完善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立法的建议。 一、我国夫妻财产案例分析 (一)案例1 1.案例 甲、乙系夫妻,二人共同经营有一家日用品商店。某日,甲开车前往某地进货,乙随车同去。途中,甲的车与丙的车相撞,甲、乙、丙均受伤。经公安机关认定,甲因违章行驶应负这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丙随后向法院起诉要求甲乙共同赔偿其损失,但乙表示自己不应对丙的损失负责,而且,乙也向法院起诉要求甲赔偿其损失。现查明,甲乙共有价值20万元的共同财产,甲有个人财产5万元,丙的损失为7万元。 本案涉及夫妻双方对债务的清偿问题。司法实践中,由于夫妻之间一般有着较深厚得感情基础及休戚与共的利益关系,双方通常并不严格区分个人财产、共同财产、个人债务、共同债务,当一方以共同财产对外偿债时,另一方一般也不会提出异议。但本案中的乙已明确声明不同意分担对丙的赔偿义务,同时,乙还要求甲赔偿其损失。乙的这两个主张是否应支持?倘若应支持,在实务上又该如何操作? 2.关于案例的思考 这里首先要解决的一个问题是,对于丙的损失是由甲单独赔偿还是由甲、乙共同赔偿?《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该条确

《婚姻法》夫妻财产制度的内容及其利弊

《婚姻法》夫妻财产制度的内容及其利弊 1、《婚姻法》夫妻财产制度的主要内容介绍 需要了解现行《婚姻法》夫妻财产制度的利弊,必然要了解《婚姻法》的立法过程和夫妻财产制度的主要内容,下文笔者将从两方面展开进行分析。 1.1《婚姻法》的立法过程介绍 《婚姻法》的立法是一个不断完善发展的过程,从解放初到改革开放时期,我国婚姻法历经多次变革。尤其是改革开放之后,《婚姻法》的两次修订更是引来了社会各界广泛的讨论。最近的《婚姻法》于2001年修订完成,并在01、03、11年分别完成三次司法解释的颁布。 1.2《婚姻法》夫妻财产制度的主要内容介绍 我国《婚姻法》夫妻财产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分别财产制度、约定财产制度、共同财产制度,是夫妻之间关于财产关系分配的规范性法律。目前《婚姻法》规定的部分内容存在一定的弊端包括:①将夫妻共有财产制度的法规取消,并设立夫妻财产排他的特殊情况。②约定财产制度法律的确定,并长期用于协调夫妻间财产关系带来的风险。以上内容对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夫妻财产关系的正常约定有一定的弊端。 2、现行《婚姻法》夫妻财产制度的利弊分析 上文笔者阐述了新中国《婚姻法》的立法过程和《婚姻法》夫妻财产制度的主要内容,下文笔者将以夫妻间房产归属相关问题分为《婚姻法》对婚前财产归属、现行《婚姻法》对父母出资购买房屋的权属两个部分分析现行《婚姻法》夫妻财产制度的利弊点。 2.1《婚姻法》对婚前财产归属问题规定存在的利弊点 2.1.1《婚姻法》对婚前房屋财产归属问题的解释 中国受到几千年的封建礼教思想影响,认为人最重要完成的事情就是成家立业。同时男生买房再结婚也成为了农村城市的约定俗称行为。然而,随着房价的不断走高,很多人在婚前买房时候往往不能付出全款,那么房屋财产的归属问题,成为了新《婚姻法》讨论的焦点问题。《婚姻法》在2011年新版本的解释中,若夫妻的任何一方,在婚前以自己的名义

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度的缺陷和完善

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度的缺陷和完善 热沙来提.沙力 摘要:夫妻财产法律制度是婚姻家庭法律关系的一个重要方面,加强对它的研究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该文主要探讨了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内涵、分类,重点剖析了夫妻法定共同财产制、个人特定财产制、约定财产制的现状与缺陷,并依据国内现实立法,借鉴外国经验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对策。 关键词:共同财产制特定财产制约定财产制缺陷对策 一、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界定及特征 (一)夫妻财产制度的界定 1.夫妻财产制的概念 夫妻财产制又称为婚姻财产制.是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内容包括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夫妻债务的清偿;婚姻关系终止时夫妻财产的清算和分割等。夫妻财产关系以夫妻身份关系为前提。财产关系是夫妻关系的重要内容,是实现家庭经济职能的基础性要素。其核心是夫妻婚前和婚后所得财产的所有权问题。 2.夫妻财产制的特征 于民法中的一般财产关系相比,夫妻财产制呈现出一下特征: (1)夫妻财产制只能产生于具有特定身份的主体之间。于民法中的一般财产关系不同,夫妻财产制只能以具有夫妻身份的当事人为主体,如果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合法的夫妻身份,即使双方存在同财共居的事实,其财产关系也也只是一般的财产关系,而不是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而民法中的一般财产关系以一切具有平等属性的自然人,法人为主体,法律对其彼此间的身份既不过问,也无要求。(2)夫妻财产制是一种具有依附性的财产制。于民法中的一般财产制相比,夫妻财产制并不能独立存在,它是一种依附性的财产制,必须依附于夫妻的人身关系,以其人身关系的建立为其存在的先决条件。因而夫妻财产制在具有依附性的特点的同时,还具有可变性,一旦夫妻身份解除,它也就随之而消灭。 (3)夫妻财产制不具有等价,有偿性。作为一种具有经济内容的财产制形式,夫妻财产制于民法中的一般财产制不同,它并不具有等价,有偿的性质,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要求也不对等。其财产制以男女平等为原则,以保护家庭中的弱者为理念,当事人只要具备了夫妻的身份,对夫妻财产即具有了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即使是在分别财产制之下,对无个人财产或个人财产较少的夫或妻一方,也有一定的占有,使用对方财产和受对方抚养的权利;在婚姻关系解除时,还可以享受平等分割财产的权利。 二、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类型分析

论我国现行夫妻财产核心制度论事实婚姻

论中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度 内容摘要: 本文以《婚姻法》修正案及相关司法解释为基础, 对中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度进行了深入研究与探讨。首先, 概述了什么是夫妻财产制, 归纳了夫妻财产制种类, 更讲述了中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完善。在对夫妻财产制度作了概括叙述后, 分析了《婚姻法》对现行夫妻财产制度完善。新《婚姻法》中完善了夫妻婚后所得共同制及约定财产制要求, 确定了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 使中国夫妻财产深入健全。同时, 因为《婚姻法》受立法技术、认识原因影响, 仍存在不少问题, 诸如没有通则性要求, 约定财产制要求不明确, 欠缺特殊时期财产要求, 等等。针对所发觉以上问题, 提出了部分个人立法提议, 以期望愈加完善中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度。 关键词: 夫妻财产制共同财产制约定财产制个人特有财产制非常法定财产制 夫妻财产制度是夫妻财产关系中一项极为关键法律制度, 在婚姻家庭法中有着十分关键地位。夫妻共同生活中, 肯定牵涉财产关系; 而在夫妻财产关系中, 又以夫妻财产制度最为显著。它不仅调整夫妻财产关系关键法律依据; 也是评判男女是否平等关键标志, 因为财产权平等是男女平等基础。再者, 因为夫妻双方作为独立市场经济主体, 肯定与她人有着多种经济交往; 所以, 夫妻财产制度又关乎与第三人交易安全及其利益保障。基于夫妻财产制度在我们生活中关键性, 《婚姻法》修正案(下文中或称之为新《婚姻法》)中, 顺应社会形势发展与人民生活改变, 对中国夫妻财产制度作了重大改动, 使其深入完善。作为新时代法律学习者及未来法律工作者, 在立即完成学业进入社会之际, 结合自己所学法律知识与有限生活观察就中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度发表一下个人认知及见解。一、夫妻财产制度概述(一)概念与种类夫妻财产制(matrimonialregime), 又称婚姻财产制, 是相关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 以及债务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清算等方面法律制度。夫妻财产制度是夫妻间权利义务关系中一个关键组成部分, 各国婚姻家庭法中都作有具体要求。同时, 各国因为受本身立法传统、风俗习惯及政治、经济、文化等很多方面影响, 在对夫妻财产制度要求中又各不相同。夫妻财产制随社会发展而不停改变, 就现代夫妻财产制度而言, 有着多个形式。对其从不一样角度可作以下分类: 1、从各国相关夫妻财产立法形式来划分, 有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两种类型。(1)法定财产制, 就是指法律明文要求适用夫妻财产制形式。具体说, 即指在夫妻婚前或婚后均未就夫妻财产关系作出约定, 或所作约定无效时, 依法律要求而直接适用夫妻财产制。因为各国政治、经济、文化及民族传统习惯不一样, 各自要求直接适使用方法定财产制形式也不尽相同。如日本采取分别财产制作法定财产制, 德国民法中采取剩下共同制, 中国台湾地域以联合财产制为法定财产制等。(2)约定财产制, 是相对于法定财产制而言。是指法律许可夫妻双方以协议方法确定使用财产制形式。现今, 大多数国家都许可夫妻缔结财产契约, 如英国、法国、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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