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婚姻法夫妻财产制度的利弊分析

现行婚姻法夫妻财产制度的利弊分析

摘要:《婚姻法》出台十年来,最高院频繁出台司法解释。而司法解释的核心和重点便是夫妻财产制度。因为夫妻财产制度是整个婚姻的基石。任何问题的讨论都是财产制度为前提。本文对于2011年颁布的《司法解释三》中主要的几个财产制度进行利弊分析,期待在以后《婚姻法》修改时能扬长避短。

关键词:夫妻财产制度;按揭买房;赠予;孳息

一、《婚姻法》夫妻财产制度概述

我国婚姻法的立法对夫妻财产制度的规定,经历了一个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而改革开放之后的《婚姻法》经过两次修订,基本确认了现在的夫妻财产制度。同时,自2001年《婚姻法》修订以来,最高院分别于2001年、2003年和2011年先后颁布了三部司法解释。颁布频率之高,足可见各级法院在关于《婚姻法》适用过程中问题之多和解决现实问题的迫切需求。

而这些法律文件当中,其中尤其重要的便是201 1年最高院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该司法解释回应了当前诸多婚姻案件审判时候的热点问题,但是其颁布又难免有僭越立法之嫌。有关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和离婚后房屋所有权的归属,这些本应该是南《婚姻法》规定,却由司法解释进行了规定。当然,这也是当前的无奈之举。正如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在司法解释(三)出台之际,同时出版的《最高人民法院婚娴法司法解释(三)理解与适用》一书,在本书中最高院也表达了这般无奈:本解释的一些规定,本应从法律层面进行规定为宜,但在《婚姻法》未做m及时的规定,而司法实践又迫切需要的情况下,本解释…台多少有些勉为其难。尽管如此,《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也是当前审判实践中最主要的依据。因此,本文将选取司法解释(三)中引起大家广泛讨论的几条规定进行深入分析,对其利弊进行总结。也为之后《婚娴法》立法修订提供意见。

二、婚前按揭贷款房屋产权归属及补偿的规定

1.符合合同法精神,兼顾人法属性

这条有关按揭买房,离婚析产将婚房判与首付人的司法解释出台之后引起多方争议。支持者多认为,该条款符合合同法的相对性原则,也体现了《婚姻法》中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制度。

从合同角度而言,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与销售房屋的房地产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只是夫妻其中一方,他在婚前已经通过按揭贷款方式,向卖方缴纳了全部房款,合同所约定的义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而其只是对银行负有按揭贷款的还款义务。如果仅仅机械地按照房屋产权取得时间作为划分按揭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或婚后共同财产,难免会显示公平。购房者与银行签订抵押合同,银行是在审查其资信能力和还款能力的情况下,才批准贷款的。如果因为离婚,法院将房屋判与非贷款方,而抵押物的标的仍然是按揭购买的房屋。那么会导致贷款合同中还贷义务人与抵押人相分离,明显对支付首付的一方不公。如果转移债务,又需要经过银行同意,不具有可操作性。所以,房屋应该归购房者所有。

从情理角度而言,该司法解释也是兼顾双方的利益的。支持将房屋判与首付者,并非支持他无条件占有婚姻存续期,夫妻共同还贷部分所对应的房屋价值。这部分价值在离婚后,理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而且这部分价值的理解,并不简单的理解为双方在婚后运用夫妻共同财产所支付的价款,还应包括同比例增值的部分。也就是说,婚姻存续期间,所偿还的贷款越多,房屋增值越多。离婚时,非产权方往往也能获得更多的金钱补偿,由此可见,该司法解释绝无歧视弱者之意。

3.反对者观点

同时也有不同观点对该条款持批判态度。其指出判断按揭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该以房产证是婚前还是婚后取得为准。如果婚前取得房产证,应该属于一方个人财产,如果属于婚后取得,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样才符合不动产以登记为要件的物权法公示、公信原则。

同时从社会价值角度来看,这个司法解释往往支持强者,歧视弱者之嫌。按照我国传统习俗,往往是“要结婚,先买房”。往往在结婚之前,女方都会要求男方提供婚房,因此相当一部分男方由于生活条件所限,往往只能够通过按揭购买婚房。然后,在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偿还贷款。因此,我们可以看到,房屋本来就是双方婚姻关系的一部分,甚至于说是最重要的一部分。而将其仅仅认为是其中一方的个人财产,明显是有违常理的。同时,尤其是农村地区,女方操持家务,男方在外面挣钱养家。这样往往会造成女方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弱势地位。如果离婚后,因为男方是房屋的首付人,就取得产权,而女方一无所有,难免会令女方基本生活都成为疑问。

三、婚后父母出资购买房屋权属问题

1.立法理由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无疑是争议最大的条款,这条解释一出,可谓一石激起千层浪,社会各界议论纷纷。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在答记者问的时候,针对第七条发表意见:“制定司法解释要考虑中国国情、不断攀升的房价和高离婚率并存,父母为子女买房往往倾注半生积蓄”。

2.反对者观点

尽管最高院作如此解释,批评声仍然不绝于耳。从社会情理上而言,极有可能对农村妇女造成极大伤害。从社会风俗上看,在农村地区仍然绝大部分是由男方提供住宅,甚至可能就是父母的老宅子翻新。然后女方陪嫁嫁妆,人住男方家中,成为男方家庭一员。在双方的夫妻生活中,往往南女方操持家务,形成“女主内”的局面。这也使得女方在家庭生活中没有太多的话语权,其经济实力可能为零。因此,如果按照《解释三》机械适用,那么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对于农村妇女来说,很可能是一场灾难。而且尤为值得注意的是我国个别地区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和风俗人情,往往是家族聚居,宅基地往往登记在公婆名下,这样农村媳妇利益更难以得到保证了。

4.实务中应注意问题

第七条存在的这些问题,据此在实务中应额外注意对此适用应此慎重态度。首先,对于认定父母出资购房证据采取严格认定。只有完全是父母出资才应认定为南一方父母出资。否则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这样就很好保护了女方,尤其是出资购买房屋的女方利益。

最后,对于夫妻双方而肓,应提倡对大额的赠予进行公证。一方面起到证据保全的作用。更为重要的是,在作出赠予过程中,有律师和公证人员在场。对财产赠与所产生的法律问题可以进行释疑。在赠予的过程中明确对象,这样就避免之后发生一系列的纠纷。

浅谈新婚姻法的进步与不足

浅谈新婚姻法的进步与不足 近年来,中国婚姻法律制度经历了许多变革,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新婚姻法的颁布与实施。新婚姻法对于保障婚姻自由、平等,以及维护弱势群体的权益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进步。然而,该法律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需要我们深入探讨。 我们来看新婚姻法的进步方面。新婚姻法突破了传统的婚姻观念,倡导婚姻自由、平等。例如,法律取消了之前对结婚年龄的限制,规定男女双方只要达到法定年龄就可以结婚,这一变革有利于保障年轻人的婚姻权利。新婚姻法还扩大了婚姻登记的适用范围,将涉外婚姻和不同民族之间的婚姻也纳入其中,这有利于加强婚姻登记的规范性和法律约束力。 新婚姻法在保护弱势群体方面也取得了一定的进步。例如,法律强化了对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的保护。对于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等行为,新婚姻法规定可以向法院申请离婚,这为弱势群体提供了更多的法律保障。新婚姻法还完善了夫妻财产制度,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进行了明确界定,这有利于保护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在严格界定婚姻无效情形方面,新婚姻法也有所成就。针对以往法律中存在的漏洞和不足,新婚姻法明确了婚姻无效的几种情形,包括重

婚、近亲结婚、结婚未经登记等。这一变革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权益,使得法律对于无效婚姻的认定更加明确和规范。 然而,新婚姻法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该法律过度追求形式正义,而忽视了实际情况。例如,在夫妻财产分割方面,新婚姻法虽然明确了共同财产的范围,但对于财产分割的原则和具体操作缺乏详细的规定,这容易导致实际操作中的混乱和争议。法律在规定离婚程序时,也过于繁琐和形式化,给当事人带来很大的负担。 新婚姻法的法律可操作性不足,存在执行难等问题。虽然法律明确了一些规定,但由于缺乏相应的司法解释和配套措施,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可能难以准确适用法律。例如,在认定家庭暴力、虐待等行为时,由于缺乏具体的标准和实践经验,法院可能难以做出准确的判断。新婚姻法缺乏有效的婚姻教育,导致婚姻观念落后。虽然法律制度在不断完善,但人们的婚姻观念却未能与时俱进。很多夫妻对于婚姻的认知仍然停留在传统的层面,对于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缺乏清晰的认识。这不仅会影响到婚姻关系的稳定性和幸福感,也可能给家庭和社会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 倡导婚姻观念更新,树立正确的家庭观念。我们应该加强对现代婚姻观念的宣传和教育,帮助人们认识到婚姻自由、平等的重要性,以及

论夫妻财产制度论文

论夫妻财产制度论文 论文摘要:夫妻财产制度是婚姻立法中极为重要的法律制度。目前,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经过几次修改,仍存在一些问题和缺陷,针对这些问题,《婚姻法》应做相应的修改,并对非常夫妻财产制度加以完善。 夫妻财产制,是关于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清算的根据等方面的法律制度。夫妻财产制度是婚姻立法中极为重要的法律制度,始终受到包括立法、司法及全社会的普遍关注。经过几次修改,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在不断发展和完善,但仍存在一些缺陷。 一、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制度规定的缺陷 (一)有关法定夫妻共同财产规定的缺陷婚姻法采取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就总体而言,该规定符合我国的国情,有利于保护弱者一方特别是没有劳动能力或劳动收人的一方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维持夫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稳定。但是仍存在以下缺陷。1关于知识产权的归属问题 知识产权属于民事权利,它是基于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由于知识产权具有人身性和财产性,因此,一般认为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内容只能属于创造者自己(如作者、发明者),只有其中的财产权内容可以转移(继承、赠与、转让等)。正是基于知识产权的一般特性,婚姻法第17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知识产权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司法解释(二)第12条又

将知识产权的收益进一步明确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但是,这些规定只强调了“知识产权的收益”所得时间,却忽略了“知识产权”的取得时间。于是,就有可能出现不公平的现象:一是一方婚前取得的知识产权,婚后获得收益则归夫妻共同所有;二是一方婚后创作或者创造并取得的知识产权,离婚前尚未取得或未明确可能取得收益,离婚后取得的收益,却又只归一方所有。显然,在第一种情况下,对取得知识产权的一方不利;在后一种情况下,则对取得知识产权的配偶方不公。 2、关于继承或赠与所得财产的归属问题 《婚姻法》第17条、18条和司法解释(二)第22条规定,夫妻一方继承所得的财产为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一方因遗嘱继承或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如果遗嘱人或赠与人在合同中明确表明归夫或妻一方所有,则为夫或妻一方所有;如果遗嘱人或赠与人在合同没有明确表明归夫或妻一方所有,则为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 这些规定首先不符合国际通例。任何国家的立法,都应从本国的具体情况出发,考虑本国的历史、习惯等具体情况。但是,当今世界是一个开放的世界。一个国家要面对开放的世界,在立法上必须借鉴或参考他国的有关规定。就夫妻共同财产范围规定方面看,大多数国家法律,不论是大陆法系、英美法系还是前苏联等国家的法律,都规定夫妻一方继承或受赠予的财产属于个人。其次是与我国《继承法》的规定不一致。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不论是法定继承还是遗嘱继承,继承人必须是法定继承人。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是确定的,

现行婚姻法夫妻财产制度的利弊分析

现行婚姻法夫妻财产制度的利弊分析 摘要:《婚姻法》出台十年来,最高院频繁出台司法解释。而司法解释的核心和重点便是夫妻财产制度。因为夫妻财产制度是整个婚姻的基石。任何问题的讨论都是财产制度为前提。本文对于2011年颁布的《司法解释三》中主要的几个财产制度进行利弊分析,期待在以后《婚姻法》修改时能扬长避短。 关键词:夫妻财产制度;按揭买房;赠予;孳息 一、《婚姻法》夫妻财产制度概述 我国婚姻法的立法对夫妻财产制度的规定,经历了一个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而改革开放之后的《婚姻法》经过两次修订,基本确认了现在的夫妻财产制度。同时,自2001年《婚姻法》修订以来,最高院分别于2001年、2003年和2011年先后颁布了三部司法解释。颁布频率之高,足可见各级法院在关于《婚姻法》适用过程中问题之多和解决现实问题的迫切需求。 而这些法律文件当中,其中尤其重要的便是201 1年最高院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该司法解释回应了当前诸多婚姻案件审判时候的热点问题,但是其颁布又难免有僭越立法之嫌。有关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和离婚后房屋所有权的归属,这些本应该是南《婚姻法》规定,却由司法解释进行了规定。当然,这也是当前的无奈之举。正如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在司法解释(三)出台之际,同时出版的《最高人民法院婚娴法司法解释(三)理解与适用》一书,在本书中最高院也表达了这般无奈:本解释的一些规定,本应从法律层面进行规定为宜,但在《婚姻法》未做m及时的规定,而司法实践又迫切需要的情况下,本解释…台多少有些勉为其难。尽管如此,《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也是当前审判实践中最主要的依据。因此,本文将选取司法解释(三)中引起大家广泛讨论的几条规定进行深入分析,对其利弊进行总结。也为之后《婚娴法》立法修订提供意见。 二、婚前按揭贷款房屋产权归属及补偿的规定

现行婚姻法不足及民法典立法对策研究

现行婚姻法不足及民法典立法对策研究前言 婚姻法是保障婚姻家庭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法律,它规范了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内容,维护了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然而,随着社会和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对婚姻和家庭的认识也在发生改变,现行婚姻法已不能完全满足人们的需求,一些问题逐渐浮现出来。 为此,我将从现行婚姻法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民法典的立法对策两个方面,对现行婚姻法不足及民法典立法对策进行探讨。 现行婚姻法存在的问题 婚姻登记制度不完善 随着人们对婚姻和家庭的认识不断变化,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婚姻登记”作为自己婚姻的形式,但现行婚姻法对婚姻登记制度的规定并不充分。目前,婚姻登记制度由地方政府负责实施,因此各地的婚姻登记标准和流程也存在差异。 婚姻财产制度存在漏洞 婚姻财产制度是婚姻法规定的一个重要内容,它的主要目的是保障婚姻家庭中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但现行婚姻法中对于婚姻财产制度的规定并不完善,存在着诸多漏洞。比如,在婚姻结束时分割夫妻财产时,某些财产可能存在归属不清的问题。 婚姻家庭纠纷解决方式单一 现行婚姻法规定了诉讼和调解两种解决婚姻家庭纠纷的方式,但它们各自存在着不足。目前,通过诉讼解决问题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金钱,而调解方式的效力也受到了较大的制约。 民法典的立法对策 为了解决现行婚姻法存在的问题,民法典提出了诸多立法对策。 完善婚姻登记制度 民法典规定,婚姻登记方式可以包括线上和线下两种形式,并明确了婚姻登记的具体标准和流程。此外,还要求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婚姻登记规范化工作的宣传和力度,推行婚姻登记制度的普及性和便捷性。

完善婚姻财产制度 为了保障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民法典规定了婚姻中存在的所有财产均为共同财产,具体包括婚前已有财产和婚后增加的财产。此外,法律还规定,在婚姻结束时分割财产,应该以原则“谁的财产谁分”,并且各种财产的归属应该明确清晰。 完善婚姻家庭纠纷解决方式 为了让夫妻离婚过程更加顺利,民法典规定了“离婚公证摆脱诉讼”的新方式,即夫妻双方可以在任何一家公证机关办理离婚公证,公证书件可直接作为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的证明材料。此外,对于无法达成协议的离婚,也将强制要求进行调解,并且采用“家事审判制度”,由人民法院审理婚姻家庭纠纷事项。 总结 婚姻家庭关系事关每个人的切身利益,因此婚姻法在维护社会和谐和促进人民幸福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现行婚姻法仍存在一些问题,尤其是对于婚姻登记制度和婚姻财产制度的规定存在不足。民法典的出台为解决这些问题提供了新的对策和方法,但是民法典的实施也需要一个过程,需要继续完善和深化。相信在不断完善婚姻相关法律制度的基础之上,能够建立更加稳定健康的家庭关系,让人们的生活更加美好。

浅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不足及立法建议_0

浅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不足及立法建议_0 浅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不足及立法建议_0 浅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不足及立法建议 论文关键词:夫妻财产制度;不足;立法建议 论文摘要:夫妻财产制度是规范夫妻财产关系的重要法律制度。新《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度作了新的规定,加强了对夫妻财产关系的调整,较原来规定有了很大的改善,但仍存在立法上的缺陷,还需加以完善。 引言 夫妻财产制度,在婚姻家庭立法中占据十分重要的地位,它关系到夫妻纠纷的妥善处理,关系到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的保护,甚至关系到家庭和社会关系的稳定。新《婚姻法》虽然比1950年《婚姻法》和1980年《婚姻法》在夫妻财产制的立法方面有了很大的进步和完善,但仍存在许多不足之处。当前我国民法典正在制定当中,婚姻家庭法将作为一编列入其中,所以我们有必要对夫妻财产制度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探讨,从而使即将出台的民法典更系统、更完善。 一、夫妻财产制度概述 夫妻财产制度又称婚姻财产制度,是关于夫妻婚前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清算的根据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从这一定义可以看出,夫妻财产制度是规范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夫妻财产制度中的财产,不是仅指民事主体拥有的积极财产,还包括消极财产。关于这一点,19世纪法国法学家奥布里赫劳认为广义财产由积极财产和消极财产组成,积极财产为财产之整体,即权利的总和,消极财产为债务,即负担。夫妻财产制度最早源于古罗马,如罗马市民法即采用统一财产制,妻子的一切财产归丈夫所有。古

英国曾采用过的财产制度为吸收财产制,即妻在婚前、婚后财产取得均为丈夫所有。我国古代通常采用家庭成员同居共财制,没有独立的夫妻财产制。 夫妻财产制度种类繁多,内容多样,各国立法选择确定自己国家的夫妻财产制度时,除受自身的立法传统、风俗习惯以及思想文化的 影响外,还受当时的经济条件的制约。从当代夫妻财产制度立法的发展趋势看,兼有分别财产制与共同财产制双重性的复合式形式,已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采纳。我国1950年《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仅规定了一条,即“夫妻双方对于家庭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与处理权”。1980年《婚姻法》明确了夫妻财产共同所有,并引进了约定财产制度,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2001年的《婚姻法》进一步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完善了夫妻的约定财产制,增设了夫妻的个人财产制度。 二、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不足 (一)缺乏总则性条款的规定 夫妻财产关系不仅涉及夫妻双方的财产利益,还涉及第三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对此,法律应有一个总则性的一般规定。而我国现行婚姻家庭法总则中缺乏关于夫妻财产关系的规定,导致实践中司法审判人员在对当事人离婚时的财产进行分割时,如遇具体法律条文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形则难以正确处理。 (二)约定财产制缺乏公信力。 夫妻财产制度的约定缺乏公示程序的规定,令该约定缺乏公信力。对这个问题许多国家比我们规定得明确:《法国民法典》规定,夫妻所有财产协议均应有公证人在场,当事人对此协定均表同意并且必须有公证人在契约上签字,该证书必须在举行婚礼前交至身份官员。德国法也有类似之规定。我国应具体规定,夫妻双方进行财产约定的时间、程序、方式、效力等问题,无论是在登记结婚时做出约定,还

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度的缺陷和完善

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度的缺陷和完善 热沙来提.沙力 摘要:夫妻财产法律制度是婚姻家庭法律关系的一个重要方面,加强对它的研究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该文主要探讨了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内涵、分类,重点剖析了夫妻法定共同财产制、个人特定财产制、约定财产制的现状与缺陷,并依据国内现实立法,借鉴外国经验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对策。 关键词:共同财产制特定财产制约定财产制缺陷对策 一、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界定及特征 (一)夫妻财产制度的界定 1.夫妻财产制的概念 夫妻财产制又称为婚姻财产制.是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内容包括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夫妻债务的清偿;婚姻关系终止时夫妻财产的清算和分割等。夫妻财产关系以夫妻身份关系为前提。财产关系是夫妻关系的重要内容,是实现家庭经济职能的基础性要素。其核心是夫妻婚前和婚后所得财产的所有权问题。 2.夫妻财产制的特征 于民法中的一般财产关系相比,夫妻财产制呈现出一下特征: (1)夫妻财产制只能产生于具有特定身份的主体之间。于民法中的一般财产关系不同,夫妻财产制只能以具有夫妻身份的当事人为主体,如果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合法的夫妻身份,即使双方存在同财共居的事实,其财产关系也也只是一般的财产关系,而不是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而民法中的一般财产关系以一切具有平等属性的自然人,法人为主体,法律对其彼此间的身份既不过问,也无要求。(2)夫妻财产制是一种具有依附性的财产制。于民法中的一般财产制相比,夫妻财产制并不能独立存在,它是一种依附性的财产制,必须依附于夫妻的人身关系,以其人身关系的建立为其存在的先决条件。因而夫妻财产制在具有依附性的特点的同时,还具有可变性,一旦夫妻身份解除,它也就随之而消灭。 (3)夫妻财产制不具有等价,有偿性。作为一种具有经济内容的财产制形式,夫妻财产制于民法中的一般财产制不同,它并不具有等价,有偿的性质,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要求也不对等。其财产制以男女平等为原则,以保护家庭中的弱者为理念,当事人只要具备了夫妻的身份,对夫妻财产即具有了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即使是在分别财产制之下,对无个人财产或个人财产较少的夫或妻一方,也有一定的占有,使用对方财产和受对方抚养的权利;在婚姻关系解除时,还可以享受平等分割财产的权利。 二、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类型分析

《婚姻法》夫妻财产制度的内容及其利弊

《婚姻法》夫妻财产制度的内容及其利弊 1、《婚姻法》夫妻财产制度的主要内容介绍 需要了解现行《婚姻法》夫妻财产制度的利弊,必然要了解《婚姻法》的立法过程和夫妻财产制度的主要内容,下文笔者将从两方面展开进行分析。 1.1《婚姻法》的立法过程介绍 《婚姻法》的立法是一个不断完善发展的过程,从解放初到改革开放时期,我国婚姻法历经多次变革。尤其是改革开放之后,《婚姻法》的两次修订更是引来了社会各界广泛的讨论。最近的《婚姻法》于2001年修订完成,并在01、03、11年分别完成三次司法解释的颁布。 1.2《婚姻法》夫妻财产制度的主要内容介绍 我国《婚姻法》夫妻财产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分别财产制度、约定财产制度、共同财产制度,是夫妻之间关于财产关系分配的规范性法律。目前《婚姻法》规定的部分内容存在一定的弊端包括:①将夫妻共有财产制度的法规取消,并设立夫妻财产排他的特殊情况。②约定财产制度法律的确定,并长期用于协调夫妻间财产关系带来的风险。以上内容对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夫妻财产关系的正常约定有一定的弊端。 2、现行《婚姻法》夫妻财产制度的利弊分析 上文笔者阐述了新中国《婚姻法》的立法过程和《婚姻法》夫妻财产制度的主要内容,下文笔者将以夫妻间房产归属相关问题分为《婚姻法》对婚前财产归属、现行《婚姻法》对父母出资购买房屋的权属两个部分分析现行《婚姻法》夫妻财产制度的利弊点。 2.1《婚姻法》对婚前财产归属问题规定存在的利弊点 2.1.1《婚姻法》对婚前房屋财产归属问题的解释 中国受到几千年的封建礼教思想影响,认为人最重要完成的事情就是成家立业。同时男生买房再结婚也成为了农村城市的约定俗称行为。然而,随着房价的不断走高,很多人在婚前买房时候往往不能付出全款,那么房屋财产的归属问题,成为了新《婚姻法》讨论的焦点问题。《婚姻法》在2011年新版本的解释中,若夫妻的任何一方,在婚前以自己的名义

浅析新《婚姻法》在夫妻财产制度上的立法不足_1

浅析新《婚姻法》在夫妻财产制度上的立法不足 (二)约定财产制的立法缺陷 1、缺乏对夫妻财产约定有效和无效条件的相应规定。夫妻之间对其婚前或婚后财产的约定,究其本质而言是夫妻之间的财产合同,只不过这种合同因为夫妻之间的特殊身份而有特殊的内容,但它首先必须遵循合同的一般规定,比如合同有效和无效条件的相关规定。如果不考虑这方面的因素,有些人可能借此做文章,比如夫妻双方为对抗第三人,在其整体上合法的财产约定制中规定,当一方对外负债时夫妻之间的财产制度为分别财产制,当无负债时则为夫妻共同财产制,对这样的条款我们只能宣告其为无效。但现行的《婚姻法》却无这方面的规定。 2、缺乏可变更或可撤销约定的规定。比如,夫妻一方趁另一方生病或处于危难中急需另一方帮助时提出完全有利于己的约定,对这种违背夫妻一方意愿的财产约定行为该如何处理,新《婚姻法》没有提及:再比如,夫妻一方对以前的约定由于情事变更而提出要修改一些条款但另一方又不同意,该如何处理等等,新的《婚姻法》都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3、缺乏夫妻财产约定生效时间的规定。对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什么时候生效应该有一个比较详细的规定。对那些附条件生效及附期限生效的约定也不能忽视。 4、缺乏夫妻对其财产约定负有告知第三人的义务的规定。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国外的立法一般是要求夫妻采取公证、公告或公示的方式以让第三人知道该约定,并且对采取分别财产制的财产约定,还要求实行财产登记。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让善意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其财产约定不具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因为只有这样,才能让

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但新《婚姻法》对此却采取了回避的态度。三、补救措施对夫妻财产制的完善,主要途径有两个:一是在实践中进一步积累经验,条件成熟后在法律上作出规定;二是可通过司法解释或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来解决.建议在以后修改《婚姻法》或司法解释及制定行政法规中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在法定财产制方面 l、增加推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制。规定夫妻财产中凡不能证明是个人特有的财产即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夫妻共同财产无须证明。 2,增加夫妻共同财产制解体的有关规定。借鉴国外的立法经扩,可以这样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共同财产制解体:(i)因夫妻一方死亡或因宣告死亡;(2)因宣告失踪;(3)因离婚;(4)因分居;(5)因财产分离;(6)因导致夫妻共同财产制解体的其他事实出现。 3、对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特有财产的性质进行一般概括。可以在列举式之后的概括式里体现。在共同财产制里,可以这样表述或解释,“其他因夫妻关系存在而取得的具有共有性质的财产”;在特有财产制里,可以表述为“其他不因夫妻关系存在而取得的具有个人性质的财产”。 4、增加对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的详细规定。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主要是要细化其规定。不妨这样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应得到另一方的同意,但为管理之必要处分不在此限。对违反夫妻共同财产平等处理权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5、扩大《婚姻法》的财产范围规定。《婚姻法》的“财产”不仅包括现实的财产,而且还包括财产的预期收益和财产期待权。 6、增加共同财产与特有财产相互转化

我国《婚姻法》夫妻财产制度的弊端

我国《婚姻法》夫妻财产制度的弊端 主要内容:夫妻财产制通常包括:共同财产制、分别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我国新婚姻法,分别规定了共同法定财产制、个人特有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对夫妻财产关系的规定开展了充实和完善。目前还有待进一步完善的内容主要包括:一,设立法定财产制排除的非常情形。即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制的撤销制度。二、进一步明确约定财产制的规定和实施,使约定财产制最大限度的发挥其功能为调整夫妻财产关系服务。最终早日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合理完善的婚姻 从世界范围看,各国的夫妻财产制通常包括:共同财产制、分别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三种形式。比照三者,夫妻共同财产制最能反映夫妻之间的本质关系,内容上却淡化了夫妻双方作为单独个体的权利;夫妻分别财产制有悖于婚姻的伦理特性,在各国的婚姻纠纷实务中,常常造成离婚后妇女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夫妻约定财产制有效的弥补了前面二者的缺陷,更适合社会的多样化需求。修改后的婚姻法,分别规定了共同法定财产制、个人特有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由此可见,我国婚姻法针对现阶段复杂的社会现实极其引发的种种社会和家庭问题,结合本时期家庭经济多元化的情况,又考虑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以及城市和农村在传统文化、人文素质、经济发展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异的现实,对夫妻财产关系的规定开展了充实和完善。 夫妻财产制度是婚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还有待进一步完善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设立法定财产制排除的非常情形。 新婚姻法强调法定财产制这一法律原则,并以适当的约定财产制作为补充。有了很大进步,但缺陷依然存在,在法定财产制的采用上只规定了普通情形,没有规定非常情形。 我国婚姻法采用的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相结合的方法。《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这就是所谓的婚后所得共同制。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法定的五种财产均为夫妻共同财产。此种共有是一种共同共有,所谓共同共有是指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的权利不分大小,处理权平等且不可分割。这个共有关系持续于整个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依法取得结婚证之时至离婚生效或因一方死亡婚姻自然终止之时的期间。现实中,法律上规定的对共同财产的处分其实并不平等,先决定离婚的一方往往采取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方式,到达其自身目的。在离婚诉讼阶段,由于时间较长或者有可能反复起诉,此时财产权益受到侵害的一方往往难以得到有效的法律救济。 针对上述缺陷,应在立法上建立夫妻法定财产制的非常情形,即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制的撤销制度。明确在非常情况下,出现法定事由时,法院在查明事实之后,可应受侵害一方的请求,宣告终结夫妻共有关系,改行分别财产制。 二、进一步明确约定财产制的规定和实施。 我国新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

新婚姻法的利与弊

新婚姻法的利与弊The document was prepared on January 2, 2021

论新婚姻法的“利与弊” 一、新婚姻法的几个特点 一新婚姻法增添了夫妻之间的平等内容 男女应该是平等的,这种平等关系也应该体现在婚姻关系中,婚姻不是靠男女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就能维持的,而应该双方共同努力才能构建一个和谐美满的家庭.新婚姻法增添了这一部分内容,指出夫妻双方都有责任有义务来维护家庭的和谐,在这个问题上,夫妻双方是平等的,没有谁应该负更大责任.因此,夫妻之间要互相尊重,还要对对方忠诚. 二新婚姻法增加了对社会热点问题的考量 当前,小三、二奶、第三者已经成为了婚姻关系中的热门词汇,这些不道德的违法行为已经严重威胁到了婚姻关系,损害了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扰乱了伦理秩序和在正常的社会秩序,成为影响社会和谐和稳定的重要因素.新的婚姻法充分体现了一夫一妻制的法律保障,在法律条文中增加了已婚仍与他人同居的制度规定,这对于保护婚姻关系的严肃性,保护婚姻中当事人的关系,都有着重要的意义.同时,对于家庭暴力这个日渐凸显的社会问题也予以了一定程度的重视,新婚姻法中增加了家庭暴力的规定,该规定对保障家庭成员的利益更为有利,对于维护家庭的和谐和美满也有重要意义. 三新婚姻法增加了对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的范围规定 财产问题一直是婚姻关系中比较敏感的问题,近年来,随着离婚案件的增多,夫妻财产的分割问题也成为了全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为了避免骗婚、依靠婚姻谋取钱财的不良行为,新婚姻法对夫妻财产效力进行了规定,对婚姻无效制度和撤销制度进行了规定,并充实了夫妻财产中一方个人所有财产的范围以及共同财产的范围.这些细化的规定,给现实婚姻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更为准确的操作依据. 二、新婚姻法的进步之处一对约定财产制的完善和财产归属权的补充 旧的婚姻法并没有重视婚姻双方亲属的财政问题,使得在实际的婚姻案件处理中,对于一些夫妻关系发生改变引发的财产归属权问题无法得到有效的处理.新婚姻法意识到了亲属财政法的重要性,对此做了规定,规定任何一方都无权侵占对方合法权益.同时,新婚姻法

婚姻法中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分析

婚姻法中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分析 摘要:夫妻共同财产问题是当今社会非常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特别是在当 今离婚案件日益增多的情况下,夫妻共同财产问题不仅影响着许多家庭的和谐, 而且也影响着整个社会的安定。《婚姻法》修改后,对夫妻财产进行了新的界定,很多方面已经更加贴合当下的时代,但在有的地方还是不够完善。比如我国现阶 段的“夫妻财产”是以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相结合的,存在着规定欠缺周延、知识产权收益分配不够明晰等,这些都需要不断进行改进。 关键词:婚姻法;夫妻共同财产制;分析 引言 在离婚率不断上升的今天,关于新《婚姻法》当中的夫妻共同财产问题也越 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夫妻财产制度”,是对夫妻在婚前、婚后财产的归属、 使用、收益等环节进行规范的一种制度。 但是,《婚姻法》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仍然存在着不足。特别是当今 社会由于离婚率比起过去来说要高很多,如果某一天夫妻关系发生了解除,则在“夫妻共同财产制”上面就存在着很多漏洞了。本文讨论对其进行完善的措施, 以起到一定的借鉴作用。 一、对夫妻共同财产制进行完善的重要价值 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于1950年正式生效,这也是中国历史上首次以法 定方式来确立“夫妻共同财产”的概念。但是,我国过去实行的夫妻共有财产制度,却是在计划经济时期,根据当时的社会行为模式而形成的。随着社会的不断 转型,也给传统的婚姻制度带来了不少冲击。比如,自由恋爱代替了包办婚姻, 家庭纠纷、离婚诉讼不断增多,全国各地的离婚案件也呈逐年上升趋势,这也成 为全社会所关注的热点之一。与此同时,关于夫妻共同财产方面的纠纷也不断增

加,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从这个角度来说,对夫妻共同财产制进行完善是非常必要的。 二、婚姻法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基本要素 又称作“夫妻共有财产”。根据新《婚姻法》规定,它指的是在婚姻关系持续时间内,由配偶双方共同享有的财产。“夫妻共有”是与“配偶所有”的私人财产相对的,“配偶所有”的财产则是“个人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的重点在于在夫妻关系存续当中,对婚前、婚后财产所有权的界定。如怎样进行夫妻间的财产归属、怎样使用财产、怎样对财产进行收益和处分、有了债务怎样进行清偿、离婚时如何进行财产分割等。从现行的《婚姻法》来看,它由两个方面构成: (一)夫妻法定财产制 也就是按照法律规定的夫妻财产制。相对于其他的夫妻共同财产制来说,它最显著的特征在于强制适用。 (二)夫妻约定财产制 该制度指的是夫妻双方以法律协议的方式,对于夫妻间的财产归属、怎样使用财产、怎样对财产进行收益和处分、有了债务怎样进行清偿、离婚时如何进行财产分割等要素进行约定。 三、现行婚姻法中“夫妻共同财产制”的主要缺陷 新《婚姻法》当中对夫妻财产制度的规定,同时也是我国婚姻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但是,新《婚姻法》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关系的法律条文,对比起我国的现实状况,还存在着一些不能满足需要的地方。现实中,不少的法律纠纷都是因这些法律漏洞的存在而产生的。具体的缺陷是: (一)关于夫妻财产制度的整体框架不完善

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变革及评价

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变革及评价 更多请登录https://www.360docs.net/doc/f319227326.html, 一、现行夫妻财产制度的架构设置 新婿姻法规定夫妻共有财产制、约定财产制和个人特有财产制三种财产制,三者共同构成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和l980年婿姻法一样,新婚姻法坚持了共有财产制.增设个人特有财产制,突出了约定财产制。 (一)关于夫妻共有财产制 依新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均属于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双方拥有平等的所有权。其中法律规定的共同所有财产范围包括:婚姻关系存续期问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所得的收入:知识产权收益及未明确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这说明新婚姻法同前儿部婚姻法一样,首先将夫妻共有财产制列为基本的法定财产制。这是因为保护婚姻家庭和公民在婚姻家庭中的合法权益是婿姻法州整婿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而夫妻共有财产制可以if{好的实现这一准则。具体而言,夫妻关系的本质决定r婚姻家庭的物质保障功能,而目前我国大多数公民的物质生活保障还离不升婚姻家庭,所以要坚持共有财产制.以彰现这种保障功能。同时现实中妇女的就业机会和经济收入普遍少于男子,而且往往承担着较多的家庭劳动。如果打着男女平等的旗号强州夫妻财产分别所有制就会在实质上造成刈女方的不平等因此采取共有财产制也有利于保护家庭中弱势方的利益。 与前儿部婿姻法不同的是,新婿姻法明确限定r共有财产的范围。l950年婿姻法采取_『夫妻一般共有财产制.将夫妻双方的全部财产都纳入共有财产的范围;1980年婚姻法确立了婚后所得共有制,将共有财产的范围限定在婿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新婚姻法则通过列举的方式.进一步限定了共有财产的范围。共有财产范围的缩小体现出婿姻家庭保障功能的有限性或者说相对性.为婿姻关系中个体的权利留出_『更大的空间。 (二)关于个人特有财产制 依新婿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和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规定只fJ]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方专用的生活用品等为一方所有的个人财产。该条增设了个人特有财产制,是新婿姻法一个突出的变化,体现了对个人财产的肯定与保护。 实际上1980年婿姻法中确定的婿后财产共有制已经体现出『l时个人财产的肯定.即承认婚前财产应为夫妻各方所有。但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婿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又规定:共有财产包括一方或双方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一方婿前个人所有但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的财产.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生活资料经过4年后可视为夫妻共有财产。也就是说.本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会因婿姻关系的延续而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这和婚后所得共有制的原则有所不同。从保护个体权利角度来看,《意见》的这些规定把本为一方所有的财产

浅析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

浅析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 夫妻财产制度是指在我国婚姻法规定的范围内,夫妻对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管 理和处置所适用的法律制度。夫妻共同财产制度作为我国家庭财产制度的基础,对于保护 夫妻双方的权益,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和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我国夫妻财产制度主要分为三种形式,即继承制、分带制、完全分开制。继承制是对 于夫妻双方在婚后所收入的财产以及双方共同努力所增加的财产实行共同所有和共同管理 的原则。分带制是根据夫妻双方的收入增长情况,将财产分为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两 部分。完全分开制则是将夫妻双方的财产完全分开,各自享有自己的财产所有权。 在我国的实际应用中,由于继承制的适用范围较广,广泛应用于我国的婚姻家庭中。 这种制度的优点是能够保障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的安全,避免因个人行为或家庭外部原因对 财产产生的风险。在离婚、丧偶等情况下,夫妻共同财产会平等分割,使双方能够公平地 分得财产。继承制也能够鼓励夫妻双方共同努力,提高婚姻的稳定性和幸福感。 继承制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较为复杂,容易引发争议和纠纷。 继承制对于个人财产的保护不够充分,一些夫妻在婚姻关系中产生的财产可能无法得到应 有的保护。继承制在财产管理和处置方面限制较多,夫妻双方在财产使用、处置等方面的 自主权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我国婚姻法对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做出了一些完善和调整。加强对 个人财产的保护,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中所拥有的个人财产是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并对个人财产作出明确界定。规定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和使用方式,以 及在离婚等情况下的财产分割方式,增加了夫妻双方的自主权和灵活性。 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在保护夫妻双方权益、维护婚姻稳定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家庭结构的变化,夫妻财产制度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调整。对于夫 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界定更加明晰,保护个人财产的权益,增加夫妻双方在财产管理 和处置方面的自主权,以适应多样化的家庭需求和变化。

我国夫妻财产制的几点公平缺陷

1.法定夫妻财产制度的缺陷 (1)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归属产生了法律冲突根据新《婚姻法》第17条、18条的规定,可推出如下结论:夫妻一方继承所得的财产为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一方因遗嘱继承或者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如果遗嘱人或者赠与人在合同中明确表明归丈夫或妻子所有,则为丈夫或妻子一方所有;如果遗嘱人或赠与人要合同中没有明确表明归夫或妻一方所有时,则该遗产被继承后为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那么该规定与《继承法》的规定明显冲突,因为依据《继承法》规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应该是确定的,法定继承制下的遗产只能由法定继承人继承,遗嘱继承人也必须属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的人员;如果将夫妻一方依据法定继承或者遗嘱人或赠与人在合同中没有明确表明归夫或妻一方所有继承了或者受赠了的财产作为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客观上是将法定继承人或者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或者受赠与人的范围扩大到了继承人的配偶;这既违背了死者把遗产赠与其遗嘱中指定的丈夫或者妻子一方的意愿,同样也是与继承法中法定继承人的内容相矛盾,也违背了赠与人把其财产赠与其在赠与合同中指定的受赠与人的意愿。这正就是新《婚姻法》的缺陷之所在。2.个人特有财产制度的缺陷个人特有财产制度之规定符合我国夫妻财产关系所呈现出的多元化、复杂化的发展趋势,也有利于正确处理婚姻财产纠纷。但是有关“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值得分析探讨。比如:目前妇女专用的装饰类首饰,一件钻石可能价值是一个家庭全部财产也买不来的,如果笼统地认为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都归女方所有,难免有失公平。由于个人的人生观、价值观、审美观不同,可能对于专用生活用品的需求也不一样,如果一方用属于法定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专用生活用品,结果根据《婚姻法》第18条的规定归属于一方所有,这样难免有失公平。因此,这类财产要成为夫妻的个人所有财产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其一,是生活用品;其二,是属于夫妻一方专用;其三,是价值不能过高。特别是如果用共同财产购买个人生活专用品,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终止时应给予对方相应补偿,这样才显示公平。 3.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缺陷新《婚姻法》的规定相对于过去的相关规定有了明显的进一步,但仍过于简单,没有形成完整的制度和体系。

新婚姻法夫妻财产制度的评析杨铁山

新婚姻法夫妻财产制度的评析杨铁山 摘要: 一、引言 二、新婚姻法夫妻财产制度的基本规定及其意义 1.夫妻共同财产制 2.夫妻分别财产制 3.夫妻约定财产制 4.夫妻财产制的现实意义 三、新婚姻法夫妻财产制度的可操作性分析 1.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与分割 2.夫妻分别财产的管理与使用 3.夫妻约定财产的履行与变更 四、新婚姻法夫妻财产制度的问题与改进 1.夫妻共同财产制在实践中的不足 2.夫妻分别财产制在适用范围的局限 3.夫妻约定财产制在法律保障方面的缺失 4.改进措施及建议 五、结论 正文: 一、引言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婚姻家庭关系日益复杂,夫妻财产问题逐渐成为人

们关注的焦点。2011年新婚姻法的修订,对夫妻财产制度进行了更为详细的规定。本文将对新婚姻法夫妻财产制度进行评析,以期为公众提供实用的法律指导。 二、新婚姻法夫妻财产制度的基本规定及其意义 1.夫妻共同财产制 新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财产,应当归二者共同所有。这一规定保障了夫妻在财产权益方面的平等地位,有利于维护家庭和谐。 2.夫妻分别财产制 新婚姻法明确了夫妻分别财产的范围,包括婚前财产、因个人劳动所得、个人继承或赠与等。这一制度有助于明确夫妻个人财产权益,降低家庭财产纠纷。 3.夫妻约定财产制 新婚姻法允许夫妻在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财产制进行约定。这种约定具有法律效力,有助于夫妻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合理规划财产权益。 4.夫妻财产制的现实意义 新婚姻法夫妻财产制度,不仅有利于保障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还有助于维护家庭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此外,明确夫妻财产制,还有助于引导婚姻观念的转变,使婚姻关系更加平等、健康。 三、新婚姻法夫妻财产制度的可操作性分析 1.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与分割 新婚姻法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较为明确,有助于在实际操作中准确划分

婚姻状况对财产权益的影响

婚姻状况对财产权益的影响 在法律体系中,婚姻被视为一种合同关系,不仅承载着两个人之间 的情感和互助,也涉及到财产权益的安排和分配。婚姻状况对财产权 益有着重要影响,本文将从婚姻制度、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婚前财产、离婚财产分割等方面展开探讨。 一、婚姻制度及影响 婚姻制度是国家根据社会发展和实际情况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 规范,旨在约束和规范夫妻双方的权益与义务。各国婚姻制度存在差异,比如中国主要采用婚姻法管理婚姻关系,而在其他一些国家则以 普通法为基础。不同的婚姻制度会对夫妻的财产权益产生不同的影响。 在中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关系中的财产权益 原则上属于个人财产制,即婚姻期间所得财产属于个人所有。这意味 着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所拥有的财产仍然是属于各自个人的财产, 而非共同财产。 二、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及影响 尽管中国的婚姻法中规定了个人财产制,但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夫 妻还是选择了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即双方所拥有的财产均视为夫妻共 同财产。这是婚姻状况对财产权益产生的重要影响之一。 在夫妻共同财产制度下,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的获取、管理和分配都 需要经过双方的一致同意。这意味着,无论是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权益。

三、婚前财产及其保护 婚前财产是指婚姻关系建立前夫妻所拥有的财产。在婚后,婚前财 产应当得到妥善保护,确保不受婚姻状况的影响。婚姻状况对婚前财 产的影响即在于是否采取了夫妻共同财产制度,根据不同制度,婚前 财产的权益保护程度也不同。 在中国,尽管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制度成为了常见选择,但法律对婚 前财产的保护也有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二条, 对于婚前财产,可以通过签订婚前财产协议加以保护,确保婚后不受 财产分割的影响。这意味着,在签订了婚前财产协议的情况下,夫妻 双方的婚前财产可以被视作个人财产,不受离婚财产分割的限制。 四、离婚财产分割及影响 离婚是婚姻关系的结束,同时也是财产权益分割的重要环节。根据 不同的婚姻制度和财产分割规定,离婚财产分割可能对财产权益产生 不同的影响。 在中国,离婚财产分割主要根据婚姻关系期间各方的贡献、财产的 来源等因素进行合理的分配。如果采用了夫妻共同财产制度,那么离 婚时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将进行公平的划分。而如果存在婚前财产协议,离婚时婚前财产和婚后个人财产可以分开处理。 另外,婚姻状况也对抚养费等相关财产权益产生重要影响。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双方应根据子女实际

夫妻财产制的特点及约定财产制的不足与完善

夫妻财产制的特点及约定财产制的不足与完善 一、引言 我国新婚姻法中所规定的夫妻财产制度的内容非常多,同时也存在部分需要改进的地方。随着时代的发展,夫妻财产制度需要进行不断地修改和完善,才能够更好的符合我国的国情。作为婚姻制度中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夫妻财产制度是维持和谐婚姻家庭的重要依据。 二、夫妻财产制的特点 夫妻财产制,也称为婚姻财产制,是对夫妻双方的财产关系进行有效规范的法律制度。同一般的财产关系相比较,夫妻财产制度具有以下特点: (一) 夫妻双方主体的特定性 我国的婚姻家庭主要是以男性和女性双方结为夫妻作为共同体。 夫妻财产制度的前提条件是男女双方必须是一对夫妻。因此,夫妻财产制度只用适用于具有特定身份的主体之间。也就是说,如果男女双方是非合法的夫妻身份,那么就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夫妻财产权。由于我国尚未承认同性之间的婚姻关系,因此同性之间的婚姻家庭财产关系不在夫妻财产制度范畴内。 (二) 权利的平等性 夫妻财产制度是婚姻法中的组成部分,同时也是民法范畴中的一个部分,因而所调整的主体双方也是平等的。通俗地说,夫妻双方不管谁的贡献大、收入高,都可以平等地享有公共财产。比如,如何支配和使用等。但是,夫妻双方在行使财产所有权时,必须充分地尊重对方,通过讨论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由于现实生活中夫妻双方的收入难免会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异,因而也会存在表面上的不平等。 (三) 夫妻财产制度的易变性 所谓易变性,指的是该制度会随着夫妻双方关系的变化而变化。如果夫妻双方由于各种原因而离婚,则夫妻的身份立刻终止,双方的财产制度也就不存在了。同时,单独的个体也不能享有夫妻财产制度的相关权利和义务,只有男性和女性两者结为夫妻时,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才开始确立。 三、约定财产制的局限性分析

民商法论文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民商法论文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2010-9-19 16:17 来源:法律教育网 关键词:夫妻财产制共同财产缺陷完善 论文内容提要:夫妻财产制是婚姻家庭立法的一项重要内容,其规定是否科学,台理,直接影响到夫妻最方的台法权益能否得到有效的保护,能否真正体现男女平等的原则.本通过守析我国现行婚姻法及有关司击解释在夫妻财产制的规定上存在的缺陷,提出了完善夫妻财产制立法曲若干具体意见: 夫妻财产制是婚姻家庭立法的重要内容,建立一项符合中国国情的、科学的夫妻财产制度,不仅有利于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利,稳定婚姻家庭关系.而且也有利于保障民事交易的安全,维护涉及夫妻财产的民事交易相对人的合法利益.我国现行‘婚姻法幸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_“”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面对日益复杂多样的夫妻财产关系,这一规定已明显滞后,远不能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难以调整发展变化了的夫妻财产关系.有必要加以修改和完善 一、现行夫妻财产制度的缺陷 根据我国现行婚姻法的规定,我国夫妻财产制度实行双轨制,即以共同财产制为主,以约定财产制为辅.对于夫妻双方没有特别约定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一律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由夫妻双方共同享有所有权一这一貌似平等的规定实际上掩盖了事实上的不平等.使得配偶一方应当享有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尊重和保障.综观我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度,笔老践人为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缺陷: 1.夫妻共同对产的范围规定过宽.根据婚姻法和最高人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分为两大部分:一是直接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财产,这部分财产指的是所有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包括一方或双方所得的收人和购置的财产;一方或双方继承和受赠包括接受遗赠的财产、双方共同取得的知识产权;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或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以及其他合法所得‘,.二是转化成夫妻共同财产的财产、其中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经过八年的;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贵重生活资料,婚后经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经过四年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牟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十年以上的、均车化为夫妻共同财产③.上述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不仅我围过宽,而且许多内容也有违法理和常理. 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继承和受赠的财产们为夫妻共同财产,是现行夫妻财产制的一大缺陷、多年来一直遭到众多学者的批评.笔者认为,这种批评是有道姻的.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继承的方式分为遗嘱继承和注定继承两种.遗嘱是公民对自己死后遗留的合法财产进行处分的单方行为.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必定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将一方依遗嘱继承取得的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无异于改变了遗嘱的内容,将本应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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