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性中毒性肝病诊断标准样本

职业性中毒性肝病诊断标准样本
职业性中毒性肝病诊断标准样本

职业性中毒性肝病诊断标准

前言

本标准的第5.1条为推荐性的, 其余为强制性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 原标准

GB16379-1996与本标准不一致的, 以本标准为准。

各种职业活动中, 短时间内接触较大量的化学物质可引起中毒性肝病。为保护接触者的身体健康, 有效防治职业性急性中毒性肝病, 根据近年临床和实验室研究进展, 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是资料性附录, 附录B、 C、 D、 E、 F、 G、 H是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中山医科大学公共卫生学院负责起草, 上海市传染病医院、山西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大连市劳动卫生研究所、吉林省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研究所、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上海市第五人民医院、大同市职业病防治所、上海市杨浦区中心医院、沈阳市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研究所、湖南医科大学预防医学系职业病组、安徽省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研究所、淮南市职业病防治所、浙江省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研究所参加起草。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职业性中毒性肝病诊断标准

Diagnostic Criteria of Occupational Toxic Hepatopathy

GBZ59-

职业性中毒性肝病是在职业性接触中吸收化学毒物所引起的中毒性肝脏疾病。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中毒性肝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化学毒物所引起的职业性急性、慢性中毒性肝病的诊断。

2 诊断原则

根据职业接触史, 确切的肝病临床表现, 实验室检查, 结合现场卫生学与流行病学调查, 以及动态观察资料等, 综合分析, 做好鉴别诊断, 判明肝脏疾病确由所接触的化学毒物引起, 方可诊断。如同时出现致病毒物所引起其它系统损害的表现, 对病因诊断有重要参考意义。

3 观察对象

肝脏毒物作业者出现头晕、乏力、食欲减退或肝区胀痛等症状;肝脏肿大、质软或柔韧、有压痛;初筛肝功能试验(见附录D5.2)或复筛肝功能试验(见附录D5.3)异常。

4 诊断及分级标准

4.1 急性中毒性肝病

4.1.1 急性轻度中毒性肝病

在较短期内吸收较高浓度肝脏毒物后, 出现下列表现之二者, 可诊断为急性轻度中毒性肝病:

a)有乏力、食欲不振、恶心、肝区疼痛等症状;

b)肝脏肿大、质软、压痛, 可伴有轻度黄疸;

c)急性中毒性肝病常规肝功能试验异常。

4.1.2 急性中度中毒性肝病

出现明显乏力、精神萎靡、厌食、厌油、恶心、腹胀、肝区疼痛等, 肝脏肿大, 压痛明显, 急性中毒性肝病常规肝功能试验异常, 并伴有下列表现之一者, 可诊断为急性中度中毒性肝病:

a)中度黄疸;

b)脾脏肿大;

c)病程在四周以上。

4.1.3 急性重度中毒性肝病

在上述临床表现基础上,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 可诊断为急性重度中毒性肝病:

a)肝性脑病;

b)明显黄疸;

c)出现腹水;

d)肝肾综合征;

e)凝血酶原时间延长在正常值的一倍以上, 伴有出血倾向者。

4.2 慢性中毒性肝病

4.2.1 慢性轻度中毒性肝病

出现乏力、食欲减退、恶心、上腹饱胀或肝区疼痛等症状;肝脏肿大、质软或柔韧、有压痛, 慢性中毒性肝病初筛肝功能试验或复筛肝功能试验异常。

4.2.2 慢性中度中毒性肝病

具有下列表现之一者, 可诊断为慢性中度中毒性肝病:

a)上述症状较严重, 肝脏有逐渐缓慢性肿大或质地变硬趋向, 伴有明显压痛;

b)乏力及胃肠道症状较明显, 血清转氨酶活性、γ-谷氨酰转肽酶或γ-球蛋白筹重复异常或持续升高;

c)具有慢性轻度中毒性肝病的临床表现, 伴有脾脏肿大。

4.2.3 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

在慢性中度中毒的基础上, 具有下列表现之一者, 可诊断为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

a)肝硬化;

b)伴有较明显的肾脏损害;

c)血清白蛋白持续降低。

5 处理原则

5.1 治疗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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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 急性中毒性肝病

a)病因治疗

及早进行病因治疗, 如应用络合剂、特效解毒剂或血液净化疗法等。

b)对症及支持治疗

卧床休息, 给予富含维生素、易消化的清淡饮食;静注或静滴葡萄糖、维生素C等;适当选用治疗急性肝脏疾病的中西药物;针对全身及其它系统损害情况, 予以其它合理的治疗。

c)急性重度中毒性肝病

重点是针对肝脏损害进行治疗, 防治其并发症, 采取相应的积极措施, 阻断肝细胞坏死, 促进肝细胞再生, 争取早日恢复;可应用糖皮质激素, 根据病情及时调整剂量及疗程, 严密观察, 预防各种副作用, 特别注意上消化道出血;其它治疗可参照暴发性肝衰竭的抢救治疗方案进行。

5.1.2 慢性中毒性肝病

a)诊断一且明确, 应予休息, 尽可能住院治疗。

b)根据病情制订治疗方案, 早期以休息为主, 病情好转后, 可适当活动, 逐渐恢复正常生活规律;宜选择易于消化的饮食, 保证必须营养;禁止饮酒, 禁用可引起肝脏损害的药物。

c)对症及支持治疗十分重要, 适当中、西药物治疗, 避免滥用。

d)对致病毒物有特效药物治疗指征者, 可按病情有计划地应用。

5.2 其它处理

5.2.1 急性轻度中毒性肝病治愈后, 一般应暂时调离原工作;急性中度中毒性肝病治愈后, 一般不应从事肝脏毒物作业;急性重度中毒性肝病治愈后, 不宜再从事毒物作业。

5.2.2 急性期后仍有明显症状或肝功能试验未恢复者, 可根据病情, 予以休息及治疗, 并做好随访工作。

5.2.3 慢性中毒性肝病观察对象每2-3月复查一次, 必要时可做复筛肝功能试验或其它检查, 应尽早明确诊断。在观察期可给予必要的处理。

5.2.4 慢性轻度中毒性肝病治愈后, 一般应调离肝脏毒物作业。

5.2.5 慢性中度中毒性肝病治愈后, 一般应调离有毒有害作业。

5.2.6 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 应予较长期的休息, 经治疗和休息, 如病情明显好转, 健康状况允许, 可适当参加不接触有害因素的轻工作。

6 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见附录A(资料性附录), 附录B、 C、 D、 E、 F、 H(规范性附录)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酒精性肝病的生化检测指标

酒精性肝病的生化检测指标 发表于:2004-02-09 网友评论: 0 条点击: 1279 次进入论坛与医生即时沟通长期过度饮酒,可造成肝细胞中脂肪聚集、变性、坏死和再生,最终导致肝纤维化和肝硬化,甚至可能引起肝癌的发生。然而人类对酒精的反应个体差异较大,嗜酒程度与肝脏损害的严重程度并无明确的关系。有研究表明,各种慢性肝病的相关酶学检查(即生化检查)在疾病性质的独立诊断上具有相当高的价值。 酒精性肝病自发生和发展过程中有酒精性脂肪肝、酒精性肝炎、酒精性肝纤维化和酒精性肝硬化等不同阶段的肝脏损害。临床上绝大多数求诊的酒精性肝病患者处于严重影响日常生活的如肝功能失代偿期。对症治理虽可以延长生存期,但不能逆转已有的病变。酒精性肝病的检测指标不仅要鉴别各种酒精性肝损伤,而且还需筛选出可能发展成为酒精性肝硬化的嗜酒患者的高危人群。 一、r-谷氨酰转移酶(GGT)及其同工酶,广泛分布于肾、胰、肠、脑等组织,临床上多用于肝胆和胰腺疾病的诊断。近几年来,血清GGT被认为是识别酒精造成肝损伤的良好指标,长期过度饮酒可引起血清r-GT显著升高。 二、谷氨酸转氨酶(ALT)在除外肝外脏器病变的情况下,血清转氨酶升高在一定程度上反映肝细胞损害和坏死的程度,而肝内谷氨酸转氨酶(ALT)的活性超过体内其他脏器该酶活性,在反映肝损害时更具有特异性,被广泛用于肝脏疾病的诊断。ALT虽然能反映酒精性肝病患者的肝损害严重程度,但对诊断酒精性肝病的价值不大。 三、天冬氨酸转氨酶(AST),各种类型的肝脏疾病因细胞膜损伤引起膜通透性增加造成血清AST升高,因此AST也被用来评估肝损害的严重程度。AST作为单独指标诊断酒精性肝病并不是非常可靠);而AST/ALT>2对酒精性肝病的诊断有一定的意义。 四、平均血红蛋白体积(MCV),MCV是血常规检查项目之一。酒精代谢使有核红细胞成熟过程中面临叶酸缺乏,从而造成成熟红细胞的体积增大。早在1972年,美国酒精中毒联邦委员会就将MCV作为诊断酒精中毒的主要指标之一。Morgan等发现86.3%的男性酒精性肝病患者和63%的女性酒精性肝病患者出现大红细胞症;Chiek等人认为MCV与GGT 联合运用对酒精性肝病的诊断具有较大的价值。 五、碱性磷酸酶(AKP)血清AKP活性检测以及AKP与GGT的比值)对诊断酒精性肝病有一定的价值,但血清AKP活性增高的原因较多,影响其广泛应用。 六、乙醇,血乙醇浓度可用酶法、化学法和气相色谱分析测定,但多用于24小时内酒精摄入检查,对酒精性肝病的诊断价值有一定的限制。近几年来,国外已把测定呼气中酒精含量作为检测酒精摄入检查的“金标准”。 七、α-氨基-n-丁酸/亮氨酸(A/L),有科学家发现长期饮酒者A/L上升,该比值在酒精性肝病患者中超过正常的2倍以上,而在非酒精性肝病中却是正常的,认为这是酒精性肝病的良好诊断指标但因A/L测定不仅需要氨基酸序列分析仪等高档仪器,而且方法费

职业病目录(分10类共计115种)

职业病目录(分10类共计115种) 一、尘肺 1、矽肺 2、煤工尘肺 3、石墨尘肺 4、碳黑尘肺 5、石棉肺 6、滑石尘肺 7、水泥尘肺 8、云母尘肺 9、陶工尘肺 10、铝尘肺 11、电焊工尘肺 12、铸工尘肺 13、根据《尘肺病诊断标准》和《尘肺病理诊断标准》可以诊断的其他尘肺 二、职业性放射性疾病 1、外照射急性放射病 2、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

3、外照射慢性放射病 4、内照射放射病 5、放射性皮肤疾病 6、放射性肿瘤 7、放射性骨损伤 8、放射性甲状腺疾病 9、放射性性腺疾病 10、放射复合伤 11、根据《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放射性损伤 三、职业中毒 1、铅及其化合物中毒(不包括四乙基铅) 2、汞及其化合物中毒 3、锰及其化合物中毒 4、镉及其化合物中毒 5、铍病 6、铊及其化合物中毒 7、钡及其化合物中毒 8、钒及其化合物中毒

9、磷及其化合物中毒 10、砷及其化合物中毒 11、铀中毒 12、砷化氢中毒 13、氯气中毒 14、二氧化硫中毒 15、光气中毒 16、氨中毒 17、偏二甲基肼中毒 18、氮氧化合物中毒 19、一氧化碳中毒 20、二硫化碳中毒 21、硫化氢中毒 22、磷化氢、磷化锌、磷化铝中毒 23、工业性氟病 24、氰及腈类化合物中毒 25、四乙基铅中毒 26、有机锡中毒 27、羰基镍中毒

28、苯中毒 29、甲苯中毒 30、二甲苯中毒 31、正己烷中毒 32、汽油中毒 33、一甲胺中毒 34、有机氟聚合物单体及其热裂解物中毒 35、二氯乙烷中毒 36、四氯化碳中毒 37、氯乙烯中毒 38、三氯乙烯中毒 39、氯丙烯中毒 40、氯丁二烯中毒 41、苯的氨基及硝基化合物(不包括三硝基甲苯)中毒 42、三硝基甲苯中毒 43、甲醇中毒 44、酚中毒 45、五氯酚(钠)中毒 46、甲醛中毒

甲型病毒性肝炎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17010—1997

甲型病毒性肝炎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 17010—1997 前言 甲型病毒性肝炎(简称甲肝)是由甲型肝炎病毒(HAV)引起的常见消化道传染病。本病主要经粪口传染,不但终年散发,同时还常出现季节性或食物源性的暴发性流行,从而危害人民健康。是我国乙类法定传染病之一。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 本标准由上海市传染病医院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巫善明、骆成榆、蒋伟伦。 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技术归口单位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负责解释。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甲肝的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医疗机构作为甲肝的诊断及防治依据。 2 诊断原则 根据流行病学、临床症状、体征、实验室检查等手段,综合分析,动态观察,予以诊断。 3 诊断标准 3.1 急性肝炎 3.1.1 急性无黄疸型肝炎 3.1.1.1 流行病学:发病前45天内有吃不洁食物史或饮不洁生水或与甲肝急性病人有密切接触史。

3.1.1.2 症状:近1周左右出现的无其他原因可解释的发热、乏力和纳差、恶心、呕吐等消化道症状。3.1.1.3 体征:肝脏肿大,伴有触痛或叩痛。 3.1.1.4 肝功能检查:谷丙转氨酶(ALT)明显异常。 3.1.1.5 HAV标志检测:血清抗HAV-IgM阳性或抗HAV-IgG双份血清呈4倍升高者(详见附录A)。 疑似病例:3.1.1.2+3.1.1.4。 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加3.1.1.5。 3.1.2 急性黄疸型肝炎 凡符合急性无黄疸型肝炎诊断条件,且血清胆红素大于17μmO1/L,尿胆红素阳性,或临床上有巩膜、皮肤黄疸并排除其他疾病所致黄疸者可确诊。 3.2 淤胆型肝炎 3.2.1 起病类似急性黄疸型肝炎,但自觉症状常较轻。 3.2.2 肝功能检查血清胆红素明显升高,以直接胆红素为主,同时伴碱性磷酸酶,γ-谷氨酰转肽酶、胆固醇等明显增高,ALT中度增高。 3.2.3 表现为梗阻性黄疸持续3周以上,并能排除其他原因所致的肝内外梗阻性黄疸。 3.2.4 HAV标志检测:同3.1.1.5。 3.2.5 肝脏病理学特点:详见附录B。 疑似病例:3.2.1+3.2.2+3.2.3。 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加3.2.4或3.2.4加3.2.5。

非酒精性脂肪性肝病诊断标准

非酒精性脂肪性肝病诊断标准* 中华医学会肝脏病学分会脂肪肝和酒精性肝病学组 【关键词】脂肪肝;诊断;标准 Diagnostic criteria of nonalcoholic fatty liver disease. Fatty Liver and Alcoholic Liver Disease Study Group of Chinese Liver Disease Association. 【Key words】Fatty liver; Diagnosis; Criteria 非酒精性脂肪性肝病是一种病变主体在肝小叶以肝细胞脂肪变性和脂肪贮积为病理特征但无过量饮酒史的临床综合征,包括单纯性脂肪肝、脂肪性肝炎、脂肪性肝硬化三种主要类型。患者常伴有体重过重或肥胖、糖耐量异常或2型糖尿病、以及血脂紊乱等易患因素。 一、临床诊断标准 凡具备下列第1~4项和第5或第6项中任一项者即可诊断为非酒精性脂肪性肝病。 1. 无饮酒史或饮酒折含乙醇量每周<40g; 2. 除外病毒性肝炎、全胃肠外营养等可导致脂肪肝的特定疾病; 3. 除原发病临床表现外,可出现乏力、腹胀、肝区隐痛等症状,可伴肝脾肿大; 4. 血清转氨酶可升高,并以丙氨酸氨基转移酶增加为主,常伴有γ-谷胺酰转肽酶、三酰甘油等水平增高; 5. 肝脏影像学表现符合弥漫性脂肪肝的影像学诊断标准; 6. 肝脏组织学改变符合脂肪性肝病的病理学诊断标准。 二、临床分型标准 符合非酒精性脂肪性肝病临床诊断标准者,其临床分型如下。 (一)非酒精性单纯性脂肪肝 凡具备下列第1~2项和第3或第4项任一项者即可诊断。 1. 具备临床诊断标准1~3项; 2. 肝功能检查基本正常; 3. 影像学表现符合脂肪肝诊断标准; 4. 肝脏组织学表现符合单纯性脂肪肝诊断标准。 (二)非酒精性脂肪性肝炎 凡具备下列第1~2项和第3或第4项任一项者即可诊断。 1. 具备临床诊断标准1~3项; 2. 血清ALT水平高于正常值上限的2倍,持续时间大于4周; 3. 影像学表现符合脂肪肝诊断标准; 4. 肝脏组织学表现符合脂肪性肝炎诊断标准。 (三)非酒精性脂肪性肝硬化 凡具备下列第1项和第2或第3项任一项者即可诊断。 1. 具备临床诊断标准1~3项; 2. 影像学提示脂肪肝伴肝硬化; 3. 肝脏组织学改变符合脂肪性肝硬化诊断标准。 三、影像学诊断 1. 脂肪肝:B超诊断依据为:(1)肝区近场弥漫性点状高回声,回声强度高于脾脏和肾脏,少数表现为灶性高回声;(2)远场回声衰减,光点稀疏;(3)肝内管道结构显示不清;(4)肝脏轻度或中毒重大,肝前缘变钝。CT诊断依据为肝脏密度普遍低于脾脏或肝/脾CT比值≤1。肝脏密度降低,CT值稍低于脾脏,肝/脾CT比值≤1.0者为轻度;肝/脾CT比值≤0.7,肝内血管显示不清

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

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 (一)尘肺病 1.矽肺 2.煤工尘肺 3.石墨尘肺 4.碳黑尘肺 5.石棉肺 6.滑石尘肺 7.水泥尘肺 8.云母尘肺 9.工尘肺 10.铝尘肺 11.电焊工尘肺 12.铸工尘肺 13.根据《尘肺病诊断标准》和《尘肺病理诊断标准》可以诊断的其他尘肺病 (二)其他呼吸系统疾病 1.过敏性肺炎 2.棉尘病 3.哮喘 4.金属及其化合物粉尘肺沉着病(锡、铁、锑、钡及其化合物等)

5.刺激性化学物所致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6.硬金属肺病[1] 职业性皮肤病 1.接触性皮炎 2.光接触性皮炎 3.电光性皮炎 4.黑变病 5.痤疮 6.溃疡 7.化学性皮肤灼伤 8.白斑 9.根据《职业性皮肤病的诊断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职业性皮肤病[1] 职业性眼病 1.化学性眼部灼伤 2.电光性眼炎 3.白障(含放射性白障、三硝基甲苯白障)[1] 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 1.噪声聋 2.铬鼻病 3.牙酸蚀病 4.爆震聋[1]

职业性化学中毒 1.铅及其化合物中毒(不包括四乙基铅) 2.汞及其化合物中毒 3.锰及其化合物中毒 4.镉及其化合物中毒 5.铍病 6.铊及其化合物中毒 7.钡及其化合物中毒 8.钒及其化合物中毒 9.磷及其化合物中毒 10.砷及其化合物中毒 11.铀及其化合物中毒 12.砷化氢中毒 13.氯气中毒 14.二氧化硫中毒 15.光气中毒 16.氨中毒 17.偏二甲基肼中毒 18.氮氧化合物中毒 19.一氧化碳中毒 20.二硫化碳中毒 21.硫化氢中毒

22.磷化氢、磷化锌、磷化铝中毒 23.氟及其无机化合物中毒 24.氰及腈类化合物中毒 25.四乙基铅中毒 26.有机锡中毒 27.羰基镍中毒 28.苯中毒 29.甲苯中毒 30.二甲苯中毒 31.正己烷中毒 32.汽油中毒 33.一甲胺中毒 34.有机氟聚合物单体及其热裂解物中毒 35.二氯乙烷中毒 36.四氯化碳中毒 37.氯乙烯中毒 38.三氯乙烯中毒 39.氯丙烯中毒 40.氯丁二烯中毒 41.苯的氨基及硝基化合物(不包括三硝基甲苯)中毒 42.三硝基甲苯中毒 43.甲醇中毒

职业性中毒性肝病诊断标准

职业性中毒性肝病诊断标准 前言 本标准的第5.1条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标准 GB16379-1996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 各种职业活动中,短时间内接触较大量的化学物质可引起中毒性肝病。为保护接触者的身体健康,有效防治职业性急性中毒性肝病,根据近年临床和实验室研究进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是资料性附录,附录B、C、D、E、F、G、H是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中山医科大学公共卫生学院负责起草,上海市传染病医院、山西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大连市劳动卫生研究所、吉林省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研究所、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上海市第五人民医院、大同市职业病防治所、上海市杨浦区中心医院、沈阳市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研究所、湖南医科大学预防医学系职业病组、安徽省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研究所、淮南市职业病防治所、浙江省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研究所参加起草。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职业性中毒性肝病诊断标准 Diagnostic Criteria of Occupational Toxic Hepatopathy GBZ59-2002 职业性中毒性肝病是在职业性接触中吸收化学毒物所引起的中毒性肝脏疾病。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中毒性肝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化学毒物所引起的职业性急性、慢性中毒性肝病的诊断。 2 诊断原则 根据职业接触史,确切的肝病临床表现,实验室检查,结合现场卫生学与流行病学调查,以及动态观察资料等,综合分析,做好鉴别诊断,判明肝脏疾病确由所接触的化学毒物引起,方可诊断。如同时出现致病毒物所引起其他系统损害的表现,对病因诊断有重要参考意义。 3 观察对象

尘肺病诊断标准

前言 本标准的第5.1条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标准GB5906—1997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 尘肺病是我国最主要的职业病,不仅患病人数多,而且危害大,是严重致劳动能力降低、致残和影响寿命的疾病,也是国家和企业赔偿的主要职业病。因此,尘肺诊断是政策性很强的工作。 1986年颁布的《尘肺的X线诊断》(GB5906—1986)是本标准的第一版本。标准执行10多年来对我国尘肺防治起到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明显的不足,如某些分期基线较高;有些影象学术语不规范;随着X射线影象学技术的发展,应用新的技术对过去X射线平片的一些影像有了新的认识;特别是对标准片认识有了很大的提高,86年研制的诊断标准片在表达内容上不够准确,在技术上已落后于国际上普遍采用的高仟伏技术。1997年6月16日发布的GB5906—1997版本仅对1986年版本的附录B和附录D作了修订,删去了附录C。没有对标准进行全面修订。因此,根据有关标准修订的规定,对本标准提出修订。 修订的主要内容是: a)标准名称改为“尘肺病诊断标准” b)密集度分级和ILO分类接轨,采用四大级和十二小级分级(附录B); c)在附录B中提出了总体密集度的判定方法; d)附录B中增加了小阴影形态和大小的记录方法; e)在附录B中删除了“斑片条”、“发白区” f)在附录B中对胸膜斑有更明确的规定; g)增写了附录F(标准的附录)《尘肺诊断读片要求》; h)研制了尘肺诊断高仟伏标准片,增加了表达小阴影标准密集度的组合片。 本标准的附录A是资料性附录,附录B、C、D、E、F是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负责起草,参加起草单位有上海市职业病医院、辽宁省劳动卫生职业病研究所、鞍山钢铁公司劳动卫生研究所、上海市杨浦区中心医院、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广州市职业病防治院、北京医院、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北京大学第三医院。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尘肺病诊断标准 Diagnostic Criteria of Pnemoconioses GBZ70-2002 尘肺病是由于在职业活动中长期吸入生产性粉尘并在肺内潴留而引起的以 肺组织弥漫性纤维化为主的全身性疾病。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尘肺病的诊断原则和尘肺病的X射线分期 本标准适用于国家现行职业病名单中规定的各种尘肺病。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尘肺病预防知识——试题

尘肺病预防知识——试题 一、填空 1.根据《职业病分类目录》国卫疾控发〔2013〕48号,职业性尘肺病有(13)种。 2.根据根据《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8〕3号,接触石棉、矽尘、 金属粉尘(如铅尘、镉尘)、砷尘、烟,需配备过滤效率至少满足GB 2626规定的(KN95)等级的防尘口罩;接触放射性颗粒物,需配备过滤效率至少满足GB 2626规定的(KN100)等级的防尘口罩;接触致癌性油性颗粒物,需配备过滤效率至少满足GB 2626规定的(KP95)等级的防尘口罩。 3.尘肺病是由于长期吸入生产性粉尘,并在肺内潴留而引起的以肺组织弥漫性纤维化(瘢痕) 为主的全身性疾病。矽肺病是最常见、最严重的一种尘肺病。吸入肺部粉尘的粒径(越小)、浓度(越大)、游离二氧化硅含量(越高)、接尘时间(越长(含义相似即可)),尘肺病的发病时间越短,病变越严重。 4.国家标准GB 2626-2006《呼吸防护用品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中规定,颗粒物为悬 浮在空气中的固态、液态或固态与液态的颗粒状物质,如(粉尘)、(烟)、(雾)、(微生物(顺序可变))。 5.国家标准GB 2626-2006《呼吸防护用品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中规定,按照防护 对象不同,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分为(KN)和(KP)两类,前者用于防护非油性颗粒物,后者用于防护油性和非油性颗粒物。 6.防护非油性颗粒物的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防护等级分为三个等级,分别为(KN100)、 (KN95)和(KN90)。 7.尘肺病的危害严重、发病时间长、常伴随并发症。尘肺病是积累性、致残性、不可逆转、终 身不可治愈的职业病。矽肺的一般发病工龄为5-10年,最短1-2年可发病。煤尘、矽尘属于(非油)性颗粒物,接触的浓度高时,必须选择(KN100)等级的防尘口罩,才能保证作业工人的职业安全与健康。 8.进入有害作业环境前,必须对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进行(佩戴气密性)检查。 9.佩戴防尘口罩后,穿透口罩的粉尘浓度<职业接触限值,说明人体吸入的粉尘浓度<职业接 触限值,选择的口罩防护等级是安全的。若环境中煤尘浓度为100 mg/m3,职业接触限值PC-TWA(呼尘)为2.5 mg/m3,此时选择(KN100)等级防尘口罩是安全的。 10.GBZ 2.1-2007中规定,呼吸性粉尘是按标准测定方法所采集的可进入(肺泡)的粉尘粒子,

甲型病毒性肝炎诊断标准

甲型病毒性肝炎诊断标准甲型病毒性肝炎(简称甲肝)是由甲型肝炎病毒(HAV)引起的常见消化道传染病。本病主要经粪口传染,不但终年散发,同时还常出现季节性或食物源性的暴发性流行,从而危害人民健康。是我国乙类法定传染病之一。 1、诊断依据 1.1.流行病学史 发病前2周~7周内有吃不洁食物史或饮不洁生水或与甲肝急性病人有密切接触史;或当地出现甲型肝炎爆发或流行,或有甲型肝炎流行区旅行史。 1.2.临床表现 1.2.1.发热、乏力和纳差、恶心、呕吐或者腹胀、便秘等消化道症状;肝脏肿大,伴有触痛或叩痛。 1.2.2.有巩膜、皮肤黄染并排除其他疾病所致黄疸者。 1.3.实验室检查 1.3.1.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明显升高。 1.3. 2.血清总胆红素(TBIL)大于正常上限数值一倍以上和(或)尿胆红素阳性。 1.3.3.血清学检测:抗-HAV IgM阳性或抗-HAV IgG双份血清呈4倍升高。 2、诊断原则 根据流行病学、临床症状、体征、实验室检查等进行综合分析和

诊断。因为甲型肝炎的临床表现与其他急性病毒性肝炎极其相似,确诊依赖于特异性的血清学检查。 3.诊断标准 甲型肝炎分为急性无黄疸型和急性黄疸型。 3.1.急性无黄疸型肝炎 3.1.1流行病学:发病前2周~7周内有吃不洁食物史或饮不洁生水或与甲肝急性病人有密切接触史;或当地出现甲型肝炎爆发或流行,或有甲型肝炎流行区旅行史。 3.1.2.症状:近1周左右出现的无其他原因可解释的发热、乏力和纳差、恶心、呕吐或者腹胀、便秘等消化道症状。 3.1.3.体征:肝脏肿大,伴有触痛或叩痛。 3.1.4肝功能检查:谷丙转氨酶(ALT)明显异常,血清总胆红素(TBIL)大于正常上限数值一倍以上和(或)尿胆红素阳性。 3.1.5HAV标志检测:血清抗HAV-IgM阳性或抗HAV-IgG 双份血清呈4倍升高者 疑似病例:3.1.2+3.1.4。 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加3.1.5。 3.1.2急性黄疸型肝炎 凡符合急性无黄疸型肝炎诊断条件,且血清胆红素大于17μmO1/L,尿胆红素阳性,或临床上有巩膜、皮肤黄疸并排除其他疾病所致黄疸者可确诊。 3.2淤胆型肝炎

酒精性肝病中医诊疗方案(试行)

酒精性肝病中医诊疗方案(试行) 一、诊断 (一)疾病诊断 1.中医诊断: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中医临床诊疗术语·疾病部分》(GB/T16751.1-1997)、《中医临床诊疗术语·证候部分》(GB/T 16751.2-1997)。 患者有长期饮酒或近期过量饮酒史,临床上以乏力、胁胀或痛,右胁下肿块为主要表现。随着病情加重,可有神经精神症状、蜘蛛痣、肝掌等体征。 2.西医诊断:参照2010年1月中华医学会肝脏病学分会脂肪肝和酒精性肝病学组制定的《酒精性肝病诊疗指南》。 (1)有长期饮酒史,一般超过5年,折合乙醇量男性≥40g/d,女性≥20 g/d,或2周内有大量饮酒史,折合乙醇量>80 g/d。但应注意性别、遗传易感性等因素的影响。乙醇量换算公式:g=饮酒量(m1)×乙醇含量(% )×0.8。 (2)临床症状为非特异性,可无症状,或有右上腹胀痛、食欲不振、乏力、体重减轻、黄疸等;随着病情加重,可有神经精神症状和蜘蛛痣、肝掌等表现。 (3)血清天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γ-谷氨酰转肽酶(GGT),总胆红素(TBil),凝血酶原时间(PT)),平均红细胞容积(MCV)和缺糖转铁蛋白(CDT)等指标升高。其中AST/ALT>2、GGT升高、MCV升高为酒精性肝病的特点。 (4)肝脏超声显像或CT检查有典型脂肪肝表现。 (5)排除嗜肝病毒现症感染以及药物、中毒性肝损伤和自身免疫性肝病等。 符合第(1)、(2)、(3)项和第(5)项或第(1)、(2)、(4)项和第(5)项可诊断酒精性肝病;仅符合第(1)、(2)项和第(5)项可疑诊酒精性肝病。 (二)证候诊断 1.肝郁脾虚证:胁肋胀痛,心情抑郁不舒,乏力,纳差,脘腹痞闷,便溏,舌淡红,苔薄,脉弦细或沉细。 2.痰湿内阻证:胁肋隐痛,脘腹痞闷,口粘纳差,困倦乏力,头晕恶心,便溏不爽,形体肥胖,舌淡红胖大,苔白腻,脉濡缓。 3.湿热内蕴证:脘腹痞闷,胁肋胀痛,恶心欲吐,便秘或秽而不爽,困倦乏力,小便黄,口干,口苦,舌红,苔黄腻,脉弦滑。 4.痰瘀互结证:胁肋刺痛,乏力,纳差口粘,脘腹痞闷,胁下痞块,便溏不爽,舌胖大瘀紫,苔白腻,脉细涩。 5.肝肾不足证:胁肋隐痛,胁下痞块,腰膝酸软,目涩,头晕耳鸣,失眠,

乙型病毒性肝炎的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15990

乙型病毒性肝炎的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 15990—1995 前言 乙型病毒性肝炎(简称乙肝)是由乙型肝炎病毒(HBV)引起的传染病。本病在我国广泛流行, 人群感染率高,是危害人民健康最严重的常见传染病之一。 本标准的附录A和附录B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地坛医院、北京佑安医院、北京医科大学传染病教研组。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林秀玉、徐道振、王勤环。 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技术归口单位卫生部传染病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乙型病毒性肝炎(简称乙肝)的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医疗机构作为对乙肝患者的诊断及处理依据。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 能性。 GB 15982—1995 医院消毒卫生标准 3 乙型病毒性肝炎的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3.1 诊断原则 根据流行病学、临床症状、体征、实验室检查和/或肝活体组织检查等手段,进行综合分析, 动态观察予以诊断。 3.2 诊断标准 3.2.1 急性肝炎 3.2.1.1 急性无黄疸型肝炎 a)流行病学资料:半年内接受过血及血制品或曾有其他医源性感染,生活中的密切接触,尤 其是性接触而未采用避孕套者。 b)症状:指近期出现的无其他原因可解释的持续一周以上的明显乏力和消化道症状。 c)体征:主要指肝脏肿大,伴有触痛或叩痛。 d)肝功能检查:谷丙转氨酶(ALT)明显增高。 e)HBV标记物检测:符合急性乙肝的病原学标志,详见附录A(标准的附录)中A2。 f)病理组织学特点:如鉴别诊断需要,有条件者可作肝活检,详见附录B。 在以上各项中病原学指标、症状和肝功能异常为必备条件,流行病学资料和体征为参考条件。疑似病例:符合以上诸条中b)+d)。 确诊病例:疑似病例+e)。 3.2.1.2 急性黄疸型肝炎 a)同3.2.1.1.a)。 b)指近期出现无其他原因可解释的,持续一周以上的明显乏力、消化道症状及尿黄。 c)体征:皮肤巩膜黄染、肝肿大,伴有触痛或叩痛。 d)肝功能检查:ALT升高,血清胆红素(Bil)大于17.1μmol/L(大于1mg/dL)和/或尿胆红素阳性并排除其他疾病所致的黄疸。

2016年新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十类)

2016年新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十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国家卫生计生委、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全国总工会联合组织近日对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进行了调整。为了保持与《职业防治法》中关于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表述一致,将原《职业病目录》修改为《职业病分类和目录》。 目录 一、职业性尘肺病及呼吸疾病 二、职业性皮肤病 三、职业性眼病 四、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 五、职业性化学中毒 六、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 七、职业性放射性疾病 八、职业性传染病 九、职业性肿瘤

十、其他职业病 最新增加职业病名单 政策解读 一、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 (一)尘肺病 1.矽肺 2.煤工尘肺 3.石墨尘肺 4.碳黑尘肺 5.石棉肺 6.滑石尘肺 7.水泥尘肺 8.云母尘肺 9.陶工尘肺 10.铝尘肺 11.电焊工尘肺 12.铸工尘肺 13.根据《尘肺病诊断标准》和《尘肺病理诊断标准》可以诊断的其他尘肺病 (二)其他呼吸系统疾病 1.过敏性肺炎 2.棉尘病

4.金属及其化合物粉尘肺沉着病(锡、铁、锑、钡及其化合物等) 5.刺激性化学物所致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6.硬金属肺病 二、职业性皮肤病 1.接触性皮炎 2.光接触性皮炎 3.电光性皮炎 4.黑变病 5.痤疮 6.溃疡 7.化学性皮肤灼伤 8.白斑 9.根据《职业性皮肤病的诊断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职业性皮肤病 三、职业性眼病 1.化学性眼部灼伤 2.电光性眼炎 3.白内障(含放射性白内障、三硝基甲苯白内障) 四、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 1.噪声聋 2.铬鼻病 3.牙酸蚀病

五、职业性化学中毒 1.铅及其化合物中毒(不包括四乙基铅) 2.汞及其化合物中毒 3.锰及其化合物中毒 4.镉及其化合物中毒 5.铍病 6.铊及其化合物中毒 7.钡及其化合物中毒 8.钒及其化合物中毒 9.磷及其化合物中毒 10.砷及其化合物中毒 11.铀及其化合物中毒 12.砷化氢中毒 13.氯气中毒 14.二氧化硫中毒 15.光气中毒 16.氨中毒 17.偏二甲基肼中毒 18.氮氧化合物中毒 19.一氧化碳中毒 20.二硫化碳中毒

乙型肝炎诊断标准

乙型肝炎诊断标准 乙型肝炎的临床表现形式多样,诊断的依据除病人症状,体征外,须根据流行病学,实验室检查和/或肝活检等手段进行综合分析,动态观察诊断。 1.急性型肝炎 1)流行病学资料:半年内接受过血及血制品或曾有其他医源性感染,生活中的密切接触,尤其是性接触。 2)症状:近期出现的无其他原因可解释的持续一周以上的明显乏力和消化道症状。 3)体征:A. 肝肿大,伴有触痛或叩痛。B. 皮肤,巩膜黄染。 4)肝功能检查:A. 谷丙转氨酶(ALT)明显增高。B. 血清胆红素(Bil)大于17.1μmol/L(大于1mg/dL)和/或尿胆红素阳性并排除其他疾病所致的黄疸。 5)HBV标记物检查: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阳性,抗HBc-IgM高滴度(1:1000稀释仍阳性),两项阳性或仅后者阳性。 疑似病例:1-2)+ 1-3)+ 1-4); 确诊病例:疑似病例+ (三)1-5)如患者皮肤,巩膜无黄染,肝功能检查血清胆红素正常,尿胆红素阴性为急性无黄疸性乙型肝炎,反之为急性黄疸性乙型肝炎。 2.慢性迁延型肝炎(简称慢迁肝) 1)急性乙肝病程超过半年尚未痊愈者:如无急性乙肝史,乙肝病程超过半年未痊愈者;病情较轻不足以诊断慢性活动性肝炎者 2)肝功能检查ALT持续或间歇异常 3)HBV标记物检查:符合慢性乙肝的病原学指标,抗HBc-IgM滴度低于1:32或阴性,血清HBsAg或HBV-DNA任何一项阳性,病程持续半年以上。 4)肝脏病理组织检查可出现三类情况:慢性小叶性肝炎主要是肝小叶内的炎症和肝细胞的变性及坏死;慢性间隔性肝炎主要是汇管区有纤维细胞向小叶内伸展形成间隔;慢性门脉性肝炎门脉区有少量炎性细胞浸润,致使门脉区增大。 疑似病例:2-1)+ 2-2)+ 2-3)。 确诊病例:疑似病例+ 2-4)或2-3)+ 2-4)。 3.慢性活动性肝炎(简称慢活肝)有明显的肝炎症状。 1)体征:可有肝病面容,肝掌,蜘蛛痔,脾肿大或黄疸(排除其他原因) 2)肝功能检查:ALT反复和/或持续升高,血浆蛋白降低,A/G蛋白比例失常,r-球蛋白升高和/或胆红素长期或反复异常。 3)HBV标记物检测:同2-3)。 4)肝脏病理组织学特征:临床上慢活肝轻型与慢迁肝很难区别,确诊须借助病理组织学特征与临床表现相结合加以鉴别。慢活肝的病理改变以碎屑状坏死为主要特征,小叶内点状或灶状坏死,甚至灶性融合性坏死以及变性和炎症反应。并依据坏死程度分为轻型,中型和重型慢活肝。 疑似病例:3-1)+ 3-2)+ 3-3)+ 3-4)。 确诊病例:疑似病例+ 3-5)或3-4)+ 3-5)。 4.重型肝炎 1)急性重肝 A.既往无乙肝病史,以急性黄疸型肝炎起病,并在起病后10天内迅速出现精神神经症状(II度以上的肝性脑病),黄疸迅速加深,严重的消化道症状。 B.体征:肝浊音界迅速缩小等。

酒精性肝病诊断标准

酒精性肝病诊断标准 中华肝脏病学会脂肪肝和酒精性肝病学组 (2 0 0 2年1 0月修订) 酒精性肝病表现多样,初期通常表现为脂肪肝,进而可发 展酒精性肝炎、酒精性肝纤维化和酒精性肝硬化。在严重酗酒 时可诱发广泛肝细胞坏死甚或肝功能衰竭。 一、酒精性肝病临床诊断标准 1 .有长期饮酒史,一般超过5年,折合乙醇酒精量>40 g/ d,女性≥ 2 0g/d;或2周内有大量饮酒史(>80 g/d)。 2 .禁酒后血清ALT、AST和GGT明显下降,4周内基本恢 复正常,即在2倍正常上限值(ULN)以下。肿大的肝脏1周内 明显缩小,4周基本恢复正常。 3 .诊断时应注意是否合并HBV或HCV感染,除外代谢异 常和药物等引起的肝损伤。 未能符合上述条件者,应取得组织学诊断证据。下列项目 可供诊断参考:AST/ALT>2 ,血清糖缺陷转铁蛋白(CDT)增高、平均红细胞容量(MCV)增高、酒精性肝细胞膜抗体阳性,血 清谷氨酸脱氢酶(GDH) /鸟氨酸氨甲酰转移酶(OCT) >0 . 6 ,以及早期CT测定肝体积增加(>72 0cm3 /m2 体表面积)。应注意 有遗传易感性等因素时,即使饮酒折合乙醇量<40 g/d也会发 生酒精性肝病。 乙醇量换算公式为:g=饮酒量(ml)×酒精含量(% )×0 . 8 (酒精比重)。 二、酒精性肝病临床分型诊断 符合酒精性肝病临床诊断标准者,其临床分型诊断如下: 1 .轻型酒精性肝病:有长期饮酒史,但肝功能检查基本正 常,肝组织学表现符合轻型酒精性肝病者。 2 .酒精性脂肪肝:影像学诊断(CT或B超)有脂肪肝特异 性表现或经病理证实者。 3 .酒精性肝炎:未作活检,应符合下列诊断依据和附加项 目中3项或以上。诊断依据 1 )饮酒量增加可作为发病或恶 化的诱因;(2 )AST为主的血清转氨酶升高;(3 )血清胆红素升 高(>3 4. 2 μmol/L)。附加项目 1 )右上腹部胀痛;(2 )发热; (3 )外周血象白细胞增加;(4)ALT增高>2 . 0ULN;(5)GGT增高>2 .0ULN。 重型酒精性肝炎可合并肝性脑病和凝血酶原活动度降低 (<40 % )等肝功能衰竭表现。 4.酒精性肝硬化:有肝硬化临床表现者,在诊断时应区分 为代偿性和失代偿性。 三、酒精性肝病病理诊断标准 1 .轻型酒精性肝病:肝内可见酒精性肝病的几种基本病 变,但程度较轻。 2 .酒精性脂肪肝:肝小叶内> 3 0 %肝细胞发生脂肪变,依

职业病目录通用版

安全管理编号:YTO-FS-PD256 职业病目录通用版 In The Production, The Safety And Health Of Workers, The Production And Labor Process And The Various Measures T aken And All Activities Engaged In The Management, So That The Normal Production Activities. 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 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

职业病目录通用版 使用提示:本安全管理文件可用于在生产中,对保障劳动者的安全健康和生产、劳动过程的正常进行而采取的各种措施和从事的一切活动实施管理,包含对生产、财物、环境的保护,最终使生产活动正常进行。文件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 一、尘肺 1.矽肺 2.煤工尘肺 3.石墨尘肺 4.碳黑尘肺 5.石棉肺 6.滑石尘肺 7.水泥尘肺 8.云母尘肺 9.陶工尘肺 10.铝尘肺 11.电焊工尘肺 12.铸工尘肺 13.根据《尘肺病诊断标准》和《尘肺病理诊断标准》可以诊断的其他尘肺 二、职业性放射性疾病 1.外照射急性放射病

2.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 3.外照射慢性放射病 4.内照射放射病 5.放射性皮肤疾病 6.放射性肿瘤 7.放射性骨损伤 8.放射性甲状腺疾病 9.放射性性腺疾病 10.放谢复合伤 11.根据《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放射性损伤 三、职业中毒 1.铅及其化合物中毒(不包括四乙基铅) 2.汞及其化合物中毒 3.锰及其化合物中毒 4.镉及其化合物中毒 5.铍病 6.铊及其化合物中毒 7.钡及其化合物中毒 8.钒及其化合物中毒 9.磷及其化合物中毒 10.砷及其化合物中毒

尘肺病综合诊疗规范2015(修改)

尘肺病综合诊疗规范 尘肺是我国目前危害最严重的职业病之一,其主要表现为双肺的进行性纤维化,这种纤维化即使脱离作业的接触环境也仍然处于进展中。尘肺病主要包括矽肺、石磨尘肺、炭黑尘肺、石棉肺、滑石尘肺、水泥尘肺、云母尘肺、铝尘肺、铸工、陶工、电焊工、煤工及其他尘肺13种。 一、诊断标准 参照我国目前实施的尘肺病诊断标准(GBZ 70-2009)。根据可靠的生产性粉尘接触史、现场劳动卫生学调查资料,以技术质量合格的X 射线前后位胸片表现作为主要依据,参考动态观察资料及尘肺流行病学调查情况,结合临床表现和实验室检查,排除其他肺部类似疾病后,对照尘肺诊断标准片作出尘肺病的诊断和X射线分期。 二、住院标准 1、有接尘史,可疑尘肺,需要明确诊断者。 2、尘肺病人的医学康复治疗。单纯尘肺无并发症,尘肺合并肺结核、尘肺合并慢性阻塞性肺疾病(COPD)、尘肺合并肺心病等患者,需定期康复治疗。 3、尘肺并发症急性加重。尘肺合并:上、下呼吸道感染、心力衰竭、呼吸衰竭、肺栓塞、气胸、活动性肺结核、肺癌、咯血等急性情况,需紧急住院者。 三、住院时间 1、尘肺病医学康复治疗:住院时间依据伤残等级及患者当时病情而定,1-3个月不等,一般不超过6个月。 2、尘肺并发症急性加重治疗:住院时间根据当时病情,已到出院时间,但病情仍不稳定者,需延长住院时间。 四、入院后检查 1、一般检查:血、尿、粪便常规检查、血型、常规血液生化检查、肝肾功能、血糖、血脂、乙肝五项、血液流变学、胸片(包括高千伏胸片以及DR胸片)、胸部CT、心电图检查、肺功能检查、B超。 2、选择性检查:痰细菌培养+药敏、血气分析、心脏彩超、痰查癌细胞、痰查抗酸杆菌、PPD试验、血结核抗体、血铜蓝蛋白、降钙素原检测、B型钠尿肽前体测定,免疫学检查:血免疫球蛋白、T淋巴细胞亚群(CD3/CD4/CD8)、抗核抗体谱等,特别是有并发症时应根据需要选择相应检查。

酒精性肝病诊疗方案

酒疸(酒精性肝病) 【定义】:酒疸,指患者长期饮酒或近期过量饮酒后出现以纳差、乏力、胁胀或痛、黄疸、右胁下肿块为主症的一种病症。随着病情加重,可有神经精神症状、蜘蛛痣、肝掌等体征。相当于西医学中的酒精性肝病(表现为三种形式:酒精性脂肪肝、酒精性肝炎、酒精性肝硬化)。 【诊断标准】 一、中医证候诊断标准。 (一)中医辨病依据: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中医临床诊疗术语〃疾病部分》(GB/T16751.1-1997)、《中医临床诊疗术语。证候部分》(GB/T 16751. 2-1997)。 患者有长期饮酒或近期过量饮酒史,临床上以乏力、胁胀或痛,右胁下肿块为主要表现。随着病情加重,可有神经精神症状、蜘蛛痣、肝掌等体征。 (二)症候分型及辨证依据: 1.肝郁脾虚证: 辨证依据:胁肋胀痛,心情抑郁不舒,乏力,纳差,脘腹痞闷,便溏,舌淡红,苔薄,脉弦细或沉细。 病因病机:情志不畅,忧思恼怒,伤肝损脾,肝失疏泄,脾失健运,胃气阻滞而发病。病位: 肝、胃。病性多为虚证,亦可虚实夹杂。 2.痰湿内阻证: 辨证依据:胁肋隐痛,脘腹痞闷,口粘纳差,困倦乏力,头晕恶心,便溏不爽,形体肥胖,舌淡红胖大,苔白腻,脉濡缓。 病因病机:饮酒后因热伤冷,冷热交结,中阳被遏制,脾失健运,湿从内生而发病。 病位在脾、胃。病性多实证,亦可虚实夹杂。 3、湿热内蕴证: 辨证依据:脘腹痞闷,胁肋胀痛,恶心欲吐,便秘或秽而不爽,困倦乏力,小便黄,口于,口苦,舌红,苔黄腻,脉弦滑。 病因病机:长期饮酒,酒性燥易生湿热,湿热积于中焦,中焦气机不畅发为此病。 病位:肝、脾、胃。病性属实。 4、肝肾亏虚证 辨证依据:胁肋隐痛,胁下痞块,腰膝酸软,目涩,头晕耳鸣,失眠,午后潮热,盗汗,男子遗精或女子月经不调,舌质紫暗,脉细或细数。 病因病机:老者素来阴虚,或因长期饮酒,酒性燥热,热灼阴津,致肝肾阴亏而发病。病位:在胃。病性属虚证。 5.瘀血内结证: 辨证依据:肋胀痛,胁下积块渐大,按之较韧,饮食减少,体倦乏力,面暗无华,女子或见经闭不行,舌质紫暗,或见瘀点瘀斑,脉弦滑或细涩。 病因病机:病久肝气郁滞,肝郁脾虚,脾失运化,气血运行不畅,血络不通,瘀血内生发为本病。病位:在肝脾。病性属于实证。 二、西医诊断 西医诊断:参照2010年1月中华医学会肝脏病学分会脂肪肝和酒精性肝病学组制定的《酒精性肝病诊疗指南》。 (1)有长期饮酒史,一般超过5年,折合乙醇量男性≥40g/d,女性≥20 g/d,或2周内有大量饮酒史,折合乙醇量>80 g/d,。但应注意性别、遗传易感性等因素的影响。乙醇量换算公式:g=饮酒量(ml)×乙醇含量(%)×0.8。 (2)临床症状为非特异性,可无症状,或有右上腹胀痛、食欲不振、乏力、体重减轻、

gbz 90-2002 职业性氯乙烯中毒诊断标准.doc

前言 本标准的第6.1条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自本标准发布之日起,原卫生部标准《职业性氯乙烯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同时废止。氯乙烯是生产聚氯乙烯塑料的主要原料。在生产和使用过程中接触氯乙烯后可引起多种职业危害。为保护劳动者健康,有效地防治职业性氯乙烯中毒,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天津市职业病防治院、天津大沽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医院、大泽医科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天津化工厂医院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职业性氯乙烯中毒诊断标准 Diagnostic Criteria of Occupational Chloroethylene Poisoning GBZ90-2002 急性氯乙烯中毒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短时间内吸入大剂量氯乙烯气体所引起的以中枢神经系统抑制为主要表现的全身性疾病;慢性氯乙烯中毒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较长时期接触氯乙烯气体引起的以肝脾损害为主要表现,以及肢端溶骨症、肝血管肉瘤等为特点的全身性疾病。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氯乙烯中毒的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活动中由于接触氯乙烯引起中毒的诊断和处理。在非职业活动中接触氯乙烯所引起的氯乙烯中毒的诊断,可参照本标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国卫疾控发[2013]48号)

卫生计生委等4部门关于印发《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的通知 国卫疾控发〔2013〕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总工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会,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国家卫生计生委、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全国总工会联合组织对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进行了调整。现将《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印发给你们,从即日起施行。2002年4月18日原卫生部和原劳动保障部联合印发的《职业病目录》同时废止。 国家卫生计生委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安全监管总局 全国总工会 2013年12月23日 职业病分类和目录 一、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 (一)尘肺病 1.矽肺 2.煤工尘肺 3.石墨尘肺 4.碳黑尘肺 5.石棉肺 6.滑石尘肺

7.水泥尘肺 8.云母尘肺 9.陶工尘肺 10.铝尘肺 11.电焊工尘肺 12.铸工尘肺 13.根据《尘肺病诊断标准》和《尘肺病理诊断标准》可以诊断的其他尘肺病 (二)其他呼吸系统疾病 1.过敏性肺炎 2.棉尘病 3.哮喘 4.金属及其化合物粉尘肺沉着病(锡、铁、锑、钡及其化合物等) 5.刺激性化学物所致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6.硬金属肺病 二、职业性皮肤病 1.接触性皮炎 2.光接触性皮炎 3.电光性皮炎 4.黑变病

6.溃疡 7.化学性皮肤灼伤 8.白斑 9.根据《职业性皮肤病的诊断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职业性皮肤病 三、职业性眼病 1.化学性眼部灼伤 2.电光性眼炎 3.白内障(含放射性白内障、三硝基甲苯白内障) 四、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 1.噪声聋 2.铬鼻病 3.牙酸蚀病 4.爆震聋 五、职业性化学中毒 1.铅及其化合物中毒(不包括四乙基铅) 2.汞及其化合物中毒 3.锰及其化合物中毒 4.镉及其化合物中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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