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行政处罚规定

渔业行政处罚规定
渔业行政处罚规定

附件1

渔业行政处罚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严格执行渔业法律法规,规范渔业行政处罚,保障渔业生产者、渔产品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渔业违法的行政处罚有以下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渔具、渔船;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捕捞许可证等渔业证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渔业违法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减轻渔业违法行为后果的;

(二)积极配合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查处渔业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提供渔业违法案件线索和有关材料,经查证属实的;

(四)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二)、(三)项情形之一,并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条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或者特别严重的,从重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情节严重:

(一)一年内渔业违法二次或二次以上的;

(二)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两项以上规定的;

(三)对渔业资源破坏程度较重的;

(四)渔业违法行为影响较大的;

(五)逃避检查或者擅自销毁违法证据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情节特别严重:

(一)对渔业资源破坏程度严重的;

(二)渔业违法行为影响重大的;

(三)为首组织或聚众违法的;

(四)暴力抗拒检查的;

(五)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六条不同情节的渔业违法行为需要处以罚款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具体规定的,按以下标准执行:(一)一般情形的处罚,罚款额度按本规定的最高罚款额的百分之三十到百分之七十执行;

(二)从轻处罚的,罚款额度按本规定的最高罚款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下执行;

(三)情节严重从重处罚的,罚款额度按本规定的最高罚款额的百分之七十以上执行;

(四)情节特别严重从重处罚的,罚款额度按本规定的最高罚款额的百分之九十以上执行。

第七条同一个渔业违法行为违反两项或两项以上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且违法行为危害程度较重的,应适用承担法律责任较重法律条款给予行政处罚。

第八条本规定中需要处以罚款的,计罚单位如下:

(一)拖网、刺网、张网、钓具、笼壶等用船作业的,以单艘船计罚;

(二)围网作业,以一个作业单位计罚;

(三)陷阱、耙刺、杂渔具等用船作业的以单艘船计罚,不用船作业的以一个作业单位计罚;

(四)炸鱼、毒鱼、电鱼和使用鱼鹰捕鱼的,用船作业的以单艘船计罚,不用船作业的以人计罚;

(五)从事赶海、潜水等不用船作业的,以人计罚;

第二章渔业资源保护和捕捞业管理的行政处罚

第九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罚款处罚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一)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在内陆水域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在海洋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在内陆水域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在海洋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的,在内陆水域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在海洋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在内陆水域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在海洋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五)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在内陆水域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在海洋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六)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擅自捕捞国家规定禁止捕捞的珍贵、濒危水生动物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执行。

第十一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罚款处罚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一)内陆水域非机动渔船,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内陆水域机动渔船和海洋非机动渔船,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海洋机动渔船,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罚款处罚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一)内陆水域非机动渔船,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内陆水域机动渔船和海洋非机动渔船,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海洋机动渔船,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涂改、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捕捞许可证

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捕捞许可证,处以罚款,罚款处罚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一)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捕捞许可证的,从轻处罚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从重处罚的,处五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涂改捕捞许可证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的,责令立即停止捕捞,没收渔获物和渔具,处以罚款,罚款处罚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一)未捕获受保护水产种质资源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捕获受保护水产种质资源的,处五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章水产养殖管理的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九条,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罚款处罚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一)造成他人十万元以下损失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造成他人十万元以上损失的,处一万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条,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经发放养殖证的机关责令限期开发利用,逾期未开发利用的,罚款处罚按照下列标准执行:(一)荒芜水域、滩涂,内陆100亩以下、海洋1000亩以下,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荒芜水域、滩涂,内陆100亩以上、海洋1000亩以上,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条,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的,罚款处罚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非法使用水域、滩涂内陆100亩以下、海洋1000亩以下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非法使用水域、滩涂内陆100亩以上、海洋1000亩以上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的,没收苗种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罚款处罚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一)案值10万元以下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案值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案值20万元以上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未经审定批准的水产苗种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罚款处罚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一)案值10万元以下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案值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案值20万元以上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章其他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外国人、外国渔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八条规定,擅自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生产或渔业资源调查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六条,责令其离开或者将其驱逐,可以没收渔获物、渔具,并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具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外国人、外国船舶渔业活动管理暂行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涉及渔业水域生态环境、水生野生动植物、渔业港航监督、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渔船检验、水产品质量等方面的渔业违法行为的处罚,按相应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农业部1998年颁布的《渔业行政处罚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2:

关于《渔业行政处罚规定》修订意见的说明

一、修订的必要性

《渔业行政处罚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以下简称《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渔业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于1998年1月5日由我部制订并发布实施的渔业行政处罚规范性文件。多年来,《规定》的发布与实施对严格渔业行政执法,推进渔业依法行政,保护渔民权益起到了重要作用。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尤其是渔业经济的深层次变革,我国先后2次对《渔业法》进行了修订,促使《渔业法》不断适应新时期渔业工作的变化。但一直以来,我国并未相应的对《规定》进行修订,现行《规定》在实践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已无法适应渔业行政处罚工作的新变化和新要求。这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现行《规定》的一些条文,直接与上位法即《渔业法》的部分条文产生冲突,《规定》内容的合法性受到质疑;二是实际渔业行政处罚的内涵已扩充,现行《规定》不能涉及执法实践所包含的各方面,《规定》内容的完整性和针对性受到质疑;三是现行《规定》对于渔业行政违法的处罚力度偏低,不能有效起到惩戒作用,《规定》

内容的合理性受到质疑;四是现行《规定》对于部分渔业行政违法行为的轻重程度界定模糊,《规定》内容的可操作性受到质疑。除了上述问题以外,现行《规定》的诸多条文还不同程度的存在合理性等问题。

为适应新形势下渔业行政处罚工作的新特点和新要求,完善渔业法律制度,规范渔业行政处罚,保障渔业生产者、渔产品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切实推进渔业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有关要求,我部决定对现行《渔业行政处罚规定》进行修订,有关组织工作由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负责,具体修订工作委托东海区渔政局实施开展。

二、修订过程及原则

2012年2月15日-16日,东海区渔政局在上海召开了网络成员会议,会上广泛听取了有关专家的意见,初步形成了对现行《规定》修订的原则和要求。同年4-5月份,组织相关人员赴东海区三省一市做了全面的调研和征求意见,以此同时,先后收到黑龙江、吉林、辽宁、河南、四川、湖北、湖南、安徽、上海、广西、海南以及农业部南海区渔政局等单位的修订意见和建议。6月16-18日,在青海西宁召开了东海区渔业管理工作集中研讨会,会上对各地提出的15件征求意见稿进行了分组讨论和梳理,确定了对现行《规定》

进行修订的基本点和框架,之后对现行《规定》进行了多次修订修订和征求意见。11月13日-14日,在上海召开了《规定》修订会议,有关专家和领导参加审议,并于12月中旬形成了《渔业行政处罚规定》(修订修订稿)。

《规定》修订过程中,注重考虑以下几项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一是充分考虑上位法的规定,梳理并修订有关法理依据;基本罚则以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为依据修订,处罚基本原则主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为依据,处罚程序性条文主要以《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为依据;二是对于涉及《渔业法实施细则》有关内容,凡在上位法中没有规定而缺乏法律依据的,均作了修订或删除。三是在修订时尽量与新分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及相关法律相衔接,使得渔业行政处罚真正符合依法行政的要求。

(二)针对性原则。在修订过程中,重点针对多年来渔政执法中的难点,对一些表述模糊不清的条款加以明确。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虽然规定了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但在执法实践中如何区分一直是个难题,修订此次修订对违法情节严重或者特别严重,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况给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

(三)可操作性原则。现行《规定》主要是针对捕捞业,修订此次修订增加了涉水产养殖管理行政处罚的相关内容;

同时,对作业类型的表述完全按照《全国海洋捕捞渔具目录》规范表述;另外,针对自由裁量过程中涉及的渔业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程度,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细化与区分,引入了按照最高处罚额的百分比区别对待的操作方法,使执法实践更加操作性。

(四)合理性原则。加强了渔业行政处罚的合理性,对渔业违法行为轻微并能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确定不予行政处罚;对配合渔业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主动提供涉案材料的有关线索,或检举其他渔业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予以减轻处罚。体现了处罚和教育相结合,处罚与服务并重的理念,促使修订后的规定更加以人为本。

(五)综合性原则。当前形势下,渔业行政处罚涉及的面已大大拓宽,除了渔业资源保护、捕捞、养殖以外,还涉及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护与管理、水生野生动物保护与管理、渔业港航监督、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渔船检验、水产品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行政处罚,由于这些方面的法律、法规比较系统和全面,且操作性较强,在本规定修订修订时未将其详细列入,但根据需要增加了相应的条款,保证了新修订的《渔业行政处罚规定》的综合性和完整性。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修订稿的法律依据是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其相关的法律法规,修订工作紧紧围绕既定的修订原则和

要求,吸收并采纳了各种意见,以满足现阶段渔业行政处罚工作的需要,确保法律、法规的严肃性。

《渔业行政处罚规定》(修订稿),分五章: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渔业资源保护和捕捞业管理的行政处罚;第三章:水产养殖管理的行政处罚;第四章:其他行政处罚;第五章:附则。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1.《总则》原第一条中删除了《渔业法实施细则》,增加目的“保护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列入了适用的法律法规的名称。

2.《总则》原第二条行政处罚种类修订为与《行政处罚法》保持一致;同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渔业行政的特点,将《行政处罚法》中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修订为“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渔具、渔船”;将行政处罚法中的“暂扣或者吊销许可暂扣或者吊销执照”修订为“暂扣或吊销渔业证照”;未将《行政处罚法》中的“行政拘留”写入规定。

3. 根据渔政执法实践,增加第三条,明确了不予行政处罚情形;同时对原第三条“从轻处罚”作了适当的修订,并就可以减轻处罚的情形作出了规定;将原第四条修订为第五条,从重处罚细化为“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两种情节。

4. 增加第六条,对不同情节的渔业违法行为需要处以罚款的情况进行细化、区分,制定了根据不同违法情节按最高

处罚额的百分比区别对待,从而,使之更具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5. 增加第七条,明确违反两项或两项以上的适用承担法律责任较重处罚。将原第五条修订为第八条,按照《全国海洋捕捞渔具目录》对作业类型做出规范表述。

6. 将原第六条中的(四)单独列出作为第十条的内容。将原第六条的其他内容修订为第九条,删除《渔业法实施细则》的有关内容;处罚种类不变,并且考虑到现实情况内陆水域和海洋的不同,制定内陆和海洋处罚罚款的范围;同时,在实际操作中可按照第六条制定的百分比标准针对不同违法情节折算成相应的罚款金额。

7. 将原第七条归类到水产养殖管理的行政处罚;

8. 将原第八条、第九条修订为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删除《渔业法实施细则》的内容,按新的《渔业法》提高处罚金额,同时删除原第九条中的(四),因为现行捕捞许可证不区分外海渔船和近海渔船。

9. 将原第十条修订为第十三条,并按照新《渔业法》修订罚款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增加第十四条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的处罚标准。

10. 增加第三章,表述了水产品养殖管理的有关行政处罚。根据“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无正当理由使

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的”、“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等内容分别增加了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11. 增加第四章,表述了其他渔业行政处罚,含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

12. 增加附则,保留原二十一条内容,增加第二十一条。规定了新《渔业行政处罚规定》的施行日期及1998年《渔业行政处罚规定》的废止日期。

林业行政处罚文书格式

林业行政处罚文书格式 (一)林业行政处罚当场处罚决定书 (二)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 (三)林业行政处罚登记保存通知单 (四)林业行政处罚询问笔录 (五)林业行政处罚勘验、检查笔录 (六)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 (七)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八)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 (九)林业行政处罚罚没实物收据 (十)暂扣木材通知单 (十一)林业行政处罚委托书 (十二)林业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 (十三)林业行政处罚听证申请笔录 (十四)林业行政处罚听证案件不予受理通知书(十五)听证通知书 (十六)林业行政处罚听证会笔录

(一) 林业行政处罚当场处罚决定书 ——林当罚书字[ ]第[ ]号 注:(1)本决定书一式三联,第一联为附卷,第二联交被处罚人,第三联交收款银行。 (2)本决定书当场处罚笔录。

(二) 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

(三) 林业行政处罚登记保存通知单 注:本通知单一式二联,第一联为存根附卷,第二联交被登记保存人。

(四) 林业行政处罚询问笔录 (共页) 询问地点: 询问时间:年月日时分开始至时分止询问机关: 询问人:(签名)记录人:(签名)被询问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 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 住址 问: 答: (笔录可附页)(被询问人签名或者盖章)

(五) 林业行政处罚勘验、检查笔录 林登勘字()第()号 勘验、检查地点: 时间:年月日时分开始至时分止案由: 勘验、检查人:姓名职业 单位职称 记录人: 见证人和有关当事人:姓名职业 单位 勘验检查事项及结果: 勘验、检查人(签名或者盖章): 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有关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行政处罚法试卷及标准答案.doc

行政处罚法 二、多项选择 1. 行政处罚法的原则包括ABC A.处罚法定原则 B.公开、公正原则 C.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D.罪刑相适应的原则 2. 行政处罚决定原则的含义包括ABC A. 依据合法 B. 主体合法 C.程序合法 D. 处罚公正 3. 当事人在行政处罚中享有ABCD A. 陈述权、申辩权 B. 听证权 C.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权 D.要求行政赔偿权 4. 下列属于行政处罚的是AD A. 警告 B. 罚金 C. 收容教育 D. 责令停产停业 5. 违法行为发生地包括违法行为ABCD A. 着手地 B. 经过地 C 实施地 D. 危害结果发生地 6. ABCD 不予行政处罚。 A.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B.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7. 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裁决行政处罚的范围是ABCD A. 对公民处以50 元以下罚款 B. 警告 C.暂扣许可证或者执照 D.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 元以下罚款 8. 适用简易程序必须ABCD A.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B.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及依据和享有的权利 9.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ABD A.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 B.抽样取证 C.将证人传唤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D.先行登记保存证据 10. 行政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方式有ABCD A. 直接送达 B.留置送达 C.邮寄送达 D.公告送达 11. 行政机关作出ABD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A. 责令停产停业C.行政拘留 B.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D.较大数额罚款

12.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ABD A.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B.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务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13.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 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ABCD。 A.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B.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D.受委托组织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14.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ABC的行政处罚,可以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A.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B.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15. 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形有AB。 A.依法给予 20 元以下的罚款的B .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C.只要当事人愿意当场交纳D .对边远地区当事人予以处罚的 16. 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政府规章可以设定CD 的行政处罚。 A.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B.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C.一定数量罚款 D .警告 17. 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下列条件BC A.依法成立的事业组织 B.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C.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 者技术鉴定 D.与委托组织有业务联系 18. 下列哪些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行政处罚BD A. 责令限期改正 B.暂扣驾驶证 C.暂扣物品 D.没收非法经营的音像制品 19.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ABC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受处罚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行政复 议。 A.罚款B.警告C.行政拘留 D .劳动教养 20. 行政处罚法定原则应包括ABC A.主体合法 B .有法定依据 C.程序合法 D .过罚相当 21.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行政处罚有(ACD) A.吊销营业执照 B .行政拘留 C.大额罚款 D .责令停产停业 22.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BC) A.违法行为轻微,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减轻对当事人的行政处罚 B.行政机关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实施处罚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 C.对情节复杂的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由行政机关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违法建设行政处罚程序”的具体流程和法律依据

“违法建设行政处罚程序”的具体流程和法律依据 作者: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10年企业拆迁关停维权 一、立案阶段 (一)、阶段概述 违法建设的立案阶段是违法建设处罚程序的第一个阶段,执法部门在接到违法行为的线索以后,先要针对这些线索做一个甄别,如果符合立案的条件还要履行一个内部审批的手续,通常都是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只有内部审批手续完成以后,这个案子才可以正式进入到查处的环节,才正式启动调查程序。一般立案线索来源于三个方面:第一是来源于城管执法部门在进行日常巡查、检查;第二是来源于相关群众的的投诉、举报;第三是来源于其他部门移送和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 (二)程序要点: 1、限期立案:执法部门如果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查处的违法行为,应当在两个工作日立案。 2、填表签字:立案时执法人员应填写《立案审批表》,还应有相关负责人的签字。街道城管执法中队查处的案件,由中队负责人审核,报区、县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乡、镇城管执法中队查处的案件,由中队负责人审核,报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市或者区、县城管执法部门查处的案件,由支队(中队)负责人审核,报市或者区、县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 (三)法律依据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第十七条:城管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依据城管执法职权进行日常巡察、检查,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 第十八条:城管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予查处的违法行为的,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立案。 第十九条:立案时,城管执法人员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同时附相关材料,按照下列规定办理立案审批手续: (一)街道城管执法中队查处的案件,由中队负责人审核,报区、县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 (二)乡、镇城管执法中队查处的案件,由中队负责人审核,报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 (三)市或者区、县城管执法部门查处的案件,由支队(中队)负责人审核,报市或者区、县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 《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违法建设行为。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负有查处职责的机关)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对举报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违法建设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条:首先发现违法建设或者接到举报的行政机关为首查责任机关,不属于其管辖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案件材料移送负有查处职责的机关;发现同时有违反其他法律规定情况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通报其他行政机关。受移送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在处理决定做出后2个工作日内书面通报首查责任机关。 二、调查阶段 (一)、阶段概述 拆除违法建设的第二个阶段就是调查阶段。《行政处罚法》要求执法部门在作出处罚前必须把案件涉

行政执法文书范本

行政执法文书范本目录 附1:行政处罚文书范本 附2:行政检查文书范本 附3:送达文书范本 附1:行政处罚文书范本 《立案审批表》(1-1) 《行政处罚案件处理内部审批表》(1-2) *《不予受理决定书》(1-3) *《行政违法案件移送函》(1-4) *《检查(勘验)笔录》(1-5) *《调查询问通知书》(1-6) *《询问笔录》(1-7)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1-8) *《现行登记保存证据物品处理通知书》(1-9) *《审计(鉴定)委托书》(1-10) *《审计(鉴定)通知书》(1-11)。

《调查终结报告》(1-12) *《行政处罚(处理)事先告知书》(1-13) *《陈述、申辩笔录》(1-14) *《行政处罚(处理)听证告知书》(1-15)。 *《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1-16) *《听证笔录》(1-17) 《听证报告》(1-18) *《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1-19); 《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1-20); *《案件集体讨论笔录》(1-21) *《当场处罚决定书》(1-22) *《延期(分期)缴纳罚款通知书》(1-23) 《行政处罚案件结案报告》(1-24) 1-1 立案审批表

1-2 行政处罚案件处理内部审批表(通用)

1-3 不予受理决定书 人社不受字[ ]第号 : 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和《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等规定,你关于

的投诉已超过法定限期,现决定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规定,可在接到本规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人民政府 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复议或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送达人:联系电 话: 送达方 式: 受送达人(签字或盖章): 行政机关(印章) 年月日 注:本文书一式二份,举报投诉人、入卷各一份。 1-4 行政违法案件移送函 ()案移送〔〕号 :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

1.文字说明: 1.1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的部门:指根据管辖权限,包括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指定管辖的要求,有权进行行政处罚立案工作的部门。包括宁夏局有行政执法行为的部门,以及分支局有行政执法行为的部门。 1.2宁夏局直接管辖的案件,由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的部门在发现之日起10日内填写《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审批表》,经法综处审查报本局主管领导决定立案。 1.3调查阶段:宁夏局由法综处负责组织调查,分支局由其调查部门负责组织调查。 1)在决定立案之日起3日内指定案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制作《调查笔录》等必要证据材料,需经当事人或见证人签字或盖章。 3)需要对证据进行先行登记保存的,应当经批准,签发《证据登记保存通知书》,填写《证据登记保存物品清单》,经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确认,并对物品加贴封条。并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采取登记保存、查封、扣押、封存等措施的,应当出具《登记保存(查封)(扣押)(封存)物品决定书》,并填写《登记保存(查封)(扣押)(封存)物品清单》,由调查人员、当事人、物品保管人签名或者盖章确认,并加贴封条或者加施封识。有见证人在场的,可以请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需要解除登记保存、查封、扣押、封存等措施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解除登记保存(查封)(扣押)(封存)物品决定书》,并填写《解除登记保存(查封)(扣押)(封存)物品清单》,由调查人员、当事人、物品保管人签名或者盖章确认,解除登记保存、

查封、扣押、封存等措施。有见证人在场的,可以请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采取上述措施应当经检验检疫机构主管领导批准,但是在紧急情况下,可先行采取有关措施,事后补办审批手续。 4)调查人员可以查阅、记录或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合同、单证、发票、帐簿、文件及其他资料或者以抽样、录音、照相、摄像、录像等方法收集证据。 收集的证据材料应当是原件、原物。调取证据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由提交证据的当事人在复制品、复印件、照片上签字或者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物)相同”字样或者文字说明。 5)调查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0日内终结,重大疑难案件经法综处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30日;在延长时限内仍不能完成调查的,报经本机关主管领导决定是否继续调查。 6)调查终结,调查人员应当制作提交《行政处罚案件调查报告》和随附的证据清单,对违法行为提出初步处理意见,连同案卷材料一并交由法综处进行审查。 1.4审查:由法综处对调查报告及证据材料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1.5告知: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在收到告知书3日内有权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 1.6听取意见: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并记录,不得因其申辩而加重处罚。具备听证条件且申请听证的应当启动听证程序。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9年修订草案)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农业行政处罚程序,保障和监督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农业农村系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及其相关的行政执法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是指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第三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到职权合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裁量合理,执法文书使用规范。 第四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采取指导、建议等方式,引导和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主要负责人的回避,由该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该机关主要负责人决定。

回避决定作出前,主动申请回避或者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 第六条农业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处理农业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农业行政执法证件。有统一执法服装或执法标志的应当按规定着装或佩戴执法标志。 农业行政执法证件由农业农村部统一制定,省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执法证件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推进信息共享,提高行政处罚效率。 第八条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第九条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设立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具体承担并集中行使本部门的行政执法职能。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以其所在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沿海、大江大湖、边境交界水域单独设置的渔政执法机构,应当以其所在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条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派出机构。 派出机构应当在设立部门确定的权限范围内,以其所在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有权监督下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 县级以上农村农业主管部门有权监督本部门设立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渔政执法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实施的行政处罚。 第二章农业行政处罚的管辖

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范本

附件1 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范本 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6年5月

目录 1. 行政处罚委托书 (1) 2. 举报(投诉)案件登记表 (2) 3. 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审批表 (3) 4. 询问笔录 (4) 5.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5) 6. (行政机关名称)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6) 7. 抽样取证审批表 (7) 8. (行政机关名称)抽样取证通知书 (8) 9. (行政机关名称)抽样取证物品处理通知书 (9) 10.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审批表 (10) 11.(行政机关名称)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 (11) 12.(行政机关名称)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物品处理通知书 (12) 13.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13) 14. 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笔录 (14) 15. 行政处罚审批表 (15) 16.(行政机关名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16) 17.(行政机关名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17)

18. 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 (18) 19.(行政机关名称)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19) 20. 行政处罚听证笔录 (21) 21. 陈述(申辩)笔录 (22) 22.(行政机关名称)案件移送函 (23) 23. 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 (25) 24.(行政机关名称)行政处罚决定书 (26) 25. 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 (28) 26. 行政处罚延期(分期)缴纳罚款审批表 (29) 27. 行政处罚案件结案审批表 (30) 28.(行政机关名称)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31)

1.行政处罚委托书 委字〔〕第号 委托机关: 法定代表人:职务:单位地址: 受委托机关: 法定代表人:职务:单位地址: 根据(法律依据名称及条、款、项具体内容) 的规定,经××局与××(单位)研究,现由××局委托××(单位)实施:(处罚事项和实施范围)。委托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委托期间,××(单位)必须以××局的名义,在委托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并接受××局的监督;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局承担。××(单位)不得将委托事项再委托。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机关(印章)受委托单位(印章) 年月日年月日

【行政管理类】行政执法文书样本

(行政管理)行政执法文书 样本

附件4-2 行政执法文书样本 质量技术监督局 通知书 被通知人(单位): 应到时间: 应到地点: 被通知事项: 。 ________质量技术监督局(印章) 年月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说明:

本决通知一式两份;一份送达申请人,一份存档。(正式使用说明不显示) _________质量技术监督局 行政许可送达回证

⑦说明:本文书送达人签收后,收回存档。 __________质量技术监督局 行政许可公示内容解释 ( )质监字[]第号 : 你(单位)对本局公示中提出的问题,现解释如下:

_______质量技术监督局(印章) 年月日经办人:联系电话: 说明: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申请人,一份存档。(正式使用说明不显示) ____________质量技术监督局 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 ) 补告字[]第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你(单位)申请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所提供(出示)的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四项规定,请作如下补正: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制作范本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制作)本 目录 一、法定部分 1.案件来源登记表 2.立案审批表 3.案件移送书 4.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审批表 5.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6.查封(扣押)物品移交通知书 7.询问调查笔录 8.现场检查笔录 9.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10.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 11.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决定书 12.查封(扣押)决定书 13.封条 14.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告知书 15.查封(扣押)延期通知书 16.先行处理物品通知书 17.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 18.案件合议记录 19.案件集体讨论记录 20.责令改正通知书

21.撤案审批表 22.听证告知书 23.听证通知书 24.听证笔录 25.听证意见书 26.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7.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28.行政处罚决定书 29.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30.没收物品凭证 31.没收物品处理清单32.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33.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34.述申辩笔录 35.述申辩复核意见书36.( )副页 37.( )物品清单 38.送达回执 39.( )审批表 40.行政处罚结案报告 二、建议补充部分 1.立案通知书; 2.涉药案件移交清单; 3.案件审核表

三、其他文书的制作 1.案件协查函; 2.指定管辖决定书; 3.重大案件督办通知书; 4.授权委托书;

表1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案件来源登记表 (周)食药监食案源〔20xx〕×号 (按格式要求填写,分局或派出机构关联上级主管局,序号为自然顺序)案件来源:□监督检查√投诉/举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 □监督抽验□移送□其他 当事人: XX市XX区XX饭店(营业执照或其他证明材料核准的企业名称,不一致的以执照 为准,个人填与一致的名字) 地址: XX市XX区XX街XX号(按营业执照核准的地址,个人可以填写地址或实际住址) 邮编: XXXXX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自然人: XXX (执照核准的、。法定代表人与负责人同一人的,将 负责人划去)联系: XXXXXXXXXX(核实后填写)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自然人: XXXXXXXXXXXXXXXXXX 登记时间: 20XX 年 XX 月 XX 日 XX 时 XX 分 基本情况介绍:(负责人,案发时间、地点,重要证据,危害后果及其影响等) XXXX年xx月xx日,接群众(匿名)举报,反映xxx在xxxx地址,未办理《餐饮服 务许可证》擅自营业已经3天,做的饭菜有可能不安全,希望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调查处理。 附件:举报登记表(编号:(X)食药举登[20XX]XX号)、举报材料(1页)。 记录人:×××(签字) ×年×月×日 处理意见: 本案需进一步核实、请XXX、XXX 进行核查。(容不够确切,需进一步调查。适用 举报投诉、移送、交办、其他的线索) 建议立案调查(容确实,可以直接立案查处。适用监督检查、监督抽验的线索) 本案可调查后立案(初步判断容比较确实,比如不合格药品协查函的办理) 案件承办部门负责人:×××(亲笔签名) ×年×月×日 说明:1.案件来源登记表所登记的案件,不一定每件都立案,有些案件需进一步核查。不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文书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文书目录 1.违法线索登记表 2.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3.抄告单 4.立案呈批表 5.接受调查通知书 6.询问笔录 7.现场勘测笔录 8.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 9.中止调查决定呈批表 10.终止调查决定呈批表 11.违法案件审理记录 12.违法案件处理决定呈批表 13.撤销立案决定呈批表 14.行政处罚告知书 15.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16.行政处罚决定书 17.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18.非法财物移交书 19.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 20.强制执行申请书 21.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记录 22.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23.行政处分建议书 24.结案呈批表 25.法律文书送达回证

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法律文书参考格式 1.违法线索登记表 编号:

2.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编号: (单位/个人): 你(单位) (填写违法的时间、地点和具体违法行为内容)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填写认定违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名称及条款)的规定。根据(填写责令停止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名称及条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听候处理。 你(单位)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消除违法状态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于行政处罚。 联系人: 电话: 地址: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印章) 年月日

3.抄告单 编号: (单位名称): (填写当事人、时间、地点和违法事实) ,涉嫌违反了(填写认定违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名称及条款)的规定,我局(厅)已于年月日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但当事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 现将有关情况抄告你单位,请按照(填写当地国土资源共同责任机制的文件名称)的规定,采取相应措施,共同制止违法行为。 联系人: 电话: 地址: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印章) 年月日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一般程序也称普通程序有如下特征:一是适用范围广。二是较简易程序相对严格、复杂。 一般程序的内容,包括立案、调查、处理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权利、当事人陈述和申辩、送达处罚决定书。 1、立案。应遵守有关时效的规定,即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对于在两年以内未发现的行政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追究。 2、调查。调查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出示证件。 3、(写)处理决定。根据不同的违法情况,分别作出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和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处理建议。 4、说明理由并告知权利。行政机关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证据及法律依据。 5、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 6、制作处罚决定书 7、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机关依据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交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送交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现场的,行政机关应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但是,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依法应当在2日内送达。

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是适用简易程序以外的行政处罚案件,具体讲有下面几种: 一是处罚较重的案件。所谓处罚较重,按行政处罚的种类来说,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或者吊销证照、行政拘留以及数额较大的罚款等行政处罚,是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适用一般程序。而警告,是较轻的行政处罚,一般当场作出处罚就可以了。按照行政处罚的幅度来说,罚款数额对公民在50元以上,对法人1000元以上的罚款行政处罚,也要适用一般程序,执法人员就不能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告行政机关,经过调查,依照一般程序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给予公民警告及50元以下罚款以外的其他行政处罚,给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警告及1000元以下罚款以外的其他行政处罚,都要依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一般程序实施处罚。 二是情节复杂的案件。行政机关需要经过调查,才能搞清案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不能简单适用简易程序,对于这类行政处罚案件,执法人员应当报告行政机关,按照一般程序处理。比如执法人员发现一书店出售淫秽书刊,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的只有一两本,除了没收这几本淫秽书刊外,执法人员能不能对该书店当场作出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执法人员不能这样处理这个案件。对于这样的案件,执法人员虽然只查获一两本淫秽书刊,但还是应当查清其淫秽书刊的来源、出售的总量以及出版、印刷环节上的问题。这都需要进行进一步的调查,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是当事人对于执法人员给予当场行政处罚的事实认定有分歧而无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执法人员在处理较轻的行政处罚案件时,尽管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但是,遇有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认定事实有错误,而执法人员又与其争执不下,难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提交行政机关,按照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经过调查取证,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说明,执法人员当场已经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而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应当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而不是由行政机关依照一般程序再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年修订)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年修订)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已经农业农村部2019年第1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农业部2006年4月25日发布的《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同时废止。 部长韩长赋 2020年1月14日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业行政处罚程序,保障和监督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农业农村部门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及其相关的行政执法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是指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第三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裁量合理,文书规范。 第四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采取指导、建议等方式,引导和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主要负责人的回避,由该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该机关主要负责人决定。 回避决定作出前,主动申请回避或者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 第六条农业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处理农业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

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范本

附件1 行政处罚文书格式本 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6年5月

目录 1. 行政处罚委托书 (1) 2. 举报(投诉)案件登记表 (2) 3. 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审批表 (3) 4. 询问笔录 (4) 5.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5) 6. (行政机关名称)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6) 7. 抽样取证审批表 (7) 8. (行政机关名称)抽样取证通知书 (8) 9. (行政机关名称)抽样取证物品处理通知书 (9) 10.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审批表 (10) 11.(行政机关名称)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 (11) 12.(行政机关名称)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物品处理通知书 (12) 13.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13) 14. 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笔录 (14) 15. 行政处罚审批表 (15) 16.(行政机关名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16) 17.(行政机关名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17)

18. 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 (18) 19.(行政机关名称)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19) 20. 行政处罚听证笔录 (21) 21. 述(申辩)笔录 (22) 22.(行政机关名称)案件移送函 (23) 23. 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 (25) 24.(行政机关名称)行政处罚决定书 (26) 25. 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 (28) 26. 行政处罚延期(分期)缴纳罚款审批表 (29) 27. 行政处罚案件结案审批表 (30) 28.(行政机关名称)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31)

1.行政处罚委托书 委字〔〕第号 委托机关: 法定代表人:职务:单位地址: 受委托机关: 法定代表人:职务:单位地址: 根据(法律依据名称及条、款、项具体容) 的规定,经××局与××(单位)研究,现由××局委托××(单位)实施:(处罚事项和实施围)。委托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委托期间,××(单位)必须以××局的名义,在委托围实施行政处罚,并接受××局的监督;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局承担。××(单位)不得将委托事项再委托。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机关(印章)受委托单位(印章) 年月日年月日

行政执法流程和执法文书范本

附件 行政执法流程和执法文书本 省法制办编

目录 一、行政检查 1.行政检查流程图---------------------------------------------------------2 2.相关执法文书 (1)行政检查登记表---------------------------------------------------------4 (2)现场检查笔录------------------------------------------------------------5 (3)现场检查视听资料/电子数据----------------------------------------7 (4)行政检查抽样取证通知书--------------------------------------------8 (5)抽样取证记录------------------------------------------------------------9 (6)证据清单

----------------------------------------------------------------10 (7)鉴定结果告知书-------------------------------------------------------11 (8)责令改正行为通知书-------------------------------------------12 (9)行政检查案卷封面 ----------------------------------------------------13 (10)行政检查案卷目录 --------------------------------------------------1 4 二、行政处罚(简易程序) 1.行政处罚流程图(简易程序)---------------------------------------16 2.相关执法文书 (1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简易程序)---------------------------18 (12)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21 (13)行政处罚案件结案审批表

农业局行政执法工作职责及执法程序

农业局行政执法工作职责及执法程序 行政执法工作职责 一、宣传贯彻《农业法》、《种子法》、《农药管理条例》、《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和国家农业行政执法相关法规和政策。 二、按照《种子法》实施下列执法事项: 1、督促种子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 2、依法委托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对种子质量进行检验。 3、依法对种子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和对违法行为人进行行政处罚。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负责对本行政辖区内的假冒授权品种行为进行监督和查处。 三、依照《农药管理条例》负责对行政辖区内的农药经营单位的经营资格进行核准,对农药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和查处。 四、依照《肥料登记管理办法》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和查处。 五、依据《农业行政处程序规定》对应予立案查处的案件,进行立案查处。 六、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种子、农药、肥料,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动态检查。 七、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 农业行政执法程序 第一:检查

1、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检查,应当二人以上,统一着装,仪表端正。有执法标志的应当佩带执法标志。 2、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证件,示明身份,告知检查项目。 3、检查时,应当文明,行为规范,不得随意干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正常的生产、生活和工作程序。 4、检查应当制作检查笔录。检查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或有关人员签名。拒绝签名的,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 第二:立案 1、对于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的案件,在处罚后应采取补填《立案登记表》的形式予以补办立案手续,补办手续应当于日内完成。 2、其他案件,应由执法人员填写《立案审批表》,报有关负责人批准立案。 3、有关批准立案的负责人,应在收到《立案审批表》后尽快决定是否立案。 4、所有立案手续应在七天内完成。 5、对于有关机关书面提请处理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将《不予立案通知书》告知相关行政机关。 第三:调查 1、对立案处理的案件,执法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证据。 2、调查取证,应当二人以上,主动出示证件,表明身份,说明调查事项。 3、调查取证,应当制作调查、询问笔录。笔录应交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核阅,无误后签名或盖章。拒绝签名和盖章的,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

2019年行政处罚程序,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

2019年行政处罚程序,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篇一:行政执法程序及相关规定 行政执法程序及相关规定 为了更好的规范和引导房地产市场、物业企业、廉租房及公房管理、房屋权属登记、房屋装饰装修等行为,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使我局各项工作能够正常有序的开展,切实做到执法程序公正、合法,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行政执法程序如下: 一、需掌握相关法律、法规 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川省行政执法规定》、《四川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暂行规定》以及《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并且熟练掌握房产管理的各项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在我局行政执法的过程中,能切实做到执法程序合法、并且能够准确的说出违法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二、基本原则及要求

行政执法坚持“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的原则。行政处罚的主体、处罚依据、处罚程序等均应符合法律规定,不能作法外处罚。进行行政处罚,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并符合规定的程序。 三、执法范围 根据各项法律法规的授权,我局依法对邛崃市房地产市场、物业企业、房屋装饰装修、公房与廉租房管理、房屋权 属登记等管理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行为负有行政处罚权。任何其他组织或个人不得擅自行使这一职权,我局也不得随意将这一行政处罚权授予其他组织或个人行使。确实需要委托执法的,受委托机关必须符合《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 四、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目前行政处罚分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几类。行政拘留只能由公安机关执行。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可设定行政处罚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文书(格式文本)

行政处罚文书 二0一0年三月

目录 一、立案阶段文书 1、举报记录表…………………………………………………………………第页 2、立案报告表…………………………………………………………………第页 3、指定管辖通知书……………………………………………………………第页 二、调查取证阶段文书 4、检查勘验笔录………………………………………………………………第页 5、先行登记保存批准书………………………………………………………第页 6、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第页 7、抽样取证物品清单…………………………………………………………第页 8、涉案物品核价表……………………………………………………………第页 9、询问笔录……………………………………………………………………第页 10、调查终结报告………………………………………………………………第页 11、证据复制单…………………………………………………………………第页 12、公告…………………………………………………………………………第页 13、案件移送函…………………………………………………………………第页 14、案件移送回执………………………………………………………………第页 15、移送财物清单………………………………………………………………第页 16、协助调查函…………………………………………………………………第页 17、撤销立案报告表……………………………………………………………第页 三、审理决定阶段文书 18、阅卷笔录……………………………………………………………………第页 19、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第页 20、听证告知书…………………………………………………………………第页 21、听证通知书…………………………………………………………………第页 22、听证公告……………………………………………………………………第页 23、听证笔录……………………………………………………………………第页 24、听证报告……………………………………………………………………第页 25、不予受理听证通知书………………………………………………………第页 26、案件处理审批表……………………………………………………………第页 27、案件集体讨论记录…………………………………………………………第页 28、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第页 29、一般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书…………………………………………………第页 30、行政处理决定书……………………………………………………………第页 31、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第页 四、送达执行阶段文书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条例简介(2)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条例简介(2) 第三章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第一节立案 第十六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不予立案的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留存。 第二节调查取证 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办案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办案人员调查取证时,一般应当着工商行政管理制服,并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证》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制定、核发或者授权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 第二十二条需委托其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助调查、取证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调查函,受委托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积极予以协助。无法协助的,应当及时将无法协助的情况函告委托机关。

第二十三条办案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证据包括以下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关于证据的规定,并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办案人员可以要求当事人及证明人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材料,并由材料提供人在有关材料上签名或 者盖章。 第二十六条办案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证据;调取原始证据有困难的,可以提取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本,由证据提供人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注明出证日期、证据出处,并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七条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取得的证据,应当说明来源,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证据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 明手续。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取得的证据,应当具有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的证明手续。 第二十八条对于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办案人员应当收集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收集原始载体有困难的,可以收集复制件,并注 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等情况。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 内容的文字记录。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