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最高法院2016版

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最高法院2016版

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

【说明】1)试行本样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条第》第28 款规定制定,供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线索时用。.

执行局个人工作总结

执行局个人工作总结 篇一:法院执行庭个人总结 法院执行局个人工作总结 本人于1986年7月参加工作(工作年限25年)。1995年12月任地区中级法院助审员(副科级),XX年5月至今在市中级法院执行局任审判员。在领导和同事们的关心帮助下,不断加强学习,提高自身素质,较好地完成各项工作。XX年至XX年3年来,年度考核均被评定为称职。XX、XX年连续两年被评为“先进个人”。现将个人工作总结汇报如下: 一、加强政治学习和业务学习。本人始终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及业务理论学习,通过集中学习与个人学习相结合,深刻领会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论的内涵,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素质,有效提高了工作效率。 二、公正司法、廉洁执法。本人始终能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办案。首先坚持做到程序公正,公开案件程序,便于当事人监督,利于公正执法;其次坚持做到对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公正,如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应追加被执行人的依法追加,应查封、冻结的财产依法予以查封、冻结,加大执行力度,确保案件公正执行;再次坚持做到财产处臵公开、公平、公正,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实现。在执行过程中,能自觉加强政治理论和党的方针、政策及党的廉政纪律建设的学习,自觉接受

党委、政府、人大的监督,警钟长鸣,严格按照最高法的“八不准”、“十条禁令”、“五个禁止”要求自己,始终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做到遵纪守法、廉政勤政。几年来,本人共执结案件128件,其中调解结案37件,执行标的约5亿元。本人在执行金秋房地产有限公司系列案件中,因这些系列案件案情复杂,社会矛盾突出,历经多个主办法官未能执结。XX年这些案件分配给本人主办后,本人能耐心细致地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对当事人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最终以顺利拍卖金秋大厦的结果使双方当事人都感到满意,达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几年来,自己在学习、工作上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仍存在不足,如理论业务学习抓得还不够紧。本人决心今后一定发扬成绩,改进不足,再接再励,把工作推向新台阶,争取更大成绩。 篇二:执行庭书记员个人工作总结 执行庭书记员个人工作总结 ——赵晋卿 我来到人民法院工作以来,转眼已过半年。在领导们的培养和同志们的关心支持下,我逐渐适应了书记员工作。现将半年来的学习工作情况向领导、组织汇报: 一、在学习、认识、工作等方面。 1、在学习方面,时刻保持学习的积极性。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集行政法部分

1.《陈莉诉徐州市泉山区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案》【2003年第6期】简介:原告:陈莉,女,31岁,个体工商户,住江苏省徐州市醒华巷。被告: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城市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徐新勤,该局局长。被告: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董峰,该区区长。2002年8月21日,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城市管理局)执法人员以陈莉擅自占用道路经营冷饮并影响市容为由,以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指挥部(以下简称综合整治指挥部)的名义,扣押了陈莉经营用的冰柜等物品。陈莉不服,认为城市管理局和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扣押财产的行政强制措施违法,于2003年1月6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原告诉称:2002年8月21日晚,我在徐州市淮海路与立达路交叉处附近经营冷饮时,政府执法人员在未表明身份,未下达处罚决定,未列扣押清单的情况下,即认为我违法占道经营,并强制扣押了我经营用的冰柜、推车及食品、饮料。请求撤销被告的违法行政行为,返还扣押物品。原告提供的证据有:1.综合整治指挥部于2002年8月22日补发的8113号物品暂扣清单,以证明被诉行政行为的存在。2.证人陈平的证言。主要内容是:执法人员扣押了陈莉海尔冰柜1台(冰柜内有待售食品)及遮阳伞和放置冰柜的手推车。被告城市管理局和区政府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提交答辩状,也未提供扣押财产强制措施的证据和依据。案件公开审理时,被告城市管理局出庭辩称:我局系根据市、区领导的统一布署,对占道经营影响交通的情况进行统一整治,没有违法。被告城市管理局出庭时提供的证据有:1.徐州市黄茅岗停车场一份进车单,以证明扣押原告物品品种和数量与扣押清单相符。2.证人彭远峰的出庭证言。主要内容是:他在参与2002年8月21日执法时,只扣押了1台空冰柜和遮阳伞。被告泉山区政府出庭辩称:本案被诉行政行为是城市管理局作出的,该局能够依法独立承担行政责任,区政府不应作为本案被告。法庭认证中,双方当事人对本案的事实存在严重分歧。被告城市管理局认为,对原告陈莉扣押的物品,应该以扣押清单记载的内容为准。工作人员在采取强制措施时,没有扣押当事人冰柜中的食品、饮料及手推车。原告陈莉认为,城市管理局提供的扣押清单不是现场制作的,亦无相对人或其他在场人签字认可,故清单中记载的物品与实际不符,不能证明执法人员没有扣押冰柜中的食品、饮料及手推车。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认的案件事实如下:2002年8月21日晚,被告城管局行政执法人员以原告陈莉擅自在徐州市淮海路与立达路交叉处附近占道经营,影响市容为由,将陈莉在经营中使用的海尔314型冰柜1台、手推车1辆及遮阳伞1把予以扣押,并于第二天向陈莉出具了物品暂扣单,暂扣单上盖有综合整治指挥部的印章。陈莉不服,遂以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政府、徐州市泉山区城市管理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关于被告城市管理局是否扣押了原告陈莉的推车及冰柜内的食品、饮料,双方的陈述不一致。城市管理局虽提供暂扣单和进车单予以佐证,但由于暂扣单不是现场制作的,没有相对人或其他在场人签字认可,故该暂扣单记载的内容不能采信,城市管理局提供的证人关于只扣押一个空冰柜和遮阳伞,未扣押手推车和食品的证言因为缺乏依据,亦不予采信。另查明:综合整治指挥部是被告城市管理局自行设立的内部工作协调机构,与该局合署办公。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城市管理局暂扣了原告陈莉哪些物品?暂扣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谁承担?泉山区人民政府是否应该作为本案的被告? 原告陈莉及诉讼代理人认为,综合整治指挥部无行政处罚权,有关工作人员在暂扣物品时未现场制作扣押物品清单和笔录,亦未在作出暂扣决定后7日内对暂扣物品进行处理,违反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程序,故暂扣行为应子撤销,同时应返还违法扣押的冰柜、遮阳伞,赔偿手推车损失200元及食品、饮料损失1000元。被告城市管理局认为,城市管理局在统一采取强制措施前已下发了通知,原告陈莉未停止非法经营,对其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并无不当;扣押陈莉冰柜时已将里面的食品和饮料移交给陈莉本人,暂扣物品后曾通知陈莉领回冰柜和遮阳伞,由于对方拒领,故不存在违法扣押的情况,也不应该承担有关责任。被告区政府认为,城市管理局能够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区政府对其行为不应承担责任。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因综合整治指挥部是城市管理局的内设协调机构,且2002年8月21日晚暂扣原告陈莉物品行为是城市管理局工作人员实施的,该局是依法成立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组织,故本案中城市管理局应作为适格的被告,暂扣陈莉物品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城市管理局承担。故综合整治指挥部不具行政诉讼的被告资格,区人民政府与本案被诉行政行为无直接的法律关系,也不应承担法律责任。被告城市管理局在收到原告起诉状副本后的法定期限内,未向法庭提交暂扣原告陈莉物品的证据和依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应认定该暂扣行为无证据和依据,属于违法行政行为,应予撤销。城市管理局应返还违法扣押陈莉的海尔314型冰柜1台、遮阳伞1把。违法暂扣的手推车和冰柜内的食品、饮料也应予返还;但鉴于城市管理局现在已无法返还手推车和冰柜内的食品、饮料,故应予折价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原告陈莉要求返还手推车及冰柜内食品和饮料的诉讼主张,应对被扣押的手推车价值及食品、饮料的品种和数量承担举证责任,

2020年法院个人工作总结

2020年法院个人工作总结 【导语】每一个员工都要对自己的工作进行阶段性的总结,在总结中发现问题,吸收经验教训。《2020年法院个人工作总结》是为大家准备的,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篇一】2020年法院个人工作总结 20XX年,在院党组的正确领导下,在全体干警的帮助、支持下,我以“服从领导、 团结同志、认真学习、扎实工作”为准则,始终坚持高标准、严要求,认真完成了领导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自身的政治素养、业务水平和综合能力等都有了很大提高。现将 20XX年一年来的思想和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坚持理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政治素养。 在政治理论的学习上,我积极参加了“人民法院为人民、公正司法树形象”学习教育活动,通过不断的学习教育,提高了自身的政治素养,使自己进一步树立了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牢固树立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信念和宗旨;增强了事业心和责任感;养成了谦虚谨慎、言行一致、健康向上的良好道德品行。 二、严谨细实、勤奋努力、认真履行职责。 在工作中,我追求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注重改进工作思路和方法,讲求工作的原则,把“实事求是,务实创新、细实严谨”作为自己的座右铭。结合实际和办公室工作的特点,妥善处理好各种关系,做到了上情下达、下情上传、协调内处关系、综合各方信息,起到了参谋助手作用和桥梁纽带作用。 三、严于律已,不断加强作风建设。

一年来我对自身严格要求,始终把耐得平淡、舍得付出、默默无闻作为自己的准则,始终把作风建设的重点放在严谨、细致、扎实、脚踏实地埋头苦干上。以制度、纪律规范自己的一切言行,严格遵守机关各项规章制度,尊重领导,团结同志,谦虚谨慎,主动接受来自各方面的意见,不断改进工作;坚持做到不利于法院形象的事不做,不利于法院形象的话不说,积极维护法院的良好形象。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发扬成绩,克服不足,以对工作、对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脚踏实地,尽职尽责地做好各项工作,不辜负领导和同志们对我的期望。 法官20XX年工作计划 1、每周二下午开展业务学习,并安排人员将学习时间、地点、内容报送至政治处,便于检查指导。可以学习法律法规、分析疑难案件、讲评重大改判发回重审案件等。 2、开设法官讲堂,每月一堂课。 3、开展读好书活动,“读一本好书,就是与一个优秀的人谈话”。 4、每季度对发回重审、改判案件进行讲评总结。 5、持续开展卷宗评查、庭审观摩活动。 6、召开律师座谈会。

2019年最高法院公报民商事案件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9年民商事案例裁判要旨汇总 1.吴小与广电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捆绑交易纠纷申请案 【裁判摘要】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数字电视付费节目费属于两项单独的服务。提供数字电视服务的经营者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将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数字电视付费节目费一起收取,客观上影响消费者选择其他服务提供者提供相关数字付费节目,同时也不利于其他服务提供者进入此电视服务市场,对市场竞争具有不利的效果,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2.天珍诉仁芳、霞健康权纠纷案 【裁判摘要】经营日常生活用品的个体店主允许他人在其经营场所从事产品宣传服务时,其作为场地提供者,应对所宣传的产品及服务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必要的审查,若未尽此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3.颜荷莲、程玉环诉周宜霞、天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案 【裁判摘要】一、保健食品的广告容必须真实,应以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保健功能为准,不得更改和扩大,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销售企业或经销商推销保健食品时提供的大量宣传资料,如其容与该保健食品产品说明书载明的功效不一,且不同程度明示或暗示该保健食品具有抗菌、消炎、抗病毒、抗肿瘤、消除疾病等药理作用,则销售企业或经销商宣传保健食品功效的上述违规行为构成虚假宣传,依法应承担虚假宣传责任。二、根据谁主谁举证的举证规则,销售企业或经销商的虚假宣传行为与消费者延误治疗是否具有关联,以及与消费者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参与度如何确定,应由死者近亲属承担相应举证责任。如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

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的,依法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三、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消费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幅度主惩罚性赔偿金。 4.晨光文具股份诉得力集团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裁判摘要】关于外观设计近似的判断,应遵循“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原则。在具体案件中,既应考察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的相似性,也考察其差异性;应分别从被诉侵权产品与授权外观设计的相同设计特征和区别设计特征出发,就其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分别进行客观分析,避免主观因素的影响。未付出创造性劳动,通过在授权外观设计的基础上,改变或添加不具有实质性区别的设计元素以及图案和色彩,实施外观设计专利的,构成对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犯。 5.投资申请省市中级人民法院错误执行赔偿案(2018)最高法委赔提3号 【裁判摘要】对于人民法院确有错误执行行为,确已造成损害,被执行人毫无清偿能力、也不可能再有清偿能力的案件,即使执行程序尚未终结,也可以进行国家赔偿。 6.佳华企业发展诉佳华教育进修学院股东知情权纠纷案 【裁判摘要】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主行使知情权的,人民法院可以类推适用公司法相关规定。

法院执行局年终工作总结

2018年法院执行局年终工作总结 树立执行新思想共创执行新局面 —18年执行局年终工作总结 18年,xx县人民法院执行局积极围绕院党组对全院工作的统一部署,以上级法院的执行指导思想为核心,调动全局干警工作积极性,围绕共创和谐社会的大局,坚定思想,实事求是,锐意进取,以较好的执行工作成绩回馈院党组的关心和厚爱。截止今年12月6日,全局共受理各类执行案件635件,收案标的额5270.4123万元,执结592件,结案率93.23%,已结案件中实际到位标的额1726.3786万元,标的实际到位为32.76%。其中实际执结274件,实际执结率43.15%,部分执行100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318件,先后查封当事人财产1789次,参与财产保全6次,司法拘留被执行人7次。此外,我局还参与押解人犯13人次,及门卫安保工作。 一、树立执行工作新理念 (一)司法为民,能动执行,增强执行工作积极性。 院执行局组织广大执行人员学习党的十八大精神、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最高院法院工作会议、指示精神,树立司法为民思想、为党的中心工作服务好的大局意识。积极学习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特别是加强与执行工作联系紧密的业务知识的学习,着力打造学习型局。同时,为了对执行工作思想进行塑造及确立,局领导多次开展思想教育工作,着力围绕司法能动性,立足服务社会的本位,坚持执行工作原则的前提下,发挥执行工作的特性,以“四查”为基础,深入细致的开展调查工作,树立积极执行,能动司法的执行理念。加强依法执行思想的建设,坚决贯彻中央关于“八项禁令”的要求,通过院组织的纪律工作指示,全局工作人员认真开展自查自纠活动,对照标准反思,查找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其危害,积极进行整顿,让执行干警受到深刻的思想教育,很好的调动了干警工作热情。 (二)贯彻理念,结合实际,树立执行工作服务性。 江必新副院长提出的“生道执行、和谐执行、谦抑执行、原情执行、经济执行、

《最高法院公报》2018年第2期 案例解读

《最高法院公报》2018年第2期案例解读 编者:《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8年第2期共刊登5件案例,其中最高法院案例2件,地方法院案例3件,现将案例基本观点整理如下,供法律同仁研究参考。案例争点、裁判要点系小编原创整理转载须授权,原文请参见生效文书。案例之一:技术合同纠纷案中,合同标准、市场标准与商业化目的的关系裁判要点:1.技术工业化以技术的工业化应用为目标,仅能解决技术能否从实验室走向工厂的问题。产品商业化以营利为目标,解决产品能否在市场竞争中获利的问题。在涉及技术工业化的合同纠纷中,除非当事人明确约定,否则不应将产品商业化认定为技术合同的目的。2.涉及技术工业化的合同,投资方在技术指标的设置和产品合格标准的选择上,应当尽可能选择符合商业化目标的标准,避免标准选择过低,导致技术工业化成功但产品的商业化失败(市场竞争力弱)。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最高法民再251 案例之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中,误划款项、案外人权益保护问题裁判要点:1.案外人误划款项至被执行人账户的,因该行为缺少转移款项所有权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能产生转移款项实体权益的法律效果,案外人实体权利足以排除强制执行。2.误划款项转入被执行人账户,即被法院冻结并划扣的,则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未实际占有该款

项,转账款项并非“特殊种类物”的相应货币,亦不适用“货币占有即所有”原则。3.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中,查明涉案款 项实体权益属案外人的,应直接判决停止对涉案款项的执行,无须以不当得利另诉。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 书(2017)最高法民申322号 案例之三: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认定裁判要点:只要行为实施了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之一,即可构成犯罪。案例之四: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出售其他家庭成员名下房屋的效力认定裁判要点: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出售其他家庭成员名下房屋的,该行为是否有效,关键在于房屋所有权人是否事前知晓且同意。对此判定应当考虑房屋产权证书、款项支付、买受人占有情况等因素综合推定。案例索引: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扬民终字第0264号法律问题:个人从事网约车是否构成非法营运,处罚力度问题裁判要点:1.个人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网约车运营,违反现行规定,构成非法运营。2.在共享经济新业态背景下,网约车社会危害性较小,行政处罚应遵循比例原则,不应畸重。3.行政处罚决定书记载事项应当明确具体,未记载违反事实时间、地点、经过等具体事项的,应认定不符合法律规定。案例索引: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市行初字第 29号

法院执行局2018年工作总结

法院执行局2018年工作总结 今年以来,我局全体同志在院党组的正确领导下,在分管院长的具体指导下,以“工作求创新,质量求突破,管理上水平,调研上台阶”为目标,继续深入贯彻执行中共中央(1999)11号文件精神,开拓创新,强化和规范执行工作,较好地完成了院党组部署的各项工作任务。全年共受理各类执行案件2170件(含旧存5件),结案2164件,结案率为99.72%,执行标的达8464万元。现将我局一年来的工作回顾如下: 一、领导重视,多方支持,为执行工作提供强有力的保障院党组一直高度重视执行工作。宋院长每月都关注执行工作的进展情况,5月31日,他亲临我局参加“荣誉面前怎么办”的讨论,倾听执行人员的意见,提出具体要求。在重大执行活动中,院领导及时从其他部门抽调人员、车辆充实执行力量,人力、物力的增强,保证了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在我局开展“突击执行月”期间,所有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都亲临执行一线指挥、协调,极大地促进了执行工作的开展。分管刘院长把大部分精力倾注到执行工作中,经常前来指导工作,提出工作要求。数次晚上从家中赶到办公室,进行案件督查、与执行人员一道研究执行案件。遇到疑难案件,他亲自参与协调,帮助解决问题。王某、袁某申请执行缪某加工承揽合同酬金纠纷二案,双方当事人为执行标的争议很大,情绪对立。刘院长与承办人多次召集双方协商,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了义务,将两起案件妥善执结。执行工作并非“单打独斗”,一年来,我局工作得到了兄弟庭处室队的大力支持。法警、驾驶员经常与执行人员起早贪黑,放弃节假日的休息。每逢紧急、突发事件,总有法警的身影,有多名法警在执行过程中受伤。在执行 - 1 -

最高法院公报案例

最高法院公报案例“借款纠纷”司法观点集成(2005-2014) 来源:法律讲坛日期:2014年11月19日11:26 阅读提示:本文共收录24则案例,分五个小节(程序、合同效力、债权债务转让、借款担保、其他),均是围绕借款合同纠纷中系列问题展开,均收录自《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第一节:程序 一、瑞华投资控股公司与山东鲁祥铜业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省嘉祥景韦铜业有限公司、陈中荣、高学敏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2007)民四终字第28号〕《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08年第12期 裁判摘要:原告据以提起诉讼的基础法律关系涉及多份借款合同,虽然借款人为同一主体,但是,为多份借款合同提供担保的担保人均系多人,各担保人所提供担保的对象、金额、方式也不相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此类诉讼的合并需要当事人同意并经人民法院许可,否则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不予合并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瑞华公司据以起诉的基础法律关系涉及多份借款合同,借款人为鲁祥集团和景韦公司两家公司,为借款合同提供担保的担保人既有多个自然人又有多个法人,各担保人所提供担保的对象、金额、方式也不相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此类诉的合并需要当事人同意和人民法院许可。而作为本案当事人之一的黄岗集团对上诉人瑞华公司在原审法院提起的诉讼明确提出了管辖权 异议且不同意合并审理,原审法院也不认为本案可以合并审理,因此,上诉人在原审法院所提起的诉讼不具备法定的合并审理的条件。上诉人的上诉无理,依法应予驳回。 二、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昆明办事处与昆明新人人海鲜酒楼有限责任公司、昆明新人人金实酒楼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2007)民二终字第210号〕《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08年第9期 裁判摘要: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中,鉴于被告方数个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且其在各企业法人中的法定职权与义务基本相同,故在向被告方送达开庭传票等

报告财产令(命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用)——(民事诉讼,其他文书)

报告财产令 (____)____执____号 ____: 本院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立案执行____与____(写明案由)一案,已向你/你单位送达执行通知书。你/你单位未履行义务,应当限期如实报告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责令你/你单位在收到此令后____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 此令。 附: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 ____年____月____日 (院印) 联系人:______ 联系电话:____ 本院地址:____ 邮编:________ 附件 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 ____人民法院: 根据你院(____)____执____号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____现向你院申报财产如下:

被执行人(签名或者盖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制定,供人民法院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状况时用。 2.报告财产令中应当写明报告财产的范围、报告财产的期间、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法律后等内容。 3.报告财产令可与执行通知书一并送达被执行人。 来源:https://www.360docs.net/doc/f27561544.html,/ws/detail13093.html

2020年法院执行工作总结

2020年法院执行工作总结 导读:范文 2020年法院执行工作总结 【范文一:法院执行工作总结】 我院在县委正确领导、人大依法监督、政府大力支持和上级法院的关心指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牢固树立“三个至上”的指导思想,认真落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主题,紧紧围绕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深入贯彻落实县委“五城”建设要求,大力开展“百日执行会战”活动,全面推进法院执行工作改革,狠抓执行队伍建设,现已较好地完成了上半年各项工作任务。 一、20XX年上半年我院执行案件收结案等基本情况 20XX年1月至6月份,我院累计受理各类执行案件364件,较去年同期上升9、68%,执结374件,上升14、30%,结案率50、78%,同比提高了10、3个百分点,收案标的9546、26万元,全院执行案件结案数首次实现时间过半,数字过半的要求,执行工作整体呈动态平衡的良性发展态势,同时也为我院向“百日执行会战”目标迈进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二、20XX年上半年执行重点工作的开展情况 1、“百日执行会战”活动的进展情况。为巩固去年清积 执行积案成果,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和省执行工作第七次联席会议精神,按照全国、全省法院2014年执行工作意见的安排部署,省法院决定在全省法院开展“百日执行会战”专项活动,我院按照省法院关于开展“百日执行会战”专项活动的要求及市中院的安排,于3月20日起开展“百日执行会战”活动。 本次专项执行活动与最高人民法院开展的创建“无执行积案法院”活动、委托执行案件专项清理活动、反规避执行专项活动和清理涉特殊主体案件专项执行活动有机结合起来,全盘规划、整体联动、务求实效。突出打击“有钱赖帐、欠债高消费、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等恶意行为,妥善化解涉特殊主体案件和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加强执行和解、实施执行救助,讲政治、顾大局、重民生。建立完善执行联动威慑机制。在本次专项活动中,我院整合执行局和各人民法庭执行力量,组建三个集中执行工作组;施行工作组向专项活动领导小组日报告制度,加强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力度;积极主动向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和政法委汇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执行联席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第10期(总第192期)公布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10期(总第192期)公布案 例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10期案例目录 1.赵东红、张如一及第三人邹继豪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 2.中誉电子(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九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诉许春茂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 4.刘超捷诉中国移动徐州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案 5.南京安盛财务顾问有限公司诉祝鹃股东会决议罚款纠纷案 1.赵东红、张如一及第三人邹继豪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 (2012年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1)知行字第19号) 【裁判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对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而言,需要设立合理的创造性判断标准。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创造性标准不同,因此技术

比对时所考虑的现有技术领域也应当有所不同。考虑到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标准要求较低,因此在评价其创造性时所考虑的现有技术领域范围应当较窄,一般应当着重比对实用新型专利所属技术领域的现有技术。但是在现有技术已经给出明确的技术启示,促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到相近或者相关的技术领域寻找有关技术手段的情形下,也可以考虑相近或者相关技术领域的现有技术。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银谷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茂于,该委员会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亚斌,该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王婧,该委员会审查员。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东红,男,汉族,1962年6月15日出生,住北京市丰台区丰台镇西安街甲2号1栋1门22号,系北京鑫东华腾体育器械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如一,男,汉族,1934年11月11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大学17公寓404号,系清华大学退休教师。 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邹继豪,男,汉族,1940年6

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的途径与方法

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的途径与方法 新兴区法院付长明 一、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的途径 (一)申请人提供财产线索 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条:“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如前所述,申请人在立案后,有义务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规定和强调申请人负有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义务有利于申请人积极参与执行程序,积极查找可供执行的财产,而不只是消极地等待、坐享其成,将实现债权的责任完全交由执行法院负责。 (二)被执行人(担保人)申报 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条:“被执行人必须如实向人民法院报告其财产情况。”申请人向法院提起强制执行的申请之后,法院有权要求被执行人提供其财产状况,被执行人也必须如实向法院申报其个人财产。 要求被执行人申报财产,主要的做法有传唤被执行人到庭进行询问由其口头申报,或通知被执行人书面报告。重点是通知被执行人书面报告。通知宜在送达执行通知书的同时一并送达,并限定申报的期限。还要告知逾期不申报,或不如实申报,不全面申报财产将承担的法律责任,如可能受到罚款、拘留等制裁。 (三)法院调查、搜查 法院的调查具有一定的权威性,能够确保调查的准确性和全面性。但执行工作面临着案多人少的矛盾,执行法院的调查因此往往一方面疲于奔命、徒劳无功,另一方面人力不足、有心无力。应以申请人申请为主,只有在申请人确实不能收集或因客观原因不能提取到证据的情况下,法院才依职权调查。此外,还可以按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对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其人身及其住所地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四)悬赏举报。 悬赏举报是指对于检举和揭发被执行人存款或有价值物品线索的人员,经查证属实,由申请人或人民法院给予举报者酬金奖励并为举报者保密的行为。悬赏举报的奖金来源可按申请人自愿付出或依职权确定或二者结合。依职权确定的奖金由被执行人负担。按实际执行到位标的额,大额标的按1%~20%的相对比例,小额标的按绝对数确定。 悬赏执行是执行工作借鉴刑事侦查手段的实践尝试,拓展了执行程序中财产调查的途径,有利于动员社会力量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从而提高执行效率、震慑企图逃废债务的被执行人。当然,此举有引发执行人员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虽已查明财产却隐瞒不报,而与他人串通举报以领取悬赏金之虑,应完善相应的监督制度。 (五)委托外地法院调查 社会发展迅速和人员流动性增强,导致外出务工人员多,要查明其在外地的收入、投资等情况,耗费的人力物力财力将过大,也给被执行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因此,除委托执行之外,对规定不明的案件,可以采取委托调查的形式查明其履行义务能力。基层法院还可以采取代为执行措施。 (六)给予申请人一定授权 对于申请人,除了明确其义务外,还应赋予其一定的权利,以实现达到权利义务的一致。可以借鉴外地做法采取这样的措施: 1、申请人民法院签发协助调查令。 申请人在自行直接取证困难时,可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为其或其律师发出

人民法院干警工作总结

人民法院干警工作总结 在过去的一年,本人在院庭领导和同志们的关心帮助下,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工作、学习均有长足进步,现将本人全年的工作、学习情况总结如下; 一、强化政治学习,提高思想觉悟 作为一名法院干警,本人在过去的一年中,能认真学习政治理论,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以“三个至上”思想为指导,积极参加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学习的司法警察警示教育活动。通过实实在在的教育、警示以及典型案例的学习,使我进一步增强职业道德修养和爱岗敬业意识,决心努力提高自身能力素质,更好地承担起肩上的责任。 二、加强业务学习,不断充实自我 为了胜任本职工作,适应不断发展的社会需要,我能注重业务学习,提高业务技能和素质。平时我认真学习《四项规则》等与工作密切相关的工作规则,不断规范自己的司法行为。为提高自己的理论水平,我还参加电大法律本科的学习,并在本学年通过各项考试顺利毕业。此外,我还能加强体能锻炼,熟练掌握法警技能,全面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 三、立足本职工作,完成各项任务 本人在平时的工作中能做到踏踏实实,勤勤恳恳。年上半年,作为一名驻基层法庭的法警,本人能不折不扣的完成值庭任务,维护正常的庭审秩序,保障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完成庭长及审判人员交办的送达及其他工作。下半年回到法警队工作,在短时期很快进入角色,顺利完成大队领导交代的各项工作任务。依照《四项规则》等有关程序法的规定,进行规范性的操作提押、值庭、临时看管、排妨、送达诉讼文书和协助民事执行等各项调警任务,不怕辛苦,毫无怨言。 四、遵守规章制度,严谨工作作风 在过去的一年中,本人能严格遵守“五个严禁”、“六条禁令”以及院、庭、队各项规章等一系列廉政制度,特别是在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学习司法警察警示教育活动以来,我能更加严格要求自己,时时处处督促自己养成良好的工作作风。在廉洁自律方面,我能遵守各项廉政规定,在思想上保持警钟长鸣,不做任何违法违纪的事情,用自己的实际行动维护法院清正廉洁的形象。 当然本人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本人将在以后的工作中更加严格加求自己,改进不足,争取更大的进步。

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目录及判决要点整理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年刊登案例整理 2008年第1期 河北胜达永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河北宝硕股份有限公司银行承兑汇票协议纠纷案-16 〃签字盖章的效力表明合同内容是真实意思表示,还具有使合同相对人确信交易对方、确定合同当事人的作用。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与山东省济南医药采购供应站、山东省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省医药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房屋与所在划拨土地一同抵押的,土地应登记,未登记的无效;仅抵押房屋并登记的,不涉及土地。 中国恒基伟业集无国籍有限公司、北京北大青鸟有限责任公司与广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香港青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仲裁条款有独立性,约定解决争议的准据法不适用于仲裁条款,没有约定仲裁条款效力的准据法,仲裁约定又不明确的,应适用法院地法审查仲裁条款效力。 吴林祥、陈华南诉翟晓明专利权纠纷案 〃公司董事高管侵权,公司无法起诉的,股东可起诉;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属于单位。 杨庆峰诉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行政纠纷案 〃工伤认定应从事故发生之日起算,包括工伤事故导致的伤害结果实际发生之日;一年内申请工伤的,不超过时效。 2008年第2期 泛华工程有限公司西南公司与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18 〃公司的分支机构无独立资格,其是否完成注销登记不影响公司行使分支机构的权利义务。 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河北宝硕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26 〃最高额保证较主合同而言相对独立性较高,保证范围是最高额保证期间已发生的债权和偿还债务的差额,而非该期间已到期债权的余额。 〃票据无因性,票据基础独立于票据关系,前者效力不影响后者效力。 刘志兵诉卢志成财产权属纠纷案-36 〃善意取得的三个条件:对价,受让时善意,或变更登记或交付。未在二手市场内取得他人合法所有的机动车,不能证明善意及支付对价,不是善意取得。 天津狗不理集团有限公司诉济南市大观园商场天丰园饭店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40 〃服务标志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93年以后中断使用三年的不得再使用;在先使用人规范使用则不侵权,但突出商标名称或与字号分开使用使人易误认的,侵犯他人商标权。 2008年第3期 山西嘉和泰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太原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未获得土地使用权证协议转让土地使用权,但起诉前已获得土地证或有批准权的政府部门同意的,合同有效;合同约定由纳税义务人以外的人交纳税款不违反规定,该约定合法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1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1 一、张喜田与石家庄制药集团欧意药业有限公司、石家庄制药集团华盛制药有限公司、 石药集团中奇制药技术(石家庄)有限公司、吉林省玉顺堂药业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纠纷案(2011-01) 【裁判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在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专利的侵权纠纷中,方法专利权的保护对象只包含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原始产品,不包含对原始产品做进一步处理后获得的后续产品。 二、梅州市梅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江南信用社诉罗苑玲储蓄合同纠纷案(2010-01)【裁判摘要】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所谓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仅是针对特定主体的对内管理行为,不涉及公共利益的规定,不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违反该规定不能导致合同无效。二、用户作为专业金融机构,对于关乎出乎切身利益的内部业务规定,负有告知储户的业务。如银行未向储户履行告知义务,当双方对于储蓄合同相关内容的理解产生分歧时,应当按照一般社会生活常识和普遍认知对合同相关内容作出解释,不能片面依照银行内部业务规定解释合同内容。 三、上海全能科贸有限公司诉上海知识产权局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案(2010-01)【裁判摘要】人民法院审理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行政案件,应当结合专利侵权纠纷民事案件的审理特点,在开展全面合法性审查的基础上,重点审查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中所认定的制造、销售涉嫌侵权产品的事实是否客观准确。 四、湖南省嘉禾县锻造厂、郴州市伊斯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诉湖南省华光机械实业有限 公司、湖南省嘉禾县华光钢锄厂侵犯商标权纠纷案(2011-02) 【裁判摘要】在商标侵权纠纷案件中,判断被控侵权标识与主张权利与主张权利的注册商标是否近似,除应在结合所涉商标的文字的字形、读音和含义,图形的构图和颜色、各构成要素的组合机构等基础上,还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考虑所涉商标使用的历史状况、相关公众的认知状态、是否已经形成稳定化的市场秩序等因素,对其整体或者主要部分是否具有市场混淆的可能性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五、中建材集团进出口公司诉北京大地恒通经贸有限公司、北京天元盛唐投资有限公 司、天宝盛世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江苏银大科技有限公司、四川宜宾俄欧工程发展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案(2011-02) 【裁判摘要】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该条第二款规定:“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但公司违反前述条款的规定,与他人订立担保合同的,不能简单认定合同无效。第一,该条款并未明确规定公司违反上述规定对外提供担保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第二公司内部决议程序,不得约束第三人;第三,该条款并非效力强制性的规定;第四,依照该条款认定担保无效,不利于维护合同的稳定和交易的安全。 六、华建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华建机械翻译有限公司与广州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谢 雄平、张贺平、仇绍明、黄若浩合作协议纠纷案(2011-03) 【裁判摘要】为达成合作目的,当事人签订多个合同,但仅在一个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涉及该合同的仲裁裁决生效后,又因其他未约定仲裁条款的合同的争议形成诉讼,一方当事人仅以仲裁裁决已经生效为由主张人民法院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生效仲裁裁

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方法大全

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方法大全 首先需要明确被执行人的资产范畴:被执行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和法人的资产(财产)形态不一,数量大小有差别,但大同小异。被执行人的资产(财产)包括:固定资产(动产、不动产);现金;股权投资(上市公司股票、权证);所购有价证券,包括金融债券、企业债券;预付款;到期和未到期债权;其它应收账款;无形资产,包括商标、专利、商誉,著作权,版权等。 如何才能查清被执行人转移、隐藏的财产呢?法院执行人员人少案多,执行法院往 往要求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往往委托专业律师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以下作一个简单整理,以期给那些被执行难所困惑的债权人一点帮助。 1、从申请人处挖掘 申请人和被执行人签订的合同、往来函件、传真,被执行人有无网站,以及在经济往来过程中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住址或办公地点、联系方式、动产、不动产及各种收益、债权、银行帐号等基本情况、财产保全的情况以及证明材料、被执行人的行踪及隐匿财产的线索。 律师应告知申请执行人举证不能的后果。即申请执行人若不能证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人民法院会以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中止执行。告知发现被执行人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先行扣留权。 了解被执行人的配偶情况:姓名、有无固定工作单位和收入情况,为追加被执行人做准备。

被执行人与他人共有的财产,以及已设置了担保或其他优先权的财产,也应当予以关注。 2、案外人报告或悬赏举报: 告知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悬赏执行。即若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被执行人财产查找不到而使案件不能得以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悬赏执行,鼓励有关知情人员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其到期债权。同时应明确告知申请执行人若申请悬赏执行必须提出书面申请,讲明奖赏方法及金额,并交纳公告费。从被执行人关联方打探其债权情况。 3、从被执行人处取得。 (1)套取:笔者在代理赴保定市执行案件时,因被执行人是一房地产公司,经查询工商档案得知被执行人旗下有一宾馆,我们便谎称是外地出差要在此住宿,以身上钱款不足为由,要求给我们一个账号,我们的公司直接打过来,总台服务人员经请示经理后,给我们一个账号,然后我们和执行法官赶到银行一查询,余额远远超过应执行款项,办理了相关法律手续后成功返回石家庄。 (2)安排“线人”进入被执行人单位。 (3)跟踪被执行人出纳,发现其帐户上有钱的开户行。 (4)被执行人门前经常停放车辆。 (5)被执行人单位或家庭住址附近的银行。

法院执行个人工作总结

法院执行个人工作总结 法院执行个人工作总结 一、抓执行队伍建设。全市法院执行局(庭)组织广大执行人员学习党的xx大精神、xx届三中全会决定、“xxxx”重要思想、十八次全国、全省法院工作会议和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座谈会议精神,树立司法为民思想、为党的中心工作服好务的大局意识。积极学习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特别是加强与执行工作联系紧密的业务知识的学习,着力打造学习型庭(局),全市法院执行人员参加首次全国法院执行人员综合素质考试取得了良好的成绩。同时,要求全体执行人员严格执行《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纪律处分办法(试行)》和省法院“约法三章”、市中院“八条禁令”,做到警钟长鸣,防患于未然。通过参加各法院组织的纪律作风整顿、“公正与效率”司法大检查活动,大家认真自查、评查,对照标准反思,查找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其危害,积极整改,受到了一次深刻的思想教育,激发了搞好本职工作的热情。 二、抓执行工作目标管理。年初市中院制订下发了执行工作百分考核目标管理办法,按业务工作、队伍建设和宣传工作量化分解为27个考核目标,明确了考核标准、办法和要求。全市法院各执行局(庭)结合各地实际,进一步明确责任,量化、细化了目标责任制,中院采取发通报、召开会议形式通报全市法院执行工作情况,全体执行干警比、学、赶、

超的工作氛围已经形成。××县法院实行分组负责,将目标责任制的具体指标落实到各小组,分配到月,定期考核奖惩。××县法院实行月通报、季度站队、年终奖惩。2月24日,庭长××与本庭每名干警签订了百分考核目标管理责任书,将任务落实到人,实行季度考评,年终奖惩,并与法官津贴、院发目标奖挂钩兑现,充分调动了执行干警工作的积极性。 三、抓执行工作改革。今年是全市执行工作改革重点推进的一年。在执行机构创新方面,全市8个基层法院中有5个法院先后成立了执行局,中院执行局也于10月16日挂牌成立,为进一步规范执行工作,强化执行工作的管理与监督,市中院从5月1日开始,实行执行分权分立分类运行机制改革,成立执行裁决庭、实施庭和综合处,分别由不同的内设机构和执行人员行使执行裁决权、实施权和监督、管理权,提高了案件执行透明度和执行效率,防止和减少问题的发生。实行裁决权和实施权分离的还有××等法院。经过一段时间的试 运行,取得了较好的效果。10月16日中院出台了《规范执行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全市法院执行工作从此迈入了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的新的运行轨道;在执行方式、方法创新方面,全市法院重点放在推行执行“阳光工程”上。继中院在《××日报》、《××晚报》上发两期执行公告、两期限制高消费和一期悬赏举报公告后,××、××也分别在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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