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法

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民航服务与管理专业(专科层次)(A020160)

民用航空法(4570)

自学考试大纲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自学考试办公室编

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组编

2008年2月版

Ⅰ、课程性质及其设置的目的和要求

一、本课程的性质与设置的目的

本课程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民航服务与管理专业教学计划中的专业基础课程之一。

本课程的目的,是使学生初步了解航空公法、航空私法、航空刑法以及与航空运输相关的一系列法律规范,使学生掌握民用航空法的基本知识,同时注重介绍目前国际国内航空法律的理论和实践的最新动向,使学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把握航空法的最新发展和未来趋势。本课程以促进航空运输安全,维护国家领空主权和航空利益,以及保障航空运输各个主体的合法权益为宗旨,着力培养和提高学生依法治理民航的意识和能力。

二、本课程的基本要求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要求学生了解民用航空法的法律渊源、法律体系;了解民用航空法在航空领域的应用情况,识记和领会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和国内民航法律法规中关于空气空间、航空器、航空人员、机场、空中航行、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责任制度、地(水)面第三人责任制度、航空保险、通用航空、航空刑法等的基本内容,明确民用航空法在航空运输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把握航空法发展的大趋势;并在掌握国际国内民航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达到能够针对实际问题,具有运用相应的法律知识分析、研究和提出解决方案的初步能力。

三、与相关课程的联系

本课程与民航服务与管理专业其他课程有着密切的联系,通过本课程的学习,将为学习其他专业课程打下基础。

Ⅱ、课程内容与考核目标

第一章导论

一、学习目的和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应了解民用航空法的基础知识,理解和掌握民用航空法的概念、特点和调整对象,了解民用航空法的渊源,理解和掌握现行的国际国内民用航空法律体制。

二、课程内容

第一节民用航空法的概念和特点

(一)民用航空法的定义

民用航空法主要是调整民用航空活动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是关于航空器及其运行的法律

规则的总合;是规定领空主权、管理空中航行和民用航空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民用航空法的调整对象

航空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民用航空活动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同时应协调民用航空与非民用航空,特别是与军用航空的关系。

(三)民用航空法的特点

民用航空法是随着航空技术进步而发展起来的一个部门法律。民用航空法的专业性、技术性很强,它形成较晚,但发展较快,具有明显的独立性、综合性、国际性及平时法的特点。

第二节民用航空法的渊源

航空法有国内法和国际法之分,处在两种不同的法律体系之中。因此,对航空法的渊源也就需要分别进行研究。

(一)航空法的历史发展

人类历史上第一部“航空法”;1919年《空中航行管理公约》。

(二)航空法的法律渊源

国际航空法的渊源主要有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国际法一般法律原则、各国国内法及法院判例和相关国际组织的决议。

第三节国际航空法体制

芝加哥公约体制;华沙公约体制;国际民用航空安全公约。

第四节中国民用航空法律法规

(一)中国民用航空法的层次和法律体系

中国民用航空法律体系主要是由航空法典、国务院有关民用航空的行政法规、民用航空规章、关于航空法的立法、司法和行政解释和其他民用航空规范性文件等构成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是新中国第一部全面规范民用航空活动的法律,是我国民用航空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的里程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是中国民用航空法律体系的核心;它全面规范了我国的民用航空活动。

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由16章、214条内容组成。目前新的民航法正在修订中。

三、考核知识点

(一)民用航空法的定义

(二)民用航空法的调整对象

(三)民用航空法的特点

(四)民用航空法的渊源

(五)国际航空法体制

(六)中国民用航空法律法规

四、考核要求

(一)民用航空法的定义(重点)

1、识记:(1)航空法的定义;(2)民用航空法的定义。

2、领会:(1)各国航空法的共同特征。

3、综合应用:(1)分析各国航空法的共同特征,总结出航空法的定义。

(二)民用航空法的调整对象(重点)

1、识记:(1)民用航空、军用航空、公务航空;(2)公共航空运输、通用航空。

2、领会:(1)民用航空的分类;(2)非民用航空的分类;(3)民用航空法的调整对象。

3、简单应用:(1)民用航空和非民用航空;(2)公共航空运输和通用航空。

(三)民用航空法的特点(重点)

1、识记:(1)航空法的综合性;(2)航空法的平时性。

2、领会:(1)航空法的独立性;(2)航空法的国际性。

(四)民用航空法的渊源(一般)

1、识记:(1)人类历史上第一部“航空法”;(2)1919年《空中航行管理公约》的订立年代和简称。

2、领会:(1)1919年《空中航行管理公约》的重要意义。

3、简单应用:(1)国际航空法的渊源。

(五)国际航空法体制(次重点)

1、识记:(1)《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的订立年代和简称;(2)《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订立年代和简称;(3)《关于外国航空器对地面第三者造成损害的公约》的订立年代和简称;(4)五个航空安全公约的订立年代和简称。

2、领会:(1)《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的重要意义;(2)《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重要意义。

(六)中国民用航空法律法规(次重点)

1、识记:(1)中国民用航空法的层次和法律体系。

2、领会:(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的意义、地位和作用。

3、综合应用:(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对涉外关系法律适用的规定。

第二章空气空间与领空制度

一、学习目的和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应了解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理解和掌握领空主权的概念及领空主权的保护问题,掌握领空管理制度及国际空中航行的法律制度。

二、课程内容

第一节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一)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问题

空气空间的概念。

关于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的主要理论。

(二)领空主权论

在关于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的众多理论中,领空主权论在实践中取得了胜利,1919年《空中航行管理公约》以法律的形式最终确定了领空主权原则。

第二节领空与领空主权

(一)领空与领空主权概述

领空的概念;领空的边界;领空主权的内涵。

(二)领空主权的法律性质

1944年《芝加哥公约》所确立的领空主权原则。

在海洋法中“无害通过”制度是习惯法规则。在领海上空的空气空间就没有这条规则,国家对之实行的是“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即在航空法中没有“无害通过权”。

(三)领空主权的保护及其限制

国家对其本国领空主权保护的权利。

根据1944年《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第一条,“缔约各国承认每一国家对其领土之上的空气空间享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但领空主权不是绝对的,无限制的。根据1944年《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第3条分条的规定(1984年国际民航组织第25届非常大会通过),禁止对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器是绝对的,只有一种例外:在受到攻击时为了自卫的需要。应避免对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器以公约的形式明确进行了规定,形成了习惯国际法规则,这就对国家领空主权的行使构成了一定限制。

第三节领空管理制度

(一)空域的划分

根据《芝加哥公约》,各国出于军事、科学试验或公共安全的需要,普遍实行了设置禁区、限制区和危险区的制度。

防空识别区是指从地球陆地或水域的表面向上延伸的划定空域,在该空域内,为了国家安全,要求对航空器能立即识别、定位和管制。它是有关国家为了国防安全的需要而设置的。建立防空识别区,并不意味着地面国领空范围的扩大,也不意味着其领空主权向外延伸,只指建立这种空域能有效地将来犯敌机在进入领空之前予以识别。

(二)入境和放行的法律法规

《芝加哥公约》的有关规定。

我国航空法的有关规定。

三、考核知识点

(一)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二)领空及领空主权的概念

(三)领空主权的法律性质

(四)领空主权的保护及其限制

(五)禁区、限制区和危险区;防空识别区

(六)入境和放行的法律法规

四、考核要求

(一)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重点)

1、识记:(1)空气空间的概念。

2、领会:(1)领空的法律地位;(2)空气空间与外层空间的划界问题。

(二)领空及领空主权的概念(重点)

1、识记:(1)领空的概念。

2、领会:(1)领空主权的内涵。

(三)领空主权的法律性质(重点)

1、识记:(1)1944年《芝加哥公约》所确立的领空主权原则的内容。

2、领会:(1)在航空法中没有“无害通过权”。

(四)领空主权的保护及其限制(一般)

1、识记:(1)国家对其本国领空主权保护的权利;(2)航空器入侵;(3)拦截。

2、领会:(1)领空主权是“完全的”和“排他的”,但不是绝对的,无限制的。

3、综合应用:(1)禁止对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力。

(五)禁区、限制区和危险区(次重点)

1、识记:(1)禁区、限制区和危险区;(2)防空识别区。

2、领会:(1)禁区、限制区、危险区、防空识别区的区别和设置条件。

(六)入境和放行的法律法规(一般)

1、领会:(1)《芝加哥公约》和我国航空法对航空器及其所载客货入境和放行的有关规定。

2、简单应用:(1)我国航空法对外国民用航空器的特别规定。

第三章民用航空器

一、学习目的和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应了解有关航空器的法律制度,理解和掌握航空器的概念、航空器的国籍、航空器的适航管理、民用航空器的权利、民用航空器的租赁问题等。

二、课程内容

第一节航空器概述

(一)航空器的定义

1919年《巴黎公约》附件A中,称“航空器是指可以从空气的反作用而在大气中取得支撑力的任何器械。”1967年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对之进行了修改,形成了新的定义:“航空器是大气中任何靠空气的反作用力而不是靠空气对地(水)面反作用力作支撑的任何器械。”这是至今较为权威的定义。

(二)民用航空器和国家航空器

航空器在法律上划分为“民用航空器”和“国家航空器”,分别具有不同的法律地位。

第二节民用航空器的国籍制度

(一)航空器国籍的作用

航空器具有国籍,是一项十分重要的法律制度。航空器的国籍将航空器与登记国(即国籍国)联系起来,起到类似国际私法中“连接点”的作用。航空器登记国据此对具有其国籍的航空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对航空器予以保护和施行管理。

(二)航空器的登记条件

航空器进行登记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各国规定的其他条件;我国的相关规定。

(三)航空器登记国的权利和义务

航空器登记国对在域外的本国航空器享有的权利:管辖权、管理权、保护权;航空器登记国对在域外的本国航空器应承担下列义务:管辖义务、管理义务、规定义务、禁止义务、提供登记报告。

(四)航空器登记国的权利和义务的转移

包、租、换航空器引起的法律问题和解决途径。

(五)航空器的国籍标志、登记标志和航空公司的服务商标

第三节民用航空器的权利

(一)《国际承认航空器权利公约》

公约的订立年代和简称。

公约对民用航空器四种权利的承认。

(二)民用航空器的基本权利

民用航空器的所有权、抵押权、优先权的概念和内涵。

(三)我国民航法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对民用航空器权利及权利登记的规定。

第四节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

(一)航空器适航管理的概念

航空器适航管理的定义、作用和意义。

(二)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的分类

初始适航管理;持续适航管理。

(三)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的内容

我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的主要内容。

(四)违反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的法律责任

对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的行为,条例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五)我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规定,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负责。

第五节民用航空器的租赁

(一)民用航空器租赁的定义和程序

航空器租赁的定义;我国航空器租赁的一般程序。

(二)民用航空器的融资性租赁和经营性租赁

民用航空器融资性租赁和经营性租赁的定义和区别。

航空器租赁的国内法规定。

三、考核知识点

(一)航空器的定义

(二)民用航空器和国家航空器

(三)航空器的国籍

(四)民用航空器的权利

(五)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

(六)民用航空器的租赁

四、考核要求

(一)航空器的定义。(重点)

1、识记:(1)国际民航组织对航空器的定义。

2、简单应用:(1)航空器和非航空器的区分。

(二)民用航空器和国家航空器(重点)

1、识记:(1)我国有关民用航空器区分的规定。

2、领会:(1)民用航空器和国家航空器的不同法律地位。

3、综合应用:(1)民用航空器和国家航空器的区分。

(三)航空器的国籍(重点)。

1、识记:(1)航空器国籍的作用;(2)航空器进行国籍登记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3)我国对航空器国籍登记的相关规定;(4)航空器的国籍标志、登记标志和航空公司的服务商标。

2、领会:(1)各国规定航空器进行国籍登记的其他条件;(2)航空器登记国对在域外的本国航空器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3、综合应用:(1)航空器登记国的权利和义务的转移。

(四)民用航空器权利(次重点)

1、识记:(1)1948年《日内瓦公约》;(2)民用航空器的所有权、抵押权和优先权的概念。

2、领会:(1)民用航空器的所有权、抵押权和优先权的内涵;(2)民用航空器的权利登记与国籍登记的联系与区别。

3、综合应用:(1)根据我国民航法关于民用航空器的权利登记与国籍登记的有关规定,解决实际问题。

(五)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一般)

1、识记:(1)航空器适航管理的定义和分类;(2)我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的主要内容;(3)我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机构。

2、领会:(1)航空器适航管理的作用和意义。

3、综合应用:(1)违反航空器适航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

(六)民用航空器的租赁(一般)

1、识记:(1)航空器租赁的定义;(2)民用航空器的融资性租赁和经营性租赁的定义。

2、领会:(1)民用航空器租赁的一般程序;(2)民用航空器融资性租赁和经营性租赁的区别;(3)航空器租赁的国内法规定。

第四章航空人员

一、学习目的和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应理解航空人员的概念,了解航空人员的管理制度,掌握有关航空人员资格的法律规定,理解和掌握航空器机长的资格、职责和权力。

二、课程内容

第一节航空人员概述

(一)航空人员的概念和种类

航空人员一般是指领有执照,从事直接与空中航行有关工作的专业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规定:“本法所称航空人员,是指下列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空勤人员和地面人员:空勤人员,包括驾驶员、领航员、飞行机械人员、飞行通信人员、乘务员;地面人员,包括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空中交通管制员、飞行签派员、航空电台通信员。”

(二)航空人员的地位和责任

航空人员是实施空中航行最活跃的因素,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

我国民航法规定了航空人员违法后应承担的责任。

第二节航空人员的资格

(一)《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规定

(二)我国的有关规定

(三)航空人员资格的取得和丧失

航空人员的资格是否符合,以执照的取得为标志。

(四)对航空人员的其他要求

工作时限和体检制度。

第三节航空器机组与机长

(一)机组与机长

机组是指航空器经营人委派的,由飞行期间在航空器内担任职务的人员组成的团体。机组可以分为飞行机组和乘务机组。

机长是指在飞行时间内负责航空器的运行和安全的驾驶员。

(二)机长的资格、职责和权力

现行的国际规定。

我国的有关规定。

三、考核知识点

(一)航空人员的概念和种类

(二)航空人员的资格

(三)航空器机组与机长

(四)航空器机长的资格、职责和权力

四、考核要求

(一)航空人员的概念和种类。(重点)

1、识记:(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对航空人员的分类。

2、领会:(1)航空人员的概念。

3、简单应用:(1)我国民航法规定的航空人员违法后应承担的责任。

(二)航空人员的资格(一般)

1、识记:(1)航空人员的工作时限和体检制度。

2、领会:(1)航空人员资格的取得和丧失。

(三)航空器机组与机长(一般)

1、识记:(1)机组的概念;(2)机组的组成;(3)机长的概念。

(四)航空器机长的资格、职责和权力(重点)

1、识记:(1)我国民航法对机长资格和职责的规定。

2、领会:(1)机长的权力。

第五章民用机场

一、学习目的相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应明确机场的概念,了解机场的分类,有关机场的法律制度,理解民用机场建设和管理的法律制度,理解和掌握民用机场安全法律制度,了解机场环境保护的法律制度。

二、课程内容

第一节机场概述

(一)机场的定义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对民用机场的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对民用机场的定义。

(二)机场的分类

机场从使用性质上可分为民用机场、军用机场和军民合用机场。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民用机场又可分为不同的种类。

(三)民用机场的法律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对民用机场的有关规定。

第二节民用机场建设与使用管理

(一)民用机场建设的法律制度

民用机场的建设方面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第六章“民用机场”的内容和2004年《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来规定。

(二)民用机场的使用与管理

民用机场的管理体制;民用机场使用许可制度;机场设施管理;国际机场与联检制度。

第三节民用机场安全法律制度

(一)民用机场安全保卫

民用机场取得安全保卫资格的条件。机场控制区的划定和要求。

(二)民用机场安全检查制度

《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对民用机场安全检查的规定。

“9·11”事件后美国对民用机场安全检查的新规定。

(三)民用机场治安管理

《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对机场禁止行为的规定。

第四节机场环境保护的法律制度

(一)机场环境保护概述

机场环境保护的意义;机场环境应防治的几种污染;机场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律制度。

三、考核知识点

(一)机场的定义和分类

(二)民用机场建设与使用管理

(三)民用机场安全法律制度

(四)机场环境保护的法律制度

四、考核要求

(一)机场的定义和分类。(一般)

1、识记:(1)民用机场的法律地位。

2、领会:(1)机场的定义;(2)机场的分类。

(二)民用机场建设与使用管理(重点)

1、识记:(1)民用机场建设过程的几个阶段;(2)民用机场的使用许可、设施管理与联检制度。

2、领会:(1)民用机场的管理体制。

(三)民用机场安全法律制度(重点)

1、识记:(1)《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对民用机场安全检查的规定;(2)《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对机场禁止行为的规定。

2、领会:(1)民用机场取得安全保卫资格的条件;(2)“9·11”事件后美国对民用机场安全检查的新规定。

3、综合应用:(1)《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对机场禁止行为的规定。

(四)机场环境保护的法律制度(一般)

1、识记:(1)机场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律制度。

2、领会:(1)机场环境保护的意义。

3、简单应用:(1)机场环境应防治的几种污染。

第六章空中航行

一、学习目的和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应了解空中航行规则,理解和掌握空中交通规则的概念及其一般规定,明确空中交通服务的概念,掌握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的概念及其与防空管制的区别。

二、课程内容

第一节空中航行规则

(一)国际空中航行的基本原则

国际空中航行的概念。

国际空中航行遵循的基本原则为:航空器在属于某一国家的空气空间航行,应遵循领空主权原则;在不属于任何国家的空气空间遵循航行自由原则,但应遵守国际民航组织统一制定的空中航行规则。

(二)国际空中航行的一般规则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对国际空中航行的一般规定。

(三)航空器在不同海域上空的通过权

航空器在公海上空的航行自由;航空器在专属经济区上空的有限制的飞行自由;航空器的“过境通行权”和“群岛海道通过权”。

第二节空中交通规则

(一)空中交通规则概述

空中交通规则的概念;国际统一的空中交通规则;我国国内法对空中交通规则的规定。

(二)空中交通规则的一般规定

(三)目视飞行规则和仪表飞行规则

第三节空中交通服务

(一)空中交通服务概述

空中交通服务的概念、特征及其主要内容。

(二)空中交通管制服务

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的意义、内容、方法和责任。

空中交通管制与防空管制的联系与区别。

(三)其他空中交通服务

飞行情报服务;空中交通咨询服务;告警服务。

(四)空中交通服务中的军民航协调

国际规范中的有关规定;我国国内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节新航行系统及其带来的法律问题

新航行系统的概念及其组成;实施新航行系统产生的法律问题。

三、考核知识点

(一)空中航行规则

(二)航空器在不同海域上空的通过权

(三)空中交通规则

(四)空中交通服务

(五)空中交通管制服务

(六)其他空中交通服务

(七)空中交通服务中的军民航协调

(八)新航行系统

四、考核要求

(一)空中航行规则(重点)

1、识记:(1)国际空中航行的概念。

2、领会:(1)国际空中航行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则。

(二)航空器在不同海域上空的通过权(重点)

1、识记:(1)航空器的“过境通行权”和“群岛海道通过权”。

2、领会:(1)航空器在公海上空的航行自由;(2)航空器在专属经济区上空的有限制的飞行自由;(3)“过境通行制”与“无害通过制”的区别。

(三)空中交通规则(一般)

1、识记:(1)空中交通规则的概念;(2)空中交通规则的一般规定;(3)目视飞行规则和仪表飞行规则。

2、领会:(1)我国国内法对空中交通规则的规定。

(四)空中交通服务(一般)

1、识记:(1)空中交通服务的概念、特征及其主要内容。

2、领会:(1)空中交通服务的意义。

(五)空中交通管制服务(重点)

1、识记:(1)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的概念、内容和方法。

2、领会:(1)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的意义;(2)空中交通管制与防空管制的联系与区别。

3、综合应用:(1)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的责任。

(六)其他空中交通服务(一般)

1、识记:(1)空中交通情报服务;(2)告警服务。

2、领会:(1)空中交通咨询服务。

(七)空中交通服务中的军民航协调(一般)

1、识记:(1)我国有关规定。

2、领会:(1)《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有关规定。

(八)新航行系统(次重点)

1、识记:(1)新航行系统的概念及其组成。

2、领会:(1)实施新航行系统产生的法律问题。

第七章公共航空运输

一、学习目的和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应掌握航空运输的概念和特点,理解和掌握航空运输分类,掌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概念和特征,了解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设立条件和程序,理解和掌握国际航空运输管理体制和双边航空运输协定的主要内容。

二、课程内容

第一节航空运输概述

(一)航空运输的概念和特点

航空运输是指承运人使用航空器把旅客、行李、货物、邮件实现位移的全部活动。航空运输业属于第三产业,具有自己的特点。

(二)航空运输产品的特殊商品特性

航空运输是一种特殊的产品。

(三)国内航空运输和国际航空运输

从航空运输的性质出发,一般把航空运输分为国内航空运输和国际航空运输两大类。

《华沙公约》对国际航空运输的定义。我国民航法对国内航空运输和国际航空运输的定义。

第二节航空运输企业的行业管理

(一)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概念与特征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是指以赢利为目的,使用民用航空器运送旅客、行李、邮件或货物的企业法人。

(二)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设立的条件和程序

我国民航法对设立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规定。

(三)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运营管理的内容

航线管理;航空运价管理;航空运力管理;航空安全管理;航空运输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第三节国际航空运输管理体制

(一)芝加哥公约体制

芝加哥会议形成的三大公约。

定期国际航班的空中自由。

(二)华沙公约体制

1929年华沙公约;华沙体制。

(三)关于承运人运输责任的几个国际协议

1966年《蒙特利尔临时协议》;1995年国际航协承运人协议。

(四)华沙体制的新发展——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

第四节双边航空运输协定

(一)双边航空运输协定概述

双边航空运输协定的概念、法律地位和意义。

双边航空运输协定的形式与类型。

(二)双边航空运输协定的主要内容

确定航线;航空承运人;市场准入;运营权利;指定空运企业;运力;运价;行政性条款。

三、考核知识点

(一)航空运输的概念和特点

(二)国内航空运输和国际航空运输

(三)公共航空运输企业

(四)芝加哥公约体制

(五)华沙公约体制

(六)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

(七)双边航空运输协定

四、考核要求

(一)航空运输的概念和特点(一般)

1、识记:(1)航空运输的概念。

2、领会:(1)航空运输的特点。

(二)国内航空运输和国际航空运输(重点)

1、识记:(1)《华沙公约》对国际航空运输的定义;(2)我国民航法对国际航空运输和国内航空运输的定义。

2、领会:(1)区分国际航空运输和国内航空运输的重要意义。

3、综合应用:(1)根据《华沙公约》对国际航空运输的定义对航空运输的性质做出判断和分析。

(三)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一般)

1、识记:(1)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概念、设立条件和程序;(2)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运营管理的内容。

2、领会:(1)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特征。

(四)芝加哥公约体制(重点)

1、识记:(1)芝加哥会议形成的三大公约。

2、领会:(1)芝加哥公约体制的意义。

3、综合应用:(1)定期国际航班的空中自由。

(五)华沙公约体制(重点)

1、识记:(1)1929年华沙公约。

2、领会:(1)华沙体制。

(六)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重点)

1、识记:(1)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的主要内容。

2、领会:(1)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的意义。

(七)双边航空运输协定(重点)

1、识记:(1)双边航空运输协定的概念;(2)双边航空运输协定的形式与类型;(3)双边航空运输协定的主要内容。

2、领会:(1)双边航空运输协定的法律地位和意义。

3、综合应用:(1)航线、运力、运价、交换业务权、指定空运企业。

第八章航空运输合同

一、学习目的和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应理解和掌握航空运输合同的概念和特征,理解航空运输合同的效力与履行,理解航空运输合同的变更与解除,理解和掌握航空运输承运人责任制度,了解航空运输合同纠纷的的诉讼解决。

二、课程内容

第一节航空运输合同概述

(一)航空运输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航空运输合同就是航空运输承运人使用民用航空器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航空运输合同具有如下特征:双务合同、有偿合同、诺成合同、格式合同、有名合同。

(二)航空运输合同的形式和种类

(三)航空运输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内容

第二节航空运输合同的效力与履行

(一)航空运输合同的效力

(二)航空运输合同的履行

第三节航空运输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一)航空运输合同的变更

(二)航空运输合同的解除

第四节航空运输承运人责任制度

(一)承运人的归责原则

(二)承运人的免责条件

(三)承运人损害赔偿原则

第五节航空运输合同纠纷的诉讼解决

(一)航空运输诉讼权利的限定

(二)索赔期限与诉讼时效

(三)法律适用

国际条约:1929年《华沙公约》;1955年《海牙议定书》;1961年《瓜达拉哈拉公约》;1971年《危地马拉议定书》;1975年四个《蒙特利尔议定书》;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

国内法: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06 年3月28 日起施行的《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64号)。根据164号令,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应当在下列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内按照实际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民用航空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一)对每名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40 万元;(二)对每名旅客随身携带物品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3000 元;(三)对旅客托运的行李和对运输的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为每公斤人民币100 元。

三、考核知识点

(一)航空运输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二)航空运输合同的形式和种类

(三)航空运输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内容

(四)航空运输合同的效力与履行

(五)航空运输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六)航空运输承运人责任制度

(七)航空运输合同纠纷的诉讼解决

四、考核要求

(一)航空运输合同的概念和特征(重点)

1、识记:(1)航空运输合同的概念。

2、领会:(1)航空运输合同的特征。

(二)航空运输合同的形式和种类(一般)

1、识记:(1)航空运输合同的形式。

2、领会:(1)航空运输合同的种类。

(三)航空运输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一般)

1、领会:(1)航空运输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内容。

(四)航空运输合同的效力与履行(一般)

1、识记:(1)航空运输合同的效力。

2、领会:(1)航空运输合同的履行。

(五)航空运输合同的变更与解除(一般)

1、领会:(1)航空运输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六)航空运输承运人责任制度(重点)

1、识记:(1)承运人的归责原则。

2、领会:(1)承运人的免责条件;(2)承运人损害赔偿原则。(七)航空运输合同纠纷的诉讼解决(重点)

1、识记:(1)索赔期限与诉讼时效。

2、领会:(1)航空运输诉讼权利的限定。

3、综合应用:(1)航空运输合同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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