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价款确定

1Z103083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

由于建设工程项目建设的周期长、涉及的关系复杂、受自然条件和客观因素的影响大,导致项目的实际施工情况与招标投标时的情况相比往往会有一些变化,出现工程变更。工程变更包括工程量变更、工程项目的变更(如发包人提出增加或者删减原项目内容)、进度计划的变更、施工条件的变更等。如果按照变更的起因划分,变更的种类有很多,如:发包人的变更指令(包括发包人对工程有了新的要求、发包人修改项目计划、发包人削减预算、发包人对项目进度有了新的要求等);由于设计错误,必须对设计图纸作修改;工程环境变化;由于产生了新的技术和知识,有必要改变原设计、实施方案或实施计划;法律法规或者政府对建设工程项目有了新的要求等等。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条件下的工程变更

(1)发包人对原设计进行变更。施工中发包人如果需要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承包人对于发包人的变更通知没有拒绝的权利,这是合同赋予发包人的一项权利。因为发包人是工程的出资人、所有人和管理者,对将来工程的运行承担主要的责任,只有赋予发包人这样的权利才能减少更大的损失。但是,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査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变更。

(2) 承包人对原设计进行变更。施工中承包人不得为了施工方便而要求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图纸施工,不得随意变更设计。施工中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对设计图纸或者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原材料、设备的更换,须经监理工程师同意。监理工程师同意变更后,也须经原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审査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

未经监理工程师同意承包人擅自更改或换用,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监理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所发生费用和获得收益的分担或分享,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另行约定。

(3) 其他变更。从合同角度看,除设计变更外,其他能够导致合同内容变更的都属于其他变更。如双方对工程质量要求的变化(如:涉及强制性标准的变化)、双方对工期要求的变化、施工条件和环境的变化导致施工机械和材料的变化等。这些变更的程序,首先应当由一方提出,与对方协商一致后,方可进行变更。

二、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方法

(一)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的调整办法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规定,因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

(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采用该项目的单价;但当工程变更导致该清单项目的工程数量发生变化,且工程量偏差超过15%。此时,调整的原则为: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

(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

(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承包人报价浮动率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1) 招标工程:

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 = (1 一中标价/招标控制价)X 100% (1Z103083-1)

2) 非招标工程:

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 = (1 —报价值/施工图预算)X 100% (1Z103083-2)

(4)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缺价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査等取得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并应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二)措施项目费的调整

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应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

(1) 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不得浮动。

(2) 采用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按照前述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的规定确定单价。

(3)按总价(或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但应考虑承包人报价浮动因素,即调整金额按照实际调整金额乘以公式(1Z103083-1)或(1Z103083-2)得出的承包人报价浮动率计算。

如果承包人未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则视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

(三)工程变更价款调整方法的应用

(1) 直接采用适用的项目单价的前提是其采用的材料、施工工艺和方法相同,也不因此增加关键线路上工程的施工时间。

例如:某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设计变更,新增加轻质材料隔墙1200m2,已标价工程暈清单中有此轻质材料隔墙项目综合单价,且新增部分工程量在15%以内,就应直接采用该项目综合单价。

(2) 采用适用的项目单价的前提是其采用的材料、施工工艺和方法基本类似,不增加关键线路上工程的施工时间,可仅就其变更后的差异部分,参考类似的项目单价由承发包双方协商新的项目单价。

例如:某工程现浇混凝土梁为C25,施工过程中设计调整为C30,此时,可仅将C30 混凝土价格替换C25混凝土价格,其余不变,组成新的综合单价。

(3) 无法找到适用和类似的项目单价时,应采用招投标时的基础资料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按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发承包双方协商新的综合单价。

【例1Z103083-1】某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文件中表明该工程采用综合单价计价方式,其中,合同约定,实际完成工程量超过估计工程量15%以上时允许调整单价。原来合同中有A、B 两项土方工程,工程量均为16万m3,土方工程的合同单价为16元/m3。实际工程量与估计工程量相等。施工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以设计变更通知发布新增土方工程C的指示,该工作的性质和施工难度与A、B工作相同,工程量为32万m3。总监理工程师与承包单位依据合同约定协商后,确定的土方变更价单价为14元/m3。

确定承包人提出的上述变更费用,并说明理由。

解:承包人的变更费用计算如下:

(1) 工程量清单中计划土方=16 + 16 = 32万m3

(2)新增土方工程量=32万m3

(3)按照合同约定,应按原单价计算的新增工程量=32×15%=4.8万m3

(4) 新增土方工程款=4.8万m3×16元/m3+(32 - 4.8)万m3×14元/m3 =457.6万元

【例1Z103083-2】某工程招标控制价为8413949元,中标人的投标报价为7972282元,承

包人报价浮动率为多少?施工过程中,屋面防水采用PE高分子防水卷材(1.5mm),清单项目中无类似项目,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有该卷材单价为18元/m2,3.78元,除卷材外的其他材料费为0.65元,管理费和利润为1.13元。则该项目综合单价如何确定?

解:(1)用公式(1Z103083-1):L = (1 —7972282/8413949) ×100%

=(1 —0.9475) ×100%

=5.25%

承包人报价浮动率为5.25%。

(2) 该项目综合单价=(3.78+18+0.65 + 1.13) ×(1 —5.25%)

=23.56×94.75%

= 22.32 元

发承包双方可按22.32元协商确定该项目综合单价。

(4)无法找到适用和类似的项目单价、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也没有发布此类信息价格,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

例如:某合同钻孔桩的工程情况是,直径为1.0m的共计长1501m;直径为1.2m的共计长8178m;直径为1.3m的共计长2017m。原合同规定选择直径为1.Om的钻孔粧做静载破坏试验。显然,如果选择直径为1. 2m的钻孔桩做静载破坏试验对工程更具有代表性和指导意义。因此监理工程师决定变更。但在原工程量清单中仅有直径为1.0m静载破坏试验的价格,没有直接或其他可套用的价格供参考。经过认真分析,监理工程师认为,钻孔桩做静载破坏试验的费用主要由两部分构成,一部分为试验费用,另一部分为桩本身的费用,而试验方法及设备并未因试验桩直径的改变而发生变化。因此,可认为试验费用没有增减,费用的增减主要由钻孔桩直径变化而引起的桩本身的费用的变化。直径为1.2m的普通钻孔桩的单价在工程量清单中就可以找到,且地理位置和施工条件相近。因此,采用直径为1.2m的钻孔桩做静载破坏试验的费用为:直径为1.Om静载破坏试验费+直径为1.2m的钻孔桩的清单价格。例如:某合同路堤土方工程完成后,发现原设计在排水方面考虑不周,为此发包人同意在适当位置增设排水管涵。在工程量清单上有100多道类似管涵,但承包人不同意直接从中选择适合的作为参考依据。理由是变更设计提出时间较晚,其土方已经完成并准备开始路面施工,新增工程不但打乱了其进度计划,而且二次开挖土方难度较大,特别是重新开挖用石灰土处理过的路堤,与开挖天然表土不能等同。监理工程师认为承包人的意见可以接受,不宜直接套用清单中的管涵价格。经与承包人协商,决定采用工程量清单上的几何尺寸、地理位置等条件相近的管涵价格作为新增工程的基本单价,但对其中的“土方开挖”一项在原报价基础上按某个系数予以适当提高,提高的费用叠加在基本单价上,构成新增工程价格。

合同范本之施工合同价款形式

施工合同价款形式 【篇一:固定单价施工合同】 篇一:固定总价合同与固定单价合同 固定总价合同 固定总价合同是目前建筑市场常见的一种施工承包合同形式。 一、固定总价合同的的性质、特点及风险 固定总价合同,俗称“闭口合同”、“包死合同”。所谓“固定”,是指 这种价款一经约定,除业主增减工程量和设计变更外,一律不调整。所谓“总价”,是指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工程量以及为完成该工程量 而实施的全部工作的总价款。固定总价合同在目前的建筑市场上颇 受青睐,特别是外资企业业主更是普遍采用这类合同。这是因为这 类合同与固定单价合同、按实结算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相比具有 明显的优势,更能保护业主的利益。 固定总价合同有如下特点: 1、工程造价易于结算。 由于总价固定,因此只要业主(发包方)不改变合同施工内容,合 同约定的价款就是承发包双方最终的结算价款。对于业主来说,这 样的价款确定形式可以节省大量的计量、核价工作,从而能集中精 力抓好工程进度和施工质量。 2、量与价的风险主要由承包商承担。 对承包商而言,固定总价合同一经签订,承包商首先要承担的是价 格风险。这里投标时的询价失误、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价格上涨风险 均由自己承担,业主不会给予补偿。 其次,承包商还要承担工程量漏算、错算风险。 3、承包商索赔机会少。 固定总价合同,业主往往在合同中明确只有业主变更设计和增减工 程量可以调整合同价款,这样一来承包商索赔的机会大大减少,而 业主对工程造价的控制就能做到基本不突破预算。因此固定总价合 同也是业主对付承包商“低中标、勤签证、高索赔”的妙招。 二、固定总价合同的局限性 固定总价合同并不适用所有类型的工程项目。根据固定总价的上述 特点,固定总价合同仅适合以下类型工程: 1、合同履行周期短的小型工程。

工程量清单计价施工合同价款确定与调整

附件: 工程量清单计价施工合同价款确定与调整、 结算与支付的格式条款 一、合同价款的确定 (一)合同价款形式的确定 本合同价款形式采用。 ⒈固定单价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 ⑴仅工程量增减在± %以内,综合单价不调整。 ⑵仅主要材料价格变化在± %以内,材料价格不调整。 ⑶政策性调整(如预算工资单价调整):。 工程量清单漏项、设计变更以及施工条件变更不应包括在承包人的风险范围内。 ⒉固定总价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 ⑴包干范围:。 ⑵包干风险系数 %,包干范围内不宜调整合同价款。 ⑶不计包干风险系数,主要材料价格变化幅度在± %以内,材料价格不调整,幅度在± %以外,其超出部分的价差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⑷不计包干风险系数,政策性调整(如预算工资单价调整):。 合同包干范围外的设计变更、施工条件变更不应包括在承包人的风险范围内。 ⒊可调价格合同。调整因素: ⑴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⑵省、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调整; ⑶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以及清单漏项、误算和估算量的调整; ⑷施工条件、工期变化等(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额外费用; ⑸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二)其他项目费的确定 ⒈施工配合费:发包人单独分包的工程,总包单位按分包工程造价 的 %或按向发包人计取。

⒉工程按质论价:发包人要求工程质量达到优质工程,承包人增加的施工成本按分部分项工程费的 %(或按工程总造价的 %)计取;验收不合格的,除返工合格,另按分部分项工程费的 %(或按工程总造 价 %)扣罚工程款。 ⒊工期奖:。 ⒋其他:。 二、合同价款的调整 (一)工程量的调整 工程量调整范围:清单漏项、计算误差、估算工程量、设计变更等。 工程量调整方法: ⒈采用固定单价或可调价格合同,清单漏项、计算误差、估算工程量等均按实调整。 ⒉合同约定范围外的设计变更按实调整。 ⒊施工期间承包人完成发包人要求的合同外的零星签证用工等,由承包人提出现场签证,发包人(监理)确认后,其费用列入零星工作项目计价表。(二)综合单价的调整 综合单价的调整范围:工程量变更、材料价格变化、预算工资单价等政策性调整、项目特征变更、暂定价等。其中工程量变更、材料价格变化、预算工资单价等政策性调整的调整条件按前面约定。 综合单价的调整方法: ⒈因工程量的变化调整单价。 ⑴因清单计算误差或估算量的调整以及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加超 过 %,其增加部分工程量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 ⑵因清单计算误差或估算量的调整以及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减少超 过 %,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 ⑶因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综合单价的确定按下述方法进行: ①合同中已有适用新增项目的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价格; ②合同中只有类似新增项目的单价,可以参照类似价格; ③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新增项目的单价,由承包人提出,发包人确认。双方不能协商一致的,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办法或计价标准进行

合同价款的正确确定方式来了,千万别错过

EPC 火了,合同价款的正确确定方式来了,千万别错过 原创:谭忠杰建筑经济与管理 1 周前 点击蓝字,关注我们收获不一样的精彩资讯建设工程项目合同价款的确定方式通常有三种形式:总价合同、单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其中总价合同又分为固定总价合同、可调总价合同;单价合同又分为固定单价合同、可调单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分为成本加固定酬金、成本加固定百分比、成本加浮动酬金、最高成本加奖罚等形式。随着我国近些年大力推行工程总承包(EPC )模式,与之适用的合同价款确定方式也在不断发展完善。 EPC 模式下一般遇到最多的是固定总价合同(也称总价包死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固定酬金、比例酬金、GMP 加奖罚形式),最近两年应用定额下浮率模式(这种方式有些类似于固定单价合同方式)的项目也开始多起来。笔者结合在国内从事EPC 承包模式时经常遇到的几种价款确定方式,对其特点和适用条件进行一点探讨。 01 固定总价合同方式特点分析及适用条件 1.1 固定总价合同特点采用固定总价模式,发包人通常在招标阶段利用买方市场的优势把各种风险尽量转移给EPC 承包人承担(如:价格浮动等)。在投标人的互相竞争中,扩大了潜在承包商承担风险的范围。正如此,发包人对项目的过程管理不需投入太多精力,减少管理工作量,而且也更容易实现承包人主动性的发挥。承包商依靠专业能力进行方案优化、增强管理能力提高效率,规避或降低风险事项的发生,实现项目成本最优,让自身利润最大化。

1.2 固定总价合同实施难点实践中固定总价合同模式遇到最大的难点是价格的确定。通常我们说“合同价格应当在充分竞争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充分竞争”容易做到,“合理确定”就不好说了。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发包阶段通常在可行性研 究、方案设计或者初步设计完成后,这个时候发包人的概念里只有产量目标、投资预期、粗略建设标准和关键里程碑点目标等。基于成本竞争的压力,EPC 承包人会最大限度地依靠自身专业技术能力、管理能力,优化成本、化解风险,在某种程度上有利于项目成本最优。但对于工程总承包竞标来说,不是简单地拼价、压价,还有价格背后对应的各自方案,哪家方案最理想、性价比最高、最有利于发包人,如何计价、怎么才算是一个合理的、物有所值的计价方式没有判断标准。国内市场习惯于施工图阶段招标,这时报价比较细致,能够实实在在地看到价格与对应的“实物”,更容易判断其合理性。也正因此,大家对固定总价合同模式还是持较为谨慎的态度,《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 GB50500-2013 )中对固定总价合同形式的适用条件做了如下规定:建设规模较小,技术难度较低,工期较短,且施工图设计已审查批准的建设工程可采用总价合同。这几条最大特点是不可预料或需要改变的东西很少,从内容和时间上相对确定,不会有太多风险因素,有利于履约 但从另个角度来说,正是因为在项目前期有大量不可预见因素,才更希望利用专业力量去实施,对有能力的EPC 承包商也更有吸引力,从某种 程度说EPC 承包商有足够空间对方案进行合理优化,利用自身专业能力,把方案做到最优,这也是此项承包计价模式带给EPC 总承包商的最大动力。 1.3 固定总价合同模式的适用条件从选择这种模式的客户类型上看它的使用条件,在国内市场采用固定总价合同通常有两种客户类型。(1 )外资客户。这种客户一

工程合同价款调整5种处理方法

工程合同价款调整5种处理方法

如果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在工程延误期间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政策发生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变化的,造成合同价款增加的,合同价款予调整;造成合同价款减少的,合同价款予以调整。(不利于承包人)予以调整。(不利于承包人)

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或总价单价或总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承包人报价浮动率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a.实行招标的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b.不实行招标的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报价值/施工图预算)×100%注:上述公式中的中标价、招标控制价或报价值、施工图预算,均不含安全文明施工费。 ④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参考)价格缺价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取得的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提出市场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或总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2)措施项目费的调整。 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 ①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不得浮动。 ②采用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按前述分部分项工程费的调整方法确定单价。 ③按总价(或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除安全文明施工费外,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但应考虑承包人报价浮动因素考虑承包人报价浮动因素,即调整金额按照实际调整金额乘以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计算。如果承包人未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则视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

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

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将 一、合同价款的约定 在确定中标单位后,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施工承包合,约定合同价款。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格,双方根据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 非招标工程的同歙介格,双方根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目前常用的合同价款约定方式有以3种; (1)单价合同。是指承建双方在合同约定时,首先完成工程量清单工作内容的固定单价,或者在约定了固定单价的基础上,又在专用条款中约定了可以调整部分工程量清单单价的相关条款,其次是双方暂定或者核定工程量,然而核算出合同总价,工程项目竣工后限据实际工程量进行结算。固定单价不调整的合同称为固定单价合同,一般适用于虽然图纸不完备但是采用际准设计的工程项目,固定单价可以调整的合同称为可调单价合同。一般适用于工期长、施工图不完整、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各种不可预见因素较多的工程项目。 (2)总价合同。是指承建双方在合同约定时,将工程工、项目总价进行约定的合同。总价合同又分为固定总价合同和可调总价合同;固定总价合同适用于规模小、技术难度小、工期短(一般一年之内)的工程项目。可调总价合同是指在固定总价合同的基础上,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为法律、政策、市场等因素影响,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的合同;适用于虽然工程规模小、技术难度

小、图纸设计完整、设计变更少,但是工期一般在一年的工程项目。 (3)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容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适用于灾后重建、新型项目或对施工内容、经济指标不确定的工程项目。 二、合同价款的调整 (1)引起工程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是多种多样的,例如国家政策调整、法律法规变化、市场价格波动、不可抗力发生、开发及设计变更、承建双方未尽责任与义务。 例如;《建设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对工程量清单缺陷的规定是;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出现下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 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 2)工程量清单偏差超出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的; 3)未按照国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 (2)合同价款调整之前必须完备相应的手续,否则会影响合同价款调整时效,《建设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中,针对不同情况分别做出规定。例如变理会估价程序;承包人应在收到变理会估价指示后14d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估价申

施工合同价款及调整

精品范文-施工合同价款及调整_劳动合同 | | | 2(3)、价款及调整 2(3)、1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 2(3)、2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 (1)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3)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2(3)、3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2(3)、4承包人应当在2(3)、3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2(4)、工程预付款 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2(5)、工程量的确认 2(5)、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5)、2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命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工程合同价款调整五种处理方法

工程合同价款调整五种处理方法 发承包双方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的若干事项,大致包括五大类: 一、法规变化类:主要包括法律法规变化事件。 二、工程变更类:主要包括工程变更、项目特征不符、 工程量清单缺项、工程量偏差、计日工等事件。 三、物价变化类:主要包括物价波动、暂估价事件。 四、工程索赔类:主要包括不可抗力、提前竣工(赶 工补偿)、误期赔偿、索赔等事件。 五、其他类:主要包括现场签证以及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 经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合同价款,作为追加(减) 合同价款,应与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款同期支付。 1法规变化类合同价款调整事项 因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影响合同价款的风险,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由发包人承担。 (一)基准日的确定 对于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一般以施工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的第28天作为基准日;对 于不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一般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前的第28天作为基准日。 (二)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 施工合同履行期间,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在合同工程基准日之后发生变化,且因执行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

策引起工程造价发生增减变化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但是,有关价格的变化已经包含在物价波动事件的调价公式中,则不再予以考虑。 (三)工期延误期间的特殊处理 如果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在工程延误期间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政策发生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变化的,造成合同价款增加的,合同价款不予调整;造成合同价款减少的,合同价款予以调整。 2工程变更类合同价款调整事项 (一)工程变更 1、工程变更的范围 工程变更的范围和内容包括: (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 (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 (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 (4)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 (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 2、工程变更的价款调整方法 (1)分部分项工程费的调整。 ①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且工程变更导致的该清单项目的工程数量变化不足15%时, 采用该项目的单价。 ②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或总价调整。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条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 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 4 工程量清单计价 4.4 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 4.4.1 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由发、承包双方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书面合同中约定。 不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在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工程价款基础上,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送审稿】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确定。 不实行招投标工程的合同价款,在承包人编制的工程价款基础上,由发、承包双方协商在合同中约定。 【条文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是建设工程合同的主要内容,根据有关法律条款的规定,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应满足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 1 约定的依据要求:招标人向中标的投标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 2 约定的时限要求:自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30天内;

3 约定的内容要求: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4 约定的形式要求:书面合同。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工程合同中约定工程价款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何谓合同实质性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是建设工程合同的主要内容,根据上述有关法律条款的规定,招标合同工程价款的约定应满足以下几方面的要求。 1.约定的依据要求:招标人向中标的投标人发出的中标招标通知书。 2.约定的时限要求:自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日起30天内。 3.约定的内容要求: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4.合同的形式要求:书面合同。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第十一条二款“不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在承包方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的基础上,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订立合同”的规定,本条二款规定依法不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在发、承包双方在认可的工程价款基础上,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鉴于在实际工作中,施工图预算有时也有设计人编制,因此,本规范将其修改为“在发、承

建设施工合同价款调价因素

《建设施工合同工程中的价款调价因素分析》 摘要:本文分析常见价款调整方面的争议、有关依据、一般处理原则、条款设置建议以及合同价款调整因素对工程造价的影响,以期在竞争的市场环境下,通过合理签订工程造价条款,实现工程造价的有效控制。 关键词: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专用条款,调价因素 2003 年建设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03 年)(以下简称“03 清单规范”),标志着工程造价计价方式的根本转变: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鼓励施工企业自主报价,定额成为投标报价的参考。建设工程计价是一个多次性计价的过程,在工程建设工程过程中,可能随着工程实际的变化不断调整价格预期。为了有效地控制工程造价,就需要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阶段就对可能影响工程造价的因素进行判断和识别,并且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而我国现行的 99 合同示范文本是在定额计价模式下制订的,并未随着建设工程计价模式的转变进行调整,在执行过程中带来了出现了不适用和不完善的情况,需要根据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的特点进行对应的调整。 2007 年发改委牵头的九部委联合发布了《中华人

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其中第四章为合同条款及格式,提供了合同通用条款,但专用条款需要各专业部委根据专业特点自行制定。09 年 5 月住建部向社会公开征求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09 施工招标文件”)的意见,其中包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专用条款,具体执行时间未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特殊的承揽合同,其组成条款是建设工程承发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保障。不论是 99 合同示范文本还是 09 施工招标文件,都需要合理签订价款调整条款,为今后工程施工及价款结算提供依据,通过对风险的事先控制有效防范风险。近年来人工工资上涨、材料价格波动,市场竞争激烈,工程实践中因合同条款的不完善引起了很多造价争议,特别是关于工程价款的调整条款。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关于价款调整的常见争议 建设工程的合同调价方法是与采用什么样的合同形式紧密相连的。在定额计价时期,合同价款调整一般都昰按照省级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定额及其计价办法进行调整。在执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后,企业自主报价,定额仅为参考,合同中对价款调整的约定的效力大于定额或造价管理机构的有关文件规定。常见争议归纳如

合同价款的调整

浅谈建筑工程合同价款的确定与调整 [摘要]建设工程的特殊性决定了工程造价不可能是固定不变的,为了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的合理性、合法性,减少履行合同甲乙双方的纠纷,维护合同双方利益,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合同履行过程中必然会发生各种干扰事件,使招标、投标确定的合同价款不再合适,合同价款必须作出一定的调整,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合同状态。 [关键词]建筑工程;合同价款;施工合同;合理调整 1 为使采用的合同价款形式,以便投标人考虑风险,合理报价 合同价款形式通常有以下三种: (1)固定单价合同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应当采用固定单价合同,以体现风险共担的原则。承、发包双方必须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超出风险范围时的综合单价调整办法,具体调整办法可按下述原则执行: 主要材料价格涨跌超出有经验的承包商可预见的范围时,材料单价可以调整。调整方法为:在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时,若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材料指导价上涨超过开标时材料指导价的10%,10%以内部分由承包人承担,10%以外部分由发包人承担;若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材料指导价下跌超过开标时材料指导价的5%,5%以内部分由承包人受益,5%以外部分由发包人受益。分部分项单项工程量变更超过15%,并且该项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合计1%的,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当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发生工程量变更时,其措施项目费用中相应的模板、脚手架工程量应作适当调整。 (2)固定总价合同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一般不宜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形式。但工期在一年以内,合同总价在500万元以内,并且施工图设计深度符合规定的工程,可采用固定总价合同。采用固定总价合同的工程,招标人应给投标人提供足够时间,在投标前复核确认清单工程量的准确性,修正招标文件中的缺陷或者错误,否则,不得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形式。 (3)可调价格合同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一般不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形式。确实需要采用的,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的调整方法。 2 合同价款的调整范围及调整方式 (1)按综合单价的包干形式结算,在合同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承包项目的单价是按综合单价包死,不能调整,不论市场涨跌均不能调整,如合同约定钢筋制安费按5000元/吨,那么竣工时就只能按5000元/吨结算,不管你实际购买时的费用是4000元/吨还是6000元/吨,均只能按5000元/吨结算,这就是按综合单价包干。 (2)工程量按照竣工图调整是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是可以调整的,而且是按照实际竣工图所示的工程量给予调整。该条款表达的意思是原合同内约定的工程量只是概算,并非最后结算的依据。比如,原合同约定需完成100吨的钢筋制安工程量,但实际竣工时经计算发

常见的价款调整如何在合同中约定

常见的价款调整如何在合同中约定 合同是结算的重要依据,任何变更、洽商,一旦认定,下面就要确定值多少钱了,这时,计算的依据是什么,应该如何计算,就变得非常关键。目前的现状是针对价款调整部分,业主在合同中都规定的很少,或者不详细,最终的结果都需要通过结算时施工方和业主进行反复讨价还价、协商才能解决。工程已经完事,此时再决定如何计算,往往就要看双方造价人员的水平了,谁的水平高,谁就更有利。因此,对于常见的价款调整在合同中提前给予详细约定,将更有利于业主的造价控制。那么,如何在合同中进行约定呢? 下面就给大家提供一些实际案例,供大家参考。 一、价差约定方式 方式1: a) 本工程综合单价固定不变,不会因人工费、物价、费率、汇率或其他因素的变动而进行调整。只有当钢材、商砼的价格波动幅度超过5%时,正在施工部分工程实际数量补材料差价; b) 价格波动浮动=(施工期信息价-投标期信息价)/投标期信息价*100%; c) 差价=施工期信息价-投标期信息价(1+价格波动幅度%); d) 差价部分只能取税金,费率为% 。 约定价差处理办法时,要注意如下几点:

1. 调整范围:是全部材料还是主要材料,或者主要材料和其他材料区别对待; 2. 调整的界限: 如主要材料3%,其他材料5%才能调整; 是补超出部分的价差还是补全部的价差,如投标价为1000,实际价为1100,价差按(1100-1000)还是按(1100-1030)。 3. 市场价确定依据: 采用当地信息价还是实际材料购买发票; 分期单独计算还是取平均值。 4. 相关影响:补差部分只计算税金,或者还要计算管理费、规费等。 5. 是否多退少补:高则补,低则扣。 注:暂估材料的价差结算办法类似。 二、工程量变化的相关约定 08规范中给出了工程量变化时调整综合单价的原则,如合同没有约定,则按一下原则调整: a) 当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10%以内时,其综合单价不做调整,执行原有综合单价; b) 当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10%以外,且影响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时,由承包人对增加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的工程量提出新的综合单价和措施项目费,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施工合同价款方式

固定价格合同 固定价格合同是指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价款不再调整的合同。双方需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以及承包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可调总价合同 又称为变动总价合同。合同价格是以图纸及规定、规范为基础,按照时价(Current Pric e)进行计算,得到包括全部工程任务和内容的暂定合同价格。它是一种相对固定的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由于通货膨胀等原因而使所使用的工、料成本增加时,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对合同总价进行相应的调整。当然,一般由于设计变更、工程量变化和其他工程条件变化所引起的费用变化也可以进行调整。因此,通货膨胀等不可预见因素的风险由业主承担,对承包商而言,其风险相对较小,但对业主而言,不利于其进行投资控制,突破投资的风险就增大了。 可调单价合同 合同单价可调,一般是在工程招标文件中规定。在合同中签订的单价,根据合同约定的条款,如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物价发生变化等,可作调整。有的工程在招标或签约时,因某些不确定因素而在合同中暂定某些分部分项工程的单价,在工程结算时,再根据实际情况和合同约定合同单价进行调整,确定实际结算单价。 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h; 4)双方约定其他因素。 成本加酬金合同 由业主向承包单位支付工程项目的实际成本,并按事先约定的某一种方式支付酬金的合同类型。这类合同中,业主承担项目实际发生的一切费用,因此也就承担了项目的全部风险。但是承包单位由于无风险,其报酬也就较低了。这类合同的缺点是业主对工程造价不易控制,承包上也就往往不注意降低项目的成本。 主要使用: 1.需要立即开展的项目。 2.新型的工程项目。 3.风险很大的项目。

电力建筑工程合同价款的确定与调整

谈电力建筑工程合同价款的确定与调整 摘要:建筑企业要想在激烈的市场中立于不败之地并取得丰厚的利润,除了要提高自身的技术组织管理水平、控制项目成本等途径外,最重要的途径之一就是决算时合同价款的确定与调整,而电力建筑工程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决定了工程造价不可能是固定不变的。关键词:电力建筑工程;合同价款;施工合同;调整 abstract: the construction enterprises in order to remain invincible in the fierce market and has made huge profits, one of the most important way is the final accounts to improve their level of organization and management, and control project costs, contract price of the setting and adjustment, power construction projects particularity and complexity of the project cost can not be fixed.key words: electrical construction works; the contract price; construction contract; adjustment 中图分类号:tu723.1文献标识码:a 电力建筑工程合同价款形式通常采用以下两种形式: 1.1 固定单价合同:业主在招标时给出的工程量清单表中的数字是参考数字,而实际工程款则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承包商投标时所报的综合单价计算。由于单价合同允许随工程量变化而调整工程总价,业主和承包商都不存在工程量的风险,合同双方都比较公平,因此此种合同形式是比较常用的合同形式。

建筑工程合同价款

建筑工程合同价款 篇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价款的各种计价方式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价款的各种计价方式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根据合同计价方式的不同,一般情况下分为三大类型,即总价合同、单价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总价合同又包括固定总价合同和可调值总价合同;单价合同包括估算工程量单价合同和纯单价合同;而成本加酬金合同包括成本加固定百分比酬金合同、成本加固定金额酬金合同、成本加奖罚合同、最高限额成本加固定最大酬金合同。因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第三部分专用条款中第六款“合同价款与支付”中对于合同价款的三种方式: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的提法有所不妥。而且,这本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是适用于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而通过直接发包、施工图招标选择施工单位的工程,这本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许多条款不大适用。有的同志以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可以管好所有的工程,以至于只要把它拿来填上就行了,这显然是对合同的误解,合同计价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不是一个“示范文本”可以管住的。合同管理是从政府、合格的中介机构到订约各方面所必须付出比目前大得多的精力从事的一件大事,

因此,对建筑市场建设各方来说,弄清各种类型的计价方法、优缺点和使用时机是非常必要的。接下来,简单介绍一下各种计价方式。 一、总价合同: 所谓总价合同是指支付承包方的款项在合同中是一个“规定的金额”,即总价。总价合同的主要特征:一是价格根据确定的由承包方实施的全部任务,按承包方在投标报价中提出的总价确定;二是持实施的工程性质和工程量应在事先明确商定。总价合同又可分可为固定总价合同和可调值总价合同两种形式。、固定总价合同的价格计算是以图纸及规定、规范为基础,承发包双方就施工项目协商一个固定的总价,由承包方一笔包死,不能变化。采用这种合同,合同总价只有在设计和工程范围有所变更的情况下才能随之做相应的变更,除此之外,合同总价是不能变动的。因此,作为合同价格计算依据的图纸及规定、规范应对工程作出详尽的描述,一般在施工图设计阶段,施工详图己完成的情况下。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承包方要承担实物工程量、工程单价、地质条件、气候和其他一切客观因素造成亏损的风险。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承发包双方均不能因为工程量、设备、材料价格、工资等变动和地质条件恶劣、气候恶劣等理由,提出

谈工程招投标与合同价款的确定

造价工程师:工程招投标与合同价款的确定 复习要求熟悉建设招标程序和招标文件编制;掌握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及合同价款的确定,标底的编制和审查、市场供求与投标策略的选择,投标报价编制方法和评标、定标方法;熟悉设备、材料采购招投标及合同价款的确定;了解国际上建设项目招投标和合同价款的确定。 一、了解建设工程招投标的概念建设工程招标是指招标人在发包建设项目之前,公开招标或邀请投标人,根据招标人的意图和要求提出报价,择日当场开标,以便从中择优选定得标人的一种经济活动。 建设工程投标是工程招标的对称概念,指具有合法资格和能力的投标人根据招标条件,经过初步研究和估算,是指定期限内填写标书、提出报价并等候开标,以此决定能否中标的经济活动。 二、掌握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文件的编制,熟悉设备、材料采购招投标文件的内容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班次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一)施工招标文件的内容与编制 (1)按照国家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范本》规定,施工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①投标须在前附表和投标须知;②合同条件;③合同协议条款;④合同格式;⑤技术规范;⑥图纸;⑦投标文件参考格式。 (2)施工招标文件部分内容的编写应遵循的规定。 ①说明评标原则和评价办法。

②投标价格中,一般结构不太复杂或工期在12个月以内的工程,可以采用固定价格,考虑一定的风险系数。结构较复杂或大型工程,工期在12个月以上的,应采用调整价格。 ③在招标文件中应明确投标价格计算依据。 ④质量标准必须达到国家施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对于要求质量达到优良标准时,应计取补偿费用。 ⑤招标文件中的建设工期应参照国家或地方颁发的工期定额来确定,如果要求的工期比工期定额缩短20%以上(含20%)的,应计算赶工措施费。 ⑥由于施工单位原因造成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时,计取赶工措施费的须扣除,同时还应赔偿由于误工给建设单位带来的损失。 ⑦如果建设单位要求按合同工期提前竣工交坟使用,应考虑计取提前工期奖。 ⑧招标文件中应明确投标准备时间,最短不得小于20天。 ⑨在招标文件中应明确投标保证金数额,一般不超投标总价的2%. ⑩中标单位应按规定向招标单位提交履约担保,担保比率为: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为合同价格的5%;履约担保书为合同价格的10%; ⑾投标有效期的确定应视工程情况而定,结构不太复杂的中小型工程的投标有效期可定为28天以内;结构复杂的大型工程投标有效期可定为56天以内。 ⑿材料或设备采购、运输、保管的责任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⒀招标单位按国家颁布的统一工程项目划分、统一计量单位和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根据施工图纸计算工程量,提供给投标单位作为投标报价的基础。结算拨付工程款时以实际工程量为依据。 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工程具体情况确定“招标文件合同协议条款”。 ⒂投标单位在收到招标文件后,若有问题需要澄清,应于收到招标文件后以书面形式向招标单位提出,招标单位将以书面形式或投标预期备会的方式予以解答,答复将送给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单位。 ⒃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二)施工投标文件的内容与编制施工投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与编制 ①投标书;

修缮工程合同价款的确定和调整

修缮工程合同价款的确定和调整 摘要:通过分析修缮工程特点,阐述了如何对修缮工程合同价款进行确定和调整。 关键词:修缮工程合同价款确定调整 对于一个老企业来说每年的基建项目大部分都是修缮工程,新建工程不可能每年都有,几年或很多年才遇到一个,修缮工程不同于新建工程,有它自身的特点,如何控制修缮工程工程造价,合理确定合同价款,本人就这部分内容谈一些自己的经验和见解。 修缮工程包括内容为:维修、改造、加固、装修等。修缮工程还可分为整体维修,局部维修,整体维修是对整栋房屋的维修,局部维修是对房屋的局部进行的维修。 一、修缮工程的特点 1.工程项目不确定和随意性大 有些修缮项目在开工前编一个施工方案,有的干脆就口头交代一下就开工了,因此这样会造成施工的过程中边干边改,随意的增加和减少。 2.没有设计图纸或设计图纸不全 对于修缮工程,有些整体的或投资大一些的项目会委托设计部门进行设计,也有只委托设计一部分,比如房屋水暖电的设计,其余编制施工方案就行了;还有的干脆不设计,直接写个施工方案,就开始施工了,甚至有的比较急的工程项目,口头交代一下就施工了。 3.有点多、分散,造价低的项目,也有比较集中,整体的大项目 修缮工程,有的工程包含的项目少,投资低,有的工程包含的项目多,投资大,少则几千几万,多则几十万,上百万。 二、修缮工程合同价款的确定类形 每个企业都有自己的基建工程管理办法,其中会专门制定工程招标的条款,对于维修工程招标规定一定的投资额度,限额以上招标,限额以下不招标。招标工程按招标中标包干价结算或施工图预算加签证再按招标下浮率结算。不招标工程按施工图预算加签证结算。 三、严格审核工程签证,合理确定工程造价

最新2014年二级建造师《》知识点:合同价款约定与工程结算汇总

2014年二级建造师《管理》知识点:合同价款约定与工程结 算

精品资料 2014年二级建造师《管理》知识点:合同价款约定与工程结算1.合同价款约定 根据合同计价方式施工合同划分为总价合同、单价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宜采用单价合同,但并不排斥总价合同。常用的固定单价合同,即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在约定条件内不予调整,工程量允许调整;约定条件外的应按合同中约定的调整方法进行。 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由承发包双方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书面合同中约定;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投标文件为准。 合同价款约定应包括预付款、安全文明施工费、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价款调整、索赔与现场签证、计价风险、竣工结算、工程质量保证金等方面的内容。 2.工程计量 工程量必须按照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具体计量周期在合同中约定。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超出合同工程范围施工或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 单价合同计量时,若发现施工中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出现缺项、工程量偏差,或因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中完成的工程量计算。 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形成的总价合同,其工程量的计量参照单价合同的计量规定;采用施工图预算方式发包形成的总价合同,除按照工程变更规定引起的工程量增减外,总价合同各项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成本加酬金合同参照单价合同计量。 工程计量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计量结果须获得双方的认可。 3.合同价款调整 (1)合同价款应当调整的事项:掌握各种事项发生时调整合同价款的相关规定。 (2)合同价款调整的程序:承(发)包人应在合同价款调增(减)事项发生后的l4天内向发(承)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并附上相关资料。确认调整的合同价款,应与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款同期支付。 (3)价格指数调整公式: 仅供学习与交流,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谢谢2

(完整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价款的各种计价方式.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价款的各种计价方式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根据合同计价方式的不同,一般情况下分为三大类型,即总价合同、单价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总价合同又包括固定总价合同和可调值总价合同;单价合同包括估算工程量单价合同和纯单价合同;而成本加酬金合同包括成本加固定百分比酬金合同、成本加固定金额酬金合同、成本加奖罚合同、最高限额成本加固定最大酬金合同。因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第三部分专用条款中第六款“合同价款与支付”中对于合同价款的三种方式: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的提法有所不妥。而且,这本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是适用于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而通过直接发包、施工图招标选择施工单位的工程,这本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许多条款不大适用。有的同志以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可以管好所有的工程,以至于只要把它拿来填上就行了,这显然是对合同的误解,合同计价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不是一个“示范文本”可以管住的。合同管理是从政府、合格的中介机构到订约各方面所必须付出比目前大得多的精力从事的一件大事,因此,对建筑市场建设各方来说,弄清各种类型的计价方法、优缺点和使用时机是非常必要的。接下来,简单介绍一下各种计价方式。 一、总价合同: 所谓总价合同是指支付承包方的款项在合同中是一个“规定的金额”,即总价。总价合同的主要特征:一是价格根据确定的由承包方实施的全部任务,按承包方在投标报价中提出的总价确定;二是持实施的工程性质和工程量应在事先明确商定。总价合同又可分可为固定总价合同和可调值总价合同两种形式。、固定总价合同的价格计算是以图纸及规定、规范为基础,承发包双方就施工项目协商一个固定的总价,由承包方一笔包死,不能变化。采用这种合同,合同总价只有在设计和工程范围有所变更的情况下才能随之做相应的变更,除此之外,合同总价是不能变动的。因此,作为合同价格计算依据的图纸及规定、规范应对工程作出详尽的描述,一般在施工图设计阶段,施工详图己完成的情况下。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承包方要承担实物工程量、工程单价、地质条件、气候和其他一切客观因素造成亏损的风险。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承发包双方均不能因为工程量、设备、材料价格、工资等变动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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